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640
卷35
主宰圖說(甲辰)
삽화 새창열기
帝者天之主宰。而天理之尊號也。○者理之一也。元亨利貞。分之殊也。對置元貞。萬殊之約以二實也。獨擧元者。二實之合于一實也。誠其分殊而理一者也。
삽화 새창열기
神者。天命之流行而理之妙用也。健順。神之在陰在陽也。以元以亨以利以貞。神之在木火金水也。氣之有生克順逆。神無不在焉。神功旣著。又卻收斂。誠者。神之本體也。
삽화 새창열기
天君者。人之主宰而人理之尊號也。其名曰仁義禮智心之體。目之以性者也。四德最大元貞。而五性又以仁智爲體統。元是生成萬物之主。而仁又酬酢萬變之主也。
主宰之妙。有就理一上說。太極涵動靜之妙。而爲萬化之主宰者是也。性命之理。都由此出。湯誥降衷之帝是已。(所以然)有就分殊上說。太極會動會靜。主乎理而宰其氣。眞體自然而妙用粲然。大傳妙物之神是已。(所能然)有就理一上見得分殊者。太極本具四德。元主生而宰木。亨主長而宰火。利主成而宰金。貞主固而宰水。元亨統爲健而主宰乎陽。利貞統爲順而主
宰乎陰。此神之爲也。(所當然)有就分殊上見得理一者。主一理以宰萬化。寂若無爲。而實則有爲。卽朱子所謂有心時帝之爲也。(自然必然)其在人者則心體之貫動靜而爲一身之主宰者是也。卽天之太極而人之天君也。言其理之一(分殊者在其中)則心爲性情之主宰。而以仁愛以禮恭以義宜以智別者也。(所以然)言其分之殊(理一者在其中)則心之體是性而性爲之主焉。心之用是情而情爲之宰焉。(所能然)於分殊處見分殊則四德迭主而四端各宰。以衆理而處萬事。(所當然)於分殊處見理一則智之德主一心。未發而知覺不昧。纔感而知覺辨之。已發而知覺妙之。旣應而知覺便收。以一理而妙衆理者也。(自然必然)
心易動靜圖說(並敍○庚午)
余嘗讀大山李先生心動靜圖。見其體用周遍。工夫該貫。深有所開發。先生所以嘉惠後學者至矣。而獨疑夫靜中之動。旣以坤之純陰不爲無陽者言之。則動中之靜。當以乾之純陽不爲無陰者對之。艮之所以艮其背不獲其身者。止而止者也。行其庭不見其人者。行而止者也。只見其有合於君子主靜之學動亦靜靜亦靜之意。而未見的襯於
動中之靜也。此蓋因朱子答南軒書。參之以中庸定論故如此。然朱先生旣未嘗合倂勘破。則恐未可據之爲的對也。太極圖說解引程子論乾坤動靜而曰。不專一則不能直遂。不翕聚則無以發散。答胡廣仲書。亦伸此意。則以乾對坤。亦朱子意也。余以寡陋。特疑之而已。未敢言也。日嶧山郭鳴遠寄書論此圖。別定一本。於坤艮則未有變也。但易動靜之左右。爲表裏地頭。亦儘有意。而殊未知動靜之妙。只在一處。不可分左右。則獨可分內外耶。李先生蓋亦法太極圖陽動陰靜之象而分書之耳。况以本體對動靜。則動靜反俱爲用者耶。復書之際。余亦別爲一圖。以發宿昔之疑。鳴遠當復以爲如何。但心與性情。只是同實而異名者。分之以兩小圈。以明其時分之各異。合之以一大圈。以明其體實之非二。別爲說附于圖左。覽者詳之。
삽화 새창열기
心者太極之在人者也。靜而體立。其體則性。動而用行。其用則情。性者天下之大本。情者天下之達道。心之動靜。不離於方寸。而性情只是一物。靜者是性而非心外有性也。動者是情而非性外有情也。心之寂感。性情之交際也其所以主一身而宰萬化者。在乎敬。心能居敬則靜有以存養此性。動有以省察此情。使夫大本常立。達道常行。而此心之眞體妙用。可得以貫于一矣。苟不能敬則靜而沈冥昏昧。如人之常寐而無覺。動而飛揚放逸。如人之常行而不住。大本不立而達道不行矣。蓋此心之妙。體用相涵。故靜中
有動動中有靜。思慮未萌而知覺不昧者。靜中之動也。事物紛糾而品節不差者。動中之靜也。然而靜者體也。動者用也。必其體立而後用行。故君子主靜以養動。動無違則動亦靜也。靜無違則靜亦靜也。粤自太極肇判。三才始備。天覆于上。地載于下。人立乎中。大易所謂三極之道是也。天之性情謂之乾。乾者動而健者也。地之性情謂之坤。坤者靜而順者也。人之性情屬乎艮。艮者動靜之各止其所者也。聖人則之。迭用爲三易之首。(先天首乾。歸藏首坤。連山首艮。)其理微矣。乾雖純陽而二四六之位則陰也。坤雖純陰而一三五之位則陽也。艮之二陽居外。四陰居內。又有主靜之象焉。人於事物之至。當法乾道。剛健果決做將去。而主宰之常靜者。亦必專一而不雜。然後不與事物俱往而應之有序矣。及其事物旣往。思慮暫息。則當法坤道。靜重持守。收斂凝定。而又須提撕警省。常令主人翁惺惺。然後寂然之體。不幾於木石而可得爲發揮萬變之本也。然此心之機易動而難靜。衆人之心。多動而少靜。故君子主靜之工。當法乎艮。蓋艮爲山。山體常靜。雖其生物之功。有涉於動而各止其所。至善之則也。故愚輒以三易之首。闡一心之妙。爲此圖以自
