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集編
儀禮集編
欽定四庫全書
儀禮集編卷二十三
龍里縣知縣盛世佐撰
喪服第十一之二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期者
疏曰此疏衰以下七服與前章不殊而還具列之者
以其此一期與前三年懸絶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須
重列也但此章雖止一期而禫杖具有案下雜記云
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註云此為父
在為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與父恩愛本同為父所
厭屈而至期是以雖屈猶伸禫杖也為妻亦伸妻雖
義合妻乃天夫為夫斬衰為妻報以禫杖但以夫尊
妻卑故齊斬有異也
敖氏曰此期服也而杖屨之屬皆與三年章同者是
章凡四條其三言為母其一言為妻也以禮考之為
母宜三年乃或為之期者則以父在若母出故屈而
在此也妻以夫為至尊而為之斬衰三年夫以妻為
至親宜為之齊衰三年乃不出於期者不敢同於母
故爾然則二服雖在於期實有三年之義此杖屨之
屬所以皆與之同也
傳曰問者曰何冠也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小功
冠其衰也帶縁各視其冠
註曰問之者斬衰有三其冠同今齊衰有四章不知
其冠之異同爾縁如深衣之縁
疏曰云齊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齊衰四升冠七
升既𦵏以其冠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齊衰五升
冠八升既𦵏以其冠為受衰八升冠九升義服齊衰
六升冠九升既𦵏以其冠為受衰九升冠十升降服
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𦵏以其冠為受受衰十升冠
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𦵏以其冠為受
受衰十升冠十一升義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
𦵏以其冠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以其初死冠
升與既𦵏衰升數同故云冠其受也云緦麻小功冠
其衰也者以其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
升義服小功衰十二升緦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
冠皆與衰升數同故云冠其衰也云帶縁各視其冠
者帶謂布帶象革帶者縁謂喪服之内中衣縁用布
縁之視猶比也二者之布升數多少各比擬其冠也
然本問齊衰之冠因答大功與緦麻小功並答帶縁
者博陳其義也又曰註云縁如深衣之縁者案深衣
目録云深衣連衣裳而純之以采素純曰長衣有表
則謂之中衣此既在喪服之内則是中衣矣而云深
衣以其中衣與深衣同是連衣裳其制大同故就深
衣有篇目者而言之案玉藻云其為長中繼揜尺註
云其為長衣中衣則繼袂揜一尺若今褎矣深衣則
縁而已若然中衣與長衣袂皆手外長一尺案檀弓
云練時鹿裘衡長袪註云袪謂褎縁袂口也練而為
裘横廣之又長之又為袪則先時狭短無袪可知若
然此初喪之中衣縁亦狭短不得如玉藻中衣繼袂
揜一尺者也但吉時麛裘即凶時鹿裘吉時中衣深
衣目録云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用布緣皆用采
况喪中縁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其中衣用布雖無
明文亦當視冠若然直言縁視冠不言中衣縁用采
故特言縁用布何妨喪時亦用布乎
敖氏曰斬衰有二其冠同齊衰三年唯有子為母之
冠耳是章有降服有正服有義服疑其冠之異同故
發問也齊衰大功有受布故冠其受冠衰布異也緦
麻小功無受布故但冠其衰冠衰布同也問者惟疑
此章之冠答者則總以諸章之冠為言以其下每章
之服亦或各自不同故也帶縁各視其冠者謂齊衰
以至緦麻其布帶與其冠衰之縁亦各以其冠布為
之間傳曰期而小祥練冠縓縁檀弓曰練衣縓縁則
重服未練以前與夫輕服之冠衰皆有布縁明矣此
所云者是也冠縁者純也衰縁者其領及袪之純也
