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404
卷46
答金士直問(大學○丙辰九月二日)
王公以下至於庶人之子弟。皆入小學而敎之。
此王公自是王與公。而下子弟之文。自是蒙上王公而言。或云王公是天子之子。何者爲得。
前說是。且三代時王乃天子。無天子之子爲王之法。
若曲禮少儀弟子職諸篇。固小學之支流餘裔。
弟子職見於管子書。固非孔子之所誦而傳者。似不可一例倫之於曲禮諸書。而此則泛然混稱何也。
此是大槩說。不甚相妨。且弟子職雖在管子中。必是古昔先民之遺訓。非管子所得專者。然則雖曰誦而傳之亦可矣。
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 此三者自是段段說。不須連續作功效看。明德知也而所以明之者行也。新民行也而所以知新之者知也。至善兼知行說。如此看不失其義否。親字於大文。楺欲如字讀。使讀及註然後自著其義。未知如何。明德是性否。是兼心性否。觀其曰得乎天則疑
於性。觀其曰虛靈不昧具衆理應萬事則疑於心。由茲觀之。似是兼統說。眞文忠直以爲性。敢請其義。
明德知也至所以新之者知也。古無其說。如此等者。雖似可喜。最爲害事。切宜戒之也。蓋明德所以爲知行之本。明者方是知行。新民亦然。第此言明德彼言民者。人與己之分也。親如字讀恐得之。但舊說自來相傳作改字讀。必有所受。不敢遽異耳。△明德。西山講義亦作心性說。來諭云云。恐非其正意也。
知止而后有定。 謂所處而安。所處當釋作所於處之之術而安否。
所處而安。猶言隨遇而安。或問曰心旣靜則無所擇於地而能安。可見矣。
小人閒居註。此君子所以重以爲戒。而必謹其獨也。 重字恐是重覆之意。而註云去聲未詳。
重子去聲。釋曰厚也再也。恐當作再字看。
絜矩。絜字屬知。矩字屬行否。 明明德章。顧諟天之明命者爲工夫。新民章。日日新者爲工夫。止於至善章。爲人君止於仁五者爲工夫。本末章無說工夫處。故集傳特以我之明德旣明。自然畏服民
之心志。補其闕義。致知章。因其己知而益窮之者爲工夫。誠意章。愼獨爲工夫。正心修身章亦無說工夫處。故集傳又以敬以直之。補其闕義。自齊家以下。是推正心說。故不復詳焉。然自有所謂恕所謂絜矩之道者存焉。亦可見前賢後賢互相發而無遺憾矣。如何如何。
絜矩。乃推行之道。其所以知行此絜矩者。卽知也。蓋格致之效也。恐不當於二字上求之。○諸說大槩得之。然此皆前人所言。不可恃以爲己知。須更推究體察之爲宜。
答金士直問(中庸○庚申十二月三日)
子程子曰不偏之謂中註。東陽許氏曰云云。 中雖固有二義。但旣謂之不偏。則恐不可謂兼動靜。蓋纔發時不偏於怒則偏於喜。故必如朱子所謂不偏不倚無過不及。然後體用兼該。始爲完備。今許氏嫌於程說之不備。而遂謂之固已兼言則不偏二字約而盡矣。朱子何必更合無過不及之言而剩爲之說乎。此義或問詳矣可考。 尹丈曰。朱子固以不偏不倚釋未發之中。無過不及釋時中之中。然程子之意則安知其獨指未發耶。許氏蓋謂
程子之意雖兼動靜言。而不若朱子之分曉云耳。非欲必以不偏二字。爲可以該動靜也。恐不須深斥也如何。 愚又按許氏之意。未必於程朱之說分別優劣。而尹丈之言如此。未知何据。伏乞訂敎。
不偏云者。只以靜一邊而言。或問之說甚明。亦嘗以此非許氏之見矣。今讀或問而猶曰程子之意安知其獨指其未發。則義理去就。當於何時有決耶。蓋程子他日答呂氏書有中卽道之說。固亦以中兼動處言。而顧此篇題所以只取此四句者。以其同出於龜山所錄。大義甚正故耳。非必以爲兼言動靜而取之也。其論許氏之意。亦未見其必如此者。如何如何。
人物各循其性之自然註。雲峯胡氏曰云云。沙溪卞之云云。 按胡氏之意。似云一陽一陰之謂道者。以原頭本然之理而言。而天下萬物同由是出。故曰體統一太極。率性之謂道者。就日用當然之理而言。而事事物物各專其一。故曰各具一太極。而其所謂各具者。亦只是統體之太極。故曰子思之言蓋本於此。恐不可輕議。(章句中各得各循各有諸各字。亦可見矣。)且胡氏以易所謂道字。屬體統之太極。子思所謂道字。屬各具之太極。則卞者亦當以一陰一陽之
謂道。對率性之謂道。以體統之太極。對各具之太極而論之可也。今於易所謂道字則不對率性之道。而却對繼善成性而曰可分先後。於太極字則反相爲對曰不可分先後。亦恐失胡氏之意。 尹丈曰胡氏之說。栗谷以爲非是。沙溪所言恐是栗谷之說也。蓋胡說上則有牽合之病。下則有分開之弊。二先生非之者。恐在於此。旣謂率性之謂道。則沖漠無朕。森然已具。只是一箇塗轍。故云不可分而二之也。下款之意則謂道與繼善成性爲對。故可分先後也。與率性之道爲對則不可分先後云爾。來示以爲失胡氏之意者。恐亦未免於失沙溪之意也。所引各得各循各具諸各字。以明各具之旨者則甚該。然未知子思之論。必本於此耶。更詳之如何。 愚又按沙溪之意。本與率性之道爲對。則不可分先後之意。而尹丈云然。恐未及致詳於語意之間也。未知如何。
胡氏之說。蓋以中庸之言性道與易之言道性。似有相發者。故其說如此。栗谷,沙溪必欲以爲非是。未知其由。若以只是一箇塗轍之故。謂不可分統體各具。則周子論誠何以上言天道。下言人道。明道論忠信
