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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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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李汝雷

 祭不爲除喪。則卒哭之祭。卒去孝子非時之哭也。何關於神道而爲之祭耶。且初虞祝曰祫事。再虞曰虞事。祔曰祔事。小祥曰常事。大祥曰祥事。禫祫各擧其事。而獨三虞卒哭兩祭。並稱成事。何其一事而兩祭耶。鄭康成始謂三虞後別有卒哭祭。而其實則末虞便是卒哭。敖繼公始發其疑。萬氏方氏從其說。凌曙駁之。然只襲註家之餘論。雜記曰卒哭成事祔皆大牢。不只曰卒哭。兼言成事則可知卒哭之非祭名。而成事爲主。所以別初再虞也。

卒哭之爲祭名。非鄭氏刱之也。雜記曰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祔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祔皆少牢。禮經之文。若是分別。虞一祭也。卒哭一祭也。祔一祭也。故祭各異牲矣。若謂卒哭非祭名。則卒哭成事祔皆大牢皆少牢之皆字。何所歸屬耶。且卒哭曰成事者。祭以吉爲成。卒哭吉祭故也。三虞之言成事者。虞雖喪祭。至於三虞則漸吉。故曰成事。盖三虞則預告漸吉之義。而卒哭則成事也。此猶小祥曰常事。常事者祥事也。大祥曰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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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事者常事也。且卒哭之祭。大有關於神道。卒哭則生事畢而鬼事始也。人鬼之關。吉匈之關。豈可不祭告於神乎。又士虞記曰將朝而祔則薦。註薦謂卒哭之祭爲祔而設。又士虞記卒辭曰來日躋祔。註卒辭。卒哭之祝辭。此皆先祔而祭之明證也。豈可謂無關於神道耶。凌氏之劈破。儘見得大義矣。况諸先儒咸遵經旨。至于朱子家禮。擧世行之。恐不可以敖氏之曲解。致疑於其間也。禮經之言卒哭者甚多。詳考如何。

 傳重必以繼禰爲斷。以其五宗始於禰重。而所以明不繼祖之祖。乃長子之祖也。

是也。己之禰。於子爲祖。爲此子斬無疑。

答宗人敬直(徵)

 經傳之言吉祭者非一。而皆謂喪畢後祫祭。則家禮之不言。豈非闕漏耶。士虞記是月也吉祭。疏云當四時吉祭之月。朱子或以吉祭當四時之正祭而然耶。

三年之喪。練祭祥祭禫祭吉祭。井然有節次。不可闕一。禮意如此。士虞記是月吉祭云者。禫月若値四時之祭月。則不待踰月而祭之。盖喪三年不祭。急於正祭故也。非謂吉祭是四時之正祭也。家禮。先儒皆以爲未成之書。而金愼齋亦曰家禮不言吉祭。是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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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先亡主已入廟。母喪畢後。亦當行吉祭而躋配矣。備要云母喪畢後。固無吉祭。祥而卽祔于考龕。愚意母喪雖無遞遷之禮。至於三年喪畢之祭。乃變吉之大節。何可廢之乎。

喪畢而吉祭。父母無別。故禮經但云吉祭。而更不言母則否之義。備要之說。金愼齋亦已覺其誤矣。此在問解續。

答或人

 父沒祖在。改葬祖母之服。今人多任情行之。或有服緦或不服緦。此皆禮所不言也。漢戴德惟云孫爲祖后緦。而更不及於爲祖母之說。則此或以只於祖緦而於祖母則祖雖不在。不服而然耶。金沙溪問解惟云承重者雖曾玄孫當服緦。而更不分解於祖在之祖母服緦與否。則此或以無論祖沒祖在。一例服之而然耶。

父沒祖在之祖母改葬。與父在之母改葬。恐無異焉。先定父在母改葬之服。則可推而行之矣。然何敢質言也。某之外兄嘗私議。故略採可据者數條以答之矣。玆以錄呈。未知如何。戴氏旣曰爲祖后者則爲祖母后者。恐在其中。豈可直斷以只爲祖緦乎。問解似是但論承重者之當服。餘未及該耳。

答金鎭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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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繼王。各爲昭穆。朱子議狀及圖。不啻明白。而但其小貼子。以太祖太宗析而二之爲非。退陶 文昭殿議。亦以異昭穆爲春秋之義。而圖中則 仁明兩宗合爲昭位。二夫子之論。不一何歟。若異昭穆則兄弟四人。有如齊之孝昭懿惠之繼立。祖禰之廟。便在祧位。人君之尊。不享祖禰。豈人情乎。同昭穆則漢之桓帝。以叔繼質帝。晉之簡文。以從祖繼帝奕。將越次居質奕之上。則豈無逆祀之譏乎。處之當如何。

祧廟之議。考得甚是也。中庸曰宗廟之序。所以辨昭穆。此大聖人不易之言也。程子曰如吳泰伯兄弟四人相繼爲王。則便不得祭禰矣。此又不易之論也。殷之小甲,雍己,大戊。(三兄弟)陽甲,盤庚,小辛。(三兄弟)未聞各爲昭穆。以至唐之敬,文,武三宗。亦同昭穆共一位也。大抵此議。古禮則無異。而後世有不同之說。故中朝則馬端臨之論明白洞悉。我東則星湖之論詳細無遺。皆可爲式。傳亦有纂集一卷。而爲人所借去。不可記憶也。

