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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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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徐仲則(宗大)

喪服小記曰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疏曰屬者骨血連續以爲親。其一是妻從夫服夫之黨。此從雖沒。猶從之服其親也云云。以此推之。今使嫡孫而在則是當服其祖三年者也。旣是當服三年者。則雖在旣沒之後。而嫡孫之婦依小記雖沒也服之說而行之似可矣。況祖父喪前嫡子之亡已久。而今有嫡孫婦將欲立後。則雖嫡孫先沒未及承重。而其繼世傳重之義。顧不在於此孫耶。問解有夫未及承重而早死則未知如何處之之說。此不過疑而未決之辭也。其上所謂其孫雖已死未服。猶服也之說。殊似明白直截。且有一疑焉。今若諉以嫡孫先沒。而嫡孫婦只服本服大功之服。後於祖父葬前後或小祥前。設使立後而服承重三年之服。則當其時也。未知嫡孫婦猶服初服之大功耶。抑改服三年耶。若欲改服三年。則禮凡服必以始制爲斷矣。若仍服大功。而使所後子獨爲三年。則是中間一世繼體傳重之義絶矣。是又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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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處之耶。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附長子斬衰

  

答李君輔

父爲長子。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按傳意。蓋曰己之爲長子。何以服三年也。正以長子乃正體於先祖。而又將代己傳宗廟之重。故爲此二事。服三年云爾。

註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將代己爲宗廟主也。○按今以先祖二字推之。所謂正體。非謂長子之身獨爲正體。乃謂長子是當先祖適適相承之正體也。然則父爲祖之正體。己又爲父之正體。而長子又爲己之正體者可知也。將代己爲宗廟主者。非謂長子代己之宗廟也。乃謂長子將代己傳先祖宗廟之重而爲之主也。然則父傳祖之重。己又傳父之重。而長子又將傳己之重者。亦可以知也。

疏以其祖父適適相承於上。己又是適承之於後。故云正體於上云。又乃將所傳重者爲宗廟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按所謂正體於上者。本主長子而言也。夫長子之所以爲正體於上者何也。以其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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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適適相承於上。己又適承於後。故其長子方謂之正體於上也。若祖以適承。而父或不以適承。祖與父皆以適承而己或不以適承則其長子不可謂之正體於上也。鄭註只言先祖二字。賈疏就鄭註先祖上又以祖父己相承者。歷擧詳言之也。○今合傳文註疏而通觀之。則彼此詳略雖或差殊。而然其大意句句相照。節節相應。以註考疏。未見其不合。以疏准傳。亦未見其不同。而一串來歷。同條共貫。此豈非十分分明。無少可疑者耶。兄之當初疑此。蓋有其由。傳文所謂正體傳重。本指長子言。而賈疏乍看。似指長子之父而言。彼此文意。若相牴牾。故兄於是力求其兩說之必通。遂有此許多說話許多見解。此皆不深求疏文本意。而徑先生疑之過也。殊不知其實傳與疏自是一意。而未始有不同者也。苟能於此。眞的覷破。則不待縷縷辨說。可以一言相契。此弟所以於來說不敢逐條講辨。而先明其傳疏之同不同者也。未知如何。

