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367
卷222
年譜[三]
[崇禎三十三年庚子]
三十三年庚子( 顯宗大王元年○先生五十四歲)
正月(丁巳)。上疏辭職。仍辨大臣筵奏之失實。
曾在 先朝。先生請改正貢案。親承講究便否之敎。後以無甚緊關而最爲傷財費物者入告。則敎以如此之類。一一書來。予當盡減之。先生仍請依皇祖光祿之制。一應供上。悉皆自內貿用。又敎以從容商量。而未及更稟。 仙馭上賓。至是大臣白上。以爲其後不爲啓達。必有難便而然。先生上疏言其不然。
壬戌。 上遣史官別諭宣召。
諭旨略曰。自卿去朝。予心惄焉。食不知味。寢不安席。不啻如失左右手而已。日月不居。又見新年。以予感時罔極之慟。想卿在外追慕之誠。悲愴戀結。到此尤切。噫。日者之事。尙忍言哉。卿所謂不忍之說。雖不知何樣奸兇做出飛語。以爲逐卿之計。而其爲情狀。予固洞燭。誠不欲掛齒牙。有若自明實事者矣。今聞向來流言。至以駙馬入讒爲言。卿之決歸。職由於此云。言之罔測。乃至此哉。聞來尤極
痛惋。若有是事。予豈不知。以此益覺流言之無狀。此實不待辨而自破。於卿何與焉。予之心曲。已悉於益平尉洪得箕之疏批矣。卿若執此不回。是卿終有所不釋然於中者。而適足以售奸凶逐卿之計矣。四方之聽聞疑惑。將謂予如何。而在卿審去就之義。亦恐其不然也。卿其體予至意。勉回遐心。從速還朝。以破奸言。以副予如渴之望。先生回啓曰。臣自去年七月以來。病不離身。沈綿六朔。爲一死尸。粤自煩言一起。心膽焦煎。冒犯死罪。章皇下來。非是病去身健。能涉遠道。實因冤氣撑拄。心火發動。遂能支持。以得不仆於道路矣。及至還家則精神恍惚。支體萎苶。長委枕席。朝夕待盡。時一回思。則釁孼如山。只願溘然而無知也。不謂 聖眷愈隆。思欲洗瑕滌垢。復收遺履。降下十行綸音。連遣史官傳諭。臣隕越感激。涕淚如瀉。至於流言飛語之諭。臣尤不勝惶感。然此無非小臣爲臣無狀之致也。臣若有忠實之心少孚於人。則人何忍以此加之乎。臣自訟之不暇。而不敢有尤人之心也。然亦不可謂讒者之言或徹於 聖明之前也。又何疑 聖明之入其說乎。而今者致勤 聖敎。至
於如此。是則慈母未見三人。而其子遽疑投杼也。若是則臣之罪戾。尤不可勝誅也。然而臣終不敢留而必歸者。蓋有說焉。昔里名勝母。曾子不入。邑號朝歌。墨子回車。人臣旣得此號名。則何敢擧顏而事君父乎。故臣雖犯徑出之罪而有所不辭也。至於益平尉洪得箕之事。則未見其疏。故不敢妄有所陳。又不欲與之相較。又不欲帶累多人。而只欲沓著其罪於臣身而已。
二月(丙戌)己亥。祗受別諭。
癸丑。 上遣掖隷存問。餽以藥物。 命道臣給食物。上疏辭謝。
病未赴 召。上疏待罪。
迂齋李公訃至。素帶三月。
先生於同門諸公中。與公情好最篤。期許甚重。常以爲淸操雅望。可以模範士夫。忽聞其喪。傷痛不已。後撰神道碑文及諡狀。
三月(丙辰)辛酉。特拜議政府右贊成。上疏辭不許。
上特令差出貳相。以先生除焉。
戊寅。獻 慈懿殿服制追正當否議。
時賊鑴假託禮論。必欲逞其禍心。嗾其黨前掌令
許穆上疏曰。服降則是貳其宗而卑其主也。穆遂雜引儀禮註疏。以爲 大王大妃之於 大行大王。當服齊衰三年。請令禮官儒臣。雜議而改正之。事下禮曹。禮官請議于大臣儒臣。於是諸大臣獻議。皆以國制爲主。元原平斗杓獨以爲許穆疏辭其所論據。皆是經傳明文。又曰。禮所謂四種之說。蓋謂父王爲庶子喪也。非謂母后爲承統主宗社之嫡子降從期服也。禮郞下來收議。先生獻議曰。臣病伏垂死之中。神識昏昧。日用事物。大忘小遺。況今所議。乃帝王宗統之重也。禮意精微之極也。當初妄議之說。今被大臣臺臣操戈而入室。則不可復容其喙也。當初同議之臣。將陳意見。則其說卽臣之說也。加以在外之臣。不敢輒論朝廷典禮。則只合噤口咋舌。而第以旣有妄論大禮之失。則不敢不更陳曲折。以引誤事之罪也。臣始聞該郞以 大王大妃殿服制改定事來議也。臣以爲必有別樣可據禮律。可以句斷前日所疑之說也。及見原任大臣及臺臣之論。則眞與魏徵獻昭陵事相類也。當初獻議時。臣固知有此儀禮疏說。而於其疏說。有不能十分無疑者。故以爲與其輕用可
疑之疏說。斷定莫重之變禮。無寧近從 大明之制猶爲寡過也。今者許穆之疏。引證雖多。然其緊要只有二段。其一。長子死。立第二長者。亦名長子而服斬也。其二。立庶子爲後。不得爲三年。妾子故也。臣之所嘗疑而欲知者。正在於此。而許穆之所以爲明證者。亦在於此。此實愚臣解疑辨惑之時也。幸孰大焉。夫所謂長子死者。未知其死於何等時耶。謂已成人而死。其父旣爲之服斬三年。然後又立次適謂之長子。而其次適死。又爲之服斬三年耶。如此則其於無二統不二斬之義。何如邪。抑以爲死在幼稚之年。而不含不贈不立主。其父不爲之服。不成爲嫡。然後立次嫡爲嗣。而謂之長子。此長子死則乃服三年耶。若果如此。則許穆之說。恐未得爲定論也。所謂立庶子爲後。不得爲三年。妾子故也云者。此固疏說。而妾子故三字。則是許穆自下之說。非疏說也。夫所謂庶子者。固謂妾子也。然自次嫡以下。則雖人君母弟。亦謂之庶子。故疏曰。庶子妾子之號。嫡子第二者。同名庶子也。然則 孝宗大王不害爲 仁祖大王之庶子也。庶非賤稱也。乃衆字之義也。考諸禮經。此類甚多。未
