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426
卷12
答宋基孫
大夫三廟。適士二。官師一。庶人只祭考妣。設令父爲庶人。而子爲大夫。則其父在時。只祭考妣。曾祖之神主事當埋置。將何以備世數耶。非但父子不同。或一人之身初爲士而只祭二代。則晩雖爲大夫。何以備三代之數耶。
此禮果可疑。妄料以父子言之。太公在時。漢高爲皇帝。則必立七廟矣。以一人言之。尙父初爲漁父。而後封於齊。則必立五廟矣。以此而推之。父卑而子尊者。初賤而後貴者。亦皆如此耶。竊惟程子以爲高祖有服。不可不祭。祭禰而不及祖。非人情也。朱子以程子此言。爲盡孝敬追遠之義。於家禮祠堂章爲四龕。以奉四代神主。時祭亦祭自高祖以下。今無論士庶皆用程朱此禮。自無許多窒礙矣。古者世數之說。不敢強解也。
答或人
前月二十五日。家廟有鬼魅之變。忽失神主。意謂
旣失則難得。且一日無主。情理罔極。二十六日改造神主矣。二十七日得所失故主於墻壁上。或言旣得故主。則新主當埋。或言新主旣成則故主當埋云云。
此實人家莫大之變禮。而於古今禮文無所考。不敢率爾妄論。姑以淺見言之。故主若無汙穢傷損則似當更安故主而埋新主。(故主之香火奉祀。已至累十年之久。而今幸得之。又無汙傷。則求之情理。恐難輕埋。)如或汙穢傷損則其勢不得已當仍安新主而(故主未得之前。想新主已安於龕室故云。)埋故主。此外恐無他道理也。雖然不可以一時淺見。有所斷定。須更爲廣詢于知禮者處之幸甚。但新故主或安或埋之際。幷當具其實事。別爲告文。各告其由。似爲得宜。未知如何。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宗法
答李子厚
哀從伯兄夫妻無後早沒。先人遺命勿立後。用兄亡弟紹之禮矣。今者諸議以爲宗法甚嚴。長子當立後。遺命不可從云。遺命禮法。輕重如何。
此旣有先庭遺命。而兄亡弟紹。又載於 /國典。則以次子奉祀。似無不可者。第念宗嫡之統甚嚴。而傳重之義又重。長子死而無子則爲之立後。以承其統。此
實禮之正義之至。恐難復容他議於其間也。愼獨齋答人之問曰。宗法立長不易之禮。雖有遺言。決不可從。以此觀之。遺言雖重。或有所不可從處。且古禮惟大宗立後。至程張朱三先生。雖支子亦使之立後。故近世士大夫家無不遵用。今喪家雖是繼禰之小宗。先賢已許之禮。據而行之。有何不可。
答致福族孫
喪服小記曰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註曰兄弟二人。一適一庶。而俱爲適士。其適子之爲適士者。固祭祖及禰矣。其庶子雖適士。只得立禰廟云。
小記曰庶子不祭祖。明其宗也。又曰庶子不祭禰。明其宗也。此言祖禰之廟。在宗子家。故宗子主其祭。而庶子不得祭。是明其宗在於宗子。而不在於庶子也。今註說創出本文所無之禮。有此云云。恐失本旨。蓋宗子之爲適士者。旣主禰廟之祭。而庶子又以爲適士之故。亦立禰廟而祭之。是兩禰廟也。惡在其明其宗也。
答李士秀
獨子爲其伯父後。本生親則無可立後之人。欲以出繼者次子爲後。則不成昭穆。三年內則出繼子
奉几筵於別家。三年後卽爲班祔於宗家。亦所不忍。未知將何處之耶。
此當爲本生父母立後。而若不得立後之人。則一依問解說處之。似爲得宜。(沙溪曰本生親無後則兩家父相議歸宗。古有其例。兩家父死則子不可擅自罷繼。當以本生親爲班祔。)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妾子奉祀
答李君輔
前以妾子承嫡者。旣稱孝子於嫡母。則不以其母爲母。而以嫡母爲母。不以其母之父母爲外祖父母。而以嫡母之父母爲外祖父母之意。仰稟印可矣。更考喪服小記則爲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爲君母之黨服。據此則當以其母之父母爲外祖父母矣。旣以其母之父母爲外祖父母。則雖承嫡。而安得不以其母稱母乎。
按禮服術有六。其一是徒從。而徒從有四。其一是妾子爲君母之黨也。徒空也。與彼非親屬。空從此而服彼之謂也。故徒從之服。所從者死則不服。小記所謂從服者所從亡則已者是也。以此觀之。君母卒則不爲君母之黨服者。其意不過以爲君母旣卒。則更無可從而服者。故不復服君母之黨而已。別無君母卒
