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821
卷3
答李煦
祔祭祝文。依朱子家禮用之。
祔祭。設幕於祭廳近傍而行之。似無妨。然不如返魂于本家。行虞卒祔。待他盡室遷徙之時。還奉几筵。復歸于墓下之爲得也。但未知家內一時之事勢如何也。行祔祭於祭廳。果似未安矣。
告先塋。不當合辭以告。每墓各告可也。兩位同在一域。則告辭如家祭兩位合櫝之祝辭。新山至近之處有古塚。則發掘移埋之說。宜其出於不得已之論。而但人體魄旣歸于土。則無論彼此。理無異同。神道宜安於古。而不宜移動。人之待之也。宜敬而不宜褻。彼不知何世之荒壠。莫非當初之新塚。則以此揆彼。其不可犯也明矣。何可如其說而輕易下手爲也。其去墳作平之說。似亦未安。鄙意則寧或別扞他穴於尊先祖考墓域之近傍而用之。不欲其輕犯古塚也。如何如何。古人有築
城而適有古墓在城基應築之中者。不得不掘則致祭而發之。不知其爲某人之墓。則其祭文目之以冥漠君之墓。此則事係國事。看役之官。不能不發。故不得已而發之也。不當援以爲例也。
答尹瑄
大祥之祭。主人有疾。則似當卜日退行。而如或有不得退行之勢。則使人代行於几筵。其祝辭當曰孤哀子某。病勢苦劇。使禮生尹瑄。(妻母祥祭)敢昭告云云似可。然祥祭豈可使人代之。須酌其事勢而處之。主人除服。則自當依例以練服加之於身上。仍以冠帶置之於頭及腰。旣而去之。又以禫服加身似可矣。如不行祥。則其日只設殷奠於几筵似可。此忌日故也。
答李齊運
以古禮言之。則大夫居父母之喪者遭君喪。則待方喪除服之後。乃行私喪之祥禫。故若宗子無官而庶子爲大夫。則惟庶子不得變除於方喪未畢之前。然 國制堂上官在散
在喪之人 國恤斬衰。與時任無異。則其私喪變除之節。所當一視古禮。而但今禮令大小人不得行祥禫等祭於 國喪卒哭之前。則今之處此者。恐當不拘官秩之高下。只得卜日於方喪卒哭之次月而行祥祭。又次月卜日行禫。似乎可矣。私喪再朞之日。似不可行祥釋服。則惟於是日之曉。因上食稍豊其饌品而已。此則人情之所難免。而亦非有拘於國制。則恐無所妨也。但其饌物必以素設。則或人之論。其意未曉也。愚見如是。更問於博禮之君子以處之。幸甚。
答或人
禮無外孫主祀之義。外祖外親也。有異於本宗。故旁親之無後者皆得祭之。而外親不與焉。則盖外親而無後則自當班祔於其本宗之廟。而不得托祀於外孫者。聖人定制之義至嚴且正。而吾東之俗。承祀外祖之家往往有之。意者朴昔金三姓繼立。淳龎之遺俗然也。厚則厚矣。曰禮也則未也。若迫於事勢。不得已而祭。則粉面不書屬稱。直書官銜姓氏
曰某官某府君神主云則何如何如。顯字不可加之於外祖之說。恐亦得之。甞在丙辰春。金湖權先生卒而無嗣。不得已而以外孫主祭。這時論議紛然。皆曰當以顯外祖考題主。旁題主祀者之名曰外孫姓某奉祀可也。一松沈相國尤主其論。爭之不得。沈相國之見。至今曉未得也。祝詞則恐當以感愴改永慕也。何如何如。
尙饗二字。古之人知舊間祭文亦多用之。考之唐宋間文集可見。則妻親之祭。用此二字。恐亦無妨。但祭文之外。無可用祝詞之處何如。已下之祭則喪禮備要分註於尙饗之下。曰父告子兄告弟夫告妻則云魂其享之。此可爲據。來諭似當朱子祭劉氏妹文。則曰維尒有靈。尙其歆享。鄙意則欲於弟與妻之祭。改尙饗爲尙其歆享。何如何如。神其享之之云。子孫則可也。弟與妻之祭則或似未安。參諒回敎何如。
祝板長一尺。盖橫長一尺之謂也。則所謂高五寸云者。卽從上而下。其高五寸。文勢明白。
似無可疑。鄙意如此。承明諭正與符合。而但退陶先生有此廣字之疑。豈非厚蒙陋之見。不能快暢文義。當疑不疑而然也。甞見五禮儀曰祝板長一尺二寸廣八寸厚六分云。此則縱執其板。長卽爲高。据此而言則家禮所謂長一尺云者。亦謂其高下之長耶。若然則先生之疑。盖亦由此而發也。造禮器尺長短則經國大典曰以周尺准黃鍾尺則長六寸六釐云。以造禮器尺准黃鍾尺則長八寸二分三釐云。以此觀之。周尺旣正。然後他可觸類。而周尺長短。亦各有異。無可考正。晦庵得一書爲据之論。盖亦出於不得已也。奈何奈何。祝板用造禮器尺之說。見於五禮儀。此是朝廷定制。其某尺當用之宜否。不敢下語。幷望裁敎。
