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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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箚錄[一]

罷盡冗司冗員抄置官長久任與共事。

下詔集一國之羣策。

 或疏或書。或謗或口。在外者封書送官。在內者親進。無貴賤皆許。無大小皆言。申求中外。○旣進言。招集大庭。發策問難。再三商確可否。採用之。或進前面議。觀其人而用之。○外方各擇定公車。使主進言。不責其紙地文具式。

下詔集四方之羣才。

 使人人皆薦。各以其所見疏其長短以進。自薦亦然。○以才藝薦者試才。能者賞薦者。不能者坐薦者。○道德不可試者別論。然其日後成敗賞罪。薦者同。○搜括無餘。以爲器用地。

洞開言路。使盡下情。盡理衆獄。伸平冤抑。

偏黨之傾軋偏屈者。解而平之。

頻設科榮。以鼓士情。

 設場試具。極令省費。入試呈製。極其便穩。

士夫之有關禮貌者。必以其禮。(卿宰母妻優禮)

箚錄[二]

罷出私人內寺。使內無宮掖之崇儀。略拱膳陋服御。使身無錦玉之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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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出內府私財。以付有司。(投托者出還給之。)

盡錄各司物役。會納有司。

 有財者如司僕繕工訓鍊御營。無財者諸各司。雖田畓官舍小小物用。盡令各其司會錄。翻庫以納。○各監兵營各郡邑財物。盡會錄於有司。其官除給月捧。其餘會減用。

官司屯田。盡罷其屯。

 許民並作。收三分一如私家。○無免稅之規。納正稅如民田。○打量等數如民田。

罷公賤。

 先行知委。申明無遺作案。且使逃隱者盡出。收價後給良帖。○除老弱。各一口銀三。或木五。貧不能者。用之後日城池公廨之役。

一切私事文具盡罷之。○中外浮費浪用中間乾沒者盡去之。

 自內府私財至中外浮費。以充一二年經費。變法間。除民稅役。

焚軍籍。

 正軍布軍諸案盡焚之。諭以收戶布作束伍之意。

申諭八方。畢決新舊爭訟田奴。

 疑者勿屬公分與之。○至誠聽之。卽日斷之勿滯。○外方送官聽之。○以爲改法制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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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私債。

 凡負債不償者先杖之。其貧不能者。以凡賈立有利等官利與之。量其價以給其主。其發明無文者只杖之。○官債貧者除之。富者收之。

 凡變改之際。雖良法必有弊。凡因循之民有整頓則甚苦。在乎善觀勢導之。又兩人參雜則雖仁政只生怨弊。

箚錄[三]

盡萆去舊制之煩瑣。告諭中外。

立新法令。頒之中外。立之國門。刻之鄕里。

罪犯有定律。

 

如犯上拒逆盜賊殺人傷人等律十餘條。定章極簡。

禁法有律。

 官吏略用刖剕等肉刑。上斬中杖下徒。其法無常。令出而有違者。施之嚴簡。

爭訟曲直。只在官理。

 不預定其法。在聽理者隨理理之。在擇公明者聽之。

事功有賞罰。

 略有定例。極爲嚴明施用。

行檢民俗。有懲罰無賞奬。

 行檢所禁。亦略有定例。犯者徙之。其行高者推爲鄕吏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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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已。有德者別用。○蓋人之孝親弟長。飭躬和鄕。皆人所當爲。如着衣喫飯之爲常也分也。着衣喫飯。其可以賞勸之歟。然着衣喫飯。人無不勸。而行實則忽之何也。無衣食則有飢寒之苦。而無行實則無所苦也。故今有杖徙羞恥之罰。以去無行者。則自無不歸其常分。常分之上。更又何賞之有。

凡徵斂試取。一年皆有恒日。作法制禁。皆立板刻之。

定朝儀極簡易。

 宗廟朝廷。有不敢法。○吏胥士民。有禁令法賞黜法。士夫鄕俗。有行檢法禁令法。

政令公事。上日親庶政。各官長夙夜居官如家。

 

聽理簿書無滯。○吏曹無政目備望。凡官有缺。上臨政咨採。兪咈命之。如各司公事。又百執事之人。使其長官自辟用之。朝報作冊。如謨議疏奏。庶事行止出入。令政院官盡撮取錄出。雖不行者。凡言之有關國事者盡出之。頒中外鄕里。無一毫掩於民。

合州郡。

 定官吏分各掌。

任用人才。

 大者擇任。小者其長擇辟。

改官制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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郞僚吏胥爵祿有制。○擇人任之終身。○凡用人用法。不更立新制。亦不必遵用舊制。委任責成。任其主官所爲。自作一代之制。

箚錄[四]

立里長五里各一。

 令里中擇立。自官給料給具。親至京聽三令五申。犯者用上律。有疑者使上報。○凡戶籍量田。皆自糧(料也)自具。煩民一紙一飯者論罪。○物故價,代定價,訟事質紙,所志價,戶籍價,斜出公文質紙,捧上人情田稅質紙等。一切皆不捧。

凡立法擇遣御史。簡其供率。曉諭方方曲曲。使人人皆曉無疑。然後付里長奉行。又諭以事畢後遣御史。繩官吏民之違法。○三令五申。定以三限。○事畢後又抽牲(一作栍)摘奸。

先整戶籍知人口。

 里長掌之。不用單子。聽其口說。作冊進之。作帖給之。察其虛僞以報。○其法人口大書。四祖細書。家率人口盡錄大書。身長標痕書之。所業所屬書之。前住書之。家間架書之挾戶別籍。逃軍亡奴皆赦罪許入。山林辟隅有不作籍者。罪其近里長。移居有帖接。無帖者違法者並罪。漏今籍者大罪殺不問。爲化外民。○死生物故昏娶。皆卽告官受帖。(於其恒定日)死者抹其籍自呈單子。里長察之。若虛僞有律。(作籍少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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絶僧徒。

 舊僧徒皆納籍授度牒。(度時無價)○新上齋者上禁。無度牒者上禁。願還俗者給田。○後日有無家孥孤獨。願爲僧守山藪者。給度使守山藪。

焚軍籍收戶布。

 有戶者有布。(自三公以下)○小五口。中七口。大十餘口。小粗木一。中正木一。大正一粗一。○病者不收。五窮民不收。他奴戶不收。○定限貧不能者。杖後應役使。○凡徵斂正供。皆有恒定日。(鍊軍取士亦然)○大中小收木品有定制。雖久遠無得濫過生弊。(有徵小煩)

絶罷私賤所生。

 十歲已下及後生。○先使爭訟者有爭端者。皆會決。各定其主。○許贖良而禁買賣。○令里長及各主作奴婢籍以進。又招集作身標記。十歲已上作籍。限六十爲奴婢。使與貢任意。○收合各人文記盡焚之。改作公文與之。舊文記皆不施行。(外方奴各邑官里長爲之。)○使喚者有定數。舊過定數者依存勿減。原不過定數者。使勿過之。○不滿數而願推使喚者。官捉給之。背逆逃亡者官治之。收貢者官徵給之。(極嚴奴主之法)○使喚孤獨奴婢。自國恤賑。與窮民同。○十歲已下及後生不與今籍者。皆不爲奴婢。五十年後遂無賤人。○慢舊主者。違令使奴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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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禁。○舊逃叛者括治。○官司奴婢之凡惰不立產者。巧免官稅者。再犯官禁者。作罪者。捉爲奴婢。如陪下人例。又自賣者。皆充爲奴婢。以應官役。皆止其身。○朝士大夫無奴婢者。隨其職高下給奴婢。自一至九口。止其身。死則代之。其人雖免死。勿復還奪。○朝士給車馬給價。立下人使喚從率。