此復言帶縁者又同其布之與冠同而并及之
郝氏曰受猶接也記云齊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
為受受冠八升是也齊衰初喪布四升冠布七升既
𦵏衰受冠布七升冠更受八升大功初喪冠布八升
既𦵏衰受冠布八升冠更受九升緦麻三月小功五
月緦麻以小功之冠為衰小功以大功之冠為衰不
言受者三月五月則既𦵏服齊故無受帶謂布帶縁
謂深衣領袖帶與縁布稍細各視其冠布升數
張氏曰案註斬衰有三指為父為君為子之三等齊
衰四章謂三年杖期不杖期三月凡四章也
世佐案此傳句讀舊誤今正之云齊衰大功冠(句/)
其受也者謂齊衰大功二者之冠之升數各與其
受衰同也下記云以其冠為受齊衰冠七升受衰
亦七升大功冠十一升受衰亦十一升於此發傳
者齊衰一服有四章重者三年輕者三月日月既
殊嫌其冠之升數亦異傳故設為問答以明之云
緦麻小功冠(句/)其衰也者謂緦麻小功二者之冠
皆與緦麻之衰同而無受也小功以緦麻之衰為
冠緦麻以小功之冠為衰又以為冠皆十五升抽
其半故并舉之緦麻言於小功之上者明小功之
冠亦同於緦麻也緦麻之冠衰與小功冠無以異
者禮窮則同也小功冠衰之升數未嘗無别而謂
皆冠其衰豈不謬哉且立言之法若以服之重輕
為序緦麻亦不得言於小功之上矣帶縁布帶之
縁也各各齊衰以下也斬衰絞帶無縁齊衰以下
以布為帶又有縁輕者飾也問冠而并答以帶縁
者以其粗細與冠同類及之耳云帶縁各視其冠
則帶之升數各視其衰與疏分帶縁為二物訓縁
為中衣之縁非敖指為冠衰之縁尤誤夫重服斬
而不緝齊衰僅緝之而已其冠則五服皆條屬外
畢安得有縁
父在為母
敖氏曰此主言士之子為母也其為繼母慈母亦如
之
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
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
疏曰家無二尊故於母屈而為期不直言尊而言私
尊者母於子為尊夫不尊之故也子於母屈而期心
喪猶三年故父雖為妻期而除然必三年乃娶者通
達子之心䘮之志故也左氏傳晉叔向云王一歳有三
年之喪二據大子與穆后天子為后亦期而云三年
喪者據達子之志而言也
張子曰父在為母服三年之喪則家有二尊有所嫌
也處今之宜但可服齊衰一年外可以墨衰從事可
以合古之禮全今之制
朱子曰喪禮須從儀禮為正如父在為母期非是薄
於母只為尊在其父不可復尊在母然亦猶心喪三
年這般處皆是大項事不是小節目後来都失了而
今國家法為所生父母皆心喪三年此意甚好 又
問儀禮父在為母曰盧履冰議是但條例如此不敢
違耳
黄氏曰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喪
三年禮有心喪禫無禫禮無成文世或兩行皇太子
心喪畢詔使博士議有司奏喪禮有祥以祥變有漸
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間服以綅也心喪已經十三月
大祥十五月祥禫變除禮畢餘情一周不應復有再
禫宣下以為永制詔可
唐前上元元年武后上表請父在為母終三年之服
詔依行焉開元五年右補闕盧履冰上言准禮父在
為母一周除靈三年心喪請仍舊章庶叶通禮於是
下制令百官詳議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議云上古喪
服無數蓋自周公制禮之後孔父刋經以来方殊厭
降之儀以標服紀之節重輕從俗斟酌隨時循古未
必是依今未必非也履冰又上疏曰天無二日土無
二君家無二尊以一理之也所以父在為母服周者
避二尊也左散騎常侍元冲行奏議今若捨尊嚴之
重虧嚴父之義事不師古有傷名教百僚議竟不决
後中書令蕭嵩與學士改修五禮又議請依元勅父
在為母齊衰三年為令遂為成典 今服制令子為
母齊衰三年(父卒為母與/父在為母同)
敖氏曰喪妻者必三年然後娶禮當然爾非必專為
達子心喪之志也蓋夫之於妻宜有三年之恩為其
不可以不降於母是以但服期而已然服雖有限情
則可伸故必三年然後娶所以終牉合之義焉若謂
唯主於達子之志則妻之無子而死者夫其可以不
俟三年而娶乎春秋傳曰王一歳而有三年之喪二
謂后與太子也喪妻之義於此可見
呉氏澄曰凡喪禮制為斬衰功緦之服者其文也不
飲酒不食肉不處内其實也中有其實而外飾之以
文是為情文之稱徒服其服而無其實則與不服等
爾雖不服其服而有其實者謂之心喪心喪之實有
隆而無殺服制之文有殺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嘗謂
服制當一以周公之禮為正後世有所増改者皆溺
