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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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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秉休家禮疾書問目(辛酉)

 疾書云出入必告條云主婦謂主人之妻。時祭條云主人有母則特位於婦人之前。然則主人雖母在。已傳家事於主婦。而子婦爲主婦也。喪則未及傳。故亡者有妻則當爲主婦。而凡下稱主婦者皆倣此。自虞以下漸以神事之。當依祭祀之例。亦位於主婦之前。而亞獻進饌之類皆主人之妻爲之。凡下稱主婦者皆倣此云云。謹按家禮云主婦亡者之妻。無則主喪者之妻。其必以亡者之妻爲重。異乎他日凡主婦謂主人之妻之例者。恐非爲喪未及傳家事而然也。若然假使亡者在時。或已老而傳焉。則亡者之妻雖在不得爲主婦。而主喪者之妻反爲主婦耶。此殆不然矣。臆意喪主於服。服重者當爲主婦。古禮妻之於夫斬衰三年。而婦爲舅姑不過不杖朞。此所以亡者之妻必爲主婦歟。祭主於夫婦齊獻。故主人雖有母。在特位於主婦之前也。自虞以下旣以神事之。則據夫婦齊獻之義。凡稱主婦當爲主人之妻者。於義甚愜。此意果何如。且思之。設或亡者是主人之祖。而祖母先亡。主人之母在則推以有嫡婦無嫡孫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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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義。主人之母當爲主婦也。又以服之輕重例之。孫婦之於嫡婦有間矣。其必以主人之母爲主婦矣。此亦何如。

父老而傳於子矣。姑獨不傳於婦耶。子旣承父命。權主其祀。婦獨不得爲主婦。而使姑爲亞獻之主婦耶。七十老而傳。禮之變也。不可執一看。始死如事生。因生時之稱。夫沒則姑老。旣葬。主婦之名。理宜在婦。不可以服之輕重論。設令承重者之母在。其始死也。其母爲主婦。而至葬孫婦爲主婦矣。

 疾書云大斂條云或漆棺未乾。若人人皆漆。其勢必未乾。不可曰或也。意者或有用士禮不漆者故云爾云云。臆意初日治棺。三日而入棺。則其間恰有漆棺之期矣。大斂條所謂或漆棺未乾者。詳其文勢。蓋指貧者喪具未辦。不能初日治棺。故或有灰漆未乾之患。漆棺未乾。亦在喪具未辦之中矣。若曰人人皆漆。其勢必有未乾。則是備禮漆棺之家。擧將不得以三日斂矣。奚可也。

據禮漆棺非人人所得爲故云爾。須治棺訖而後方加漆。三日之內恐無恰乾之期矣。或之爲言。從不備者言。亦得矣。

 疾書云尸南首。主人在西東面。以右手抄米。則其勢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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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由面上實於口也。故設巾以防之。士喪禮始死奠在尸東當腢。欲含則亦須當腢。所以由東就西。家禮雖不用始死奠。猶存古就西云云。臆意右手抄米者恐誤。雖以左手抄米。實口之際。有落米面上之患同矣。按士喪禮云主人左袒。疏云取便也。其下又云主人左扱米。實于右。此謂以左手扱米。實于尸口之右旁。以勢推之。從左手而實米於尸口者。實爲便穩。疏所謂取便是也。若右手抄米則前之左袒。更無意義。且從右手而實米於尸口。其勢甚不便。疏何以曰取便耶。又家禮之由東就西。恐不但爲存古也。家禮雖無始死奠。襲奠已在飯含之前。則含時雖欲不就西。其可得乎。此類恐欠詳照。

凡喪禮皆左袒。不獨飯含也。所謂取便。指袒非指左也。執匙豈有用左手之理。若以左手。又豈有米落面上之患。左扱米實于右者。左右字恐皆從死者而云也。已有襲奠云者亦似然。

 疾書云五品以下之下字。或是上字之誤云云。按此中本作上字。想厥本多誤字。

果然。

 疾書云舒絹疊衣者。謂舒布其絹。使無縐蹙。因以摺疊其衣也。絹卽衣之絹。非二件也云云。若如此解則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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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舒絹衣而疊之。必曰舒絹疊衣也。其於文勢。終覺未穩。旣舒而復疊者。亦無意義。疊衣似是衣之有著者。不然疊襲絹衣之稱。非一衣也。故其厚足以藉尸首。其兩端之卷。又足以補兩肩也。若謂取絹衣而摺疊。以藉其首則復安有補肩之兩端耶。以理推之。恐不然矣。

沙溪有說。亦如君說。別爲舒絹。不知是何所指耶。凡有著之衣。摺疊之際。絹必縐蹙。須平舒其絹而摺疊之云爾。其藉首補肩。非單袷之衣可知。未見其文勢未穩也。旣藉首。兩肩空缺。因卷而補焉。其勢宜然。

 按小大祥質明入哭。出就次易服。復入哭而成服。則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後朝哭。與彼異例者。蓋小大祥之類。皆有除舊服服新服之節。則其除舊服也。亦不可以無終。故必服其服而入哭。然後易服。所以告舊服之終也。至於成服。不必然。三日而服杖成矣。服斯朝哭可也。其更有不服而先哭之義耶。然則家禮之無先就位哭者。恐非文略也。且家禮云相吊如儀。然相吊之儀無見何也。按士喪禮只云三日成服。杖拜君命及衆賓而已。更無相吊之節。家禮之文。未知何據。

初非謂文略。只致疑焉。如此說。不無其義。在當從之。五服相吊。自開元禮有之。情當遵用。不必引古證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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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氏加領之說。蓋本於喪服鄭註加辟領八寸之文。而就考註疏之義。其所謂加辟領八寸者。本指闊中一(缺)長八寸反在肩上者而言。非別用布長尺六寸闊八寸。縱摺中分。下半塞後闊中。上半加前闊中。如楊氏之說也。彼闊中者本爲安項而設。則旣闊之而後塞者。其更有意義耶。三重袷領之說。亦無所見。未知楊氏何從而知其然。然楊氏之言曰先生有用先儒舊義。與經傳不同。若喪服辟領之類是也。若然則其或先儒之論有如此者。而朱子取之。故有前後之不同歟。然家禮則無闊中一段。恐是文略。不然闊中之制。不取註家之說。故刪而不載耶。家禮又云辟領綴於領下則疑若辟領之上更有加領。而考喪服辟領疏。無綴於領下之語。而負版疏云以一方布置於背上。上畔縫著領。此領字恐指辟領而言。非謂辟領之上更有加領也。臆意加領非古也。乃後世致飾之事。上古制衣。闊中而安項而已。更安有加領者耶。喪服之負適衰衽。皆倣古初之制。則雖無加領可也。且闊中之左右有辟領焉。前後有負衰焉。闊中之四傍布皆重疊。自成袷領。則又何必更加三重之領耶。竊觀今俗衣制。後無闊中。只有前闊中。而自不害於安項。喪服則前後皆有。此亦古制之未備者耶。家禮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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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辟領在負版兩傍。各攙負版一寸。其義未詳。望須幷敎。