知此疏所謂庶子者。果爲獨指妾子。而次嫡以下不與否乎。疏家本意。旣不敢明知。而又無他書之可爲證左。此臣之所以爲疑者也。凡此二段者。實臣所疑而未敢決者。今許穆斷然不疑。未知只據此疏而知其必然也耶。抑有左驗於他書也耶。更詢於許穆則可知矣。蓋帝王之家。以社稷爲重。故古固有捨長而立庶者。此實聖人制義之大權。然其制禮立法之意。則未嘗不謹於倫序。故文王傳國。則捨伯邑考立武王。而周公制禮。則必拳拳於長庶之辨。今之所論。只是禮文。則當考周公制禮之意可也。周公立經。子夏傳之。鄭玄註之。而皆無次子爲長子之說。至賈公彥疏。始有此說。賈是名儒。而又爲黃勉齋收入於通解之續。則何敢不信。然不經程朱勘破。則未知其說果如許穆之所云乎。如或不然。則今者斷然行之。恐或未安也。且疏說旣曰。立次長亦爲三年。而其下又曰。庶子承重。不爲三年。此二說自相矛盾。故許穆必以庶子爲妾子。而次長則不與焉。今必得次長不爲庶子之明文。然後許穆之說乃可從也。不然則以一時之見。率爾斷定。不亦重乎。且又有一說焉。賈疏只言
第一子死。而不言第一子無後而死。則此恐是未成人而死者也。此正緊要處。而今許穆之說。似不細考立文之本意。而遽然立說。然則檀弓之免。子游之衰。果皆不足恤乎。且以人情事勢推之。長子雖成人而死。而次長皆名長子而服斬。則非但嫡統不嚴。爲父者一身之上。其斬不已多乎。父至尊也。女子出嫁。猶不敢服斬。其不二斬之義截然矣。況父之於子乎。而旣斬第一子。又斬第二子以下。而無復限節耶。蓋許穆徒知第二子承重者服期不見於經。而不知第一子成人而死而第二子承重者服斬。亦不見於經也。何可執一而廢一乎。且以 世宗大王言之。假如 聖壽無疆。 文宗大王不幸先陟。則 世宗大王當服斬。而立一大君爲嗣。一大君又不幸。則又服斬而又立二大君。如是以至於八大君皆服斬三年。則是並 文宗,世祖兩大王爲九三年矣。三九二十七(九恐當作八七恐當作四)。雖士庶人。亦不當如是。況帝王之尊。其正統至嚴者乎。此則必不然也。若曰帝王當以卽位者爲統。而 孝宗大王旣主宗社。不得不爲之三年云爾。則亦恐不然。如是則何必次嫡。雖妾媵之所出者。皆可三年也。
假如光海終於初年。則 仁穆大妃亦當三年乎。若曰。大王之喪。雖緦麻婦女。亦必服斬。以此知 大王大妃。亦當三年云爾。則亦恐不然。夫在臣子之位者。固不敢以功緦之服。服大王矣。今 孝宗大王於 大王大妃。有君臣之義。 大王大妃乃反以臣服君之服。服 大王乎。是皆可疑之說也。至於原任大臣所謂蓋謂父王爲庶子喪也。非謂母后爲承統主社稷嫡子降從期服也云者。尤有所不可曉者。今日所爭。只是次嫡通爲庶子與否。及旣爲庶子則當服期與否而已。父王旣已爲庶子而不服三年。則雖已承統。母后何敢獨服三年乎。是不知禮所謂爲長子。不問夫之在否之義也。況 大王大妃於 昭顯之喪。旣與 仁祖大王。同爲長子之服。則其義何可變於今日耶。大抵臣之議禮之失。在於不能明知疏意果如何。不得已而姑從 大明之制矣。雖然。 大明之制不知果合於古聖人與否。而孔子曰。今用之。吾從周。今日所定。常竊妄謂不至於大悖而已。今許穆之說如此。若因此講明。歸於十分是當。則豈但一時之幸而已哉。昔文純公李滉。誤定君臣服。爲嫂叔之服。
及聞奇大升駁正之說。瞿然而改其前見曰。若非奇某。幾不免爲千古罪人。今日小臣之所望於許穆者亦如此耳。大抵是非交互。彼此牴牾處。若無程朱大眼目大力量。難可以一時意見。遽斷諸家未決之疑。正當以傳疑之法處之。以俟後世。而姑從其明白無疑者。此正闕疑闕殆之道也。此雖拙澁而不快活。然猶勝於關中役文之弊也。故臣不敢更有他說。而仍請前日膠固謬妄之罪而已。蓋先生於 孝廟。至誠尊親。不敢以非禮之禮尊之。痛言直陳。無所顧忌。
四月(乙酉)乙巳。獻練服變改及許穆圖說辨破議。
時同春在朝。先已上箚論辨穆說。穆又上疏。申其前說。有曰。嫡妻所生。不曰皆名嫡子乎。庶子之稱。不曰妾子之號乎。毋論嫡子庶子。非第一子。不得三年云爾。則禮經所謂爲長子斬衰三年者。謂第一子乎。謂正體傳重乎。 孝考以 仁祖繼體之嫡子。旣承 宗廟而君一國矣。今若不用三年之制。降而爲期。則是體而不正之期歟。正而不體之期歟。抑傳重非正體之期歟。臣不知其故也。又以其意。爲圖以獻。於是 上遣史官。以穆喪服圖。更
