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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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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禮問答(諸公問先生答)

  宋尤菴問。別紙有問者而疑不敢答。幸賜商敎如何。父在爲妻不杖不禫者。以父旣主喪。故子不敢伸也。雖壓於父不杖不禫。而十一月之練。十三月之祥。自當如禮行之耶。禮只言不禫而不言不練。則練固不可無。然凡喪父在父爲主。則舅無練變之節。而夫獨練而祭之。果不違於禮意否。抑奔(字缺)所云。只謂與賓客爲禮。而非謂其主祭而言。故練祥等祭。夫自主之而舅不與耶。小記。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以此觀之。則祔是祔於祖。故尊者主之。其他祭祀則舅皆不與也。然練祥大事也。父子同居。子行其事而父不與焉。揆以人情。絶不近理。況如長婦之喪服朞。則朞之喪十三月而除也。其除喪之時。政與祥日相値。又何可不與祭也。或謂舅之於婦。雖不主祭。不妨與祭云爾。則亦成說話而但父子所共之祭。父不主而子主之。又恐無義。未知如何。

答。凡喪父在父爲主。禮也。今士大夫家子婦喪。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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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以父爲主是也。然則子婦之祭。父皆主之宜矣。但士虞禮。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果可疑。然按註云。虞卒哭祭非舅事。祔於祖廟則尊者宜主焉。疏婦之喪其在於寢。故其夫若子得主之。又按家禮立喪主條。凡主人謂長子。以奉饋奠之事非尊者所宜行。故士虞與家禮之意如此歟。士喪禮。始死。親者在室。註。父兄姑娣在此。喪大記。旣正尸。父兄皆坐于東方。家禮。朝奠。尊長者坐哭。發引。尊長次之。反哭。尊長乘車馬。虞。哭入哭尊長坐。卒哭祥禫。其禮並付。所謂尊長雖不專指一人。而其父豈不在其中耶。今準禮舅於婦之喪。雖不主祭。而以尊長坐之禮與祭則何如。此則婦祭爲然。雖於子之喪父主之。而進於子前。北向焚香酌酒。求之神道。似有所不安。故某於昔年子喪坐於一處。令其子或執事者。行饋奠之事。未知如何。

  尤庵問。豚犬親事。今方聞見。然弟方在重服中。雖渠服將盡。主昏者又宗姪。而行之殊覺未安。未知如何。

答。家禮冠禮條曰。父母無期以上喪。始可行之。昏禮條曰。身及主婚者無期以上喪。乃可成婚。其文雖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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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而其意豈有異也。竊恐互言之耳。若曰。父母有朞喪。冠禮不可行。而婚禮獨可行。則全不成義理。只據身及主昏之文。而謂父母無所干與於其間。則豈但朞服而已。雖父母有三年之喪。其子亦可婚也。昏禮醮其子而命之迎。明日。婦見于舅姑。舅姑禮之。若冢婦則饋于舅姑。凡此節目。豈有重服者所宜行也。一切都廢此節目。而不避苟簡。則是直俗人之行耳。奚足論哉。喪有三年有朞年。輕重雖別。而但以禮禁之義一切繩之。則如何如何。

  尤庵問。妾爲女君之黨服。何等親耶。其精麤亦未聞。幸示敎也。

答。示諭妾爲女君之黨服。常竊疑然似與妾子服嫡母之黨例之。則有據耶。如何。願復回敎。幸甚。

  尤庵問。朴世采問曰。外祖祭已四代。當埋主而墓祭歲一之禮。恐太引長。如之何。答以未安。如何。

愚意祭外祖。朱子旣謂之非族之祀。則祭至四代已未安。若墓祭則朱子曰。無明文。雖親盡而祭。恐亦無害。且家禮。親盡後子孫諸位迭掌。歲一祭之。與四時常祭。似有間矣。況正位祔位皆置墓田。亦家禮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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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外祖無後而墳墓無守之者。別置墓田。使本宗人主之。雖遠親。以祔位之禮歲一祭之。兼令守護無妨。如何。

  宋同春問。此問目幸逐條卞答以送。有來問者耳。衣裳。備要。据圖或以爲冠與中衣練之。而衰裳則不練。合於古禮。亦自不違於疏家正服不變之文。又引橫渠用練。家禮小祥換練布等說。以爲雖幷練衣裳。亦不爲無據。未知何所適從。

答。備要。亦無斷語。今難爲之說。然變除一節。不得已用古。而其餘悉遵家禮可也。練時衰裳。古用大功布。而家禮大功用熟布。則此亦用有據。未知如何。

  衰負版辟領。 古禮無去之之文。而家禮始因溫公之說去之。何所取焉。

答。旣有家禮以來。雖與古經有不同者。必不得已後或可變通。如此等處。何敢違異於家禮乎。

  腰絰。 儀禮用葛。備要取而載之。而卽今人家多不用之。此殆不尙禮律而然。用葛如何。若用葛則去皮取白。而顈則用熟麻耶。以備要註顈或熟麻亦可之說見之。則顈亦用葛。未爲不可。未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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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古者無葛之鄕用顈。備要亦可云者。其存之意也。然顈與熟麻。非是一物也。葛之去皮。無文。今用葛者。皆去麤皮。未知如何。

  絞帶。 備要。以爲腰絰用葛。則絞帶亦當用布云。若不用葛則絞帶將仍舊耶。

答。備要之意。以爲若用古禮。變除受服。則絞帶亦當改以布云。

  履。 古禮祥後許用繩麻。而今人仍用藁。亦取古禮爲得否。

答。用繩麻。古也。今用藁。亦何妨。

  

中衣。 當初喪。倉卒中循俗用中團之制。今則改製之時。欲依古禮用深衣。而第前後有異。未知如何。中團之製。備要亦旣許之。則抑仍舊無妨否。

答。示意皆不妨。

  同春問。尹兄書傳上。其別紙所論。不佞何足以知之。幸賜斤敎。○美村書曰。先祖坡平君嫡長房絶。同宗通議擇賢奉祀。而世代已遠。喪亂之後。未及設主。故今當造主新題題主。當行於何所耶。疑禮問解曰。造主改題。卽於前日安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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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設虛位以題云。今無宗家舊祠。則無安神之所矣。設行於主祀者之家。亦無妨歟。設虛位。當依用改題儀節。而今者題新。非改題之比。則似當於題畢奉主安於倚子。然後設參而告文歟。昨承幸敎。創立新祠後題主爲當云。此甚恰好。第主祀者無家僦他。定基立祀。未可以時月期。而祭祀之節則不可廢也。造主新題。不可不及今行之矣。題主於僦居。亦或可歟。或云曾無安神之所。則題主於墓側無妨云。此說何如。新題雖與永葬後題主者不同。而旣無安神之所。則今倣葬後例。行之於墓側。未知如何。粉面當稱先祖。旁題當稱孝玄孫。旣聞命矣。別龕不遷之位祭祀之節。以國制論之。則四時祭忌墓祭。一如親未盡之禮。而以家禮觀之。則墓所之祭。歲一祭而已。當何所據歟。旣爲不遷之位。則仍用親未盡之禮無疑歟。墓前表石無夫人合葬之文。合葬與否。雖未的知。依古某妃配之義。並設墓祭爲當歟。

