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949
卷7
麗澤問辨[下]
問。國恤成服前。私家几筵不廢上食。可據於曾子問朝夕否之文。而但揆以生人之道。朝夕奠食。不當用魚肉等物。庶人限成服前。有官者限公除前素饌。恐或合宜耶。且官高官卑者。似有差別。官高者限卒哭。官卑者限公除則如何。
答。上食旣象生之設。則當用素饌。有官者無論高下。限以公除。未知如何。
問。私喪未成服前遭國恤。則先成私服。禮無未安之嫌耶。
答。公私有異。先成私服。恐無所嫌。未知如何。曾子問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殯反于君所。以此推之。不待國恤之成服可知矣。
問。國恤中遭私服。則常時所着何服耶。或云在家時着私服。出外則着公服然否。私服中期功重服。似當在家着私服。而此亦不可以一槩論。如官之高下官之有無者。或有差別之道耶。
答。在喪中遭國恤者着私喪之服。以此推之。則如期功重服。在家似當着私服。未知如何。出外則恐
不可着私服矣。
問。栗谷先生遺事云先生遭國恤在衰服中。故不輓人。且不會葬。輓則是歌咏之類。不爲固也。至於不會葬。竊有可疑者。朱子論凡親喪中送葬一節曰吊送之禮。却似不可廢。朱子旣於親喪云爾。則方喪雖重。與親喪有別。而先賢所處如此。不能無惑。
答。所疑誠然。而先賢所處。必有其義。豈新遭國喪。哀痛在心。而所葬不至親切。可以不往者耶。
問。國恤卒哭後。許行嫁娶。借吉三日行禮時。主人及贊禮諸人皆服吉之意。不言可知。而此外一家觀禮諸人。不必着吉耶。旣云借吉三日。則新郞新婦行禮卽日。仍着吉至三日耶。且冠禮時。凡諸人服色及冠者服吉。亦如右否。
答。旣許借吉三日。則新郞新婦似三日着吉矣。其餘主人及贊禮之人。行禮時雖或借吉。禮罷卽當去之。况觀禮諸人何可並借吉耶。冠亦倣此。冠者與主人賓贊。似當借吉。而禮畢卽當去之。
問。棺材廣而全黃者絶小。故多不免白邊。白邊易朽。黃之致朽。亦由於白之先朽。以此觀之。與其必用全黃而不免白。無寧用全黃附板之爲愈。而以禮無所
論。人皆憚用。吾鄕愼進士嘗主附板之論。故竊欲行之如何。
答。所論誠是。苟不得全黃。則附板恐不可以無文而爲拘也。
問。家禮三月五月者。成服飮酒食肉云。此三五月。初不單擧緦小功。兼言齊衰三五月。世人或泛稱三五月服。雖曾高祖之齊衰。酒肉之節。謂當如家禮所定。至有恣食無忌憚者。實爲寒心。禮齊衰三月。與大功等。酒肉之節。一如大功。限以旣葬如何。
答。曾高祖之服。月數雖殺。乃齊衰服也。飮食居處之節。恐當與齊衰同。來示限以旣葬。似合禮意。未知如何。
問。父在母廟晨謁。或云似嫌二尊。然否。
答。母之神主。不入於祖廟而藏於別室。則子之晨謁。恐無二尊之嫌。未知如何。
問。金副學(昌協)論殤服。謂未冠而中司馬者。當從國制男子受職。不爲殤例。又有一士人。其子未冠而屢中解額者。亦依右例。此俱有所據。然下條猶不如上條之應行。如何。
答。中司馬者。與受職同。恐不可爲殤。中解額者。恐
不必然。
問。先生家法。冠婚兩禮。皆有圖。而但婦見舅姑舅姑見婦兩儀。則未有圖。故序立坐次。考文行禮。或違儀式。幸乞作圖下示。且饋舅姑饌案註。饌品用儀禮云。儀禮所載。考示如何。
答。(婦見舅姑時。舅姑坐於堂上。東西相向。舅姑禮婦時。設婦席於姑坐之東西向。)此二條。不必別爲圖。其位次只如此。饋舅姑饌品。儀禮特豚側載。(右胖載舅俎。左胖載姑俎。)無魚腊無稷。其他如取女禮。(取女禮。謂同牢也。)
