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401
卷7
江華 御史時書啓(甲辰三月)
臣竊見本府各倉元穀之外。亦有會外耗穀。混入其中。此物雖自元穀中出來。名以會外。則便是本府私用。而一庫相雜。事理不當叱分不喩。況倉穀消縮之患。恒在於開庫之際。庫子輩得緣爲姦。而本府日用。專資於耗穀。故以致開倉頻數。禁察雖嚴。偸竊難防。元穀之滲漏。實由於此是白乎等以。今此反庫之時。除出會外耗穀。別儲一處。使不得混雜於元穀爲白乎旀。且本府軍兵除番米每年所捧。常不下於一千累百石之數。當初 朝家爲慮本府用度之煩。許令捐出此米。補用於諸般朔下。而用後會減於戶曹。則其意有在是白去乙。從前本府視爲私物。直自官廳句管收捧。任意費用。無所分別。例以若干用餘。歸之軍餉爲白臥乎所。揆之事體。殊甚未安是白乎等以。今方考出其見存實數。計量移入於軍儲爲白置。蓋此兩事。一以防元穀侵損之害。一以杜軍米濫費之弊爲白在果。但慮日後或不無循舊襲謬之弊。必有 啓下分付。然後乃可得以永久遵行是白齊。仍念本府會外米穀多至二萬石。凡百需用。自當支給。與
當初許用軍米之時。其勢懸殊是白置。自今每年軍米。照數會錄於元穀中。一切勿許擅用爲白遣。如有大段功役。本府難可獨當者。則別爲啓請取用。似爲得宜。區區愚見。並此陳達。請 令廟堂商量裁處爲白只爲。
備邊司 啓目粘連 啓下是白有亦。本府陞號之初。官廳所納之物。一切蠲罷上番軍士沒數除番。許屬本府。使之作米收捧。以爲凡百所用之需。隨其用餘多少。會錄當初議定。意非偶然叱分不喩。行之累十年。到今變更。亦未安當爲白置。仍舊施行。而每年耗米乙良置。亦軍米例用下之外餘數。則狀 啓會錄似當。留守處。並以分付何如。(啓依允。)
江華 御史時書啓[又]
臣於受 命之後。中路滯雨。十九日。得達江華府。軍餉及庫。爲先擧行是白在果。本府斛子。有新舊兩件是白去乙。問其緣由。則以爲兩皆戶曹所造。而舊斛受來。在於丙申年。新斛受來。在於上年八月。新斛比舊斛。其大添加四升許。而準是如爲白去乙。臣親審較量。則果如其言是白置。舊斛所捧之米穀。今以新
斛改量。則無論欠縮之有無。事理決然。不當是白乎等以。舊斛所俸。則以舊斛改量。而新捧之穀。則以新斛改量爲白乎旀。且考見軍餉置簿。則己亥庚子兩年米一萬二千五百四十一石九斗零。係是五六年陳久之米。而在內倉者。六千八百十二石九斗零。在外倉者。五千七百二十九石零是白去乙。內倉所儲者。除出三千七百十九石五斗五升。反庫之時。爲先分給於本府民結。而留其餘。以爲從後加給之地爲白乎旀。此外外倉所儲者五千七百二十九石零段置。亦當依前例移轉改色是白去乎。卽今海路已通。舟楫往來。若趁此反庫之日。仍爲移轉。則出庫計量之後。直給於所受各邑。不但省本府勞民之弊。亦且簡便於反庫之役是白置。糶糴之事。非臣所任是白乎矣。當初 廟堂以反庫時移轉之意。定奪於 榻前是白乎等以。玆與守臣相議馳 啓爲白去乎。請 令廟堂。依例分排於京畿,黃海兩道。使該道守令。親自受去。俾無監色等中間消耗之弊爲白只爲。
備邊司 啓目粘連 啓下是白有亦。年例移轉。此時分給。則及庫之際。事甚簡便是白置。海西各邑。移轉乙良。知會該道監司。使之趁卽受去爲白
乎旀。畿邑段。前頭 陵幸不遠。境內舡隻。勢難出用於他役。 擧動過後。卽令受去爲白乎矣。其中如有願受之邑。則爲先分給亦當。以此等意。京畿,黃海兩道監司處。幷以分付何如。 (啓依允)
江華 御史時書啓[又]
軍器點視段。當在於軍餉畢反庫之後是白在果。竊念江都備御之具。莫先於戰舡。戰舡器械。視他軍器。尤似緊重。所當一體點視。而臣之所受事目中。獨無此一款是白有置。臣之愚意以爲 朝廷旣遣御史。則凡島內所設各鎭堡戰舡器械。勿論本府與水營所屬。一一考察其虛實精否。不但事體之當然。平時若不勅礪。則恐難得力於倉卒之際是白乎矣。此事旣無 朝旨。有不敢擅便是白去乎。請 令廟堂商量指輝爲白乎矣。如以臣言爲可。則各鎭堡戰舡器械等物置簿。亦令該曹謄出下送。以爲憑點之地爲白只爲。
備邊司粘連 啓下是白有亦。江華所在各鎭浦戰舡器械等物。並皆點看。殊甚得宜爲白置。依狀 啓施行爲白乎矣。戰舡器械成冊。令該曹下送何如。 (啓依允。)
江華 御史時書啓[又]
本府外倉所儲己庚陳米。僅五千七百二十九石。故今年移轉之數。比常年頗少是白如乎。臣竊聞近邑民情。皆以不能均及於民結爲言叱分不喩。各官或有移牒於臣。願爲加得者是白乎矣。此非臣之所敢擅行。何以爲之爲白乎乙喩。請 令廟堂。商量指揮爲白乎旀。且臣竊念本府軍餉通計米雜穀。其數十四萬一千餘石。而臣之已反庫者。五萬三千九百餘石是白在果。五萬三千九百餘石之中。欠縮之數已至七百數十石。前頭各倉虛實。雖不可預料。以此推之。則十四萬一千餘石之內。所縮將不下二千之數是白齊。軍糧百石。爲二百五十人一月之食。而今此所縮。若不止於累百石。則數年之內。勢難塡補。此亦不可不預慮是白置。臣意則趁此移轉未受之前。自備局行會於京畿黃海兩道。訪問民情。如有願受還上之邑。則加出辛丑米從其所願。量給多少。使之依例備耗來納。而秋捧之後。盡人於軍儲。則不過二三年。自當充足於欠縮之數。此事似合於便宜之道是白去乎。移轉所受各官。不數日。當爲來到是白乎等以。敢此馳 啓。恭竢裁處爲白臥乎事。
備邊司粘連 啓下是白有亦。京畿各邑。願爲加受移轉者乙良。從其所願。題給宜當。令京畿監司詢問成冊。移送本司及江華府爲白乎矣。秋成還納之時。例有難備之怨。斟酌定數。俾不至過多而耗數。幷以備納之意。預爲明白知委爲白乎旀。黃海道移轉受去各邑段置。亦當依京畿例施行。以此意兩道監司處。並爲分付何如。 (啓依允。)
書啓別單
臣伏奉 聖旨。備使江都。以二月十四日。辭 陛而行。凡閱八十餘日。始克復 命。而所幹軍餉軍器等事。謹已遵依事目。詳究其虛實精否。分段列錄。各具別幅。(軍餉反庫別單一。 軍餉執頉別單一。 雜物點考別單一。 各衙門軍器點考別單一。軍器點考別單一。 軍器執水營所屬三鎭戰舡軍器點考別單一。 頉別單一。)敢此投進。以備 睿照。仍竊伏念 國家恃此金湯。爲緩急必歸之地。峙糧儲器。積有歲月。其於陰雨之計。可謂講之有素。而然於其間。亦不無疏漏之可議與弊端之可言者。故臣猥以淺見愚慮。條列如左。而然文字所陳。有不能詳盡。擬於備局例 見之日。得近 前席。一一面 奏。恭竢 指揮。臣竊見江都形勢。四面海岸平夷。往來舟楫。處處接泊。備
御之難。正在於此。須於沿海一帶。多設壁壘。而使間距不遠。聲勢相依。入守諸軍。得以據此爲備。然後方可爲萬全必守之地。且其壁壘不必石築。不必過高。用土厚築。高可一丈。則亦足以有裕於捍蔽。此擧似不至於煩擾聽聞。唯在 朝廷之留意善處。 (付搮)徐凡保障之地。皆有所屬列邑軍兵。有事則徵發入守。而獨江都無此規模。竊想 朝廷非不慮此。或有意思存乎其間。而以臣計之。恐未免爲失之疏略也。京畿,黃海道郡縣之旁隣於江都者。皆是一葦相通之地近者。呼喚可集。遠亦不出一二日而往還。若以諸邑編伍之卒。屬之江都使管束。預定號令常行。一如他處保障之例。則先事有備。庶無倉卒失御之患。丁丑之事。可以鑑矣。乞令 廟堂深思熟計。早行裁處(付標)已行。
江都水勢甚急。往來舟楫。必隨潮上下。不得強容人力。必須多置戰舡於水上水下。然後緩急之際。可以候潮進退。或上或下。以之觀勢應變。而月串,濟物,龍津,草芝,廣城,昇天,寅火諸鎭堡。元無戰舡。但給備局舡雙。使之設防牌爲兵舡。其制齟齬。不似戰舡之完備。而每年自春至冬。長以漁採出去。亦非不時待變
之道。今宜優造戰舡。分授各鎭。以爲倉卒備御之具。臣得聞本府民人傳說。則丁丑之變。敵舡二隻。爲井浦戰舡所盪覆云。戰舡之利於此亦可見矣。 朝家多事。雖不遑於此等事。然亦不可不預爲之經紀也。 (付標)徐。
一。凡軍餉之儲。所以預擬。臨急取食者。不可不精備。而江都大同收米及還上所捧之米。雖以可食米爲名。不但色麤。間有米租相雜者。其所謂白米亦多麤米。若此之類。必須一番舂過後可食。殊可寒心。至如各官移轉來納之米及兩湖大同之米。則皆是精鑿絜白者。而本府文書。多以可米入錄。尤甚無據。宜令本府自今可米二字。勿爲行用於文書。而收米還米。必以色白者捧上。俾不得苟充軍餉如前之爲。 (付標)行。
一。江都米移轉之規。爲近日各邑之巨弊。蓋緣各倉庫子輩。視軍餉無甚關重。但知此物。例歸於各邑。恣意偸竊。無復畏忌。及當移轉。例以不實之石。充給其數。故各邑受去之時。旣不得盈斛之米。收捧之際。友爲加備而准納。糶糴之不均。民情之不便。未有甚於此者。夫移轉之擧無他。所以逐年改色。使無陳腐而
已。如可改色。豈必移轉各邑而後爲善也。兩湖大同上納之米。每歲必經過江都而來。若令該廳留置大同米於江都。換取江都米。運致京倉。以備國用。則軍餉自無陳仍之患。而各邑亦無怨苦之弊。順勢善變。恐無過於此者。伏乞 詢之廟堂。商量財處 (付標)徐。
