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130
卷8
使庶官各自盡職議(同年辛亥四月己未朔甲寅。 右議政。)
文官文蔭之職。各有其處。見文蔭之不能堪任。輒以文官差遣。勢有所不能。各驛之殘弊莫甚。況設官分職。 祖宗成憲。不宜輕變。爲監司者。嚴明黜陟。則地方守官。自當畏戢而盡職矣。
請勿改舊章議(同年辛亥七月丁亥朔庚寅。 右議政。)
輕改舊章。臣愚已知其不可。但罷職。所以懲戒。而災傷見罷者。己亦不知其罪。人亦不以爲罪。送舊迎新。徒貽吏民之害。故參考律文。以災爲實者。雖五十卜不罷之。此欲救一時之弊而有其議也。然變改舊章。已爲未安。不須膠固。宜依舊規。
傳曰。近年以來。拘於年凶。不遣敬差官覆審災傷。而遣御史巡視。御史星馳。其所見豈能詳盡乎。此所以民弊益滋也。且此法新立未久。紛紜更改。亦不爲當。依議勿改。
官制變更爲難議(同年辛亥七月丁亥朔癸巳。 右議政。)
外方殘驛。特差文官爲察訪。 聖上視民如傷之盛意。於此益可見。但近來多變 祖宗官制。是急於救民。而其於遵守成憲。固有所未安者。年凶民困。各驛之殘弊。將有甚於今時。則勢難以文官盡兼之。然業已 命下。事難旋止。姑依該曹所啓施行。
傳曰。大臣之議。與銓曹所啓同。依啓可也。
通用楮貨。以便貿遷議。(同年辛亥九月丙戌朔壬寅。 左議政。)
近年以來。連歲凶荒。禾穀不登。棉花不收。貨幣乏絶。民生困苦。甚可矜憐。不可不立科條。以爲貿遷之用。銅錢或可用。然銅鐵非我國所產。而國儲不敷。若欲鑄錢。流布通行。必有難繼之患。恐不可行也。今之楮貨。古之寶鈔。自 祖宗朝。定爲國幣。載諸大典。以爲萬世通行之法。其廢而不用者。由官府不用之故也。如決訟作紙。犯罪徵贖。次知徵闕行廊。各市月稅。奴婢身貢餘錢。醫司賣藥之類及一應官府所出納之
物。皆以從棉布時直。準計用之。使民知楮貨之有用。則皆樂於行用。而至於小小買賣。亦皆用之。則握粟之弊。庶或減矣。且帝王爲政。貴因俗而善導。我國緜布之用。習俗已久。不可全廢。麤惡常木。固無所用。所當禁絶。如三升緜布則民間猶可作衣。亦不至回俸之價重幷令參用。其如流通貿遷。大有便益。令該曹酌定其限。節目磨鍊施行何如。
弛盜安民策議(同年辛亥十一月乙亥朔癸酉。 左議政。)
畿甸之盜賊者。乃迫於飢寒。鼠竊狗偸而已。非劫殺守令。藏兵山藪者之比也。旣擇守宰。又與之軍官。則似與防備外賊。四方聞之。必曰大盜起而京畿戒嚴。則非所以鎭撫民心也。況發千鈞之弩於<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NEWCHAR/KC04768_24.GIF'>鼠。古人所譏。古之善捕賊者。或以恩信懷<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NEWCHAR/KC03823_24.GIF'>。或以智術牢籠。雖不至加矢石。盡除之。使一境卒賴以安。今爲長湍府使者。(趙安國)武班中有名。其隣州亦有武人。相與合謀。鍊卒而伺之。雖不別帶裨將。其弛盜不甚難矣。今觀該曹啓稟。其意亦當。主守無腹心。果難措手。使自擇其有才智者。稱中房帶去則隱然有濟事之具。而無輕動之形也。
親耕勞宴事議(明宗八年癸丑正月戊寅朔壬申。朝講。 左議政。)
近來災變之作。比舊倍甚。然 親耕乃率先敦本之義。盛禮旣畢則進箋陳賀。幷不可廢也。結綵呈技。大張勞宴則固有所未安也。
傳于政院曰。歌謠結綵及勞酒宴。依左右相議行之。
興師問罪野人不可議(同年癸丑正月戊寅朔庚辰。朝講。 領經筵事。)
凡用兵。當審國勢。今兵食俱乏。災異不絶。當恐懼修省之日。非興師動衆之時。前日野人問罪之事。朝廷共議。臣未能止也。書曰。慮先而動。動惟厥時。我先失道。而強興憤兵。彼人先知。少壯先走而徒殺老弱。無以示威。而益招後來之患矣。
別科武人。講書入格後許試議(同年癸丑正月戊寅朔壬午。 左議政。)
今次別擧。特爲覆試者。欲選實才。俾無僥倖也。文科與選之士。至製六篇。雖或不講。與講無異。至於武擧則不然。目不知書者。容或得中。於國家取人之道。亦失其本意。宜令該曹磨鍊。講一書入格。然後許赴殿試。似合特擧之典。
