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550
卷11
尹光紹䟽後書啓
臣病甚情苦。實無轉動之勢。再申乞免之章。顒俟許解之 恩。昨下 批敎。未蒙 照諒。責勉愈摯。奬與冞隆。有非如臣賤劣所敢承當者。臣惶懔失措。直欲鑽地而不可得也。方擬更入文字。悉暴前箚未卒之懇。而眩症適添。神識暈瞀。數行締搆。亦無以自力。不得已少待日間省覺之少勝。卽又史官傳宣 聖諭。俯詢臣症勢之加减。仍令臣次對之進參。臣益不勝怵惕震越。而臣之目下病情。最忌風寒。一番觸冒。輒必一層頓添。房闥間起居。亦不能如意。 嚴命之下。進身無路。此際得見同敦寧尹光紹䟽本。跳踉躑躅。何故若是之無忌憚也。其所危言憯說。滿紙張皇者。實以臣向者一箚而發者。則臣雖無從前情病之難強。去就一節。更無可論。只自伏地懔蹙。恭俟逋慢之誅。
尹光紹䟽後書啓[再啓]
臣之病無以自力。義不敢冒進。已悉於昨日書啓。而 天聽愈邈。 兪音尙靳。卽又近密之臣。臨宣 敦
勉之諭。且誨且責。 辭旨愈渥。此尤曠絶之 恩數也。以臣賤劣。何以得此。惶懔震越。求死不得。只有感涕之盈眶而已。臣之從前逋慢。罪已難貸。而矧今民國之憂。上貽 聖躬之獨勞。 特命賓對之進定。繼有 嚴敎之荐下。而危苦之情。轉動無路。凘綴之病。強策末由。伏地俟勘。終不敢爲冒進之計。義分都虧。釁郵益深。論以 邦憲。竄殛猶輕。惶隕之極。不知所達。從當收召神精。更入文字。申暴危懇。仰請 處分。
尹光紹䟽後書啓[三啓]
臣之前後逋 命之罪。已不可容假。而不惟不賜勘處。今又近侍之臣。臨宣 聖旨。誨勉之 敎。委曲之諭。藹然於 十行之內。臣伏地擎讀。惶感交中。不自覺涕泗之無從也。噫。 皇壇親享。實出於我 聖上風泉之思。則 聖上所以繼述 三聖之志事。亶在於此。臣雖冥迷。實不勝感激欽歎。豈不欲隨諸臣後。以效駿奔之誠也。况又諄摯之 敎。至以陪 祭之無押班。事面屑越爲諭。苟使臣病有一分可強之勢。情有一分可冒之道。則在臣義分。曷敢不祗承 恩敎。拚死趨簉。而臣之目下情勢。一自尹光紹䟽出之後。其不敢冒進一步。實屬義理之大關。廉隅之大防。
分義雖重。廉防亦大。百爾思量。轉動無路。臣罪至此。萬殞猶輕。今方略入文字。仰暴危懇。而惶隕震惕。恭俟 處分。
尹光紹䟽後書啓[四啓]
臣申暴情病。控籲至三。而衷悃未孚。 天聽愈邈。 聖批尙靳開許。史官又復來守。臣惶隕抑塞。只恨肝膈之懇。未蒙 日月之照諒也。如使臣病雖深而或可以強策。情雖苦而或可以轉動。則豈敢一例逋慢。自陷於違 命之誅。而本是風痰之祟。更添表氣之感。雖欲強策。而氣力有所不逮。自來必退之義。重以難冒之勢。雖欲轉動。而廉防不可暫越。 嚴命之下。祗承無路。臣罪至此。益無所逃。只自震悚罔措。求死不得。至於遣近侍偕來。是誠曠絶之殊禮。决非負罪賤臣所可冒當者。 恩命屑越。私分恧蹙。病裏惶悶。尤當如何。喘喘垂死之中。哀呼而攢祝者。惟在於亟收偕來之 命。以尊國體。特降許副之 恩。俾全微諒而已。伏地隕越。恭俟 處分。
尹光紹䟽後書啓[五啓]
臣之疾痛號呼。瀆冒而不知止。今已三五遭矣。煩猥之罪。惟鈇鉞是俟。今又 綸綍之 敎。虗枉於螻蟻
之賤。 香案之臣。遞臨於病穢之所。不惟不加誅罰。反以禮數假之。臣跼天蹐地。靡所容措。噫。廊廟曠位。庶職癏廢。 壇享隔日。 親祼有 命。臣於是時何敢強引情病。故爲退托於去就之際也。不幸狗馬之疾已深。危惡之形迭見。方其痰挾火升。風氣用事之時。頭暈視眩。神識冥瞀。若將頃刻不堪。一日之間。如是者數矣。太醫來守。珍劑且降。療治之道。亦盡其術。而一直無退。轉益有進。殆天所廢。命之卒矣。可引之義。難冒之勢。雖欲放倒。綿綴之喘。短乏之氣。無以自力。今若強其不可強。終不免昏仆殞倒於位著街路之間。則一介之微。顧何足恤。而亦豈不有憾於天地生成之仁乎。人有疾痛。必呼父母者。以其父母之心。聞其呼而必有以濟之也。伏惟 聖上。父母於臣矣。臣之哀呼。亦必見憐於 慈覆之天。而緣臣不肖。哀呼而未蒙 鑑憐。祈懇而尙靳 體諒。此莫非臣之罪也。 嚴命之下。震越而已。伏地涕泣。不知所達。
尹光紹䟽後書啓[六啓]
臣於俄者書啓。披訴衷懇。罄悉無餘。 旻天在上。庶蒙 矜諒。而卽又承宣之臣。臨宣敦勉之 旨。繼之有偕來之 命。朝家之 恩禮冞隆。而賤臣之罪戾
益積。臣於此益不勝抑塞廹隘。求死不得。 壇享之日。不能效駿奔之誠。 恩敎之下。亦不思轉動之計。臣之罪將不容於穹壤之間矣。此雖緣眩瞀凘綴。實無以自力。而跡涉占便。罪大慢 命。惟願速就刑章而已。
