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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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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

   先君贈吏曹參判城隱公言行文章。爲粹無玷。而孤早失敎訓。常抱終天之慟。又不肖無以顯父母於世。今不記載。恐至湮没。謹泣血而記得居家篤行十條。日加警省。庸作庭訓。

  氣像第一

先君曰。凡爲人氣像。要端重而不輕。深沈而不淺。終日儼然。時然後言。如此乃可以成德。唐裵行儉曰。王勃等雖有文藻。浮躁淺露。豈享爵祿之器耶。楊子稍沈靜。應得令長。後悉如其言。此格言。汝宜佩䏜而深省之。

  窒慾第二

先君性恬虛安靜。自少至老。不廳鄭衛之音。深遠女色。而未嘗言及於淫媟。分外之財。視如土塊。於一切䌓華世味。淡然無所好。嘗曰。殉乎貨色歌舞嬉游。卒爲非人。汝宜深戒之。後漢盧植。師事馬融。女娼歌舞於前。植侍講積年。未嘗轉眄。融以是敬之。汝宜法之。

  事親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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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君年二十三庚申歲。丁外艱。守廬于順天。哀慕備至。小祥後爲事故。不得已而往返海南。與我母氏同宿一房者十三日。而以禮遠之。臨別。我母氏泫然垂淚曰。雖留逾旬。不得穩話。尤可悵也。先君亦愍然而去。婢訥非其時直宿房內。至老每言此事曰。前後見聞。皆無如我主之可敬者。歎息不已。厥後先兄聞之。亦曰。人所不可及也。先君守禮之嚴。伉儷之間。愼獨如此。他可知矣。平時事親。愛敬洋溢。每於海南。得一佳味。輒封送然後心乃安。嘗曰。父母書簡。收拾而勿失。人子之道也。

  

齊家第四

先君夫婦相敬如賓。而情愛自初至終如一日。凡三十五年。未嘗一見姬妾之分寵。蓋合於古人摯而有別之義。唯一弟名(桂近)。與之相愛。怡怡若古人姜被然。至將已早稻田。擧而與之。有二妹。爲萱堂所鍾愛。分財之時。田土奴婢之美者。悉以讓之。自取荒且愚者。因請自書其券以堅之。於諸子慈恤。均而不偏。有鳲鳩之仁。敎男女必以禮。於奴婢。亦愛而知其惡。憎而知其善。慈詳惻怛之意。浹于骨髄。故其捐館也。奴婢無老幼。莫不失聲號哭。如喪考妣。外至村落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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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出入門下者。亦皆歔欷太息曰。德人亡矣。先君於三男中。奇愛希春。每親負以步。嘗曰。成吾家者。此子也。仍戒之曰。一家之內。當公其心。笱一有偏倚。則事不順而倫不明矣。

  守身第五

先君自年三十。卽樂幽貞。杜門不出。客來則接之而已。蓋厭世風之澆薄。而不欲屈節於人。非有弔喪救災甚不得已之事。終歲未嘗一出門。有一太守曰。古人稱大隱隱城巿。此之謂也。嘗戒子曰。脅肩諂笑。病于夏畦。遊居有常。必就有德。汝他日筮仕。亦當安於守正。不可屈節於人也。

  處事第六

先君每處事。不問其利害。但視順理與否。如不順理。則輒曰。是事不順理。何可爲也。又嘗戒子曰。凡士君子處事。但當順理。不可以利害爲趨避。又曰。世人佞佛以求福利。阿世以固爵祿。多不知浩然之氣。昔傳奕嘗闢佛。及胡僧呪人致死。奕不動心。而胡僧自殞。韓退之惡佛氏蠹財惑衆而力排之。張綱當梁冀熏灼之極。獨能埋輪劾罪。柳大憲雲當己卯士禍之際。諫之不從。卽啓曰。乞斬臣頭。以快姦兇之心。如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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輩。眞可謂大丈夫矣。

  知人第七

先君幽居靜處旣久。默視物理。多有所覺。知人之明。迥出世人。厚貌深情。羊質虎皮者。無所逃遁。嘗訓子曰。觀人之法。便僻側媚。進銳面譽者。邪也。質直樸實。有恒有信者。正也。汝宜誌而察之。

  接物第八

先君接物。常以慈詳誠信爲主。而遇當斷處。勇不可奪。嘗訓子曰。人不可不愛。而不可苟合。楊之爲我固非。而墨之兼愛亦倒。凡交際以擇人爲先。敎誨以持誠爲貴。非其人而悅之。是爲諂爲瀆。無其誠而誨之。是無益有害。汝當誌之。審於接物。可也。