傳曰。依尙震議爲之。
庶孼子孫許赴科試爲當議(同年癸丑十月甲戌朔庚辰。 左議政。)
謹按禮典諸科條。庶孼子孫勿許赴文武科生員進士試。如以爲庶孼多是娼女及婢子所出。不可齒諸士類。則士大夫有妻亡而不更聘娶。或妻存而無子。求娶良家處子而爲妾者。固非娼女婢子所出之同地也。竊念人之才否。在於資稟粹駁。不繫生地之貴賤。若茂才異等之人出於妾產。而以庶孼棄而不用。是豈王者取人無方之道乎。士夫之家。禮有定分。故曰嫡曰庶。雖至于孫累世。人皆知爲嫡爲庶。如吏民之類則取女不以正。故生子無完分。所以嫡庶難辨。良賤無別。是國法詳於貴者顯者。而略於賤者微者。有如訴者之稱怨。殆非 祖宗立法垂世之本意也。令禮曹詳立節目。其大小人員。娶良家女及士大夫孼爲妾者所生子孫與賤妾子贖身從良而娶良女爲妻者所生子孫。許赴文武兩科生員進士試。以通仕路。而勿授淸顯重職。不由科目出身者。則勿授東西班正職。似合情理。至於寒族被錮者。系雖卑微。別無痕咎。亦從此例。但爲庶孼者。幸其許通。或生凌嫡之心。以亂名分。此又可慮。其應赴擧者。在家能循禮守分。篤行孝悌。可堪應試者。必取嫡兄弟伯叔父或家門尊長保勘結狀。然後始許錄名。使知尊嫡敬宗
之義。如是則庶孼人人。皆知自愛其身。勤學飭行。不如前日自暴自棄。人才多所成就任用。少可補於盛政也。
傳于政院曰。庶孼不得許通。雖曰 祖宗朝成法。國家愛惜人才。不可不變而通之。大槩依三公議得。良妾子則娶良妻至其孫。賤妾子則娶良妻至其曾孫許通。而勿敍顯職。一家之內。無得凌嫡之事。令禮曹詳盡磨鍊節目施行。(時李彥迪在謫所聞之曰。許通庶孼。其乃廣用人才之道。豈不美之。但權臣挾私。其法何可長也。)
賑救策議(同年癸丑十二月癸酉朔。 左議政。)
今年賑救之策。須出常規之外。別有以講究規劃。然後庶見萬一之效。故前日納粟償職之議所以止也。償止於士族。則其納必不裕。如公賤則免賤。鄕驛吏則免役。諸邑軍人則陞授相當職。補充隊入屬。而未準仕者。或漏落者從良。犯五刑者。獄雖成而情可恕者。許贖等事項。幷令該曹商確査定事目。果合救時之急務。
義州築城議(明宗九年甲寅九月乙亥朔己丑。 上遣史官。收議于 左議政。)
城者。保民之所。雖非要害之地。力有所可及。則迨其無事而爲之。衛國之急務也。彌串一堡。乃在鴨江。不
與狄境相接。故曾無疊入之例。止設木柵。其來已久。然今隔江唐人。不但潛相買賣。至或劫奪邊氓畜產。馴致生釁。固可前知。依洪暹所啓。施行不妨。我國方隅。關防稍完。獨義州面。最爲虛疏。其在前 朝。置義,麟,靜三州於一州之地。豈爲徒然。必有深意。 中宗朝亦嘗有遠慮。自義順館至彌串。築城之議已定。至審城基而 啓聞。近來意見不一。其議乃寢。若於淸燕之暇。或軫 聖念及此。此宜在先不在後。患生而爲之備。非先事而慮者也。古人遇凶歲。建賑救之策。必先修城廓。則築城爲役。不論豐歉。皆可擧耳。以爲不可者。或曰沙土難築。或曰爲水所沈。然前 朝旣築之。今亦可築。占得岡脊。則何有水沙之患。人旣不可。臣不須喋喋。事係國家大勢。不忍容默。而此亦善繼之一事。相時議施。有益無害也。
請設內禁衛於兩南議(明宗十年乙卯十一月壬辰朔己未。朝講。 上以諫院所啓慶尙南道。設內禁衛未便事。遣史官張士重。收議。)
近年以來。慶尙之人。專不習武。才力出衆者。皆沈於保率。當此事變之時。多有遺材之患。故該曹與臣等同議。請設內禁衛兼司僕於兩南。使之鼓舞興起。而有益於備御也。請令該曹於禁軍數內。略設額數。分
防各鎭。待事變寢息後。令番上宿衛何如。
上從之
文官復職議(同年乙卯十一月壬辰朔戊申。 左議政。)
國家設官分職。自有定制。而近因凶歉。經費不敷。減省宂官。此出於不得已也。邇來文官。多有不復職者。未知緣何故而然也。今年農事。稍稔於往年則姑復文官四五窠。以處文官。未爲不可。如監寺五六品之職。以文官除之。亦無妨也。
經筵夜對。立後公事議(明宗十一年丙辰二月庚寅朔戊申。 經筵夜對。 左議政。)