家禮所圖周尺。乃潘氏得自司馬侍郞之家者也。本非晦庵之親手校定。而况傳相摹刻。又安知其必無差謬。私心每有此疑。常恨其無所取正也。丘氏謂板本有短狹之差。故所畫之尺。亦隨之而短。
又答或人
禮曰冠不爲殤。盖年雖二十歲以前之人。若已行冠禮。則當以成人之禮待之。頃年當喪失考。而精神昏錯。不能精思。迷謬失禮。悔之無及。
神主當以第幾子某名神主書之。此見於喪禮備要。若其生時之稱。有可書之號則書之可也。如無則何必強書乎。但禮曰十五曰幼學。則今此中殤年適十五。可謂之幼學。而今世之人。以幼學二字爲生進未入格之稱呼。雖壯老之年。非生進則通謂幼學。只得施之於生時。而不以加之於身後。今以幼學書之。則恐致紛然之議。未知何如也。然陷中則第幾子三字。不可書矣。銘㫌則稱號不知當何以書之然後可合於禮。而頃年遇殤喪。以伩生某郡姓某之柩書之。而蒼卒哀荒之中。非有所考据。而以意杜撰。今不敢爲賢硬說也。家禮銘㫌下註曰以生時所稱書之云。但殤喪則生時旣無所稱。俗語只謂之都令而已。則都令旣非可書之稱。而如秀才之稱則乃
中國之薦目如茂才孝廉之云也。若非中選者則似不可冒稱。所謂孺子者。謂其尙在童孺也。則世俗之以孺子書之者。盖不得已也。古文有碣銘曰童子某姓名碣銘。或曰壙銘壙記云者非一。其孺子之云。亦若童子之稱也。如此書之。恐亦無妨也。古之帝王幼冲則其輔保元老之臣。目之以孺子。如尙書所謂孺子。可考而知。而其後舅犯謂文公爲孺子。其時文公年非童幼。而謂之孺子者。豈亦輔保之臣目年少嗣君之通稱。而秦繆公亦謂文公以孺子。或當時尊老者稱呼後輩之常例也歟。
大小祥禫祔之禮。未有明考。固不敢臆說。凡殤之喪。旣隨其年之長幼而有長中下降殺之之節。則月數亦有長短多少之不同。其祭祀之禮。何可一依成人之例而節節具備乎。恐不當如此也。祥禫之禮。旣不可行。則其服盡之月。卽終喪之日也。自此之後則朔朝設奠而已。更不設祭於朝夕。如此庶或不遠於節文也。但祔祭則是昭穆升祔之次序也。似不
可闕。如旣窆之日。只設單虞。禮曰士一虞。家禮曰三虞。然殤喪則依古禮只一虞。恐得宜也。 五禮儀有葬后第三日安墓祭設於墓所。此則不必行之。猶此云云者。欲賢知之耳。卒哭之明日祔祭。若不行卒哭則虞祭之明日。
禮有孫祔於祖之文。又有祖在則祔於高祖之禮。所謂越祔也。家禮以其班祔下註曰姪之父自立祠堂則遷而從之。盖謂兄弟同居者有子喪。則且祔於祖廟。待他日其亡者之父自立祠堂。則遷其主而從之也。以此義推之。則賢者旣不得已別居異處。於行第又非嫡長。則今此殤主旣設祔祭於賢家廳事。禮畢之後以新主且安於一處凈堂。以待他日。亦似無妨也。其祔祭之儀。家禮詳矣。
凡朞之喪。長殤九月。中殤七月。則此殤喪之葬。或出於七朔之外則服已盡矣。遇其除服之日。依禮除之。而只以素衣帶居處柩前。則上食奠儀自當如初。至啓殯之時。還着其成服之服。旣虞而除之。若行卒哭則當以素服
行之。祔時亦以素服似可。
禮書見闕。不可參考。病中神昏。多所錯失。殊負遠問之意。愧赧之至。此紙覽後還畀爲望。或從容傳書以送如何。欲以備異日之追省。庶幾爲悔訟之端耳。
單虞後卒哭。
卒哭之行與不行。亦無所考。雖不行亦無所妨也。
又答或人問
祔遷重禮。果不可以攝行。似當以素服行禮。而受胙一節。似不可行。古禮與先儒之論。旣不得考据。而私臆之見如此。惟在高明酌行之如何耳。
牛溪答禹見吉書。有曰祫祭之義。義在祧遷。又曰似當於大祥後一日。以酒果具告于祠堂畢。奉新主升祔禰龕而已。然非禮經所定。但出於私臆。願問禮學君子云。此盖父先亡已入廟。而母喪三年之後。奉主合祔之禮然也。日者之問。全未省覺。率爾妄對。殊以爲愧。謹此錄呈。以備參考。