 貴賤之分。蓋將九百年矣。傳子傳孫。良民已盡入賤。擧一國良者一而賤者二也。兩班者與國並人民之權。又君一而民一也。天下豈有是理也。且一國中役一半之民。供一半之人。人君獨以其一半之半。欲以爲國。天下有如是而有國者哉。況一偏苦而一偏樂。非天地生物之意。其害甚於洪水猛獸。物極則變。今已極矣。合當變矣。○罷兩班朋黨軍籍。在於此矣。然則限田改嫁。不可不行。(有禁無煩。作籍稍煩。)

定士民業。

 才藝。(文詞筆翰武勇馳射)技術。(醫藥卜筮天文地理方術)工匠。隨其自願取才。能者入屬。分番給料。

 選士官吏。(擇入用薦)衛士。(用近兵)分屬給料。

 皁隷(從願)官奴婢。(取惰不勤業者作罪者爲奴婢。或在官或分給士大夫。皆止其身。)

 商賈。(廛以抑之)雜業。(船人漁夫山尺牧子)皆從自願定限。分業納稅。

 空士。(蓋舊日朝官有蔭。子孫有資級。不當貶者。多入於選士官吏及各藝。而其無能不願入者。亦優待之。置之勿役。以爲空民。自今不復加入。四十年後此屬遂無。)○不屬於已上者。皆爲農民。雖士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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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業無奴婢則爲農。○奴婢及空士旣盡之後。無無官兩班。○無貴賤適庶之分。(庶孼本家極嚴。而他人無異。)○士族別作譜籍藏官。畧用宗法。○士族之無奴婢者。以紡績之工。酒草之利給之。使布帛皆出其肆。使他民不得爭利。○願歸農者給官田並作。○士族子孫及優禮子孫不定賤役。(賤役卽官奴婢)○出婦許改嫁。無子而寡三十前者亦可。○故卿宰母與妻爲命婦者。雖寡有料。○官吏皁隷有定數。服色有定。(○少煩無弊)

定農民作編伍。

 農民及雜業之閒者。奴婢之在外者。皆爲之。吏士之閒者亦爲將官。○理賤籍取士才。雖未猝畢。旣受取才。單子及私賤籍。然後其不入取才單子者。先作編伍。遂焚舊軍籍。其後不能取才者。次次加作哨。(非以賤役。乃是良民籍。)○官給其兵器。或給馬。巡十年上番。○各太守掌之。有將官。每冬春有定日組練。○凡兵太守擇其有識士族者爲哨官。把摠里長縣監理之。屬之於大將軍。各具給其兵器服色。無不備具。○衛士以近郊民及士族擇爲之。分番立之。一年四朔。宿衛宮闕。鍊習武才。皆有馬。立番時有料。○編伍者。一國之兵分屬大鎭。循環立番。半入大鎭。半入京都。衛城門及官府。其入鎭者五年一次。入京者數十年一次。在農時官長。春冬閱武。○居水邊者爲水軍。乘船組練。不立京番。(作籍少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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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訓局軍作衛士。

 先汰殘弱。次縱願歸以減哨。不補死除。二十年可以減其一半則代充之。改以近民。改作分番軍以立之。○並禁軍砲手以畿兵只存一千。每番三百給料。其餘歸農。(其入番如五衛)

恤五窮。

 寡獨孤(年長後報)病疾者窮貧者鱞者老者。給衣食撫恤。○貧無依過年者。官給資裝嫁娶。○里長主之。明査作籍。隨時改籍。(簡閱少煩)

正量田。

 亦令里長主之。如戶籍。其等第廣狹。各令其主自作單子進之。摘奸有錯者施律。○勿論公私陳起。山野凡可田處。沒數計量。作田都案。定字定表定名。○山林澤藪水利處別籍。○外邑官吏有定限。給采地驛馬。亦有定給采地。采地割給其稅。(分其祿也豐凶有等)○采地稅同官稅。官收給之。(作籍少煩)

罷免稅罷屯田。

 凡各司免稅田及馬位院位等。皆罷屬地部。打量如民田。與民並作。如納主稅。頗輕於私田。士夫願歸農者許給並作。○願買者放賣。○士夫無奴婢後願歸農而無田者。以陳荒處折受。或借給官田。○私田願賣不售者。官買之。分其等有價。○士夫歸耕。有以附近田地乞換者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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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民田。

 一戶限三結。原已過限者雖勿減。而未過者禁勿過。未滿者加買。而滿者不得加買。冒名買者贖之。○改量田聚訟決畢。盡合各主文記。官以今田名作牌給之。過制未滿制皆表之。日後分給子孫及買賣。皆告官作帖牌以爲信。舊文記皆焚去。○過限願賣者官必買之。(有禁而無變不煩。但作文少煩。)

 蓋田稅國有百一之輕。而私有什五之重。一國之田出。半入坐遊之私門。國收其百之一。而且空漏免稅間雜焉。何以爲國也。民終歲勤苦。輸其過半之稅。民安得不飢。國安得不貧。

正田賦稅。

 減主稅加官稅。○租稅十一。凡一石出爲一卜。百石出爲一結。十卜稅租一石。量田時定膏瘠廣狹。以爲田制。分九等。其田之宜水宜旱備錄。○貢物大同。一結貢▣斗。○蓋擧一國之土起耕。而無無稅貢者。出田亦隨起隨稅。(在里長及邑守)○借耕他人田者有主稅。(給其主)其稅同官稅。(官田亦然。稍輕之。官吏收納其稅同官稅。)○田本九等。又灾分五等。每年各受灾祥單子。官吏主之。摘奸治濫。分定五等。以減稅貢。○主稅亦與官稅同。以其灾等減給。○夏先作陳起錄冊進呈。秋又作灾祥冊。皆令民自作單子。後摘奸。(增官稅減主稅有怨。)○祿捧官需。以田稅米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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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戶布。○貢物。(吉匈所需。物產食物器具進上支供責應。)以大同。(如今貢物皆以京市井爲主人。如土產置鄕主人。與京主人合爲之。)○雜役價立役價。以戶布。○各里縣捧上還給等政。極其嚴正。濫升斗者律罰。○官府縣吏皆置斗斛權衡。不得一毫加減。不得擅用大小。○各里聚其一年用餘。納于社倉。推一人主之。以備凶荒。各自有善規。從其自爲。勿迫之。

收雜稅。

 有定限。如船車商賈雜業之稅也。○材木魚鹽金銀銅鐵。皆定禁所。有時一度許民。收其稅。

定山澤。

 

