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489

卷35

KR9c0489A_A199_097H

答族曾孫仲久(載遠)問目(辛未)

二祥之用忌日非古也。亡未必吉辰。故先卜遠日。或至上旬。其勢然也。或亡在遠日而除喪於近日者有之。不以日爲拘也。主喪者聞喪後時。若在月中。旣在變節。從古同除於亡日無可疑者。苟或佗月。服不可短。其除也亦計成服之月。而三年之喪以見柩當亡日。家禮可考。除服亦當以至家爲斷。生人之服。與喪禮始終。自是兩項事。襲後三日不敢不服。三月不敢不葬。三年而喪畢。何以異例。或主喪者一年二年而後至則練祥亦拖至於是耶。小祥則哭除於喪次。大祥哭除於墓所。而不敢緣己而祭也。凡葬後奔喪者必先之墓。此可爲證也。朱子答曾無疑一書。本多可疑。其說長。何可卒旣。其必喪所無人備禮。而聞訃者非子孫故云爾。若無後之喪。喪不成禮。主之者在外服成則亦恐如此。或一以主喪聞訃爲斷。則喪至於四年五年之久可乎。

答仲久(乙亥)

雖爲子服斬。至奉養父母。宜無少屈。况於祀饗乎。三獻讀祝。恐不可廢。但無考據。不敢質言。如時祭。卽生人燕樂之

KR9c0489A_A199_097L

節。按禮嫡曾玄孫不杖期。雖曰有嫡子。無嫡孫。在正尊。亦似有變矣。

布巾非古。卽斜巾帕頭之制。雖在親側。不可全沒凶服。世俗不去絞帶麤布巾亦其例耳。若親意不欲則緇笠近於墨縗。此則家禮所謂未大祥間假以出入者。此恐愜宜。至於黃草笠。始於麗末子弟衛。是當時華服。不可之大者。今之大內別監卽其遺也。縞冠是旣祥之冠。於此不當引。

練而祔。孔子善殷。而家禮從周。蓋喪無不祔。若有服三年者。主返於几筵。饋食不廢。朱子之意也。家禮祠堂章子姪祔于父。喪畢入廟無可疑。但龕制不便。姑安於東壁亦可。幷有喪。古禮煞多節次。家禮槩以爲之。例曰重喪遭輕喪。制其服而哭之。旣畢反重服。其除之也亦服輕服。若婦人於嫡子齊衰中遭親喪。亦恐依此爲斷。至於燕服黑帽。是純吉不合於齊衰之中。

古者自始喪不廢下室之饋。事死如事生也。今人成服前卻不饋。非禮也。况因外喪而有闕乎。其說長。不可猝旣也。神道異於以生悲死。雖父子幷喪。魂氣飄蕩。子從父逝。决無扳擗號慟之理。不祭則已。祭何必用素。昔退溪略示此意可從此。妄說索言尤有害矣。

握手指尺周尺。無甚相遠。在所量宜。而至深衣指尺之說。

KR9c0489A_A199_098H

不可膠守。尺有度身長短廣狹而爲之者。未知如何。質殺之制。見於備要甚詳。可考以行之。但家禮無之。恐不必用。

答仲久(乙亥)

喪未畢而遭新喪者。大祥之祭。待葬後卜日。中間忌日。依朱子答曾無疑書別設祭奠。不必曰因朝上食也。

上食象朝夕食時。本不宜一日可闕。雖値後喪。非所當廢。苟不源初說不明。凡有喪。自始死皆饋。但無焚香再拜等節。故家禮特著其儀於成服後。非謂服未成不饋也。靈座條云朝夕設櫛頮奉養之具。皆如平生。櫛頮皆朝設者。其夕之奉養果何物。此本於旣夕。記所謂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佗日之文。尤可證。今五禮儀有襲後上食之儀。退溪雖非之。其必有所考矣。據古禮始死有餘閣奠。家禮雖改以襲奠。而不出於是日也。明日有小斂奠。又明日有大斂奠。接乎成服。未嘗一日不奠也。至小斂奠則角觶四。疏曰醴一觶酒一觶。而有四。朝夕二奠各饌其器也。奠尙如此。况朝夕饋耶。古者奠於殯宮。饋於下室。下室燕寢內堂也。燕寢之禮。遺失不傳。只見於下記數句。朔月薦新。奠有黍稷。故云不復饋食於下室。註云孝子不忍一日廢其事親之禮。於下室日設之如生存也。其未嘗暫廢可知也。雖曰三日不擧火。此特生者之不志於飮食。至二奠牲鼎畢備。

KR9c0489A_A199_098L

亦何曾有事於死者。以是爲嫌。以此推究。其不宜因後喪而或廢也明矣。况神道有異於生者。退溪有是說。以死悲死。决不似以生悲死。臆以生人之心。節量於神理。未必皆中。用肉與否不復擧。

祥而喪畢。未祥几筵猶存。上食非所可論。朔望殷奠。亦恐用此爲例。

居喪之禮。與古不同。今喪內不能廢事。何獨於先廟全闕參禮。家禮亦有墨衰出入謝答之文。以深衣方笠。殺禮略設。未爲不可。然則禫前設奠無所礙。

祔祭當從家禮大祥神主入廟。其可未祔而入廟乎。時制不可從。按禮殷人練而祔。周人卒哭而祔。孔子善殷。家禮雖從周不從殷。其在祥前則審矣。或未祥擇柔日行事。又或祥之明日行事。然後入廟。外此無佗道理。事未經据。不敢質言。

五服持喪。古有輕重包特許多節次。家禮總以約之云重喪遭輕喪則制其服而哭之。其除之也。亦服輕服。簡而可從。

家禮祥而設禫服。此不可曉。其說長不可卒旣。祥而縞禮也。縞則白布網巾也。黑巾非宜。織篾笠亦恐無妨。

出後子參本生祥祭。而又方持本生齊衰。則姑借織篾笠。

KR9c0489A_A199_099H

尤無所妨。

齊衰卒哭後。斬衰祥前。當服斬。

答仲久(乙亥)

