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875
卷5
律度量衡解
書傳曰。律謂十二律。黃鍾大蔟姑洗蕤賓夷則無射大呂夾鍾仲呂林鍾南呂應鍾也。六爲律。六爲呂。凡十二管。皆徑三分有奇。空圍九分。而黃鍾之長九寸。大呂以下。律呂相間。以次而短。至應鍾而極焉。以之制樂而節聲音。則長者聲下。短者聲高。下者則重濁而舒遲。上者則輕淸而剽疾。
按黃鍾管長九寸。徑三分有奇。空圍九分。容千二百黍。一寸容百三十三黍。三分黍之一。一分容十三黍。三分黍之一。而黍之大小難準。管之徑圍易差。當如蔡氏說多截管。或短或長。每差纖微。埋地中。竢冬至時。驗諸管之中。有氣應者。卽以此管分作九寸。寸作九分。用之發微。律呂篇曰。黃鍾爲萬事之本。一陽生子。子爲黃鍾之律。陽數極於九。故律長九寸。
以之審度而度長短。則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爲一分。而十分爲寸。十寸爲尺。十尺爲丈。十丈爲引。
按漢書律歷志曰。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本起黃鍾
之長。以子糓秬黍中者。(不大不小)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爲一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十尺爲丈。十丈爲引。律呂新書曰。度生於黃鍾之長。以秬黍中者九十枚度之。一爲一分。十分爲寸。數始於一。終於十者。天地全數也。論語謹權量小註引漢書以一黍之廣爲一分。蓋漢書則以一黍之廣爲一分。律呂新書則九十枚度之。一爲一分者。似以九十枚爲一分。然本意與漢書無異。乃以九十枚中一枚爲一分也。必言九十枚者。槩擧度生於黃鍾之長九寸而言。九寸之長。卽九十枚也。朱子曰。寸以九分爲法。則淮南太史小司馬之說可推云。則當以九分爲一寸。九寸爲一尺。以法黃鍾九寸。而漢書及律呂新書。皆以十寸爲一尺者。九寸乃黃鍾自然之數。而十寸爲尺。取天地之全數也。雖以十寸爲一尺。而十寸之分。實自黃鍾九寸之分也。律呂辨證曰。周家十寸八寸。皆爲尺矣。陳氏曰。以十寸之尺起度。則十尺爲丈。十丈爲引。以八寸之尺起度。則八尺爲尋。倍尋爲常。說文四尺爲仞。倍仞爲尋。倍尋爲常。五尺爲墨。倍墨爲丈。倍丈爲端。倍端爲兩。倍兩爲疋。(孔安國云八尺曰仞。鄭玄云七尺曰仞。朱子於
論語數仞註從鄭玄。孟子九仞註從安國。新安陳氏曰。度脩廣則計之以尋。度高深則計之以仞。)
以之審量而量多少。則黃鍾之管。其容子糓秬黍中者一千二百以爲龠。而十龠爲合。十合爲升。十升爲斗。十斗爲斛。
按漢書,律呂新書。皆作合龠爲合。註兩龠也。論語小註亦同。此言十龠爲合。則其間所差八龠。至於升斗斛。則不翅千里之遠。朱子亦嘗序律呂新書。而惟此龠數無論辨者。未可知也。說文。一手盛爲溢。兩手爲掬。掬四爲豆。(四升)豆四爲區。(一斗六升)區四爲釜。(六斗四升。周禮廩人註。六斗四升曰鬴。)釜二有半爲藪。(十六斗。論語註。庾十六斗。)藪二有半爲缶。(四十斗)缶二爲鍾。(八十斗。鄭氏註。缶十爲鍾。容六斛四斗。)鍾二爲秉。(百六十斗。)○儀禮經傳一溢米註。二十兩曰溢。爲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云。今依下文斤兩數。以二龠爲一合計之。則二十兩當二升。以十龠爲一合計之。則二十兩當四合。與註說皆不合。古之四升。當今一升。則二升只當今之五合。四合只當今之一合。說文一手盛爲溢者。堇可一合餘。則儀禮註所釋。恐以十龠爲合計之者也。
以之平衡而權輕重。則黃鍾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銖。兩龠則二十四銖爲兩。十六兩爲斤。三十
斤爲鈞。四鈞爲石。
按說文。十黍爲累。十累爲銖。(百黍)八銖爲錙。(八百黍)二十四銖爲兩。(一龠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銖。兩之爲二十四銖。故曰兩。)兩有半爲捷。倍捷爲擧。(三兩)倍擧爲鍰。(六兩)二鍰四兩爲斤。(十六兩)斤十爲衡。衡有半爲秤。(十五斤)秤二爲鈞。(三十斤)鈞四爲石。(百二十斤)石四爲鼓。(四百八十斤)六十四黍曰圭。四圭曰撮。(二百五十六黍)律歷志。一斤乃三百八十四銖。應三百八十四爻。一兩爲二十四銖。應八卦三畫數。五錢爲十二銖。應乾坤畫數。三十斤成鈞者。一月之象也。四鈞爲石者。四時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延壽書曰。人者物之靈也。壽四萬三千二百餘日。卽一百二十歲。(應石數百二十斤。)元陽眞氣。本重三百八十四銖。卽一斤也云。蓋度量權衡之得古法。惟在於律管之一定。而諸家紛紜。終無究竟。隋志十五等尺。及王朴和峴等所造尺。各有異同。俱不得黃鍾之正律。至於淮南子十二蔈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說苑以一粟爲一分。易緯以十馬尾爲一分。孫子筭術。蠶所吐絲爲忽。十忽爲一絲。十絲爲一毫。十毫爲一釐。十釐爲一分者。亦如秬黍大小圓扁之難準的矣。程子曰。黃鍾
