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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6
請嚴正宮闈箚(中宗二十六年辛卯三月丙戌朔丁未。 司諫院獻納時。)
內治不嚴。無以正外。家而不刑。無以化遠。是故。古先哲王。未有不自身而家。自家而國者也。 殿下臨御以來。專精 聖學。其於修齊治平之道。存省深矣。頃年以來。持循寢弛。宴安漸壞。內寵日盛。婦言日廣。宮闈以之不肅。內政以之不嚴。甚至疾病有家。或有養疾於閭閻。產室有所。或有就館於私邸。婦人之義。遠父母兄弟。而後宮出覲。經宿曠日。會宗族而宴飮。主婚有人。官辦嘉禮。親母在外。誇美爲事。招外庭而享之。巨奸宿猾。攀援而有所囑。富商大賈。寅緣而有所托。外言由此而入于內。內言由此而出於外。溷亂宮政。螮蝀 聖治。無所不至。 祖宗以來。所以嚴宮禁者非不密矣。虎旅警夜。閹人守閽。典言掌傳。女史有記。所以嚴內外正宮闈也。桂掖椒房之邃。雖侍婢下賤。猶不得出入。恐紊亂家政。況嬪御媵姬之近。而留連外間。混雜閭閻哉。壞古來宮政。亂 祖宗家法。莫此爲甚。今者洪遇龍之事。瀆褻奸慝。至於此極。原情案罪。悖逆莫甚。是雖出於遇龍之奸慝。亦有宮人在
外之過也。向使禁掖嚴密。內外截然。則邪僻之心。無自而生矣。此言一出。孰不痛憤。遠近聞之。以 殿下內政爲何如。而後世觀之。以當今宮闈爲何如耶。 太宗大王。書大學衍義中宮闈之可法可戒者以敎宮人。 成宗大王。採歷代聖后賢姬以圖于屛者。無非所以正宮闈之道。謹內外之事也。伏願 殿下深體家法。以謹宮闈之治。克去牽私。以嚴內外之別。自今後。後宮嬪御以至侍婢下賤。勿許出私第。而所謂問安之婢。亦計親疏。勿令宂入闕內。以絶外褻。以臻修齊之治。不勝幸甚。
傳曰。今觀箚子。嚴肅宮闈事。予當留念焉。遇龍之事。至爲駭愕。時方推之。自有其律矣。
陳天災時變。勉 上懲愆圖治箚。(中宗二十八年癸巳六月丁亥。 司諫院大司諫時)
人主一念。遇災而不懼。事過而忽焉。故災咎之作。變亂之來。無時已也。悔往戒來。處平泰如危亡。乃責躬答天之實。數年來。天之象告極矣。彗星之應。前史昭載。仁愛之警。豈無所自。曩在灼鼠之變。 殿下旣自知悔。而不常惕懼。馴致近日之禍。深宮燕閑。不知 聖念今復何如。昔者聖王。四方有罪。猶曰在予。今凶
逆之起。常在至親。(時有灼鼠之變。賜死朴嬪及其子福城君嵋。廢兩翁主爲庶人。)省愆悔尤。寧或少緩。人情寵過則驕。驕過則僭。非獨婦寺爲然。恩寵之偏。非所以厚下。自古驕僭之極。鮮有終保者。宮闈不肅。戚里之婢。出入無禁。邪徑之所由開也。袵席浸潤。亦安保其終必無也。王者所恃而爲治者士氣。而偸靡成習。以畏怯爲得計。當國家大變。欲觀朝廷之議。天顏咫尺。循例苟對。以孤平日之殊遇。間選新進。舊規尙存。釋褐未久。圭角已磨。敗院僚之議。循宰相之指揮。使初不與選者。旋獲參其列。朝廷間氣習之鄙。一至於此。他日誰復爲 國家當大事者。生民休戚。係於守令。軍卒撫御。專在邊將。割剝自肥。溪壑不盈。甚者犯贓。亡命賊倭。侵邊奪貨。湖嶺二南。 國家富庫。而民迫凶歲。枕藉溝壑。麥秋又失。不耘何穫。天災時變。莫此時爲甚。危亡之禍。恐起於朝夕。雖有智者。將何策以救其後。敬天勤民。不可以文。九重夕惕。解謝玄穹。則非外人所敢知。若賑恤遣官。雖出於懇惻。及其竣事而歸。不 召問其流離困頓之狀。哀矜惠鮮之誠。亦不如遣救之初也。伏願 殿下懲旣往之愆。加日新之工。振士氣。革偸靡之習。斥貪黷。除民卒之病。以弛天災。以壽國脈。
(按史註。二月二十五日。東宮誕日也。是日。東宮亥地。懸灼鼠。以水桶木片。作榜書掛之。時謂東宮咀呪也。宮中捕可疑人鞫之。指朴嬪所爲。賜死朴嬪及其子福城君嵋。其侍女及唐城尉洪礪奴僕。多被誣服。賜之自盡。光川尉金仁慶竄配。沈貞以締結朴嬪正刑。 東宮誠孝出人。而文定王后少無保護之心。灼鼠之變。諉之於朴嬪。而母子及壻俱死。人皆惜之。鄭領相光弼。謂涉疑獄。且王室至親。不可拷掠。欲緩之而金安老主張。鍛鍊成獄。擠陷其平日有隙者。痛哉。)
答曰。今觀上箚。所言當矣。天災時變。人心風俗之惡。莫此時甚。予常懷念慮。事雖已往。不知更有何事。心常憂之。如戚里之婢。出入無禁云。此則未知必爲問安婢子也。然出入已有規限。何至猥煩乎。若有汎濫則予當察之。且三館分屬。甚不如古。承文院偏多。成均館二。校書館則一云。若已選。雖提調之言。不可及也。法司當察之。守令,僉使,萬戶之無狀。每論於經筵。殿最之嚴。漸不如古。是人無所懲。賑恤官時未畢來。來當引見。可問民瘼。
請重 恩命明國是箚(中宗二十八年癸巳十月甲戌。副提學時。)
明者。因微而知著。智者。徵影而察形。知著故因微而豫防之。察形故見影而能絶之。邇者天地失常。災異幷見。季秋之月。震電不寧。天之警告。豈無所因。朝廷之間。變故不一。國是不定。今雖粗安。而人心乖舛。幸災樂禍。窺覦以逞者。難以一二計也。公論不立。士氣
頹懦。共事之人。意向阻異。一席之間。言議矛盾。禍患之機。漸就於明顯之地。自權奸生亂於朝廷。爲物論所不容者。非但不可見擬於顯秩。如提調兼帶之職。亦不授之者。爲國家大計者。必有深見。銓曹爲市恩之地而薦擬絡繹。士論尙軟熟之態而恬不爲怪。至於諂事權奸。情迹著見。獲罪於公論。或竄或罷者。決不可復齒朝列。以混已定之國是。有識之人。欲售私恩。以爲某也不可不放。某也不可不敍。此論一出。狐鼠彈冠。爲己謀則得矣。於國事何。況恩命。人主之大柄。豈臣下所可干預哉。數年來。得罪流竄者。雖罪非一科。不可因其自訴。容易移近。以開群邪覬還之路。當初權奸欲生事朝廷。則必先營救微者。以試 殿下之聽。而未久蒙恩。豈無幸其計之中。而窺視朝廷之淺深者哉。罪有輕重。伸理之恩。宜出於上。而呈訴則得伸。豈王者刑政之當哉。況名爲量移。偃臥桑梓。有司之滅公循私。亦可見矣。今之闕政。雖難遍擧。災變疊出。國論喜乖。豈不爲明智者之所深憂乎。燭微防患。寔在默運中也。
答曰。今觀上箚。所論至當。大抵人心無常。操則存。捨則亡。初雖公論奮發。久則怠之。日者權奸之事。上下
莫不非之。日久則以爲尋常。可不念哉。災異亦可懼也。近者。因呈訴量移者。計其身則似非關。故移之。果若關他人窺覬之心。則不可量移也。
請李芑等罪狀推鞫正刑箚(同癸巳十一月己亥朔丁未。 弘文館副提學時。)
凡訊獄務得其實。用法必據其律。罪得其實。法當乎律。然後政刑得宜。而人心服矣。今者李芑以陰兇之首。冀濟不逞之計。指嗾狐鼠。搆亂朝廷。遊說卿相。誘脅國舅。首尾形迹。畢露於金泂所供。其兇謀祕計。悉出於芑。所當窮詰以其罪。而反諉病重。遽施輕典。是殿下忽大計而廢王法也。一國臣民。孰不痛憤。非古者刑人與衆共之之義也。雖罪輕。猶當據實以從其律。況罪關 宗社。形迹已露者。豈可謂之言語間事。而不究竟其實乎。以實則泂已盡輸。以法則芑在必推。當推者不窮而輸實者末減。凡在見聞。扼腕竊歎。近來奸黨之罪。取服案律。尙搖群邪之喙。況今獄未究竟。而徑定其罪乎。是壞先王之法。而藉群邪之口。兇逆之徒。又無所懲其惡也。伏願 殿下快從公論。以定王法。