禮曹取品立後公事。極爲詳著。若依癸丑年立法。而自前非同生之子爲後者。一切罷繼則非徒惹起訟端。妨貴習長。 先王判付。亦棄不用。事體未穩。擧行重難。癸丑年以後違法爲後。則聽理改正爲便。承重妾子不在。只祭考妣之列。大典註解。亦必載錄矣。
兩南觀察使率家眷爲便議(同年丙辰十月丙戌朔己亥。 命議 左議政。)
祖宗朝以兩界監司必兼府尹。兩期而遞者。重其道而久其職也。今之二南監司。有事則稱巡察使。其爲責任。豈不大於兩界哉。猶循故常。一期而遞則胸中
甲兵。未試而徑還。其於制勝安邊之策。必不能盡其才略而貽悔者多矣。 世宗朝故事。昭載史冊。今雖復遵其睿算。限邊陲無事。使兼府尹。非新制也。兩界旣行之無弊。則二南獨何異焉。改置之際。雖有小弊而大體有益。則自 上斷然行之。不害時措之宜。而南顧之憂亦少紓矣。
宗親聘娶事議(明宗十二年丁巳五月癸丑朔己巳。 左議政。領議政沈連源。同啓。)
宗親娶人妾產爲妻者一禁之條目。自辛酉受 敎。已爲來法。而習俗已成。因循踵行者。比比有之。自今以後。申明禁斷爲當。但已成婚者。旣以情願成禮聘娶。毋得率意更娶。以杜乖離紛擾之弊何如。
方伯擇任議(同年丁巳八月辛巳朔丁酉。 左議政。)
自頃年事變之後。慮或爲方伯者失於防備節制之任。擇有名望才略者差遣。蓋出於不得已也。今觀憲府所啓之辭。正合物情。今於兩南方伯。不用儒將之人。姑揀宰相中堪爲專制一方。嚴明黜陟之人差遣何如。
請停陵行以答天譴議(同年丁巳九月甲戌朔乙亥。 領議政。)
拜陵之禮。雖係於誠孝。天有譴告。則當靜以思愆。停
行 命攝。允合應天之實。
傳于政院曰。啓意爲當。使右相攝行。
因災傷。論斥權纘失啓議。(同年丁巳九月甲戌朔戊子。 領議政。)
災傷差錯守令。應罷其職。(時全羅道羅州,江原道平昌邑有雷雹。)昭載法典。不可因其邑民之訴而廢其法。苟有善政。雖在罷中。收用遲速。在自 上斟酌。先是。戶曹判書權纘 啓以國用不足。申明踏驗災實之法。至請列書各邑田畓字數以啓。自 上落點。遣御史覆審列邑。守令之畏法懼罪者。或不計歉熟。全無給災之田。民生嗷嗷。號冤無所焉。蓋纘一以損下益上爲主。民之受困如此。可謂聚斂之臣也。
殿試生罷榜有難議(同年丁巳九月丙戌朔庚子。朝講。 領議政。)
殿試非如初覆試之例。 聖上親臨大庭。進諸生而策試之。旣賜一榜出身。文武第一人。俱拜官供職。幾於兩月之久。而旋復罷之。(殿試上試官鄭士龍罷職。兩司啓請罷榜。收議于大臣。)事體重難。且 祖宗朝。若一榜中有涉於不公者。則抽而去之。臣於 中廟朝。嘗再見之。(指成守琮,李叔琮事)今外議之汹汹。亦必有指的者。(愼思獻)臣意只去其人似可也。
文武職適用議(同年丁巳十一月甲戌朔己亥。 領議政。)
專委字牧則文臣當先。專委折衝則武臣亦急。而兩責俱萃一職。則必擇文武者而授之。庶乎民衆可保。外患可防。若選用之際。少有偏輕偏重之弊。未有保民而弭患者也。平安道乃是關防重地。近來多用文臣。雖皆才識者。或有未便之意。如滿浦,巨鎭。果如 聖敎矣。
請文武官擇任適所議(同年丁巳十二月癸卯朔丙午。 領議政。)
今當文武合求之時。邊事可虞。而滿浦及兵使。以文官差遣未穩。請依 上敎遞之。擇遣武臣。義州則應接遼東及江沿臺文移文答之事。亦有避亂攔入之人意外措置之事。而武臣乏可當之員。請勿遞何如。
申救鄭士龍愼思獻科試獄事議(同年丁巳十二月癸卯朔庚戌。 領議政。)
推鞫之下。各人所供。例多違端。今此獄事。證干皆士類。(李師聖,楊士彥,李光禎,朴忠侃之類。)其辭符合。思獻(愼思獻。削科人。)與士龍(鄭士龍。試官。已罷職。)相應情理。似不現著。而猶被刑訊。則 聖明之世。含冤必深。士龍初不愼密。旣受罪譴。此亦足以革科擧後日之弊。原情參酌。實在 睿斷。
平安道文官守令不可盡遞議(明宗十四年己未正月癸酉朔辛巳。 領議政。)
平安道內地守令中文官南行居多。萬一有警。差衛部將。使之赴賊者絶少。兵使(平安兵使金秀文啓請本道守令。皆差武官。)之啓似當。然不可一日輕遞。雖文官。而有弓馬之才者。仍任固可。其餘則該曹斟酌遞改。庶免迎送騷擾之弊。而御賊撫民。各得其人。此策之善者也。
因黃海道監司陳弊啓回議(同年己未三月癸酉朔辛巳。 領議政。左議政安玹,右議政李浚慶。同議。黃海道觀察愼希復啓瓮津弊狀。 上令三公議策。)