議于先生。又詢練服變改之節。先生引勉齋黃氏喪服圖式。先對練服之問。次取穆圖說而辨論剖析之。以其議。各附原圖本條之下而曰。通上下大夫士之子。承家主鬯。與天子諸侯傳統受國。無異。此正緊要處。此註疏如此分明。而今之議者。猶爲家國不同之說。臣所不敢知也。立庶子爲後是也。今此所爭。在此一段。蓋以上下疏說觀之。則父爲長子條。旣曰立第二長者。亦名長子。其下又曰。第二長者。同名爲庶子。其下又曰。體而不正。庶子爲後是也。此三說。一人所記。一時所說。而同條共貫。似不可主此而攻彼。是彼而非此也。正當反復參考。使其上下不相爲病。可也。臣請更以愚見條列焉。所謂第二長者。亦名爲長子而服斬云者。恐指第一長子死於殤年或廢疾。而其父不爲三年。然後立第二子。則亦名爲長子而三年者也。若其第一長子當傳重而死而其父爲三年。則雖立第二嫡承統。亦謂之庶子而不得三年者也。如此看則上下疏說似不逕庭矣。所謂第二長者。同名爲庶子云者。蓋第二嫡子。須別於妾子則謂之嫡。欲別於長子則謂之庶。固不害其隨事之稱也。但此庶
子。旣曰妾子及次嫡之通稱。則下所謂體而不正之庶子。未見其獨爲妾子而次嫡不與之義也。所謂體而不正庶子爲後云者。蓋此庶子。與上所謂庶子一串來歷。若是獨爲妾子之稱。而次嫡無與焉。則賈氏於此必有一轉說以辨之。不當與上條滾爲一段。以起後人之惑也。此臣之所深懼者也。謹按期服疏曰。君之嫡夫人第二子以下及妾子。皆名庶子。朱子曰。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爲庶也。正體。謂祖之嫡也。下正。謂禰之嫡也。雖正爲禰嫡。而於祖猶爲庶。故謂之爲庶也。所謂正體在乎上者。嫡子承父後者也。所謂下正。次嫡之嫡子也。何以謂之正。又謂之猶庶也。嫡故謂之正。而次故猶謂庶也。雖嫡而以次。故至於其子。猶稱之以庶。況於其身。不以庶稱之乎。今以期疏及朱子說觀之。此所謂庶子爲後者。必以爲獨指妾子而次嫡不與云者。臣實未能深信也。大槩未見端的證據。而遽然立論。或非疏家本意。則非但於事或致失當者。其於傳疑闕殆之義。何如也。故臣終不敢質言也。 上遂從期年之議。
己酉。因尹善道疏。出次路傍。上疏待罪。 上遣史官
慰諭。
鑴恚其謀終不售。乃著說攻期制。以爲貶降君父。非杜禍漸昭後世之道。又嗾前參議尹善道。上疏專攻先生。並及同春。仍以誣衊 孝廟。以爲宗統不明。群志未定。又以 梓宮之付板。 山陵之不用水原。罪狀先生。至以 先王戊戌秋違豫。爲先生之不能輔導。又以比年天災時變。皆歸之先生。終曰。以此疏之入不入。卜國祚之延不延。蓋其凶謀危語。一襲鑴,穆而益加層節。若以先生爲謀危宗社。而汲汲上變者然。政院措辭入啓。同春蒼黃出城。 上敎曰。尹善道心術不正。上陰險之疏。詆譖上下之間。當繩以重律。而有不忍罪者。削其官職。放逐田里。仍 敎曰。宋某之以流言去國也。以三件事陳疏引咎。今善道以 梓宮山陵二事爲言。其爲此人之所做出。灼然可知矣。又因承旨金公壽恒言。更 命放逐四裔。於是副提學兪公棨。率同僚請對。極陳凶悖奸慝之狀。請取示其疏於朝廷。明其罪狀而焚之。 上從之。先生於是出至文義路旁。上疏待罪。 上遣翰林兪命胤慰諭。先生又引咎回啓。略曰。臣竊伏見尹善道疏辭。則其
所斥議禮之得失。如臣迷暗。固不敢知。而其他所以斥臣之罪者。則無一不是者也。特善道論之太甚而已。且臣妄言之失。雖子貢之辯。誠不可以自解矣。善道知之。故所斥者專在臣身。而至使左參贊臣宋浚吉。並被收司之律。畢竟去國。臣罪之大。至此而尤不可勝贖也。蓋臣言之所以妄者。只是仰恃 聖明。無所忌諱。且嘗見漢文帝與南越書曰。朕高皇帝之側室子也。然而當時不以此小漢文。而其後國家雖多變故。承主統緖者。皆文帝子孫也。至於四百年之後。昭烈正位漢中。司馬光比之於唐恪之難明。而朱夫子掃去其謬。大書特書。以明其爲正統。雖稱側室子。而固無害於正統之傳也。況於 先大王之爲次嫡乎。臣愚之見如此。故不知斟酌。率意妄言。雖以論禮之事言之。其僭犯悖違之端。夫豈少哉。然則非善道之罪臣。臣自犯罪也。人臣旣負此罪。則不敢自立於人類者。道理甚明云云。蓋先生於前日獻議中。有檀弓之免。子游之衰。果不足恤乎之語。是蓋泛論宗法之嚴。而凶徒執此以爲奇貨。搆成不測之罪。故先生於回啓中引咎如此。於是朝議以爲善道之疏非關