尹光紹䟽後書啓[七啓]
臣愚迷昏憒。自陷大戾。從前逋慢之罪。已難容貸。今日瀆擾之誅。尤合萬殞。 嚴敎之下。震越罔措。泥首金吾。惟願速就刑章。不意 慈覆之天。曲賜包荒之 恩。姑捨威罰之加。反降勿待罪之 敎。繼又近密之臣。臨宣慰藉之 旨。此豈負罪如臣所敢承當者哉。且感且惶。益不知死所。臣之難冒之勢。難強之病。已悉於前後箚啓。而齟齬之辭。有欠詳該。拙𤁧之語。太不分曉。未蒙 天鑑之照諒。致靳 聖恩之開許。辭竭意涸。更暴無路。情窮理極。申控爲急。敢以請告之單。冒上 淸齋之日。跡涉慢傲。罪關無嚴。有此重負。而獲逭嚴誅。則不但私分之萬萬懔蹙。其爲損 國體而乖 邦憲。爲如何哉。纔承原恕之 旨。冞切訟罪之忱。勉諭至此。亦無以轉動。席藁俟 命。只自隕越而已。
尹光紹䟽後書啓[八啓]
臣罪臣自知之。席藁泥首。顒俟誅殛之遄加。卽又 批敎敦諭。一時荐降。 辭旨勤摯。 責敎截嚴。有非負罪賤臣所敢承聞者。臣崩廹震越。神精失守。至於 聖旨中無端巽讓之 敎。益恨臣不肖無狀。前後情實之懇。疾痛之呼。終不能見孚於 旻覆之天。撫心自悼。直願速就王章而不可得也。狗馬賤疾。不敢每煩 崇聽。而難冒之義。與前無異。臣進不敢趨承 恩命。則退何敢徑歸私次。益增其放恣無嚴之罪乎。深夜瀆擾。以貽 丙枕之勞。臣尤死罪。臣尤死罪。惶懔悸恐。不知所達。只自伏地涕泣。仰請嚴誅而已。
尹光紹䟽後書啓[九啓]
以臣之逋慢瀆擾。致勤 聖上勉飭之諭。一宵之內。至於三四遭。明發而 丙枕猶勞。此實臣死罪之死罪。臣若有一分可強之勢。則宜卽放棄情病。捨命趨承。少贖人臣蔑分無嚴之罪。尙何敢更以區區私懇。仰煩 崇嚴之聽。而卽伏見俄下 傳敎。臣之罪尤萬萬不可逭矣。臣罪至此。而尙逭王章。揚揚冒入。自同恒人。則 國綱臣分。將自臣而掃地盡矣。惶隕罔措。進伏 禁扃之外。惟願速被誅殛。
呈辭後承 別諭書啓
臣之積事逋慢。荐犯罪戾。而一味冥迷。不知變動。實出於情病之強不得。而以箚以啓。披訴哀籲。未知其幾許遭。長單請急。亦已至卄有餘日矣。庶幾 日月之明。已垂容光之照。而 天聽愈邈。 兪音尙靳。今又 別諭責勉。 辭旨隆摯。且况知申 敦諭。尤是曠絶之 恩數。臣是何人。敢當此 恩。臣於是震惕罔措。益自恨苦心血懇。卒無以見諒於 君父。前後控籲。不免爲飾辭例讓之歸矣。撫心自悼。轉身無路。只自跼蹐號呼。惟萬殞是俟。苟使臣情有一分可強之道。病有一分自力之勢。則豈敢自阻於 勉飭之下。甘自陷於違 命之誅哉。况伏念 國有大慶。縟禮隔日。凡在含生之倫。孰不欽仰 聖孝之冞光。攢頌 邦籙之永鞏。感歎歡忭。思自效其呼嵩舞蹈之忱。而臣獨情苦而不可冒進。病深而末之強策。將無以進身於滿廷袍笏之列。此不但義分之悚惶而已。區區秉彜之性。亦豈無瞻望耿結之誠也。若蒙 閔覆之天。照諒及此。曲垂許解之 恩。俾得有轉動之路。則臣可以不失咫尺之守。獲免闕禮之罪。伏地隕越。涕泣顒祝。情窮理極。語無倫脊。臣尤死罪。臣尤死
罪。
校理洪樂恒䟽後。承 敦諭書啓。
臣負人臣罔赦之罪。荷 聖上曲保之澤。嚴誅尙靳。視息依舊。感惶震懔。如窮無歸。跼高蹐厚。求死不得。及夫㙜評一出。罪狀益著。臣罪到此。尤無所逃。而逬出之蹤。旣不敢更進金吾之外。煩請 威罰。重犯猥越之科。罪累之身。又不敢寄住近城之地。偃便自在。自速無憚之誅。不得已竄伏郊埛。泥首私次。只願斧鉞之亟加。少贖釁戾之萬一矣。乃於千萬夢想之外。近 侍之臣忽枉。敦召之 諭誕降。 十行恩綸。誨飭諄勤。有若慈父之詔迷子。臣惝怳驚悚。五內失守。不禁感涕之被面也。噫。臣之罪。尙何言哉。臣以百無似之賤。受 聖朝罔極之恩。全保涵育。實父母顧復之慈。拂拭陶甄。卽 天地生成之澤。頂踵毛髮。皆歸造化。父子兄弟。咸囿眷渥。臣雖迷似豚魚。頑如木石。亦有秉彜之天。未盡消歇。則豈不欲捨命殫誠。圖報涓埃。效古人生隕死結之義哉。區區此心。不但此生爲然。期之塵刹之遠。而亦將不化。特以臣愚迷鈍劣。不忠無狀。隨事而僨誤。觸處而辜負。忱誠未效。罪咎先積。至於今日之負犯。而臣罪誠萬戮而猶有餘矣。
有子犯科則罪宜及父。况臣實罪之首也。苟究其罪。罪當如何。噫。臣受 恩如此。致位如此。而身在大官之列。自犯欺瞞之罪。是誠王法之所必誅也。人理之所不容也。而 聖度天大。特推含垢之 德。不忍遽加以嚴誅。爲人臣而負此罪。幸逭當律。自同無故者。天下寧有是耶。將使 邦憲由臣而益墜。 國綱由臣而益壞。臣罪於此。又將加一層矣。 恩諭之下。轉動無路。只自伏地哀呼。乞被刑章而已。