瓮津縣流亡人戶。多至七百六十三。救之之策。當如救焚拯溺。而監司愼希復。凡引進上旅外立馬。而不條陳被侵之由。宜依去年珍山等官陳弊之規。令監司訪問本邑弊瘼。一一縷柝啓聞。特有 明降。然後可以蘇復矣。他邑小民一段之疏。(文化學生魯世弼上疏陳弊故云)豈能盡之乎。就其所陳言之。則本道立馬。不依軍籍均定。以致偏苦。本縣立馬。四戶量移他官宜當。流亡軍戶則今年改軍籍時議定不遠。其間入防便否。專在監司量度撫恤以待之也。他官一面千家。僅十戶之處甚多。軍人破定。不可偏施於此邑也。況皁隷匠人諸員水軍。在他道則爲苦力。而在本道則軍籍時人皆樂屬。今若破定則竝與他等人而流亡矣。今聞此道皁隷匠人等。聞魯世弼陳疏破定之事。莫不駭
懼奔走。人心不安云。此人敢疏論他邑之事。妄欲變法。而監司未及知道內人情之所在。尤不可行也。場馬非經數年調養則難用。勢不急用於年限之內。何益乎。莫如今監司條陳 啓聞。然後依施。使得蘇復也。
慶尙右道兵使仍任意回議(同年己未三月癸酉朔戊子。 領議政。左議政安玹。同議。慶尙右道兵使仍任可否。收議於三公。)
今者隄備緊急。三道兵使。一時遞罷。極爲重難。自 上權輕重。特許戴罪盡職。 睿算所在。言官豈不仰體乎。(憲府啓請依法罷職)
開城都事各別擇送議(同年己未三月癸酉朔乙亥。晝講。 領議政。)
開城府都事。以武臣擇遣。 上敎至當。但雖以武臣差遣。不別措置。循常爲之。則猶無其益。伏聞近來。強盜多萃本府城底。戕害人民甚多。而人畏報復。不能進告。官吏雖或見聞。無設伏捕捉之計。頃者林居叱正(黃海道巨賊。來居于本府之地。)跟尋之際。不聽牌頭之言。只給軍人廿餘名。孤單齟齬。以致牌頭見殺。亦不登時窮追。遂令賊勢鴟張。至爲駭愕。今遣武臣。講究捕捉之方。或率兵捍捕。或聞見尋捉。期令必獲。如或縱逸不捕。怯懦不追則以軍法論罪事。各別開諭下送。留守處亦以
此意下諭何如。都事之職。平時則治本府之務乃其任也。而凡軍務之事。又其所職掌。如有此等盜賊之變。則不可不以軍法從事。大典內。境內盜賊不能捕捉。守令亦有其罪。故敢 啓。
搜銀御史勿遣議(同年己未五月壬申朔癸酉。 領議政。經筵官尹春年。搜銀御史勿遣事啓之。 命議于大臣。)
搜銀御史。每行發遣。欲痛革赴京者汎濫之弊。此亦未爲不可。但往來頻數。徒勞驛路。未聞禁奸。物論皆以爲無益而有害。故臣前侍經幄。乃陳見聞之萬一。赴京使,書狀。皆一時之選。而不委任責效。別設 祖宗所無之官。已爲未安。況法愈密而姦愈甚乎。後續錄纂集者。別立此條。識者少之。書狀拜辭時。若丁寧下敎。而使書狀能盡其職。豈下於別遣之人哉。(左相安玹,右相李浚慶議與某同。)
王家服制及停朝市禮議(同年己未六月辛丑朔壬戌。 領議政。 時有完山府夫人喪。議禮于三公。)
考觀禮文。 王妣父母卒。至有 殿下至其第臨哀之禮。又曰。衰服三日則聞訃之日。卽停朝市。固協於義。且大典輟朝條。只擧宗姓之服輕重久近。而多寡其日數。外姓則不論。臣未知輟朝幾日方合於禮也。
經云。禮雖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大典雖不明載。令禮官及弘文館。參酌情理。以定後日永行之制。勿復事過生悔至當。再 啓曰。 王妃母喪。停朝市。合於情禮矣。然聞訃卽日行之當矣。追行則事體未穩。
答曰。予亦知追行似難。故但喩予意而已。
請優奬權纘,權紹孝友特行議(同年己未七月庚午朔乙酉。 領議政。)
權纘,權紹。(咸昌人也)年幼遭父喪。已能盡禮廬。及其顯揚。盡誠奉養其母。至於遭喪。孝誠益著。足以感天而友愛尤至。非徒一家化之。鄕黨敬信。爲朝著所知。至於 上聞。誠宜優奬以勵薄俗。
王妃父母喪輟朝與否議(同年己未八月庚子朔己卯。三公,六曹堂上會議廷中。 領議政。)
大王妃父母喪輟朝與否。參考五禮儀及大典。則乃互相發明之義也。五禮儀爲 王妃父母擧哀儀下註云。與外祖父母擧哀之禮同。惟衰服三日而除云。旣進衰服三日則不可以衰服臨朝。旣不臨朝則此乃輟朝也。此則不易之定禮。故大典喪葬條。只擧宗親大臣應擧哀而無服者。 啓聞輟朝也。蓋 王妃父母之喪。乃應行常事。故大典輟朝之條。初不別擧。