答。改題一節。旣無平日安神之所。又無新祠刱立之擧。而只有墳墓未嘗廢祭。則墳墓爲平日祭祀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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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祭祀之地行之。似爲有據。而但墓所改題。先儒非之。蓋神無所不至。不必於墓所行之也。今旣立主祀之人。則神於是乎在矣。子孫與先祖爲一氣。子孫所知。祖先知之。古人已論之。據此隨其宗子之所在。而卽於其正寢題主行事。未知如何祭儀三條。尹兄所示恐皆得之。不容他議耶。

  尹龍西問。庶子妻喪杖禫之禮。備要俱存諸說。而未定于一。幸賜明誨如何。備要杖朞爲妻條下補服及喪服疏之意。庶子則父雖在。爲妻杖云。而奔喪疏有異宮同宮之分。同宮則父當爲主。父爲主則庶子不得杖矣。禫條下小記註。父在則適子爲妻不杖。不杖則不禫矣。庶子旣不得杖則亦不得禫矣。蓋父在爲主。則無論適子庶子。爲妻不杖不禫。乃是備要之定論歟。凡爲妻喪。十一月練。十三月祥。十五月禫。禮也。而不杖不禫則卽爲不杖朞也。十一月之練祭。亦當行歟。

答。來示似然。

  尤庵問。此紙答送如何。弟則自去冬講之未合者。○美村問。朴和叔所問變禮稱號喪服。依國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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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服齊衰三年。別廟祭止於三代云云者。此實酌今通變不得已之論也。曾見和叔所引說。古今公私靡不畢擧。而要其歸。則欲正其名盡其義。而不失其致隆之情而已。是故。斷以義則曰情所不忍。論以情則曰義所不合。此必若朱夫子參用儀禮書儀而後可定其論矣。第瞯高明所敎。只依國制而斷之。未免有所妨礙。此愚之所欲就正者也。○養父母養子齊衰三年。別廟以祭止於三代。此則用家禮圖及國制而定之矣。然而養父母無世祭之文矣。○季父母從子服期。心喪三年。別廟以祭止於三代。此則別廟世祭。乃朱子以後定制也。猶以心喪三年。不如齊衰三年之隆。故反有泛同諸叔父之嫌矣。稱號喪服。皆用養父母之制。而獨於世祭無明文。故不得已用季父母之制。則無乃有杜撰汩童之嫌乎。按國制有生父母則養父母服降爲期云。然則養育齊衰。或加或降。惟義所當耳。非如出後者之歸重於所後者。可知矣。妄意則稱號喪服世祭。一用季父母之制。而加伸心喪。似無所闕也。蓋心喪者皆有三年之義。則變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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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際。少無異同。有何欠乎。父在母喪。亦不過如是。則其他又何疑乎。大槩元無橫渠之義論之則已。旣有其義則似不可差殊觀也。親屬則因本服而申心喪。路人則加養字而服齊衰者。亦不無意義於其間耶。別廟之祭止於三代。此據何書耶。不見於問解中。故常欲奉稟而未及。其消詳示之如何。蓋觀和叔之意則渠欲用養父母之制矣。以愚揆之。古今之禮俱無明白的證則等是創造也。寧依田璦議。以次子別奉其祀之爲愈也。班祔當然而旣不忍爲。則其勢末如之何。終不過如田璦之議而已歟。如不欲以次子奉祀。則宗子世祀如奉外家祀者。亦一道也。和叔以田璦爲不足。樂天爲可欠。則養父母之世祭。亦未可恔於其心也耶。假令和叔旣爲人後。則其奉朴校理之祀也。亦當如是。易地則皆然也。如此然後方可不悖於正經。不違於橫渠。喪祭有主。服號稱情。眞可謂無後而有後也。未知高明終以爲如何也。幸須以此紙熟講于春,草諸座。各示批誨。以解孤陋之惑也。家禮圖本。非朱子之所作也。國制通典之取舍。亦不見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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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解中。故如是縷縷。以審諸賢之定論耳。

答。和叔事未聞。尤庵說未見。固難爲言。姑卽美兄所以爲說者而論之。蓋養父母死。齊衰三年。在親戚亦然。在他人亦然。家禮圖及國制之意果然。而尤庵之論亦然否。美村所謂別廟以祭無明文。不得已而用季父母之制。有杜撰汩童之嫌。此則恐不然。旣爲之服三年。而其喪無主則吾安得不祭乎。親屬則服其本服而申心制。美論出於先賢。其義爲正。別室世祭亦有據。則倣而行之。未知如何。

  尹美村問。禮朋友虞祔而已。朋友之義。其於祔祭亦且先後之。則古人處義。可見之矣。師門練祥時門人參祭。亦引是義而行。而祭禮所謂賓獻者。蓋如門人等歟。大槩師生朋友。有通家之義。故乃有升堂拜母妻子相見之道。生者之禮如此。則死者之禮可知矣。至於與祭參廟之節。則未知如何而可惟僉賢之敎之也。昔陪先生往觀鎭岑改題之禮。春,草皆會及設參之際。春堂曰。我則當參而君輩如何。草廬曰。惟先生敎。乃共商論平日有升堂之義者。似無不參之理。於是春,草同參。愚亦從之矣。後於重峯先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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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設參之日。會者亦多。尤齋以爲旣來此會者。皆是慕義仰德者。莫非爲先生門下。則夫人生時。亦無不可進見之義。況於參禮。何不可乎。群議乃定矣。上年兩先生迎諡之禮。仍有贈職改題之擧。老先生夫人神主並坐。正平兄弟爲間兩門人同參與否。愚以尤齋之論應之矣。以此揆之。則門人於先生祭日。若非並祭四代之時。則依古禮賓獻之儀。與於執事之後。未爲不可。且於神主奉安之所。亦非四代幷列之處。則時往展拜以省。亦未爲不可也。此何以異於生者之禮也耶。曾見老先生忌祀之日。春堂入參而尤齋,草廬不入焉。愚意則以爲春堂似得之矣。昨者拯子以尤齋之敎來言曰。師門神主奉安之所雖或別處。以通行之規例之。則旣已入廟。與四代共安者無異矣。門生似不敢就拜云。私心未免有惑。敢此具稟。以聽諸賢商確之論。

答。頃日老先生之忌祭不參者。有些曲折美言是。今日門人拜謁愼齋先生之廟。未知害義。而常時往來。不必參謁。則尤論恐當。蓋與自家家廟不同故也。

  美村問。寒岡答李茂伯所詢變禮。豈愚陋所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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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但昔詣李先生門下。適値國喪之時。有一喪。先生不許成服期功。其所謂成服。卽世俗布帶也。問有君喪則雖士人亦不敢服朞功之服乎。答曰。頭戴君喪白笠。腰着私喪布帶。一身而兼公私之服。豈可乎自是始知有國喪則不敢服朞功之私服也。今承示諭。情或果然。若具冠絰衰裳之服。則雖未知其必當。而亦不敢止之。若如世俗只着布帶。則吾有所受之者如上所言。今不敢別有分別輕重而云云也。昔者曾子問於孔子以有君服之私喪。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註之者曰。君重親輕。以義斷恩也。鄙意常以爲士大夫有君喪。則私親之服。聖人猶不許。況今旁親之服。實難擅服。區區淺臆。亦安保其或合於義耶。玆惟諸賢參商酌宜。俾無失當幸甚。河淵尙問。禮云無父母而遭妻喪則杖朞。小生曾聞先生遭內夫人喪。服而無杖云。敢稟。寒岡答賤家之遭喪也。適在國喪時。身有爲君之服。不敢服私喪。不惟無杖。亦不得衰絰。此乃寒岡問答。而以國制卒哭後許行練祥之例推之。則古今似有異矣。疑禮問解中斟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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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當引而伸之歟。市南之所謂不服者。只云成服之後。不敢服其服耳。恐非謂初不成服也。鄙見如是耳。