㺽珓卜日之儀。考家禮可知矣。宗孫不幸於非命。宗祠無主。恐不必待其三年之喪畢也。此似不可以常禮處之故也。然不敢以臆見硬說。須問於知禮之君子。免爲失當之歸幸甚。
答閔嶪
嶪私家不幸。室人喪逝。今十四日永葬。十八卒哭。慈親喪事行禫之月。猶有下旬之
日也。嶪兄弟三人。身與弟俱出繼。伯兄無後先先妣沒。次息繼伯兄之後。持繼體之服。今又遭厥母喪。服雖朞年。而申心喪之制。其與叔姪之服。固有間矣。謹按禮說。疊遭三年之喪者旣顈後。可行前喪練祥之祭。禫祀則不許行。朞服以下。擇日行練祥禫云云。賤息以私親朞年之服。廢傳重之禫事。似爲未安。而禫則非如練祥之比。必以微吉服行禮。以示前喪有終。此情義之所不忍。禫事行不行。極難處變。何以則不悖於情文。而可合權宜之道歟。伏望明示定論如何。
本生之期。果與叔姪之服有間。而傳重禫事則似不可與並有喪同論而遂廢之。以素衣冠行事。亦或無妨否。矧此 國制在身之日。禫除之服。自不當用吉。未知高明以爲如何。
答洪叙五
祥祭畢。奉主入祔。几筵似當罷撤。古雖有几筵必三年而除之文。此則子爲母祥不忍遽撤几筵而然尒。然亦似非禮矣。如何如何。行
者哭婢之服。亦當練於練時。闋於當闋之時。恐不當終三年之制也。盖父在母喪。子不得主其喪。而其變除之節。一隨其父之所爲。則况論奴婢之服耶。且奴主之分。乃一家之君臣也。禮臣爲君妻朞。此似可據。如何如何。
再朞之祭。只依忌日例行之。中月之後。無禫祭矣。練祭祝。維歲月朔日。夫某職姓某。敢告于亡室某封某氏。日月不居。奄及練祭。悲悼酸苦。不自勝堪。玆以淸酌庶羞。陳此常事。靈其歆格。祥祭祝同。但改練祭爲祥祭。常事爲祥事。禫祭祝同。但改祥祭爲禫祭。祥事爲禫事。(庚子)
答尹昌顔
凡死於父母之喪中者。其葬前之祭饌。似當用素。盖未葬之前。一以事生之道事之。至於盥櫛微細之具。無非像設平生。則其祭饌之用素。正體亡人之意。而孝子不忍死其親之意。亦如此也。禮經諸書。雖不及博考。愚見如是。故草草仰塞。殊以爲愧。須更質於博禮之家何如。
答姜參議
問。近來時俗。凡女子雖在三年之喪。而小祥後行昏禮矣。或云此謂文在母亡者。而若父母俱亡者則未安云。或云父母俱亡之人。亦有行之者。或有父亡母在而行之者。此等說未知如何。鄕族女子有父母亡者。而欲依禮文過三年後行禮則昏事漸遅。若不至害於情文而合於時俗。則欲於小祥後行禮。未知如何。量示幸甚。大槩喪中行禮。似是無於禮之禮。則世間行之者。何所參酌於其間耶。如許變禮。有難適從。願聞折衷之敎。
積想中手帖來辱。氣履平健慰極。厚夏秋以來。一味沉病。悶苦度日。如得少間。燕駕未轄之前。當造叙。姑未一一。問及昏禮。輒以淺見別紙具上。蒙陋可愧。統惟令照。(庚子)
別紙
禮曰女子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此是經行之禮。小祥後行禮。於理未安。俗禮如彼。不知其何所參酌。而大咈情文。不足謂禮。
恐不可從也。
答李命蓍
家門凶禍。宗孫彭齡。竟至不淑。慟悼無以爲喩。仍達其父應服斬衰。而第見喪禮備要。今制與國制皆降云。不知世人因是不行乎否。然若無禁令。則行之爲可。未知如何。如此之喪。人家多有之。必有前人已行之者。而聞見旣孤。敢此仰禀。且其節目間苴杖環絰菅屨等。並依服條而行之耶。未經成服。未獲躬進以禀。敢用書替。
生今之世。固當用今之制。而好禮之家。往往多用古禮。此在酌處之如何。而禁令有無則未之間也。其絰杖與屨制恐無異。而但平居之服則不過烏冠素帶而已。朱晦庵長子之喪。深衣幅巾以處。此可見矣。
答李后陽
頃奉通宵之穩。迨以爲幸。玆承手翰。審別後氣味安穩。尤慰極慰極。老拙日寒以後。所患益苦。悶悶奈何。甞見五禮儀堂下前銜官以下至於士子。皆以白衣笠帶成服。則常時之服。
不過白其衣笠與帶而已。時王之制如是。雖有古禮。在所不論也。而每見士夫或帶布帶繩。雖不敢發言。而未甞不以爲異也。示喩及此。故輒告如是。旣是白帶則其弈帶與絲帶。恐不足深辨也。但其挾銀牋唐白絲帶。則論以人事。似未安耳。不宣。