而議者不解其意。乃謂爲 王妃父母輟朝。大典所無云。以情禮言之。擧哀重而輟朝輕。豈可擧重禮而遺輕典乎。議者又以爲 王妃父之卒則依大典輟朝二日。何獨於外喪而擧大典所無之禮乎。此則乃一時禮官。不曾詳考禮文。而只據大典。因循行之之失也。非儀禮註與大典不同而然也。臣等之意。一遵 先王已定之禮。不須更議。
上從公議
南衮,李荇,姜渾三人詩文不可印布議(同年己未十月戊戌朔庚申。 領議政。)
南衮李荇姜渾三人詩文。實間世才華。泯滅可惜。然公論如此。此乃三人實錄也。若愛其文章。私印傳布則在所不禁。至於朝廷收拾遺稿。印布中外則似妨事體。
傳曰。勿印。
西海賊勦捕策議(明宗十五年庚申十二月壬辰朔癸巳。 領議政。)
西海之賊。非若倭野人。其衣服言語。與齊人無異。聚散無常。人不發告。則雖動千兵。下手無地。不得已使諳委情狀者。潛伺密告。然後守令以輕兵掩襲則其事可諧。若遣將臣。先聲纔到。賊輩鳥散。徒勞軍民。勦
捕難必。臣之愚意如是。昨日會議時。自 上下敎懇惻。且事近敵愾。故乃從衆策。今見府啓。與臣之本意相似。專責方伯守令。得功者重賞。緩怠不效者重罰則日月不多。窮盜可掃。雖不遣將。殊非失策也。
遷陵服制議(明宗十七年壬戌二月乙卯朔辛巳。 領議政。右議政李浚慶。同議。)
謹按歷代遷陵之制。皆用緦服。中國緦麻之制。用極細熟布。而有冠服之制。我國只有齊斬。朞功以下之服則只着布帶。俗禮已成。今難準用中國之制。況 英廟遷陵之時。已有前規。遷陵發靷時。代奠官及侍衛百官。白布帽熟麻帶。所經各官守令之服色亦同。在京百官則其時適以國喪卒哭之後。已服白衣,烏紗帽,黑角帶。故別無變服之禮。請依此規。自 上服色。應亦不過此制。應行節目。令該曹磨鍊。
文官補缺議(明宗十八年癸亥三月己卯朔己酉。 領府事。)
文官六品。缺多難補則四館別薦。古例也。今觀 聖敎。欲令講製拔出。居首者別薦。是實勸奬之美意也。然講製論賞。其事不一。今則依舊例爲之何如。
傳于吏曹曰。四館別薦。依舊例爲之。
儒生試場作羅事議(同年癸亥八月丁未朔庚午。 領府事。)
淸洪左道儒生作羅之事。駭愕莫甚。儒生讀古書。識
禮義。將爲國家有用之才。而不有國法。成群作亂。叱辱試官。擅罷場屋。有同胡虜之行。士習至此。極爲寒心。不可不痛治。嚴示國威。速遣京官。爲首儒生等。一一推治爲當。(時淸洪道監司朴忠元。以儒生作羅事。狀啓以 聞。)
傳曰。依議施行。
救解朴素立等。幷請尹漑,洪暹還敍議。(同年癸亥九月丙子朔己丑。夕講。 領府事。)
尹漑,洪暹事。三公所啓至當。 聖意亦欲依舊收敍。小臣所望。不止於此。兩人之事。其時 傳敎之意。臣等非不知之。然廷臣言語之失。文字之誤。(尹漑。左議政時。辭涉煩碎。忤 上遞罷。洪暹。試官時。出策題有未穩。見罷。)自 上當優容。使人人皆得展布所懷。以廣進言之路可也。不須深譴。況漑等近年以來。爲李樑所擠。常懷悶鬱。未得擧頭朝端。物論皆以爲未安。故今日啓解朴素立等(奇大升,尹斗壽,李文馨,尹根壽。幷爲樑黨李戢之構陷重典。一幷罷黜。)而幷啓兩人之事。洪暹。今日之政。已長金烏矣。尹漑。幷還 領經筵。許參朝議爲當。
傳于政院曰。觀此議皆當。依議捧承傳。今政差下。
世子葬禮發靷由 御間出不可議(同年癸亥十月丙午朔己巳。 領府事。)
伏見諫院所 啓。(諫院啓世子之葬禮發靷。由鍾樓御間出不可意。)辭嚴義正。自 上不可不從。敦義門外。雖不撤人家。猶可周旋發靷。則當依懿敬 世子之例。由其門而出。乃合於禮而安於義耳。(尹漑,尹元衡,李浚慶議與尙某同。)
泛虛亭集卷之四
議[別集]
對馬島賀禮使許對爲當議(明宗六年辛亥十一月乙亥朔癸酉。 左議政。)
壬申年約條所謂勿遣勿航云者。必指歲遣外任意私遣者也。對馬島主歲蒙國恩。聞我國大慶。拘約廢禮。有所未安。故遣使來賀。(時對馬島主遣使來賀誕生元子。)違約可責。而誠款亦可許也。特令許對何如。
武衛殿,畠山殿兩日本使接待議(明宗七年壬子正月甲戌朔乙酉。 左議政。領相沈連源。同議。)
武衛殿。八十年來絶不來朝。今始通使。似有詐僞。畠山殿亦久不來朝。在庚戌年始復出來。今又隔年復來。雖曰頻數。然 祖宗朝世修通聘。今賚符驗文而引來。所當接待。似難拒却。如商物許貿之事。臨時酌量處置何如。