如有以叔繼姪。以從祖繼從孫。此等難處之端者。似有變通之道。古之廟制。不如今同堂異室。以西爲上也。太祖廟居西東向。其次則高祖爲昭居北南向。曾祖爲穆居南北向。祖爲昭又居北之次。父爲禰又居南之次。若叔繼姪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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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禰廟之下。若從祖繼從孫則位祖廟之下。如此則昭穆之位定。而亦無逆祀之譏。何以言之。夫孫祔於祖禮也。祭祖則從而祭孫。外面看之。子先父食。然彼乃以孫祔祖而食也。非子先父食也。叔之從禰位。亦似如是。未知如何。妄論愚見而已。

答文郁純

 玄孫居父喪而死。未及改題。高祖之主。曾孫之名。自在於旁題矣。至於五代孫。親盡埋主。則改題玄孫之名耶。仍存曾孫之名耶。若有長房遷奉則題以長房之名耶。

仍舊題可也。已死之玄孫。不可題也。長房則有奪宗之嫌。亦不可題也。

答趙昺奎

 有人父在而長子死服斬。謹按喪服註爲父后者然後爲長子三年。小記註禮有適子。無適孫。雖己是祖正。若父在則己未成適。父沒後爲父后者。然後爲長子三年。且繼禰之禰。是死後之稱。則亦與爲父后云者同一義也。父在服斬未安。賜敎伏望。

父在服子斬未安之說。是也。此在士儀繼禰之子爲長子三年條小註。

 同閈某人出外有年。母死不奔則疑若必死。而但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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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則亦難逆料其無生矣。其子先遭祖母喪。意或其父生存。只服期。後遭母喪。若伸母三年則是父未亡而忍死其父也。若降而杖期則是父不在而短其母服也。第念母之與祖。親雖無間。恩則有殺。服母三年。不害爲從厚之道耶。父雖不在。不知其卒則猶在矣。卽用父在之禮。自行杖期可耶。

世或有喪心之人。出外而不奔父母喪者。不可以此直斷其必死也。况年未六十者乎。近見京中一人無故出外。父死不奔。母死又不奔。其家旁求四搜則生在遐土。招之不來。倫常之變也。然生則生矣。昔有閔某者。其父狂易出外。而其祖死問于禮家。承重服矣。成服後其父生還。爲朝野所譏。今某人之母服。恐與祖服一例矣。母與祖恩雖有重輕。其於父也不忍致死一也。杖期禫後。以心喪不飮酒不食肉不聽樂不入內。以終三年。人誰有非之哉。

 衰裳之布。升縷有麁細。又有負適衰。以別吉服。何必以縫之向外。別其匈服乎。縫之內外。經所不言也。且袂圓如規。吉匈無別。而縫不在內則袂不圓矣。縫餘之下垂。與不緝同。亦無嫌於齊衰之人乎。

考得甚善。士儀中向外云者。眩於註疏而仍存其制。未及打破矣。今見所示。益覺其謬矣。都不如向內之爲宜也。

答文鎭英

 斬衰練後遭齊衰者。以言乎斬齊則斬重齊輕。以言乎練不練則不練重而練輕。居常服何服耶。

輕包重。特禮也。

後喪中不行前喪禫之說。在何經耶。徒以後人之說爲疑。則先王之禮無所施矣。禮曰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此爲可据。若後喪未卒哭則不可行前喪禫。過時又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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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盧相益

 長房改題。雖非古禮。旣爲改題則更不可以宗子之名書之。亦不可以長房之名埋之。何以則得宜乎。

雖則失之。亦恐不可以數數改題。

 奉祀之長房死則中祥後。或可以次長房奉祀乎。

三年畢後。次長房移奉。

 前後娶各有其子。則戶籍各以其外祖書之無疑。而前娶無子。後娶之子獨書其外祖。人或難之曰旣奉前母之祀。則一家之正統在前母。前外祖當載籍。此說何如。

外無二統。當書其母之黨。

 期以下服。葬後多練之者。有所据耶。

雖三年之服。卒哭而受服禮也。然自家禮無受矣。練則非禮。

答盧泰鉉

 人有長子死。長孫又死而無后。有長子之弟及長孫之弟而身死。子與孫均是次出。則親子主喪。未知如何。疑於所服。玆以就質。

長子雖死。禮所謂將所傳重也。雖未及承重而死。猶承重也。長子之次子似當承重。若長子之弟則恐有奪宗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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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金在鉉

顯舅顯辟之題主。出於同堂之內無一人男子者可主故也。周元陽所言。恐不過如是耳。

無后之主。當如銘旌之題。此說似合於無於禮之禮矣。見星湖類編考覽如何。

答文聖治

小記曰慈母妾母不世祭。註於子祭。於孫止。此謂父妾之無子者。嫡子主祭也。祭則當稱庶母。又當拜也。生時亦當拜。死豈有異乎。昔或答牛溪曰庶母尊處房而朔望禮畢。家衆就拜。死後無拜耶。韓昌黎猶拜乳母。

答金基周

 出后者爲其本生祖降服大功。而家禮曰凡適人者。祖及曾高祖不降。盖爲人后者。與女適人者。似無輕重。而女不降而男降何義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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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本無本生祖降服之文。家禮亦無其文。而惟崔凱之謬說。啓後人之疑也。備論於士儀中。