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䆒古人制禮之意者也為母
齊衰三年而父在為母杖期豈薄於其母哉蓋以夫
為妻之服既除則子為母之服亦除家無二尊也子
服雖除而三者居喪之實如故則所殺者三年之文
而已實固未嘗殺也
郝氏曰至尊謂父私尊謂母父至尊而子又尊其母
故曰私尊子為父屈而父為子伸故子服雖期年已
除父娶必三年後繼以伸其子所不敢伸之志也志
謂心喪
顧氏曰父在為母雖降為期而心喪之實未嘗不三
年也傳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假令娶於
三年之内將使為之子者何服以見何情以處乎理
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於期而申其父之不娶於
三年聖人所以損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又曰父
在為母齊衰三年起自開元禮然其時盧懷慎以母
憂起復為兵部侍郎張九齡以母憂起復中書侍郎
同平章事邠王守禮以母憂起復左金吾衛將軍嗣
鄂王邕以母憂起復衛尉卿而得終禮制者唯張説
韓休二人則明皇固已崇其文而廢其實矣今制父
在為母斬衰三年案太祖實錄洪武七年九月庚寅
貴妃孫氏薨命呉王橚服慈母服斬衰三年以主喪
事勅皇太子諸王皆服期乃命翰林學士宋濓等修
孝慈録立為定制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
年嫡子衆子為其庶母皆齊衰杖期十一月壬戌朔
書成此則當時别有所為而未可為萬世常行之道
也
妻
疏曰妻卑於母故次之夫為妻年月禫杖亦與母同
敖氏曰下章傳曰父在則為妻不杖然則此為妻杖
謂無父者也
汪氏琬曰禮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
五月而禫此指杖期而言故鄭𤣥謂父在為母也又
禮為父母妻長子禫又期終喪不食肉飲酒父在為
母為妻又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内者父在為母為妻
蓋妻喪皆與父在為母同故先儒謂為妻亦十五月
而禫也後世妻喪不禫則已夷於旁期矣
世佐案此謂適子無父者也士之庶子亦存焉適
子父在為妻不杖見下章大夫之庶子父在為妻
在大功章公子為其妻在五服之外父没乃為之
大功
傳曰為妻何以期也妻至親也
註曰適子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服問曰
君所主夫人妻太子適婦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
疏曰妻移天齊體與已同奉宗廟為萬世之主
故云至親此經非直是庶子為妻兼有嫡子父没為
妻在其中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為庶子之妻
為喪主故夫皆為妻杖得伸也
郝氏曰為妻期父在亦期父卒亦期也但父在適子
為妻期而不杖適婦喪父為主也庶子則否父没則
否
世佐案註云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者指
士之庶子而言也公子大夫之庶子則不在此例
矣士卑故庶子得以伸其妻服庶婦賤舅不自主
其喪故其夫得以杖即位也
出妻之子為母
註曰出猶去也
雷氏次宗曰子無出母之義故繼夫而言出妻之子
也
疏曰此謂母犯七出去謂去夫氏或適他族或之本
家子從而為服者也七出者無子一也滛佚二也不
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竊五也姤忌六也惡疾七
也天子諸侯之妻無子不出唯有六出耳
黄氏曰出妻之子為母杖期父卒母嫁無明文漢石
渠議問父卒母嫁為之何服蕭太傅云當服周為父
後則不服韋元成以為父没則母無出義王者不為
無義制禮若服周則是子貶母也故不制服也宣帝
詔曰婦人不養舅姑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絶也
故聖人不為制服明子無出母之義元成議是也石
渠禮議又問夫死妻稚子㓜與之適人子後何服韋
元成對與出妻子同服周或議以子無絶母應三年
蜀譙周據繼母嫁猶服周以親母可知故無經也
宋庾蔚之云母子至親本無絶道禮所親者屬也出
母得罪於父猶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則長
子自絶其母豈天理耶冝與出母周皆制寧假二十
