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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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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

孟子見梁惠王。有三義。可講究者。異國之君。不能越境。而以禮貌先焉則往見。古之禮也。孟子處戰國之世。行道救時之心。非不切也。然而未嘗隨俗自輕。乃獨守古禮。必待禮貌之先焉然後往答之。此聖賢出處之正也。推此義也。則後世應擧之當否可知也。先儒云若是第一等人。定不肯赴。此可爲定論。先儒又謂雖孔子在今世。亦必赴擧者何也。此主於科擧不累人之義而言。其言固有爲而言者也。且聖人無可無不可。與賢者斷斷自守者作用或不侔。其或赴擧。亦未可知。自大賢以下。當以不赴爲正。若明道朱子則或是自處之已高。或是少年未及大成而偶一爲之耳。此一義也。梁惠王僭稱王。而孟子見之。此與孔子尊周之義。若相背馳者。自李泰伯,司馬溫公皆著書以譏之。以至我國。金乖崖,金悅卿輩亦相與疑之矣。然而斯義也。程朱已詳辨之。其曰聖賢亦何心哉。視天命之改與不改。與夫所謂冬裘夏葛。易地則皆然者。眞確論耳。此則聖賢隨時之義也。推此義則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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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莫不各有隨時之當務。而今時我國之義。亦可知也。春秋尊周外夷狄。固萬世之通誼。而朱夫子所謂區區東南事。已不勝其可憂。何恢復之可圖者。亦不可不深念也。然則今日之義。惟當以文王治歧爲準的。修德行仁。自家及國。大得民心。維新舊命。則小國七年。大國五年。必爲政於天下矣。若不務此。而坐談大義則空言而已。若不法此。而只求小康則亦苟而已。皆非聖賢隨時之大用也。此又一義也。此外又一義則古人雖不言及。而亦可以想像推測矣。孟子道旣通。爲太儒。當其時平治天下之責。專在孟子身上。想當往見梁惠之時。理無不明。氣無不充。手段之大。心法之嚴。庶幾與堯舜三王周公孔子之道。沕合無間。而七篇之言。罔非其蘊。則其積於中者。溥博淵深。光明粹白。旣如許矣。故隨機接應之際。發微詣極。沛若決河。闡至理於造次。正人心於毫差。使其言得行。則非但一國之民安。天下之民擧安。非但天下之民擧安。又可以開大平於萬世。豈不偉哉。蓋有是抱負。則有是發用。若形隨影。自然之應也。今也旣無此抱負而遽欲進爲於當世。則是猶無形而責影。豈可得耶。學者知此義。則必不敢輕自用。而亦可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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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勉矣。開卷便有此數義。凡讀書者皆須如此推究。方有着實受用處也。

