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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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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權進士(壬申)

據禮昆弟死於異宮。旣▣▣▣母練祥。以此推之。尊先妣祥禫雖盡於十五月之內。而略倣家禮之文不撤几筵。朝夕饋食。則其再朞之祭。與凡喪餘忌日有別。而又不可退行者也。僉哀心制之服。變除有期。其撤筵除服之際。豈可昧然無祭。况出繼異宮。尤不當論也。本生祖妣之喪。雖與禮所謂昆弟者不同。在僉哀服旣漸輕。而再朞除服之節。不合遽廢。則今當殺儀設行。尊府不與祭。僉哀自主之。而祝辭告由。方似委曲耳。饌品依退溪神道異生人之訓設肉無妨。亦單獻不侑。以存不敢伸之義。未知如何。

答洪士良(壬申)

辱書多歷日始達。猶以起居葆重爲慰釋。又承向時疾證深重。此茫如不聞知者。家姪俄到云果經危界。雖過去事。驚歎難勝。未知宿恙之還復。抑他證又闖耶。少年多疾。克登遐筭。惟以此句爲禱祝耳。又聞聖玉之弟護疾勤劬。見者感歎。世絶友道久矣。於今始見其人。可以想得。亦緣士良取之必端。有以來之也。惟願吾友相期以古道。無使拍肩執袂而止也。詢禮一節。期已蹉過。然旣訪及矣。不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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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孤兒雖幼。猶當以其名題主。况八歲之勝衰耶。先儒固有定說矣。瀷視聽霿瞶。手攣足跼。卽七八分異物而已矣。病間投隙看讀三百篇。比少壯時意味自別。只恨曾不熟複。音吐棘口。不能霈然。竊念此可以療治小痾。望君時將諷詠。不必趁逐爲課。以發舒體養則宜有小助耳。瀷昔有箚錄。今覺七分疏誤。不免辯評。方覺一得。膠守者妄且愚也。

答鄭(戊寅)

喪內出入及凡與吉事者。古有墨衰之制。而今俗不擧也。今俗出入之服。皆用布深衣方笠。恐叶時宜。宗孫雖在母服中。祖之祥禫。自是主喪之身。大祥宜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重服。禫則用深衣方笠似可。過時不禫。實有其文。而家中諸人不可廢。宗孫則只以右服行事亦可。白笠亦非古制。故家中曾經此事。以時俗平涼子布網巾代之。未知得乎否也。吉祭則當待主喪之喪畢行之。祧主禮云埋於兩階之間。按開元禮指廟之北階。今無此制。或墓遠難致者。不得已埋諸他先墓之所。亦似無妨。兩階旣非墓所則可推也。吉祭祧出已有祭告。至墓所不復祭。至臨埋哭盡哀。拜辭而已。埋地擇其潔淨處。寧有上下左右之別。若不卽埋主。追行之則當以酒果告云今將埋于某處墓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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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愴感。敢伸虔告。

答李(癸丑)

忌日是終身之喪。禮雖畢。齊敬之心猶在。詩云明發不寐。有懷二人是也。然若親戚故人之窆葬。有不可恝爾者。何可不往耶。此恐與尋常出入有別矣。曲禮所謂旣葬讀祭禮者。古禮散缺殆盡。今見存如特牲少牢饋食有司徹之類是也。自周以後書籍亦繁夥。今人所可讀極多。惟在擇以從事也。喪內哭塚。古之篤孝者多行之。朱先生葬後常居寒泉精舍。惟朔朢歸奠。則晨昏之禮。亦當行之於塋次矣。其答胡伯量書曰墳土未乾。時一展省。何害於事。但不立廬墓之名耳。此意可以默會也。今人旣行三年饋奠。而墓遠者恐亦有不得如意者。如何如何。祔葬先隴者。告先似當先於土地祠矣。

答洪(癸丑)

先大夫主面旁註旣題以攝祀。則先夫人主面不可因存亡室字。數改雖涉煩瀆。因存尤覺未安。假令宗子在。其容不改乎。何以異是。三年無改。於此下不得。攝主不厭不嘏不旅。見曾子問。

是月也吉祭。禮固然矣。然主祭者是攝主。而長婦主家則猶是宗婦也。其夫喪未禫之前。恐不可與祭。行之亦似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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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祭者時祭也。三年廢祭。故急於行事而有是月祭之例。禮又有踰月之文則不必拘於仲月。雖孟季亦可祭也。特牲者卽上士之禮。猶云時至事暇可行。故筮日有孟月之文。以急於行事之義推之。以九月上旬行宗子之禫。更筮中旬行吉祭。無所不可。旣吉祭則夫豈別有宗子告祭耶。

與洪(乙卯)

旅次草草奉展。耿有餘懷。不審近日尊履若何。兒子頃入城。其能進與款拜。想科事催汩。未得從容耳。嶺外李丈書投隙諦看。其於鄙意。若有未深契者。退溪所謂本然屬理。氣質屬氣。豈容改評。但本然只是氣質中本性。而非有二物。以此比之於四七之分屬。則與彼所謂四乃七之善一邊者相似。是爲難曉矣。朱子謂四是道心。七便是人心。四者自是道心之目。而七則乃發於人心。不可謂全無分別也。蓋人者身也。身也者己之私也。如飢飽寒暖及掐著痛爬著痒之類。卽人心。而於此下公字不得。此爲七情之苗脈。其有時乎涉於公者。又是聖賢擴之之功。非名狀之本然也。七情之說。出於禮運曰七者不學而能。此一句才有可據之地。今以庸衆人驗之。其得食而喜。値辱而怒。將死而哀。見害而懼。有子而愛。知妨而惡。取便而欲。莫不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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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未嘗一涉乎公。不但人爲然。雖蟲魚之微。悉皆同然。此七情之目所以起也。而莫非出於人心。若無人心。此情亦何從而有乎。又若無七情。所謂人心聽命於道心者何也。搯痛爬痒。是人心。聖愚同有。未見有搯不痛爬不痒。於此說聽命不得。雖使有搯爬而不痛痒者。是別有頑忍之人。非所謂聽命也。此云者乃謂雖有痛痒之類。能以理自克。不以此妄生惡怒之情。方始是聽命道心。此七情所以本屬於人心之私。而朱子之訓明白曲當。毫無遺憾也。至若七情之涉乎公者。惟聖賢有之。此亦於禮運之文可證。聖人耐以天下爲一家。中國爲一身者。非意之也。明於其利達於其患。然後能爲之。彼聖人視天下爲一家一人。故視天下之喜怒。同之乎己之喜怒。喜怒本私。而聖人擴之以至於如此。雖在庸陋之人。若其至愛至親處。憂樂與共。與己無別。聖人之於天下亦猶是也。若以聖人之七情屬之四端則此說終無歸一之理矣。朱子旣以四七分屬於人心道心。而人心旣謂之形氣之私。則道心之爲天理之公可見。四七之有公私之別。亦可以推知矣。彼所謂七情兼人心道心者何也。先儒以人心之聽命道心者。爲便是道心。非謂二者初無別也。今若曰七情之公者。便是四端云爾。則亦何所妨。不出乎此而必欲奪此與彼。奚可哉。辭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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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支。略告其槩。不知李丈以爲如何。如有的確之論。攻發瑕纇。瀷之幸也。

