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446
卷7
[與尤菴先生問答]
丁巳秋躬進時。問曰家禮斬衰章附註。問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必然也。父爲長子三年。亦不可以嫡庶論也。或曰上段言庶子爲長子三年之義。下段言父爲庶子三年云。小生則謂註中所問之意。盖曰古禮父爲長子三年。而惟嫡子爲長子三年。今則無立嫡之法。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必然也。然則父爲長子三年。不必論嫡庶。而皆可爲其長子三年云爾。其曰父爲長子三年。亦不可以嫡庶論。嫡庶二字當原於父字。而不當原於長子字。若曰原之於長子。而旣曰長子。又論嫡庶。文序似不必然矣。
尤菴先生卽考家禮曰。一亦字。果是明兩文之各是一義也。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古禮文。而今則庶子亦可爲其長子三年之意也。父爲長子三年古禮文。而今父非但爲嫡子三年。亦可爲庶子三年之意也。以程太中父子言之。則其曰庶子不得爲長子不必然者。伊川亦可爲長子三年之意也。其曰父爲長子三年。亦不可以嫡庶論者。太中爲
明道三年。又當爲伊川三年之意也。先生因論己亥服制。而引二程全書而解之曰。明道是太中之第三子。而其兩兄皆幼亡。故稱之以長子。至於伊川則雖得承重。而旣以明道爲長子。故不爲之長子也。因出太中行狀指示之。先生又曰若麟坪大君之喪。自 王大妃殿行一日之服。則吾難免亂統之罪矣。 王大妃何曾行服於麟坪之喪乎。於 孝廟服期者。入承大統故也。
追後以書更稟
問。家禮斬衰章註曰。父爲長子三年。亦不可以嫡庶論。看來嫡庶二字。似是指父字。而或以嫡庶二字。屬之於長子。故心以爲疑。奉稟于進拜之日。則先生以或說爲是。歸而更考。猶不能無疑。玆敢更稟。盖或者之問於朱子者。只是問庶子亦爲長子三年與否。朱子所答。只是明嫡庶之分而已。然則嫡庶二字。似當屬之於父字。未知如何。伏乞更加垂察下敎焉。
答。父爲長子三年。不可以嫡庶論之說。不記當時酬酢如何。而鄙意不如此。故別爲說以求敎。幸回示其可否。
父爲長子三年。(此儀禮經文)
此父字指此長子之父承祖之重者。卽下庶子之兄也。(此父於適子三年。而於庶則否也。)
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此禮記之文。而朱先生引之以爲上經文之傳者。互見以足經文之未備者也。)
此庶子卽上經文所謂長子之弟也。
此兩文各是一義。故家禮附註下一亦字。以明兩文之各是一義也。若如來說則語意重疊而不成文矣。
問。有人遭父喪。旣殯之後。又遭其祖母喪。齊斬之喪。兼於一身。就其位則固當各服其服而處於廬。或不得已出入則當持何服歟。以服制論之則斬重齊輕。而以承重論之則齊反重於斬。以此推之。似當常持齊服。而或曰常持斬衰可也。未知何如。
答。昔年從兄時瑩之孫彛錫遭此變禮。其葬時士友多會。論議紛然。盖以服則斬重齊輕。以理則是齊也。是爲父而代者也。且大傳曰自仁卛親。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輕。自義卛祖。順而下之至于禰。名曰重。一輕一重。其義然也。夫喪禮多以義斷者也。又一人之說。以爲禮記論並有喪之祭曰。先重而後輕。今此兩喪之祭。以何爲重而先之乎。以此
兩端。持疑不决而罷矣。其後彛錫常持齊服。若於其心。有所未安。而出於自然之天理。則此乃無於禮而得其中者耶。然終不敢决定其得失也。
問。有人喪其子。而其小祥前取從弟之子爲後。則其所後子與亡者。爲再從兄弟。而出繼之時。已除其服矣。或曰旣爲兄弟。則當繼其服於小祥前。或曰雖爲兄弟。固無追服之義。何以處之。
答。出後於人而所後家子死未久。則所後子追服與否之疑。是亦變禮。難可致定。只有一事可以證援者。喪服小記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其父稅喪。己則不。鄭註生於他國。而祖父昆弟皆在本國。己皆不及識之。今聞其死而日月已過。則父則追而服之。己則不服也。北齊張亮駁鄭註曰。生不及者。是己未生之前已沒矣。盖以生存異代。不復追服云云。今此所後家之子。死在於己之未及出繼之前。則當以己未生之前已沒之例準之矣。鄭註雖爲張所駁。然其所謂生於他國之說。亦可爲今日之證矣。愚意如此。未知如何。
問。宗子無後。養他子爲後。而其養子死則固不當服三年。而至於爲人後者。雖承祖之重。爲己之長子。亦
不服三年云。若如此說則幾世而後。爲長子斬歟。
答。出後於人者。禮旣同於衆子。則其不得爲長子斬明矣。大抵爲子斬者。據禮則必適適相承者然後。乃可行之。適適相承云者。謂祖父以上。皆以長子相承。其間如有支子傳重。養他子爲後者。則雖累代之後。亦不可爲長子服斬矣。然朱先生高祖振實其父惟甫之支子。則是非適適相承者。而先生猶爲其長子塾服斬服。則雖非適適相承。而若繼祖與父。則當爲長子三年矣。
問。庶子爲父後而承重。則其長子將爲祖後者爲其所生祖母當無服歟。或曰父在子不得承重。當服朞云。未知此說何如。
答。妾子傳重則爲其母只服庶母之緦。其子旣緦則此子之子安敢服朞年之重乎。此則似無可疑者也。
問。與繼祖之宗異居者。只立禰廟而已。葬時朝祖之際。其告辭請朝祖之祖字。似不穩當。改以禰字何如。且與繼祖之宗異宮。而若居一村。則其葬也不必朝于禰。亦遷而朝於祖廟何如。其祔祭行於何所耶。亦遷而祔於祖廟耶。抑用紙榜耶。
答。繼禰之子。其朝祖之辭。當從實改以禰字似宜。或代以廟字或祠堂字如何。祖廟若在一村而生時出入拜謁。則今何可不朝也。若其祔祭。行於祖廟尤無疑矣。然雖同居一村。而形勢難便者。則行之於紙榜。亦無妨耶。此則不敢質言。
問。高祖親盡。一年一祭。似當三獻用祝。而或曰一獻無祝。此說何如。
答。觀於家禮初祖先祖祭儀。或說之得失可知矣。
問。妾子承重則妾子之長子將爲祖後者爲其父之母而固當無服。而其羣弟則當何服耶。若爲之本服。則其父旣緦。其子服期年之重。於義有所顚錯。若使之無服。則與其爲祖後者似無分別。未知何以處之耶。