喪服之制。不忘其本也。始有衣服之時。豈有加領。此皆詳於疾書中。辟領之綴於領下。恐有誤字。雖在領傍而非下矣。家禮旣無加領之文則從古而闕之可也。闊中廣八寸。兩適亦八寸。合一尺六寸。而負版廣尺八寸。則左右出辟領外各一寸攙。恐是揷在兩間之義。領與適都在負版一幅之間矣。負版又各賸兩傍一寸云爾。然文勢有少礙耳。

 按喪服註云婦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疏云此喪服連裳於衣。衰亦綴於衣而名衰。衰如男子衰者。婦人衰亦如下記所云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云云。則婦人喪服亦當有衰適負版。而家禮不載。大袖長裙。恐是從俗之制耳。我國喪服。未嘗盡從宋制。則雖從古補入。抑無不可耶。

家禮大抵婦人喪服多闕略。如婦人不杖之類是也。今俗亦不能盡從。如衰適遵古補入亦好。而衣製旣別。雖從俗亦或無妨。家禮亦無必不用之文。

 魏晉以後四孤之論。諸儒異說云云。四孤何謂。

遇兵饑饉。有賣子者有棄丘壑者。有生而父母亡。無緦親者。其死也必也。有俗人以五月生子妨忌之不擧者。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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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兒收養敎訓成人。此四孤也。

 疾書云喪服疏庶人無庶母服。旣是庶人。尊卑無別。安有妻妾嫡庶之等云云。若庶人有兩妻則先娶者之子不可服後娶者以庶母之服。又不可爲其父之妻而無服。則兩妻之子互爲他母服。恐當如前後室之例。而皆服三年耶。

此段無所考。嘗臆以爲說曰設或一妻之外。更有所配。莫非妻也。生旣待之以妻。其死不可不服朞。父之所服子。又不可不服也。繼父同居者猶服齊衰朞。爲父之妻而獨可降於朞乎。疏所謂無庶母者。無服緦之庶母也。愚謂兩妻之子各爲他母。從其父服齊衰朞可也。

 疾書云凡服緦之降服。重於緦之正服。而輕於小功之義服。小功之降服。重於小功之正服。而輕於大功之義服。其例皆然也。圖式齊衰有降服四升正服五升義服六升。爲母及父在爲母。皆降服四升喪服。則齊衰三年有正服四升。齊衰朞有降服四升。正服五升。義服六升。家禮爲母正服則與圖式異云云。謹按喪服三年齊衰。惟有正服四升。則家禮之爲因母正服者。自是禮經之意。而圖式齊衰有降服四升者。亦有由然。但其父卒爲母及父在爲母爲人後者爲其父母。皆降服四升。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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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非矣。父在爲母及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兩條。雖謂之降服可也。若父卒爲母齊衰三年。自是正服。而亦謂之降服。遵何義也。圖式又云父在爲母。當是降服。而經傳註疏無明文。臆以爲父在爲母正服五升則有明文矣。爲人後者爲其父母降服四升。亦有明文耶。喪服篇目疏云三年齊衰。惟有正服四升。繼母慈母雖是義。以配父。故與因母同有正而已。杖朞齊衰有正而已。父在爲母爲妻同正服齊衰五升。不杖齊衰朞章有正有義二等。正則五升。義則六升。此其凡例也。由此觀之。齊衰有正義而無降服。故如杖朞齊衰。父在爲母之類。疑於降服。不謂之降。而曰有正而已。則不杖齊衰之爲人後者。爲其父母亦何以異此。齊衰三年章父卒則爲母條疏又云服問註爲母旣葬衰八升。亦据父卒爲母與父在爲母同五升齊衰裳。此又爲父在爲母爲正服五升之傍證也。杖朞齊衰。重於不杖齊衰。而父在爲母者。猶不得服四升而五升也。而况不杖齊衰之爲人後者。爲其父母而反服四升之重耶。此殆非也。然則圖式齊衰何以有降服四升之文。齊衰杖朞章疏云降服齊衰四升。正服齊衰五升。義服齊衰六升云云。彼圖式所謂降服四升云者。蓋本於此。而殊不知疏說只是文略。其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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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然也。喪服篇目疏旣云三年齊衰惟有正服四升。有正而已。杖朞齊衰。有正而已。正服五升。不杖齊衰。有正有義。正五升義六升。是齊衰正服有三。而二則五升。惟三年有四升。三者同齊衰正服。而有難分說。故乃以三年正服。改喚降服。餘則因舊。此特取降服重於正服之意而已。非謂齊衰本有降服四升也。不然爲母三年。亦從某服而降乎。若曰杖朞齊衰。乃有降服四升。則父在爲母。猶爲五升正服。其所謂降服四升。果指何類歟。同是賈氏之疏。而篇目則云齊衰有正。而杖朞條則云齊衰有降服。其果成說乎。此臆所謂必有由而然也。勉齋圖式徒拘其文。以齊衰三年之正服。而反謂之降服。以父在爲母之正服五升。而反謂之降服四升。其疏謬如此。自不能掩矣。但不杖朞祖父條疏云此章有降有正有義。是甚可疑。其所謂降者。雖不知何指。而考諸章內無某服當爲降服四升之文。則或是汎言。而非所可據也。

吾說正爲此等發也。來說考得甚善。如父在爲母及爲人後者爲其父母。謂從三年而降在朞也。豈指正服變爲降服乎。家禮父在爲母亦三年。而杖朞正服條嫡孫父卒祖在爲祖母也。父在爲母之爲正服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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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書云沙溪謂嫁母之母字。卽而字之誤。此說近是云云。此中本嫁母之母亦作而字矣。繼母嫁而爲前夫之子。從己者旣是相報之服。則何以子則杖朞而母不杖也。未可曉。

此中本亦云繼母嫁母爲前夫之子。然其誤無疑。凡子爲母杖。而母爲子不爲後者不杖。此何以異例。

 主人以下奉魂魄入就靈座之座。此中本作牀字。

果然。

 疾書云士月半不殷奠。故家禮依此略之。只著朔日之奠云云。臆意只言朔而不及朢者。月半旣不敢殷奠則與朝夕常奠無異。故略之。初非不奠也。以小祥章朔朢未除服者會哭之文觀之。則其必葬後朝夕奠雖罷。而朢奠仍存可知。且吉時朔朢皆有參禮。則喪何獨異例。朢必有奠矣。

