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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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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終。

疾病。遷居正寢。

 東首於北牖下。御者持躰。男子不絶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絶於男子之手。

   按屬纊固爲古禮。而氣之絶否。不必以纊置於口鼻然後。始有以知之。抑亦當此危急之時。猥事煩撓。旣非孝子閔迫不遑之事。又非希其萬一回蘇之意也。

氣絶乃哭。

復。

 侍者以死者之上服嘗經衣者。就寢庭之南北面。招以衣三呼曰某人復畢。卷衣覆尸。男女哭擗無數。

執事者以幃障卧內。侍者設床於尸前縱置之。設席枕。遷尸其上南首。覆以衾。

   按楔齒綴足。乃先王典禮也。初非後人所敢妄議。然以筯橫口。使之不合。便是拂戾尸軆。不能無未穩之意。綴足亦然。若必以辟戾爲慮。則但溫手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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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使得伸。便恐未爲不可也。

立喪主。

 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以奉饋奠。其與賓客爲禮。則同居之親且尊者主之。

主婦。

 初喪則亡者之妻。當爲主婦。虞祔以後。主喪者之妻。當爲主婦。

護喪。

 以子弟知禮能幹者爲之。凡喪事皆稟之。祝以親戚爲之。

司書,司貨。

 

以子弟或吏僕爲之。

乃易服不食。

 妻子婦妾。皆去冠及上服。男子扱上袵徒跣。餘有服者皆去華餙。諸子三日不食。朞九月之喪。三不食。五月三月之喪。再不食。親戚隣里爲糜粥以食之。尊長强之。少食可也。

   按被髮。本非正禮。乃夷俗也。且禮親始死。只去冠而已。猶留笄縰。至小斂著白布巾時。始脫笄縰。則其所制服。每每有漸。而未嘗有如此徑行暴除之擧也。然則被髮。旣非正禮。又非聖人所以制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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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則何必拘於俗訛而一遵夷虜無據之事乎。此好禮之家所當有所商量也。

奠。

 執事者以卓置脯醢。升自阼階。祝盥手洗盞斟酒。奠于尸東當肩。

治棺。

 護喪命匠擇木爲棺。內外皆用布裹漆。

訃告于親戚僚友。

   某親某人。以某月某日得疾。不幸於某月某日棄世。專人訃告。

 

年號  月日。護喪姓名上。

   某位座前。(親戚云某親某人。)

 護喪司貨爲之發書。若無則主人自訃。親戚不訃。僚友自餘書問悉停。以書來弔者。並須卒哭答之。

乃沐浴。

 侍者以湯入。主人以下皆出帷外北面。辟奠于室西南隅。侍者沐髮櫛之。晞以巾撮爲䯻。抗衾而浴。拭以巾上下躰各用一。剪爪。其沐浴餘水幷巾櫛棄于坎。主人入卽位。

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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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者別設襲牀於幃外。施席褥枕。先置大帶深衣袍襖汗衫袴襪勒帛裹肚之類於其上。遂擧以入。置浴牀之西。遷尸於其上。

  衣之皆右袵。侍者一人奉尸首令直。一人奉兩足。又左右各一人夾奉。以布一幅橫納于當腋處。各執其一端。齊心共力擧而遷之。令尸腰正在衣領上。納尸手于袖。漸漸下之。而又二人分在左右。以一手自袂口入迎執尸手。以一手執衣領引上整之。抽出當腋處。橫布不用。右袵結小帶。

 但未著幅巾深衣履。

徙尸牀。置堂中間。

 妻喪則小西避正中。卑幼則各於室中間。餘言在堂者倣此。

乃設奠。

 始死奠反之於尸東。因名襲奠。

主人以下爲位而哭。

 主人坐於牀東奠北。衆男應服三年者坐其下。皆藉以藁。同姓朞功以下。各以服次坐于其後。皆西向南上。尊行以長幼坐于床東北壁下。南向西上。藉以席薦。主婦衆婦女坐于床西。藉以藁。同姓婦女以服爲次坐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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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皆東向南上。尊行以長幼坐于床西北壁下。南向東上。藉以席薦。妾婢立於婦女之後。別設幃以障內外。異姓之親丈夫坐於幃外之東。北向西上。婦人坐於帷外之西。北向東上。皆藉以席。以服爲行。無服在後。若內喪則同姓丈夫尊卑坐于幃外之東。北向西上。異姓丈夫坐於幃外之西。北向東上。三年之喪。夜則寢於尸傍藉藁。羸病者藉以草薦。朞以下寢於側近。男女異室。

飯含。

   按楔齒家禮所無。而今旣不用。則飯含一事。恐無所施。

侍者卒襲。覆以衾。

 加幅巾充耳。設幎目納履。乃襲深衣。結大帶設握手。

  先以右手置摟中。用下一端掩手。皆以綦繫繞掔一匝。還從上自貫。又用上一端重掩之。以綦繫向手裏繞掔。由手表向上納于無名指長指之間。出于長指食指之間。以鉤中指。取繫向下。由小指後掔際。復向手裏。與自貫者結於掌後節中卽掌掔之際。於左手亦如之。

 乃覆以衾。

置靈座設魂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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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椸於尸南。覆以帕。置椅卓其前。白絹爲魂帛置椅上。設盞注酒果於卓上巾之。侍者朝夕設櫛頮奉養之具。皆如平生。

立銘㫌。

 以絳帛爲銘旌。以竹爲杠。大書曰某官某公之柩。婦人則曰某封某氏之柩。倚於靈座之右。其九品稱號。並見國制。

執友親厚之人。至是入哭可也。

 主人未成服。而來哭者當服深衣。臨尸哭盡哀。出拜靈座。遂弔主人。相向哭盡哀。主人以哭對無辭。

小斂。

 厥明。執事者設卓于阼階東南。置奠饌及盞注于其上巾之。設盥盆帨巾于饌東。別以卓設潔滌盆新拭巾於其東。此一節至遣奠並同。

 又設牀。施席褥于西階之西。鋪絞衾衣。擧之升自西階。置于尸南。先布絞之橫者於下。乃布縱者於上。衣或顚或倒。但取正方。惟上衣不倒。遷襲奠于靈座西南。主人兄弟白巾環絰。侍者盥手擧尸。男女共扶助之。遷于小斂牀上。先去枕而舒絹疊衣以藉其首。仍卷兩端以補兩肩空處。又卷衣夾其兩脛。取其正方。然後以餘衣掩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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裹之以衾。結絞不紐。斂畢別覆以衾。

主人主婦憑尸哭擗。

 主人西向憑尸哭擗。主婦東向亦如之。凡子於父母憑之。父母於子。夫於妻執之。婦於舅姑奉之。舅於婦撫之。於昆弟執之。凡憑尸。父母先妻子後。

袒括髮免髽于別室。

 男子斬衰者袒括髮。齊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于別室。婦人髽于別室。

  婦人髽。仍加首絰腰絰。盖男子袒免括髮時。仍加絞帶。而首絰腰絰則遷尸後始用之。婦人則質畧少變。故因髽而並用絞帶首絰腰絰。

   按括髮之制。陶菴以爲斂訖頭無所著。故以麻免代之。而今則始死被髮。斂後束髮。例著頭巾。則麻免似無所施。依溫公齊衰以下著巾加免之例。無論斬齊衰。皆當著頭巾。加之以麻免。盖亦損益之義也。而愚意竊恐如是則過於循俗。而無以見聖人制作之本意。孝哀迫切之至情也。若以違俗爲難。則俗之爲禮。不獨此一事。誠不可一一曲從。若以露䯻括麻爲駭俗。則始死被髮。尙可爲也。而况斂髮著麻之爲乎。且括髮乃孝子斂後稍爲致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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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哀痛尙切。故只得以麻餙䯻。則當此之時。其所以致餙者。只合如是。非爲頭無所著而然也。此等節目。恨不供役門下而從容請益。有以痛革習俗。一遵古禮。無論斬齊衰。一以麻免爲施。而所謂頭巾則不復擧議也耳。

還遷尸牀于堂中。

 執事者徹襲牀。遷尸其處。哭者襲復位。尊長坐卑幼立。主人兄弟脫環絰。

乃奠。

 祝帥執事者。盥手擧饌。升自阼階。至靈座前。祝焚香洗盞斟酒奠之。卑幼皆再拜。侍者巾之。

主人以下哭盡哀。乃代哭不絶聲。

大斂厥明。擧棺入置堂中小西。

 執事者先遷靈座及小斂奠於旁側。役者擧棺。厚鋪秫末灰於棺底。次鋪厚白紙及七星板席以入。置于床西。承以兩凳。(若卑幼則於別室。)役者出。侍者先置衾于棺中。垂其裔於四外。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共擧尸納于棺中。實生時所落齒髮及所剪爪于棺角。又揣其窆缺處。卷衣塞之。務令充實。不可搖動。謹勿以金玉珍玩置棺中。啓盜賊心。收衾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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棺中平滿。主人主婦憑哭盡哀。婦人退入幕中。乃召匠加盖徹床。覆柩以衣。(卽夷衾)祝取銘旌。設跗于柩東。復設靈座於故處。留婦人兩人守之。

