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626
卷10
答李文仲
有人同日內先聞本生父喪。又遭所后父喪。所重雖在所后。而本生之恩。亦不可絶。則所后父旣襲之後。本生父未斂之前。暫往見面。人情之所不已者也。相距數十里。往哭卽還。可以盡禮於所后。未知如何。
如此變禮。古無的据。然檀弓曰有殯聞遠兄弟之喪。雖緦必往。以此推之。緦是最輕之親。殯是大斂之日。而尙往焉。則本生之服。雖降爲期。本是三年服也。斂前之見面永訣。似合於人情。且半日往還則可矣。而經日則不可往矣。亦當用奔喪儀。則四脚巾掩首如何。
答柳承旨(興奎)
從兄。是宗子而死而無嗣。故先代神主不得改題。興奎
權爲攝祀矣。今始立後。將以改題移奉。未知祝詞何以爲之。
攝主先以立後之意。告于廟。次以爲後者之名。告改題之由恐當。
答盧漢若(佖淵)
約婚後六年之喪。不幸之甚。禮記曾子問曰納幣有吉日。有父母之喪。致告曰不得嗣爲兄弟。鄭氏註曰不敢以累年之喪。使人失嘉會也。不得繼此爲夫婦。參酌爲之如何。若其待年與否。在兩家相議也。小祥後則失禮也。女氏之不許宜也。
家禮無長房改題主之文。今俗之或有改題者。禮之失也。盖主面之屬稱旁註。所以明宗法也。改題以長房則嫌於奪宗也。且若長房非一非二。則人人改題。而至於其終親盡埋主之時。其將以長房之名仍存耶。宗子之名改題耶。此尤難處之事也。
答金判書(輔鉉)
外三寸出后於人。似當降服。而禮未有可据。何以則可耶。
喪禮備要曰外親雖適人不降。此必因喪服小功母之姊妹條鄭註所云異姓無出入降之說而推之也。夫出適與
出后之降服者。彼有受我而厚之者故也。若姨母則非吾母之姊妹。更無受以爲姨母者。所以不降其服也。若舅則所后姊妹之子。亦當以爲母之兄弟而服之。則此之降服亦非薄之也。然古禮則服舅緦麻。唐貞觀增爲小功。家禮亦從之。今降服緦則亦可以合古而宜今耶。妄陳愚見。汰哉汰哉。幸博采於知禮家如何。
答朴季章(致晦)
深衣吉凶所着。制度雖同。而麁細必異。喪人不可不用麁布。而今布幅甚狹。則衣身固無外削之餘。袷材別用他布。袂末之繼揜半幅。亦不足於尺度。全用二幅然後無慮於見膚。至於裳幅狹頭不過四寸弱。則其廣頭亦可知矣。裳不可加幅。袪不可斲博。將何以變通乎。且袷二寸緣寸半。則緣外袷見者只半寸乎。今俗以直領爲出入喪衣。而用彄子單結帶。然則深衣亦用是帶乎。
俱詳於法服篇。更着眼則自當無疑矣。
答李汝雷(震相)
喪冠是緇冠之變。則布武固當。而註家有斬衰繩武之說。家禮從之何也。
喪冠古經及家禮。何嘗有勿爲布武之說耶。喪服斬衰章曰冠繩纓。傳曰冠繩纓。喪服四制曰衰冠繩纓。纓字與武
字同耶異耶。士冠禮曰緇布冠靑組纓。玉藻曰玄冠朱組纓丹組纓綦組纓。此皆但以組爲纓而無武者耶。鄭註所云一條繩爲武。垂下爲纓者。謂以繩環於武。垂以爲纓也。繩在武外以表哀。則其重在繩矣。故云是亦武云爾。若本無布武。而但有一繩。則當曰冠繩武。不當曰冠繩纓也。大全胡伯量問。周丈以苴絰。著冠武稍近上處。廖丈以爲。繫冠於絰上。絰在冠之武下。未知孰是。朱子答曰當在武之外云。則冠之有武。豈非朱先生勘破乎。若只有一繩則何以謂之武也。又何云武之上武之下武之外耶。
袪爲衣身。果出何經。
三袪之袪。非經文乎。玉藻之外。別求他經則果難得出處也。三袪二字之外。其更有衣身裁制之一言乎。無衣身而但有袖口乎。袖口之末。何所爲重而首言之乎。詩之袪字。亦鄭註也。此亦誤解。彼亦誤解。
衰外削幅。裳內削幅。縫之向外向內。今日註疏之誤。必有所釋。未知可欝。
喪服記首言削幅。削字果有縫字之影響耶。只此削幅兩言之外。更無討得衣身制度處。衣之不存。縫安所施。此則分明是裁割布幅。爲衣裳之大軆也。故首言之。亦與深衣之首言三袪同義。
喪服記適博四寸云云。而領制則不槪及之。以深衣領廣二寸。長各尺二寸。施之喪服。誠無不可。而適則深衣所無。其制如何。
前衰後負。左右適正。方在四面。則此非如矩之制耶。依深衣之袷施之者。誠得之矣。喪服之制。亦與深衣同。而深衣則吉服。故無三物。
當傍之衽。愚亦欲以接衣者當之。而每於衽二尺五寸之文說不通。故別用衿。
凡幅之斜裁而上狹下廣者曰衽。在衣則衣之衽也。在裳則裳之衽也。二尺五寸。卽裳幅之在前邊者。亦曰衽。非鄭註所云掩裳傍者也。其長二尺五寸者。喪者有事。故與有司紳齊不同於深衣裳之及踝。
自漢以來。裳旣前三後四。則不得無兩條布旁掩之物。故朱子所從廖丈之說。亦名爲衽。
前三後四。果是古經耶。盖朝服祭服喪服深衣中衣袡衣褖衣。皆名異而制同者。則均是十二幅也。鄭氏所云前三者。必謂前面左右各三也。又有所謂左右衽各一。則並後四爲十二也。鄭註本簡奧如此。而孔氏未達。斷以七幅。致有紛紜矣。通典分明道十二幅。幸詳之如何。朱子答胡伯量書曰恐合如廖丈說。更詳之。恐字更詳字。皆疑而未决
之辭。且其下云廖圖並其註釋全文錄示。尤是致疑之辭。何謂朱子從廖說也。更攷大全如何。
裳十二幅。婦人衰制也。男子則七幅。皆用三袧。袧乃句屈布中之名。別有所釋否。
古者男女衣裳同制。故禮曰男女不通衣裳。若男裳七幅女裳十二幅。何相混之有疑乎。
求疑於裳之無要甚善。三袧二字。必是着裳之制。而註疏變爲襞積。更不言着裳之法。丘氏始制裳要。未知丘氏以前何以着裳也。三袧之義。略有所論。而丘義今皆從之。從之無妨。