文公年譜家禮成註云旣葬。日居墓側。朝朢則歸奠几筵。可以爲證。

 米麵食條酵糟發單者何義。濕麵餺飥。如今俗何物。

字彙餠字註酵糟發單麵。酵糟者。似是酒母起麵之稱也。單麵爲句。謂不雜他物也。發起也。濕麵餺飥。今之水引餠之類。以其和湯水。故曰濕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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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云易服成服。而此只言變服者。文略也。自始死至成服。莫非變服之節。則擧變服而易服成服皆包在其中矣。恐非成服之誤也。

變服下註云亦以聞後之第四日也。非指凡變服而包之者也。變服非成服之誤。其下亦闕成服字。

 此中本云考諱某某官某氏某封。然則某氏上闕一妣字。而今云母字下當有一某字。是必母與某音同而誤也。

似然。

 藉以薦席者。恐非指主人而言。其曰主人以下則重服輕服無服之親皆擧之矣。初喪爲位條云同姓尊行。異姓之親。丈夫婦人。皆藉席薦。則疑指此等而言。其不別言主人籍藁一節。不過文略而然也。爲位條又云羸病者藉以草薦可也。觀此則雖主人至此藉薦。未或不可耶。

吾所致疑者。本以其文略也。引羸病爲解則拗矣。

 疾書云親者無服之親也。賓者賓客也。發引條云無服之親次之。賓客次之云云。按初喪章云奠用香茶燭酒果。賻用錢帛。惟親友分厚者有之。此云親賓致奠賻如初喪儀。則親賓卽不過上文親友之分厚者。恐非分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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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服之親及賓客也。且遷柩朝祖時。無服之親莫不咸在。至此乃反具刺通名。同於賓客之致奠賻者可乎。殆不然矣。

如初喪儀者。指入哭奠酹以下事。不必貼具刺通名看。無服之親致奠賻何妨。

 檀弓云夕奠逮日。此言日晡時設祖奠則蓋於夕奠時因設祖奠也。然上文告遷柩因朝奠。而此不言因夕奠者。遷柩之奠。古無其名則不得已如此爲文。而至若祖奠之自有其禮者。不必然。故直言日晡時設之。若然則夕饋固已在祖奠之前矣。又有可疑者。彼祖奠蓋爲亡者永遷而設。則宜與尋常朝夕之奠有別。若遷柩因設於朝祖之時。則亦不輕而重矣。遣奠之儀。又與祖奠無異。而此三奠皆言設饌如朝奠。是未可曉也。臆意三處朝奠之朝。皆是朔字之誤。何以明之。朝奠云設蔬果脯醢。朔奠云朔日則於朝奠設饌。饌用肉魚麵米食羹飯。觀此則饌是肉魚麵米食羹飯之稱。而非朝夕奠之所有也。今云設饌如朝奠則其爲朔奠之誤著矣。若然朔奠本有羹飯。祖奠後夕饋。遣奠前朝饋皆在當廢之科矣。

此段極有理。但日晡之祖。非夕饋之時。就車遣奠。又非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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饋之宜。揆以人情。似未安。與不復饋食者不同也。宜更入思議。吾意肉魚麵米食之類。三奠宜具。而至於羹飯別設恐當。然無明文不可硬說。

 正文云無服之親次之。賓客次之。註云親賓或先待於墓所。或出郭哭拜辭歸。按此或稱賓客。或稱親賓者。文勢適然也。汎言從柩之序則賓客當次於無服之親。而至此先待於墓所及出郭哭辭者。自是親賓之事。故改賓客爲親賓也。

無服疏屬。豈不在親賓之中。

 親賓次註云男東女西次北。與靈幄相値。臆意次北旣與靈幄相値。則所謂男東女西者。不過於其次內分東西之位也。相値之値。性理大全作直。直與値恐是一義。

然。

 上云執事設親賓次。下云賓客拜辭而歸。蓋謂親賓之在此者。至此辭歸也。反哭又云賓客之親密者。旣歸待反哭而復吊。此吊者抑非向時拜辭之賓客耶。若然則親賓賓客之互稱。於此尤驗。

於此兩條。皆但云賓客。何謂互稱。若然何不曰親賓。而曰賓客之親密耶。蓋賓客中疏者直歸。惟親者待耳。

 別摺細布若生絹兜棺底而下之云云。兜是何義。兜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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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冒首之物。則取其冒柩之義耶。

兜不過橫撘之義。

 疾書云卑幼亦乘車馬者。非從柩也云云。按發引條云主人以下男女步從。無服之親賓客皆乘車馬。然則此言卑幼亦乘車馬者。恐非指主人以下。向所謂無服之親或賓客皆是也。此等於從柩時已乘車馬。非返魂始乘也。從柩從魂。宜無異同。何可此乘而彼不乘耶。

卑幼之卑恐誤。似是幼少之稱。稺弱不堪步從者。宜如此。發引條亦恐如此。彼略此詳也。若是親賓。何必言卑幼。

 檀弓反哭升堂。反諸其所作也。註親所行禮之處。主婦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註親所饋食之處。疏云葬窆旣訖。反哭升於廟。所以升堂者。反復於親所行禮之處。謂平生祭祀冠昏。在於堂也。主婦反哭。所以入于室。反復於親所饋食供養之處。此皆謂在廟也。旣夕禮主人反哭入。升自西階東面。鄭註云反諸其所作也。又云主婦入于室。註云反諸其所養也。下始云遂適殯宮。故知初反哭在廟也云云。據此則堂是廟中之堂。室是廟中之室。堂卽親所平日祭祀冠昏之處。而今孝子升焉。室卽祭時親所饋食供養之處。而今主婦入焉。此所謂踐其位行其禮者也。故朱子曰須知得這意思則踐其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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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禮等事。行之自安。方見得繼志述事之事。是故家禮此段。蓋倣旣夕之文而爲之也。其曰主人以下哭入。升哭于廳事者。當旣夕主人反哭入。升自西階之節。婦人先入哭于堂者。當旣夕主婦入于室之節。遂詣靈座前哭者。當旣夕遂適殯宮之節。然古禮自是反哭于廟。而家禮不從者。後世廟制不備。祭祀冠昏。皆於廳事。饋食之供。又在此堂。則文雖不同。其於踐位行禮之義。不害其相符也。楊氏之意自是如此。而細觀疾書之文。此意未分曉。未知何如。