答曺潤五

 有人出后於人。其所后父卽本親姑之婿也。姑爲所后母之母。稱之以姑可乎。外祖母可乎。未有所攷。何以則得當耶。

兼親之稱。古禮未有所言。而雖或有後世服制之所論。然亦無如所示者。極爲難處。然出后於人則所重在於所后。所后母之母。不可不稱之外祖母也。且以死後服制言之。男出后女出嫁。再降爲小功。而外祖母亦爲小功。然降小功。重於正小功。服從其重。未知如何。更博問於深於禮者。

答盧相稷

父命出后則父命重於公案。公案有無。非所論也。雖出后於所后父母旣沒年久之後。猶是服斬也。本生之服何可不降乎。恩雖深於私親。義莫重於所后。聖人之制。不可違也。

答兪判書(致崇)

 鄙家宗子纔成冠而死。未及立后。且在三年之內。禮當待其立后終制。祧遷神主。而宗家事勢。萬無遲待之道。不得已曾祖祠版。移奉於弟家爲計。似有告由措詞。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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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何如。

宗子喪期。今雖未畢。事勢所拘。有難遲待。神主權宜遷奉。不勝感愴云云。未知如何。

答李載和

 父喪將畢而遭祖母喪則改題遞遷之節。何以則爲可。

祖母喪卒哭後行之似可。而但殺禮以酒果告。未知如何。

答金琦浩

 忌日兼設考妣。則考忌祝文。妣則當書以某氏。考則書某公。非未安乎。

此祝乃劉氏之說也。因其本文而存之。未及衍義矣。其曰考某公之公字。便是某官之官字也。改爲某官府君則似可也。

答尹承旨(致贒)

 母喪葬後練前。遭父喪則練祀依父在時行乎否乎。亡室題主。依舊存之。則朝夕祭奠。有所未安。且祥祭祝式甚難便。

儀禮喪服齊衰三年。父卒則爲母。此聖人之制也。賈氏妄有所誤。以致後人之疑。然先儒多有辨明者。故愚亦曾有所論。以爲母喪練前之遭父喪者。伸母服三年似可矣。若練後則十一月練時。父子俱已除服。服不可改製。仍用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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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之禮可矣。先儒所論諸條。別紙錄呈。

答任參判(應準)

 禫服備要則曰吉服。便覽則曰墨笠帶。以禮記祥而縞禫而纖之文考之。當從禮記。而事繫難愼。玆敢仰質。

祥而縞。縞者縞素麻衣也。禫而纖。纖者黑經白緯也。變吉殺哀。井然有漸。而註疏誤以縞纖混同釋之。故後人有此疑也。先儒亦多辨之矣。我東無黑經白緯者。故只墨其笠與帶。從之可也。

 慰人本生親書。先儒無定論。愚見則稱本生先府君先夫人。無害於義。古人於其兄。亦有稱府君者。豈可不稱於其親乎。稱哀前未爲不可。未知如何。

稱本生則別嫌也大矣。哀前二字。亦無所碍。

 諸弟遠居。未參吉祭。則當日各於其家換着吉服。未知如何。

似無他儀節。

答文國鉉

但見一括髮三字而截去其下句其餘免(問)三字則宜有是疑也。夫一括髮云者。入門時初括以麻也。其餘免云者。明日之又哭。又明日之三哭。乃免以布也。盖於父則初括之麻。至三日而仍存其括也。於母則初括以麻。又哭三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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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皆加布免。故必以其餘免三字。承之於一括髮之下也。苟如陳方之說則一被髮而一括之。再被髮而再括之。三被髮而三括之。此豈成說乎。古禮斬衰括髮以麻。成服之前仍其麻括。爲母則初亦以麻。至遷尸。代以布免也。括者束也。髮不被則有何可束者乎。三被三束。必無之禮也。

答李壽澈

 問本生親改葬服緦。

改葬緦。本有三年服者之服也。出后子之於本生父母。古禮不言者。或以例推之而然耶。抑不服而然耶。不敢質言。然晉王冀曰女子雖降。父母卽亦子也。男女皆緦。於義自通。以此推之。出后子出嫁女。似無異焉。從厚而服。不害否。博詢行之如何。

答鄭仲喬

 儀禮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與禰也。疏不繼祖則不爲長子斬。今士儀曰繼禰之子爲長子三年。未知見於何禮。

儀禮安有此文耶。喪服傳曰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與禰也。何爲截去庶子二字。而有此疑也。庶子則不繼禰。有適子故也。

 士儀父母偕喪。雖在一日。若父先卒則服母三年。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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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賀循至我東諸贒。皆用爲父屈之義。而獨愚伏鄭先生有禮疑從厚之論。然亦以父殯以後爲說。未知何如。

父卒則爲母。喪服之文也。後人之不從經文。而必欲從疏說之謬何也。疏之拈出則字。穿鑿爲說。自立己見。大非聖人本旨也。愚伏說是也。而但殯後云者。意雖近厚。然猶未免爲賀循地也。殯以前則父果不卒耶。鄭註曰父卒則尊得伸也。

 小記曰父母之喪偕。不虞祔云云。陳氏曰葬母之明日。卽治父葬。待葬父後虞祔畢。然後爲母虞祔。今士儀曰先葬父。未知何所据也。且葬以奪情。故先輕。奠以先重。故待而虞祔也。

