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949
卷6
麗澤問辨[上]
問。備要杖期章。嫡孫父卒祖在爲母。疑亦蒙祖在爲祖母。更詳之云。此恐不然。父於母則夫婦也。夫婦齊軆。故有二尊之嫌。妻爲夫則斬。夫爲妻則具軆而期。其子不敢終喪。固有其義也。舅於婦則父子也。父子則無二尊之嫌。故祖雖在。爲父得伸三年。豈獨於母。爲嫌二尊而不爲之終喪乎。以其祖在而不敢終喪。若父在爲母者然。則舅於婦。本無具軆之義。其子亦從祖只服大功而除之耶。家無二尊之文。只爲夫婦發也。不可通用於舅婦。而備要所論如此。不勝疑惑焉。
明齋答。所論是矣。備要所載。乃沙溪先生之意。而其後斯文諸先生。皆以爲不然。故備要只以疑辭存之而已。今則無如此行之者矣。○明谷答。來示甚當。禮曰祖不壓孫。其義甚明。
問。父喪中服祖一款。備要猶未斷定。而崔相國,閔永平(以升)之論辨。證經傳諸說斷以不服。盖以三年內不忍變在之義也。先正所不敢輕議。而二公論說如此。願聞折衷之敎。
答。閔彥暉生時所論人子不忍變在之義。曾亦聞之。然經傳通解服制令云云者。已爲古今通行之制。今不可變也。如何如何。
問。喪服小記大夫冠而不爲殤。婦人笄而不爲殤云。據此則未冠笄者雖過殤。亦論以殤服無疑耶。
答。十九爲長殤。殤年止於十九。至二十則雖或未冠笄。皆爲成人矣。安得用殤服耶。冠笄不爲殤云者。謂雖在殤年。旣冠笄則爲成人矣。不可爲殤也。然則適子已冠。不可以殤論也。第家禮男子已娶則不爲殤。適子雖冠。在殤年而未娶。則似在不得承重之科。如此者。恐不當三年也。未知如何。
問。禮父歿爲妻。當杖期云。以喪服疏父喪內服母期之說推之。父雖歿。若在喪內則恐不當杖。如何。
答。此段實可疑。故備要於齊衰三年爲母條。略發其疑。以見不可從之意。父歿後則於凡服喪之節。恐難用未忍變在之義。未知如何。如父未殯服祖周之義。亦恐行不得也。
問。國制爲養父母齊衰三年云。父母俱是齊衰。則養父在爲養母。禮無壓屈服期之義否。
答。父在爲母期。則養父母何獨不然。亦用壓屈之
義恐當。
問。殤服條。子則雖殤。不分嫡衆。至孫與曾玄。始分之。其義何歟。
答。未曾講究。更容考證。亦更詳之如何。
問。出後子若有前後母而俱未逮事。則似當以前母之父爲外祖。若在後母三年內。則與所事無異。以後母之父爲外祖耶。
答。愼齋以爲前後母必有養己者。當以養己者之父爲外祖也。若爲後於前後母皆歿之後。恐當以前母父爲外祖。
問。家禮本宗圖。兄弟子之婦大功。又於圖後面所論女適人者爲姪妻不降。據此則大功無疑。但著在小功章。逕庭可疑。
答。本宗圖兄弟子之婦大功云者。據男子而言也。女適人者爲姪妻不降云者。據本服小功而言也。謂不降小功。非大功。
問。備要妻爲夫黨圖。爲夫姑及夫姊妹小功。夫從父姊妹緦麻下。皆云適人不降。而於夫祖姑夫從祖姑緦麻下。獨無所論。疑或嫁降之意否。
答。於夫祖姑及從祖姑。不言適人不降。恐當適人
則降也。
問。侍養人妻從服與否。疑續雖有所論。未有明據指摘之說。當何所的從耶。或者以爲其妻亦行本服可也。愚亦曰無本服者。當用同爨之制。制畢素服終喪。似得處變之禮。未知如何。
答。所論恐得之。有本服則服本服。無本服則或用同爨之制。或用素服。恐皆無不可。
問。禮師服本爲加麻三月之制。而今或有心喪三年或朞年九月者。愚意麻服三月後。準用心喪冠服以終其期。未知如何。師爲弟子服。禮雖無文。旣有師友之義。則宜有加麻之制。如何。
答。此兩段。來敎亦似得之。程朱以下皆以朋友待門人。則於情義之重。當用朋友之服。恐無疑也。如何。
問。世或有爲姊妹夫。論以朋友而服緦者。此可遵行否。
答。或有服之者。或有不服者。亦當觀其情義之輕重而處之。恐難以一槩論也。如何。
問。宗子死未葬。祖先祭祀。準禮停廢云。或過期不葬。至於經年者有之。如此之類。論以未葬。久廢祖先之
祭。誠所未安。愚意過葬期後。介子異居者。設紙榜單獻無祝而行祭。似合情理。如何。
答。宗子死。雖過期不葬。旣不葬則祖先之祭。不得不廢。支子雖或異居。何敢自主耶。恐不可也。(若忌祭則古人亦有紙榜支子行祭之說。或無妨耶。)
問。五服之親。過期不葬者。及其葬時。反服其服。虞則除之。此開元禮也。其除服之期。限以初虞耶。或曰以卒哭爲限。願聞定論。
答。及其葬時反服其服。虞則除之云者。恐指初虞也。三虞卒哭則已除之服。似不當拖引至此。未知如何。
問。家禮祠堂圖所畫草木。或謂椿萱然否。
答。恐作圖者就空處偶作。椿萱之說未聞。
問。朔望條。朔日參禮。主人主婦共事。至望日。主人與長子行禮。據此則主婦只參於朔。而不參於望。疑有輕重之別而然耶。
答。望日不設酒而只薦茶。故主婦無所事耳。非不參之謂也。
問。時祭條云主婦扱匙飯中。不言進茶後移匙置荼器之節。故執禮之家。多有不移匙者。俗或有抄飯移