答金兌亨
冠旣練則纓亦當用漚爲之。
腰絰似當用漚麻以代葛。
屨似當用麻屨以代繩屨。
且服問云三年喪旣練則服其功衰。雜記有父母之喪尙功衰。註曰練後之衰升數。與大功同。故云功衰。則小祥別有衰明矣。書儀謂今人無變服及練服。男子去首絰及負版三物。婦人截去長裙而已。不復別有所製。家禮仍之。此亦在所擇如何耳。功衰用稍麄熟麻布似爲可。
練後遷墓之禮未聞。但古人塗殯。故啓殯之時。斬衰男子免。啓殯猶然。啓墓可知。而改葬服緦之禮。旣非所議。則未知何所據而可也。
須問於博禮之家何如。
卜宅雖非永久之地。而題主反哭虞卒。旣皆用永葬之禮。則不可謂之權厝。練祥變除。恐自當如禮也。
答韓仲瀓(垽)
妾爲君之嫡子婦服制。家禮則無此條。喪禮備要有之。只云爲君之長子齊衰三年衆子朞。而不言子婦之服。但曰儀禮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此則君之父母兄弟諸親也。今有當室之妾。遭長嫡子婦之喪。則其服當如何。長當爲期而衆當爲大功耶。敢禀。
妾爲嫡長婦服制。旣不見於禮書。固不敢妄有論說。而但大典妾爲君之子期。所生子同云。其服旣與所生子同。則其婦之服。恐當與所生子婦之服同。而亦不敢質言也。
改葬儀(此亦答人之問也)
擇地。 治棺。 制緦服。(子爲父。妻爲夫。餘人吊服。)子出繼者吊服。(直領白布巾。)奴爲主。(直領白布巾。)具斂布衣衾與斂床(平床)神位。(執事立於告者之后。洗手於東南。)祠土地。(於正穴開土立五標。而中標之左。)行禮者吉服就位。鞠躬再拜。(執事皆吉服再拜。)告者與執事皆洗手。 詣神位前。 跪。 上香。 斟。 酹酒。(傾于神位前。)献酒置神位前。 俯伏興。(少退立。)祝(執版讀于告者之左。)復位(皆復位。)再拜。 禮畢 焚祝文。
祝文式。(維歲次干支某月朔干支越幾日干支。)某官姓名。(告者之名。)敢昭告于土地之神。今爲某親某官姓名。(亡人之姓名。)宅兆不利。將改葬于此。神其保佑。俾無後艱。謹以淸酌脯醢。祗薦于神尙饗。 前破墓一日告于祠堂。(只告應遷之位。)序立。 啓櫝出主。 參神(皆再拜)降神(如常祭之儀。)献酌。 跪(主人以下皆跪。)告辭曰。玆以某親(父曰顯考。妻曰嬪。)體魄。托非其地。恐有意外之患。(隨事改撰)驚動先靈。不勝憂懼。將卜以某月某日。改葬于某所敢告。 俯伏興。主人再拜復位。辭神。(皆再拜)納主禮畢。 舊墓所。執事張布幕。(開戶向前布席。)其下爲男女位次。
主人服緦麻。(餘人皆吊服。如吊喪之衣。)於墓東西向北上而服之。仍爲位。哭盡哀。 祝祠土地。(儀及祝文同前。)但云玆有某親某官。卜宅玆地。恐有他患。將啓窆遷于他所。謹以淸酌脯醢。祗薦于神。神其佑之。尙饗。 啓墓(序立哭哀止)再拜。 墓前跪(主人跪焚香。)酹酒(降神也)再拜。奠酒再拜。(復序立之位。)祝(噫嘻三聲)告辭曰。某官某公。葬于玆地。歲月滋久。體魄不寧。今將改葬。伏惟尊靈。不震不驚。 祝興。 主人以下哭。再拜哀止禮畢。 役者開墳。(開訖。各就位哭如初。)擧棺出置於幕下席上。(當初所張之幕。)男子哭從。位於棺東北上。祝以功布拭棺。覆以衾。(若改棺。或有水患則必有別端臨機處變之道。不可以豫度。然空石及陶盆油芚等物。不可不優備。)改棺諸具如初喪。而去核綿花所當優備。白紙亦當優備。皆以待引濕去水與實棺之用。(紙能引濕故也。)絶不可用布帛之硬者。 祝設幕于柩前。(卓上置盞酒注香爐。如初喪之儀。)設交倚而無魂魄。(乃靈座也)主人以下再拜。主人詣香案前。上香酹酒。奠酒再拜。(少傾撤之。)改棺役者舁新棺於幕外。遂詣幕所南向。以綿衾置棺中。垂四裔於外。執事設斂牀於新柩之西。牀上布