禮經安有母後死而先葬。父先死而後葬之文乎。死有先後則葬亦以死之先後爲禮可也。故禮曰死與住日。死者之事。從死日數也。旣數死日。則死時亦可數也。曾子問所言先輕後重者。必是母先死而父後死者也。故孔子之答。亦必謂母雖輕而先死則先葬。父雖重而後死則後葬云爾也。註疏之說。失其本義而誤解。不辨死之先後。而只謂母輕而先葬。甚至以奪情言之。奪情云者。情所不忍而奪之也。此豈聖人之言乎。夫葬者死者之事也。祭者生者之事也。故禮有葬以大夫祭以士。葬以士祭以大夫之類。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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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奠則先父後母也。聖人制爲葬禮。王侯大夫士各有七月五月三月踰月之限。若如註疏之說。一以先輕爲主。則輕者無不渴葬。重者無不慢葬。大夫不得三月。士不滿一月矣。春秋定公先薨。姒氏後卒。先葬定公。後葬定姒。孔子書之以爲訓。

答李禮安

 侍生之三從祖。有一子早死。適孫又成人而夭。不得已取族人之子爲繼子。子又死而有其子。將來三從祖死。則使之服斬。可乎否乎。

斬衰三年。爲承重也。雖所生第二子之子。服祖期。不承重故也。今若絶其適孫之後。而傳重於繼子之子則服三年。若爲適孫立後則此子不服三年可也。東俗或有次繼子服三年。而以其子立爲長子之後者。决非先王之禮也。旣不承重則何爲捨其父。父族人而服斬乎。

答李豊基(定會)

 鄭判書天和氏卒數日。其子匡始死。其孫之承重與否。論議不一。或言代服而主喪云。何以則得宜耶。

孫之爲祖斬者。父卒然後祖死則承祖之重也。父生時祖死則父旣服斬。而祖之重在於父。孫何有可承之重乎。代服云者。尤無古禮之可据矣。或有謬引石祖仁事者。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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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代父服也。

答或人

陷中諱某之諱字。尊卑何間也。盖卒哭而諱。神之也。金沙溪問解亦曰死而諱。無尊卑。眉叟作松禾公葬銘云亡弟諱懿。尊者之於卑者。古人亦稱諱矣。

答許𰨒

 出后子與適人之女。所處相似。則服亦宜同。而男則降其本生祖父母。女則不降何也。

聖人制禮。無出后子降服本生祖父母之文也。末世有崔凱者薄於所生。降爲大功。後人不究古經。而或從凱說。今已成俗可歎。家禮亦無降服之文。具論於士儀。更考之如何。

 

𰨒支子也。先考大祥將祭。而其日子時遭子婦喪。罔措之中。不究禮文。成服後卜日行祭矣。於心終有未安。旣爲異室。則兄不入於新喪中。自行祥祭。𰨒則他日哭而除服。未知如何。

當日子時則祭饌已具矣。禮曰籩豆旣設。齊衰以下。異門則祭。吉祭尙然。况祥祭乎。祥祭亦喪祭也。恐無不可行之嫌。下段說是也。而遂事無及也。

答鄭趾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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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服則奠而已。無殷祭。聖人之禮。葬前皆奠也。末俗之謬例。何可從也。

父母喪中出后於人者。未練而出后者。降爲期。旣練而出后者。三年似可也。此當與小記嫁女未練而反。旣練而反相照也。

揖輕於拜。祭無揖。故古禮不見也。庶母無其子而適子題其主。則庶母之外。有何可稱耶。

絞帶只兩股也。非三重也。古禮卒哭後變麻爲葛。葛帶三重。葛帶葛絰。非絞帶也。絞帶着於喪服者。非出入時深衣所帶也。

魂帛古之束帛之制。今不行。從俗用白絹。或白苧摺疊用之可也。

爲師心喪三年。聖人之禮也。子貢聖門高弟。豈行無於禮之六年耶。所謂三年之外者。謂服三年者之外也。非謂終三年之外。又加三年也。此司馬遷之失也。

答金鎭祜

 族叔有適子先沒。適孫又早死無兒。而族叔死。次子之子攝行喪事。祥畢後親盡廟主當祧。而或云高祖待適孫立后而祧遷。或云適孫旣入廟則親盡之主。何可不祧。何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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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孫當入廟則親盡之祖。禮當祧遷。若不遞遷則適孫無可入之正位也。恐不可以攝祀孫之親未盡。而不祧其當祧之廟。置適孫於無所祔之祔位也。又若五世則僭也。

答尹胄夏

 銘旌則考妣皆書貫鄕。陷中則只書於妣何義。

銘旌則表柩。故皆書。陷中則只別婦人之異姓。故特書之。

 儀節小斂後有拜賓之節。而家禮無之。士儀亦闕何也。

從家禮也。

 五服相弔。儀禮所無。而家禮則有之。士儀云家禮不取何也。

從儀禮也。家禮則因書儀而未修潤耳。

 家禮發引前一日。以遷柩告。是啓殯之節。而有啓殯告。又有遷柩告何也。

家禮無成殯之文。則有何啓殯之告耶。南方地濕多蟲蟻。故殯一節闕之。而但朱子長子喪。以火塼爲殯。

 大全山神則稱后土。家神則稱土地。名目有殊何也。

有大小輕重之分而然耶。

 春秋定公定姒之喪。一出於五月。一出於七月。似不可以並有喪論。當以喪之先後爲序。若死在一二日則亦必以先後爲序以葬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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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有喪。豈獨謂一二日偕死者耶。此所謂疑者。葬之先後也。諸侯五月而葬。則三月之內。非並有喪耶。