惠王問亦將有以利吾國乎。孟子直對云發政施仁。行先王之道。則君之國無不利矣。如是爲言。亦非不成義理也。但不能先格其好利之心。而遽進之以行先王之道。則其弊必至於內好利而外效先王之道矣。豈大人格君心之至論哉。故孟子卽對以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是則先攻其好利之私心。而開之以仁義之大端也。使惠王言下有感。反身自求。則可知好利之私。不可不痛絶。仁義之道。不可不盡力。而純王之治可做矣。此孟子格君之義。而乃聖賢相傳之正學也。大舜所謂人心道心惟精惟一。孔子所謂克己復禮先難後獲。大學所謂國不以利爲利以義爲利。大抵皆此理耳。孟子平日所學。直得從上聖賢相傳之正法。豈以時君不能。而舍所學以徇之哉。或曰。齊王自言好貨好色。而孟子不攻其非。但引公劉大王之事。開廣其意耳。獨於惠王利國之問。攻之若此者何也。曰。好貨好色之云。驟而聞之。其爲可賤。固若有甚於利國之問矣。然好貨好色。推其本則乃天理之所宜有。而上智之所不能無者。但就其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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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公私。與衆同之。不局於私。則是乃仁義也。故孟子之言。卽此開廣。使勉爲公而已。若便攻之。人必以爲必待除去是心而後。可行王政矣。豈理也哉。若所謂利吾國者。則是以吾對人。必欲自利之意也。以貨色言之。已是不公而局於私者耳。是以孟子直加斬斷。令無所容。其義固已精矣。且惠王之心。以利吾國。爲極盡事業。而惟恐其不能然也。齊王之言。以好貨好色。爲自家深病。而懼此心之不足以行王政也。孟子之對或抑或導。或嚴或巽。不亦宜乎。此又聖賢應機曲當之妙用也歟。曰。惠王之所謂利吾國者。玩其語意。似是比並隣國而爲言耳。蓋欲其國之加利於他國也。非遽有意於取下以利己也。孟子直言交征之害。無乃非其所問之本意耶。曰。只此欲利於他國之心。卽是利己之心。旣有利己之心。其勢必至於取下以利己。上旣取下以利己。下亦取上以利己。孟子直言交征之害。乃所以發明其極致也。曰。征利之弊。只言民散國危亦可矣。必以弑奪爲言者。無亦太深耶。曰。征利之害。若就財貨上言。則以民散爲言固宜也。今就心術上言。則其懷利相接之弊。必至於不奪不厭。故以弑奪言之耳。曰。賢者初見人君。輒言弑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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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氣象無乃不渾厚耶。曰不然也。夫懷利之弊。若不至有弑奪之禍。則不言可也。如使有之。何可不極言之。是亦發明極致之義也。聖人之言。發明極致。而未嘗不渾厚。未及乎聖而務爲渾厚者。亦鮮能發明其極致。君子之論。當以發明極致爲主。曰。孟子言仁義而不言仁義之本。又不言仁義之方。乃直言仁義之效何也。曰。欲其無好利也。則不得不明言求利之害以遏塞之。欲其以仁義爲心也。則不得不直言仁義之效以開誘之。其言固宜然也。王問此而若復問如何是仁義。則孟子必指言人心之本體矣。若問如何爲仁義。必詳告擴充之方便矣。惜乎。王之不能復問也。蓋聖賢蘊蓄。非不極博也。其爲人之意。非不甚切也。然其啓告之際。深淺詳略。隨其所感而爲之節。固未有言及之而不自竭者。亦未嘗不止於所當止也。此可以觀聖賢語默之節。而學者亦可以自省也夫。第四節千乘之家。註謂公卿采地方百里。出車千乘也。然以輯註漢志車乘之制考之。方百里者百。乃爲方千里矣。方千里。出車千乘。則方百里。當出車百乘也。以此推之。須是十同一封之地。截補作方。爲方三百一十六里。提封九千九百六十井。大約可出車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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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耳。今以方百里爲千乘之國。此未可曉。但天子公卿。必封以方三百一十六里之地。則天子畿內之地。其餘幾何。齊魯大國之封。猶曰儉於百里。則畿內食采。寧有過於方百里者。然則其曰方百里。則無可疑者。其曰千乘之家者。乃可疑耳。意者周衰。列國世卿如晉三家齊田氏之類。僭侈附益。或至有可出車千乘之地。故當時號爲千乘之家。而孟子只據當時事迹而言之耳。初不以天子公卿食采之正制言之也。朱子之註言千乘則只依本章。言百里則又却據故實大槩。泛釋如此歟。齊魯之封。孟子雖云儉於百里。而朱子嘗言必不至於百里。侯國之可出千乘則無疑也。(又三百一十六里提封不及十萬井。蓋凡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井。所不滿者一百四十四井。蓋若增至十七里則又餘四百八十九井。故大約以十六里言之耳。)

第三節小註第六條。朱子說事之宜。方是指那事物當然之理。未說到處置合宜處。此與在物爲理。處物爲義者。無乃不相合乎。曰。程子所謂在物爲理。處物爲義者。此釋理與義之名目。所以有寓物在心之別也。此註之意。則乃言大註所謂事之宜者。乃指事物當然之理。非指處事已能合宜而言之也。蓋處事合宜。乃行義之義。此云事之宜。乃理義之義也。程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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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在物在心之意。此則分別其方指理。不是指事之意也。亦無不合者矣。

第四節。漢志一甸六十四井。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一井八家。五百一十二家。出士卒七十五人。殷周之制。不及七家給一兵也。又兵車一乘。有牛馬共十六。計三十二家。又出一馬或牛也。按古者兵制如此。宜其民有餘力而兵亦克詰也。

第六節。輔慶源第二說。雖求利而未必得。然妨人害物。招尤取禍。故害常隨之。按未必得下。下一然字。頗失本註求利未得而害已隨之之意。若曰雖切於求利。然妨人害物。招尤取禍。故利未必得而害常隨之則似差勝耳。