名山大藪養材木。海澤川江定漁所。皆官禁之。每年一許民入取。而官收其稅。從其多寡。○官封山川。不令火田。○陵火巢及士夫墓養山各司柴炭所有材木處。皆官置簿禁之。以爲公私柴草材木之需。○葬地有定限。同崗及五十步。其餘則臨時用者爲主。養山皆屬官。不可據爲廣占也。雖各官山澤禁地。墳墓家宅則勿禁。令守其林木。○已養材處柴木條枝勿禁。未成材方養處禁之。雖陵寢亦同。○許近郊柴草於公私養山處。○山藪封草木處。置寺觀使守之。如牧子山尺。○僧盡後有無家孥孤獨。願爲僧守山藪者。給度許之。但禁不得誑誘施主。○雖葬地無定主。若有欲爲後地。呈官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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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主者。年年納稅。已葬山限內不然。○墓山人家五十步。他人田不許者。不得用。其他無不用。他人墓五十步內。雖己田不得用。(許山有怨)

廢島牧馬政。

 牧地之可居者。皆罷作官田。許民耕。司僕無私田場托牧者○惟廣島深遠大者。方累十里及濟州北道大山處設場。凡五六十所。各養好馬種及牛羊五六千頭。三年一點之。每千匹。畜不滿三百匹者罪牧子。多者賞之。三年一取之。雄長馬每場一百匹獻納之。○牧子每島十餘戶作別民。使耕島中田。世世爲牧子。勿許他人雜居其中。擇立牧長。不必別立官。○驛馬給采地。以其稅買馬喂馬。(無位田)驛卒給料世傳。(驛馬縣官兼之)○有驛馬有內馬有士夫馬有兵士馬有獵士馬。凡給馬皆有標籍。○每三年新納馬五千餘匹。分給驛及內馬衛士馬士夫馬。其退馬還納。置之一處。任意買用。○兵馬多不可養也。取放近京島中。時取調馳。或給編伍軍。○牛羊擇納。牲畜之所餘。賣民間。

農器或多造分給分買。

 收各司冗金及各司物件。隨便造置。隨時分用。

還上或蕩滌改分。

箚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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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定貢物

 京司及外方凡應辦需用之物。給價責應。依今之貢物主人。可捧者捧在庫。不可留者散在主人。(如魚肉毛物之類)又什物主人亦散在主人。臨時取應。○貢物主人皆屬商賈。其中物產主人兼本府(本郡)該色吏。○什物主人以商賈爲之。其本主人不合於色吏。商賈者使之傳買於可合人吏。傳賣人吏酌定其貢物之價米。使之相稱。○物產主人(擇品止納之物)必以該掌吏爲之。其捧納之時無跳登。責用之時自當其賞罰。不用之時或任置本人處。

工匠會官肆。

 

官工給料。以應官役。私工會坊肆納稅。○所造之物。皆有定名。因時用定之。○令工匠多造器用。以備民用。其材官許入山取之。收稅。

絶希貴之物。以杜奢費。

 如珠貝錦段奇巧之物。自南北來者。禁之於界上。使商賈不得通來。○惟書冊藥材如銀絲等。彼此通有者勿禁。○惟兵部備置異國之物。以備需用者。特定官商賈來。

禁屠宰以繁畜物。

 牛羊犬豕官置屠肆。有大事願用者買之。○禁入山澤。以息物類。以時入。收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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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禁令之法。利大者不可納贖。納贖猶爲之。利小者多納贖。買者不罪。惟罪造者自不造。○犯禁者小則贖。大則或刑。或沒爲官奴婢。

禁制因時勢。略示上下分。

 如造士夫民喪車。使通用。禁用擔軍。○如家馬轎子。無奴婢則自無。○自獨騎馬勿禁。而無丘從奴則自無。○如衣服則貴者別作貴服。賤者因前。○工匠吏役。各有屬者異服。皆因其價賤者。爲色則任爲。勿限一色。

罷科擧務育才。

 士夫科擧一二年後。遂永停之。只於太學鄕里勤敎育。○文詞武藝各業則育才之中。又設科選取也。(用人則不以文詞)

長官得以僚佐辟。科擧罷而育才勤。守宰求人材而各薦用人之策也。

庶賤漸通用。兩班多不世任。使無兩班庶人。而置吏士各藝業之任。處兩班之道也。

田有賦(稅米)

 有貢(大同米)

戶有布(布)

 有役(三日役)

身編伍(二十年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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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稅

 各業(如工商等)

 山澤(如漁鹽材金)

 稅米用之祿捧及各需米麵。

 大同米雜稅。(物產布)用之吉匈祭享進上事大使星之用餐膳服用衣物及什物器具諸需等應辦者。(爲貢物主人)○車馬器用工司造之。輸諸貢物主人。臨時應用。(此則以工匠爲主人)

 各定立貢物主人。給價責應。如今貢物。無所不備。而一髮一羽更無煩及於民者。(雖國喪需亦出於此)○各官官需亦同。雖雉鷄穀草亦然。無一煩民。

 戶布。用之官吏皁隷使令丘從雜役工匠價又雜嘗役人價非常役價。○雖國葬禮葬城池等。皆給價。○各官柴草氷丁役皆賈立。

 戶役一年三日。用之於道路橋梁官舍意外之役。

 編伍分番衛上。

  已上稅米貢米雜稅戶布戶役番軍外。無一毫一事更與於民者。受民一升一物者上律。惟用兵不在此。

府官之所爲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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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敎○士夫冠昏喪祭之禮。五倫之行。其禁檢略爲一書。極簡易易行。○民禮民行。比士夫尤簡。○又敎樂略導民風。縣監及鄕長任之。

 訟理○如負債之訟。相責望之訟。忿爭侮辱仇怨之事。皆揆以行檢。導以禮讓。喩以相下。務令消泯。

 刑獄○官吏則或用肉刑以嚴束。民俗用徙邊充奴。使不汙俗作亂。○私罪及初犯杖之。

 事神祗。

 農政○養民鍊兵而已。(此外更無煩民之政)

破還上置常平。

 

山以田穀。野以畓穀。州置幾萬石。秋買入從市價。春夏出賣之如私市。無擇退。其價無高下。皆以米錢百五十。租錢五十爲定。○秋入時所息爲耗穀。

直罷私賤。 罷兩班。 公田。 官鑄銀銅錢幣行之。 改造官舍。 設立店院。 設大關鎭城池。 改搆第宅制限。 正齊里井界統多寡。 立法制。 易服色。(衣服器用等威儀章。)改曆朔。(從節) 復肉刑。(以威官吏及頑民) 禮制。 樂作。

  此等當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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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官爵爵祿

 擇立長官以久任。責成效後。行考課法。○官無速易。郞任自辟自擇除。○長官雖喪病大故。只令次官代之。大則稟於長官。使終其身。其死也預薦可代者。誤薦者坐。

卿相以德。郞任以能。吏士以才。○凡功賞以財與資級。不以官任。凡行節爲鄕里長。不用賞及任。

奴婢漸消。兩班窘。設吏士之路以處之。(吏胥之任。兼今之百執事及錄事之任。雜職任取才分隷。如今三醫司。)○(服冠帶而品不過八九。不命之之士也。亦爲久任。以之處士夫子弟。)

罷科擧消躁競之風。

 立國學置鄕塾。各有師長。敎以禮樂。以育才薦用。○才藝術業取才如科。使之分屬以成各才。

 庶孼賤人不必拘科擧。罷兩班無世傳。

 官久任而許自用。(辟郞擅事官事成。)

 仕路狹而官久守。(人才不必設科廣取。只十餘而自足。)

 育才道備而各薦達。(長官得人則薦選公。才無少遺。)