 出后者不降其本生祖。則此無二統之嫌耶。

降服期於本生父。則不貳斬。其爲不二統也大矣。祖父母正尊也。先王之禮。無降服之文。

 家禮擇日開塋域。似是擇葬日開塋域之意。而備要告啓期在擇日之上。未擇日而告啓期可乎。旣夕禮告啓期。在卜日之後則似是矣。

是。

 虞祭祭而後獻。斂主匣而後辭。時祭獻而後祭。辭神而後納主。何義。

虞祭則主在几筵。故斂匣而辭。時祭則出主於他所而斂匣於西階。故先辭也。

答族姪(寅)

 神主鞱藉圖式。裹以帛。考紫妣緋。紫者間色也。緋亦紫之類也。色之不正者。奚取焉。鞱藉紫緋之說。始於何時耶。似非古禮。

古禮無鞱藉。而紫囊緋囊之說。見於書儀。此必後世因侈風而然。家禮無鞱藉則朱子不取書儀也。故金沙溪,宋尤庵皆云雖不用可也。吾家則不用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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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衣不以衣尸。不以斂則何以處之。將入廟爲遺衣耶。

喪大記復衣不以衣尸。(不以襲也)不以斂。士喪禮疏復衣浴而去之。家禮沐浴條註但云去復衣。而亦無所置之處。沙溪問解有復衣置靈座無妨。埋之則不可之說。然靈座旣撤。俱無所論。未知何以則可也。周禮司服大喪共其復衣服奠衣服。又守祧掌廟祧其遺衣服藏焉。註奠衣服。今坐上魂衣也。遺衣服。大斂之餘也。疏此奠衣服也。

楊氏復曰古人遺衣裳。必置靈座。旣而藏於廟中。以此推之則復衣似亦以遺衣處之也。不然則無可据之端。如何如何。

答盧相稷

 有人出后於人。而出后前喪妻神主。本生父主之祔于廟。今旣出后則當改題移祔於所後家廟。祝詞何以則可耶。

本生舅告考廟云某之第幾子某。出後於某親。某亡婦某封某氏神主。今將移祔於所後家廟云云。

告亡子婦云子旣出後。婦當從夫。神主今將移祔于所後家廟云云。

出後者告亡妻云某出后於某親。亡室神主今將改題。遷祔于所後祖廟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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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所後祖考妣云某之前妻某封某氏先亡。祔于本生祖廟。禮當入祔于本龕云云。

答禹紀夏

舅姑之服。古禮則期年也。自唐改爲三年矣。妻之爲夫則斬衰也。改葬其夫則何可不服緦乎。

繼母葬前改葬母墓者。退溪曰父葬前改葬母。仍服斬衰。正得不敢變服之義。穌齋曰旣衰矣。又何緦乎。

答金台濟

深衣篇方註所云傳曰之傳。徧檢禮書。未有所据。愚亦嘗所疑之者。

宣廟朝易服色云者。未有所攷。

行衣。東俗所稱。不見禮書矣。唐輿服志開骻(腰骨)者名缺骻衫。宋高承曰缺骻衫。卽今四䙆衫。韻書曰䙆。衣裾分也。以此數說觀之。今之行衣腰下左右分開。此或本之四䙆衫者也。然旣非古之深衣。又非今之道袍。恐違先王之法服也。杏衣之杏。未知何据也。

小期後降服大功服云者。未知何謂也。服問曰三年之喪旣練服功衰。註旣練衰七升。雜記疏曰衰與大功同。故曰功衰。此皆但言布之升數而已。何嘗言降服大功耶。盖哀漸殺則服漸殺。故卒哭已以成布六升爲受。(爲母四升)今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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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變爲功布七升。非降爲九月之服也。

家禮練服註雖有去負版辟領衰之說。此非朱子所定。只因溫公書儀。而未及修潤者也。禮經但曰旣練。男子除首絰。婦人除腰帶。更無負適衰除去之文。家語云季康子練而無衰。孔子曰無衰衣者。不可以見賓。何以除焉。黃勉齋練受服圖。取衰長六寸博四寸。著功衰之上。楊氏復曰喪服記載衰負版辟領之制。不言何時而除。金沙溪問解云衰負版辟領。從古不去。許眉叟曰書儀負版辟領衰並去之。不知何所据。宋尤庵曰練而去負版衰辟領。不見於儀禮禮記通典通解。未知家禮何所据。李星湖曰負版辟領衰。輕服不必去。

愚按古今禮書。未有練後去三物之文。而書儀偶未之察。家禮因而未改。來敎所云古人以家禮爲未定之書者。極是極是。盖適在領左右。負在領後。衰在領前。明是方領之制也。决不可去。

先王服法。制則同而名則或殊。吉服則玄衣纁裳。喪服則布衰布裳。皆上衣下裳。裳則皆十二幅也。鄭註則太簡。只言前三。而未及於左右各三。孔疏則又失鄭意。斷以七幅。故至今紛紜。奈何奈何。裳若只有前三後四。而以所謂曲裾者。縫合左右。則便同無底之槖。何以着之乎。今之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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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分開。橫着於左腋或右腋之下。而所謂燕尾。或用一片。或用二片。懸之衣齊。而又不用掩裳旁際之說。未知於古經何所据也。通典亦曰裳十二幅也。