追行祔事則宜告由於出主時。而家禮祔無祝辭。又宗孫主祭。而非所與知。不得已孝子自告。宗孫主祭而已。有告則亦當焚香。祭時則當用並有喪之例也。前喪之告則云隮祔祖廟。禮命必行。曠闕遷延。以至閱歲。今始追擧。祗懼罔極。敢伸虔告。後喪之告則云隮祔祖廟。禮合必行。祥期奄臨。追擧闕儀。不勝罔極。祭祝則云孝玄孫某。敢昭告于顯高祖考妣某官府君某封某氏。謹以淸酌庶羞。適于高祖考某官府君高祖妣某封某氏。隮祔孫某官孫婦某封某氏尙饗。告亡者則云薦祔事于從祖考某官府君從祖妣某封某氏。適于高祖考某官府君高祖妣某封某氏尙饗。前期一日告于先廟云孫某官孫婦某封某氏。將以來日追擧祔事。敢伸虔告。

答仲久(丁丑)

國恤中私祭之禮。如有頒示節目。只得遵行。宜不容口。此不得分明覩記。若據禮言之。所謂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服除而後殷祭者。謂有官者如是。今之內殿之喪。於庶民無服。冠衣縞素而已。吉事之外。都無可廢之義。况朝夕饋

KR9c0489A_A199_099L

食乎。時節上墓。涉於饗讌。廢則直廢。移設廟中。雖有退溪之訓。或者未安。故吾家寒食及重三皆廢。朔日參禮。不過展誠之例。將依舊行事。未知得中否也。素饌之說。尤不可曉。退溪論喪內遇祖先忌日。亦許用肉。事死之禮。恐無用素之義。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惟士於公門脫齊衰。俗例方笠。豈有可捨之理。不獨重喪爲然。雖輕服亦同。今之布帶。非繫於服制故也。斬衰麻絞。本屬端衰。恐非出入之用。此則別有其說矣。

答族曾孫德世(載奕)問目(癸亥)

妻喪無練。卽吾本來妄說。杖則禫。如無事時。如何不禫。但斬衰喪中不可行期喪之禫。沙溪說有證。可取考也。或必欲從鄙意而不練。至期之祭。但稱奄及祥祭。古者期稱練祭。再期稱祥祭而已。今期而喪畢則只得如此。且前此尊公主喪。爲適婦無練。其可有十一月之練耶。到今哀旣遞主其喪。推不忍死親之心。疑若無祝。然卒哭生事畢而鬼事始矣。如祔祭稱孝子者。據主祭之宗子而起例。非指喪主而云爾。如宗子自爲喪主則於祖稱孫。於曾高稱曾玄可知。杖期祥祭。亦依此例祝告。恐或無妨。其除喪之服。只用喪內出入之服。布深衣布大帶方笠爲宜。至於祔祭。旣闕於卒哭之明日。姑依先儒說別室藏主。及斬衰喪畢。擇

KR9c0489A_A199_100H

日行祔。吉事同薦。恐爲得禮之變。

答德世(丁酉)

庶泒長房。沙溪有須待嫡泒親盡之說。然今世士大夫奉四世主。已是僭。必先斷庶泒祀及四世當否。然後可定也。或貧窶無家則又不在此例。昔六世祖神主埋安時。諸父兄集議。以爲庶玄孫志淸雖在。流離不定。故斷行之。今依此行之。恐或無妨。祔祭前雖不擧。决不可闕。不必以主已入廟爲嫌也。凡祭需稱家有無。澗溪沼沚之毛。有何不可。古之祭者。必於柔日。不必皆丁亥。必於柔日。先以蔬果飯羹薦祔事。然後間一日方擧祫祭可也。前聞君家享祀過豐。因此改式。亦一事耳。方來之夫婦同祔無是理。吉祭前一日告祠改題如禮。而當告云先考某官府君。喪期已盡。因緣事故。未遑吉祀。不勝惶懼云云。至明日祫祭。只用時祭祝。

答從子乙休(癸卯)

爲妻不練。竇文卿問目及通解續一條甚似可疑。然考證丁寧。有不可易矣。但其子之練。父猶主之。告辭之祭。甚是難處。按大全問子爲母大祥及禫。夫已無服。其祭當如何。朱子曰今禮几筵必三年而除。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改其祝辭。不必言爲子而祭也。此卽文卿問答。而載之

KR9c0489A_A199_100L

家禮大祥章者也。若大祥猶是再期當忌之祭。至於禫。非子則無此祭也。雖欲不改得乎。不但宋制有如此。按禮疏父在適子爲妻不禫。又賀循云小記宗子母在爲妻禫。則非宗子其餘適庶。母在並不得禫也。夫之爲妻。雖或不禫。子不可以不禫。則今十一月之練。可以旁照也。朱子所答只云大祥而不及於禫。其不必爲子一句。屬於大祥。而不通於禫者也。彼禫豈非爲子而祭者耶。然而不以是稱之。非但事非其實。抑恐無辭可以改下矣。不祭則已。如祭之。朱子必將更有商量。然則不得已告辭云日月不居。子服及禫云云。如此行之。或者不大害耶。若究得禫祝。其練之祝辭。自不外是。則改禫爲練而已可也。爲妻不杖云者。考諸喪服則不杖期章云大夫之適子爲妻。疏云上杖章爲妻者。是庶子也。父沒後適子亦爲妻杖。亦在彼章也。父爲適子之婦爲喪主。故適子不敢伸而杖也。又小記父在庶子爲妻。以杖卽位可也。疏引雜記云爲妻父母在不杖。亦是庶子。而云不杖者。亦爲同宮者也。父旣不主妾喪。故不主庶婦。所以庶子得杖也。若妻之次子。旣非冢嗣。故亦同妾子之限也。然則其適子初不有杖。若次子及庶子。雖有杖。尊者在。不敢盡禮於私喪。故不以卽位也。禫則惟庶子在父之室。爲母不禫。此指妾子也。其餘夫雖厭於父不禫。