進德。亦何以有在天在人之別耶。況朱子每以樂渾全而惡剖拆。爲學者之病。則此亦不可不念也。所論沙溪之意。尹丈說是其與率性之道云云似以本文統體之太極以下。逆志而得之矣。
無有著見明顯而過於此者註。三山潘氏曰云云。 潘氏所謂發之旣遠。爲之旣力。則心意方注於事爲。精神方運於酬酢。其是非得失。反有不自知覺云者。似是未安。章句所謂天下之事無有著見明顯而過於此者。非謂其才發之時精神心意尙有所識察。而旣發之後反有所不能照管也。蓋謂人之所知。則或有不能詳悉於眞僞者矣。而至於己所獨知。則乘其隱微。雖若可以罔天欺人。而吾心之靈。無間顯微。故其於邪正之判毫釐之分。卽無所不燭。反有甚於他人之所知。此其所以著見明顯之甚也。且夫幽暗之中細微之事。有善有惡。其惡者發之旣遠。而益爲私意所蔽。則固有如潘氏之說者矣。若其善者則培養之久。當益精明。豈有如此昏惰不自知覺之時耶。 尹丈曰。上文朱子所謂自家自是先見得分明者正意也。潘氏說又一意也。來示是也。然潘氏說極警切。使人悚惕。
雖非正意。深可味玩。何攻斥之至此耶。 愚謂凡解經。旣非正義。則雖說得善。未免剩語。潘說恐終有未穩者。如何。
三山一段。雖曰非本文正意。其言精微透徹。能發前人之所未發。恐不可輕斥也。所謂是非善惡者。亦不過以類相配而言之耳。尤當活看。
自戒懼而約之。以至於至靜之中。無所偏倚。 戒懼通動靜說。故曰約之以至於至靜。(戒懼雖是通動靜說。而言其分則自屬於靜。蓋其爲動時之工者。亦所謂靜中之動也。) 尹丈曰旣曰戒懼於不睹不聞。則不可謂通動靜說也。來示所謂通動靜說。故曰約之云云。所謂動時之工亦謂靜中之動者。皆未可曉。 愚又按戒懼通動靜之義。先輩論之詳矣。而尹丈之說乃如此。恐亦未及致詳而然耶。伏乞鐫敎。(靜中之動云云一款。淺見未敢自信。此則却望別加證示。)
卞疑以戒愼恐懼。爲通動靜說。其下引章句常存敬畏之語以證之。可謂有据矣。然自前諸儒以戒懼爲靜邊工夫者甚多。故尋常疑其說得猶未周正也。今按語類有曰戒謹不睹恐懼不聞。非謂於睹聞之時不戒懼也。言雖不睹不聞之際。亦致其謹。則睹聞之際。其謹可知。此乃統同說。承上道不可須臾離。則是
無時不戒懼也。然下文謹獨。旣專就已發上說。則此段正是未發時工夫。只得說不睹不聞也。詳味此說。一則通動靜言。一則以靜時言。各有所主。蓋自未睹聞至睹聞。皆作戒懼亦得。自已發以後皆作謹獨亦得。苟不知此。而泛稱曰戒懼謹獨當通動靜。以爲定本者。其於朱子之論涵養省察。(答胡季隨問)眞氏之論致中和等說何哉。以此推之。所謂自戒懼而約之云者。正以靜時而言。故繼之曰以至於至靜云云。豈非明白無疑者耶。
小人反是註。胡雲峯曰云云。 此說恐太碎。竊意其稱仲尼。子思自述夫子之言行也。其稱子曰。或引它書而存其本文耶。當更詳之。 尹丈曰。或問只釋仲尼之稱而無它意。胡氏之言。以備一意可也。來示所說。亦有意思。
篇內皆稱子曰。而獨於上下兩章特擧仲尼。胡氏之言似得其義。何可以太碎攻之耶。愚意子思之所以特擧仲尼者。蓋以中庸大義。皆發於夫子。故不得不別作一例。以爲此篇之始終明證也。如何如何。
三者皆智仁勇之事註。陳氏曰云云。 陳氏說可疑。章句旣直以三者爲智仁勇之事。則豈但謂近
似而已耶。夫三者固智仁勇。而特未造乎其極者。若果造極。便是中庸。故章句於三者。則曰知仁勇之事。而又曰倚於一偏。於中庸則曰非義精仁熟而無一毫人欲之私者。不能及也。義精。知之盡也。仁熟。仁之至也。然則三者之於中庸。只是精與不精熟與不熟而已。而謂之非知仁勇。豈章句之意乎。○或曰或問曰三者之事亦知仁男之屬。屬字非似字意耶。曰屬者。同而未盡之名。似者跡近而實非之謂。南軒所謂曰似則非眞是也。 尹丈曰。非知仁勇之極至者。故曰似。與屬字之意無甚別。觀下文朱子說若合中庸。便盡得知仁勇之意。則可知矣。
陳氏之意。固以未盡中庸之義而言。然似字終是可疑。亦與屬字意不同。
喫緊爲人處活潑潑地。 喫緊。猶親切也。活潑潑。自然流通快活之意。言因此而可見道之體用發見昭著。無物不有。無時不然。則子思示人之意莫切於此。而眞箇流通快活也地語辭。 尹丈曰。所解恐是。
所釋大意儘好。第活字之義。當在其首。不可但以流
通快活目之。愚嘗因退溪四書說爲之言曰。活者生活之活。如所謂原頭活水是也。潑潑者。流動無礙之貌。合而稱之。正與鳶飛魚躍。必有事焉而勿正之意相符矣。未知如何。
君子之道四註。雲峯胡氏曰云云。 或問曰以其所以責彼者。自責於庸言庸行之間。胡氏說與此不同。 尹丈曰。此段固是責己之事。而以之爲勉人之事。亦無不可。 愚又按胡氏說恐非本文之意。而於文義亦不通順。如何如何。
泛言責己以勉則無甚不可者。惟其曰庸德以下是勉人。恐甚非是。栗谷先生於此七字。作黑長抹。其亦出於此意也歟。
視之而不見註。雙峯饒氏曰云云。 此說似若分鬼神之費隱與道之費隱爲二物。恐未瑩。 尹丈曰此段正是說鬼神之費隱。鬼神之費隱。卽道之費隱也。曰以此明彼。何不可也。 愚又按饒說終有病痛。而尹丈反欲分解。故自不覺歸於胥溺之患。蓋旣曰以此明被。則明有彼此之別矣。旣有彼此之別。則亦不是一物。而乃曰鬼神之費隱卽道之費隱也。竊恐說得未免矛盾。如何如何。伏乞先
生鑿誨幸甚。