曲裾。未知漢時何衣有曲裾。而引之於深衣也。古經無曲裾之文。故朱子晩年不用之。

幅巾。東觀漢記曰鮑永馮欽幅巾而居。按此則幅巾。盖自西京末有之。未知始於釋氏之說。出於何人耶。菩薩所製云者。彼或取漢制否耶。愚未嘗一閱佛書。不敢質焉。

答尹胄夏

 祭獻先後云云

時祭之始。斟酒奉奠然後。取而祭于茅上者。有如生人之進酒於前則先祭之也。此時神未饗之也。故祭然後復反于故處。此乃獻也。虞祭之斟。詣靈座之前。亦是時祭奉奠之意。而但哀遽之中。簡其儀。不奠於故處。還祭於茅上也。然則其儀似有小殊。而先祭後獻則一也。此義精微。外此恐無他旨矣。愚見如此。更問于大方如何。

又考溫公書儀則斟酒置靈座前。執事取酒盞授主人。主人跪酹。亦可以參酌矣。

 謝題主人無明文。有難刱行。旣承下敎。而謹按寒岡集曰拜賓謝題主人之禮。本出儀禮。未知儀禮有此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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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之時。未有題主之禮則有何謝賓之節見於儀禮乎。丘氏儀節始有主人再拜謝題主者。答拜之說。而沙溪問解曰行亦可不行亦可。故士儀不取之也。

 寒岡答人開塋后土祠墓祭后土祠。降神行不行之問曰。大贒制禮精微之意云。願聞其精微之意。

葬前則只設奠。故無降神之節。葬後始備祭饌祭禮。故有降神。未見他精微處。

 或人上食。朝夕開櫝未安。只設上食於櫝前。未知無甚妨耶。

宋時之櫝。卽雙窓櫝也。如我東小龕子也。我東則別爲主櫝。安於龕內。故或有只開外櫝者。而未知何如也。

 旅軒曰父母偕喪。若同日發引。則尊喪當在先。下棺亦如之。此非葬亦先重後輕之意耶。

下棺則以死之先後。

 朝夕哭奠。愚伏云一時事。沙溪云曾考士喪禮有明文。果爲二項事。愚伏未及照考耶。

愚伏說是也。士喪禮無截然作二項事。而文有二節。故未及細詳者疑之耳。家禮亦合爲一曰朝夕哭奠。

 家禮聞喪變服之下。無成服一節。申知事湜曰恐蒙下文如上儀而然。備要曰疑變字卽成字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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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禮變服之下。有本註云亦以聞後第四日。此非成服之謂乎。變字便是成字也。

 家禮禫服與忌祭服同。則雖留禫服作忌祭之服。未爲不可。而退溪曰曾參孝己未聞有此事者何也。

家禮所云則但言服色之同於禫也。非謂必留禫時之服以爲忌日之服。故退溪之言如是耶。

 士儀時祭祝不用顯何也。

因家禮註書之矣。朱子不用顯字。伊川主式如此故也。今人當用顯字矣。

 告利成。旣行於虞卒哭。而忌祭則無之。何意。

古無忌祭。而後世刱之。故不用古禮。簡其儀耶。未可質言。

答或人

 宗子早死無后。其弟攝祀數十年。而生子立以爲兄后。則高祖神主當祧。而父子同居。又無他長房。何以則合於情禮耶。

祧主則遷奉于別室。次子祭之。

答李南珪

 出后者於本生外親服。旣無明文。儀節云外祖父母緦。備要因之。此有經可据耶。抑用私親降一等之例推之耶。若然則舅若從母。亦當降緦。而無文何也。喪服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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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異姓無出入降者。只指女子而言耶。男子出后者。恐不當同例。

開元禮爲人後者爲其本生外祖父母緦。皇明制同。

從母有母名。故以名加而服小功。雖出入無降。出入無降四字。只用於從母也。非但女子。男子出后者同例。故經曰丈夫婦人報。註曰異姓無出入降。

 童子於外親。當制服耶。抑不乎。通典小功以上。皆服本親之衰。只擧本親。則外親疑若不服。又按喪服記亦然。則重於緦者。不問親表。皆可服乎。

童子可以勝衰則外祖父母之小功。何可不服也。緦麻則雖本宗不服。惟當室者緦。

答李明翊

 家禮上食儀。一如朝奠。而不肖窶甚。闕斟酒一節。則當於何時有拜乎。始也只据家禮望參條點茶再拜之例及退溪進湯代茶之說。進湯後再拜矣。後來問人。人又引南賁趾進茶後只得伏哭之說。謂當拜於扱匙之時。故今已改從之。然未知何者爲近。

朝奠有斟酒再拜之說。則當拜於斟酒後也。若無酒則代用玄酒而拜之似可也。若扱匙茶湯之後則無明文矣。望參則不用酒。只用茶。故點茶再拜。茶便是代酒也。不可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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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爲證。

 明翊於本年二月遭妻喪。今十二月。正自喪至此十一月也。爲妻不練。已有星湖考勘。鄙家曾遵之。而兒子年今十二。能受衰成喪。則三年之軆。不可不具也。只以先考喪在殯。不敢擧易練之節。勢將退行於重喪卒哭之後。而祝辭措語甚難。伏乞批誨焉。