母爲長子條註曰。不敢降者。不敢以己之尊。降祖禰之正體。○按此所謂祖禰之正體。卽上註所謂先祖之正體也。母是長子之母則其尊可知。而然此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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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祖禰適適相承之正體。則母何敢以己之尊。降祖禰正體之服乎。此條雖非本註。然其言正體處則可以見彼此之不異也。○竊瞯傳曰正體於上。註曰當先祖之正體。疏曰適適相承。此註又曰祖禰之正體。夫傳所以必言於上。註所以必言先祖。疏所以必言適適。此又所以必言祖禰者何也。此必須祖父己三世以適相承。而不雜乎庶。然後始可以此長子謂正體於上也。此則其禮至嚴。其意甚明。有截然不可得而犯者。今兄曰雖庶子。苟使承重則亦可以渠之長子。謂正體於上而當服三年。果爾則此與喪服記所謂庶子不爲長子三年者。不相逕庭耶。且庶子之長子只諉以承重而亦謂之正體。則此只是己之正體而已。固非先祖之正體也。亦非適適相承之正體也。非先祖適適相承之正體。而乃敢爲其子服三年乎。古人之制禮立服。本非徒然。求其深意。皆有所在。如或不計適庶相雜。而只以承重者之長子。爲正體於上。則是其所謂正體於上者。只在於世代之徒相傳襲而已。初不在於適適相承也。苟如是者。何以於前後註疏之間。無一言半辭及此耶。凡論禮意。當言其極。今若祖以庶子承重。父以庶子承重。己又以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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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而連三世皆庶則亦將以其長子。一例謂正體於上而爲之服三年乎。非特此也。兄因此庶子。推以至於妾子。因此妾子又推以至於妾子之妾子。皆以一體論斷。無少差別。果爾則宗適之體不嚴。適庶之分不明。而人皆可得而爲其子服三年矣。夫爲子服斬。其禮甚重。妾子之妾子。諉以承重。亦皆爲之服斬。則竊恐古人立服之意。不如是之混雜無章也。蓋兄之主意。以爲正體傳重。不可推上於祖禰。只當於長子身上求之。則凡祖禰之適庶與否。非所可論也。於是乃曰苟是承重者。雖庶子與妾子與妾子之妾子。皆當服其長子三年。此果是傳所謂正體於上。註所謂先祖之正體。祖禰之正體。而疏所謂祖父己適適相承之義乎。至於所謂五種(君輔曰若庶子不得爲其子服三年。則是賈疏所謂爲長子不斬有四種者。添作五種矣。)三事之說。(君輔曰若祖禰必爲適適相承而後方爲其子服三年。則是賈疏所謂有此二事者。添作三事矣。)亦似未穩。夫承重庶子之爲其子服者。此當在於體而不正之科。而不可更求於四種之外。則是疏所謂四種者自若矣。豈可謂之五種乎。長子所當之正體。卽祖禰之正體也。所傳之重。卽宗廟之重也。長子所當祖禰正體之外。不必更求別樣正體。則是疏所謂二事者自若矣。亦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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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之三事乎。向見吾兄之言。不爲無見。而傳疏之文不能無疑。躬往灘上。奉稟于先生。則先生答曰傳文則只是正釋。疏則不過仍傳文而仔細分曉。不可緣此別生他見。當時聽之。似有怳然領悟者。歸家後以此意更究本文。則果然疏與註合。註與傳合。只見其同。不見其不同。脈絡貫通。無復窒礙。信乎長者一言其功大矣。

答李君輔

喪服傳曰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按傳文上下句。文義自是一例。今兄獨以下一句傳重。謂先祖相傳之重。而以上句正體。只謂己之正體者何也。果爾則姑置意義。而類例亦自不同。豈不可疑耶。傳重旣是先祖相傳之重。則正體亦是先祖相承之體。此恐不可以差殊觀也。如何如何。

正體於上。泛言正字而不言代數。又不分嫡庶。然疏曰祖父適適相承於上。己又適承於後。適適及適承三適字。卽言三世皆適。而不以庶或雜於其間也。疏所以發明傳文。則傳所謂正體於上者。其爲祖父己三世皆適之意。不待多言而自可辨矣。

小記庶子不爲長子斬。不繼祖與禰也。○庶子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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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亦是庶子之正體。而然不得爲其長子斬者。以其所謂正體者。非祖父己三世適適相承之正體故也。本註曰尊先祖之正體。不貳其統也。若以正體。謂只指長子之身而言則註者於此。又不當言尊先祖三字也。

答李君輔

 喪服斬衰條。經曰父爲長子。註曰亦言立嫡以長。疏曰亦言立嫡以長者。欲見適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則取適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若言適子。唯據第一者。若云長子。通立嫡以長也。○按經文父爲長子一句。本稱第一子成人而死者也。至於第二子代殤承重。亦名長子者。則是禮之變也。似是經文言外之旨。而推衍長子字之義。亦不無如此之理。然若以疏所謂第一子死者謂之死於殤年。第二子亦名長子者謂之代殤承重。則疏說就其長子字兼兩義中。只釋變一邊之義。以明第二子亦名長子而已。若夫第一子成人承重之義。則少不槪見。其於經文論長子全體之義意。虧缺未備亦甚非細。此果賈氏釋經之本旨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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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諭所謂就長子兼兩義中只釋變一邊及長子全體之義意虧缺未備者。其言可謂詳密矣。第以喪服本文觀之。經曰父爲長子。註曰立適以長。疏曰立第二長者亦名長子。此等處皆言長字。而惟此第一子死者。只言第一而不言長子字。以此觀之。所謂第一子者。是只明其所生者爲第一也。不言長子死者。是言未及成長而死也。然則經文所謂父爲長子。是平說父之爲長子也。此疏所謂第一子死立第二長者。乃是推衍經文未備之意而詳言之。以明其所生第一子殤死。則其第二長者亦爲長子之義而已。且其下曰若言適子惟據第一者。若云長子通立適以長云云。觀於此則所謂第一者是只爲第一。而不必爲長者可知也。所謂立適以長者。是又不但據第一而必言其長者意又分明。今以人家事言之。第一子或以殤年死。則其第二子自不得不爲長子。但經文只平說父爲長子。而無此一意。故賈氏於此又復言之。以明其平說之外。又有此等一事也。不然則與下文疏說四種體而不正之意。逕庭不通矣。向來諸先生所謂未成人而死者。其意想亦不出於此也。未知如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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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徐百源(宗孝)