一。各倉元穀典會外。同入一庫。而開閉頻數處。則所縮甚多。若專入一庫。而封鎖完固處則准數無欠。蓋其消耗之患。恒由於開庫之際。庫子輩得綠(一作緣)爲奸故耳。反庫之時爲慮此弊。別置會外於一庫。使不得混雜於元穀。而但恐日後。或不免仍循舊套。宜令本府因此爲例行之永久。 (付標)行。
一。各倉近年之穀。間間有舊穀相雜者。此蓋入庫之時。不能分年各置限截兩間。以致如此。而且聞自前糶糴之時。或有限滿應改之穀。未盡分給。而因其開庫。不分年條。從便換給之事云謂。宜申勅本府。必須區別年條。以次改色。俾無如前之弊。 (付標)行。
一。江都。地瘠民貧。唯以受糶爲事。而官員亦不忍牢拒。始緣分給過多。後致逋欠漸滋。蓋一年所給之數。常不下二萬石。故雖盡竭一島民田之所出。猶未足以了納公債。其弊亦不可不慮。自今每於分糴之時。
定其石數啓 聞。後開倉。如南漢之例。恐爲得宜。 (付標)行。
一。各倉蓋瓦。多有雨漏處。而四壁亦不堅築腐朽。偸竊之患。實由於此。宜令本府。審察各倉。趁及此時。改瓦築壁十分完固。俾不至霾雨所傷。 (付標)行。
一。軍餉之分授各堡。其意蓋欲存本取息。使本堡。得以資用。而前後別將。皆是本府之人。每當糶糴。應給土兵之外。又爲分貸於鄕里顏情之地。及其收捧之際。不能一一徵納。以致逋久積多。旣不足以利益於本堡。反有以損害公穀。宜令本府。自今還收各堡軍餉。輸入各倉。俾無後日之弊。 (付標。仍前留置各堡糶糴。而每年捧不捧。自本府檢督。報之備局。摘奸有頉。則別將及府官。各別論罪。)
一。各樣火器見存之數。雖似優餘。然試以沿海備御之所。參量其所用多少。則猶有所不足。不可不預先料理。加備其數。而其中拂狼機。則以五子砲迭相放火。最合於急遽之用。別爲優造。恐爲得宜。 (付標)行。
一。火器中如小小黃字砲。小小碗口昃字砲等物。皆是久遠之制。而砲穴旣窄。納藥亦少。其放火飛丸。不能遠及。比他火器最劣。若令毀破此等小小諸砲。添補於火器鑄成之役。則恐爲有益於實用矣。 (付標)徐。
一。大小火器。其制各異。其所用諸具亦名異。而今臣點視各鎭之時。使出某砲。則不知某制爲某砲。使出某砲所用諸具。則不知某物爲某砲之用。至於鐵丸藥升等物。不分各砲所用。而混合大小。都計其數。試以鐵丸。納諸砲口。則多不相稱。又有火器數少。而諸具過多者。或有火器數多。而諸具不足者。顚倒錯雜。無物不然。蓋緣分授之時。本府不能精別各樣軍物諸具。而各鎭亦不能詳知各樣軍物諸具。分授之後。本府置之度外。絶無點察之擧。而各鎭委諸庫中。亦無理整之事。以致彼此但記其數。不知其所以爲用。故其中雖有易辨之物。亦不能措置。執頉中所謂未備者。皆此類也。今宜申勅本府。一一看閱。增其不足。正其謬誤。使名數備具。條理分明。雖以鎭卒之愚迷。亦知某某火器與某某諸具。無事之時。十分慣熟。然後庶無倉卒失措之患矣。 (付標)行。
一。本府別破陣。其設已久。初非偶然之意。而前後官員。意見各異。或講才而汰減其元額。或考案而還充其舊數。至於勸課成就之方。蓋絶無而僅有。以此渠輩。亦不肯專心鍊習。百人之中。解識砲方者。不過數人。夫火器非如恒用軍器。若無素所熱(一作熟)習之人。特一
無用之物。臨急何賴。且於各鎭皆有分定別破陣。使之各自句管。常常講習砲方。而但存其名實無所爲。臣意欲望 朝廷令本府。量度各處分屬之數。而定其名額。案報備局。有闕隨塡。又爲之常加勸課。勉其成就。不專以講文爲事。而必以手法生熟。第次優劣。以之奬罰。時或招集京下。試其成才。而拔其尤者。別樣施賞。則渠輩必將競奮爭。能知所自勉。終有成就之實效矣。 (付標)行。
一。本府及各鎭軍器。其數旣多。而且其火藥鉛丸之樻。各樣火砲之類。皆是斤兩甚重。難於運轉者也。時平則不過藏守無毀而已。事急則所當分移各處。散給諸軍。而如使肩擔手持。其勢有所不遑。不可不預辦運轉之具。宜令本府。別制小車可容數人挽曳者數十輛。分置府內及各鎭。以備倉卒之用也。 (付標)行。
一。臣竊見江華所屬月串,濟物,龍津,草芝四鎭。刱設之時。不得充給水軍。但令各鎭募入人丁。給價代立。而價布則自兵曹每月各給九十疋。使之雇立二十名。此雖不足。猶得以支撑。間因一邊將之犯贓。本府遂行減殺。一月但給十九名價布。留儲其餘於本鎭。名曰留布。使本鎭不敢擅用。損削拘切。事多不便。而
雇立十九名之中。軍官色吏樵汲炊飯使喚之類。實當其數。更無餘地。而其所授各樣軍器。則倍多於三南巨邑。此外又有數三舡隻。以此形勢。雖責之以經紀軍飭。有不可得。其募兵之屬。又皆流移無根之人。素無固志。脫有事變。將何以得力。 國家之所以設置關防。其意有在。而凋弊疏虞若此之甚。誠不可不深思而善變也。臣意以爲水軍。則今難准數充給。而給布雇立。亦出於一時苟簡。非永久可繼之道。若以京幾,黃海兩道近邑之陸軍。畫給於各鎭。使之輪回入番。而每年一度聚會。鍊習於信地。以爲臨急入防之地。則給價之與給軍。在兵曹。固無損益於前後。而以備御之道言之。良民正軍。不比募立流人。其得失利害。相去懸絶。且聞安興。亦有陸軍畫給之例云。伏乞 朝廷深加商量。速爲變通。至於四堡。元無管下軍卒。故自本府除出各鎭軍布。月給二十疋於各堡雇立六七人。其不成模樣甚矣。其中廣城,昇天,寅火。則地勢之要害。軍器之數多。無異於四鎭。而草草權設。尤非得計。亦宜陞爲萬戶。而畫給陸軍。使得以效力於緩急矣。臣又念四鎭,三堡陸軍畫給之數。若以每鎭一月三十名爲限。則通一年應給三百六十名。
合以計之。則爲二千五百二十名。以二千五百二十名軍丁。團束於江都。固有得於陰雨之計。而況海西戎政。拋棄已久。因此而有所管攝。亦合便宜。區區愚見。敢此陳 聞。 (付標。待留守上來。稟處。)
一。江華所屬各鎭邊將之料。每朔。只給米十八斗。太九斗。其數不及於京哨官之料。邊將職秩雖卑。乃是 朝廷差任之人。而廩食之薄略如此。殊損 國家待下之體。請 令該曹稟處。 (付標。待留守上來。稟處)
一。各鎭軍器之儲置。不但爲本鎭備御之具。有事則入守諸軍。皆得以資用爲。德浦,非浦,鐵串三處軍器。其數太少。點閱之際。不似邊鎭模樣。所當添給各樣軍器及火砲等物。使之常時看護修補。以爲緩急取用之地。請 令該曹稟處。以本府所儲。量加移給。 (付標。)
一。鐵串藏舡之所。地面旣高。堀鑿亦淺。每當一月兩弦潮殺之時。則貼地不得運動。猝然遇變。何以得力。謂宜 分付該營。相視形勢便否。如無移改之處。則仍舊深鑿。雖當兩鉉潮水相通。俾得以應急發舡。而且德浦藏舡處。雖勝於鐵串。猶未免強時水縮之患。亦宜稍加堀鑿。以便運用。 (付標)行。
一。三鎭雖設在江華境內。而爲水營管屬。故本府旣無看勅之事。水營從前又無巡審之擧。以此處於兩間。優遊自便。不念職責。慢棄軍務。其爲疏闊。甚於他鎭。水營之不爲巡審。雖未知其故。合有警責。以爲後日之戒矣。 (付標)行。
一。江華案付水軍等。累次訴冤。詳聽其言。則以爲他道水軍。各有奉足。番布辦出。其勢不難。本府水軍。則奉足旣不得充定。而三疋番布。則一家之內。父子兄弟。逐名備納。故雖賣田鬻牛。猶患不足。家產蕩然。無以爲生。願得減其番布一疋。以爲保存之地云。蓋旣無奉足。獨當三疋之役。則宜有所稱冤。而減布之願亦甚矜惻。事係民情。不敢不達。 (付標)今姑勿施。
江華府軍餉反庫別單(銀布附錄於下)
一。軍餉元數。以冬等會案所載及今春會案添入者。合以算之。先起摠數而後。分未捧與留庫。留庫之中。又以反庫後實數及虛錄無面量縮腐朽之數。區別開錄。如左。
一。江華府癸卯條。田稅米太及大同收米。則收捧在於反庫之後。故不入此中。
一。反庫之時。抽栍試量。似欠詳悉。故每庫先量數十
石。審知其石子歉實之如何。然後計數出庫。一一揀別。取其歉石置子一邊。盡爲改量准斛。以充入庫實數。
一。出庫時石數元無者。名以無面。改量時所縮者。名以量縮。而無面之中。偸竊見捉之數。量縮之中。和水米捧上之事及其腐朽麤米之類。則詳錄於執頉別單。
一。取見本府文書。則己亥管餉米未捧七十四石。長木價米未捧二十石及庚子年縮太未捧九十五石。虛錄於會案中。而今番反庫時。本府以會外米太。已爲充補。故果皆准數無頉。然其虛錄一款。不敢掩沒。亦爲査錄於執頉別單。
一。各庫中落板米太。簸去塵藁。先補改量之縮。有餘則又塡無面之數。
一。一倉之中。庫名雖殊。年條旣同。而出庫之數。一嬴一縮。參考合計。恰當元數。則以其餘者。補其不足。至於庫名各異。年條又別。而本庫元數旣准之外。又有落板米太。則此不當推移於他庫。故名以剩米剩太。附錄于下端。
一。反庫後。本府還上及各官移轉之數。自有本府文
書。故此不幷錄。
云云。
各鎭別備軍餉
臣竊見月串,濟物,草芝三鎭。皆有別備軍餉。問其所由來。則判書洪重普爲留守時。許令本鎭除出留布。措備軍餉。每歲糶糴。常存元數。而給其耗數於本鎭。以資需用云。旣以軍布作米。則不當見漏於軍餉。會案。故詳具其數。附錄于此。請 令該曹。自今入錄會案。而但其常存元數。許用其耗。則一從前例。恐爲得宜。