省。
蠙珠喩(韓南塘常以蠙珠喩性。而其說未穩。故作是喩。)
今有適波斯而觀於其市者。萬顆蠙珠。羅列其間。而其珠之團圓無缺同也。瑩淨無瑕同也。皆由天成而不犯人巧同也。五色備具。煥爛成章同也。然而大小之異。迭相倍蓰。而所盛之器。汚潔不齊。大者徑寸而肉好。小者如豆如粟而止。或擎之以白玉之盤。或措之於瑪瑠之盤。或以銅槃或以瓦槃焉。厥或有竹筐覆之者。土缶掩之者。藏之樸滿者。納之甌筩者。不可殫數。其徑寸而在玉盤者。五色均停。固是希世之寶。而其在瑪瑠以下。或玄朱黃各占二分。而靑三分則白一分。白三分則靑一分。餘色稱是。或一色偏盛而四色不章者亦有之。竹筐以下則或五色隱隱微見而疑似難明。或因通處而露出一點靑一點白。或二點或三點焉。或都無所見而微光暗透於器底。觀之者目眩心悸。歸而道之。竆理君子聞而歎曰此可以喩萬物之性也。團圓不缺。性之各具太極也。瑩淨無瑕。性之純善無惡也。皆由天成。性之同得乎天也。五色備具。性之皆有此五常也。徑寸而肉好者。人性之全也。如豆而如粟者。物性之偏也。白玉之盤。聖人之
氣質。瑪瑠之盤。賢人之氣質。銅槃則衆人之氣質。瓦槃則下愚之氣質也。竹筐覆之。物之大而靈者也。土缶揜之。物之大而冥者也。撲滿者甌筩者。物之小而多塞微通者也。五色均停。盡其性而全之者也。靑三分而白一分者。仁多而揜義者也。白三分而靑一分者。義多而揜仁者也。朱之於禮。玄之於智。黃之於信。亦各有偏性者也。一色獨盛而四色不章者。人性之近物者歟。五色隱隱。疑似難明。則物性之近人者歟。或二點或三點者。物性之稍通者歟。一點靑者。吾知爲虎狼之仁也。一點白者。吾知爲蜂蟻之義也。都無所見而微光暗透則草木之全塞而猶有生理者乎。瓦槃以上。徑寸之全體同。故苟以序移易其器則皆可以爲寶。人性之可爲堯舜者此也。竹筐以下。珠之本體微。故器不可易而質不可變。物則不推者此也。人物之有性同而爲性異者。卽此蠙珠而可見。彼謂物不能具五常者。是徒見其外之通塞。而不察其中之實備也。彼謂性無偏全者。是徒見珠體之團圓。而不究其品之有大小也。彼謂濁惡氣上理亦濁惡則是以瓦槃土缶爲蠙珠也。彼謂氣質純善而後性方純善者。是以蠙珠之美。爲生於瑪瑠玉盤也。烏可謂
知性者乎。
自警帖(丁卯)
橫竪說。洞見大原。坦易心。常在順境。○勿把作高奇玄妙想。更夯做平易白直工。○守己志莫如採蕨薇。聞人善不啻佩蘭蕙。○嗟昔年妄恃聰明。若將有爲。到今日迄無成就。寧不自憐。○析理微密。非無大體之可觀。制行空疎。其柰當務之有闕。○周旋賢父兄側。曾賴維持之功。竊慕古君子風。粗知去就之分。○素乏經濟之才。庶牢著於腳蹠。輒起著述之念。恐枉費於精神。○勘理氣心性之分合。果隔了公案幾重。評經傳註疏之參差。已落在義諦第二。○易理至爲深奧。必多謬於管窺。禮書尙在亂鈔。竊有待於梳洗。○此特伎倆所使。焉用覆瓿之資。只在踐履何如。自有執柯之則。○觸物便成兩片。益致究覈之工。持身須著一頭。盍加修省之實。○機必察於天理流行。勿令點汚。道不離於日用云爲。休說邇卑。○儘爲善之最樂。莫如絶利一源。欲寡過而未能。居然知非五紀。○𦤎魚痛切。柰莫報於劬勞。原鴒影依。庶無忝於征邁。○蘋藻蠲誠。所自盡者祭祀。箕裘傳業。何莫學夫禮詩。○妻子無戚戚之色。想已安於疎迂。朋友有偲
偲之䂓。佇相資於講習。○古聖言次第服膺。要在謹獨。晩節事尤當著力。勿令負初。○欲上達必由下學。循階級而造高堂。務實行不求虛名。尙絅質而蘊文錦。○理欲交爭。須用兩斷之劒。言行難副。盍念三緘之金。○養浩氣至大至剛。義之與比。審正理直上直下。敬而無違。○鼎器已衰。難爲拘束之力。輪翼相待。寧忽夾持之方。○明一實而抉三蔀。學辨儒禪。消萬僞而敵千邪。心存誠敬。○矜細行勿累大德。積拳石而成華岑。察邇言能恢遠圖。裝虛舟而駕滄海。○室中造飯。不當鋪攤門前。地底潛雷。終能舊發天上。○害事每由英氣。更加審詳。妨道無如麁心。尤要切實。○事必求是。是要得中。道誠求高。高當自下。○虛譽適足爲實德病。庶闇然而日章。外累不能奪內守專。亦悅乎於時習。○洪匀之賦不貧。莫云氣質爲累。博約之工互進。庶幾足目俱高。○希賢希聖希天。勔眞工於主靜。成己成人成物。仰至道於明誠。○俛焉日孶。莫謂老之將至。出而時誦。庶斯言之不玷。
讀黃勉齋答李公晦書(丙辰)
勉齋以喜怒哀樂屬之人心者。以七情氣發之說。準之於發於形氣之旨也。蓋禮運七情。本對十義而言。
