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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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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禮問答(先生問沙溪答)

  上沙溪金先生(諱長生)問目

  問。補註深衣裁裳之制。曰布六幅。廣一丈三尺二寸。交解爲十二幅。則狹頭在上每幅七寸三分有奇。十二幅共八尺八寸。廣頭在下。每幅一尺四寸六分有奇。十二幅廣一丈七尺六寸。又除裳十二幅合縫及前襟反屈各寸。腰得七尺五寸。下得一丈六尺三寸。則上多三寸。下多一尺九寸。卽截去之。此說如何。且家禮曲裾裁制。若以家禮本條註所謂狹頭當廣頭之半之說觀之。此三分之一爲狹頭。二爲廣頭之謂也。然則當曰。狹頭七寸三分有奇。廣頭一尺四寸六分有奇。如補註裁裳之制。而此圖註則曰。廣頭之闊一尺四寸。狹頭之闊八寸者。何歟。

答。裳六幅。每幅布本廣二尺二寸。初裁廣頭各一尺四寸。狹頭各八寸。兩邊各除一寸以爲縫削之用。則廣頭恰成一尺二寸。狹頭恰成六寸。恰是三分之一。將六寸者十二幅。上屬於腰。則恰成七尺二寸。將一尺二寸者十二幅。下歸於齊。則恰成十四尺四寸。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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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無餘欠。玉藻所謂深衣三祛。縫齊倍要。深衣所謂要縫半下。皆交見而互備之文也。補註穿鑿。何足說也。曲裾裁制。圖下註詳備。深衣裁裳之制。正亦如此。

  問。幅巾之制多有異同。未知何以則不失古制作之意歟。

答。以朱子大全及性理大全補註之說觀之。旣有巾額。又有㡇子明矣。 國俗泥於家禮卷首圖。直以巾額爲㡇子。而又摺一邊刺之。如衣裾之制而已。至於當中作㡇之制。棄而不爲。是何等制也。觀儀節圖可攷。詳見喪禮備要。

 

朱子大全。幅巾刺一邊作巾額。當中摺㡇云云。○性理大全補註。用皁絹六尺許。當中屈摺爲兩葉。就右邊屈處摺作小橫㡇子云云。

  問。冠禮只擧士而名之曰士冠禮。至於婚喪亦然。是何義歟。

答。禮經及朱子說可考。

 士冠禮疏曰。周禮。六官六十敍官之法。事急者爲先。不問官之大小。儀禮。見其行事之法。賤者爲先。故以士冠爲先。無大夫冠禮。諸侯冠次之。天子冠又次之。其昏禮亦士爲先。大夫次之。諸侯次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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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爲後。又按曲禮曰。禮不下庶人。卑賤貧富不同。故經不言庶人之禮。古之制禮者。皆自士而始也。先儒云。有其事則假士禮而行之。蓋家禮所以只據士禮而作。恐亦是此意歟。○大全。問庶人吉凶皆得同行士禮。以禮窮則同之可也。故不別制禮焉。不審然否。朱子曰。恐當如此。

  問。冠禮三加。旣未能純用古禮。則當用何冠服耶。

答。無幅巾則以程冠爲初加。笠子爲再加。儒巾爲三加。未知如何。

  

問。古人有名必有字。冠而字之者。何義歟。曰伯某甫。仲叔季惟所當者。何義歟。

答。禮經及先儒說可考。

 曲禮註。王氏曰。冠。成人之服也。夫成人則人以字稱我矣。則人名。非我所當名也。士冠禮曰。伯仲叔季。長幼之稱。甫。丈夫之美稱。孔子爲尼甫。周大夫有家甫。宋大夫有孔甫。是其類也。檀弓曰。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諡。周道也。朱子曰。儀禮疏云。少時稱伯某甫。至五十乃去某甫而專稱伯仲。此說爲是。如今人於尊者。不敢字之而曰幾丈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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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氏曰。子生三月而父名之。非特父名之。人亦名之也。至冠則成人矣。非特人不得名之。父亦不名焉。故加之字而不名。所以尊名也。五十爲大夫則益尊矣。有位於朝。非特人不字。君亦不字焉。故但曰伯仲而不字。所以尊字也。或曰士冠禮。旣冠而字曰伯某甫。仲叔季惟所當。則固已稱伯仲。何待於五十。疑檀弓之誤。此不然。始冠而字者。伯仲皆在上。此但以其序次之。所以爲字者在下某甫也。如伯牛,仲弓,叔盻,季友之類是已。至於五十。爲大夫尊。其爲某甫者則去之。故但言伯仲而冠之以氏。伯仲皆在下。如召伯,南仲,榮叔,南季之類是也。檀弓言伯仲者。非加之伯仲也。去其爲某甫者而言伯仲爾。