答曰。今觀上箚。所論似當。然此罪人等。予雖減。若不
當則大臣必啓之。上無減命。而廷議皆曰。不可斷以一罪。公卿等豈偶然計而議之乎。 祖宗朝。士大夫稀置重刑。近來雖自致大罪。多置重刑。豈可謂美事乎。人君與廷臣。若惑於邪議。則雖日日置大罪。無益也。若不惑於邪議。雖減何妨。廷議已詳知之。不可改也。(臺諫亦極論。 不允。)
論斥大臣沮抑言官箚(同癸巳十二月丙戌。 副提學時。)
國家之治亂。由於言路之通塞。自古人君虛懷迎納於上。大臣平心開導於下。然後士氣振作而讜言日進。日者處謙(安相瑭之子也)記內。付名之人。放釋之人。出於收議大臣之後。而侍從之進言。雖在其前。只以所見。陳其所懷而已。大臣乃曰。恩威不自 上出。發微臣之言。至以威福下移之說。以啓 聖上置疑之端。恩威之柄。固當在上。進言之路。豈限大小。斯言一出。上下疑惑。士氣沮喪。雖有讜論之士。必將杜口結舌。無有爲國敢言者。豈不寒心。大抵進言之士。雖延納而開導之。猶恐退縮不敢自盡。況顯斥而沮抑之哉。當初收議大臣之意。上合 聖衷。事遂施行。而反咎言者。未知其意之所在也。若其所言出於私。持言論者豈無所言。言苟有用。雖在芻蕘。尙或可採。況在侍從
之列。有懷必達。乃其職分者耶。今反見擠於大臣。此定言路閉塞之機。國家亂亡之兆也。臣等職在論思。不敢默默。取進止。
答曰今觀箚子。大抵人臣進言。可用則採之。不可用則置之。擇其可否而已。此言似當。然此事非然也。殿講之日。大臣等所啓之言。予詳聞之。不以下人有懷言之者爲非也。恩數宜在上。而因下之人。輕用恩數則如處謙記內付人賤人則不足數也。雖大罪之人。亦如是矣。欲杜其漸。故言之也。況大臣明言曰。疏通己卯人之事與此事。言之者有不公之意云。此必有所指。而持公論者亦不尋其言之有緖矣。大臣不分明言之。故下情疑惑。言雖少有不公之意。而爾等反非大臣之言。不可也。古云恩歸於己。怨歸於何處。恩命則當在上。而不可下移也。大臣之言。必爲此也。
請重言官箚(同丁酉三月。 司諫院大司諫時。)
伏以君臣一體。元首於耳目。必以誠契。無一毫相間。然後聰明必達。事無不濟矣。日下政院備忘記。答臣等辭避之 敎。直指憲府非一辭。至憲府累辭。輒以非指臺諫爲敎。可謂誠意相契乎。內非而善遇。匹夫交際。尙不可爲。況元首待耳目之道乎。 聖衷旣以
憲府爲不是。當擧其實而明 敎。不當苟其辭而終諱。君臣之間。情貴相孚。任言責者不可強顏擧職。爲上者亦不可外待而寬假之也。 殿下之待臺官。有異前日之殊遇。臣等竊恐風憲之地自此而輕也。爲臺官者旣不退縮。是在其位。辭避不得則職當扈從。而乃於上馬宴之日。三嚴旣傳。緩不卽來。 大駕已發。不及者有之。臺官之體。已自失矣。其何以整頓紀綱。伏願 殿下虛心示誠。以重言地。
傳曰。前日備忘記所云非愚則豈不知之云者。非指臺官也。予若擧其失而明敎則何不遞之。予意不然。故不允矣。今者諫院以爲非則憲府被論矣。其盡遞之。
辭左議政疏(明宗十二年丁巳十二月庚辰)
臣本以愚鈍庸質。駑劣下材。荷蒙 中廟作養拔擢之恩。遭逢 聖代簡注眷遇之盛。名登仕籍。三十九秋。身到台躔。亦將十載。能薄而官大。祿厚而功微。識不足審察事機。才不能贊理政務。自來無分寸之補。畢竟有丘山之愆。耆艾之年。益以逾邁。致仕之限。迫在前頭。雖效枯蝸之尤。頓乏老馬之志。撫躬汗背。循省靦顏。遂致天怒降災。國切危亡之戒。鬼哭媒孼。身
佩滿覆之憂。無狀而詎逭堯明。罔功則宜被舜黜。況臣夙嬰疾病。向來漸深。氣血俱虛。精神短少。聽重視暗。骨痛齒搖。或口眼喎斜。或頭目眩暈。四肢羸弱。身不勝衣。雖欲勉強策駑。筋力有所不逮。年多病深者。去未遂遠。力綿任重者。持久必顚。知進不退。違於天受。弛直怠事。傷於臣義。以臣不職。未敢妨賢。自劾乞恩。事非獲已。如蒙 聖明愍臣衰朽之疾。寬臣尸素之誅。特容先時致休。俾延殘年餘喘。別擇俊傑。替贊機衡則賢才亦展匪懈之初心。衰骨猶霑生死之大德。伏願 聖慈垂察。
傳曰。不允。
辭左議政箚(明宗十四年戊午正月壬子)
夫盡忠竭力。糜粉乃已。雖職分之當然。振弱扶羸。不能不止。亦在義而可恥。日前。同僚因諫院之箚。進啓以弛災之方。及此正朔。百僚陳賀。而臣獨息偃一室。置職務於相忘。嘗聞宋臣朱熹有言曰。一日不得乎其君則不可一日立乎其位。臣常誦此明訓。慙懼益深。且臣之辭免職任。與古之乞骸骨者不同。旣蒙 聖恩。獲遞臣職。而猶在輦轂之下。得參朝賀之班。則 上之所以優厚微臣者終始自如。而臣之所以輸
盡心力。圖報涓埃者。亦無異於在廊廟之日。請速遞臣職。
傳曰。不允。
辭領議政疏(明宗十四年己未三月丙子)
明主之圖治。必極一時才德之選。作爲輔弼。事體相須。然後馨香上格而天應以祥。光輝旁達而民興於善。置相非人。治不獨定。功不徒成。古人論相業者有曰。上佐人主。理陰陽順四時。下遂萬物之宜。外鎭撫四夷。使卿大夫各得其職。 主上睿智聰明。霄旰緝煕。方將上格旁達。而臣居樞要。以乖氣蒙蔽沮遏之。致五災召五凶。使含生失遂。不宣揚 聖德神武。夷虜反側。百姓不親附。庶官不盡職。輔相無狀。於斯難掩矣。台鼎之位。人主所以待賢尊德之重器。而聖經中言位言職。必加天字者。蓋曰天物。人不得私之也。君而謬授非人則不天。臣而濫受非分則褻天。謬授濫受。皆非畏天之道。今有荊璞於此。必使玉人治之。將使斲輪。亦必假手於輪扁。在治國則乃使下材。臣愚亦任其責。其於致治。大有逕庭(缺。)擧此一隅。亦可想時君不以天物私其臣也。臣往在己酉。始累 殿下知人之明。不自揣分。誤入台府。忘恥養病。敗政貽
患。今已十有一年。身非鼠雀。心豈小安(缺。)
批曰。觀卿疏辭。予意缺然。卿情雖切。豈宜輕免。但當安心調理。
辭領議政疏(明宗十五年庚申六月丁巳)
自春徂夏。旱澇相仍。民將無食。厥咎在臣。小臣入台府十二年。未有毫末之微勞仰報 聖恩之萬一。只竊榮寵。日飽廩食。人雖不明言臣之無恥。己獨不怍於人而愧於天乎。自知頑冥若是其無類。故累陳愚衷。懇乞天 恩。正爲此耳。臣豈以去爲要君哉。誤國妨賢之罪。隨年與積。心之危悚。若阽懸崖。寢食不能自安。目今衰朽日甚。耳聾眼眩。膝節酸痛。坐則難立。雖欲力疾在職。氣力不遂。竊自憂㦖。伏乞 命遞臣職。(史註。性度淳厚。接物慈惠。心不忌克。務尙寬重。)
批曰。(御筆)予以涼德。叨承丕緖十六年來。水旱相繼。近日霖雨亦至朔餘。致此之災。實由於予。常切兢惶。若臨深淵。累觀辭職。予心豈安。惟卿以休休老德。忠厚大臣。爲相十餘年。輔寡躬多稗益。予依恒切。方深嘉悅。居位則朝廷堂堂。去位則衆望必缺。如卿重望。有幾人哉。今非大臣求退之時也。勿辭。(四啓。 不允。)
泛虛亭集卷之二
啓辭
經筵請給災民公債啓(中宗二十四年己丑八月丁丑。朝講。 司憲府掌令時。)