則更爲所生母黨之服之說。則今兄所謂當以其母之父母爲外祖父母者。恐未知其可也。按儀禮緦麻條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傳曰。何以緦也。與尊者爲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夫庶子旣與尊者爲一體。則雖其所生之母。亦不敢以母服服之。況所生母之父母。何敢以外祖父母之服服之耶。○又按家禮緦麻條曰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而爲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則無服也。以此觀之。承重妾子不爲所生母黨服。豈不十分明白耶。
答李君輔
妾子承重者旣不服嫡外祖父母。又不服生外祖父母。則是永無外祖父母服矣。然更思之。女旣嫁則爲父母服朞。而以古禮言之。爲舅姑亦服朞。然則女子之出嫁者於父母舅姑。俱無三年之服。蓋古之禮意。本自如此。今妾子之承重者。於嫡外祖生外祖。俱無小功之服者。想禮意亦本自如此也。
答李君輔
庶子雖爲父之後。終緣所生卑賤。其所謂與尊者一體者。不過承重奉祀而已。非謂如爲人後者爲所後者之妻妻之父母若子而爲一體。則庶子於
生邊雖不敢申服生母之爲親母。生外祖之爲外祖。未嘗以其承嫡爲後。有所變遷矣。如何如何。
來示果似然矣。但古今許多禮書。無一言及此。是未可知也。
答韓師伯
公擧所謂庶子爲君母後者。不問君母存否。服君母之父母服。未知見於何書耶。果如公擧說。則朱子必添入於家禮小功條。而家禮無之。非但家禮。又古今禮書之所未言也。今此小記云云。旣如是明白。則何可舍小記明白之說。而用古今所無之禮耶。使公擧必得古今可據之說而爲證。則方可遵用。不然而只以無二統三字。欲爲義起。則恐難容易從之也。
答申明允
庶子旣爲承重奉祀。則於其所生母之喪。雖無他子之可以主祭者。恐不可又爲循禮奉祀。一如未承重之子也。三月以前。只當以緦服設饋奠于別室。三月以後又以心喪服制。仍行饋奠。以終三年似可耶。祝文稱子某。不見於禮經。未知如何而可也。然單稱子某恐似未安。若以承嫡子某之類爲稱。則其或可耶。題主不書旁註。來示恐得之。至於所謂自孫以下隨
代改題。而稱亡祖母亡曾祖母亡高祖母者。未知此禮見於何處。今以承重之子孫。於其所生母。隨代改題而稱祖母曾祖母高祖母。則此與未承重者。有何所別耶。竇文卿問禮記曰妾母不世祭。於子祭於孫止。又曰妾祔于妾祖姑。旣不世祭。則妾母安有妾祖姑之可祔耶。不知合祭幾世而止。朱子答曰此條未詳。舊讀禮每疑之。又問妾母若世祭則其孫異日祭妾祖母宜何稱。自稱云何。答曰世祭與否未可知。若祭則稱之爲祖母而自稱孫。今以若祭則三字觀之。是疑而未決之辭也。所謂世祭與否未可知者。又是未定之論也。雖然此以未承重者言也。若是承重之人則其事體禮節又當與此頓別也。未承重之人世祭與否。朱子猶疑之。況以承重之人隨代改題而稱祖母曾祖母高祖母。則未知此於禮意何如也。今依禮經於子祭於孫止之說。自孫以下不祭之或可耶。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外孫奉祀
答洪純甫(啓禧)
舍兄爲仲父後。奉眞外曾祖祀。舍兄歿後啓禧之幼子一人當爲其後。欲待其稍長。行改題之禮。其稱號當何以書之。
外孫奉祀。古今禮書一無所見。然世俗多有行之者。栗牛兩先生家亦皆行之。未知其時題主屬稱果如何也。嘗聞尤齋先生及先師之說曰。本宗奉祀止於高祖。則外家奉祀似當止於曾祖。此兩先生義起之說也。果若祭止於曾祖。則今哀家事於令子當廢祭。未知如何。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班祔
答在魯族姪
凡殤祭當以終父母終兄弟終兄弟之子終兄弟之孫爲準。其祭與不祭。初不係於正位之遷與不遷也。五代祖雖爲百世不遷之位。惟祔位則只當以終兄弟之孫爲限。豈有同爲不遷之理哉。
答具啓勳
班祔事當初旣用中一以上之禮。而到今祖死喪期且盡。則待祖主入廟後。措辭告由。祔于當祔之正位。恐似無妨耶。
答若魯族姪
此條變節多端。且無禮書之可據者。惟寒岡曰祔位不得入廟者。不得不權祔於禰廟。祝文固不用祔位。若祔于祖考。則以某祔食。家禮自有明文。但權祔禰
位。不知當如何。不敢強說云云。寒岡以爲不敢強說。則以愚淺見。何敢輕對。竊念祔祖之禮。至嚴且重。則當初祔禰。已爲失禮。恐似無祝。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參