  問。冠禮醮小註。醴則一獻。酒則三醮。未曉其義。

答。禮註可考。

 曾子問註。醴重而醮輕者。醴是古之酒故爲重。醴則三加之後總一醴之。醮則每一加而行一醮也。○郊特牲註。夏殷之禮。醮用酒。每一加而一醮。周則用醴。三加畢。乃總一醴也。

  問。將冠遇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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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禮記曾子問曰。將冠子。冠者至揖讓而入。聞齊衰大功之喪。如之何。孔子曰。內喪則廢。外喪則冠而不醴。徹奠而掃。卽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則廢。註。冠者。賓與贊禮之人也。若是大門內之喪則廢而不行。喪在他處。可以加冠。但三加而止。不醴之也。醴及饍具悉徹去。又掃除冠之舊位。乃卽位而哭。○如將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齊衰大功之喪。則因喪服而冠。註。未及期日。在期日之前也。因喪服而冠者。因著喪之成服。加喪冠也。齊衰以下。可因喪服而冠。斬衰不可。○雜記。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旣冠於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開元禮。以其冠月因喪服則冠也。非因冠月。待變除。卒哭而冠也。○孔子曰。武王崩。成王年十三而嗣立。明年夏六月。旣葬。冠而朝於祖。(按此言因變除而冠也。以此觀之。斬衰而冠。亦有據也。)

  問許嫁

答。鄭註以婚禮納徵以後爲許嫁。納徵卽今納幣也。

  問。或有自襲左衽之論。未知如何。

答。喪大記。小斂大斂皆左衽。結絞不紐。註。衽。衣襟也。生向右。左手解抽帶便也。死則襟向左。示不復解。結絞不紐者。生時帶幷爲屈紐。使易抽解。死時無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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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故絞束畢結之。不爲紐也。

  問。始死而弔。將何服。主人出見賓否。

答。檀弓及諸儒說可考。

 檀弓。曾子襲裘而弔。子遊裼裘而弔。主人旣小斂。袒括髮。子遊趨而出。襲裘帶絰而入。曾子曰。我過矣。大夫是也。疏。凡弔喪之禮。主人未成服之前。弔者吉服。吉服者。羔裘玄冠緇衣素裳。又袒去上衣以露裼衣。此裼裘而弔是也。主人旣變服之後。弔者雖著朝服。而加武以絰。武。吉冠之卷也。又掩其上服。若是朋友。又加帶。此襲裘帶絰而入是也。○魏氏(堂)曰。主人未成服。來弔者宜淺淡素衣。今人必以白衣往弔者非也。○丘氏曰。按高氏曰。古人謂弔死不及尸。非禮也。今多待成服而弔。非矣。又曰。親始死。雖不敢出見賓。然有所尊者。不可不出。

  問。若用環絰之制。則斬衰齊衰並用之歟。

答。禮經及丘儀可攷。

 雜記。小斂環絰。公大夫士一也。疏。親始死。孝子去冠。至小斂。不可無飾。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弁。而貴賤悉同加環絰。故云公大夫士一也。○大記。君將大殮。子弁絰卽位于序端。註。弁絰。素弁上加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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絰。未成服故也。疏。成服則著喪冠也。此雖以大斂爲文。小斂亦弁絰。○丘氏曰。按此二條及諸家之說。則首絰之下。必有巾帽以承之。可知矣。三代委貌爵弁之類。今也不存。宜用白巾。如俗製孝巾小帽之類。似亦得禮之意。又曰。小斂之後侇堂之前。凡有服者不徒具腰絰。又當具絞帶。但服斬者用環絰。齊衰以下。首不用絰。皆免耳。(接儀禮禮記。皆無齊衰不用環絰之語。而丘儀但服斬者用之。可疑。)