此章之義。兼費隱包大小。與前後諸章隱在費中之例不同。故饒氏云云。似欲就此煞加發明而然也。但費隱上只有一箇道字而已。更無他物。是以自道不遠人以下至于二十章。其間名目曲折雖多。而皆未嘗出此圈套矣。今曰卽鬼神之費隱。以明道之費隱。則豈非疊床架屋之甚耶。尹丈說恐未分曉。若如章下註胡氏所謂以鬼神之微顯。明道之費隱云者。庶乎其可也。
夫微之顯註。雙峯饒氏曰云云。 誠者只是眞實而無妄。故隱是實隱費是實費。當通物則兼費隱說。而如後章所言。却是說費處多。恐不可但謂之隱也。昔陳才卿嘗謂中庸散於萬事。卽所謂費。惟誠之一字。足以貫之。卽所謂隱。朱子曰費中有隱。隱中有費。凡事皆然。非是指誠而言也。 尹丈曰。所卞甚精。況陳才卿問答尤分明。可以無疑矣。
費隱者。指道之體用而言。誠者。指道之實處而言。其分殊矣。今饒氏担合爲說。恐爲未安。但其皆所謂隱也五字。實通於前後兩章之義。豈亦未暇致詳耶。
答金士直問(孟子○庚申)
王亦曰仁義而已矣小註。慶源輔氏曰云云。 惠王所謂利。專就利己上說。故集註所謂未嘗不利。無不利者。亦只言利己。而輔氏却兼利己利物說。說得似緊。
輔氏之說。亦所以順釋章句專以利爲心則有害之義。非別以利物言也。恐不須深看。
註造端托始之深愚。 沙溪曰。義利之辨。學者第一義。故造爲一書之端。托於始初也。 按雲峯胡氏曰。程子所謂拔本塞源者。所以救當世流弊之極也。朱子所謂造端托始者。所以謹學者心術之初。沙溪說與此不同。未知孰得。
正以義利爲學者第一義。故其欲謹之於心術之初者。必用此法。沙,胡二說未見其不同。
吾不忍其觳觫若無罪而就死地。 沙溪曰。栗谷以觳觫若句絶。愚以爲禽獸有何有罪無罪之可言乎。似謂如無罪之人就死地也。或曰似若自謂無罪之意。 按禽獸之死。固無有罪無罪之可言。但未見其將死。而此心未發。則不必思量其罪之有無。而用之以禮而已。故自無所害。若見其觳觫而此心已發。則便覺其無罪而不忍殺。故下文曰
王若隱其無罪而就死地。集註曰牛羊皆無罪。觀此則所謂無罪。正指牛羊而言。而今曰如無罪之人。又曰自以爲無罪云爾。則竊恐其胥失之矣。然栗谷以若字屬上句。則似不若屬下句之爲穩。蓋不須深拘活看可也。
得之。向下來諭。與鄙意相同者。更不作報語矣。以此推之爲宜。
齊宣王見孟子於雪宮小註。雲峯胡氏曰按饒氏云朱子謂賢者亦樂此。其辭遜。賢者亦有此樂。其辭驕。以此觀之。語錄謂沼上之對其辭遜。雪宮之對其辭夸。傳錄之誤明矣。 今按語類作梁惠王其辭遜。齊宣王其辭誇。與此不同。胡氏所云未知何据。
此只是饒氏稍變其文爾。義則無不同。
旣曰志至焉氣次焉小註。雙峯饒氏曰云云。 此段譬喩。似有語病。豈有志已定而氣猶動之理乎。今若易之曰亞夫軍中夜驚。亞夫堅臥不起。若使當時動得他不安。豈不是卒徒動其帥乎。故堅臥雖是帥之定處。又不若從初整攝卒徒。自無所動也。於此見持其志。又不可不養其氣云。則庶乎可
矣。
孟子此段。初不論持守之如何。而只以氣壹動志爲主。故曰蹶者趨者是氣也。而反動其心。亞夫之事。正與此相類。饒說未見其不是也。
殆亦冥然無覺。 朱子曰殆發語辭。顏師古曰殆近也。竊謂是發語辭而有近意。
兼用兩義無妨。
是集義所生者小註。雲峯胡氏曰集義卽是以直養。義襲而取之。卽是有所作爲以害之。 按雙峯饒氏亦有此說。而竊恐其不然。所謂作爲以害之。是實有助長之事矣。若夫所謂義襲則豈眞有是事。而自害其氣乎。孟子之意不過言此。以足上句之意而已。其語勢如云爲仁由己而由人乎哉。今若以爲仁由人爲一義。對由己爲言。則果成義理乎。朱子曰江西人愛說襲義。不知如何襲。只是非以義襲取是氣。蓋氣自內而生。非由外而入。其意可謂明白。而其他見於語類者非止一二。今試取而考諸二氏之說。則其得失可見矣。且就集註論之。只行一事偶合於義云者。是對集義而言之。而所謂集義者。亦其一事之積耳。掩取於外得之云
者。所以反說以明夫此義之生於內。而非所取之於外也。上句是實底。下句是虛底。是以虛對實。使上句之意自明。而若以義襲爲作爲以害之之事。則兩句皆是實事。而所謂只行一事。偶合於義者。旣釋義襲一句。則其語意果有助長以害之之云乎。饒氏謂正而助長。是要義襲而取。則特下一要字得斡轉說却似無病。而其下復曰集義義襲兩句。乃是一段骨子。則又分明把作兩義看。其於本文之義。蓋已去之遠矣。如何如何。
義襲而取。與集義所生相反。故饒,胡兩說如此。然若謂正助是義襲之類則猶或可也。謂正助卽義襲則恐亦非是。當以來說爲正。
苟能充之註。此章所謂人之性情心之體用。本然全具。而各有條理如此。性者心之體。仁義禮智是也。情者心之用。惻隱羞惡辭讓是非是也。本然全具。體之存乎內也。各有條理。用之見於外也。約而言之則大學所謂明德是也。
明德固包性情。然來諭以此章直作明德看。無乃太快耶。
答金士直問(喪禮○庚午五月四日)
祖喪父亡代服之節。圖式宋敏求議旣以因其葬而制斬衰爲言。朱子又於請寧宗承重箚。亦倣此意。則固當用此爲準矣。唯退溪於答宗道孫書。言當於朔望朝奠行之以此。頃年朝家當 仁敬王后追服時。遵用此禮。然今喪家方在未葬之前。則自依宋儀朱箚而處之。恐爲允當。
爲人後者之子。爲本生諸親。名服相違。曾有疑問者。殊無可據。第答以當從其父爲降一等之服矣。近見鄭寒岡禮說。人有問曰父旣以伯叔父視其父。則子當以四寸大父之服服小功。此說何如。答曰孰爲此薄祖之說。曾未聞於禮文。以此推之。其他諸服。皆可推見。始知前見得免於古人汰哉之誚矣。如何如何。