答。承嫡妾子之諸子。爲其妾無服與否。是不難知也。妾子旣承重。而於其妾服緦。則爲此子之子者。雖非承重之孫。安敢服是妾乎。
問。後喪中當行前喪祥祭。而所謂卒事反重服云者。當祭畢祔廟而後反重服耶。或曰祭畢反重服然後當祔廟云。此說何如。侍生則以爲凶服入廟。於禮有之。而心實未安。今此祔廟之際。服其除喪之服。以示前喪有終之義。恐不悖於禮意。
答。後喪中行前喪之祥者。卒事反重服云者。盖祥祭畢。奉神主入廟。然後反服後喪之服也。
問。吊禮跪讀奠<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NEWCHAR/KC03960_24.GIF'>狀於賓之右云云。而狀式不見於家禮。只有送人致狀之式。親自往吊。則其狀式何以爲之耶。
答。禮有讀賵之文。家禮吊時讀奠<img src='https://c.cnkgraph.com/KMDB/NEWCHAR/KC03960_24.GIF'>狀。盖出於此。其式略如家禮所載。而刪去送上歆納等字。則或不甚遠否。
問。大衣長裙之制。與喪服大袖長裙同耶。
答。其制當無吉凶之殊矣。
問。油杉土杉。何以辨別耶。並乞指敎。
答。朱子諱松言杉。油杉卽松之有脂者。土杉卽無脂者也。愚之所聞於師門者如此。
問。備要曰國恤卒哭後。大小祀皆許行之。私喪二祥可行云云。今國恤卒哭前。 大殿已服盡。私喪二祥亦可行之耶。
答。在京時此說紛紜。人各異見。難可適從。退溪說則雖墓祭不敢上墓。略行於齋室云云。據此則二祥之不可行可知。今玆國喪。 殿下服雖盡於葬前。臣民則自是期服。朞服葬前。何敢行二祥乎。沙
溪老先生練日在 仁穆王后葬前。愼齋先生於其日。只如常時忌祭而哭之。國葬後擇日行練祭。此略據曾子問之說也。在京時以此答問。而或有從之者。亦有不從者矣。
問。母葬時改父墓合葬。則似當服父改葬之緦。而葬事未畢之前。恐不可變也。或曰啓父墓發引時。服父改葬之服。啓母殯發引時。當服母齊衰之服云。此說何如。侍生竊謂當依父尸在殯宮。未忍變之義。今其父柩未掩藏之前。不當變父改葬之服。未知如何。至於虞祭則改葬之虞。在於葬畢後。初虞在於平土後。此則似不可以先重後輕論也。未知何如。
答。父喪未葬前則祭母時猶服父服禮也。今此緦服異於初喪之斬。則當各服其服耶。已見父柩。服雖輕。而當與初喪不異耶。不敢質言。至於平土後虞母。葬後虞父之說。恐未然。若是同穴則無論平土葬訖。而當先父後母。雖是異穴。必待父虞畢後始行母虞。觀於禮記之文可知矣。
問。論語註曰權稱錘也。盖進退其錘。稱物知輕重者權也。故曰權稱錘也。以此推之則稱錘之稱。似非謂衡。而先儒之說有無星之稱之說。此則直以稱爲衡
矣。未知有何所據耶。
答。權錘也。衡着星之身也。稱兼指二者而言之。或單指着星者而言之。隨文活看可也。
問。司馬公所謂着頭巾。加免於其上云者。侍生意謂加免於今之孝巾矣。及考疑禮問解則乃白巾也。其制如何。
答。司馬公所謂頭巾。其制與今俗所服恐無異也。盖頭巾刱於古者。爲禿者設。而司馬承用。丘儀又因司馬而承用之耳。
問。先正有常時上父母丘壠必哭云。是鄭松江耶。是鄭寒崗耶。因忙草卛仰稟。伏乞下敎。
答。先正常時上墓哭者。在宋時則南軒先生也。我東則鄭松江相公也。
問。男子被髮徒跣時。餘有服者皆去華餙云云。無去冠之文。且司馬公曰免者惟主人不冠。齊衰以下去帽者。頭巾加免於其上云云。據此則有服者初無免冠之節。而至免時似當去冠。而或曰有服者。主人易服之際。皆當去冠云。此說何如。果無去冠之節。則期喪重服之親。亦不去冠耶。
答。據家禮則主人外餘有服者。至免時始當去冠。
而如本朝之朱鬃笠珉貝纓等。是華餙之尤者。若重服之人。當未免之時。猶不去此等。則豈不駭俗乎。然家禮之文旣如此。不敢爲說。
問。男子扱上袵註。揷衣前襟之帶。所謂帶是兩襟相掩之小帶耶。
答。前襟之之字。或作於字。如此看則似無可疑。若以之字看則當如來敎矣。然如此看則所謂衣者。未知指全衣而言耶。
問。通典父未殯祖父死。服祖以周云云。而沙溪先生以爲只服期年則是無祥禫。其可乎。然古人之言如此。不敢輕議云云。今以朱子論喪服箚子觀之。則適孫承重之義。極明且嚴。通典决不可從。未知何如。
答。朱先生論喪服箚子。是泛論嫡孫承重之義。通典則只摭出父死未殯前祖死而言。似不可以此而廢彼也。惟沙溪先生無祥禫之疑。亦甚難處。不敢輕易立說矣。大抵此等大段處。非大賢以上可以義起者。固當闕疑闕殆。以竢後世之君子可也。
問。祖喪未葬。又遭父喪。則其嫡孫代服之節。當在其祖葬時耶。以因其葬再制斬衰之說觀之。似當如此。若祖已葬而父死。則其孫代服之節。當在何時。抑在
其父成服後耶。
答。祖未葬遭父喪者。其代服之節。當如來示所引因祖葬制斬之說得之矣。但父喪成服後。當祭其祖。此時當何服耶。又祖已葬而父死。則其服祖斬衰。當在成服之日。然後祭祖與父當各服其服。然先賢皆未有定論。不敢輕易爲說矣。
問。父卒三年內母卒。因服期。雖是䟽家之說。然以杜元凱說觀之。則父喪中爲母三年之意極分明。據此則父死未殯母死者則依未忍變在之說而服母期。若父已殯而母死者則服母三年何如。疑禮問解父死未殯而母死條下曰。父死未殯而母死。則猶可以服祖周之說推之云云。此猶字是未足之辭也。然則勿論父喪之未殯已殯。而爲其母當三年耶。
答。父卒三年內母卒之服。䟽說與杜說各自不同。未知將何適從。至於父未殯而母死。則雖與父未殯祖死者有異。而尙可以通看。故問解下猶字。非以父未殯服祖周爲不可也。此等大節目。不可輕易處之。而人家若或遭此則未知何以處之。此須預當講定者也。
復問。朱先生論喪服箚子曰。嫡子不能襲位而執喪。則嫡孫繼統而代之執喪。義當然也。通典則曰父死
未殯而祖父死。服祖以周云云。據朱子說則父雖生存。或不能襲位而執喪。則其子尙且代之。况其父死之後。固不當代之執喪乎。前書所稟以朱先生論喪服箚子觀之。則嫡孫承重之義。旣明且嚴。通典决不可從云云者。盖以此也。未知如何。
答。朱先生喪服箚。與通典父死未殯而祖死服祖周之說。各是一義。此等大節目。恐不可輕易取舍也。
問。祖未葬遭父喪者。其代服之節。若待其葬行之。則父喪成服後。當祭其祖。此時當何服者。果有如先生下敎之疑矣。然則父喪成服後。卽當成祖服耶。此等變禮。不可不預定。玆敢更稟。伏乞下示。