今年失農。近古所無。外方守令等。以去年稍稔。而不計今年之失稔。多給公債。以其失農報之則恐其不得捧納公債。解由難出。而率爲不給災傷。至爲非也。
辭掌令啓(同己丑八月戊戌。梁淵同辭。)
議國事論人物。臺諫之職也。臣等苟處言地。禍亂之囮。危疑之媒已成。而不敢論啓。致此議論。(弘文館駁遞臺諫)臣等固當不可在職。請遞。
傳曰。弘文館若以臺諫爲非而上箚。則當分明指斥。何以如此泛言乎。其曰。自古云之言。乃是泛稱也。非斥今時之臺諫也。勿辭。
經筵陳軍民兩政之弊啓(同己丑八月丁未。朝講。 掌令時。)
今年旱乾。近歲所無。遠近失稔。民之窮困。實爲可慮。自 上軫念於此者。固非偶然。雖累下矜恤之旨。下不奉行。外方守令徵斂之弊。視古尤甚。憑公營私者多。民間疾苦。焉能盡形哉。其所恒公之物則雖凶歲。不可廢也。如不善守令。侵漁者非一途也。凡官中所用一分。則受之三分。尤甚者則六七分。或至於八九。侵奪無厭。民不得備納。流離相繼。雖値豐稔。禾粟未
及登場而已輸諸官府。民之困於徵斂。不可勝言。而況如此凶歲。雖云當秋。已極困悴。將至流散。至於明春。其撫恤之事。將何以爲之乎。此在道司所當察而爲之也。然言念及此。實爲寒心。且軍卒。敎養於平日。用之於有事之秋。豈可侵勞而致怨哉。臣聞都摠府點考不分明。徵斂苛酷。故士卒若被捉。則咸願寧爲受杖於刑曹。而不欲納贖。軍卒之在闕下者尙如此。況於外方者。其弊可量哉。軍民之情可㦖。敢啓之。
臺諫論事後有異議。引責請遞啓。(中宗二十六年辛卯四月乙卯朔己巳。司憲府獻納時。)
凡臺諫論事。當議論未定之時。各陳所懷。商確是非。或有異議。而至於議定之後。則僉議已合。不可退有後言。若已定公論。中生異議。反覆角立則當論大事。人懷忌避。相視其口。莫敢先發。一開其端。國家危亡。決在於此。徐祉論李沆之事。初與臣等議定時。別無異辭。自三公論兩司之後。遽生異議。談論之際。卒然言曰。李沆貪汚之名。豈其盡實。年少諸僚。隨所聞言之。賤李沆如狗彘。而我意則以爲多是不實之事云。今於避嫌時。曲爲之辭。巧飾不實之言。其反覆無狀極矣。如此大關之事。未卽論迫以辨是非。殊失臺諫
之體。請遞臣等之職。
傳曰。今觀徐祉之事。大抵臺諫議論之際。則各陳所懷而論可否也。及其已定之後則雖有大臣之議。何可中變乎。況徐祉之論。多有私論。又有難容之事。遞之可也。且諸臺諫雖未卽辨是非。徐祉若不先發其辭職之意。則不必先辨也。其勿辭。
臺諫被三公議。辭職啓。(同辛卯五月甲午朔丁未。 獻納時。)
三公因災變。歷數近來被罪之人。累次論啓曰。皆臣等所未知也。是以旱乾之災。皆歸咎於近來獄事之不實。臣等以臺諫。被三公之議。不可一日在職。且聞今曉。有人掛榜於鍾樓。歷詆臺諫。其所言皆國是所關。非無賴人所爲。然此匿名之類。不可取實。至以臺諫之名。掛榜於稠人大都之中。亦近古所無。尤不可在職。請遞臣等之職。
傳曰。旱災如此。上下各當憂勤惕慮。恐懼修省。豈可以災變。的指爲某事之應也。大臣以近來被罪之人。擧名啓之。予亦未知其意。鍾樓掛榜。此亦奸狡之徒所爲也。如此之事。尙忍爲之。何事不可忍爲乎。是無君上也。無朝廷也。大臣之言。適在射矢之際。故予以鎭定人心答之。況臺諫尤不可搖動。其勿辭。(三啓
不允)
因大臣論臺諫之失明辨啓(同辛卯五月戊申。兩司同啓。 獻納時。)
三公因旱災。歷數近來被罪之人。皆歸於不實。累次啓之。臣等未知其意之所在也。沈貞以權奸之首。欲逞凶計。謀去異己。陰囑成世昌。斥去臺諫。一網打盡士林。專擅朝廷而世昌聽其密約。作爲爪牙。以肆姦謀。諸狀盡著供招。此非交結濁亂而何。豈止於一事之失而已乎。三公以爲世昌駁遞臺諫。而其初收議時。沈貞之議。與臣等之議果異。其後聞之。世昌果與沈貞相議而爲之云。雖只以此照律。其罪當抵極罪。而其得保首領。特出於一時之恩貸也。李沆貪黷無厭。賂賄盈門。其受朴雲犀段子。物主已服。沆亦自服。法官據其供辭。依律錄案。此非分明閱實之事乎。沆之貪濁之狀。前已盡啓。而今者歸配所時。行到龍仁縣。有人曾賂臧獲而求官不得者。責還侵辱。以一事觀之。則此非貪黷之人乎。其見錄於贓案。顧可惜乎。李瀣以臺諫。諂附權奸。欲陷士林。構捏無根之言。闇入疏章。以試陰計。金魯居侍從之列。以宗社關係之事。倡爲邪說。動搖國是。此等人所爲。所關至重。豈委
之於一時言語之失。而不治其罪乎。洪遇龍在國喪卒哭前。瀆褻宮禁侍婢。情狀昭著。罪惡甚重。凡常等人強奸未成者。尙流千里。況宮禁侍婢乎。其以一罪擬之。豈爲過乎。洪遇世國恤卒哭內。率歸京妓於任所。恣肆無忌。黷敗綱常。錄案。法之常也。其奸宿雖久。名在樂籍。方立妓役。不可以妾論也。三公亦以衙內淹留不送爲非云。則初非家畜之妾。而卒哭內。淹留衙中。非敗常而何。李宗翼本非狂人。實巧詐毒害之人。構飾虛辭。謀害言官。奸詐情狀。昭昭見著。豈可謂之狂人乎。此是隨其情犯。依律罪之。國是已定。而反有異同之議。使奸凶之徒。交相喜慶。窺伺動搖。無所不至。臣等竊恐朝廷不靜。國是無時而定也。大臣臺諫。一心可否。以鎭定爲務。猶恐邪說或起。況援已定之事。開群疑之門乎。此正自 上明燭是非。益堅 聖志之時也。臣等累次煩瀆。至爲惶恐。不敢更啓。 傳曰。近來被罪人等事。予已知其是非昭昭判然也。安有搖動之理乎。奸凶之徒。不得逞憤。三處射矢。又掛榜通衢。詆毀臺諫侍從。是不有朝廷也。不有上下也。其所爲旣極且甚矣。大臣欲申理被罪人而來啓。是雖無心而言之。予恐陷於奸人之術也。此上下務
欲鎭定之時。卿等所啓正是。予何不留念乎。
經筵論群奸罪狀。請斷案啓。(同辛卯十一月辛亥朔癸酉。朝講。 侍講院侍講官時。)
沈思順以文學小技。久處侍從之列。而其用心之極。至於作榜文掛於通衢。所不可忍言者也。李沆放逐時。臣爲言官矣。其時臺諫啓其事。而大臣啓曰。臣未知其意也。臺諫又啓某事。而大臣亦言之如此。故公論角立。而群小不得志者。因緣而多讒謗。乃言曰。竄逐沈貞,李沆者。其氣脈原於爲安老之地云。而臣以言官見之。則沈貞,李沆者。士林指以爲小人。而其形跡終爲顯著。豈可謂議論之出於一處(謂金安老)耶。當日放逐安老時。臣亦在言官之列。聞南衮首唱。以爲竄逐之謀。而沈貞亦曰。吾子思順在弘文館。亦力贊之云。安老之人物。臣未之知也。其建議陷逐之者。盡一時文章之士。亦是小人之所爲也。及其見放而爲六卿。初以爲速也。人皆以爲許通。雖爲之可也。故無有他議焉。大臣以爲無啓之者。故不得已啓之云。六曹亦曰。持公論之人。有所難而不啓云。此乃以持論之人。歸之於不是之處。而欲自行其計也。何有如此駭愕之事乎。李荇文章儉素。其性有執拗自是之偏。故
其意以爲沈貞,李沆曾在崇品。而其被罪見竄如是之易。吾何能終保乎。先自疑惑。遽生險計。如曺繼商。性本躁妄。不足數也。六卿之會。議論異同。而終見制於繼商之從傍贊劃。其謀害士林之事。可謂慘矣。今則定罪有等而是非已定。請自 上堅定。光弼之避小嫌似不可。常時未聞光弼傾陷士林之議也。