匙如生人之爲者。或有不抄飯而只移匙於荼器者。何者爲是。
答。禮無移匙之文。而鄙家則自前從俗行之。但不抄飯耳。以揷匙揆之則移匙恐不可已。而執禮文不移者。亦不可非之。
問。忌墓祭告利成。俱無明文。疑蒙時祭之儀耶。或云告利成。本爲用尸童古禮。今不用尸童。則雖闕之不甚失禮。此說如何。
答。家禮虞祭時祭。皆告利成。不可謂不用尸而可闕也。今忌墓祭不行已成俗。墓祭則原野之禮。與家禮不同。似不失禮。而忌祭則似蒙時祭之文有之矣。或疑忌祭不受胙可不行。而虞祭亦不受胙而有之。則非所疑也。鄙家自前不行。故未免因循耳。
聞。忌日出主祭正寢者。據橫渠說不可獨亨之意。而祔祭及始祖祭。行於祠堂者何義。
答。儀禮祔祭行於祖廟。乃告以將人此廟之漸也。始祖祭行於祠堂者。卽古者禘祭行於太祖廟之義也。然家禮支子孫亦皆有祔祭。則非古者將入此廟之義也。而亦行於祠堂者。盖不變古也。忌祭
則後世始有之。其義固不同矣。
問。家禮出入必告條云凡拜。男子再拜則婦人四拜。謂俠拜。虞祭亞獻條主婦爲之四拜。朔望條主人主婦斟酌點茶後。分立香案前再拜。又告辭條主婦抱子進立階間再拜。時祭條主人主婦侑食扱匙後。分立香案前北向再拜。未有俠拜之節。疑或與主人拜相蒙。而抱子再拜。又不與主人同時。則此再拜何據。愚見則首章旣以分言男女之拜數。故後不復言也。且特牲禮。士妻儀簡。故無俠拜云。今用此禮否。
答。特牲註所謂俠拜者。小牢禮則主婦亞獻時拜而後獻尸。拜受後又拜送爵。前後有拜。故云俠拜。特牲禮則不拜而獻。只有拜送一節。故云不俠拜儀簡耳。與家禮所謂俠拜者不同也。家禮三條再拜。恐皆偶然。首章旣云凡拜男子再拜婦人四拜。則凡拜皆同。何獨至此而異之耶。
問。深衣大帶圖下註。天子素帶朱裏。諸侯素帶不朱裏。旣不朱裏則其裏何色耶。又曰天子素帶終辟。謂畫緣之也。亦用何色。
答。諸侯不言朱裏則似無裏也。言君朱緣則天子亦似朱緣也。○明谷答。諸侯不朱裏。非謂無其裏
也。以朱裏天子之禮。故加不字以明之。雖大夫士。亦未嘗無帶裏也。
問。深衣圖及本章。小帶不見。疑或闕文。而劉氏補註云古者深衣不綴小帶。當腰中惟束大帶而已。據此則不可謂闕文。小帶有無。亦有意義否。
答。小帶是衣之常有者。別無制度之可言。故不言之耶。未可知也。補註說則恐未安。安有不綴小帶而只束大帶之衣耶。大抵深衣。兩襟直下。而着則兩襟相掩。此最可疑。以此後人多有變通者。而皆以意造作。不能爲遵用之式。終是可疑。
問。冠禮戒賓條。擇朋友之賢而有禮者。又註賓。主人僚友云。若官高德尊之人。似有朋僚抗禮之嫌。請以爲賓。誠所未安如何。(問於明谷。則明谷冠子時。欲請藥泉爲賓。而以其受業。故嫌於抗禮不敢。藥泉知其意。許爲賓云。)
答。古有侍射侍投之禮。射投尙然。請以爲賓。有何未安。但此等事。惟在隨時商量爲之。
問。三加祝辭中。兄弟俱在一句。若無兄弟者。旣是衍文。似當刪去。而絿冠子時因用者。盖爲從兄弟亦兄弟行故也。後考簡易家禮。刪去此句。未知用與刪。於禮如何。
答。兄弟非必謂親兄弟也。親族通稱兄弟。恐不必刪。
問。三加冠巾。古今異制。誠難遵禮。勢當以俗制雜用。而先賢及五禮儀所用。各有異同。指一敎示如何。○集說初加(網巾)再加(冠笄)三加(頭巾)。易氏宗初加(網巾)再加(小帽)三加(頭巾)。問解初加(程冠)再加(笠子)三加(儒巾)。栗谷初加(笠子)再加(頭巾)註(爲儒生正冠故也)。三加(紗帽角帶)。五禮儀初加(笠子服直領)。再加(紗帽服紅團領)。三加(幞頭公服通着靴)。
答。家禮初加用緇冠幅巾深衣。此則有何古今之異也。再加用帽子皁衫鞋。帽子卽如今之笠子。皁衫如今之黑團領。鞋如今之常着履也。三加用幞頭公服。今士子之儒巾紅團領爲上服。可以代之。先人爲冠禮笏記。依家禮以冠巾笠子儒巾爲三加。故門中遵用之矣。○明谷答。三加冠禮。明齋所論當矣。但見祠堂及拜母鄕先生。似當以再加服爲之。盖初加服冠。亦不忘古也。三加幞頭。祝有成也。見今幞頭旣爲朝士之服。儒巾亦學校所着。非私家所宜用故也。如何如何。
問。婚禮贄鴈。以生色繒交絡之云。生色之生字。註云五字之誤。以五色繒交絡之者。固文餙之義。而當於
鴈之何處絡之耶。
答。古詩有生色之語。亦恐不必五色也。交絡有何處所。只以繒包鴈而束之於頸耳。○士相見禮。大夫相見以鴈。飾之以布。維之以索。註飾之以布。謂裁縫衣其身也。維謂繫聯其足。○明谷答。曲禮飾羔鴈者以績。附註云以五色絲飾。如羔則繫角。鴈則餙觜是也。如無五色。用色絲亦可。
問。新婦獻幣。若有祖父母。則似不但於舅姑行之。當並行於祖父母。若行此禮。則祖與舅何先。亦行於一堂之中耶。抑依見尊長禮先行於舅姑後。舅姑以婦見於私室耶。且見於祖父母時。其舅姑當侍立耶。或云饋禮亦如幣。並行於祖父母。此說如何。