答宋基孫
庶孼雖秩卑。昭穆似不可亂。庶叔父亦當立於宗子之前耶。
庶孼位次。禮無見處。不敢質言。漢惠之庶兄肥不嫌兄坐。第此宮中私禮也。若於祭祀嚴敬之地如此。則恐太無嫡庶之分耶。或傍照婢妾禮立於別行。而稍前其位則其或可否。
答韓師伯
出繼子於喪中以服次立。則當立於其弟之下。而服盡後參祀時。則不必立於其弟之下耶。
當立於弟下。蓋弟爲主人故也。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俗節
答申明允
俗節家禮之外。先師所添者。詳在祭儀正本。考見如何。臘節不爲收入於正本。鄙家自前亦不用。流頭三日是前日所行者。而今依正本幷不用耳。
爲神祭之禮。正至朔望獨無之。豈有所以耶。
爲神祭之禮。必備禮三獻而後行之。
祭饌中炙是大祭三獻所用。朔望俗節不設爲是耶。
來說恐是。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有事則告
答在魯族姪
告于祖先之廟。則雖是尊行而壓尊。稱名恐無不可。姜博士問夫祭妻而無他執事。則其子讀祝。呼父名而祭母。無乃不可。沙溪答曰以子名父祭母。固爲未安。若祭先祖壓尊。故猶可云云。苟爲壓尊則雖父名猶可呼。況尊行耶。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遞遷
答韓師伯
祧主旣遷于長房。而長房死則事當埋安。然若有庶叔庶祖則情不忍埋。而又有難遷之勢。則最長房之子姑奉祀。以俟庶叔庶祖之亡耶。
果有十分難遷之勢。則此無他道理。不得已最長房之子姑爲奉安于別室。以俟庶叔庶祖之亡似可。
答崔泰濟
長房貧窮太甚。無以奉祀。則遞遷位諸子孫各助祭需可也。宗家替行之說。未知其得當也。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不遷之位
答朴尙甫
鄙家亦有此事。而門中諸議不一。久而未決。故所聞則略有之矣。按問解沙翁說則曰高祖位別立一廟而遷奉之爲當。奉稟于尤丈則曰不遷位。依家禮說別廟于墓所爲當。奉稟于先師則曰依古者官師一廟。祖禰共享之說而行之爲當。蓋三先正說。皆以祭五代爲嫌故也。欲從沙翁說則諸議以爲程子謂高祖有服。不可不祭。而朱子採入于家禮。凡士大夫家無不遵用。則今以代未盡之高祖。遞遷於別廟。其在情理。有所不忍。況承重高祖者服斬三年。則事體之重又如此。尤不當徑遷。且如朔望節日參及忌祭時祭。與家廟一體行之則名雖別廟。而實則祭五代也。欲用尤丈說則諸議以爲不遷位。與家禮所謂始祖親盡藏主於墓所而歲一祭之者。其禮不同。且墓與別廟在於遠地。則凡朔望節日參及忌時等祭。往來行事。勢多拘礙。守護一事。亦甚爲難也。欲用先師說則諸議以爲此於祭法註中明有其說。最合受用。而
第祖與禰同一龕。則凡朔望節祀時。龕前一卓之上。祭饌排列。必患苟艱。且當時祭之時若共一卓。則祭饌排列之難。有甚於龕前。若各設倚卓則是又祭五代也。惟劉歆宗不在數中之說。朱子是之。且我 朝五禮儀及大典。亦曰若有親盡之祖始爲功臣而百世不遷者。則代數之外。別立一室而祭之。夫不在數中之說。朱子旣以爲是。而大典代數之外別立一室。又是時王之制也。與其從可疑多礙之禮。不若從劉歆朱子說及大典時王之制之爲愈也。其得失則未可知。而是鄙家從前已行之禮。且後來榦更以劉歆大典等說。奉稟于先師。則答曰君家事亦有所據云云。故至今因循而不敢猝變矣。蓋此禮古則有劉歆朱子說。我 朝則有時王之制。近世則有三先正說。此外無他所考。今之欲行此禮者。不過就其中從長遵行而已。望高明更爲博詢。處之得正後示之如何。榦於此極欲知之矣。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冠禮
答在魯族姪
衆子自爲主而冠其長子於其家則冠者似當在阼階之位矣。祖冠其長孫若已承重者則當冠於
阼。而若其父在則禮曰有適子無適孫。當依衆子例。冠於南向位耶。
來說似然。
冠禮再加。家禮無祝。畢贊者徹冠巾之文。而丘儀有之。以三加徹帽之。文觀之咫尺之間。不應獨漏於此。無乃不徹冠巾而加帽其上。如今幅巾上著笠者耶。
三加之禮。截然爲三節。而所用冠服。又自有別。則冠巾上仍爲加帽。恐無是事也。況以帽加於冠巾上亦甚不便。嘗看輯覽及先師冠禮笏記。皆於再加下添入徹冠巾三字。想以丘儀爲是矣。