論禮。直一告變書。兩司合啓。請施反坐之律。累啓不允。遂引見大臣諸臣。議定服制。領議政鄭公太和進曰。尹善道疏中辭意。固不敢盡達。而其中 梓宮事。臣實當之。且議禮之時。不能以禮斷定。只據已行之規。先爲議達。以此輾轉。致有此擧。臣不勝惶恐。 上曰。不但卿也。予亦不安。議禮之擧。以常例言之。則當問於大臣。而卿等亦不敢言。予將何以爲定耶。鄭公曰。臣則未嘗從事於禮家。有何所見敢定大禮。然而我國之制。無爲子三年之法。故以此獻議。玉堂儒臣及臺諫。今皆入侍。使之各陳所見爲可。 上使之各陳所懷。於是副提學兪公棨,大司諫李公慶億,掌令尹公飛卿。皆以古禮旣無明白可據之文。則當從國制之意對之。許積對以 祖宗朝所定五禮儀。以期年爲制。與其是非未定。寧從國制。李公浣,洪公重普所對皆略同。時以善道按律之請。公議方張。右尹權諰上疏。伸救善道。以爲敢言之士。又以爲讒諂媢嫉。又以先生及同春。謂之可欲之善。忠實之心。有補於祈天永命之基。又以罪言殺士目之。終曰朝廷試宥善道之罪。而 殿下特命追諭浚吉。責之以君臣旣
已誠心相孚。決不可以人言遽去。則寧得不還。 上依其言。命遣史官。傳諭同春。承旨金公壽恒繳奏曰。權諰之意。必欲先宥善道之罪。而追諭浚吉。使之還來也。善道陰凶之狀。輿情之所共憤。兩司齊發。論以極律。則豈可因一人之言。沮遏方張之公議乎。善道之罪。旣不可宥。而不宥善道之罪。直爲傳諭宋浚吉。又非權諰之本意。兪公又率同僚上箚。極論善道之凶險邪毒。又論權諰之疏辭悖理。仍並論禮制。請 上益明邪正之辨。永塞讒賊之口。急還儒賢之臣。以固邦家之基。 上優批答之。
五月(乙卯)戊午。 孝廟初期。入文義縣庭。望哭易服。
時賊鑴益懷憤毒。必欲陷害先生。凶謀百端。而尹宣擧方且出沒其間。以助鑴勢。不逞之徒接跡而紛然。 上雖痛斥邪說。而火色益盛。事機叵測。又朝廷方論善道極罪。故先生驚顧嫌逼。不敢赴國練。棲息文義山寺。是日入哭縣庭易服。
辛酉。承食物 恩旨。呈狀辭。
壬戌。立表石于伯氏墓。
先生深慟其遇害於虜。重哀其無後。以郭夫人命。
奉其祀。爲之樹石表塋。又置墓田。以永其祀。
六月(甲申)癸巳。 上遣史官別諭敦召。辭不赴。
七月(甲寅)。門人鄭普演訃至。素帶三月。
鄭公卽進善瀁之子。嘗挈家從先生。誠心說服。事之如父。先生甚愛重之。不幸早夭。先生有喪予之痛。爲之素帶三月。視其孤寡如家人。取其子而敎育之。每以手書存問其妻閔氏。而指導其家事。俾有所賴焉。
癸亥。上疏辭職。仍陳戒 君德。
時 上命除醫官梁濟臣守令。政官以事係濫恩。不卽奉行。 上大怒。不許政官退去。使之經宿於政廳。因以移之於政院及藥房大臣。前後 辭旨極有過中者。先生憂歎。以爲 嗣服之初。恩賞循私。喜怒失中。此實爲國家興喪所係。因辭職極言之。又引朱子憂御筆指揮之事。申申戒誥。又以御史廉問之不徧於八路。陳述 先朝事。以勉 聖孝繼述之道。 上優批促召。○曾在 先朝分遣御史於諸路。察民疾苦。而凡諸宮家作弊民間者。使之一切廉問以啓。諸廉使未及復命而 龍馭上賓。至是 上疑以爲 先朝之所使廉問。只是
嶺南一道。而他道不與。故同春因入對白 上曰。先王嘗下敎于宋某曰。諸臣皆欲富貴而已。國事無倚仗之人。故待卿爲政。卿若體予意而擔當。則予當虛心以聽。某曰。 聖敎不勝感激。而第今政令之間。多有不協輿望者。公主第宅何如是崇高。田莊何如是廣占耶。 先王曰。諸臣皆爲子孫計。予亦豈但已乎。某對曰。臣聞上行而下效者。未聞上效下尤者也。 先王曰。卿言至此。可不體念哉。其後御史發遣時。宋某條列廉問事目。宮家事亦入其中。條目文字不指某某事。而惟以詢問弊端爲言。故其時諸御史未知 聖意所在。不能善爲奉行。而亦緣 大喪出於意外。蒼黃上來故也。惟慶尙道御史閔維重頗詳其事。故詳細探問。明白書啓。其時願堂之類。大臣請爲革罷。得以蒙 允。此實新化之一美事。而今日洪命夏之陳稟防啓。其意好矣。自 先朝有緖之事。今因該曹草記。有所詰問。則豈非失人心之大者乎。至是先生又爲疏論。而事竟不行。
癸未。獻 寧陵改封築議。
時 寧陵陵上石儀偏陷。罅隙生焉。 上命議于
大臣諸宰。先生獻議。引古禮天子之外皆用直下爲壙之制。築土椑上。及程子欲撤去鐵罩。改用石槨之事。又請遵 英陵遺法。撤石屛諸儀。以爲 陵寢永固之計。而又昭 先王慈儉之德。
八月(甲申)戊子。移拜兵曹判書。上疏辭不許。
九月(癸丑)甲寅。再疏辭。許遞。復 諭以上來。遣醫視疾。賜以藥物。
己巳。拜判中樞府事。
壬申。獻救荒議。
史官承 命來問救荒之策。先生獻議。請令儒臣抄朱子荒政之說合於今日者擧行。而又以其中所與時相書所謂朝廷愛民之心。不如惜費。不能爲極力救民之事者。及 先朝因廉使李端相歸白飢民困㞃之狀。而 玉色慘沮。咽不成聲。敎以聞此等語。更何所惜之事。附達陳戒。後大臣依先生言。稟定其若干條。
十月(癸未)。行歲祭于先祖雙淸堂公墓。
先生旣窆考妣于先祖兆下。先祖歲祭輒。自先生設行。每以十月朔日行事。其祼獻門長主之。而亦行一獻之薦於考妣。其四時之祭考妣也。亦先設
一獻之禮於先祖。又置齋沐具脩之室。而扁以橋山精舍。請市南兪公文以記之。
甲午。拜吏曹判書。上疏辭。不許。
十一月(壬子)乙亥。上疏辭職。仍陳聖學之要。 優批嘉納。許遞。遣醫視疾。