  問。將飯含。主人左袒。飯含訖。襲所袒衣。而至小殮後。則袒括髮。而不言襲所袒衣者。何歟。儀禮襲絰之節。當行於何時歟。

答。襲絰之節。在於小斂之後。士喪禮詳之。家禮從簡而略之。

 士喪禮。小斂。主人及衆主人袒。男女奉尸侇于堂。主人出于足。降自西階。衆主人東卽位。婦人阼階上西面。主人拜賓。大夫特拜士旅之卽位踊。襲絰于序東復位註。拜賓。鄕賓位拜之也。卽位踊東方位。襲絰于序東東夾前。疏。衆主人雖無降階之文。當從主人降自西階。主人就拜賓之時。衆主人遂東。卽位於阼階。以主人位南西面也。經云。主人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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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西階。卽云主人拜賓。明不卽位而先拜賓。是主人鄕賓位拜賓。可知復位者復阼階下西面位。○儀節。主人降下階。凡與斂之人皆拜之。拜訖。卽於階下且哭且踊訖。掩向所袒之上衣。首戴白布巾。上加以單股之絰。(禮所謂環絰也。成服日去之。)具腰絰散垂。其末三尺。及具絞帶復位。

  問。今俗棺中鋪褥及席者。何所據耶。在禮無攷。

答。開元禮有之。五禮儀大喪條亦有之。此無僭逼之嫌。用之似佳。

 開元禮。大夫士庶人喪大斂條云。棺中之具灰炭枕席之類。皆先設於棺內。

  問。絞帶之制各執所見。莫可適從。願聞折衷之說。

答。此詳在儀禮與家禮。其制以長繩中屈之作彄子。然後乃合其餘繩。通全帶以繩爲之。故曰繩帶。卽三重四股也。鄭道可謂只彄子以繩爲之。非是。

 喪服斬衰章傳曰。絞帶者。繩帶也。疏曰。以絞麻爲繩作帶。故云絞帶也。又家禮云。絞帶用麻繩一條。大半腰絰。中屈之爲兩股各一尺餘乃合之。其大如絰。○丘氏曰。按文公語錄。絞帶較小於腰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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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大如腰絰。今擬較小爲是。

  問。 國恤中遭私喪。

答。禮經頗有處此之禮。而古今異宜。惟在斟酌遵行之如何耳。

 禮記曾子問曰。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殯。反于君所。有殷事則歸。朝夕否。大夫。室老行事。士則子孫行事。註。殷盛之事。謂朔望及薦新之奠也。室老。家相之長也。以大夫士在君所。則親喪朝夕之奠。大夫使室老攝行。士則子孫攝也。小註。盧氏曰。人君五日而殯。故可歸殯父母而往殯君也。若臨君殯。則歸哭父母而來殯君。殯君訖。乃歸殯父母也。○君薨旣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居于家。有殷事則之君所。朝夕否。曰。君旣啓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哭而反送君。註。有殷盛之事則往君所。朝夕不往哭。啓。啓殯也。歸哭。哭親喪也。反送君。反送君之葬也。○君之喪旣引。聞父母之喪如之何。孔子曰。遂旣封(窆)而歸。不俟子。註。遂送君柩也。不俟子。不待孝子返而已先返也。○父母之喪旣引及塗。聞君薨如之何。孔子曰。遂旣封。改服而往。註。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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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云。非從柩輿反哭。無免於堩。此時孝子首着免。乃去免而括髮徒跣。布深衣而往。不敢以私喪之服喪君也。○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於是乎有過時不祭也。君之喪服除而後殷祭。禮也。曾子曰。父母之喪。不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禮。過時不擧。禮也。註。君重親輕。以義斷恩也。君服除。乃得爲親行二祥之祭。以伸孝心。以其禮大。故曰殷也。假如此月除君服。卽次月行小祥之祭。又次月行大祥之祭。若親喪小祥後遭君喪。則他時君服除後。惟行大祥祭也。然此皆謂適子主祭而居官者。庶子居官而行君服。適子在家。自依行親喪之禮。他日庶子雖除君服。無追祭矣。