答洪(庚申)

喪大記子幼則以衰抱之。今立後之曾孫雖幼在襁褓。與此同例。小記又云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註云三年者妻旣不可爲主。子又幼小。然則雖大功之親主其喪。而三年之體自在。不以幼小而或廢也。旣有練祥二祭。疑禫亦不可闕也。

答安正進(景漸○癸酉)

謂從行者已啓嶺轅。瞻雲浩悵。敬承下狀。審尙滯江寺。惟以稍近一步爲慰。病蟄坏戶。無緣亟進款晤。則又愕眙難任。第以旅次動息葆重爲賀幸。瀷貞疾不死。子祥奄臨。只有悲疚而已。阡銘謬託。初非其人。又神識已昧。詎能小闡幽光。只是奉承敎命。不計其踰分也。玉川集序文。惟擬草成。仇日隔夜。固未暇思及。况卷中原有其篇。不必疊牀。重荷傾囷。不敢不效愚矣。玉川公操履深造。旣欽悅無疆。苟可以執役。豈不盡心耶。但其著作散失。存者無幾。禮說欠考實多。附錄中亦恐有端合刪改者。垂後文書。宜十回致意。嶺表彬彬諸君子。必有以商量。未知如何。昏霿近死。妄濫至此罪罪。

與安正進(丁丑)

倏迎忽餞。耿有餘懷。別來時易。霜霰交集。僉體氣撫序萬福。瀷死疾纏髓。半身入於鬼境。今焉稍覺穌緣。能坐與人語。頓非始望所到。老死分也。非幸伊異矣。權參判許想已傳簡。有所答否。疏草果留何地。春行望須帶歸也。尊堂從詞兄及吾家同譜僉位若孫進士諸親友。一皆平吉耶。始擬各函修敬。遊魂尙未還舍。硏毫之役。八艱九澀。手不從心。浩歎遂止耳。令姪別時有求。昏憒不暇。今見陽復。有懷操筆。慌不成詩。略得數句。亦不敢終隱。必惠我一笑。第乞傳與孫進士僉位知焉。

答河寬夫(大觀)

往者猥蒙千里臨况。尙耿耿奉以爲幸。嗣後瀷惡積禍延。一子傾背。竆獨衰疾。無復地上意思。亦不能一書仰候起居。不謂便風緘款又至。旣以尊體萬福爲慰釋。而重有感於眷厚申復至此深矣。瀷只愧無德而有壽。兀成劇人。精魂已游散矣。昔曾濫撰集敍。煞有餘怕。今承謬託文字。義合終辭。而亦不敢不奉命也。略屬草稿搪探附呈。意緖媃殘。語不接續。自知不合於大君子風裁。惟乞一笑而棄之也。餘生步步無前。實無望更瞻芝眉。翹首悵然而已。

答孫伯敬(思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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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狀或已下照否。霖暑困人。客座起居如何。歸程亦有定筭耶。瀷旣蒙臨况。老且病。無緣奔走展謝。悚怕難勝。向寄狀草。昏疾之餘。率爾撰定。莫非重違尊命。冀及南轅也。別紙所稟。亦以先賢文字。宜百分商量。俾免疑議。欲其重加考審也。今閱趙重峯行狀。亦以前縣監拜公爲提督。乃覺本錄未始有誤。孤陋謏聞。每多攸錯。致煩謊說。十愧九恧。繼之以躑躅也。然考諸舊典。皆無有。意者一時權宜之制。與中朝官不同。非師律之任。卽敎督之職耶。是未可知耳。他餘妄論。必皆類此。大有累於大君子平生。是豈鄙人之自訟而止哉。誠乞棄而不用。無貽後悔也。七灘亭十六詠亦信口妄著。此於仙鄕勝亭。實侔於雀汚佛頭。醉吐文茵。奚可哉。惟願投之逝灘。任其漂灑焉耳。瀷形神澌剝。步步無前。更無扳袂承範之會。向㴑行塵。耿焉增悵。

答安季瞻(景賢○壬午)

不圖書緘遠到。千里顔範。不遐伊邇。奉以爲榮。况審尊體循時萬福。尤庸賀幸。瀷犬馬之年。已過八旬。乘化歸盡。卽一分中事。無端見貸於閻家老子。尙今遲回。心內自怪而已。記昔猥撰先誌。其疏漏謬妄。已不自勝。幸蒙指摘紕纇。一皆刪正。亦未知中窾否耳。年來精魂澌歇。特一鬼物之未化者。夜深錠暗。艱草不宣狀。

答河淸膺(慶聖)

瀷旣荷儼顧。嶺海阻脩。無緣更遂扳袂之願。浩悵難勝。且德川紅流之間。宿計一躡仙塵。今死期已迫。耿懷餘感。家中惟有小孫一軀。異時或乘便遠邁。使之必遍謁歷拜。未知渠能辦得此否也。集敍當時憂汨中令兒輩傳錄。草稿近始偶閱。有語脈不著者。意或譌誤。又或疑當時精思剝喪。有以致之。未可知也。愧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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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癸酉)

禮雖云朝祖特從尊處言。其實先禰後祖。宗家有禰廟則何可以不朝耶。古疏有之矣。祖遣二奠。待還鄕後葬期而行之似宜。京次則因朝奠使執事告以奉柩還鄕之意。未知如何。

答人(丁未)

過詢禮節。此最難處。世或有直題考妣者。是不可之大也。不必費辭。思之便得。宗兄旣取弟之獨子爲子。兄則有子。弟實無後。無後之主。恐當題以無後之例。如陷中銘旌之類爲宜。伯叔父母者。先賢固有云爾。而此是父之兄弟從兄弟再從兄弟之通稱。只云伯叔父母。於義無當。且屬稱傍註本出於宗法。其可施於伯叔父母耶。上書屬稱而下闕傍註。尤覺苟且。朱子曰傍註施於所尊。卑幼則闕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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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處以卑幼之例未安。且無益。曾過嶺外。訪于知舊人。有題以本生考妣出繼子奉祀者。比之於右數說。稍似勝之。而終亦未知愜義也。如何如何。