之聲。亦不難定。世自有知音者。將上下聲考之。旣得正便。將黍以實其管。看定得幾粒。然後推以定法可也。此其庶幾。而蔡氏多截管之論。亦其次乎。
田制
夏貢法
朱子曰。夏時一夫受田五十畝。而每夫計其五畝之入以爲貢。(朱子曰。林氏言禹貢之法。九州之賦。有錯出於他等者。不以爲歲之常數。又曰。遊豫則觀其豐凶而補助之。周制鄕遂用貢法。亦有司稼之官。廵野觀稼。視年之上下以出斂。此則其弊未至如龍子之言。所謂莫不善於貢。乃當時諸侯。用貢法之弊耳。)
殷助法
朱子曰。商人始爲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畝之地。畫爲九區。區七十畝。中爲公田。其外八家各受一區。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復稅其私田。又曰。商制不可考。竊料以公田十四畝爲廬舍。一夫實耕公田七畝。是亦不過十一也。(按公田七十畝中。八家分十四畝爲田廬。一夫所受田廬一畝半強。餘五十六畝。而八家各得七畝也。一夫所受七十畝。而一夫助耕公田只七畝。則爲什之一也。)
周徹法
朱子曰。周時一夫受田百畝。鄕遂用貢法。十夫有溝。(見周禮遂人)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故謂之徹。公田百畝中。以二十畝爲廬舍。
(一夫之居二畝半。二十畝是八夫廬舍。)一夫所耕公田。實計十畝。通私田百畝。爲十一分而取其一。蓋又輕於十一矣。(按鄕。王國百里內。遂。王國百里外也。鄕遂之法。五家爲比。五比爲閭。四閭爲族。五族爲黨。又如五人爲伍。五伍爲兩。四兩爲卒。五卒爲旅。五旅爲師。五師爲軍。皆五五相連屬。故不得用井田九一之法。與都鄙井牧之法異。糓梁傳曰。古者三百步爲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何休曰。古者井田之法。一夫一婦受田百畝。身與父母妻子五口以爲一戶。公田十畝。又廬舍二畝半。凡爲田一畹。一十二畝半也。然五口之外。名曰餘夫。餘夫率受田二十五畝半。韻府云。十二畝爲畹。或曰。二十畝爲畹。又菜田曰畹。何休所謂畹。卽百畝也。)溝洫志魏襄王時史起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賦田之法。一夫百畝也。)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按戰國之時。諸侯之國。猶有一夫百畝之法。而田賦什一之徹已廢久矣。)
[井田說]
北魏太和九年。詔均田。諸男婦十五以上。受露田(不栽樹者。)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良人成丁者。)牛一頭授田三十畝。限止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合授四十畝。授以八十畝。此一易之田也。周禮一易之地。兩歲一種。是爲中田。家二百畝。)三易之田再倍之。(三年耕。然後復故。故再倍以授之。周禮再易之地。三歲一種。是爲下田。家三百畝。)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人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初田者男夫給二十畝。課種桑五十株。桑田皆爲世業。身終不還。恒計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口分世業之法如此。)諸宰民之官。各隨近給公田有差。更代相付。
賣者坐如律。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八十一子不從役。孤老貧病者。三長內(五家立鄰長。五鄰立里長。五里立黨長。)迭養食之。民始皆愁苦。豪強者尤不願。旣而課調省十餘倍。上下安之。
北齊河淸三年。制田賦。令民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還田免租調。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人四十畝。奴婢依良人。(奴婢受田。依良人畝數。)牛受六十畝。(五代志。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丁牛者。勝耕之牛。)一夫一婦。調絹一匹綿八兩。墾租二碩。義租五斗。奴婢準良人之半。(奴婢者。官常役其力。故所調半於良人。)