十義屬道心。七情屬人心。而發於形氣。亦自是氣之發也。果齋則以喜怒哀樂之由形氣而發者爲人心。由道義而發者爲道心。此以中庸達道之旨。參看於好學論約情之說也。夫喜怒哀樂之中節者爲達道。而達道則直發於大本之中。故朱子以道心證率性。而率性明達道。其爲性命之發無疑。好學論以五性爲本體。以七情爲大用。其中動三字。實叶於中庸之指。而出焉之時。有熾蕩之失。則其不純乎理而氣爲用事者明矣。約情之義。又與節制人心者合。則發於形氣者亦該於其間矣。蓋喜怒哀樂。固本於仁義禮智。而以其緯出而橫貫也。故較之五性。相似而難分。不若四端之由中直遂。各一其端緖也。况常人之情。覺於義理者常尠。而發於形氣者常多。因其較重而屬之人心。未爲不可。此勉齋之意也。從果齋說言則聲色臭味外物之交於耳目口鼻者也。感乎此而喜怒哀樂之情著於外。則外感爲重。不得不謂之生於形氣之人心也。仁義禮智。實理之備乎天彝物則者也。本乎此而喜怒哀樂之情著於外則內出爲主。不得不謂之原於性命之道心也。單言七情。亦自如此。不必旁采乎四端。而大用固已備矣。兩說雖有主渾
淪主分開之別。而未可以將此攻彼。勉齋又病其聲色臭味爲逐物於外。然耳目口鼻。只以引物而不足以引情。聲色臭味。雖爲在外。而實所以動情。物之來接乎中者。非吾心先自逐物於外也。人心所發之原。實在於性。則耳目口鼻之與聲色臭味。均之爲不能自發。先下一由字在前。指意可見。疑之過矣。鄕黨所記飮食衣服之節。固是人心之發。而在聖人分上。渾是道心之所化。則雖謂道心之著焉可也。又謂兼喜怒哀樂而爲道心。則理與氣渾然而無分別。中庸旣明以喜怒哀樂之未發者爲大本。中節者爲達道。則仁義禮智。果非天下之大本乎。道心之原於正者。果非天下之達道乎。夫人心道心。統指所發之根源則俱是性發之情。情無二本。只是理乘氣而發也。理爲主而氣爲資。固有主與資之別矣。立論於旣發之後則人心者。事之屬乎形氣者來感而知覺從形氣上去。此則氣挾理而發也。道心者。事之屬乎義理者來感而知覺從義理上去。此則理御氣而發也。氣或爲主而理或爲主。亦固有主理主氣之別矣。且夫氣挾理而發者。雖自有中節時。此則形氣之私。偶自順理。而不可謂之達道也。理御氣而發者。亦或有不中節
時。此則天理之公。爲氣所揜。而不得謂之達道也。理則善而氣或惡。氣雖偏而理自正。亦固有善惡偏正之別矣。烏得曰理氣渾而無別乎。若謂理自東發而爲道心。氣自西發而爲人心。判然相離。不相涉入。則勉齋亦當斥之矣。二公之說。俱未及於理發之竪說。而各有攸主。所以難合。
讀金農巖四端七情說(丁巳)
四端主理言而氣在其中。七情主氣言而理在其中。四端之氣。卽七情之氣。七情之理。卽四端之理。非有二也。但其名言之際。意各有所主。語類四端理之發。七情氣之發。其意似是如此。
農巖此段立論。卓然精到。誠屛塘諸公之所不及。而但以退陶說爲剖析已甚。遂成二歧之病。則恐或未然。夫四端主理言。故曰理之發而氣在其中。故推說了氣之隨。七情主氣言。故曰氣之發而理在其中。故推說了理之乘。四端七情。又非有二也。故中圖之旨。合四七而歸之理發。則性發爲情。只此一路而已。然則農巖之說。無以異於退陶之指。而第於乘與隨之沿爲一事處。偶未深察。故有二歧之疑歟。
人心有理有氣。其感於物也。氣機發動而理則乘
焉。七情就氣機之發動而立名也。四端則直指其道理之著見者也。不干氣事言。其說時不帶氣耳。
此理本在氣上。元不相離。人心感物之際。義理之事來感則吾心之理覺之而乘氣直發。便從義理上去。形氣之事來感則吾心之氣動焉而夾理橫發。便從形氣邊去。理氣之妙。初非有各分主管。各相接應。而隨其所感。不能無賓主之辨。非徒名言之際。方有主氣主理之異。自其體段固然也。
栗谷言四端不能兼七情。七情則兼四端。其實七情亦不能兼四端。(止)不必牽合排定以爲事了也。
七情橫貫過四端。故略相似而實不同。禮運所擧。偶止於七。而亦不能無餘情。農巖此段所論極平正。無許多惹絆。
朱夫子論性情體用。必以四德四端爲言。而未嘗以七情分屬四德。(止)情豈有不發於性。
此一節所論。極純粹不雜。無一字可疑。
以七情爲主氣。栗谷非之。然此非謂七情不本於理也。雖本於理而所主而言者則在乎氣。是以子思論大本達道。不曰喜怒哀樂之發。是天下之達道。而必以發而中節者爲達道者。正以人心氣機
之動。易於差忒。須是循理而得其正。然後可謂之達道也。栗谷卻云以七情爲主氣。則子思論大本達道而遺卻理一邊矣。夫七情雖主氣而言。發而中節則理便在此。何得爲遺理。好學論亦曰情旣熾而益蕩。其性鑿矣。伊川非不知情之本乎理。而其言如此者。亦以氣爲主耳云云。
中庸好學論竪說處。見得橫義亦自如此。蓋依中庸本旨而順推說去則喜怒之未發。卽此理也。其發而不中節者。理發而氣揜之者也。其發而中節者。理發而氣順之者也。由大本而爲達道。何嘗有主氣底意思。理便在此一句。自註以爲當更商。然苟其不本於理則無緣有中節之妙。觀其所發之中節。理之乘在其上。自爲主宰者益明。謂之理便在此。亦何妨耶。至如好學論。因五性眞靜之體而著七情感通之用。亦自是理動而氣夾之者也。農巖之所自說處。果於橫說上儘有發明。而其於退說。反疑名言之差者。或緣元文之未盡究察歟。