KR9c0489A_A199_101H

子無不禫之理矣。

答乙休(甲辰)

所詢禮節。悤擾答去。其勢不可該悉。故今又略論。父主子喪而喪在遠。父或衰老。不能去爲喪主。則孫可以替主其喪。而祝告則必將曰父使某告子某云云。以子而擧父之名。誠爲未安。旣是替主。父雖不往猶往也。何必其孫爲之哉。父前子名。恐於此不可引。使佗子弟代執奠告。恐似得之。三年內遷厝者。几筵及柩前。俱薦饋食。雖若無妨。或在咫尺之地。又或有出柩返宅。遲留而行者。一喪兩饋。煩黷甚矣。古者饋食在下室。而奠設於殯宮。今依此只奠於柩前。而饋食則依舊行於几筵。抑或可也。奉主安於柩前甚不可。豈宜徒因饋食之故而奉主原野乎。又况柩在遠地。雖欲如此行之得乎。若三年後改葬者。饋與奠。一如初喪無別耳。墓之有祭亦古也。古者祭墓則冢人爲尸也。遷改之祭。恐或震驚。則祭以安之。亦似有義。旣出柩。必有靈座。行祭恐於靈座之前。通典云事畢而祭。遂毁靈座。但改葬虞無所考。語類葉賀孫問。王肅以爲旣虞而除之。若是改葬。神已在廟。何得虞乎。朱子曰便是如此。按儀禮通解補服條載王肅之言。云旣葬而除。無所謂虞字。肅亦祖述子思之言者也。子思本云葬而除。未知賀孫何從而云然。賀

KR9c0489A_A199_101L

孫旣問如此。故朱子未暇考閱。其答容或有此。似不可汎以爲定論也。其說出於通典。而適無此書。不可深考可歎。朱子但曰葬畢奠而歸則不必以虞爲稱。略改祝辭。奠於靈座。未知如何。禫或在季月則逾月而吉祭於孟月無疑。旣祭於孟月則至仲月似當不復擧矣。殤不立主而祝告則當有之。正祭旣祔告矣。雖單祭亦豈闕然乎。束帛依神之禮古也。家禮則但云結白絹爲魂帛。非一束十端之謂也。承重者之妻姑在不從服。則其服除之後。亦須素服奉奠耳。勉齋氣挾理乘之說。曾未之見。尹判大篇亦所未聞。大抵理氣之說。繁且複矣。其說逾多。其義轉晦。不須別立議論。只於見成文字。參會有得則足矣。其間或有錯互難齊者。容有一時有因而發者。如君所引程子所謂凡言心者皆指已發者。程子旣自謂未審有指體,指用之說。當時若無呂與叔擧以爲質。此一句幾爲後人之鬧端。有迷而轉入者矣。詳著於中庸或問。試取考焉。性情有體用之別。而心統性情。故或曰人之心義之心。又或曰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朱子以爲通說。謂之通說則與正說者有間矣。若通說則性亦可謂之心。情亦可謂之心。而西山謂心者性情之統名也。若正說則曰仁義禮智根於心。心與性豈可混耶。故曰心統性情。而朱子取橫渠說爲定論也。若見得

KR9c0489A_A199_102H

則橫說亦得竪說亦得。仁義非自仁義也。惻隱羞惡非自惻隱羞惡也。皆心之所爲。故謂之心。比如水和五采。水如心。五采如性。繪畫丹靑如情。水無當於五采。而五采不得則不章。故指其物曰五采之水。至用之之時曰繪畫丹靑之水。初非水與五采丹靑混稱而無別也。以此體究。餘皆得矣。其佗不能盡擧。

答從子用休(戊寅)

崔生至。口申甚詳。慰釋難勝。家煥看讀不輟耶。聞不許赴試。此一辦亦不易。昔仲氏十六發解。聲譽夙達。皆云必得。先君子以爲太早。命棄之爾。可謂不忝祖矣。吾凉生後神氣稍蘇。而夜中振振增寒。其漸不祥可怕。

答秉休(甲寅)

喪家因癘疫成服太晩者。當依朱子答曾無疑書。練祥二祭行於服成之月。中間忌日別設祭奠。而練祥旣非忌日。則亦依古者卜日之例。先卜下旬。不吉然後可以至於中旬矣。父喪三年內遭母喪因服期者。漢唐諸儒註疏之說然也。故今世亦多主此論者。然以文義推之。恐無是理。鄭愚伏謂父亡未殯而母亡者服期云。則其在已殯之後。似當三年矣。然杜元凱曰父已葬而母卒服母服。此則以葬前爲斷。若從杜說。彼喪在父喪殯而未葬之前則服宜止

KR9c0489A_A199_102L

於期也。愚伏之論亦與父未殯而祖死服祖以周之義合。不爲無理。宜擇而從之。然凡喪未葬。事之如生。而以劉表諸儒及太始制所謂父亡未葬而祖亡。不敢服祖重者推之。杜說尤長。又念內喪大祥定行於四月。則今月下旬可以先行練祭。而至四月恐不可同日幷行練祥二事。其內喪之祥。必須先行於前旬。然後方爲允愜。

答秉休(乙卯)

家禮中虞卒參禮之類。皆先斂主後辭神。此則無可疑者。但喪內几筵有朝夕饋奠。或弔客入哭。無時開閉。而監徹非孝子事。故先辭而使執事徹饌。至於參禮則宜若主婦監徹。旣徹然後辭神而退。其勢宜然。更須參考。考妣合奠。匙著一揲則不可不中設。若單位異於是矣。匙著少西而盞盤當中。只依家中舊禮耳。