五月是終其心喪耳 今服制令母出及嫁為父後
者雖不服亦申心喪
敖氏曰出妻者見出之妻也云出妻之子主於父在
者也若父没則或有無服者矣如下傳所云者是也
又此禮亦闗上下言之若妾子之為其出母則亦或
有不然者非達禮也
郝氏曰妻被出義與夫絶子之於母恩無可絶雖父
在出母猶杖期
世佐案此禮該父存没而言也父雖没而子為此
母服仍不過期亦以其出降也唯云出妻之子則
出妾之子與凡非已所生者皆不在此例矣
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傳曰絶族
無施服親者屬
註曰在旁而及曰施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絶道
疏曰再言傳曰義見前章絶族者嫁来承奉宗廟與
族相連綴今出則與族絶以母為族絶即無旁及之
服也親者屬者觧母被出猶為之服也旁及曰施者
詩云施條枚施松上皆是旁而及之義屬猶續也對
父與母義合有絶道故云母子至親無絶道(從續通/解節本)
敖氏曰此於其外親但云外祖父母見其重者耳絶
族離絶之族謂父族與母族相絶而不為親也絶族
無施服言所以為外祖父母無服也親者屬言所以
為出母期也此盖傳者引舊禮而復引傳以釋之也
下倣此
郝氏曰出母杖期似與見在之母無别然出毋之服
僅止於母若出母之父母為子之外祖父母則不為
服矣示絶族也親者謂母子母子至親相續無絶所
以母雖出子必為期
世佐案此因出妻之子而推言之見其異於見在
之母者有此及下文所云二條也曰絶族無施服
以下申言為外祖父母無服之故而後人復加以
傳字也説見前親者屬謂凡異姓之親皆因聨屬
而成母既被出絶族則與母黨不相屬矣故自外
祖父母以下皆不為之服也舊觧誤大傳云絶族
無施服親者屬也此似脱一也字
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傳曰與尊者為一
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疏曰云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者舊傳
釋為父後者謂父没適子承重不合為出母服意云
傳曰者子夏釋舊傳意事宗廟祭祀者不欲聞見㐫
人故雜記云有死於宫中三月不祭况有服可得祭
乎是以不敢服其私親也父已與母無親子獨親之
故云私親也
敖氏曰言為父後則無父矣乃云出妻之子蒙經文
也與尊者為一體釋為父後也母不配父則子視之
為私親母子無絶道固當有服然有服則不可以祭
故為父後則不敢服之有服則不可以祭者吉凶二
道不得相干故也
郝氏曰父絶子屬不幾於背父乎故惟庶子不繼正
體者得服適子為父後者則不得服適子後父與父
為體父至尊也違尊服私親是與至尊二體故不敢
又曰適子不得服出母此禮過嚴乃所以上義而先
尊也喪服少寧戚之意非必盡古人之舊
顧氏曰出妻之子為母此經文也傳曰出妻之子為
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此子夏傳也傳曰絶族無
施服親者屬此傳中引傳援古人之言以證其無服
也當自為一條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
此又經文也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此子夏傳也當自為一條今本乃誤連之
世佐案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此亦
子夏推廣經文之言曰與尊者為一體以下復自
釋其義也疏以上二句為舊傳顧氏又以經文目
之皆為後人妄加傳字所誤為父後者適長子也
既立以為後即得謂之為父後不必父没乃可云
為父後也檀弓云子上之母死而不喪是時子思
尚在而子上為父後即不得喪出母是其徴矣
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疏曰云父卒繼母嫁者欲見此母為父已服斬衰三
年恩意之極故子為之一期得伸禫杖但以不生己
父卒改嫁故降於己母雖父卒後不伸三年一期而
已従為之服者亦謂本是路人暫時與父牉合父卒
還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従為之文也報者喪
服上下并記云報者十有二無降殺之義感恩者皆
稱報若此子念繼母恩終從而為報母以子恩不可
降殺即生報文餘皆放此
敖氏曰父卒而繼母不嫁則為之三年従之嫁則期
所以異内外也報者以其服服之之名謂出妻於其
子與此繼母皆報也小記曰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