乃設奠。

主人以下各歸喪次。

 中門之外。擇朴陋之室。爲丈夫喪次。斬衰寢苫枕塊。不脫絰帶。不與人坐焉。非時見于母也。不及中門。齊衰寢席。大功以下異居者。旣殯而歸。居宿於外。三月而復寢。婦人次于中門之內別室。或居殯側。去帷帳衾褥之華麗者。不得輒至男子喪次。

止代哭者。

成服。

厥明。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後。朝哭相弔如儀。

 是日夙興。五服之人。各服其服。男位於柩東西向。女位於柩西東向。各以服爲序。擧哀相弔。諸子孫就祖父及諸父前跪哭盡哀。又就祖母及諸母前亦如之。女子就祖母及諸母前哭。遂就祖父及諸父前。如男子之儀。

 布。

  斬衰極麤生布。齊衰次麤生布。朞次等生布。大功稍麤熟布。小功稍細熟布。緦極細熟布。○五服冠及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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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絞帶纓武布。各於其服用稍細者。

 冠。

  用厚紙糊爲材。廣五寸二分半。裹以布。布升比衰稍細。三年之喪。鍛而勿灰。朞以下用灰鍛。襞積爲三梁。其法從一方計七分半之外。又中摺七分半爲梁。如是者凡三。所餘又爲七分半襞積之。則爲廣三寸。或以廣五寸二分半之材。分識作七。以第二分第四分第六分中摺之爲梁則如法。而大功以上皆向右。小功以下皆向左。用線縱縫其梁。長足跨頂前後。斬衰以麻繩爲武。齊衰以下用布夾縫。廣一寸許。從額上約之。至項後交向前。各至耳邊結之。垂其餘爲纓。使結於頤下。屈冠兩頭入武內向外。反屈之縫於武。所謂外畢。

 衣。

  用布二幅各長六尺八寸。(指尺)中屈下垂。前後各長三尺四寸。兩肩上各裁入五寸縫合。背後直縫。除縫餘各一寸。則兩肩上裁入。合爲八寸。此衣身正幅也。又於衣身兩旁自中屈處。留接袖二尺三寸之下。疊前後兩葉。左右各栽(一作裁)入八寸。(布狹則隨宜)留一尺四寸。反摺至衣下剪去之。縫合兩旁。除兩邊縫餘。則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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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廣各一尺二寸。接袖處除袂下合縫一寸。則摺剪處長一尺二寸。除絰帶之廣二寸。斬衰腰絰。圍七寸二分。經一圍三。經二寸四分。故擧大數云二寸。則其下一尺。此所謂帶下尺也。又用布一幅長二尺五寸。交解裁之爲二。一頭廣一頭狹。廣頭爲一尺四寸。狹頭爲八寸。以狹頭向上各綴於衣前左右正幅之旁。除縫餘一寸。則下廣一尺三寸。上廣七寸。下與正幅齊。上以備承領。此卽衿也。衣正幅四各廣一尺二寸。左右衿各廣一尺三寸。衣前通廣二尺五寸。所謂袵二尺五寸者。似指此也。齊衰以下兩衿旁。各緝邊一寸。則圍七尺二寸。又自兩肩上裁入處。至衿上斜摺。又自襟上屬正幅處。至襟邊上於六寸之下。斜摺皆剪去之。或摺向裏藏在。又用布一條長四尺八寸廣八寸。自項後摺轉向前。綴於肩上左右栽(一作裁)入處。至兩襟上斜摺處。表裏各四寸夾縫之。如婦人衣領。此卽領也。又用布二幅各長四尺六寸。中屈之。縫聯於衣身之左右。又縫合其下際。除縫餘一寸。則長各二尺二寸。此所謂袂。屬幅衣二尺有二寸也。又於袂端。縫合其下一尺爲方袂。留其上一尺二寸爲袂口。此所謂祛尺二寸也。又用布四條。縫合爲衣繫四。二各綴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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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襟旁領末。一綴於衣外右腋下。一綴於衣內左腋下。使相掩結。凡五服衣縫皆向外。但斬衰旁及下際皆不緝。齊衰以下旁及下際皆緝之。展出外用線綴住。

 袵。

  兩腋之下有衽。各用布三尺五寸。上下各留一尺。正方一尺之外。上於左傍。裁入六寸。下於右傍。栽(一作裁)入六寸。便於盡處相望斜裁。却以兩旁左右相畓綴於衣兩傍。垂之向下。牀如燕尾。以掩裳傍際也。○斬衰袵前揜其後。齊衰袵後掩其前。

 

衰。

  用布長六寸廣四寸。綴於左衿之前當心處。

 負版。

  用布方尺八寸。綴於領下當背垂之。

 適。

  卽辟領。左右有辟領。用布各方八寸。屈其兩頭相著。爲廣四寸。綴於領下。在負版兩旁。各攙負版一寸。大功以下無負版辟領衰。

 裳。

  前三幅後四幅。前後不連。每幅作三輒。其作輒則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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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幅上頭。用指提起少許摺向右。又提起少許摺向左。兩相揍著。用線綴住。而空其中以爲輒。如是者三。裳長短隨宜。又以布廣四五寸縱摺之。綴前後七幅而夾縫之。約圍於腰。兩端皆有帶。

 中衣。

  卽古深衣制。所以承衰者。

 杖。

  竹杖高齊心。本在下。桐杖亦如之。削之上圓下方。杖大如絰。

 屨。

  

斬衰菅屨。(疏)齊衰疏屨。不杖麻屨。齊衰三月與大功繩屨。小功以下吉屨無絇。

 孝巾。

  五服及侍者所著。

 方笠。 生布直領。

 婦人服制。衰布升數及裁制。並同男子。但無帶下尺。又無袵。裳用布六幅。交解爲十二幅。如深衣之裳。連綴於衣。首絰腰絰絞帶(幷見小斂條)竹釵麻屨。童子八歲以上乃爲成服。

其服之制。一曰斬衰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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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正服則子爲父也。其加服則適孫父卒。爲祖若曾高祖承重者也。父爲適子當爲後者也。其義服則婦爲舅也。夫承重則從服也。爲人後者爲所後父也。爲所後祖承重也。夫爲人後則妻從服也。妻爲夫也。妾爲君也。

  陶菴曰。喪不可一日無主。父或廢疾。未能執喪。或未終喪而亡。其子之爲父代服。斷不可已。通典賀氏雖有父死未殯而祖亡。則服祖以周之說。而其後因宋敏求議。以再制斬衰。爲令父喪中祖死者。亦可代服。則祖喪中父死者。尤豈有可論哉。

二曰齋衰三年。

 其正服則子爲母也。庶子爲其母同也。其加服則適孫父卒。爲祖母若曾高祖母承重者也。母爲適子當爲後者也。其義服則婦爲姑也。夫承重則從服也。爲繼母也。爲慈母也。繼母爲長子也。妾爲君之長子也。國制爲養父母。

  陶菴曰。儀禮父卒則爲母之文。本自明白。而賈氏因一則字曲爲解釋。以爲父服除而母卒然後。乃伸三年。沙溪,尤菴兩先生旣以爲可疑。與其泥滯於可疑之疏說。無寧直依經文之爲寡過。若一依經文則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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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卒而母後死者。雖一日之間。亦可以伸三年。未知果如何也。

杖朞。

 其正服則適孫父卒祖在。爲祖母也。其降服則爲嫁母出母也。其義服則爲父卒繼母嫁而己從之者也。夫爲妻也。

  陶菴曰。雜記有父在爲妻不杖之文。而家禮不論父在父亡。通爲杖朞。當以家禮爲正。

不杖朞。

 其正服則爲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也。庶子之子爲父之母也。爲伯叔父也。爲兄弟也。爲衆子也。爲兄弟之子也。爲姑姊妹女在室及適人而無夫與子者也。婦人無夫與子者。爲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也。妾爲其子也。其加服則爲適孫若曾玄孫當爲後者也。女適人者爲兄弟之爲父後者也。其降服則嫁母出母爲其子。子雖爲父後猶服也。其義服則繼母嫁而爲前夫之子從己者也。爲伯叔母也。爲夫兄弟之子也。繼父同居父子皆無大功之親者也。妾爲女君也。妾爲君之衆子也。舅姑爲適婦也。國制父母在爲養父母。父母雖沒。長子則朞而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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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其正服則爲曾祖父母。女適人者不降也。

三月。

 其正服則爲高祖父母。女適人者不降也。其義服則繼父不同居者(謂先同今異。或雖同居而繼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親者)也。(其元不同居者則不服。(喪服)丈夫婦人爲宗子宗子之妻。(傳)宗子之母在則不爲宗子之妻服。)

三曰大功九月。

 其正服則爲從父兄弟姊妹也。爲衆孫男女也。其義服則爲衆子婦也。(長子不當斬者之妻。出後子婦同。)爲兄弟子之婦也。爲夫之祖父母。(繼祖母同。)伯叔父母兄弟子之婦也。夫爲人後者其妻爲本生舅姑也。爲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也。(鄭玄曰。以月數者計閏。)