答曰。凡定罪推服。然後罪之可也。況在六卿之列。不推服而罪之。亦未可謂得也。若誠公論。則何不論於爲判尹時。而及爲判書。然後可論之耶。他大臣。初不知爲其然而苟從焉。今則知其情狀。何可謂避嫌乎。(六卿。指金安老。大臣。謂鄭光弼。)
辭執義啓(中宗二十七年壬辰四月丙戌。 司憲府執義時。大司諫黃士祐同啓。)
弘文館齊會而議臣等曰。更推崔嵬。非也。不駁朴稑。非也。柳渰特蒙 恩宥。而不擧法啓之。非也。如此等議論。正中臣等之失。有言責者被論如此。不可一日在職。請速遞。(六啓。 不允。)
大內投書事啓(同壬辰四月癸丑。 執義時。掌令宋麟壽同啓。)
臣等聞裹石投書于大內。前古所無。此必奸人。內外相應。以逞凶謀。指之者雖在外。投之者必在內。乘間肆毒。至爲可畏。此豈細民之所爲。亦豈平心者之所
爲哉。必近來凶黨懷憤。百計逞惡。期陷社稷而後已。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臣等不勝痛憤。街巷處處貼榜。所言皆爲不道。臣皆知其邪類所爲。置之不問矣。沈思順旣以此被鞫。而凶黨猶且不懲。至於投書大內。顯示不軌之謀。此亂逆之魁也。朝廷視此以爲尋常。則凶徒甘心。益張其惡。 社稷之禍。將不可勝言。自 上明灼凶謀。卽召廷府議之。速懲奸凶。此 社稷之福也。事非尋常。則當處以非常矣。
傳曰。予欲痛治。議于大臣則大臣以爲如此之類。自然敗露。今不可更議。
經筵入對前日投書事 回啓(中宗二十八年癸巳六月癸酉。朝講。司諫院大司諫時。)
近者獄事緩漫。如洪礪(朴尙宮壻唐城尉。以灼鼠之變伏罪。)事。非一朝一夕之故。以事勢推之則始於朴氏(尙宮福城君母也。)恩寵過甚。僭越之心漸生。知人主之不疑。然後奪嫡之謀起焉。此事已往。將來之事。亦可省察。凶徒已伏天誅。(朴嬪母子及洪礪賜死。)然孝德之書箱若出。則獄事不止於此也。臣恐餘孼潛跡於宮中。權奸諂附於朴氏。情狀於此盡顯。(光川尉金仁慶竄配。沈貞以締結朴嬪正刑。兩翁主廢爲庶人。)朴氏之陰謀。外附權奸。雖有策謀。朝廷士大夫不爲欺蔽。則無能
爲也。必邪人附之者多。故有如此變事也。又曰。李沆欲謀害士林。凡直言之人。皆指以爲己卯餘黨。必欲除去者。以其自知不正而恐不能自保也。
臺諫廳壁上牌書事啓(同癸巳七月壬寅朔辛酉。 大司諫時。臺諫廳壁上掛木牌書。犯觸至尊。又有草塑爲人像。政院三司會議。)
臣見其牌。則其布置施爲。與前如一。(前時。東宮懸灼鼠木牌書。字體略不相似。)以臣斟酌。若他人則雖與之千金。豈忍書之乎。此必一家之人得罪。不容人類。廢爲窮鬼。自作罪犯耳。以前獄事見之。守堅輩則皆一一服招而死矣。但孝德焚其藏書之箱云。其書若出則辭連之人。豈一二乎。其書不出。故餘黨脫漏者必多。其凶計以爲前人已死。而今又爲此。則自 上必以爲其人等已死。而猶有如此事則前獄之事。亦非其人之所犯。而脫其大逆之罪則其奴僕輩。亦不分定於他處。甚便於己。故疑其形迹。多方以誤之。若自上疑之。自下棄釋。而不歸大逆之罪。則其奴僕亦皆被放。豈如今之窮無歸乎。畜憤積惡。怨毒未消。故爲之耳。今者兩翁主。雖已廢爲庶人而猶在都下。家人奴僕。根據盤結。其兇謀邪計。皆發於此。非他人可忍爲之事。今廢在都下則難有未已。如金仁慶妻。則自有可歸之鄕則一
家僕屬。皆隨而往。都下皆去如此之人則禍可稍息矣。臣亦非欲屢興大獄也。但慮天地間安有如此窮凶極惡之事乎。
弘文錄擬單望。事體未穩意啓。(同癸巳七月壬寅朔庚午。 大司諫時。)
頃者弘文館南行塡差時。收議以金祺正字單望事甚未穩。大抵人物不足之時。則雖有相避之人。不計而注擬。前亦有傳 敎之時。今則爲弘文館者。七品以下有四人云。而如此微細之事。至於收議。 特命單望。於事體何如。使該曹議而爲之則似爲無偏。(執義金希說曰。弘文館錄人少則二人擬望時有之。未有單望爲之例。)
上曰。弘文館下番。獨有博士洪暹。亦歸讀書堂。而擬望者只有李元孫。又卽駁遞。予計之必無注擬者。故使之收議。苟有之則何難於擬差。而必至收議乎。
因被侍從官論駁辭職啓(同癸巳七月壬寅朔庚午。 大司諫時。)
宋純事。物論騰播。臣等不啓推。而直請罷職。昨日夕講。洪春卿啓曰。宋純以誤言被罪。雖微細之人。推而後罪之則其情見而無後弊。今以汝乃目睹之言罪之。臣亦參坐。未聞其言。一時臺諫。亦皆以謂不出於宋純之口。以臺諫侍從之人。噤默不言而被罪。恐有
後弊。臣等職在言責。使臺諫之人。噤默不言而被罪。以招侍從之駁。決不可在職。請速遞臣等之職。
傳曰。此事非特司諫院啓之。弘文館已先論之。若宋純不言而被罪。則果似瞹眛。此非隱微之事。臺諫諸會處。與朴洪麟相詰則言與不言。必有知之者。豈以弘文館,臺諫所言爲虛哉。其時予答曰。如他事則可推之。臺諫中相詰之事必分明。故果依所啓。今若以洪春卿之言爲是。則臺諫,弘文館之言。歸於不實。必有公論矣。不知是非。而何可遽遞臺諫乎。勿辭。今朝經筵。領議政(張順孫)亦曰。若推宋純。則是不信弘文館,臺諫之言也。不可推也。此言亦當。予初意如是。故不推宋純也。(三辭。 不允。)
木牌事入對啓(同癸巳七月癸未。 大司諫時。木牌事。三次發見。 命招入對。)
臣之意與光彥無異。(大司憲沈光彥)前者請推不得。(二次木牌時)常懷未穩。今則已在必推之地。推官當以數條推之。期於得情。詮聞之。宦官房末同。洪礪妻出歸時。(城外黜送時)呈式暇狀于其房。(長房)送至門外。痛哭而還云。此其相重之意現然。而如此人在闕內。入省記之人。皆欲推之則恐未可勝推。
上曰。闕庭上下甚多。不可急急全數推訊。推官得其
端由。然後推其辭連者則罪人或可得之。
請李芑,金泂等獄事窮推明律啓(同癸巳十一月丙午。 副提學時。)
李芑,金泂等獄事。時不承服而徑斷其罪未便。以一時之議。不據律定罪。尤爲未安。 先王之法。不可廢而不遵。近來奸黨之獄。雖據法定罪。猶有藉口而爲之辨。況不據法。輕易論斷。將何以鎭人情而示後世也。大抵罪人知其罪極。自分必死而不服。豈可預慮其殞命。不窮推取服。又不照律而輕斷乎。如此不分明定罪則雖 下諭丁寧。愈恐惑無益也。請還收成命。窮極推考。照律定罪。
答曰。今朝大臣等來啓泂等病重。予意戀爲罪人等他事已服。節次及爪牙心腹。雖不服之。若加刑殞命則終不得明示國法也。故因昨日啓下之律。減死決杖。極邊安置。此非照律外之罪也。照律減死決杖者。例爲流三千里。而猶以流爲輕。而至於安置。此雖減死。亦示嚴法也。
經筵臨文啓(中宗二十九年甲午閏二月己卯。夕講。 經筵參贊官時。)
臨文曰。淸明在躬。志氣如神者。乃聖功之極致也。大抵天理人欲。相爲消長。人欲淨盡。以後天理流行。若
淸明在躬。則至誠前知。君子小人之辨。治亂存亡之幾。如黑白之判於前矣。非惟著見於事者爲然。雖禍機之藏於細微者。亦無不前知也。聖門顏淵。遵四勿而極致之。卒至於淸明在躬。而況人主乃民之父母。必法天地日月之無私。使天下之民。皆欽敬而尊仰之。則天下自治矣。古昔三代聖王。心無私慾。故令聞不已。大抵人主之所以學問者。必欲使私慾淨盡。以淸明在躬也。爲民父母。而有一毫私慾於方寸之間。則政事施爲。多失其宜。而民受其害矣。此篇之意。當服膺而體念焉。