答。今士夫君喪中遭父母喪。亦服其服。已失古禮之意矣。市說恐不然。禮又謂父母喪中遭輕喪。服其服。據此行之。不至於甚無謂耶。蓋後世君喪不服。無可論者。我國服制未備。衰物不當。今有父母喪者。爲君服重也。以白衣冠而處。不着衰服則何如耶。此所以古禮難行於今也。父母喪則以爲重而服其服。旁親則以爲輕而不服。則亦無嫌於以父母爲重於君喪耶。此等處極難矣。願聞諸公的確之論。

  美村問。坡山兩書院。其勢不得不合設。已有新卜之地。第位次有難容易議定者。愼老在時欲以聽松爲首。而休庵牛栗以次而序焉。少輩所見有不然者。故愼老亦不以少輩爲不是。今者坡儒及京中之議。則欲立兩祠於一處。東享牛栗。西享松休此似穩便。而或以爲牛溪之心有不安者。蓋以東尊於西也。竊念松休且靜菴嫡傳。則以靜庵享於松休之祠。而因以松休爲配似好。然則此當東祠矣。然紹賢諸處。旣以靜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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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享。則今於西祠。亦享退溪於栗牛之上。未知如何。且節孝亦靜庵門人。亦配於東祠未知如何。

  坡山書院雙廟位次圖

삽화 새창열기

答。別紙示意圖說。謹皆奉玩。以賤陋何敢僭論。然惟念兩院合設。初未知其穩便否也。凡論事必有所據。而後可以折衷於群議。今坡院。與栗谷,石潭之制。事體不同。且如圖說則靜退,分處各廟。又非其制。反不如今之章甫之所擬者。如何。蓋兩廟之設。必出於不得已之擧。然白鹿有古制。猶有說焉。栗,牛方請文廟從祀。後學尊之與凡賢不同。愼老之所以不以少輩所見爲不是者。蓋以此耶。今擬東廟以栗谷爲首。而牛溪居其次。則栗谷爲東廟之主矣。若更以聽松在西廟。不如東廟之尊。而推牛溪之意爲未安。欲避其嫌而必使聽松居東廟。然後以尊於栗廟爲未穩。而引靜庵主其南向之座。以松,休配焉。又推之而以退溪安於西廟之首座。則亦非本院專爲鄕先生而立廟之意也。且牛溪正位於西廟。而東位雖尊。聽松在配位。亦未見其牛溪之意推之也。如何如何。反復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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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未得其便。不知所以爲說也。愧悚愧悚。

  美村問。妾子死後妾死。則妾子之子承其父服爲三年乎。喪服圖式本宗服條。王廙論妾子父沒。爲母得伸三年。孫無由獨屈。當服之也。以此觀之。則承父服似可無疑。或謂祖喪後嫡祖母喪。只嫡孫承重服之而已。庶孫。父雖先亡。不承其服。則今此妾子之子。雖有渠父所生母。特是庶祖母也。不敢承其父服三年。蓋必傳重然後承其服。非傳重者則不敢承其服云。此說如何。

答。以爲妾子之子爲其父所生之母。服其服如衆人也。承諭王廙論。果可疑。然所示或說傳重然後承其服。非傳重者則不敢。此說似是。禮。妾母不世祭。則元無承重之義。豈可遽服三年乎。且記有妾祖姑之文。故朱子亦嘗疑之。有曰世祭與否未可知。若祭則稱爲祖母而自稱孫無疑矣。據此。妾祖母或可祭。然此與嫡孫承重似別矣。朱子又曰。避嫡母。則止稱亡母。而不稱妣以別之。程子云。庶母不可入廟。當祀於私室。不稱妣不入廟而謂之宗統乎。然則雖奉其祖母神主。而祭祀不廢而已。不可別立私宗如嫡孫承重而承父之服也耶。此今世常行之事。不可不卞。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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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博考而又問於人。得其說覆示也。

  尤菴問。有適子無適孫。是禮之大經也。然則適子在時。其長子雖死。長子之姊妹出嫁者。不可以爲爲父後而降服耶。

答。喪服註。父在則同衆昆弟。此有據耳。

  尹石湖問。鄙家宗嗣零替。曾祖神主祧遷移奉于從兄許。而從兄今又喪逝。其次則文擧也。方議以葬後移奉。以此意奉稟于尤齋。則所答如此。未知如何則合於中耶。最長房與宗嫡自別。繼序之變。合祭之節。又似長房之所無有也。三年乃遷。不但有太遠之嫌。其在當次者之心。有不能晏然者。祭祀之節。亦多有曠廢之歎。雖未得明有經據。必有取義比類之道。且人家亦有行之者必多。伏望參以記聞。明示一定之論如何。尤,春所論錄于左。○尤齋答。祧主之遷於次長。不必待三年。誠如來諭。時烈亦以次長有此意思。議於同春則所答如此如此。蓋無明文故云然矣。更質於同春。要得至當之義而敎示之。如何。○同春答。尤別紙。三年喪畢。合祭而或埋或遷。禮意本然。次長則不待三年。此有出處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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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所未聞者。若有所考。切乞示敎。

答。鄙家亦有此事。舍伯奉高祖祧主于先考之廟矣。舍伯喪三年後行吉祭。仍遷于次長房。蓋未有所考。只以己意依倣常例而行之。今承示敎諸論如此。始覺瞿然。經無可據且未聞儒先一定之論。未知如何。

  同春問。昔年南燕岐斗華有所後母見絶於其父者。其喪也不去官自如常人。完南李相士深其時爲方伯。欲罷出而止之云。入洛後有以此事問之者。故敢此書稟。示敎。

答。見朱子大全范母墓表。則以仲芸之心喪三年爲不失其權。後之遭此變者。恐當以是爲正。

  美村問。兄答同春所問南事。仲芸之諭。初聞而疑之。及考朱子說。高明之論得矣。不得愧屈。然則外祖亦當以嫁母之父爲主耶。如有往復于尤翁者。幷乞示破。

答。當一如己母之嫁者耳。其所後父若不繼娶。則嫁母之父當爲外祖矣。尤意亦如此云。

  尤庵問。閔鼎重問父未葬不敢變服。禮有明文。母墳改葬時。固當以重服行事。然重喪中遭輕喪者。亦制其服而哭之。則改葬之緦。初無成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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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節。而至於虞祭始服之。亦似未安。若於啓墓時服緦而哭之。還用斬衰則未知如何。

答。改葬緦。不忍無服送至親也。父葬前改母墳。據古禮。不行虞祭一節。則不當更制緦服。而以斬衰行事無疑矣。此則用儀節行虞祭。不可以斬衰仍行。則啓墓之初。服緦而哭之。還用斬衰有據。以來示恐然答之。未知如何。

  同春問。 大王大妃旣從朞年之制。與三年喪有異。 移御時輿輦儀物。不可純用白色。或云。內持衰服。不可用玄云。何說爲是。示之如何。

答。禮文朞服元用白。況 大王大妃雖從朞年之制。事體甚重。此用白色似當。如何。

  問。子在父喪而亡。嫡孫承重者受服以葬。以練爲節者。已有宋敏求之議矣。至於祖在喪而亡。曾孫承重。則其受服之節亦當如右耶。妄意孫之於祖則小祥之前。朞服猶在。故因變除之節而受重服。固也。若曾孫之於曾祖則本服已盡矣。必欲受服於小祥。則其前爲無服之人。安有受重爲祭主而無服之理乎。若於其祖旣殯之後。因朔望之節。受其曾祖承重之服。似恐合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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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意。未知如何。崔執義攸之丈在母喪而亡。其長子則先亡。其長孫當受重。不知受服在何時。來問而不敢質言。敢稟。(尹拯)