答。祖父母前。亦似當有幣。行禮之序則當先於舅姑。舅姑以婦就見於祖父母矣。婦見祖父母時。舅姑則似當侍立於左右。雖禮所不言。事當如此。饋禮則似當只行於舅姑。盖祖父母前。其姑已行之矣。未知如何。
問。喪禮章。襲奠無焚香一節。至小斂奠始有之。襲奠之無焚香。疑未忍以死之意耶。
答。襲奠謂之當肩奠。其時未設靈座。未成奠儀。只
當肩依神而已。至小斂則設靈座。設奠於靈座前。始備奠儀。故焚香也。恐無他意。
問。小斂條。主人主婦憑尸哭擗云。凡擧三年喪。必稱主人以下。或稱衆主人。而此條特擧主人主婦言之。則衆主人以下。不與可知。然則衆主人。嫌於犯分。而不敢憑尸之意耶。
答。凡憑尸。父母先妻子後。又云子之於父母憑之。此等文勢。豈獨指主人耶。不言主人以下。雖未可知。而若謂衆主人不敢憑尸則恐不然。私家異於王家。有何嫌於犯分而不敢憑尸耶。此等處。恐看書太拘。推義太過。言主人則以下在其中矣。如何。
問。大斂條。復設靈座於故處。婦人兩人守之云。所謂婦人。疑指女御婢妾之類耶。內喪可使女御守之。而不別內外而統言之何歟。或云喪在正寢。不可使男僕守殯。故只言留婦人守之。然否。(按文勢則非守殯。乃守靈座也。後考疑續則愚見不悖。)
答。婦人。指女御。喪在正寢。故留婦人守之者。恐得之。如何。
問。朝祖之禮。象生時將出辭尊之義。則當云禰廟以上。而特云祖者何義。然言祖則禰在其中耶。旣云辭
尊。則妻於夫。亦行之似無疑。如何。
答。朝祖之禮。只言祖未可曉。豈以言禰則不及於祖。而言祖則禰在其中故耶。士喪禮註今日朝禰。明日朝祖。則祖禰皆有朝矣。旣象將出辭尊之義。則妻於夫亦似行之。如何。
問。程子立春祭先祖。朱子亦嘗行之。後來覺得僭。不敢祭云。朱子雖有此說。俱載於家禮小學何歟。說者謂家禮是未成之書。故仍之不刪。然則小學乃已成之書。而猶存之何歟。覺僭不敢祭云者。是朱子丁寧之說。而載於小學。以起後人之惑。故丘氏證據朱子他說謂可行之。沙溪先生於輯覽。不爲辨破其不然之故與夫載入小學之意。直以今不敢祭。似是朱子之論。丘氏說可疑等語爲言何歟。或云小學通帝王家編成。故載入云。如何。
答。朱子後來定論。旣云覺僭。則復何疑耶。小學所載。亦與家禮何異。此乃程子祭式。故載於小學。而不敢祭者。是朱子後來之見耳。所謂通帝王家編成故載入云者。恐是杜撰。
問。殤服條。妻爲夫姊妹有服。於兄弟無者。盖古禮嫂叔無服故也。今禮服小功。則爲其長殤恐當服緦耶。
答。嫂叔今旣有服。則長殤降一等。宜亦然矣。
問。喪服。卿大夫爲貴妾緦。士妾有子緦云。據此卿大夫於賤妾。士於無子之妾。並無服可知。然年久專家。與同契活。則人情所在。亦不可恝然。據同爨同室之文。似有服緦之義。未知如何。
答。此等事處。禮制有明文。同爨不可用。
問。士妾有子緦云。婢妾有子。亦可服之耶。或說並與取孀女爲妾者。雖有子似當不服如何。
答。雖婢賤。畜而爲妾而有子。則何可不服。若雖偶有子。而婢自有夫。則如此之類。不可以有子而爲之服也。孀女彼雖失節。卽取而爲妾而有子。則當以己之妾論。彼之孀。何可論乎。
問。家禮袒免條註。司馬公曰齊衰以下。去帽着頭巾。加免於其上。集說國朝之制。本族五服之外。爲袒免親。遇喪葬則素服尺布纏頭。此可爲法。註用麻布頭巾。丘儀用麁布爲巾云。此制與五服不同。無常時恒服之義。愚意竊以爲止可過成服過葬過虞卒哭時用之。旣用素巾則帶亦不可不用素。未知如何。
答。服時乃旣成服則無袒免矣。尺布纏頭云者。未詳其制。而若謂之頭巾。則亦只如今之孝服耶。至
於素帶則不問可知矣。常謂袒免之親。只袒免於初喪。自成服以後則葬時及虞卒時。只素帶而已。集說及丘儀素帶之制。意實加厚。當從之。
問。喪服。庶子爲父後爲其母緦。通典謂其妻自如常云。如常之儀。先先生問于草廬,市南兩公。則草盧答以得伸心喪。市南答以如常云者恐是當服本服。如公子之妻從輕而重之例。當從何說。
答。先人雖有此問。而主意則以妻從夫服緦。爲定矣。
問。雜記主妾之喪。則自祔練祥。使其子主之。家禮凡喪。父在父爲主云。家禮與雜記異同。從何說耶。且主有二義。指喪主耶祭主耶。愚謂練祥之主。似指祭主。父爲主之主。似指喪主。未知然否。
答。饋奠之主與賓客爲禮之主。固不同。而父在父爲主之主。非但獨指喪事也。祭亦主之矣。
問。侍者環絰當用熟麻之意。昨雖承敎。退而思量。竊所未喩。不得不更覆焉。凡服衰絰必純色。故於朋友絰用熟麻。服用白布。雖孝子。小斂前環絰。亦用此制。若侍者服則備要用生麻衣云。其他腰絰孝巾等服。皆用生之意。可以推知。何獨於環絰用熟。而與布巾
異其色耶。竊想先生之意。或以環絰本用熟麻。故不欲用生者。愼重於變古之意。至於侍者環絰。則旣以此爲三年喪服。則恐不可泥於本制而不爲之變改。以純其服色也明矣。况今見行之家。皆用生麻。喪服之重。旣非麻服之比。俗禮之行。又有可據之地。更加商量酌處幸甚。