問。新主祔廟。當在祥後。而祔祭先行於卒哭後者何義。
答。祔祭者。古者廟有昭穆之次。故爲告其祖考。以當遷他廟。而告新死者。以當入此廟之漸也。朱子說見家禮附註。此卽先行之義也。
問。祔位神主。其子若自立祠堂而奉安。則宗子所當告辭。只告本龕耶。抑遍告諸位耶。
答。喪家與繼祖之宗異居。則宗子爲告于祖云。而不云遍告。恐當只告本龕。
問。仲兄夫妻俱歿。仍爲家破子幼。不能立廟奉祀。姑祔於宗家祠堂。此非無後班祔者之比。則非宗子所
主。其子自當主祀。且冠婚告辭。宗子雖告祖先。於其本位則其子亦自告無疑耶。
答。宗家祠堂。非宗子則不可自行告禮。此等禮。只當別奉。方無窒碍。
問。唐制爲嫡繼慈養母之嫁出者。非承重者。杖周並不心喪。以明非所生故也。此四母爲其子女。亦當報服。一如親母之爲其子耶。子旣不爲心喪。以別非其所生。則母爲子。獨無所別服。例有違而古無所論如何。
答。服無不報。恐皆有之。難以非所生而减其服也。如何。
問。曾以殤服仰稟。則以家禮男子已娶不爲殤之文。謂適子雖冠。在殤年而未娶者。論以不當三年云。此與備要所引喪服疏。成人長嫡斬衰三年者不同。從家禮耶。從疏說耶。
答。恐當從家禮。
問。爲所後伯叔父母服。家禮及備要。俱無所見。明是闕文。
答。此等應有之服。雖無別出。只可例推。
問。禮同爨服。雖非親戚。亦爲之云。如壻之贅居妻家者。爲妻親兄弟。亦推用此服否。
答。情義親厚者。推用亦無妨。
問。疑續同春先生問妻忌子婦忌祝。愼齋先生答曰祔位無祝。子孫不當論祝云。此恐指宗家所祔之位而言也。今支子別立廟者。如妻忌子婦忌等祭。本廟元無所祔先位。則此等忌祭不可謂祔位而無祝耶。然妻與子婦並享之廟。則妻是元位雖有祝。而子婦則不當有之耶。且備要忌祭條。妻弟以下祝。似當以常禮言之。未知然否。
答。疑續子孫無祝。誠如所疑。備要妻弟以下祝。恐當依用。以下云者。子孫似在其中。未知如何。
問。今有人父喪期後遭母喪。葬後還持斬衰。但几筵合設於一處。只以紙帳障隔。喪人奉祭之所。則元無障隔。朝朔饋奠常兼行。行祭時所着衰服。依從重之文不變斬衰無疑耶。抑各服其服。如受吊之儀耶。且喪人子姪。先喪祖父服雖除矣。以後喪期服。行祭於祖父几筵。此恒着元服之故也。果合禮義否。
答。一時幷祭則當着重服。各行祭則各服其服。子姪之服。亦恐如此。未知如何。
問。未奔喪者服儀。一如在喪側。則去冠着巾之節。當在聞喪之明日。而俗或至成服始着之。明是失禮耶。
答。父母喪則去冠在聞喪之初。着頭巾在小斂之後。則當在明。若期功以下則聞喪爲位日袒。第四日成服。其間無變服之節。
問。或有人遠出。初未聞親喪。而歸在除喪後者。自當有追服之節。但几筵旣撤。則三年之內。憑哭無所。恐當設位而行之耶。若是嫡子而歸在喪內。則依三年內立後子所論居喪之禮。仍設几筵。亦恐無妨耶。
答。聞喪者若是適子。則以初聞日爲遭喪日。練祥禫几筵。終三年一如常禮。支子則几筵已撤。只服喪而已。哭泣之節。當設位行之。
問。寒岡先生於路中聞期功之訃者。擧哀不許路左幽僻處。特令還家設位而哭。此恐指當日還家者而言。不然而歸在數日後者。雖嫌野哭。於道左不得不擧哀而後行如何。且此野哭之嫌。亦不可以一槩論。若於道上聞親喪之訃。則必不可守此而不爲之哭。况奔喪者道中哀至則哭云。此近野哭而猶然。以此觀之則期功聞訃者。於道左屛處。似當擧哀後行。未知如何。
答。期功之喪。似與聞父母之喪者不同。若其日不得還家。則亦須就村家下處。設位而哭。恐當如何。