  問。出母之服。父在與父歿無異否。

答。通典已論之。

 晉賀循云。父在爲母。壓尊故屈而從周。出母服不減者。以本旣降。義無再壓故也。今在杖條。杖者必居廬。居廬者必禫。○檀弓註。出母無禫。

  問。父卒母嫁。子無貶母之義。何以降服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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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典已論之。

 漢石渠議問。父卒母嫁。爲之何服。蕭太傅云。當服周。爲父後則不服。韋玄成以爲父歿則母無出義。若服周。是子貶母也。宣帝詔曰。子無出母之義。玄成議是也。又問夫死妻稚子幼。與之適人。子後何服。玄成對與出妻子同服周。或以爲子無絶母。應服三年。蜀譙周據繼母嫁母猶服周。以親母可知。故無經也。又曰。父卒母嫁。非父所絶。爲之服周可也。○宋庾蔚之曰。母子至親。本無絶道。毋得罪於父。猶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則是子自絶其母。豈天理耶。宜與出母同制。按晉制寧假二十五月。是終其心喪耳。

  問。爲父後者爲嫁母出母。禮經雖無服。情理似未安。且子不爲母服。而母爲其子服。何義。

答。通典及儀禮喪服圖式論之甚詳。

 宋仁宗景祐三年。太常博士宋祁言。集賢校理郭稹生始數歲遭父喪。而母邊氏更適王氏。今邊不幸。而聞稹乃解官行服。臣愚管見。深用爲疑。伏見五服制度勑。齊衰杖期降服之條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爲母。其左方註曰。謂不爲父後者。若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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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後者則爲嫁母無服。侍御史劉夔奏曰。父卒爲出母杖期。及爲父後者無服。周孔定禮。初無此說。今博士宋祁謂郭稹不當解官行服。臣謹按天聖六年勑開元五服制度。開寶通禮。幷載齊衰降服條例。與祁所言不異。又假寧令母出及嫁。爲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註云。皆云生己者。今龍圖閣學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頃年並爲出嫁母解官行喪。若使生爲母子。歿同路人。則必虧損名敎。瑕玷孝治。臣又聞劉智釋義云。雖爲父後。猶爲嫁母齊衰。譙周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絶。爲之服周可也。昔孔鯉之妻爲子思之母而嫁於衛。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盍愼諸。子思曰。吾何愼哉。石苞問淳于睿曰。爲父後者。不爲出母服。嫁母猶出母也。睿引子思之義爲答。且言聖人之後服嫁母明矣。詳觀古賢精密之論。則稹之行服。不爲過矣。詔太常禮院御史臺同共詳定。翰林學士馮元奏。謹按儀禮,禮記正義,開寶通禮五服年月勑。言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惟通禮義纂。引唐天寶六年制。出母嫁母並終服三年。又引劉智釋義雖爲父後者。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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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出母嫁母齊衰。卒哭乃除。二者並存。其事相違。何也。竊詳天寶六年之制。言諸子爲出母嫁母。故云並終服三年。劉智釋義。言爲父後者爲出母嫁母。故云猶爲齊衰。卒哭乃除。二理昭然。各有所謂。固無疑也。況天聖中五服年月勑。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爲降杖期。則天寶六年出母嫁母幷終服三年之制。不可行用。又五服年月勑。但言母出及嫁。爲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卽不言解官。臣以爲若專用禮經。則是全無服。施之今世。理有未安。若俯同諸子杖期。又於條制更相違戾。乞自今後子爲父後。無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禮義纂,劉智釋義服齊衰之服。卒哭乃除。踰月乃祭。仍申心喪。不得作樂。卽與儀禮,記正義,通典,通禮爲父後爲出母嫁母無服之言。不相遠也。如諸子非爲父後者。爲出母嫁母。倚五服年月勑。降服齊衰杖期。亦解官申其心喪。則與通禮五服制度言雖周除。仍心喪三年。及刑統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內爲心喪。其義一也。以此論之。則國朝見行典禮。與古之正禮合。則餘書有偏見之說不合禮經者。皆不可引用也。乞倚前所陳施行。詔今後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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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聽解官以申心喪。(喪服圖式)○晉束晢問嫡子爲出母無服。母爲子何服。步熊答母爲之服周。