先是。 上久在違豫。至是差復。頻御經筵。先生聞而喜之。因辭疏。陳學問之要。
十二月(壬午)庚寅。 上遣掖隷存問。賜食物。
庚子。拜判中樞府事。
[崇禎三十四年辛丑]
三十四年辛丑(先生五十五歲)
二月(辛巳)壬午。送同春赴朝。
時 上眷念先生及同春。 諭召連下。先生以爲同春則情跡稍異。不可強拂 恩召。勸以赴朝報效。贈詩送行。
辛卯。 上遣史官別諭召之。
時 孝廟大祥漸近。 上特下別諭召之。
丙午。上疏議 祧廟之禮。
時 孝廟將祔 太廟。 仁明兩廟當祧。 上特遣史官詢問。先生上疏。首言 廟制世數自 太祖並及四親爲五世。 仁明二廟皆在數外。今日
並遷。更無可疑。又以爲帝王之家。以繼體爲主。雖兄繼弟叔繼姪。猶以爲父子而各爲昭穆。歷引春秋經傳及朱子祧廟議狀。以明 仁明兩廟合爲一世之非。以爲旣往不諫。而前頭遷奉 永寧之時。宜二其昭穆。以正其已事之未安。又論 仁明二聖之際。孼臣肆惡。乃奉 仁廟於延恩殿。至于宣祖朝。因 明廟躋祔之日。並陞 仁廟於原廟。而實則以 仁廟而祔合於 明廟。今可遵 宣廟當日之心。雖其並遷。而必須釐爲昭穆。各專其尊。又極言 四祖別祠之非。請依程朱宋朝廟制之說。移奉 穆祖於太廟第一室。以爲始祖。而 太祖以下世室之禮。一如國家之舊。又於 太廟造爲東西夾室。奉 翼祖以下祧主。終又以爲若論其至則廟屋之制。昭穆之法。當一依古禮。以變今日以西爲上之禮。正千載之謬。成一王之法。然後乃爲無憾。而此則朱子猶且期於異時興復之後。只在 聖上早寤晨興。奮發德業。以俟功成治定之日。徐別圖之未晩也。
與同春論 廟禮。
同春主邵戢之說。以爲諸侯只當以始封之君爲
太祖。與先生議不合。以書難之。先生遂歷引禮經及朱子說答之。又云。縱使邵說十分是當。以朱子所論周先王時僻遠無純臣之意者觀之。則僻遠之國。容有與內服不同。況在本朝。今日必謹守侯度。而不變廟制之未安者。恐無其義也。同春又請下其議于該曹。令大臣與禮官玉堂諸臣及知禮之臣反復商確。審其源委而處之。大臣議不合。事竟不行。
三月(庚戌)辛亥。上疏辭食物。不許。
四月(庚辰)丁酉。 上遣史官別諭宣召。
諭以 祥期奄迫。罔極之懷。想卿與同。而敦召愈懇。
庚子。發西行。癸卯。聞子婦李氏訃。入城聞趙絅疏斥。
丙午。出次東郊。
先生旣被 敦召。欲一伸情禮於 先王祥日。遂發赴臨之行。適子婦李氏在京病歿。路聞其訃。與長仲二孫。直至喪次。忽聞前參贊趙絅上疏伸救善道。以爲善道不過爲 孝廟左袒。勉 殿下追孝於 先王。又以焚疏之事。比之於恭愍,光海。意益危險陰慘。善道在謫。又作禮說。變亂註疏。極肆
誣悖。與絅疏相表裏。賊鑴又陰結群不逞。胥動凶言於都下。先生不敢安。子婦服成。卽出東郊。時 上聞先生至。卽命有司繼送米饌。而先生以子婦喪由染厲。身親犯染。不敢爲陳疏辭謝計。只通不敢冒受之意於該官。政院啓其意。 上更令措辭輸送。
五月(己酉)辛亥。 上遣史官慰諭。
上聞先生出住郊外。且遭喪慘。特遣史官慰諭。使之安意入城。先生以旣有犯染之事。兼有形迹之礙。只當伸哀於外班。旋卽退出城外。恭俟朝論之所定回啓。
壬子。 孝廟再期。祇哭于外班。復出城外。
癸丑。有引見之 命。而不得承命。
時先生胤子患厲甚重。先生躬自救視。不敢承 命入對。政院啓達其意。 上敎曰判府事心事。予甚慘然。令醫司送醫救療其子病。移處他所之意。傳于判府事可也。先生以皇恐感泣。卽依 聖敎移處之意。通于政院而啓之。
乙丑。上疏待罪。
趙絅疏後。先生連以犯染不克上章引罪。而兩司
論絅黨惡傾軋之罪。大臣請對救之。掌令尹公飛卿。引避斥大臣。 上下嚴旨。大臣又上箚論詆。兩司又指斥同春。若以尹公之避出於同春之所指使者然。同春決意請去。先生蹤跡益不安。遂上疏待罪。 上賜批慰諭。
己巳。上疏乞歸不許。遣史官 諭以引見之意。甲戌。入對于興政堂。
時爻象日不佳。先生將決意退歸。而 上挽之甚懇。又必欲相見。卽申 命醫司。更令擇送醫官之術業精明者。救療先生子病。又令先生移處而引見。先生感激 聖恩。欲一瞻 天顏而退。遂入對。上涕泣良久。先生亦涕泣。 上攬涕曰。近日得無疾病乎。先生曰。臣之子患厲。臣不勝父子之情。入救其病矣。自 上特念賤臣。至令出避。幸得不染。且遣醫饋藥之 命。又及於臣之子。罔極之恩。何可盡達。仍曰日月不居。三年已過。語未卒。涕泣嗚咽。 上亦爲之掩袂。涕泣良久。先生仍進曰。臣雖在鄕曲。犬馬之心。豈嘗一日忘朝廷哉。但以疾病纏綿。屢承 恩召。而不得趨造。臣罪萬死。 上曰。往在己亥。卿蒼黃去國。予心不安。何可量乎。往年