喪服三年條父爲長子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按父爲長子服斬三年者。只在正體於上。將所傳重二事也。苟無此二事。其不爲三年者明矣。今己之父尙在。而己又是父之長子。則喪服父爲長子之長子。卽是已也。然則所謂正體於上者。在於己而不在於己之子。所謂將所傳重者。亦在於己。而不在於己之子者可知也。父之爲長子服斬。本在於正體傳重。而今旣不在於其子。則未知於禮何所據依。而猶爲之三年耶。

註曰此言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將代己爲宗廟主也。○按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此一段可以斷今日之禮矣。蓋爲父後者然後所謂當先祖之正體。將代己爲宗廟主者。方在於子之身。故始可爲之三年也。若不爲父後者。而猶且爲長子三年。則不其與禮意相反耶。

喪服嫡孫傳曰有適子者無適孫。註曰長子在則皆爲庶孫。○按禮適子死而適孫當爲祖後。然後祖爲之服朞。若適子在則以庶孫之服服之。故曰無適孫。曰皆爲庶孫。其禮可謂嚴矣。今己之父以庶孫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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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大功而已。反以嫡子之服服三年。則亦豈不爲未安耶。

家禮小功條爲嫡孫當爲後者之婦。其姑在則否也。○按其姑在則否者。言適子婦在則於適孫婦不服小功。而以庶孫婦之服服緦也。此與有適子者無適孫。正宜參看也。

答宋基孫

 家禮斬衰條只曰父爲嫡子當爲後者云云。無許多辨別之語。未知朱子特擧大綱說耶。

來示所謂特擧大綱說者恐得之。儀禮經傳續喪服一篇。是已經朱子勘定者。父爲長子條下註疏。論此禮甚詳。考見如何。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齊衰

  

答朴斗望

父卒祖在爲母。壓屈而服朞者。古今禮家之所不言。故先師以沙溪說爲未安。況備要輯覽兩條。皆於中間下得一疑字。此卽沙溪疑而未決之說也。其不可取以爲明白證援者可知也。儀禮喪服父在爲母條疏曰家無二尊。故於母屈而爲期。然則父在爲母不得申三年者。以有二尊之嫌故也。今祖在爲父。旣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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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尊之嫌而爲之服三年。則何可於祖在爲母。獨以爲有二尊之嫌而壓屈服期耶。況禮有祖不壓孫之說。愚意此只當以先師說爲准。未知如何。

答宋基孫

 齊衰三年條爲慈母。謂庶子無母而父命他妾之無子者慈己也。若父命在於旣長之後。於其慈母。恩愛未孚。與諸母無異者。亦當據禮服三年耶。鄙意則所謂慈母。自幼時承命收養。與親母無異。故禮制如此。未知如何。

儀禮喪服曰慈母如母。傳曰慈母者何也。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女以爲子。命子曰女以爲母。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慈母死則喪之三年如母。貴父之命也。疏曰生養之終其身者。惟據終慈母之身而已。明三年之後。不復如是也。曰貴父之命者。一非骨肉之屬。二非配父之尊。惟貴父之命故也。以此觀之。經傳及疏。未嘗言恩愛一事。其服喪三年者。只以父命爲貴也。來諭所謂收養情愛。與親母無異。故禮制如此云者。恐有違於禮經本旨也。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附收養服

  

上玄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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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一女。幼而喪父。見養於叔父家。及長適人。而叔父死。以平日愛養之恩。欲服心喪三年。此於禮意未知如何。竊念喪父而養於叔父。自是常事。不可以此援比於家禮養同宗及三世遺棄之類也。然則收養之服。可施之於疏族。不可施之於至親。今叔父至親也。於此而豈可論所養之服乎。且所謂收養者。有父子之名義。故爲之服。此則不然。以姪而養於叔父則其叔姪自若也。豈可舍叔姪之本服。而服收養之義服耶。若爲愛養而服心喪三年。則是叔姪之義輕。而收養之恩反重也。如何如何。

答宋基孫

 國制及家禮圖三歲前收養父母。齊衰三年云云。而又云己之父母在。及父沒長子則降云云。

所謂降者。是自三年而降也。三年而降則其爲期年可知也。來示所謂降服朞。而以心喪終之者恐得之耶。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幷有喪

  