四曰小功五月。

 其正服則爲從祖祖父從祖祖姑(謂祖之兄弟姊妹)也。爲兄弟之孫爲從祖父從祖姑(謂父之從父兄弟姊妹)也。爲從父兄弟之子也。爲從祖兄弟姊妹(謂從祖父之子。所謂再從兄弟姊妹)也。爲外祖父母(謂母之父母)也。(喪服傳出妻之子爲外祖父母無服。)爲舅(謂母之兄弟)也。爲甥(謂姊妹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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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爲從母(謂母之姊妹)也。(備要)女爲姊妹之子。(外親雖適人不降。)其義服則爲從祖祖母也。爲夫兄弟之孫也。爲從祖母也。爲夫從兄弟之子也。爲夫之姑姊妹(適人者不降)也。女爲兄弟姪之妻(已適人亦不降)也。爲娣姒婦(謂兄弟之妻相名。長婦謂次婦曰娣婦。娣婦謂長婦曰姒婦。)也。庶子爲適母之父母兄弟姊妹(適母死則不服)也。(小記爲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母出則爲繼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也。(虞氏曰。雖有十繼母當服。次其母者之黨。)爲庶母之慈己者(謂庶母之乳養己者)也。爲適孫若曾玄孫之當爲後者之婦(其姑在則否)也。爲兄弟之妻也。爲夫之兄弟也。

  

問。喪服疏旣爲君母父母。其母之父母。或亦兼服之。若馬氏義君母不在。乃可申矣。尤菴曰。妾子爲君母之黨。只是從服也。寧有因此而遂不服其外親之理乎。

  陶菴曰。通典云出母之黨無服。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嫁母之黨自應服之。愚意則嫁母雖無父命出之節。旣與父絶則同於出母矣。○沙溪亦於嫁母出母黨之或服或不服。爲未可知。通典說。恐未必從也。

五曰緦麻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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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正服則爲族曾祖父族曾祖姑(謂曾祖之兄弟姊妹)也。爲兄弟之曾孫也。爲族祖父族祖姑(謂族曾祖父之子)也。爲從父兄弟之孫也。爲族父族姑(謂族祖父之子)也。爲從祖兄弟之子也。爲族兄弟姊妹(謂族父之子。所謂三從兄弟姊妹。)也。爲曾孫玄孫也。爲外孫也。(子雖不服外祖。謂出妻之子爲外祖父母無服者。 外祖猶爲服。)爲從母兄弟姊妹(謂從母之子)也。爲外兄弟(謂姑之子)也。爲內兄弟(謂舅之子)也。(尤菴曰。姑之子舅之子。只言兄弟而不言姊妹者。省文也。)其降服則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爲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則無服。)也。其義服則爲族曾祖母也。爲夫兄弟之曾孫也。爲族祖母也。爲夫從兄弟之孫也。爲族母也。爲夫從祖兄弟之子也。爲庶孫之婦也。(適孫婦其姑在者。支子爲適孫婦。出後孫婦同。)爲庶母(謂父妾之有子者)也。(兩妾之子相爲庶母)爲乳母也。爲婿也。爲妻之父母(妻亡而別娶亦同。卽妻之親母雖嫁出猶服。尤菴曰。適母繼母之不嫁出者。同於親母。)也。爲夫之曾祖高祖也。爲夫之從祖祖父母也。(爲夫之從祖姑。卽夫之從祖祖姑。)爲兄弟孫之婦也。爲夫兄弟孫之婦也。爲夫之從祖父母也。(國制爲夫之從祖姑。)爲從父兄弟子之婦也。爲夫從父兄弟子之婦也。(國制爲從父兄弟之妻。爲夫從父兄弟。)爲夫從父兄弟之妻也。爲夫之從父姊妹(適人者不降)也。(備要女適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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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其從父兄弟之妻。)爲夫之外祖父母也。爲夫之從母及及舅也。爲外孫婦也。女爲姊妹之子婦也。爲甥婦也。(國制爲舅之妻。沙溪曰。甥爲舅妻旣有服。則舅妻當爲之報。(楊儀)爲同爨。(通典)兩妾相爲服。(國制)爲養父母。卽士大夫於賤人爲同爨也。爲朋友也。爲改葬也。大夫爲貴妾也。士爲妾有子也。)

凡爲殤服。以次降一等。

 凡年十九至十六爲長殤。十五至十二爲中殤。十一至歲爲下殤。應服朞者長殤降服大功九月。中殤七月。下殤小功五月。應服大功以下以次降等。不滿八歲爲入無服之殤。哭之以日易月。(馬融曰。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殤之朞親則旬有三日哭。緦麻之親則以三日爲制。)生未滿三月則不哭也。男子已娶。女子許嫁。皆不爲殤。(丈夫冠而不爲殤。婦人笄而不爲殤。)

凡男爲人後。女適人者。爲其私親。皆降一等。私親之爲之也亦然。

 女適人者降服未滿。被出則服其本服。已除則不復服也。○凡婦服夫黨。當喪而出則除之。○凡妾爲其私親則如衆人。

  兩女各出不再降。兩男各爲人後亦如之。○(尤菴)曰。出繼人子孫復出繼。亦不再降。惟出繼而出嫁然後得再降。○又曰出後者旣降其私親。則其子從而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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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一等。(通典)雖外親無二統。(賈氏)曰。旣爲所後母黨服。又爲生母黨服。是二統也。(同春)問。妻從夫服。皆降一等禮也。爲人後者之妻於夫本親。又降一等乎。沙溪曰。降二等無疑。

  陶菴曰。喪服曰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報。䟽曰報者兩相爲服。旣言報則爲人後者爲其父母朞。其父母亦當爲之朞。家禮圖式本生父母亦爲不杖朞之說。盖本於此。以此推之則本生祖父母當報以大功。曾祖父母亦當報以緦。○又按沙溪曰。爲人後者爲所生母黨。降一等爲是。以故今俗多用之。然通典有雖外親無二統之文。此於禮律極嚴正。恐當以此爲準。

心喪三年。

 檀弓疏爲師。(直行三年。喪服父在爲母。備要適母繼母同。慈母同。)爲出母嫁母。父母在爲養父母。適孫祖在爲祖母。曾高祖母(謂曾高祖在者)同。爲本生父母。婦舅在爲姑。(妾子之妻爲夫之適母同。)夫承重同。爲其父母。(以上服朞而伸一年。)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服緦而伸三年。○爲父後者爲出母嫁母雖無服。亦伸三年。)

  婦爲夫之本生父母及嫁母出母及庶子爲父後者之妻。爲夫所生母。見於備要。而此於古禮無所見。盖子於本生父母及嫁母出母及庶子爲父後者。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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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服雖盡而心伸其私者。未忘生育之恩故也。若婦之於姑則無生育之恩。故其爲服。本是義服。而今旣無可服之義。則又安有心喪之可言。且凡婦之服。皆從夫降一等。而於心喪則必令比同於其夫。不亦過乎。備要之添入。恐不可從也。退溪嘗以爲夫之本生父母心喪謂之不可。而曰亦不必二鼎而烹飪。對案而飮餤。自有隨時之宜。沙溪又論此無許伸心喪之語。而但曰當從禮爲大功。不可加服。若居處飮食。則不必以大功爲斷。據此兩說。則於夫之嫁母出母及庶子爲父後者之妻。爲夫所生母。恐亦當推此而處之。

成服之日。主人兄弟始食粥。

 諸子食粥。(妻妾及朞九月疏飡水飮。不食菜果。五月三月者飮酒食肉。不與宴樂。)自是無故不出。若以喪事及不得已而出入。則乘樸馬布鞍。素轎布簾。(備要出入時方笠生布直領。雖非古制。從俗亦可。)

  方笠直領載於備要。而世俗所通行者。然好古禮者往往以制服出入。恐亦不可。以駭俗爲嫌。○朞服人出入。著黲布笠爲可。

凡重喪未除而遭輕喪。則制其服而哭之。月朔設位。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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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而哭之。旣畢返重服。其除之也。亦服輕服。若除重喪而輕服未除。則服輕服以終其餘日。

朝奠。

 每日晨起。主人以下皆服其服。入就位。尊長坐哭。卑者立哭。侍者設盥櫛之具。然後朝奠。執事者設蔬果脯醢。祝盥手焚香斟酒。主人以下再拜哭盡哀。

食時上食。

 如朝奠儀。

夕奠。

 如朝奠儀。

夕哭。

 主人以下哭盡哀。

哭無時。

 朝夕之間。哀至則哭於喪次。

朔日則於朝奠設饌。

 饌用肉魚麵米食羹飯各一器。禮如朝奠之儀。(朔日不饋于下室。)

有新物則薦之。

 如上食儀。

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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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弔皆素服。

 幞頭衫帶。皆以白生絹爲之。

奠用香茶燭酒果。

 有狀或用食物。卽別爲文。

  

狀式

 具位姓某。

 某物若干。

 右謹專送上

 某人靈筵。聊備奠儀。伏惟

 歆納。謹狀。

  

年 月 日。具位姓某狀。

  

皮封式

 狀上

 某官靈筵。 具位姓某謹封。

  

謝狀式

 具位姓某。

 某物若干。

 右伏蒙

 尊慈以某某親違世。

 特賜(平交以下改賜爲貺。)奠儀。下誠 平文(平交)不用此二字。 不任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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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至。謹具狀上(平交以下改上爲陳。)謝謹狀。

  年  月  日。具位姓某狀。

  

皮封式

 狀上

 某官。(備要有座前二字。)         具位姓某謹封。

  

祭文式(儀節)

 維

年號幾年歲次某年某月干支朔某日干支。忝親某官姓某謹以淸酌庶羞之奠。致祭于

 某親某官某公之柩云云。尙

 

饗。

賻用錢帛。

 有狀惟親友分厚者有之。

  

謝狀式(同上奠狀謝式)