答金士直問(喪禮○辛未)
尹交河世休氏未葬之前。其長子夏明繼亡。夏明之子得莘於交河之葬時。追服承重之制以主其喪。此則前已仰稟於門下而行之矣。今交河之內室又亡。而在交河及夏明小祥之前矣。得莘似當又服承重之制。而若以備要所引父卒則爲母疏。父卒三年之內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而母死。仍申三年條觀之。得莘旣服祖以斬三年。未半而遭
其祖母之喪。則父卒三年之內母卒仍服期者。亦可以旁照。如何。此則似可服期矣。或以爲沙溪謂爲母爲祖宜無異同。而得莘在其父葬前追服其祖以承重之制者。旣爲喪無主者。則今其祖母之喪初終而飯含。葬而贈。祭而祝。題主而旁題。皆不可以無主。亦與前喪無異。何可不服承重之制乎。二說何者爲得。伏乞鐫誨幸甚。(若依備要所引則今交河之衆子當不得申三年乎。亦幸敎示。)今若服承重之制。則其祖母初喪便卽服之否。或疑其父小祥之前。而卽服承重之服於初喪。尤於不忍死其親之意。有所不安。雖以葬祭無主。而服承重退行於葬時如其祖父時。乃爲少有委曲。或謂旣於前喪承重。則今便服衰少無所礙。未知如何。亦乞下敎。
所示禮說。極多不安處。以愚謏聞淺見。何敢有所云云耶。第喪服父卒則爲母疏。父卒三年之內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而母死。乃得申三年云者。原於經文。成於疏義。定於通解。續證於喪服圖。皆無二辭。則恐難以沙溪爲祖爲母宜無異同及父喪將竟而又値母喪。亦以父喪三年內而仍服期。果合於情理等未定之說而廢之也。(備要於爲祖承重註曰。此是大節目。不敢輕議。姑附其說。以備參考。
於爲母註曰不敢輕議。姑存其說。問解父喪中母死註曰。杜說則似無服期之意。未知如何。大抵疏義之說。雖或未允。實演經文之義。自黃,楊大儒以來未之有改。備載通解。而況沙溪三說雖置疑貳於其間。終亦不敢爲決辭。則其又誰敢舍彼而從此耶。)其所以然者。雖難質言。本疏三條之外。父在爲母傳曰屈也。至尊在。不敢申其私尊也。疏曰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其父非直於子爲至尊。妻於夫亦至尊。母則於子爲尊。夫不尊之。故言私尊也。其意自可推見。又記舊時與尤,魯兩丈因論通典父死爲祖爲母異服之義曰。愚意爲祖雖其父纔卒而所重在承重。故以旣殯爲節。爲母雖父死已久而所重在尊父。故以服除爲節。又曰以父之尊。猶爲子三年而後娶。以子之卑。不待父三年喪除而先自盡服於母。或反有歉於父也。魯丈便以爲難行。尤丈初頗是之。而後亦從沙溪說甚硬。鄙亦不敢自遂。然其說似皆不無所據也。未知如何。至於自初終至祥禫。旣承重爲杖期。則固無以非三年而遂廢諸項大節之理矣。大體如此。諸子服制。非所別論。且如三年杖期。俱是承重。雖旣殯之初。猶不敢用不忍死其親之說。況於父死經歲之後乎。其說恐亦太泥也。嘗謂此禮雖重。到今尊父之義反微。服母之情較著。致與禮經本意不啻矛盾。其於人心俗見。不安誠是矣。
但更思念禮經喪祭二編。程,朱不及整頓。以至黃,楊二氏。始乃受師門之旨。著爲通解及圖。況於喪服一篇。已得師門之印證。去取沿革。昭如日星。然則今日論周公,朱子之制者。舍是道無可適者。而沙溪所論亦不過爲疑而未定之說。要非使人斷然行之者。其於從違輕重。自不難知也。(蓋觀服制輕重。未嘗相蒙。而又必以始制爲主。其當父喪未久之時。雖因服斬衰。而本無所補於降母之服。父喪將竟之時。雖同降杖期。而終無所廢乎尊父之義。所謂尊父之義。若必以三年之內爲限。則服練之後。亦有祥禫心喪之制。次第可以伸情。雖一日之前。豈可以除喪之後應無尊父之義。而先自忍心勘斷於大節目。以犯至尊至嚴之義耶。沙溪諸賢之說。不暇深察於尊父大義。通解大體之重。偏持服母杖期於父喪畢後之未安。以有此疑。疑之是矣。斷之誠難斷之或可。從之尤難。此愚所未曉也。)第今人罕見通解經註本末。苟以爲備要問解乃後出之書。而一世所尊用。尤,魯兩丈又從而固守之。其所未定之說。無異於定論。寧棄黃楊通解而從沙溪。則是亦無如之何。唯在喪家廣議而善處之而已。誠非如愚謏淺所及也。奈何奈何。
答李猶龍問(喪禮○壬子十一月八日)
父先亡者遭母喪。而祔葬父墓。則三年內墓祭當以何服何冠行之乎。
要訣喪中行祭儀。已許喪人以俗制喪服入祖廟。況於其先考墓乎。準此行之似當。近世鄭愚伏經世欲
倣節祀使子姪代行。恐於情禮有礙。如何如何。
遭喪者卒哭後欲着布網巾。而先世若未得行。則至於其身卒然改之未安。若欲因循故事。則披髮行祭。又似不敬。願聞折衷之敎。
家禮之掠。卽古之纚。至卒哭祔。終無反掠之文。豈以櫛掠是常節。故不言否。第今因丘儀以孝巾承藉冠絰。實有近於斂髮之義。雖不用布網巾裹頭。恐無甚妨。
沙溪金先生以練後晨昏展拜几筵。爲三年內有常侍之義。朝夕參拜。未知其如何云。祠堂亦有晨謁之禮。全然廢之。又似未安。若止哭而不拜。則更無事於其間。未知如之何則可也。
晨昏展拜。出於孝子至情。固無不可。如以虞而罷奠。練而止哭。祥而輟几。次第觀之。誠難創定一格。爲訓於後世也。然沙溪已以應行節目。分註於備要。與問解說不同。當更詳之。