隋文帝十二年。時天下戶口歲增。京輔及三河。地小而人衆。衣食不給。帝乃發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狹鄕每丁纔至二十畝。老少又小焉。
唐初。定均田租庸調法。丁中之民。給田一頃。每丁歲入租粟二石。調隨土地所宜。綾絹絁布。庸歲役二旬。(范氏曰。自井田廢而貧富不均。後世未有能制民之產。使之養生送死。無憾者也。唐之法。庶幾焉。)
朱子曰。周世宗亦可謂有天下之量。纔見元稹均田圖。便慨然有意。又曰。周世宗大均天下之田。元稹均田圖。世未之見。
宋史高宗己酉。廣州敎授林勳上政書九十三篇。言
國家兵農之政。宜假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受田五十畝。其有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遊惰末作者。驅之使爲隷農。以耕田之羨者。而雜紐錢糓。以爲什一之稅。每十六夫爲一井。每井賦二兵一疋馬。四夫之貢。絹三尺綿一兩。非蠶鄕。則布六尺麻二兩。其說甚備。其後朱文公甚愛其書。陳亮亦曰此書考古驗今。思慮周密。世之爲井田之學者無以加。
宋史光宗辛亥。知漳州朱熹請行經界法。從之。(謂治地分田經畫。其溝塗封植疆界之法也。按朱子曉示經界。倂民田而不受產。則其產虛樁。在無業之家。冒占官地而紐租。則其租俵寄於不佃之戶。故因相度經界之特詔。務使田稅均平。貧富得實云。則朱子所行經界者。乃經畫疆界。不使豪家兼並。而非如註說之分田也。)
韓久菴(百謙)云到平壤。見箕田遺制。含毬,正陽兩門之間。區畫最爲分明。其制皆爲田字形。田字有四區。區皆七十畝。大路之內。橫而見之。有四田八區。竪而見之。亦有四田八區。四田似四象。八區似八卦。八八六十四。應六十四卦。(大路之內。爲七十畝者。六十有四區方列焉。)正正方方。其法象。正類先天方圖。大略界區以一畝之路。界田以三畝之路。其三旁九畝大路。由城往來通衢。地勢尖斜欹側。不能成方處。或一二田。或二三田。鄕人傳稱爲餘田云。亦區皆七十畝也。(九畝路之內。乃其制之全軆。而示其
法。小路三畝之中田區。乃其散樣而通其制者也。)蓋殷人七十而助。七十畝。本殷人分田之制也。箕子殷人。其畫野分田。宜倣宗國。其與周制不同。果無疑矣。又班史刑法志曰。四井爲邑。四邑爲丘。四丘爲甸。甸有六十四井云。其井邑丘甸之名。雖用周禮。而以四起數。四四成方。實與此脗合。班氏之學甚博。或有所沿襲也。周時人文漸備。吉凶禮縟。七十畝。爲不足於養生送死之資。故增爲百畝。自質而文。因革損益。自不容已。關閩諸賢。未嘗不汲汲於制民產。發政施仁之大者。殘經無徵。遺制未闡。倘使當時。足此地目此制。則其誦先王制作之意。如指諸掌矣。陽川許筬之跋曰。就其二田八區之中。出其一區爲公田。其餘七區。七家各受一區而私之。其公田之中。七家各受三畝爲廬舍。計除三七二十一。則所餘公田。四十九畝。七家分之。則所助耕各七畝。通私田七十畝。爲十之一。恰好無餘欠。噫。雖異於朱子所謂商人始爲井田制之說。而什一之法。則果是天然成數。不容人力安排於其間。非聖人之制而能如是乎。
按田字畊(古耕字)字。蓋取殷周制田之義也。吾東何幸殷制孔邇。父師之敎。炳垂千載。而後生得與聞
焉。尙足以興感。况受一廛而爲氓者乎。其制什一之法。許說甚得。後之欲行是制者。盍亦取倣乎。但一畝之長廣。亦有可辨者。司馬法曰。六尺爲步。百步爲畝。百畝爲頃。十二畝爲畹。(三百步爲里。十里地爲成。)古者百步爲畝。(卽司馬法。)秦漢以降。二百四十步爲畝。(韻府。秦孝公。以二百四十步爲一畝。趙氏岐曰。古以百步爲畝。今以二百四十步爲一畝。)然則三代皆以六尺爲一步。百步爲一畝耶。秦始皇定爲水德。以六爲紀。六寸爲符。六尺爲步。以是推之。或者周以火德。以七尺爲步。商以水德。以六尺爲步。夏以金德。以九尺爲步耶。然六尺爲步。古人多言之。且人之一步。足當黃鍾九寸尺之六尺。則以六尺爲步者。三代之所同耶。今以六尺之步。計田之長廣。方十步(四方十步。其中容百步。卽百步一畝也。)爲一畝。當種二升稻。(以今升計。)十畝種二斗。百畝種二十斗。以我國南方中上田計所收。豐歲當收四十石。(今民間以二十斗爲一石。)而其中輸什一之稅。則一夫五口之家。僅可資給。若如周制百畝外別有公田。爲什一之稅。則一夫之家。能贍事育矣。漢鼂錯之言曰。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耕不過百畝。收不過百石。春耕夏耘。秋穫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給徭役。又私