答金益光

 父喪大祥前遭母喪。則居常出入之時。當服何服而杖何杖耶。後喪未葬前。喪人不得梳洗。則前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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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夕上食。亦何以爲之。

居常所服則母葬前似當服母服。母葬後似當還服父服。不得梳洗則前喪上食之時。喪人只行哭拜。而以服輕者代行之。未知如何。

與士直族弟

祖父兩喪平居常持之服。更入思量否。通典雷,范之說亦各不同。而沙溪用杜預之言。有祖母旣葬而母未葬。則當服母服。已葬則還服祖母服。祖母服旣練則還服母服。母服旣練則還服祖母服。祖母服旣除則還服母服。以終喪之說。今依此行之。則似無刑弊否。然雷,范兩說旣難適從。而向聞尤丈又以承重爲主。其說嚴正。未知何以爲之。

答崔士遜

 以恩則父喪重。以義則祖母尊。當常持何服耶。

若常持斬衰。則三年內祖母服不過於大小祥服之。若常持齊衰。則三年內父服其所服者亦無幾。此皆未安。故妄意以爲依問解行之。或不無所據矣。

答韓師伯

 父在母喪。禫後若遭祖父喪或伯叔父喪。則當帶何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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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在母喪。過禫後黑帶。是心喪之制也。心喪者。卽所謂心有哀戚之情。而身無衰麻之服者也。旣無衰麻。而又服黑帶。則其非喪服可知也。若祖父伯叔父之喪。是期之重服。而皆有衰裳。則恐當着此衰裳之帶也。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代服

  

答李君輔

退溪答李仲久曰。母喪身死。其子代喪之疑。以事理言之。所謂祝文及奉祀之類。皆當以長孫名。所以不可不追服。此恐不易之理也云云。○答金而精曰父死服中。子代其未畢之喪。此事古無言及。未知何故。但若以追代其服爲不可。則其未畢之喪或葬或虞祔祥禫。爲孫者豈可付之無主。而坐視不行耶。如旣代其服則返魂及祥禫之祭。恐不可不服而行其禮也。○與孫宗道書曰今此代喪之事。其始死後諸禮父皆已行之。但未畢其喪而死耳。故其子則只當代父而行其未畢之禮而已。然則其成服之節。但於朔望或朝奠。告于兩殯所以代喪之意。仍受而服之。乃行奠。似爲當也。○按以退溪此三說觀之。代服之意。十分較著。而但其受服一節。只言在於朔望及朝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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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已。不復言父之葬前葬後。未知其如何也。

 外兄社村鄭判書喪。今年三月。已過小祥。其適子今月初一日因病不起。其適孫當有代服之節。而士直據服制令亡在小祥後申心喪幷通三年而除一款。方有疑難之論云云。

嘗聞先師之說。以爲古者受服有節。必在葬後及小祥時。故宋服制令曰小祥後申心喪。蓋以小祥已過則無受服之節故也。今則退溪更爲定論。使於朔望或朝奠行之。頃年 國家亦用退溪說。則今之遭此變禮者。遵用爲可云云。今觀兄所論。正與先師說相合。依此爲之似無不可者。尤丈亦以爲後喪成服後翌日。卽受代服爲可云矣。

答崔士遜

 代服齊衰。意謂別用布新製矣。朴丈天健力言當仍服亡親舊衰。實合於有所不忍之意云。此說果如何。

代衰改製無疑。朴說恐難從。亡人舊衰。見問解襲條服中身死下小註。退,沙兩先生之說。己卯諸賢之議甚詳。考而行之如何。

答韓師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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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喪中父死。其孫代主其祀。神主旁題旣以父名。而其祖小大祥之祭。稱以孤孫。不亦未安耶。祭告其由。而仍以孤孫稱之耶。

具由先告者恐得之。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喪中身死。

  

與士直族弟

李甥普溟父喪旣葬。又遭祖喪。或者曰以事亡如事存之義推之。則祖喪未葬前。父之朝夕朔望。皆當用素饌云。而此禮於古無徵。姑依寒岡葬後用肉之說以肉饌行之。似或無害否。(寒岡答沙溪曰喪中身死者。未葬前象生時用素饌。旣葬後用肉祭。)蓋寒岡所謂素饌者。卽出於葬前象生之意。而今李甥父喪已經葬事久矣。則到今恐不可更行葬前象生之禮而猶用素饌也。然以事亡如事存之義推之。則抑終有不安於情理者耶。望商量示破。或問于權致道而示之則尤好矣。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杖朞

  