袪是衣身則經之三袪。抑謂一衣之全度三其袪耶。若衣袂各廣二尺二寸。而各繼以揜尺。則衣太廣。衣身幾寸歸於袂。則袂廣衣窄。亦不得爲三袪。抑謂衣身旣縫之後。後合爲一。前分爲二否。
經文有曰袪尺二寸。則尺二寸乃衣身一廂之廣也。合縫左右二袪則二尺四寸也。此經所云縫齊倍要也。左三袪右三袪。共圍七尺二寸。與裳十二幅之上頭。適足無餘欠也。且尺二寸之袪裁定。而其外割去則此喪服記所云外削幅也。寧有幾寸之歸於袂者乎。今之衣與袂共幅。不解經旨之故也。
袼縫下裁入裁破。經無其文。若深破如今𧝟衣。則帶在腋下。厭脅必矣。
苟無袼縫之限界。則經所云袼之高下者。何所指也。若無限界則帶自不上。何故以上毋厭脅四字。特示禁止之義乎。有可上之地。故禁之也。且朝祭服帶近上。明有經文。則袼縫高下。的有定限也。盖衣幅自衣幅。袂幅自袂幅。相連之縫爲袼。所謂裁破者。末俗之失也。
長中之非長衣中衣。鄙見亦然。但袂廣二尺二寸。而衣幅幾寸又歸袂。袖長幾三尺。繼此而又加一尺。不亦太長乎。
長中之說。高明之見得之矣。玉藻上下文。皆是深衣之制。而忽以長衣中衣釋之者。未知註疏之何從爲說也。衣幅幾寸歸袂云者。終未究外削之義而有此疑耶。袪廣尺二寸之外。削去其餘。則更無所歸於袂者。袂則屬幅除去縫資二寸。則實有二尺。疏家之二尺二寸云者。苟且之說也。繼揜半幅廣一尺。共不過三尺。何謂太長也。衣身一袪之廣一尺二寸。則合爲二尺四寸也。左右並之則八尺四寸。而人身伸臂則八尺也。左右手外各出二寸矣。亦可謂短毋見膚矣。
答金鎭祜
出主時則非祝文也。乃告詞也。故無年月日。而但云孝子某孝孫某。今以云云。此見於時祭出主告詞。而忌祭則蒙上。故不言之。今人未及詳攷。雖時祭告詞。或有所闕矣。
旣爲后於人。而 啓下於未練之前。則何可不服所后斬乎。彼喪雖殺。我服伊始。
家禮易服條曰妻子婦妾云。則男子似指主喪者也。出后之子。出嫁之女。降服期也。而不被髮徒跣。則正服期。豈重於降期者耶。
答文鎭英
無廟無主之家。此所謂禮不下於庶人者耶。祔則雖有廟之家。廟在宗家則支子之祔。或有以紙牓行之者。未知如何。神不可一日無所歸也。
亡父之屬稱。何忍書之乎。之死而致生之。不智也。祔祭祝己以喪主之名書之。可以爲据也。
並有喪者。不可不於前喪示有卒也。禫何可不行乎。但葬前則不可。過時則又不禫。
遞遷之主。不可改題。然至於祝文。不得不以長房之名書之。紙牓亦無所嫌矣。
答安光叟(休老)
朱文公行狀曰疾革。諸生問萬一不諱。當用書儀乎。曰
疎略。當用儀禮乎。乃頷之。名臣錄云當用書儀乎。先生搖首。當用儀禮乎。先生亦搖首。然則以儀禮書儀參酌用之乎。乃頷之。二說雖似少異。其不許書儀則同矣。盖家禮者。因書儀而未及再修者。故與晩年定論不合者多。未知何所適從。
儀禮多有未可曉。且古禮之不宜於今者。不可一一強與之同。故有儀禮書儀參用之敎也。家禮之文。與晩年定論多有不同。故先儒皆謂未定之書。然大軆則禮家之三尺也。其有定論者從定論。其有未定論者。參酌古禮。依先生治命可也。
答李進士(根玉)
繼禰之宗。固當服斬。况繼祖曾三世者乎。俱有先儒所論經義。
旁題。施於所尊。卑下則闕。
答許暄
玄孫承重而有母與祖母。則祖母服重。玄孫妻服本服。晉儒及退溪說。皆有可据。
祖廟在大宗而且遠。則紙牓行祔。以宗子名主之。
答李容和
容和於今年正月。遭先妣喪。十月遭先考喪。則其在不
忍變在之義。當爲母服期。而先考在時以亡室題主。則練祥禫祝文。何以措辭。且容和正月奔母喪。見柩在於二月。練祥禫以見柩日始計。而祭不爲除喪。則十三月忌祭。非除服之日。祝式何以措辭耶。
喪服疏說。不合於經旨矣。母喪未練而父卒。亦可伸母服。若旣練而父卒。仍服杖期。恐當也。曾有論辨。玆錄送。
雖以亡室題主。父卒後祝文。不可不以顯妣告之矣。祔祭祝祖考之題。告以曾祖。此在未改題之前。可以爲据矣。
從見柩日爲計除服是也。先滿者先除。後滿者後除禮也。若有先滿先除者。則何可不以練祥禫告辭乎。
答許元栻
兩女各出不再降。沙溪愚伏尤庵皆曰未見出處。只是理當如此。若無据則何從爲禮耶。
喪服大功。姪丈夫婦人報註。姪男女同服。疏姑與姪在室。出嫁同。通典馬融云嫁姑爲嫁姪服。俱出也。此皆兩女各出不再降之證。
丁氏喪禮云僚母(父之他妾)非父所配。非我所生。其倫與嫡子庶母無異。子旣服緦。母亦緦報。安得以女君之服期。猥與之相同乎。此說未知何如。
喪服不杖爲衆子註。衆子長子之弟及妾子。按父之所不
降。母亦不敢降。(喪服傳)故嫡母之尊而猶爲庶子期。則庶母敢降之乎。妾子之於僚庶母。亦從父服緦。而父之所服。子不敢有加也。子雖服我緦。我當服子期矣。此非但與女君同服。卽君之所服。妾不敢降也。
喪服大功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註。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指爲此也。士之妾。爲君之衆子亦期。其小功。大夫之妾。爲庶子之長殤。註君之庶子。疏成人在大功。今殤降一等。王肅曰大夫之妾爲他妾之子大功云。則士妾之服期。恐無所疑。尤庵亦曰他妾之子。當以君之衆子服服之。