尹善道旣出凶言。今者趙絅。又發罔測之言。使卿及右參贊。不得安心。寧有如此之時乎。先生對曰。當初獻議時。宋浚吉言甚簡約。故不爲善道所搆。臣則多費辭說之故。有此搆誣矣。 上曰。不獨卿言。議之大臣。詢于朝廷。予亦依此行之。設令尹善道,趙絅有所云云。大臣及卿。皆 先朝寵遇之臣。其誠豈下於尹,趙哉。此非徒指卿而言。實乃指予也。若只言議禮一節而已。則其罪豈若是重乎。先生曰。雖尹善道,趙絅。亦安敢有犯上之語乎。緣臣之不無過語而如此耳。臣所引檀弓免,子游衰等語。只取其大義而已。若非 聖明洞燭。則此語甚危也。尹善道於本疏之外。又有形諸文字者云矣。上曰。所謂形諸文字者。指何事耶。先生曰。彼設爲問答作禮說。若如其說。則臣有不敢容身於覆載間者矣。 上曰。善道託以議禮。而專爲搆誣卿等。使不得安於朝也。先生曰。臣之至今得保首領。實賴 聖明之洞燭矣。臣之蹤跡如此。故不敢暫留。非敢自高。情實然也。只恨當初妄引繁文。起鬧至此。 上曰。不事悠泛。而必欲詳陳。故多引古事。以明其義。於此益可見卿之忠赤耳。寧可以彼言爲
嫌乎。先生曰。臣今上來。實爲難便。而若不上來。臣之含痛。無時可洩。故不得不來矣。今也賴 上之明。此事旣得洞釋。志願亦已滿足。若許歸死田里。則 天恩罔極矣。 上曰。與卿相議之事甚多。而積阻之餘。幸而得見。喜幸可言。卿若謂前事未辨則已。旣已辨明。則又何必請退。甚非予所望也。先生曰。設令臣在朝。必無絲毫之益。況臣蹤跡甚有難便者乎。枉被惡名。何代無之。未有如臣之甚者也。臣性甚冥頑。故不能自決。若令戰國之人當之。必無至今生存之理。 上曰。不諒卿之素心。只以人之所誣。便被之以惡名。則人皆以一張文字。勒加人惡名。而莫之雪也。寧有是理。先生曰。宋浚吉狼狽。特臣之緣坐耳。實無其罪。而臣則不無妄發之罪。若不加以罪名。則臣恐不得容身於天地間矣。 上曰。予意則固無罪卿之事矣。人非盡得中庸之道。豈無一言之過乎。遣辭之間。雖或有些妄發。以何辭加罪乎。先生曰。臣請泝其初而言之。伊時領相鄭太和招臣。盡辟下人。示一小紙曰。此乃延陽所示也。其書曰。闕下有 大王大妃應服三年之議云。臣卽以收議之意答之曰。禮云。自天子
以至士夫。長子死而次子立。則次子之服。亦爲三年。其下又曰。庶子承重則不服三年。上下之語正爲相反。而又無先儒定論之可據矣。且不爲長子服衰有四種。而其中有立庶子承重不爲三年等語。所謂體而不正云者。非長子而作長子。故云非正也。領相大驚曰。論以古禮。則 昭顯正且爲體矣。然 昭顯若無後。則吾亦當據禮以啓。而事勢不然。將奈何。此蓋有先見也。臣遂以國制明律。無論長次。只皆期服。此亦不爲無據爲答。因以獻議矣。 上曰。當初果有此言。予亦知之矣。先生曰。臣之所以至天冤痛者。 先王不知犬馬之賤。加臣以罔極之恩。及至 昇遐之後。小臣雖無狀。豈敢有一毫貶抑之意哉。今之持臣者。指此爲言。臣實痛之。 上曰。使卿果有貶抑之意。予豈敢如此待卿乎。卿我之意。旣已盡悉。不必更爲提起也。先生曰。 上意雖如此。臣民之意。不能盡然。臣以是不知措躬之所矣。 上曰。一種不正之人。如此云云。而豈人人盡然乎。先生仍進曰。臣每以爲 先王以艱大投遺於 殿下。而每緣 玉候違豫。久廢經筵。臣以此爲悶矣。臣意以爲不必盡備威儀。時
賜召對。討論經史。未知何如。 上曰。惟以眼疾。事不如意。誠爲可恨。先生曰。宋哲宗初年。先儒言于太后曰。人君以拘束爲苦。不御經筵。臣意以爲君臣猶父子也。寧有間哉。雖燕居褻處。無所不可。頃日內局之官。猶不許入何也。 上曰。以褻衣見大臣。有不安者耳。 上又曰。卿在鄕日久。其無可言之事乎。先生曰。中外公不勝私。卽今大病耳。以民事言之。強者終年無役。弱者偏受其苦。此無他。紀綱不立故也。紀綱之不立。實係於 聖心之有所蔽也。若數御經筵。留心學問。則私欲去而天理明。紀綱自立矣。 上曰。卿之訓辭。可不體念。先生曰。臣之在朝。少無所益。伏望許臣退歸。臣之蹤跡。終不可留也。 上曰。卿若決去。予有所深痛者。當此邪論方張之日。未免退去。則不有損於國體乎。先生曰。 宣廟時文成公李珥被三司之論。其中有驕蹇慢上等語。故 宣祖以其題目之重。許其退歸。臣非敢比於古人。蹤跡則無異矣。 上曰。卿之上來未易。何可遽爾決去。先生曰。若不得被罪。則在於輦下。一刻爲難。若曰。雖無邪心。不無妄發。以此加罪。庶得謝人言而安微分矣。 上曰。予雖欲
曲循卿意。若加之罪。人謂如何。豈予有所未達而然耶。仍諭以再明必欲相見之意。時領相鄭公太和。來見先生曰。聞公詳陳其時曲折。自 上酬酢溫然。良可幸也。
丙子。復入對。