銀布秩
云云。
右銀子一萬三千兩分入七樻。而本府無量銀稱子。不得稱量。七樻中抽栍開見。則封署宛然無可疑者。故還爲堅封入庫。
備邊司 啓目粘連 啓下是白有亦。江華府軍餉反庫別單中。各樣未捧米太都合五千一百四十三石零是如爲白有置。本府各年還上未捧。則不府自當待秋准捧是白在果。旣有他道各邑未捧之米。又有煙軍作米 山陵都監貸下等名目。
此亦本府不爲督捧之致是白乎喩。着令本府。趁速推徵於應徵之處爲白乎旀。各鎭別備軍餉。初出於洪重普爲留守時。許令措備糶糴。常存元數。而給其耗數於本鎭。以資需用是如爲白昆。依御史書 啓。本米則令該曹錄於軍餉會案。而許用其耗數。似爲便當。以此分付何如。 (啓依允。)
江華府軍餉執頉別單
臣伏見事目。反庫時。逐石看色。或腐朽或非可食。未及有虛錄無面。改量欠縮之事。當該官員。査出監色囚禁。分秩開錄啓 聞。以爲重究之地者。臣謹依此抄出各樣執頉之類。計其石數。考其年條。一一具錄。而當該官員。以其姓名及在任年月。詳記其下。至於監官色吏庫子使人等。則別爲一錄。連附以 啓。
本府
云云。
右各年還上未捧。本府每於會案。詳錄其數。報知於戶曹。此與虛錄有異。故當該官員。姑不擧論。但其未捧之數。至此之多。則似難全然置之。而亦宜申飭本府。待秋准捧。唯在 朝廷酌處。
己亥米量縮云云。
凡量縮之類。一庫中。或有完石。或有歉石。則歉石所縮。自當歸之於庫子輩之偸竊。而壬寅米甲倉所捧者。則全數改量。而累千石之中。無一石准斛者。每石所縮。或三四升或五六升或七八升。自初至終。一般相似。其縮至於八十餘石。又問間有凝結作塊 米。此非偸竊所致。蓋由於當該官員誤捧和水米。經年之後。漸至消縮而然矣。
癸卯米量縮。甲倉,玉倉合三百云云。(同年六月以前所捧。)
右癸卯米元數九千十一石零。盡數改量。則無一石准斛。而所縮多至三百二十餘石。蓋其每石減縮。與上項壬寅米略同。而凝結作塊之狀。殆有甚焉。考見捧上文書。則皆是兩湖大同米所捧。而其和水痕跡。十分明白。近來京外此弊。日以益甚。殊極寒心。恐不當論責監捧官吏。而止其該邑來納之監色。亦當有一番懲治之擧矣。
癸卯未量縮云云。 司倉。(同年六月以後所捧。)
當該留守權堣 年月。見上。(按權堣之遞去。在於還上太半未奉之前。而郞官畢捧。此一款執頉。似不可專責矣。)
己亥虛錄云云。
右己亥壬寅虛錄之數。今番反庫時。本府以會外米
太。已爲充補。故其虛錄本數。則使之移錄於會外文書矣。
己亥米無面云云
臣竊念倉舍兩漏。而以致腐朽。誤捧濕米。而以致量縮。及其虛錄之失。未捧之罪。皆當論責於當該官員。而至如無面。專由於下隷偸竊之故。實非當初所捧之官可得而知者。所當删此一款於官員査論之中。而亦不敢違越事目。別爲抄出。以備 朝廷參酌處置。
昇天堡
云云。
本堡未捧虛錄之外。腐朽之米。至於此多。見之駭訝。詳問其由。則上年豐德移轉來納之時。別將韓仁佐利其舡價。請於本府留守權堣。移關豐德。以其兵舡載來。而所載之米。舟傾水入。七百餘石。幾盡傷濕。僅僅曬乾。納於本府。而其中未乾之米。則爲本府所却。故盡出堡儲軍餉。換充其數。以其未乾之米。留置本堡。而旣不告於本府。又不言於臣。及至反庫之時。四十一石。盡爲腐朽。蓋各官移轉。曾無本府許令各鎭受價載來之規。此路一開。必有後弊。權堣所爲。殊甚
不當。而韓仁佐之換出所授軍餉。移充移轉之數。掩置未乾之米。致有腐朽之患。尤極痛惡。不但究勘本犯而止。其府朽之米。宜令本府督責改備。計數准捧。俾無軍餉欠闕之弊。
寅火堡
云云。
上項執頉中。米租相雜云者。米一斗內。租或二三合或五六七八合。其最多者。至於一升許。看色之際。累試皆然。而其中癸卯米爲尤甚矣。臣取見前留守權堣重記。則各堡軍餉准數入錄。而及庫覈實。則未捧甚多。其虛錄之事。當責於本府。而未捧之罪。則當責於各堡矣。
各倉監官色吏,庫子,使人等査出秩。
各倉無面偸竊量縮腐朽之類。分年列錄而抄出。當該監官色吏,庫子,使人等姓名。附于其下。又其欠縮多少。罪犯輕重。皆繫於差任之久近。故考其年月。幷爲詳錄。以爲 朝廷憑究處置之地。(各倉監色則幷依事目囚禁)
司倉
云云。
偸竊
荒字庫米七石。割破偸出。而所偸之數。每石計可五六斗許。又東二庫米四石。自東一庫樑上割破偸出。而每石所偸。亦幾三四斗。現露之後。兩庫庫子,使人等。爲先刑推。姑爲放送。以竢 朝廷參酌處置。
甲倉
云云
偸竊
日字庫近壁所積之米五十石。刀割綱結。盡爲偸出。但留空石於庫中。見其後壁一處。穿開大孔。容人出入。而自外編木着泥。內面則不爲合壁。穴前落米鋪地。不能掩其痕迹。又自此庫。從樑踰入荒字庫。割破七石而偸出。兩庫所偸之數。通計爲五十七石。其緣壁偸竊。着泥掩迹之狀。決非一二人所爲。故反庫之後。本倉監官色吏,庫子,使人等。幷爲囚禁。蓋庫子,使人輩。皆是倉底居生之人。凡有偸竊自有相應之勢。必無不知之理。若嚴加按訊。則正犯不難得矣。來字庫後壁。亦穿一穴。容人兩手出入。而當穴二石米。刀割偸出者。計可十餘斗。監色,庫子,使人等捉囚之後。聞本府。因監官所告。捕得偸竊人通津車先承者。方
爲牢囚云。
玉倉量縮云云
此倉量縮。旣是和水米捧上所致。則與無面有間。故監色依事目囚禁。而庫子輩刑推後放送。不爲査 啓。
臣竊念江都軍餉偸竊欠縮之說。不待反庫。而行路之人亦所共言。特 朝家未嘗有懲治之擧耳。今此反庫實數。十年來所未有者。不可不因此爲始嚴立科條。使有罪者。不得倖免。方可爲他日之警。上項偸竊干犯監色,庫子,使人等。宜 令攸司捉致京獄。各別按訊。究得正犯。依法勘處。 啓下備邊司。
備邊司 啓司粘連 啓下是白有亦。江華府各年還上未捧之數。每於會案詳錄。報知該曹。則雖與虛錄有異。未捧之數至此之多。誠可寒心。而此非一二年所未捧者。曾前官員。勢難一一追論。着令本府。待秋准捧後啓 聞爲白乎旀。所謂腐朽米,麤米,米租相雜米。並令本府一一改色爲白乎矣。初以米租相雜者捧置。則將何以用下於臨急軍餉乎。事甚可駭。頃日金城山城如此之類。亦皆拿問論罪爲白有置。當該監捧經歷等乙良。並只
拿推爲白乎旀。留守段置。難免不能檢飭之失。亦爲推考爲白乎旀。無面米太段。專由於下輩偸竊。則不當並論官員。令本府斯速分徵於各人。以准其數爲白乎旀。各堡。亦有米租相雜者叱分不喩。虛錄之數甚多。尤爲可駭。當該別將。並爲拿問處置。虛錄米。督令准捧。米租相雜者。亦卽改色爲白乎矣。史閣堡別將段。米租相雜。只是十六石。姑令本府治罪改色爲白乎旀。昇天堡別將韓仁佐段。以水濕之米。換置庫中。至於盡爲腐朽者四十一石。則所犯尤重。而已在應拿之中是白在果。以其兵舡載米事段。當初事目。許令捧其舡價。俾補舡上什物。修改之用。別將之請。報留守。留守之許令載運。俱無其罪是白乎旀。量縮之米。或不無雀鼠所耗。而誤捧和水之米。漸至消縮。亦有凝結作塊之米。則不但下人盜竊之致。別單中。壬寅虛錄縮太未捧九十五石辭緣。幷以當該經歷問目。及留守推考中添入爲白乎旀。兩湖來納之邑。監色懲治事段。到今査出。恐涉騷擾是白乎旀。所謂己亥虛錄管餉米未捧七十四石云者。徐元履爲留守時。議于本司。陳於 榻前。授得海西砲保之價。而
適値年凶。海西各邑。或捧或不捧。經年之後。始爲輸納之故。江華府並計其耗數。有此載錄爲白良置。海西所納旣准元數。且已歸於本府會外。此則不當追徵。蕩滌宜當爲白齊。司倉荒字庫。甲倉日字庫偸竊干犯監色,庫子,使人等。請令攸司捉致京獄。各別按訊。實出於摘發痛懲之意是白在果。按訊摘發。不以內外有異。而許多之人。幷致京獄。騷擾可念。令本府各別嚴覈。必得正犯。啓 聞處斷。來字庫監官所告捕得是如爲白在。通津人車承先。亦爲嚴刑得情。啓 聞爲白乎旀。無面當該各人乙良置。並皆拘囚。其矣應納之數。畢納後。這這報本司處置爲白乎旀。御史書 啓末端。以爲各堡軍餉准數入錄。而反庫覈實。則未捧甚多。其虛錄之事。當責於本府。而未捧之罪。則當責於各堡是如爲白臥乎所。各堡之於本府。有似各邑之於監司。旣不報不捧。則留守之錄於重記。不過見欺。自今各鎭報知准捧之後。本府看審其虛實。俾無如前之弊。宜當以此分付何如。 啓依允。米租相雜者。收捧而不能看審。當該留守。先罷後推。
江華府及所屬各鎭軍器(點考別單。各鎭堡舡隻幷附。)
臣謹按事目。弓子之付角裹樺及絲絃之有無完破。長片箭羽鏃及羽間着漆與否。鳥銃,砲穴,耳穴,砧鐵之精不精。火藥之猛不猛及斤兩盈縮。船丸箇數。旗幟錚鼓各樣軍物。一一詳察者。臣謹依此奉行外。竊見江都軍器中火器爲尤多。而其於備御之方。唯此最爲緊要。則凡火器所用細大諸具。必須預備准數。然後可以擬用於倉卒之際。故各於名目下。列錄其所用物件。繫之以有無完缺。以著所職者之能否勤慢。而至如軍器之破毀無用者。旣不得仍舊修補。則亦不可虛錄文簿。以妨實用。玆敢別行抄錄。以備 裁處。且各鎭舡隻。亦爲點閱。幷附於軍器之下。