自送往迎來弔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復被水旱之灾。急政㬥賦。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云。所謂百畝收得百石者。古以十斗爲石。則今之五十石也。且古斗甚小。朱子曰。今之一升。卽古之三升云。我國升斗。似與相同。則鼂錯所謂百石。不過今之二十石也。第漢之斗量大小。雖未詳知。而漢趙充國行軍。一人三十日食。爲二斛四斗。以此推之。人日食八升矣。今人日食多不過三升。則漢時升斗之小。與古無異。而所謂百畝收百石者。亦非肥田矣。蓋歷代田制。各有異同。而惟是均田之意則一也。我國卽今田賦近於貢法。而只是田不均也。貢法雖云不如助徹。然因舊制。而但使分田而均之。隨田而稅之。事不難擧。有王者作則必用貢法。而不必校數歲之中。量地之廣狹。計戶之多少。民各受田者。不泥於古。可行於今矣。大綱旣正。則節目之詳。直是一時潤色之如何耳。
或問井田今可行否。程子曰。豈古可行而今不可行者。
朱子曰。伯淳言井田。今取民田。使貧富均。則願者衆。不願者寡。正叔亦言未可言人情怨怒。止謂可不可
爾。得使上下都無此怨怒。方可行。正叔言議。法旣大備。卻在所以行之之道。
按兩程皆言井田之今亦可行。夫以宋時天下之大。猶爲可行。况我國之褊小乎。所患在上之人。無意於制民之産。而不患富家之取怨矣。蓋廣占饒沃。連亘阡陌。多在於勢家大族。而凡民之田。百畝有餘者幾希。雖勢家大族。不必其宗族皆然。而不滿百畝者。亦過半焉。歷數京外巨室。無不皆然。則行此法。而巨族中不願者未滿半。而願之者將過半矣。况凡民之無不願者乎。蓋聖人作事。君與卿士庶民龜筮五者皆從。則是之謂大同固吉。若三從而二逆。亦謂之吉。况此法之從不從。不啻三從而二逆乎。程子言未可言民情怨怒。止謂可不可爾。則此是三代之共行。萬民之同願。孰謂不可。而其中不可者。不過富豪之若而人。則一時怨怒。固不可暇計也。且見世之汲汲營殖。遍占田園者。傳至數世。擧作佗人之物。子孫或無立錐者。此法若行。雖至百千子孫。百畝之田。可得世世遞受。則爲子孫長久之計者。與其富豪於一時而竆乏於後代。孰若傳萬世而宅爾宅田爾田。無斥賣之患爭奪
之辱者哉。人能知此義。則雖巨室之田多者。不必不從。且以此義曉諭。若盤庚之遷都。則胥顧箴言。孰有不迪哉。盤庚之遷都。故家大族之不悅。奚翅井法之不願。而能用亶誕告。得使萬姓奠居。此法雖曰難行。豈若遷都之難哉。惟在於在上者斷然行之而已。程子所謂卻在所以行之之道者。不過議法之詳。擇人之善而已。
荀悅云田制須是大亂之後方可定。朱子曰。井田若欲行。須有機會。經大亂之後。天下無人。田盡歸官。方可給與民。如唐口分世業。是從魏晉積亂之極。至元魏及北齊後周。乘此機方做得。荀悅漢紀一段。正說此意。若世平則誠爲難行。
按朱子所謂經大亂後。可行井田者。蓋出於不得已之論也。世無明君良臣。不能如張子所謂處之有術。期以數年。不刑一人而可復。則庶幾於大亂之後。行之爲易耳。豈眞以平世則不可行也。不然。朱子於漳州。請行經界法。其時豪民亦多不願。何不以世平難行而自沮耶。蓋朱子自料其力量之能行也。若使朱子爲國。行此法於天下也何有。經界雖與井田有間。然正包倂之民田。取豪家之怨
怒則一也。
或謂今人多地少。程子曰。不然。譬諸草木。山上著得許多。便生許多。天地生物常相稱。豈有人多地少之理。許魯齋曰。地力之生物有大數。人力之生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節則常足。取之無度。用亦無節則常不足。生物之豐歉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
按不患人多地少。程子許氏之說。固然矣。試以我國言之。固有人多地少之邑。亦多地廣人稀之處。通融一國。或一道折筭戶口與田畝。則庶得相稱。必無地少之患。如狹鄕則亦有那移民戶之道。假使地狹。雖不滿古者一夫百畝。亦可使貧富相均。賦役得平。豈若今時民無寸土。而責出許多軍布者哉。
二程謂地形不必謂寬平。可以畫方。只可用筭法折計地畝授民。又經界必須正南北。假使地形有寬狹尖斜。經界則不避山河之曲。其田則就得井處爲井。不能就成處。或五七或三四或一夫。其實田數則在。又或就不成一夫處。亦可計百畝之數而授。無不可行者。如此則經界隨山隨河。皆不害於畫之也。苟如此畫定。雖使㬥君汙吏。亦數百年壤不得。
朱子答黃子耕書曰。打量筭法。鄕民卒乍不能通曉。後得一法。只於田段中間。先取正方步數計卻。其外尖斜屈曲處。約湊成方。可卻自省事。
按地形不必寬平。可以畫井。誠如程子說矣。我國野邑。固多寬平。峽邑之尖斜。亦可隨其廣狹。畫成田段。或如箕田之田樣。或如周田之井樣。然雖是寬平之處。今若尖裂已成之畦塍。必作井字之方正。則費力極多。勞擾又甚。只就今見成量田。更驗其膏瘠等第。上下其結卜輕重。然後或以卜數。或以斗數。隨其膏瘠。定其多寡。逐民口數。以次均分。則不復勞民而田制自定矣。今量田之不得公平者。田皆私田。故人人必欲等下而稅輕。或以賄賂或以威勢。以此有力者上上而爲下下。無力者塗泥而爲黃壤。率皆任私。其弊難防。若使均田。則田皆公田矣。等田在先。而分田在後。人不知某田之爲己田。則肥磽等品。一任農夫之公論。難容自家之私意。不期公平而自底公平矣。(如欲均田。必須先明戶籍。使應受田者無漏又無疊。且民戶次第。亦須十分明白。以戶之次第。而授田之次第。則自無紛紜之弊矣。○我國水田曰畓。畓字古無而今刱者也。逢旱有水之畓固少。而絶水之畓居多。水旱風霜。俱爲凶災。而旱凶最頻。故給災之令。多在旱歲。檢放之際。災與不災。只在一時之人情。不在於畓之有水無