薦褥。褥上鋪絞。橫五直一。絞上加單衾。衾上加衣。執事開舊棺。擧尸置于斂牀衣衾上。遂斂如大斂。不改棺則初不設牀。大斂時。侍者洗手。舁尸置于衾衣上。用綿裹之。令如大斂體㨾充足。然後先結直絞。次結橫絞。遂入棺。收綿衾之四裔垂外者。加盖覆以衾。哭主人與子孫憑哭如初喪。(捧之而哭也盡哀。)徹舊奠。設新奠。(就位哭)祝(洗手上香)斟酒再拜。(一如初喪)自此至葬。朝夕哭奠與上食及靈牀衾枕之具。櫛髮盥洗之用。恐皆一如初喪也。發引擧轝入庭。 祝告曰今日遷柩就轝敢告。乃設奠。(如常儀)主人以下序立哭。 祝(洗手)焚香。 跪告辭曰。靈輀旣駕。往卽新宅。(止此)俯伏興再拜。(在位者皆再拜也。)發引如常儀。 方相在前。 明器(舁以牀。遠則入箱中舁之。)舊銘㫌舊玄纁翣挽等物。(亦以轝。或箱舁之。)行者。 哭婢(亦素服素巾。)香亭。 銘㫌。 大轝。 功布(在前以指路)旁有翣。(令人禁之南無西王等喧聒之聲。)至新山墓所。執事先設靈幄靈座。在墓道西。(右也)南向。(前也)靈座(倚子也)前置卓子。男女位次。(男左女右)柩未至。執事先布席於壙南。柩至脫載。置席上北首。
有凳子木。(塊木也)男女就位。相向而哭。下棺一如始葬之儀。 祠土地於墓左如前儀。祝文同前。但云今爲某官某。建玆宅兆。神其保佑。俾無後艱。謹以下同前。就幕所靈座前行虞祭。(考家禮或喪禮備要。而行之如初喪之虞祭儀。)祝文起頭同前。但云孝子某敢昭告于顯考某官府君。新改幽宅。禮畢終虞。夙夜靡寧。啼號罔極。謹以淸酌庶羞。祗薦虞事尙饗。禮畢撤靈座。而歸告于祠堂。(儀同前)但祝辭曰孝子某。今以顯考某官體魄。托非其地。已於某月(月內則曰今月)某日。改葬于某道某郡某里某原。事畢敢告。 緦服。(三月而后。第四月初一日除之。)朱子曰改葬畢。歸又告廟。哭而後畢。事方穩當。告廟之祭。請出所告之主。祭於正堂。如忌祭之儀。 夫告妻。(此則考喪禮備要虞祭祝辭則可知矣。)安墓祭。下棺後第三日。詣墓而行之。此雖無古禮可考。而見於五禮儀。若其山役不能就畢於一日之內。則依此行之似無妨。其禮略倣常時墓祭而行之。祝辭曰云云。旣封旣莎。墓儀如舊。伏惟尊靈。是安是寧。謹以下同前。
如此爲之。則未知合於禮否也。倉猝不能考五禮儀。如是書送。
前見書。知有意來訪。久待不至。意謂大事不可卒擧。必已中撤。置之念外。亦有日矣。今者便至。求還似急。故如是踈略。可愧歎也。勿以此煩掛他人之眼。事畢還後送此草可也。
漢山君屬稱及傍題
禮有四世祖以上通稱高祖之說。且禮祖無玄孫無高則四世之孫。乃爲玄孫也。世所稱高玄祖之云謬矣。似不可從也。鄙意屬稱及傍題。當曰顯高祖考玄孫。似無不可。而不敢硬說。須問於博禮者裁之。
告遷祝文
維年月朔日。孝孫某。敢昭告于某官府君某封某氏。諸位皆列書。玆以云云。(隨事撰辭)某官府君某封某氏。神主改題爲某親。世次迭遷。不勝感愴。謹以酒果。用伸虔告尙饗。隨事撰辭。不爽本實爲主。不事文華。最當最當。
贈職祝文
亦當隨事撰辭。不必四字押韻。只以行文據實懸書可也。晦庵先生焚黃祝文一通錄去。以此爲法可也。
昭告以上依式。日者天子始郊。頒慶宇內。熹以職秩得從大夫之後。故我亡室錫號有加。恭奉制書。俯仰憐嘆。惟爾有靈。尙克嘉之謹告。(此先生內子加號焚黃祝文。)
云云顯考某官。▣▣顯妣某封。▣▣祗奉敎書。徒切哀隕。謹以淸酌時羞。涓吉日以告。伏惟恩靈。對此休命謹告。此韋齋先生贈𨈟(一作職)焚黃祝文。
贈職行職。先後可否。
敎旨內稱故某官某贈某職云者。文序使然。非以行職先於贈職之意也。須更詳考。
識[許穆]
吾雪翁先生歿已一紀有半。吾且老入九十。見人事改易。嗟乎已成古今。良爲悲感。書篋中藏遺文。古事可述者多有之。文字之傳後世亦天也。前年書屋失火。書皆不出。獨遺君喪廢祭答問,幅巾之制,陟州時書贈居官之節爲治之戒數篇累百言而已。嗟乎。世無老德。微言圮絶。文字在紙。詳密精約。一言二言。皆見大義。從弟穆識。
丁巳夏。乞歸田里。得灰燼餘數紙傳書。
遯溪先生遺編卷之一
答問附
答君喪廢祭書