  戒仕誨遷第九

先君曰。仕宦之難。難於山險於水。人之所以不能辭爵祿而自隱者。只爲無十頃良田而已。苟有田園可喫著。則滔滔宦海。進不知止。卒犯風波。是何心也。仍戒子曰。汝之命。範圍數下半。井之九五。其辭曰。一回低首一回仰。楚水淮山恨更長。此乃投竄之兆也。仕宦不宜到頭。中途而收身歸田。可也。又曰。荀彧知穎川必被兵。先將家屬詣冀州。鄕人安土不遷者。多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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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害。海南乃海寇初程之地。汝若成立。當遷居于中土。以爲遠慮。可也。

  文學第十

先君聰明過人。文理透徹。少年場屋中。見擧子之作。觸目成誦。數十年之後猶記。於諸書一誦。則終身不忘。故罕讀書。古文聱牙肯綮處。讀之如破竹然。嘗自言吾看書則短於知詩。屬文則長於立論云。四書及詩書,禮記,少微通鑑。精硏熟究。無行不誦。中國山川道里。歷代治亂興廢。如指諸掌。每覽前古。感慨忠良。憤疾姦諛。而揀擇文字。皆務抑邪與正。謂大學衍義者。治國之元龜。學者之至寶也。丘濬衍義遠矣。嘗讀綱目。見尹氏發明。不覺手舞足蹈。而因自抄錄其尤精確者。韓,柳,蘇文。悉取其雄偉明快者。文章軌範,古文眞寶,東萊博議,剪燈新話。莫不洞究脈絡。諸葛武侯出師二表。胡澹庵上高宗封事。張文潛藥戒。濯纓子中興對策。每諷誦而玩味之。鄕子弟從而受業。提誨十數年。亹亹不倦。其敎兒書也。必先振其綱領。暢其脈理。故先兄少曉文義。又善屬文。希春自九歲受通鑑節要。至十一歲。始知文勢語脈。泛觀諸書。罕有窒礙。非才性然也。敎導之功使然也。又嘗手書李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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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那訓子詩以賜兒。其啓迪至矣。

庭訓內篇(書未脫藁。先生玄孫參奉震錫編修。○間多闕誤無完本。姑取稍完者而存之。)

  尊卑長幼第一

凡同類之人。長於己二十餘歲而在父行者。或長於己十餘歲而先達者。幷爲尊者。長於己十餘歲。爲長者。年相上下四五歲。爲儕輩。少於己十餘歲。爲少者。少於己二十餘歲。爲幼者。又有異類(謂方外賤微之人)而卑者。

卑幼謁尊者納名。尊者在內。卑幼或立或坐。尊者將出。退于堂下。低頭拱手。俟尊者上堂。疾趨而拜。未敢遽就方席。尊者命坐。或離席坐。半席坐。有所白則避席而陳。有所受則避席而謝。尊者親臨卑者之居。則卑者出大門外。俟下馬。疾趨而拜。

○凡見長者。或拜或揖。各隨所當。(如相見時拜。則相別時揖。)若與人羣坐。則雖同等亦拜。

先師及最尊處。非窄迫。勿拜堂下。惟於尊敬。婦女拜於堂下。非窄迫。或行禮於堂端。

○凡謁尊者。尊者方食。姑勿通名。同等以上方食。不可告去。

○凡詣尊者之居。雖出。不敢據高夷俟。不在。不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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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坐。

○凡謁城主及堂上官。皆着團直領。闕服則不敢見。具達其情。尊者許入乃謁。

○凡與尊者語。不敢問其年。不稱人字。稱同等則擧其名。稱尊長則云某名氏。(有官者稱官)

○凡尊前言自己。必稱小人。語及己之父兄。不必尊。(如但言父而不言主)語及尊長之子弟。不可不尊。(雖稱小兒之名。必云氏。)

○凡尊前。見同等勿起。見長者乃起。

○幼少拜於尊長。尊長亦起而答。若與人成坐。則於幼者。不必起禮。於少者。尤致詳焉。卑幼方食。尊者亦不可唾涕。

○凡尊前坐。必微低頭。不可仰首。雖放無聲。噦噫嚔咳或發。則回頭以避之。

尊前除扇。不敢襲衣脫衣。有獻有受。必以兩手。進刀則執刃而獻柄。侍尊者飮食。饌進盥洗進。不敢先下箸。尊者先之。卑者從之。

尊長讀書。令幼少就觀。則以衫掩口而進。

○凡與尊長期會。幼少必先進而俟。

○凡卑幼於尊長。不可使人問安。當親進。遠則以書可也。幼少到他官。主宰使人問安。答曰。蒙使人。惶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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惶恐。