答秉休問目(丙辰)

 謹按文稿答某書曰本生親喪。雖曰降而在期。與佗期有別。且在葬前。恐不得行禫矣。旣葬則過時不可追擧。所後家姊妹設位哭除抑可云云。臆意若謂姊妹無主喪之義。故不得行禫云爾。則無後之喪無禫決矣。然小記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朋友虞祔。註云三年者爲死者之妻與子也。妻旣不可爲主。子

KR9c0489A_A199_103H

又幼小。故此大功之親主此喪也。必云再祭。不言禫。則疑或不禫。而又以下文朋友虞祔之文觀之。此喪旣有妻有子。而徒以朋友虞祔之文爲拘。疑其無練祥則大不然。然則朋友虞祔之後。其練與祥孰主之乎。祭旣不可廢則其妻權行而已。彼大功者再祭之後。其行禫亦可以反隅矣。執此以言。雖無後之喪。亦將行禫。况此有子而特因本生之喪。不得與者乎。其所後姊妹與其母替行禫祭。抑恐無妨。未知如何。

祭必有齊。方在哭擗之中。遽然行禫。恐涉不情。不獨禫。雖練祥亦恐遲待旣葬。比同宮有死之例也。

 

答鄭丈問目曰忌祀齊戒。不當飮酒食肉云云。臆意此成近例。不害爲厚。而考諸家禮本意則殆不然。忌祭齊戒。何異於時饗。而時饗則許其飮酒食肉。但不至醉不茹葷耳。蓋忌日之不飮酒食肉者。以忌者一日之喪也。以喪禮處之。故不忍於是日啖其滋味也。此何干於齊戒之義乎。又必以是別之。其意可見。似不當混看。

齊則在祭前。是日者惟指祭日。

 跋易學圖說。氣朔生閏圖曰自第一閏至第七閏。三月大三月小。而餘六百七十三分。則此數不得爲全日。入次月之朔而第七月又小盡云云。臆意自第一閏至第

KR9c0489A_A199_103L

七閏。三月大四月小。而餘六百七十三分。試置總閏二百單六日零六百七十三分。以七箇月約之。則二百單六日內。得三大月四小月。餘六百七十三分則自在矣。

一月之閏八百五十二分二釐五毫。則歷三十三月。合二十九日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除四百九十九。餘三百六十五分二釐五毫。歷三十三月。合二十九日一千二百二十九分五釐。除四百九十九。餘七百三十分五釐。歷三十二月。合二十九日七百四十二分五釐。除四百九十九。餘二百四十三分五釐。歷三十三月。合二十九日一千一百七分七釐五毫。除四百九十九。餘六百八分七釐五毫。歷三十二月。合二十九日六百二十分七釐五毫。除四百九十九。餘一百二十一分七釐五毫。歷三十三月。合二十九日九百八十六分。除四百九十九。餘四百八十七。歷三十二月。合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而章畢矣。若言其大小月則第一閏二十九日零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而爲小月。第二閏零一千七百二十八分五釐。除九百四十得一日爲大月。餘七百八十八分五釐。第三閏零八百分五釐而爲小月。第四閏零一千六百六十四分七釐五毫。除九百四十得一日爲大月。餘七百二十四分七釐五毫。第五閏零七百三十六分七釐五毫而爲小月。第六閏零一

KR9c0489A_A199_104H

千六百一分。除九百四十得一日爲大月。餘六百六十一分。第七閏零六百七十三分而爲小月。

答秉休問目(丙辰)

 謹按家禮襲奠云以卓子置脯醢。奠于尸東當肩巾之。然考諸士喪禮則襲奠無巾。士喪記云卽牀而奠當腢。若醴若酒無巾。此非無巾之明證歟。又檀弓喪不剝奠。註云脯醢之奠。不惡塵埃。可無巾覆。今此襲奠。只是脯醢則無巾宜矣。此云巾之何也。

古無襲奠。只有始死餘閣。其所謂將小斂辟襲奠者。卽始死之奠。襲後改爲襲奠也。按檀弓喪不剝奠。疏云朝廟奠設如初巾之。此亦脯醢之奠巾之者。爲其在堂。恐塵埃。故雖脯醢亦巾之。家禮至徙尸堂中。然後始奠巾之。恐亦宜矣。古者餘閣在室故不巾。

 置靈座註云設香爐合盞注酒果於卓上。此卓卽靈座前卓子也。其上所設六件中盞酒果則是當物。而爐合注則非靈座前卓上所宜設也。意者此六件只是奠具。而始喪未備。故姑爲權置于此卓。而初非設奠也。且凡奠新奠至則舊奠遷。其例然也。今襲奠尙未撤。則不當疊設於此。未知如何。

靈座之奠。卽襲時所設也。盞在則注亦具也。爐合襲奠未

KR9c0489A_A199_104L

有焚香之節則宜若不設。而自小斂以後應用之物。並設無妨。果品則與襲奠脯醢之文互足。非加設也。爐合之類。宜別卓。亦文略也。疾書已詳之。若謂小斂奠具則未見其据。

 櫛頮奉養之具。雖在置靈座之下。此乃下室象生之禮。當設于尸側。觀朝夕哭設盥櫛于靈牀側則可以例推。未知如何。

良是。

 小斂云具括髮麻免布髽麻。此具字當屬上句作設奠具。所謂盥盆帨巾。乃奠具而非設奠也。且此段雖與上句分作兩章。而意實相蒙。則括髮麻等。不害其無具字也。上文亦有如此文勢。陳襲衣沐浴飯含之具。本是一句。而分爲兩章。斯可以反隅矣。