本府
黑角弓四百六十二張內。(弓韜弓絃。幷無頉。)
無頉四百四張。
報頉五十六張。(制造甚劣。且有傷處。)
二張(上絃。時折傷。)
長箭四千五百三十一部內。
可用三千二十二部。(間間頗有羽破可改者。)
執頉十五部。(羽破尤甚。)
一千三百五十七部。(此則亂後收拾者。而制造長短不齊。鏃樣
大小不均。必須揀別修改後。可用。)
二十七部(此亦亂後收拾者。而尤劣不可用。)
新造未着鏃者一百十部。(前留守權堣時所造。)
片箭云云。
執頉二千六百十部。(此皆亂後收拾者。而制劣槩與長箭無異。又多有鏃火不合於筒兒者。幷宜揀別修改後可用。)
箇兒云云。
執頉一百七十六箇。(亂後。收拾不可用。)
鳥銃六百七十四柄內。(六百六柄。無衣執頉。)
執頉三柄。(上年軍兵習放時傷破。)
錐鐵三百十七箇。(元數不足。執頉)
耳藥桶執頉二箇。(傷破。)
皮南羅執頉二百部。(腐傷。不可用。)
小鉛丸遺在云云。(准數)
元震天雷執頉九十一坐。(蓋鐵 柱鐵敍丁皆無。)
水鐵大椀口四坐。(無頉。)
(机木 枕木 錐鐵 童車 鐵丁 木槌 絲索 曳索 藥升 土隔升檄木 皆未備執頉。)
水鐵玄字砲執頉一坐。(折破不可用。)
水鐵別黃字砲執頉二坐。(無足鐵。)
天字拂狼机一坐。(子砲全無執頉。)
鍮虎蹲砲執頉一坐。(帶鐵破傷。)
三穴銃執頉五柄。(鐵丁未備。)
火藥遺在云云。(准數起火亦猛。)
環刀執頉云云。(品劣不淬。)
鐵甲執頉云云。(甲領皆鼠破。)
水銀甲執頉一部。(前後裾鼠破。)
一部。(四旁縫處蠹破。)
鐵冑執頉云云。(此則亂後收拾破碎不用者。故抄錄於永不用秩。)
石硫黃無面二十斤。(昇天堡前別將李敬男貸去未納云。)
諸色旗云云。(已上具竹無頉)
永不用秩。
鐵冑三十三部。(亂後收拾破碎。)
天字水鐵砲一坐。(無線穴。)
小小別黃字砲一坐。(破碎。)
皮葉裳七部。(已上亂後收拾永破。)
月串鎭
黑角弓二百張內。(弓絃長短皆不相穪)
執頉五張(木片補角塗墨現露。)
▣…▣三張。(引滿自折。)
長箭三百部。(全數內羽破者甚多。執頉。)
箇兒執頉二十八箇。(斜反不用。)
大鳥銃執頉六柄。(皆砧鐵有病。)
錐鐵云云。(皆鈍大不入耳穴。執頉。)
机木云云。
㗯大木十二雙。(尖小不用。執頉。)
小鳥銃執頉一柄。(火門無蓋。)
十七柄。(鐵丁短小苟充。)
八柄。(銃匣無釘束繩逢點。)
三十九柄。(砧鐵火門有病。)
耳藥桶云云。(破缺不用執頉)
防牌舡一隻。(辛丑所造)長廣尺度皆准。
帆席二件。(皆破執頉。)
薺竿三十箇內。(十七箇闕點。執頉。)
汲水舡三隻。(杉板腐傷。執頉。)
濟物鎭
黑角弓云云。
木弓五十張。(已上弓子。全數改㯜改弦。弓握亦皆改皮。)
長箭云云。
片箭一百部。(已上長片箭。盡爲修補。)
大鳥銳(一作銃)云云。(筒穴耳穴。皆鍊正。)
令旗云云。(此以下。本鎭新備。)
龍津鎭
小鳥銳(一作銃)。執頉八十柄。(砧鈌有病。粧飾不精。)
玄字紙砲十坐內。(五坐。丁酉年試放時。傷破。)
防牌舡一隻。以漁採報本府。出去闕默。
小小津舡三隻內。(一隻腐傷。其餘汴物。幷無頉)
廣城堡
片箭一百部。(間間多有羽破者。執頉。)
大鳥銳(一作銃)一百四十二柄。(全數置在卑濕之處。箇穴耳穴。皆鐵液凝。開倉猝難用。執頉)
大碗口一坐。(兩環折破。執頉。)
昇天堡
黑角弓。執頉九張。(木片補角制品亦劣。)
片箭。執頉二部。(制造甚劣。且有傷破。)
大鳥銳(一作銃)。執頉一柄。(粧飾破缺。)
天字砲一坐。(砲口破缺。有孔。執頉。)
鐵甲一部。(破碎。永不用。)
寅火堡
小鳥銳(一作銃)。執頉一柄。(砧鐵折。)
一柄。(筒穴塞。)
焰焇四十斤。
三穴筒一柄。
喇叭一雙。(焰焇以下。自本堡新備。)
各衙門軍器點考別單
臣謹依事目。各衛門軍器之在於江華者。亦爲一一點閱。開錄如左。
軍器寺
長箭二千三百七部十八箇內。
可用二千二百九十六部十八箇。(改修補次。)
不用十一部。(蕩滌次。)
云云。
右軍器。一依本寺 啓辭。臣與本寺僉正南壽星眼同去取後。各其名目下。以修補蕩滌。分錄如此。已將一件。送于本寺。以備 稟處。
訓鍊都監
火藥云云。(准數品猛。)
火箭執頉云云。(府傷不用。)
摠戎廳
火藥云云准數內。(各年所送。間間抽栍試火。驗其好否。)
壬寅所送二千斤。則品好可用。
丁酉戊戌所送一萬六十四斤。則年久傷濕。起火如沸。(改捿後。可用。)
臣竊見各衙門軍器之在江華者。該府雖差人典守。初無句管之事。而本衙門則遠不能看檢。只是中間寄寓之物耳。以故火藥不得隨時曝曬。以至於傷濕。箭羽不得隨時修補。以至於破落。此事勢之固然也。然今若專委本府。使之自當。則本府所有器械。猶不能一一修改。似無餘力可以及他。竊聞軍器寺。有每年遣官曝曬之規云。宜令他軍門依此。每年一二次發遣官員。曝曬修補。不失其時。然後庶可爲緩急之用。並此陳 聞。
備局覆 啓云云。江都所在軍器寺所管軍器中。亂後收拾。年久破毀不可用者。則頃者本寺已爲入 啓。發遣郞官與御史。眼同看擇。分秩成冊以求爲白有等以。依其成冊。應爲蕩滌者蕩滌。可以修補者則當爲修補是如爲白在果。訓鍊都監長片箭,火箭筒,火箭竹有頉處乙良置。令該衙門修補爲白乎旀。無面之敎。亦令充補爲白乎矣。訓局及御營廳,摠戎廳段置。依軍器寺例。每年遣官曝
曬事。令各衙門擧行何如。 啓依允。
水營所屬三鎭戰舡軍器點考別單
臣竊見三鎭。雖非江華府所屬。旣在一島之內。則點視之擧。不當獨漏。故謹已狀請蒙 允後。亦爲詳閱其戰舡軍器。列錄以 啓。
云云。
已上各樣。執頉抄出秩。(謹依事目。査出當該官姓名及在任年月。各附于執頉之下。)
德浦鎭
執頉
火藥云云
未備。(此雖與成冊懸錄而闕點者。有異。▦應備而未備。則所當責令准備。故幷爲抄錄。以下兩鎭。倣此。)
大砲藥升云云。
當該僉使權克用(壬寅三月初三日。到任。)
鐵串鎭云云。
井浦鎭云云。
德浦軍器執頉最少。論其擧職。差勝於二鎭。而臣之竣事離發之時。本鎭土兵。聯名呈狀。盛稱其僉使權克用修補軍器改造舡隻之事。不啻
張皇。而又以瓜期已滿。至請啓 聞仍任。蓋其軍器中有所執頉。故慮有罪責。敎誘土卒。使之頌譽。其人雖不足責。其習誠極可惡。邊將之誘卒譽已。已成近來弊風。而曾在戊戌年。兵曹因嶺南御史書 啓。 啓請。今後摘發論罪。而蒙 允。宜令該曹考據處置。
備局覆 啓云云。別單相考。則德浦僉使權克用。軍器見頉最少。而以土卒稱譽呈狀之故。請令該曹處置爲白有在果。克用今番殿最。纔已被貶遞任。不必更爲論罪是白乎旀。鐵串僉使鄭璡。被頉之物頗多。而亦已殿最居下爲白有在果。井浦萬戶任聖尹乙良。爲先推考爲白乎矣。三鎭有頉未備之物。着令該道水使。檢飭精備。邊將物力。有所不逮。則自水營添補宜當。以此等意。分付何如。啓依允。
江華府及所屬各鎭堡軍器執頉別單(舡隻執頉幷附。)
臣伏見事目。軍器中。如有執頉。則在任年久。不爲修補之官。査出啓 聞者。臣謹依此。査出本府及各鎭堡當該官員。並其在任年月。各於執頉之下。開錄以 啓。
本府
執頉。
(當該留守都事時 留守都事)
臣竊念 朝廷始自丙申。爲設都事一員於江都。使之專掌軍器。而今番執頉中。亂後收拾長片箭之不爲修改及銃砲諸具之或破毀或未備者。其來已久。不可專責於近年官員。從前都事。恐不可無參酌論罰之擧。以警他人。
月串鎭云云。
臣竊念各鎭未備之類。皆是本府初不分授而成冊之所無者也。點考之時。雖無執頉之事。而所以幷爲抄錄於執頉之中者。欲令本府自今准備。無所欠闕而已。與無面闕點之類。大不相同。恐不可執此論罪矣。且臣竊見各鎭堡。專無財地。可以周旋作爲。則軍器之不得修補。其勢亦然。而然若隨力所及。盡心擧職。則歲月之間。豈無功效之可見。而但知計數藏守而已。不卽隨毀隨改。以至於此。其習殊可惡也。唯濟物萬戶金有鼎。許多弓矢。一一修改。鳥銃及火器所用諸具。分類精備。無不整齊。銃穴砲穴。亦皆鍊正。其
他物件。多有措辦。稍成邊鎭模樣。觀其所爲。問於他鎭。草芝萬戶李伸。各樣軍器。修補無頉。論其優劣。雖似不及於濟物。到任未久。已能如此。其爲擧職。亦甚可嘉。臣敢以所見。幷此陳 聞。合有褒奬。以爲他人之勸。
備局覆 啓云云。江華府軍器各樣物目中。有頉之數頗多。亦有應備而未備之物。此則責令本府。趁速修補措備爲白乎旀。所謂無面之物。詳覆無面之由。可罪之人罪之。可徵之物徵之。而別有曲折。則啓 聞處置爲白乎旀。永不用物件中。鐵物乙良。不必仍存虛簿。使之移用於他器械修補。此外亂後收拾長片箭,筒兒,紙甲冑,皮葉裳等物。永不可用者。幷許蕩滌宜當爲白在果。前都事閔鼎在任一年。則不能修改之責。亦所難免。爲先推考。留守權堣。亦有不爲檢飭之失。推考爲白乎旀。已往都事。不可無論罪之擧是如爲白有乎矣。其姓名及在任日月多少。不爲現出。令本府査 啓後。稟處爲白乎旀。本府所屬鎭堡軍器。或有頉或未備或無面。常時拋棄之狀。殊甚未便。而月串前僉使李有彧段。考其到任遞任月日。則在任三朔。時