問。爲師心喪三年者。恐當解官持服。乃可盡其心喪之禮。而法無所解。如之何。
答。心喪三年者恐當解官。期年以下恐不必然。昔呂子約遭東萊喪。持心喪解官矣。
問。愼齋先生答先先生師喪中赴擧之問曰。服九月者葬後赴擧。五月以下則葬前當赴擧云。李掌令所論雖服三五月者。月數未盡之前。居處飮食。一以喪人處之。不當赴擧云。自有是論。服三五月者。雖尋常白日塲。不欲赴觀。未知以何爲準。
答。心喪年月。旣以情義之輕重爲差。則其居心喪之節。亦安得無差等也。然有官者無法可解。則或不得自由。而赴擧則在其人。欲不赴則豈不美乎。但恐不可立爲定式也。未知如何。君輔所論亦有說。若論不飮酒食肉居外寢等節而言之則可也。若謂一以心喪人處之。則無乃太無分別耶。幸更與君輔消詳之如何。
問。醮女戒命時。壻無父母。則無違舅姑之命一句。或代以君子之命。未知如何。舅姑中或有已沒者。則只稱其存者耶。若有祖舅姑者。仍用無妨否。
答。所示恐亦然矣。如此等處。似當斟酌隨宜。
問。婚禮納幣親迎。並行同日。女家兩次告廟。禮有未遑。初祝今日納幣下。添入行新婦禮四字。未知如何。或云若假館行禮者。闕此告辭。以待他日于歸之時用之。此說如何。
答。當如上說矣。下說待他日者。恐不然。親迎之告。重於納幣。何可闕也。
問。婚禮第四日。壻見婦之父母及見廟云。今假館行禮之家。旣無見舅姑見廟節次。則三日之間都無事。壻之行禮。不必守第四日之文。當行於親迎之明日。未知如何。
答。此亦似然。
問。今有人爲前母見出而還依己者。問服之有無。未有以對也。若論以非所生則不服當然。而旣與之同居。或有服緦之義耶。
答。此與繼母嫁而己從之者畧似。而子從母者。恩在於母。有可服之義。母依子者。無可報之恩。恐當從繼母出無服之文。無已則或可用同爨之緦乎。
問。有人喪中患染。未過祥禫。及數月乾淨之後。始行祥祭。禫依過時不祭之文。不行無疑耶。
答。恐然。
問。備要所引曾子問。並有喪先輕後重。謂父母及親同同日死云。非父母親同者。如子與父婦與舅之類。亦用幷有喪先輕後重之禮歟。親同之喪。當以何許親謂親同耶。
答。親同。謂同是兄弟同是伯叔父母同是子孫之類也。子與父婦與舅。非親同而用幷有喪之禮則恐無異。
問。父喪葬後遭祖母喪。則祖母葬後當持何服耶。祖母尊。當持齊衰耶。
答。曾見人有如此行者。未知如何。
問。禮將行祥祭而同宮有喪。則雖臣妾葬後祭云。若虞祭安神之祭。不可久爲延拖。容有變通之道。並與卒祔兩祭。恐當行於成服後如何。
答。言練祥而不言虞卒則恐當行之。
問。兩妾之孫。相爲庶祖母。禮當無服。而但生禰祖母。死如路人。誠所未安。若在喪側則依用袒免親之例。似或無妨耶。
答。袒免非服也。所論似當。
問。承重孫四代祖考妣神主改題時。其考神主亦當改題而無告辭。此祔位無祝之意耶。若是闕文。本祝
末端揷入並祔位顯考某官府君九字。未知如何。
答。祝辭無其文者。不過禮著其常而不及變耳。似當別爲措辭而別告耳。若曰先祖考某官府君。喪期已盡。禮當遷主入廟。世次迭遷。顯考某官府君。亦當奉入禰龕正位。今將改題。昊天罔極云云則如何。
問。父喪禫中遷母葬者。常時當持何服。
答。遷葬之服緦。比禫服輕重等耳。恐常持禫服。未知如何。
問。冠禮條。必父母無期以上喪始可行。昏禮條。身及主昏者無期以上喪乃可成昏云。身卽嫁娶者之身也。冠昏宜無異同。而此身字特著於昏。而不著於冠者何歟。