水。灌沃倍收者多得災。枯燥不獲者反作實。此由畓之有水無水。初無書別也。今欲名爲畓而無水者。別作一字。書之帳簿。使旱災之年。人不得容私。雖風霜之災。有水之畓則早種。故被災亦不甚。若作別字。亦可用於風霜之災矣。)或曰。一行均田。田無餘地。或有戶口之滋蕃。或有水齧之圮田。用何田分新戶。補毁田耶。田分田之時。自有餘田與陳田。(餘田則當爲公田。陳田則任民耕懇。)不無添新補闕之道。况有添戶之時。又有絶戶者乎。此程子所謂天地生物。常相稱。豈有人多地少之理者也。
或曰。東坡破此論。(卽井田)只行限田之法如何。朱子曰。都是胡說。作事初。如雷霆霹靂。五年後。猶放緩了。况限田法乎。
按限田。朱子猶謂五年後放緩。而今若欲行此法。則田多者。或以奴名。或以虛名。分受其田。必無棄一畝於限外。誰能辨其眞僞耶。不待五年後放緩。而初難立法矣。蓋有國者。莫先於制民産。制民產之方。惟在於分田。貧富均。賦役平。軍政修。(或三戶一兵。或五戶一兵。亦放古制而加減。三五之中。擇其丁壯。則及其年滿物故。某之代某。民知自當。初無充丁之弊。終無逃散之患。今之兵制。徵布於无寸土之民。或至一家充三四丁。或至一身兼兩役。甚至於白骨黃口俱不免焉。徵納無路。逃散而後已。於是侵其族。族又逃則侵其鄰。鄰又逃而里閭蕭條。不然則有田宅者。盡賣圖免於下吏。官中兵籍。太半虛簿而已。自古民之產業身役。都出於田。而今則
初無一畝之受。責納數疋之布。此實歷代所無之政。小民安得不長在水火中也。此法若行。▣不但軍政之▣修。庶得民力之小紓。至於軍國之需。或有所乏者。略徵於人戶。猶勝責布於無田之民也。)盜賊熄。(盜賊。率由於無田而無恒產。)獄訟𥳑。(凡訟獄。多在於爭田。)敎化行。(衣食足。然後可行敎化。)人知務本。(殘民無田。爲畝戶者。出債爲農。及秋收穫。半歸田主。一半所得。不給償債。故不願爲農。多事商賈。或惰遊爲盜。今時農夫漸少。不能盡力於田畝。以至所收減縮。或多田有陳廢。今若人人得田。則各愛其田。皆歸務本矣。)俗無奢侈(俗尙奢侈。由於豪右之兼並。貧竆士夫家。必欲效顰。多至傾家破產。今若貧富相均。則以其所受之田。僅免飢寒。且不得斥賣。自不暇於奢侈矣。)者。皆係於此。且我國諸邑。隱漏田結甚夥。爲守令奸吏之囊橐久矣。若行均田。則漏田自露。戶部所得旣多。則民稅亦可輕。爲益不少。惟此一法之行。百度皆擧。治國顧不如視諸掌乎。雖以堯舜之聖。禹稷之賢。苟無是法。亦不可爲治。况於後世乎。此孟子必以經界爲仁政之先。朱子必以經界欲行於漳州者也。然孟子曰。徒善不足以爲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言必有仁心仁聞而後。法可行也。北齊,隋文之分田。非不美矣。而無仁心仁聞以爲之本。則是所謂徒法也。其治無足觀。有其心有其法。此孟子所謂旣竭心思。繼之以不忍人之政者也。程子所謂議法旣大備。卻在所以行之之道者也。昔者。或謂橫渠曰。井議不可輕示
人。恐致笑有議論。橫渠笑曰。有議論則方有益也。余之謾錄是說。固知致人之笑。而亦不無有望於人之議論也。
朞三百註解
書曰。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功。
新安陳氏曰。一歲只有三百五十四日。而經云朞三百有六旬有六日者。此一歲之大數也。蓋今年立春。到明年立春。二十四氣全數。並有三百六十五日二十五刻。(以二十五刻當一日者。擧成數言也。)
朱子曰。天體至圓。周圍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繞地左旋。常一日一周而過一度。(朱子曰。天轉也。非自東而西也。非旋環磨轉也。却是側轉。又曰。只是天行得過處爲度。○易經蒙引云天行每一度計九百四十分。分之爲四分。則每分該二百三十五分。以周天摠數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分數計之。共得三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五分。是天度分數之摠也。○按天軆周圍三百六十五度二百三十五分。二百三十五分。卽四分度之一也。○爾雅曰。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二度二千九百三十二里。千四百六十一分。里之三百四十八。一里千四百六十一分。○須知原天度篇曰。五度四分度之一分數。摠四千七百。當作九百三十五分。在地爲數千里。○按五度四分度之一。當數千里。則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摠十四萬六千餘里。與爾雅不同。未知是否。)