小斂設奠具。與大斂設奠具同例無可疑者。卽奠具而先設之也。括麻等亦先設者。若與襲條爲例則只合下一具字於髽麻之下。然只稱設奠則非先設也。旣曰奠具則下文不得不更加一具字耳。

 襲奠無拜。而小斂奠有拜者何也。竊詳禮意。尸柩之前都不拜者。人死而無知矣。哭泣哀痛而已。雖無拜可也。靈座之前必有拜者。設爲魂帛。以神事之。則不可以無

KR9c0489A_A199_105H

拜。襲奠在設靈座之前。所以無拜。小斂奠在設靈座之後。所以有拜也。据上文主人未成服。而入哭者臨尸哭盡哀。出拜靈座。則尸柩無拜。靈座有拜者。豈不曉然乎。

大槩是。然小斂奠焚香而拜。方以神事之。焚香者報魂也。

 設靈牀必於入棺後者。臆意入棺以前牀帳衣被之屬常在尸傍。則不當疊設。而及夫斂而入棺。形已亡矣。孝子之情。不忍其虛也。故必設靈牀。以象其平生。此亦不忍死其親之意歟。

靈牀者靈之所依而安也。尸未入柩。靈依於尸。尸旣入柩。方設靈牀。

 

虞祭之前。主人不親奠者。嫌於忘哀也。然則雖期以下若妻若子之喪。而其夫與父自主之。則亦將使祝奠獻耶。或當自獻耶。

虞以前孝子不澡潔。雖欲躳奠得乎。如子若妻之喪。主喪者躳親無害。而朝夕奠及題主奠之類。斟酒皆執事之任。不必主者親之也。如無執事則朝夕之饋。雖孝子不得已略加澡潔而躳行之。已有先賢之論。於此下獻字不得。

 朝夕哭於尸柩則無拜。朝夕奠於靈座則有拜之義。觀於弔賓之禮益著矣。至於葬後虞祭時。尸柩已藏矣。靈牀已撤矣。主人以下只入哭於靈牀前。則似當有拜。而

KR9c0489A_A199_105L

亦無參神之拜。終未可曉也。

古禮朝夕哭奠都不拜。家禮分明是合哭奠爲一。何云哭則不拜而奠則拜。又豈有尸柩靈牀之別。所謂就位。卽詣靈座也。至設盥櫛之具。恐當俱至靈牀側耳。襲後雖曰來哭者臨尸哭。出拜靈座。而至殯後則云護喪引賓至霛座前哭盡哀。可考而知也。無拜之說。疾書已有之。

 虞祭辭神。雖若在於斂主之後。臆意就位哭。本當參神之節。而今旣在於出主之後則辭神於斂主之前。於義可也。然此云爾者。文勢適然。非謂斂主後方可辭神也。蓋告利成。斂主匣之。置故處。是祝之事。哭再拜盡哀止出就次。是主人之事。而祝與主人並時互擧。祝告利成。而主人再拜因哭盡哀出就次。而祝則主人再拜後便斂主。其間曲折甚繁。故不得已如是書之。活看可也。祔祭條文勢亦有如此者。祝奉主櫝詣祠堂西階卓子上。主人以下哭從。若因此而謂祝奉主詣卓子上。然後主人始爲哭從則其可成說乎。按疾書參禮條引此爲先斂後辭之證曰。主不離次之祭。可以先斂矣。此恐未然。如祔祭祖考之主雖未離次。而亦先辭後斂。其義何据耶。

斂主辭神。分明有節次。先後文義自明。不可混淪看。祔祭

KR9c0489A_A199_106H

云哭從如從柩。其文不得不如是。雖欲先言哭從得乎。祖考之主出置于座。內座或在祠堂階上若他所廳事也。何謂主不離次。若曰行祔於龕中。不成說。

 葬條下帳謂牀帳茵席倚卓之類。而未見其据。或是俗禮而朱子從之耶。

周禮司几筵註明有其文。謂之從俗則未安。

 時祭參神條小註溫公之說。當附於降神條。或是錯誤在此耶。

似然。

 文稿答人條云心喪無禫。禮有其文。未知見於何書。

父在爲母十五月而禫。至二十七月。不應再禫。見喪服圖式本宗服條。又如尋常心喪。豈復有禫。

 疾書參禮條云先取盞盤然後闔櫝。及見太湖所定忌祭式。亦先撤盞後辭神。此或有古禮之可据耶。

忌祭有告利成則不必先撤盞盤。如參禮無端匣主恐未安。故以意添此條。以爲告畢節次。未知合義否也。

 雜記云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註云此謂父在爲母也。然檀弓疏引此云父在爲母爲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雖不明言十一月之練。爲妻亦同。而其以雜記之文爲幷指母妻則不可誣也。雜記

KR9c0489A_A199_106L

之文果是並指母妻則十一月之練。何獨不然。縱非鄭註之本意。疏說則分明如此。備要之誤引。不無其由矣。

按喪服疏衰章疏云一期而禫杖具有。按下雜記云云。此父在爲母。雖屈猶伸禫杖。爲妻亦伸。妻雖義合。報以禫杖。詳此文勢。主意在禫杖之伸。何嘗及於伸練耶。凡儀禮中元無十一月之說。而雜記中間一句。不過引經之道自是如此也。今勉齋通解。刪去爲妻亦伸一句不載。卻於練條單引此句爲證。似欠詳密。而至沙溪則只據此疏謂雜記註有此句。轉益錯謬矣。檀弓疏本欲明祥禫之不同月。而意未嘗及于練。故混引爲說。畢竟孔穎達非鄭玄若以無作有。雖孔亦非矣。檀弓練則弔一句。本不在十五月禫之下。鄭氏以爲爛脫當在此。其意專以父在爲母爲解也。若爲妻則雖未練。顧不當弔耶。