  問。爲父後者。爲出母之更還依己者。當何服耶。

答。通典已論之。可考也。

 通典。魏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鍾毓爲父後。以出母無主迎還。輒自制服。宋庾蔚之謂爲父後不服出母。爲廢祭也。母出而迎還。是子之私情。至於嫡子。不可廢祭。鍾毓率情制服。非禮意也。

  問。出母與嫁母無輕重之差歟。

答。朱子說可攷。

 

朱子曰。禮不著嫁母之服而律令有之。或者疑其不同。以予考之禮。於嫁母。雖不言親而獨言繼。又著出母之服焉。皆擧輕以明重。而見親母之嫁者。尤不可以無服。又於爲父後者。但言出母之無服。而不及嫁。是亦擧輕以別重。而見嫁母之猶應有服也。(按據此朱子說輕重之義可見。又按家禮爲父後則爲嫁母無服。與此不同。)○喪服傳曰。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吳商曰。此由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又出母之黨無服。嫁母之黨。自應服之。豈可復同乎。

  問。爲慈母三年。父在杖期。當爲心喪耶。祭之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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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慈母黨當不服否。

答。小記及通典已論之。而庾說可疑。更在斟酌。

 小記曰。慈母不世祭。通典庾蔚之曰。慈母無天屬之愛。寧有心喪之文。(按此二說。慈母只是養育之恩耳。其黨當無服也。)

  問。嫡母繼母嫁。服之當如生母歟。爲父後亦服之否。

答。通典及圖式。論之甚詳。可考也。

 周制。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貴終也。馬融曰。繼母爲己父三年喪畢。嫁後夫重成母道。故隨爲之服。繼母亦報子周也。若繼母不終己父三年則不服也。王肅云。從乎繼而寄育則服。不從則不服。○皇密云。經稱繼母如母者。蓋謂配父之義恩與母同。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傳云。系母何以如母。明其不同也。是以出母服周而系母無制。不同之驗也。○唐王博義(一作乂)奏。喪服惟出母特言出妻之子。明非生己則皆無服。嫡繼慈養皆非所生。嫁雖比出稍輕。於父終爲義絶。系母之嫁。旣殊親母。慈嫡義絶。豈合心喪。今請凡非所生。父卒而嫁。爲父後者無服。非承重者服周。幷不心。詔從之。○開元禮。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不從則不服。○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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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令。繼母嫁。從齊衰杖期。不從則不服。○宋崔凱云。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鄭玄云。嘗爲母子。貴終其恩也。王肅云。若不隨則不服。凱以爲出妻之子爲母。及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此皆爲庶子耳。爲父後者。皆不服也。傳云。與尊者爲體。不敢服其私親。此不獨爲出母言。爲繼母發。已從則爲之服。是私也。爲父後則不服。鄭玄云貴終其恩。不別嫡庶。王肅云隨嫁乃爲之服。此二議時人惑焉。凱以爲繼母如母。則當終始與母同。不得隨嫁乃服。不隨則不服。如此者。不成如母。爲父後者則不服。庶子皆服也。(按王博義。崔凱之說則以爲不從猶服同。開元及家禮。以爲不從則不服。著於通典。已爲斷案。況儀禮特言嫁從。而不言不從者。可知不服矣。)

  問。所後母及祖母被出則當何服。

答。通典論之。(或云妻出母亦服。則出外祖母有服明矣。推此則出祖母無服。似未安。)

 通典。晉步熊問曰。爲人後而所後之母出。得與繼母出同。不復與親母同耶。父亡已爲祖後。祖母見出。服之云何。祖父亡與在。服之有異否。許猛答曰。禮。爲人後者爲所後者若子。則不能復服親母出以廢所後者之祭也。爲人後者若子。繼母如母。夫言若言如者。明其制如親。其情則異也。繼母如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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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異親母。爲人後者若子。母出。亦當異於親子矣。爲父後者不得服出母。則足明祖後。母子至親。無絶道。則非母子者出則絶矣。是以。經文不見出祖母之服。若苟無服則無繫祖存亡。