 各官卿相以官爲家。朝夕不離。官司問安起居。亦不常參。齋戒雜忌不計。上前會朝。亦惟意所爲。

合省官爵各以實任。無所煩弊。簡擢特新。倚任責成。特隆新其號。以別一時之心目。

合州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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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漢臨爲京城。臨猪爲松州。是爲政不煩瑣而得人可充也。合郡之中擇其居中大官舍爲州府。有不足。略移小官材補之。小官府亦仍爲縣衙。餘者毀去。地曠處擇人家爲縣衙。無人處闕之。鄕任衙前。擇數郡任之。○胥吏衙前。不可不厚料祿。厚料祿然後奸僞可禁。又不可不定限。以爲有常任而無浪料也。

邊將所以備沿海倭寇也。然不可別差。兵曹邊官只以一國戰船分置後。以水邊居民編伍爲其兵。以其哨官爲其長擇立。使之有寇則出備。有大軍則盡會大將聽令。

鄕里置塾。鄕先生率子弟。各因其俗敎彝倫禮樂。太守申領之。○國學取選士。師長各因其才。敎彝倫禮樂學問以成就之。各官擇薦用之。○其敎塾之中皆學此學。無異學。禁其非行者。大守擇之。或留之州校。或上之國學。不能者汰之。然―敎行則不廢也。雖農民亦敎之不已。只不升遷耳。

各牧守自辟治下之士。如晉唐俗。以爲幕客。可大用也。遂薦之朝。遂永爲門士。罪則坐薦者。然則天下之人才庶無遺。

陸軍水兵各編伍整齊。以時鍊試。牧守與大將爲之。

  官制

삽화 새창열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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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府大相公

  輔君德(保傅 賓友 經筵 諫院)待君令(政院 政府 翰注史 學士詞臣)掌君士(吏曹 差除官爵)奉君用(司饔 尙方 官寺奴婢 內局○體在三經)制禮作樂(天地上下大小禮樂 ○用在三經)

 臺公(少左)

  朝廷規儀(通禮院 禮曹)朝廷風憲(憲府)廷尉律朝臣(朝臣以公事違憲者係之。如今憲府推勘。禁府照本。自餘爭訟私律。雖大夫歸人官。)

 樞公(少右)

  交隣事大(今禮曹)備邊軍國(備邊司○用在戎府)胄筵(以王府賓友兼之。又大相及太學官兼之。)

삽화 새창열기

  散班(蔭仕 雜賞 雜職吏士之免者皆有定限。○在直者料祿。不者否。)閹寺(如今使令。無冠帶職名。)宮女(如今婢惟後宮爲內命婦。)

   自胄筵至閹寺。有資級有官任。二者各用。皆屬之王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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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府上將軍

  扈衛(都摠府 內禁衛 訓局)備邊(外寇 都元帥 兵曹)內變(戢盜 捕盜廳)軍士(都案軍籍訓鍊敎兵 上番巡軍 摠戎廳兵曹御營廳○體在三經)軍器具(軍器署)

 右二緯府。王府道德政事。戎府扞衛敵愾。

天官上相公

삽화 새창열기

  

醫巫卜筮技術(惠民署活人署)祭享神祗(郊社宗廟雜祀山川壇隍 禮曹太常)

 史公

  國史(文獻 實錄官)

삽화 새창열기

地官上相公

삽화 새창열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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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拱上頒司半員養民半吏)

人官上相公

삽화 새창열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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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州牧(終身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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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禮敎(政條 大畧如禮樂法令)遵上施布

  惟三事屬上司

 此外如敎化詞訟刑戮治民制作之事。皆自爲之。如古諸侯。(自大夫以下爲民者皆治之。)

 後日考績。如民之治否。化之成否。貪藏隱用戶口田結之多少。兵籍之理否。官事之擧否察之。(或刑吏削牧。或斬吏罷牧。或斬牧。或賞資級財物異數。)田結戶口之縮者。敎育人才之廢者。考課施罰。田結戶口之漏者。其主及官吏皆上律。

 

賦稅米布分半上京。一半留州。○留州一半。又三分。一應公用。(有貢物)一給吏祿。一爲官需月捧。

定官吏額數。給以采祿。又定隷卒之數。

  諸郞

 掌書(卽主簿之類)

  禮敎(祭享)訟理(刑獄)

 中軍(卽戎府兵屬)兵鎭關

 司上(卽應上司文簿 ▣郵傳 待使客)

 財用(卽貢物應需倉庫守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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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案籍)

  人籍(版籍)

  醫藥方術吏

  雜術養人吏

    各其屬有吏及使令以給役。又充定奴婢。

 三十里置一縣。縣監主簿一。(卽與掌書同)

  一縣一市場。一里社一倉。或置驛。○置屬吏使令。事皆報牧。用刑不過笞。(有小訟聽之)

  田案山籍版籍

  倉庫捧上

  

管統里鄕

  立鄕長敎育

  管軍兵哨將

  管征市場

  領驛馬

  出吏應站

   

(右官吏縣監。如今座首。擇於其鄕。或自辟於吏士。)

任事官有四等

 公一(大臣)大夫一(堂上)士一(命士郞)吏一(不命士胥錄)

  四等皆有限○別用等威。章服四等異制。○祿捧四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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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與資官異路不相用。○祿捧或采有奴婢皁隷丘從衛士。

  如列侯之爲周司徒。爲任官者不視其資。歸資官者不計其任官。只以任官爲次也。雖資九品直爲大夫則爲任官之第二。後或坐免則只歸本資九品。不以任官有加也。資二品爲任官。士吏則去其資章服。服任吏服。惟資一品及上公卿。其品不易也。○(其銜只書天官上相公兼管▣事無資級。○資官則列書其勳名資級。)

資級官有九等

 勳勞 親戚(有封名至一品)年齒(止五品)輸報(一品)世蔭 藝屬(高下爲品止七品)各有資名章服。品各有定不得過。○有祿捧奴婢丘從。

 散班。如世蔭各藝屬輸勞等人是也。其中擇爲任官之吏則如五官吏胥。州縣里監縣等任。隨得爲之。爲吏胥者卽爲其官長之家臣也。遂移作任官。○其不遷任官者。資高則給祿。資卑則唯入直給祿。○其無資而入屬者。有限不料○世蔭資高下從其蔭。(如大臣子七品孫六品)○(世蔭任官士以上資官三品以上用之。)

 皁隷丘從給價立。使於官府以給。朝士威儀皆有定數。

賞以資級威儀田地奴婢財產。罰以削資減祿刑從者。唯罪坐遂免官。刑戮黜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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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育士薦才登者可至三公。由吏胥雜歧者止吏胥縣監而已。不復加上。(如譯官醫員納粟。其資尤有限。)

 任官以官府爲家。率眷而居。如各邑守。宮設供饋如衙拱。○給衛士以衛之。(上番外軍)○給丘從皁隷有定數。(任官之士以上資官五品。)○給奴婢有定數。(任官之吏及資官有資者以上。)○祿捧有等。○死喪吉凶。從其職優禮。(如禮葬)○奴婢其主死後。因給勿納。○命婦卿宰妻。夫死給命婦祿。(皆無罪而解職致仕或死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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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獨之物與事可易禁。通行之物與事禁之不易。