答申明允
冠者爲長子。則雖小宗之長子。亦可行禮於阼階上否。
按冠義曰冠於阼。以著代也。註冠於阼。適子也。父老則傳之子。所以著其傳付之意也。以此推之。雖小宗之長子冠於阼。恐未爲不可也。
答致福族孫
禮記冠義。見於母。母拜之。家禮曰冠者拜父母。父母爲之起。禮記不言父而只言母。不同如此。不能
無疑矣。
家禮與禮記。非但母與父母有異。拜與起立亦異。此則恐是朱子參酌古今而定之者也。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婚禮
答朴弼傅
無父母及同姓八九寸者。昏書以異姓親屬主之否。
旣無父母。又無八九寸。則此實事窮而難處者也。禮凡冠昏喪祭。元無異姓爲主者。若不得已則依宗子自昏則自告之禮。而昏者自爲之。似或無妨否。○按士昏禮記曰。宗子無父母命之。親皆沒。己躬命之。註曰命之。命使者。春秋公羊傳曰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註宋公無母使命之。辭窮故自命之。卽昏記所謂親皆沒。己躬命之是也云云。以此觀之。昏者自爲之似無疑矣。如何如何。
答申明允
親迎告祝。不言某郡姓名。只言某氏。上於納采告祝旣言姓名。故此只言某官某郡某氏耶。
姓名某氏。恐互看亦得。
女氏告祝云歸於某官某郡姓名。其所謂姓名者。未知壻耶。抑壻之父耶。
朱子曰婦人謂嫁曰歸。今以歸之一字觀之。必是指壻而言也。上納采條女氏告祝曰已許嫁某官某郡姓名之子。至此曰歸于某官某郡姓名。上下文勢相照應。且此某郡姓名。丘儀改作某郡某氏。其意尤似分明。
答在魯族姪
昏時用椅。儀禮及圖幷不載。想是出於書儀也。下明器條亦曰象平生用椅卓。則椅者必是常用之物。(聞中朝人賓主相對亦皆用椅)合巹之時。壻婦設椅。想當時禮然也。
醮子時壻進詣父坐前東向跪父命之醮女時醮以酒如壻禮。姆導女出於母左。父起命之云云。醮子則坐命。而醮女則起命之者何義。無乃女無進跪之節。而坐而命立者不便。故起命之耶。
來示所謂女無進跪之節者恐得之。
答尹殷叟
親迎時醮女及見婦受饋等事。或謂父不在則母不敢獨行。未知如何。
李繼善問按禮壻將親迎。父醮而命之。今孝述父兄
俱沒。上惟老母在。傍尊有叔父。不知往迎時當受母命耶。爲復受叔父之命耶。朱子答曰當受命於母。據此則母雖獨在。恐未知其不可行也。至於受饋一事。或廢之亦可否。
答尹殷叟
昏禮註曰凡主昏。如冠禮主人之法。以此觀之。宗子有故則命次宗。恐冠昏無異也。且冠禮曰必父母無朞以上喪。昏禮曰身及主昏者無朞以上喪。尤丈則以爲父母主昏。當通看。先師則以爲父母主昏。義各有異。蓋一曰父母。一曰主昏。其所分別。豈無其意。今子女之過時者。身旣無故。主昏者又無故。則依禮行昏。似無不可者。先師嘗曰有一士大夫家連遭重服。其家女子有年過三十餘而未嫁者。此合當有變通。昏禮必言主昏者似爲此也。又曰周禮遇凶歲則凡祭禮皆殺而行之。過時昏禮。亦殺而行之。其或可也。然則所謂殺者。如醮禮受幣等節耶。然禮無所考。不敢質言。
後娶於前妻之從父姊妹。嫁女於妹夫前妻之子。未知如何。
呂獻公之子。與張待制之女。是姨兄弟而爲夫妻。朱
子之子之女。與朱子之女之子。是內外兄弟而爲夫妻。蓋禮之所不禁也。姨兄弟內外兄弟。猶爲夫妻。況妻之從姊妹耶。但從兄弟之爲夫妻。聞自 /大明太祖時禁之。蓋從兄弟是有服之親故也。妻之從姊妹。未聞有禁。蓋妻之親姊妹。猶爲夫婦故也。(呂東萊再爲韓南澗之壻)然我國之俗。與中夏不同。博詢而處之如何。嫁女於妹壻前妻之子。恐亦無嫌。
昏禮禮賓補註。賓卽從者。以此觀之。禮賓卽饗其婦之從者也。同春以爲禮有禮賓之節。鄕黨僚友固在所召。此與補註說有異。竊意欲行此禮者。當依補註說爲是。未知如何。
以本文觀之。補註說恐是。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喪禮○初終
答韓永叔
疾病遷居正寢。蓋爲死者必於正處之意。則男女恐不殊也。士喪禮死于適室。疏曰諸侯謂之路寢。卿大夫士謂之適室。亦謂之適寢。摠而言之。皆謂之正寢。喪大記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適寢。士之妻皆死於寢。疏曰諸侯夫人大夫妻及士之妻。卒皆於夫之正寢。今以士喪禮及大記說觀之。男女之死。