上復申挽留之意。先生對曰。自 上雖已洞燭臣之無他腸。而臣旣負此積毀。不可容身於朝著矣。上曰。國家多事之秋。唯卿等二人是仗。中宵起坐。靜言思之曰。卿暫留。猶爲喜幸。況長在朝著。輔予一人乎。先生曰。臣雖在朝。已無絲毫之益。若宋浚吉則自在鄕曲。有耿耿戀 闕之忠。臣勸起浚吉曰。若欲爲國報恩。唯此時爲然。故浚吉卽爲入朝矣。 上曰。卿若終爲邪說所動。則此以一段邪說。作重臣進退之幾矣。其於國事。不幸大矣。先生曰。以一段毀言。何敢決去。只以臣子所不忍聞之說加之。臣不敢不去也。 上曰。卿其不聞之乎。昔漢霍光。雖遭上官之讒。以昭帝幼沖。終知其誣。此無他。以霍光之忠天下所共知耳。先生曰。霍光忠誠貫日。故終爲昭帝所悟。臣則不及古人遠甚。且昭帝時他人縱知博陸之無罪。而若上官諸人。則必
以博陸爲有罪之人矣。承旨元萬石曰。 上敎至當矣。今者奸人。白地造言。搆逐二臣。二臣終至引去。則非但二臣而已。此後朝著無寧靖之日矣。先生曰。且臣有心骨俱寒者。臣在鄕時。聞有人謂臣意以爲 先王不合入太廟云。此說與宗統嫡統之說。相爲表裏。至冤極痛。孰有大於是者乎。此非屋下私談。領相鄭太和。聞之大驚。招臣子相知人問之。故臣之子言于臣矣。 上曰。卿之前後議禮中。未有此等說話。此說非誣罔而何。先生曰。此言非謂自尹善道發也。蓋議禮之際。流言之胥動者也。臣旣被此誣。何敢久在於朝乎。 上曰。眼患比頗差歇。方欲延卿及宋參贊講學矣。今卿不欲少留。予心寧不缺然乎。卿之被此誣。予心如焚。予旣知其詐也。卿勿爲慮。先生曰。國人皆知臣之非惡人。則尙可在朝。獨自 上知臣之斷斷無他。臣之蹤跡。到此尤難矣。且臣行身無狀久矣。己亥歲北使之來也。大通官。於臣發不好之言。而賴遠接使洪命夏之彌縫。事遂寢。以此觀之。人之欲臣不在朝者。非止一二人矣。 上曰。此何言耶。萬石曰。其時彼人果有所云云之說。而近來則未聞有所言
矣。向者宋浚吉。於彼人之來。輒引此事。乞出城外。則 先王謂之過慮而不許。到今尤無可慮。 上曰。人之悠泛度日。不任國事。與人相善者。必無被謗之事。若卿忘身徇國。故邪人必以忌卿。使之不安於朝。豈不痛哉。卿之無他腸。若靑天白日。如以予言爲可。暫留于朝。不我遐棄如何。先生曰。 宣祖朝沈義謙,金孝元。以不大段事。相持不愜。先正臣李珥以爲此兩人縱非惡人。若欲鎭定朝廷。則不如補此二人於外耳。 宣廟從之。此乃處置之得宜也。 上曰。予亦知之。今事則異於是。先生曰。臣之命道奇薄。古亦無比矣。入侍已久。煩瀆亦多。臣之未盡之懷。當疏陳于後日矣。 上曰。卿終不欲留。則雖上百疏何益。卿其念予。勿如向日之悤悤。更爲入來。相見幸甚。
丁丑。拜疏出城。渡江南歸。
上遣史官批諭曰。予之切迫之情。痛恨之懷。縷縷冞切。而卿意愈邈。此豈平日所望於卿者哉。今日卿之進退。實係於國家之存亡。邪論之消長。其可不念及于玆。中宵無寐。靜思至此。實未知鎭邪說而爲國之道也。予意已悉於相對之時。今不必更
言。而卿若不留。邪類自以爲得計。此可不長吁痛恨如割心頭者乎。卿意雖定。其於國家之存亡何。卿乃 先朝付托之人。私情雖切。國事奈何。須留在而鎭國論。實蒼生之福也。○時同春上箚請留先生曰。某出處去留。關係甚重。且大蓋 先大王招延此人。託以心腹。一國臣民。擧謂昭烈之與孔明。盛事復見於今日。契遇方隆。 龍馭遽賓。某之退去。又出倉卒。是固不幸之大矣。今某適會上來。而元無久滯京輦之意。明日侍罷。必從 闕下便去。某爲人峻潔剛確。苟有所執。不肯少撓。 先王知其然。所以誠招禮遇。曲盡其道。不用尋常規套。仰惟 殿下何所不諒。引接勸留之際。必有睿算先定者。臣每想我 先王日夜淬礪奮發。圖恢大業。而亦未嘗不以乘勢待時爲意。豈非惟此時爲然乎。 殿下繼述之道。不宜寂默無爲。以俟天數之自至。則今日不宜苟循某之退去不留自助也審矣。某若留則國勢不孤。元氣自壯。浮言邪說。自爾屛息。如臣庸陋。亦有協贊共濟之望。不則臣雖欲留侍帷幄。不但人微力弱。無所猷爲。一般被誣之人。一去一否。斷無此理。臣之此言。非爲某。非爲
身地。只是愛 殿下也。憂國也。
六月(戊寅)到果川。上疏陳情。
先生又申前席引咎之說曰。臣當初所引檀弓免。子游衰之說者。只欲明長子之爲長子無間於存沒之意而已。今善道拖引立孫之說。顯有所指之人。而以爲臣之罪案。噫。臣若一毫有此意思。則不但擧國之人亟肆於市朝。抑亦上天威怒。而震滅之必不旋日矣。且臣若有邪心。有貳於所指之人。則當固祕深閉。猶恐人之或知也。寧有形諸文字。以進於 君父之前朝廷之上哉。且善道以比年天災時變。擧皆以爲臣之所祟。是則臣之罪上通于天矣。臣雖伏在荒野。猶尙如此。況如立於朝端。則天之震怒。又當如何也。至於趙絅之疏。則又以善道之疏。爲爲 孝廟左袒。是則臣以高帝之臣子。而右袒於祿產者也。其罪奚但誅其身而已哉。又謂善道勉 殿下追孝於 先王。是則臣以不孝之道導 殿下也。吾君不能。猶謂之賊。況以不孝慫慂於君父者哉。且臣在鄕之日。微聞都下有一說。以爲臣倡爲 孝宗大王不可入廟之說。臣雖驚隕欲死。然自諉以遠外傳聞。未必眞的矣。及