 如勸農桑之類。只煩民弊。無所益。使民無所分力。無使失時。而惟以多積爲貴則自然驅歸於勤農。如不暇於己事則雖勸無益。且己性惰者。雖督責無益生奸。

破殿牌者。不罪官員而其弊止。

煩其所不願從。移易煩弊。如辛亥之青衣。如移市如漢城之寬路廣。如辛亥之立禁制士步行。如移官移鎭。如改民間斗量權衡。(官自正之。民不可先禁。)

立人監察。如昏喪摘奸。如種桑摘奸。如各官書員之灾祥摘奸。如各官之蜂捅摘奸。

徵捧收納。如安石之青苗。如今之還上。如各司上納貢案。如國葬竹馬之竹。如內院牛黃。如戶曹歲幣。

大逆衆情。如大軍籍。如罷奴婢。如減貢物。如禁士市。如號牌新加徵斂。如收士人布。

點閱之際。充役之時。如各官苦役充定賂吏。如國喪時織婦都監捉工。如考講時校生爲其受賂。多侵良民。

  右等法及整頓太過。禁其所趍。多立官長。作事煩弊。不順其勢。不順其情處。皆不可以爲法。○又凡立法不大段者。不必先作立法之名迹。隨便措備。隨勢施行。自成其制。

戶籍(戶口帖 五窮籍 死生報 婚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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賤籍(賤記帖)

田籍(田記帖)

山籍(帖)

山澤物產籍

  此等諸籍。皆令其主自呈單子。里長察之以作冊。具其虛實。其主爲上。里長次之。里長不必擅改其違處。各狀報之。其後遣御史抽牲(一作栍)摘奸。繩以上律。在其主者罪主。在里長者罪里長。○諸籍器具皆自官里長備具。無爲民弊。其虛實皆令自呈。勿使官里監之。○里長御史極擇得人。然後可爲。

戶布收(稍煩徵捧)

編伍

  卽以取才單子。使換奴單子後。卽以餘者除老病。從附近盡編隊伍。無所揀擇。待後日其將官察其殘弱者。以歸輜重軍。○初若選擇則官吏因以弄奸。○其後落取才者。隨落補伍。

   

(右自戶籍至編伍。一二年可成。)

考察摘奸。(如起陳灾祥籍窮民等。)皆令自單子。後。抽牲(一作栍)親摘奸。嚴其律。充定苦役。(如定民業時。皁隷漁獵等。)不自願而官充者。其役有苦也。宜歇之使無避。且其定充時里長與官親爲善擇充定。臨時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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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使無弊。

捧上納物如(還上田稅柴草氷丁)皆不用點計斗量。使民各自上其簿。然後分隊各列立。使自封裹而後。親自監臨。抽牲(一作栍)計量。或半或盡。治其僞者嚴其律。○一日畢捧。○自不滿。先自告作簿。

如貢物責納。官旣久任。必親察其合否。○看品擇納之物。以其本色所掌吏爲主人移給。使親自應之。親自用之。如雜物猝辦者。依舊主人。

田稅貧不能者。以還上劃給。自官倉移上。(無收散之煩。無立官加弊。)

如各島監牧不別設官。只以牧子之長者爲隊長。而其文簿係於縣監。

 如貢物則以本掌吏應之。無應納跳登之弊。外方亦然。

 如農器兵器農桑陶冶之具。凡立法可用之需。皆須措備其用。皆不煩人力。不立聲言。乘便料理預儲。隨時應用。

 如庶賤通仕等更立之制。不必先立名迹。只是隨時隨便行之。有可用庶賤卽用之。後可爲例成法。

 如略用肉刑。初不必立名。略雜其法於律中。臨時施用。自可成制。

田稅

 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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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稅

戶布

  自田稅至戶布。以爲經費。

內財

各司財

公賤價

各營郡邑財(官吏月捧外。一毫皆會上。)

屯田位田稅

  自內財至屯田。以爲改政時雜需。

  在內者以具里長等文簿器具凡物。○在外者以供里長御史等供饋。○又以賑五窮民及命婦料。又以用凡給價處。○物件及收冗金。以造兵器農器。

삽화 새창열기

   公私養山山藪。取公私用材木。又以用作官舍。

삽화 새창열기

消朋黨

  君親政。去政目。狹仕路。無遷移。○官久任責成效。(彈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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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公道。嚴明爲政。○棄軋言。鎭浮議。○優士夫。平怨爭。(憤激消)

消兩班

  狹官路。擇賢久任。使無世爵。○取才有所屬。有所蔭屬吏。餘皆歸民。無空遊之士。○然則限田制之法。授紡績之利。給官田之幷作。不可不行。改嫁之法亦不可已。

消奴婢 消空士(無閑遊浪議。無兼並坐食之人。)三十年稀。五十年盡消朋黨。

  兩班之限同此。

限田終歸自均。(過限者不得加買。故田自歸於不及限者。其價且輕。)百年可至均。

變訓局爲衛士。 可二十年。

定民業 可二年(此稍有令制煩弊。稍有弊怨。)

 田稅(三倍) 戶布(二倍) 雜稅(無冗費)則國用足富。

 主稅少。 閑丁軍役除。 專意於農則民食足。

 身無煩役。 民有定業屬則民力裕。

 葬地無禁。 山澤共之。 許材柴。 器用贍則民用贍。

 田有公案。 奴無賣買。 負債估立則財訟息。

삽화 새창열기

 編伍訓鍊無閑遊則得兵多。

 合郡縣。省官爵則吏力不分。官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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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精。 朝廷淸則紀綱立。

 朝廷淸。 閒兩班少則黨論伏。

 置里長縣監則奸猾息。

 奢侈息。 禁令略存而民業益專。

  自餘漸消之類不計(如奴婢兩班器具之類。)

 凡禁制束民之道。必皆因其勢順爲之。絶其繼以消之。上也。其變罷者末也。惟小小無大拂者。亦可行也。且以禁綺羅轎車等事。言之平日。人人皆用。獨令無勢者不用。勢不平也。如亂離之後。人未遑綺轎之事。禁不得始則易絶。且絶之於其源上也。如綺羅禁之於譯商則自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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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公賤。(收價)私賤從母役。(不得私賣。惟許贖。)

罷各衙門(內府諸宮收私財。)

罷公私漁鹽場屯田。盡歸有司。

罷軍役(各名目砲手。亦汰其殘弱。減哨移爲別武士。不復簽丁。)

收戶布

  分大中小戶○京中(本無身役)只夫婦居者爲殘戶。中戶爲小戶。大戶爲中戶。(士夫率居多故也)○外方私賤主戶者亦然。以中而爲小。(有身貢故也)○獨女單男孤兒老夫婦病廢勿收。(有率丁者否)○簡其戶口。嚴其法條。十家立戶主。漏者斬。

定田稅

  

田政極均。凡土品水根本厚者定等數。其他高燥之田用人力者。皆隨起隨稅。○無免稅復戶。○稅加於今數。○公田亦如私田半分並作。○山澤畊者爲主。

定田徭(今之大同春秋米也。)

編束伍

  每哨定砲手射手馬兵壯士。又有餘卒。○有蔭士人不爲。其他雖士夫業武者。皆爲把摠哨官。雖使喚奴皆入。使喚奴及殘弱。使爲餘卒。不爲砲射鍊習。○自農至農畢。將官無相關。秋冬間只爲鍊習。○馬及砲射戰服皆官給。○輪次立番。中道以內立番於京。以外立番各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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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士農工商。