蔡覺軒說。極有警發人意思處。但何必云者。以朱子答汪尙書中意觀之。不可云者。有害之辭。不必云者。無益之辭。今曰何必則無亦有不嚴之病耶。曰。此章極言求利之害。則豈但謂無益而已哉。求之必有害。不求將自至。正亦不必求也。何必之云意更超然。不但如何可云者。猶有禁戒之意也。胡致堂論周勃問北軍之非曰。非惟不當問。亦不必問。語意正亦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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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利固有害義者。亦有仁義未嘗不利之利矣。若言何可。則人知利之害義者不可求而已。今言何必。則雖未嘗不利之利。亦不必先有意求之也。其旨微矣。章下大註朱子說推本仁義之所原。指示利心之所生。皆非此章所言。而乃並以爲此章言何也。曰旣言仁義則原始要終。其意自備。雖本章之所未言。不害其爲所蘊。故如是言之。讀者活看而深求其義可也。曰。人有是身。便有自利之心。今以利心爲生於物我之相形何也。若物我不相形。則利心其終無之乎。曰。所謂利心者。乃利己之心也。必與彼相形而後。乃有利己之心。較長量短。爭多競少。皆彼己相形而後。有是念也。與人心之自發於形氣者。亦有間矣。然所謂利己之心。亦非本無苗脉。直待物我相形然後猝然生出也。只此生於形氣之心。乃是專主自家軀殼而已爲私小根柢。故待到物我相形。便爲專欲利己之心。此與人心。只爭淺深。非二途也。曰。利心是人欲之私也。而程子以爲君子未嘗不欲利何也。曰。程子之意。非指物我相形。專欲利己之心也。乃是泛言君子之心。亦非以利爲不好也云爾。蓋君子於物。固欲利之。其於己。亦何嘗欲其不利哉。事理固宜然耳。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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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卽曰惟仁義則不求利而自無所不利。尤可見君子之處心行事。又初無求利之意也。若輯註東陽許氏之說。直曰利物。所以利己。則語似有病。君子之愛人利物。豈將以利己者哉。其下文雖有但不可假仁義而求利之語。恐不足以救此失也。人心之仁義。得之於天。與生俱生。自然而然。非有所爲而爲之者也。君子之愛人利物。事皆合宜者。只爲己與人物。本同一體。苦樂欣厭。毫髮不異。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必欲使萬物萬事各得其分而已。如此者初豈爲將欲利己而爲之哉。雖至於萬物各得其所。亦尙以博施爲病。其心猶歉歉。恐有一夫之不獲耳。何嘗有自幸之心哉。己亦萬物中之一耳。物皆得其所。則己亦自得其所矣。 天下事無全利全害。故英雄料事。見六分利則爲之。聖賢則更不論利害。只循義做去。然卒亦未嘗不利也。此義亦可發明不求利之一意。然非正釋也。

第二章。

與民同樂。不可就臺池鳥獸上求。蓋平日發政施仁。使民各得其樂者。固已在經始之前矣。是以民亦樂文王之樂。而文王得享其樂也。此與下篇鍾鼓苑囿貨色之對。略相似而其實有不同者。蓋彼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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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鼓苑囿貨色上。勉其循理而防其縱欲也。此只言平日愛民而得民心。則上下同樂而能保此臺池鳥獸之樂耳。 小註中雲峯說所引後天下之樂而樂。最得此章本旨。南軒說天理人欲。雲峯說仁與不仁之類。皆是大綱說。似與下篇數處之對。只作一例看也。龜山說南軒後說新安說。意皆倣此。然知得民之能保此樂。則必勉於循理而思所以同樂矣。知失民之不能保此樂。則必戒其縱欲而不爲同樂耳。其歸則又未嘗不同也。(已上庚午所錄。)

深思孟子不動心之道。正大學正心地位不動云者。非全然守靜也。雖動而不撓動其本心也。其所以能不動者。明無不至而行無不誠故也。大學格致。明之事也。卽孟子之知言也。大學誠意。誠之事也。卽孟子之集義也。日常提撕致知誠意之功。乃是理會不動心之要本。然又不可謂知有未至。意有未誠。心無緣能不動而任其自動也。必以不動心爲當體用力之準的。程子所謂學者未到不動處。且須執持其志。正此事也。動亦定靜亦定。無將迎無內外。廓然而太公。物來而順應。雖不能至。請事斯語也。

且不動心。可以量言。而孟子以氣爲主何也。凡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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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而易動者。固由於識不逮。而識之所逮。臨事猶動者。以氣不足也。道義是無限量底事物。吾之氣亦本無限量。道義如此。而吾不能如此者。皆以氣有所不足也。苟得其養而眞無所不足。則浩然之體盛大流行。心豈有撓動而量亦在其中矣。此孟子養氣之論。所以大有功於此學也。此義亦當體會。不可忘也。(已上戊午所錄。)

當浩氣未生而方有事於集義也。則獨有義而無氣耶。曰。一念之動。一言一行。皆氣發耳。但不可謂浩然之氣。曰。雖一事旣合於義。則其所發之氣正矣。不謂之浩然。是又何氣耶。曰。雖正。非全體盛大流行。則不可謂浩然之氣也。至於善養而全體浩然之後。則雖一言一行。莫非全體。皆可謂浩然之氣也。