○凡公館。有北壁座。主座也。當窓而坐。客座也。正向東西者。主座也。依北邊而坐者。客座也。依南邊而坐者。主座也。(缺缺缺缺缺缺)獨坐尊座者。見可敬之人。卽回坐。

○凡衆坐。必有北壁東西壁南行。非天定之四方。乃運用之四方也。初入處爲南行。最卑者居之。南向仰之處爲北壁。最尊者居之。(無隔等則虛其位)其次。分東西坐。若尊卑同壁。則卑者差後。

○凡庭分左右。相對爲首。向中階作頭。向東西作尾。若尊者坐於官府大廳。則卑幼不可由中階而進。從西徧而趨。

○凡謁官員及呈書狀。從右邊房而入。

○凡騎行。遇長者及一切相敬者。皆放鞭相揖。見同等及少者行坐路邊。亦下馬。

幼少徒步。見尊者騎來。可避則避。坐於樓臺。見尊者騎過。亦爲之起。陪最尊者騎行。臨岐必下馬吿辭。尊者命騎。乃騎。

○凡投文於人有四等。於尊長。曰獻曰呈。儕輩少者。曰贈。卑幼曰示。書簡於人。亦有四等。最尊處。曰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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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尊處曰上狀。長處曰上白。儕等曰奉白拜白。曰奉問拜問。(答簡曰奉復拜復)子姪曰寄。(答簡加答字)

弟子於先師。簡內稱小子。簡末稱門下某。士民於城主。稱民某。朝官則稱化下某。

  附疏式(皮封上右邊。書上前開圻。臣謹封。)

某官臣姓名某。誠惶誠恐。頓首頓首。謹上言于 主上殿下。(說頭)臣伏以云云。(疏末)臣謹昧死以 聞。(書年號月日。不書名。)

  待人禮人第二

凡家有內外。男子居外。女子居內。有事則男子入內。遇賤隷之女而亦勿諧笑。雖尋常言語間。勿及男女間戲慢事。

居家。勿聽女樂。若人設而非己所爲。則不在此限。

○一切婦女。敬而遠之。雖小妹子婦。亦甚嚴恭。非不得已之事。則勿遺諺簡。

○凡主人之婣黨。將謁主人婦女。則納名於內。而俟婢若子弟還報然後拜。若尊長通名於主人之母氏。

則主人當自傳而答拜。

○主人分辨客之尊卑。地之廣狹。設其位次而待之。爲客者讓而不坐。甚不可也。座中若有不得連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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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則不得不讓之。讓之不得。則亦不敢强也。凡尊者之前。食云坐云。當恭己聽順。不宜任情紛擾。

○凡尋訪人到門外。必問坐客誰某。主客設座。客少主長。亦差相對。若主人敬待尊客。則設氈芳長席於方席之下。非衆會。不當曲坐。

○凡聚會鄕人。坐以齒。非士類則否。若有親厚則別序。又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而別序。(鄕人有異爵者。倣比。)不相妨者。猶以齒。

○凡衆坐。遇所知之人。坐不相遠。則略露相知之意。若己顯而彼不顯。則彼雖長。而己當俟彼先發。於敵以下。己當先發。壓尊則不敢高語。否則宜舒暢。

○余訓童蒙吟曰。得味必思同坐食。分祛須問再逢期。出門送遠緣交際。離席陳辭爲達尊。

○主人敬餉喪客則素饌。(五服忌日皆喪)諺云。平等供養。差等報施。此言餉人不可不均。贈人有多寡厚薄之差也。

○凡以飮食請尊長。當親往。不然則可遣子弟。或以書簡。於少者。用客目。(回文)尊長旣至。明日亦當往謝。

○凡他鄕故舊。來訪留宿。則饋餉上下。稱家有無。

○凡親厚之義。同姓最重。異姓次之。賢而知己。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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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親。受恩於人。不敢忘忽。必思報效。

○凡尊貴賢傑之人。平日欲交而未獲者。遇其困急而救濟則交。蓋致情禮於不安之時。則彼必感矣。

○凡人之財物。不可輕求。先量彼我之交歡。彼性之疏暢吝嗇。又我不足而彼有餘。然後求之。雖至微之物。不可强取。求物於至吝者。猶虎前乞肉也。

贈饋有六。有出於愛慕者。有出於猜懼者。有出於感恩者。有出於釣物者。有賙急而與之者。有誇示而與之者。不可不察也。

○凡與人之物。於家於官。太小太薄。不盈其器。則不可與也。

○凡見人之奉我者太過而有幣。則詭辭以免。如王魯之誑迎者謁守是也。

○凡人有欲贈而問所欲。宜從約而對。

○凡除有利無害事外。勿與人嘲戲。雖親不褻狎。雖遠不悖謬。(戲字下引朱文公詩)