答。凡代服祖喪者。其早晩未有明文。然父葬前不可不祭祖。此時當何服。然則恐當於父服成後。卽成祖服而祭之也。然旣無先儒定論。不敢輕爲之說。
問。家禮時祭及忌祭條。詣祠堂並無拜禮。而擊蒙要訣時祭則依家禮無拜。而於忌祭則有拜。何義耶。竊意時祭則奉出諸位神主。而一例參神。故於奉主時無拜。忌祭則只奉出一位。而諸位自在廟中。故拜謁。未知如何。
答。要訣詣祠堂。時祭則無拜。忌祭則有拜。來示得
之。文元老先生甞如此下敎矣。甚仰高見之精也。
問。祭初祖具饌註。去近竅一節云。所謂竅。未知指何竅而言耶。
答。竅是矢竅。不㓗故去之。
問。喪家朝奠用酒食時。亦用酒耶。
答。旣云如朝奠儀則當用酒矣。
問。然則朝奠之酒當撤耶。
答。撤酒不問可知也。朝奠將至。然後撤夕奠。夕奠將至然後撤朝奠云者。但言果實之屬耳。
問。母葬前改葬父則服父改葬之緦耶。
答。當服父改葬之緦矣。
問。先後葬或隔葬或合葬。則先葬之位無告辭。何以爲辭耶。
答。以不震不驚之意。臨時變通可也。
問。備要所謂婦人帶當考云者何謂。而當用何代也。
答。古禮無明文故云云。而當用大帶也。古者婦人亦着深衣。則婦人之喪用大帶無疑也。
問。圓衫之制出於何代耶。
答。我國俗制。而其領圓矣。腋下有角耶。曰然。
問。絞帶在腰絰之下云者。分明加於祭服之上腰絰
之下。或云絞帶則加於中衣。絰帶則加於祭服。似非禮義何如。
答。當加於祭服之上矣。以吉服言之則着深衣加革帶。又加大帶。大帶之紳字。申字之義也。革帶爲正帶。大帶則止取束衣而文之者也。故朱子曰絞帶象革帶。腰絰象大帶云矣。
問。寢正廟。
答。寢廟則遺衣服所藏也。正廟則奉安神主一位者也。古者諸位各一廟。故其制如此耳。
問。大宗之家始祖親盡。則藏其主於墓所。而以奉墓祭云。當祭於墓所祠堂。而不於墓耶。
答。然矣。
問。小宗之家高祖親盡。則遷其主而埋之。一年一祭。亦百世不改云。以此觀之。雖百世之遠。固無不祭之墓矣。
答。一年一祭。皆有之矣。
問。婦人道萬福安置。何意耶。
答。道萬福。問其平安宴息之辭也。道安置。祝其平安宴息之辭也。
問。四䙆衫之制。
答。後兩幅相屬處有開破。兩邊幅相屬處亦皆小有開破矣。
問。醮字之義。
答。酌而無酬酢曰醮也。凡禮皆有酬酢之節。而獨於此無之。故曰醮矣。
先生問儀禮䟽所謂第一子死。立嫡妻所生第二長者。亦名長子云者。不曰長子死。而曰第一子死何也。
對曰曾於先生䟽箚而知其不曰長子者。以其兒殤也。
先生出二程全書。指示明道先生兄弟行田。長應昌次天錫皆幼亡。次某(明道)。又一處曰八十喪長子某(明道)。先生曰明道乃第三子。而其兩兄皆幼亡。故明道爲太中之長子矣。又取記譜通編示朱子兄弟行曰。朱子兩兄亦皆幼亡。朱子則第三子矣。看畢。先生曰朱子旣是第三子。則何以知朱子之爲謂長子也。
對曰。朱子之爲長子。有明證矣。曰何謂也。對曰朱子爲己之長子塾三年則可知朱子果爲長子。朱子若非長子則安得爲己之長子而服斬三年乎。
先生曰然。程朱子兩宅事相符。而其爲今日之證。
有若幻出矣。
問。父喪未殯。遭祖父母喪。則於其父象生時。不以神道待之者禮也。而或者以不忍死其親之義推之。父喪旣殯後遭祖母喪。則其父靈寢改以凶服云。何如。
答。若如此說則所謂白銘㫌素喪轝而後可者也。曰素白之說何謂也。先生曰此我東先儒之譏語也。
問。小生之意亦如此。故並以用素饌爲疑矣。
答。全然用肉。似未安。素饌則可用也。大抵有不可全以生道事之之大節。或有不可以神道事之者矣。
問。告行飮至。飮字何義也。
答。飮至云者。以酒果告其歸也。
問。凡人父在母喪。十一月而練也。而兄弟中爲人後者。不得行練祭。故自練至祥。服色大異如何。
答。爲人後者之服制。固當與在家兄弟異矣。父在母喪。行練於十一月。行祥於初朞。又行禫事。實具三年之體也。曰然則爲人後者。自當如他期服耶。曰然。
問。有人無嫡嗣。只有婢妾子一人。他婢妾子一人。而他婢妾未及贖良。而其人夫妻俱沒。不得已以妾子
承嫡。而兩妾子中何者可以承嫡耶。
答。趙重峯奉祀孫可以爲證於此矣。重峯妾子完堵。卽定州官婢之子也。自 朝家特爲許贖。行至江陰縣監則是士大夫也。而沙溪先生定以重峯良妾子完堤爲奉祀子。此足以爲證矣。
問。家禮通禮通字之義何耶。
答。是通下深衣篇居家雜儀二章之義也。
問。家禮所謂執事者若是主人之親屬。則當各就子侄之行列。而不當立於最後一行矣。以時祭餕禮觀之。外執事似是男僕。內執事女僕。而亦非所宜。未知所謂執事者。指何人而言耶。
答。內執事之用女僕。似是如此。而外執事用男僕。甚無謂。恐不必做男僕看也。
問。茶筅之筅字。未能的知。是何如物耶。
答。筅是和茶之具也。盖置茶末於空盞中。以湯點之。以筅和之矣。
問。大帶再繚之義。
答。大夫則用四寸之廣。士則用二寸。故再圍腰而準四寸之廣。禮記之文盖如此爾。(以繚以周垣之繚字義觀之。分明再圍腰之意也。非再結爲兩耳之意也。)
問。小斂條設奠具三字當爲句。而設奠下有註解。故世人以設奠爲句矣。
答。設奠具三字句無疑矣。
問。墓祭條祭垕土註。四盤于席南端云。四盤上似脫一設字矣。
答。以文勢觀之。似脫設字矣。
問。有人幼時被叔父母之養育。常時稱以父母。及其成長之後。遭生父母之喪。旣未及呈禮曹。則當歸而服喪三年矣。不幸養父母又沒。則不當遂其爲後者之禮也。而世俗多以情勢切迫之故。雖未禮斜。或有私自定爲父子者。未知此道何如。
答。父子天性也。惟人君代天理物。故命他子以繼無子之人矣。豈可無 啓下公文。而私定爲父子乎。世俗所爲。甚無據矣。
問。世人或有兩家父母。不爲相議。而呈禮曹立後者。是欺國罔上也。若其子之本家呈官請罷養。則似當破養矣。
答。然。本朝繼絶之法甚嚴。必兩家父母呈狀之後。以問備審其虗實。而又問備門長。無有異辭。然後該曹入 啓。自 上允下。然後承旨次知復下於該
曹。該曹始乃備擧前後事實。成給公文。然後乃爲父子。其嚴謹如此。故或有誣呈者。而本家請罷。則朝家聽施。而又治立後者誣罔之罪而杖配矣。
問。國恤成服時。身有私喪者。亦可以制國喪之服而哭之耶。
答。然。此今世見行之禮也。
問。國葬前可行私葬耶。
答。可行矣。
問。然則虞卒哭私不敢行。以並有喪待後事之義推之。退行於國葬卒哭後耶。
答。所謂待後事者。其先後或在同日之內。或差池數日。而其間相去不遠也。豈可遅待四五月之久而退行乎。略據渴葬赴虞之禮。而虞祭可以略行。卒哭則似當退行矣。