皆於正寢可知也。方氏曰士之妻皆死于寢。寢卽正寢也。然則非但貴者遷于寢。賤者亦遷于寢。蓋雖賤。其死則不可不於正處。惟士喪大記別貴賤而分言之。家禮則通男女而統言之。蓋所遷之寢。貴賤雖不同。而其死之必於正處。男女不異也。
男子不絶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絶於男子之手云云。
似是泛言男子與婦人。恐非指父女母子而言也。
答申明允
旣絶之後。無設床之文。至遷尸條乃設浴床。而云施簀去薦。旣無鋪薦之事。而至此去之何也。去薦字未詳。
按喪大記曰疾病廢床。又曰始死遷尸于床。註曰尸初在地。冀生氣之復。而旣不生。故更遷尸于床。(疾病時廢床在地。故始死更遷于床也。)家禮本條下註。亦曰設床於尸床前。然則設浴床之前。已有尸床可知也。去薦二字。果似無來歷。第喪大記沐浴條。疏曰寢臥之席亦下筦上簟。以此觀之。設床之具。本有簀薦。故當沐浴之時而去之耶。薦韻書。稿曰薦。莞曰席。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喪禮○立喪主
答李君輔
喪服小記曰。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奔喪曰。凡喪父在父爲主。兩言實相逕庭。淺見以爲喪與祭。本來自別。葬前一依奔喪父在之說。飯含朔奠贈玄纁等禮。父皆主之。葬後一依小記及續解之註。虞卒哭大小祥。其夫若子主之。如此則兩說俱有所據。尤齋一主於父在父爲主之說云云。
奔喪及小記幷有明文。未知何者爲是。第朱子於陳明仲朔祭子爲主之問。引奔喪以爲答。語類亦曰妻喪木主要作妻名。不可作母名。若是婦須作婦名。翁主之。集說亦曰子有妻子之喪則父主之。統於尊也。尤丈之以奔喪說爲主者以此故耶。今高明分葬前葬後。以奔喪說行於葬前。以小記說行於葬後。其言亦好。但分屬之說。未有明據。不敢質言。
答崔士遜
人有喪其獨子獨孫。只有孫婦。而取族孫爲後。亡孫婦當爲冢婦。而所後孫當爲次孫矣。今於所後祖喪所後孫。姑爲題主。以待亡孫婦立後則立而爲宗。使之改題主如何。
高明之言。恐似得之。但題主旁註不可書孝字。他日
嫡孫婦立後則具前後曲折。告于祖廟。而改題時方書孝字。未知如何。
答吳任道
今有人死而長子先亡。嫡孫承重而方在襁褓。仲子當攝主祀事。祝辭當曰孝孫某使仲父某云云耶。抑以子名父未安。只稱仲父而不名耶。
此恐當用兒名攝主告之禮。爲祝辭曰孤哀孫某幼不能卽禮。孤哀子某攝事。敢昭告于云云。自虞依此行之。未知如何。
答士直族弟
父在母喪者。如虞卒哭當誰主之。其父當主之。而但喪禮備要有孤哀子哀子之別。以哀子之稱觀之。與妻喪夫主之義不同。未知如何。
父在母喪者父爲主。已有朱夫子定論。則備要祝辭註云云。未知其何意也。家禮書疏孤子下註曰母喪稱哀子。俱亡稱孤哀子。承重者稱孤孫哀孫孤哀孫云云。今備要祝辭註專用此註。似是因此而致誤也。書疏祝辭。所主不同。則恐不可混稱。如何如何。
答申明允
凡喪父在父爲主。尤翁以爲當通嫡庶同宮異宮
而爲主。外王父實從之。而李丈以爲人有妻喪。其舅主之。題主當書以亡婦。至於虞卒。舅不可自行。而當使其夫行之。第念舅旣爲主。則虞卒亦當舅自行之。何假於其夫而乃代其父主祭耶。
奔喪曰凡喪父在父爲主。註曰父在而子有妻子之喪則父主之。統於尊也。喪服小記曰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其舅主之。鄭註曰婦謂凡適婦庶婦也。虞卒哭祭婦。非舅事也。祔於祖廟。尊者宜焉。孔疏曰虞卒哭在於寢。故其夫或子主之。祔於祖廟。其事重。故舅主之。陳註曰虞卒哭在寢祭婦也。祔於廟。祭舅之母也。尊卑異。故所主不同云云。奔喪小記說有異。故尤丈以奔喪統於尊之說爲主。而先師亦嘗從之矣。
答鄭瀣
喪家旣有妾子而年且十四則可以主喪矣。哀則雖曰生家。獨子旣爲出繼於大宗伯父家。而又無兩邊父母。則決不可歸宗矣。哀之子則於亡人爲從孫也。以從孫無禰位而直繼從祖後。又似不安。愚意則不如求于宗中姪行可合者立而爲主。不然則以妾子主喪。方可事理順而無窒礙處矣。
答尙魯族姪
人有兩子。而長則以盲廢。旣不娶無後。不得已傳重於次子。次子先逝。而有繼母之喪。則長子與次子子孰主之耶。甲者曰雖盲旣有嫡長則次子子不宜主喪。乙者曰承重者不可不主喪。未知當從何說。姪意則竊謂喪服疏四種條曰。正體不得傳重。謂嫡子有廢疾。不敢主宗廟也。此說足以旁引。次子子似當主喪矣。未知如何。