論明大臣誤啓啓(中宗二十九年甲午四月丁酉朔。 大司諫時。)
昨日大臣所啓。臣等聞之。未知其意之所在。決訟官吏等事。臣等初不知事之首尾。就大臣所啓而觀之。李世榮打殺女人石今。本安今丁婢也。雖曰傳係於世榮。非父子祖孫夫妻妾間。則法不當用其白文也。其白文旣不可用。則世榮當論以殺凡人。不可謂奴主之分已定而免其死也。刑曹,漢城府官吏累見他事移文。必有其情。或不捉送其人。或不卽輸送其案。則法司以故爲淹延之律。比而用之。於法未有牴牾也。用法若無正條。比律而用。其事亦久。況大臣以法
司所不照。知非誤決之律。謬引以爲咎。此若言語間錯誤則已矣。如有其情則其爲害有不勝言者。此等事。法司爲公事。蒙允而後施行。大臣必欲盡改之。不知有何意而然也。今若取實白文。以李世榮殺婢而免其死。決訟官吏改律而復其職。譴責法官而遞其職。則恩固有在。怨當歸誰。大臣於臺諫所爲。未嘗求無過於有過之中。輒隨事指點而見其疵。豈樂易愛士同心共國之道乎。(前一日。三月晦丙申。領議政張順孫,左議政韓效元,右議政金謹思。啓以法司論啓之事曰。世榮與石今。奴主之分已成則免死。決訟官知非誤決照律。則亦可分揀云云也。)
答曰。此事。大臣啓之意。未可知也。必是宰相多罷。未安而至此也。然李世榮白文。法不當用。而京外官吏取實則誤也。法司公事當然。近來京外官吏難斷之事則已矣。雖已決之事。故爲淹延。已爲弊習。不可不懲。法司當用大典故爲淹留之法。法司亦無誤事也。殺人免其罪淹留官吏。卽復其官。無過臺諫論其失。則事體顚倒。果如卿所言也。但大臣必有誤料而已。豈有他情乎。
經筵陳僧徒之弊。規戒闕內事啓。(中宗三十一年丙申十二月己卯。朝講。大司諫時。)
臣等以僧徒詐稱事啓之者。燃燈雖出於內旨。而其所以大作。則憑藉詐稱也。故以詐稱啓之。而後聞 上敎以爲雜物亦出於內。故停啓也。但自內所爲之事。外間必爭效之。近聞婦人會於空家。觀優人之戲曰。豈獨吾儕之所爲乎。闕內亦觀此戲。然則闕內之事。亦非乎云。以此觀之。外人視效宮中之事。無所不至。今此燃燈。雖曰小事。下民趨向視效之不已。則末流之弊。何可勝言乎。內之所爲。外必效之。則華藏寺之事。豈無效之者乎。
答曰。宮中之事。外間果有效之者也。然所謂觀優戲之事則宮中未嘗有也。但歲時觀儺。自是古事。非自今創之而害於義者也。
經筵論朝中士氣不振啓(同年丙申十二月己卯。同日朝講。 大司諫時。)
大抵人之議論。豈得盡同。或是或非。惟意所適而展吐無餘。自 上採擇之如何耳。 祖宗朝。在上前至相駁擊。而出就賓廳則懽若平生。其和洽之氣象。豈不美哉。今則不然。人各異心。莫肯發言。此何等風氣耶。臣入侍講幄久矣。未嘗見特進官等以一言陳規者。此豈非 上無樂聞之實而然也。但以弊習成風。
人爲自保之計耳。如是不已則脫有緩急。誰任其責。言之至此。豈不寒心乎。
經筵追論三兇之黨罪狀啓(中宗三十二年丁酉十一月壬午。夕講。 經筵特進官時。)
頃者三兇(金安老,蔡無擇,許沆。)定罪之時。臣適患疾。未能隨參。而今始出。故尙未啓三兇之黨所行矣。臣於前日。爲臺諫侍從。與蔡無擇,許沆。爲同僚而見之。其托爲公論。風聞而發之者。皆人隱微之過及閨中可疑之事。此皆構成虛罪。使人人畏戢。不敢斥言己事。而欲張威勢。專擅用事之術也。其時宋純顯與臣言曰。今者許沆,蔡無擇等。聽安老指嗾。肆毒搏噬。專制一時。擊去安老可也。貞,沆(沈貞李沆)雖去。安老復用。朝廷豈得安靜。臣曰。安老見屈久矣。豈無悔過之心乎。純曰。小人見枉則肆毒必深。自古然也。如安老之奸邪者。豈萌悔過之念乎。不可不駁去也。其時臣爲執義。林百齡,宋麟壽爲掌令。朴洪麟,蔡無擇爲持平。大司憲乃黃士祐也。安老之爲吏判也。宋麟壽到本司語臣曰。昨見林百齡。仍欲見汝。日晩未果也。隨以小簡示臣曰。欲駁安老。臣意以爲士祐乃安老之四寸。洪麟。安老之同鄕。二人在座而無擇以疾不仕進。無擇之不來
者。亦爲有心矣。若或輕發則必有重禍矣。顧答麟壽曰。此事似爲重難。麟壽遂發議於座中。士祐曰。予於安老爲四寸。不可參論。洪麟則無一言是非。百齡則訥於言者。只曰可駁。而麟壽則多有所論。然終不得行其計也。臣於其時。當與僚友共論擊去矣。乃怵於禍。不從麟壽之論。遂使爲惡至此。及三兇定罪之後。敢追論其過惡。臣則死有餘罪矣。臣竊見安老之事。他如貪黷等事。不可彈論。如偃臥江亭而使收議史官奔馳往來。無君之心著矣。洗馬(太僕寺出廏馬。以時刷洗之。曰洗馬。)時儀仗。一如動駕節次。故大小人員。皆下馬而過之。安老則不徒不下馬。反以着紅衣乘御馬者。爲犯路而罪之。其無君之心尤著矣。方安老以此人(乘御馬者)治罪公事入啓時。自 上可施雷霆之威。而猶復優容也。臣又聞闕庭觀火時。安老使其年長之子。入闕庭觀火。其倨傲無禮極矣。人臣如此。而能保終始者未之有也。許沆,蔡無擇,黃士祐等。一聽安老指揮而羅織人罪。陷之重辟。 聖明亦已痛照其奸狀矣。士祐則國典未加而天誅及之。若使士祐保存。以至今日。其肆毒施惡。曷可容言乎。大抵榮寵。宜施於君子而不可施於小人也。
經筵陳安老斷罪無疑啓(同十一月丙子朔辛丑。朝講。 特進官時。)
上敎以爲安老之定罪。適發於至親論法之後。下人恐有生疑者。安老以小人之魁。位極人臣。奸狀暴著。朝野共憤。人孰以此爲疑也。安老常以爲保全之難。在尹之任之門。(之任。國舅也。安老終始假托。輔衛東宮。故疑爲國母之門所不容。)故黃士祐(士祐。安老從妹夫。與安老共濟其謀。)與臣。同爲臺諫。欲攻之。臣以爲此是國舅也。別無可攻事。不可輕發。士祐果不搖動。而至今擊元老。皆外托公論而陰爲保存之計也。今斥奸兇。豈有一毫之疑乎。(十一月朔日。 上謂刑判尹任曰。安老。卿可圖之。任乃與大司憲梁淵謀之。使大司諫黃憲一啓。卽命宣傳官。發卒圍其第定配。尋命安老及其黨許沆,蔡無擇伏罪。)
請褒貶狀啓(中宗三十三年戊戌十一月戊子。 京畿監司時。)
廣州牧使林千孫。獄訟不決。盜賊興行。處事失當。民怨頗多。坡州牧使沈光彥。居官恬靜。守法不撓。聽理明決。訴冤者咸就。褒貶以示勸懲之意何如。
傳曰。宜加褒貶以示勸懲。光彥。其賜鄕表裏。千孫。罷黜可也。
進戒 主上擧動失儀啓(中宗三十四年己亥九月辛亥。 大司憲時。)
今日慕華館親閱後。還宮之命。出於不意。諸事未備。
卒迫動駕。非徒扈從之人。至於道路。皆不知其由。相顧惶駭。人君動靜云爲。上應於天。跬步之間。亦不可不謹。況出城外。以習武事。非擧動之小也。率爾如此。雖曰有天變。在己擧措。先失其儀。亦非所可克承天心者也。臣等隨駕目睹。不可不啓。
答曰。今日慕華館試才時。適有雷震。今日乃冬節啓始之日則此乃冬雷也。可不恐懼而修省乎。聞其雷聲。而仍殿坐未安。故問于大臣而還宮。還宮後又雷動大雨。予以爲非有所失也。(憲府又啓。不允。)