校理洪樂恒䟽後。承 敦諭書啓。[再啓]
臣負罪待誅。逬出鄕村。實出於私分之所不敢已者。而 譴何不加。 恩諭遽降。惶隕悶蹙。到此益切。危衷所廹。不避猥越。敢以數行哀懇。附奏於史官之回。及伏見下政院 傳敎。灾年撓民之憂。貽勞 聖念。 絲綸鄭重。誨諭截嚴。至有人臣不敢承聞者。臣崩廹罔措。直欲卽地滅死而不能得也。臣旣承此 敎。更何敢不體 聖上憂勞之至意。自顧私義。須臾留住。以益其放恣無嚴之誅哉。而環顧四境。轉移無路。不得不冒將已出之蹤。更進近城之地。有若忘其負犯。自處以恒人者然。不免爲蔑國法而輕㙜言之歸矣。臣之罪於是而又加一層矣。惟冀 天日之明。曲
垂鑑照。遄降嚴誅。少贖釁戾之萬一。不意 溫諭又降。近臣擎傳。 包荒之旨。不屑之誨。藹然於 十行之內。臣奉讀未半。不覺感極而涕汪汪也。噫。如臣無似。忝在大官之列。故犯欺瞞之科。自陷罔赦之誅。雖微眚薄過。尙不可幸逭。况以臣之罪。終未蒙以其罪罪之。則非但賤分之所不敢自容。其如 邦憲何 國綱何。 恩言之下。冞增震越。倘蒙 旻覆之天。亟加誅殛之典。使 邦憲不墜。賤分少安。則臣之死日生年。實在於此矣。伏地戰兢。不知所達。
校理洪樂恒䟽後。承 敦諭書啓。[三啓]
臣猥越是懼。進不敢泥首司敗。煩請 威罰。義分爲悚。退不敢歸身鄕村。自占偃便。身負覆載難容之罪。跡留城闉咫尺之地。一日二日。尙逭刑章。憑恃 恩造。依舊視息。私分轉益惶懔。情地轉益危蹙。俯仰天地。無所自容。只欲遄自滅死而不能得也。不意深夜罪陋之所。特屈近密之臣。俯宣 十行之諭。慰藉之 敎。誨飭之 旨。不啻若耳提而面命。臣伏地擎讀。一字一涕。是何負罪待誅之賤。獲此殊遇於 聖明之主也。臣固知上天好生之德。不忍遽加以嚴誅。 聖人不屑之意。欲以不治而爲治。臣之感激隕惕。到
此而尤當如何。噫。有罪必罰。 邦憲之不可撓也。以臣欺君。 王法之所必誅也。臣今犯欺瞞之罪。陷必誅之科。而未蒙常刑。終始無恙。昂然抗顔。自同恒人。則是誠臣分之所不敢出。而不但 恩旨之下。不敢輒事瀆擾。滿朝同歡之日。尤不敢更引私義。玆敢奉將 隆命。撤還私次。從當收召神精。伸暴衷懇。
重卜後書啓
臣之從前辜負。旣不可復辱 隆眷。目下罪戾。又不可倖逭嚴誅。循省惶懼。只願 譴何之獲被。此際 新命。實出於千萬不自慮者。繼以史官踵臨。 敦諭誕降。至以須卽造朝爲 敎。臣於此震懔隕越。五內失守。不省所以仰對也。以此辜負。以此罪戾。官職去就。非所可論。第念政府進香。不但事體之至重。爲臣子者粗效誠禮。只在於此。則固當擺棄情勢。冒昧趨承。以爲進參哀班。退守微諒之地。而比日敲(一作歊)爀。中暑忒重。見方床簀㱡㱡。蠢動末由。或冀竟夜調治。少有减勢。而虗宿 恩命。跡涉慢傲。伏地戰兢。不知所達。
嚴敎後書啓
臣之負犯。萬殞難贖。而嚴誅未蒙。薄 譴旋寢。先枉近密之臣。別傳 聖旨。繼有敦諭之 敎。更侈 隆
眷。重之以承旨偕來之 命。驚惶震惕。汗淚交逬。在臣分義。曷敢以區區處義。煩聒於 天地恩造之下。而第伏念以金木猶輕之罪。妄恃 寵靈。唐突冒進。則將不免重得罪於莫嚴之 邦憲。悚懔之極。求死不得。今方坐待晨鐘。歸身司敗。仰請鈇鉞之誅。伏地戰灼。不知所達。
嚴譴還收後書啓
臣之罪負。鈇鑕猶輕。不待人言之論列。臣固自知其罔赦。常刑未蒙。震懔冞切。泥首城闉之外。顒俟金木之加。不意 慈天閔覆。 聖度包荒。三皷深夜。 特遣近密之臣。傳宣 十行之諭。責之以分義。 命之以改圖。 辭敎嚴重。 旨意諄複。臣伏讀未半。聲淚俱發。驚惶感激。不知此身之爲己有也。臣雖無狀。彜性猶存。以 王法必誅之罪。得 天地再造之恩。曷敢不放棄私義。顚倒承 命。而臣之所被罪名。實天地間極惡大罪。人臣負此罪名。尙可以自立於覆載之間。獲廁於恒人之列哉。臣志節奊詬。不能卽地滅死。一日二日。苟存視息。此又臣之死罪也。顧何敢徒恃 洪造。不有公議。放倒冒沒。重犯放恣無忌憚之罪哉。只願遄被刑章。少贖罪負。伏地涕泣。不知所達。
敦諭後書啓
臣疾病轉劇。鬼事將廹。忽於此際。伏承拜相 新命。繼以史官踵臨。十行 敦勉之諭。嚴重諄摯。臣驚惶震懔。神精隕越。只自恨微諒未孚於 天聽。縷喘尙在於地上。致有此誤 恩之復縻也。臣之向箚告退。臣實自矢於心。質言於 君父者也。迷執九死而靡悔。私義沒齒而難化。今若彈冠束帶。復廁周行。則是負 君父而忘讎賊也。與爲人臣而二三其心者。豈有別乎。臣雖萬被誅戮。必不爲此。至於官職去就。尤非可論。伏地戰灼。惟願遄伏刑章而已。