答人(庚戌)

國恤卒哭前素饌行祭之說。退溪雖言之。而終未見其妥安。是所謂之死而致生之。不智而不可爲者也。喪內遇祖先忌日則退溪許其用肉祭之曰神道有異。此何以異例。至於二祥。禮雖有君服除而後殷祭之說。此嫡子爲大夫服君喪斬衰者然也。雖大夫而服后妃朞者。不在此例。雖君喪非大夫而不服斬者。不在此例。雖大夫而服君斬。非嫡子不在此例。今日之事。以國則於庶人無服也。以私則三年重喪也。據禮君父並喪。其殷事朝夕。互爲輕重。寧可以此廢三年之練祥乎。且聞朝令已許葬。葬則必虞卒。旣虞卒則獨不可行練祥乎。又聞許忌日行事。不祭則已。旣祭矣。仍而除服。似非國家之所禁。况戊申收議。分明許二祥。夫后妃與世子。於羣下服均。宜亦可以引例耳。禫而易服。亦恐如常例。禮云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重服。父母之喪而尙然。况今縞素之輕耶。退溪答金施普書。有白衣笠行事之說。又未知如何。幷宜參考。如或服君斬而退行祥祭者。祥在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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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則禫於次月。如祥於二十七月。不復禫矣。

答人(庚戌)

聞喪於次月者。祥祭於忌日。除服於見柩日則是矣。其除也。別爲文祭。恐未當也。練時几筵未撤則因朝哭而除之。至於祥。不可以己之除服之故而出主行事。設位亦未安則哭除於墓前。恐或得之。按禮奔喪者不及殯。先之墓。括髮絰帶。皆於墓所。且宗子在他國。支子不敢立廟則有望墓爲壇之禮。今旣不敢入廟除服則之墓哭除。未爲無所考也。至於禫。行祭於本月而除服於墓。亦只如此。但或獨子而家中更無他婦女服禫者。則至二十七月祭。爲虛名不可擧也。推過時不禫之例則禫者只繫除服。非如二祥之繫乎喪也。故有時乎喪無禫祭也。如是者卽無事乎二十七月。而主人之除禫宜之墓所。若家中支子婦女有服禫者。雖非主人。亦宜祭之。禮云大功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註云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妻非主祭者而服三年。故謂之再祭。再祭則亦當爲之禫祭矣。今人每以朱子答曾無疑書爲諉。然彼乃成服太晩。而不成喪禮者也。如此者若但從喪日數起則製服行饋。俱見欠縮。人情不安也。此則異於彼。嫡子雖聞喪後時。而在家者固以時行禮。無所虧缺。則似不可取以爲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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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庚戌)

喪未有無祔者也。雖支子亦當祔祖。家禮所謂與繼祖之宗異居則宗子爲告于祖而設虛位以祭者是也。今若闕於三年之內則不得已追擧。而使亡者祖廟之宗孫主之。旣設位奉出神主之際。當告追擧祔事之意。其行祭祝辭則自依常例也。祔旣施久則吉祭爲急。祔祀後別擇日祫祭。而或旬中柔日。或異旬丁日。隨宜行之。前一日以遷告。乃改題主。厥明祫祭。此義詳在家禮大祥條。今行備要書亦必該載。可取考也。至於哀家事。旣在喪內。其未遑於卒哭明日者。疑當行之於小祥明日也。禮云殷人練而祔。周人卒哭而祔。孔子善殷。家禮雖從周而祔於卒哭。旣未遑於前者。追擧於練。未爲不可。小祥祝末告之如卒哭之例。厥明行之。宜亦允愜。

答人(辛亥)

別廟告辭。當云親雖已盡。禮合世祀。因循俗例。別室奉主。更採羣議。商酌厥宜。將以明日。還安舊龕。謹用酒果。敢伸虔告。若以當日告則厥宜之下。當云今因歲事。還安舊龕。敢伸虔告。舊廟告辭。當列書四世下云幾世祖考妣官封。親雖已盡以下同前。若以當日告則厥宜之下當云今因歲事。還安舊龕。敢請出主恭伸奠獻。若於前一日已告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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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行祭時。只用出主祝辭。而行祀於廟中者。只當云出主。未知何如。

 通典妾子爲後。雖爲其母緦。而其妻依公子妻盡禮皇姑之禮。自如常禮。今禮爲舅姑三年則當持齊衰之喪矣。其爲後者之長子爲父之所生母。父在則與諸孫同服朞。父沒則無正文。但依通典爲庶祖母亦無不服之說。服緦可也。而其妻則姑旣盡婦禮。未有不伸之理。宜制大功也。

通典旣著此文。雖當依而行之。子旣承宗廟。不敢服母。則其妻亦當爲主婦。夫婦共事。盡禮皇姑。恐不當引矣。

答人(辛亥)

嫡孫父沒祖在爲母。依父在爲母之例者。曾於備要書見之。此於禮無所見也。禮云祖不厭孫則未有不伸之理。其說長不可卒旣。往者韓用晦爲余道曾過尼山。見尹相以此質之則答云其下有致疑之說。未必是斷行之制也。

答人(辛亥)

疑禮問解有一條云禮有禫後踰月吉祭而復吉之制。倣而行之。夫心喪只有素服二十七月。更無可變之服。宜至吉祭之限。變服而晨謁而已。旣無行祭。又不必用諏日之例。只於朔朝恐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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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辛亥)

過詢禮節。旣在變節。當以變例處之。古者練祥皆於月中擇日。不用亡日。則日之先後不必拘也。若聞訃見柩。不離月中。當以忌日行練祥。而除服亦同在是日。若聞訃不在月中則除服宜在見柩日。禮以見柩當亡日故也。或以朱子答曾無疑書爲言。而細詳之。文義有不然者。又或聞訃於踰月之後。而喪所無主。都闕饋奠。不成喪禮。則練祥亦不得已而退行於主人除服之日。如使喪所有庀擧者。饋奠無闕焉。則不可以主人聞訃後時之故而退行二祥也。只練祥於忌日。而除服於見柩日可矣。凡聞訃或在練祥之後。事有未可知者。以此推之。只得如此而已也。追服之說。曾於通典見之。有彼喪雖殺我服伊始之語。前行心喪。非與於五服之內也。以當服衰爲始。更制三年。於義可也。合櫝當在踰月吉祭之時。未合櫝則亦當用別卓耳。

答人(辛亥)

旣非主宗之家則禫前主不入廟。亦似無妨。然不撤几筵。只是生者之循情。入廟卽吉。在禮宜然。先王之禮。行道之人。有不忍也。則終不若斷行之爲得。

答人別紙(辛亥)