旣夕禮。疏以婦人無外事。故於饋食之處哭也。此所謂饋食。指婦人之常所供養其親。何謂皆在廟中。

 此中本云具饌如朔奠。又云設之序如朔奠。初無朝字耳。

果是然。

 終獻親賓。本出於禮中賓長三獻之義。則恐非兼指無服之親矣。

虞未必有賓客。故兼言之。雖古禮若無賓客之長。無服之親。豈不當賓客之任耶。

 家禮但云猶朝夕哭而不擧上食。則不復上食者。果似然矣。然以朱子常居墳菴。朔朢歸奠。爲家禮卒哭後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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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食之證。則未能曉然。家禮卒哭之後。雖罷無時之哭。而朝夕哭自在。則何可廢几筵之朝夕哭。而長在墳菴也。其居墳菴必是練後罷朝夕哭之時矣。然則此何足以爲卒哭後罷上食之證耶。備要云儀禮鄭註卒哭不復饋食於下室。而遍考不見。未知見於何處。大全李繼善曰檀弓旣祔之後。惟朝夕哭拜。朔奠朝夕之饋。若終喪行之不變。與禮經不合云云。而檀弓中亦未考得此。未知何考而云也。

文公年譜分明說旣葬日居墓側。朔朢則歸奠几筵。此豈有誤耶。旣居墳菴。亦必晨昏哭塚。而家人自依行禮。恐不可以此證其差。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諱。生事畢而鬼事始已。鄭註不復饋食於下室。而鬼神祭之。今陳澔註略鄭說不在。蓋以文承卒哭之下鬼事始已故云爾。

 還奉神主之神。此中本及性理大全皆作新字。其誤書無疑。

是。

 士虞記夙興夜處。小心畏忌。不惰其身。哀慕不寧四句。雖是祔祭之饗辭。而練祥亦皆通用者。則家禮之移此爲小祥之祝宜矣。然惟祔祭不用此祝可疑。以意臆之。彼夙興夜處等四句。蓋是孝子爲其亡父之祔于祖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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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並饗合告之辭。故其言若此。家禮則不然。若喪主非宗子。而宗子主此祭則宗子爲族人之祔。而因用此辭。似不稱停。此所以不用也耶。雖或宗子自爲喪主者。家禮旣不能遵古合祝。而祖考妣前亡者前。各有告辭。則所告之辭宜若有別。合祝之辭。其爲不可用也均矣。

祝云孝子。其主祭之宗子。或子或孫未定。故以子起例。其辭宜無此數句。若宗子自爲喪主則亦宜遵古。家禮之合祝亦文略。次詣亡者前。何可不別有辭耶。

答秉休問目(辛酉)

 前敎七閏之說。近復審繹。則七閏大小之義。恐有未當。蓋月朔之大小。只繫於半日強。而閏無所與也。今則乃以閏之多少。定其月朔之大小。故未免有差。臆意置閏之術。必須先看閏所當入之月大小何如。及本月餘分之多寡。若閏所當入之月大則計積月得閏之數及本月之餘分。恰滿三十日。然後乃可置閏。若閏所當入之月小則計積月得閏之數及本月之餘分。雖不滿三十日。而二十九日便可置閏。試言之。自癸亥十一月至丙寅六月。閏二十九日餘分十二。合於本月餘分九百二十八。恰滿三十日。則足當置閏。何可更待七月。若至七月則本月中氣已在來月初一日。於此置閏六月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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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推之。餘可知矣。癸亥十一月爲章首。歷三十二月至丙寅六月。本月小而來月大。合三十二月半日強。除全日十六。餘分九百二十八。此九百二十八者本月小之餘分也。合三十二月閏得二十九日餘分十二。並本月餘分九百二十八。恰滿三十日。當來月大之數。爲閏六月而無餘分。是月半日強則並本月餘分九百二十八。爲一千四百二十七分。以日法九百四十除之。得一日。爲閏六月大而餘分四百八十七。歷三十三月至己巳三月。本月大而來月小。合三十三月半日強。添前月餘分四百八十七。除全日十八。餘分三十四。此三十四者本月大之餘分也。合三十三月閏。得二十九日餘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除前月餘分四百八十七。並本月餘分三十四。爲二十九日四百一十一分二釐五毫。其二十九日當來月小之數。爲閏三月而餘分四百一十一分二釐五毫。是月半日強則並本月餘分三十四。爲五百三十三分。未滿一日。爲閏三月小。而餘分五百三十三。歷三十三月至辛未十二月。本月大而來月小。合三十三月半日強。添前月餘分五百三十三。除全日十八。餘分八十。此八十者本月大之餘分也。合三十三月閏。得二十九日餘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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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閏餘分四百一十一分二釐五毫。除前月餘分五百三十三並本月餘分八十。爲二十九日八百二十二分五釐。其二十九日當來月小之數。爲閏十二月而餘分八百二十二分五釐。是月半日強則並本月餘分八十。爲五百七十九分。未滿一日。爲閏十二月小而餘分五百七十九。歷三十三月至甲戌九月。本月大而來月小。合三十三月半日強。添前月餘分五百七十九。除全日十八。餘分一百二十六。此一百二十六者。本月大之餘分也。合三十三月閏。得二十九日餘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添前閏餘分八百二十二分五釐。除前月餘分五百七十九並本月餘分一百二十六。爲三十日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其二十九日當來月小之數。爲閏九月而餘分一日又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是月半日強則並本月餘分一百二十六。爲六百二十五分。未滿一日。爲閏九月小而餘分六百二十五。歷三十二月至丁丑五月。本月小而來月大。合三十二月半日強。添前月餘分六百二十五。除全日十七。餘分六百一十三。此六百一十三者。本月小之餘分也。合三十二月閏。得二十九日餘分十二。添前閏餘分一日又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除前月餘分六百二十五。並本月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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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一十三。爲三十日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其三十日當來月大之數。爲閏五月而餘分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是月半日強則並本月餘分六百一十三。爲一千一百一十二分。以日法九百四十除之得一日。爲閏五月大而餘分一百七十二。歷三十二月至庚辰正月。本月大而來月小。合三十二月半日強。添前月餘分一百七十二。除全日十七。餘分一百六十。此一百六十者。本月大之餘分也。合三十二月閏。得二十九日餘分十二。添前閏餘分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除前月餘分一百七十二並本月餘分一百六十。爲二十九日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其二十九日。當來月小之數。爲閏正月而餘分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是月半日強則並本月餘分一百六十。爲六百五十九分。未滿一日。爲閏正月小而餘分六百五十九。歷三十三月至壬午十月。本月大而來月小。合三十三月半日強。添前月餘分六百五十九。除全日十八。餘分二百單六。此二百單六者。本月大之餘分也。合三十三月閏。得二十九日餘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添前閏餘分二百九十三分七釐五毫。除前月餘分六百五十九並本月餘分二百單六。爲二十九日七百五分。其二十九日當來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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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數。爲閏十月而餘分七百單五。是月半日強則並本月餘分二百單六。爲七百五分。未滿一日。爲閏十月小而餘分七百單五。至此月終於七百單五。而閏亦盡於七百單五。此所謂十九歲七閏。而氣朔分齊無餘欠。爲一章者也。七閏之內。二箇月大。五箇月小矣。