○朱文公訓子書曰。凡事以謙恭爲主。不得尙氣凌人。自取恥辱。不可言人過惡及長短是非。擇交以敦厚忠信。能攻吾過者。爲益友。以諂諛輕薄。傲慢褻狎。導人爲惡者。爲損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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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與人言語有八要。須好問咨。勿論大小貴賤。各隨其所長而問之。則可得曉事之益矣。

須避忌諱。人之大錯。於我不關之事。則對武士勿訾武士。對盲人勿訾盲人。對庶孼勿訾庶孼。對微賤之人。勿論氏族。方宴飮。勿言賓客遠族之訃。吉事之初。言吉不言匈。甲不悅乙。則不可無端稱乙之美。甲之親交在座。不可言甲之短。不得已而言甲之短。則先問與甲交否。如人之惑已甚。不可開諭者。不可責善而取辱。若交厚而尙可曉吿者。不在此限。有觀我意而阿順者。挾私憾而激怒者。有言行相違者。心術頓殊者。有待我以毛皮者。愛我以心腹者。宜細察之。

須無圭角。方怒勿爲嘲戲。勿問人之所短。勿抑人之所長。如言下品則云中品。言邪惡則云未詳。

須勿阿諛。人之言未是而從之。謂之阿。人之實未然而譽之。謂之諛。須察人情。聽言知其性。見微知其著。凡觀人之法。不悅人美者。小人也。自矜折人者。惡人也。同名同利者。往往相忌。不與同利者。其言公平。忮人雖道人之美。而心實不樂。俗人雖短己之黨。而情則不然。去冷就熱。俗人之常。勿以爲恨。自矜好勝。得志者之態。勿與之校。大要勿輕信人言而察其意。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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逞己意而犯人言。

須識事體。凡事體隨時變通。不可執一。如公廳則主官爵貴賤。私處則主親疏長幼。以至御前名父及大臣喪人處通簡。不書字而書名。皆是。

須顧己闕。如己未能詩。則不敢訾人之詩。己未能書。則不敢訾人之書。晏平仲之子。不可笑人之身短。習鑿齒之子。不可笑人之足病。他皆倣此。

須謙己長。如言大通則云略通。言略通則云粗通。他皆倣此。然太疏處尤謙。親處以實爲當。

乃作聽言之箴曰。苦言聽之。逆耳利行之言。甘言郤却之。諂諛誘引之言。毀言省之。毀我之言。當反身而自省。毀人之言。察而勿傳。挾私憾者尤不可信。纔言斥之。於敵以上。勢有所相妨。則但默然。誇言削之。浮誕好勝者之言。謙言廓之。謹人君子之言。

制行接物之道有二。淸高太過則傷仁。和順太過則傷義。(引胡氏居仁語)故待人銘云。厚和爲本。剛勇有端。治己務嚴。責人貴寬。此向人酬酢之大法也。

  養生治生第三

每歲元日。常宜怡悅。朝勿嗔恚。晝不可睡。損元氣。

○凡坐卧。急避隙風。一切風寒暑濕。皆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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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卧。必於太陽處。勿於太深積陰之地。卧處須空曠。勿以衣衾培擁。

○凡身上汗出。急拭之。不可揮扇受風。(沐浴後亦然)醫書云。飮食勞役汗出時。諸病遂生。又曰。有汗則風邪客之。無汗則陽氣固密。閉拒諸邪。不能傷也。

食畢。必以溫水漱口。摩腹行百步。

冬不早動。夏飮熱水。凡晨朝凌霧。觸寒行役。須先飮酒。以御邪氣。

勿向日月便溺。勿近魚油燈。勿吹燈以觸煙氣。

讀書寫字。不可太勞。四十後。常閉目。不可雜視。

腐果,陳臭魚,萵苣,杏子,四月之鷄,霜後生菜。愼勿食之。

○凡多食魚湯。使人胃中無氣。初宰牛肉,石花膾,陳鰡魚湯。皆能泄痢。愼勿食之。

有毒之物。不可食。生冷亦不可多食。勿殺禽獸。鸛鼈有靈。尤不可害。

家有熱病。頻食必飽。勿使邪氣得入。熱病後。切忌猪,鷄,魚,卵,酒,麫,豆腐,生菜,油膩等物。

余作生理十務。一曰獲吉地。二曰得內治。三曰禁奢侈。四曰課奴婢。五曰節飮食。六曰免積累。七曰擇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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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八曰儲灰矢。九曰畜牝牸。十曰妨水火備盜賊。