  商賈如京市井。各官皆有收稅。工匠亦設肆收稅。○外邑立市井。州內設工肆。

定雜業

  海澤爲鹽。(漁夫)皆受官定立監官收稅。

  山郡爲獵。(蜂蜜 果實種樹楮漆。)

   皆從自願。官定其人。各種養納稅。又立都爲如京市井。凡私種養皆賣於都爲。不得私賣。都爲納其稅。

   多以士夫使喚奴及私賤及殘弱不合編伍者定雜業。其外無遺盡爲軍伍。

合州郡命太守

  治政任其爲。惟正供納外。無上司責應。法令亦自爲。獨收納之物有定限。過限者論贓斬。○管下皆自辟自黜。○有郞胥有吏職。

分縣社

  總督郵倉監傳舍之事。○皆任太守。無使客巡察使命之行。

各有將軍

  屬於太守。○領兵鍊習。○惟發兵聽大司馬符信。

立馬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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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牧畜。高其官專其任。○北道一。西海島一。南海島一。山島中養之。小處牧牛羊。每年取牡者上納。分給郵驛。煽給馬軍。以充內廏。且多爲儲養別島。以需緩急。

立採鐵煉藥官。

  高其官專任如馬師。多造劍戟砲藥弓矢甲冑以給軍。

立材木官。

  作棺材多造船。以給用船夫。

삽화 새창열기

命諸卿

各辟郞胥。(有文案簿牘之郞。有▣應執事之署。)

定名器。

定門蔭。(大夫以下子婿弟侄孫。卿以下至曾玄外孫。)

優待舊仕。

停科擧命官師務敎畜。

  只存武藝詩賦課選。然不以此用人。

廣用人。(良妾子亦復許通。)

各薦才。

吏隷。

  京師州郡之吏。有祿可代耕。○使喚吏使令。○隷多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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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輪回立番。一年一次。○廚湯之婢。或買私婢。或定罪人。或抄定別人。皆只限其身。且多定輪次立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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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官

 太師 左少卿(天時神祗醫藥)右侍郞 太史(道術)

地官

 大司空 左少卿(農田山澤)右侍郞 度支(財賦國用)

民官

 大司徒 左少卿(四民牧養)右侍郞 丁役(僕御傳驛)

王官

 都御史 左少卿(御史諫官)右侍郞 侍從(尙書講官)

宰部

 冢宰 左少卿(選擧考諫)右侍郞 統領(差除爵賞)

戎部

 大元帥 左少卿(城池士馬)右侍郞 內衛

禮部

 大宗卿 左少卿(禮敎造士)右侍郞 朝儀

刑部

 大司寇 左少卿(邦制刑獄)右侍郞 官刑

一卿 左右少(三品以上)十郞(各分掌八道)○(已上爲士大夫百官五品以上。)執事各六十(各分差八道)○(庶僚爲五百員。)○(其下爲胥徒。○六品以下七品以下爲參下。)

柱國公 大夫(三品以上)上郞(四品五品)○(雜職止上郞)郞(六品以下)○(庶品止郞)

西班散爵五百。(宗戚功勞衆)○(爲無職)○他皆編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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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三輔(三郡)

外八道(三十州六十七郡。)

 百太守(四品以上)間置州牧(三品以上)

  郡置五監丞

   丞三 ▣▣ 民政 兵地

   監二(分縣官左右設)

  右監丞五百員。(五品以下)其下爲胥徒。

 通內外爲二百官千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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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府

 左相公(兼師傅○領四府○古之百揆○師傅官不必備)

  左少公二(或中府銓府兼之)

 右相公(領五曹事○古之樞密平事)

  右少公二

四府(知政丞)

삽화 새창열기

 禮府 古秩宗司徒典樂(○禮樂 成均士敎導喪祭)○雜職(祝史譯官天文醫者 日者禮書 地理儀節)

 

法府 古士(○法禁禁府 刑律獄)○雜職(律刑章法書)

五部(尙事丞)

삽화 새창열기

 財部(財用市廛 經費)○雜職 財利法

 兵部 古士(○兵訓鍊將軍。 御營將軍。馬司僕 城池。 器械。)○雜職(武)兵法(武薦入銓府。然後免雜職而通仕。)

 工部 古工(○器用繕工 工匠)○雜職 器用法

四院

 胄院(大史師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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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院(古御史○大史 外按史)

 侍院(古諫院○左大史諫。右大史筵。)

 詞院(古太學士○大史)

西四班

 散館(蔭仕軍職 擧人祿職 分屬九卿就直者料。不則否。)

 宗館(有號)

 敦館(有號)

 勳館(有封號)

三十州(京兆太守以下。)

 三百監(非兵官)

 

六十書記(非官)

   中軍

 二百水將(非官)

九按使(內職屬憲府)

 右公府四府五部四院二百官。

 西館(無定)

 外州(三十官)

 監胥雜職(無定)

九卿各三四。掌史十餘郞。

四院大史之外。隨階異名。官無限。亦無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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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守有監有書記有將有邊將。

薦擢之外。一生久任。有故假官權察。

職壞害理。才劣乖事。擧劾歸之。其他罪犯。只罰之不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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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量田。不論地之廣狹。以可出一石者爲一負。

一石出。(大畧上半斗落。中一斗落。又一斗半落。下二斗落。)爲一負。(畓以稻租全石。田以豆與粟。粟半減。)

百石出爲一結。(百卜)○量田各錄宜水宜旱土性。每年各驗某灾某傷以給灾。(皆使自呈單子。)

 公稅一結(上農)○(租十石米五石)米五石。分爲稅三石。大同二石。

   五十卜(中農)米二石半。分爲稅一石半。貢一石。

    右田以田米畓以畓米。有灾隨減。

 主稅(賭地)亦一結租十石。(五十卜。租五石。)○有灾給灾。一從官稅。

勤農一夫妻有牛。可農六十斗落畓。(出五十石)三四日田。(出▣石○一云大不然。可農二十斗畓。出二十石。數日田。)大戶上農。農一結百斗落。餘中戶中農五十卜六十餘斗落。上之出百石。中之出五十石。○一夫一年食七十二斗米。(日二升月六斗)夫妻一年食與用米十石則周足也。(食則七石)

  今法一結田。稅米十二斗。大同米(春六秋六)十二斗。(京畿雉鷄氷草不入。)合二十四斗。可入三十斗餘。

   田等無常難定云。然而中畓二十斗落十五卜。百三十斗落可一結。中田一日耕十五卜。七日耕可一結。

一夫婦之需米二百斗。(十石)一年之食足矣。勤農則三十斗落。二十餘石可出。而民之貧窮飢乏至此何也。

 田主分半。除出其半一也。○今減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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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捧上。戶主濫收。上納濫捧。其入倍之(稅百一而入十二)一也。○今嚴其法。定斗量。申明其律。

 田籍不均。等數無定。常貧而不賂者。薄田爲上等。所出不償其稅。故貧益貧富益富。是弊之大者也。今極正田籍無弊。

 灾陳不均。貧不賂者爲祥。田出不償其稅。貧者益困。是弊之大者也。今嚴其法。正其灾陳。(田籍灾祥。皆自單子。擇官吏善處申明。)