問。國恤葬前忌祭墓祭畧行以單獻之禮。參禮之酒止一上者。亦可不廢耶。
答。先儒之說。果爲紛紛。難可適從。而鄙家則略行矣。
問。退溪國葬前蔬祭之說可疑。若不行祀則已。如可行之。寧可有用蔬之義耶。
答。退翁此說果爲未穩。大抵象生之禮。可行於葬前也。至於忌祭墓祭則事之以神道久矣。祭之以蔬。誠有可疑者矣。然先正之說。何敢僭易論之哉。先生曰國葬前私喪二祥。南中則何以爲之耶。
對曰。皆不行。而惟出入於尼尹者則從尼議而行之。而大抵出於禮註在家自依行親喪之說云矣。
先生曰。古禮則國喪之服。大夫與士有間。故在家者可行矣。我國則不然。大夫三年而士亦三年。大夫期年而士亦期年。大夫士一體而無間焉。其可從在家自依行親喪之說乎。昔沙溪先生練日適値 仁穆王后葬前。故愼齋於是日也。略行單獻之禮而哭之而已。其後擇日行練祭矣。盖國葬前可行者。旣無十分明白之文。則爲人子者當以寧失於厚爲心。爲親喪更服數月之服。不亦可乎。以其未分明之見識。急急然闋服者。無乃薄乎。其行祭與否。姑舍勿言。而其公然嫁娶者。亦多有之。今事覺。或有定配者云。夫何人心世道至於如此耶。
又對曰。國葬前婚娶者。忠淸內浦人最多云矣。
先生曰是皆出自尼尹之倡之云矣。
問。五禮儀中有國恤卒哭後生徒黑帶之文。此可從
否。
答。朱子大全有皁帶靑帶之文。皁與靑相稱。而黑與白不相稱。此難從者也。 國喪䂓例。不從五禮儀者頗多矣。
問。私喪易服時。餘有服者依家禮。只去華餙而不去冠何如。
答。東俗皆去冠。重服之人若不去冠。則豈不駭俗乎。大抵此等禮節。從俗恐無妨矣。
又對曰。被髮本蠻夷之俗。而後聖存之。從俗去冠。果無妨耶。
答。然。雖然敢言家禮之所不言。惶恐惶恐。
問。時食中所謂角黍云者。是果餠名耶。
答。如今仍截味之類。盖餠之有角者也。
問。墓祭無侑食之節。爲䟽略而然耶。
答。原野之禮。宜略云矣。且闔門節次。何所施乎。
問。東階何以謂阼階耶。
答。阼卽酢字之義也。古者與賓酬酢於東階。故云阼階矣。
問。冠者見于父母則父母皆南面焉。婦見舅姑則舅姑東西相向而受之何耶。
答。禮義之微處。難可測知。而舅姑之於婦也。以義合者也。其禮似當有別於所生之子矣。
問。饋舅姑註。俟舅姑飮畢又拜。此拜之前。旣無拜禮。則此云又拜者。甚無義意。又字恐誤矣。
答。此又字昔鄭寒崗甞疑之作降字看矣。又字果無意味矣。而此非大段節次。闕疑可也。
先生曰。婚禮主人告祠堂附註。圍布几筵以下云云。最難看。君其仔細理會耶。對曰未也。先生曰昔鄭松江以此註問于沙溪先生曰。此段終看不透矣。先生詳細開示之。松江曰欲知而未曉。常自抑欝矣。今乃詳知之。不覺洒然矣。其後松江入筵席。自 上問此註于筵臣。筵臣皆謝不知。獨松江以聞於老先生者仔細開陳。則 上亦曰洒然矣。仍贊歎曰。讀書人果如是也。大抵圍當時太子之名也。左氏先配後祖云者。盖譏其不告廟。而先娶婦也。時人不達左氏之意。親迎之日。其婦卽廟見。欲免左氏之譏。所謂頗信左氏之先配後祖之說者此也。莫若從古爲正云者。盖古禮無告廟之文。故莫若從古禮不告廟爲愈之意也。如此看解則其下云云。亦不難曉矣。
問。大小宗圖下註曰。若無嫡子則亦立庶子。所謂庶子。是世子之同母弟否。
答。此註亦難看。此所謂庶子。分明是孽子也。自宗子只得立嫡。至于亦立庶子是一段也。又以所謂二字起頭。反復詳明其嫡孽之分也。曰然則所謂二字。似無來歷矣。先生曰古禮有世子之同母弟之文。故着所謂字耳。旣曰世子死則立世子之親弟。亦是次嫡也。是庶子立不得云云。則豈不是無嫡子然後立孽子之意也。
問。宗子幼不省事。則其葬後虞卒哭等祝文。將何以書耶。
答。祝辭當以宗子爲主。而以攝主之意。變通用之可也。
問。婚禮袡衣。是古制耶。先生曰古之制也。曰袡是深衣。而但緣以紅色而已。若是裁用白布。則是非純吉之服也。用於莫重吉禮。未知何如。抑或裁用彩布而其制如深衣耶。
答。曾見或用靑紗或用玄錦者矣。
問。婦人喪深衣當裁用白布。一如男子之制。而不用彩布耶。
答。當用白布。有嫁時服不用之文矣。
問。沙溪先生以爲婦人帶緣以靑色云。婦人喪深衣雖用白布。亦以靑色緣之何如。
答。不亦可乎。
問。或有過期不葬者。葬前凡干祭祀皆廢之耶。過三月葬期則猶可以行祀耶。
答。人家冠婚祭祀等事甚重。過三月則可以行。故有以三月爲斷之語矣。
問。亡者之妻小祥後立後。則其爲後子。當以何日成服耶。且顯辟之題當改之。而亦以何時改題耶。其練祥禫。皆以月計數而行之耶。
答。出後子成服。當以 啓下公文來到後第四日成服。而其改顯辟之題則當在大祥後改題之時矣。至於練祥則以月數計之以行。禫則無矣。禮有過時不祭之文爾。
問。寒食適與國忌相値。國忌與墓祭似無嫌。不必退行耶。
答。似無嫌礙。而莫若不行之爲安心。寒食前一日亦淸明節日。豫於前一日行之無妨耶。
問。書院祭獻官不當曲拜。而城隍祭皆曲拜何義耶。
答。曲拜。君臣之禮也。似不用於書院。而城隍祭則國王遣臣爲之。則亦王事故然耶。 君父前曲拜非古禮。只是我國之禮耳。(已上與尤菴先生問答)
[與遂菴問答]
問。支子無後。養他子爲後。養子之子喪其長子。論者以爲當服斬衰三年。盖主繼祖與父則爲長子三年之說也。
愚則以爲據禮則必適適相承者。然後爲長子三年。恐未可以繼祖與父而輒爲長子三年也。
論者曰。爲人後者。已傳此家之重而繼祖與父。則其爲嫡一也。何可不謂之適適相承乎。
愚以爲喪服小記曰。凡父母之於子。舅姑之於婦。將所傳重者。非嫡則服之皆如衆子庶婦。䟽曰非嫡者。庶子傳重及養他子爲後者也。據此則繼後子何可謂適適相承乎。
論者曰所謂適適相承云者。亦指傳重爲嫡而言耳。非謂必長子然後方可謂之嫡也。
愚以爲適適相承之說。出於賈䟽。而盖發明子夏正體於上之說。賈氏曰父祖適適相承於上。己又是嫡承之於後。故曰正體於上云云。則所謂適適相承者。豈非正軆相承之謂乎。恐不可以承重爲嫡。而養他
子爲後者。亦不可謂適適相承也。
論者曰父雖出繼。亦是繼禰傳重。則謂之非正體而貶降可乎。
愚以爲所謂正體云者。本長子之別名也。出繼子謂之非長子。有何貶降之義乎。今以貶降爲言則無乃不可乎。况出後子死。而所後父服之如衆子者。非嫡故也。其父旣以非嫡服之。則其子安敢自處於正嫡乎。旣非正嫡。而其子孫嫌於貶降而名之曰正嫡。未知又如何耳。
論者曰以庶子而立者亦名爲嫡。則爲人後者謂之非嫡可乎。