 按士喪禮握手註疏則其制有二。左右手所用不同故也。用玄纁裏。長尺二寸廣五寸則二者無異。但右手設決而一繫。左手無決而兩繫。右手長尺二寸。一端繞於手表必重。左手長尺二寸。中掩之手。纔相對也。均是尺二寸而右手則繞手必重。左手則纔相對者何也。臆意右手有決沓在擘指。故握手只裹四指而兩端相疊。左手不用決則擘指露出。故幷裹擘指而兩端纔相對。其

KR9c0489A_A199_107H

勢然也。今俗不用決則握制宜如左手者。而沙溪備要云用一端掩手背。又用一端重掩之。是考之未詳也。今以尺二寸之長。幷裹擘指則兩端纔相對而已。安有餘賸可以重掩者耶。且兩繫取於左手之制。重掩取於右手之制。於古於今。俱無攸据。未知其可也。又摟中旁寸。疏說不言左右手則兩手宜無異者。備要之採入似矣。而家禮不取者。恐非偶爾也。其意若曰若如疏說摟中四寸。只裹四指。則此宜於右手有決者。而實不便於左手也。若不得已用摟中則當別爲制度。或添裁五寸裹得五指可也。不然四寸之制。其不得爲安手。則與不摟中者何異。又添裁五寸。古人不曾說出則雖廢之。抑未爲不可。此家禮所以上不泥古。下不妨俗。刱爲從簡之制也歟。

握之重掩手表。左右均也。雖無決。若與擘同裹則用手不便。似無此理。若然註中必言矣。使其相對足矣。則雖右手不必重掩也。如君言當云握纔相對矣。此句亦未可深諭。意者左掩至右。右掩至左。握與手纔相對。而無賸與不足之謂耶。家禮之文甚略。其制必將如此。活看可也。近見三才圖會。其圖正是不裁牢中者。固有如此看家禮者矣。

 冠禮告祠堂云主人謂冠者之祖父。自爲繼高祖之宗

KR9c0489A_A199_107L

子主之。有故則命其次宗子。若其父自主之。臆意若非宗子而使宗子主之則宗子當只告于所主之廟矣。家中祠廟其可闕然不告耶。下文云若冠者私室有曾祖以下祠堂則各因其宗子而見。自爲繼曾祖以下之宗則自見。今此告禮宜無異例。而與下文不同何也。或有闕文耶。按士冠禮註疏主人謂冠者之祖父及父兄。告廟則必于禰廟。未見必使繼高祖之宗子主之之意。未知家禮何据而云爾耶。

旣云有故則命次宗子。蓋次宗子之所告。卽曾祖廟也。其無故之時。不必幷告可知。此則容竢更思。士冠禮筮于廟門。鄭以禰廟釋之。冠義云行於廟者尊先祖也。疏亦云尊禰卽尊先祖之義。今家禮不遵此禮。未知何据。

 陳服條云長子則布席于阼階上之東少北西向。又賓至升堂條云儐者筵于東序少北西向。此卽向者。布席之位也。不嫌重見者。彼以凡例見。此以卽事而言也。觀彼謂之阼階。此謂之東序。則知阼階之上。便是東序也。且冠義云冠于阼階。註云阼謂東序少北近主位也。此亦阼爲東序之明證也。然則阼之上序之端。更無層級。不似東俗堂階之際。又有架板一重在也。觀家禮行祭於正寢。束茅聚沙於逐位前地上。則其無廳板明矣。未

KR9c0489A_A199_108H

知古者堂階之制果如此否。

古無架板爲堂者。觀灑掃之禮亦可知。

再答秉休問目(丙辰)

 答誨奠之巾剝有在室在堂之不同則聞命矣。然塵蠅之汙饌。恐無別於堂與室。未知疏說之意何居耳。

堂有風埃之甚。不比塵繩。故古禮自如此。

 答誨靈座之奠。卽襲時所設也。盞在則注亦具也。果品則與襲奠脯醢之文互足。非加設也云云。竊詳本文。靈座之設在於卒襲之後。何以云襲時所設耶。若以爲靈座之奠未有別設。只於襲奠卓上添置盞注酒果云爾則果品加設可也。酒盞則始死之奠已具。何用更設耶。若以爲兩處幷設互足云爾則凡奠之例。舊奠當撤。新奠方入。今襲奠尙未遷。而於此疊設者。其有意義耶。然襲奠與靈座之奠。分明非一卓矣。爐注之屬。又非奠卓之所宜設也。稟目中所謂奠具云者。亦非謂小斂奠具也。親始死矣。餘閣而象生設置。靈座以神事之。倚卓具焉。於此亦不可以無奠。而特以襲奠未撤。始喪未備。故姑置奠具於此卓。以示將奠之意而已。此皆是悲哀未遑之義也。若小斂奠則下文已言之。此何必豫道耶。更敎伏望。

KR9c0489A_A199_108L

家禮無始死奠當考。互足云者。彼亦有果。此亦有脯醢云爾。旣襲而徙尸矣。於是奠固當。豈有設具時無果品而有脯醢。至奠時有果品而無脯醢之理。此卽襲而奠。有靈座之後則移設此奠而又該其文也。若曰襲後有兩奠則無此義。

 答誨括麻等亦先設者。若與襲條爲例則合下一具字於髽麻之下。旣曰奠具則下文不可不更加一具字云云。竊詳家禮之文。凡於直指某物者則只云設某物。如設免布髽麻之類是也。若某事所入非一而總言之則云設某事之具。如陳沐浴飯含之具之類是也。二者屬文之體各自不同。蓋於沐浴飯含。去具字不得。若曰陳沐浴飯含則其可成說乎。於免布髽麻。不當下具字。布是免之具。麻是髽之具。若曰設免布髽麻之具則其不成說均矣。臆意上文旣下設字則括髮之上不必疊下具字。且家禮中只具饌一句外。未有下具字。如陳字設字之用也。未知如何。