具刺通名。

 賓主皆有官則具門狀。(否則名紙)先使人通之。與禮物俱入。

  

門狀式

 某位姓某。

 右某謹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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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屛。(平交去此四字。)祇慰

 某位。(平交云某官)伏聽

 處分。(平交去此四字)謹狀。

年號  月 日。某位姓某狀。

   

榜子式(備要)

  某官姓某 慰。

入哭奠訖。乃弔而退。

 旣通名。喪家炷火燃燭布席。皆哭以竢。護喪出迎賓。賓入至廳事。進揖曰竊聞某人傾背。不勝驚怛。敢請入酹。並伸慰禮。護喪引賓入靈座前。哭盡哀。再拜焚香跪。執事者跪奉盞與賓。賓受之還授執事。置靈座前。俛伏興。護喪止哭者。祝跪讀祭文。奠賻狀於賓之右畢興。賓主皆哭盡哀。賓再拜。主人哭出西向。稽顙再拜。賓亦哭。東向答拜進曰。不意凶變。某親某官奄忽傾背。伏惟哀慕。何以堪處。主人對曰。某罪逆深重。禍延某親。伏蒙奠酹。並賜臨慰。不勝哀感。又再拜。賓答拜。又相向哭盡哀。賓先止。寬譬主人曰。脩短有數。痛毒奈何。願抑孝思。俯從禮制。乃揖而出。主人哭而入。護喪送至廳事。主人以下止哭。(尊長於己踰等。竢事不特弔。○凡喪服未畢。有吊者則爲位而哭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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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人父母亡疏式(適孫承重者同。)

  某頓首再拜言。(平交云頓首言。降等止云頓首。)

  不意凶變。(亡者 官尊。云邦國不幸。)

 先某位(無官云先府君。母云先某封。無封云先夫人。備要改夫人爲孺人。 承重云尊祖考某位。尊祖妣某封。語類問妾母之稱。曰五峯稱妾母爲小母。南軒亦然。)奄

  棄榮養。(亡者官尊云奄捐舘舍。生者無官云奄違色養。)承

  訃驚怛。不能已已。伏惟 平文(平交)云恭惟。降等云緬惟。

  孝心純至。思慕號絶。何可堪居。日月流邁。遽踰旬朔。(經時云已忽經時。已葬云遽經襄奉。卒哭小祥大祥禫隨時。)

  哀痛奈何。罔極奈何。不審自

  罹荼毒。(父在母亡云憂苦。)

  氣力何如。(平交云何似。)伏乞(平交云伏願。降等云惟冀。)

  强加𩜾粥。(已葬云疏食。)俯從禮制。某役事所縻。(在官云職業有守。)末由奔

  慰。其於憂戀。無任下誠。(平交以下但云末由奉慰。悲係增深。)謹奉疏。(平交云狀。)伏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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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察。平文(平交)以下去此四字。 不備謹䟽。(平交云不宣謹狀。)

年號  月 日。具位(降等云某郡。)姓某疏(平交云狀。)上

  某官大孝(母亡云至孝。承重則大孝至孝上。當加承重二字。)苫前。(平交以下云次。旣葬改苫爲哀。)

   

皮封式(重封同)

  疏(隨改同前)上

  某官大孝(隨改同前。)苫前。(隨改同前。)具位(降等同前。)姓某謹封。

   

慰人祖父母亡狀式(謂非承重者。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姪孫同。)

   

某白。不意凶變。(子孫去不意㐫變四字。亡者官尊。改云邦國不幸。)

  尊祖考(祖母曰尊祖妣。伯叔父母姑隨改。兄姊弟妹改尊爲令。降等改爲賢。 妻則云賢閤。)某位(內喪云某封姪無官云府君。姑姊妹則稱以夫姓云某宅尊姑,令姊妹。○子卽云伏承令子幾某位。姪孫並同。降等改令爲賢。)奄忽

   違世。(亡者官尊。云奄捐舘舍。)承

   訃驚怛。不能已已。(妻改怛爲愕。子孫去承訃以下八字。 但云不勝驚怛。)伏惟(平交云恭惟。降等云緬惟。)

   孝心純至。(伯叔父母姑云親愛加降。兄姊弟妹云友愛加隆。妻云伉儷義重。子侄孫云慈愛隆深。)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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慟摧製。(伯叔父母姑兄姊弟妹云哀慟沈痛。妻云悲悼沈痛。子姪孫云悲慟沈痛。)何可勝任。(伯叔父母以下改勝任爲堪勝。)孟春猶寒。(寒溫隨時。)不審

   尊躰何似。(稍尊云動止何如。降等云所履何似。)伏乞(平交云伏願。降等云惟冀。)

   深自寬抑。以慰

   慈念。(其人無父母。卽云遠誠。連書不上。)某事役所縻。(在官云職業有守。)末由趨(平交以下改趍爲奉。)

   慰。其於憂想。無任下誠。平文(平交)以下去其於以下八字。但云悲係增深。 謹奉狀。伏惟

   鑑察。(平交以下去伏惟鑑察四字。)不備(平交以下改備爲宣。)謹狀。

 

年號  月 日。具位(降等云某郡)姓名狀上

   某位服前。(平交以下改前爲次。)

    

皮封式(重封同)

   狀上

   某位服前。(隨改仝前。)    具位(降等同前。)姓名謹封。

    

祖父母亡答人慰狀式(謂非承重者。伯叔父母姑兄姊弟妹妻子姪孫同。)

   某白。家門凶禍。(伯叔父母姑兄姊弟妹云家門不幸。妻云私家不幸。子姪孫云私門不幸。)先祖考(祖母云先祖妣。伯叔父母云幾伯叔父母。姑云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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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兄姊云幾家兄幾家姊。弟妹云幾舍弟幾舍妹。妻云室人。子云小子某。姪云從子某。孫曰幼孫某。)奄忽棄背。(兄弟以下云喪逝。子姪孫云遽爾夭折。)痛苦摧裂。(伯叔父母姑兄姊弟妹云摧痛酸苦。妻云悲悼酸苦。子姪孫云悲念酸苦。)不自勝堪。(伯叔父母以下改勝堪爲堪忍。)伏蒙

   尊慈(平交云仰承仁恩。)特賜(平交改賜爲垂。降等去伏蒙以下六字。但云特垂。)

   慰問。哀感之至。不任下誠。(平交改哀感以下八字。爲其爲哀感。但切下懷。降等但云哀感良深。)孟春猶寒。(寒溫隨時。)伏惟(平交云恭惟。降等云緬惟。)

   某位尊躰起居(平交不用起居。降等 去某位以但下六字。 云動止。)萬福。某卽日侍奉。(無父母。不用此句。)幸免佗苦。末由面

   訴。徒增哽塞。謹奉狀上(平交以下改上爲陳。)謝。不備(平交以下改備爲宣。)謹狀。

 年號  月 日。某郡姓名(翰墨大全祖。父母喪云縗服姓某。妻喪云朞服姓某。)狀上

   某位座前。謹空。(平交以下去謹空二字。)

    

皮封式

   狀上

   某位座前。    (縗服人或朞服人隨改。)姓名謹封。

治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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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三月。士踰月而葬。先期擇地之可葬者。○預以啓期告于親戚僚友。○祝因朝奠。告于靈筵。

擇日開塋域。(一品九十步。每品减十步。七品以下不得過三十步。庶人止於九步。)祠土地。

 主人旣朝哭。帥執事者。於所得地。設位南向。設盞注酒果脯醢於其前。告者吉服入。立於神位之前北向。主人於告者之右。去杖脫絰。西向立不與祭。執事者在其後西上。皆再拜。告者進跪。執事者一人。取酒注西向跪。一人取盞東向跪。告者斟酒反注。取盞酹于神位前。復斟酒置神位前。俛伏興小退跪。祝執板立於告者之左。東向跪讀 維 年號云云。土地之神。今孤子某爲其父某官某公。營建宅兆。 神其保佑。俾無後艱。謹以淸酌脯醢。祇薦于 神。尙 饗訖。復位。告者再拜。祝及執事者皆再拜徹。主人歸。則靈座前哭再拜。附葬先塋則使服輕者告之。合葬則又告先葬之位。

遂穿壙。

 穿地直下爲壙。

作灰隔。

 穿壙旣畢。先布炭末於壙底。築實厚二三寸。然後布石灰細沙黃土拌均者於其上。築實厚二三尺。乃以薄板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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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其上。乃於四方。旋下四物。炭末居外。三物居內。如底之厚。築之旣實。則旋抽其板近上。復下炭灰等而築之。及高於棺四寸而止。

刻誌石。

 用石二片。葬之日。埋之壙前近地。

   

誌蓋式

  某官某公之墓。

   

誌底式

  某官某公諱某字某。某州某縣人。考諱某某官。母某氏某封。某年月日生。叙歷官遷次。某年月日終。某年月日。葬于某鄕某里某處。娶某氏某人之女。子男某某官。女適某官某人。

   

婦人誌蓋式

  某官姓名(夫亡則云某官某公。)某封某氏之墓。(某封上。當添配字。夫無官則但云妻。)

   

婦人誌底式

  叙年若干適某氏。因夫子致封號。(其餘措語與男子誌底式參用。)