傳曰。畠山,武衛。依議待之。
日本使接待議(同年壬子十一月己卯朔甲辰。 左議政。)
丁未年約條。去絶日本九州諸倭受圖書通使者。前日議時。臣意以爲處置年久事。不可更改。當以權辭修答矣。今因禮曹所啓。考究海東記則九州是近於
馬島。與我國不遠。其所以懷<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NEWCHAR/KC03823_24.GIF'>接待。必有深意。今未有顯然之罪。而槩以四十年之久而幷絶之。慮有缺望懷怨。以致後日之悔也。壬申所絶煕久(日人名)及其餘。還許接待。以存羈縻之意何如。
答曰。日人接待事。依大臣議。
倭船尺量及船夫點數事議(明宗八年癸丑正月戊寅朔己卯。 左議政。)
倭船尺量。又點船夫。雖載於海東諸國記。而其後欲防三浦倭代點奸僞。只量船體分三等。定船夫之額。不復點數而計給料。行來已久。甚得事體。今亦依該曹所啓。 特從其請。因作後式。允合待夷之道。
傳曰。依議爲之。
漂流唐倭人。具由奏 聞爲當議。(同年癸丑二月戊申朔辛丑。 左議政。領相沈連源。同議。)
生擒倭人三甫羅古羅等招辭。雖曰與唐人同舟。買賣於南京。中路漂風而來。其言固所難信。而以近年赴京書狀官聞見事件與對馬島主書契。比而觀之。則薩摩州等處倭人與唐人來居其地者。同謀作賊於寧波府者。雖不直輸其情。亦莫敢逃其情。姑諉之於他人也。且年前旌義來舶倭船船敗所載銃筒上。
有刻記嘉靖戊申軍門鑄發前所等字樣。分明是作賊摽掠所得。則近日漂到我境諸船。安知非作賊奔敗者未暇占候風汛。而致漂散。而唐人之潛居彼土。與倭同謀同利者。亦是中國之叛賊。王法所必誅。以此見之。前後入擒之倭。幷其軍器。具由奏達 朝廷。於事大之道甚當。(時黃海道倭船入賊。左議政尙某。爲委官推鞫。)
傳于政院曰。今見倭人三甫羅古羅招辭則大槩承服矣。以我國事大之義。明知其作耗於上國。而不爲奏聞乎。依領左相議。具由奏聞可也。
對馬島別使。勿許接待議。(同年癸丑七月乙巳朔辛巳。 左議政。)
前者 特賜米豆三十石。乃出於一時之恩數。如欲致謝於例遣船。猶可爲之。而島主欲添新賜。至於別遣船陳賀。以試我國待之之如何。其漸不可不杜。依該曹公事。不許接待何如。
唐倭人漂到事。奏聞 明朝爲當議。(明宗九年甲寅七月乙亥朔。左議政。)
唐倭人處置事。臣等反覆籌之。不得其宜。乃敢以奏達 明朝爲正。而今聞朝議。多以奏達爲未便。臣豈敢固執。憲府所啓事大交隣兩得其道之言。似宜當。只招辭唐人與倭人同船貨買。遭風敗船。僅得船板。
漂到我境之意。依走回人例。交割遼東。又將此意移咨禮部。倂及倭人放還之意。倭人則依初議。具舟楫口糧。自全羅道發還本國。修書契俱錄倭人等名字。送于對馬島。使之轉報日本何如。
傳于政院曰。大臣之議當矣。然於唐人招辭。因倭人作賊于中原。被虜而來云。如議以唐人爲交通倭人買賣。而漂到于我境。故入送云爾。唐人於中原推問之時。招供又如此。則與奏 聞之辭異矣。其遣史官更議于大臣。
唐倭人漂到事。奏聞 明朝爲當議。 回議(同上日)
今此唐倭之人。不爲奏達。而各還其國。實從權道也。倭人若以處決聞於 皇朝。而護送其國則雖曰權道。於義大有未安。漳州之人。語音大異。雖北京之人。無能解聽者。況我國譯士。只學京話。不知南語。前日漂來者。僅以文字通之。今來三人。若不解文則雖推問。難明其意。移咨禮部。從實以未解其語爲辭。則 皇朝亦不以爲怪矣。旣不解其語。復誰有問。執此爲辭。猶之可也。若以處決移咨。而 皇朝萬一知我護送之意而問之則不知何以爲辭。臣等之意。依前所 啓似當。且唐倭人率來推問後。如有別意。則更議
處之何如。
傳曰。依議施行。
唐人尋捕處決議(同年甲寅十二月丁卯朔乙未。 左議政。)
義州與上國地面。只隔一江。彼此交易。勢所難禁。故爲禁斷節目。極爲嚴密。而謀利邊氓。猶不知畏。乃復誘引唐人。可謂頑悍。唐人所謂面生二人。定在城中。尋捕質示。置法不赦。但官吏等依事。自坐以大罪。則開他日匿不以聞之路。今旣報之。不可全科治之。捕告者。亦宜賞物以勸後來。唐人取供解送。聽遼東都事處決爲當。