僉使南極星到任日淺。姑勿論罪。龍津萬戶李惟楨。爲先推考爲白乎旀。廣城堡別將黃楶段。大鳥銃小鳥銃幷二百四十餘柄。全數置之於卑濕之處。以致銃穴耳穴。鐵液凝閉是如爲白臥乎所。尤爲可駭。而黃楶以虛錄米及米租相雜米等事。已請拿推。而時添此罪狀。作爲問目爲白乎旀。昇天堡別將韓仁佐。寅火堡別將柳禮立等段置。亦在應拿之中。並依黃楶例。添入問目爲白齊。御史書 啓以爲各鎭未備之物。皆是本府初不分授。而成冊之所無是如爲白有置。果爲臨用不可闕之物。則該鎭之不爲請造。本府之未嘗致念。俱涉不當。今後是乃自本府某條。覓給財力。俾無未備之物。破壞有頉者。亦卽隨毀隨改爲白乎旀。濟物萬戶金有鼎。草芝萬戶李伸等段。雖有未備數種。本府初不分授。則元非渠等之罪。而御史頗有褒嘉之語。令該曹參酌論賞何如。 啓依允。(曰兵曹覆 啓。金有鼎表裏一襲賜給。李伸兒馬一匹賜給事判下。)
江華府雜物點考別單
臣伏見事目。有各樣軍需之物。計數詳察之語。而問於備局。則釜鼎鐵物。入於其中云。故一一點察。分秩
以 啓。
云云。
備局覆 啓江華府所在各樣鐵物。皆自本司照管備送。使之留儲。意有所在是白如乎。今見御史點考別單。則如釜鼎等物。稱以破不用者亦多。事甚未便爲白乎旀。加羅廣耳,小施郞,加羅柄木等物及釜鎌子。無面甚多。尤爲可駭。令本府當該官員。摘發啓 聞。論罪典守人。從重治罪。一一生徵後。報知本司之意。分付何如。 啓依允。
又狀 啓(三月)
軍餉會案所載。戊戌陳太元數五千九百三十四石零。而取見本府文書。則其中又有九十五石之欠縮是白乎旀。所謂陳太。曾聞傳說之言。則或以爲可用。或以爲不可用是白如乎。今臣親自看審。則其稍勝者。色味雖變。猶合於末醬之用。而其腐朽者。決不可用是白乎矣。然精勝之中。或有腐朽者。腐朽之中。或有稍勝者。互相混雜。有難揀別是白在果。今聞留守趙復陽之言。則頃於 引見之日。 啓請補用於築堰之費。已蒙 允許云。此則所當令本府直爲取用。不必計數改量是白乎等以。緣由馳 啓爲白臥乎
事。
慶尙右道 御史時別單
臣於四月十八日。受命於 大行大王。廉察于慶尙右道。今月十一日。行到鎭海縣境。出入村閭之際。忽承 大行大王賓天之音。馳入縣官。北望痛哭。五內崩割。如焚如灼。荒隕之中。不暇念及於受 命之重。直欲奔趨號哭於 殯殿之下。以伸臣子罔極之情。卽日登程。幷夜疾馳。而中間阻水兄六日。始達 闕下。弓劍已遠。追攀莫及。終天至 茶(一作荼)毒何窮。仍竊伏念。臣所受 封書中。有守令邊將及舟師等事。廉察以 啓之命。而臣之所已訪問者。謹十一邑。此外三邑。與他諸件事。皆未遑焉。猝聞 大戚。蒼黃奔哭。所幹未竣。無以復 命。不但臣心有所不安。且聞臺官已請諸道御史皆令竣事。 允旨宣下云。臣之棄 命經還。宜伏重譴。然其所已訪問者。則有不敢置而不聞。故謹此寫錄投 呈。而所受 封書。旣有所未盡奉行者。義不當私自淹宿。亦不敢率爾還納。臣謹自莊緘佩持。仰候 指揮。倘 評更往竣事。則亦臣區區之望也。臣無任涕泣悲隕惶怖竢罪之至。
守令廉問
抽往十四邑內。已訪問者十一邑。未訪問者昌原,熊川,金海三邑。
聞慶縣監金垕
處於路傍。凡事畏愼。政無疵毀。且有助民蠲役之事。但救荒之策。曾不料理。倉穀私債。其數不多。故賑貸之際。嗇不遍及。縣中一窮民。有初受數斗之糶。其後復請。則諉之前受。不許再給。渠無以資活。乃言於人曰。生而忍飢。不如死之爲安。自縊而死。垕聞此驚動。始爲頻糶。而又不於目前。均分各給。只定幾名都給一石。使之私分。故纔出官門。各自爭攫。黠強者兼幷。愚弱者見失云。且他道流乞之民。不爲一體救濟矣。
尙州前牧使朴長遠
才優理劇。政尙愛民。隨便蠲役。撫字頗勤。雖遭凶歲。民力得蘇。制馭土豪。嚴束吏胥。使不得作弊。村里之間。罕見官差。闔境稱頌。甚有去後之思。至謂凶年失賢宰。何以爲賴云。多發富民私債。而抄出境內飢民。一一賑救。兩湖流民之來乞者。亦給糧資。所濟活頗多云。新除牧使崔文湜。時未到任。
開寧縣監許稑
爲政雖拙。處事詳悉。省約官用。以補民役。救荒之事。預先料理。前冬擇遣鄕任。開諭於境內品官。下民稍實之家。收合私穀。輸置于官。及至春夏。抄出飢民。以此賑救。且分別民產窘乏之輕重。量其緩急。而賙糶得宜。旣無濫僞之弊。頗有着實之效。他道流民。亦爲救濟。
星州牧使李斗陽
老於吏事。剖決最能。而病懶坐衙。不勤官事。村民罕見其面。下吏寅緣作弊。眷率甚衆。供奉亦豐多。有用度不簡之說。本官京納貢物價。去秋今春。皆許京人防納。其人下來受去木品。比前加細。今年雖減大同一疋。而民不知惠。反以爲怨。本邑上年稍稔。境內飢民數少。別無荒政緊急之事。兩湖流民。先到者則成冊賑給。而後來者。不許追入。有違 朝家申勅之本意。
高靈縣監李堂揆
爲政慈祥。律己廉潔。多減徭役。以抒民力。治聲播聞。最於隣邑。上年本邑稍稔。境內飢民數少。別無荒政緊急之事。兩湖流民。先到者成冊賑給。而後來者不許追入。有違 朝家申勅之本意。
陜川郡守金穀
觀其政治。雖似幹能。而日用所爲。無非憑公營私。殖貨牟利之事。境內本有產鐵之處。故多般收取。分授各店。使之鍊納。而沙鐵一斗。勒捧鍊鐵三斤。各店不勝其苦。多造各種鐵物及馬鐵。付之大同廳貿販作木。稱以補民役。而亦多入于衙中。以爲私用。又自官家買牛屠殺。使官廳色吏掌之。朝夕繕供之外。日日興販。專爲私用。衙率衆多。一朔料米。多至八九石。官屯田。許民納稅耕作。而舊例所謂除草軍。仍存不罷。捧其價米而用之。且到任二日。客舍失火。卽復營建。材木曳運之時。正在秋稼未收之前。令民先刈當路處。而民不卽刈穀。忿不從令。直令曳木。多損禾穀。盡發民丁。五日立役。而互換名目。至於七巡。秋麥春耕。皆奪農力。一境之內。怨謗騰沸。匠人糧米。每八結。徵米四斗。火粟田收布之規。前日則或三十負一匹。或二十負一匹。今則每十六負捧一匹。而必擇好木。本邑積年未捧各種官穀。一時盡捧。而收捧之際。必一石得落庭米二斗。或一斗米。然後始許捧之。故所得落庭米太雜穀。通計幾至二千石。以六百石。移給大同
廳。使之作木。以補民役。又出百餘石。以爲工匠料食。而其餘則不知用處。以此尤多不廉之說。上年。本邑稍稔。別無賑飢緊急之事。而他道流民。則不爲訪問救濟。
晉州牧使鄭基豐
政治平平。無大疵毀。而用度不簡。自奉豐侈。濫率孫婦。有違 國法。嗜好宴樂。無時設娛。正月節日。爲辦杯盤。往供營將。而以饌品薄略之故。重杖官廳監官。仍致殞命。上年。兵營所納虎皮。今春京司所納貢物中。油,淸等物。幷許京人防納。本邑稍稔。雖無賑救緊急之事。而湖南飢民。流到境內。而因餓病死者二人云。其不爲訪問救活。於此可知。
昆陽郡守李相成
到任以後。盡心官事。樽節用度。盡補民役。凡干弊瘼。隨便蠲去。吏民皆便。本邑處於海繳。守宰累經匪人。從前科外之徵。不法之事。罔有紀極。而自得此倅。民間不知徭役之苦。善治之聲。藉藉播聞。最於隣邑。上年本邑稍稔。別無賑飢緊急之事。而他道流民。不爲訪問救濟。
河東縣監李玹
爲政分明。供奉簡約。一境無擾。頗有譽聲。上年。本邑稍稔。別無賑飢緊急之事。而他道流民。不爲訪問救濟。
固城縣令金之聲
到任未久。治績無聞。嚴制品官下吏。欲革作弊之習。而但欠剛明。不得其要。本邑上年稍稔。別無賑飢緊急之事。而他道流民。不爲訪問救濟。
鎭海縣監沈景望
尸居其職。無一修擧。民間弊瘼。漠然不知。親狎下吏。受其侮弄。邊方除眷之地。公然將母率妻。冒法無忌。本邑上年稍稔。別無賑飢緊急之事。而他道流民。不爲訪問救濟。
騶從多寡。供奉豐儉二條。守令之有犯此者。則各邑之下。已爲書錄。而監營在於左道。故居常騶率供奉無緣的聞但今春巡行各邑時。軍儀從率及廚供饌品。一用常例。別無減省之事云。兵使洪舜民。供奉豐侈。一食必設三床。而饌品甚多。嗜好酒謙。日娛聲樂。又鎭撫及土兵之立役於營下者。分授貿販之資。以爲興利肥己之用。下輩不勝其苦。怨謗藉藉。皆言武弁之貪鄙者。未有若此之甚。見罷之後。再次先運私
財。皆至二十馱云。
廉問別錄
臣所訪問守令治否。謹以開錄于上。而更遵封書中諸件事目。廉察得實者與他聞見所及。有關於民瘼國事者。亦皆條列于左。以備 睿覽。
一。上年凶荒。右道則尙州最甚。聞慶,咸昌,金山次之。開寧不至失農。星州一半失農。一半稍稔。高靈,陜川,晉州,昆陽,河東,固城,鎭海等邑。全不被災。故民間絶無窘急之患。尙州,聞慶之民。專以松皮,野菜爲食。僅及麥秋。而前頭六七月之間。實無資活之路。官糶租債。已盡無餘。不可不及今。令本道監司。多般料理。以爲救濟之策。不然而猝至於飢餓急迫。立視其死之地。則 朝廷雖重究守令。亦恐無及矣。