上旣言設奠具。如括免髽非其類也。別爲一節云具括麻免布髽麻。有何不可。前所云者只明其更加一具字之義而已。若但下一具字於髽麻之下則文義果似未穩。

 答誨古禮朝夕哭奠都不拜。所謂就位指靈座也云云。

KR9c0489A_A199_109H

謹按儀禮朝夕哭與奠所以都不拜者。蓋古無靈座之禮故也。家禮旣設靈座則哭奠雖幷行於一時。而朝夕哭在尸柩之旁則依古禮無拜可也。朝夕奠行於靈座之側則事之以神而無拜可乎。哭奠合一之義。曾已聞命。非致疑於此也。所疑者在於葬後虞卒無參神之節也。所謂就位者。恐非指靈座也。按上文云主人以下爲位而哭。主人坐於牀東奠北。此豈非孝子朝夕所就之位耶。然而靈座設於尸牀之南則與朝夕哭位稍有間矣。且虞祭以下不曰入就位哭。而變文言哭於靈座。則就位非指靈座可知矣。殯後護喪引賓至靈座前者。或殯所與靈座異所未可知。故如是書之耶。然靈座則必哭盡哀有拜。不似尸柩前之入哭而已也。

古亦有奠。其奠處豈非靈座乎。今無下室之禮則哭奠宜有拜。但參而不拜。本有難通。臆以推之。其義不過如是。其所謂哭於靈座與就位哭何別。殯所與靈座異所。恐無此理。葬後其有牀東奠北之位耶。

 斂主辭神先後節次。只緣入哭旣在出主之後則辭神宜行於斂主之前。故所以惹疑至此也。祔祭引例。未免錯謬。踈漏可悚。然疾書中參禮所引者虞祭。而虞祭先辭後撤。今疾書則又移撤於辭神之先者。未知何据。

KR9c0489A_A199_109L

參神主人辭退而門閉。宜撤於辭神之前。虞祭與廟中事有異。凡哭奠等節。出入無時。主人退而執事可撤也。

 答誨下帳。周禮司几筵註。明有其文云云。按司几筵註云槨席藏中神座之席。似是下帳之所祖。而但無下帳字可異。退溪云當下之帳。此說如何。

周禮註云槨席藏中神座之席。䟽云下帳中座設之。又加見。䟽云見謂上帳帷㡛。蓋壙中。別爲神座。與上帳有別。

 答誨朝夕之饋。雖孝子不得已略加澡潔而躳行之。已有先賢之論云云。未知先賢指何人耶。

此乃國朝先賢之說。而不能記得。容竢異日。蓋有身自執事而后行者。與官備物具者不同。或無佗執事則不得已親自執奠。面可使垢。手不可不暫潔也。

答秉休論語問目(己未)

 賢賢易色章集註云有能如是之人。苟非生質之美。必其務學之至。雖或以爲未嘗爲學。我必謂之已學也。臆意子夏之言恐專爲質美者發。務學一段。似非此章之本意矣。蓋周末之弊文藝相尙。篤行君子。未知爲貴。故有此云爾。其意以爲學問竆理。將以進德飭行也。苟有質美之人。未嘗讀書爲學。而能是四者則與讀書爲學者奚別。故人雖曰未嘗爲學。而我則必謂之學。此出於

KR9c0489A_A199_110H

救弊之意。而未免過當。此吳氏所謂辭氣之間。抑揚太過者是也。若果務學之所致則夫雖曰未學。而子夏之言自是循實之論。又何謂抑揚之太過耶。以此參究。務學而能者。疑不在其中。未知如何。

此段前說亦有未備。學有二義。公明宣三年不讀書而曾子曰不學何也。對曰學此三者。安敢不學。蓋如下章入孝出悌之類。是務學。而闕學文一段事則涉乎太快。故須如夫子之言。方爲無弊矣。

 不重則不威章集註云輕乎外者必不能堅乎內。此以不重屬之外。而疾書則曰內無輕搖之意。然後外有赫咺之容。似有違於集註之旨矣。然集註以不重不威。同屬於外。學不固屬於內。則不害與疾書同意耶。臆意不重不威身上說。主忠信心上說。無友不如己知上說。過勿憚改行上說。君子持身不重則外無尊威之容。內無堅固之意矣。貌雖威重而心不忠信則虛僞不實。無進德之地矣。心雖忠信而友不如己則知識固陋。不得聞其失矣。雖得勝友之切偲而改過不勇則安於卑近。豈有日新之行乎。次第條理。似若精密。未知此說其無穿鑿之病否。

重威分內外。亦是一說。若但曰不輕動作爲重則泥塑亦

KR9c0489A_A199_110L

將有威矣。必須存心凝重然後自然望之可畏。今所論亦縝密可取。

 禮之用和爲貴章集註云小事大事無不由之者。差欠意味。臆意小大猶言衆人。詩云無大無小。從公于邁是也。小大由之。蓋謂天下之衆。無有大小。皆得以由之。此亦可通否。

小事大事差欠意味。事之大小而人之大小包在其中。事無大小而皆由於是。人豈外此耶。

 信近於義章疾書曰此本夫子之言也。子謂子路曰不忠無親。不信無復。不恭失禮云云。與此章之言。恰相似。臆意以爲似則似矣。而有實異者。竊想此章。蓋信而不近義。恭而不近禮。因而失其親者也。子謂子路則直是不忠不信不恭者也。其義不啻殊矣。附註朱子曰如見尊長而拜禮也。我卻不拜。被詰無答則這便是爲人所恥辱。此亦是不恭失禮者。何與於此章之旨乎。至下段不當拜而拜者。方合此章之旨。未知如何。