答。環絰是吊服之麻也。輕於緦。士無臣。故有此制。非喪服也。若用生麻則不可謂之環絰也。然更詳之喪禮備要。侍者服有孝巾生布衣。則與古者吊服不同矣。吊服則用熟麻固也。生布衣則似當用生麻。自是古今之異也。然則備要環絰。似不可以古之環絰論。
問。松谷趙尙書喪中祭趙樂靜文曰。朋友之服。自古有之。壓於巨創。情不得自伸云。此恐不然。家禮凡重喪未除而遭輕喪。則制而哭之。且以沙溪喪中師服一節觀之。情親之友則雖在巨創中。似當服之如何。
答。所論恐然。
問。改葬以父爲子服緦之文觀之。夫爲妻恐當服緦。若諉以禮無其文而不服。則恐未盡具軆之義。如何如何。
答。改葬之服。只當服三年者。爲之緦耳。父爲長子者。亦是三年服故也。妻則乃期服也。何可爲之緦耶。○明谷答。改葬服應服三年者服緦。妻喪雖期服。春秋傳曰一年之中。有三年之喪二。先儒註曰周景王有父與妻之喪。以此推之。則妻喪具練祥禫三年之軆。今當改葬爲之緦。恐或得宜。如何如何。
問。通典何修之議塚墓遇變。不及於槨。則依新宮火。三日哭而已云。雖三日之後。封墓未畢。則當有哭泣之節否。
答。恐當以三日爲限。
問。爲收養父母之父母也。退溪先生論服小功。沙溪之意則不然。而兩說俱載源流。當以何說爲正。
答。退溪所論。乃母之收養父母也。非收養父母之父母也。沙溪猶以爲未可。則收養父母之父母。恐無異也。沙溪說爲正。
問。喪服小記。庶子在父之室。則爲其母不禫註。此謂不命之士父子同宮者。據此則此庶子不可指謂妾子耶。(自此下二條。當一條看。)
答。恐指妾子。
問。若是妾子而同宮者。則不當行禫耶。
答。恐當從小記。
問。檀弓云出母無禫。通典賀循論出母服曰在今杖條。杖者必居廬。廬者必禫。兩說不同。當從檀弓耶。從通典耶。若從通典行禫則朞喪之禫。行於除喪之月耶。(桐湖曰此乃鄭註。非檀弓也。)
答。恐當從檀弓。若行禫則中月而禫。安有三年朞年之別耶。
問。儀禮族人爲宗子齊衰三月註。謂繼別子百世不遷之宗云。此乃尊祖敬宗之義也。此條引載備要。然則今爲功臣不遷位奉祀宗子。亦倣此而服齊衰耶。
答。恐當倣此爲服。第宗子服不著於家禮。豈有古今之異耶。是却可疑。
問。凡女適人者降。服未滿被出則服其本服云。旣服本服則爲舅姑不服三年可知。然則降之耶。抑以義絶而無服耶。不然則守信(退溪作身)者只服其夫。而不服其夫黨耶。且凡見出者爲夫黨。無論子之有無而如一耶。
答。中國與我國不同。出妻則夫改娶而妻亦有改適之道。義已絶。故凡服夫黨。當喪而出則除之。其
爲舅姑無服可知矣。有何降等之服耶。若守信者。雖被出而其心則不改也。其心在夫則夫黨之服。亦必不以被出自處。子之有無。非所論也。
問。備要不杖章。嫁而無夫與子者。爲其兄弟姊妹及姪男女皆不杖期條下。按曰喪服疏無夫與子者。爲父母猶期。一說三年。更詳之云。備要並存之。當從何說。
答。備要一說三年云者。一說如此故存之耳。當從喪服疏。○明谷答。嫁而無夫與子者。爲其傍期之親不降服。不杖期也。旣嫁人非見出而服父母三年。是貳斬也。决不可從。未知備要何以存之也。
問。心制中遭他服。則常帶所遭服帶耶。抑用心喪之帶耶。愚見似用服帶。未知如何。
答。心喪旣無服。則當着所遭之服。恐無疑。
問。玄石先生於師服。無論恩義輕重。斷以心喪三年。恐難遵行如何。
答。心喪三年者。經禮也。以恩義淺深而爲之差等者。程張以下先賢之論也。玄石在世時。嘗辨論如所示。而不得歸一矣。然聞其門下。亦不得行云。
問。師友之喪。亦當用稅服之禮否。
答。師服似當有稅服之禮。友則雖重不過於緦。似不當稅。
問。俗祧主埋安。或於墓前或於壠尾。何者爲是。所埋穴深。旣無準式。要不出於不深不淺之間耶。且埋安前後。無拜禮節次耶。
答。墓前墓後。恐俱無不可。深淺亦量宜爲之。神主在家。雖已設祭告辭。臨埋更拜。恐亦情不能已。埋後則似無更拜矣。
問。過先賢塚墓欲展拜。而若是夫人祔葬則誠所未安。然古無所論。不必爲拘耶。
答。雖夫人祔葬之墓。展拜何妨。未安云者。恐太拘。
問。亡兄終制。今月當畢。而適此遠遊。未參祥禫。情理慘缺。欲於歸日。依哭于廳事之文。於靈座故處。設位展哭。未知於禮如何。
答。祥禫已過。靈座已撤。復設位。恐無可據。展哀於墓所如何。
問。或有兩服之訃。並聞於一日。則當設兩位而哭之耶。
答。恐當各設位而哭。若親同者及輕服之旣過月數而聞者。或可合設一位而哭之耶。
問。禮吊死傷生。有知不知傷不傷之文。此有可論者。吊而不傷。猶或可也。傷而不吊。抑恐不然。旣與死者相知則對生者叙其先誼而哭慰。似無害於情義。亦無嫌於諂僞。未知如何。
答。此等處只當依禮文。而隨其情義而處之。死者雖不及知。若有可知之分則安得不傷。生者雖不及知。若有可知之分則安得不吊。所謂不知者。必是無可知之情義者也。無可知之情義而傷且吊焉。則謂之近於諂僞。不亦可乎。