吾前說果有差。改正別錄寄去。而自癸亥十一月至丙寅六月。爲三十二月。其半日強得全日十六。餘分九百二十八分。爲小月。至七月則合四百九十九分。爲一千四百二十七分。如日法除九百四十。餘分四百八十七。恰滿三十日爲大月。閏積至此。得二十九日。餘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則其中氣在大月三十日內。何云中氣在次月初一日。蓋月之大小。繫於半日強。不繫於閏積。自是兩項事。先以半日強者定月之大小。然後以閏積觀其中氣何在可得。何可以三十二月半日強餘分。合於閏積之分而作閏月。又以十二合九百二十八。恰滿三十日之數者尤非。閏積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而便置閏月。何待恰滿九百四十耶。

 前敎一統之說。四千五百六十年。還爲甲子年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此理果分明。而朱子曰曆家推上元太初。謂四千六百十七年已盡。都無絲髮餘。重新起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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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時定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漢元封七年適當其時。故改秦曆用漢曆。其引曆家之說。與此不合何也。且四千六百十七年當爲庚申。而非甲子。則其說已可疑。又考元封七年卽丁丑歲也。此則上下無當。未可曉。其或曆家別有推步之術。而能知其故歟。

史記律曆書太初元年甲寅爲曆元。與綱目諸書不合。未知何故。漢書云上元太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至於元封七年。還爲閼逢攝提格。謂之還爲則起於甲寅而還爲甲寅也。若然當曰四千六百二十一歲矣。都未可曉。

 跋易學圖說氣朔生閏圖曰旅軒云十九歲爲一章者。九爲天數十爲地數。十九歲天地之數俱終。積至八十一章則其盈虛之餘盡而復始。此涉傅會也。臆謂其稱八十一章者。雖似傅會。然若以八十一章三倍之則爲四千六百十七年。正與朱子所引曆家之說相符。其必有所据而言也。更加商量如何。又曰旅軒云八章三年閏九月六年閏六月。此亦未精。以十一月朔夜半冬至爲章首。至第三年。當爲閏七月云。若十一月爲章首則果爲閏七月。而以周正言之。今之七月。豈非周之九月乎。旅軒此說亦非自刱。本於左傳正義。其言曰八章三年閏九月。六年閏六月。九年閏三月。十一年閏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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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閏八月。十七年閏四月。十九年閏十二月。此分明以周正言。而實爲旅軒之所祖述。則旅軒之說初非不精。未知如何。臆說則又異於此。八章三年。當爲閏六月。非閏七月。其詳見前。此不疊牀。

漢書云八十一章而終一統。旅軒之說蓋祖此。然與今推步者不合矣。閏用周正之言果然。

 日月食辨。以西士地影之說。爲有典則。然臆意日月相望。地處其中間。月爲地影之所蔽而爲蝕。則朢時必當有蝕。而朢有或蝕或不蝕何也。若曰朢時日月。未必正當地之中央。故不能蝕。則月或不當地影之所射。而滿天星斗必有當其影射處。然未嘗有星蝕。抑又何也。語類朱子曰日光在地下。逬從四邊出。與月相照。地在中間。自遮不得。此與西士之言不合。然朢而不蝕者。豈非地影之遮不得耶。

凡日月之行。東西同度。南北同道然後蝕也。朔朢必同度。而南北不同道。故不蝕也。日大而地毬小。其影之所觸。漸遠漸小。若地毬大而日小。亦漸遠漸大矣。月天最下。所以能蝕。其在月天之外者。影皆未及矣。西洋曆法云地毬大於月輪三十八倍。又三分之一。日大於地毬一百六十五倍。又八分之三。用此推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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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類朱子曰朢時是月與日正相向。如一箇在子。一箇在午。皆同一度。謂如月在畢十一度。日亦在畢十一度。雖同此度。卻南北相向云云。臆意朢時日月正東西相向。豈有南北相向之理。未可曉。朱子又曰星自有光。非受日光而明。此亦然否。

月蝕在中天則南北相向矣。衆星自有光。亦與西曆不同。意者彼自有驗耳。

答秉休問目(辛酉)

 論語疾書媚竈章云。集註曰媚此神於至奧之後。不如媚之於此神在竈之時。奧者室中之事。雖迎竈神。當祭於堂。不必引入於室中也。郊特牲云詔祝於室。坐尸於堂。祝取膟膋燎於爐炭。入告神於室。旣灌鬯之後。尸出堂。坐戶西而南面也。祭祖尙然。豈以祭竈而自竈迎入於室中耶云云。謹按禮經凡祭皆迎尸室奧。然後薦饗焉。郊特牲所謂坐尸於堂者。蓋指天子諸侯朝事時也。然下文又曰升首於室則其復有室中之事可知。故鄭註云朝事延尸于戶西南面。至薦熟乃更延主于室之奧。尸來升席。坐于主北。此天子諸侯之祭禮也。又按少牢饋食禮云司宮筵于奧。祝延尸。尸升筵。特牲饋食禮祝筵于室中延尸。尸升入卽席坐。據此則自天子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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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大夫士。其祭也莫不延尸于室奧矣。今曰當祭於堂。不必引入於室中者。恐欠參考。未知如何。

奧是主人常主之所。祭先固宜也。祭竈神宜於竈陘。或祭於堂。恐無入室之理。况他有可據耶。祭祖以下。有考之未該者。君言是矣。

 疾書詩三百章。引古語曰昔者漢有宰相。人有問梟食母。宰相答云云。然今考本文。宣帝時公卿朝會。丞相語曰聞梟生子。長且食其母。寧然。有賢者應曰但聞烏子反哺耳。丞相大慚。據此則非人有問於丞相。卽丞相問於人而賢者答此也。此條與本文不合。改換數字則似好矣。

臆記者例多誤。隨宜改換。錄以及之亦好。

 疾書溫而厲章云溫而厲。以顔色言。威而不猛。以辭氣言。恭而安。以容貌言云云。夫溫厲之屬顔色無可疑。但威猛之於辭氣。未必襯當。臆意威猛以容貌言。恭安以居處言。曾子曰動容貌斯遠㬥慢。此非威而不猛之謂乎。孔子曰居處恭。此非恭而安之謂乎。