愚以爲庶子立。亦名爲嫡。禮無是說。而惟賈䟽有第一子死。嫡妻所生第二長子立之。亦名長子之說。然賈氏之意。似有曲折。故立庶子爲後。不爲三年。亦在四種之中。則於此未可輕易下語也。若以妾子而對言則嫡妻所生。皆名嫡子。而只以嫡妻所生而言。則惟長子爲正嫡。而第二以下皆謂之庶子矣。庶子傳重及養他子爲後。皆以非嫡論之者。註䟽之說不啻分明。則今以爲人後者謂之非嫡可乎云者。恐非禮意也。
論者曰長子之應傳重者爲重而服斬。則非以傳重爲重乎。雖是繼子。而已傳重者。獨不得爲重乎。
愚以爲將傳重已傳重。不須分辨。設令所後父死。而雖已傳重。其母之服之也不以其子之已傳重而加服三年。則何可以已傳重爲言乎。今若只以傳重爲重。則孽妾子爲後。亦當三年之說。不爲非耶。承重子三年禮也。而雖承重不爲三年。亦有明據。則繼祖與父者爲長子三年禮也。而若非適適相承者則恐不當爲長子三年矣。膠守一說而不爲變通。則恐失禮意也。昔年尤菴先生答鄙人書曰。出後於人者。禮旣同於衆子。則其不得爲長子斬明矣。爲子斬者。據禮則必適適相承者然後乃可行之云云。此政今日證援矣。愚之辨說如此。而論者猶不聽信。然喪子之家。從鄙說爲期制。而衆論尙今紛紜。願賜一語以解彼此之惑。如何如何。
儀禮斬衰章䟽曰。父祖適適相承於上。己又是嫡承之於後。故云又乃將所傳重者爲宗廟主。是有此二事。乃得爲長子三年也。
謹按二事。謂正體相承與傳重二事也。旣曰相承於上。則父祖以上皆以長嫡相承者可見也。然朱子之
高祖乃支子。而朱子爲長子三年。則祖父身三世以正體相承。而其子又是正體將傳重者。則似當服斬三年矣。
朱子曰。親喪。兄弟先滿者先除後滿者後除。以在外聞喪有先後。此言兄在外弟在家。則其弟當先除。弟在外兄在家則其兄當先除之謂也。兄之在外聞喪者若是主祭者。則當計日月實數行其練祥之祭矣。其在家之弟雖未祭。而當於初期再期。略設祭奠而先除之矣。朱子之意分明如此。而或曰不祭則不當除其服云。未知何如。
今年八月中丁。乃 國忌也。各邑書院祭享。異於釋奠大祭。是日行盛事於神道。亦似未安。故光鄕則諸處皆以季丁退行。未知何如。抑或有先正之論耶。
答別紙所示謹悉。區區平日之得於書聞於師者。大槩與盛論無異同矣。盖嫡嫡相承云者。旣明有䟽說。今若曰䟽說不可從則已。自朱子以後諸賢凡所引據而論禮者。皆不能擺脫於此。今安得掃去而不從乎。若爾則今此服制。恐不可以三年爲斷矣。養他子爲後非嫡之云。亦有䟽說。論者之只以傳重爲嫡者。愚不敢信也。
練祥之祭。雖計長子聞喪日月實數而行之。初期再期。自當有忌日祭。先滿之弟當於此時變服。來說甚當。或說未然矣。
國忌日行院享之未安。誠如來敎。此處諸郡皆不敢行退以季丁矣。先正定論。未聞有無也。
問 國恤葬前。私喪二祥不可行之義。備要所論甚明。老先生亦甞敎以不可行矣。尼尹之論。於此又相反。只據禮註自依行親喪之說。而今大夫士 國恤服制。與古不同。而無舍私服服君服之事。則其何可引以爲證乎。沙溪先生練事。愼齋先生退行於 國葬後。則愼齋之意亦可見也。出入於尼尹者。行祭闋服如常日。可恠。
答頃日崔相於 榻前。據古禮請令私家行祥釋衰如常。收議及於賤臣。略有所仰對者。玆用謄呈。覽此則可悉鄙意矣。今承尼見如彼。無乃相公之論有其源耶。
曾子問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於是乎有過時不除也。君之喪服除而後。殷祭禮也。曰父母之喪。不除可乎。孔子曰先王
制禮。過時不擧禮也。(謹按過時不除云者。盖曰過。當除之時不除之謂也。非謂過時則元不擧行也。故曰君之喪服除而後。設祭禮也。)註曰假如此月除君服。卽次月行小祥祭。又次月行大祥祭。若親喪小祥後遭君服。則他時君服除後。惟行大祥祭也。然此皆嫡子主祭而居官者。庶子居官而行君服。嫡子在家。自依行親喪之禮也。他日庶子雖除君服。無追禮矣。
謹按曾子夫子答問之說。勿論大夫與士有私喪。遭君服者君服除後。方行殷祭之意分明。而註說則乃以居官在家分別。而在家者自依行親喪之禮云者。其可曰正得夫子之意。而爲十分可據之明文乎。尼尹之不究本文註說之如何。必欲依註說行殷祭者何見。而辛巳 國恤時崔相之依合尼見。而乃曰據古禮請令私家行喪釋衰如常者。又何意歟。未知註說果合於古禮耶。我國之 國恤葬前 宗廟山陵並停享禮。私家之敢行殷祭有所未安。故沙溪先生有卒哭後私喪二祥可行之訓。此畧據夫子之君服除後殷祭之說也。此非酌古今不易之正論耶。遂菴獻議亦明的矣。
問。河西金先生後孫長房親盡之後。不忍埋安其神
主。今將預搆廟宇於山所。以爲他日奉安行祭之地。愚則以爲大不然。爲子孫者顧何敢用私於先祖。有所忍不忍於埋安其主乎。百世不遷之主安於墓所而不埋。著於家禮之文。而河西先生旣非不遷之主。則安於廟宇而不埋。其不未安乎。
答。國法 宗廟配享及 文廟從祀諸賢百世不遷。其餘皆四世而祧。以此揆之。河西先生祭祀長房親盡之後當止。恐不可更立廟宇。鄙見與來說無異矣。
問。備要嫡孫父卒祖在爲母。疑亦蒙祖在爲祖母嫡孫杖期。而嫡孫之弟爲其母三年耶。按雜記爲長子杖註。祖不壓孫。長子之子亦得杖云云。據此祖不壓孫之文。則嫡孫之祖在爲母期。未知如何。
答。嫡孫承重者祖在遭母喪。若依父在母喪之禮十三月祥畢。神主入于家廟。則几筵已除。嫡孫之諸弟祥祭行於何處。無几筵而服衰麻。寧有此理。决是難行之事。故曾於李龍安德老家有此變禮。愚使嫡孫並服三年矣。後見先生答李僉知問。所敎亦然。玆用謄呈。視至如何。
問。疑禮問解續集中。多有大段未安處。而今不免刊
行。豈不悶哉。尼尹之所校者。未知何事。
答。續問解可疑處。此亦尋常爲悶。來敎正當正當。
問。古禮民爲國君齊衰三月。致仕者亦齊衰三月。而我國之名在仕籍而在家者之服國制。與古禮不同何如。
答。古禮民之於君齊衰三月。我東則士民白衣白笠三年。古今之不同如此。致仕與前衘。何敢任意服三月之制乎。 朝家自有事目。在下者當一依朝令而行之矣。記昔甲寅 國恤時。堂下前衘與生進同着白衣白笠三年。似是國制然矣。
問。有人遭父喪而出繼者。似有變服之節矣。若是期以下服則皆以始定之服。無變於出繼之後。而今此三年之服。異於期服。出繼而無變。未安。禮云被出女子遭所生父母之喪。未練而返則期。已練而返則遂之。依此行之則如何。或者曰公文來到之日更制期。而又過期年而除之爲當。此恐不然。故答之如上所云。未知何如。