女君之子服妾不服之明出妻有服也舊説謂此女
君猶為其子期是己母於子乃亦杖期者既出嫁則
無尊加之義故宜報之所以别於在其父之室者也
此經言出妻之子為母及子為繼母嫁從之服而獨
不及於父卒母嫁者今以此二條之禮定之則子於
嫁母其従與否皆當為之杖期而經不著之者豈以
其既有子矣乃夫沒而再嫁尤為非禮故闕之以見
義乎傳曰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然則
嫁母之子自居其室而為父後者亦不為嫁母服也
郝氏曰繼母父繼娶非親生適母父死子㓜從繼母
嫁是始終相依也母喪則子為期子喪則母亦然以
報之
顧氏曰從字句謂年幼不能自立従母而嫁也母之
義已絶於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猶在於子不可以
不為之服也報者母報之也兩相為服也
世佐案疏以從為之服為句從鄭義也後三説皆
於從字絶句用王説也(王肅説/見後)以義斷之當以王
説為正蓋繼母本非屬毛離裏之親又改嫁與父
絶族乃令前妻之子之自居其室者亦皆舎其宗
廟祭祀而為之服此於情為不稱而揆之於理亦
有所未順者矣唯從繼母而嫁者則為之服以其
有撫育之恩故也此不别其為父後與否者以従
乎繼母而嫁必其幼弱不能自存者也受恩既同
持服豈得而異故無分乎適庶也禮婦人不貳斬
而經乃有繼母嫁之文者著其變也由是而推則
繼母被出與其嫁而不從者皆不為之服可知矣
報謂繼母答此子之服也上文出母不云報者以
出母於其子骨肉至親自有應服之義不因報施
而然故空其文也敖氏以此兼出母言非
傳曰何以期也貴終也
註曰嘗謂母子貴終其恩
黄氏曰案通典宋崔凱云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鄭康成云嘗為母子貴終其恩也王肅云從乎繼母
而寄育則為服不従則不服凱以為出妻之子為母
及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皆為庶子耳為父後者
皆不服也傳云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庾
蔚之謂王順經文鄭附傳説王即情易安於傳亦無
礙既嫁則與宗廟絶為父後者安可以廢祖祀而服
之乎
敖氏曰終者終為母子也以終為貴故服此服也繼
母嫁而子從之是終為母子也
郝氏曰傳疑従嫁之繼母何以母子同服盖生相依
而死相棄是無終也生依之死服之所以貴終終其
為母子之義也然則親母嫁從者其服可知
姜氏曰出妻之子為父後者無服謂父卒而為祭主
不可服與廟絶之母以廢廟祀也小記云無服也者
䘮者不祭故也是也如此則父卒母嫁為父後者無
服亦不待言矣豈繼母嫁反隆於其母乎王肅之言
此不易之定論也言父卒繼母嫁之服而不言父卒
母嫁之服盖繼母嫁從為之服則母嫁從者可知矣
右齊衰杖期
不杖麻屨者
註曰此亦齊衰言其異於上
疏曰此不杖章輕於上禫杖故次之此章與上章雖
杖與不杖不同其正服齊衰裳五升而冠八升則不
異也(楊氏曰以此例推之其降服/衰四升而冠七升亦不異也)
敖氏曰大功章曰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此受
以大功即葛而期為異耳
郝氏曰麻屨與疏屨異冠絰帶等皆與杖期同
祖父母
疏曰服之本制若為父期祖合大功為父母加隆至
三年祖亦加隆至期也
朱子曰父母本是期加成三年祖父母世父母叔父
母本是大功加成期其從祖伯父母叔父母小功者
乃正服之不加者耳
汪氏琬曰或問禮與律有繼母而無繼祖母之文然
則繼祖母不當服與曰非也言祖母則繼祖母統其
中矣蓋繼祖母與庶祖母有辨繼祖母之殁也祔於
廟而庶祖母不祔夫既祔之於廟為之孫者方嵗時
饗祀之而可以無服乎故曰言祖母則繼祖母統其
中矣
傳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敖氏曰謂不可以大功之服服至尊也故加而為期
也
郝氏曰祖父母之親不及父母而論分則父所尊也
父所尊故亦曰至尊又曰此有父在之正禮父没適
孫為其祖三年以代父也禮各舉其正者斬衰首父
齊衰首母不杖期首祖父母舉其正而凡不備者皆
可義推矣
世父母叔父母
註曰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世佐案註姊妹二字坊/本脫今據疏文補父之)
(姊為姑姊父之妹為姑妹春秋傳/云無女而有姊妹及姑姊妹是也)
雷氏曰不見姑者欲見時早出之義
疏曰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見繼世也