父喪未殯。服祖以周者。祖喪虞卒哭練祥時。祝文稱謂何以書之。庾蔚之曰父亡未殯同之平存。是父爲傳重正主。己攝行事。事無所闕。然則正攝之分。隆殺之節。可得聞耶。徐邈曰服周旣除。當以素
服臨祭。然則祥無易服之卽。而禫無可行之禮耶。
此禮不見禮經。殊可疑。然以庾說揆之。旣曰同之平存。當以亡者爲祝辭稱謂。而使其子攝行饋奠之節矣。問解所謂其無祥禫可乎者。正中其窽。然猶不敢輕議云。則似亦未及詳考朱子廢疾代服之說也。
宋服制令嫡子未終喪而亡。嫡孫承重。亡在小祥前者則於小祥受服。在小祥後者則申心喪幷通三年而除云云。未受服之前。當服本服而行事於祖廬耶。小祥受服者。至其大祥而除乎。抑自受服之日。幷通三年而除乎。且沙溪先生於申心喪一節。只云未知其恰當。而未有明白定論。當何以處之。
凡代父受服者。必於啓殯小祥等節。故服制令所定如此。然以情禮言之。旣代父服而不受正服。只申心喪者。恐尤未安。此沙溪所以有未知恰當之說也。第以禮無明據。終不敢爲定論。然則不得已當從舊說耶。
喪服傳曰出妻之子爲母期。則爲外祖父母無服。鄭氏曰雖外親無二統。以此觀之則爲人後者。旣爲所後母黨服。則似不當又爲生母黨服。而沙溪
先生以降一等爲是。可得聞其義耶。且步熊曰出母之子雖不服外祖。而外祖猶爲服緦。爲人後者雖與出母之子有間。其於外親無二統則一也。其外祖之爲之也。當服本服耶。降服緦耶。
鄭云無二統者。猶言不敢並尊也。然則備要所定實從家禮男爲人後者皆降一等之例。其非二統也明矣。至如外孫只服緦麻。又豈有所謂本服乎。
爲人後者之妻爲本生舅姑當服大功。而退溪先生引之於期。此可從否。
爲本生舅姑服大功。禮律同然。退溪亦只曰太不近情。又曰從厚而已。誠由是道也。其不近情而可以從厚者。皆當義起。恐不可爲法。
降服者稅服之後。以白衣黑帶。不與宴樂。以終其餘日。未知如何。
降服自處之節。禮雖不言。略如示意。深恐其得宜。
遭喪者旣無親戚。且無子姪。葬前朝夕饋奠時。無人執事則將親執耶。使婢僕代行耶。欲爲親執則未及澡潔。若使婢僕則尤甚未安。未知如之何則可也。
士虞禮。虞而沐浴不櫛。準此葬前主人不可親行奠
饋明甚。且家禮所謂執事侍者。兼言婢僕。則姑使奉奠似無所妨。
俗節墓祭與山神祭。用祝行祀。其意有在。不可廢之禮也。而先世若從俗未行。已至累世。則似難猝改。不識如之何則可也。
所謂喪祭從先祖。亦指其舊俗相傳。可以通行者耳。今此祝辭旣已明著。古今禮典無有異同。如果一一從禮者。終不可不用。
士喪禮凡糗不煎註。以膏煎之則褻非敬。疏云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云。沙溪先生曰膏煎之物不用。出於儀禮。今俗必用蜜果油餠以祭。恐不合於古禮也云云。今俗殷祭皆用蜜果油餠。若據禮不用則似無盛備之意。其於情理似涉欠缺。若欲從俗則又有非敬之戒。未知如之何則可也。
非但儀禮之文如此。家禮饌品圖亦無所謂蜜果油餠者。當以準禮勿用爲正。然我國俗尙已久。先賢猶有行之者。雖或平排一二器。不至大悖否。
曾子問士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註。如妻之父母。母之兄弟姊妹也。如將行禰祭。而母之兄
弟姊妹喪。則於先妣有服矣。亦可祭否。大夫之祭。外喪自齊衰以下行也。如將行祫祭而外祖父母亡。則服雖小功。於先妣則父母之喪也。神道雖異於生人。殯殮之前饗以牲牢。不爲未安耶。
大夫之祭外喪自齊衰以下行者。實以鼎俎旣陳。籩豆旣設而言。旣曰將行禰祫。則是周有異於此文也。要訣服中儀曰五服未成服前。雖忌祭亦廢。況於時享乎。況於外祖父母乎。
過時不禫。已有據矣。若於父母禫月遭妻喪。則祭固不可行也。而與並有喪不可行禫及父母喪中不可行祖禫者有異。其除凶着吉宜在何日。而除服之時亦只設位哭除耶。
妻喪及父母喪。只有尊卑大小之等而已。若果不可行禫。則哭除節目亦未見其有異。
俗節墓祀。宗子未行。而支子行之。則其祝文直書行祭者名耶。抑書以孝子某使某云云耶。若曰其使某云云。則雖宗子之諸父諸兄行祭。亦可謂之使某耶。山神祭則直書行祭者名無妨耶。
愚嘗因人質問。推用後說。今更詳之。當從使某之例。蓋雖曰父兄之尊。夫旣壓於祖先。則恐無所妨。如君
前臣名父前子名可見也。
婦人參祭時。頭無所着。腰無所帶。似甚未安。何以則可以宜於俗而不悖於禮耶。
今之好禮親迎者。必用冠子袡衣。愚以爲古今服色相雜。不如純用家禮假髻(或冠子)大袖長裙之制。苟能復此者。可以通行於祭祀矣。然帶則未有所考。
人有幼子而死者。以子名題主。而其子死則未及繼後之前。練祥禫誰其主之。當於祭時改題以主婦。而主婦主之耶。
禮大功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必爲之再祭註曰。練祥是也。然則子雖死。其父之近親當任其責。從而立後。則亦無立女主之患矣。
人有前後妻者死。而三年之後旣與前妻合櫝矣。其子未及成人而死。而後妻奉祀。則忌祭之時可以據禮只祭厥辟。而但曾前請主出就廳事時。奉櫝以行則猝變前禮。只奉神主而出亦似未安。如欲依前並祭則祝文稱謂無據。將何以爲之。且未立後之前。前妻忌祭。後妻猶可爲之耶。非族之祀。神所不享。姑廢之如何。
繼室之於元妃。實有長次嫡庶之義。與其夫一體奉