造大轝翣。

 古者柳車制度甚詳。今不能然。但從俗爲之。取其牢固平穩而已。((儀節)大夫用黻翣雲翣。士用雲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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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轝。 (家禮本注)用兩長杠。杠上加伏兔。附杠處爲圓鑿。別作小房牀以載柩。足高二寸。旁立兩柱。柱外施圓枘。令入鑿中。長出其外。枘鑿之間。須極圓滑。以膏塗之。使其上下之際。柩常適平。兩柱近上。更爲方鑿。加橫扃。扃兩頭出柱外者。更加小扃。杠兩頭施橫杠。橫杠上施短杠。短杠上或更加小杠。仍多作新麻大索以備札。縛以竹爲之格。以綵結之。上如撮蕉亭。施帷幔。四角垂流蘇。而不可太高。不須太華。若道路遠。决不可爲此虛餙。但多用油單裹柩。以防雨水而已。

作主。

 用栗。櫝用黑漆。

  主材。

   趺方四寸。厚寸二分。(周尺)鑿之洞底。以受主身。身高尺二寸。博三寸厚寸二分。剡上五分爲圓首。寸之下勒前。爲頷而判之。四分居前。八分居後。頷下陷中長六寸廣一寸深四分。合之植於趺下齊。竅其旁以通中。圓徑四分。竅居三寸六分之下。下距趺面七寸二分。

  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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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儀)考紫妣緋。○用以韜主者。制如斗帳。方闊視主樣。用厚紙貼褙令堅剛。裹之以帛。合縫居後之中。方四寸許。長尺二寸許。自上而下韜之。與主身齊。俗於頂之中央。著(團樞)以便開合。

  藉。

   (書儀)○用以藉。櫝內者紫緋同。鞱方濶與櫝內同。疊布加厚。裹之以帛。

  櫝座。

   用板爲之。黑漆之。丹漆其內。內方四寸許。稍寬於趺。高尺二三寸。比主身稍高。面頂俱虛。底板四方。各出半寸許以受蓋。底板下四隅。有跗高寸許。又於前面下。橫貼板如閾。高如趺齊。

  櫝盖。

   四向直下。容鞱櫝座。但後面下虛。

  遷柩。

發引前一日。因朝奠以遷柩告。

 設朝奠。祝斟酒訖。北面跪告今以吉辰。遷柩敢告。俛伏興。主人以下哭盡哀再拜。((備要)今人有塗殯者則當用古禮。奠如小斂。曾子問並有喪。自啓及葬不奠。註惟設母啓殯之奠。朝廟之奠,祖奠,遣奠不於殯宮。爲父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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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柩朝于祖。

 將遷柩。祝跪告請朝祖。俯伏興。役者入。婦人退避。主人及衆主人輯杖立視。祝以箱奉魂帛前行。詣祠堂前。執事者奉奠及椅卓次之。銘㫌次之。役者擧柩次之。主人以下哭從。男子由右。婦人由左。重服在前。輕服在後。服各爲序。侍者在末。無服之親男居男右。女居女左。皆次主人主婦之後。婦人皆蓋頭。至祠堂前。執事者先布席。役者致柩於其上北首而出。婦人去蓋頭。祝帥執事者。設靈座及奠于柩西東向。主人以下就位立哭盡哀止。(儀節)人家狹隘。難於遷轉。今擬奉魂帛以代柩。則奉奠椅卓前行。銘㫌次之。魂帛又次之。至祠堂前。置魂帛於席上北向。

遂遷于廳事。

 執事者設帷於廳事。役者入。婦人退避。祝奉魂帛導柩右旋。主人以下男女哭從如前。詣廳事。執事者布席。役者置柩于席上南首而出。祝設靈座及奠于柩前南向。主人以下就位坐哭。

乃代哭。

 如未斂之前。以至發引。

親賓致奠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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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初喪儀。

陳器。

 方相在前。次銘旌次靈車次大轝。轝傍有翣。

日晡時設祖奠。

 饌如朝奠。祝斟酒訖。北向跪告曰永遷之禮。靈辰不留。今奉 柩車。式遵祖道。俛伏興。餘如朝夕奠儀。

厥明。遷柩就轝。

 轝夫納大輿於中庭。執事者徹祖奠。祝北向跪告曰今遷 柩就轝敢告。遂遷靈座置傍側。婦人退避。召役夫遷柩就轝乃載。以索維之。令極牢實。主人從柩哭降視載。婦人哭於帷中。載畢祝帥執事者。遷靈座于柩前南向。

乃設遣奠。

 饌如朝奠。惟婦人不在。祝斟酒訖。跪告曰 靈輀旣駕。往卽幽宅。載陳遣禮。永訣終天。主人以下哭拜。遂徹奠。

祝奉魂帛升車焚香。

 奉魂帛香火。別以箱盛主置帛後。婦人乃蓋頭出帷。降階立哭。守舍者哭辭盡哀。再拜而歸。尊長則不拜。

  (陶菴)曰。婦人從柩似不便。依守舍者哭辭恐無妨。

  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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柩行。主人以下哭步從。尊長次之。無服之親又次之。賓客又次之。

 皆乘車馬。親賓或先待於墓所。或出郭哭拜辭歸。

親賓設幄於郭外道傍。駐柩而奠。

 如在家之儀。

塗中遇哀則哭。

 若墓遠則每舍設靈座於柩前。朝夕哭奠。食時上食。夜則主人兄弟皆宿柩傍。親戚共守衛之。

  及墓。

未至。執事者先設靈幄。

 

在墓道西南向。有椅卓。

親賓次。

 在靈幄前十數步南向。

靈車至。

 祝奉魂帛就幄座。主箱亦置帛後。

遂設奠而退。

 酒果脯醢。

柩至。

 執事者先布席於壙南。柩至。脫載置席上北首。執事者取銘㫌去杠。置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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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以下各就位哭。賓客拜辭而歸。

 主人拜之。賓答拜。

  程子葬父。使周恭叔主客。客欲酒。恭叔以告。先生曰。勿陷人於惡。

乃窆。

  先用木杠橫於灰隔之上。乃用索四條兜柩頭兩頭。放下至杠上則抽索去之。別摺細布兜柩底而下之。更不抽出。但截其餘棄之。主人兄弟徹哭臨視下柩。最須詳審用力。不可誤有傾墜動搖。已下整柩衣銘㫌令平正。翣依於壙內兩廂。

主人贈。

  執事者奉玄纁授主人。主人受以授祝。祝奉以入奠於柩東。上玄下纁。

 主人再拜稽顙。在位者皆哭盡哀。

加灰隔蓋。實以灰。

 三物拌匀者居下。炭末居上。各倍於底及四傍之厚。以酒灑而躡實之。恐震柩中。故未敢築。但多用之。以俟其實耳。

乃實土而漸築之。

 下土每尺許。卽輕手築之。勿令震動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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祠后土於墓左。

 如前儀。祝板前同。但云今爲某官封謚窆玆幽宅。 神其後同。

下誌石。

 墓在平地。則於壙內近南。先布甎一重。置石其上。又以甎四圍之而覆其上。若墓在山側峻處。則於壙南數尺間。掘地深四五尺。依此法埋之。

復實以土而堅築之。

 下土亦以尺許爲準。但須密杵堅築。

題主。

 

執事者設卓子於靈座東南西向。置筆硯墨對卓。置盥盆帨巾如前。主人立於其前北向。祝盥手出主。卧置卓上。使善書者盥手西向立。先題陷中。父則曰故某官某公諱某字某神主。粉面曰顯考某官封謚府君神主。其下左旁曰孝子某奉祀。母則曰故某封某氏諱某字某神主。粉面曰顯妣某封某氏神主。旁亦如之。題畢。祝奉置靈座。而藏魂帛於箱中。以置其後。炷香斟酒。執板出於主人之右。跪讀之曰干支同前。孤子某敢昭告于顯考某官封謚府君。形歸窀穸。神返室堂。神主旣成。伏惟尊靈。舍舊從新。是憑是依畢。懷之興復位。主人再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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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盡哀止。

祝奉神主升車。

 魂帛箱在其後。

執事者徹靈座遂行。

 主人以下哭從如來儀。但留子弟一人。監視實土以至成墳。

墳高四尺。立小石碑於其前。亦高四尺。趺高尺許。

  反哭。

主人以下奉靈車在塗。徐行哭。

 其反如疑爲親在彼。哀止則哭。

至家哭。

 望門卽哭。

祝奉神主入。置于靈座。

 執事者先設靈座於故處。祝奉神主入就位。並出魂帛箱置主後。

主人以下哭于廳事。

 主人以下升自西階。哭于廳事。婦人先入哭於堂。

遂詣靈座前哭。

 盡哀止。

有弔者。拜之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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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賓客之親密者。旣歸待反哭而復弔。

朞九月之喪者飮酒食肉。不與宴樂。小功以下大功異居者可以歸。

虞祭。

 葬之日日中而虞。或墓遠則但不出是日可也。若去家經宿以上。則於所館行之。

主人以下皆沐浴。

 沐浴不櫛。或已晩不暇。卽畧自澡潔可也。

執事者陳器具饌。

 盥盆帨巾於西階西南上。東盆有㙜巾有架。西者無之。酒甁並架於霛座東南。置卓於其東。設注及盞盤於其上。火爐於靈座西南。置卓於其西。設祝板於其上。炷火於香爐。束茅聚沙於香案前。具饌如朔奠。陳於堂門外之東。