或問於丁氏曰叔父出系于遠族。又無子。取族人之子爲子。死當何服。答服術有二。自我而出者。不問遠近皆降一等。貴在血脈也。自他而來者。不問遠近。皆服本服。重在名義也。今某人雖稱從弟。以血脈則實非近屬。以名義則眞係疎族。將何服焉。當以袒免處之。此說有何所据耶。
繼后之子。非叔父之子乎。生曰從弟。死不爲服。在於何禮。降服一等。聖人之制也。自我出者。雖遠而不可踈也。自他來者。當親而不當絶也。喪服註曰爲所爲后之親如親子。爲后之子。於所后諸親。其服皆如親子。則所后父之本生兄子。必當服之以其服。彼則服我。而我則不服可乎。丁說
未知何据。
近世一禮說有云姑姊妹適人無主者。世叔父母亦同在不降。此有所据否。
禮經但言姑姊妹。疏亦但曰姑對姪。姊妹對兄弟。相爲期。更不言兄弟之女。則伯叔父。仍服出降。
丁氏四箋云賈氏曰姪與兄弟及父母不忍降之。餘人仍宜出降。賈說得中而未見出處。
答沈承旨(東獻)
先兄乃祖考參判公祀孫而早死無子。仲兄又早死。第三兄東臣攝主矣。東獻之子今纔成長。立爲長兄之后。先代神主將改題。而此與喪畢後卽時改題有異。祝辭當如何。
攝主先以立后之由告廟。乃以繼后孫名。祝告改題之意恐當。而俗用祝文中某親祥禫已盡等句語改之。亦可也。
答洪進士(永植)
深衣裁製。曉然無疑。而但布幅甚狹。不中二尺二寸之數。則衣身正幅外削之餘。不可移用於裁袷。終爲棄物。恐非不費之義。且裳幅斜裁上準六寸。則下不滿尺二寸。亦違下齊一丈四尺四寸之數。必求布之準二尺二寸者爲度耶。鄭寒岡以木綿布爲之。綿布甚狹。裳幅上
頭必準六寸則下不滿尺度。或無害耶。近見朱子圖像則緇布冠深衣而領交斂。如今道袍㨾。當時方領。未有定論而然耶。
周尺二尺二寸。不過今俗布帛尺一尺。而我國北布中廣者一尺者多。雖不滿一尺。其縫殺勿拘一寸則可以適用矣。若用狹布則不得不有小棄奈何。裳頭裳下。恐不可不中度也。綿布之廣。別製織具成布則何患其狹也。嘗至檜院見鄭先生遺衣。下齊不啻丈四尺四寸。要圍亦太廣。此必別有織具而然矣。大抵今人罕服深衣。又不知周尺。故有勢之家必求別名深衣布者於北關。以布帛尺二尺餘者爲之。來書所云送終之後。無有是非者。切中時病也。朱子圖像。非朱子自圖也。我東人轉寫之訛也。道袍豈古服。而朱子用其領制耶。家禮深衣條。明著方領二字。
昭悼公未及中殤云云。只依前輩所論。信筆書之矣。雖已娶而中殤之年限則未過云爾耶。其下潭陽君則以未娶書之。可以旁推耶。
幷有父母喪。同日合葬。則祔祭亦當同日設行。有何先後行祀之疑乎。曾祖考妣之位。合設同祝。而考妣位則各設各祝行之。似可矣。雜記男子祔於王父則配。女子祔於王母則不配。今男女俱祔則王父母合設無嫌矣。
答鄭承旨(謙植)
先妣小祥隔日。而子女以痘疫一時俱沒。練祭似當退行。而人言不一。何以則可耶。
喪服傳曰有死於宮中者則三月不擧祭。雜記曰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今子女之喪雖殤死。非臣妾之比。况二殤並在一室乎。星湖先生曰喪柩卽去。祭不待三月。殤者已葬則卽用今月下旬丁日。未知如何。
答李生
權葬非永窆。亦可行安神之虞而祔於廟耶。
宋史隆祐皇太后崩。詔權欑於會稽。欑後卽行虞祭祔廟。欑者不成葬之稱也。此可以爲据矣。
答辛允成
先王之禮。無外孫奉祀之文。而二程全書侯夫人病革。命伊川曰今日百五爲我祀父母。明年不復祀矣。此或爲婦人祀其父母之證。而婦人不主祭則命子而祭。祭止於侯氏生時。故曰明年不復祀也。然朱子曰祀其外家。無經禮。又曰外祖無后。歲時祭之。其意厚矣。非族之祀。於義未安。曷若訪其族親。爲之置後。今某人家若是宗家。則依朱子說立后善矣。若支子則祔于宗家之廟。亦禮之正也。若無
祖廟。又無宗族中一人可主者。而母欲祭之。則別作他室。外孫主之。而題主則依明齋星湖說書以某官某公。如銘旌之例。不書俗稱旁註。其祭依侯夫人之例。止於母之身。未知如何。
答蔡寅默
深衣制度
續衽鉤邊。尤有可疑。故朱夫子亦未及修整。固何可輕議。而若其續字則與屬字截然不同。續是在下續上之義也。衽在下而鉤邊在上。則此非上續此衽於鉤邊者乎。衽當旁云者。當於衣身之旁也。只言當旁而不言續於鉤邊。則又何以知袷下施衿之義乎。文義各有所指。何以謂相混相分。似疊似破乎。衽字袷字。字不同而義不同。何可以續之之故而同爲一物乎。衣屬裳裳屬衣云者。果在何經。而每以連屬之屬。等之於上續之續也。
適博四寸。明有經文。左右各四寸則八寸也。何爲出此兩旁僅二寸之論也。周尺二寸。比今布帛尺一寸弱也。共兩旁不滿二寸。則非但不足以安項。亦恐無異於搤項。此將奈何。
答李汝雷
士儀中周景王太子條猛。卽太子壽之母弟也。禮所謂
亦名長子者也。今此庶子云者。抑有所据否。
長子猛之下小註庶字。本是嫡字。而傳寫之譌也。若曰妾子則當入庶子條。而今在次適條。則其不爲妾子。自可辨別。然印板亦因以致誤。則不可一一隨改。恐致後人之疑。然具眼如高明者。自當辨之矣。
答鄭煥民
間代繼后。非先王之禮也。自晉荀顗無子。以兄孫爲嗣之後。如何琦之從父。唐之白樂天。宋之李昉孟齊。元之魏璠。或以從孫。或以族孫爲繼。則不可謂全然無据。然終非正禮也。
答趙性忠