道源(尹咨議東洙字)答。冠禮言父母而不言身。昏禮言身及主昏而不言父母。蓋冠禮父母冠之。故雖不言身。而身若有重喪。豈可備禮乎。昏禮身親行之。故雖以身爲重。而先儒以爲父母亦當包於主昏之中。則父母有重喪。亦不可行昏禮也。合兩處互看似宜。未知如何。○明谷曰昏重於冠。故冠則只父母主其禮。昏則宗子主之。宗子未必是主人。故云
主昏者。身字亦歸重之意。
問。未奔喪條。設椅子以代尸柩。左右前後設位哭如儀云。旣以設椅子代柩而復云左右前後設位者何義耶。其義未詳。豈誤看而然耶。且聞訃設位。若是尊屬。則兼設屛風無妨耶。俗設位則以一器玄酒置床上。有若代奠者然。固知非禮。而不但擧世行之。雖號爲禮家。亦不免焉。何所據耶。
道源答。左右前後設位哭如儀者。謂旣以椅子代尸柩。男女長幼設位於椅子之前後左右以哭。如上主人以下爲位哭之儀云耳。聞訃設位布席置床上則於禮無之。世俗行之云。未知其何所據也。
問。虞祔練祥。不敢持杖與祭。乃家禮明文也。據此則朝夕上食及朔望奠獻。似不當杖如何。
道源答。自虞祭不於堂下位。而入哭於靈座前。故必倚杖於室外。朝夕上食朔望奠獻。恐無異同如何。○明谷曰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爲之節也。喪人在庭下序立則不去杖。上堂祼獻則去杖將事。朔望亦然。
問。今有人喪畢後。過期未行吉祭。而遇忌日以並祭考妣之意。問於絿。以未合櫝而並祭爲未安答之。禮
當然否。
明齋答。未合櫝恐難並祭。只祭當位似可。
問。或謂改葬侍者亦用加麻之制。據臣爲君服緦之義如何。
答。今禮家亦或爲之云。
問。禮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宗子爲士。庶子爲大夫。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則其祝辭宗子某爲介子某薦其常事云。今輪回之祭。支子具饌行於宗家。則宗子祝辭亦如右例。而或云祭以上牲。用大夫之禮。故宗子爲士者。其祝辭不得不如此。若支子輪行之祭。固不可等比於此等祭禮。直以助祭宗家之例。用祝如常儀。未知如何。
答。祝辭當如常儀無疑。
問。吊疏條註。裵儀父母亡日月遠。云哀前。劉儀百日內。云苫前。初不分葬與不葬。而今俗日月雖遠。不葬則猶稱苫前。雖百日內。過葬稱哀前。此恐非禮意。然此等處從俗無妨耶。
答。劉儀所謂百日者。卽指卒哭也。
問。今欲改葬者。破舊墳之後。葬期尙遠七八朔。而今始權厝。則持服之節。於前於後。各準月數耶。抑依久
不葬者。收藏其服之例。權厝後藏置其服。葬窆時。還服而終其月數耶。
答。前後各準月數。恐不得不然。
問。按禮凡喪。父在父爲主者。統于尊也。假使父又有父在。亦當用父爲主之禮。若爾則雖至曾高祖之於曾玄孫若婦。其主祝皆當主之耶。所謂父在父爲主之禮。兼作主賓主祭二義者耶。
答。恐當只如此。
問。吊死之禮。於姻親(如婿婦之父)未嘗見者。恐不可用不知死之禮。哭而吊之似當。如親戚未嘗見者如何。
道源答。吊人之喪而不哭似未安。非情義甚疎者外。不知死之禮。恐用不得。况姻親之間。雖偶未及見。何可不哭吊乎。
問。服問舅主嫡婦。不主庶婦。家禮立喪主條註。凡喪父在父爲主。以上段不主庶婦言之則若不同居庶婦之喪。父當不主。而以下段凡喪父爲主言之則雖異居庶婦之喪。亦當父爲主。未知將何以適從耶。
明齋答。服問所言不主庶婦者。指命士以上異宮者而言。今士人雖或有庶婦之異居者。旣無異宮之法。則似難以異宮論。如命士以上則當從服問。