祔廟告辭。備要云禮當祔於曾祖考。然旣同堂異室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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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禮已不行。其於卒哭明日之祭。已著存羊之義。此不必更言。只言禮當祔廟。參酌得是。雖未改題。亦當稱孝孫。其母先亡已祔祖妣之龕者。疑若別有告辭。而遷配一事。宜於遷配時有告。則於此一祝幷告。或似無妨。未知如何。

改題告辭。備要云禮當遷主入廟。遷主者遞遷而西也。又云入廟。恐似無義。去之如何。其母先亡者。又不必別下言語。若幷告改題之意則於禮無缺。亦用同一祝無妨。

出主告辭。禫月吉祭者。考妣雖未合櫝。列書幷告之外。恐無他道。今禮四龕神主。亦許幷書。不可以未合櫝爲拘。

合祭祝辭。竊以爲合祭者。只是四時正祭也。世次迭遷之意。已告於改題祝中。至祭日只合用時祭祝辭。於義無憾。未知如何。

合祭新主祝辭。備要所載。多未可曉。其踰月哀盡而祭者。宜專用吉儀。喪制等句。恐涉無考。只合幷依時祭祝辭。而惟禫月行事者。方可別有商量也。當云喪制有期。式遵典禮。時惟仲春。追感罔極。謹以云云。其父先亡而母喪不配祭者。於妣則同前。而於考則用時祭祝。其母先亡而父喪不配祭者。於考同前。於妣亦同前。當父喪禫月則母雖先亡。不可用吉辭也。若以猶未配之祭而必告以配意似衍。愚意如此。然未之前聞。不得已刱意爲說。實懼汰哉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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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

虞祭自降神止哭之後。初獻只云主人哭。則餘在位者似當不哭。終獻親賓爲之。而禮亦如初。親賓無服之親及賓客。此未必哭。然初獻之哭。只爲有獻。與忌祭初獻哭者似不同例。而亞獻主婦爲之則又當與主人無別。此皆未可深喩。從厚之論。亦似有理。

家禮祔祭。亦無出主告辭。禫祭之無告。其例同也。儀節不可從。

家禮婦人成服。幷無絰帶之文。蓋從時也。今雖以禮經爲正。至於祥後素衣履之後。與常服一般。雖不用帶。或似無妨耶。

祥服今俗用白笠麤織黑鬉爲網巾。以素飾邊。近於縞冠素紕之義。從衆恐當。白黑鬉之說。蓋本於詩檜風疏以縞爲黑經白緯。而朱子因舊不改也。本疏孔氏引閒傳註曰黑經白緯曰縞。而考及閒傳則只云大祥素縞麻衣。禫而纖。而黑經白緯四字。卽註纖也。非註縞也。此不知何故耳。朱子旣以此。註大祥之縞。而纖亦黑經白緯。故大祥之黲色禫不變服。或者以此耶。白黑鬉。亦不過因此爲之也。禮時爲大。其大駭者宜不擧。

家禮重喪而除輕喪之服者。亦服輕服。况輕喪而除重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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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服其除喪之服無疑。

祥而外無哭者。孔疏云練後三日一哭於次。次在中門外堊室。大祥則不復於外。若有弔者則入卽位哭。若然禫前受弔。似當有哭。如文子之事。只云除喪。或者旣禫之後耶。又若親戚之未嘗相見者。家禮已有其說。所謂二無時哭者。不在祥後。

祥後朔朢奉主行奠。退溪亦不得已之說。若素行參禮者。恐不可因已伸哀之節而奉出廟主也。喪內先廟薦新告朔之類。朱子亦許旣葬行事。

聞喪後時者。若見柩於月內者。宜與在家諸人同日除服。據古者練祥不用亡日。則旣在變節。當用此例。若見柩於他月者。服不可短。宜用至家之月。而按禮見柩後第四日成服。以見柩當亡日。故前書云爾。朱子答曾無疑有成服日數之說。詳其文勢。其必在喪次不卽成服者也。此又變節。不可相貼。哭除於墓所云者。非有他據。禮有不敢入廟者望墓爲壇之說。且奔喪者不及殯。先之墓。括髮絰帶。皆於墓所行之。今主旣入廟。不可因己之除服而奉出則與其設位。寧不若之墓之爲得也。其成旣於此則其除獨不可於此乎。

兄弟行禫。追服之人不可參吉祭者。沙溪說有之。然禫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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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哭泣之節。猶未至於純吉也。古今異宜。禮有通變。廟祀吉事也。而朱子尙許墨縗將事。况有事於父母。而不敢與焉則殆於禮勝。愚以爲凶服入參。恐得。家禮忌日之服。與大祥行事之服同。疑若從簡。而禫亦用此不變也。今制大祥用白笠則不可不遵綅冠之文。變以用黲笠也。網巾無素紕之義則亦變用黲飾。今俗直領道袍。等是素服。本無輕重之別也。未知何如。

日用丁巳。古禮也。不但丁巳。凡柔日皆可用。所謂來日丁亥者。卽如今祝文式。而鄭氏爲或丁或亥之說。凡亥之所配皆柔日也。環珓所卜。亦不過卜此而已。禫月吉祭者。旣不得配則恐不可遽用合櫝之禮。似當於次月朔參。告而行之。禫與祫若行於一旬則哀殺無漸。禮瀆情散。凡四時正祭。或不得吉於上丁則移卜於他旬。雖有遠日之嫌。恐不若行於他旬之爲得。

答人(辛亥)

父喪中除母服。當服其除喪之服。按雜記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此猶如此。况爲母除喪乎。今之黲笠黲帶之類。於重喪中雖似未安。等是凶事之服。未有不可暫行之理。况禮云三年之喪旣顈。其練祥皆行。則練冠縓緣等。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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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所許。亦可以傍證也。家禮大祥之服黲紗幞頭黲布衫。而謂未大祥間假以出謁者。此所謂墨縗出入是也。若以喪事不得已而出入則固有如此者。况除喪暫服。無可疑也。

答人(壬子)

過詢尊姊氏禫節。此於禮無所考。以意臆之。凡不禫者。必若有死於宮中。不可祭之故也。今主喪者雖或在外。喪側姑無不可擧之端。况主婦在斯。豈可以無端服除耶。行之似宜。然其祝中又不可不告厥由。如曰孝子某方在謫中。敢使子某云云。未知如何。主喪者則須於所居。以是日哭除。而爲位不奠禮也。

答人問目(壬子)