栗谷人心道心說。善者淸氣之發。惡者濁氣之發。誠少曲折。蓋氣之淸者。其發固無不善。而謂善情皆發於淸氣則不可。情之惡者。固發於濁氣。而謂
濁氣之發其情皆惡則不可云云。
理爲主而本能命氣。故氣雖蔽塞。理有時而直遂。眞心所發。非氣之所能御。農巖此一段說。尤通透灑落。眞可謂理到之言也。
天理有本然輕重之差。濁氣有分數多少之異。○一人之氣。宜亦有或淸或濁之時。○所感者天理之重而濁氣分數不足以勝之則其發爲善情。所感者外誘之重而淸氣分數不足以勝之則其發爲惡情。氣之用事。專在於意念公私之際。○氣至淸者絶無惡情之發。此見性之本無惡。而惡只是氣爲也。氣至濁者容有善情之發。此見善之根於性。而氣終有不能蔽也。○養此氣極淸明。然後無非善情。
右五段。疑得甚好。辨得甚精。
或疑四行之理卽四德。喜怒哀樂旣不分屬於四德。則又何以四行之氣分之。曰此正是經緯云云。
此段深明理氣經緯之妙。蓋所乘之氣與所原之理。不必盡同者。氣有變而理本一故也。非謂其仁亦乘在金氣上。禮亦乘在水氣上耳。隨其所變之氣。固各有其氣之理。而所原於仁者仁爲主。所原於義者義
爲主所以不必盡同。
愛配春木。惡配秋金。而懼當配冬水。欲當配春木云云。
懼固有收斂閉藏意。然水克火之氣爲主。故亦自有中暗外爍之象。欲則內影。愛則外影。又不相類。欲是土克水之氣。故自有重滯沈溺之意。蓋欲於情中無乎不在者。乃土旺四時之象。不可不察也。
通按農巖說有三大綱。一則曰四端主理而氣在其中。七情主氣而理在其中。一則曰七情不能兼四端。一則曰善情之發。未必皆發於淸氣。而濁氣所發。未必皆惡情。是三段者。果皆建不悖而質無疑。儘是許多年林下讀書之九。摧廓未了之公案。說出片片赤心者也。獨惜其於互發之旨。有未盡契。而本領旣合。名言之少有異同。自可略也。蓋此老見解。平正切實。典雅純熟。曾讀其元集。儘多有令人慕悅而欽服者。今觀此編。尤有所開發者。蓋其主見。合於退而不合於栗。故其辨栗說則遜其辭以致其尊畏之意。辨退說則昌其辭以防其末流之弊。夫以七情爲主氣。栗谷非之而農巖是之。以七情爲兼四端。栗谷主之而農巖反之。善者淸氣之發。惡者濁氣之發。乃是栗谷
氣發說之宗旨。而農巖又駁之。反覆而不已。則其但謂不無少異。誠少曲折等辭。雖似微婉。而實有所未安于心者矣。曰七情實兼理氣。而要以氣爲主。曰天理之根於性者。隨感輒發。雖所乘之氣濁而不淸。亦不爲其所揜。曰理雖無情意無造作。其必然能然當然自然。亦未嘗漫無主宰等語。脗然一致於陶山定論。而其謂剖釋已甚。反成二歧。則慮其對說之弊。或至於判爲兩物。各自發出故也。其謂名言之差。不免有累於正見者。以其有意長意短之分。而恐傷其渾融之本體也。其下便說其意思之精詳縝密。亦不可不察。則以其實見之正也。大抵潭翁固嘗有情雖萬般。夫孰非發於理之說。而其管歸氣發之弊。馴致大本之爲氣。退陶互發之論。只說出相待爲用之妙。而後學認作各發。至謂四端發於本然之性。七情發於氣質之性。然則農巖之於退說。致疑二岐者。似或有見於末學之弊也。右說始漏於元集。而晩出於續集者。蓋緣四七說之各成偏主。而程子誤處。考亭屢辨。知言失處。南軒不諱。公理之不容私護明矣。斯言一布。而黨伐之論。自歸破綻。窒滯之見。可以䟽釋。嗚乎韙哉。
讀許性齋士儀
論禮篇。屬纊俟絶氣。
俟疑作候。通典曰屬纊以候氣。註疏幷無俟字意。倘是板本之訛否。
易簀瞿呼。
呼非噓氣。呼之使言者說甚通。而易簀之云。終恐記者之妄。蓋檀弓一編。義理殊多乖舛。往往有侮聖誚賢之旨。安知易簀一款。亦不出於齊東耶。曾子雖嘗爲大夫。而臨死之簀。苟其平日之所寢處。則卽此可以正終矣。何必以季孫之賜爲榮。而易以華晥之簀。渝其儉約之操乎。
曾祖在服祖斬。
所引諸說。似有出入。而其當服斬則無疑。小宗自禰始。而祖重在禰。禰重在己。烏可曰曾祖之重。尙未傳下。而不爲祖斬乎。
宗子殤。爲後不爲後。
曰宗子則父亡而當室矣。曰爲殤則未冠而早夭也。曰庶子則喪服傳所謂支子可爲人後者也。曰不爲後則未冠之殤。不可有後也。若果有宗子之弟則族人會議。立之爲宗。以承其父之後而已。私家豈有弟
爲兄後之禮乎。纔說不爲後。便見其可後而不後也。此言同堂之內。雖有合爲後之支子。不得爲殤者之後也。必須以與殤者同行者。直繼其父之後。故註中發明言外之意也。若小記則上文曰丈夫冠而不爲殤。不爲殤則當爲之立後。而雖不爲殤。年則殤也。故下文以爲殤後言之。旣爲後則安得不服其服乎。但禮記非聖人之文。故其文多迂晦。子爲父之服。不當曰以其服服之。故本註橫出別說。殊未妥當。所以致陳氏駁也。許丈所論有庶子無庶子。恐不若以未冠已冠爲斷。蓋庶子不爲後。若可以其弟言。則小記之爲殤後亦可。如鄭註據承之說矣。