問。殤服條。子之殤不分嫡衆。至孫與曾玄始分之。禮意何據耶。
答。子服則嫡衆服皆朞。故殤無所分。孫以下則嫡與衆異服。故殤亦分之耶。未敢質言。
問。絿家則魂帛自靈寢出置靈座於箱中。常倚立椅子。以帕覆之。饋奠時擧帕行之。奠畢還覆矣。竊聞門下一家常卧置箱中。於饋奠時乃立椅子云。旋念絿家立帛。或非禮意。問于沙溪子孫。則其家自先常立帛云。卧立之間。莫適所從。幸乞垂敎。
答。常時不曾致思。今因來示。更考喪禮備要設魂帛圖及註所引儀節。椅上置坐褥。遺衣上置魂帛之文。則立之者似是矣。然旣以箱盛之則饋奠時立之。事畢斂之。似有出主斂主之意。未知如何。更詳之如何。
問。儀禮妾爲君黨服。得與女君同云。儀節及備要圖爲君黨服。只擧君之父母及長象子。其他親若姪與孫不見。疑包在得與女君黨同之文耶。家有庶母。今於子女之喪。當服幾許耶。博考不見。姑擬定大功。而不無所疑。如是奉質。且爲子之妾。亦無所見。亦何以服之耶。
答。爲君黨服。得與女君同。則女君所服。當皆服之矣。今服嫡孫服無可疑。子之妾。當無服。非但子之妾。祖庶母亦無服。只家長爲妾服。嫡子服庶母之外。雖伯叔父之妾皆無服。盖妾雖從女君皆服。而無報服矣。
問。亡兒自渠家而葬。則朝祖之禮。勢當以文字告辭於家廟。未知如此爲可否。抑以禮無其文而廢之耶。若行喪到墓。路由家前。則停柩於家邊。以魂帛入辭於家廟如何。
答。祖廟在遠。則朝祖之禮。似不得行。而若發引過家。則以魂帛入辭。亦似不可已矣。
問。或問昔陳正己於朱門。未嘗出入。而喪中奉書講學。此無未安而可爲後人之法耶。愚答曰以張南軒所謂孝子志哀而不暇他問之語觀之。平日未曾登門。而遽然奉書求講。誠所未安。此等古人之事。恐不可倣而行之。未知如何。
答。喪中講學。古人已行之。但平日不相知之處。遽以講問相接則似未安。豈無他日也。
問。或問有人本生喪將除。而遭所後喪。則本生喪除服在成服後耶。在葬後耶。愚答曰此係變禮。不敢臆
說。但本生喪除服之節。葬後太晩。似在成服之後。而若不卽除於成服之明日。某日除服。或嫌無端。成服後次月之朔。服其服設位哭除。恐如輕重喪除服之例。未知如何。
答。本生喪除服。似當在所後喪成服之後矣。雖成服之明日。不卽除之。覺其當除則卽當除之。有何無端之嫌。恐無必待次月朔之義如何。
問。退溪於國恤。墓祭不上塚。只於齋舍設素饌行之云。嘗以葬後以神事用肉之意答人。而此云素饌行祭者。恐逕庭如何。
答。國恤大祥之前。陵寢之祭皆廢。故今士大夫家不敢行墓祭。退溪所行。或在國葬前耶。更攷之如何。
問。按或問吊禮。主人謝賓。諸子不拜之疑。愼齋先生答以家禮無諸子拜不拜之語。未有定論。而竊意凡謝賓。乃主人之禮也。諸子旣無其文。則似當不拜。而但士喪禮小斂條。主人拜賓疏。衆主人從拜云。衆主人。卽主人之弟也。以此觀之。主人諸子從拜。似有據。未知如何。
答。禮疏有明文。則諸子諸孫從拜。似無疑矣。
問。禮爲人後者。爲本生高祖父母無服。此本以齊衰三月而降無者也。然齊衰三月。與大功等。則此三月恐不可與緦三月比並也。正統之服。雖有所屈而降。初旣重服則似不可恝然無事。若在喪側者。恐當用袒免之制。葬虞亦以此制行之。似合情禮。而古無所論。未知如何。
答。此當依禮行之。何可謂齊衰三月。與緦三月同。而疑於降也。袒免則非服也。行之似於情禮無妨也。
問。庶子承重者。外祖書以其母之父爲宜。而或云旣承重則以嫡母之父爲外祖。此說如何。