 有人方遭母喪及承重祖喪。而母喪大祥卽三月。祖喪大祥卽四月。母祥時服色以禫服耶。承重喪猶未闋則行祭變服時。以承重衰服耶。

雜記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則除諸父昆弟之喪。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重服。祖喪中除母喪。服其除喪之服無疑。禫服雖曰向吉。家禮未大祥間假以出謁者。卽與禫服同。卽所謂墨衰是也。出謁猶如此。况除喪乎。

 或曰承重喪未除。母祥祭儀。不可以具禮。無祝文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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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獻等節然耶。

旣行祥。禮無殺節之義。况祖不厭孫耶。

 或曰承重喪未禫則母喪當無禫然耶。若果行之則將用吉服耶。承重喪未禫前用吉服。似不可。如何。

旣不厭孫則母喪禫祭宜擧。而禫祭之服亦未純吉。亦恐依例行之。

 母祥後當入廟。而承重祖喪未畢則姑爲奉安于別處。以待承重喪大祥後同時升祔耶。

雖在祖喪中。而父之主前已入廟。母亦恐當依禮入廟。

 承重喪禫後當有改題主吉祭等節次。而又方在曾祖母喪內。於祖爲親喪三年內。則吉祭便同時享。行之爲不可耶。又有長房當遷之主則吉祭自是節次不可已者。行之無妨耶。

祖喪雖畢而又方在曾祖母喪內。則雖曰異宮。恐不當輒擧吉祭。然其最長房所當遷奉之主。不可因奉。家禮有酒果告遷之例。此雖未備者。而姑依此行之。改題遷主。如何。

答人(甲寅)

母喪朞後遭父喪者。斬衰喪畢。當幷入廟。母喪或未及擧祔事則今再忌之祭。別告行祔之意。如卒哭之例。明日行事。而若喪主是繼曾祖之宗。則亦依墨衰之例以深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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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方笠。入廟行三獻禮。一如他日。其亡者祖位合櫝者揭匣。只奉妣位神主。雖若未安。據家禮奉櫝安于西階卓子上。只以主身就位。則雖自廟中奉主身出就位。疑若無妨。雖以卒然改變爲駭。舍此未有以處之也。旣行祔於宗家。而寧有用紙牓之理。祭畢新主姑還故處。待外喪畢。同時入廟恐當。

答人(甲寅)

過詢朢日不設酒。更合參攷。古者士月半不殷奠。故家禮喪內只云朔日。則於朝奠設饌。至於朢日蓋闕如也。然通禮朔朢皆有參。何獨於喪內異是哉。家禮之文。在於葬前則本有朝夕二奠。不至於闕事。故云然也。至旣葬則又當依朔朢參之例殺禮行之。而所謂不設酒者。家禮別有點茶故也。我東之禮。斟酒而不點茶。朢日又不斟酒。恐涉太簡。雖設酒而若略減饌品。以存不殷之義。或恐無妨也。朝夕哭何可無拜。以朱子所謂孝子欲拜。須待起而衣服飮食之義推之。其有拜無疑。至小祥無哭之後。晨昏展省時。亦可以無拜耶。以是知小祥前哭時亦有拜也。如朝夕哭塚者。又當用此爲例耳。

答人(甲寅)

繼後必以昭穆。外此無他可議者。且庶子不可以繼後。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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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之所生妾子爲後承重。而依舊是妾子。故嫡母母之父母兄弟姊妹雖從服。而至嫡母歿則不服。不曾視以外黨。故小記曰爲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爲君母之黨服。可以見矣。况以他人之庶子爲後耶。如國法戶籍中必書己之外祖則安在乎立後。

答人(乙卯)

外孫奉祀非禮。豈有易世改題。當初屬稱傍註。已不合宜。到今仍存。亦似未安。恐當改書以無後之例。某官某姓神主如銘旌樣。後勿復改也。

答人問目(乙卯)

 

亡婦几筵在堂。而有外姑之喪。或云成服前當廢奠。或云當素食。或云虞卒以後旣以神道待之。朝夕奠饋不當用素。未知如何。朔朢之奠。或云當廢。或云不當廢。此亦如何。

退溪先生謂喪中遇祖先忌日。神道異於生人。上食用肉無妨云云。此雖非適指此事者。然忌日乃終身之喪。而亦云用肉。以意推之。宜若可以爲例也。至於朔朢。與此差別。朔朢殷奠。非朝夕饋食之比也。禮將行父母練祥而異宮兄弟死則旣殯而祭。朔朢或在未殯前。依此姑廢。以存稍變之義。旣成殯則又何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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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婦練月卽開月也。外姑之葬似在七月。或云葬前不可行。或云練非爲亡者也。不可以異宮之喪廢之。如何。婦練當去首絰。其外巾帶亦可以練布改之耶。抑不必改之耶。

練月雖在葬前。似無不可行之義。練則以練布爲冠。家禮之文也。武纓頭巾。亦宜隨而變故。不可仍用生布之意。退溪已發之矣。布帶一節。古無說者。不敢強言。

 孤子當室。爲妻禫例也。某亦可爲禫否。祥後禫前當何服色。帶亦用布乎。或只著素帶乎。

禫之行。明有其文。非有可疑。但祥後服色則無所據。疏家只云禫杖亦與母同。蓋謂與父在爲母同也。其間必有等殺之分。而未之前聞也。無已則從近世通行之規。以素衣素帶終其月數。旣禫而卽吉。或不大乖於義耶。雖以重喪言之。祥而縞者。古禮卽然。於此酌而行之。似無不可。鄙家曾如此行之。

答人(乙卯)

古者練祥。筮日而不用忌。則聞喪於月內者。與在家之人同時除服。恐不外於禮意。人或有非之者。諒以行之。旣除服於忌日則祝辭自依常例。今禮夫爲妻有練則與父在爲母同。亦當稱大祥。直領道袍。俱是後來俗制。初無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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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時用有異。童子及成人者恐亦同服。

答人(乙卯)

嫡子聞喪後時者。愚意此與朱子答曾無疑書所論差不同。二祥當行於亡月。而嫡子追後除服恐宜矣。此則二祥旣退行於十二月。則亦當與久不葬之禮爲例。曾見十三經註疏云二十四月葬者。次月練次月祥次月禫。若二十五月葬而二十七月祥則遂不禫。不記全文。大義如此。十一月亡者正月是當禫之月。恐不可闕然。所謂三年而後葬者。祥則除不禫者。指二十五月以後葬故云爾。與此有別。本書適不在。不可該考。未敢質言。

答人(乙卯)