父在爲母杖朞練祥禫。
杖朞之練祥禫。固不蒙三年之練祥禫。然不得伸三年之制。而但具三年之體者。烏在其失於厚也。
爲妻杖朞練祥禫。(士儀儀禮疏衰疏。爲妻報以禫杖。杖於成服之日。禫於服盡之時。則禫杖而服之始終擧矣。服之始終擧。而練與祥自在其間矣。喪之有練。必有杖也。)
此條大意。皆合鄙見。但喪服傳有父在則爲妻不杖之文。而家禮無之。蓋周禮大夫以尊降。故大夫之適子爲妻不杖。爲昆弟大功。爲從兄弟小功。此又以壓降者也。唐宋以來。無尊降之法。故父在爲妻。亦得爲
杖朞也。問喪曰父在不敢杖註爲母。雜記曰爲妻父在不杖。此言父在祭位則子不杖也。非謂父在世則便不杖也。此觀於庶子爲妻杖可知。雖或不杖。而其服之爲杖朞則自若也。然而杖者子之服也。祭者父之事也。父不在則妻固當禫。而父在主祭。何嘗有舅爲子婦禫之禮乎。古禮舅服適婦大功。旣非朞之喪。則十一月之練十五月之禫。非所論也。但適婦有子而死則祖不壓孫。當用再祭之禮。練禫皆可行也。
庶子父在爲其母杖朞。又君母已母黨服。
喪服疏。士之妾子父在爲母朞。雜記曰父在爲妻以杖卽位。則爲母而有杖亦明矣。但孟子集註陳氏說亦有意義。蓋王子之父不在而不得服其母者。以有君母尙在。以君道壓之故也。政所謂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此非壓於母。實是壓於君。故喪服記公子爲其母練冠麻衣。旣葬除之。而初不論父在與否也。君母之壓子者。於禮多矣。然大夫以下。無是禮也。馬氏降緦之說。亦恐無誤。蓋君母在則以君母爲母。而不敢母其母。故加功於君母之黨。降緦於其母之黨。猶不在至於無服者。以其不爲父後故也。
爲人後者本親服。
喪服傳曰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本生祖雖尊。猶是小宗也。然而經文不別言降服之制何也。蓋立後之法。以近爲主。故伯房無子則仲房之子入後。常例然也。旣入爲伯父母後。則其祖父母同也。其叔父母同也。其姑同也。故三親則不言。而但擧昆季姊妹之不同者也。然而取後之法。不獨爲伯叔也。故於父母下著降其小宗之文。於昆弟下著餘親皆降之說。上附下附。其降明矣。女子出嫁。猶以本宗爲宗。故爲直祖不降。爲兄弟之爲父後者不降。男子出繼則有二本之嫌。故雖直祖必降。况旁親乎。家禮但言女適人不降。則男出後必降尤可見。何引而爲證乎。祖族皆不降則從祖祖父從祖兄弟皆可不降。烏在其爲餘親皆降乎。
收養父母服。
顚棄溝壑之兒。公嫗同爲鞠育。則固不可只服其嫗。而不服其公也。然此條所論極正。
出後者四祖服義。
本生父之所後父本生父。果可以無二統降之。則所後父之本生父。獨不爲二統乎。竊意一祖當朞而三祖皆當大功。其爲是父之父則一也。但一本爲主耳。
爲人後者。前繼母黨。
人子入後之日。便是降生之日。雖一日之間。入後日見存之母是親母。而母之在前者前母也。在後者繼母也。若前後皆歿而父猶在。則當以父命處之。世固以前母爲母者有之。而若猶在後母三年內。則當以後母爲母。子生於前而母入於後者。方爲繼母。豈有子未生之繼母乎。果如此說則繼母所生之衆子。當以前母爲母乎。
通按此編論禮。大抵多明正的確之旨。其中論晦菴答曾無疑書辨。鄙人曾於小禮書說入此意矣。今見此辨。節節相合。尤可喜幸。但此編所論。多求於文字蹊徑之間。不深究義理根源。如不降本生祖之類是已。學者當舍其短而集其長。不當只事尊信。以害公義耳。
親親篇。適子死而無子則立第二嫡子。禮之變而亦得其正也。
適子雖無子而死。有妻守義則當爲之立後。在私家。未可以遽立次適也。
經曰正體於上。馬鄭皆以正體於祖禰以上釋之。賈亦云先祖之正體。而及爲四種說則乃反正體
於子孫。其言自相矛盾。
子是正體然後方得正體於祖禰。子之非正孫之非體。焉得爲先祖之正體。疏家四種說。深發經文之意。未見其有矛盾。假使只論祖禰之正體與否。而不關子孫之正體。則繼禰之人。何得以爲長子斬乎。
旣爲次繼則承重。親生子死。取族人子亦如之。
廢無罪之己子而立他子可乎。次養之法。斷不可行。
胡寅非出後之子。(止)自絶其父而爲叔父後。
朱子大全。明言胡公明仲侍郞。出爲季父後。又一統志云安國弟(弟當作兄)之子。少桀黠難制。安國閉之空閣。其上有雜木。寅悉刻爲人形。安國乃置書數千卷於上。年餘寅悉成誦。遂登進士。後爲秦檜所惡謫新州。心經講錄。安國同生妾子也。始生其母將棄之。已在釜中。安國夫人夢見大魚躍釜中。覺而覔取之。養爲己子。宏等以爲兄。考誤章廈秦檜之黨。駁公言寅本非安國子。不爲親母持服。據此則文定之兄旣死。而其妾生子。便欲佗嫁。遂棄釜中。而文定取而爲子。後雖生子宏,寧。而卒以寅爲適傳重。文定旣卒。其母乃死。此乃本生嫁母也。當服緦後心喪。而始不爲服。南軒告其實。使之持服。劉珙擧彈之說。間出宋書。然朱