答宋基孫

 黃江議論則父喪殯後遭母喪。則無二尊之義雖嚴。母喪亦重。豈有不服其服之道云云。依通典杜說限以葬之前後。似或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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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禮先師嘗答人之問曰。喪服父卒則爲母疏。父卒三年之內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而母死乃得申三年云者。原於經文。成於疏義。定於通解續。證於喪服圖。皆無二辭。則恐難以沙溪爲祖爲母宜無異同及父喪將竟而又値母喪。亦以父喪三年內而仍服朞。不合於情理等未定之說而廢之也云云。先師此說明白可據。且輯覽沙溪答洪校理霶之問此禮也。曰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禮意則然。人誰有非之者云云。此與備要說不同。未知何所適從。榦嘗稟于尤丈曰今有父喪纔殯而其母踵亡者。或曰母亡旣在父死後。當伸三年之服。或曰是在父喪三年內卽同之平存。宜服朞年。其說孰是。尤丈曰在禮可考也。儀禮喪服章齊衰三年條曰父卒則爲母疏曰云則者。欲見父卒三年之內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後遭喪乃得申。以此觀之。當服朞云云。此乃榦所嘗面稟而親聽者也。頃年朴監司師益家遭此禮。問于黃江。答曰若父在時母死則當服期。父死後母死則何敢服期乎云云。後聞朴家不用其說云矣。

答閔致龍

 妓妾子不爲父後者。爲其所生母。當以嫁母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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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盡後心喪終三年耶。常時服着。禮無明文。將何所折衷。其妻若子之服。亦或見於禮書耶。

來示所謂以嫁母服服之者恐得之。期後心喪。禮有明文。似不可已。常時服着。於禮無所考。然旣服杖期則是期服之重者。況有心喪一節。則是與只服杖期者有間矣。或用生布衣蔽陽子布網巾其亦可耶。妻與子之服。不見於古今禮書。不敢知。惟通典曰母子至親無絶道。非母子者絶。是故經文不見出祖母之服云云。以此旁照則嫁祖母恐亦無服耶。

答在魯族姪

 

齊衰杖期。適孫祖父在爲祖母云者。乃是儀禮補服小註。而楊註必爲採添。不覺其已著於家禮本文何耶。

適孫祖父在爲祖母。已著於家禮杖期本註。則楊氏豈不知有此耶。按通解補齊衰杖期爲所後者妻若子條下註曰祖父在。適孫爲祖母云云。然則楊氏此註。必以所後者言也。但於此不言所後者。想是蒙上文所後字而言也。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不杖朞

  

答在魯族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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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補服爲所後者之祖父母齊衰三月。而所後者之父母及曾祖父母不爲補入何耶。

喪服爲人後傳。只言所後者之祖父母。而不言父母及曾祖父母。未知何意。第其下繼言所後者之妻。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疏曰傳不言死者緦麻小功大功及朞之骨肉親者。擧疏以見親。言外以包內。骨肉親者如親子可知云云。旣曰骨肉親者如親子則其於所後者之父母及曾祖父母。服之如親子者。豈不較著哉。所謂骨肉親者如親子一語。可謂包括盡矣。

 

家禮爲姑姊妹女適人而無夫與子者服朞。而其他不爲擧論。孫女兄弟之女及從父姊妹以下。雖無夫與子者。皆當降服否。

此禮見於儀禮喪服不杖朞條。而自孫女以下無所見焉。此只當依禮行之。禮之所不言者。恐不可行也。

答在魯族姪

婦爲舅姑服朞是古禮。而宋制加服三年。故家禮入于斬齊條下。妾爲女君服朞亦古禮。而其後更無加服。故家禮仍古禮入于期服條下。此何疑焉。若婢妾則於禮無所考。然此旣有奴主之分。則恐不可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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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同服期也。

答洪禹平

 備要不杖朞註云女子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爲父母猶期。一說三年。更詳之。家禮云女子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爲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期。若以無夫與子。與在室同。故爲兄弟及兄弟之子。不降而期。則爲父母猶期。極爲未安。或者三年之說是耶。

此在儀禮喪服不杖朞條及其下註疏詳之。疏只言女子子出適大功。反爲父母自然猶朞云。則只當依此行之。備要所謂三年更詳之說。卽疑而未決之辭也。恐不可爲決然如此也。又疏曰此等親出適。已降在大功。雖矜之服期。不絶於夫氏。故次義服之下。今以不絶於夫氏五字觀之。其與女子子在室者不同可知也。然則其所以服期者。蓋出於哀憐其無夫與子而服之而已。初非以在室之女服服之也。且以儀禮經文觀之。於姑姊妹言報。而於女子子不言報。其下疏曰爲父母自然猶期。不須言報。其意豈不以父母此服。出於哀憐。而不在於報故也。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大功

  