妻服。儀禮喪服在於杖期章。杖期之服與三年之服。截然不同。三年服則自有三年服之練祥禫。杖期則自有杖期之練祥禫。後人不察杖期三年之別。混同不分。以爲杖期有三年之體。只見練祥禫三字。不辨杖期字三年字。致有疑端。奈何奈何。妻服杖期則練祥禫不可闕一。非但父在爲母而已。爲妻亦然。其祝文當曰奄及鍊祭。不必曰子服及練。

 先考襄事。得準禮月。則妻喪宜無罣碍。若事力不稱。葬期慢至二月或三月。則妻祥又將退行矣。然則練與祥。雖並擧於一月之內。抑無妨耶。祥若退於四月。則四月實兒子禫月也。祥禫亦不可同月。則其將用過時不禫之例而闕之耶。

妻喪未練而遭父喪。則練祭不可不退行於父喪卒哭之後。而退行之由。似當預告於當練之月。不必待退行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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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愚見如此。

練與祥不可同月。小記註曰當異月。此可爲据。禫則若過十五月則依禮經過時不禫可也。

喪服杖期妻註。適子父在爲妻不杖。服問父在子爲妻。以杖卽位。謂之庶子。不杖期章大夫之適子爲妻。疏父沒後適子亦爲妻杖。

答或人

朱子他日有姊妹之身不降之說。然家禮則分明言女適人者爲其私親降一等。則此一說也。彼一說也。且姊妹旣嫁。而相爲服期。不見於古禮。而喪服齊衰期章特言女適人者爲昆弟之爲父後者而已。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姑姊妹。則楊氏說恐未深究於古經及家禮之旨也。

答李承旨(寅晩)

 弟爲人後而死。其兄之大祥在於成服後。則祥祭可行否。

同宮則葬而後祭。異宮則殯後可行。

 出后人本生舅喪降服否。

當降。

答或人

 服問曰母死則爲其母之黨服。陳氏以母死之母。爲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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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甚可疑也。外無二統。則母雖死。當服其母之黨。母死之母。分明所生之母也。

愚亦疑之。曾以釐正於士儀矣。後見諸儒說。益覺陳說之誤。諸儒說錄去如左。看破如何。

原于曰陳氏以母死之母。爲繼母非也。若己母不被出而死。雖有繼母。亦爲其母之黨服。

黃乾行曰陳氏以母死爲繼母。其母爲出母非也。吳文正曰母死謂己母死。而父再娶。仍服己母黨。

汪琬曰母死之母。所生母也。母未被出。雖有繼母。亦爲其母之黨服。不得服繼母黨。

范苕溪紫登曰繼母之黨則不同於己母之黨。故不服也。薛敬軒瑄曰豈有繼母死而服出母之黨者。陳說殊舛。

答或人

 京中之俗。發引夜行。有舊禮可据否。

古者罪死者夜葬。故不敢晝行。必見星而行。是故日食見星。老聃亦令止柩。今之夜行非也。周禮司烜氏若屋誅則不得爲明竁。此罪人夜葬之證也。

答盧相旭

 人有二妣。而一則神主已成。一則神主未成。父喪中當其忌祭。則主未成者紙牓行祀。而屬稱何以書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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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未改題之前。書以顯妣。祝文以喪人爲主而稱子可。改題前喪人主祭。禮有明文。祔祭之祝。自稱曰曾孫。稱父之祖曰曾祖。

答或人

 朱子大全胡伯量問。三禮圖絰之四旁。綴短繩四條。以繫于武。周丈云就武上綴帶四條。又云以苴絰者。冠武稍近上處。廖丈以爲繫冠於絰上。絰在冠之武下。二說不同。朱子答曰絰當在武之外。按此則喪冠有布梁。又有布武。然後綴繩以繫武也。若但一條繩爲武。則安有四條可綴之地乎。又安有武上武下武外之別耶。於此益見士儀喪冠之辨。正得經旨也。然而世皆不作布武。而但用一條繩。奈何奈何。

考得甚善。一條繩而已。則有何四旁可綴處及上下內外之別耶。

答李命九

 父祖偕喪於一日之內。而祖先父後。有承重不承重。代服不代服之論。於何取舍。

祖喪中父死。孫不得承重。服祖本服期而除。以心喪終三年。凡喪事皆攝主之。(饋奠題主練祥之禮。孫皆攝行之。)按古無祖喪中父死代服之禮矣。喪服記曰父卒然後爲祖後者服斬。盖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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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者承重也。不承重則不服斬也。祖死時父生則父已承重也。孫猶未爲祖後也。父雖未畢喪而死。而何忍遽死其親。而服承重斬乎。或曰代服與承重不同。但接其餘服。若然則是父之子而爲父之身也。祖之孫而爲祖之子也。又何敢乎。且斬衰功緦。自有定月。外此則無服矣。假令父死於祖喪殯後一二月。則將接服二十一二月。又或於祥前一二月。則將接服一二月。又或於練之前後而進退。則中間月數。隨之而多少。旣非承重之斬。又非服祖之期。又出於功緦之外。則未知此制何名也。通典庾蔚之,徐邈所定。可謂定論也。至於宋敏求所議石祖仁事。非父死而子代也。盖祖仁之祖中立亡。叔從簡以中子立。(宋制然也)祖仁實適孫當立而不得立。此由宋制適子死無衆子。(適子之弟)然後適孫承重故也。至從簡亡。(中立未及葬未卒哭。從簡已卒。○按中立。皇祐元年八月十五日亡。從簡十月十五日亡。)則祖仁當承重。故服制令適子兄弟未終喪而亡者適孫承重。然則祖仁之服。有異於不忍死其親之地矣。世或引而爲代服之證。可異也。