族人祖死大祥前父死。孫雖不承重。大祥祝文。孫當爲主。而書以孝孫孤孫俱未安。夙興夜處。哀慕不寧哀薦等句語。亦可依例書之耶。
孝孫孤孫。果有嫌焉。只用孫字似可也。哀慕哀薦之哀。仍用無妨。而但去夙興夜處四字。未知如何。家禮祖父母亡答人慰狀。亦有哀感字。寒岡妻虞祝文。亦有不寧字。可以旁證耶。
喪中祭先。無主之家以紙牓行祀。則依亡父生時題主例書之似未安。何以爲書耶。
依祔祭祝文例。改書屬稱恐當。
答曺生鎔
中門者。祠堂堂前之中間門也。左右皆有門。其前卽兩階上。而亦堂前廡下也。家衆序立於其外。
諸書皆以南北爲褒。東西爲廣。而獨緇冠之制。以左右爲褒。前後爲廣。未知何也。或是字相易耶。但其圖形窄小。不合古制。此後人之譌耳。
答李述瞻(濟權)
類輯云庶母朝祖。僭不可爲也。死而辭廟。亦有嫡庶之分耶。
禮妾祔於妾祖姑。無則易牲而祔於女君。女君嫡祖姑也。祔重於朝祖而猶行之廟中。則卽遠而辭廟。恐非僭耶。若夫先死而已入廟。則將如何處之。
丘儀嫡母無子。而庶母之子主宗祀。恐當祔嫡母之側。沙溪曰丘說不可從。未知二說孰是。
庶子雖承重。禮無庶母躋享於嫡母之文。沙溪說是也。
答安斗馨
墓廬奉主
廬墓非古也。後世孝子或行之。然未聞奉主於墓廬矣。返虞殯宮禮也。
杖
杖者所以扶病。非爲祭時用也。若不得已有事出入時。杖而行可也。
絞帶
絞帶者。喪服之帶也。喪服則首絰腰絰絞帶具焉。出入時不着喪服。則獨着絞帶何義也。深衣則布帶也。
禮無絞帶三重四股之文。惟要絰練後易葛三重耳。
答趙玟奎
爲人后者稱其本生父母。古禮則但云其父母。(儀禮喪服)而宋人始稱伯叔父母。此雖與古不同。然必是爲后於父之兄弟。故曰伯父叔父也。非踈遠之也。若出后於袒免以外之宗。則泛然以遠族之稱稱之耶。
計出后親疎而服之之說。刱於崔凱。非古禮也。禮有本生之文。稱以本生父母本生兄弟。則無此弊。
喪期之三月五月九月期年三年。必用陽數何哉。陽有生意。抑孝子不忍死其親。而爲致生之義耶。
三月一時也。五月二時也。七月(殤大功)九月三時也。期年四時也。至於三年則加隆也。以親之遠近。制服之輕重也。陰陽死生之說。未知何据也。
答文郁純
喪服曰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吉笄亦喪服所用耶。註疏有可疑。
箭笄匈時所着。故長一尺而已。其下言吉笄尺二寸者。但言吉笄之長。與箭笄有別。非喪中亦着吉笄也。註疏誤解也。小記齊衰惡笄以終喪。(惡笄榛木)疏吉時男吉冠女吉笄。親始死。男去冠女去笄。成服爲父。男布爲冠。女箭篠爲笄。參互詳之如何。
妻喪不行十一月之練。未知古書有据耶。
自周至梁陳皆行練。而至隋牛弘始廢十一月之練。而猶行祥禫矣。至唐高宗父在之母喪亦三年而無期服。期服之祥禫遂廢矣。(十三月祥。十五月禫。母與妻俱廢。)
家禮治葬有下帳。註云牀帳茵席椅卓之類。疑禮問解云下帳對上服而言。如公服靴笏,幞頭襴衫在身上。故曰上服。牀帳茵席椅卓。在人身之下。故曰下帳。未曉其義。
周禮司几筵註。椁席藏中神座之席。疏云於下帳中坐設之。又註旣窆則加見。疏云見謂上帳帷㡃。將入藏以覆棺。又儀禮旣夕藏器於旁加見。註見棺飾也。疏云帷㡃加於柩。故名帷㡃爲見。又通典以下帳帳於柩東南面。食盤設於下帳前。以玄纁入奠於靈座。又綱目周王贇立五后。造
下帳五。使五后各居之。註下帳山陵便房所用。此所謂下帳。盖天元以自所居者爲上帳。五后所居者爲下帳。以此數說參看。則下帳者。壙中之靈座所設也。上帳者棺上所覆之帷㡃也。皆所以象生時所居。故家禮曰牀帳茵卓之類。問解云云。似欠詳也。然後世則壙中不容他物。故皆廢之矣。
答安相默
紙牓行祀。雖無出主告詞。畧倣家禮祭始祖章。降居神位等語云。今以顯考云云。敢請尊靈降居神位云云。如何。
恐爲得之。
家禮卒哭飯東羹西。祝詣主人之左。註虞祭讀祝於主人之右。卒哭讀祝於主人之左。設饌則如虞祭。讀祝則如時祭何也。
生人進食之禮。羹右飯左。故三年之內。上食朔奠虞祭卒哭祥禫。皆象生時。始自時祭。變於生人也。喪禮則尙右。吉禮則尙左。虞祭祝詣右。仍用喪禮也。卒哭祝在左。始用吉禮也。設饌則左東而右西。讀祝則左西而右東。各有條理。俱不可混同看。
答韓參奉(鎭宅)
宗子父喪畢。五代祖主當祧。而無嫡長房。故庶玄孫遷奉矣。宗子死而宗子之子又當祧親盡之主。此有嫡玄孫。故人或言旣有嫡玄孫。則庶曾孫不可主祀。何以則合禮耶。
長房之長字。昭穆最長之謂也。嫡庶均是祖先之血脉也。若捨曾孫而就玄孫。則恐非家禮之意也。家禮但云最長之房。而不分嫡庶。故退溪亦從之矣。
答趙昺奎
問喪始死雞斯註。去冠二日。乃去笄纚。小記疏笄纚如故。士喪禮婦人髽註。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纚。此甚可訝。死後若但去冠而笄纚如故。二日乃去。則禮經所云始死之始。歸之空言耶。
經曰始死而註曰二日乃去者。未知何据而相反若是也。笄所以固髻也。去笄則髻解而髮散。故二日則括髮。若笄初不去而髮不散則所括者何也。此註疏之失也。婦人無冠。以笄當冠。故註有所云。然去笄則髮必散矣。
家禮主入贈。此盖孝子之制幣以用者。而或曰雖無君賜。愛禮存羊之義。此惑於賈疏而然也。星湖類編曰旣夕禮。知死者贈。知生者賻。書賵於方。書遣於策。註云遣猶送也。書所藏物。卽知死者所贈玩好之類也。凡賓客