三者皆以聖人身上言。所謂居處恭者。謂居處之容貌如此云爾。

 士喪禮云大斂奠設于奧。註云室中西南隅謂之奧。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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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復奠于尸。疏云自始死以來。襲奠小斂奠。皆在尸傍。今大斂奠。於室內設之。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薦新奠。皆不於尸所云云。果如彼說則殯後之奠。皆在於室中。而殯宮遂無事矣。又下記云朔月若薦新則不饋于下室。據此則下室之饋。又與月朔薦新。不同所矣。朝夕奠朔月奠朔月薦新之類。旣不于殯宮。而又與下室之饋異所。則其必殯宮及下室之外。別有朝夕設奠之所矣。或當於正寢設之否。一宮之內三處喪奠。恐無生人所住之地矣。禮意果如此否。

殯肂在正寢西堦。則正寢謂之殯宮。奠於奧。便是殯宮之奠矣。下室卽常時燕處之地。尊者生時未必與衆人同室。雖饋于此。生人亦豈無常住之房室耶。奧雖無奠。非人恒居矣。

 家禮居家雜儀云凡受女壻及外甥拜。立而扶之。註扶謂搊策。未知搊策是何義。初喪章司馬公云入地獄。受無邊波吒之苦。未知波吒亦何義耶。

搊策恐不外於扶之義也。佛書波波吒吒忍寒聲。意其謂痛楚也。

 答誨改本定閏之術。反覆諦究。而猶未了悟。敢此更質。答誨之意一月不過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所謂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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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七閏者。本爲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者七箇。故今此定閏。亦欲閏積纔滿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則便置閏月。又以前月餘分。無與於閏積而不計也。臆意十九歲七閏。雖爲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者七。而中間置閏則不必準此。或不及此數而卽置閏。或過而不置也。前月餘分雖無與於閏積。而置閏之際則又不可不觀前月餘分之多寡而爲之斟量也。若以天度論之。每月之合朔定數。不過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而已。然月之大小。旣出於人意。則大月三十日小月二十九日。已與每月定數不同矣。何獨至於閏月而必準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之數耶。且所謂自癸亥十一月至丙寅六月合三十二月閏積爲二十九日十二分者。槩從丙寅六月二十九日餘分九百二十八。而日月合朔後。計距丙寅七月中得二十九日十二分也。彼九百二十八者。雖曰前六月之餘分。而前月只二十九日則其餘分實爲次月之朔日。卽閏六月朔日是也。閏六月初一日九百四十分內。合朔前九百二十八。卽爲前月之餘分。而合朔後十二分。卽爲閏積也。若限合朔後只計閏積之分。則雖爲二十九日十二分。而今置閏六月則合朔前前月餘分。不可不幷計於此月三十日之內也。豈有不計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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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分。而閏積獨自爲一月之理乎。且閏六月適値大月。故閏積二十九日十二分。幷前月餘分九百二十八。必準三十日之數焉。若閏六月小則閏積雖更減於此數。亦可以置閏。何待恰滿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耶。前所謂若至七月則本月中氣已在來月初一日者。今閏六月本七月也。閏積至此。得二十九日十二分。幷前月餘分九百二十八爲三十日。則蓋自本月初一日距七月中。其間恰滿三十日矣。是本月中氣不在本月三十日內。而移於八月初一日。故不得已於此置閏六月。然後向之八月變爲七月。而四時無差矣。今觀答誨曰至七月閏積得二十九日餘分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則其中氣在於六月三十日內云云。此則不計前月餘分。而欲以閏積獨勘大月三十日之數。故乃與臆說不合矣。且閏積二十九日八百六十四分二釐五毫者。本三十三月之閏。則當爲八月內中日子。而今反移之於七月三十日內者。亦未可深曉。更爲詳敎伏望。

月置大小而歲不置閏則歲雖差而月不差。且廢閏一項不論。只計朔虛分數。盈朒隨宜。而或大或小。歷萬歲而月則不忒矣。意容成以後羲和以前。或者如此。若月亦無大小。所謂造曆果何指。惟其復有歲差之故。而合數氣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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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而就二百三十五月十九歲中。拈其七箇月。目之以閏。而四時於是定矣。以此更入思議也。近來昏憒滋甚。不能詳閱。槩見與前說一般。其間推測。容或有誤。所爭只存乎大小月分數與閏積合與不合。熟察然後有以反覆之也。

 四七之論。前日非不爛漫承誨。而及今追思。猶有一段未透處。蓋四端原於性命。七情發於形氣。故雖聖人之喜怒。猶未免私之一字者。誠無可疑。但七情之愛。與四端相混。夫愛者仁之發也。如愛親愛衆之類。實本於天理之正。則其與形氣之私。有何一毫干涉。及夫愛玩好愛夭艶然後方屬於形氣也。然今以愛親愛衆之愛。謂原於性命。則此所謂七情之善一邊。與四端無異者。恐四七無分也。若曰雖愛親愛衆旣屬七情。不原於性命則亦不敢深信。何望他人之不疑耶。必須於此痛加辨覈。使吾胷中無毫分䑃朧。然後方可說與人不礙矣。伏望更發的誨。俾得渙疑解惑之地如何。

七情之愛。以惡之類推之。惡與羞惡之惡不同。四端之惡。卽惡其不善也。而七情之惡。不過惡惡臭之類。只是惡飢惡寒。凡害於己者惡之也。愛亦只是飢愛食寒愛衣。凡便於己者愛之也。及其擴之而至于愛親愛衆之類。卽如舜之怒孟子之喜。有不涉於私者。此處須仔細辨別。新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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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論聖賢七情處。乃此箇說話。

答秉休(壬戌)

後天卦之出於河圖。肇於王魯齋。生數不動無可疑。至於成數則一六水在北。一居其所。六動而在東北。二七火在南。二居其所。七動而在西南。餘可例推。然後六與七相易則吾於洪範東北之二與西南之八相易。得其義耳。九六旣直乾坤。七八宜直艮巽。蓋震坎艮皆少陽。巽离兌皆少陰。而八本木之成數。宜直巽。七乃火之成數。與水之成數相易。水久則滓。火久則燼。故六七直坤艮。土貫過乎中。不然离火幾乎克兌金。震木無所依附而生。不能遂生成之序矣。先後天之出於河圖。洪範之出於洛書。於是有定說。若又論河洛之所以然則都不外於大傳。自天一至地十一節。自一至十。屈指可得。以此排列。本非難知之理。吾於折中書得之。若以陽動陰靜論則數起於上。故河圖之一二本在上。三四本在右。六七本在下。八九本在左。五十居中也。一三七九動而相易。二四六八不動也。以陽靜陰動論則數起於下。故河圖之一二本在下。三四本在左。六七本在上。八九本在右。二四六八動而相易。一三七九不動也。洛書之陽動陰靜則數起於上。故一二三本在上。自南由西南至西。四五六自東南由中至西北。七八九自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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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至北。一三七九動而相易。二四六八不動也。以陽靜陰動論則數起於下。故一二三本在下。自北由東北至東。四五六自西北由中至東南。七八九自西由西南至南。二四六八動而相易。一三七九不動也。河洛之說至此而無復餘蘊矣。然洛書之說。與吾意各爲一義。一二三自北順數至東。四五六自東南貫過至西北。七八九自西逆數至南。其二與八分明相易。不然五事之肅乂哲謀聖。何以與庶徵之肅乂哲謀聖相應耶。所當深思而得也。先天圖前書盡之。不贅。