答。父喪中遭祖喪。宋敏求服可再制之議。後來以爲定論。若父亡未殯。服祖以周。則老先生疑之曰。承重而不爲之制服。則朝夕饋奠祥禫之祭。可無主之者乎。至於父亡在朞後而己服已除者。宋議以爲宜用女適人被出。不得追服本宗云者。尤菴亦以爲不然。又如成服必因變服之節。以待朞之練。又以爲不然云。蓋諸意皆以喪之不可無主之義爲重者然矣。今崔家。曾孫況無變服之時乎。所示不待小祥而成服恐是。此則但以所嘗聞者推而言之。未知果如何。

  問。祖母喪後長子繼沒。而祖母大祥已過。禫事將迫。旣無他子。吉祭合櫝之擧當行。而長子之喪未盡。禫事吉祭旣不能行。則祖父母合櫝與否。事涉難便。未知何以爲之。(或人)

答。祖母大祥祭後。神主姑祔于龕。待長子喪畢。並行吉祭合櫝。恐當。

  問。外孫奉祀者旣沒。則外孫之子又當奉祀。而三年之外改題主時。旁題其以外曾孫某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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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父旣稱外孫。又稱外曾孫。似涉無別。未知何以爲之。(或人)

答。祭外祖。朱子以爲非族。又云非長遠之道。今從國俗。雖祭外祖之無後者。然神主旁題尤未安。父之外祖。子稱外曾祖無嫌。而至於祭。則祭外祖猶云非禮。況外曾祖乎。不敢爲說。然忌祭遽廢。常情如以爲不安。則問於知禮者行之如何。

  問。父喪中遭妻喪者。當杖朞耶。凡喪葬前皆以生事之禮事之。葬後亦不忍死其親。而妻喪去杖耶。(梁以杞)

答。不忍死其親之義。先儒或限以殯前。或盡其三年之內。其說不同。後之爲禮者從一說行之。皆有據。喪禮備要。亦謂不敢輕議云。

  問。初喪時上言立後者世或有之。小祥後過五月而繼後之事。旣無於家禮及備要中。考之疑禮問解而又不論焉。遭此無前之變禮者。凡禮節祭祀所可變通之事。於何所考證而倣之耶。若以追服之義論之。則今大祥爲小祥。來年初忌爲大祥。然實則三年已盡。朝夕上食仍行無疑耶。以禮之常者而言。則來九月爲禫月。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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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變爲小祥。則今禫事何以爲之耶。若不行則如庶母之已盡三喪者。脫白於何日耶。(李<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NEWCHAR/KC01123_16.GIF'>)

答。再朞將周。始繼其後者。其服則自爲後之日而計月行喪。此通典之意也。至於几筵撤否。則未見明文。而我國儒先以不撤爲是。然反復思之。几筵之仍設六年。實似未安。蓋設或其子又未及終喪而死。而更以他子繼之。則其几筵又將仍設三年。豈有九年不撤之理乎。推此引之。則又將有不止九年者矣。此實難處者也。且念其子旣爲後於小祥之後。而不撤几筵。則又將復行小祥祭矣。一人之喪而再行小祥祭。亦是不經。自非義起之盛德。則於此實難爲言。須臾博詢而行之如何。若以撤几筵爲定。則哀家今當擇日行祭。措辭以告。而祔主於祠堂而已。禫祭則與二祥有異。而主人方在衰絰中。勢不得行之矣。庶母只計二十七月而變白爲宜。神主改題。當在主人脫喪後。吉祭之時。主人雖未脫喪。凡干祭祝告辭。則當自主之。蓋宋制父在母喪。其子亦終喪三年。其大祥祭。父雖無服。而朱子以爲祝辭父爲主。而不必言爲子告也。據此則雖非當祥之主。而猶主其祭。似無疑矣。

  問。爲人後者。爲其私親。皆降一等。則姊妹出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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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或云當再降。或云不再降。何者爲是。不再降之說。有所據耶。(金以壽)

答。爲人後者。以本生之父爲伯叔父。則其兄弟姊妹當爲從父兄弟姊妹。爲從父姊妹之出嫁者。應服降爲小功無疑矣。所謂不再降之說。蓋外親之出嫁云。

  問。爲人後者之子孫。爲其父之私親。或云無服。蓋謂出繼於遠族者云。

答。毋論出繼之遠近。爲其父之私親。其服也皆當一例降一等而已。豈有不服之理乎。

  問。庶孼以最長房。立祠於家。以奉先祖神主。則此與承適而主父祀者無異。其妻或其子死。則其神主恐當入於祠堂。而至於其母乃是妾。則此則名義截然。其在禮律。決不可許入一祠之中。似當安於別所。未知如何。其庶孼必欲同入一祠。則任其所爲。亦或不至於大段不可耶。一家有如此事。玆敢仰稟。伏乞批示。(李選)

答。示諭庶孼以最長奉其先世神主。則當別立祠堂。其母以人之妾不得同入一祠無疑。

  問。玄纁尺數。 國恤時及洛下士夫家皆用造禮尺云。此果禮意歟。似當用周尺。而備要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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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不能決定。伏乞下敎。

答。禮書所云。必是周尺。而後來失制。參差莫齊。古人以爲據一用之無妨云。

  問。親喪子女致奠。雖俗禮。因朔行之無妨耶。

答。必欲致奠。不須別設。因其朔望無妨。

  問。合葬告辭。

答。先塋告辭。當使輕服則合葬何異焉。措語以今爲某官府君將營合葬之意告之。未知如何。

  問。衆子別居而死。朝祖未行耶。

答。宗家遠則朝祖一節。勢未之行。

  

問。明器。

答。用明器。朱子家禮也。某家不曾用。亦朱子說也。取一說而行之。皆不妨。

  問。挽詞。退溪說以爲納壙。然似有妨。欲於墓傍埋置如何。今人藏于家。此則何如。

答。納壙果似有妨。此非難處之物。必欲埋置墓傍。亦無意思。

  問。謝題主者。

答。家禮無之。儀節雖有此儀注。然以禮祝懷之之意觀之。返魂爲急。其間似不當有他節次也。未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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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出主。

答。禮雖先世所未行者而子孫行之。朱子已說其義矣。祖先子孫同一氣。子孫有覺于心。則祖先亦覺之云。未記全文。雙窓櫝坐式幷用無義。神主奉安於櫝。則坐式只於出就正寢之時或用否。三年朝夕奠。如望日不出主。只開櫝似當。

  問。晝用燭否。

答。燭爲照饌也。晝不用明矣。朝祖尙早。至如弔奠燃燭。可疑。或曰用弔者之燭。未知果是否。

  問。人或有言。 國喪中。私喪緦功。不可服云。此說可行不。(李懿杖)