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報者以昆弟之子猶子若言
報為疏故不言也云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者大功
章云為姑嫁大功明未嫁在此期章
敖氏曰女子子在室為之亦然唯已許嫁者則異也
此服皆報不言之者欲序昆弟之子於衆子之後序
夫之昆弟之子於舅姑之後以見親疏尊卑之等故
不於此言報也若輕服則不然
姜氏曰案本傳有不足加尊故報之也之文則此兩
列相為之服而不言報盖變文也夫為人後者為其
父母期而其父母亦報之豈嫌言報為疎而不言報
乎
世佐案此謂昆弟之男子為之也其女子子未成
人者為此四人服亦如之成人已後逆降在大功
章與出嫁者同爾雅云父之昆弟先生為世父後
生為叔父註云世有為嫡者嗣世統故也父之先
生者不皆世嫡而為祖後者亦存焉故謂之世此
亦論其常耳若父是庶出或有廢疾不堪主宗廟
而為祖後者乃其後生則此庶兄子亦謂之叔父
而已世叔之稱要以其年之先後生於父為斷也
説者謂父之晜唯繼世一人稱世父第二以下皆
稱叔父非
傳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與尊者一體也
陳氏詮曰尊者父也所謂昆弟一體也
雷氏曰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問也
黄氏曰世叔父者父之兄弟若據祖期則世叔父母
宜九月而世叔父是父一體故加至期從世叔父母
(經謂之從/祖父母)既疏加所不及據期而殺是以五月族世
叔父(經謂之/族父母)疏故緦
敖氏曰世叔父本是大功之服以其與父一體故當
加一等也以五服差之族之親為四緦麻從祖之親
為三小功則從父之親宜為二大功也而禮為從父
昆弟大功世叔父期以此傳考之則世叔父之期乃
是加服從父昆弟之大功則其正服也此釋經文為
世父叔父期之意
郝氏曰伯叔父母非尊於祖父母何以與祖父母同
服雖不尊於祖父母而實與祖為一體父至尊又與
父為一體惟其一體所以同服
世佐案尊者兼祖若父而言世叔父者祖之子而
父之昆弟也下傳云父子一體昆弟一體是世叔
父與已之祖若父皆為一體也以是而加隆焉故
為之期也
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報
之也
疏曰世叔父與二尊為體故加期昆弟之子無此義
何以亦期故怪而致問也凡得降者皆由己尊也故
降之世叔非正尊故生報之也
敖氏曰加尊者謂以其尊加之也昆弟之子本朝服
亦大功世叔父不以本服服之而報以其為己加隆
之服者以己非正尊不足以尊加之故也加尊而不
報者如父於衆子祖於庶孫之類是也昆弟之子雖
不在此條然以其即為世叔父之服者而世叔父亦
以此服之義有不同故并釋之也
郝氏曰世叔父為昆弟之子亦期尊為卑服也宜降
而亦期何也世叔父非如祖父正尊旁尊也正尊可
加尊而降卑旁尊不足以加尊昆弟子為世叔父母
期則世叔父母亦為兄弟子期以報也
張氏曰以其為旁尊不足以加尊於人故為昆弟之
子亦如其服以報之若祖之正尊則孫為祖期而祖
但為孫大功矣
父子一體也夫妻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也
夫妻牉合也昆弟四體也
疏曰父子一體已下傳又廣明一體之義云父子一
體者見世叔父與祖亦為一體也夫婦一體者亦見
世叔母與世叔父為一體也昆弟一體者又見世叔
與父亦為一體也人身首足為上下父子亦是尊卑
之上下故父子比於首足郊特牲云天地合而後萬
物興焉是夫婦牉合子𦙍生焉是牉合為一體也四
體謂二手二足在身之旁昆弟亦在父之旁故云四
體
敖氏曰言首足牉合四體者皆所以釋其為一體也
此又申言與尊者一體之義雖以三者並言而其㫖
則惟主於昆弟盖世叔父乃其父之昆弟所謂與尊
者一體也
世佐案牉與判通半也周禮媒氏職云掌萬民之
判鄭註引此傳文亦作判判合者隂陽各半合之
乃成夫婦也
故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子不私
其父則不成為子故有東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異
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
註曰宗者世父為小宗典宗事者也資取也
疏曰昆弟之義無分者以手足四體本在一身不可
分别是昆弟之義不合分也然而分者則辟子之私
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其父故須分也若兄弟同在