史官曰。尙某爲相。論議務在寬弘。深得大臣之體。
軍糧措置及防邊策議(明宗十年乙卯正月丁酉朔戊申。 左議政。 領右相同議。)
全羅道甲寅年奴婢身貢作米事。初爲救荒設也。其受 敎行移已久。雖未盡納。想必收納已多。其已納之數。與各官倉儲米斗。厥數甚多。若以全羅田稅。準其數納于海南。送于濟州則京中經費必不足。恐難施行。寇萃于濟州。兵力不能獨當。則加里浦僉使當先赴援。此亦勢難獨救則亦當有繼援。沿海守令及兵水使虞候。有弓力勇敢者。擇差預定繼援。將直待
通報。領兵入援事。令備邊司節目磨鍊。知會爲當。傳曰。所啓軍糧事。依議得爲之。
大明會典奏請事議(同年乙卯三月丙申朔壬寅。 上遣史官。以大明會典奏請事。收議于左相。)
宗系事。本國明實具奏非一再。始自 太宗文皇帝已下準他改正之 命。而時無會典改撰事。故至于百年。未見施行。至 正德及 當代。復申前請。俱蒙勅諭。迄今十七年。未聞印頒。今奏請則似涉欲速。不爾則經覽無期。一國悶鬱。徒使每行使臣。聞見禮部所答。不過一辭。在我之道。宜自敬順。直待 命下之日。 聖上卽祚十年。始見一奏。恐亦已遲。 皇上待本國恩禮隆至。一封之奏。或可格天。使文章之士。指意措辭。務合事體。以致感動。則譴責所不慮。而仁恩或可冀望。
傳曰。昨日大臣等以爲勢難。而今左相以爲奏請無妨。試一陳。幸 皇帝有覺悟之理也。差出使臣與聖節使。一時入送。
摛獲唐人處置議(明宗十一年丙辰九月癸巳朔丁未。 左議政。)
今此許秀委是唐人。其所供招。雖不得其情。然在此處置實難。略具邊將摛獲之由。幷錄供辭。解送遼東
交割。使之轉達 朝廷。允合事宜。
傳于政院曰。今觀群議。大槩皆同。文書速爲磨鍊。付冬至使之行。交割遼東。
日本國解送被擄兒童措處議(同年丙辰四月己丑朔丁未。 左議政。)
安國(日本國人名)解送我國兒童甚詐。年前被擄者不知其幾。而安國苟誠心解送我國之人以要賞。則壯男壯女。豈無其人。惡其備諳其地虛實。而必送七八歲孩童。其計不過以此試我淺深而已。今若因其詐而以示喜悅之意。則乃陷於奸術。而啓後日無窮之弊。雖拒而不受可也。第以爲民父母之心。拒而不納。所不忍焉。令邊將受之。而一享於浦所。略示酬勞之意。賞物亦從略 賜送。以折詐謀。
傳曰。雖陷於術中。解送我國童子。以爲不關而不受。爲民父母之意所不忍也。受之而從略賞賜。予之意也。依左相議施行。
赴京通事等罪案回議(同年丙辰十一月丙辰朔戊辰。 上傳曰。去冬赴京通事等。以禁物賚持濫貿物貨之罪。方下禁府推鞫。而其治之輕重。遣史官於三公處收議。 左議政。)
罪惡極重者。殺人與盜。而若不得行兇之器。偸竊之
跡。則未敢輕易論死。獄事固不可率易以斷也。今者冬至使,通事之類。其挾禁物。斷無可疑。只不現捉於該禁官及華人則是猶爲盜而無贓者也。止據所聞。窮訊不恕。非所愼重庶獄。 聖問及此。仁亦至也。然過輕猶過重。未若得中之爲貴。一行之中。亦必有輕重。其中尤甚泛濫者。治以次律。似合於事情。
日本使優待議(明宗十二年丁巳正月乙卯朔己巳。 左議政。)
客使(日本使天富東堂)之言。多有不實之語。又多悖慢之辭。雖不足一一與較。而亦不可不以溫言據理而答之。使自知反也。但每以薄待安心(安心。前來日本使也。)爲言者。其意望有在。而今所得反少於安心所賚之數。所以不滿於心。托於他辭而強聒不已也。國計雖曰不裕。而隣邦交聘之用。不爲無名之費。臣等之意。商物價欲滿五百同之數。使不缺望而去。以固羈縻之意何如。答曰。議意宜矣。
對馬島通信事議(同年丁巳正月乙卯朔甲戌。 左議政。)
若遣對馬島通信。則日本亦將有不得已遣使之勢。事似重難。然近年以來。欲還給歲遣船五隻。而無以爲辭。今如獻議。遣人審驗守海形止。然後給之。深得事宜。且遣使日期。自當不出三月間。(同月甲申。同知 經筵事洪暹
啓曰。三公,領府事處。小臣親往議之。三公之意略同。而尙震曰。震之慮恐有意外之變也。 祖宗朝盡給五十隻者。非有勳勞也。羈縻不絶爾。挾憾之人。在近作耗則吾民不得安。故欲遣官見其事。然後給歲船也。)
冊封後別試及使行議(同年丁巳正月乙卯朔己卯。 左議政。)