人之爲學。心與理而已。窮理正心。心與理一。則更無事矣。然又有氣在其中。必須養得氣完。然後心盛而理達矣。若氣未充完。善心雖具。不能極其理之用。惟氣完則理之所及。氣無不到。仁至義盡。必得此爲助而後能之耳。人若學爲仁義。到義精仁熟則氣自然生矣。然未至精熟之前。又能體得此意。實爲精熟之一助。如人之不能發强剛毅。固是氣不完。如不能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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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溫柔。亦是氣不完。人皆知發强剛毅是氣。而不能知寬裕溫柔亦是氣。人知致廣大之資乎氣。而不能知盡精微亦資乎氣。孟子命此氣曰浩然。朱子釋浩然曰盛大流行之貌。盛大則充塞天地。流行則貫徹古今。蓋與道爲體者也。

公孫丑下第二章。

豈爲是與。孟子言我之意非謂是任職奔走者之常禮也。下文吾何歉於彼及烏得有其一以慢其二。乃孟子之意也。景子之言曰非此之謂。此者指孟子之言而言。孟子之言曰豈謂是與。是者指景子之言而言。語意正相同也。但景子再問。只是初發問未見敬王之意。故其曰非此之謂者。語勢能接上下。孟子再答吾何歉之意。又出於初答莫如我敬之外。故其曰豈謂是與者。語勢能接下而不能接上。或者疑之以爲豈謂是與者。謂禮之意。非謂是爲賓師者之道也。意則通矣。但又與景子非此之謂者。語勢不同。只當從前說爲解。前說乃集註意也。

第三章。

未有處也。言無可處之義。如宋之餽。可處於贐行之義。薜之餽。可處於餽兵之義。而若齊餽則未有可處之義也。處字難的解。大槩屬字之義。

第六章。

孟子於齊賓師也。使出弔滕。待之亦不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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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受命往返而不辭何也。豈齊王藉重而遣之。特使王驩輔行。其義有不當辭者歟。 夫旣或治之。集註謂有司治之。南軒謂王驩治之。謂王驩治之者似直截。

第七章。

不以天下儉其親。語意與不以三公易其介正同。如此則爲不以天下爲重而儉其親之意耳。註以文中子費天下之語爲據。終不明白。

第十章。

齊王如知孟子之賢。卽可尊行其道。不當但授室養徒而已。如不肯尊行其道。則是未知孟子之賢也。其曰欲使國人矜式者。亦僞而已。不過欲以此籠絡孟子耳。故孟子不復論其事之當否與己之去就之義。直曰己若欲富。當已受卿祿耳。何以此萬鍾耶。此直就齊王心意上。剖判其意。精且嚴矣。政使齊王誠願如此。已失尊賢之義。何者。夫不與共天位理天職。是自不信服也。而獨使國人矜式。果何義耶。彼賢者安有道不合於其君。而安受其祿。以養其徒。甘心爲國人矜式者乎。程子謂齊王所以處孟子者未爲不可。孟子亦非不肯爲國人矜式者。此其義恐有未精。蓋孟子首言時子惡知其不可者。已包此意在不可二字中。程子恐考之未詳也。集註所謂義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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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留者得之矣。集註又謂不可之義有難顯言者。余意孟子急於齊王心意上剖判。以曉時子之蔽惑。故不暇致詳於不可之意耳。恐非有難言者也。 齊王之意出於牢籠。孟子受之則是欲富也。義不可而留。爲欲富也。

第十四章。

當今之世。舍我其誰。蓋天未欲平治。故舍孟子。使不遇於世。孟子不遇。則天意可知。天意旣然。則孟子亦何爲不豫哉。蓋世道治亂天也。聖賢雖汲汲於救世行道。亦未嘗不隨遇而樂天也。蓋乃斷置之言。若必待。天意未可知。其具又在我。庶幾其一行而後。方無不豫。則若到天意可知。吾已矣之時。終必不豫矣。豈所謂樂天者哉。

盡心首章

諺解。以存養一句不與盡心爲對。而與殀壽爲對未當。上中下三句如貫珠。皆不可攙斷也。

第三章。

求之有道。道乃蹊逕之謂。非以道義言也。如古之才德今之形勢。便是取富貴之道。便是求之之蹊逕也。若在古而無才德。處今而無形勢者。便是無可求之道。至於得之也。雖有蹊逕者。亦未必盡得。惟有命而已矣。蓋命之一字。便是勘斷貴賤貧富之公案。求之有道。乃是中間。又自更有曲折也。今人見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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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貧賤。於自己身上。利害親切。便認爲在我者。而見聖賢德業崇高。以爲此非常人所及。其視之不啻如千萬里之遠。此甚惑也。殊不思富貴貧賤。雖切於吾身。而實難以吾心任意取之。則是在外而本非在我者也。仁義禮智。雖蔽於物欲。直似本無。而一念悔悟。無不在是。終身竭才。無不可得。是在我而本非在外者也。

第五章。

著察。著顯著也。察察識也。然察字亦有訓著者。如上下察也之類。今按此章察字。作察識之察。無可疑者。但著字差無力耳。然從道言之爲著。由我言之爲察。非有二致也。凡不知道者。雖賢皆不免此。