論語家語俱是勉之之辭。未見有異。前說亦一說之類。與集註不同。蓋寡嘿不妄則義而可復。遵禮無犯則恭而遠辱。此以身上說。又因而親也。不失其爲親則其人亦可宗也。若欲一與集註勘合絞矣。朱子說一條。卻與吾意相近。

KR9c0489A_A199_111H

更詳之。

 貧而無諂章集註云樂則心廣體胖而忘其貧。好禮則安處善樂循理。亦不自知其富矣。彼安處善樂循理。本出於董生之說。而於此章富而好禮之義。似不襯緊矣。臆意貧而樂。謂行乎素貧。不改其樂也。富而好禮。謂行乎素富。好禮彬彬也。蓋貧者雖或無諂而難免憂歎之情。故貴其能樂也。富者雖或無驕而不無沽野之患。故貴其好禮也。如是看。無悖於義否。且觀集註之意。謂子貢聞夫子處貧富之道。而推知衛詩學問之功。故夫子曰告往知來。然學問一段。推得太過。又學問之道甚大。處貧富亦是學問中一事。分而二之可乎。臆意無諂無驕。未若樂與好禮。特指一事言。如切如瑳如琢如磨。蓋擧全體言。而其精而益精之意則未嘗不同矣。子貢前此嘗誦此詩而莫曉其義。及聞夫子之言然後恍然有悟。引此詩而歎曰其斯之謂歟。其意以爲衛詩之義。與夫子之言合也。夫子只告處貧富之道。而子貢乃能旁通於衛詩之義。則亦可謂告往知來。此果何如。

樂循理。只指好禮。與貧而樂者不相貼。此二句非釋好禮字。謂好禮者如此也。好禮而忘富者。豈非安處善樂循理耶。告往知來。若曰子貢尋常不曉其義則未必然。樂與好

KR9c0489A_A199_111L

禮。畢竟行上說。切瑳琢磨。卽知上功夫。樂禮雖不外於學問。而天下之義理無竆。若不加硏幾之功。如何能竆至於極至耶。自有一種人貧而樂者。又自有富而好禮者矣。此未必皆在聖賢地位。以此更入思議。

答秉休(己未)

前日論七閏大小及一統之說。有未詳者。一月之閏八百五十二分二釐五毫。而或三十二月一閏。或三十三月一閏也。首章起於周正甲子年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以今曆推之。癸亥十一月爲章首。歷三十三月至丙寅七月得二十九日。餘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除四百九十九置閏。餘三百六十五分二釐五毫。又歷三十三月至己巳四月得全日二十九。餘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合三百六十五分二釐五毫。爲一千二百二十九分五釐。除四百九十九置閏。餘七百三十分五釐。又歷三十二月至辛未十二月。得全日二十九。餘分十二。合七百三十分五釐。爲七百四十二分五釐。除四百九十九置閏。餘二百四十三分五釐。又歷三十三月至甲戌九月。得全日二十九。餘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合二百四十三分五釐。爲一千一百七分七釐五毫。除四百九十九置閏。餘六百八分七釐五毫。又歷三十二月至丁丑五月。得全日二十九。

KR9c0489A_A199_112H

餘分十二。合六百八分七釐五毫爲六百二十分七釐五毫。除四百九十九置閏。餘一百二十一分七釐五毫。又歷三十三月至庚辰二月。得全日二十九。餘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合一百二十一分七釐五毫。爲九百八十六分。除四百九十九。置閏。餘四百八十七分。又歷三十二月至壬午十月。得全日二十九。餘分十二。合四百八十七分。爲四百九十九而無餘欠矣。若論月之大小則自癸亥十一月至丙寅七月。其半日強。合得全日十七。爲十七大月。餘分四百八十七。又以閏月四百九十九。合得九百八十六。除日法九百四十爲大月。餘分四十六。又至己巳四月。其半日強。與四十六合。得全日十七。爲十七大月。餘分五百三十三。又以閏月四百九十九。合得一千三十二分。除日法九百四十爲大月。餘分九十二。又至辛未十二月。其半日強。與九十二合。得全日十七。爲十七大月。餘分八十。又以閏月四百九十九。合爲五百七十九爲小月。又至甲戌九月。其半日強。與五百七十九合。得全日十八。爲十八大月。餘分一百二十六。又以閏月四百九十九合。爲六百二十五爲小月。又至丁丑五月。其半日強。與六百二十五合。得全日十七。爲十七大月。餘分六百一十三。又以閏月四百九十九合。爲一千一百一十二分。除日法九百四十

KR9c0489A_A199_112L

爲大月。餘分一百七十二。又至庚辰二月。其半日強。與一百七十二合。得全日十七。爲十七大月。餘分六百五十九。又以閏月四百九十九合。爲一千一百五十八。除日法九百四十爲大月。餘分二百一十八。又至壬午十月。其半日強。與二百一十八合。得全日十七。爲十七大月。餘分二百六分。又以閏月四百九十九合。爲七百五分爲小月。蓋四月大三月小也。至是氣朔分齊無餘欠。然章畢於晡時。而次章之首。非起於夜半矣。列七百五分及九百四十。用之分齊同術。各成二百三十五。爲法除九百四十爲四。故四章爲一部。而次部起於夜半矣。然四章合七十六年則非甲子年矣。列七十六減六十則餘十六。及六十。用之分齊同術各成四。爲法除六十則爲十五。故十五部爲一紀。而次紀起於甲子年矣。然一紀合四十二萬二千三百八十五日。以六十除之。餘四十五。用之分齊同術各成十五。爲法除六十爲四。故四紀爲一統。而次統起於甲子日矣。合四千五百六十年矣。甲子夜半生甲子則年月日時皆甲子。而起於朔朝矣。舊法二十部爲一紀。三紀爲一統。此先求日而後求年也。十五部而旣得其年則不必捨此而佗求。其法未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