  問。喪服圖式。承重妾子若無嫡母及嫡母卒。則爲所生母服本服。此說如何。

答。承後之義旣重。儀禮。爲其母緦。更無無嫡母則爲其母申之文。楊氏所引宋朝制令。雖本於開元禮。恐不可從也。

  問。喪禮備要。凡殤數其年。以月不以歲者何義。生未三月則不哭之。亦非人情。如何如何。應服斬衰三年之長子以殤死。則比他殤亦當加一等否。且小記丈夫冠而不爲殤。婦人笄而不爲殤。家禮。男子已娶。女子許嫁。皆不爲殤云。兩說不同。今當何從。

答。禮經及通典可考。小記,家禮雖似不同。冠笄嫁娶。恐皆勿殤耳。

 通典。徐整問射慈曰。八歲以上。爲殤者服。未滿八歲爲無服。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七年十二月死。比爲七歲則無服也。或以元年十二月生。以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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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死。以但踐八年。計其日月。適六歲耳。然號爲八歲。日月甚少。全七歲者。日月爲多。若人有二子各死如此。其七歲者獨無服。則父母之恩有偏頗。答曰。凡制數。自以生月計之。不以歲也。○喪服傳。無服之殤。以日易月。子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末名則不哭也。疏家語云。男子八月生齒。八歲齔齒。女子七月生齒。七歲齔齒。今傳據男子而言。故八歲以上爲有服之殤也。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時天氣變。有所識盻。人所加憐。故據名爲限也。未名則不哭者。不以日易月哭。初死亦當有哭。又曰。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歲。歲有十二月。則八十四日哭之。此惟據父母於子。不關餘親子中通。長嫡若成人。爲之斬衰三年。令殤死與衆子同者。以其殤不成人。如穀物未熟。故同入殤大功也。王肅,馬融以爲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殤之期親則以旬有三日哭。緦麻以三日爲制。

  問。朋友相爲服。如之何。

答。禮經及先儒說可考。

 喪服傳朋友麻註。朋友雖無親。有同道之恩。相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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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緦之絰帶。檀弓曰。群居則絰。出則否。其服弔服也。疏。群謂七十二弟子相爲朋友。在家居止則爲之絰。出家行道則否。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出。是爲師出。行亦絰也。凡弔服。直云素弁環絰。不言帶。或曰有絰有帶。弔服旣著衰。首有絰。不可著吉時之大帶明矣。首言環絰。則有帶未必如環。但亦五分去一爲帶糾之矣。○記。朋友皆在他邦。袒免。歸則已。註。謂服無親者當爲之主。每至袒時。袒則去冠。代之以免。已猶止也。歸有主則止也。主若幼小則未止。小記曰。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疏。或共遊學。皆在他國而死者。每至可袒之節。則爲之袒而免。與宗族五世袒免同。歸則已者。謂在他國袒免。爲死者無主。歸家自有主則止。不爲袒免也。○朱子曰。經但云朋友麻。則如弔服而加麻絰耳。然不言日數。至於祭奠。則溫公說。聞親戚之喪者。當但爲位哭之。不當設祭。以其神靈不在此也。此其大槩如此。亦當以其厚薄長少而爲之節。難以一定論也。

  問。除喪之後。親舊不知已沒喪而來弔。則待之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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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禮經所論可考也。

 檀弓。將軍文子之喪。旣除喪而後越人來弔。主人深衣練冠待于廟。垂涕洟。子游觀之曰。其庶幾乎。亡於禮者之禮也。其動也中。註。主人。文子之子也。深衣。吉凶可以通用。小祥練服之冠。不純吉亦不純凶。廟者神主之所在。待而不迎。受弔之禮也。不哭而垂涕。哭之時已過而哀之情未忘也。庶幾。近辭也。子遊善其處禮之變。故曰其近於禮乎。雖無此禮。而爲之禮。其擧動皆中節矣。