答。有君服於身。不敢私服。禮也。父母之喪不敢服。況功緦乎。比者尹吉甫問於我。以爲寒岡言國恤中。父母之喪。不敢不服。齊衰以下不服。可也。此何如。余答之曰。父母喪重故。服其以下輕故不服。則是以父母之喪。重於君也。無乃有嫌乎。古今異宜。若據家禮重喪服輕喪之制。則或有據。未知如何。大槩後世君服一節。大本已失。節節難處。我國制。士大夫生徒皆白衣笠三年。非古禮也。卒哭後大小祀及昏姻。勿論卿大夫皆使行之。亦非古禮。輕重無等。此所以難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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旣據家禮。私喪五服。皆可成服。則與曾子問所謂不敢私服又何除之義相左。不知所以爲說也。卽聞尤菴爲迂相素帶以哭。是成服也。在賢商量。問於知禮者而行之如何。國喪中爲父母喪不制其服。則是只爲白衣笠而無衰麻之服。蓋今君喪之服。不從古制。故親喪不成服。尤未安矣。旣不敢不成服則似無不制之義。而但我國儒先家。國喪卒哭前。不行大小祀。如並有父母喪。前喪祥祭。後喪葬後行之。未知如何。

  問。舍兄祭祀。以素膳行之。必以葬後始行肉膳。而卒哭以前。則禮文以葬前論斷。然則虞卒哭則因用素膳。卒哭後朝夕祭祀。始用肉膳耶。承重孫之於祖父祭祀。與三寸序次當如何(韓如玉)

答。喪中死者。葬前不用肉。古禮無文。始死象平生。故先儒義起耳。葬則靈床已撤。虞用祭禮。恐自此當祭用肉。然亦臆說更問人行之如何。承重孫有叔父。則立於其右少進如常儀。未知如何。

  問。以癘疫遭喪者。追後擇日成服何如。(盧守亮)

答。退溪之意。以爲旣殯後出。雖或不免。然出有可生之道。故曰容有可議者云。然至於擇日成服則甚無謂。孝子雖出必經成服。親屬雖不入。在外成服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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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可也。今鄕俗之遭此變者皆如哀示。故愚見人。每言其不可耳。

  問功布。

答。士喪禮註。功布者。大功之布。疏。七升以下之布。道有低仰傾虧。以布爲抑揚左右之節。則不但爲拂去棺上塵埃而設也。

  問。殤服報服。

答。詳見備要童子服制條。童子於長者遞減其服之說。乃或者之論。故沙溪先生云更詳之。以諸說觀之。則童子小功以上。皆當服本親之服如何。

  

問。茅沙何義。朝夕奠。何不用耶。

答。郊特牲。縮酌用茅。明酌也。周禮註。束茅立之。祭前沃酒其上。滲下去若神飮之。故謂之縮。朝夕奠不用茅沙。食時上食如朝奠儀。朔日亦如朝奠之儀。則其不用茅沙明矣。蓋始死不忍死其親。故朝夕奠上食。皆象平生。及葬後始有降神三獻之禮耳。

  問。朞大功未葬前。忌祭墓祭略行。則亦不讀祝耶。

答。此栗谷先生所詳定者。旣曰略行。則不讀祝在其中。未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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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祭酒祭飯。

答。古者飯食。每出各品以祭之。孔子雖菜飯必祭。今但祭飯者。我國俗禮也。禮。凡祭只祭酒。所謂代神祭也。只存得如事生之意。豈飯食每品各出一一如平時之爲耶。未知禮意果如此否。然這般處皆有之。似無可疑者矣。

  問。朝夕奠。何不撤酒耶。

答。孝子不忍使其親無所憑依。故奠後不撤。何獨於酒而疑之乎。

  問。謝慰兼作一疏何如。

答。雖作一書。先致慰辭而復言己說。未知如何。

  問。婦人之拜不跪不伏。

答。古者婦人有肅拜手拜之禮。肅拜。低頭也。手拜。手至地也。婦人以肅拜爲正。凶事乃手拜耳。朱子曰。古人坐也是跪。其拜亦合容易。婦人首飾盛多。自難俯伏地上。古者婦人之拜。首不至地。丘氏曰。今世俗南方婦人。皆立而叉手屈膝以拜。北方婦人。見客輒俯伏地上。以爲重禮。禮之輕者。亦立而拜。考之古禮。蓋婦人似是兩膝齊跪。伸腰低頭。俯引其手以爲禮。而頭不至地。又曰。婦人爲喪主則稽顙。不爲喪主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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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庶幾得古禮之意云。不跪不伏之說。更考備要而示之。

  問。祔祭。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雖在喪中。亦可主此祭耶。喪人入廟時所着。當用何服。朝夕哭有不拜之文。葬後朝夕哭時。亦當不拜耶。(金履賢)

答。祔祭宗子主之。備要祔祭詣祠堂條下註可考。喪人入廟時亦着喪服。宗子在喪中行祭之說。雖禮無明文。恐此祭異於吉祭。似當行之矣。朝夕哭不拜。葬前後無異。

  問。在室女及出嫁女位次。

答。喪事各以服之輕重爲行。杖期不杖期位次有異。似無相挨。

  問。在室女杖否。

答。禮。許嫁笄。笄爲成人。成人正杖也。古之所謂許嫁。納徵後也。納徵卽納幣也。家禮。年十五。雖未許嫁亦笄。我國鮮行笄禮。然據朱子說。年十五則杖。未知如何。

  問。免及網巾。

答。免及冠絰。象平日頍項緇冠。非直爲斂髮之具也。我國大夫有以麤布作網巾。三年喪中着之。然禮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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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未知如何。

  問。喪禮備要。腰絰相結處。齊衰用布。與本圖不同。何也。

答。果然矣。家禮無齊衰用布之文。故備要舊圖仍之。後有問於先生者。以用布爲是。故新本添入。而圖未及修改耳。

  問。縗服人朞服人之稱。

答。翰墨全書。有服者各有所稱。以別輕重。不欲混幷。喪禮備要載錄。恐朱子所謂從之亦無害之類也。家禮。初不言服人。而今俗皆用之。縗服之稱。用之者多。則何駭俗之有。然勿論輕重。皆稱服人。恐亦無妨。如此之類。不可執一而論。未知如何。

  問。謹空。

答。我國儒先。亦已論之。或謂控(一作空)白之義。或謂空其紙末。請書所敎之語。未知其孰是。而依家禮。於其所尊者。書謹空恐無妨。今俗多用之。

  問。題主奠時櫝主否。

答。奉魂帛升車。以箱盛主至墓。別無可疑。但反哭。奉主升車不櫝。至家奉就位。始言櫝之。先正以爲疑。若題主設奠時。不當問箱與櫝也。家禮。凡祭時皆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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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于倚子耳。

  問。三年內俗節。亦當設奠否。

答。三年內俗節。我國先儒家如朔望之儀。或於上食後別具饌奠之云。

  問。變除之時正服用練否。(李壽翼)

答。說者謂家禮變除一節。務從簡便。今欲用古禮。則小祥正服。當用七升布。而七升較細。據古不練亦可也。人家改服。多用如初喪布之麤者。此則似不可不練。況圖式橫渠說有據乎云。如何。

  問。晨昏展拜。當再拜否。

答。止朝夕哭而已。則無所禮於晨昏。故几筵展拜。退溪義起也。今人多行之者。不拜則已。拜則當再拜。然此一節大槩未知何如。

  問。卒哭章寢席註。芐翦不納。所謂芐翦指何物耶。(兪喜榮)

答。本註。芐戶嫁切。蒲草也。疏。芐翦不納者。苄爲蒲草。爲席翦頭爲之。不編納其頭而藏於內也。

  問。小祥章始食菜果註。鹽酪亦指何物耶。

答。酪。酏酪之酪也。喪服傳。水飮。疏。恐虞後飮漿酪。故云飮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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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練時腰絰。以葛爲之。註。或用顈。或用熟麻者殺意。而今人用皮葛。雖皮葛。亦與熟麻等耶。