余作治生銘曰。駕御僮僕。(不與之談笑。不奪其私物。申明禁令。不事苛察。罪未彰則有時包容。罪已彰則笞杖有差。服罪輸情者減之。游辭歸罪者加之。有功者賞以財衣。有勞者賞以飮食。濫賞則同班妬忿。不可不察。相鬪者。以理之曲直。傷之輕重。量以決之。懷嫌誣訢者罪之。大要公明俱立。恩威幷行。)貿通豐約。(如秋則以布買穀。春則以穀買布之類。)工役分角。(如擧事興役。必分左右。使之競勸。因分勤慢行賞罰。)栽省宂費。(如巫祝僧誘及等閑宴飮之類。)禁止奢華。(如官室衣服車馬器用之類。務從儉素也。)稍存嬴餘。以備不虞。(如冠婚喪祭之類。)

○凡治生。纔令溫足。勿求營富。疏廣言可鑑也。

  讀書解文第四

○凡幼學未得師者。若聞有文學行義者。不遠千里而從。

○凡兒童。先學字類。次學聯珠詩格。次讀少微通鑑。以發其文理。次讀庭訓內篇。以知先務。次讀詩書大文。以爲他日講經之本。次讀小學,續蒙求。(先生所著書名)以興起好學之心。乃其序也。

余嘗謂讀書受用有六節。一曰勤讀。(每日嚴立課程。少無怠闕。)二曰强記。(每月熟習舊聞。勿令遺忘。)三曰精思。(比較同異。理會有疑。)四曰明辨。(問難師友。依聖折衷。)五曰善述。(不厭修改。詞理俱逹。)六曰篤行。(體認覺悟。反躬踐履。)

○凡溫古熟讀。每章三五遍。讀過一部後。從頭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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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凡同學。須求勝己者。又有一訣。理會一書精。他書亦易明。學寫一字熟。百字皆從。

○凡才未成者。不宜赴擧。惟宜讀書。

○凡披閱書冊。當愼拈張。熟溫時。不可置欌。

  大小行事第五

男子加冠。告祠堂而行禮。

○凡議婚姻。先察其家風。及當人之性行。然後可及其餘。

○男子。先知家諱國忌。

○凡敬祠堂愼祭祀。一依家禮。參以國典。

○凡一家之人氣質之偏者。不可不早知而善處。

○凡好爲人師。惟忠信平正之人可敎。

○凡作禮行事。勿效循枉。

○凡一切功名。歛退不爭。身便安穩矣。(引朱子語)

○凡出入。不可妄宿雜處。必避禁亂奔競處。魚令公(得江)行邁吟曰。日暮先投宿。鷄鳴更看天。逢橋須下馬。到渡莫爭船。詩可效之。

○凡儒生路遇官員及士大夫喪輀。下馬或避馬。同等坐食路邊。雖不相知。必下馬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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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路遇朋知。相語馬上。不若下馬。班荊而語。遇賤隷犯馬。勿得與較。

○凡路傍要我而出者。雖差卑。不可不往見。

○凡父祖傳來之物。不可與人。父成置者。兄弟共之。祖成置者。同祖者共之。一件書冊不可分者。許令傳寫。

○凡一切成器。不可毀。或有壞缺。就爲補完。

○凡與人書簡。勿令子弟代草。

○凡處事。須見幾微。須避嫌疑。須加詳審。須貴平正。須弘度量。須圖久遠。

所謂見幾微者。居安而慮危。處成而慮敗。見其言而知其情。見其始而知其終。審幾於未形。制變於將來。所謂避嫌疑者。如苽田勿納履。李下不正冠之類。男女不同處。嫂叔不親授。長幼不比肩。出身立朝。勿謁尊貴。(嫌於干進)當食勿唾。(嫌於惡饌)

所謂加詳審者。傳聞之言小實。躁急之事必敗。所謂貴平正者。問計剛猛者。戒以太剛。問計邪險者。戒以敗事。凡事不可太剛太柔。斷以公平。居官。政事固不可任情。亦不可任法而無恩。當使公義明於上。私恩行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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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弘度量者。不與人爭財利。不與人詆人物。不以一言爲喜怒。不以一事定人品。不以贈饋多少爲厚薄。不以一時得喪爲欣慼。順我悅我而勿遽譽。咈我疏我而勿遽毀。考之於公平久遠。則反得藥石橄㰖之味。或見心術精微之蘊矣。人有密語。雖不從。不泄。人有所求。雖不與。不折。