日麗天而少遲。故一日亦繞地一周。而在天爲不及一度。積三百六十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
三十五而與天會。是一歲日行之數也。(朱子曰。天之過處。便是日之退處。日行速健次於天。一日一夜。周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正恰好被天進一度。則日爲退一度。天進二度。則日爲退二度。積至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則天所進過之度。又恰周得本數。而日所退之度。亦恰退盡本數。遂與天會而成一年。○按二百三十五分。乃四分日之一也。日行三百六十五日二百三十五分而與天會。)
月麗天而尤遲。故一日常不及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按以一度九百四十分。分爲十九分。則每分計四十九分四釐七毫三絲六忽八微四塵。十九分內取七分。則摠爲三百四十六分三釐一毫五絲七忽八微九塵。月之不及天數一日十三度三百四十六分三釐一毫五絲七忽八微九塵。○月令一蠶爲忽。十忽爲絲。金海算法。十忽爲絲。十絲爲毫。十毫爲釐。十釐爲分。十分爲寸。○陳氏曰。月二十七日有奇而與天會。一年與天十三會。月於氣無與。故其與天會者。一無所用。僅以與日會者。紀乎二十四氣之行。)積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與日會。(見下月法)十二會。得全日三百四十八。(十二箇二十九日。)餘分之積。又五千九百八十八。(十二箇四百九十九分。)如日法九百四十而一。得六。不盡三百四十八。(五千九百八十八分內。每以九百四十分作一日。則得六日。餘三百四十八分。)通計得日。三百五十四(全日三百四十八。合餘分之積六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不盡三百四十八。)是一歲月行之數。(見下歲法。)
歲有十二月。月有三十日。三百六十日者。一歲之常數也。故日與天會而多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
二百三十五者爲氣盈。(見下氣盈。)月與日會而少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五百九十二者爲朔虛。(見下朔虛。)合氣盈朔虛而閏生焉。故一歲閏率。(率與律同。)則十日(合盈五日虛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二十七。(合盈二百三十五分虛五百九十二分。)三歲一閏。則三十二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六百單一。五歲再閏。則五十四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七十五。十有九歲七閏。則氣朔分齊。是爲一章也。(見下歲餘法。)
[朞法]
朞法三百六十五日二百三十五分。(今年立春。到明年立春。○二百三十五分爲三時。而欠一塵。卽陳氏所謂二十五刻也。)分布二十四氣。則一氣各得十五日二百五分六釐二毫五絲。(三百六十五日二百三十分。乃四千九百三十五分而爲二十四。則各得二百五分六釐二毫五絲。)
一氣十五日二時六刻一分九釐五毫八絲三忽三微六塵。(二百五分六釐二毫五絲。爲二時六刻一分九釐五毫八絲三忽三微六塵。)
二氣三十日五時二刻三分九釐一毫六絲七忽七微二塵。
[歲法]
歲法。三百六十日。(每一月三十日十二月三百六十日。)朱子曰。氣言則三百六十五日。朔言則三百五十四日。擧氣盈朔虛之中數而言。故曰三百六十日。自餘進退。不過六分。胡氏伸曰。歲以四時計者。各爲日九十。(四其九十)
以六氣計者。各爲日六十。(六其六十)以五行計者。各爲日七十二。(五其七十二)皆得三百六十。乾坤二策亦然。(乾之策二百一十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合三百六十。)過此則盈。不及則縮。盈則陽道常饒。故日行周天之度。爲一歲於三百六十日之外。而歲常餘五日強。縮則陰道常虧。故月行周天之度爲一月。而常不足於三十日。此所以有小月。而歲餘五日強。積而成歲。所謂十一日弱者是也。積歲之所奇三而一五而再。十九年而七。天道大備矣。日月不能無盈縮。作曆者不能無差錯。故置閏而時定歲成。皇極經世。亦以三百六十爲率。一元三百六十運。一會三百六十世。一運三百六十年。一世三百六十月。一年三百六十日。一月三百六十辰。(邵子曰。中數曰歲。朔數曰年。天原發微註。中數謂十二月。中氣摠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謂之歲。朔數者。十二月之朔。一周三百五十四日謂之年。此是歲年相對。故有朔與中之別。若散而言之一也。按邵子所論歲。與朱子擧氣盈朔虛之中數而言。故曰三百六十日不同。)