子常歎其氣節偉然而尊仰之。則斥之以自絶其父。而謂之無父之人何如哉。
獨子後大宗。以其子還繼本生。戶籍試券但書本生祖。今人或別取遠族。以承本生。然子旣有血屬。則舍己之親。決非得禮。
旣無無父之子。則間代爲後。終非得正也。
伊川立廟非奪嫡。一遵時王之禮。衆子立廟。傳于立廟者之長。又宋制嫡子死而有諸子則傳重於諸子。
宋制非是。故朱子不從而立嫡孫。朱在貴爲侍郞而亦不敢奪重。
本生親稱伯稱叔。
旣呼所後父爲父。不可又呼本生父爲父。故自其生時而有伯父叔父之稱。則旣沒之後。稱之爲伯考叔考。有何絶恩之誚也。
何澹欲服繼母以伯母服。此必由於宋俗之以本生父母稱爲伯叔父母故也。
何澹乃小人之無忌憚者也。伯叔只是長少之稱。何嫌於本生。而擬之於不相干之事乎。
正始篇。婦致敬而再拜。壻亦答敬而一拜。婦又再
拜。壻又一拜。
此說雖出於朱子。而恐與古禮夾拜不同。且禮拜無單拜之節。依星湖說婦先再拜。壻答再拜。婦又再拜者。似得禮意。
祖舅姑在則先見。
由夫而見舅姑。由舅姑而見祖舅姑。由祖舅姑而見諸尊長。以及於三日廟見。成親之序然也。
易戚篇。始死笄纚。至小斂乃括髮。若笄纚猶存則恐無用更括。
小斂始有絰帶。爲成服之漸。故去笄纚。而以麻括髮。以帛蒙頭。以代笄纚。
家禮扱上衽。始言於易服之時。則此是袒也。
無事時不必袒。但扱上衽。以便哭踊之節。攝深衣之裳前。扱之於衣繫而已。袒則解衣。不至於扱。
著頭巾。加免其上。
巾上加免。恐非禮意。
適孫承重者之妻。其姑沒然後服祖三年。
從服與承重異。謂之從服則姑在而不嫌從夫也。謂之承重則姑在而不可奪宗也。竊謂承重者之妻。當依古禮降一等。夫斬而婦朞。固不可以無服而執奠
也。若玄孫承重而內間有孫妻曾孫妻。則不得不用屬從雖沒之服。皆可以從服朞也。又有子妻則依今禮服舅姑三年可也。無子妻而只有孫妻則婦人無重可承。而只有從服一款。依古禮只服朞宜也。不服大功。以其夫在則當承重故也。今此適婦一人服三年之說。反若以婦人爲有孤有重。愚未之信。退溪說不見於文集者。乃校正時事。所引屬從雖沒。畢竟是定論。
未娶而死。惟有妾子者。祭必同卓。葬必同穴。有誰禁之。
其子無知妄作則果難禁之。而苟有知覺則何敢以父妾爲父妻。以亂宗廟。蓋古禮無妻不嫌入廟。其父當入廟。而其母則祭之別室。葬之下穴。雖爲母服三年。而不敢以顯妣書。爲其貶父故也。
趙岐孟子之註。始爲壓於嫡母之說。
嫡母是小君則公子當有壓降。嫡母非小君則庶子無所壓屈。惟爲父後者不得伸其私屬。不干於母之在廟也。趙氏自說王朝之禮。非論私家之禮。
母喪未練而父卒。伸母服三年。
以練言則父與己同受朞服久矣。一朝父死。改製疏
衰可乎。服之以始制爲斷者。何害於情乎。要之母死於父在之日。則服之以父在爲母正也。
祖喪中父死。孫不得承重。服祖本服朞而除之。心喪終三年。凡喪事皆攝主之。
孫不得承重固也。而代服何害於禮也。父生而病則爲之代祭。父歿而重喪未畢則爲之代服。其義一也。要之父先祖死則爲之承重。祖先父死則爲之代服。乃所以伸父之孝而述父之事也。以心喪終三年則心實承重也。外面之不服。豈其情實乎。
庶子之子父歿。爲父之所生母。亦服朞而已。又豈有祖庶母三年之理。天下未有母重於父者也。顧反期於祖。而三年於祖妾乎。
父雖承重而命其第二子爲其母後則爲之三年。非以慈己也。乃爲繼也。况不受重之父死。而其母後歿則父之所當服三年者也。豈不可代父而服三年乎。朞於祖。以有適孫承重也。三年於祖妾。以其父不在而己爲祭主也。父歿而爲祖母後者。豈容服朞而止。
若已先服嫡母之黨。則不服繼嫡母之黨。
繼嫡母之黨。獨不以畏敬而服之乎。但服見在嫡母之黨。乃合於不敢不從之義。外服無二。不可施於徒
從。
承重妾子。不當改外祖。
承父統而書己之外祖則以己之外祖。爲父之外舅。且以帳籍言之。適母常存則不得不先書適母。次書外祖。此爲何如哉。
祖喪差先則成服先祖後父。諸父不可拘於承重孫。退日成服也。
襲斂固當以喪之先後。而若一兩時之間則先祖後父可也。成服固當以斂之先後。而長孫方被髮袒括。而諸父不可先成服。兩喪俱斂之明日。先祖後父可也。不當例以喪之先後。爲服之先後也。
長子死未成服。而有父母喪。則成服當先父後子。若長子之妻子則當先服其服。己獨追服之。
後喪未大斂。不可成先喪之服。不虞祔尙必待後事。况父在袒括之中。子何敢先成私服。
孟子三年之外門人。謂行三年者之外也。非謂經三年喪之後也。