所謂圖久遠者。凡事慮其終。而愼之於始。交遊必擇。契卷必明。然諾必重。信義必敦。有鞱而無衒。有序而不驟。

○凡作事。先摠大綱。慙次精鍊。

邵子安分吟曰。安分身無辱。知幾心自閒。雖居人世上。郤是出人間。凡作事謀始。不可欲速。要在知幾。邵子之吟。終身誦之。

袁氏世範曰。凡人之謀事。雖日用至微者。亦須齟齬而難成。或已成而敗。旣敗而復成。然後其成也永久平寧。無復後慮。若偶然易成。則後必有不如意者。造物微機。不可測度如此。靜觀此理。可以寬懷。余以爲吾子孫。若能十年入山。思吾之學。可以紹緒而啓後矣。

余作遺後銘曰。荊山之璞。外石內玉。珉山之紅。始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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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洪。凡吾此篇。若能世世佩服。則眞吾子孫也。

庭訓外篇上(立朝須知)

  律身行己第一

登第。深自謙恭。見同鄕同道先進。尤宜退讓。如此則人不疑於猝貴而驕。

登第後。尤宜好問。不護己短。不恥下問。惟所長是師。立朝。淸簡寡欲。勿言財利多小。勿言仕宦遲速。第一是知幾進退。非不得已之事。則不可上疏。

○凡新除某官。勿遽以爲眞。勿交巿人。勿爲雜簡。無故不須出入。端坐讀書。

  

勤職處事第二

凡從仕任職。宜勤謹不怠。有所勤勞。則勿委同僚。入直。宜早不宜晚。入省記則不可不宿。

○凡除舊更新之事。不可輕爲。不若因舊而致精。司中故事。問諸書吏及舊僚。書吏來傳公事。不可在內而伻問。必親問之。

○凡出身者。須備大閱軍裝。以備不時疉鍾。

  睦僚敬貴第三

敬事上官。和睦同僚。不言同僚之短於人矣。

宗親。雖監令之卑。爲其天潢一派。故稱進賜而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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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府稱合坐。兩司稱齊坐。稱宰相堂上。則云令監。自稱小人。(堂上官於嘉善。嘉善於六卿。皆自稱小人。他皆倣此。)監司兵使。則其衙門稱使道。虞候稱令公。(令監。尊敬之稱。令公。平平。)玉堂春坊。語上僚則稱行首。堂下官於堂上官。雖私處相拜。若闕內路上相遇。則雖於宰相。亦當磬折而揖。

○凡斯文先進。年高門蔭之員。名士儕輩之父兄。己雖爲乘馹侍從。亦當敬禮。文武官。固主於相敬。

○凡先生貴人。不可輕干以己私。

  擇交語人第四

凡詐險可畏者。固不可近。輕薄浮誕之人。尙氣凌人之徒。皆不可交。惟端厚平正。識理好善之人。眞可交。我得志則越次趨附。我失志則見陵者。當愼之於初而不可近也。

古人詩曰。逢人只說三分話。未可全抛一片心。非忠信知己。則勿語心事。

○凡同僚密議之事。不可語人。史官之筆。不可授人。使下人傳語于他處。則當再三丁寧言。

  絶謁應請第五

大國法。大君,王子君。人不得謁。兵吏判決事之門。有奔競之禁。故宋諫議師德。詣王丞相子明之門。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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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奔競而惜其欠士行。

○凡位高勢重之人。外戚宦官。雖親族。亦不可往謁。往謁則不能無世俗之嫌。若有不得已之事。則見其子弟可也。或以公事往稟。則非私謁之比。

○凡應人干請。鄙吝不與。或致怨怒。當善處之。若親舊違法囑事則不聽。或出人情而無妨於事體事。酌量而施之。

  禮儀第六

國喪。以思政殿爲殯殿。近臣於慶會南門擧哀。百官於勤政殿庭擧哀。外臣於官大廳。設位而哭。(設位奉殿牌)時在官者。制斬衰。(內殿齊衰)閒散者。白衣白帶。卒哭後。或黑笠白衣。

國喪。司饔供上。二十七日內素膳。其後肉膳。

國喪卒哭內。文昭殿。每日四時供上。用素膳。朔望。用肉膳。陵殷朔望。用素膳。

國喪卒哭內。社禝外。除大小祀。士大夫家。亦除時享墓祭。只行忌祭。

遷陵。自啓舊陵。至下玄宮。十數日間。京外官。黑笠,烏角帶,白團領。閒散者。白衣,黑帶。禁屠殺。斷音樂。

○凡不久受業之師。服三月。成就啓發之師。心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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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若有故難持三年。則須服朞年。