史官宣諭後書啓
臣自承昨日 新命。病裏驚惶。神精都失。草草附奏之語。未能披瀝心膈。敷盡迷執。而猶自冀 天日之明。庶或降格。不意王人又臨。 恩綸誕宣。曲軫狗馬賤疾。 特命太醫臨視。至以知其難強。俟間造朝爲諭。 辭旨隆摯。 恩數曠絶。感懼交至。莫省攸措。臣生則有共戴之痛。死將爲不瞑之鬼。只以斷置此身。不齒生人。要爲一分秉執之義。以死自誓。瀝血爲言。而神天在上。 父母孔邇。斷斷此心。寧或自誣。臣於此嶺海而不敢辭。鈇鑕而不敢避。此生此世。更不可
轉移一步。至於區區疾病之情。有不暇仰煩 天聽。惟願 速賜嚴誅。使臣全此所守。無得罪於天經地義。則雖死亦榮。伏地震越。不知所達。
郡獄胥 命時書啓
臣之罪可勝言哉。 威顔咫尺。力抗 君命。 恩言屢勤於 面諭而迷不知回。 命召親頒於前席而輒卽還納。半日之間。死罪山積。而猶不得卽伏 王章。蒼黃震廹。五內如焚。不得已逬出鄕外。泥首郡獄。金木之誅。伏地顒俟。近臣不意踵臨。 恩諭又此繼降。旣軫疾病之已痼。又念驅策之受損。至有勿胥還第之 命。滿紙 辭敎。字字隆渥。臣犯一日難容之罪。而荷千古罕有之 恩。誅罰則不加。 眷遇則愈隆。臣之惶隘煎廹。到此而益復罔措。只願一縷卽泯。溘然而無知而已。至於臣之去就。更無容仰煩 崇聽。惟此郡獄一席之地。卽臣畢命之所。未伏鈇鉞之前。萬無轉動之理。惶懔嗚泣。不知所達。
敦諭後書啓
臣爲人臣而積犯必誅之罪。尙逭 王章。頑然視息者。今凡五日于玆矣。歸身郡獄。席藁俟勘。鈇鉞未加之前。何敢爲移易一步之計。而及伏承日昨 聖敎。
不施方 命之誅。曲軫措躬之路。誨責開示。反復丁寧。至令 命召收還。王人復路。臣於此時。竊自謂匹夫之執。庶入 天日之監。而體諒之 恩。朝夕且下。惶隕感激。他不暇顧。不得不擔舁病喘。寸寸前進。今始歸伏私次。北向攢手。顒祝 處分之下矣。不意史官來臨。 恩諭又降。 特念撼頓之添損。俯詢疾病之加减。滿紙 恩言。殆若父母惟疾之憂。病將垂死。省覺猶存。伏地失聲。五內掩抑。臣雖結草塡海。將何以報答萬一也。至於指一附奏之 敎。臣無容更事覼縷。臣旣上質于天地神明。下誓以家族百口。䟽 啓煩瀆。 筵席呼籲。前已披瀝。而更無餘懷。今則只知有死而已。臣今病情越添。氣息將盡。若不保朝夕。惟願此身未殊之前。獲蒙 至仁大德。得以解此虗啣。得保素守。瞻天望 聖。不知攸達。
竹下集卷之十
議
慈殿定號議
今此 下詢。實非如臣愚魯所敢妄議。而謹稽前史。有皇太后位號然後。乃有太皇大后稱號。以此旁照。則今日典禮。以 王大妃進號。恐似合宜。伏惟 徽裁。
玉樞祭用牲議
國家 祀享。勿論大小。備載於五禮儀。則獨此祭之不入編載。必有所以。恐不可諉之於見漏。今若曰玉樞祭之刱設。出於五禮纂成之後云爾。則又不入於文獻備攷者。亦何故也。以此論之。大臣獻議中內局一時之私祭云者。似或然矣。且玉樞。卽一醫家之藥名。祭以玉樞名則祭名亦欠典重。其爲內局義起之私祭者。益似皎然。以其爲私祭之故。不載於五禮儀。不編於備攷中耶。旣非祀典所載。則今此祭儀之與正祀不同。禮似然矣。况祀享有大有小。儀式隨以隆殺。藉使之幷載於祀典。俱是正享。以其大小之分。宜有隆殺之別。雖以私家祭禮言之。同是祭先之祭。而四時之祭則備物備儀。至有飮福歸胙之禮。亡日之祭則物則備而禮則殺。朔望之祭則物與儀俱殺而只一奠而已。何必以兩祭之均享神農。而儀式之有所不同。致疑於其間耶。至於牲品之用羊。反重於農壇之用羔。似或由於刱始之時。失於裁商輕重之分者耶。然行之已久。恐難輕議其損益。伏惟 上裁。
一經講復設議
一經講復設當否。臣於日昨 筵席。略陳淺見。而盖
此背誦之講。異於臨文之讀。未暇旨意之探賾。只事句讀之記誦。若以身心實得之功。詞翰成就之效。責之於此則未也。而科儒講讀。稍異於經生之帖括一時記誦。亦可以少有助於製述之功。則謂之以徒讀無效亦過矣。今若復設講䂓而略寓損益之義。變其背講。設爲臨講。勿尙其句讀。專取以文義。以此法試之於庭試及到記節製。則別試四書之講。增廣典禮之講。雖因舊貫勿變。講䂓圓滿。實效可得矣。伏惟 上裁。
式年大小科退行議