兄弟之贈。皆當書策而藏之。何獨於君贈者爲然乎。窆時主人襲。贈用制幣。玄纁束稽顙。賈氏以此爲君之前所贈也。若然君之所已贈。只可藏之而已。何必更言主人贈也。只當因其所賜而已。又何必更言制幣也。哀親之去。禮宜有幣。有幣則雖君贈之榮。不可因以爲禮也。星湖之論。豈不明白耶。
愚亦有疑於此。嘗以爲雖無君贈。主人自當有幣。略有所論辨。然始信賈疏而以旣夕禮之主人贈。爲君賜之幣。檀弓之主人贈。爲孝子之幣矣。及見類編然後。乃知星湖之辨析。允得禮意也。
答吳敏泳
叔父沒於去十二月。叔母沒於今正月。從弟疑於所服。問于尹丈最植。則以賀循所云父死未殯而祖死。服祖以周。旣殯而祖死。服祖三年之說及庾蔚之所云父亡未葬而祖死。不敢服祖重。不忍變在之說。參互爲證。以爲父喪未葬而遭母喪者。當依父在之例云。未知如何。
齊衰三年。父卒則爲母。儀禮之文也。父卒後爲祖父服斬。亦喪服記之文也。何必捨禮經。而拘於後儒短喪之論乎。且父喪中母服。父喪中祖服。各自不同。母則厭屈與不厭屈有別。祖則承重與不承重有別。何可混之乎。愚見則服
母三年無疑矣。嘗有辨說。又有諸先儒所論。並錄送。
間傳斬衰之喪。旣虞卒哭。遭齊衰之喪。輕者包重者特。按此分明說父喪中服母喪也。雜記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按此分明說父喪中服母喪也。禮經有此明文。而後人猶執不忍變於父在之說。以爲父服除而後母卒伸母服。何其薄於母乎。决不可從。
尹丈最植云若依父在母喪之例。則題主當用祖死父亡攝祀之制。以顯妣題主。而旁題去孝字。只云子某攝祀。而祝文亦云攝祀子。似爲允叶云。此果合禮否。
用父卒爲母三年之禮則都無此疑矣。旣題顯妣。又題子名。則所攝者攝誰耶。書以孝子。似無嫌碍矣。此與祖葬前父死。亦有不同。祖主則未承重者。不敢稱孝孫也。
答朴以晦
晉王愷與褚粲兩姨兄弟。愷母被出後愷亡。粲疑所服。車胤曰王不服出母之黨。褚無服王之禮。宋濤之曰禮有從無服而有服。王不服褚。以其母出。褚之從母。在王在庾(愷母更嫁庾氏)同曰從母。旣得服王之母。何得不服王。宋庾蔚之曰從母在王在庾。誠無以異。但在庾則絶王。故不得從親者而服王也。三說不同。而常變通攷並載之。
無復論定。將何所適從耶。
外祖之於外孫。其母雖被出猶服。(見通典步熊云云)以此推之。從母之子。亦可服也。我東則禮義成俗。未有出妻。故士儀略之矣。
檀弓孔氏之不喪出母。自子思始也。鄭玄曰非之也。陳氏何据而云子思守常也。
余於此深有疑焉。嘗論出母服期之義。(在士儀別集下)陳說妄矣。徐健庵亦有所論。
徐曰經傳所言爲出母杖朞。伯魚母死與子上母死。皆當父在之時。則杖朞固其禮矣。子上不服。與禮經背。何以爲能守禮之正乎。記曰孔氏不喪出母。自子思始。然孔氏子思之前。未有不喪出母者也。禮制自先王世守。於孔氏子思。焉得以變之。凡檀弓之記物始。皆言其變禮之失者。獨於子思無譏乎。不欲明言之。故微文以志其變禮之始也云云。
孟子趙岐註有王子厭於嫡母之說。此有古經可据耶。
先王之禮。無母厭子之明文矣。王子之爲其母。由父在故厭也。非厭於嫡母也。士儀中所論。猶有未盡。今以諸儒說參看如何。
蔡謨曰庶子嫡母雖存。與凡人喪母同。
范宣曰嫡母雖尊。豈得引父爲比。屈降支子也。
徐乾學曰儀禮但有父厭子之文。無嫡母厭妾之文。故諸侯庶子爲其母。父在則練冠而麻衣縓緣。旣葬除之。父沒則大功。大夫庶子爲其母。父在則大功。父沒則三年。士之庶子爲其母。父在則杖期。父沒則三年。嫡母之不厭庶母明矣。此王子之母。本以父在不得服。非因適母之故也。註旣失之。後儒又襲謬也。
答尹士善
頃者示諭謂祖先死而父又死。雖一二日間。孫不敢承重云云。辨析亦已精矣。但祖之喪。無人主喪。終有所未安。且或祖死父亡而旋遭祖母之喪。則祖服以期。祖母三年。一室之中數月之間。主喪一有一無。制服一短一長。輕重倒置。先儒有代服之說。若不悖於義則行之如何。
祖先死而父後死則祖之重。父已承之。故孫不服重。重無再承之禮。而又不忍死其父而行父之事也。至於父死後祖母死。則人或疑之。然此有不然。於祖則父生時。故不承重。不承重則不服三年也。於祖母則父沒後。故承重。承重則三年也。不承重與承重。係於父之存沒也。小記曰祖卒時父在。己雖爲祖期。今父沒祖母亡。亦爲祖母三年。通典
劉智曰己雖不受重於祖。然祖母今當服已周。不得不爲祖母三年。此是明文也。
服祖期而主喪則非主喪而何。必也奪父之重而代父之服。然後可爲之主喪乎。主喪之禮。祖主孫喪。舅主婦喪。其服則大功也。夫主妻喪。其服則期年也。其必三年服者爲主喪。而輕服者不爲主喪乎。本服盡後心喪以攝主。抑可也。
祖喪中父死。孫不得代服。曾有辨說。別紙錄去。(在士儀)
示諭父在母喪。十一月練祭之前。父死則可以伸母服三年。最植竊謂父在有所厭而不得已奪情。父卒後苟可以伸則烏可已也。徐廣所云母喪已小祥而父亡。自用父在之禮者。可見未小祥而父亡者之伸三年也。辨說中練除後則仍用父在之禮者。亦甚精微也。然十一月之練。則父子俱除其服云者。不能無疑焉。星湖有爲妻不練之說。夫旣不練則負版辟領衰三物。自與他期服同而不當除。今曰父子俱除者何謂也。豈別有其義耶。世所謂必求三年之軆者。經傳與記所不言。恐臆說也敢問。