一。國穀之外。以官儲給民取息者。乃是各邑所同之弊。但各邑於散糶之時。不論國穀官穀。而通同分給。故受食之民。不能分別於其間。以此訪問之際。摘發極難。然其取息者。一依公糶十分一之規。而永聞有長利三分一之事矣。但聞晉州。則自前有官用耗穀。逐年糶糴。其數已至萬餘石。而此爲會外之物。專是本官之私用。似宜有革罷之擧矣。
一。農事形止。備局曾已行會。令守令親巡田野。勸諭耕農。而臣之所察十一邑。不但不爲親巡勸課。亦不傳諭此意於民間。唯一尙州牧使朴長遠。下帖各面而已。然嶺南民俗。本來力業。故寸土尺壤。無不耕墾。臣之往來。未見有荒廢之處矣。
一。鰥寡孤獨。食物之 命。此是 朝廷特別軫恤之至意。而當初守令。抄出成冊。報于監司。則監司以爲此類。易於混雜。且其食物難辦。累令各官。減汰其數。必一人而兼有四窮之實。然後方許賜給。以此各邑多者不過十餘人。少者止於六七人。或四五人。臣之所過十一邑中。獨尙州,開寧,高靈,河東擧行如 命。昆陽亦爲擧行。而但有旣上成冊。而未給食物者三人。晉州則舍置四者。只抄老人及癃疾。一番存恤而已。聞慶,星州,陜川,固城,鎭海。則民間漠然不知 朝廷有鰥寡孤獨賜給食物之 命矣。
一。諸宮家願堂。則聞慶有一寺。(涼山寺云)自前本官凡干上納紙地。皆取辦於此矣。上年。駙馬宮奴。稱爲願堂。徵取白錦紙三百卷而去。尙州有兩寺。一則(大升寺云)靑平尉家。稱以願堂。斗護僧徒。使本官不得侵責。紙後。一則(觀音寺云)亦自頃年投入宮家。不爲屬役於本官。自
此各官上納紙役。將無以辦出。勢將害及於民矣。
一。願堂之弊。不獨官家爲然。監兵統水諸營。各占願堂。其寺所納紙役及草鞋之類。不許本官捧用。而各自營門收去。下至鄕所。亦有私占寺刹。且如鐵店,瓮店及他諸店。亦皆有屬於統兵營。故本官則不敢號令。反同寓公。私門太多。投入成數。瑣細之事。不可盡言。此等弊端。似當有一番査革之擧矣。
一。兩湖飢民。流離丐乞於嶺南者。其數甚多。而尙州等數邑守令外。其餘各官。則越視之。不肯接濟。故渠輩瑣尾東西。靡所止泊。拾穗茹草。處處皆然。而至於昆陽,晉州之境。已有偸竊牛馬之事。到處見捉。民失其業。窮而斯濫。固不足爲怪。而抑恐偸竊不已。必至行劫。行劫不已。必至成盜。苟不及今善爲之所。必貽他日無窮之憂。此亦不可不念也。臣於道路。每逢流民。提絜妻孥。擔負相連。問其居住役名。則多是兩湖編伍之卒。勸使還鄕。輒形厭苦之色。反以遊食身閑。爲得計。臣之愚意以爲趁卽申飭道臣。令各官訪問流民。另加濟活。諭令安集。毋致散亂。仍錄姓名本鄕。待秋刷還。而其願仍留居生者亦聽。似合便宜。伏乞 朝廷留意。
一。糶糴之規。常年必以八結分給者。蓋爲收捧之便易。而至於凶歉之歲。則唯以濟活民命爲急而已。其收捧難易。有不暇念及也。今臣所過十一邑。皆以八結分給。以此田多者多得。田少者少得。貧而無田者。雖世居之民。皆不得焉。倉廩府庫。所以爲民。樂歲凶年。所遭不同。則分糶之際。亦豈可膠守常規。徒爲益其富而不賑窮乎。卽今各官皆有餘穀。以待六七月窘乏之時云。宜令勿泥八結之規。只抄窘乏者分給。然後方可有賑救之實效矣。
一。臣詳問本道賑救之事。老者給賑二分。則少者給賑三分。老少之間。迥然不侔。蓋監司之所分付。守令之所奉行。其意以爲少者服力農作。故所給優於老人云耳。然臣意則以爲遐俗無識。未有興孝之風。而官家所爲。又失養老之政。則恐非所以導民之道。欲望 朝廷申飭本道。此後賑救之時。勿分老少。一體施行。
一。臣出入民間。訪問疾苦。則皆以爲自近歲以來。守令多得其人。間有不良者。猶有所畏憚。不敢恣意侵虐云。此蓋 朝廷愼擇守令。時時廉問之效。而其中治績表著。遺愛最久者。亦頗有之。以臣所聞。晉州前
牧使成以性。律己淸苦。愛民如子。至今閭巷之間。婦孺誦之。追思不忘。固城前縣令崔應天。廉約撫字。盡心國事。去後之思。蔚然未已。昆陽前郡守李義健。政治剛明。不饒豪猾。盡革無名之徵。唯以奉公爲心。武牟之間。罕有其比。此三人治績最爲可嘉。臣旣得實於村閭之談。故敢此錄聞。
一。晉州田稅漕運之處。在於境南海口。而本州地廣。西北面。拒海漕最遠。自前其面田稅三百餘石。難於馱運。故民皆賃舡載輸矣。其後本州鄕所輩。利其運價。常以鄕廳租舡載輸。而格軍則勒發浦民十七名。兼以本州兵舡。具格分載。而都取其價。以爲自中私用。蓋舡價之規。一石捧一斗米。格糧則一石捧二升。且田稅收捧。初以大斗量之。及至漕所改量。則一石所剩。又至一斗餘。以此鄕所所得。則每一石爲三斗餘。稅民所納。則每一石必備剩四斗。然後方得准納。謬習已久。其弊漸滋。今春運稅時。鄕所租舡致敗。所載二百餘石。蕩然漂沒。鄕所輩乃以若干石沈失之說。瞞告牧使。撈出沈米。少少分給於民。租牌脅民。改徵田稅二百餘石。人皆怨罵。直欲訢冤於官。而畏懾鄕所。不敢發言。牧使後亦聞之。而終不擧罪云。其豪
強作弊之事。守令掩置之失。俱極可駭。而至於兵舡。所以待變。而不畏國法。擅自發遣。論以軍法。合用重律。近來土豪作弊之習。無處無之。若不懲一。何以礪百。且戰舡代將。以守防之任。公然借舡於人。亦不可不重究其罪矣。
一。臣之所過沿海郡邑。俱是 國家養松之地。而大小諸山。皆濯濯無尋丈之木。問之居民。則皆言官家雖有禁令。品官及村人。無不斫伐云。曾聞 祖宗朝山禁極嚴。材木茂盛。及至壬丁倉卒之際。戰舡營造。皆辦於此。而以今觀之。目前舡材。尙有窘乏之患。猝有緩急。何以爲辦。固城東西。亦有禁伐之山。而頃者山下店民等。爲其刈草採葛之用。請得放火。統制使趙必達遽許之。一山盡燒。松材無餘。此出於干民之譽。而實無爲 國深遠之慮。誠極可駭。宜自今申勅統水使。嚴加禁斷。如有犯者。別爲重治。
一。臣聞之民間。統制使趙必達。爲收營下屯麥。行關各邑。徵發下番軍士三百餘名。及聞有廉察之擧。卽爲停止。又發營下村女。刈取其麥。以示不役軍卒之意。欲防聽聞之毀。其處心不直矣。且未知此事俑於何時。而農節徵軍。以爲營中私役。實是犯法之大者。
今宜嚴査。一切禁斷。
一。上年。 朝廷猝遇凶歉。愍傷黎元。外方貢納之物。稍賜裁損。歲幣細布次木。全數特減。又令停罷軍兵鍊習之事。而講行荒政。諭勅勤至。德音所及。莫不欽 承。監司爲損營儲。以助殘邑民役。守令亦頗蠲去公賦。拮据自辦。以押目前之急。村巷晏然。不知徭役之苦。雖至饑餓窘迫之境。身無所繫。各自謀生得免於殍死之患。蚩蚩之徒。縱不能盡識德澤之所加。而其中亦多感戴 國恩。稱頌娓娓者。向無 朝家顧恤之政。則被災之邑。民無類矣。第臣詳聞。所過諸邑。常年大同之規。其所出役。大相不同。或有一年一徵之處。或有一年再徵四徵之處。而每一八結一年出役之數。多者二十疋。少者十餘疋。最少者八疋。又有此外不時之加徵。此蓋郡邑有大小。民結有多寡。出役苦歇。隨以欲差。而大凡各官。初不算量一年貢賦應納實數。以定民結出役之多少。而磨鍊之際。輒有剩數。以致民結出役。常過於貢賦實數之外。所謂賦役煩重。正由於此。至於海陬僻邑大同徵捧之例。則取民無節。出役太繁。間多憑依濟私之事。元無流來一定之式。而多寡煩簡。只繫於守令之賢否。其間弊端
有難盡擧。且以白褚一段事言之。上納白錦等紙。所用外。或爲求請。或爲私用。一年所捧。其數無限。民力安得不窮。是以民間得聞兩湖大同均役之法。頗有後我之歎矣。臣意以爲宜令該道。分付各邑。考出一年貢物常數及其田結多寡。一一開錄。報于監司。監司詳悉參酌。裁定該邑一年出役之數。作爲式例。分送各邑。使其收捧之物。一依定式。無所加減。若有 朝家別定之役。則必以加徵之意。報于監司。然後施行。勿許擅便。則民結出役。可無濫雜之弊矣。
一。臣始入道內察見農事。則水稻田穀。立苗皆善。而兩月無雨。暵乾忒甚。焦爛之災。觸目驚慘。四月二十六日。自朝至夜。大雨滂沱。而久旱之餘。不能周洽汗田。卑壤有水根處外。皆不得移秧。又自今月初三日。大雨浹旬。溝渠漲溢。乾瘠之地。無不溥遍。臣之來時所經諸邑。幾盡移秧。農民皆爲自此庶有豐登之望云。但往往已有覆沙之處。而淫霖久不收霽。必多有浸損翻川之患。比甚可慮。且兩麥失稔。到處同然。前頭農食之艱。尤有倍於已往矣。
平安道淸北御史時廉問別單
臣之所幹十一邑守令。謹依 封書中條件。詳加廉
訪。而其有治績著顯。雖無可疑者。必爲之究察事端。驗其虛實。至於違法不職罪狀彰露者。亦難以一二言說。遽斷其事。歷詢一境。必得衆口齊同。然後擧以爲信。各邑之下。一一具錄以 啓。其中理山,泰川兩官。貪虐尤甚。不可使一日在官。貽一日生民之害。故卽以封庫。而使事未竣之前。有不暇狀 聞。玆敢幷此陳達。監兵使騶從供奉二條。廉及蔘禁把守事件。亦附于下。
義州府尹姜裕後
律己淸苦。爲政剛明。仰制豪猾。不少假貸。整頓官事。無一放過。商胥金貂之徒。屛息斂迹。不敢放縱橫行。運餉流來欠債。査出當該典守之人。一一徵償。所捧銀子。已至一千餘兩。餘欠亦令隨得隨納。以此運庫所儲。比前頗饒。立番下人土兵之類。寬其番次。使得耕作。頗有安業食力之樂。到官以後。酒巵未嘗近口。饌味未嘗重肉。其所自奉。澹如寒士。無一物入於私用。無一事涉於私情。故凡有訟訴。辦決曲直。無不當理。民不敢以私意。疑貳於其間。不用刑杖。而自然下吏畏憚。小民信服。廉名治績。甲於列邑。而至於定州江界之人。語及裕後。娓