國恤墓祭一項。京中士夫。亦無定議。多有來問者。然祭與不祭。當以義裁處而已。不可周旋苟且於二者之間。而爲略設之論明矣。忌祭與墓祭。皆當如此。故甞答李弟長運書。以爲不祭者。義之正也。略設者。情有所不安也。情義之間。公私之別而已云。未知此論何如。曾在壬申。所見與今無異。故墓忌之祭。幷已停廢。而江內省拜之日。婢僕輩徑自供具。莫需已辦。在禮旣已受齋之後則不可停禮。况奠具已供乎。不得已就家設次。略行一献。當時無十分礭實之守。爲此苟且之擧。至今悔之無及也。但今 國恤之服。布衣與朝官。服色雖殊。大槩無異。而若夫成周之制。則士夫與民庶之服。輕重相懸。亦未知何以裁之也。須博考儀禮與禮記等書。如有別見。從速寄示爲望。甞聞 寒岡老先生當戊申 國恤時。不徒廢祭。而幷廢晨參云。豈以斬衰之服。不可入廟而然歟。然則旣換素服之後。則似
與斬衰時有間。而亦未知 先生所以處之何如耳。此但論義之當否而已。恐不可異禮於京鄕也。如何。
答幅巾之制
幅巾之制。前草草回復。未免踈略。然其大略則已具。想已照領矣。以㡇當額前之中。使㡇竪直。然後以㡇之左右。圍包額庭。漸漸向後。跨額角而至于鬂毛之後耳尖之際。則左右兩旁。恰有兩條纓帶綴在巾額。而正當耳尖鬂毛之際。以其帶從巾外緊束結於腦後而垂之。則額前巾幅。平橫正齊。如着網巾然而巾頂圓正可觀也。
答除喪之節書
曾子問曰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於是有過時而不除也。君之喪除服而後殷祭禮也。陳氏集說曰此適子主祭而居官者之禮也。若庶子居官服君喪。而適子在家則當依時行親喪之禮。他日庶子雖除君服。無追祭之禮。後世禮道壞缺。君臣之服旣不如
古。唯父母之喪。有官者亦去官終三年之制。如未沒喪而遭君喪。則其除私喪之節。無論有官無官。皆如集說所云耶。雜記曰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旣殯而祭。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喪服傳曰有死於同宮則三月不擧祭。盖國君之服。嚴於私喪。通國之喪。不下於同宮。大喪未葬。敢行私喪練祥之祭未安。而竊思之。禮國君之喪七日。國中男女服。庶民爲國君齊衰三月。凡無官者。皆古之所謂庶民。又大夫士去君未絶者亦齊衰三月。君服雖嚴。三月則輕。私喪雖屈。至慟爲重。故其除之也。禮有所得伸者。且禮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君喪未葬。而服三月者。其服已除。君喪無服之後。親喪不除無義。二祥之祭。固不係君喪未葬已葬。亦明矣。今律令士族之服。於古之所謂齊衰三月者已重。而較之䟽衰則又輕。其義則未仕者之服也。參以古禮則抵捂。先儒之論。必有攷據。而窮鄕無所得書。又平日孤陋。不得博通師友
之論。至於今日。恐得罪於知禮者。
問及除喪一節。所論極是。三復歎賞。但五禮儀 國喪未葬。公私祭祀一切停廢云。故退溪先生答或人之問。 國喪未卒哭前。不擧盛祭云。此似據以爲證。前日因便略通所見。君其記得乎否。金丈集甞持斬衰未沒喪而遭 仁穆大妃之喪。退行祥事於卒哭之後。盖遵沙溪公平日所定之論云。金丈承召方在都下。自言如此。故士夫之在服中者。多依此而行之。吾意 國制君喪之服。前銜與士子旣無異同。則其私喪變除之節。亦無異同。而照之古禮則牴捂如此。然五禮儀爲東方時王之制禮。似不可違。沙溪公之論。盖亦有見於此。如何如何。
二十日又一書
承諭時王之制禮。旣不可違。而君喪之服。無官者與前有官者。旣無異同。其私喪變除之節。亦無異同之云固是也。先輩旣爲之定論。且有行之者。固無可疑。然於心終不能無惑也。不得不求畢其說耳。戴記曾