問。備要小祥祝文。雖禮家未見有用全文者。擧皆刪略。或有只用夙興夜處等二句者。或有用小心畏忌等二句者。何者爲是。問于崔相則曰小心畏忌等八字。雖出於高儀。不如直用夙興夜處等二句之爲簡。此說如何。
答。小心畏忌不惰其身八字。非高儀也。乃家禮本文也。以備要入於高儀之下。故人多誤見。考家禮可知也。家禮所載。當依而用之。何可有所刪畧耶。
問。往年癘疫。一家死亡之家。未卽棺斂與成服者多有之。(此非俗忌未得行之類。)及其後始行棺斂而成服。則初未具袒括髮免髽之節者。棺斂時始見屍軆。一日被髮
袒襲於屍傍。二日袒括髮免髽襲絰。三日袒斂如儀。厥明成服。除喪之節。亦恐與追後聞喪者同。自成服計朔。準期除之。於其死日。據朱子說設饌如忌祭。畧改告祝。(崔相曰酒果哭告。不設飯羹。只一獻。此說如何。)及其退朔練祭。依父在母喪。擇日行練之儀。禮饌如儀。亦改告祝。至再期行事及退朔除服。皆如上儀。又間一月爲禫。然後準三年二十七月之期。參之情禮。似不悖於處變之道。故妄爲權行於一家。鄕隣亦有倣行者矣。然常以徑情犯禮爲僭悚。敢此仰質。並附追服本意及改告祝式。幸乞原情極禮。一一批敎如何。○愚於此。非敢別生意見。今以父在爲母期一節言之。先王制禮。雖由父而降期而滿十三月而除。孝子無竆之情。猶有所不足之恨。况有故追成服者。知祥日之爲期而不能知。追聞喪者計月除喪。或服六七月。或服八九月而除。則六七月者。小功之月數也。八九月者。大功之月數也。安有應服三年喪者。反爲小大功之爲者哉。此則特擧人之最所易曉者。而至於當服三年者。必準二十五月。方可謂之服喪三年。不然而不計月數準不準之如何。只從兩忌日。自謂之盡服三年其可乎。此等處雖不識義理之當然。而揆之人子情理。自不
得不爾。故敢爲妄論如此。未知如何。(祝式見便覽。)
答。鄕俗或以癘疫忌諱。退行成服。常謂此與追聞喪訃者不同。自初喪元在喪側。只成服差遲耳。恐不可以成服之差遲。退行練祥。如追聞喪訃者之爲也。或有過三四月而成服者。則斬齊重服。未準月數而遽變。實有短喪之嫌。鄕人或有問者。不得已以且依追聞喪訃者之例。自成服計之十三月而練。二十五月而祥。爲近於從厚之意答之矣。今詳所示則又與此異。初終時。全未具袒括免髽之節者也。如此者始見屍軆。自不得不與奔喪始歸者同。其被髮袒括成服之節。亦不得不與奔喪者同。如此則練祥之節。自當與追後聞訃者同。當一如來示節目。恐無可疑。未知如何。練祥退行則中間忌日。當與忌祭同。只設酒果不設飯羹之說。恐不然也。如何。祝式亦當如示。而忌日雖不用小祥祝。夙興等語。別爲措辭。亦恐無妨。
問。有人廢疾未娶而死。有婢妾子承重者。爲其母。雖無嫡母所壓。亦服緦申心喪耶。
答。庶子承重者例降其母。非爲嫡母所壓而降也。則嫡母有無。恐不須論。
問。三年內立後子追服者。所後几筵亦限追制之盡
而不撤耶。若不撤則上食亦可行之否。
答。三年內立後者之禮。常以爲疑。故友閔彥暉嘗引小記疏以爲只當服餘月。而疑禮問解以司馬操之言爲是。然此等節目。實亦難便。不知如何處之也。但旣追服三年而若撤几筵。則是追服三年之內。都無事也。恐不可撤。至於上食則似當以再期爲限。而無先儒所論。不敢質言。(此條詳見下桐湖答問。)
問。妻於舅姑喪中遭夫喪。則葬前葬後常持夫服否。
答。夫人之服。夫服最重。舅姑雖尊於夫。亦從服也。恐當常持夫服。未知如何。
問。並遭伯叔父母及兄弟之喪。則常時似持伯叔父母。最尊之服也。然否。
答。伯叔父母與兄弟之喪。同是朞服。而恐當持最尊之服。
問。禮記曾子問。女未廟見而死則如之何。孔子曰不遷於祖。不祔於皇姑。壻不杖不菲不次。歸葬于女氏黨。示未成婦也云。此有可論者。世或有嫁而未歸。至生子女者有之。如此之類。恐不當用未見廟之禮。如何如何。
答。退溪先生於廟見一節。已謂存羊之義。恐用不
得。此等處恐亦然。至生子女則何可以未成婦待之耶。
問。養父母爲養子。養祖爲養孫。禮無論服之文。當何以處之耶。世或有己子而亦有收養人者。此養子爲養兄弟謂其無服。而恝然如衆人。情所未安。推用爨制。似或可耶。且侍養父若祖。爲侍養子婦。如無本服者爨緦外。更無可據之文。如何而得其處變之禮耶。此等無於禮之禮節。不可無一日定論。幸乞酌敎。
答。此等禮節。恐難臆說。盖國制養父母之名。只爲三歲前收養之恩而設。無養祖養孫養兄弟之文。恐其義推不去故也。惟養父母之於養子也。子旣服喪如親母。則安得無報服之義。似當亦如親子而不敢質言。更博考先儒之說如何。其餘則所引同爨之緦。似可通同而無礙。未知如何。
問。喪服論稅服一節曰小功不稅。若聞服內則追稅。一云服其餘月。疏曰降而在緦者。亦稅其餘否。此則明以緦不稅也。若在服內者。只服餘月。亦如小功之爲耶。抑稅之而盡服耶。