娓稱頌。去後之思至今不已。
定州牧使鄭之虎
爲始柔懦。不能自主。凡事一委於鄕所吏胥。出役捧納之間。多有憑依作弊之事。邑民但知有土豪。而不知有太守。上年。其子司馬時。稱以慶席所用。補民廳貿販木。取用太濫。已有人言。而今年春夏間。又稱補民廳興販。貸出古州倉米二百石。備載一舡。送于安州平壤黃州等處。貿木而來。以其五同。置于官廳。任意私用。終無去處。所貸倉米。未及充償。而瓜限已滿。慮有後患。以白紙,針子,纓子等物。分授各面約正。散給民戶。折價徵米。而一戶或有給纓子一項。而捧米一斗者。或有給紙三張,針三介。而捧米一斗者。收合之際。約正戶主輩。又從而濫徵。故應納一斗之外。必加備五六升以納。一境怨罵。不勝藉藉。設令所貸之米。盡歸公用。那移轉授。已是犯法。而憑公營私。多有不廉之名。去冬北使之來。所求鷲羽。至於千箇。而姜蒙赤送言于之虎曰。若爲我。築堰於本州海邊。設莊以給。吾當周旋。盡減千羽云。之虎許之。今春發民築大堰。以謝蒙赤私受指令。曲意求悅。不告 朝廷。擅動民
力。創開前日所無之事。深貽日後難防之弊。只此一事。尤極寒心。
泰川縣監李松老
居官三年。無一善狀。恣意虐民。唯事肥己。本縣素有加耕私結。其數最多。例於一日耕捧米一斗。而火田之類。一年耕墾。一年陳廢。故隨起隨稅。本無定限。松老於上年秋。知委民間。使之各自書告加耕實數。初若除却委官書員侵擾之弊者。而旣得實數之後。乃取已前成冊。合而用之。不分已陳時起。混幷徵米。今秋又復如是。而曾已行詐。慮民之不從。威脅各面約正。勒捧單子。民有訴冤者。則輒斥退不敢。而趁不納米者。又從而囚繫。鞭朴以督之。當年所耕應納之外。擧皆加備兩年陳田之米。雖富戶多田者。猶以白奪爲怨。而貧殘之民。罄儲輸官。家食已絶。愁歎切迫。莫不嗷嗷。以此今年加耕之米。民間所納。數倍於前。而官家所得。多至四百餘石。又令加耕米十五斗。折價正本二疋。二十斗。折價紬一疋。許民從願代納。以爲己用。每於場市。出賣加耕米。貿木貿紬。而親自看審麤細。論價買取。入於衙中。不唯貿換於場市。兼開衙門。買賣
之路。京來中房稱名者及本官下吏官奴兩人。結爲腹心。出入衙內。專幹殖貨牟利之事。且緣貿易煩多。次知下吏二名。官奴四名。不堪徵督。至於逃亡。逃亡闕紙。每衙日。必以狀紙之長廣潔厚者。徵捧於一族。紙地絶貴。雖持重價。猶患難辦。一邊以其所捧闕紙。出賣。每一卷。捧正木一疋。輪回翻賣。暗市其利。稱以官舍營造。農時役民。燔瓦百餘訥。官舍盡蓋之後。瓦猶且強半。勒給衙前,通引,使令等各廳。又爲勸諭品官及民家。使之買去。而初則每一訥。捧價正木十疋。瓜限已滿。恐未及盡賣。減爲八疋。繼又減爲六疋。然餘瓦尙有十餘訥。其賣瓦價木。托言添補勅庫。而實無去處。且爲辦毛衣貴徵黃獷皮二令於每八結。而願以米代納者。一令捧二斗。猶以爲不足。又以小帽子分給民戶。使之一帽。貿納黃獷皮一令。而自聞廉問之擧。猝然還寢。衙馬六匹。官馬二匹。迭相馱載。連送本家。至有中路逢賊官奴刃傷之事。自奉豐侈。一日殺鷄。多至十首。所謂肉禮房者。無以繼之。每每乞覓於入作之輩。入作不勝其苦。都事朴守玄覆審之時。自知怨聲載路。慮有見罷之患。爲送人馬。邀致守
玄所感寧邊妓。厚饋酒食。賂以紬五疋。送迓于龜城。以媚其意。行路傳播。莫不駭訝。其刻核擾民之政。貪汚不法之狀。諂卑乞憐之態。有不忍言。
龍川府使尹友諒
爲政雖拙。奉職頗勤。各樣捧上。無不身親爲之。愛恤民生。常賦之外。無所侵擾。至於校生輩。每月朔望。考講。使之各肄所業。自奉簡約。頗有謹愼之稱。
理山郡守金元瑋
在官九朔。不修職事。設樂狎色。淫荒度日。而其於虐民肥己。無所不爲。五統闕點者。他邑例皆決杖。而獨元瑋。每一名徵闕布半疋。本郡柴木之規。每戶捧二十束。故自前以四馱了納。而今年收捧過濫。至備八九馱。僅充二十束之數。而該吏視賂多少。從而操縱。遠村之民。欲免未收。倉卒防納。其弊不貲。其中不及期限者。幷四戶。罰徵正木一疋。而所謂闕布。皆爲己用。境內古理山小丁兩面。每年以兵營藥蔘。各戶例捧蔘二三戔。而營納之外。餘數猶多。常爲本官所用。元瑋一從五家統男丁之數。自年十四至六七十。計口遍捧。元戶則七戔。入作則五戔。而收納之際。又以大稱濫捧。應納七戔
者。必備一兩餘。然後准納。其不得採者。賣衣典財。轉貿以納。貧民不敢誅求。怨毒入骨。邑有皮匠二名。而靴鞋造作。連續不已。殆無餘力。及於私事。故一工至於逃走。到任以後。馱送京家者。已至六度。而衙中所送物件外。稱以賻木大同木十餘疋。每度添送。刷馬則或二疋或三疋。以民結責立。而每以衙馬一二匹。入於刷馬之中。收捧其價正木十二疋於民結。入於衙中。統計前後衙馬刷價。幾至百疋。故今年刷馬之價。每八結。各出正木六疋。而代納麻布。則倍其數。至十二疋。封庫之後。猶且不悛。又以衙馬二匹。代立於罷歸時刷馬。爲先督徵其價正木二十四疋於民結。且監司巡歷之時。稱以支供所用。別爲分定於民間。每戶田米豆太木米水荏各捧一斗。眞荏則五升。巧作名目。料外橫斂。又稱毛方席所用。潛發都訓導一名,砲手三名,軍人十餘名。自山羊會。越送彼境。獵得四獐,五鹿,四山羊而歸。歸時都訓導李繼雲。溺水而死。又送官人。潛漁於江。一人溺水傷凍。歸家卽死。且聞蔘節。古理山人三名。南來人一名。越境採蔘而來。爲把守所執。告初則堅囚。旋因其哀乞。各受生蔘三
斤而放送云。臣之封庫之日。招問其時把守將及五統色。則但云蘆草空筏。流泊本郡洞口。而不得其人。査覆之事。非臣所職。故雖不按訊。然設令眞是空筏流泊。必有所乘犯法之人。所當捉囚把守將卒。馳報監司。査覆於水上諸處把守。必得其下陸之所。然後可以卞其虛實。而終始掩覆。不爲報使者。其間情迹。極涉可疑。
雲山郡守南宮忠
年衰政弛。不能御下。官吏,官奴等所食還上。全不自備。稱以乞貸。四出民間。斗斗攫取。收合輸倉。橫行作弊。村里騷擾。臣之過郡。目見其事。且以大同田米百石。逐戶分糶。換捧大米。米非本土所產。民皆轉貿於他邑。無不怨苦。蓋古雲山倉。在於定州之境。糶糴不便。故前官論報監司。請以本官大同米。換錄分給。以致如此云。而取見其報狀。則只請移錄而已。元無大米田米相換一款。及至南宮忠到任之後。乃有換捧大米之事。古雲山。亦有田米本色相換米。爲不可而憑依弄幻。糶賤糴貴。罔民賭利。事甚不正。不但貽害於一時。亦不無後日之弊矣。
鐵山府使任翊夏
耽好酒色。唯事燕樂。日醉武學將官廳免新之酒。而私奸邑婢及車輦館婢。荒淫沈惑。多有受侮取笑之擧。政移鄕所。隨事操弄。各樣捧上。無不過濫。到任未久。車輦東別館。忽然爲人所焚。繼而邑倉秋捧露積。又見火燒。各穀幷計二千七百餘石。盡爲灰燼。兩處火災。民間皆言祟在好色。翊夏自知其然。深恐彰露。欲掩其迹。終不報知於監司。戒飭村間。使之祕諱。而館舍則不時役民。僅得改搆。倉穀則以二千七百餘石。分定於民戶。白地勒徵。還充其數。元民每戶。出穀至一石。入作每戶。出穀至十二斗。凡受食國穀。應爲還償者。民情猶以備納爲難。況常糴之外。有此加賦。剝膚推髓。蕩竭民財。其違法虐民。有不勝言。而掩置不報。尤可痛惡。
昌城府使吳廷彥
爲治不苛。擧職頗勤。待吏臨民。兩無拂忤。民戶所納。柴炭穀草。略略裁減。到任未久。頗得譽聲。而但以剛斷不足。爲疵矣。
渭源郡守趙鉉
嗜酒蠱色。頻設燕樂。乘醉妄杖。多有顚錯之擧。自
十月二十一日。聞有廉問之行。始爲停飮。營造官舍。正當農節。燔瓦運木。皆奪民力。事雖已過。其怨彌深。兵營藥蔘之外。托以大同宿債所償。以五統之數。每名各捧蔘五戔。而其中不能納蔘者。代捧麻布一疋。今年麻布絶貴。民不掩體。而肆行催督。必捧乃已。又稱倉穀腐朽。不報監司。擅自加糴。每戶分定六七斗。至有受糶五斗。而備納十三斗者。瓜期已滿。猶有顧戀患失之心。監司巡過之時。勸諭鄕所。請以加任。勒令村民人糴者及邑內人。追至理山。呈文於監司。而民不樂從。故持文而去者未滿十人。臣之在道。已得其詳。及入本境。試問民間。則果如所聞。或云雖非民願。爲鄕所所迫。不得不爾。或云太守雖非善治。除却一年迎送刷馬之弊。亦未爲失計云云。細聽其言。不過爲敦迫塞責之地。心甚駭訝。舒其爲人。今聞已因道臣狀 啓。至許加任。竊惜 朝廷此擧。未免爲邊民傳笑之資。而且啓日後虛僞之風矣。
碧潼郡守李詺立
年踰七十。精神昏耄。不能摠察官事。一循鄕所吏輩之言。凡有稟白。但曰依前例爲之。官屬全無畏
憚。橫行村里。徵索糧資。今年還穀作木令下之後。江邊諸邑。擧皆不願。而獨本郡不問民情願否。請以麻布。代納減糴。民以麻布絶貴。甚爲不便。及監司巡道。以此呼訴。則監司始擧民情。論報該曹。而等待回下之間。日子甚久。民間旣不得備布。又不得備糴。莫知所措。多以爲怨。且於蔘節。蔘軍五名。自境內楸仇非淺灘。潛越而去。發覺之後。委送將官軍人等。追蹤於彼境。僅得捕捉。則皆是南來人物。卽當依法處置。而欲掩把守不謹之失。不爲報使。擅自放送。其間多有人言。道路傳播。