至上來細聞之。則此非但閭巷間相傳者而已。至於大臣。愕然而致問於臣之所親云。此則未必出於善道與絅之口。而必是惡臣者造爲此說。以傅會於其間也。且臣頃年赴 召。在於戊戌之秋。則實是 先王違豫向寧之後。而善道之疏。又以 先王之違豫爲臣之大罪。臣雖不敢辭。而其受以爲罪之說。臣實不敢知也。此等語言。臣非謂 聖明未能俯察而必欲去也。以爲去年旣有善道之疏。今年又有趙絅之疏。而趙絅之疏深於善道。善道今年之言。又深於去年。不知前頭又有何等人做出何等說話耶。怵迫徊徨。百爾思度。一退之外。更無餘策。 批曰。予雖不敏。豈不識卿之情勢萬一哉。予雖欲曲許卿意。其於國事何。此今日治亂關頭。終不忍快許也。先生旣歸。玉堂上箚請留。館學儒生亦上疏請留。 上引見大臣及儒臣。爲言歎惜之意。副提學兪公棨進曰。自 上勉留可謂至矣。而臣等請留之箚。尙今不下。未知 聖意何如也。不給馬者抑又何歟。 上曰。箚子留覽。而判中樞已去。故不爲下批。不給馬者。庶幾留之也。今則缺然失望。兩道監司處給馬之意。措辭下諭可
也。 上又引見同春。極言誠意淺薄。未得挽留之意。同春曰。宋某非不知 聖意之繾綣。而決意退歸者。蓋出於不得已也。中外之人。皆以判中樞爲先王同德之臣。自 上眷遇極其隆盛。而形勢難便。決意退去。故臣於頃日略陳所懷矣。仍曰。宋某已去。臣一體之人。義不可少留也。又陳善道禮說之陰慘。趙絅疏意之益深。乞退甚力。 上諭留甚懇。旣而 上因大臣備局堂上引見。問善道禮說之如何。兪公棨歷陳其辭說之陰險。 上曰。朝家旣施竄配之律。則渠安敢復有如此事乎。當初減死發配。在渠爲莫大之恩。而猶無悔悟之心。又爲假託議禮。敢造邪說。熒惑衆心。不可無加律之擧。仍其配所圍籬安置。
壬午。省仲氏于堤川縣衙。己丑還家。
丙申。再疏引咎辭職。 上慰諭不許。
七月(戊申)。獻 祔廟時親祭節目議。
庚午。 上遣史官諭旨宣召。回啓陳情。
八月(丁未)癸酉。上疏待罪。 上溫批慰諭。
時臺閣諸公。嚴討趙絅。大臣則力爲伸救。互相觝排。景色不佳。領左兩相。終至引入。先生聞之不安。
上章引咎。
九月(丁丑)丁亥。會李雲擧(翔)于木川勝天寺。
時子婦李氏將葬于水原萬義。先生乃以壬午發行。歷訪李公于全義。仍携至僧舍講禮記。丙申。至萬義。
十月(丁未)癸丑。葬子婦。
戊午返魂。至家行三虞。
十一月(丙子)壬寅。上疏辭 召命及職名。
十二月(丙午)戊午。移寓公州遠基村。
時蘇堤本家適有染癘。先生移寓遠基。愛其村居臨水寬閒。仍爲留住。
上遣醫看病。又遣掖隷存問。賜以食物。
[崇禎三十五年壬寅]
三十五年壬寅(先生五十六歲)
正月(乙亥)。會興農書堂。勘定族譜。
己亥。上疏辭食物。
時歲饑。疏糲屢空。因筵臣陳達。有周急之 命。先生上疏力辭。而 懇批不許。
二月(乙巳)辛亥。行子婦練事。
上疏辭 召命。不許。
上因玉堂諸臣之請。下諭召先生及同春。先生上
疏辭。仍乞蒙閒退以畢餘生。 上優批不許。
三月。作楓嶽之行。
先生雅喜山水。聞有佳境。輒飄然往訪。至是就仲氏堤川官次。壬午。哭先妣諱辰。遂向楓嶽。路出淸風。與太守李公端相。泛舟前江。庚寅入山。窮高極幽。而有楓山灝氣千年積。蓬海滄波萬丈深之句。乙未出山。還到堤衙。聞姑母訃。服成後留過先考諱辰。奔哭姑母喪于沃川安邑里。四月戊申。歸遠基寓舍。
四月(甲辰)甲子。行子婦祥事。奔哭從兄(時倓)喪于禮山述谷。
五月(癸酉)戊寅。承贊成 新命。上疏辭。未蒙許。
乙未。聞 永曆皇帝屈辱于虜。
先生有小記曰。今年五月二十三日。因忠淸監司。聞 永曆皇帝。破亡被靑衣之辱。天下事自此無復可望矣。不勝痛哭失聲也。天定久已如此。我 孝宗大王。安得不遽失遐齡也。
六月(壬寅)丁巳。呈病狀于懷德縣。
癸亥。行子婦禫事。
丙寅。 上遣史官宣召。仍問弭災之道。回啓陳戒。
上遣近侍別諭召之。又令問弭災之道。先生以蹤跡之臲卼。疾病之深痼。辭 召命。遂於回啓。略附陳戒之辭。請 上遜志典學。克私誠德。緝煕日新。以答天心。
十月(辛丑)壬戌。移寓礪山黃山村。謁三賢書院。
時遠近學者頗來會。先生每以朔望詣書院焚香。與諸生行相揖禮。仍與講學。
校勘栗谷先生年譜。
愼齋先生以栗谷先生年譜。託先生。先生極意編摩。尹宣擧亦數來同其校勘。先生每病宣擧不明於陰陽之辨。至是又責之。以爲鑴旣以排斥朱子。爲斯文之亂賊。而今又假託禮論。謀害士流。雖 聖明在上。奸計未售。而此如射人偶未中者。將必禍國凶家。無所不至。而公乃周旋其間。左右扶護。亦與鑴無殊科。宣擧以爲此乃希仲輕脫之過。不可疑之太深。斥之太甚。反以規先生。先生以爲此正中鑴毒而不自覺。將爲斯文世道無窮之禍。極以爲憂。其所以開諭斥責者。或傷太迫。而不之恤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