○凡朞年大功之喪。給暇限內。勿赴宴席。喪服之人。不得入闕。不得歲拜於尊前。

○凡拜。入靈位。皆再拜。聞師友之訃。當行素。情重則至三五日。

○凡中使之宣醖。校生之傳胙。皆當立而俯受。

○凡宦官。承君命而出。雖承旨。亦爲之下馬。

○凡朝官。行遇香祝標信有旨。下馬鞠躬而過。

○凡堂下官。遇堂上官於路次則下馬。堂上官相敬則亦下馬。兩官員行禮。不當高而高則爲未安。不當降而降則爲失體。

○議政府參謁。觀察使行禮時。七品以下。下楹外行禮。六品以上。上楹內行禮。

○政丞賜几杖時。中使,承旨,注書。北壁坐。三公。東壁坐。

○生員,及第,百官。分東西立庭。皆以相對爲首。(謂向中階作頭也)

○凡奉命使臣及臺諫,承旨。入京日。卽詣闕肅拜。

○赴京使一年一行。聖節,千秋,冬至也。五年一行。貢馬也。又有別遣三行。謝恩,奏請,管狎等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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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敬差官等出外方。巡檢畢後。召營吏菩寫者。書啓上聞後入京。

○凡干奉上事。皆稱臣謹封。

○駕前侍臣。以近駕爲上。延命亦然。

  避爭第七

凡淸要之職。若在人前。須呈病不就。庭試文詞之場。不宜爭名。

○凡傳志時。愈自謙降。勿攻撃人物。

  求書求益第八

博問精識。吾子孫當敬承。

○凡欲博識。聞人有異書。己所未見。則借覽無妨。

○凡書冊。苟非情親愛護書冊之人。不可見借。父祖用工之書。尤不可出。

○凡居官。須讀五禮儀,大明律,大典續錄,法典,無冤錄,考事撮要等書。(治縣倣此)

庭訓外篇下(治縣須知)

  律身第一

淸淨監臨。不通請謁。不受饋獻。不用衙祿。(謂不私用)不求嬴餘。無敢思賂。出官之日。簡其承奉之禮。飮饌之物。

○居官之道。先要正家。妻妾不得出言于外。子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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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參預議論。笞罰衙奴侵求下人。衙婢不得出面于半門。各令糾定。

○衙屬受賂而有所干請。則切不可聽。

  御吏第二

御吏之道有三。正己而明照。嚴臨而不傷。遇大惡則懲一誡百。上也。剛猛制勤。次之。昏懦受欺。下也。

初爲守令。吏卒以不曾經事有欺慢者。須的見而痛懲之。下人雖有小善小能。不可形之於言而使之氣驕。

到任三日內。令曰。凡官屬罪發而逃者。每日加罪十倍。

一切官屬之名。書之空冊。如有小罪者。動輒付過。付過滿三度。則當笞之。

○凡使臣。欲笞杖各邑下人。而實非其罪。以有罪者代之。

  牧民聽訟第三

省刑罰薄稅歛。此牧民之大本也。興一利不若除一害。生一事不若減一事。

一切貢物諸賦。一以田結出定上納。色吏檢督。若民不勝其侵擾。當依柳侯仲沿規畫。(按規畫曰。通計一邑田結。每年一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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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三升木一匹。酌貢物所入。以其物幾匹定數。而令民自納于官。則民不煩矣。)

一里。有他里所無之貢。而其里之民。困不能堪。則計弊而優減雜役。(如漁村民除役之類)

官廳捧上。務要平簡。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一切勿以品好取之。如一箇處有納大者。勿以大者爲凖。而合小二者。以備其數。則民不困矣。

吏民。以新官不曉根由。妄請改舊者。姑盡退之。徐觀情實然後處之。

大抵詞訟。聞近者奪遠人之物矣。未聞遠人奪無緣之物也。聞强詐者奪人之物矣。未聞善柔者奪分外之物也。苟以公心明斷。無不允當。

訟者文記僞造。形跡有不可掩者。牒訴事緊者。置簿後考。

○凡元告元隻倶到。始訟。卽捧原情招辭。其中有違端可疑者。且更推詰。以可考文記。可憑事證。仔細相考。以甲之文記。捧招於乙。乙若拒逆不著。則令隨意辨析。以審可否。以乙之文記。捧招於甲。甲亦然。未捧。依官式着名然後決之。

○凡捧獄招辭。不必以本房色吏。宜令散色某吏捧之。朝夕異人。至於決尾。則吾憑案口占。而使他吏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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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求言用人第四