並有喪。子孫先亡者。以先輕後重之義推之。理當先葬。禮云父未葬。以斬衰臨母壙。則今亦恐當以三年之齊衰臨其壙矣。其行虞與否則與父母並喪。亦恐有別。彼雖無後。有妻在室。使服輕者替行。恐不悖於權宜之道。然此是義起。不敢質言。至於贈玄纁。主喪者未及澡潔則只主其事。而使執事替行可也。題主則雖有顯辟之稱。退溪已非之。愚意主祭題主有別。沙溪所引周元陽祭錄。不過一時不得已之擧。又不可據此爲題主之證。無後者題以無後之例。待他日立後改題。恐是正當。祝辭則國朝先賢已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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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或替告或孝子自告。替告者似勝。告后土則年月日云云。今爲某封某氏。營建宅兆於某官府君封內之左。神其保佑云云。告先塋則年月日云云。今以某親某封某氏。合葬于某親某官府君之墓。卽事之始。敢伸虔告。告舊墓則年月日云云今以某親某封某氏。奉祔塋封東畔。卽事之始敢伸虔告。

答人(乙卯)

父死服中孫不得承重。通典明有其文。退溪之說皆在。未及考閱之前。亦明有其證。無可疑也。然今旣受傳重之衰。則除喪之節亦宜因此行之。祖父母禫祭當否。金沙溪有論可據。父母喪中不可行禫。過時又不可追行。其諸父不可以嫡孫之故而不脫服。設位哭除可也。沙溪復有一說。謂諸叔父告辭行禫。以意推之。前說恐當。至張旅軒有嫡孫喪畢。追行禫事之論。違禮不可從。

答人(丙辰)

嫁子之禮。據雜記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取婦。己雖小功。卽卒哭可以冠取。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此則於君自朞降爲大功者也。彼下殤之小功自朞降。故不可。况降在大功乎。其取婦重於嫁子者。古人必親迎至家則有酒食之會集鄕黨僚友故也。今俗必成禮於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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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嫁子反重於取婦矣。上墓之祭。宗子親盡則殺節。只於春秋行之者。退溪所行。見於本集祭祝條可考。此事曾稟於門長爲定式。夫墓道異於廟中。無祧遷之道。若繼葬無竆。而緣近世之祭。不得不並擧。則五世六世之外。將不免因循而過制矣。其亦不得已限於禮。而有不敢過也。朱子以其古無此祭。雖有非僭之說。亦以疎數爲節。非謂百世皆同也。此中先塋亦如此行之。未知如何。

答人(丙辰)

履端節祀。主婦方在親喪未成服前。疑若不可行。據內則云妻生子。父齊則不入側室之門。雖與此稍別。其不以妻之故。遽廢當行之祭可見。以此參酌如何。

答人(丙辰)

按喪服從母條。疏云異姓無出入降。若非異姓。無適人不降之文也。故大功條云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也。曾玄孫女。何以異例。家禮摠言之曰凡男爲人後女適人者。爲其私親皆降一等。則孫女之降小功。曾孫女之降。自在其中。何謂不著。古者爲舅姑朞。而舅姑爲庶婦小功則降二等矣。孫婦爲夫之祖父母雖大功。而爲庶孫婦緦。亦其例也。曾玄孫婦之無服。推此可見。不但備要。家禮圖亦然。可考也。爲本生從叔姑及從姪女。降而服緦。固禮也。而至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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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又當再降無服也。按喪服小功條爲人後者爲其姊妹適人者。姊妹亦小功。則從叔姑從姪女之降無宜然也。出嫁者爲從姪女適人者服緦。兩女各出不再降。與出後者不同也。按喪服圖式夫之昆弟之孫緦。女適人者無明文。而服制令則夫之昆弟之孫小功。女適人者緦。今家禮小功條夫兄弟之孫者遵服制令也。從古而緦則嫁而降無。恐當從服制令而小功則嫁而緦。豈有未嫁小功而嫁則無服之理。金沙溪家禮圖說亦云嫁緦。或者備要之誤刊。然圖說載之儀禮條則亦誤矣。雜記爲妻父母在不杖。小記父在庶子爲妻以杖卽位可也。疏云父母在不杖。亦是庶子而云不杖者。謂同宮者也。以此推之則庶子雖同宮。宜各主其妻子之喪。然奔喪云凡喪。父在父爲主。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註云父在子有妻子之喪則父主之。與彼不合。以意臆之。父爲主者。鄭氏釋之曰與賓客爲禮。宜使尊者。此家禮所謂同居之親且尊者主之也。子雖爲饋奠之主。而至於與賓客爲禮則家長主之也。小記又云父不主庶子之喪。庶子尙不主之。况其孫乎。此則無可疑者。至於嫡子。卻是難處。周之禮有嫡子則無嫡孫。雖其長者。與庶無別。祖不可以主庶孫之喪。其父又不可以自主之也。小記又云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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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註云婦謂凡嫡婦庶婦。說者引此謂雖嫡子可以主妻子之喪。此恐不然。嫡長子之妻。舅之所主。禮有明文。此云者或是嫡妻所出謂之嫡婦。妾之所出謂之庶婦。與汎稱嫡庶者同義。非嫡長子之妻。而其夫得自主其喪也。嫡婦之喪。其夫旣不得自主。則嫡子之子雖不及爲嫡。其父抑恐不敢主喪。而尊者主之。或不至大悖耶。從嫂叔兩皆無服。至 國制始兩相爲緦。何謂一有而一無。古者嫂叔無服。况從嫂叔耶。至開元禮嫂叔服至小功。而於從嫂叔猶不論也。此家禮所以不著。嫂叔旣小功則從嫂叔之緦。亦義起之善者也。且當從之。

答人(戊午)