答。雜記註。顈。草名。無葛之鄕。去麻則用顈。丘氏儀節。用葛爲腰絰。喪禮備要。顈或熟麻亦可。蓋受葛是正禮。今人皆用葛皮爲腰絰云。

  問。祧主當徙於最長房。而其家窮不能奉祀。則欲於宗家別立一廟奉安。如何。

答。此事人家比比有之。然宗家別立廟則未安。只就最長房。合族同力。營立一屋于其所。祭時以物助之可也。此則尤菴宗家奉祧主如此云。

  

問。遭內弟喪。蓋未冠童子長殤也。銘旌當何以爲書。而服制則本服緦也。禮有云緦麻不服長殤。小功不服中殤。以此觀之。似爲降而不服。但於外黨不降之義。果如何耶。銘旌書號。服之降否。伏乞下敎。(宋斗章)

答。示諭童子銘旌。古禮書名。今或只稱秀才。然嘗聞之。莫若從古爲是。幸更詢知禮者行之如何。緦殤降無服。與外黨不降之義不同。如何。

  問。金參奉元厚其父練事只隔旬餘。遭其妹喪。未葬前亦可行練事耶。若待葬後則朞服人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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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亦當待其時耶。(金有濟)

答。據雜記。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旣殯而祭。況此出嫁之女。恐無不祭之義。但禮又曰。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豈此喪出於金參奉同室耶。恐無此疑。朞服人脫服之節。小記。久而不葬。惟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註。朞以下服麻。以至月數足而除。不待主人葬後之除也。以此推之。朞服則雖在葬後行祭之喪。只可至月數足而除之無疑矣。

  問。國恤卒哭前私家祭祀。如練祥祭。不可行歟。(尹拯)

答。禮。君之母君之妻。與昆弟之服同。又曰。父母之喪則殯而後祭。此謂練祥二祭也。準此。士夫家遭此變禮者。似無不可行之義。而但國制卒哭前。凡大小祀俱廢。方今見行者。皆卒哭後將擇日行祭。似不可獨異也。朞服變除。依重喪中除輕喪之例而行之。無所妨。至於喪主。必須祥祭時除之。未知如何。私喪大祥後遭國恤者。禫祭終不得行。當及禫期哭除。而仍着國制之服如常人而已。亦未知如何。墓祭亦在國禁大小祀中。故鄙家不得行。

  問。家禮齊衰三年條。庶子爲其母同。而爲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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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降服緦。夫承重則從服不杖朞條。庶子之子爲父之母不杖期。而爲祖後則不服。以家禮兩條觀之。則妾子承重者之妻。似當從夫服。而妾子之子未及爲祖後者。則亦依諸妾孫而應服期也。考諸他經則有可疑者。故敢條列于後。伏望裁敎。五服沿革圖。爲父後者爲其母緦。其(字缺)以此條觀之。則妾子承重者。爲其母只服緦而已。則妾子之妻元無服。自如常歟。妻亦無服則子亦無服。一如嫡子服庶母緦之禮矣。此義終如何。雜記主妾之喪則自祔。而至於練祥。皆使其子(字缺)。其殯祭不於正室。(註。攝女君則君主其喪。其祖祭君自字缺。則其子主之。不攝女君之妾。君則不。)主喪長子雖降緦服。似當自主之。而以雜記觀之。則練祥以下皆使其子主之。然則降緦之長子自(字缺)。以服次坐於末行歟。亦望量敎。(金益煉)

答。嘗竊以爲庶子之爲父後者爲其母緦。則其妻與子不服矣。此則果似可疑。然敢以鄙意奉報。非敢自以爲是。幸加量裁而行之無悔如何。家禮。夫承重則從服。謂其夫承重。所服之服。亦從而服之也。非謂夫承重降其私親之服。而妻從其所降之服也。文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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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不可通看。沿革圖所錄其妻自如常者。恐是。然雖無服。當申心制如何。庶子之子爲父之母不杖期。而爲祖後則無服云者。言庶子之子其父死。然後爲祖後。則爲其父之母無服耳。不復言父承重而其子服其父之母與否也。然若推其義。則庶子未及爲後而先亡。庶子之長子始爲祖後。則長子爲其父之母無服。其餘自當服也。若庶子方升爲承重者。爲其母降服。一如嫡子爲庶母緦之服。而其子還服本服。似無禮據。如何如何。尤齋常言子彬當以兪爲外氏。此說果是。則不當復論子彬之子當服此喪之與否矣。雜記。主妾之喪自祔。攝女君。故其喪君主之。此則與賓客爲禮。非爲妻子之喪爲主之主也。若家禮所謂凡主人。謂長子以奉饋奠。則爲父後之長子降服緦。而似不可爲主於此矣。如何如何。位次則凡爲人後者。自當坐於期服之列。而今俗或坐於主人兄弟之後。儒先亦不以爲非。此亦坐於主人之後。未知如何。無於禮者之禮。不敢爲之言。

  問。外三寸服。隨其情義之輕重。加制何如。(金萬埈)

答。爲舅喪。情義雖重。本服之外。似難加制。鄙意飮食居處略與常時不同。以申其情則恐或可也。曾聞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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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之敎。如此云。

  問。三年之內有祭無參。而正至朔望之參。與祭之參有別。又當有奠於几筵。則其降神一款。自當如儀乎。只得如初喪因朝奠設饌儀可乎。(金聖河)

答。家禮旣曰禮如朝奠之儀。其無降神可知。

  問。朝夕上食是三年內如事生之意也。然則陳饌一如常時。而虞祭以後則漸以神事。左羹右飯。自是上食時亦當如祭儀乎。

答。嘗聞之。家禮左羹右飯。恐朱子時當時設饌如此。非爲祭時變常而然也。我國則常時左飯右羹。故儒先或於凡祭時亦左飯右羹云。然未葬前。象平時左飯右羹。虞祭以後。從家禮左羹右飯。今日士夫家通行之例也。如何。

  問。登科掃墳。家禮及備要無之。其儀節及祝辭。未知所據。據墓祭儀行之。則當備三獻之儀。而俗例四名日。又有先賢分節隆殺之文。未知何從耶。

答。登科掃墳。後世事。故家禮不言其儀節也。未免從俗行之。則雖三獻行禮無妨。蓋朱子以爲墓祭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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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祭亦無僭云耳如何。

  問。扱深衣前襟於帶。帶卽大帶乎。

答。此帶是小帶云。

  問。易服只言餘有服者去華飾。而不言去冠。不言去冠者。冠是尊服非主人當服齊斬者。則不可不冠而然耶。冠是玄冠。去華飾則在所當去而然耶。

答。古禮去冠。家禮本於溫公書儀。書儀亦曰齊衰以下去帽。家禮雖不明言去冠。而意在其中。沙溪先生曰。當去冠云。

  

問。復衣。浴時去之而不以襲斂。此衣畢竟置之何處乎。俗制。代遺衣疊入於魂魄箱中。其節見於輯覽而不及於備要者。不可從俗之意乎。

答。復衣不用於襲斂。則不過遺衣裳之類。今俗必置于魂魄箱中。則其意以爲此衣是招魂者。恐魂托於衣。然非復之本意。故沙溪先生以必置箱中爲非。

  問。免以布。本爲斂髮。而依溫公儀。期功以下着頭巾。加免於其上。何也。

答。括髮麻免布。古禮也。至唐始被髮。則括髮免非爲束髮也。然溫公時着頭巾。則免無所施。故加於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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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問。古制。親始死。去吉冠。有笄纚。纚亦所以斂髮而如今之網巾。故丘公至有初喪去冠帽。露出網巾。至括髮乃去之說。然則主人被髮者外。凡有服者初變服不去網巾。而至加免乃去耶。