目今救荒之政。最爲第一急先務。而退科一事。又爲荒政中一大件事。臣日昨登 筵。竊欲以此敷奏。而事係變通。不敢率爾仰陳。含意未發而退。實不勝耿耿悚歎。卽伏承退科事 問議之命。民情之遑急。年事之歉荒。無不入於 聖鑑之照燭。臣不勝欽歎攢頌之至。今年穡事。兩南雖曰稍勝。而失稔處居多。湖西則未免強半歉荒。畿甸則便成無前大侵。麥荒之餘。値此歲儉。阻饑之民。已不無顚連流離者。勿論京試鄕試。齎糧赴試者。人必費數月之糧。然後乃可以觀光往返。此實荒年行不得之事。至於京裏米貴之
患。殆有甚於壬癸乙丙之年。包米七八百錢。亦有未售之時。小大民情。遑遑岌岌。殆無異於朝夕待盡之㨾。若於此時。又添以百千科儒之入京糊口。則都下市直之踊。又不啻加十倍矣。不但鄕儒之無以爲資。都民形勢。恐有盡劉之患。今若退定科期於明年。初試則行於秋末冬初。會試以至月旬間設行。則要之大比之科。不出式年之限矣。在科儒少無所害。在荒政實有大益。惟在 聖上斷而行之。至於西北兩道。幸而有秋。秋後民庶似無艱食之虞。道科之趁今設行。亦似便宜。伏惟 上裁。
沁留不可仍佩越境議
居留之臣。仍帶本任。往役邊上。未知有何已例之可以旁照者。而沁留一自統御營合設之後。是爲喬桐水使也。藩閫之臣。恐不可仍帶而踰越境外。賤臣區區之見。如此而已。
譜略書法議
今以刑曹判書嚴璹所奏 譜略事。至有問議大臣草記之 命。事面至重。禮意至微。以臣魯莾。何敢臆見質言。仰對 明命乎。竊伏惟念禮貴別嫌。義嚴重統。惟我 成宗大王以 德宗大王之子。承 睿宗
大王之統。今若書嗣於 德宗大王之下。而不書於 睿宗。則 誕育之地。雖因此而見焉。承統之重。將於何而考徵。 睿宗傳此統於 成宗。成宗承此統於 睿宗。而書嗣則在於 德宗。不在於 睿宗。是承統之重。反輕於 誕育之地矣。別嫌之禮。重統之義。顧安在哉。若曰 譜略有繼序圖有世系焉。繼序圖則以 聖神繼承之統而序之。世系則以本支內外之別而書之。世系所書嗣字。非繼嗣之嗣。乃嗣續之嗣。一字兩義。無所嫌碍云爾。則似然而實有不然者。 譜略凡例。有曰 列聖大統。以世次書於首行。不敢以伯叔爲序。是卽以世系書法而言也。而曰大統曰世次。然則世系所書嗣字。豈非繼嗣之嗣字。而以承統爲重耶。然則書嗣於 德宗而不書於 睿宗者。豈不誠大段未安乎。當此 譜略修正之日。合有講定釐改之道。而事係莫重。固當十分致愼。伏願更加 博詢於中外知禮之人。集衆見而 裁處焉。伏惟 上裁。
衿川獄用法議
邑民之向官長放砲者。作變處不待時斬。昭載於續大典中。則拔劒無異放砲。又有吏卒謀殺帥臣者梟
示之文。則梟示本無結案。衿川獄囚旣是官吏則吏卒謀殺帥臣之律。實是當律。况拔劒比謀殺。勢又㐫毒。跡益明白。何可遅待結案後用律乎。梟首懸街。使衿川一境之人咸知懲畏。在所不已。無容他議。伏惟 上裁。
朝臣改資號議
朝臣資號。若同於 徽號字則改其資號。義理事體之所不可已。已例有無。不必援論。况有可據之例乎。亟宜改定。無容更議。伏惟 上裁。
胎封議
胎封事體。實係莫重。禮堂䟽請。允合典禮。恐不必更求他可據之文蹟。而第以乙酉受 敎中他日封胎與否。其無可論之 敎觀之。則 先朝聖意似不以一二等之分而有所區別矣。以臣空踈。不敢指一臆對。伏惟 上裁。
祈雨報謝祭議
祈雨而三日內得雨盈尺則必行報謝之禮者。盖以神有惠而禮不可無謝也。然而祈而得之限以三日者。以其禱雨之誠至而敬神之意切。故不敢以冥應之捷。取必於神。遅待而至於三日也。昨日之雨。得之
於祈雨翌日。則神旣有惠矣。而乍霔旋閟。姑無蘓枯之效。且幸三日之限未滿。雲霓之意尙多。亦安知神不卒惠。又降周洽之澤耶。報謝之禮。恐不必遽先設行。限今夜姑俟之。其於悶旱之意。事神之道。俱似得宜。而事係祀典。不敢以魯莽之見。質言仰對。伏惟 上裁。
李應爀照律議
李應爀所犯兩條。一則曰糊蔘也。一則曰賣蔘也。糊蔘與附蔘同論則糊蔘一律也。賣蔘以枉法計贓則賣蔘亦一律也。以一人而犯兩死罪。則在 朝家懲貪之典。似合以律勘斷。第尾蔘作片。非糊附則成不得矣。尾蔘糊附之初不設禁者。似以此耳。和沙一欵。旣已脫空。則今不可以尾蔘之糊附。直施以附蔘之律。 聖敎至當。臣無容更陳。至於賣蔘錢一事。旣與公貨之監守自盜有異。比之枉法受財。似有條貫之差殊。亦難直斷以枉法之贓。律文所謂准枉法論者。卽旁照枉法之律而適重適輕之謂也。以此准枉法之律。照勘此獄。恐似合宜。伏惟 上裁。
大小科退行議
秋科退定於秋事登塲之後。則在科儒齎糧之道。頗
有所勝。第監試有初會試。初試旣退九月念間。則會試將退於十月念後。其間又有慶科庭試。亦將隨以退期。大小科三番試期。次次幷退。致犯寒節。此爲掣碍。伏惟 上裁。
方物停封當否議