答。詳在通解續稅服條及疑禮問解。無容更論。限內聞之則當服全月。但服殘日云者。王肅之說。而
皆以爲非矣。緦雖益輕。而其不可只服殘日。則恐無異同。
問。爲長子斬衰三年者。常時帶絞帶耶。出入亦可持杖耶。或云此杖比子爲父之杖差小。或有持小杖者而禮無明文。不從無疑耶。
答。同爲斬衰則杖安有大小之差耶。常時所帶當帶絞。而至於杖則當於服衰時杖之。出入旣不服衰則杖不可獨持也。如何。○明谷答。禮曰杖大小如絰。所以擔主。亦以輔病。今俗喪杖軆甚巨。不便於輔病。甚無謂也。知禮者從禮改之爲宜。鼎於家間喪杖。視俗稍殺爲式俾行之。今因此說附著云。
問。家禮五服之親。初喪去冠。明在小斂後免時。而今俗與喪人一軆去冠。無甚差別。此非失禮耶。據檀弓說吉冠則不得不易去於去華飾之時也。俗之去冠。或因此而謬例耶。然爲人後者爲本生喪。夫爲妻。異他重服。雖未施免之時。恐當去冠。至若爲侍養及爲師心喪三年者亦去之。似不悖禮。未知如何。
答。服人無去冠之文。而今俗皆去冠者。必初因服華盛之冠者。以華飾去冠而漸以成俗也。當從禮。爲人後者爲本生喪。只不被髮而已。餘與喪人同。
則安有不去冠之理。侍養亦然。惟夫爲妻及爲師者。恐不必然也。如何。
問。今綱巾之制。據丘氏說。代古者鞱髮之纚也。禮親始死去纚。乃哀毁去飾之甚也。非服三年者。去網巾過禮。而俗多去之。且帶之去不去。有可論者。家禮只言有服者去華飾。不及於帶。則雖易素帶。不去可知。况喪人揷衣於前襟之帶云。其有帶明矣。且五服左袒右揷。一如喪人。則服人尤不當去帶。而俗皆去之。巾與帶之去不去。一從禮文耶。然或謂綱巾。爲本生喪及爲侍養服者皆去之。本生喪則猶可也。侍養則不必可去。此說如何。
答。古禮親始死。笄纚徒跣。註疏以爲去冠二日。乃去笄纚。以此觀之。則古者雖爲斬齊衰者。亦不去纚。况朞服以下耶。帶亦無去之文。恐不去爲是。本生喪及侍養喪則只不被髮而已。餘當與喪人同。綱巾恐亦當去之。如何。
問。家禮奔喪註。成服而歸者。雖有至家但不變服之文。備要據禮記除喪後歸哭者括髮之說。成服而奔喪者亦當有括髮之節。此先正所以發前聖所未發之意。而但今括髮之制。旣與古禮無異。則未有不被
髮而括髮之理。旣爲此括髮之制。則袒絰之節。亦可兼行於同日。而其絰必不更製。仍用前成之服。次日則恐無變服之節。禮當如是否。
答。家禮括髮。以麻繩撮䯻之謂也。豈必被髮而括髮耶。旣無被髮之文。則以括髮之故而並行被髮。未知如何。袒絰之絰。似是前日成服之絰也。似當日行之。而次日更無變服之節。
問。成服而歸哭者。被髮後括髮之意。前者仰稟。未蒙準敎。但有一證。退溪先生以柳眉巖自謫所除喪後。到墓被髮爲得禮。旣有先正所行。則成服而歸哭者。據此而被髮括髮。未知如何。
答。古禮有被髮。家禮無變服。家禮已不用古禮矣。古禮無被髮則括髮與免。同只是去冠之飾耳。今必以括髮之用而並行被髮。未知其必當也。眉巖所行。自是一時徑情。而退溪之許之者。似歎其除喪後到墓盡其哀。孝之至行耳。非必以被髮爲得禮也。恐不可據以爲正禮而爲通行之式。如何。
問。家禮奔喪。用繩帶麻屨云。繩帶。斬衰之制也。麻屨。齊衰之制也。斬齊。奔喪服色班駁。然則各以其制奔之耶。且繩帶之制。不見其大小如何。而必以兩股之
制耶。
答。麻屨似以未成服之故。當斬衰者亦着之也。繩帶。非絞帶也。只以小繩爲帶。以易常服也。有何斬齊之別耶。恐只當依家禮行之耳。
問。除喪後歸者。先之墓哭括髮袒絰。遂除於墓。至家不哭。在家者無變於服。(禮記)除於墓者。是指其絰帶耶。若言絰帶則雖過練祥。仍存喪服。歸後始除之意可知。而或云除於墓之除字。似只指絰帶而言。不必喪服也。此恐不然。此絰如非至墓而更製。則必是當初成服之絰也。然則除喪時只存絰帶。始除於墓耶。旣言其絰。則喪服似在其中。未知然否。
答。以文觀之則似只指絰帶而言。今以事理推之。且以久不葬留喪服之義觀之。似當留旣除之喪服。至於墓更着哭之而後除之也。未知如何。又以奔喪下文註。齊衰大功以下奔在除服之後者。惟首免腰麻絰。於墓所哭罷卽除之文觀之。只言齊衰以下。而不言父母之喪。則其不但服絰。亦可見矣。
問。至家不哭一款。此却可疑。歸雖喪後。哀慕必倍。則廳事之哭。情不能自已。哀之所發。恐不可拘此。未知
如何。
答。此亦似然。而禮文如此。未知如何也。豈復常已久。故只可展哀於墓所而已耶。
問。在家者無變於服云。在家者雖已復常。凡吊亦必素服。則與歸哭者哭。恐不可以吉接凶也。禮當然否。
答。此亦似然。
問。雜記大功旣葬吊哭。期之喪。未葬而吊於鄕人云。輕服之吊。在於旣葬。重服之吊。反在葬前何歟。註此朞指姑姊妹無主後者之期云。則其他期不入於此期中。顯有輕重異義。未知然否。
答。姑姊妹之降服猶大功。則不可謂輕於大功也。此未可曉。更詳考註疏如何。無乃只吊於同鄕之人云耶。