子問。大夫之祭。鼎俎旣陳。籩豆旣設。天子崩后之喪。君薨夫人之喪。三年之喪同宮。齊衰大功皆廢。士卑緦不祭。於所祭無服則祭。註曰祭。大夫宗廟之祭也。五禮儀喪廢祭之文及退陶之言。盖亦如此也。喪固不擧祭禮也。然喪祭不言。如輯說適子主祭行親喪之禮。則父母死葬而未及虞。有國君之喪。當祭固不得行禮而廢。不當七月五月不擧虞也。禮有不報虞之文。而禮經殘缺。不得攷其詳也。必七月不擧虞則卒哭練祥皆然。然則輯說何以謂之依時而除也。盖喪之祭也。其禮則有殺。天子諸侯五祀之祭。旣殯而祭也。尸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已。大夫齊衰之祭也。亦尸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已。以此推之。凡喪殺之節可知。喪服小記曰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爲除喪也。禮則有時而殺。喪則有不可過者。禮文不備。常患其不得於禮。苟知之。不欲過於制也。如何。
論及禮節。講求之意詳盡。甚善。集說所謂適
子在家。自依時行親喪之禮也者。乃練祥之謂。而古禮畿內之民。爲君齊衰三月。所謂練祥若在三月之內。則不知其何以處之也。以服則三月輕而以義則君服重。此亦在所熟講。而察理不明。不得的當之說。
以服則三月之齊衰。猶輕於三年。况非齊衰。而只爲之素服乎。
至若小記期而祭禮也。除喪道也。註曰祭乃孝子因時以伸其思親之禮也。除喪乃生者隨時降殺之道也。祭與練雖並擧。而祭非爲練而設也。此言祭與練各有義。雖不可混而同之。亦不可二而貳之。曾子問君之喪。服除而後殷祭禮也。註殷盛也。以其禮大。故曰設也。以此見之則二祥之祭。似不可殺節而行之也。但所謂君喪之服之云。皆爲大夫及有官者言之。而更考五禮儀。無所謂卒哭前廢祭之文。大典亦不言私家之禁祭。不知其廢祭之說。何所據而誤人之聽也如此。退陶文集亦無由得考其詳也。洛中之士。練祥之祭亦或有不從沙溪公之論。而依時行之者。但
私意。 國制前銜之人。無論資級之高下。所服之服。與士子無異。則是前銜與士子同服也。士子旣與前銜同服。則其處君之喪。亦無異同於前銜。而况此祥祭之期。適在 國恤三月之內。準以古禮則無論其齊衰之在身與不在身。而猶是 國恤服衰之人也。且以大夫之適子。曾有代加。似非草萊凡庶之比。此亦可議否。且退陶卒哭前上墓之禮。皆不得行之云。恐非泛然之論。如何如何。
陶山先生之論卒哭前忌日之祭亦不當擧。只得略設。以伸追慕之誠。
五禮儀婦人之服白布大袖長裙頭𢄼。卒哭而除。準此則所祭亦有服矣。
大祥之祭如不得行。依退陶說以忌日之禮。略設似可。
答殤喪祔祭書
喪服小記曰三年以後葬者必再祭。不同時而除喪。齊衰以下一祭而除之。几筵當撤。祔祭當在卒哭之後。然不得已則練而祔。亦禮也。然此則旣在除喪之後。禮節差變如何。
[缺題]
問朱子答曾光祖書曰。遷主禮經所言不一。亦無端的儀制。竊意當以大祥前一日。祭當遷之主。告而遷之。然後次日撤几筵。奉新主入廟。似亦稍合人情。又答李繼善問曰。橫渠說三年後祫祭於大廟。因其祭畢還主之時。遂奉祧主。歸于夾室。遷主新主。皆歸于廟。此似爲得禮。鄭氏周禮註太宗伯享先王處。似亦有此意。而舜弼所疑。與某所謂三年喪畢有祭者。似亦暗與之合。但旣祥而撤几筵。其主且當祔于祖廟。俟祫祭畢然後遷耳。家禮集說祥祭畢奉新主祔註。今人家無廟。當祔于祠堂祖龕之傍。俟祫祭然後遷。祫祭節次。在大祥之明日耶。以集說攷之則撤靈座告遷于祀堂註。祫祭前一日云。然則祥與祫不在同日則甚明。而更無卜日之文。又無厥明行事之文。不能無疑。丘氏儀節曰。家禮時祭之外。未甞祫祭。若卽是時祭。不知設新主位于何所。今不敢從。且依家禮。庶不失禮云。世次迭遷。昭穆繼序。其事至重。橫渠之