請淸白吏宋欽褒賞啓(同年己亥九月癸卯。 大司憲時。)
前者擇淸白吏。各別褒賞。此實美事也。近者宋欽以年老。呈辭棄官。而有淸白過人之行。國家之所當尊尙者也。
答曰。宋欽以年老呈辭。故不得已從之。然其勸賞之典。不可不擧也。
慶尙鄕試作羅。請擧子,試官幷推啓。(同年己亥十月乙丑朔辛未。朝講。 上敎遣敬差官推鞫擧子。 大司憲時。)
武人等頑暴無識。欲罷其榜。(時於慶尙道試武科。擧子等作羅。)敢爲此大羅也。然鄕試官例用私情而不公。故擧子等往往懷憤而作亂也。先治擧子。後幷推試官何如。
答曰。擧子之作亂。實由於試官之失道。所當推之也。然罪試官而罷其榜。則恐陷於術中。姑待擧子之招辭而推之未晩也。
陳達民瘼。請恤刑政啓。(同日。 大司憲時。)
今年失農尤甚。而守令等專不恤民。常時不爲救荒之備。至於飢饉荐臻。乃備草食。古人云。三年耕。餘一年之食。九年耕。餘三年之食。方今畜積無幾。公債之散在民間者。虛張其數。故若少有凶歉則民必飷飢。此乃由於侈用傷財。而不尙儉素之所致也。且每遣御史。摘奸其守令不法之事。此固美事也。然其貪汚虐民者。見罷宜矣。其間雖或愛民之吏。亦以御史所捉而見罷。非徒迎送有弊而已。見罷未久。旋卽敍用。又無懲戒之意。如此凶年。發遣御史。恐無益也。慶州府尹吳準。雖庸愚之人。爲一邑之主。而官奴突入凌辱。此頑暴之甚者也。常時以賤凌貴。固不可也。況以官奴。凌辱其邑宰乎。令敬差官推鞫則自知其爲重事也。以賤人而打士族。則全家徙邊。此律外之法。棄而不用宜矣。前者。金謹思奴子有打傷生員李友閔。其時以爲過甚而建白此法。徙謹思奴子於邊地。大明律良賤相歐條。其法不重。我國則貴賤名分甚嚴。
如此人。不可不嚴治也。笞杖之刑。亦非小事。用刑之際。所當愼也。刑官等類多不知推鞫之道。而欲以威力制之。自以爲寧失於濫刑。而不致意於謹刑。臣意以爲棠陰比事。折獄之要。無不詳載。請印出頒賜。使之熟習。則折獄之際。庶有所補。
答曰。全家徙邊之法。古無是律。而頃者權奸之所立。則議于大臣而不用。然當隨其罪狀而輕重也。刑官者以欽恤爲心。則不至於濫刑矣。今之刑官。每遇推鞫之事。期於得情。而每致傷於杖下。其間豈無冤枉之事乎。棠陰比事。斯速印出而頒布於中外。使知決訟首尾則庶無此弊也。
鴨綠江唐人入漁禁戢事狀啓(中宗三十七年壬寅正月甲午。平安監司時。)
鴨綠江越邊居唐人等。解氷時攔入江中捉魚。不無仍而生釁之弊。至爲可慮。上國之人禁戢勢難。事最關重。不得擅便定奪。大臣處回議施行何如。
傳曰。如啓。
請孝友特行者旌閭狀啓(同年壬寅二月庚寅。禮曹據平安道觀察使尙某狀啓。)
平壤士官金質。年十三喪母。及其長成。慕母切哀。白
衣素帶。不食肉。又孝養其父。每節獻壽。時時致祭母墳。父死後。幷造亡母神主。守廬三年。哀毀不撤。不改衣裳。不食鹽菜。蔬食水飮。小祥及四名日及每月朔望。盡誠祭奠。大祥後朔望祭祀。一如三年。孝行卓異。私奴巾金。其母得惡疾氣絶。自截其指。出血和酒飮之。燒其指骨。又和酒飮之。其母復甦而還死。孝行尤異。營奴江哲年十三歲時。其兄得惡疾。斷指飼之。使瘳其病。友愛尤篤。請賞物復戶何如。甑山縣校生元亨貞。父死後設神位。朝夕祭奠。不離喪次。不進鹽菜。蔬食水飮。不近妻孥。親執祭物。終三年後一年。母又死。依父喪禮。至誠哀毀。請幷依大典。旌門復戶何如。下于政院曰。旌門復戶。例施於父子間。而父子兄弟有異。然江哲以年少之人。於兄弟之間。友愛極至。亦可旌閭。以勵薄俗。(上命更議于三公。領議政尹敫輔,右議政尹仁鏡議曰。江哲以十三歲兒童。㦖其兄惡疾。不惜肌膚。斷指燒饋。以利其病。其友愛恩情。誠爲可嘉。此實古所未聞也。特旌門閭。以勵薄俗。上敎允當。)
強盜殺人事發。請降 密旨啓。(明宗元年丙午十一月甲寅朔庚申。 兵曹判書時。)
近見忠淸道兵使書狀。新昌境內。強盜竊發。白晝殺害士族。赤脫婦人衣服之事。至爲駭愕。朝廷不可置
而不問。殺害之事。發於官庭近處。尤爲可疑。請降 密旨于兵使。與監司同議。祕密捕捉。勿使無辜橫罹何如。
傳曰。啓意至當。其速降密敎于兵使。
請勿禁貿馬啓(明宗二年丁未正月甲寅朔乙亥。朝講。 特進官時。)
馬之於國。爲用最大。今者國馬缺乏。雖有急難。禁軍鮮有騎馬。何以爲用。胡馬耐飢耐寒。宜於戰陣。唐馬馴擾。合於御乘。今若不禁其貿則庶乎有益於國矣。問諸大臣。施行何如。
請遞右贊成啓(明宗三年戊申六月己卯朔甲辰)
小臣乃迷劣庸人也。 中宗朝除授本職。被駁見遞。遭遇 聖明。再忝名器。弘化之任。豈如臣闒茸者之所堪處哉。除授之後。日夜憂懼。罔知所措。五六年來。累經喪患。心神散亂。形骸徒存。目暗耳聾。已成無用。廷府非養病之地。請速遞臣職。
傳曰。卿仕累朝。未聞有失。其勿辭。(再辭不允。)
再辭右贊成啓(同年戊申九月辛酉)
贊成。重任也。小臣本無才德功勞。誤蒙 聖恩。叩據非分。福過災生。必然之理也。臣素患上氣邊頭痛症。比來尤劇。得釋重任。庶可將護。請遞臣職。仍賜軀命。
且開賢路。以進可人。
傳曰。在廷宰臣。誰無風症。不可以此輕遞重職。調理以行。(再辭。不允。)
河億水罪狀照律啓(明宗四年己酉三月乙卯。 義禁府事。)
河億水罪狀。若以妄君敗常語觀之則實關綱常。非惟錄案。死有餘辜矣。凡照律必據前例。故移文相考則宗簿寺回牒內。有宗室德山令。卒哭後動樂會飮。淫姦娼類。罪杖一百。告身盡行追奪云。億水罪犯類此。故律官用此例照律。且引宥旨前事。臣心知其不可。而援例已照。故因 啓之。至爲惶恐。
答曰。德山令罪狀。似同河億水。而無妄君敗常之語。凡照律時。律官不無低仰矣。如此之類。必非一二。 祖宗朝前例廣考之。
經筵請李賢輔,魚得江給馬啓。(同年己酉八月乙卯。 知經筵事。)
近聞李賢輔,魚得江皆 命召。斯二老。廉退有節槩者也。今若徵收。孰不激勵。但皆年過八十。途路且遠。私備騎從亦難。給馬上來似當。
傳于政院曰。如尙震所啓。李賢輔,魚得江上來時。給馬可也。
因北虜搶奪事。請修武防邊啓。(同年己酉十一月甲戌。 右議政。)
都叱骨,尼麻車等四姓于知介。聚兵衆搶奪穩城。兵勢熾張。恐將嘯聚諸部。恣行虜掠爲慮深。況今六鎭飢荒。軍民流亡。防御之策。百不得一。尤可慮。下諭兵使。巡視各鎭堡。修城池。理機械。軍卒之有武才者。存撫之。將士之有智勇者。甄別之。復其雜役。優其廩食。以之固守本鎭。且御戎之策。儲糧是上。而弓馬之才尤重。近來人不習武。凡屬軍士。有名無實。至於禁軍。亦不能彎強弓騎卜馬。如此軍卒。將何以防御。令兵曹各別精選。四時運觀射。亦依舊擧行。是備邊之一策也。
答曰。如啓。
經筵請北鎭修築長城啓(明宗五年庚戌二月丙辰。朝講。 領經筵事。)
北方所築長城。名雖爲城。實如土墻。桀驁之賊。輕騎馳突則如入無人之境。臣意以爲修築長城。使之固守則長驅之侮。庶得以御矣。修築之策。亦有便宜。各邑守令,僉使,萬戶。計軍多少。分定看築。多送價布。水軍番價。亦聽願納。傭力而築。俾償其勞。可以無弊。又