[年法]
年法。三百五十四日三百四十八。分大月六小月六。(書註所謂通計得日三百五十四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是一歲月行之數也。)
一年三百五十四日。四時四刻二分五釐八毫。(三百四十八分。爲四時四刻二分五釐八毫。)
[月法]
月法。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分。(書註所謂月行積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與日會。○二十九箇九百四十分。爲二萬七千二百六十分。並四百九十九分。一月得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九分。)
一月二十九日六時三刻五分五釐一塵。(四百九十九分。爲六時三刻五分五釐一塵。)
半月十四日九時一刻六分六里六毫六絲六忽六微七塵。(七百十九分五釐。爲九時一刻六分六里六毫六絲六忽六微七塵。)
[日法]
日法。九百四十分。(一日九百四十分。半日四百七十分。)
[時法]
時法。七十八分三釐三毫三絲三忽三微三塵。(析九百四十分作十二時。則每時各得七十八分三釐三毫三絲三忽三微三塵。餘四塵而細微。難分十二時。)
[刻法]
刻法。七分八釐三毫三絲三忽三微三塵。(析七十八分三釐三毫三絲三忽三微三塵。作十刻則每刻各得七分八釐三毫三絲三忽三微三塵。餘三塵而細微。難分十刻。○十刻爲一時。此以晝夜百二十刻法算之。詳見下時刻辨。)
氣盈
邵子曰。陽氣於三百六十上盈。(三百六十者。一歲之常數。而積三百六十五日二百三十五分而日與天會。則多五日二百三十五分者爲氣盈。以成數言。天多六日。乃日行不及天之數。)
三百六十日氣盈數。
一日。十三分七釐〇八絲三忽。
十日百三十七分〇八毫三絲。
二十日二百七十四分一釐六毫六絲。
一月。(以三十日爲一月)四百十一分二釐四毫九絲。
二月。八百二十二分四釐九毫八絲。
三月。千二百三十三分七釐四毫七絲。
四月。千六百四十四分九釐九毫六絲。
五月。二千五十六分二釐四毫五絲。
六月。二千四百六十七分四釐九毫四絲。
七月。二千八百七十八分七釐四毫三絲。
八月。三千二百八十九分九釐九毫二絲。
九月。三千七百一分二釐四毫一絲。
十月。四千一百十二分四釐九毫。
十一月。四千五百二十八分七釐三毫九絲。
十二月。四千九百三十四分九釐八毫八絲。(當爲四千九百三十五分。而欠一毫二絲。極細不可分布三百六十日。故天原發微。只云四千九百三十五分。)
四千九百三十五分。如日法九百四十分作一日。則得五日二百三十五分。
朔虛
邵子曰。陰氣於三百六十上縮。(三百六十者。一歲之常數。而至三百五十四日三百四十八分。日月十二會爲一年。則少五日五百九十二分者爲朔虛。以成數言。日多六日。乃月行不及日之數。)
十二月。朔虛數。
一月。四百四十一分。
二月。八百八十二分。
三月。千三百二十三分。
四月。千七百六十四分。
五月。二千二百〇五分。
六月。二千六百四十六分。
七月。三千〇八十七分。
八月。三千五百二十八分。
九月。三千九百六十九分。
十月。四千四百十〇分。
十一月。四千八百五十一分。
十二月。五千二百九十二分。
五千二百九十二分。如日法九百四十分作一日。則得五日五百九十二分。
氣盈五日二百三十五分。朔虛五日五百九十二分。合十日八百二十七分。
歲餘法
閏餘排十九歲。
一歲。一萬二百二十七分。(九千四百分爲十日。餘八百二十七分。)
二歲。二萬四百五十四分。(一萬九千七百四十分。爲二十一日。 餘七百十四分。一閏)三歲。三萬六百八十一分。(三萬八十分爲三十二日。 餘六百〇一分。)
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九分爲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分(一月)餘二千九百二十二分。(爲三日一百二分。)
四歲。四萬九百八分。(四萬四百二十分。爲四十三日。 餘四百八十八分。再閏)五歲。五萬一千一百三十五分。(五萬七百六十分爲五十四日。 餘三百七十五分。)
五萬五千五百十八分。爲五十九日五十八分。(二月)而五歲閏數不足。四千三百八十三分。(爲四日六百二十三分。)
六歲。六萬一千三百六十二分。(六萬一千一百分。爲六十五日。 餘二百六十二分。)
七歲。七萬一千五百八十九分。(七萬一千四百四十分。爲七十六日。餘一百四十九分。三閏)八歲。八萬一千八百一十六分。(八萬一千七百八十分。爲八十七日餘三十六分。)
八萬三千二百七十七分。爲八十八日五百五十七分。(三月)而八歲閏數不足。一千四百六十一分。(爲一日五百二十一分。)