一宫則不成為人子之法案内則云命士以上父子
異宫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縱同宫亦有隔别為四方
之宫也
張子曰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古之人曲盡人情
如此若同宫有叔父伯父則為子者何以獨厚於其
父為父者乂烏得而當之
敖氏曰此承上文而言也父子夫妻昆弟俱是一體
然父子夫妻不分而昆弟則分似乖於一體之義故
言其理之不容不分者以釋之東宫西宫南宫北宫
盖古者有此稱亦或有以之為氏者故傳引之以證
古之昆弟亦有分而不同宫者焉異居而同財則其
所以分之意可見矣
張氏曰言有餘不足皆統於宗仍以明一體之義
世佐案東宫西宫南宫北宫皆古者兄弟異居之
宫名也有餘不足謂支子之私財支庶之贏餘匱
乏皆宗子總攬其大綱而為之裒益於其間故宗
法立而天下無貧富不平之患矣
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
疏曰以配世叔父而生母名則當随世叔父而服之
敖氏曰此釋經文也言以名服見其恩疏
張氏曰二母本是路人以牉合於世叔父故有母名
因而服之即上所云夫妻一體也
大夫之適子為妻
疏曰大夫之適子為妻在此不杖章則上杖章為妻
者是庶子為妻父没後適子亦為妻杖亦在彼章也
敖氏曰傳曰父在則為妻不杖則是凡父在為妻而
非有所降者其服皆然不别嫡庶也此乃特見大夫
之適子盖大夫庶子為妻則異於是唯其適子為妻
如邦人故特舉以明之凡大夫之子之服例在正服
後今序於昆弟之上者盖以此包上下而言故居衆
人為妻之處若重出者乃在正服後也
張氏曰案下經大夫庶子為妻大功不知註疏何以
云當杖
世佐案為妻不杖尊者在不敢盡禮於私喪也(見/雜)
(記鄭/注)一云以父為之主也(見上章/鄭注)大夫之適子有
父之辭也不云父在為妻而云大夫之適子者見
此禮之通乎上下也嫌大夫已上為尊者所壓或
不得伸其私服故言此以明之小記云世子不降
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則天子諸
侯之適子皆然而士以下更不待言矣適子為父
後也者特言適者見庶子之異於是也自天子以
至於士其庶子父在為妻之服各異即父沒之後
亦有不能盡同者此當以上章妻大功章公之庶
昆弟大夫之庶子為妻及記公子為其妻叅看其
義自見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
也父在則為妻不杖
註曰大夫不以尊降適婦者重適也凡不降者謂如
其親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
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人後者女子子嫁
者以出降
雷氏曰經於伯叔父下無姑文於昆弟下無姊妹文
於衆子下無女子子文者以未成人則殤已成人則
當出故皆不見於此
疏曰大夫衆子為妻皆大功今令適子為妻期故發
問也云父之所不降者大功章有嫡婦是父不降適
婦也云子亦不敢降者謂不敢降至大功與庶子同
也云何以不杖也者既不降怪不杖故發問也父在
為妻不杖者父為適子之婦為喪主故適子不敢伸
而杖也若然適子為妻通貴賤今唯據大夫者以五
十始爵為降服之始嫌降適婦其子亦降其妻故明
舉大夫不降天子諸侯雖尊不降可知註云降有四
品者總解喪服上下降服之義云君大夫以尊降者
天子諸侯為正統之親后夫人與長子長子之妻等
不降餘親則絶天子諸侯絶者大夫降一等即大夫
為衆子大功之等是也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者
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厭屈以降無尊之妻(妻字/疑悮)下記
云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縓緣為其妻縓冠葛絰帶
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大夫之子即小功章云大夫
之子為從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云公之昆弟以旁
尊降者此亦非已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諸親即小
功章云公之昆弟為從父母昆弟是也案大功章云
公之庶昆弟為母妻昆弟傳曰先君餘尊之所厭不