擇剛明淸白者。使典其任。限十年修築則何有不成。臣聞金宗瑞創立六鎭也。 世宗大王。任之專而信之篤。故專心爲國。戮力效忠。流矢落盤。略無懼色。鞏固邦基。終致百年之昇平。在今日。盡心國事者豈無其人。自 上先立其志。愼簡其人。專任而信篤。臨機善措。則北顧之憂。庶可弛矣。
經筵請多造創制輪船。以便運糧啓。(同年庚戌二月庚申。朝講。 領經筵事。)
前者。安玹觀察嶺南。見大學衍義補遺。審究輪船之制。卽令兵使金舜皐創造輪船。構層六七。今若多造此船。使善操舟子。如意折旋。糧穀之轉運。實不難也。諸葛伐魏之日。以木牛流馬運其糧。此臨機制敵之良策也。以此創制觀之。造船之規矩。一依中原之制。有益也。
申前請修築北鎭長城啓(同年二月辛酉。 右議政 ,左相沈連源,左贊成申光漢同啓。)
咸鏡道五鎭。沿江一帶。曾築長城。而年久頹圮。故鎭將箇滿內。限尺修築。已有其法而慢不擧行。若復修築則雖有虜變。勢不得衝矣。況今軍卒單弱。尤當營築。而各鎭軍丁數少。難以抄役。南方不緊屯田。給民
幷耕。治水軍及各鎭每番水軍。除出十分之一二。從便宜收其價布。入送五鎭。募民築城則北人可以得衣。南方水卒亦便於納價。一擧而有三益。應行事目。令該曹磨鍊施行何如。
經筵陳私議爲犯者。不可以法治啓。(同年二月甲辰。朝講。領經筵事。)
前日引見時。外間之人好議之弊。已爲 啓達矣。古者有道之世。下無私議。自漢末多有外議。至有納錢除職。而問外議於其子者。夫外議出於天下無道之時。若使朝廷之上。君臣上下截然有紀綱。則議論不出於外矣。今者以外間私議。欲施於朝廷。此我國之大弊。然古人云。不敎而殺。謂之殃民。若不明敎。而犯此者遽治以法。固爲未安。昔唐虞三代。典謨訓誥。皆以朝廷之事。著之於書。示之於四方。且漢時。山東吏布詔令。父老扶杖往聽。使見德化也。臣意以爲使能文之人。備書其由來之弊。以曉諭中外。以矯此弊。自 上宣德音總紀綱。以激勵士氣則孰不自新革其舊染乎。
傳于政院曰。近來弊習成風。多有外議。依右議政尙震所啓。使能文人備書弊端之由。曉喩中外。(命申光漢製曉喩文)
經筵陳流言謗說之弊啓(同年庚戌七月辛亥。朝講 領經筵事。)
周公之於成王。親則叔父。義則君臣。遭流言之變。天若不爲反風則成王之惑。終難釋矣。大抵無根之說。眩亂黑白。雖父子君臣之間。亦使離間。唐虞之世。亦有巧言讒說之人。後世亦或以利言爲賢。爲人君者苟能明在我之智。洞照奸邪則奸邪不得以蔽焉。且後世之人。忠信者少。媢嫉者多。構成流言。無代無之。以我國親見之事言之。則柳仁淑見人。則自語曰。近日囂囂之說何如。此指其將易樹事也。出於自中所造之言。而 中宗大王。亦難鎭定。欲傳位東宮。頃者又有奸臣。敢爲口不可道之言而辱及於君父。不勝痛憤。周禮有造言之刑。大典,大明律。有亂言妖言之律。中原又於闕內立牌。書謗說者斬。此皆帝王之不得已爲之。而非固欲防人之口也。乃欲其勿爲妨賢病國之語也。浮薄之時。則有此流言之弊。自 上固宜洞照也。稽之於古。戰國之時。有遊說之習。漢承秦之後。政尙寬大。黎民淳厚。恥言人過。豈不爲美乎。小臣前日所啓曉喩中外之意。欲使彼人感激。懲諸旣往之咎也。或曰。人君求言則可也。雖私議。使之勿言則恐有妨於言路。其意圓滑也。然臣之意則蓋欲其
勿爲私論。而務爲忠厚也。
陳欽敬閣規制及標書事啓(同年庚戌八月甲子。 觀象監提調。)
臣見欽敬閣製作。極爲精巧。後世莫能及也。但行鈴之路。預爲詳察。學其矩制。若有敗毀。則改修爲當。且十二朔。分明書標。畋獵稼穡等事合於豳風七月之詩者。亦隨日書之。付標其處亦當。
陳終傑等罪囚事啓(同年庚戌八月辛丑。 領經筵事。)
臣以委官。推鞫先拿來人等。跟捕告變人。以滅其口。事狀昭著。而皆殞命於杖下。只一人不死。維新逆黨。近古所無。其時推鞫之事。至有不忍筆之於書者。忠義之士。餘憤未殄。必欲窮推此人。臺諫之啓當矣。其後拿來之人。見其所持公文則似乎誣人。終傑等皆援引私嫌之人。有同告變。而下人不敢擅便 啓達。自 上洞照其情而特放。凡在見聞。孰不歎服。
慈殿 命復立禪敎兩宗。陳其不可意回啓。(同年庚戌十二月甲戌。 右議政。)
民丁避役者。率多爲僧。方今軍額之縮。未必不由於此。至有盜賊被捉。僧居其半。若無統制。終必有難救之患。愚氓等聞奉恩寺僧輩特蒙恩護。妄託自 上崇佛。爲僧者漸多。 聖學高明。豈有崇信異端之慮
乎。愚氓妄動。乃至如此。帝王累德。莫大於崇信異敎。臣等若發爲議論。依大典施行。則恐或有害也。
史臣曰。 上性聰敏。學問日就。而 慈殿導之以異端之事。禁儒上寺。立標齋刹。仁壽之役方興。而兩宗之命又降。人人莫不憂其終如何也。聽國政。輔 幼主。上違 中廟斥邪之志。下失父母輔治之道。可勝痛哉。
因兩宗復設事被人疑言辭職啓(明宗六年辛亥正月辛丑。右議政。)
去十二月。自 上憂賊僧滋蔓。以復設兩宗下敎。仍命承旨。依大典施行事捧承傳。臣雖驚憫。不敢迫切。略擧異敎之非以啓之。自後疑言遂播。謂臣有勸崇之意。臣之平昔所願欲者。不至於爲惡。一朝得此名。慙懼與俱。惘然忘言者久矣。第恐所啓之誤。謄本啓辭而觀之則此其回啓之辭(上篇啓辭)也。臣則不能無私。故不知此言之必涉於勸行異敎也。妄料啓辭不可如臺諫之直斥。故其日回啓。摘取攻乎異端斯害也已之害字。以諷微衷未始有勸行之意焉。況臣曾與諸宰相語及僧徒事。輒云義當力諍。逮承 下敎。反覆而勸行。非人所可忍爲。然其日不能如救焚拯溺
而極言敢諫。此則昧於引君之道。失正救之義。雖責免示譴。亦不足懲臣之罪。若夫苟悅逢順則非臣之本心。近來箚中。多指臣過。(某以事詣闕。是日。有復兩宗之命。人疑其不爲力諍。)臣將何顏復居百僚之長。行呼唱而辱名器哉。伏願 聖明。特憐臣冒據之難。亟遞臣職。
答曰。人心囂囂故如是耳。不可以人言辭職也。勿辭。
再辭右議政啓(同年辛亥正月甲辰。 右議政。)
臣素多疾病。虛羸轉劇。非一二旬所可調理。古人亦言一日不職。不可一日在位。且兩宗之設。乃吾道異端消長之幾。爲大臣者義當力爭。以期回天。臣前日承敎。略達微衷。將以是塞責。尤爲無狀。請 命遞臣職。( 不允。)
禪敎兩宗復設不可事。率政府,六卿,判尹等啓。(同年辛亥正月己丑。 右議政。)
殿下自卽位以來。勤御 經筵。學問日就高明。中外臣民。翹首跂足。相望至治。而仁壽宮之擧。群情皆疑。然尙保 聖學高明。必不至於崇信邪敎也。今者復兩宗之命。出於不意。擧國之人心。罔不失望。臺諫侍從。至于儒生。伏闕爭論。已逾旬月。 殿下尙不覺悟。牢執不回。物情汹汹。朝野解體。君依於國。國依於民。
民心一散。收之甚難。伏願快從公論。以安衆心。
答曰。 祖宗朝雖闢異端。不廢此法者。有意存焉。廢朝亂政時廢之。其後百弊生焉。至於僧徒滋蔓。或爲盜賊。弊將難救。故今復此法。欲救一分之弊耳。以此疑上之崇信則未可知也。不允。
兩宗復設不可事。率政府六曹東西班二品以上再啓。(同年辛亥正月壬寅。 右議政,左相沈連源同啓。)