夫子之門。當服三年者多矣。而成德達才受恩深切者。顔曾以下無如子貢。竊意營葬之日。子思以孤孫返哭于室。子貢躳率門弟子。守廬於墓。門人之行三
年者畢在。三年旣畢。夫子後事。惟子貢可幹當。故獨定築室墓傍之計。所以治任者入揖於子貢而乃歸也。子貢獨居三年。非行六年之喪也。若謂不服三年之門人先歸。則當服三年者。豈獨子貢乎。
旣葬奔喪。家近而墓遠則不可過家而之墓。
先求於體魄所在。禮意精微。恐當從古。
祖未葬而父死。題祖主旁題云孫某攝祀。不稱孝。
父題則曰孝子某奉祀。而祖題則曰攝祀。棄祖重於無實。恐其害禮傷恩之甚也。
父母俱亡已久。而追立主者。往造於墓所可也。又合葬時偕造云云。
許多年行祀於家。而題主於原野可乎。平日設祭之所。固其造主之地也。因合葬而造主。亦有商量。
偕喪則葬以先後。母之輕亦可以先葬。父之重亦可以後葬也。若如後人之說。視母獨輕而後死先埋。忍爲不忍之事哉。
並有喪。謂同時偕喪也。非謂母先父後日月稍久者也。假使父先母後。苟是一兩日之間。則旣到禮月。尙可以先葬母。况其母先父後。與一時並命者乎。葬本奪情之事。非以先葬母而謂之奪情。設使盡情於母。
踰月成葬。固其禮也。何嘗渴葬於未踰月之前而謂之先輕耶。若其父死月初。母死月晦。不可以並有喪論。固可以先葬父。而若或延拕於占山。母喪亦已踰月。先葬母後葬父。亦何害於禮乎。
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先葬父葬也。其葬母葬也。父雖先葬。仍父服以葬母。亦無所嫌。故從重而斬也。
先葬其葬。皆指母葬。父在殯故母葬猶不忍變斬。而父已葬則何嫌於服齊以葬乎。若其父喪在朔。母喪在晦。則先葬父亦可。而父旣葬則當服母未葬之服。母又葬則亦當還持父已葬之服而略寓包特之制。
祔祭元位祝。但云曾孫。未改題前不可稱孝。
稱孝子於父。而不稱孝於曾祖恐未然。若以未改題爲義。則題以祖考而祝以曾祖。旁題父名而祝稱己名何也。
小祥祝式。並同虞卒。
祔祭以後祭稱孝子孝孫。而今世多仍書孤哀。失禮也。
父母偕喪。一出於本月旬後。一出於閏月旬前者。後喪先除。先喪後除。
後喪先除。先喪後除。終有所未安。母先父死。服母朞。乃是正禮。而假令父死於本月旬後。母死於閏月旬前。則父先母死。伸母服禮也。先除母喪。後除父喪。則伸母服之義無所當。母祥之當除於次月丁日明矣。
弟死無子而但有妻。則妻無主喪之禮。而兄爲主喪。朞服盡後。恐不可仍留几筵。
妻雖不主祭。而旣是服三年者。則妻奉饋奠。而兄爲攝主。果何妨乎。雖是同宮。自祭於己房。烏可禁之耶。
承重祖父母之喪將大祥。而遭母喪。葬後擇日行祥。如有諸叔父。除於朝饋。
祭不爲除喪則月數未滿。祭而不除固也。而不祭而先除。無乃有急於除之嫌乎。當待承重孫擇日行祥。因而變除可也。短喪則不可。而加服則恐無害。
爲人後者三年之喪將祭。而遭本生親喪。葬後擇日行練祥。或以昆弟死旣殯而祭之禮爲證。然所生父母。非昆弟之比也。
旣非同宮則練祥何可徑退。祭爲亡靈而設則所後於本生。非昆弟而何。
母喪再期之祭。父喪。葬前不可行。過時不祭。
初朞若不入廟則再忌之祭。異於他忌。不得不使子
弟攝行。此有旅軒說。已入廟則果難奉出。
適子追服則雖未及禫。禫時有服禫者。適子主之。
旣在當禫之月。則適子自爲亡靈行禫而已。初非以諸父服禫而爲之行祭也。如無諸父而追服之限。又在於二年三年之後。則二十七月不行禫。而退行於五六年後可乎。
本生親葬前。所後禫祭不可行。
祭爲亡靈設。未可以私情廢重祭。但未殯則不可行。
是月也吉祭。猶未配。
此吉祭以時祭言。未行祫祭。故行時祭而猶未配。謂不用配食之禮也。非謂因時祭祧遷合櫝。而不更行祫祭也。若本不行時祭之家。則又不當獨擧於禫月。
只改題於親未盡之主。更無事乎親盡之主。則親盡當祧之語。恐未的合。改題諸主。仍安故處。則世次迭遷之遷字。亦歸無實云云。
親盡主姑未改題。而明將祧出。何謂未的。禮當遷祧之告。何異於親盡當祧乎。改題後雖安故處。高曾世數已自當遷。又其明將迭遷。則何謂無實。大祥則權奉左旁。不入正龕。而明將遷奉正位。則遷主入廟。亦有何未穩乎。
合祭高祖祝以下。追感時序及時維仲春之語。
合祭時祭。不宜相蒙。以貽默地祧之機。歲事當作祫事。追感時序之意。亦不當用。
徹餕並同時祭。
祧埋遞遷。至哀絶悲之日。何忍胙餕以作樂。
長房雖不得已權奉祧主。而神主不可輒去宗子而改題己名也。
題仍宗子之名。而祝用支庶之名。尤極未安。且旣云奉安同堂。而曾祖以下則用己名。高祖一位則仍宗子可乎。
長房遞遷。古禮無據。
家禮旣有其文。則長房遷奉。禮之從厚者也。不容異議。
新葬合窆改葬則新葬題主後行斟酒之禮。卽行改葬之奠。