江界府使柳坦然
聽斷明快。徭役均平。專以蘇殘祛弊爲務。不爲姑息要名之計。到任之後。斗斛之制。一從戶曹較正。分授各倉。而各倉舊有還上,看色之器。大於容一斗。恒爲下輩濫竊之資。卽令剖毀。改作小器容半掬者。只備看色。以絶宿弊。故今年收糴民皆稱善。而凡各樣捧上之物。如有剩餘。則一一還給本主。嚴束監色。不得操縱於其間。五統點考。不爲定日。亦不聚會。每不時往點于村里及田間。旣無定期。故民不敢私出。隨處往點。故亦不爲妨農。民甚便
之。本府常平倉。每年有貂皮百令,人蔘八十餘斤收捧之規。以應北使時站布所用及他徭役。而自前收捧之際。蔘則大稱倍捧。一兩爲二兩。貂則點退倍捧。一令爲二令。常平准數之外。盡爲本官私用。其弊不貲。坦然令常平監官。看捧於目前。無一點退。無一濫捧。只准應納實數。入于公庫。而終不以一物入己。一境之民。莫不歎服。至謂廉潔善治。無讓於成以性,姜裕後云。
臣伏見 封書。有騶從多寡。供奉豐儉二條。監兵使以下並爲察啓者。監營,兵營。皆在淸南。非臣所幹之地。雖不得詳聞其所爲。然監司纔行巡歷。故廉訪於所經各邑。而兵營所屬軍士。多在淸北。亦爲詢問。僅以所聞。附錄以啓。
監司李正英行縣之日。供奉騶從。一用常例。雖無省減之事。別無過濫之說。而受任以來。廢斷酒杯。正當酷寒。亦不近口云。江邊諸邑。自右議政許積爲觀察時。巡歷之後。更無繼而行之者。今番正英之行。爲齎木花綿布襦紙尤等物。均給赤脫無衣之民。又爲試才行賞。宣布 朝廷德意。民間莫不感悅。傳相稱說。以爲稀闊盛擧。於此可見邊民窮
困無告。鬱抑可矜之情矣。
兵使朴敬祉到任之初。嗜飮好色。又緣衰敗多病。坐衙罕少。各官報狀。趁不題送。多有遠人留滯之弊。自近日始爲停飮云。且各色營屬納布之類。點退擇捧。以此頗有怨言矣。
臣又伏見 封書。蔘禁之嚴明與否。把守之緊實虛疏。亦爲察啓者。臣行十月二十一日。自義州沿江而上。十一月初七日。始達江界。其間各邑各堡把守處。悉所歷看。義州,白馬隅,九龍潭外。其他把守。皆已轍罷。審問其故。則以爲每年自三月至九月。始設把守。晝夜不離。及木葉盡落之後。轍罷而歸云。雖未知前規如何。義州。亦於九月念後中轍。合氷之後。其復設纔數日耳。然察見把守設行之迹。則相望之地。連續設置。而空幕竈痕。處處尙在。至於山谷之間。大小之路。亦設道直幕。無處而不然。以此見之。今年把守。可謂着實。而碧潼,理山。猶未免有犯越之▣。誠可駭訝。蓋利欲所在。民不畏死。禁令雖嚴。易至千冒。而況各邑各堡。皆有例捧之蔘。又有戶曹之給帖許貿。兵營之藥材。管餉運餉之貿販。逐歲爲常。俑民啓利。雖云許採於我境。旣不能痛絶其本源。則安可禁民之犯
法。其不至生患於 國家。亦幸也。但義州府尹姜裕後,江界府使柳坦然。五統點考。把守備設。最稱詳明嚴切。往於不食江魚。禁斷漁者。防閑甚至云矣。
臣伏見 封書。有近處邊將善惡。亦爲廉問以 啓者。鴨江上下所設諸堡。皆在臣之所幹邑境。有難擅自取舍。而龍川之彌串。路甚迂遠。不得不棄之。仇寧雖是朔州之地。而處於路傍。故依他歷問。凡所廉訪摠爲三十七處。而其中麟山,雲頭里,牛仇里,楸仇非,代澄浦,馬馬海六處。則或在江岸絶險。或在山谷深僻。雖不得躬到其所。亦爲詢問於隣堡及近村。具錄以 啓。至於點數軍額。閱視戎器。不但 聖敎之所不及。抑近日西邊之所深諱。臣非無意於此。終有所不敢擅行。幷此仰聞。
滿浦僉使洪宇亮
淸苦自持。不以一物累己。管下雖有私獻。輒諭却之。公衙之外。不與裨屬下輩私覿私語。以絶偏聽之路。鎭內土卒。本來懶於農作。勸令力田。而每日晨上城門。其有晩出者。卽笞警之。以此今年雖失稔。本鎭則稍勝於他處。凡所得皮物。時時試才。分賞軍卒。本鎭年例所捧之蔘。盡歸之公庫。貿換綿
布二同。許先給土兵之無衣者。又償土兵從前鷲羽及迎送人馬所用債負。又以其餘。付之土兵預擬遞歸時刷馬之資。以除出布之弊。一鎭深服其公廉。無不稱頌。譽聲播聞於道路。
高山里僉使申瀁
到任未久。頗有軍器修補。愛恤鎭卒之稱。但新陞土兵四名。爲禁軍。捧牛四頭。釀酒一石。仍擊二牛。纔行𩝝饋。事涉無名。近於干譽。
上土僉使朴後詵。到任纔三日。
前僉使金纘先。
在任之日。專事侵虐。土兵每名。勒徵蔘一兩。貧殘不能納者。必督刻准捧而後已。又於拿去之際。稱以禁府書吏所給及就理時所用。收合五同正木於土兵。土兵元數四十餘名。故每出各出五六疋。而刷馬之數。亦至九疋。怨謗之聲。至今不已。
阿耳僉使安鎭
承劉承奇貪虐之餘。愛恤士卒。無所侵擾。頗有譽聲。
碧團僉使柳天柱
到任以來。修擧官事。鎭屬之移居他處。冒托他役
者。盡爲推還。常分料米以賑飢卒。而土兵之有年老父母者。所得饌味。必以與之。一鎭感歎。甚有譽言。
昌洲僉使白勝潤
爲人剛緊。處事詳悉。鎭中所用諸具。無不料理措辦。稍成貌樣。指出料米。以償土兵四人之負糴。不營私事。不受私獻。自前本鎭。無解文土兵。凡有報狀。不免自書。勝潤到後。抄出土兵子弟。敎以文字。已有其效。在官一朞。頗得人心。稱頌之聲。藉藉播聞。
麟山僉使崔國柱
到任未久。土卒稱便。家雖至近。未聞貽弊之事。
淸城僉使趙克健
累經邊將。深知土兵疾苦。常加愛恤。寬而不苛。頗有謹愼之名。
方山萬戶柳汝樑
褒貶當前。恐或見遞。每令土兵。取辦椵皮。逐日結網。以造裹籠之物。妄用刑杖。隨事督過。土卒皆以侵虐爲怨。
玉江萬戶方繼男
欲奪土兵之妻。以爲己妾。威劫萬端。而屢杖其夫。其夫至於逃避。而還訴於本府。其悖亂之狀。有不忍言。而又令土兵每名。納狗皮一令。鞭扑督徵。怨聲藉藉。
楸坡萬戶梁繼潤
侵虐土兵。濫徵貂蔘。十月二十三日。稱以償債。齎蔘五兩貂二令。專送一卒於京中。繼以自騎馬一馱。載送貂蔘皮物於安州本家云。
靑水萬戶金麗漢
撫愛軍卒。罕用刑杖。雖無顯治。亦無毀言。
水口萬戶金時揖
但食廩料。不侵堡卒。頗有譽言。
仇寧萬戶李濟大
守任循常。別無毀譽。
乾川權管金忠白
堡閑無事。日以射藝爲課。數小土兵使喚之外。少無侵虐。不但一堡稱便。又以善射有勇力。人多稱之。
甲巖權管李廷立
堡殘職微。雖無可見之能。然欲守其責。不屈於人。
土兵之見侵於本官者。抗法不從。人以剛果有才。愛恤堡卒。稱之。
雲頭里權管元繼善
在任八朔。無所苛侵。土卒稱便。
廟洞權管林義信
謹守殘堡。不侵土卒。
於汀權管韓由信
守任循常。別無毀譽。
牛仇里權管咸承豪
在任已久。頗愛堡卒。有譽無毀。
大吉號里權管韓孝善
土兵至少。不成堡樣。而隨分守職。不爲虐使。
小吉號里權管尹廷翼
到任之後。聞其妻喪。仍成心𧏮。嗔責土兵。多有顚率之擧。而然別無侵虐之事。不至於怨苦矣。
楸仇非權管辛贇甲
守任循常。無毀無譽。而但蔘軍潛越者。雖得發覺追捕。當初把守不嚴。據此可知。
大坡兒權管崔嶙
守任謹愼。撫愛軍卒。一堡晏然。頗有稱譽。
小坡兒權管張義行
虐使土卒。濫用刑杖。自秋至冬。逐日鷹獵不止。土卒寒衣盡破。怨聲甚多。所得乾雉收合。載送于安州本家。且以自己衣資。報請監司。受來綿花。而以三兩見縮之故。拘囚負來土兵。至徵正木三疋。聞者莫不爲駭。
廣坪權管金仁男
到任以來。深恤土兵窮殘。未嘗有侵害之事。至分料米以資番卒之無糧者。一堡莫不稱頌。
山羊會權管李後廣
理山郡所送獵軍。自堡前不遠處越去。不能禁斷。且不報使。固已失其職責。而自秋至冬。長事獵雉。土兵寒衣盡破。不堪其苦。至令土兵。輪次立馬。日日騎出看獵。又爲責出本家所送馬馱於土兵。重杖而督之。土兵數人。除番一年。各捧正木六疋。以此立番數少。偏受侵虐。苦無休息之時。逃亡者已至二名。
加乙軒權管梁順泳
爲人甚劣。不能綱紀一堡。而然不至貽害於土卒。
直洞權管李堅奉
守任勤拙。頗愛土卒。有譽無毀。
吾老梁權管李俊英
數少土兵。虐使苛侵。無遞番休息之時。謫來砲手。逐日勒徵鹿皮一令。怨言甚多。
伐澄浦權管金後立
寬於御卒。不爲虐使。到任數朔。有譽無毀。
乾者浦權管朴孝堅
所率之人。多至七口。料米不足。土兵數人。除番納米。立番者數少。役役無暇。而不念飢寒。逐日驅督獵雉。土兵無不怨苦。
外叱怪權管李白
守任循常。土卒稱便。
登公仇非權管尹時興
蔘時釀酒設饌。遍饗土卒。又以料米。分給土卒。曲誘巧索。所得最多。土卒輩莫不怨其專利而鄙其貪婪。
梨洞權管梁之傳 到任纔一日。
前權管金崇健
本堡土兵。只有十二名。貧殘不能爲生。而虐索貂,蔘。至被訶責於江界府使。猶不知止。歸時。以貂,蔘
皮物。滿載一馱而去云。
從浦權管趙俊吉
到任以後。刑杖頻數。土卒頗有怒言。
馬馬海權管金英發
到任數朔。毀譽未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