第七章。

爲機變之巧。無所用恥。凡權謀用術之人。欺人謾人。做得百般伎倆。而其心嘻然。全不當事。蓋其初急於成事求利。不顧禮義。及其慣却心路。便居之安。都不識羞愧。蓋本心亡矣。古今人喜用權變者。想其氣象。迹其行事。無不然矣。(已上中年所錄。)

  附章旨歌(庚午所作)

但言仁義利何言。後樂先憂樂可存。等是曳兵休笑百。能行王道始爲尊。 請看挺刃層層說。只要提撕父母心。省刑薄斂勝堅甲。不嗜殺人爲旱霖。 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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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他只保民。保民心著見牛辰。擧斯加彼非難事。仁政分明又一陳。(右梁惠王上。)

鼓樂爲園撫劍風。觀游貨色摠休攻。只應理欲分毫髮。方信情行有異同。 責何爲憚問何羞。博訪尤宜更自求。辭嚴殘賊君宜戒。物付能工國不侔。 人外無天莫謾云。順民稱武亦稱文。一征自葛當爲法。千里畏人曾未聞。(右梁惠王下。)

行仁一語對鄒侯。守義三章滕國謀。聖賢出處皆天命。臧氏區區焉用尤。 王猶反手伯寧爲。養氣知言是我師。心誠悅服方爲德。尊使賢能要及時。 士商旅農氓皆悅。仁義禮智充四端。先須擇術仍同善。夷惠猶偏豈所安。(右公孫丑上。)

小學

  篇目

明倫第二。此明字是修明之意。與立敎敬身語意一同。

明父子之親以下。至明飮食之節。此明字是發明之意。蓋修明者。指事言之。言凡孝親忠君之事。皆所以修明人倫也。發明者。從書言之。言此篇所載。發明此事也。或以一字異用爲疑。非也。明倫之明。若與下明字同爲發明之意。則與立敎敬身之目。造語不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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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明字與明倫之明。同爲修明之意。則敬身之下。何以亦列明字乎。以此知其有二意也。

明夫婦之別。別字之義。或謂夫有定婦。婦有定夫。各有分別。不相紊亂之義。或謂夫婦之間。禮敬相接。不相混狎之義。竊意本其立名之意。似主於前說而要必並包後說而後。其義方無不盡也。觀此書所載。固兢兢於附遠厚別之義。而雖夫婦得相親者。內外之辨。亦未嘗不截然。則是一證也。

明朋友之交。親義別序信。乃五倫之定名。宜無可取舍者。而此不言信而言交何耶。豈以信字不足盡包此篇所言之意哉。或言娶婦不擧樂。昏禮不賀。是何與於夫婦之別。是別字亦有不盡包處。而彼無改動。獨何歟。此言果似矣。而但雖云均有不盡。固有輕重多少之辨。且夫婦之道。舍別字。更無可言。則與此篇舍信言交。意若較緩。而所包自廣者。亦有異矣。恐不須據彼而疑此也。

  總論。

其說多矣。其大義可撮而言之也。程子之說。蓋言此學之法。貴於早敎。早敎則私意未萌。正論先入。故後雖有讒說而不能撓惑。敎之不早。則私意旣萌。異言又從而外鑠。故後雖欲完全而不可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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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第一說。言此小學一部書。直是做人㨾子。㨾子者。猶言模㨾也。猶言本子也。蓋此書之於人。如物之有㨾本也。人不看小學。則雖耳目形體宛然如人。而其實不合於人之㨾子。誠與禽獸何遠哉。亦如觚不觚而不可謂之觚也。

第二說。言修身大法。皆在此書。蓋明於人倫。敬於持身。則所謂大法。豈有外於此者哉。大法旣存。則其餘零碎節文精細義理。自當有所依附而無不湊泊矣。

  書題

此旣有註釋。書題下。宜更有諸家集註四字。或只集註二字而此幷缺焉。未詳。後題辭倣此。又諸家說。旣見於此。此當列錄諸家名氏。依立敎篇首例矣。凡註五家。集說後出。如集解正誤增註。皆經集說採輯。若集成則其經採輯與否。雖不可攷。而集說凡例。有稱何氏者。安知非建安耶。如此則集說。乃考合諸書而成者。今繼集說而有作。則凡已收錄於集說者。似當通謂集說。而獨此時標出者。各稱本書以別之。則旣不沒集說纂定之功。亦集註修改之處簡而易見矣。今於集說所已收錄者。亦稱本書名目。與今之新輯者。謾無所別。而往往又有不入此例處。同一來歷而或稱本書。或稱集說者有之。此尤未精。必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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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定。方無少未盡耳。

第一段集解。第三段增註。並入集說。(集解中獨道者當然之一語。今改爲講習之方。此與集說異矣。第未知何書改得如此也。)