設蔬果。

 設蔬果盞盤於靈座前卓上。匕筯居內當中。酒盞在其西。醋楪居其東。果居外。蔬居果內。實酒于甁。

祝出神主于座。主人以下皆入哭。

 主人及兄弟倚杖於室外。及與祭者皆入哭於靈座前。其位皆北面。以服爲列。重者居前。輕者居後。尊長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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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幼立。丈夫處東西上。婦人處西東上。逐行各以長幼爲序。侍者在後。

降神。

 祝止哭者。主人降自西階盥帨。詣靈座前。焚香再拜。執事者皆盥帨。一人開酒實于注西面。一人奉卓上盞盤東面。跪於主人之左。主人斟酒以注。授執事者。左手執盤。右手執盞。酹之茅上。以盞盤授執事者。俛伏興少退。再拜復位。

祝進饌。

 執事者佐之。以盤奉魚肉炙肝麵食米食飯羹。從升至靈座前。肉奠于盞盤之南。麵食奠于肉西。魚奠于醋楪之南。米食奠于魚東。(卽第二行。)飯奠于盞盤之西。羹奠于醋楪之東。(炙肝奠于匙楪之南。祝及執事者皆復位。)

初獻。

 主人進詣注卓前。執注北向立。執事者取靈座前盞盤。立於主人之左(東向)。主人斟酒反注於卓上。詣靈座前北向立。(備要)執事者奉盞隨之。主人跪。執事者亦跪進盞盤。主人受盞三祭於茅束上。俛伏興。執事者受盞奉詣靈座前。奠於故處。(備要)乃啓飯蓋。置其南。主人稍退跪。以下皆跪。祝執板出於主人之右。西向跪讀曰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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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敢昭告于顯考某官府君。日月不居。奄及初虞。夙興夜處。哀慕不寧。謹以淸酌庶羞。哀薦祫事。尙饗。興。主人哭再拜。復位哭止。

亞獻。

 主婦爲之。禮如初。但不讀祝四拜。

終獻。

 親賓或男或女爲之。禮如亞獻。

侑食。

 執事者執注就添盞中酒。((備要)扱匙飯中。西柄正筯。)

主人以下皆出。祝闔門。((備要)無門處降簾。)

 

主人立於門東西向。卑幼丈夫在其後。重行北上。主婦立於門西東向。卑幼婦女亦如之。尊長休于佗所。如食間。

祝啓門。主人以下入哭辭神。

 祝進當門北向。噫歆三。主人以下入就位。執事者點茶。祝立于主人之右。西向告利成。斂主匣之。主人以下哭再拜盡哀止。出就次。執事者徹。

祝埋魂帛。

 祝取魂帛。帥執事者。埋於屛處潔地。

罷朝夕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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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夕哭。哀至哭如初。

遇柔日再虞。

 乙丁己辛癸爲柔日。其禮如初虞。惟前期一日。陳器具饌。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質明行事。若墓遠途中遇柔日。亦於所館行之。

遇剛日三虞。

 甲丙戊庚壬爲剛日。其禮如再虞。若墓遠途中遇剛日。且闕之。至家乃行此祭。

卒哭。

三虞後遇剛日卒哭。

前期一日。陳器具饌。

 並同虞祭。惟設玄酒甁於酒甁之西。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

 並同虞祭。惟取井華水充玄酒。

質明祝出主。主人以下皆入哭降神。

 竝同虞祭。

主人主婦進饌。

 主人奉魚肉。主婦盥帨。奉麥米食。主人奉羹。主婦奉飯以進。如虞祭之設。(執事者進炙肝。)

初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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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同虞祭。惟祝執板出於主人之左。東向跪讀曰維年號云云。敢昭告于顯考某官府君。日月不居。奄及卒哭。夙興夜處。哀慕不寧。謹以淸酌庶羞。哀薦成事。來日隮祔于 祖考某官府君。尙饗。

亞獻,終獻,侑食,闔門,啓門,辭神。

 竝同虞祭。惟祝西階上。東面告利成。

自是朝夕之間。哀至不哭。

 猶朝夕哭。

主人兄弟疏食水飮。不食菜果。寢席枕木。

 以書弔者須答之。

  

(喪大記)諸父兄弟之喪。旣卒哭而歸。○栗谷曰。凡三年之喪。古禮則廢祭。而朱子曰。古人居喪。衰麻之衣。不釋於身。哭泣之聲。不絶於口。其出入居處衣服飮食。皆與平日絶異。故宗廟之祭雖廢。而幽明之間。兩無憾焉。今人居喪。與古人異而廢此一事。恐有所未安。朱子之言如此。故未葬前。準禮廢祭。而卒哭後則於四時節祀及忌祭墓祭。使服輕者行薦。而饌品减於常時。只一獻可也。朱子喪中。以墨衰薦于廟。今人以俗制喪服當墨衰。若無服輕者。則喪人恐可以俗制喪服行祀。○又曰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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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則葬後當祭如平時。但不受胙。未葬前時祭可廢。忌祭墓祭畧行如上儀。緦小功則成服前廢祭。雖忌日亦不可行。成服後則當祭如平時。但不受胙。服中時祀。當以玄冠素服黑帶行之。

    

答人慰疏式

   某稽顙再拜言。某罪逆深重。不自死滅。禍延先考。攀號擗踊。五內分崩。叩地叫天。無所逮及。日月不居。奄踰旬朔。(卒哭小祥大祥禫隨時。)酷罰罪苦。無望生全。卽日蒙

   恩。祇奉几筵。苟存視息。伏蒙

   

尊慈俯賜

   慰問。哀感之至。無任下誠。末由號

   訴。不勝隕絶。謹奉疏。荒迷不次。謹疏。

 年號幾年某月某日。孤子姓名疏上

   某位座前。謹空。(平交以下去此二字。)

    

皮封式

   疏(隨改同前)上

   某位座前。      孤子(隨改同前。)姓名謹封。

祔。

卒哭明日而祔。卒哭之祭旣徹。卽陳器具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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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如卒哭。惟陳之於祠堂。堂狹卽於廳事。設亡者祖考妣位於中。南向西上。設亡者位於其東南西向。母喪則不設祖考位。酒甁玄酒甁於阼階上。火爐於西階上。具饌如卒哭而三分。母喪則兩分。祖妣二人以上則以親者。

  沙溪曰。祔從昭穆。祖父母在則當間一代而祔於高祖。○小記妾無妾祖姑者。祔於女君可也。註女君謂適祖姑也。○朱子曰。妾母不世祭。則永無妾祖姑矣。

沐浴櫛搔翦。

  (備要)丘氏曰今網巾與纚頗相似。但古禮只言其去纚之節。而不言其還施之時。至祔祭。主人以下沐浴櫛髮。則此時當用纚而無明文。開元禮及杜氏說。雖與古禮不同。喪人當斂髮之義則似有據。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

 並同卒哭。

質明。主人以下哭於靈座前。

 主人兄弟皆依杖於階下。入哭盡哀止。○繼祖宗子之喪。其世適當爲後者主喪。乃用此禮。若喪主非宗子。則皆以亡者繼祖之宗主此祭。

詣祠堂。奉神主出置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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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軸簾啓櫝。奉所祔祖考之主。置于座內。執事者奉祖妣之主。置于座西上。(母喪則只奉出祖妣一位。)若在佗所。置于西階上卓上啓櫝。○若喪主非宗子。而與繼祖之宗異居。則宗子爲告于祖。而設虛位以祭。祭訖除之。

還奉新主。入祠堂置于座。

 主人以下還詣靈座所哭。祝奉主櫝詣祠堂西階上卓上。主人以下哭從。如從柩之序。至門止哭。祝啓櫝出主如前儀。○若喪主非宗子。則惟喪主主婦以下還迎。

序立。

 如虞祭之儀。○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主婦分立兩階之下。喪主在宗子之右。喪主婦在宗子婦之左。長則居前。少則居後。

參神。

 在位者皆再拜。參祖考妣。

降神。

 竝同卒哭。○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行之。

祝進饌。

 竝同虞祭。

初獻。

 並同卒哭。但酌獻先詣祖考妣前。祝執板立於主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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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東向跪讀曰云云。孝曾孫某謹以淸酌庶羞。適于顯曾祖考某官府君。隮祔孫某官。尙 饗。次詣亡者前。祝立於主人之左。南向跪讀曰云云。孝子某謹以淸酌庶羞。哀薦祔事于 顯考某官府君。適于 顯曾祖考某官府君。尙 饗。皆不哭。○若喪主非宗子。則宗子行之。若亡者於宗子爲卑幼則不拜。

亞獻,終獻。

 並同初獻。惟不讀祝。○若喪主非宗子。則喪主爲亞獻。主婦爲終獻。

侑食,闔門,啓門,辭神。

 

並同卒哭。但不哭。

祝奉主。各還故處。

 祝先納祖考妣神主于龕中匣之。次納亡者神主西階卓上匣之。奉之反于靈座。出門。主人以下哭從。如來儀盡哀止。○若喪主非宗子。則哭而先行。宗子亦哭送之盡哀止。若祭於他所。則祖考妣之主。亦如新主納之。

小祥。

朞而小祥。

 自喪至此。不計閏凡十三月。古者卜日而祭。今止用初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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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一日。主人以下沐浴。陳器具饌。