非但四種之說。儀禮喪服篇大功條。適婦下記曰。適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小功。註曰夫有廢疾若死而無後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今以禮意觀之。凡廢疾與先死而無子者同也。況此則又旣有父命耶。乙說恐得之。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喪禮○易服
答韓永叔
揷衣前襟於帶。或者以爲此帶指衣之小帶。恐不然。古者深衣不綴小帶。當腰中惟束以大帶而已。此帶當以大帶看耶。
問喪扱上衽註。上衽深衣前襟也。夫旣以上衽爲深衣前襟。而曲禮大記註皆以爲扱深衣前襟於帶。則
來示以帶爲大帶者恐得之。第今人鮮服深衣。而扱上衽之禮又不可廢。則扱於衣之小帶者。蓋不得已也。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喪禮○襲
答韓永叔
襲條悉去病時衣及復衣一節。備要移之於沐浴條。引喪大記註而證之。輯覽又引諸家註說而辨之。詳此命意則沙溪先生蓋以悉去之去。看作撤去之去。而疑家禮於襲時始撤去而易之也。此不敢曉。蓋禮死衣及復衣不用以襲。故家禮亦言悉去病時衣及復衣。悉去二字專爲不用而設。非謂至是而方撤去也。且易以新衣云者。蓋深衣袍襖以下是逐件陳布之說。如言悉不用病時衣及復衣於襲。而皆用此深衣袍襖等新衣云爾。如是看如何。
來示所謂用深衣袍襖等新衣者恐得之。至於去衣一節。淺見有小不同者。喪大記曰疾病撤䙝衣而加新衣。註貴者朝服。庶人深衣。又曰始死用斂衾去死衣。註先時撤䙝衣加新衣以死。今覆以衾而去此死時之新衣也。以此觀之。病時撤䙝衣。及始死去死衣。
此是古禮然也。朱子豈不知有此耶。然而家禮自疾病至沐浴。幷不言此等節目。至襲條下始有云云。則想此必出於從簡之意也。
答韓永叔
襲具大抵男女幾無異。如充耳幎目握手袍襖衫襪之類無不同。則其所以不別言者。以此否。抑以男子爲主言。而內喪則自可推知也。如下銘旌條亦可見矣。尤丈之通用深衣幅巾於女喪。曾未有聞。第以家禮考之。婦人生時之服。與男子所服深衣幅巾不同。獨於死後通用。未知如何也。
答申明允
掩用練帛。練帛乃白色。掩乃覆首之物。而何用白色耶。
按士喪禮襲條曰掩練帛。瑱用白纊。然則用練帛用白纊。古禮然也。
答申明允
衣單複具曰稱。然則三稱。是單複具者三也。三十稱。是單複具者三十也。三十稱其數多。恐散倒衣亦在其中耶。
奉尸侇于堂。侇字義未詳。
喪大記奉尸侇于堂。韻書侇之言移也。周禮侇盤。註侇言尸也。槃曰侇槃。牀曰侇牀。衾曰侇衾。移尸曰侇于堂。皆依尸而爲言。觀此則侇字之義可知也。
答李厚而
內喪所用大帶與男子大帶之制。無異同耶。
深衣篇註男女不嫌同服。旣曰同服。則帶制想亦與男子同也。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喪禮○飯含
答李汝恢
家禮飯含無用柳匙之文。未知見於他禮耶。
柳匙禮經無文。此必是俗禮也。
答李厚而
一家內喪飯含之際。一人據父爲主之禮。欲使其父行之。坤則似於一書見父雖在。子必飯含之文。且念此一節。有異尋常祭祀。孝子爲之者。雖或違禮。不過爲至情所蔽。若是孝子所當爲而不得爲之。則恐貽終身之恨。竟使孝子爲之。旣往之誤。已矣。明示考據。俾不終迷幸甚。
飯含是孝子不忍虛其親口之禮。一依家禮主人行之恐得之。若父在母喪。題主及祭祀祝文。父皆主之。
則飯含亦父主之者。實亦有見乎此矣。竊考禮書朋友亦飯含。天子之喪。大宗伯飯含。大夫之喪。家老飯含。左傳諸侯之喪。隣國之君遣使飯含。我 /國君喪。閹人飯含。以此等事觀之。孝子不必親行。可推知也。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喪禮○靈座魂帛
答申明允
置靈座註。設盞注酒果。上文無撤襲奠之文。至小斂時乃撤。而此設盞注酒果未免疊設可疑。若以此謂具斂奠之文。此下又有設奠之文。亦未可知也。
靈座條所謂設盞注酒果於卓上者。蓋設此以將用於小斂時也。故將爲小斂則移置此奠於阼階東南。至小斂時撤襲奠而行此奠。此則向來所聞於先師者如此。
答韓永叔
櫛頮之具。此雖不言設之之所。而下朝哭奠條曰設盥櫛之具于靈牀之側。所謂盥櫛卽櫛頮。而靈牀之側。卽是設之之所也。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喪禮○親厚入哭