 身役稠疊。兒故不免。兒不能役及死已久者皆徵之。民皆罷散。一族之弊。疊出層生。身疊累役。意外重使。益加罷散。富者猶賂吏圖免。貧者不能措手。盡當其弊。又弊中生弊。轉輾不能生保。今罷閑丁隣族之弊。只以見存之戶收布則無兒故之弊。無籍者不得移。而不布者應役則無逃亡隣族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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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公四

삽화 새창열기

公三。 各木三百米三百合九百。

卿十一。 各木二百米二百(等各五十)合二千二百。

五十大夫。 各木百二十未百二十(一等各三十)合六千。

百郞。 木六十米六十(一等各十五)合六千。

  右合木米各一萬六千一百

삽화 새창열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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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則從其品自九至三。或大夫祿。或郞祿。二百可六千。○郞之下者歲十二石。上至六十石。至大夫百二十。王孫元勳與公卿同。可數三千。

  右合木米一萬。

吏千 或十二或十合萬。

軍隷二千 五 合萬。(多充輪用二千)

選士千 合萬 二萬。

  右合五萬六千

外太守三十。 各百五十。合四千五百。

郞四百。(將史郞百。監三百。郵四十里一將官自在兵中。) 各四十合萬六千。

吏三千。 各十合三萬。

軍隷五千。 各五合二萬五千。(輪用唯五千)

選士三千。 各十合三萬。

  右合木米十一萬五千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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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計之。丁夫勝於戶布。

 通一國除官吏士兵各任役外。皆有丁布入編伍。但丁有良賤。伍無良賤。

 凡人自生三歲入丁籍。十五受丁帖如度牒。然後始得爲人。限二十五歲前勿侵。使其間學業成就。有所屬入於各職。過二十五無所屬。然後始納丁布。以補國衆丁。是許通之意。納丁布雖久。若登科入役等則皆無拘。惟初不入丁者。不得爲人類。見覺則與漏結同法。官吏同罪。告者論功。使一國之丁無有漏者。一國之丁無登仕。各役所屬者。則無不納一疋布者。○女子則不入籍不責役。○私賤則別作丁籍。收布給其主。○丁無貴賤皆入納布。則登仕及有職業及各屬役者免布。去其役則還納。年六十除免。

京役用丁夫。

 凡京外公府諸官司番軍及徒隷丘從保足之類。及凡百用人丁軍夫等處。皆一切以所捧丁布雇立。

鄕邑有束伍。

 自兩班至常人賤人。皆作編伍。無職役有職役皆入。無有免者。分壯弱作隊。只一年一鍊。他無所役。以備御外之役。

  右通一國民

營府有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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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丁夫之中抄得壯精爲營兵。分番上府。如御營軍。遠者番疎。近者番數。半立京城。半立州府。一年二月專來鍊習。以爲衛卒。此爲實兵卒也。入此選者爲有役屬。不復爲丁布。

  右本兵

推恩有蔭及忠義代加資。亦入丁。勿丁布。

삽화 새창열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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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里戶夫

  土田

田結(有租有加結)租也○山澤(有貢)

  里戶

戶甲(有民兵)調也(有夫役)庸也○士(有職業)民(有身業○士異里。民異業。)

  田野

有原田戶,加結戶,山虞戶,(山戶林戶)澤衡戶。(海戶澤戶)

 右定地有四域

 家口里戶

有原里。(軍賦兵伍共戶。官吏士將共里。里長統焉。)有虞里。衡里工里商里。郵驛傳館里。水師漕戶里。官吏里。(亦各統於里長。)

 右處民有八里(五戶三部)

  戶制

兵一人(編伍也)○調二人(乘賦也)正布二疋。(二人輪一疋)○庸二人(徒役也)役二十日。(二人輪十日)調納京庸役於州。

  農兵原里(一統五戶)

兵一人。(每年縣習。三年州番。十年京番。)○調二人。(一人給兵保。一人納布。次年輪回一人納布。一人兵保。)○庸二人。(一人給兵保。一人立差役。次年輪回一人差役。一人兵保。)

  一統一年

兵一丁。保二人二疋。調布一疋。庸役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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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戶二百統(儒武及鄕官吏士皆入編伍。戶調庸無異鄕。官武將及士之被選爲將士者當其戶伍。自爲隊。伍之長則不出調與庸。○入仕者別作戶。不入統伍。所以別君子。○女戶無役。付統伍之外。)

虞戶衡戶別作戶。一統五戶。(別作隊伍名。不隷軍籍。)五人合調庸。(爲有貢例。)

工戶商戶別作戶。一統五戶。(別爲隊伍名。不隷軍籍。)五人合調庸。(爲有貢例。)

郵驛戶水軍戶別作里。一統五戶。(別爲隊伍。無調庸。)郵五人。(一人作卒。一人馬戶。三人作保。)水五人。(一人作卒。一人主船。三人作保。)津戶同。(馬價別有田。船材別有山。)

 里甲卒伍

  京府統甲(每一戶以一丁爲主。)

五家一統。統爲旗。二統一甲。(十家)甲爲隊。十甲一里。(百家)里爲哨。十里一邑。(千家)邑爲摠。(一千摠二把摠)五邑一鄕。(五千家)鄕爲營軍。(二別將)二鄕一府。(萬家)府爲鎭師。(鎭將○千統於別。別統於鎭。)

  京都

十家爲統出旗。廿家爲甲出隊。

  州縣比疇

五夫一比。(縣)比爲伍。二比一疇。(十夫)疇爲連。十疇一閭。(百夫)閭爲卒。十閭一聚。(千夫)聚爲旅。(千摠把摠)五聚一黨。(五千)黨爲營。(二別將)二黨一牧。(萬夫)牧爲鎭。(鎭將並上同)

  京都

農兵。(原戶)衛士。(別里)商(別里)工。(別戶○商工二分)虞(別戶)櫓驛。(別戶○虞櫓一分)

  州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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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兵(原戶)吏屬(別里)虞(別里○二分)工(別里)商(別里)櫓驛。(別里○工商櫓一分)

 右里甲出軍賦徒役。(軍賦兵士也。徒役布庸也。)

 田制

尺一束(有上中下九等尺。)十束一負。十負百負一結。(一夫)五結半字。十結一字。(十夫)十字一丘。(面)百字一甸。(縣)五縣一郡。二郡一州。(千字)○又有加結。(別作結○原田畓。每五結十結。置標石以爲區。)

 右田結出租稅官需。(租稅原田官需加結。)

  山海虞衡

步一林。(海澤山谷異步)十林一陂。(一夫○方一里)十陂一場。(十夫○方五里奇)十場一區。(一字百夫○方十里)十區一方。(十字千夫○方三十里奇○山曰奇。海曰域。○山則每一字置標石以爲區。)

 右山海虞衡出貢制財賦。(並工商戶)

 八道六十州

畿五府。(漢城,開城,水原,廣州,楊州。)湖西六州。(忠州,淸州,公州,天安,洪州,鴻山。)海西六州。(新溪,黃州,平山,海州,安岳,長淵)嶺南十二州。湖南十州。關東七州。(東三西四)北道八州。關西八州。(邊三)