問。禮葬期。士踰月。大夫三月。今士之葬者。擧用大夫之制。此實僭禮。旣已成俗。固當從之。而或有拘於勢。不得已用踰月之制。亦不必以不準三月爲非耶。
答。王制雜記皆謂士三月而葬。王制註引左傳士踰月而葬。釋之曰大夫除死月爲三月。士數死月爲三月。是越月故謂踰月。况家禮旣定爲三月之限。則今士之三月而葬者。乃正禮也。不可謂之僭
也。不及期而葬者。謂之渴葬。非禮也。
問。赴燕死者。其子奔喪。法禁限以我境。不能直到喪次。則返柩雖在累月之後。成服必待迎柩。恐合處變之禮。然留待之間。只以奔喪服色。久在旅中。殊甚未安。據未奔喪成服之文。至灣第四日成服。不至失禮耶。且喪在外處。道中及所止處。可設奠否。
答。柩已在塗。不久當到。則當見柩而成服。若在累月之後。則似當從未奔喪成服之例。未知如何。喪側旣無子孫。則設奠一節。恐當依行如儀。
問。家禮葬前謝答。令子姪代行。退溪先生以爲此尊者事。若身爲士而地主以卿大夫之尊。有所賻遺。則恐奉一疏以謝。似得處變之禮云。此禮今可遵行。而必於地主之尊然後行之耶。
答。此等事當謹守禮制。雖或有先賢一時酌量變通之節。恐不可爲遵行之定式也。
問。近世禮家。慰本生喪人疏。於先府君。改稱尊私親府君。於先夫人。改稱尊私親夫人。喪人答疏。亦改先考爲先親。改先妣爲先慈。以別其所後。此等變稱。禮雖無文。此外別無可據之稱。依用無疑否。
答。今公家文字。有書生父之例則稱以私親。恐無
不可。然自稱以先親先慈。則猶以無分別。直依公格稱以生考生妣。未知如何。然則慰人亦稱尊生考府君生妣夫人。亦恐無妨。
問。禮庶子爲所生母不稱哀子。此明嫡庶之義也。自稱以喪人。依出後子爲本生親喪所稱之例耶。以不敢稱哀之意觀之。稱母爲先妣。亦嫌無別。稱以生母則如何。
答。庶子所生母死而嫡母在。不敢稱哀子。則自稱以喪人。當如所示。妾母不可稱妣。朱子以爲當稱亡母。則或稱生慈生母恐無妨。
問。父在母喪申心喪者。子女冠昏。父旣主之。則已雖居心喪。恐無未安之嫌耶。且師喪三年者。葬後無父兄主而行此禮。如何。
答。父與子女皆無服矣。已雖心喪。服則已除。似無嫌。而然心喪者不可以無服自處。則不可行子女吉禮。與縗服者無異。昔宋相家有此事。宋相則初欲行之。玄石以爲不可。遂不過行矣。師喪之心喪三年者。恐亦無異。如何。
問語類朱子許居喪讀書。然先正朴思庵喪中廢書不敢讀。此正胡伯量所謂讀書恐妨哀之意也。據朱
子說讀之何害。而若詞家文字。恐不當讀如何。
答。禮居喪讀喪祭禮。朱子非但許讀書。亦與諸生之來學者。講學不輟。考諸書札可見矣。以此觀之。廢書不讀。可知其太過也。然詩詞吟咏之類。恐不可讀。詩經亦古之樂歌。亦未安。
問。喪人三年內家廟朔望參謁。固當廢之。至於出入必告之禮。恐不可廢。然則焚香如常例耶。
答。三年喪卒哭後。則朔望薦新。已許使輕服者行禮。喪人雖不得參。就門外拜謁。則恐不得專廢出入。亦當有拜。而至於焚香告辭。則恐不得如平常之例。未知如何。
問。家禮男女成婚。許行於大功之末。據此則小功雖未葬。可見行之之意也。然外祖服小功者。未葬前諉以禮無所禁而行之。誠所未安如何。
答。昔同春先生與吾先人有問答。以爲外祖葬前不可行冠昏。吾先人則以爲冠昏非所論。而至於持服之節。亦似不可以凡小功例之云矣。未知如何。
問。親諱與科題字相同則或有不製者。此果合於義耶。
答。科題偶與親諱字同。此眞所謂臨文不諱也。恐不當避。而然不但題有其字。若所製之文。不得不用其字。則心必未安。心不能安則不製者。亦出於不得已。盖心覺不安則不爲。終爲寡悔。凡事皆然。
問。喪人三年內節日。父母墓祭時祭土神。亦有祝文否。
答。三年內墓祭。亦有祝文。土神祭。使無服者行之。亦當有祝。
問。凡服必相報。竊推禮意。嫡母爲妾女婿。繼母爲前室女婿服。當與已婿同。妾女雖爲人妾。爲其婿服。女雖死。恐亦服之如何。
答。當如所示。
問。喪服疏。兩女各出不再降。而國制出嫁女爲本族從祖祖姑及從祖姑之出嫁者。再降無服。此與疏說徑庭。亦考備要。不載此條。可見取舍之意。不從無疑否。
答。兩女各出不再降。禮式已定。而大典所載。或有再降者。誠不可曉也。此等處。當以禮疏爲正。
問。今有承重者之妻。不知姑在亦從服之禮。過期後始知有此禮。而欲從服如之何。若依稅服之例。則其
夫已闋服。妻猶服喪未安。似當依賈苟氏三年內立後子只服餘月之例。未知如何。
答。過期後當從服。而夫闋服則亦當從而闋服也。
問。臯復之復字。直以復字呼之耶。抑以釋復字意而呼之耶。
答。當直稱。然或釋稱亦無妨。
問。合葬男右女左乃正禮。而易位失制者間或有之。墓祭設饌。亦從其制否。
答。設饌則恐當依常以西爲上。
問。俗於父母忌日。宗家設祭時。子女異居者。各具饌加設。謂之加供。士夫家鮮有不行者。此禮何所據而爲世盛行耶。宋頤庵家令亦有其說。則可見東俗之已久。而妄見則先輩雖常行之。旣是不經。恐近瀆亂。欲準禮停廢。只以祭需助祭宗家。而且俗練祥祭一家致奠。除夕家廟昏拜。皆是無於禮之禮也。願以門下之所行爲式。