父新葬而母改葬則固可先行題主之奠而後行改葬之奠。母新葬而父改葬則奠之先重後輕禮也。當於題主時。並設兩奠於隔障之位。而先行改葬之奠。次行題主之奠。其於返哭則有在殯在廟之別。先行母虞。而明日告廟可也。
父母若一時同死。則斂也殯也。皆宜先父而後母。何獨於斂葬。先母後父哉。
先輕後重。禮意甚精。斂殯與葬。皆當先母後父。今於先輕二字。硬守母喪在先之說。而不能諱母喪之較輕。則何忍於奪情之地。徑行先重之禮耶。
如在篇。神也者天地之氣也。天地之氣不死則祖考之神不死。而子孫之氣得與之相感。
苟如是也。旣有子孫。雖百世祀之可也。何可五世而祧之也。天地之氣。萬古常新。祖考之氣。久必消散。子孫之誠敬。未能常續。而祖考之神。漸不際接。故聖人制禮。限以四世。位卑澤淺。神旣無則祭可已也。今以天地之氣。爲祖考之神。不亦誕乎。
劉氏所謂祔在位牌東西之說極可疑。
宋之祠堂。神位南向。而代各異龕。故祔位男女。分奉於元位下兩旁。配於西者亦不可謂正位之上也。苟如古廟位東向。祔於南北如昭穆之位。亦安有在上與同列之異乎。孫與孫婦本是正配。則自當合櫝以祔。而其間有姊妹嫂姒之分。故所以分處於左右也。祔位只一則固在龕內之東壁矣。
若喪中遇變。改主題以主喪者之名。
水火盜賊。如有失有存。則存者難於輕改。失者不宜獨異。且或有當祧之位。則忍於變在不祭而遽遷可乎。恐當宗人主之而姑仍舊題。
大羹一器。今之食羹飯羹之羹是也。
羹之有大羹。猶酒之有玄酒。不忘古物而已。不祭不嚌。不爲神匪盛者也。烏可以配飯之羹當之乎。儀禮有兩敦黍稷。兩鉶菜羹。此乃今用之飯羹。而今以大羹爲食羹。殊爲欠攷。又因此而爲右飯左羹之證。尤非本旨。
魚肉亦未必分東西。
饋食禮。魚在豕俎之東。腊在魚俎之北。東陽而北陰也。東左而北右也。家禮之魚東肉西。旣有明文。脯醢之設。雖云相間。而脯西爲肉。醢東有鱐。亦分左右。烏可曰無定所乎。
法服篇深衣尺寸。
衣度尺寸。有可定者有不可定者。故深衣篇首曰短毋見膚。長毋被土。是言長短之無定也。曰續衽鉤邊。要縫半下。是言廣狹之無定也。篇末但言純緣之爲寸半。則以其可通於人人而可以一定也。惟玉藻篇言尺寸稍詳。而曰長中繼掩尺。曰袷二寸。曰袪尺二
寸。皆附衣之物。而無拘於身度者也。溫公依古註製服而載之書儀。晦翁因書儀勘整而著之家禮。然溫公旋有隨濶隨狹。不拘尺寸之論。晦翁旋又別撰制度。見在大全。而刪去尺數之說。只說長及踝要半齊而已。又嘗曰衣服當適於體。蓋已見舊法之不便。故瓊山儀節亦有量身廣狹。庶與體稱之說。則硬定一式。決非作者之志也。今一一定度。果似齊整。而人之太瘦而太胖者。未必適體終不若古服之不定尺寸。
深衣三袪。
按韻書袪訓袂而音呿。胠訓脅而音劫。今以劫音讀袪。恐殊未安。檀弓之衡長袪。是謂練後加飾橫長鹿裘之袖幅也。作者自異。未必取準於下齊如衡之文。以衣前後二葉及衽一葉。爲三袪曰左三袪也右三袪也。則當直曰深衣六袪。何必故爲難成之文乎。
縫齊倍要。
玉藻深衣兩篇。非出於一人一時之言。則言之於彼者。獨不可言之於此乎。以縫齊之齊。謂衣齊。倍下之下。謂裳齊。文理恐不如此。
衽當旁。
衣前後左右皆旁也。今以領之下裳之上一尺長處。
目之爲旁。恐非經意。
續衽鉤邊。
因曲袷如矩之文而變矩作鉤。直目爲鉤。恐近恠。續衽而鉤其邊。正見得要縫半下之由。何必曰續衽於鉤邊耶。樂記曰倨中矩句中鉤。說者曰倨微曲也。句甚曲也。矩之與鉤。煞有不同。周禮磬圖註曰上曲者爲鉤。下直者爲倨。是以句倨之句。寫作鉤。大戴禮句屨之句。訓方而不訓鉤。本非可證。
袼。
肘長尺二寸則袼高尺二寸。亦足以運肘。爲其容臂而已。則袼五六寸而足矣。何必尺二寸。
長中繼揜尺。
舊註之誤甚明。而長中之文。承上袂制而言。則指作袂制。亦無不可。但恐連說繼揜尺。似指袂之橫長。袂用連幅而屬之衣旁。則其中之特長。在所當言。而全幅之布。猶未足以庇手。故繼以一尺之布。優可以反屈及肘也。
凡衰外削幅。裳內削幅。
衰之外削。與喪冠之外畢菅屨之外納。同一義也。若註之言便體稍飾。明其爲上古平人之服也。非謂喪
哀之人亦有所取便而觀美也。
幅三袧。
辟字之或訓割開。或訓襵積。各隨本文消息。字同而義異者何限。玉藻之終辟。亦有分闢之義耶。喪服裳十二幅。見何古經。婦人衰如男子衰而下如深衣云。則男子衰之下。不如深衣尤可見。
袂屬幅衣二尺二寸。
二尺二寸。若果衣度。則當揭之於首。袂屬幅三字不當介在於衣衽之間。此當以屬幅衣爲句。然纔說屬幅衣則兩袂與衣身。與之參齊。何害於變袂言衣也。下畔皆等。欲其正方如玄端而便於裼襲也。喪服初不圜袂。故謂之端衰。而隨身廣狹。但異其縫。則亦固有衣袂之限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