  問。古者大夫無主。或曰有主。何說爲是。

答。諸家說附見于左。可參考也。

 通典。後漢許愼五經異義。或曰。卿大夫士有主否。答曰。按公羊說。卿大夫非有土之君。不得祫享昭穆。故無主大夫束帛依神。士結茅爲欑。○徐邈曰。左傳稱孔悝反祏。(石主也。言大夫以石爲主。)又公羊。大夫聞君喪。攝主而往。(攝斂神主而已。不暇待祭。)皆大夫有主之文。自天子及士並有其禮。但制度降殺爲殊。何至於主。惟侯王而已。禮言重。主道也。埋重則立主。今大夫士有重。亦宜有主以記別座。位有尸無主。何以爲別。○士虞疏。大夫士無木主。以幣主其神。天子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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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木主。○開元禮。四品以下無主。(按經傳。末見大夫士無主之文。有者爲長歟。)○程子曰。某家主式是殺諸侯之制。白屋之家。不可用。

  問。朝祖條下附註所引。奠設如初。註云。東面也。若以在殯時爲初。則殯宮設奠。本不東面。所謂如初者何義耶。

答。儀禮疏云。奠設如初東面也者。謂如殯宮朝夕奠。設于室中者。從柩而來此。還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據中東面。設之於席前也。觀此可知其如初之義。而所謂東面者。亦據特牲少牢設席于奧東面而言也。

  

問。不統於柩。神不西面也。不設柩東。東非神位也。柩旣北面而朝。故謂之神不西面耶。神旣北面則東西宜若不異。而乃謂東非神位。而必設於西者。何義。

答。儀禮本疏細考之。可知其義。

 儀禮本疏。不統於柩。神不西面也者。謂不近柩設奠。若近柩則統於柩。爲神不西面。故不近東統於柩前。神不西面者。特牲少牢皆設席于奧東面。則不西面可知。不設柩東。東非神位也者。此亦據神位在奧不在東而言也。小斂奠設于尸東者。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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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死未忍異於生。大斂以後奠。皆設于室中。亦不統於柩。此奠不設于室者。室中神所在。非奠死者之處故也。

  問。退溪喪祭禮問答。爲人後者服所後母服。服闋將行禫。又遭所後母之父母喪。可行禫否。退溪曰。豈可行吉。待服盡別擇後月行之。似合情文。此說如何。

答。外祖服。乃小功五月也。必盡五月服。行禫則是三年而加五月也。其後若有期服。加延一年。又不幸疊遭期服。則將至四五年不脫服。豈有是理。以禮經諸說推之。三年喪則旣顈。得爲練祥。其餘喪初不擧論。殯後可行練祥之意。據此可知。愚意自期以下。旣殯之後擇日行練祥禫。不須待服盡也。如何如何。恨不得質正。

 雜記。父母之喪將祭。而昆第死。旣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註。將祭。將行小祥或大祥之祭也。○又曰。三年之喪則旣顈。其練祥皆行。註。前喪後喪俱是三年之服。其後喪旣受葛之後。得爲前喪行練祥之禮也。旣顈者。旣虞受服之時以葛絰易腰之麻絰也。顈。草名。無葛之鄕。以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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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過期不葬。至於終三年。則其服制當如何。練祥祭亦何以爲之。