 主人帥衆丈夫。灑掃滌濯。主婦帥衆婦女。滌釜鼎具祭饌。他皆如卒哭之禮。

設次。陳練服。

 丈夫婦人各設次於別所。置練服於其中。男子去首絰。婦人腰絰除之。應服朞者改吉服。然猶盡其月。不服金珠錦繡紅紫。

  今依圖式。冠與中衣練之。而衰裳則以大功七升布改制而不練。恐無違於古禮。而與疏家正服不變之文相合矣。然橫渠用練之說。圖式引之而不以爲非。家禮亦謂大功用熟布。小祥換練布。則雖幷練衰裳。亦不爲無據。

  陶菴曰。家禮只云陳練服而無某服不練之文。正服不練。雖是疏說。旣練冠及中衣。不練衰裳。則上下表裏甚不相稱。幷練衰裳。恐得宜。○斬衰練冠之武纓。先儒說不同。而旣變繩絞爲布絞。則繩武之仍存。甚不相稱。且衣裳之布與制。皆同大功。則冠亦當一如大功。當以尤菴說爲正。○練後絰帶。世多用熟麻。而熟麻只見於備要。葛絰與布帶則出於經多矣。只當以古禮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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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

 並同卒哭。

質明祝出主。主人以下入哭。

 皆如卒哭。但主人倚杖於門外。(寢門外之西。)與朞親各服其服而入。若已除服者來預祭。亦釋去華盛之服。皆哭盡哀止。

乃出就次。易服復入哭。

 祝止之。

  男女有服者。皆出就次易練服。朞親換吉服。惟父在爲母爲妻十一月而練者易服。與服三年者同。復入哭。少頃祝止之。

降神,三獻,侑食,闔門,啓門,辭神。

 皆如卒哭之儀。(但祝辭改卒哭爲小祥。改成事爲祥事。)

止朝夕哭。

 惟朔望。未除服者會哭。(退溪曰。景昏當展拜几筵。)

始食菜果。((喪大記)婦人喪父母。旣練而歸。)

大祥。

再朞而大祥。

 自喪至此。不計閏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

前期一日。沐浴陳器具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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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如小祥。

   

告辭式

  維云云。五代孫某敢昭告于

 顯五代祖考某官府君,

 顯五代祖妣某封某氏。(高祖考妣至祖考妣列書。承重則自六代祖考妣至曾祖考妣列書。父先亡母喪。則自高祖考妣至考列書。祔位不書。○若宗子告。則自高祖考妣以下至亡者祖先位。)玆以先考某官大祥已届。禮當祔於

 顯曾祖考某官府君。不勝感愴。謹以酒果。用伸虔告謹告。

陳祥服白直領,布帶,白笠,白靴。婦人用素衣履。(內外各設次陳之。 祥而縞。○純白之色曰縞。大祥則服乎縞也。○大祥素縞麻衣。)

  陶菴曰。家禮此條云陳禫服而不無古今之異。且在萬曆年間。鄭松江赴京問於禮部。則郞中胡僖答曰。禫而陳禫服序也。今當薦此祥事之日。而先陳禫服。人無不微疑其間。我 朝議禮考文。祥禫服參酌時宜。大祥日用細熟麻布爲冠服。及至禫祭。卽服禫服承祭云。

厥明行事。皆如小祥之儀。但祝辭改小祥爲大祥。改常事爲祥事畢。祝奉神主。入于祠堂。

 祝跪告云請入于祠堂。主人以下哭從。如祔之序。至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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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前哭止。(詣祖龕軸簾。附于正位。東南西向。皆再拜降簾。闔門而退。)

徹靈座。斷杖棄之屛處。

 喪服必於除日。毁以散諸貧者或守墓者可也。食醢醬。

禫。

大祥之後。中月而禫。

 間一月也。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若夫爲妻則十五月。)閏月亦筭之。(謂祥禫之間。)

  爲父母妻長子禫。妻爲夫亦禫。○前後有喪。則前喪禫祭。不可行於後喪中。亦不忍於凶時行吉禮之意也。又不可追行於後喪畢後。蓋過時不祭也。○尤庵曰。國喪卒哭前。不可行禫。卒哭後。不可追行。只於當禫之月。設虛位哭。

前一月下旬。卜日。

 下旬之首。擇來月三旬各一日。或丁或亥。設卓于祠堂門外。置香爐盒杯珓盤于其上西向。主人(服祥服)西向。衆主人次之少退北上。子孫在其後。重行北上。執事者北向東上。主人炷香薰珓。(兩手執之。薰於爐上。)命以上旬之日曰某將以來月某日。祇薦禫事于先考某官府君。尙饗。卽以珓擲于盤。以一俯一仰。爲吉不吉。更命中旬之日。又不吉則用下旬之日。(下旬則不卜。)主人乃入祠堂本龕前再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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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位者皆再拜。主人焚香。祝執辭立於主人之左。(東向)跪告曰孝子某將以來月某日。祗薦禫事于先考某官府君。卜旣得吉敢告。主人再拜降。與在位者皆再拜。祝闔門退。

前期一日。沐浴設位。陳器具饌。

 設神位於靈座故處。佗如大祥之儀。(設卓於西階上。)

設次。陳禫服。

 司馬溫公曰。丈夫垂脚黲紗幞頭,(今俗代用黲布笠。)黲布衫,布裹角帶。(當代用白布帶。)婦人冠梳。以鵝黃靑碧皁白爲衣履。其金珠紅繡皆不可用。

厥明行事。皆如大祥之儀。

 但主人以下詣祠堂。(本龕前軸簾。皆再拜。)祝焚香跪告曰孝子某將祗薦禫事。敢請先考神主出就正寢。奉主櫝(主人以下從之。)置于西階卓上。出主置于座。主人以下皆哭(再拜)盡哀。(出就次易服。)三獻不哭。至辭神。乃哭盡哀。(拜畢。奉主西階卓上櫝之。)送神主至祠堂不哭。(猶祔祖龕。降簾闔門而退。)維云云。孝子某敢昭告于 顯考某官府君。日月不居。奄及禫祭。夙興夜處。哀慕不寧。謹以淸酌庶羞。哀薦禫事。尙 饗。

始飮酒食肉。

吉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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禫之明日。卜日。

  是月也吉祭。猶未配。是月禫月也。當四時之祭月則祭。猶未以妃配。○七月行吉祭則秋祭已行。不當再行於八月。○父先亡已入廟。則母喪畢後。固無吉祭遞遷之節矣。然其正祭似當倣此而行之。

    

祝命執事辭式

   孝孫某將以來月某日。祇薦歲事于

  祖考。有司具脩。

前期三日齊戒。

告薦于祠堂。(備要告薦上。有前一日三字。)

  

前一日。夙興詣祠堂。以酒果告。如朔參之儀。但別設一卓於香案之東。置淨水,粉盞,刷子,竹刀,木賊,帨巾,硯,筆,墨於其上。主人斟酒再拜訖。立於香卓之前。祝執板立於主人之左。主人以下皆跪。祝東向跪讀云云。若承重祖喪畢后。改題考位神主。則主人又就考位所祔龕前跪。祝就主人之左。跪讀云云。告畢祝降復位。主人再拜進奉所當改題最尊之主。卧置卓上。執事者先以帨巾漬水。沾潤粉面。次以竹刀刮去舊字。次以刷子梳去舊粉。又以帨巾拭之。又以木賊磨之使滑。乃別塗以粉竢乾。命善書者盥手西向坐。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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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之。陷中不改。洗水灑祠堂之四壁。主人奉主置故處。改題諸位如前。曾祖考妣改題爲高祖考妣。祖考妣爲曾祖考妣。考妣爲祖考妣。旁題皆以其屬書之。祔位皆倣此例。不書旁題。親盡當埋之主則不復改題。當遷長房之主亦同。若有不遷之位。改題以幾代祖。旁題亦改書。乃降復位。與在位者皆再拜辭神納主徹。降簾闔門而退。

    

告辭式

   維云云。五代孫某敢昭告于

  顯五代祖考某官府君,

  

顯五代祖妣某封某氏。(高祖考妣以下列書。)玆以先考某官府君喪期已盡。禮當薦主入廟。

  顯五代祖考某官府君,

  顯五代祖妣某封某氏親盡。神主當祧。

  顯高祖考某官府君,

  顯高祖妣某封某氏神主。今將改題。世次迭遷。不勝感愴。謹以酒果。用伸虔告謹告。

設位。

  主人帥衆丈夫及執事者。灑掃正寢。洗拭椅卓。務令蠲潔。設五代祖考妣位於堂西北壁下南向。考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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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各用一椅一卓而合之。高祖考妣,曾祖考妣,祖考妣以次而東。皆如五代祖考妣之位。設考妣位於東壁下西向。考北妣南。禫月行祭則新主考妣異位。世各爲位。不屬祔位。皆於東序西向北上。或兩序相向。尊者居西。妻以下則於階下。

陳器省牲。滌器具饌。(並如時祭儀。)

設次。陳吉服。(父在母喪。持心制以終禫月。禫月旣盡。來哭於墓前除之。亦似穩當。)

厥明。夙興設蔬果。(如時祭儀。)

質明。奉主就位。(主人以下各就次。易盛服盥帨。詣祠堂前。餘並同時祭儀。)

   

告辭式

  