答。別紙所問。此有先師定論。故謄呈。下覽如何。或人所謂又過期年而除本服云者未然。然盛論與先師所答無異。幸甚幸甚。
尤菴先生答人問曰。鄕中孀婦繼後之諭。以事理推之則其子見 啓下公文之日。卽其 君命移天之
日也。卽當以期服降其所生矣。盖君命不可覆。(覆逆也。謂不可以方服所生父而覆逆也。)而父不可貳也。通典雖有五服皆定於始制之日之文。然以禮記女子未練而出則三年。(此自期年而三年也。)旣練而出則已。(此通典所謂皆定於始制之日者也。)未練而返則期。(謂將三年而復期也。此亦從初定之義也。)旣練而返則遂之(此亦自期而三年也。)之文觀之。則其上下二條不從初定義甚明。女子外成。猶且如此。况此深抑之。使同本踈相報之義耶。(喪服爲人後者爲其本生父母報䟽曰。言報者。深抑之。使同本踈相報故也。盖必言報者。其生父母爲其出繼子報大功。而其子爲所生服期。似若本踈而彼爲大功。故不得已報以期者。盖不如此則嫌於以所生爲父母故也。)然此大事也。而執事與吾涉於其間。恐復生一閔愼也。(以上遂菴所答)
答洪文翁問目
問。父在母喪心喪者。自祥至禫前着蔽陽子。至禫日黑柒之。網巾則亦以熟麻布爲之。至禫變之。與蔽陽子同。仍行心喪。此是甲者之說也。惟此變節。旣爲尊在於父。則從時俯從未爲不可。何必乃爾。此則乙者之論也。二說皆有識者之論。未知孰是孰非耶。且祥後主旣祔廟。朝夕上食。無路可行。而朔望祭行於墓所終三年。亦如何。
答。所示父在母喪者之禮。以愚見則乙者之論恐當。
按間傳大祥素縞䟽曰。哀情未忘。着縞冠素紕。喪服小記縞冠䟽曰。黑經白緯曰縞。家禮大喪陳服條黲紗幞頭。則祥冠固非純白矣。然五禮儀用白笠。故大祥白笠。乃爲擧一國通行之禮也。父在爲母。壓於父而雖期除。然其祥禫變制之節。自與三年而除者固無異同。則當着白笠。何必用蔽陽子乎。喪禮備要禫祭條父在爲母心喪者黲巾笠云。則祥着白笠。禫用黲笠。竊恐無疑也。網巾一節。宋龜峯答鄭松江則以爲當用白布網巾。沙溪先生則以爲白布駭俗。以白黑麁𩭳雜造用之。尤菴先生答尼尹問目則曰。笠旣用白。巾亦白無妨。然以古黲色之義推之。則用淡白黑亦可。旣以淡白黑爲正。則布亦可𩭳亦可。據此則巾用白麻布恐未穩當。至如祥後朔望祭。鄭松江問于龜峯曰祥後禫前朔望。奉新主于正寢。伸情事何如。答曰奉正寢別祭未安。愼獨齋先生答美村問曰祔廟後朔望祭不宜別設。尤菴先生答尼尹問目奉新主於正寢。哭而行參。旣非正禮。又不可哭於廟中。觀此諸先生之說。則皆言祔廟後朔望祭不當別設之意。而不言就墓所行祀者。盖於家廟自有朔望祭。新主祔廟後一例奉行。不悖於伸情故也。墓祭據家
禮則只於三月上旬一行祀而已。盖原野之禮。殺於家廟之義也。墳墓豈是朔望行祀之所也。依家禮朔望行參禮於家廟爲當然矣。
答朴聖源問目
問。二十前死亡者已冠。則其服制如成人否。若是大宗家長子。則其父亦當爲斬衰三年耶。
答。喪服小記丈夫冠而不爲殤。儀禮殤大功章。若成人則爲之斬衰。據此二說則雖在殤年而死。已冠者則當服之如成人矣。又是宗家之長子則其父之服斬亦無疑矣。
問。昆弟之爲父後者若是次子。則適人者當降服大功耶。
答。次子爲父後。而女適人者降服大功。恐未然矣。盖次子爲後而父不爲之三年者。三年之制。服之重者。故正體然後服之。非正則不服三年也。若期年則異於三年。故女適人者爲其祖父母。不以出嫁而降服。猶服期。女之適人者爲其父後者服期。是不自絶於其族類之義。則雖次子爲父後。恐不當降服大功矣。若父在則無論長子次子。一例降服大功矣。未知何如。
答李馨徵問目(𦭎改名䓇)
告子與婦祝
母告子祝曰。母告于子某(稱其名也)。日月不居。奄及小祥。(大祥則曰大祥)悲念相續。心焉如燬。玆以淸酌庶羞。陳此常事尙饗。
姑告子婦祝曰。姑告于子婦某氏。日月云云。悲念相續。以下如前。
過期未葬行常祭
過期未葬則尸柩尙在。豈可行常祭乎。單獻三獻。有不當問也。
妻未葬。行夫之大小祥與否。
殯在同宮。雖婢妾之喪。不行大小祥祭。妻之尸柩在殯。而其可行其夫之大小祥乎。妻葬卒哭後。卜日行大小祥祭。其亡日則設單獻之奠而哭之而已。
祠土地
初喪祠土地之禮。告者與執事皆再拜。此似參神之節。辭神則無而酌酒置神位前。告者與執事同時再拜而已。
姓名封諡
始開塋域。以姓名告之。禮當然。不告姓名。其不昧然
乎。未及請諡則只書其某官姓名而已。葬時平土後祠土地不告姓名者。開塋域初。已告姓名故也。
節祠山神祭三獻之禮。異於初喪葬時祠土地單獻之禮。
奠故單獻。祭故三獻。有何可疑者耶。
紙榜
紙榜當依神主所題而書之。何必書其姓貫乎。
女子奉祀
無可奉祀之人。而只有女子則當以女題主矣。出嫁女則雖有子。亦當以女題之。及其死後。其子以外孫當改題而奉祀矣。
孝經哭不偯。
孝子之喪親。哀慟罔極。故只如嬰兒之號而已。哭之不成聲云爾。以禮無容言之文觀之。可知矣。
母在父之吉祭行之與否。
吉祭之義。盖三年廢時祭。故三年後改題而行吉祭也。豈可母在而不行吉祭也。
國恤中喪人出入時服。
我國旣復古禮。方喪斬衰則喪人之出入時。專用私服未安。故以蔽陽子小麻帶出入之意。曾者稟于遂菴。
則遂菴亦以爲然矣。網巾則爲之可也。不爲之亦可也。
答崔德淵(潚)問目
問。國恤卒哭後私家忌祭墓祭與時祭。當一依平時三獻讀祝。而惟時祭依服中行祀不受胙。恐爲有據矣。
答。國恤卒哭後始行祥祭。則禫祭當依過時不祭之例。而愚意則雖當禫之月。恐不可行也。禫以吉服行事。則國恤中豈敢以吉服行事也。畧據不忍於凶時行吉禮之義而雖不行。竊恐無妨矣。
國恤未葬前行私家葬事。虞祭則單獻略行。盖安神之祭不可廢也。卒哭則必待 國葬卒哭後行之。此乃尤菴先生曾與洛中士夫講定之禮耳。禮有赴葬者赴虞。必待三月卒哭之文。略據此禮矣。祔祭當於卒哭明日行之矣。
答朴泰錫問目
國恤卒哭前私喪二祥不可行之矣。沙溪先生已著於備要。而沙溪先生練日適値 國恤葬前。故愼獨齋先生於期日單獻而哭之。 國葬卒哭後卜日行練祭。尤菴先生以爲愼齋此禮酌古商今。可以通行而無疑矣。京鄕士大夫皆依此行之。而尼尹之見相反於