杖期。十五月之服也。有練有祥有禫。卽是三年服之次。而在不杖期之上也。其重若此。故禮經未有杖期不練之文。
盖杖則練練則祥。杖未有不練也。但非三年之軆也。後人泛看練祥禫之有似乎三年服。而不知杖期之自有練祥禫。互相紛紜也。不練之說。恐有所激於三年軆之說。而未及細究耳。曾有所辨說。玆錄去。
負適衰三物。實是方領之制。所繫非但表其哀而已也。雖功緦之服。終始不可無者也。後人之不究經義而去之者。何可從也。禮經但言旣練。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腰。此不過首腰之絰帶。更何有他物除去之證乎。溫公書儀偶失之。家禮因書儀而未及修正。故楊愼齋亦曰喪服記載衰負版辟領之制。但不言何時而除。家禮据書儀小祥去之。又曰有闕文。又曰疎略。此可以類推也。
徐健庵讀禮通考曰喪服經大功小功。皆言布衰裳緦麻。註疏亦言布衰裳。則五服未有不用衰者。鄭註言五服之衰。一斬四緝。凡言衰者。緫五服而言。開元禮政和禮以下俱言衰裳。溫公書儀齊衰不用衰。易以寬袖襴衫。朱子家禮大功以下不用衰。於是輕喪不知有衰矣。
松江上海縣。見有功緦喪者。皆準古禮制衰服。風俗淳厚云云。
喪服傳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孫婦亦如之。退溪亦謂祖母或母服重服。妻不得服重。後來儒贒皆据此爲定。近
世柳定齋致明以爲傳重與從服。義例不同。傳重者有嫡婦則無嫡孫婦。重在於姑。不可復在於婦也。從服者夫婦一軆。哀樂與同。姑雖在。婦亦從夫而服也。故家禮姑在則否之文。只見於小功章爲嫡孫婦之下。而不書於斬衰章夫承重則從服之下也云云。又按沙溪爲玄孫承重。而四世之婦俱存。則四世之婦皆當服重然後。代序始繼而傳重有本。定齋論此云子婦以傳重服。玄孫婦以從夫服。中間兩婦非傳重。不當服重服。且小記有徒從屬從。徒從者非所當服而空從之服也。屬從者連續以爲親而服之也。妻從夫而服其祖曾祖重服。加於所續連。而空從之服者徒從也。徒從者所從亡則已也。最植竊以爲四世並服。亦未允當。而定齋說以是分析。未審如何。
定齋或未究傳重之重字從服之從字本旨歟。禮經豈有婦人傳重之文乎。婦之服夫黨。從夫也。故皆降於夫一等。夫爲父斬而婦爲舅期。期乃從夫也。夫雖死。爲舅服期。此所謂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者也。若不幸而孫承祖重而有適婦。則適婦服重。(夫雖亡從其重)孫婦服本服(本服亦從夫也)而已。無適婦則孫婦服重。(從夫之重)此禮之大經也。喪服傳之文。通典諸儒之論。我東退溪以下諸賢之說。一是明正。從之而已。
似無有貳義於其間也。定齋雖以家禮姑在則否之文。只見於小功章爲疑。然備要小註亦云曾未承重者。未知如何處之也。家禮斬衰章夫承重則從服條。豈有姑雖在亦服之文乎。於小功則孫婦之服。故必書姑在則否。而於承重斬則姑在之婦不當服。故泛言夫承重則從服。更不言姑在亦服也。若姑在而亦可服則此何等大節。而略無所及耶。且徒從者。如庶子爲君母之黨是也。如此者所從亡則已焉。不宜引諭於中間兩婦之不服重也。孫婦曾孫婦亦豈並與本服而廢者耶。此亦屬從所云所從雖沒也服者也。幸察之。
適孫承重者之妻。其姑沒然後服三年說。別紙錄去。(在士儀)
嶺南知舊一人。妻喪十五月禫後。始立其從子爲后。疑其服之有無而未有考据。盖父在母喪。禫月已過則可謂喪畢。喪畢而立后則無追服之理。然子爲母三年。自是本服。今爲后於三年之內。則本服之限猶未盡。且其姊妹尙在心喪中。爲子者不可娶妻應擧如平人。旣不可如平人。則制服追喪。無乃可乎。衆議紛紜未决。伏乞明敎。
妻喪十三月祥後則主已祔廟矣。几筵已撤矣。禫除後則喪事畢而服限盡矣。子則厭於父而服父之所服。除父之
所除。無敢有過焉。心喪而已。心喪無服之喪也。然則喪畢後立后者。何据而追服耶。故古禮未見有喪畢後爲后者追服之文。此與凡爲人子之在外聞喪晩者不同。亦與喪內立后晩者不同。彼聞喪晩者。在家則當服。而未及聞故也。禮有稅服是也。喪內立后晩者。服限未竟之前故也。司馬操所云彼喪雖殺。我重自始者是也。至於妻喪畢後立后者。恐不當服未爲后以前之服於服盡之後也。然無論心喪之姊妹有無。自同平人。亦有未安。此子以心喪終其殘月。則亦無於禮之禮耶。未敢梗說。
答朴以晦
雜記曰士之子爲大夫則其父母不能主也。使其子主之。無子則爲之置後。註疏之說皆非也。子爵雖尊。豈有父之尊而反卑於子之理乎。盖不能云者。謂或年老或廢疾。不堪拜賓故也。觀於不能之能字。可知矣。若是不當主。則直曰不主。足矣。何必以能字行之乎。苟如其說則不能之能。有不敢之敢字意。父於子。其果不敢主耶。愚謂父固主子之喪。而若有不堪主之端。則喪不可無主。故使其子主之也。使字亦有義焉。猶云祖使之攝主也。且大夫之喪。尤不可無主。故曰無子則置後也。石梁王氏曰充其說則是子爵高。父母不能子之。舜可臣𥌒瞍。深得義理之正。而猶未
有打破。故特書之。