使行之有方物。是執壤之義也。旣有使行則不可無方物。而彼國之必欲令停封者。盖出於特恩市惠之意也。以我國之不敢遽停。至有後當賫還之語。若於今番使行。又爲賫去。使彼國示特恩之意。格而不行。則未知彼國之意。將以爲何如也。至於來頭陳請之使與諸般謝恩之使。使名有異。事實不同。謝恩使因彼恩而致謝。年復年恒有之事。陳請使自我國而有請。曠幾歲一有之事也。恒有之事則惟彼令之是遵。不敢賫去。一有之事則惟儀禮之是準。乃爲封進者。益見我國重其事之義。似無前後逕庭之嫌矣。且念今行必爲賫去。或致有賫還之擧。則如是之後。雖來頭陳請之行。方物則恐不得更爲擧論。此一欵恐不可不念。伏惟 上裁。
朴晉 贈謚議
壬辰之難。節度使朴晉之用震天雷。克復慶州。載在
於 國朝寶鑑。而朴毅長功蹟不見於首尾。或者毅長之功爲晉之所奪。果如朴師周上言中所言耶。藉使毅長無此復慶州之功。二年判官。七年府尹。或戰或守。保有東京者。實是偉績豊功。而生而再陞其資秩。歿而又 贈以六官之長。 朝家所以償功酬忠。亦云至矣。褒賞之典。恐不必更有所加。而旣有實績。 贈至正卿。則雖與立慬死事有異。而易名之典。似不至太濫矣。伏惟 上裁。
忠烈褒典議
鄭世雅之倡義敵愾。頗有戰功。固已可尙。而鄭宜藩之蹈刃衛父。罵賊殉身。實令人激感欽歎。宜藩㫌閭之。典。在所當施。而世雅之一贈再贈。至於正卿。 朝家之償功酬勞。亦云至矣。今以其 贈至卿班。而又請易名之典。實涉屑越。李重老之妻鄭氏十三日不食。耐饑捨命於兵戈搶攘之中。覔夫屍而殮歸者。實是烈丈夫所未可及者。其貞心毅烈。誠無愧於爲忠臣之妻。爲孝子之母矣。在 朝家褒尙激勸之道。㫌閭之典。恐不宜靳施。李彦适之純誠篤孝。先正臣文元公以其兄而稱述焉。先正臣文純公以幷世而表揚之。年代雖遠。事蹟可徵。則貤贈褒尙。恐不爲濫。伏
惟 上裁。
徐仁昌 贈職議
倭冦六年之亂。倡義建功。奮忠殉節者。歷落相望。至若徐仁昌之前後所自效者。實有過人之忠勇。其功亦足可尙。而訓正之 特除。通政之擢授。盖出於奬忠償功之典也。生時已蒙褒賞之 恩。則死後又請貤贈之 命者。實涉濫越。第念以其忠以其功而身後稱號。不過爲一鎭將而止。則一路人士之爲之愍歎者。亦固然矣。追施 恩命。稍榮其啣。恐不害爲聳勸人心之一道。伏惟 上裁。
上號議
伏以報本尊親。聖人之達孝也。恭惟我 聖上不匱之思。無窮之慕。常存無所不用其極之 聖念。寓羹墻於日月之覲。備情文於 宮園之儀。凡今日爲臣爲子者。莫不欽歎感涕。思所以對揚 聖孝之萬一矣。况今 离明方升。震位誕膺。匕鬯有主。 國本永鞏。實 宗社無疆之慶。我 聖上遇喜而增愴。仰追發祥之源。冞篤闡徽之誠。十行 絲綸。詢及卿士。惻怛嗚咽之 旨。溢於 辭敎之外。擎讀未半。相顧失聲。大德而得其名。積慶而享其報。此誠天理之所固
然。人情之所同祝。而 慈宮加隆之禮。當此飾喜獻賀之辰。幷擧歸美揚徽之典。允叶孝禮。伏惟 上裁。又議曰伏以於休。我 英宗聖祖五十載盛德大業。洋溢匝域。君子小人。於乎不忘之思。十年如一日。摸畫天日。非不屢矣。尙有詠嘆不足。形容未盡之歎。顧今 陟降默佑。祚胤永錫。流虹之節。旣符 聖祖誕彌之月。 封冊之禮。又在 聖祖光御之年。吉運嘉會。可見天心之有待。致今日之洪休。開萬世之太平。實我 聖祖毓慶於前。垂隲於後也。今 聖上以丕承之孝。追發祥之源。誕擧 徽稱。仰答景貺。藹然 孝思。溢於 辭旨之外。在廷臣工。孰不攢祝。猗我 聖母追薦之儀。 東朝加隆之典。乾坤合德。慶實本於 啓佑。日月齊光。義則均於闡發。 詢咨之下。不勝顒祝。伏惟 上裁。
金履容施賞當否議
今番逆獄之早致發覺。趁卽鋤治。實因金履容之發告。則履容亦豈曰無功。而第履容河東之行。雖出於事實偵探之計。當初與瑮賊㐫言酬酢之後。不卽發告。其罪難貸。今若全貸當初難貸之罪。只償畢竟發告之功。刑賞終涉失當。無已則或可酌量施賞。而錄
勳與否。初非可論。至於兩重臣終始之勞。有所不可泯者。而旣聞發告之後。入而敷奏。出而按覈。自是人臣職分內事。以此而別施 恩賞。有非優待重臣之道。伏惟 上裁。
崔益大勘律議
崔益大之以鄭女爲母。以鄭女之爲聖倜妻故耳。鄭女罪犯奸淫。見出於聖倜。則鄭女已非聖倜之妻矣。聖倜之所不妻而益大何敢以母之乎。况其訟父寃而活父命。其事棘其情切。援鄭女之事。以證其訟。理不容已。但太露說去。有欠完轉。是固益大之罪。而亦不可以無倫論斷。且今番供辭。又與前供有異。則屢瀆之罪。雖難寬恕。如前勘處。恐或過中。伏惟 上裁。
慶科設行議