通典父死未殯而祖父死。服祖以周。旣殯而祖父死三年。此父先亡而祖後亡。以其未殯。故猶不忍死其親而服祖止於朞。况祖先亡於其父生時者乎。故通典又曰父爲嫡居喪而亡。孫不傳重也。雖以祖無斬杖之主爲疑。通典庾蔚之曰父亡未殯。同之乎存。是父爲傳重正主。已攝行事。事無所闕。徐邈曰周旣除。當以素服臨喪。其義旣如此。則雖有唐宋以後一時之謬例。而據以斷行固宜矣。况此禮唐宋以後不見有變轍之文耶。退溪論此者有三書。其言曰古今人家比比遭此變故。而禮文所萃。如儀禮經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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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乃無一言及此何耶。然則未及見通典矣。又考之儀禮通解而無有矣。退溪己未答姪宗道。辛酉答金而精。甲子答李仲久。而至丁卯答鄭子中書云今番歸舟。借載通典通考等書云云。則其三書皆在丁卯之前無疑矣。儀禮通解喪服圖式。有宋朝服制令一條云諸嫡子死無兄弟則嫡孫承重。若嫡子兄弟未終喪而亡者。嫡孫亦承其重。亡在小祥前者則於小祥受服。在小祥後者則申心喪。幷通三年而除。卽封襲傳爵者。不以嫡庶長幼。雖有嫡子兄弟皆承重。此退溪之所不取。而今人或據以爲證。然細考其言。有可以立辨者。嫡長子固有兄弟乎。父爲嫡猶在而孫有傳襲承重者乎。蓋趙宋之禮。雖有父死之嫡孫。而若第二以下嫡子兄弟猶在。則嫡子主其喪。而孫不得傳重。諸嫡子盡圽然後方許嫡孫承重。若嫡孫已傳襲封爵則雖有嫡子兄弟。猶承重也。其諸嫡子未終喪而亡者。其嫡孫本是當服之人。而諸叔之亡。非不忍死其親之地。則孫可以接其服而於練受服也。此與父爲嫡居喪而亡者。或有相近。則退溪何以曰儀禮經傳無一言及此耶。或又以宋石祖仁事爲據。祖仁卽中立之嫡孫而從簡之姪也。當時博士之議云禮令無文。而服制令始有之則分明是祖仁以後乃著爲令者也。此本一事。而俱是退溪之不據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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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溪則但以古人無言及。爲疑而不敢決。不得已有云云。若當時果見通典之文則恐無有疑不敢決之端矣。此鄭愚伏所謂退溪未及照考也。通典則父雖亡。以其未殯故猶同之乎存。今乃以祖亡時生存之父。不得比於未殯之屍。其義何居。是豈趙家依俙乖亂之例。所可移易耶。宋制人或未之信也。程明道先太中而亡。主太中之祭者伊川。此見於語類。幷宜參證。

答人問目(己未)

 家禮神主韜圖。留其末不縫。疾書云欲其不礙也。愚意不縫則縷緖不精。雖縫之似無甚礙。頂用薄板。今俗亦然耶。

趺比於主身則廣而韜幷包其趺。與今俗僅容主身者異矣。故頂必用薄板。稍留末不縫。然後罩下便也。

 祠堂章小註劉氏引伊川語云祭時不可用影。故改影堂曰祠堂。或祠堂影堂同制而異名耶。或異其制耶。旣以庶人無廟之義立影堂。則似不可廢影堂而立祠堂耳。

影堂有影而無主。影者寫眞也。

 班祔章祔廟西向。何謂也。或龕內左邊祔主。祔主西向耶。或廟中左邊別設一倚子。西向安祔主耶。龕內同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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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其中窄狹。似無本位祔主幷設果盤茶盞之處。若別設一倚子則恐非孫祔祖之義。未知何如。

三間分爲四龕。各爲隔壁。其中可容祔位西向。

 參條疾書云內洗在房中。然主婦旣就位。而將奉諸妣神主。復爲盥帨而就房中。則祠堂稍遠於私室。往來之際。必踰時刻。不已慢乎。或內洗在於西階西南耶。家禮之不言者。旣言其外洗之在阼階東南。則內洗之在西階西南。可以推知故耶。

內洗來諭理或有之。然序立而未及拜則主婦或已盥而出。祠堂在正寢之東則寢近於西階。入盥復出亦便易。

 

疾書引玉藻之文天子笏瑨珽。方正於天下也。然其疏云中以上稍稍漸殺。旣云方正。漸殺何也。

瑨珽自要以上漸殺而頭不圓殺。故曰方正。

 有事則告條授官貶職之告諸位。固宜茶酒之幷設。若追贈之告。只告當位。茶酒亦可幷設于諸位耶。

授官追贈。未見異例。

 夫人字在某氏之下。夫人如府君字。故在下也。今之孺人恭人字在某氏上無妨耶。

孺人恭人誥命也。宜在某氏之上。其無封者之稱夫人。與府君同例。故在某氏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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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板長一尺高五寸。疾書云高者板之廣也。廣者自左至右之謂耶。疾書又云執板而讀板則橫立。故不云廣而云高。然則其不讀而置也。可謂廣五寸耶。所引闕里誌闊一尺二寸。闊字廣之謂耶。

以不讀時爲證則固矣。闕里誌一尺二寸。亦指廣而言。

 易世章疾書云廟主親盡而遷。故四世之後可以不祭。惟墓昭穆繼葬。不可一祭而一不祭。故於是有祭。然則葬而異所者。可不祭耶。

葬雖異塋。亦何可一祭一廢。

 長兄長姊立於門左右。此指何門。其下云受拜訖先退。先退者誰人先退耶。又云後輩立受拜。受何人之拜耶。前輩後輩又何指。

長兄長姊。不可與家長同受拜於一堂。故出中門行禮。先退指先輩。疾書已言之。後輩亦受卑幼之拜。後輩指子舍所使。則前輩指父兄所使也。

 唱喏萬福安置。如今何語。

唱喏古人相揖作此聲。謂引氣之聲。恐是謦欬之類。萬福如今問安。安置恐安頓之意。

 子放婦出。似謂敗子放而奸婦出也。上文子婦字亦似謂子與婦也。姑敎之姑字。作姑且之姑。未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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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放婦出。謂子當放其婦而出也。子婦亦指子之婦。姑字作姑且之姑似然。

 蒼頭何人。

蒼頭比僕稍尊。

 被髮一節。無爲人後者爲本生父母。父在爲母。女適人爲其父母。承重孫祖在爲祖母何也。

爲人後者爲本生父母。女適人者爲父母不被髮。父在爲母。承重孫祖在爲祖母杖朞。則比彼較重。不與爲例。

 家禮脯醢皆巾之。與禮記喪不剝奠祭肉也之意。不合何也。

儀禮小斂奠條凡籩豆實具設巾之。家禮之文祖此。檀弓云喪不剝奠爲祭肉也。然疏云其在堂。恐塵埃。故雖脯醢亦巾之。互參可見。

 小斂條爲母先括後免。與爲父不同。若括免制同而物異。當曰先麻後布。何以曰先括後免也。此時猶散髮則二者施於何處耶。

言括則麻在其中。言免則布在其中。旣括則撮髻矣。

 疾書云小斂牀當在屍西。屍南之南字恐誤者。何謂也。

小斂牀置于屍南。此南字或西字之誤。據襲牀亦在浴牀之西。如是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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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禮有複衾綿衾之別。疾書云有綿謂用複。然則複衾綿衾無異耶。

按大記小斂君大夫士皆用複衣複衾。大斂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猶小斂。君衣尙多去其著。然則去著者爲褶衾。家禮小斂云複。大斂云綿。恐無異義。