道則講習之方。言所講習底方法也。若言所以講習之方。則說得轉冗耳。

扞挌不勝。本文曰發然後禁則扞格而不勝。旣是從禁之者爲言。而扞挌又是相持不入之意。則不勝之勝。只看作勝克之勝。似自明白。蓋敎化不能克其氣習也。今以扞挌難入。不能勝當其敎爲解。恐反支離也。

淳凞丁未註。此註當云淳煕宋孝宗年號。丁未其十四年也。今直云孝宗十四年。則却似無隆興乾道矣。

  題辭。

此辭十節註說。皆本集說。獨第六節非舊耳。其間雖本集說而有一二語删去者。則輒沒集說之名。又或有仍存者。殊可疑也。 第一節。只删綱猶網之綱。所以總攝衆目者也一語。第七節。無一語增損。但自顚倒一二訓詁。第八節。只删斯此也一語及由是推之。使家齊國治天下平一語。第九節。只删乏無也利欲猶言物欲二語。所删動至細也。卽不存集說之目。第十節。又却删去五行。而猶稱集說。此恐失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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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須幷存舊目。始是得體耳。

第六節。培根達技。 集說以小學大學分解。而集註說乃如此。未詳孰是。愚意小大學之說。似更精確矣。若集註則雖務該結上文。而考之下節。未見著落。驗諸事實。亦似非初學簡諒之業也。

第八節。德崇業廣。 語類正說此段。謂德是得之於心。業是見之於事。可謂盡矣。今註以功之成者爲業。無乃少偏耶。

又攷集說。德之積於內者極乎崇高下。卽有由是推之。使家齊國治天下平之語。始乃接之以業之施於外者。極乎廣博。蓋其意若以修身以上。屬之德崇。齊家以下。屬之業廣。是德與業。各自爲一時事。不可以交修並進矣。且必天下平而後。方爲業廣。則在下之聖賢。皆可謂其業不廣耶。集註删此一語。而於身修之下。卽以德崇業廣。滾同說去。其處之亦審矣。但删去齊治平而終不言。則又不見大學規模之全。其弊反至於外天下國家矣。亦豈德業之謂哉。是又不免少偏也。若於身修之下。卽以齊治平接之。令條目備見。而德崇業廣。繼此而滾說焉。則旣可見大學規模之全。亦無德業各分一時之病矣。或謂如此則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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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却亦在德業裏面。以此言德業。則於在下之聖賢。尤說不去矣。此亦未然。若分德業。强立界限。則誠有說不去者。今旣混然通言。則意思自別矣。聖賢其道皆足以平天下。雖或不行於一時。自不害爲能平天下之人。德固未嘗不崇而業未嘗不廣也。(改之則當云學者誠能從事於大學。使物格知至意誠心正身修。而推而至於家齊國治天下平。則德之積於內者極乎崇高。業之施於外者極乎廣博。乃有以復其性之本然矣。)

  集註總目。

按小學一書。其規模節目之大者。(規模。謂立敎明倫之類。節目謂明父子之親明心術之要之類。)已列於篇目。固燦然明正矣。今更考之。則節目之中。似又有節目。蓋或以緩急。或以大小。彙分類從。自成條序。不專以人書先後爲次。則其間必皆有意。李氏饒氏之說。誠不可無。而但牽强穿鑿之處。亦自不少。殊可恨也。此蓋當初次輯。雖各有意。旣非篇目所載大段節目之比。則今難一一局定爲言。正當隨文活看。通其可通。而姑闕其不可通可也。必欲强爲之說。或反失本旨而有蹙切之患矣。註說此類甚多。今不暇盡論。其中尤可疑者。略識于左。

立敎。 立師弟子之敎。 自出就外傅。已是師弟子之敎。家塾黨庠。司徒樂正。無往而非是也。今截自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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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職以下。特謂之師弟子之敎何也。且此下興詩立禮。禮樂不可去身。賢賢易色諸章。又何曾有師弟子意思。豈見弟子職中有先生弟子之稱。下章孔子說又有所謂弟子者。仍遂賺連硬定而立此說哉。恐終非是。或曰。然則此五章。果何所歸宿乎。曰。此章以上。旣歷序胎孕保傅學校君政之敎矣。此下五章。又取古訓切於小學之敎者。以補其未足之意也。若必曰此立某時之敎。而求與上文整齊則未見其可也。

明倫。 明謹身之禮。 謹身之義。詳見於孔子謂曾子章以下。蓋先言事親之禮。次及謹身之道。其序固然也。今觀此二章。列於疾病祭享之間。而其文有父歿父母雖歿之語。其歸又在於不改父道思貽令名。則恐此爲明事亡之禮也。