九歲。九萬二千四十三分。(九萬一千一百八十分。爲九十七日。 餘八百六十三分)
十歲。十萬二千二百七十分。(十萬一千五百二十分。爲一百八日。 餘七百五十分。四閏)十一歲。十一萬二千四百九十七分。(十一萬一千八百六十分。爲百十九日。 餘六百三十七分。)
十一萬一千三十六分。爲一百一十八日一百十六分。(四月)餘一千四百六十一分。(爲一日五百二十一分。)
十二歲。十二萬二千七百二十四分。(十二萬二千二百分。爲百三十日。 餘五百二十四分。)
十三歲。十三萬二千九百五十一分。(十三萬二千五百四十分。爲百四十一日。餘四百十一分。五閏)十四歲。十四萬三千一百七十八分。(十四萬二千八百八十分。爲百五十二日。 餘二百九十八分。)
十三萬八千七百九十五分。爲一百四十七日六百十五分。(五月)餘四千三百八十二分。(爲四日六百二十二分。)
十五歲。十五萬三千四百五分。(十五萬三千二百二十分。爲百六十三日。 餘一百八十五分。)
十六歲。十六萬三千六百三十二分。(十六萬三千五百六十分。
爲百七十四日。餘七十二分。六閏)十七歲。十七萬三千八百五十九分。(十七萬二千九百六十分。爲百八十四日。 餘八百九十九分。)
十六萬六千五百五十四分。爲一百七十七日一百七十四分。(六月)餘七千三百五分。(爲七日七百二十五分。)
十八歲。十八萬四千八十六分。(十八萬三千三百分。爲百九十五日。餘七百八十六分。七閏)十九歲。十九萬四千三百一十三分。(十九萬三千六百四十分。爲二百六日。 餘六百七十三分。)
二百六日。爲大月三。爲小月四。(玉齋胡氏作四箇大月者恐誤。)
六百七十三分。當朔日申時半已盡交後。一章節氣。是爲氣朔則齊。
書大全圖曰。必以十九歲而無餘分者。蓋天數終於九。地數終於十。(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詳見繫辭。)十九者。天地二終之數。積八十一章。則其盈虛之餘。盡而復始。推此以定四時歲功。以有不成乎。
邵子藏閏顯閏說
藏閏者。一年三百六十日。而餘分六日。藏於六甲之中。是六甲兩月之中。藏了一日。六六三百六十中。藏
了六日。
顯閏者。自開物至閉物。十分用七。去交數者三。
三百六十。本用二百四十。得二百五十二。以閏數十二。顯乎二百四十之外。
月之大小
朱子曰。只是以每月二十九日半。九百四十分日之二十九計之。觀其合朔爲如何。如前月大則後月初二日月生明。前月小則後月初三日月生明。(初三日日纔西墜。微茫之月。亦隨之而墜矣。)
星學綱目曰。朔在本日四百四十一畫以前者。則第三十日爲後朔。蓋畫少。是本日早時。雖加一朔之數。後朔止是第三十日內。後朔在第三十日者。本朔止領二十九日。謂之月小。朔在四百四十一畫以後者。則第三十一日爲後朔。蓋畫多。是本日晩時。旣加一朔之數。則後朔在第三十一日矣。後朔在第三十一日者。本朔乃領三十日。謂之月大。左傳曰。先王之正始也。履端於始。擧正於中。歸餘於終。
潛室陳氏曰。日月運轉於天。如人之行步。故推曆謂之步曆。步曆之始。謂之上元。必以日月全數爲始於前。更無餘分。以此爲端首。卽十一月甲子朔
朝夜半冬至也。故履端用始也。○問。漢武帝命洛下閎推筭星曆。以爲合於夏正。改用太初曆。蓋自黃帝以前調曆。有上元太初等曆。今以合夏正而用太初曆。然則夏亦用太初曆乎。朱子曰。曆家推上元太初。謂四千六百七十歲已盡。都無絲髮餘。重新起曆。是時。定十一月甲子朔朝夜半冬至。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乃新曆之第一日。故謂之曆元。漢元封七年。適當其時。故改秦曆用漢曆。改秦正用夏正。非謂夏亦然也。○朱氏曰。曆法以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爲一元。其時日月。皆起於牽牛一度。更無餘分。以此爲步占之端。故履端於始也。(論履端於始。)
潛室陳氏曰。分一周之月。爲十二月。則每月當三十日餘。以日月會爲一月。則每月惟二十九日餘。每月參差不正。但觀中氣所在。以爲此月之正。取中氣以爲定月。閏前之月中氣在晦。閏後之月中氣在朔。無中氣。謂之閏月。故云擧正於中也。○朱氏曰。每時有二十四氣。立春驚蟄淸明立夏芒種小暑立秋白露寒露立冬大雪小寒謂之節氣。雨水春分糓雨小滿夏至大暑處暑秋分霜降小雪
冬至大寒謂之中氣。每月皆有中氣。惟閏月獨無中氣。閏前之月。則中氣在晦日。閏後之月。則中氣在朔日。擧中氣而正月。則置閏不差矣。故擧正於中也。○朱子曰。中氣只在本月。若趲得中氣在月盡。後月當置閏。(論擧正於▣)
潛室陳氏曰。月朔與月節。每月剩一日有餘。以所有餘日歸之於終。積成一月則置閏。故言歸餘於終也。○朱氏曰。置閏之法。以氣盈朔虛。而歸日月之餘分也。故歸餘於終也。(論歸餘於終)
類說閏月二十年一周。如萬曆丁丑有閏八月。至丙申又閏八月。庚辰有閏四月。至己亥又閏四月。癸未有閏二月。至壬寅又閏二月。大都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