答。笄。簪也。所以安髮者。纚。縰同。以黑繒韜髮作髻者。與網巾不同。丘氏以纚似今之網巾。可疑。今之網巾。如家禮所謂掠頭也。

  問。卑幼者皆再拜云者。本謂主人亦當拜。而其曰孝子不拜。則今當不拜乎。

答。丘儀不拜可疑。沙溪先生疑禮問解言卑幼。則孝子似在其中。

  問。各攙負版一寸。

答。今俗據此各攙一寸之文。以負版懸於辟領之下相去一寸。然以兩邊辟領之闊尺六寸及負版之闊尺八寸計之。則所懸處。負版兩邊出於辟領者各一寸也。辟領兩邊入於負版者各一寸也。攙恐是刺入之義。然考字書攙無明釋。不敢質言耳。

  問。子一人杖。

答。凡童子。勿論男女不杖。而此則無男女昆弟。故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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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雖童子。其一人杖云爾。蓋喪無無主故也。

  問。並通三年云者。從父服斬。通計代受服及申心喪爲三年之謂乎。

答。今服制令云。嫡子未終喪而亡。在小祥前則嫡孫承重者於小祥受服。而通計父在喪時年月。爲三年而除之。在小祥後則申心喪。通計亦然。所謂幷通者。並與父在喪年月而通計爲三年云。父亡在練後則只伸心喪云者。疑禮問解以爲未知恰當否也。蓋嫡子代父之服。爲喪無主祭者故也。司馬操曰。爲練祥禫。祭可無主之者乎。其說實合情禮。代喪有再制之義。則無論父亡在小祥前後。而子皆可制服云。未知如何。

  問。養他子爲後者。雖繼祖禰。亦不服三年乎。

答。唐虞禪。夏殷繼。繼非德衰也。韓文公所謂前定未爭是也。然夏殷適子死。弟乃當先立。至周世愈下。周公制禮。其慮患也尤深。故始立宗法。惟第一長子得爲後。他兄弟不得與焉。是故。庶子本妾子之號。嫡妻所生第二長者。同謂之庶子。遠別於長子也。服制惟正體於上。將所傳重者。父母爲三年。蓋爲子服本期也。而天子諸侯絶旁期。惟爲長子服加崇。而特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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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者。所以卞別於衆子也。是故。禮。立庶子爲後者服期。養他子爲後者服期。皆謂己之繼祖禰者也。庶子則不爲長子服三年。初不與論於此也。

  問。遠月。

答。立爲後。卽更爲制服。如聞喪。以成服爲始。計其月日爲三年。是所謂遠月也。

  問。庶子爲慈母服齊衰三年。

答。無母及父命及慈已。三者備。然後可爲之三年。

  問。凡喪父主之。服問云。父不爲庶子妻爲喪主。

答。奔喪喪服註。父不爲庶子之妻爲喪主。只言庶子之妻。則庶子之喪。父主之亦明矣。今人或庶子有子。則以其子爲主。非也。或依奔喪凡喪父爲主之文。凡子婦之喪皆主之。亦有據。

  問。丈夫婦人爲宗子宗婦齊衰三月。雖小宗之親盡者。亦當服乎。

答。小宗卽繼四世之宗子也。本服緦麻三月。五世則宗毀。不復宗矣。

  問。遣奠時主人位次當在何處乎。

答。主人位次在大輿東南。如向北上。如在殯時。

  問。明器不用則徹脯一節。亦當廢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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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朱子以爲明器不必用。然好禮之家。明器備陳。至入壙時不用則如何。蓋禮有多陳省納之文。依此行之。恐有據。亦不妨於存古之意。未知如何。

  問。喪服傳。有適子者。無適孫。謂適子在。孫不得稱適。而凡謂適孫。卽適子死而孫爲祖後者也。疏又曰。適子有廢疾不得傳重。而如有孫則當立爲祖後。而亦謂之適孫。其所謂立適孫爲祖後者。非通指其死與廢疾者之子乎。大凡喪祭不可無主。而廢疾有輕重。事體有大小。以私家言之。所謂廢疾。猶可杖而卽位。扶而拜興。則尙得以自主。以孫承助。而設令廢疾至不得省視陳具。一伸奠獻則如之何。死與廢疾所以不得承重則一也。而情似有間。不得已立適孫爲後以主其喪祭。則祝稱當如何。

答。帝王家。父廢疾則子代立。宋之光宗,寧宗是也。壽皇之喪。寧崇(一作宗)代父而服。朱子喪服奏可考。以私家言之。今之閔愼父廢疾。故閔愼代其父而服其祖服。自朝家非之。至於竄謫。然禮有明文矣。蓋廢疾與老而傳略同。士昏禮註。七十。老而傳。八十。齊斬之事不及。若是者。子代其父爲宗子云。以其喪不可無主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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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廢疾如全身不收。或狂易不省人事。然後子可以代其父矣。至於遞傳神主。則朱子語類曰。或問七十老而傳。則嫡子嫡孫主祭。如此則廟中神主都用改換。作嫡子嫡孫名奉祀。然父母猶在。於心安乎。曰然。此等也難行也。且得躬親耳云。據此則雖代其父服。而神主則不可遷矣。神主不遷則其祝辭措語。以告代父之意。可知也。

  問。適孫若適曾孫服祖曾祖服斬衰三年畢。其當祧之主。一時遞遷乎。

答。當祧之主一時遞遷。於心未安。然禮意如此。不可違耳。

  問。擊蒙要訣時祭條。魚肉各一楪。下小註。魚肉當用新鮮生物。然則祭當用生魚肉乎。凡祭不用而此獨用乎。

答。祭貴血食。故擊蒙要訣用生魚生肉。然家禮之意。用常時之饌。故沙溪先生家用魚湯肉湯。今士夫家或用魚膾肉膾。亦有意思耳。

  問。謹按備要。大斂衾二。並有絮。一以承籍。一以覆之。所謂覆之云者。覆在大殮後入棺前乎。大斂後卽爲入棺。則此一衾他無的施處。俗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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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蓋。多用於納棺實塞之上。殆此類乎。或謂之侇衾。非歟。

答。衾有絮。一以覆之者。入棺之前所以覆尸者也。入棺時散衣不足。則用此衾以實棺可也。所謂俗用覆之於棺中實塞之上者。嘗見士夫家以色繪一幅如棺之長。覆之於散衣之上。禮雖無文。用亦無妨。然謂之此衾有絮者則非也。且侇衾卽家禮所謂覆柩以衣者。仍隨而入壙也。非謂此衾有絮者也。

  問。喪服小記。降而緦小功者稅之。而曾子曰。小功不稅者何耶。

答。喪服小記註。檀弓所言小功不稅。是正服小功。非爲降也。凡降服者重於正服。檀弓。曾子曰。小功不稅則是遠兄弟終無服也。其可乎。註。若是則再從兄弟之死。在遠者聞之恒後時則終無服矣。此據正服小功也。馬氏曰。曾子於喪道。有過乎哀。是以疑於此。然小功之服。雖不必稅。而稅之者。禮之所不禁也。

  問。慰人妾子所生母狀。不下先妣字。則所稱當如何。

答。五峯稱妾母爲小母。見喪禮備要。

  問。祭之廢尸自何代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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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未有攷。然周之後未見用屍之文。恐秦漢始廢矣。