答。喪服小記。爲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爲君母之黨服。昔市南先生引此文。以爲承重妾子不當改外祖之證矣。如何。
問。改葬服中或値節日。則於本墓當用改葬服行祭。似合情禮。喪中改葬者。月朔之哭。亦各以其服行之如何。
答。所論恐是。
問。出後子本生喪朞後。心制之內。月朔之哭。亦隨本生兄弟。而若遠居則恐當設位而哭。若在所後侍下。
則似當壓尊而不行。未知如何。
答。恐當如此。
問。三年內出後子追服之禮。初頭四日之內。一如始聞喪節次歟。
答。初喪已過矣。似與始聞喪不同。似只以斬齊之服成服矣。未知如何。不敢質言。
問。妻喪今人絶無有用白笠而變除者。此固未安。或謂父在不杖者不當用白笠。此說如何。
答。不杖則不禫。不禫則無禫服。白笠乃禫服也。無禫則不用。
問。或問家廟水失者。禮無處變之節。亦依家廟火。哭泣變服之例否。愚答曰水火一軆之變。恐當依此爲之。未知門下以爲如何。
答。恐當如示。
問。吉凶祭祀告利成。通行於尊卑耶。或云卑幼不用。此說如何。
答。卑幼恐不當用。
問。按備要引開元禮。殤喪不復魂無含不立主。家禮程朱之論。皆當立主。旣立主則復禮恐不可已也。且含禮。異於復。只用長殤之喪服無妨。而開元禮如此。
未知如何。
桐湖答曰。殤喪不立主。故無復魂之文。今依程朱說若立主。則復魂何可已也。含禮一款。惟當依開元禮而已。
問。父母改葬服。異於他服。雖新遭期功重服。當常持改葬服。且改葬服中參本忌日及本墓祭者。恐當服其服。雖喪中改葬者亦然。卒事反喪服。月朔之哭恐亦然。未知如何。
桐湖答。期功雖重。爲傍親之服。葬緦雖輕。爲父母之服。其實輕重自別。常持葬緦。似無可疑。本忌日本墓祭。以緦行事。雖無可據之古例。如來示行之。於禮無妨。月朔之哭。家禮服其服而哭之。亦有其據耶。喪中改葬者云云一款。有所未詳。如父喪中改葬母。母喪中改葬父。則卒事反喪服。固如來說。若父喪中改葬父。母喪中改葬母。則只以其斬齊本服。視改葬而已。初無制緦之事。有何卒事反喪服之義耶。
問。妾子之元無嫡母者。於其母題主稱謂及葬祭。當如何耶。
桐湖答。題主當稱亡母。葬不合葬。祭不合祭似宜。
問。無子庶母服不過緦功者。撤几筵當在何時。若是有奴婢成家異居者。則雖在葬後遽然破家。情所未忍。將何以處之耶。且祭庶母祝文。自稱以嫡子某。亦稱亡庶母某姓之靈否。
明谷答曰。當以主喪之人服制爲斷。若是有奴婢成家異居者。則嫡子雖服緦。其奴婢當行三年。不當遽撤其几筵也。祝文當如所示。
問。或問嫡孫於無子庶祖母喪。立主撤筵等節。愚答曰恐當倣無子庶母喪儀而處之。但不立主。仍其魂帛。至虞而撤。若有恩義心喪者立牌主。(見家禮作主註。)限制(或年或月)撤筵。似合情禮。未知如何。
明齋答。所論恐得之。
問。或在謫所聞喪不得歸。則當設虛几。朝夕饋奠。以終三年耶。
答。若長子則當於所在處。奉几筵如家儀。若支子則當只於練祥時。設虛位。哭而變除矣。
問。按師門答三年內立後。几筵撤去與否之問曰。旣追服三年而若撤几筵。則是追服三年之內。都無事也。恐不可撤云。當撤之几筵。以追服之故而又設三年。其於神道。不惟未安。在生人之道。亦恐有不然者。喪
期已盡之神主。爲其追服而不卽入廟。久奉神座。亦近瀆漫。愚意以爲此不可無處變之道。本喪畢後。奉主入廟。當於靈座故處。仍設虛位。限其追制之盡。憑行拜哭之禮。則三年內不可謂都無事也。若練祥禫計朔除服之時。告辭出主而行之。神道人情。兩合便宜。而不敢臆斷。乞賜訂敎。