逆孽殲滅。賀儀已擧。設科志慶。自是次第應行之典。而八路儒武。咸聚京司。播耘之節。收穫之時。實有妨稼穡之慮。十月一朔。旣畢農務。且非甚寒。以十月設行。似或便宜。伏惟 上裁。
黃口簽丁守令照律議
黃口簽丁十名以上。爲十年禁錮。則十年之錮。其律甚重。豈有下於十名則初無勘罪之理耶。十名以上
旣用重律。則十名以下。雖無某律當施之受 敎。而分等用律之意。自在於其中矣。若以十名以上之十年禁錮。推而下之。自九名而至五名。自五名而至一名。分作兩等。照之以十年禁錮之律。而就次减一等用律。則比諸兒弱雖一名。亦施决杖之律。似無輕重斑駁之歎矣。伏惟 上裁。
長津設邑及京外鑄錢議
長津之幾百里幅員。屢千戶民居。爲關防要害之地。則設置官長。統轄而鎭撫之。計之得者。無容更議。而今已陞爲重鎭。建置僉使。畀之以鎭撫之責。又何必置鎭未幾。改以設邑。不究實效之有無。徒取稱號之高下也哉。惟是民情之願邑不願鎭。儘如道帥臣狀 啓中所陳。則關防設施之道。當以順民情爲務。而鎭卒土兵之稱。人皆賤之。不得與平民等矣。願爲邑民而不願爲鎭民者。亦民情之固也。民情所不願。有不可不念。設邑雖有煩費之弊。姑且依民情施行。似或便宜。長坡設倉之議。實爲邊氓湊集之地。則殆若古人募民實邊之意。而卽今新接之民。不過五六戶云。此所謂朝聚暮散。無恒其居者。勿侵戶役。不徵田稅。帥臣之言得矣。而先設庫舍。以待捧糴。恐涉太早
計矣。錢荒則鑄錢以捄之。亦屬不獲已之政。而鑄錢之利少弊多。前事可驗矣。若以弊多之故。不可設鑄於都下。則松統兩營。似或可矣。而兩處事情。未能遙度。不敢指一仰對。伏惟 上裁。
閔女當離議
閔女之當離不當離。惟在其出門不出門而已。女子出門。無燭則止。是爲堂閨之間。亦有別嫌之義也。况以士族家婦女。黑夜潛蹤。徒步出大門之外。不念多露之戒。忽作徹宵之行。撞倒奔走於街路之上。東家於食。西家於宿。飽閱多日。迷不知恥。初非狂易喪性之人。則情無可原。又無懷沙伏刃之擧。則跡固難恕。執跡論情。實是倫常之大變恠。不啻爲七去之惡而止耳。離異 國法之所不輕許。而至於情罪之不可不離者。則亦未甞不許者。已例可考。况又有 大明律所載。則 皇朝律令。便同 國典。今於其夫之請離。猶以愼法之意。不許其離。則是婦不其夫而自絶於其夫。獨使其夫不敢離其已離之婦也。恐非 聖朝正倫常淑風敎之政也。伏惟 上裁。
黃翼再不可全釋議
庚戌逆變之妖㐫憯毒。實從古鞫獄之所未有者。凡
諸干連庚獄之類。若非十分淸脫。一毫無疑者。則决不當輕議䟽釋。今因黃泰煕擊錚爰辭。考諸金吾推案謄本。則黃翼再之名出逆招。非止一番。一出於戊申逆招。再出於庚戌逆招。而毒斃道昌滅口免禍之計。萬益之招不啻丁寧。雖以日月之違端。把作自明之一證。而蒙放而旋因㙜 啓遠配。給牒而又因㙜 啓還寢。則情節之實多可疑。據此可見。到今半百年之後。何可以子孫之鳴寃。遽擬以全釋之科乎。鞫獄至嚴。隄防至重。復官與否。尤非可論。伏惟 上裁。
勳臣立後議
勳臣不祧。盖爲其不絶祀之意也。若其宗緖見絶。承祀無人。則勿論支嫡。擇立其后。俾主其祀。實合 朝家繼絶之意也。第宗派無人則求諸其次宗。次宗無人則又求之於又其次宗。然後庶可使世派不混。禮意不紊。更 令該曹査問其門長而處之。似合事宜。伏惟 上裁。
眞殿 御眞移安議
眞殿肅嚴之地。因楹外有事。至於 御眞移安。誠甚未安。今此收議之 命。實出於必敬必愼之 聖念。第伏聞 太廟修改時。勿論楹內楹外。必於 移奉
後始事。是豈以未 移奉之前。升屋始事。尤萬萬未安耶。 廟殿之事。至重至嚴。若無禮說之可以爲據。則惟將以典例而照以爲證。 太廟眞殿。其例似無異同。以臣矇識。不敢臆見仰對。伏惟 上裁。
新舊 譜略考定議
日係月月係年。是爲記年之法。而碑陰之只書月日。不書年。恐不免闕文之大者。至於新舊 譜略之年月日相左。尤涉未安。考定之擧。似不可少緩。而事係莫重。伏惟 上裁。
鞫囚用律議
趙應鉉之作心設計。眞所謂殺無赦者。若使應鉉初無汝亦拔身之語。挑發命海徼賞之心。書納密筒之說。勾引命海誣人之計。則命海何由而作此匿書書投之擧耶。若使應鉉實無敎誘指使之事。則何爲而以愼勿煩泄之語。戒飭命海耶。藉使造謀非其實情。指使則渠自承欵。旣曰指使則與造謀無甚別矣。然而造謀指使之用律差殊。法文所載。而應鉉造謀之狀。始發於命海結案後更招。是何不服於前後窮覈之時。而今乃吐實於結案之後耶。今若以命海結案後所供。遽斷以應鉉之造謀。則應鉉實無可惜。而揆
以法義。似涉輕先。伏惟 上裁。
殺獄酌决議