朱文公初到南康。以士瘠民稀。役煩稅重。求所以寬恤之方。俾士人父老。僧道軍民。有能知利病之源者。悉具以陳。今當依此行之。

余宰茂長。出榜求言。校生所言。率多可採。蓋人衆。公論所在。

○凡用人。隨其所長而任之。必以能勝其任。不欺我者爲擇。

○凡氓隷下賤。稱士大夫之事。十差八九。士大夫談農漁工商之事。十昧五六。蓋精粗路殊故也。

  治姦勸善第五

朱文公治郡。視民如傷。姦豪之侵暴細民。撓法害政者。擇其尤者。偏治而不少貸。此可法也。然必事狀發露。然後可治。不可先有抑强之心而疾之已甚也。

文公之至臨漳。風行草偃。姦强自縮。無復摧制之跡矣。

○凡笞罪。自單五至五十。各有等差。守令雖以己意。杖至一百。文案則只書五十。(國法各衙門笞五十爲定)

過誤遺忘者。不可不恕。貪利故犯者。不可不治。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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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情者。自重趁輕。巧飭推人者。罪上加罪。

甲乙交攻。官員則量其罪而處之。或有治甲而增乙之氣。治乙而增甲之氣。不可不察。

士族及儒生。非重罪。勿打當人。只當笞奴。若以盜賤例治士類則不得。着枷鎖項而已。

○凡失物還得之後。切不可追治。追治則後有偸者。藏之愈密矣。昔裴度在中書省。左右忽白失印。度飮酒自如。頃之。左右復白於故處得印。或問其故。度曰。此必吏人盜之。以印書券。急之則投諸水火。緩之則復還故處。人服其識量。

○凡孝子烈女。世亦知褒獎矣。若友愛淸廉。隆師救友。敦族睦隣。敬長誨人。一切善行事實著白者。皆當有褒賞。已死者。可給祭需。名士之老親。賢臣之內子在境內。必加優卹。或有月致。凡善行。徐徐訪問。勿以遽賞。

  謁聖興學第六

到任翌日。以時服(黑團領)謁聖。仍賜校生酒。校生之有文行者。養育而勸獎之。

  待士接賓第七

士類有德行學識者。當敬禮而詢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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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令尋訪人。先送食物。所謂遮面也。

○凡相見同等。不可一禮服一便服。

○凡守令上官之日。據交椅而坐。見可敬之人。起而立。

○凡新監司到邑。守令必延命於五里亭而來。行敎書肅拜之禮於大廳庭中。

○觀察使待翰林說書。坐之東壁。不可坐之都事下。三館可置都事下。

翰林雖近臣。必先私通而行。若至府尹道及堂上府使之府。則當入郞廳房。主宰爲之設座東軒。則不必辭。

御史及敬差官與兵,水使相會。則兵,水東軒。御,敬西軒。

都事入郞廳房。則守令不敢舍東軒。

○凡朝官邑宰。會於大廳。則分東西相坐。

郡縣所隷府牧使行到所統。則主宰讓其坐。

公私行到各官各驛。有設鋪陳。以待他客。當量其高下而相讓。不可輒入。

○凡祗迎。必於中路之西。

虞候,評事以私行到近處。令下人私通。則位高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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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祗迎。(弘文館員下鄕亦然)蓋私通不如先文之嚴重故也。

○凡使臣着笠而出。則守令不必祗送。

○凡守令。路遇奉命使臣。當引避。若相知則令下人往告其由。

○凡將行望闕及謁聖與訪接尊敬之客。皆除吹角。在外承召者。除吹角。未肅拜故也。

承差到他邑。入五里亭。則除吹角。雖空官亦然。

朱文公居家居官。往來賓客。無不延遇。而稱其有無。常盡歡悅。此眞可法也。

朝官來境內。主宰當致主人之信。

○凡守令於一夜留宿之客。當夕見之。則明朝不見無妨。當夕不見。則下人供簿。致客不快。明朝雖見無益。

賓客有求。不可副者。但言儲乏而已。不宜峻辭而折之。

○凡坐客。恥居某人之下。不飮食而出者。主人當善處之。

  篤親念舊第八

凡貴顯。見布衣時故舊及前日從遊。乃貴不忘賤。不遺故舊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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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親戚故舊及嘗有恩德於我者。期於均濟。雖些少之物。務要周遍而無或闕漏。報知己。必隆厚。

  立朝治縣通訓

書曰。爾無忿疾于頑。無求備于一夫。必有忍。其乃有濟。有容德。乃大。此最可服膺。又謙恭愼默。從容詳審。寬和平正。氣象行事。詳具於續蒙求。誠深味之。

嘉靖己未仲春初吉。眉巖居士書。

藝苑眞枝葉。本根貴厚洪。粗精無二理。只是一時中。(厥明漣溪倦翁書漣溪亦先生自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