皆言孝親之道。警之於末焉。 兩節語意太寬。不見本旨。其下更結之曰蓋皆終孝之事而謹身之戒也。則義稍明備矣。

明男女之別。 別是此篇大義。於此二章特言之。恐有病。

明去取之義。 此章不止言去取而已。若通上二章而曰次三章明內外夫婦之道則似無病矣。其下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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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之子云者亦太露。若曰終則以遠嫌厚別之義結之則恐亦可也。

明辭受賓主之儀。 辭受二字。未有着落。或以主客固辭當之。而上一章終無說。可疑。

敬身。 此篇雖不段段言敬。而敬卽自在其中。今註說必欲將一敬字。鋪攤諸章。反使本經旨義不能自著。而其所分排或甚牽强。或甚無味。終歸於籠罩說話。可疑。

明二十而冠。實威儀之始。 此章雖本冠義。然其文非有此意。此篇引載。亦非以此意也。恐不須如此立說。只與以下諸章同其說。似亦可也。

嘉言 廣立敎。 後十章則凡立志行己之事。 十章旣是同爲立志行己之事。而更無分別。則據例當以世代先後爲序。陳忠肅說。何以得冠其首。竊意自首章至陳說。皆爲敎幼學之言。其下至胡文定說。爲泛敎子弟諸生之言。古靈諭俗一文。爲近於學校君政之言。故其位置如此也。

廣明倫。 次九章。廣夫婦之別。 最後有人民章。始雖歷擧三親。末乃專言兄弟而加致意焉。恐與下三章。同爲廣長幼之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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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敬身。 此篇前二十四章。大抵皆廣心術之要。而威儀衣食。亦往往錯見矣。後十二章。又言讀書爲學與異端之辨。以廣其趣也。今以註說考之。則威儀衣食之間。旣多齟齬。且胡子一章。下屬顏訓之上。失序而非意未可曉也。

實立敎。 實師弟子之敎。 此章蒙上五章而通言實學校師弟子之敎。似當蓋學校之外。固不無師弟。而學校却亦有師弟。恐不可做對別言也。

實敬身。 後六章。實飮食之節。 六章中有言衣服者。有言居第者。恐不可槩云飮食之節。

又按退溪小學圖。一依篇目所列。而獨其立敎下。分註四條。乃新補者也。此其必得本書之意。固不可知。(如大小始終師弟授受之稱。終未的當。)政使本意果如此。此特其微細界分耳。竊恐其與父子之親心術之要。不成等例也。(蓋如廣明倫實明倫。分明有五倫界分。而立敎則不能然。觀此可知。)且其上下二字。(如立字敎字。)與下篇所列異例。亦恐其勢自有推不去處。故其不得齊整如此也。大抵不補四條。雖若欠缺。今旣因書作圖。則終是不補者。爲無病耳。此圖雖不載此書。讀此書者不可不知。故仍附見其所疑云。

  附小學讀書記箚疑。(讀書記。卽朴玄江所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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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衆口辨言鑠於外。記中以口給御人爲說。恐未然。近思錄此條註云內爲物慾所陷溺。外爲流俗所消靡。此說似得之矣。口給御人。只是自家口過。恐非所以解衆口也。

就上面講究。或說取舍。恐皆非是。蓋若論格物致知。所當用力之地。則愚伏說固好矣。今詳本文主意。只論學有大小。道則一也之義。則其指小學所學之事上面而言者。似尤精切。而或說反以沙溪此說爲非。至於愚伏說日用不知。則初無不可。而或說又斥其誤。凡此何意也。大槩日用不知。自非知道之君子。皆不免此。豈小學童子所遽能哉。若以其知愛親敬長而便謂之知。則彼日用之百姓。亦何可謂不知耶。

點化。似是粧點變化之意。點字只如點鐵成金之點。今謂出於點額之點。意似不明矣。

文爲制度。小學之禮樂射御書數之文。皆是也。今人於小學中有未曉者。多在於此。則朱子答或問之意。首尾似皆指小學而言也。李說謂就小大學而言者。語欠精確。只成包籠。而記中謂泛言而已。非就小大學而言者。亦轉無交涉矣。但本雖言小學。而其言包含。又若不專爲小學而言者。卽記中所論。其於語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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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之間。不可謂無得。而恐其於問答本旨。却未照管也。

薛氏說。是記中所補耶。他書已有收錄處。而記仍之耶。其曰小學一書是理與事而已者。是一說綱領。而於此已不能無疑。夫小學所載。言與行而已。言固所以明其理。行固所以見之事。若直以言爲理行爲事。則名言之間。爲病不少矣。如此則恐不須特補如何。書題首段。言敎小學。所以爲大學之本之意。次段言敎小學。必於幼時之意。次段言書亡學絶之意。次段言成書助敎之意。蓋四段各自成一意也。記中於第一段。只言小學爲大學之本。第二段。始言敎以小學。則於本文要義。多所不包矣。且今其全書一節。於所分三節之中。却無所屬。復恐有脫誤也。