此。故出入於尼尹者尊崇尼見。而 國恤葬前 宗廟山陵並皆停享之日。敢行私喪二祥殷祭矣。往在辛巳年 國恤時。崔相欲立尼見。 榻前請令私家行祥釋衰如常。自 上收議則遂菴明其 國葬前不可行二祥之義於收議中。而引據沙溪,愼齋,尤菴三先生說。末乃曰與其强鑿疑文。曲成義理。無寧近從先正已定之論云云。據此則今日紛紛之說。可以勘斷矣。來書所謂京中人大小祥依例設行云者。不過紹述崔論者之爲耳。向者昌平之林走伻於尼尹。問其行祥祭與否。則少尹答以不可行。故不脫服。朴山之梁亦因此不行祥祭云。尹見之與前不同如此。抑或大尹生時改其前見之誤而然耶。是未可知也。○卒哭後卜日行事者。小祥則曰奄及小祥。大祥則曰奄及大祥者。禮當然也。有何可疑者耶。古禮大小祥皆卜日行之。而用忌日。自宋始矣。○禫祭則過時不擧禮也。
心喪中遭緦功服。
出後子。爲所生親喪期而除之。而猶伸心喪。故服緇帶。此與親喪三年闋服後。心制中服縞冠同焉。固不可以期服已除而遽同平人。則心喪中遭緦功之服者。入其次當服其服。而常持則當着心喪緇帶事。與
芝村講定歸一。而至於期大功則常着緇帶。有駭於俗。或可以布素帶常持則得宜矣。追後考之禮記服問之說。則心喪中服其期功之服有可據。姑不可以常持緇帶爲斷定也。
答吳士彬(大贇)問目
儀禮喪服圖。晉蔣萬問嫡孫亡無後。次子之子可得傳祖重否。范宣答曰禮爲祖後者三年。不言嫡庶則通之矣。無後猶取繼。况見有孫而不承之耶。宋石祖仁以嫡長孫乞承祖父重服。盖其父已亡於祖在之時。而其叔從簡以中子服喪。又死於喪中。故祖仁請於朝。博士宋敏求議。明言承重三年之義。而引通典晉司馬操次孫宜服三年之論。徐邈曰使庶孫攝主而服本服。裵松之亦曰次孫本無三年之道。宜爲喪主不得服三年。司馬操駁之曰。二說無明據。宜服三年也。
愚按范宣之論。盖嫡孫無後身死而不爲立後者。故言庶孫傳重之義。嫡孫妻若立後則豈非所謂無子而有子。當奉祀者乎。然則范宣之論。不可爲今日證援也。長孫妻必欲立後傳重。則次孫居然承重。其不未安乎。爲祖三年。盖爲承重也。明知其必不承重。而
姑服三年。未知何義耶。帝王家則雖兄繼弟叔繼侄。而昭穆繼序矣。私家則不然。嫡子嫡孫及雖其嫡孫之繼子自爲統緖。而嫡孫之弟雖服祖三年。不當與於世數矣。愚意竊以爲嫡孫妻將立後傳重。則庶孫不當爲祖三年矣。
宋敏求議。盖言嫡孫當承祖重也。石祖仁旣是其祖之嫡長孫。則豈有不服三年之理乎。所引司馬操之說則不過如范宣之論而已。徐邈攝主之說。雖爲司馬操之所駁。而以嫡孫妻必將立後傳重者言之。則恐當依此行之矣。沙溪先生之答庶孫代服之義。而引喪服圖爲言者。亦爲嫡孫之身死不立後者發耳。豈嫡孫妻立後傳重。而乃曰庶孫承祖重服三年云云耶。見先生之答趙正郞長孫妻立後之問則可知先生之意矣。今不察禮義事理之如何。而只曰庶孫承重。見於疑禮問解云爾則奚可哉。徐邈,裵松之,庾蔚之論皆言攝主之意。嫡孫妻未及立後之前。姑依攝主之說。則不爲無據。盖庶孫服祖三年之論。以庶孫之斷然承重者言之。今之庶孫。知其必不承重而使之服祖三年。果何義也。然更詢於知禮者可也。
裵松之所謂次孫本無三年之道云者。誠爲未安。嫡
孫决於無後而不爲立後。則次孫豈有不服三年之理乎。徐邈所謂服本服者。亦如裵見。則司馬之駁之以無明據者然矣。惟是嫡孫妻立後之前。服本服而攝主。則十分穩當矣。
答閔聖四(世魯)問目
范宣曰禮爲祖後者三年。嫡庶通之矣。見有孫而不承之耶。
按此言嫡孫决於無後者。
何承天曰旣有孫。不得無服三年者。但次孫先已制齊衰。今不得便易服。當須中祥。乃服練居堊室耳。裵松之答何承天曰。次孫本無三年之道。無緣忽於中祥重制如應爲後者。次孫宜爲喪主。而不得服三年之服。
徐邈曰見有諸孫而事同無後。甚非禮意。禮宗子在外則庶子攝祭。可使一孫攝主而服本服。若服除則素服臨祭終三年。
司馬操曰有孫見存。而豈可無持重者。次孫豈不得服三年耶。
按裵徐二說。皆言次孫不可服三年之義。而司馬之說亦是論嫡孫之不爲立後者耳。
沙溪先生答同春嫡孫持重死於喪中。庶孫代服之問曰。喪服圖式所論。與庾說不同。見祖喪父死代服條。以此遵行恐宜。
按此亦言其嫡孫不立後。决於無後者也。嫡孫妻或有遺腹兒。或將繼後傳重。則次孫之居然奪宗。豈非未安之甚乎。庾蔚之說以爲嫡孫生時已服祖喪。而特未卒喪而死。則次孫之接服其餘日未安。攝祭當如徐邈之說。而何承天,司馬操並云接服三年。未見其據云云。庾說誠有未安者。故沙溪先生以喪服圖式爲據耳。
沙溪先生答趙正郞問曰古禮必長孫承重。至宋朝長子死則不用侄。用次子。非古禮也。明道歿後伊川主太中之祀。亦時王之制。而不合於禮也。我國專用古宗法。長子妻立後則是無子而有子。當奉祀也。
按先生之見旣如此。若嫡孫妻將立後傳重。則豈使次孫承重而奪其嫡乎。
尤菴先生答嫡孫無子而亡。其妻未及立後。遭其祖喪。次孫承重與否之問曰。長子無子而亡。其妻立後則可以傳重矣。次子例多承重。故前日承重
長子乃反出爲班祔之位。次子之承重者。豈安於心乎。周元陽祭錄有婦女奉祀之例。雖非古禮。依此不得已之權禮。以待立後而傳重。則長子有後而無不得入廟之弊。次子亦無奪嫡之嫌矣。今嫡孫妻未及立後而遭祖喪。則姑以嫡孫婦奉祀。而庶孫攝主可也。
遂菴答尼尹之說。異於尤菴先生之敎。▣▣▣之問曰所示旣有師門定論。吾儕當謹守而已。姑服三年。以待兄妻之立後(尼說)云者。極可駭然。三年之制。豈是姑服之事。無識如此。不足責矣。
觀此古今諸說。則似無難處者。况洪哀家事體自別。旣有次子服三年。不患無服三年者。豈可謂無持重者而必令次孫汲汲服三年奪宗嫡乎。惟其題主一欵難處。愼齋先生說可考也。
愼獨齋先生答崔碩儒之問曰。周元陽祭錄以婦女題主。然此非古禮而出於不得已。禮無男昆弟則子一人杖。似可以女子題主。而不見于古。有昆弟可以題主。而繼世有難便。侄子不爲後者則未可承祀。有亡者之妻則可以立後。其妻不能立後而死然後當班祔。
據此則若出於不得已則婦女亦可以題主。而今旣有次子服三年。則以次子題主而去孝字。如祧遷之主。最長孫奉祀之禮。以待嫡婦之立後則事極穩便。舍此便當底道理。而必使次孫奪嫡者。不亦薄乎。
又按喪服圖式宋煕寧中。禮官李淸臣獻議。嫡子嫡孫俱亡。而有次子次孫。則令次子奉祀。看來此禮。猶賢乎當時立次子不立嫡孫之禮。而亦不合於古。不宜於今矣。然次子攝主奉祀。以待嫡孫婦繼絶而傳重。則亦豈不賢於次孫之居然奪宗者乎。並惟商量焉。
答安誠甫(晩觀)問目
問。大宗絶族者五世外。皆爲宗子齊衰三月何義也。
答。大宗絶族者猶服齊衰三月。而期年之親則服其本服。齊衰期年。若大功之親則服齊衰三月。至卒哭始受本服。小功之親亦齊衰三月。至卒哭服本服。緦麻之親則與絶族者同爲齊衰三月。此重大宗之義也。
問。小宗以本親之服服之。宗雖有大小之別。而似無輕重之殊矣。