尹亨富之毒殺金岳男。初無端緖之現露。而終至於斷以元犯者。盖以李女初招。自首其潛奸亨富。初覆檢案。懸錄其煑涎成塩之故耳。果使李女潛奸亨富。而亨富謀殺岳男。則殺岳男者非亨富。實李女也。岳男雖是李女接脚之夫。以李女而殺岳男。則有不可以尋常殺獄論也。豈可使亨富獨當元犯之罪也。第此獄實因之疑者。李女之一初盤問時。忽以奸淫岳男,亨富之說。胡叫於問目之外。則似以岳男之見斃。實有渠之奸淫亨富之故。而心慌氣㥘。自不覺其吐出實狀者然矣。檢官之初覆檢驗時。煑涎沫成塩。旣是躬審而目擊者。則似是岳男之致命。實以亨富行滷之祟。而扶入房中。羹粥捄療。欲爲漫漶其跡者然矣。然而李女奸淫。設令實如其初招。至若謀害亨富之跡。無他執贓。只以檢屍時煑涎成塩。爲亨富行滷之證而已。岳男致命。藉曰實由於滷毒。岳男未病之前則渠必不自飮矣。渠不自飮則亨富何能勒令飮之乎。若曰已病之後。和羹和粥。則滷雖必死之料。羹粥和滷。豈至毒人而至於死耶。此實疑之大者。今以
煑涎成塩。斷之以飮滷致死。以其飮滷致死而諉之於亨富之作用。是皆疑似之跡也。盖若謂以非飮滷則何爲而煑涎而成塩也。若謂以眞飮滷則行滷之跡。何不一見於詞證之間耶。且其強灌行不得之事。和粥不必死之物也。又有金永世竹打之招。與行滷並作實因。致使獄情節節眩亂。此所謂獄之疑者。而况且永世在逃。更覈無憑。則將何以求得其疑端。覈出其實狀。斷之以元犯乎。係是殺獄之重者。而旣不能覈出其實狀。則不可以疑似之跡。直斷其元犯。又不能的知其無犯。則不可以眞贓之未捉。遽付之白脫之科矣。古聖王罪疑惟輕者。實出於不得已也。獄體甚重。獄情甚疑。不敢以臆見質言。伏惟 上裁。
雅樂厘正議
聖人所重。莫尙於祀典。祀典所重。莫過於用樂。臣竊伏惟念 世宗大王以東方堯舜之聖。學貫天人。旁燭禮樂律呂之妙。刱制雅樂。薦之天地神祗。獨於 太室參用俗樂。而有曰以 祖考平日所聞用之爲 敎。則是豈非天理人情之所固然。而精義妙用之不可易者耶。朴堧䟽中所謂俗樂如雅頌之有國風云者。誠得之矣。今此朴一源所陳。其意在於純用雅
樂。其言經也。固不敢非之。而恐未及講得精義之所在也。且我東之受中國賜樂。不特新羅之於唐朝而已。則今謂之麗不用宋樂。我 朝不用 皇明樂。襲用唐之所賜梨園樂於千年之久者。亦恐其未必然也。抑或以樂院之稱以梨園。便疑以樂是梨園舊樂耶。梨園之稱。文字之襲用也。今若以梨園之稱而認之以梨園之樂。則恐不免爲固哉之歸矣。况禮之本。不專在於玉帛。樂之本。不專在於鐘皷。苟得其本則今樂猶古樂。俗樂猶雅樂。設曰參用雅俗。不如純用之爲盡善盡美。亦何敢容易更張於四百年薦 廟之樂哉。 景慕宮享祀之六佾三成。言者所云舞重樂輕。似或然矣。而舞樂輕重之間。實寓斟酌隆遜之義。則 大聖人義起之禮。有非粗淺之見所敢議到。若其果品用偶之論。是盖禮所云鼎俎奇籩豆偶之義。而 太廟籩豆。本自偶數。則只見其果品之爲五。而便疑其籩豆不偶可乎。 廟殿壇升籥之或多或少。當初定例之若是不齊。必有意義於其間。而祀典至重。定制已久。亦難輕議變通。至於 四宮(儲慶宮,毓祥宮,義烈宮,延祐宮)享祭品之不得爲一例者。亦以事體之不得不然也。以臣蒙陋。不敢臆見仰對。伏惟 上裁。
慶基殿竪碑當否議
慶基殿竪碑之論。倡自本邑民士。盖壬辰之亂。 本殿守僕負 影幀駕海達龍灣 行在。權安于香山寺。亂已還安 本殿。守僕之誠勞儘不可泯沒。本邑民士之必欲竪碑記蹟此耳。然而以此而必竪 殿前之碑。則 文廟之前亦當有記蹟之碑耶。此所以 列朝數百年廷議甲乙。及至 先朝。成命還寢。今何可追擧於久遠之後乎。伏惟 上裁。
金德生不當封爵議
贈同知中樞院副使金德生勳伐勞勩。茂著於靖內亂之時。 太宗大王卽位之初。與翊戴諸臣同策佐命功。而獨未蒙封爵之典。此已可惜。若其以當熊之忠。媒市虎之讒。終未免齎恨於千古。此固天下之至寃。至今追想。尙令人爲之掩抑。雖於 世宗朝昭雪其寃。追錄其功。今又更加以隆顯之位。節惠之典。亦不害爲奬忠節愍幽寃之道。而至於封爵之典則異於尋常貤贈。追施於屢百年之後。似涉格外。恐難輕議。伏惟 上裁。
鄭希登 贈謚議
贈吏曹判書鄭希登名節樹立。特絶於乙巳諸賢之
中。以五品之前啣。直 贈天官之長者。實出於 先朝褒尙直節之 盛意。則與循例推榮之 贈。大有異焉。易名之典。似合爲次第事耳。况有同時死直人金䃴已施之例。則恐不必以子孫呼籲之有犯令甲。有所靳持。伏惟 上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