 士喪禮幠用夷衾。何義。

夷衾覆屍柩之衾也。幠用夷衾者。據疏說初死幠用大斂之衾。當擬大斂。故用覆棺之夷衾以覆屍也。

 先知後知何義。

人之初生。其必先有衣而後有裳也。又必先有者無飾。後有者稍漸有飾。無飾則外縫。有飾則內縫。亦其勢也。

 冠則終三年。故以大功以上爲重而皆從左旋。大功冠有何終三年之事而亦左旋耶。

練除絰而不除冠。若大功之冠異其縫則父母之喪亦將至練而變其縫矣。按父母之喪練則與大功衰同則終三年不變。所以爲重。

 所引子游說三分帶下。紳居二焉者何謂也。

從帶結以下四尺五寸而三分居二爲紳。長三尺則紳之離地一尺五寸。古制卽然。

 今世或子是繼後。又或父是出後者。爲其子皆不服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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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耶。

家禮爲所後父義服。故今人以正而不體者當之。而處之以庶子之例。或父與身是繼後則爲其長子不斬。子是繼後則亦不斬。害義甚矣。

 圖式齊衰有降服四升正服五升義服六升。父在爲母杖朞者。固宜言降服。而爲母三年者。何以降服言耶。

儀禮喪服篇目下疏云齊衰惟有正服四升。杖朞齊衰有正而已。父在爲母爲妻同衰五升。至疏衰章疏降服齊衰四升。正服五升。義服六升。其說不同。未知何故。蓋爲母三年。齊衰之最重。則降服是也。圖所以云云也。意者父母同而不斬爲齊則目之以降耶。

 不杖朞條嫡曾玄孫無父在降服之文何也。孫婦則姑在而降矣。

有嫡子則無嫡孫也。禮有孫則曾孫不得爲嫡。可以例推。

 女適人者於父則降。而於祖則不降何耶。

適人之女於三年則不敢不降。於兄弟之爲父後者及祖父母卻不降。有歸宗之義故也。不獨此也。爲曾高祖亦然。

 妾子不爲長子斬何也。妾子先亡而其祖母後亡。其孫不服三年乎。

妾母不世祭。何謂傳重。妾子之子爲祖服朞。而反爲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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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三年耶。圖式有許多說皆誤。此禮都因小記祖庶母之疏說不明而轉謬至此。當俟別時該說。

 家禮嫁出之母爲其子降服朞。比諸不嫁出者反重何也。

家禮降服在正服之下。蓋以正服爲重。與古義不同。然母爲子朞則嫁出之母爲其子朞。未見有降之義。下云雖爲父後猶服也。此其註脚也。則恐指不三年而降在朞也。若如古道升數較重。豈合以重者居下乎。未可詳。

 若以兄弟曾孫之服。同於己之曾孫爲疑。則子婦之服同於姪婦何也。况古禮則姪婦服反重子婦耶。

尋常疑喪服所謂曾祖曾孫。指最遠高祖玄孫而云。傳記可考也。古者姪婦之服反重於己子之妻。別則是一說。不可相攙論。

 大功條爲本生舅姑朞。今俗已成大同之禮。則或違衆徑行。易致人言。然若大悖於義。雖違衆有不足恤。不然寧過於厚而服朞無妨耶。

爲本生舅姑朞。金愼齋謂古者舅姑朞。故降在大功。今制從夫三年則宜降朞也。此似然而實不是也。爲舅姑三年。本非周公之禮。雖從時王之制。本義可知。若時制之所不言。豈合一一推勘變通耶。家禮豈不知此。而大功條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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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人後者其妻爲本生舅姑何也。斷不可易。

 異父兄弟之服。子夏,子游之倫言之詳矣。子夏之齊衰或魯末之失。雖不可從。子游親炙聖門。旣以知禮名焉則其說如有所據。而朱子之定以小功何也。楊氏從子游。未知何如。

同母異父兄弟之服。疾書備論之。游,夏之不同。不必更詰。

 小功條爲夫之姑姊妹適人者不降。在室之姊妹。適人之姊妹。通爲小功耶。

爲夫姑姊妹適人者不降。則在室之不降可知。

 小註楊氏補服條爲嫡婦不爲舅後者小功。雖不得爲舅後。反不比衆子婦耶。若以古禮言之則衆子婦之服當在小功。而至家禮當在大功條矣。

補服嫡婦不爲舅後者。只言古義。非謂今亦小功也。

 喪服傳。絶族無施服。親者屬。何義。

絶族無施服。爲外祖父母無服也。親者屬。謂母雖出。亦服也。

 家語孔子說有異父昆弟不同居無服之說。而疾書以爲當服何也。

家語云不同居繼父且猶不服。况其子乎。然則向所謂同母異父昆弟之服。卽同居者也。然儀禮經傳中不載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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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其意耶。未可知。

 今人緦功之服。皆無絰帶衰裳。或無害於禮耶。

今人緦功。不能異衰裳者。貧乏故也。退溪亦自言其未能。備要無財者或不得已而如此。然非禮矣。

 君母死後服其外黨則爲後庶子亦服其母三年乎。家禮無不服其母之父母兄弟之文。則君母雖在。疑服其外黨矣。

爲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爲君母之黨服。此雖爲後而依舊徒從也。爲其外祖父母無服者。非不以親外黨。只厭而不敢耳。其不爲後者。依舊服其母。

 

小註楊氏說假寧格者何義。非在職遭喪朞三十日而除。在職遭喪朞七日者何也。亦有絶服除服之別。未知其意。

假寧格者。卽休謁之名。或降而絶服者給三日。雖不服猶假也。除服者。卽於其除服之時。亦假日也。

 朝夕哭奠條奉魂帛出就靈座。靈座指魂帛倚卓。夕奠又云入就靈座。疾書以爲牀字之誤然矣。靈座在殯。靈牀何在。

靈牀非靈座也。座在殯南。牀則云入就則似在柩傍幽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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旣夕禮朝夕哭不奠。疏云猶朝夕哭如前。不奠云云。朝夕哭時不奠則哭奠似分爲兩項矣。朝夕哭不辟子卯何義。

奠與哭兩項與否。別有說細考可得。今勿論古禮之如何。至家禮則分明是一時事。只得遵之。子卯桀紂之亡日。見檀弓。

 疏者與主人偕成之說有未曉者。若聞訃及斂前而來則親者疏者。似無異同矣。

凡喪自小斂而成絰。至四日成服。莫非成服節次。故疏家以次日成絰。亦謂之成服。疏者聞死卽至。及於成絰之前。則與主人偕成之。其實聞死三日而成也。親者雖及成絰之時。不可以聞死之日成絰。故必須從聞死日數起。以次成絰。以第四日成服。此親疏之別。而人不能詳考。或纔及於四日成服之際者。便與同時成服。沽略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