答在魯族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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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本生舅姑大功。前已聞命矣。退溪主服期之論。而且曰必欲立爲申心喪三年之制則不敢。此說如何。

婦爲夫本生父母服大功。喪服記及朱子說十分明白。惟伸心喪與否。禮無明文。而退溪於此。又有不敢之說。則未知如何而可也。第此雖服大功。而其衣服飮食之節。恐不可與例服大功者同也。然則雖不別立申心喪之制。而心喪之義在其中耶。不敢質言。○以儀禮觀之。爲人後者。於本生父母只服不杖朞。妾子之爲父後者。於所生母只服緦。至宋始得幷申心喪三年。朱子以爲此意甚好云云。其夫旣申心喪則其婦似當從夫亦申心喪。而於禮不得明證。未知其如何。頃年賤婦行心喪之制耳。

答在魯族姪

適婦不爲舅後者姑爲小功之疑。哀示然矣。儀禮衆婦小功。故楊氏引喪服此條入于此。然家禮衆婦旣爲大功。則(貞觀禮)此亦恐當同爲大功矣。

答申明允

按儀禮喪服大功章嫡婦條下。記曰嫡婦不爲舅後者姑爲之小功。註曰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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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庶婦。小功章庶婦條疏曰世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爲其婦小功。此皆兼言舅姑甚明。然則所謂姑爲之小功者。似是擧姑而舅在其中也。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緦麻

  

答柳道卿

服制圖內外兄弟。不言姊妹。榦亦嘗疑之。奉稟于先生則曰此圖橫看兩姨兄弟下有姊妹二字。則內外兄弟下亦當有姊妹。互看爲可。

答在魯族姪

朱子於本生父母。旣曰其妻降一等服大功。以此觀之。於夫之本生外黨。亦降一等而無服。可推而知也。來說得之。

答韓師伯

 女子子其父出繼而己又適人。則於其本生親兄弟姊妹。當再降其服。而於其外兄弟。降而無服矣。其外兄弟則猶爲其內從姊妹。獨以外親。不以出入降之例而服本服耶。

出繼子之子爲本生親服。不見於古今禮書。似以其父之皆降一等爲準故耶。所謂外服不降者。本以不爲出繼者言也。今欲引而用之於出繼者。竊恐不然。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童子服

  

答申明允

 殤服有上中下之分。其童子爲諸親服。亦隨其年。從其三等之異而爲之服限耶。

童子遞減報服。沙溪說也。第玉藻曰童子無緦。註曰童子未能習禮。且緦服輕。父在不緦。父沒則本服不可違也。旣曰本服不可違。則雖童子自緦以上皆服本服明矣。隨年遞減之說。未知其如何。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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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舍弟

備要三殤圖云云。見儀禮經傳。而所謂中從上中從下等語。詳在小功章及緦麻章。須仔細考覽如何。且大功章下疏曰中殤或從上或從下。是則殤有三等。制服惟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殤有服故也。蓋若三等則大功下殤無服云云。蓋殤有長中下三等。而制服則惟有上下二等。故儀禮長殤下殤。多有單言處。而若中殤則一不單言。或曰長殤中殤。或曰中殤下殤。必與長下殤兼而言之。誠以制服有二等。而中殤或從上或從下故也。蓋大功服重。故中殤從長殤而同爲小功。小功服輕。故中殤從下殤而同爲無服。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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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例推之則可知也。玆仍備要圖更加修潤以呈。詳覽如何。

  三殤降服之圖

삽화 새창열기

答子直(樛)族弟

今以喪服小記觀之。殤喪似無虞卒哭練。而惟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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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有虞祭矣。至程朱又有立主之說矣。然則立主行虞。當據此爲之無疑矣。但開元禮所謂旣虞而除靈座者。未知三虞幷包在虞字中耶。第家禮旣虞之文其例多從初虞而言。則此亦只以初虞言耶。頃年壯洞金相家遭殤喪質于先師。只行一虞。故當初奉告于左右者。蓋據此而言也。到今思之。金相家殤喪不立主。故只行一虞。今左右旣爲立主則幷行三虞。不至於甚未安耶。惟開元禮只以虞祭爲斷。則自卒哭以下不行明矣。如何如何。

答申明允

 

禮云庶殤不祭庶子。而殤則勿論適妾所生。幷當不祭耶。

家禮不分嫡庶。則從家禮行之如何。

答韓師伯

 按家禮女子許嫁笄註。年十五。雖未許嫁亦笄。小記云女子笄而不爲殤。若以小記家禮註參觀。則女子十五以上。皆不可以殤服論之耶。

女子十五而笄。是泛說女子當笄之期也。雖至十五。若不笄則恐不可與旣笄者同而混謂之非殤也。儀禮喪服傳曰自十五至十二爲中殤。然則女子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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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笄而死者。其爲中殤無疑。