答。百世不遷之宗是大宗。而五世卽遷之宗是小宗也。旣有大小之別則安得無輕重之殊乎。只服本親之服。異於大宗故也。
問。吊禮答拜。
答。主人跪伏則賓亦跪伏。主人起立則賓亦起立。如是至再。尤菴先生甞如是下敎矣。
問。參禮無飯羹。似無點茶之節。而云點茶何也。
答。古人之茶。異於我國之熟水。故主婦執茶筅。執事者執湯餠。盖以筅和茶於湯。主婦點茶者此也。今以無飯點茶疑之。恐考之有不詳矣。
問。朔參旣出主櫝前。則宜有納斂之文而無之。竊恐有闕文。
答。旣曰辭神而退則斂主在其中矣。
問。舅主嫡婦喪。其題主舅與夫孰爲之。
答。凡喪父在父爲主。而其舅主喪則其題主有何可疑者耶。
問。父有廢疾。代其父服祖喪。而有祖母與母與妻。則孰爲主婦。其父旣有廢疾不受重。而其母同於庶婦。則不當爲主婦耶。
答。葬前其祖母爲主婦。葬後則其妻當爲主婦。勿論其父之受重與否。其母豈爲主婦乎。况母子共事爲嫌耶。若嫡孫未有妻。則其祖母當終始爲主婦矣。
問。母喪中妻喪成服前。其母朝夕饋奠當廢耶。
答。子死父母喪中。成服前廢其父母朝夕上食。鄭愚伏引據古禮而言之。而沙溪先生以鄭說爲是。則妻喪成服前。其母朝夕上食當廢之矣。
答洪白汝(益采)問目
問。新婦經年踰時而歸見廟。
答。退溪沙溪兩先生皆以見舅姑後卽拜祠堂爲可。則依此行之恐當。豈有他議。
問。舅姑已歿而見廟之禮。
答。先廟見而後親屬可也。
問。士婚禮舅姑沒則各祝各拜。家禮丘儀共祝共拜。將何所適從耶。存羊之義。亦不可不取。未知如何。
答。古禮雖如此。不用家禮而必欲從古。則無乃未安乎。存羊之義。竊恐用不得也。
問。初喪易服去冠。不言伯叔父母何也。兄弟亦不去耶。
答。所生父母及祖父母妻喪。旣當去吉冠。則伯叔父母兄弟之喪。豈有不去吉冠之禮乎。士喪禮註始死將齊衰者素冠。至小斂將袒。以免代之云云。據此則齊衰不杖期者。亦當去吉冠矣。
問。曾祖兄弟班祔位埋安與否。
答。五代祖遞遷之日。當埋安矣。成人而無後者祭及兄弟之孫之身。則豈有至於兄弟之曾孫而奉祭之事乎。
答鄭先甫(纘志)問目
問。喪服小記註。嫡子父在爲妻不杖期。不杖則不禫云。盖有禫則有練。無禫則無練。自是一串事也。而或曰禮經雖言父在不杖不禫。旣無不練之文。則似不可以不禫而又爲不練。遂廢三年之制。未知此說如何。
答。所論不杖則無練。自是一串事云者是矣。或說恐非禮意。行練祭祝曰奄及小祥。則其初期祝當曰奄及大祥矣。不杖期而寧有小大祥祭乎。旣行大小祥則又豈有無禫之理乎。爲妻不杖者。旣曰無禫則其無練可知也。爲妻杖期者。與父在爲母同。故有練祥禫。而不杖期則果無練禫之節矣。據儀禮喪服杖期章則爲妻在父在爲母之下而䟽曰。爲妻年月禫杖與母同。故同章云云。其於不杖期章爲妻在叔父母之下。其練禫之與母異者。可推而知也。
問。遭母喪而當成服日身又死。盖長子也。其嫡孫亦未成祖母服。而因知其染症。皆未成兩喪之服。若成服時則以先後喪。行之無疑。而爲其祖母受
服。以期耶三年耶。以不忍死其親之義觀之則服朞似宜。而祖母練祥禫其可無主者乎。以備要斬衰條註考之則互相言之。將何適從耶。願聞的礭之論。
答。父死未殯而服祖以周禮也。而朱子論喪服箚則異是。今其父遭母喪而死。則嫡孫之承重服三年無可疑矣。其成服則當以喪之先後行之矣。
問。出後於人者遭父喪葬後。禮曹關文來到。此變禮也。不當仍服斬衰。處變之道當如何。以文書來到日更制不杖期。又明年朞日。似當除服耶。
答。禮記喪服篇論婦人被出遭父母喪。返其夫家者之服一段。足可爲證。其文曰未練而返則期。旣練而返則遂之。註曰被出後遇父母之喪。未及期而夫命之返。則但終期服。返在期後則遂終三年。據此則遇父喪而出後於未練之前。則但終期服無疑矣。豈有更服期制。又過一年之理乎。
問。祖母代喪中小祥前。行生母小祥祭。當何服而行祀。
答。此變禮也。然禮有明文。按雜記曰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
云云。據此則今此變服時。服其生母除喪之服。恐無疑也。當用緇笠白布帶布直領矣。
答鄭啓翼問目
問。三歲前收養父母。服三年耶期年耶。金先達養從孫則其養父題主。何以書之耶。或曰祖孫間不當題考妣。此說何如。其服色。亦何以爲之也。其戶口。書己之四祖耶。或可書養家四祖耶。並乞指敎。
答。收養父母之服。雖不見於禮經。而家禮有之。三歲前收養者則視同親父母而服三年。國典亦如此。第國典養子之父母在則爲其養父母降服不杖期。仍心喪。若是長子而收養於他人者。則雖所生父母沒後。爲其養父母猶不得服三年。只服不杖期矣。金先達之養子若有所生父母。則其服當爲不杖期爾。其題主則不問三年期年。當書顯養考矣。生時旣稱父母則死後寧有不稱考妣之理乎。雖曰祖孫間。而旣着一養字則考妣之稱無妨也。家禮圖養母條同宗及遺棄者。與親母同。而正服齊衰三年云云。則只以收養之恩。而稱父母耳。若曰祖孫間稱考妣未安。則生時何以稱父母乎。又家禮何不言叔侄則同於父母。祖孫則不同父母而泛言同宗云云耶。况彼路人
何干於父母。而稱父稱母也。旣着養字則雖祖孫間稱以考妣。果無所妨矣。己之父母在者。爲養父母不杖期。而當如出繼子服本生父母之服。而着蔽陽子布網巾麁布直領可也。朴玄石曾服養父母如此云矣。戶口則書己四祖。而其下書收養父某官收養母某封某氏可也。收養異於出繼。當如此而可矣。
答李愼夫問目
問。族侄李檉家葬期在明。而其初喪時喪服失制。竊擬先儒因葬時追行改制之䂓。盖其節次似在啓殯之後。而或云當在虞祭時。此說何如。須指敎焉。
答。因其葬制服。儀禮經傳通解說分明可據矣。通解曰石祖仁父已亡於祖在之時。其祖死。其叔從簡以中子服喪。又死於喪中。祖仁以嫡長孫。乞承祖重服。博士宋敏求議槩曰。是服可再制明矣。又喪必有服。今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制斬衰云云。朱先生論喪服箚子。亦有明據。其畧曰旣往之失。不及追改。惟將來啓殯發引。禮當復用初喪之服。則其變制之節。尙有可議云云。此非因葬改制之據乎。今變服襲位之節。亦當在啓殯之後矣。或說之當在虞祭時云者。未知據何書而爲說也。若然則啓殯後許多祭奠及發
引時。當何服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