答秉休(癸亥)

童子無絰。本不成說。若以頍項爲證。卻云婦人有絰何哉。其不能詳如此。今辨得良是。吾集中已有此說。試取考焉。兩男各出不再降。雖無明文。喪服大功章姪丈夫婦人報。傳曰謂吾姑者吾謂之姪。疏言婦人見嫁出。通典馬融謂嫁姑爲嫁姪。此兩出不再降之證。兩女旣如此則兩男亦必同例。爲人後者爲其姊妹適人則再降。一出後而一適人也。爲人後者爲昆弟之長殤則再降。一出後而一殤也。大夫爲昆弟之長殤則再降。一爲大夫而一殤也。其俱出者。義不在此例耳。楊氏補服。兩女各出還服本服。今人謂楊氏之誤。語類中分明有此說。未知何攷。此亦當商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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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答秉休(癸亥)

家禮祝稱孝子。東國諸賢皆以爲祖考神主未改題故如此。殊不覺此指主祭之宗子。非宗子自爲喪主者也。奕哀書問妻喪祔祭不可稱孝子。故前書云爾妻喪。始雖其父主之。至祥亦不可不以己名告也。此意須傳與奕哀知也。

答秉休(乙丑)

齊衰雖在身。下緬之緦。何可闕也。宜依家禮重喪遭輕喪之例。成緦於破舊墳之時。卒事反重服。祭時各服其服。

銘旌之書。新舊宜同。柩衣上玄下纁之制。坤位亦同。陷中婦人諱。家中之禮從前皆書。

祝云今以宅兆不利。將移卜舊塋之上。以某親某封某氏祔左。敢伸虔告。

四翣卽大夫之禮。攷諸家禮可得。古禮無壙內用翣之文。只用於行喪時。賈疏云亦無去之之說。當隨柩入壙。後人從之。余每謂古者治壙不密。入壙者亦極多。後制但容棺而已。苞筲之類都不入。爲其有害也。多見移葬者當翣處材木先朽矣。且翣所以障柩。故殯而不用。則壙與殯同。又不必用。吾意雖如此。何可樁說。

葬後孝子布網巾。似亦不可闕。然吾家舊禮皆不如此。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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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時居喪。奠於几筵則以哀容無飾爲主。只用孝巾。或不得已入廟。乃以布幅帕頭而加方笠。不著孝巾。然以禮言之。布網巾未爲不是也。孝巾非古。圖式有斜巾帕頭之制。此後來孝巾之所祖也。而網巾孝巾其實一也。以此言之。略自斂髮於孝巾之中無不可。

答秉休(乙丑)

河洛卦範之說。汝能信及可喜。惟後天卦四正方不動之論。自王魯齋發之。而又不覺東北隅與西南隅互易之義也。凡數只有陰陽配合生成三條而已。衍之爲先天後天洪範三義。外此更無道理也。吾解毫無可疑。人或以先天以八直坤。後天以六直坤爲惑。然六之直坤。固自無疑。其陰陽之數則一三七九爲陽以直震坎艮乾。則二四六八爲陰以直巽离兌坤。其勢自然非安排也。及至三七與四六相易則陽包陰陰包陽。而陰陽互根之義也。此理也。吾始因五事庶徵之互應而得之。推之先後天。歷歷如圖畫。森列在眼。恨不能質諸紫陽座下耳。

朱先生卦變有二義。一是剛柔往來是也。只以比近一爻相易。方便爲說。其中不中。無以發明也。至於渙之剛來而不竆。柔得位乎外。已是隔著一爻。固是可疑。又至於損益自上下下之類。分明卦變而隔著二爻也。朱子卻置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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擧何也。是或有他義。則別爲說以曉後來當矣。今取其中而舍其不中可乎。一是啓蒙三十二圖是也。此占筮之事。而與焦貢易林合。衍至於四千九十六卦則廣博如此。然今易中只有七占。惟乾坤有二用。以此謂有六十四變可乎。試言一卦。如姤初爻變爲金柅。其變爲同人。履小畜大有夬。爲二爻變而在兼占之內。其自坤之姤則當占之卦不變爻。亦占金柅。其自師剝之姤則四爻變。亦當占不變爻。而以金柅爲主也。然則此九變者其義有同者耶。必無是矣。此退溪從韓邦奇之說。備論於傳疑書。雖曰廣博而其實依舊是七占也。何益之有。來書所謂乾坤變則還爲乾坤者。亦不審也。不但乾坤。如姤與復。同人與師。何卦不然。蓍卦考更須諦看。

書說明魄多不中。必有誤也。武成越三日。不與他爲例。註家置而不擧何也。如是而可以取信耶。吾說蓋上下皆通也。明生於朔而死於朢。魄生於朢而死於朔。然其稱謂不可一日而二名。如今註說也。凡曆法合朔。雖在昏夜。通歸於朔。其實昏夜之前猶是晦也。而晦朔不可同日。故以合朔之日爲朔。以前一日爲晦。晦者魄之極。極則有死之理。而死魄不可與朔同稱。以朔前一日爲死魄。其勢然也。不如此。其所著于支都不合。而一物三名。尤覺混淆。汝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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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更得允愜者善矣。

答秉休(乙丑)