  問。偕喪者以斬衰葬母者。以父未葬不敢變服也。則母喪成服之日。亦服其斬而待葬制服耶。

答。父喪中遭母喪。成服後還着斬衰服。雖母葬之時。因服斬衰。但祭時各服其服耳。

  問。成踊云者。有數存乎。抑亦無算之謂耶。

答。問喪動屍擧柩。哭踊無數。註。踊本有數。此言無數者。又在常節之外也。踊數可考。

  問。齊衰之喪。因喪服以冠。則只一加而餘儀並廢乎。

答。雜記。旣冠於此。入哭踊者三。乃出。

  問。禮有古今之異宜。其宜者不惟從之。而必究其所以宜。其不宜者不惟不從。而又究其所以不。宜然後有以見聖人制禮之本意。而方可趨時之宜。如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歸殯反于君所之類。大逕庭於今世。所以然者何。豈以古者卿大夫世受爵祿。有衰麻從政之事而然耶。喪大記。父母之喪。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如此之類。皆當活看。而朱子引以爲居喪之儀。亦只是愛禮存羊底意思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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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君父一也。在禮君尤嚴。喪制固當如此。而古禮廢。而至於我國。君喪大小臣民皆爲三年之制。而無等殺之節。公卿亦不具絰杖。失禮意矣。今則殯其親而反于君所之禮。恐不可行也。

  問。呂正獻,張待制皆是魯參政宗道之壻。而待制之女實爲滎公夫人。古制則然矣。而但從母兄弟服緦之法。其來已久。則何獨滎公時猶有其制。而廢昏設防。果自何代耶。

答。禮。外屬小功以上。不得娶也。緦麻之親可知也。姨之子舅之子相爲夫婦。故不但呂滎公家如此也。至於朱子。以其壻黃榦之子爲孫壻也。我國則外孫見養於外祖家多矣。其視內外情之所親事之相管。殆無異焉。故相爲婚家之禮。不得行矣。此則近於胡俗。然亦不可卒變。須是好禮之家先明內外家之分。秦贅之風。一切禁絶。又有以嚴其深宮高門。分別外內之禮。然後姨兄弟相爲夫婦之禮。始可以行矣。

  問。辟領何以謂之適乎。未諭其名義。敢稟。

答。適。主也。謂孝子之心適主於此也。見記註可考。

  問。冠禮迎賓升堂之後。將冠者卽出房南面。則下文所謂賓揖將冠者出房。何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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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揖字當釋於出房之下。

  問。加冠之後。贊者以巾跪進。賓受加之。此巾贊者何時受來耶。

答。贊者亦已受巾於執事以冠巾盤進之時矣。

  問。三加言徹帽。再加不言徹巾。何也。

答。丘儀。贊者徹冠巾。賓跪加帽子。按此補家禮之未備者。

  問。神道尙右而人道尙左。陰陽之別也。古人尙右而今人尙左。古今之異也。東階曰阼階。主人之位也。西階曰賓階。賓客之位也。則以東階爲尊而然耶。爲卑而然耶。以爲尊乎則與賓爲禮。固當辭尊居卑。以爲卑乎則衆主人不敢由阼階。願聞其義。

答。東階自是主人之階。不以尊卑論也。衆兄弟不由阼階者。以主人之階故避之也。蓋宗適之義嚴也。

  問。喪禮小斂。遷屍床于堂中之後。哭者復位。位卽上文憑尸之位也。設奠斟酒。卑幼者皆再拜。亦仍復位之位而拜乎。

答。復位非憑尸之位也。乃襲條主人以下爲位而哭之位也。卑幼者再拜。亦於其位而拜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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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喪無貴賤皆有銘旌。妾稱當如何。

答。沙溪先生曰。妾之銘旌。當稱某姓之柩。或曰氏與姓同。貴賤通用。王后喪曰某氏。士大夫妻喪亦曰某氏。妾無不得稱氏之義。未知是否。

  問。儀禮疏曰。設奠于尸東。以其始死未忍異於生時。設食於東乎。

答。神位在奧。東非神位也。而小斂設奠于屍東者。始死猶生事之。不忍卽爲鬼神事云爾。若設於西。則是以神事之而異於生也。所謂未忍異於生者。蓋取必東之義。豈古人生時飮食必於東。故云然耶未有考。不敢質言。

  問。女君於妾。報服則重。降之則嫌。所以嫌者何義。

答。喪服傳疏。若降之大功小功。則似舅姑爲適庶婦之嫌。故使女君爲妾無服也。可考。

  問。大傳服術有六。其二曰尊尊。疏謂尊尊者君爲首。次公卿大夫。古者爲公卿大夫亦有服乎。

答。室老應有服。可考通典魏令官長卒。官吏皆齊衰。葬訖除之。晉令史齊衰理事。亦一證也。

  問。檀弓所謂不稅。旣聞命矣。第其降服者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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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服。未知何義。以期而降在小功者。固重於正服小功也。以小功而降在緦者。亦重於正服小功耶。

答。降服重於正服者。以其正服素輕。而以殤而降者愈親故也。然此以其服同等而言也。非謂降在緦者重於正服小功也。

  問。爲師弔服加麻。其制可考於瓊山所引黃,王,金三子之爲師。而金尤詳。但王冠加絲武而不言絰。金加絰于白巾而不言武。武與絰亦可偏廢而然耶。如喪服所謂朋友麻。奔喪所謂嫂叔及婦人降而無服者麻。皆謂弔服而加絰。則其制之異同。不甚相遠也耶。

答。黃,王,金三子所制師服。大同而小異。今之行禮者。多用金履祥之制。未知如何。弔服加麻者。古今衣服異制。然大槩衣白而加環絰於首歟。

  問。孔子不以玄冠弔。去玄冠則當着何樣冠歟。白巾爲古者弔服之冠。今之弔者雖不可着。而至如同五世祖者皆袒免之類。亦當弔服。則白巾在所當加。何如。且凡禮中所謂弔服云者。必爲之加麻。則彼袒免之類。今當準古禮加麻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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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亦略倣古制。白巾白帶而臨其殯窆乎。

答。旣曰不以玄冠。則其爲白可知。古之冠制。未有所考。五世袒免之類。倣古弔服之制而臨其窆葬。豈不可也。

  問。 國喪中書院祭享時所服。當用何服色耶。(崇賢書院齋任)

答。孤靑祠宇還安祭告時。儒生以白巾行之無疑。蓋初不告於朱子廟故也。然示敎 國葬卒哭後館學以黑衣巾居齋。乃近日已行之制。則未知他邑書院只以我國先儒而屍祝之者。春部亦許以黑衣巾居齋耶。更須詢問爲之如何。權安講堂。還安祠宇告辭。不用酒果。則亦不用年月日常規。若據祠堂出主告辭。前製鄙文謹以酒果以下。改以敢告可也。

  問。人有娶養祖母之從孫女者。泛言之則是外六寸妹也。然旣是義族又無服之人。則恐無罪律。於義如何也。伏乞下敎如何。近俗建後者。多有以妻邊近族先爲結昏。後爲繼後者。此則異於是。旣爲繼后之後。如是爲昏。方欲治罪。故敢此稟達。(趙根)

答。禮法之說。爲世所諱。不欲更言。然勤問如此。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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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然。禮意。外族小功以上。不許嫁娶。國俗過厚。雖異姓遠族。不嗣爲兄弟。然所示之人治罪則無可據矣。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