祀。恐甚得禮。所謂非族之祀。豈指此類而言耶。第祝文稱謂。禮無明文。不敢爲說。
人之死也。襲用深衣幅巾。禮也。但平日未嘗服。而獨於死後用之似未穩便。深衣幅巾之外。他無宜用之服耶。
士喪禮襲三稱。爵弁服皮弁服祿衣。以此推之。雖用公服。固無所妨。第家禮不擧他服而必用深衣者。蓋本書儀。意非偶然。則其在後學。有難廢而不用。抑何拘於平日服着與否乎。
妾子承重者所生母之喪。旣不得持重。則其祝文中不可稱哀子耶。
恐依語類只得稱母子爲宜。
妾孫承重者爲其父所生母無服。則其祖母之喪誰其主之。其父之同母弟若己之同母弟存則可以代主其喪耶。其叔主喪則神主旁題祭時祝文。亦皆可以其名書之耶。
喪服小記曰妾祔於妾祖姑。又曰妾母不世祭。註曰於子祭於孫否。萬正淳嘗以此問於朱子。答曰妾母不世祭則永無妾祖姑矣。今恐疏義之說或未可從也。恐於禮或容有別廟。但未有考耳。以此推之。妾孫
承重者。似當以別廟主祭。但所謂不世祭者。旣已明著小記。黃氏通解續亦無因朱說改正之文。而無服者主祭。又於人情小異。殊不知何以處之也。頃聞金愼齋命其次子主妾之祭。亦未知必合禮意否耳。
答吳子順問(家禮○乙卯九月十日)
寢廟前日仰稟。則如生人之有寢室以置遺書衣物等處也。豈古者只有寢廟。而無遺書衣物祭器庫而然耶。
正以不立衣物庫也。
置立兩樻。西藏遺書衣物。東藏祭器云云。庫則一也。而樻則有東西之異者何也。抑有輕重而分別東西歟。不容於一樻。故偶置東西而無所取義耶。
不容一樻故也。西重東輕。
魯季友以史考之則於桓公爲第四子。而此云季友乃桓公別子。故爲一族之大宗云云。其義何耶。且季友之於莊公。滕君之於周公。皆爲適體之弟耶。
季友雖桓公第四子。豈以有大功於公室。故因爲一族之大宗耶。蓋周公亦有兄管叔。而乃爲諸侯宗國然也。滕似是武王之異母弟。
外執事及內執事者。以今俗言之則指何等人歟。
外執事內執事。似是婢僕之類。
點茶如前云云。前無可據之文。而如前者何耶。
斟酒先正位次祔位云者。所謂如前也。
祝版諱玄字而改爲元字。則獨諱之於告事。而不諱於時祭條者何義耶。
豈於始見處改正之。其它如成服時祭等處姑存之否。然如愼字諸註中一皆改正。則殊未詳其故。
大帶用白繒。何義歟。
或順衣之色。
幅巾幅字之意如何。
用黑繒一幅。故以此爲名歟。
自𢃣左四五寸間之左字。文義甚似未瑩耳。
必以幅左言之。方有依據。
內外僕妾云者。男僕女僕及主人之妾歟。
古者家婢。通謂之妾。
必父母無朞以上喪。始可行之云云。則身雖有朞而可以冠歟。昏禮則有身字。抑有輕重於其間而然耶。
上下文勢不無異同。此間與諸丈相議。以互看爲定。
然則冠昏兩皆不行矣。
上某人云云者。以今人簡了言之則當何以書之也。上某字疑主人之名也。下某字則似不當書賓之名矣。不曰某官。而曰某人者何也。戒賓時請書則無某上某人之語。前後之不同者。抑何意歟。
上某主人之名。下某人卽某官或某稱之謂。戒賓面請爲主。書爲次。此所以始具書式於下文也。以儀節揆之亦然。
僮僕云者。童子及奴輩歟。說文未冠者。本作僮云云。僮卽童子耶。
古文僕隷稱童。稚幼稱童。今換用之久矣。當以僕隷看。
初加再加三加祝時。冠者無南向之語。賓亦無北向之語。而以圖觀之則似當各爲南北相向矣。未知何如也。至於醮時始爲南北相向歟。此以長子冠禮言之。故只東西相向。而不言南北相向歟。衆子則當別加南北相向之語耶。
冠禮位次。本主長子故也。衆子則只於陳冠服曰少西南向而已。
革帶者。以皮爲帶歟。標題云卽唐九環帶。未知九
環帶者。亦何如也。
其初以革爲之。九環帶。如今品帶。所謂環者。似亦帶上犀金圜物(卽俗稱帶錢)之類。
冠禮皆行於廳上。而獨字之於階下者。何義歟。
三加禮畢。將出就次。故行之於初至讓升之位也。
主昏者無朞以上喪乃可成昏云云。凡主昏者必指宗子而言也。父母雖有朞以上喪。而亦不害於昏義耶。
父母有朞以上喪。如醮子受饋之禮。將不得行。豈非有害耶。
大功未葬。亦不可主昏云云。大功未葬之前。主昏則雖不可。而娶妻則無害於義歟。
恐與主昏無異。
揷衣前襟於帶云云。所謂帶者。是何帶歟。
指衣之小帶。
飯含之二升米。世用糯米。而未見明文。當用何米歟。
士喪禮用稻米。其用糯米。未知所始也。
加幅巾而無用緇冠之文。不用緇冠何歟。
吉凶詳略。禮固不同。
袒本爲取便於事。則袒之擧。似當在於遂小斂之前。括髮在於遂小斂之後。而袒乃與括髮同時何歟。
袒以便事。故古禮襲斂。隨袒隨襲。而家禮只於小斂後爲之。以至成服。蓋出於書儀從簡之意也。
辟領各用布方八寸。與下小註甚相舛錯者。其故何也。
下註雖曰辟領四寸。蓋通領左右各四寸以爲辟領。則與此八寸恰同。恐無可疑。
腰絰散垂必以三尺者何也。抑有所象歟。
禮小功以下不散垂。又曰五十者不散垂。大抵哀重必散垂。其以三尺爲節未考。
腰絰象大帶。絞帶象革帶。則平時無大帶革帶幷看之文。而只於喪日幷着腰絰絞帶於一時何也。
如深衣大帶。又以五采絛結之。是象革帶也。
首絰腰絰及絞帶。左絞耶右絞耶。
右絞如帶法。
已漚爲管。雖出標題。而意未究。
姑用詩註然也。
爲姑姊妹女不杖期云云。此女字以女子之女觀
之。則上有爲衆子男女之文。故此女字似無指着處。未知何如。
此女字連下在室讀。與出嫁者義異。故各出也。