 祖先父後服期之說。旣聞命矣。若父祖一日喪。而父先卒於祖則如之何。

父祖雖偕喪於一日。父若先卒則服祖承重服。按喪服記曰父卒然後爲祖父后者服斬。父已先卒則祖死時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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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孫而孫承之。服祖三年。恐無疑矣。至晉賀循。始謂父死未殯而祖死。服祖以周。(期也)宋庾蔚之謂父之未殯。同之乎存。是父爲傳重正主。又謂父亡未葬而祖亡。不敢服重。謂不忍變於父在也。後人亦云父之尸柩尙存。則不忍死其親而承祖重。其意近厚。然實有所窒礙不通處。夫先亡之父尸柩尙存。則後亡之祖。豈已殯乎。誠不忍於死其父。則獨可忍於死其祖乎。父祖之爲親一也。尸柩之尙存一也。父果同之乎存。則祖亦同之乎存。若曰父存而重在父。則亦可曰祖存而重在祖也。然則重將何時而可傳於誰也。今日祖死而父承祖重。則亦可曰父死而孫爲祖後也。於斯二者。將何居焉。盖不忍死云者。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之謂也。孝子此心。何日忘之。而况三年之內。如饋奠之養几筵之奉。與夫位之踐事之行道之無改之類是耳。至於死者之事。從死日爲始。故禮曰死與往日。是以莫不忍於小斂而小斂。莫不忍於大斂而大斂。於此容不忍死親之義不得矣。成服而亦服父服。獨於服祖。以不忍之空言。廢承重之經禮。則無乃未厚於父而反薄於祖乎。家禮亦曰父卒爲祖。愚謂父已先卒則孫之服重。一從周公朱子之禮可也。

答崔正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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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藻及深衣篇中曰袪曰袷曰袼曰袂等諸條。各各分明。而獨無裳字。則十二幅三字。分明是裳制。故自古以十二幅爲裳也。若分其半。屬之於衣。則何所依据而裳爲十二幅耶。若如後人之曲說。則裳當爲六幅矣。此莫非拘儒之好爲新奇之說。欲務勝於人。而須不知相反於聖經本旨也。

朝夕哭奠。儀禮不言兩項事。家禮不言兩項事。以其文勢則分明合爲一事也。儀禮註則哭止乃奠。奠則禮畢。古禮則哭亦無拜。奠亦無拜。故禮畢二字。統謂哭奠而言之也。家禮但云朝奠夕奠。而其題目則合以言之曰朝夕哭奠。此非合爲一事之明文乎。何爲不從儀禮禮記家禮之文。又不從愚伏星湖先生之說。而致此紛紜也。誠未曉其意也。

䂓矩繩權衡虛名云者。何謂也。聖經之一字一言。無非實事。若以此五字爲虛名。則儀禮禮記之文。並歸之虛名可乎。䂓者爲圓之器也。袂圓故曰如䂓。此果虛名乎。矩者爲方之器也。卽曲尺也。故曰曲袷如矩。權衡者平一者也。故下齊如權衡以應平。此果虛名乎。何獨於繩字疑之也。直曰負繩。而不曰如繩。則縫中之有繩明矣。而今俗廢之不用則從俗可也。而不可曰古經虛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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鉤字則竆搜於兵器鉤鑲之鉤字。穿鑿之何也。鉤字句字矩字。古人通用者。非一非二。雖有微曲甚曲之少異。其曲則一也。故取以證之。

答族姪進士(憲)

祖妣有三人則附於親者。禮有明文。親者舅所生母也。

答宋民用

 孔子曰居喪之道。敬爲上。哀次之。敬則儼莊之氣。自然發見於外矣。有嚴莊之氣則似有損於哀慽之狀。喪者主哀而以敬爲上。此義何居。

儼莊者。屬乎貌。敬者屬乎心。敬則哀至耳。

答金聲鐸

古無忌祭。至宋始有之。而家禮只祭當位。後世有合設之俗。禮若從俗則前後妣一祭一不祭。恐非情理也。今合設之家。主亦合櫝。若考祭則雖三娶皆合設。而妣祭則拔出一主置之別處。則果合於情理耶。况祭從生者之禮。且雖妣祭。考位必並設。則前後妣皆從夫也。非二妣之相從也。雖曰相從。亦何害之有乎。並諒處之。

答金奎現

大宗之當時不得立后。必緣昭穆之不合也。不然則古有兄亡弟及之禮。此所謂殷及也。今貴宗則次宗之無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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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三世。而無可承之行列云。則又其次次宗似亦可以奉祀耶。若以旣骨之親入繼。則此是先儒所譏取鬼爲子者。取死者以爲子。猶不可。况奉其已死之先祖三世。而出后於他祖乎。萬萬不可。

答崔昌南

 出后於大宗者。其本生親無可繼嗣。不得已以其次子立爲本生后。則於其所后祖之喪。當承重耶。抑以本服主喪耶。

只服本服似可也。承重則未有所据。

答盧泰鉉

禮曰子姓之服。縞冠玄武。通典云玄孫持高祖之重。玄孫之子本無服。父服三年。子吉服。非差降之禮。禮有子姓之服。縞冠玄武。非爲無變。以此推之。朞服畢後。父尙斬齊。則不可純吉。然縞冠玄武。今俗無有。惟俗所云淺淡服近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