說。意極婉轉。而朱子又以爲得禮。而丘氏之說如此。改題主遷主等禮。因吉祭而行之如何。設新主位姑從班祔之次。亦有集說之明證。如何如何。遆遷重節。又不得通議於唐津。祖考妣神主一例改題未安。宗家不幸。世數降變。又漂泊遠地。違禮因仍。至於今日。益感悲痛。頃承手簡。審有官故拘牽。未獲見臨。甚可恨也。依家禮大祥前一日。就祠堂告遷題主。則孤子以衰服入廟未安。又無執禮之人。不得已大祥後行事。如集說所云。則凡告文稱孫某官某。使從弟某敢告云云耶。改題主事。旣與宗家事體自別。更不書傍題如何。祀宇未備。金氏神主亦奉安于一堂。合祭時奉諸主行事於廳事。則金氏神主並享未安。正祭畢後。追行奠献之禮如何。
竊意大祥前一日。以酒果告于當祔之龕。祥祭旣畢。奉神主入祔。俟吉祭祥後時祭然後。乃擧祧遷之禮。而吉祭時新主設位。姑從班祔之次。恐亦無妨。但古制祀堂。每世異龕。故
只告當祔之龕。情理自安。今制度未備。一架屋子之內。通奉四世神主。無復別龕異室之制。則恐不可只告一位也。未知如何。此在參商。
大祥前衰服入廟爲未安。來喩如此。但家禮有前一日告遷之禮。則宗子亦當以衰服入廟矣。未知如何。然改題祧遷之禮。則當在他日吉祭之時。則今不必論也。
告文稱孫某。使從弟某之云。則恐不然也。未及遆遷之前。不當以厚名告也。
不書傍題。論及金氏享禮。來喩並得之。
居官之節
己亥 孝廟之喪。穆在言責。論 慈聖服制之失。爲用事者所惡。斥出爲陟州。此臨行贈言居官之節。其大略仁禮廉恕謹嚴明公恭遜九者。而其他隨事勉勵者又十一。祭祀祝慶軍容之禮。各有吉凶之變。凡七百餘言。
無私合理曰仁。實該貫無餘。而其德主於愛。明道希文之訓。斯不可不勉也。禮。人事之儀則。實節文天理之謂。動作語默之間。斯不可不勉也。廉有分辨不苟之謂。隨事不苟。令有隅角分明。勿至於糢糊鵑突可也。推己及物之謂恕。處物之際。常患失中。不能以心度心之故也。此萬古通病。非徒忿懥暴發之爲可戒而已也。臨官之忌。子弟奴僕。或不能自飭。未免有踰閑之謗。遂至於辱及父兄。玷累家法者比比有之。宜謹內外之防。勿令相通於外人可也。孔子曰莅之不以莊則未善。當矜嚴自持。冠帶
必飭。動遵禮式。勿令民吏有所窺闖罅隙而易於納侮可也。臨事依阿不足論。雖勤敏孜孜之人。或不能精察事理。偏執己見者。非明也。此亦萬古通病。所謂明以處事者此也。獄訟之間。尤宜先明自己心術。徐究彼此所供之情僞。勿聽或人之游談而先萌好惡之念。則曲直之判。思過半矣。所謂公以斷獄者此也。官序有分。禮等嚴截。凡在己上者。有兄長之道。事之必盡己之禮。然後可以望人之禮。而世間或有挾有高倨。反致橫逆。殊可戒也。此外當政則當一遵舊章。用刑則當一依三尺。廢墜則當一切修擧。推誠遇下。愛憎無偏係之私。毅然凝重。遇事無驚喜之擾。服御則簡約隨便。盤供則豊薄從宜。待賓旅則曲有禮意。而踈絶雜類之人。臨去就則詳審從容。毋有悻悻之意。凡此皆掇拾旣往之餘論。以此勉勵凡人可也。臨別之贈。似不必煩及。而猶復云云者。亦良駟加鞭之義也。惟時省可可。
臨下處物之道。宰相守令與凡在人之上者。同一揆也。甞謂自邑宰而演之爲宰相。但有大小之不同。伊傅周召之政。恐無異致也。朋知間傳笑以爲善謔。其實非謔也。如子路冉有之才。可見者不過方六七十里五六十里之政而已。則今之郡邑地方人民。雖與古之列國。有大小虗實之殊。擧彼揆此。則其施措之難可知矣。吾以不才無似。不能自揣。甞叨縣邑。輒觸事僨敗。疵累如山。至今追思。不覺背沾汗而面發赬矣。畫虎餘規。不可以爲勉戒之辭。辭別惘然。但相視脉脉而已。今有求言之請。終不可以無言。故略布如右。如入他眼。應不免鸚鵡之誚。可愧也。
謁聖焚香社稷祭釋奠祭城隍祭厲祭祈雨祭祈晴祭習陣。 皆吉服。
望殿禮。 視事服。
時有 孝廟之喪。已經練祭。故言吉服 視事服。
正至及 誕日禮。 似當去崇號呼舞蹈等
節目。何如何如。
朔望望 殿禮時。先以鍊服行哭四拜。雖未知列邑通行之例。而亦未除服者。朔望會哭之義。恐無不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