冊封後別試事。禮曹考 先王朝日記則不得憑據。故臣等以爲無前例。不須爲之。然庚申年。申鏛(中廟朝禮曹判書)等啓曰。冊封別試例也云。此必有所聞而言也。依 上敎。式年退行爲當。 聖節使兼行四事。果爲未便。 誥命奏請。退定於冬至使。 上敎尤當。
傳曰。知道。
對馬島遣使有難議(同年丁巳二月乙酉朔壬寅 左議政。)
對馬島遣使。自 祖宗朝有之。但在今日則未宜。彼自得罪以來。陽輸忠款。陰積怨憤有日。今之遣使也猝出於久廢之餘。彼將一信一疑。其心必二。倘或禮接之際。有一毫不敬。便爲辱 命。況復讐一心。彼此無異。年前敗倭。雖自送死諸島之中。豈無切齒者乎。變生呼吸。誰其及救。料事者咸曰。島主仰國如父母。迎護周備。知無意外之患。其言似是。然以帝王之勢威。不可使刺客混於凡人之列。不幸此去有難赦之犯。問罪之師。不得不擧。通信日本。亦將自此始則此
行所係。豈曰輕乎。臣愚妄謂姑還給歲船若干隻。一以酬馬島斬獻之勞。一以從國王勤懇之意。其在待夷無甚不可。如此則日本之望可不孤。馬島之怨可小解。使彼類憾恨十消五六。兩無猜疑。然後更議遣使。猶爲未晩。
勅使迎接不可停退議(明宗十五年庚申三月丁卯朔乙亥。 領議政。)
伏見禮記。諸侯相見則固不可停退。況 勅書已到近都郵亭。便留過數日。尤爲未安。明日仍行。不作鼓吹似當。(左相安玹卒。 上欲退行迎勅使。)
上從之。
代人奉使者加資不可議(明宗十六年辛酉七月己丑朔壬寅。 領議政。)
自 上軫念萬里奉使之臣。不意代人之勞。欲給一加以慰其心。 聖上體下之念至矣。但嘉善重加。未可以代人遠行授之。前此亦多有急行者。而未有如此 命。今難開例。
傳曰。知道。
迎引 勅書時。 宗廟洞口百官下馬與否議。(明宗十八年癸亥十二月乙巳朔壬子。 領府事。)
臣子過 宗廟則下馬。乃不易之定禮。但 勅書乃
帝命也。迎引百官。所尊在此。雖不下馬。亦權而就經之道也。(尹漑,尹元衡議。與尙某同。)
傳曰。觀此議皆當。然 帝命所當敬重。 宗廟洞口。百官不下馬無妨。
宗系改正設慶科爲當議(同年癸亥十二月乙巳朔丁巳。 領府事。)
今此改正 宗系。實無前莫大之慶。別擧取人則多士亦荷 皇恩。依前例爲之。允合事體。但明年適是式年。科擧重疊。然有閏月則禮官排日得宜。必無窘迫之虞。
傳曰。大慶後別試。當爲之也。但明年乃式年。事似重疊。別試當以秋成爲之。細考前例。詳量排日稟定。
泛虛亭集卷之四
箋
上謝實錄廳 賜宴箋(明宗六年辛亥三月己丑朔丁酉。 中,仁二聖實錄編成。公以實錄廳堂上。率堂上郞廳上箋。 實錄廳堂上。)
雲馭繼陟。抱 二聖之遺弓。寶箋編成。荷九天之殊澤。撫跡增感。揆分踰涯。伏念臣等。俱以管窺。謬掌汗簡。未快闡微之義。反紆拜嘉之榮。戒供帳於黃扉。分禁臠於翠釜。宮壼瀲灎。替宣勸於日邊。仙樂鏘洋。怳夢登於帝所。方將舞手而蹈足。擧皆浹骨而渝肥。玆蓋伏遇 主上殿下。道繼華勳。心傳精一。祗承燕翼。期不忝於前功。揚厲鴻休。永垂信於後世。遂令庶屬。獲被 隆恩。臣等敢不共罄贊毗。仰圖報效。齊天等地。恒祝 聖齡。竭力盡心。益勵臣節。
答曰。昨日賜宴。非予私恩。 祖宗成憲也。勿辭。
上謝瑞蔥臺 賜宴箋(明宗十五年九月甲子朔癸未。前一日壬午。 上設曲宴于瑞蔥臺。以御題命侍臣製詩。觀武臣射。各賞賜。日暮而罷。 領議政。)
昨日 御瑞蔥臺。別設會筵。 命進爵製詩。仍 賜黃花。又 賜蠟燭。以寵榮之。 恩眷之隆。夐出尋常。奉箋稱謝者。伏以千年河淸。共遇生聖之會。雲天澤霈。濫荷在鎬之恩。撫躬何堪。銘骨難報。伏念臣等。才非適用。學昧通方。乘會依光。只霑雨露之渥。素餐尸
位。有何涓埃之裨。方懷罔功之憂。還承非分之召。式燕以衍。許簪黃花之葩。不醉無歸。頻傳紫霞之醞。稱觴非漢殿之舊。賜燭邁宋朝之榮。豈但一時之美談。抑亦曠代之殊遇。玆蓋伏遇 主上殿下。天縱大德。日新丕顯。承守 祖宗之成憲。一張一弭。遵文武之䆖規。遂令樸樕之微才。均蒙湛露之異數。臣等敢不永肩素節。益勵丹衷。協共同寅。庶彈匪躬之責。舞手蹈足。恒祝齊天之壽。
答曰。觀卿等謝箋。識卿等美意。君臣之間。不可阻隔。公卿侍從。禮當厚待。勿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