昨蒙 聖敎曰。燕山朝以亂政廢兩宗。而 中廟初年。始欲復之。因大臣動搖民心之語。遂廢而不復。 中廟非不知 祖宗之法。而因燕山之廢而不復者何也。此實 祖宗之疵政。燕山因亂政而廢之。然其廢之者。一善也。 中廟明知佛敎之爲邪。能卓然不惑於禍福之說。故因其廢而不復之。 殿下以 中廟反正之政。猶不若燕山之亂政。而必欲復其所廢者耶。 中廟不廢燕山之一善。而 殿下必廢 中廟卓越百王之善政耶。噫。 中廟一時之臣。能導君於無過之地。致之於百王之上。而臣等獨陷君於有過之地。貽譏於萬世之下乎。 中廟之初政。異於 殿下之初政也。 中廟繼統於大亂後。一國之人。如出於膏火。如解其倒懸。尙慮人心之動搖。夫人心之
動搖。慘於敵國。不可不爲之懼也。 殿下初年。奸臣構逆。亂民繼起。迪屢而不靖。其視 中廟之初政爲何如也。 殿下猶不恤臣等之忠言。以兩宗之復。足以鎭人心。袪百弊。此臣等之所以寒心也。 聖敎又曰。此法一廢。百弊俱生。所謂百弊者何事耶。惟慮僧徒之滋蔓。欲崇其敎而止之。正所謂抱薪而救火者也。至於軍丁之減縮。臣等之罪而有司之責也。夫堯舜。聖人也。尙須弼直之言。 殿下沖年嗣服。德化未孚。而必欲惟予言而罔予違。上拂天心。下失人望。上拂天心。故白虹貫日。霧塞地震。以示陰盛之變。下失人望。故儒士言之。臺諫言之。侍從言之。宰臣言之。擧國汹汹。而 殿下邈然不察。此臣等之所以痛憫而流涕者也。至以爲若以人言改之。初豈發此言也。是孔子所謂一言喪邦之歸。而非大舜舍己從人之意也。伏願亟從公論。以快人心。
答曰。非爲無端而欲復此法也。僧徒滋蔓。良丁日縮。故欲矯一分之弊。非惑於異敎而崇奉之也。
兩宗勿復事。率百官三啓(同年辛亥正月庚戌。 右議政。)
勿復兩宗禪科
兩宗勿復事。率百官四啓。(同年辛亥正月乙卯。 右議政。)
勿復兩宗禪科
答曰。予之不惑於異敎。大臣皆知之。宰臣累日論執。百事皆廢。深爲未安。 慈殿以此至於廢膳。予意尤爲未安。臺諫侍從。論之已極。宰臣則廢政。亦不可不慮。此事決不可改。不允。
史臣曰。 慈殿於 大殿。有三從之道。無專制之義。自 上每以 慈殿爲辭。已爲憫鬱。今又以廢膳未安。欲抑止群情。 上意所在。亦未可知也。果若廢膳。猶當以理力陳。豈可以知其不可而牽制強從。誤國家大事也。
辭右議政啓(同年辛亥三月庚戌)
臣素不愼疾。所患非一。心熱耳聾。至於聯席之語。不能審聽。無異揭置土木。況臣心地愚妄。言計多誤。動輒被論。而爵位依舊。無地自容。中夜自省。汗出沾背。況今災變之作。皆由臣無功伴食之所致。貪寵無恥之罪。固難逃於公論。請速命遞。求賢作相。以補盛治。則不惟小臣之幸。實國家之福也。
答曰。人之一身。孰無風疾乎。卿之所失。予實不知。災變迭作。由予不德。豈由於卿。其勿辭。(再啓。 不允。)
經筵請推鞫普雨啓。(同年辛亥四月乙亥。夕講。 右議政。)
凡干亂逆之事。其罪不容於天地。故虛實間不得已推之。可以得其情也。不可置而不問。普雨隱匿逆瑠之事。已現於所聞。不得不推也。弘文館所啓當矣。若以不緊之事。而論臺諫之非則謂之騷擾可也。此事則實 宗社之大罪。故論臺諫之不卽來啓。豈可徒然諉諸弊習。而反以玉堂爲非乎。若一切以駁臺諫爲非。則亦不無後弊。憲府則來啓。而諫院則非連日仕進之司。故未及聞之。 國忌後將欲來啓之際。弘文館駁之。此皆小失。玉堂非欲遞臺諫也。欲責備勸勉而然也。請令臺諫就職。
答曰。近來人心士習皆不正。而經席之上。疏箚之中。多發無根之言。雖曰山僧。是亦民也。豈可以浮言罪之乎。玉堂之駁臺諫。亦甚騷擾矣。大臣雖不啓之。自上亦欲矯此弊。故強令就職也。
請疏決冤獄啓(同年辛亥五月壬辰。 右議政。)
獄訟之間。冤枉必多。亦足以傷和召災。令中外官吏。凡獄囚經年久滯者。情涉冤枉者。一切審理。又事干疑獄者。具由啓聞。廣議疏決。
答曰。如啓。
請停 大妃拜陵啓(同年辛亥八月庚申。右議政,左議政同啓。)
拜陵事。 先王朝未嘗輕擧也。況王后上陵。於禮無文。丙午拜陵。則國恤三年之內。不勝哀痛之情而爲之矣。禮文所無之事。豈容再擧乎。請停之。
答曰。王后拜陵。雖云禮文所無。罔極之情。豈有久近乎。不允。
因災警請 中宮殿幸行減饋啓。(同年辛亥九月辛卯。 左議政。)
去夜災變。(雷電暴發)至爲警懼。大抵天失其度。人爲感之。如臣庸劣。居百僚之上。不能燮理故也。自 上豈有過擧乎。今 中宮殿幸行。乃歸寧大禮。未敢請停。但宗宰供饋。裁減其數。以示警懼之意。答曰。中宮幸行。亦以爲未安而欲停之。日已迫矣。而府院君(沈鋼)家。凡事已備。不能停止。宗宰供饋之物亦已備。何必裁減乎。
因都民怨訴。請楮貨施行寬限啓。(同年辛亥九月癸丑。 領經筵事。)
米布者。衣食之資。用之於賣買。日就耗盡。故以楮貨爲幣而行之者。不欲傷民衣食之資。而出於救弊不得已之策也。今朝市廛之人。幾至五六百。遮道呼怨於臣曰。楮貨無賴於朝夕之急。而使之行用如此則
四方米布。無路至京而京城之人。將有餓死之患矣。臣竊思之。其言亦似有理。然臣等之意。亦非欲專依於此而廢其米布也。不過以無用爲有用。以補米布之不足。而通一國之有無而已。今司贍寺所藏楮貨。厥數不多。雖散之民間。豈能家裕而戶給乎。且戶曹施行之期限甚迫。是以。民滋不悅。第寬其限。以觀民情何如。
儒生獄事。使內官參鞫不可意啓。(同年辛亥十一月癸丑。 左議政。)
趙應奎事。非徒臺諫侍從書啓。臣等亦嘗啓之。若無大關。豈爲一狂童。如是煩瀆乎。凡帝王鞫人。宜付有司。豈可令內侍參之。此固 祖宗朝所無之事。一啓其端。終必有宦寺干政之漸。況庶獄罔敢攸知。文王之美德乎。自 上於此一事。旣於外方。推考定罪。又拿致禁府。初欲驗其傷處。卒據其自明之招。今又移文更覈而照律加罪。無乃已甚乎。凡四方斷獄。罪不稱情者。亦多有之。而自 上法文王罔敢知之大德。而未嘗綜核於其間。獨此狂儒歐僧之事。累軫 聖念。廷臣則固知 上意之不在於護僧而出於好生。外方聞者必曰。儒生打僧被囚。罪至不測云爾則僧
徒日橫。士氣日喪。臣在輔弼之地。見如此累德之擧。不敢退去而來啓。
答曰。今人心不畏國法。不計生死。殘傷人物。故欲矯此弊而已。內官非以己事而爲之。持公文付有司而推之。見白川招案及應奎招辭則可知矣。
帝京使行絶勿齎物通貿啓(明宗七年壬子四月癸丑朔甲子。 左議政。)
我國使臣赴帝京者。到玉河關。門禁甚嚴。此自 祖宗以來所未聞也。非徒以早牌晩牌出入於辰申兩時。一似山海關之事。至於墻上設棘。圍如囚㺚子。此無他。門牌館夫之輩。以物貨潛相貿賣。故牙子不得專利。遂訴於提督主事曰。門禁不嚴則朝鮮人出入自恣。若事泄則非徒吾身有禍。其責亦及於主事。內實陰阻門牌館夫之潛貿。而爲專利之計耳。主事不知其情而反惑之。嚴禁如此。我國之人。雖訴於禮部。使之勿禁。而旋卽禁之。出入皆搜探。其爲慙愧。孰大於此。始由我國齎物貨通貿之故也。請自今以後。絶勿爲之。
答曰。如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