  八道分等

田品九等。租賦八等。山澤貢八等。軍賦役八等。

  別品

山澤虞衡貢。三南兩西(山一海二林二)江原北道(山二海一林一)京畿。(山一海一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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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海處魚鹽畫給。船盆移定。無山處鐵木畫給。店寺移定。無山海處。定置別場市。)

賦外加結。役外工商。三南兩西(加耕一工商二)江原北道(加耕二工商一)京畿。(加耕一工商一)○凡非本道物產勿用。畿內無貢直供上。如司饔六署。

 田租

一負(租一斗) 上年白米五升。 中年四升五合。 下年三升。

十負(租十斗) 五斗 四斗五升 三斗

一結(租百斗) 五十斗 三石 二石

 一結米三石則白米二石。粟米七斗五升。大豆七斗五升。○東北則粟一石七斗五升。大豆一石。米七斗五升。○百里內結民自載納。百里外則輸漕價出於賦中。○凡田租一半納京倉。(三分二。頒百官祿員役料一年經用。三分一備恤患。補縮結別斂等。)一半留外。(一半國用。一半州縣廩。)

  加耕別田

束負十結。(並同原田而其等多下。)如山谷川邊海堰澤陂不能如制。不能常食者。不置區石。別作加結。隨歲增減。

  加耕田租

出邑需不收稅(柴炭油淸紙地雉鷄鋪陳。皆出於其租。)

  又別定五田加結

五田五海十林五山五商五牧。(五田別定其地。作農外加結。五牧別出其島。作衡外別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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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貢出於山海等。虞衡不繫田租。別有其目。各有其制。(定制之外。折租以市。)

五田(加結)○卉綿(兩西)麻枲(南北)眞麥油麻醬豆。

十林(虞)○果林藥林竹林木林楮林漆林蜜林莞茅林桑林苧林。

五海(衡)○島海(戶)船海(隻)魚海(場)鹽海(盆)漁手。(川澤)

五山(虞)○寺山器店山(有土金木柳竹莞)材山鐵山獵手。

五牧(衡)○乘牧牧畜犧畜(以上三牧。宜以海島不食之地。)廏牧屠肆。(宰)

五商○國糶(常平)廛肆(市井)場市浦會(如江京元山等處)館鋪。(廛)

十工○金木石土革角竹草絲彩。○五海五牧五商(屬戶曹)。五海五山十林十工(屬工曹)。

國用凡七。米租希布紬苧貨幣用銀。

租稅用米。米有三品。大米粟米大豆。○租有三品。稻租粟(黍稷)麰。徭用希布。希布有三品。上希(廣八寸四十尺)正希(廣六寸半三十五尺)次希。(廣六寸三十尺)○麻布細(八寸四十尺)正(六七寸三十五尺)中(六寸三。十尺)○徭以正希正布而不準尺度者不得用。其價倍減。(凡希布價。以正品爲準。各以四分一。遞加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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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品

  爵有五等

公卿大夫(嫡襲宗室)上士(嫡襲勳封)中士(薦登科第世襲)下士(庠士 蔭士直付 進士 選擧 屬國學。又稱國子 ○庠士將士 選擧 吏士 選擧 屬國司。又稱國調 ○雜職技藝等。別爲職制。○庶別止於雜職。)

  民有三品

鄕士(世族生選生 自鄕生選入者亦爲選生。 屬鄕學。○吏生將生 自鄕生選入者亦皆爲之。 技業生 自庶別選入者亦爲。 屬鄕司。)鄕生(鄕品生。庶別生。世族之庶 ○中品付。○胥吏出此。)常徒(良人庶別。鄕生之庶 ○賤流付。○徒卒出此。)

朝有二相六官六部郞士。(當詳於官制)

州有二守十丞(如縣監察訪)三掌鄕士。(一掌四徒儒生。一掌兵馬水軍。一掌四戶三部。)

生有四徒。(儒生選技生選將生選吏生選。)京邑同。(京則別有衛士。)

民有四戶。(農兵 原戶 虞衡 異里 工戶 異里 商戶 異里)京邑同。(京則別有衛士戶。○公卿則別戶不別里。卿士入原戶。)

屬有三部。(官屬 官司吏卒 驛屬 郵司付傳戶 櫓屬。津司付漕戶)京邑同。(京則別有衛士。如今兩局。)

官制當別成

 諸職業制

  國都

儒士(選入)吏士(選入)皆給祿長仕。(爲官無戶役)衛士(選入)給祿。長屯鍊習。(別里)學生(選屬)技生(選屬)皆有饋料。輪番入學。(通原戶戶役。如舊不除。○士之有僮者。以僮一人一疋之布。減納次布。爲之給優也。)吏卒(定額)立役。給料(番時)給布。(通年通原戶。戶役如舊不除。)津兵漕軍皆立役。給料(番時)給布。(通年別有役戶自役。○吏將士爲官。皆不爲農。○諸生戶技徒戶衛士戶。皆別給業利如歲幣。以代農業。○官屬吏卒戶亦別給生業。使不得混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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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縣

儒士(鄕士)吏士將士皆給祿。(爲官無役)學生(選屬)技生(選屬)皆有饋料。輪番(原戶役不除)官屬。(定額)津兵漕卒皆立役給料。(別有役戶。役戶中有保。故無給布。○別里。)

 職役等制

命爵有三品。軍銜有六目。

  上士(如司直)世族(如司勇忠順)

  中士(如司果)鄕品(如司僕)

  下士(如司正之類)常徒(如羽林之類)

 上士中士二等。世襲者初付。下士以下四等。蔭以下初付。而其襲爵者。雖大夫初付則皆以上中士軍銜。○凡大夫士生徒皆有原付軍銜。以屬隊伍。○爵秩雖變移。其所付軍銜不改於原案。以其已定於初受之時如出身然。遞職則各歸於本銜。○六目各有九等。三士之目至於一品。(如一品司直。二品司果。)世族止二品而亦至一品。鄕品止於四品。常徒止於七品。

  兵役制

兵丁原戶○十五入戶(屬籍)二十受役(立伍)六十除役(晩入則六十五)

軍兵立番○有鄕團(春秋鍊習)有州番(一年或三年)有京上(五年或十年○西北兩界有防鎭。故無上京。)

徒役制(年限上同)

 公私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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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罷公私賤無奴婢。○次法役婢不役奴。(有冒法而役者徵戶役。一如常民 以正希。其依法不役者。官收二疋 次布 於奴戶。一疋戶役一疋奴役 一疋出給其主。○官士則各給一丁。而一丁之戶役一疋。時用次 不以正希法所許故也 希。統於主戶而納之。○士之有僮者以僮一人一疋希。減其品次希。是爲保也。○婢貢只一疋 次希 給主人。)○又次法奴婢具使如舊。(僕役前入於正兵者。賤役免。○僕役者其戶役一疋。次希 統於主戶而納。不僕役者二疋。次希 一納官一納主。無官捧給 ○婢貢則一疋。而無論戶役主貢。皆用次希。)

 山虞澤衡戶役制

五人內戶首二人。輪一年進貢。(每以春秋○畿府虞衡。皆直供上。○山虞山林戶。庶孼雜流落士者或爲之。)

 敎士制

大夫士爲世族。世族立宗法。不入宗法。爲鄕生。世族用宗法敎之治之。選陞于學校爲仕。鄕士用里甲治之敎之。選陞于鄕校爲士。○其敎以五倫德性。不以文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