答韓永叔
家禮本書儀未成服主人不出之文。故只曰遂弔主人。相向哭盡哀。以此觀之。主人不出明矣。而沙溪先生引丘儀立西階下。且哭且拜之文。旣載於備要。而又揭之圖。殊不敢知也。
遂弔主人者。謂賓入哭于尸。出拜靈座。而後遂弔主人也。丘儀說可疑。蓋喪大記曰大夫之喪未小斂。爲君命出。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則出。其出也徒跣扱衽撫心。降自西階。士喪禮曰賓有大夫則特拜之。位于西階下。東面不踊。丘儀之說。蓋本於此也。但此禮惟大夫之於君。士之於大夫用之。今若泛稱而混施之。則恐失其本意也。況家禮於此。只曰相向哭盡哀而已。無他弔哭儀節。至下弔奠條始詳言之。則此豈無分別哉。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喪禮○小斂
答李汝恢
按禮記問喪曰孝子親死。悲哀志懣。故匍匐而哭之。若將復生。然安可得奪而斂之也。故曰三日而后斂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則亦不生矣。是故聖人爲之斷決。以三日爲之禮制也。以此觀之。三日前結絞掩面。恐非禮意也。沙溪說是權宜處變之道。恐當
幷行而不相妨也。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喪禮○括髮免髽
答申明允
頭𢄼之節。婦人則於成服明有所施之文。男子頭𢄼。雖載於設具之文。斂後只言括髮等節。而不言頭𢄼。此亦可疑。
斂後括髮註。雖不再言頭𢄼。而頭𢄼旣是括髮之物。則恐包在括髮二字中也。況於此只曰括髮。而(袒括髮免髽于別室)不曰括髮麻。則此括髮二字。兼言麻與布可知也。
頭𢄼者。卽總也。男女之通用也。然以冠禮頭𢄼觀之。男子之頭𢄼。卽束髮根之小繫。家禮男子括髮時頭𢄼以布爲之。而其制則似同此也。禮之言垂長幾寸者。卽婦人頭𢄼也。其名雖同。而其制則與男子異。蓋從前疑此者。每瑩於頭𢄼之名。而實不察男女頭𢄼之異制也。若於小斂男子括髮時。裂布爲小繫。束髮成髻。至婦人成服用尺寸之制。以布爲頭𢄼。而束髻垂後則似無失於禮意。未知如何。
來示所謂禮言垂長幾寸。卽婦人之頭𢄼者固是矣。
至於小斂時小繫。成服時頭𢄼之說。高見似好矣。但此未有所考。又未知其如何也。大抵頭𢄼之義。不須多辨。只以束髮二字求之。恐亦不難知也。司馬公居家雜儀櫛總。總下註曰所以束髮。今之頭𢄼。此又可以爲證也。
答李士根(元培)
乃奠卑幼皆再拜。孝子不拜。朝夕上食時。孝子旣再拜。則於奠不拜。似無意義。
卑幼皆再拜。問解以爲言卑幼。則孝子似在其中。惟丘儀以爲孝子不拜。未知其意。無或以其孝子當小斂之時。哀殞荒迷。未及備禮故云耶。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喪禮○大斂
答在魯族姪
大斂。士喪禮棺入主人不哭云者何義。
今以士喪禮本文觀之。先言掘肂見衽。而其下言棺入不哭。至下殯條始曰主人奉尸斂于棺中踊如初。疏曰欲見先以棺入肂中。乃奉尸入棺中云云。以此推之。此所謂棺入者。非謂奉尸斂棺而入。只是爲先置肂中而入。故不哭耶。
答韓永叔
大斂條云設靈座故處。留婦人兩人守之。以婦人守之何義。若內喪則可矣。而至於外喪。亦必以婦人守之耶。
留婦人守之者。蓋以男子歸于中門外廬次。婦人亦居別室。則殯廳將無人留守。故爲此制也。下各歸喪次條所謂婦人或居殯側者。正指此也。蓋似今人輪回直宿之規。而婦人之位。本在堂上故也。婦人守外喪雖不敢知。第下發引條曰每舍親戚共守衛之。夫親戚之守衛者。雖內喪亦然。則婦人之留守。雖外喪恐無不可也。
答李士根
今之土籠。卽古塗殯之禮。柩在室中則當就室中塗之。柩在外廳則當就外廳塗之。土籠室外。行奠室中之說。昏愚不敢知也。靈寢本爲尸體設。則亦當隨柩在處設之也。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喪禮○靈牀
答李君輔
家禮設靈牀後更無撤靈牀之文。以此朴潛冶權晩悔家皆終三年行之云矣。第靈牀本爲尸體而設。故尸體在几筵則凡牀帳薦席屛枕衣被之屬。皆如生