易之說。不過日本圖書也。原卦畫也。縱橫錯綜。不可殫記。然只以自一至十之數。排布成象。其於受圖畫卦。未見契合。吾思之忘寢。一朝而得之。喜甚而蹈舞。然但患無信及耳。先天以陰陽始終之數言則八九宜直乾坤。一二宜直震巽。後天以配合方隅之位言則九六宜直乾坤。七八宜直艮巽。以四時五行之序看。尤覺信然。東南屬春夏木火。西北屬秋冬金水。金盛而生水。木盛而生火。惟火生土而土又生金。水非土不能生木。故坤艮二土中貫互易而造化出矣。且艮土曰山。山爲木宅。巽木曰風。風助生火。坎离震兌。生數之方也。乾坤艮巽。成數之隅也。七艮八巽。自然之勢也。正方不動之說。見伊洛淵源錄王柏卷卦變之義。伊川所謂自乾坤來者。恐不可易。不知本義何故不取。吾曾有卦變說。俟後日取看也。朱子必以比近兩畫相易。惟乾坤二卦之外。必有陰陽比竝。則其中不中。何得以詳之。至於渙。其所謂柔得位乎外者。分明指六四也。六三其可謂得位。其可謂外乎。然猶強合可乎。如損益隔著兩畫則或別有其義。又或脫誤未詳。猶之可也。全然置而不擧。故後人亦不敢致疑。未知何故。是以吾意欲從程傳。傳中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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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牽強處。須該考然後更質焉。七占者彖及六爻之辭也。二用惟乾坤有之。先儒以此爲包餘卦者甚誤。此已著蓍卦考矣。三十二圖見啓蒙。不獨乾坤變則還爲乾坤。姤變爲復復變爲姤。同人變爲師師變爲同人。何卦不然。取考可得。所謂四千九十六卦者。極似精密。朱子自謂與焦貢易林合。然易只有七占而已。何嘗有許多變。意合而迹殊。不能無疑。向見李光地折中書。以卦變爲非。然剛柔往來。分明有其義。但患人不能了悟也。仍思加一倍。至於六畫則上下卦輕重分數。太不停均。恐無此往彼來互易之理。以此疑加倍者非作易之本旨。歐陽修謂圖書怪妄。驟觀亦似有有理。細審之益覺有古人所未解之義藏在其間。贗成瞞人者。其能然乎。修固不足責。古來崇信者。亦似有抑強意思。是可憾耳。

答秉休(丙寅)

卦變說吾數十年前所作。使兒輩傳錄寄去。君書中亦有見得處。兩相較勘。得成完語則幸矣。三陽三陰之義。與吾陰陽合成卦一條合。亦所謂強柔分之類是也。此分明有內外互易處。而都不出三索之外。如何如何。

答秉休問目(丙寅)

 朱子大全周七廟九廟圖有可疑處。周之七廟。以后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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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封。文,武受命而王。是三廟不毁。與親廟四。而七者韋元成等議也。天子七廟。自是常數。宗不在數中。苟有功德則宗之。不可預爲設數者。劉歆之說也。今按周七廟圖。文王時亞,公,古,季四親廟及后稷爲五廟。共王時成,康,昭,穆四親廟及文,武世室后稷爲七廟。此則似韋元成之議。而懿王時四親外又添成王一位。自孝王以下每輒增數。至幽王時七廟外。添了成,康,昭,穆,共,懿六位。未知何故。周九廟圖。武王時高,亞,公,太,季,文六廟及后稷爲七廟。孝王時成,康,昭,穆,共,懿六廟及文,武世室后稷爲九廟。此則依劉歆之說者。而夷王時九廟外。又添成王一位。自厲王以下每輒增數。至幽王時九廟外添了自成至懿六位者。亦未知何故。其所增數者。無乃文武世室所藏之祧主。而無與於七廟九廟之數者耶。圖樣糢糊。有未可詳者矣。又按周時祫圖。文,武,成,康,昭五王時皆五室。穆共二王時。添文武爲七室。此似韋元成之議。懿孝二王時。七室外。輒復增數爲九室者。又似劉歆之說。一圖之內。參用兩說。涉乎斑駁。未知如何。且其圖中文武兩位必參差不相對。而其言曰合食於祖則王季雖遷。而武王自當與成王爲偶。未可遽進而居王季之處。退溪文昭殿啓議。亦援此爲說。然此只是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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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說。而無古禮之可據。又未知如何。又祧廟議中雖以兄弟相繼共爲一世。爲禮之末失。而所擬本朝太廟制則哲徽欽高。莫不各爲昭穆。而曰太廟世數一準先儒之說。固未知必可用。據此則其非後代必遵之制可知矣。今無論其義之得失。所謂兄弟同昭穆之禮。肇於何代耶。

周廟圖適不在眼。無以考其得失。問目中亦恐有誤字耳。劉歆爲三昭三穆之說則懿王時文武雖定世室之議。武王猶在六世之內。恐不可先入世室也。然其意則以爲武王已爲世室。故其二昭三穆。未滿六世。至孝王之時方滿其數也。至幽王則共王以下爲六世。成康昭穆。當入世室。豈有十世不祧之理。共王時文武以下合后稷爲七廟者。劉歆說亦如此。文武未及爲世室故也。玄成以爲懿王時祧成王。孝王時祧康王。歆則不然。其言始判矣。所謂武王不可遽進王季之處者。意者祫享之位。文王北向爲穆。武王南向爲昭。故王季爲昭則文王北面相向宜矣。至王季祧而武王爲昭。則不可南面與父相向。故下與成王爲偶也。其說在中庸或問。此無其書不可考。兄弟同昭穆共一位。自是天理合如此。後人不能了悟於左氏。明者爲昭之說。終有所推不去處。吾曾有備說。汝未之見耶。其說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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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別時說。近又思得夏父不忌及宗有司問答決不是。先儒辨之亦未快。朱子所謂固未知必可用者是也。凡有廟則必有夾室。當時魯廟閔公主廟則僖公當入夾室。故武仲倡明者爲昭之說。躋僖公而爲廟主。閔雖居夾室。不得爲昭廟之主。故曰非昭穆也。其子不先父等說。不過明其位之不可亂。非謂僖於閔有子道也。以此入於思議。更寄示來焉。

 文稿中書疑禮考證練後出後條曰未練而爲後者。其喪未除者。宜以此至朞又受練服。其旣練而爲後者。不服而持心喪以終三年。然或服輕者爲後。雖未練而本服已除則將柰何。亦宜齊素以至練更受練服耶。此則可疑云云。然小記爲殤後者。疏曰爲後之後。如有母亡而猶在三年之內。則宜接其餘服。不可以吉居凶。若出三年則不追服矣。據此則雖旣練而爲後者。必將接其餘服以終三年。若未練而本服已除者。宜無異例。亦必接其餘服。何可齊素以居耶。旣出後於人。持重居喪而不服齊斬。齊素以居則無乃乖於禮而悖於義乎。更賜評誨伏望。

喪內爲後者接其餘服之說爲未安。其才及練前者。俄服而俄練。才及祥前者。俄練而俄除耶。吾前說亦未允。故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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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疑於其下矣。彼喪雖殺。我服伊始者。爲可從無疑。吳參判家有問。答之如此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