雜記曰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不主。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里尹主之。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朱子語類門人問某有姑。處勢正同云云。答曰古法旣廢。隣家里尹决不肯祀他人之親。則從宜而祀之別室可也。)愚按主喪與主祭。自有不同。如子主父喪及父主適子喪之類。主喪而兼主祭。如東西家里尹主其喪事而已。祭則不可主也。盖喪不可無主。無主則斂殯葬埋。將如之何。妻黨非但遠嫌。容或在遠地而未及聞者。則不若隣里之爲切近。故不得不主其喪而治之也。或人所謂主之而附於夫之黨云者。卽是喪則主之。祭則附於其黨也。然此則有夫黨之謂也。何不主喪而委諸妻黨耶。其說可疑。
答李命九
本生喪無應服三年者。只有女弟一人。然年弱不足以堪事。故權奉几筵於所后家。則朞後撤之爲可耶。仍奉三年爲是耶。
服朞盡後仍留几筵。古無可据之禮。雖三年之喪。卒哭後不復饋食於下室。晦庵,退溪皆以古禮爲宜。而但曰從厚云云耳。况本生喪除服之後。不撤朝夕之饋於所后之家。未知如何也。
在室女則當服三年。雖不主祭。而有攝主則行之亦可也。然女年幼。且無室堂。依於出后之兄則恐難得當。
本生父母屬稱。何以處之。斯可無二統之嫌而伸私恩乎。
儀禮喪服記不杖期章曰爲人后者。爲其父母。而未甞有他稱。賈氏有本親本生父母之說。而亦無他稱。宋李昉。始謂之伯叔父母。漸推而遠之。程子雖云本父母呼爲伯叔。然只從宋俗。而其父母上本字則不去也。又曰與諸伯叔不同。其意可見也。愚意則稱本生考妣。旁書出后子。似可矣。貞山之言亦如此。盖本於星湖先生之論矣。
喪大記曰朞居廬終喪者。父在爲母爲妻云。則本生喪似無廬堊之居耶。
禮有疏衰居堊室不廬之文。此謂不杖期與杖期有別而然耶。賀循曰杖者必居廬。此謂不杖則不廬。
喪服婦爲舅姑不杖期。小記爲本生舅姑降大功。家禮於舅姑。從時制三年。於本生舅姑。從古禮大功。退陶李子始爲本生舅姑期年。而星湖說爲舅姑三年。本非先王之定制。雖從時行之。而不可推行於他服。本生舅姑却依舊服大功。故向當本生喪。使家婦九月除服。則婦不肯曰良人方持衰裳。獨先闋服。有所不忍云。故不敢
強之。未知如何。
婦爲夫本生父母服。我東先儒皆以當增爲期。而星湖固守古禮以大功爲正。其義甚嚴。然比諸舅姑三年。降二等也。終有所未安。故愚亦不能無疑。曾有所論說。而不敢梗定也。賢婦人之斷然行之。加於人一等者也。可以勸爲人婦也。
方笠與蔽陽。均是竹也。均是白且麁也。有何吉匈之分耶。星湖先生以爲廟祀與本生喪。皆可着方笠。
古人生時必南首。故死後不忍遽變。仍爲南首。惟朝祖北首。發引旋卽南首。及葬始北首耳。若貧竆之家。地勢不便。生時或東首或西首。而仍其舊則人誰有非之哉。此無異南首之義也。家禮廟制有曰不問何向。但以前爲南。後爲北。左東右西。可以推之矣。
漆。古者大夫止漆其縫合處。今士庶全漆其外。果涉僭矣。朱子灰漆而已。今之有力者用漆。無力者用松脂。松脂化爲糞土之說。未知何說。而棺木之朽。獨不如糞土乎。木之黃膓。非松脂之凝久者乎。
合葬。當用朱子前後妻並祔之禮也。夫西婦東爲是。然其有地勢不便而分爲上下墳者。世多有而無碍矣。祔葬則齊其上可也。
復時使侍御人有知覺者。審愼曉喩。從古禮長聲呼曰某人復云則似無俗雜之弊矣。復衣則亦依禮置之尸上可也。
柏是側葉柏也。本草亦曰木之最堅者也。西厓之說必本於此耶。杉則說文曰似松而材良。松杉必是異物而同材也。朱子之諱松而稱杉。亦此意耶。我東則柏少而松多。故世皆用松矣。
夏月之氷。非貧竆士庶所辦。雖無嫌於僭。恐難行之。若容易得之則於人心。得無恔乎。氷不可用。故曰用水也。
孝巾非冠也。不冠而祭可乎。明齋,星湖俱以方笠爲是。紛紜衆咻。何足云也。
士喪禮緇衾頳裏無紞。註被識也。被識。今之衾領耶。
喪大記註紞以組類爲之。綴之領側。疏曰爲緣飾爲識。按組者濶而薄。若今帶組者也。領側者領邊也。星湖所云者亦必謂領之左右也。此是生時之衾也。若斂衾則無紞矣。衾內疊設單衾。未有所攷矣。
丘氏曰古之大小斂。所以束其尸而使之堅實。後世不知此禮。往往有謂不忍將死者束縛。而不肯斂者。此愚下之見也。頤庵曰斂者只要掩盖尸軆。爲固護之道耳。今俗惟以束縛爲能事。擇壯者極力結絞。是重絶生道
也。兩皆有理。當從何說。
斂時使有力者極力堅束。恐不近於人情也。瓊山說不是。
星湖据士喪禮註自始死仍設上食。而退溪則以謂設奠以依神則可矣。小斂前已有上食。恐失禮意。當從何說。
始死餘閣之奠。所以象生也。此時哀勝於禮。又專心於附。附則奚暇於饋食等節耶。家禮之文。退溪之論。從之而已。成服後則生人食時也。食時行之。非失禮也。
后土祭無焚香灌酒。家禮之文也。其酧酒云者。奠於神位前也。非灌地也。后土之稱。不可改也。朱子所云土地之神。是五祀之神也。丘儀未及照考而然矣。
麻之無子者。明是枲麻也。枲麻則以根種之。而本無蕡實。故曰無子麻也。不漚則不白。但稍細於有子麻也。此斬齊之別也。今人不辨矣。
期服畢後。卽是心喪。心喪則古無他服。後世權制淡服以盡月筭。外此則無他道矣。程朱兩先生皆謂心喪墨縗終三年。今何有他議耶。淡墨之色。猶是微吉之意也。而我東有箕子尙白之風。故俗之見白。同於純吉。而反以墨爲㐫。則其見謬矣。然墨其笠與帶。身衣白練布。已成禮俗。而近世或有不然者。可異也。期而心喪。已是降殺。更何降殺之