答。禮記及通典諸說可攷。

 喪服小記。久而不葬。惟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註。主喪者。謂子於父母。妻於夫。孤孫於祖父母。末葬不得除衰絰也。麻終月數者。期以下至緦之親。以主人未葬不得變葛。故服麻以至月數足而除。不待主人葬後之除也。然其服猶必收藏。以俟送葬也。○又曰。爲兄弟。旣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開元禮。虞則除之。)○又曰。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註。孝子以事故不得治喪。中間練祥時月。以尸柩尙存不可除服。今葬畢。必擧練祥祭。故云必再祭也。但此二祭。仍作兩次擧行。不可同在一時。如此月練祭。則男子除首絰。婦人除腰帶。次月祥祭。乃除衰服。○開元禮。父母之喪。周而葬者。則以葬之後月小祥。其大祥則依再周之禮。禫亦如之。若再周而後葬者。則以葬之後月練。又後月爲大祥。祥而卽吉。無復禫矣。至未再周葬者。則以二十五月練。二十六月祥。二十七月禫。註。禫一月者。終二十七月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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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晉徐靈期問曰。親喪未葬。出適女應除否。張憑答曰。禮云久喪不葬。主喪者不除。又曰。主人不除。此無緣獨施男子正嫡一人。故當總謂男女衆子耳。又無明文別言。已出之女猶應除也。今論者據已服周。故謂宜從除例。然緣情處意。獨有所疑。女隨外出降從周制。至於居喪之禮。同於重者。誠以天性難可盡奪。本重不得頓輕。何必旣降盡與周同。禮者人情而已。疑則從重。若釋縗絰以處殯宮。襲吉服以對棺柩。非孝子之所安也。○晉杜挹問。亡婦未葬挹服便周。旣無喪主。未應得除。徐邈答曰。按禮。夫不應除。卽於下流多不能備禮。今且宜變。至葬友服。亦無不可之理也。○宋庾蔚之曰。喪服小記。爲兄弟旣除喪。及葬。反服其服。女子子適人及男子爲人後者。皆隨其服而釋除。緣其出有所屈故也。素服心喪。以至過葬。但今世輕於下流之喪。妻猶去其杖禫。不容復有未葬不除也。議者疑不得以下流之未葬而廢祖禰之烝嘗。若事遲過於服限。亦不得。停殯在宮而響樂在廟。吉凶相干。心所不忍。(通典)

  問。家禮大祥條。未大祥間假以出謁者何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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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昔年鄭道可問。此段置之不敢知云。愚答之曰。宋時俗禮。未大祥間。或服此服。出以謁人。此非識禮君子者之所爲也。朱子以此移爲大祥之服也云云。道可答曰。來敎得之。

  問。今有一人之身而內外兼親者。未知稱謂與服制將以尊且重者爲主否。

答。通典已論之。

 庾蔚之曰。一人身而內外兩親。論尊卑之殺。當以己族爲正。昭穆不可亂也。論服當以親者爲先。親親之情。不可沒也。或族叔而是姨弟。若此之類皆是也。禮云。夫屬父道。妻皆母道。夫屬子道。妻皆婦道。此言本無親也。若本有外屬之親。則當推其尊親之宜。外親不關母婦之例。無嫌其昭穆之亂。故可得隨其所親而服之。若外甥女爲己子婦。則不用外甥之服。是從親者服也。外姊妹而爲兄弟之妻。亦宜有無服之制。兄弟妻之無服。乃親於外親之有服也。至若從母而爲從父昆弟之子婦。則不可婦禮待之。由外親之屬近而尊也。其餘皆可推而知矣。

  問。韜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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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朱子大全李堯卿書云。考用紫囊。妣用緋囊。此非韜制而何。其制本出溫公書儀云。且景任謂家禮圖楊氏復所爲。此言出於何書。楊氏乃朱子門人。而神主圖有大德字。大德卽元成宗年號也。鄙意此圖疑元末或 大明人所爲也。

  問。喪有有禫者。有無禫者。當禫者有幾。

答。禮記及朱子說可攷。

 喪服小記。爲父母妻長子禫。註當禫之喪。有此四者。然妻爲夫亦禫。慈母之喪。無父亦禫。○宗子母在爲妻禫。註。父在則適子爲妻不杖。不杖則不禫。父沒母存則杖且禫矣。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矣。○庶子在父之室。則爲其母不禫。註。此言不命之士父子同宮者。○賀循云。出母杖期禫。○檀弓註。出母無禫。○問。女子已嫁。爲父母禫否。朱子曰。據禮父在爲母禫。止是主男子而言。

  問。改題主祝辭。丘氏乃不稱高曾。只稱某官某封。今於備要取之。日子下旣書子孫屬稱。而於高曾則不書稱謂者。果爲恰當乎。卒哭明日而祔也。直稱曾祖。而三年後反稱某官。可乎。謬意以爲直書屬稱。而惟以諸位改題之意告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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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可乎。

答。丘儀不書諸位之屬稱。似爲未安。故喪禮備要欲改之。而未及耳。

  問。凡喪出於月晦。則成服在於次月之初。大功以下以月數爲限者。其除服也。以成服爲始計耶。以喪出爲始計耶。

答。期以上旣皆以死月爲計。獨於大功以下。以成服爲計。恐無義意。當以死月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