答韓師伯

開元禮所謂殤喪不復魂無含。事辦而葬。不立神主。此減殺於成人之禮也。第又有設靈筵除靈座之語。夫旣有靈筵靈座則雖不設魂帛。無或用遺衣服之類耶。曾子問曰祭殤不擧。無肵俎無玄酒。不告利成。註曰無尸故也。所謂無尸者。與開元禮不復魂不立神主之意。似相發也。立主乃程朱兩夫子之說。而但只言立主。又不言設魂帛則未知此亦有深意否。

 按備要三殤降服圖。祖爲嫡曾玄孫大功。又曰衆小功。何其近者輕而遠者重歟。

備要三殤服圖末所謂嫡曾玄孫上同者。不見於儀禮,家禮,五服㳂革等書。惟大典曰嫡曾玄孫長殤中殤幷緦。此外無他見處。此若非沙溪之所添入。則必有古人可據之說。而謏淺之見。未有所考。

答韓師伯

小記謂丈夫冠而不爲殤。女子笄而不爲殤。雖過二十。若不冠不笄。則恐當以未成人論也。家禮曰男子已娶。女子許嫁。皆不爲殤。然則男子之已娶。女子之許嫁者。雖在十九之前。似不爲殤矣。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心喪

  

答尹殷叟

 庶孫爲祖後者。其父之母喪無三年者。而又無主喪者則如之何。沙溪以爲猶當心喪期。則靈筵亦當周而撤去耶。

妾子之承重者。於其親母猶服緦。況祖母乎。其義可謂嚴矣。若無他子主喪者。則設靈筵以白衣帶。行朝夕上食。似或無妨耶。靈筵之撤去。未知當在何時。而沙溪旣以心喪期爲言。則靈筵之撤亦當以期爲限耶。

答洪子容(載寬)

 心喪直領。世或用生布如何。

恐當用練布。

答李君輔

 金公直問師喪或三月五月九月期三年者。不食肉不參宴樂。素衣黑帶乎。栗谷答曰然云云。凡爲心喪者素衣黑帶。則爲師心喪。亦當素衣黑帶。而但師喪葬前本有弔服加麻。無乃指葬後而言耶。

父在母喪。過期脫衰後爲心喪服制。則遭師喪者恐亦於過葬脫麻後當服心喪也。

答申明允

前示師生服制。榦向聞先師之言曰。葬前用加麻之制。葬後用心喪之服。故榦於先師。窆禮過後用淡黑布笠淡黑布帶。但其加麻時。腰首絰皆用雙股而體小。未知其果合於禮意否也。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兼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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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明允

 兼親服。勿論屬之高下。服之輕重。當以同姓邊講行。不宜以異姓邊講行耶。

通典庾蔚之曰論尊卑之殺。當以己族爲正。昭穆不可亂也。論服當以親者爲主。親親之情不可改也。此說甚好。恐當遵用。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稅服

  

答士直族弟

 內弟李坰數昨始後娶矣。其妻於慈親喪。當爲小功。而月數尙未滿。未知今始追服否。若果追服則只服其殘月耶。嫁後追服一款。頗涉疑晦。欲以出繼子追服例斷定。而輕重不侔。不可率爾。謹玆仰稟。

嫁後追服之禮。於古今禮文無所見。何敢以淺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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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輕論乎。第婦人旣嫁之後。以夫家歸重。而今又在月數未滿之內。又是夫之親姑。則依賀鄭說稅服恐似無妨。未知如何。若用王肅說只服其殘月。則非功非緦。又似可疑。況旣爲庾蔚之所駁。而問解亦似以庾說爲斷。如何如何。所謂小功不稅者。是在月數旣滿之外者。恐非爲今日之證也。出繼之說。輕重果似不侔。而其或不可以爲旁照耶。

 頃稟禮疑。叩諸金哀仲和。答曰生不及祖父母諸父兄弟而父稅喪。己則不服。鄭氏以爲不責非常之恩於人所不能。夫以正統傍尊之期。而尙以其未逮事而不爲之追服。況於未逮事之夫之姑而可以追服乎。如何如何。

喪服小記生不及祖父母註所謂不責非常之恩於人所不能者。以年月已過者言也。今日之事。乃以月數未滿者言也。且註說旣以年月已過謂不當稅。則苟使年月未過。其所當稅者可知也。故疏曰若時年未竟則稅服其全服。其所以發明小記之意可謂十分明白。今若只以不責非常之恩。引而爲言。則是以年月已過之禮。推以用之於月數未滿之服。恐未爲精當之論。況此註說。北齊張亮猶疑其失小記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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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而沙溪亦嘗以此爲可疑。則先輩之意又可見矣。未知如何。(張說大意。雖年月已過幷代則當稅。而以生不及。爲己未生之前。)