題辭德崇業廣註陳氏說。記中論集註删節之意。以爲聖人雖不得治平。亦有能盡大學之道。亦有能三字。文義未精。不若代以不害爲三字也。

立敎衣不帛襦袴。記中引朱子說。而遺內則亦是小兒子不要着好物事十三字。恐須添入爲是。

舞象一節。或人所問。似非欲聞以武爲象之義者。似爲註中解舞勺則曰歌酌爲節。解舞象則不曰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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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節。而曰歌象爲節。文勢有少不同。故有是問也。如此則所答恐未說着所問之意。疑此緣上文解勺。別有勺卽酌三字故然也。如何。

姆敎婉娩聽從。若從沙溪說爲解。恐一段文義不得通暢。且仍舊解如何。男女九年以前。皆從敎者爲言。十年以後。却皆從學者爲言。此亦不可不察也。若註說敎以女德女功之云。則不害自爲一義。恐不足據以爲決也。

故謂父母之喪下。記中所引通解說。殊不可曉。蓋在母心喪而嫁夫。固已可疑。然此則猶可諉無服。若使女年二十歲正月。遭父喪。二十一歲正月小祥。二十二歲正月大祥。將以二月嫁矣。而又遭母喪。一如疏中所言。則是遭母喪。不在父喪三年內也。又安有不得申喪之理乎。旣申喪則二十三歲二月。纔得練服。而已又非心喪之謂。此時而尙可以嫁夫也耶。此甚可疑。未知如何。愚意所謂有故。似是泛言有父母之喪。非必歷指父與母也。所謂二十三年而嫁。亦是槩數三年之喪而言也。如此則於此書所言。別無可疑。而通解說。終不可曉矣。

典樂章。記中論聲律處。蓋皆略略曉得。而所謂五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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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於黃鍾者。未詳其意。如以黃鍾管絲之數。爲宮聲之數。而三分損益。上生下生者。只是黃鍾爲均用五聲之法。恐不可以五聲爲生於黃鍾也。蓋五聲是天地間自有底物事。其高下淸濁之分。蓋亦出於聲氣之自然。而非假人制作而成者也。律呂只得調和其聲。使長短抑揚。皆有節族而已。若以五聲爲生於黃鍾。則恐非其序。此必有義。願聞其說。

明倫端韠之韠。集註不言其制。記中亦不言。今按韻會。頗詳說。恐合收錄。如何。韻會說文。韠韍也。所以蔽前也。以韋下廣二尺。上廣一尺。其頸五寸。肩革帶博五寸。古者席地而坐。以臨俎豆。故設蔽膝以備濡漬。將衽一節。記中分作三節。其意豈不以將衽奉席。旣爲將臥時事。少者執床之床。又是坐床則不應坐臥之具。一時齊進。故不免分作二節。而又以下文擧几之云。與斂席斂簟事若不同。故又不得不爲分別。遂作此三節之說耶。但詳文勢。終恐未然。蓋將坐下。不言少長。則奉席請向。非必長者獨然也。不應更於隔句之下。別說少者之事也。將衽下。旣言長者奉席。則其下當別有少者之事無疑也。何可截此未了之語而强爲之說耶。竊意衽只是臥席之名。衰老之人。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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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之後。未必坐於坐席。或欲更臥於臥席。則其禮當長者奉席請所趾。少者執坐床以與之坐也。如此則一節文勢首尾一貫。考之註說。未見有礙。未知如何。下文御者以下。雖未必爲收藏之事。然旣與上文幷爲朝起後事。則恐皆不須分節也。未知如何。

年長以倍。冶谷引呂刑惟倍爲例。此恐未然。使五年十年下。有以倍之文。可如此說。今則首句便直說以倍。何可謂此十年而爲倍也。今只得依集註看過。而其文勢終未曉然矣。

敬身居處恭下。記中有行篤敬。不可謂行篤且敬之意。如此則與言忠信。不成對立底說話矣。如何。

嘉言註賭博財。記中以爲博奕所取之財。恐不合句意。韻會謂賭博奕取財。恐得之。

善行巾襪。記中二說。似皆未然。蓋冠巾非十歲時所着。自是古今所同。此沙溪所以有巾襪一物之解。記中所以欲分看日必以下者也。但上文旣有日必冠帶之云。則巾之爲頭巾。固已無疑。下文有時公方十餘歲之語。總結上文。則不應中間雜陳旣長後事。二說恐皆難從。嘗以司馬公論冠禮之說觀之。當時風俗過十歲。猶總角者旣尠。則正獻家雖名有家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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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其必無隨俗之事耶。竊意滎陽十歲。已着冠巾。此只從實記錄也。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