答。忌祭加供。除夕昏拜。皆禮無其文。故鄙家則不曾行之矣。練祥致奠。亦無其禮。而三年內猶有象生之義。似異於常時。故亦未免從俗。未知如何。
問。緦親未成服前。禮當廢祭。而使無服人殺禮略行
之意。曾聞先生已答或人之問。然則行祭時主人雖不參祭。似有哭臨之節。當於何處行之耶。
答。雖輕服。若所祭。於死者有服則不可祭也。若父母之忌則主人雖不預祭。哭則不可廢。若祭於正寢。則當於庭邊行之。
問。節日若値雨雪。則當待晴而上墓耶。若累日不晴則如之何。
答。有齋室則行於齋室。若無則不得不待晴。然似不過三日也。(過三日則有退溪先生說可據。)
問。絿家葬後朝夕上食。不曾用酒者。未見家禮明文故也。今聞人家皆用之云。此疑出於上食條如朝奠之儀。然不用酒之文。見於簡易家禮。恐不無有據。而用酒果是家禮本意。則向來不用。常懼做錯。敎示如何。
答。祭奠例用酒。上食雖云象生。亦祭奠也。簡易禮。似依望參不用酒之文而從省之意耶。○明谷答。上食自是象生之饌。食非奠。又非祭也。禮曰朝奠將至撤夕奠。夕奠將至撤朝奠。若於上食用酒。是饋奠相遞。與此文似有抵牾如何。
問。喪人以喪冠不敢入廟。乃退溪先生之論也。旣不
以喪冠入廟。則當以平凉子代之耶。然則祖先墓忌祭時。亦用此冠否。
答。平凉子亦喪人所着。用之何妨。方笠亦平凉子之類也。非喪服冠絰之比也。
問。遺腹子長成後。改題其考神主。當有告辭。措語何以爲之耶。禮童子八歲。責以成人之禮。改題恐宜在此時耶。
答。改題當隨時因事而爲之。恐不必以八歲爲拘也。告辭則子生之初。當已有告矣。及改題則只以旣有子。今改題之意告之而已。有何別樣措語耶。
問。家禮婦人神主。只書某封某氏云。則添書姓貫非禮。而世多書之。崔相國亦曰不書姓貫非也。今不當改正。而亦可從俗耶。
答。國俗書婦人姓貫。恐以雖姓字同而姓貫異。則不嫌於通婚。故書姓貫。以別其非同姓也。從俗書之無妨。依禮不書亦無妨。未知如何。
問。神主職啣字數多。則陷中書以兩行之意。曾見於牛溪先生答鄭江陵(宗溟)之問。而若粉面兩行。未見有可據之文。聞先生於石湖先生題主。兩行書之云。此果有據耶。抑義起否。
答。當時未必有可據之文。只是會客中有言他人之家亦有如此書之者云。故不得已依行矣。已往之事。不能記憶。未知別有講證否也。牛溪先生說。當時未及考見。若見此說則此便爲可據之文。粉面陷中何以異也。○明谷曰職啣字數多者兩行書之。出於不得已。非可疑也。至於陷中。寫地尤窄。恐只書本職爲宜。朱子祭禰廟文。昭告于先考吏部贈太中府君。其詞甚畧。陷中從本職書之。兼職則不爲並書無妨。
問。禫月除職則如之何。若從仕則必待踰月復吉之期耶。或拘未安。不得從仕。則自可辭免上疏。書以新除職名否。
答。栗谷先生答鄭松江之問曰。禫月可從仕。若不得從仕。則自當有辭免。不以新除職名書之。而以何稱之耶。
問。家禮禰祭條。備要不爲載錄者何義。
答。備要之不載禰祭。豈以非如四時忌墓常行之祭故耶。未敢質言。
問。家禮玄纁各長丈八尺云。丈卽十尺。加以八尺。則當用十八尺。(尺用何尺。)而俗多舍去長字。強認丈謂長。只
用單八尺。此固失禮也。愚以禮記山川祭用幣尺數。(註長一丈八尺。)每於用俗禮者證其不然。而承誤已痼。今難改正。此等處不必爭執而從俗耶。
答。丈十尺也。世俗只用八尺誤也。行禮者豈可承誤而從俗耶。尺則五禮儀用造禮器尺云。
問。玄纁奠於柩東云。此指柩上之東耶。抑指東邊柩槨之間耶。今或有置於柩上之東者。或有置於柩槨之間者。何者爲是。或謂銘旌設於柩東云。而不設於柩上之東。則置棺槨之間。似不悖禮如何。
答。家禮奉置柩傍。而奠於柩東云者開元禮也。然曰置曰奠云者。謂有餘地可置可奠云耳。如今棺槨之間。無有餘地。只當揷入如翣扇之爲也。如此則不當謂奉置。亦不可謂奠也。儀禮君玄纁實于盖蓋者。卽在柩上者。則置于柩上。猶不爲無據。故鄙家則從置于柩上之說。置于柩上之東邊。以存柩東之義。上玄下纁。未知如何。(按退溪說。玄纁卷束置棺左右。)
問。族人爲刑死者。考古禮妻與子不哭不衰。只變服。則今無服制可知。而但古今異宜。斷不可不服切親者。據禮亦恐不止於變服而已。未知如何。若冤刑之類。似不在此限。而從前此等家。必有已行處變之制。
先生曾亦聞之否。(若直爲亂逆之人。斷以不服。未知如何。)
答。此等變禮。先儒之所未論。難爲立定式例。只當隨時商處。第古人有王法行於上。私恩伸於下之語。從厚之義。亦不無矣。至於冤死者。何可以刑死論耶。恐非所疑。人家已行之事。未之得聞矣。若亂逆之人。有大義滅親之義。似不服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