嫁母出母爲其子不杖期云云。凡爲其子。雖非嫁出之母。亦不過不杖期。而此則在於降服條者何也。
亦有服長子齊衰三年者。期年爲降服。
下用橫布作欄云云。此指喪人祭服而言歟。指喪人常服而言歟。未知其制如何。而亦云惟斬衰用不得何也。
指喪服也。後世服制漸訛。或有如此者故云然。
但書傳間多言用者云云。此書傳之傳字。無乃儀字之誤耶。以傳字看則未知指何書歟。
此傳字若是書儀則不當下間字。其書未詳。
翣畫亞字及雲氣者。取何義歟
亞卽所謂兩己相背者。取其卞也。見書益稷註。雲氣未考。
適于某考某官之適字。義甚未曉。先考之先字。備要亦不改用顯字。則當以先字用之爲宜歟。隨宗子所稱云云者。或以顯叔顯兄令弟令姪等語稱
之耶。
適猶主也。先考之稱。當從本文。隨宗子云云。示意似是。
遷于墓所不埋云云。別子是乃百世不遷之位。而遷于墓所何也。雖遷于墓所。而不埋則亦可謂百世不遷耶。
百世不遷。非指墓所而言。此制始見家禮。蓋今法無始祖廟故也。
執事者立于門西。皆東面云云。執事外執事者歟。指婦人供祭需者而言耶。
外內執事。
俟受胙。復來受胙辭神云云。凡受胙非主人初獻者則不爲。而姑老與祭者亦以復來受胙言者。何也。
謂俟祭畢。來參受胙之禮也。
諸婦女獻女尊長於內。如衆男之儀。但不跪云云。所以不跪者何也。
恐婦人不以跪爲禮。
質明盛服就位註則如時祭儀云云。而標題就位下註則以昭穆言之。而女不在內云云。如此則未
知如時祭儀者何事也。亞獻條以衆婦灸肉以從觀之。則亞獻亦必主婦爲之。而女不在內云者何也。
補註謂親屬旣遠而畢集。女不當在內。然以亞獻註觀之。果可疑。
今日服色何謂之謂字。無乃如爲字意耶。若以謂字看則其意何歟。
猶言有何說也。疑而請問之詞。
答崔士溫問(家禮○丙寅八月二日)
按備要祭三代。只是時王之制。然程,朱以爲高祖有服。不可不祭。我國諸賢亦皆祭四代。而栗谷先生於要訣改從時王之制何也。
祭三代。古今通行之禮。栗谷之反從時制。不可非也。但大明會典及我國五禮儀。皆許士大夫以從文公家禮。是亦不以祭四代爲罪也。然則從程,朱祭高祖。恐不至未安。
繼曾祖之宗其祖尙存。則不可不姑祔於其曾祖。而昭穆之義恐似未安。何以則不失其中歟。凡祔位旣曰皆西向。而註劉氏垓孫曰先生云伯叔父祔于曾祖考西邊安。伯叔母祔于曾祖妣東邊安。
前後立言之異。可得聞歟。且雖祔位。夫婦則合享。竊恐人情有不可得已。而大時節時左丈夫右婦女。左右分坐之義。亦可得聞歟。
祔位其祖尙存則祔於高祖。所謂中一而祔者。非祔於曾祖也。所謂祔皆西向者。以西尊東卑大體而言也。伯叔父祔于西邊。伯叔母祔于東邊者。或伯叔父伯叔母非夫婦而各先亡。則義當父西而母東故也。大時節左丈夫右婦女者。爲其正位亦皆東西分坐。故子孫雖分坐而無害也。然則諸說不相妨礙。
晨謁蓋主人之禮。而世俗廢已久矣。若宗子不行則衆子獨行。未知如何。
要訣有衆子隨謁之說。然揆以家禮之意。恐或未當矣。及考語類有子弟並謁事。然後知其果無所妨也。但所諭衆子獨行則似甚未安。
凡出主以祔祭及時祭條觀之。似爲出主身於櫝前。而世俗只開櫝而不出主身。非但習謬難變。執出主身又似未安。何以則可。
出主分明出於櫝前。世俗以數動爲近於煩褻。故不敢。然當以禮文爲正。
家禮參禮則先降。時忌則先參。疑禮所謂凡神主
不出。仍在故處則先降。遷出則先參。然則墓祭旣無遷出之義而先參何也。且要訣改爲先降。無乃大遽耶。且自虞至禫。皆無參神一節。果曰常侍几筵故云爾。則諸父昆弟之喪旣卒哭而歸者。皆從主人而未可參神歟。
墓祭一用家祭之儀。故先行參節。況承哀省三周兩拜之後而行之。恐無可疑也。虞禫時服人歸家者。初到時別申拜禮無妨。
喪禮固當從家禮。而朱子之喪。門人以遺命治喪者所著家禮。不幸爲一童行所竊故耳。備要所添。不過一從遺命。參酌儀禮書儀而已。則所添雖似精詳。而古今異宜。恐多難行。何以則得其中歟。更願先生執其兩端而折衷之。如三禮圖說。則斯文幸甚。
喪禮獨從古制。實今日禮家之大患。鄙意朱子之喪。雖曰以儀禮從事。恐只是大槩言之。安有儀物節目一一從士喪禮之理乎。第恐今雖作一法。已未必善。人未必信。要在徐議之耳。
凡所生父母及祖父母與妻喪。皆去冠。旣得聞命矣。然則網巾亦從而脫耶。伯叔父母之喪。不當去
冠耶。
網巾則古所謂纚也。儀禮父母之喪。猶不去笄纚。則安有以重服而獨去網巾者耶。伯叔父母。乃是旁期。前輩不言者。恐或有意。
家禮施簀去薦。喪禮設氷袒簀去席。薦與席有異。而混稱何歟。
薦藁薦也。席筦席也。去薦。沐浴以前之事也。去席。沐浴以後之事也。本無混稱之弊。
小斂始言左袵。則襲右袵之意在其中否。所謂左袵之制。自何代始耶。孔子曰微管仲吾被髮左袵。夷狄之風奚取於斯乎。要解云生向右死向左。示不復解云云。凡衣襟之系。皆在於右則自無結紐之義。而旣曰左袵。又曰不紐何耶。
左袵蓋示變也。與被髮左袵之義不同。不紐云者。以明自無結紐之意。有何可疑。
飯含珠玉。乃天子諸侯之禮。而今國俗士庶皆用之。毋乃僭越乎。五禮儀許用之。亦何所據歟。
五禮儀通用珠之義。今不可考。蓋亦以物貴而用便也。然國家旣許通用。則在下者亦似無礙矣。
家禮括髮。謂麻繩撮髻。又以布爲頭𢄼。書儀所論