時而設之。及尸體旣葬。則靈牀之且不襯於神主。無所用之。故仍爲撤去。弟之向來所聞者如此耳。若下帳所謂牀帳茵席倚卓之類。與靈牀之具。略相似無乃是亦隨其尸體所在而用之故耶。大抵家禮是未及修正之書。故往往有疏略處。如治葬條言翣。而其後不言置翣處。朝夕哭奠條言上食。而其後不言撤上食時。然旣言翣則當置於葬時壙中矣。旣言上食則當撤於大祥撤靈座時矣。今此靈牀雖只言其設不言其撤去之時而自當撤去於尸體旣葬之後明矣。未知如何如何。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喪禮○各歸喪次
答韓永叔
主人以下各歸喪次條。大功以下異居者。旣殯而歸居宿於外。三月而復寢云云。以此文勢則小功緦麻。亦皆三月而復寢也。成服條曰五月三月者飮酒食肉。冠昏條亦云大功未葬前不可行禮。則小功緦麻未葬前行禮可知也。旣飮酒食肉。又昏且冠焉。則安有不復寢之理乎。此必有文不備處。可以活看否。
喪大記曰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者。父在爲母爲妻
齊衰期者。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內云云。而自小功以下不言。又葉味道問緦小功不御於內無明文當如何。朱子曰禮旣無文。卽當自如服輕故也。觀此則緦小功御內之節可知也。來示所謂文不備者恐得之。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一
答問○禮疑○喪禮○成服
答韓永叔
以大全答胡伯量書。絰帶兩頭皆散垂之。以象大帶之文觀之。則家禮散垂三尺者。象其大帶之屈垂亦三尺故也。准此以言。家禮不絞之意。似亦明白恐不必泥古絞之。如何如何。
朱子答胡伯量書。似亦不過言絰帶之制。而初出於象大帶而已也。家禮往往有疏略處。而儀禮散與絞之節甚有次序。則備要說恐當從之。
答韓永叔
家禮婦人服果無絰帶。參條婦人衣服亦不言帶。則此無乃因書儀之文。或用當時俗禮否。楊氏參古禮補之。而聞近世好禮家亦有用之者矣。
答在魯族姪
以儀禮喪服菅屨疏及韻會觀之。菲乃屨之一名。
而家禮斬衰條小註儀禮註菅屨菲屨也。菲屨二字或菅菲之誤耶。諺解紙頭註菲草云者。亦菅字誤作菲耶。
諺解菲草之菲。恐是菅字之誤。菲屨可疑。
蓋頭之制未詳。
王氏曰唐會要云唐初宮人着羃羅而全身障蔽。雖起自戎夷。王公之家亦用之。卽今之蓋頭也云云。以王氏此說及輯覽圖觀之。蓋頭之制。大略可知也。
答申明允
辟領註云云
楊氏說與家禮本註不同。鄙亦固已知之矣。第楊氏是朱門之習於禮者。朱子於喪祭等禮。多有初晩之異。楊氏皆親見而親聞。一一添入於補註。而今此云云者。其所援引證左又如是分曉。則此豈無所据而然哉。且以儀禮圖及喪服圖式及其下註疏以至家禮備要輯覽諸圖觀之。其言皆同。其制亦可知。而但與家禮本註不合。本註所謂各用布方八寸。屈其兩端相着者。語欠明白。以致後人之疑。無乃家禮是未修正之書。故其文未備而然耶。至於所謂在負版兩傍者。按儀禮喪服記曰負廣出於適寸。註曰負在背
上者也。適辟領也。負出於辟領之外傍一寸。疏曰以一方布置於背上。上畔縫着領下畔。垂放之出辟領外傍一寸。夫負版在辟領外傍一寸。則辟領之在負版外傍一寸者。可知。然則家禮註所謂在負版兩傍各攙負版一寸者與此正相合。恐無可疑者。且左右適各加兩肩上。則左右兩肩。非領之下耶。○按楊氏復家禮附註曰竊取先生平日去取折衷之言。有以發明家禮之意者。若深衣續衽鉤邊之類。若喪服辟領之類是也云云。以此觀之。成服斬衰條下附註辟領之說。出於楊氏竊取先生之言。而發明家禮之意者可知。
腰絰麻本左右。斬齊衰無所論何也。
腰絰麻本之左右。不見於古今禮書。想此本無左右可論故也。正朱子所謂禮旣無文。卽當自如者也。
絞帶之三重四股。果何取義。
絞帶比腰絰差輕。其爲三重四股。似略爲降殺之意。以練時腰絰。降爲三重四股之制觀之可知也。
答韓師伯
大功布旣曰鍛治之功麤沽之。則大功以下用練無疑。故家禮曰大功用稍粗熟布。小功用稍細熟布。緦
麻用極細熟布。所謂熟卽練也。其用生布。乃近世之未失也。
答尹殷叟
喪屨之制。朱子曰菅屨疏屨不可考。今略以輕重言。斬衰用草鞋。齊衰用麻鞋可也。麻鞋今卒伍所着者。竊意朱子旣如此說。則喪屨之制固難知。而所謂草鞋麻鞋。亦未得考。未知草鞋如今俗喪人所着。而麻鞋卽僧人所製者耶。
來說恐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