有也。
先王之禮則無獨子出后之法。故曰支子可也。自石渠議始有獨子后大宗之例。至今遵行。然絶其親而不祀。亦不近人情。故田瓊之庶子。諸葛喬之子。皆還承其親。後人亦多從之。亦不可已也。旣有己子則固不當捨其血屬而取他族子爲后也。然則有子還承。實合情理。然本生之親無子則還承之子無父矣。愚意則雖還承其祀。題主則以本生祖考旁註曰。孫某奉祀。則不失昭穆之序。又全祖孫之名。而與間世立后者。不可同日而語也。此或爲無於禮之禮耶。盖此事斷斷有之。則必有知禮之君子爲大宗伯。上議于 朝廷。定爲國制。然後可無是非之端。而無人慮及於此。奈何奈何。
其或曰從祖從孫云者。推而遠之也。其或曰侍養之例云者。無異絶其本恩也。其或曰顯祖考孝孫云者。只知承重之爲重。而未及追究於中間一代之闕也。若祖其本生祖。而又父其父。則父旣爲子於所后。亦爲子於所生也。豈無二尊之嫌乎。决不可爲也。
答或人
聞喪卽奔者。至家四日成服。若未卽行成服而歸者。更不變服。此具在奔喪之禮。星湖所言。必謂卽奔者也。
答李汝雷
胡致堂事。沉之盆水者。抑或其母欲改嫁。而惡其從己。欲除去之也。囚之空閣。文定欲制其桀黠也。若乃所生父則已死矣。及其貴顯。不爲生母持服。恐旣爲叔父后。則不敢服其母服。不勝訝惑。玆敢提禀。
胡寅所生父已死。其母欲改嫁云者。果有明文耶。王弇州宛委餘編曰胡廣本姓黃。五月五日生。父母惡之。置之葫投於江。後父得以養之。廣後不治本親服。胡寅少亦不爲父所擧。伯父安國擧之。後亦不持父服。何姓事之同乃爾耶。(寅亦五月五日生。其父沉之水。)弇州必不爲無据之言。則本生父之已死。其母欲嫁之說。不攻自破矣。且雖出后人。寧有全不服所生之禮乎。降期獨不可服耶。致堂他事多有好處。故前儒稱之。然至於不服父母喪。斷不可厚恕也。(又出張懋修談乘。又見徐乾學讀禮通考。)
答趙性濂
神主粉面壞缺。字畫漫滅。則當改題耶。若改題則擇日行之。而同日並改諸位耶。抑各以當位忌日耶。
主面壞缺改題。禮未有据。但我東權遂庵則曰不得不改。李陶庵則曰何得妄改。愚見則題主所以明屬稱位號及宗法也。若無字畫則何以分別乎。改之似當。而若待忌日。
諸位之先後緩急。實涉未安。時享節日並改。恐合無於禮之禮耶。
朱子居墳庵。朔望歸拜几筵。則其不行上食可知矣。其答陸子壽書曰卒哭而後不復饋食於下室。家禮亦無卒哭後上食之文。大全但云今世見行之禮。不害其爲厚。退溪亦曰据儀禮則不復饋食。但今人終三年上食。禮宜從厚云。而我東禮家從古不行者亦多。至於廬墓上食。古今所不言。盖下室之饋。只行於尸柩在時而然耶。
程子曰母喪齊衰一年外。以墨衰終月筭。今人則着白布直領。只用墨帶何也。着深衣則亦用墨帶耶。
父在母喪。十五月而禫。禫而心喪。心喪無服。今人之墨笠墨帶。宋時墨衰之意也。直領與深衣。其爲白布則均也。而深衣失其古制。故習俗直領。無論直領深衣。用墨帶可也。白則非向吉之義也。
祥後主入廟時。但告死者之祖乎。並告諸位乎。只告于祖則祖妣雖同櫝。不並稱歟。
祔位入廟則只告所祔之廟可也。非祫祭遞遷則不宜遍告諸位矣。禮孫祔於王父則配。孫婦祔於王母則不配。然入廟之告。與卒哭明日之祔有異。况合櫝之家。尤有難安。似不可昧然無告於一位也。
答姜判書(蘭馨)
侍生之堂叔。今初七日(正月)喪出。而於侍生爲曾高祖奉祀之孫也。曾高祠版。以其貧竆。權奉於侍生家矣。今望日茶禮及二十二日忌祭。當設行否。
禮曰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尊堂叔旣爲高曾之嗣孫則有服矣。今雖喪出異宮。而支孫權奉祠版。然攝祀之禮。必以宗子名祭之。事雖難便。恐不可祭。幸博詢處之如何。
答朴判書(孝正)
先遭子婦喪。後遭妻喪。子婦祥後當入廟。然其姑未入廟之前。婦先入廟。未知如何。
祔廟與遞遷入廟不同。先死先祔。後死後祔。各於其祖妣廟東壁之下。恐無所碍。
答尹鳳頀
侍生之再從叔。(相玉)十四世宗孫也。不幸子先死。孫又死而無子。身亦死久未立后。祧遷及奉祀之禮。何以則爲可耶。侍生三從兄爲其高曾之孫。則當爲奉祀。而以下諸位。亦可攝祀耶。
五世親盡之主祧埋。高曾之主遷奉于三從家。以下亦使三從攝主之。以待立后似可也。
答李壽箕
禮經所云短毋見膚者。卽謂裳之不齊而言也。亦非必指袖口而言也。然而士儀中引用於袖口者。特以彼證此之意也。且袵當旁辨中所言者。則借以爲喩也。非引以爲證也。豈謂疊引於兩處乎。故短字與挾字。相對勘也。言彼不可短而見膚。則此豈不挾而露胷云爾也。
答崔昌洛
后土祝灌酒不焚香。旣有明文。而葬時開塋域祠后土。則幷灌酒而無之何也。
葬前祠后土無灌酒。亦從家禮也。家禮則從通典。
父在母喪及出后者爲本生喪。就吉當在何時。
期服盡後以心喪服終三年。於二十八月之吉日純吉。通行之禮也。
答鄭在燮
父在母喪。本生父母喪服。
父在母喪杖期也。有練有祥有禫。卽十五月之服也。本生父母不杖期也。十三月而除。然心喪以終三年則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