又如此。以文勢觀之。撮髻之外。別有布𢄼頭。𢄼與免恐頗相似。而小記註斂訖以麻自項而前交於額上。却繞髻如著幓頭。幓頭今人名掠髮。語類括髮。是束髮爲髻。鄭氏謂男子括髮與免及婦人髽皆如着幓頭。凡所指不過一串間事。而諸說若是不同何歟。且所謂布總頭𢄼掠髮幓頭之異同。亦可得聞歟。
古禮爲父母括髮。唯母則拜賓以後易以免布。至同五世祖者亦然。髽又婦人之免。三者皆爲交額遶髻之制。鄭氏所論是也。家禮則直以麻繩撮髻而已。語類所論是也。頭𢄼卽結髻本之物。宋時謂之頭𢄼。周謂之總。猶免。宋謂之掠髮。漢謂之幓頭也。
小斂時主人兄弟白巾環絰。括髮時絞帶。遷尸後首絰腰絰散垂。齊衰以下着巾加免。婦人首絰腰絰之文。家禮幷略之。何也。大抵初終旣被髮。而括髮在於小斂後。則此時宜無着巾一節。而如是云云何也。備要援引古禮如是煩擾。恐不得一一遵從。則當以家禮爲正。而古今之間。亦似太簡。莫適所從。以何爲正。
家禮飯含時云主人袒。又云襲所袒衣。小斂後則
齊斬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不言襲所袒衣。至大斂幷皆闕之何也。與備要詳略不同之義。亦可得聞歟。
家禮酌古今從簡便。備要依遺命復古制。意各有主。以上二條。皆備要與家禮不同處。今人固當以家禮爲主。如其節目中不可不追正處已多。具載於楊氏之說。恐當以此參商準行也。至如備要諸條。曲折雖繁。若是不悖於家禮大節者。亦可添補而無妨矣。如何如何。
喪服曰父在爲母朞。盧履永曰一周除靈。邇典曰靈筵不得終三年。朱子曰父在爲母朞。非是薄於母。當依朱子後來定論以禮經爲正。而今俗或十五月而禫。不輟凡筵。以從三年者有之。恐非禮意。未知如何。
家禮旣爲父在爲母三年。今雖以朱子定論及國制爲十五月而禫之制。世俗猶不忍於遽輟凡筵也。本非禮敎使然者。
外祖與從母尊卑自別。服同何歟。從母與舅。親同而服殊。亦何義歟。果如要解所論。則恐當從舅服爲緦。而家禮從魏徵議反加舅之服。以同於從母
服何歟。
尊卑不同而服同。如祖父母伯叔父母亦同爲朞。不獨外祖從母也。從母服義。已見要解。家禮從魏徵者。以宋制難變故耳。
外舅之妻從兄弟之妻之服。家禮無備要有。彼此有無。似各有据。以何爲正。
此服家禮雖不載。備要從國制故如此。
禮記爲師心喪三年。程子曰當以情之厚薄事之大小處之。聖人不制服之意。恐似有在。而栗谷先生於要訣。隨其情意淺深。以爲區別定制者何也。大抵孔子之喪。門人所學淺深。有萬不同。而三年之外獨居三年者亦有之。且朱子與長子受之書曰。到婺州事師如事父。旣事之如父之師則不可以自已所造之淺深。有所損益於其間。而近世沙溪之於栗谷。尤菴之於沙溪。可謂嫡傳。而其服之也不過大功朞年云爾。則自今以往。欲爲師服者。恐或效此。而遂失師生授受之義。不識先生以爲如何。且服制恐當從金履祥所制。而向者愼齋美村門人皆白巾單股經云。其然否。願聞其服之制。
師服。禮經與程朱小異。大抵禮經從重處而言。程朱
就其中分輕重。要皆不可廢。然愚意師生之義。不當隨服制而漸降。蓋如庶人服國君三月然。其君臣之義未嘗與公卿大夫異故也。白巾單股絰。固所謂弔服加麻矣。若其爲師當法之制則可。以金仁山諸公所處。斟酌行之也。
家禮小斂條。只有袒括髮一節。而至奔喪條再變服如大小斂云云者何也。凡奔喪者。於殯東西向坐。哭袒括髮成踊。又哭袒括髮成踊。三哭袒括髮成踊。此則備要所論與家禮若是不侔何也。如此之數。尤似可疑。願聞的確之論。
陳氏曰在家而親死則笄纚。小斂畢乃括髮。此自外而來。故卽括髮而袒衣也。以此觀之。於又哭於三哭。亦不過因此爲節耳。然則家禮之所謂直變服。雖與備要所引古禮不同。其實一體也。
家禮玄纁置於樞旁。而不言某方。備要置於樞東。不言棺槨之問何也。以旁題左旁之旁推之。世俗置於柩上面者。恐似有據。如何如何。
挽詞家禮無備要有。世俗皆用之。願聞其義。
玄纁則曰柩旁。題奉祀則曰其下左旁。語意自不同。世俗置玄纁於柩上者恐無義也。挽詞出於後世。非
禮經所存。若非朋友敍哀則不必用。
祠土地祭。設香爐香合。詣香案前跪上香。傾酒于地。復斟酒置于神位前等節。家禮無備要有。彼此詳略之義。可得聞歟。
題主設奠。雖非古禮。而沙溪從俗不妨之敎。如何如何。
石人望柱。家禮無大明律始有。分等定制。若此之嚴。而備要不言士庶與否。又添牀石階砌石及夫魂遊石香石。今俗亦頗用之何也。竊恐其中所謂牀石香石。只是牀卓之類。則豈有千秋萬代長對不輟之理乎。尤可疑也。
上三條。備要從儀節及五禮儀而爲之節文者。菶前石物。亦漢唐以下公私所通用。然愚意此等處。當以家禮爲正。
小祥應服朞者皆吉服。所謂吉服。卽黑笠黑帶之類耶。素服素帶之類耶。黑白之別。可得聞歟。
禫祭雖用吉服。亦有漸吉漸匈之說。亦當參看。
吉祭乃喪終大節目。而家禮闕之何也。
家禮無吉祭。此朱子不得再修者。然大祥註中引答李繼善書。實吉祭之本也。
改葬應服三年者皆服緦。餘皆素服。此固禮之正也。而王肅曰無服。弔服加麻。丘氏曰餘皆素服布巾云云何也。往歲安山改葬之時。先生只服加麻。餘皆素服。則王丘餘皆加麻布巾之非。從可知矣。且改葬之禮。備要所添亦似疏略。更願先生以曾所經行者。一一補入。使後人知所遵依如何。
加麻素服。皆以期年以下而言。向日安山之服。有所壓而然。非可疑於先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