答申明允

 韓文公以小功不稅爲非。至於立論以辨之云云。

曾子曰小功不稅則是遠兄弟終無服。而可乎。此與緦小功不稅之說有異。然曾子之說如此。而韓文公辨說又曲盡人情。則從厚之道。稅服之亦可耶。緦服則當依禮不稅矣。雖緦小功而亦有稅者。喪服小記曰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註曰凡降服。重於正服。

答宋基孫

 

有人父喪小祥前得繼後子。而欲令所後子追服其父喪。芝村丈以爲據稅服例追服盡月云云。鄭大憲齊斗則以爲當服其殘月云云。金副率載海則以爲孫與子有異。旣無明據。似當無服云云。未知如何。

以愚見言之。第一說似優。第三說似失禮意不可從。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追喪

  

答李君輔

 三年內爲人後者。爲後立案來到之後。則便是爲子於喪家之日。似當卽爲拜哭几筵。不可無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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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散髮哭泣。其入哭時衣服將如何耶。

繼後子立案來到後追後發喪者。其散髮易服等節。恐當一依初喪之禮而行之。蓋家禮初終條易服在於旣絶乃哭立喪主之下。而被髮在其時。聞喪條易服在於始聞親喪哭之下。此於此事足可據以爲證。此外恐無可考之禮。未知如何。

厚齋先生集卷之十二

 答問○禮疑○喪禮○變除

  

答李君輔

 家禮若不奔喪。則四日成服條註。皆每月朔爲位會哭。月數旣滿。次月之朔。乃爲位會哭而除之一款。以文勢見之。幷指齊衰與大功以下無可疑矣。但喪人則假使今年今月初十日聞計成服。至明年今月初十日當練服。而齊衰則必滿成服本月晦日。而次月朔乃除之。則齊衰之服朞月數。過於喪人之服練。此似可疑。

示禮疑。以家禮註文勢觀之。兄說似然矣。第以服制年月論之。自朞以上以年計。自大功以下以月計。蓋大功以下皆有本服月數。則本服月數不可不滿。故必待次月之朔而除之矣。今服朞者只當以年計。至朞則便除之可也。假如朞服聞喪者今年正月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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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成服。則明年正月初一日朞數恰滿矣。若朞數滿而不除。迤至二月初一日而除之。則是朞年之外又添一月。不可謂之朞也。況在家成服者。其變除之節。以朞爲限。今獨以在外成服之故。反加其月數。竊恐禮意必不如此。且三年重喪至朞服練。而猶不敢加其月數。今於朞制獨加一月。則此非但有乖於朞年之義。輕重倒置。不成禮意。豈非可疑之甚耶。家禮註所謂齊衰大功上下兩段文勢。恐當活看。似不可太拘。不審兄意以爲如何。

 古者擇日以祭禮也。喪雖出於今年正月初一日。練或行於明年正月念晦間者有之矣。此又以過於喪之期限病之而不謂之初朞耶。是以士虞記曰朞而小祥。此朞字卽筮卜行練之日也。非喪日而猶且謂之朞。則不但喪日爲期而已。若是周年喪月之內。亦皆謂之朞。據此可知也。

兄所引古禮筮日之說。恐不可爲的證。朱子於家禮。雖大小祥皆不從古禮筮日之法。而只用第一第二忌日。何以於朞制獨用古禮筮日之法而加其月數耶。

答柳道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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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記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所謂除喪之服。卽吉服也。以此見之。吉服卒事後反喪服。乃是正禮。而問解行妻二祥。當以布衣孝巾將事。豈以今世難行古禮而然耶。

所謂吉服卒事後反喪服者。未知其必得。蓋有後喪者。不行前喪之橝。以其難用吉禮也。況除自朞以下之服。喪人何可遽用吉服耶。依問解行之恐是也。

答洪禹平

 或喪出於晦間而成服於翌月之初。則大功以下當以成服之月計之。滿其月數。除服於次月之朔。似合從厚之道。而世俗皆以喪出月計除云可疑。

此則朱子答曾無疑說極爲分明。恐當依朱子說以成服月爲準。問解雖有除服月數從始死日計之之說。而先師嘗以爲可疑。蓋大功以下之服以始死日計之。則月數不滿。無乃未安耶。

答洪純甫

出繼子之妻爲本生舅姑服大功。見於儀禮。朱子家禮仍之。則當從無疑。今哀家誤用衰服。則當具由告于靈筵而改之似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