桐湖答。三年內爲後子二祥退行。則几筵過期不撤誠未安。但神主入廟。在於大祥之日。追制之祥亦再周而方行。至於本祥日。則不過爲忌日例矣。追制未祥之前。更無祥日入廟之路矣。淺見以爲爲後子只服未盡之日。而小大祥。亦行於本喪之日。則几筵似無過三年不撤之弊。而其在生人之道。亦無未安之意矣。然沙溪引通典兩說。取舍定論。擧世行之。後人誠不敢開口於其間也。(絿甞聞金農巖則 孝廟朝文官姜弼周。三年內出後。只服餘月及仕宦。閔相以臺諫論削仕版云。據此則只服餘月。雖是通典之說。今不可行得。未知如何。桐湖之論。有未契於愚見。故追錄此說。覽者詳之。)○明谷曰。此段酉峯丈意。盖以出後晩者再期撤几筵。則衰服便同筌蹄。有不當物之嫌故也。然禮曰至親以期斷。以生我之恩加隆焉。使倍之至再期也。又禮卒哭不復饋食於下室。出後如在練後祥前。
則是四年之間。几筵尙存。此豈先王制禮之意也哉。愚意服則準禮至再期而除。此古人所謂彼喪雖殺。我重自始者也。至於几筵則祥後入廟如禮。練祥禫行祭。亦從其月數。擇日行之如來說。方爲的當。盖禮初喪有主人不勝喪而死。旋卽立後。則謂之接服。於練行練祭。於祥行祥祭。今此出後之人。是無主之喪。日遠後始爲後。雖與接服有異。其祥後入廟之節。却與相符。更須禀議而定之。
問。有人長子及長孫死。其妻皆生存。而長孫無子。且長子長孫之弟皆生存。其祖父奉祀。以次子爲之耶。抑以長孫之弟爲之耶。正當道理則長孫之妻立後而奉祀。乃可無弊。而無可立之人。故其祖父欲令長孫之弟奉祀。此或出於不得已。而若他日長孫之妻立後。則或不無爭嫡之患。而若其祖父在時。令長孫之弟遺言奉祀。則長孫之妻雖或立後於他日。更無爭嫡之患耶。人家或有如此難處之事。若長孫死而有次子次孫者。依兄亡弟及之文。直以次子奉祀。以防次孫及長孫妻立後爭端。亦或得於處變之道耶。次孫雖服喪奉祀。長孫之妻其夫旣已承重。則從服無疑否。
桐湖答。長子卽祖禰之正統。父死當爲承重者也。雖曰次孫異於長孫。旣是長子之子。則其祖奉祀當以次孫爲之。而祖主傍題。及祭時祝辭。依曾子問宗子死庶子祭禰。名不言孝之例。及退溪答鄭寒岡其未立後之前。權以季也爲攝之說。只曰次孫某而去其孝字。以存不敢當嫡之意。及其長孫婦立後告廟。歸宗改正。似合情禮。此正退溪所謂一擧而百事皆順者也。祖父在時。欲令次孫遺言奉祀者。長孫婦無可繼之人故耳。他日雖或立後之後。亦以遺言爲重。不起訟端。則固無弊矣。如其不然。終若起訟。則爲訟官者。據宗法而處决。今雖遺言。安知異日不爲一塲空言耶。然則爲其祖者欲得善處之策。遺言次孫。待其立後。使之歸宗而已。若夫兄亡弟及。卽殷禮。我國專用周公宗法。則此禮今不必提論也。况次子承重則長子之主。又不得入祖廟矣。豈非未安之甚乎。且長孫無後身死。次子或次孫承重。則宗嫡之統。歸于承重之人。長孫與庶孫無異。而長孫婦亦只服庶孫婦之服。似不可以其夫未死時爲嫡。及今移宗之後。猶服嫡孫婦從夫之服。未知如何。
問。家禮括髮免註。齊衰以下至同世祖者。所以繞䯻者。溫公註云去帽着頭巾。加免於其上云。繞䯻加巾。兩說逕庭。當何從耶。
桐湖答。士喪禮云衆人免。註云免之制未聞。舊說以爲如冠狀。廣一寸。用布爲之。狀如今之着幓頭矣。亦自項中而前交於額上。却繞紒也。據此則家禮所謂所以繞䯻者。似據禮註之繞紒也。溫公所謂着頭巾加免者。似出後世之俗禮也。兩說各有其義。恐不至於逕庭也。然今俗方主溫公頭巾加免之制。繞䯻一節。雖載備要。不爲擧論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