五代孫某今以遞遷。有事于

  顯五代祖考某官府君,

  顯五代祖妣某封某氏。(高祖考妣至考妣列書。)以某親某官府君,某親某封某氏祔食。敢請

  神主出就正寢。恭伸奠獻。

參神降神進饌。(並如時祭儀。)

初獻。

   

親盡祖考妣位祝文式(承重則六代祖考妣位祝同。但改屬稱。祝亦異板。)

   維云云。五代孫某敢昭告于

  顯五代祖考某官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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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五代祖妣某封某氏。玆以先考某官府君喪期已盡。禮當遷主入廟。先王制禮。祀止四代。心雖無竆。分則有限。

  神主當祧埋于墓所。不勝感愴。謹以淸酌庶羞。百拜告辭。尙

  饗。

    

高祖考妣至祖考妣位祝文式(代各異板)

   維云云。孝玄孫某敢昭告于

  顯高祖考某官府君,

  顯高祖妣某封某氏。(曾祖考妣,祖考妣隨屬稱。)某罪逆不滅。歲及免喪。世次迭遷。昭穆繼序。先王制禮。不敢不至。謹以淸酌庶羞。祗薦歲事。以某親某官府君,某親某封某氏祔食。尙

  饗。

    

新主位祝文式(承重則祖考妣位祝同。但改屬稱。)

   維云云。孝子某敢昭告于

  顯考某官府君。喪制有期。追遠無及。今以吉辰。式遵典禮。隮入于

  廟。謹以淸酌庶羞。祗薦歲事。尙

  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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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先亡母喪畢。考妣位祝文式。(祖先亡承重祖母喪畢。祖考妣位祝同。但改屬稱。)

   維云云。孝子某敢昭告于

  顯考某官府君,

  顯妣某封某氏。

  顯妣喪期已盡。禮當配享。時維仲春。追感歲時。昊天罔極。謹以淸酌庶羞。祗薦歲事。尙

  饗。

    

父先亡母喪畢。禫月行祭考位祝文式。(祖先亡承重祖母喪畢。祖考位祝同。但改屬稱。)

   

維云云。孝子某敢昭告于

  顯考某官府君。某罪逆不滅。歲及免喪。今以吉辰。式遵典禮。將配以

  先妣某封某氏。時維仲春。追感歲時。昊天罔極。謹以淸庶羞。祇薦歲事。尙

  饗。

    

妣位祝文式(承重則祖妣位祝同。但改屬穪。)

   維云云。孝子某敢昭告于

  顯妣某封某氏。喪制有期。追遠無及。今以吉辰。式遵典禮。將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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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考某官府君。謹以淸酌庶羞。祗薦歲事。尙

  饗。

亞獻,終獻,侑食,闔門,啓門,受胙,辭神。(並如時祭儀。)

    

嘏辭式(引用下時祭本式。歸胙以下同。)

  祖考命工祝。承致多福于汝孝孫。來汝孝孫。使汝受祿于天。宜稼于田。眉壽永年。勿替引之。

納主。

  主人主婦皆升。各奉主納于櫝。考妣有先亡者。至是合安于櫝。先奉親盡神主。安於夾室。以笥斂高祖以下之櫝。奉歸祠堂如來儀。以次遞升。新主亦入正位。降簾闔門而退。

徹餕。(幷如時祭儀。)

    

歸胙所尊書式

   某惶恐(平交以下去惶恐二字。)白。今月某日。有事于祖考。謹(降等改謹爲今。)遣歸(降等改歸爲致。)胙于

   執事。(平交以下去于執事三字。)伏惟

   尊慈俯賜(平交去尊慈俯賜四字。)

   容納。(平交改容納爲留納。降等去于執事以下十一字。)某惶恐再拜(平交去惶恐二字。降等改惶恐再拜爲白。)

   某人執事。(平交改執事爲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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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封式

   狀上

   某官執事。            姓某謹封。

    

所尊復書式

   某白(降等云惶恐白。○降等平交云云。皆指復書者而言下同。)吾

   子。(平交以下云伏承某人)孝享

  祖考。不專有其福。(降等云欲廣其福)施 降等改施爲▦(一作辱) 及老夫。(平交云賤交降等云賤子)感慰良深。平交云不勝▦▦(感戴)。降等云過蒙恩私。不勝感▦(一作戴)之至。 某白某人。(平交云某再拜某人左右。降等云某惶恐再拜某人執事。)

    

皮封式(同前式)

    

獻者祝辭式

  祀事旣成。

  祖考嘉饗。伏願

   某親備膺五福。保族宜家。

    

尊長酢長少祝辭式

  祀事旣成。五福之慶。與汝曹共之。

奉遷主埋于墓側。

 親已盡則埋。○若有親盡之祖。而其別子(卽始祖凡不遷之位皆同。)也則遷于墓所不埋。(尤菴曰。墓所有祠堂。奉安神主。)其支子也而族人有親未盡者。則遷于最長之房。使主其祭。(神主以主祭者所稱改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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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旁題不稱孝。凡祔位之主本位出廟。則堂埋于墓所。)

復寢。

 吉祭家禮所無。而備要旣採古禮補入。故今亦從之。而備要所載則猶欠詳備。故就其中更加添脩。俾便於考閱。

改葬

將改葬。先擇地之可葬者。治棺具斂床布絞衾衣。治葬具制服。

    

開塋域祠土地祝文

   維云云。某官姓名敢昭告于

 

土地之神。今爲某親某官姓名宅兆不利。將改葬于此。

 神其保佑。俾無後艱。謹以淸酌脯醢。祇薦于

 神。尙

 饗。

擇日開塋域祠土地。遂穿壙作灰隔。皆如始葬之儀。

    

祠堂告辭

   維云云。孝子(隨屬稱)某官某玆以

  顯某親某官府君(或某封某氏。)躰魄托非其地。恐有意外之患。驚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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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靈。不勝憂懼。將卜以是月某日。改葬于某所。謹以酒果。用伸虔告謹告。

前期一日。告于祠堂。

  序立啓櫝。出所當遷葬之主。參神皆再拜。主人盥洗。詣香卓前跪。降神上香再拜。酌酒俯伏興再拜。主人斟酒。主婦點茶。主人以下皆跪。告辭曰云云。主人俯伏興再拜復位。辭神皆再拜納主。餘同。

執事者於舊墓所。張白布幕。

  

(張於墓西南向。布席有椅卓。)

爲男女位次。厥明內外諸親。皆至各就次。主人服緦。餘皆素服。

 男子於墓東西向。婦人墓西東向。俱北上。婦人蔽以布帷。

   按父喪中改葬母者。據(小記)父母之喪偕。(疏)父未葬。不敢變服。若父旣葬。則恐當依重喪未除遭輕喪例。服母改葬緦以終事。更詳之。

就位哭盡哀。

    

祠土地祝文

   維云云。某官姓名敢昭告于

  土地之神。玆有某親某官姓名(餘同前)卜宅玆地。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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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患。將啓窆遷于他所。謹以淸酌脯醯。祗薦于

  神。神其佑之。尙

  饗。

祝祠土地。

 

(將啓墓。祝先以酒果祠土地如前儀。祝文云云。)

    

啓墓告辭

   維云云。孝子(同前)某官某敢昭告于

  顯某親某官府君。(或某封某氏。)葬于玆地。歲月滋久。躰魄不寧。今將改葬。伏惟

  尊靈不震不驚。

啓墓。

  設酒果脯醢於墓前。主人以下序立擧哀止。再拜。主人跪焚香。酹酒奠酒。俯伏興再拜復位。祝噫歆三聲。告辭曰云云。擧哀再拜。

役者開墳。(俟開墳訖。男女各就位哭如初。)

擧棺出置幕下席上。(男女俱哭從於墓所。男東女西。)

祝以功布拭棺。覆以衾。(衾卽侇衾。下同。)

設奠于柩前。

  用卓子。置酒盞酒注香爐及設蔬果飯羹如常儀。主人以下擧哀再拜。詣香案前跪焚香。酹酒奠酒。俯伏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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擧哀再拜。少頃撤止。留酒果。○退溪曰。設靈座。朝夕上食。按朝夕哭奠。亦當如初喪矣。

役者羿新棺於幕門外。(南向)遂詣幕所。執事者設斂牀於新棺之西。(如不易棺則不設。)執事者開棺擧尸。置于斂牀。遂斂如大斂之儀。

  退溪曰。改墓古人皆以喪禮處之。若父母同時改葬。則其斂窆先後。似當比類於並有喪之例也。

遷柩就轝。

  執事者徹奠。祝跪告曰今日遷柩就轝。敢告。旣就轝。祝盥洗焚香斟酒。跪告曰靈輀載駕。往卽新宅。哭再拜。

發引如始葬之儀。未至。執事者先設靈幄靈座。爲男女之位次。柩至。主人男女各就位哭。乃窆如始葬之儀。

    

祠土地祝文

   維云云。某官姓名敢昭告于

  土地之神。今爲某親某官姓名建玆宅兆。

  神其保佑。俾無後艱。謹以淸酌脯醢。祇薦于

  神。尙

  饗。

祠土地於墓左。(如常儀。祝文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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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奠而歸。

告廟哭而後畢事。祭告時出主於寢。

    

祝文式

   維云云。某親某官某敢昭告于

  顯某親某官府君。新改幽宅。禮畢反哭。夙夜靡寧。啼號罔極。謹以淸酌庶羞。恭伸奠哭。尙

  饗。

 三月而除服。(設虛位。哭而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