得過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兩義既以旁尊又為餘
尊厭也云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者謂若下文云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又下文云女子適人者為其
父母昆弟為父後者此二者是出也大夫之服例在
正服後今在昆弟上者以其妻本在杖期直以父為
主故降入不杖章是以進之在昆弟上也
敖氏曰父之所不降謂大夫為適婦亦大功如衆人
故子亦為之不杖期如衆人也若大夫於庶婦降之
而至於不服其子亦降之而至於大功所謂大夫之
子則從乎大夫而降也父在則為妻不杖者不敢同
於父在為母之服也故父沒為母三年乃得為妻杖
是其差也降有三品大夫以尊而降公之昆弟大夫
之子以其父之所厭而降為人後者女子子適人者
以出而降子亦不敢降之説見後
郝氏曰夫為妻杖期舅為適婦大功常也大夫適子
妻仍期不降何也大夫不以貴降適其於適子婦大
功仍大功也父不降而子又安可降乎所以大夫適
子仍得為妻期然不杖何也父在適婦之喪父主之
父為主子杖是奪其父主不敢也然則大夫庶子為
妻宜如何曰宜大功是父所降也欲為期不可得也
然則大夫庶婦喪亦為主乎曰否則大夫以上降其
妻乎曰否則何以獨言大夫期降自大夫始又曰降
服四品以尊降者為辨分以出降者為情殺可也若
夫厭降者已非諸侯大夫而徒以父之所降已亦降
旁尊降者已非君公而徒以為公昆弟於所親亦降
則似迂矣故縣子曰古者無降上下各以其親世運
有隆替親有不得不殺恩有不得不窮非古也權其
通者唯達人乎
張氏曰案下經適婦在大功章庶婦在小功章父之
所不降謂不降在小功也子亦不敢降大夫衆子為
妻皆大功今適子為妻期是亦不敢降也前章註云
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者盖士禮也若大夫
之庶子父在僅得服大功何以得以杖即位乎
昆弟
註曰昆兄也為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曰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昆明也以其次長故以
明為稱弟第也以其小故以次第為名
郝氏曰昆同也同本曰昆凡親族齒相若稱兄弟同
父稱昆弟後倣此
為衆子
註曰衆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
士謂之衆子未能逺别也大夫則謂之庶子降之為
大功天子國君不服之内則曰冡子未食而見必執
其右手適子庶子已食而見必循其首
疏曰衆子卑於昆弟故次之士謂之衆子大夫之子
皆云庶子天子國君絶旁親故不服也引内則者證
言庶子别於適長者也
敖氏曰衆子即庶子也對長子立文故曰衆子庶則
對適之稱也實則一耳父母為衆子乃期者以尊加
之也士妻為妾子亦期凡適而非長父母為之亦與
衆子同
世佐案衆子謂適妻所生第二以下及妾子皆是
變庶言衆者庶是對適之稱衆則適而非長者亦
存焉註引内則者明父待子之禮自第二以下雖
適妻所生亦無異於庶也但内則所謂適子與此
經小異此經適子指適長而言内則謂之冡子彼
所謂適子庶子則此之衆子也
昆弟之子
疏曰昆弟子疏於親子故次之世叔父為之
敖氏曰其女女子在室者亦如之
姜氏曰子盖該男子子女子子在其中矣
世佐案子男子也其女子子未成人而死當以殤
降成人以後母論已未嫁皆降在天功以其逆降
旁期故也女子子必逆降旁期者為其嫁當及時
也説見大功章女子子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
姊妹條下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註曰檀弓曰喪服兄弟之子猶子也葢引而進之
世佐案為子期則為昆弟之子當大功今乃同之
於子者以其為已服期故亦以是報之上傳云旁
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與此相發明檀弓
説又是一義葢各記所聞耳
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
註曰兩言之者適子或為兄或為弟
疏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適妻所生第二以下
當直云昆弟不言庶也
敖氏曰大夫之庶子為昆弟大功嫌於適亦然故以
明之斬衰章云父為長子則大夫之適亦謂其長子
未必指為弟者也此云適昆弟者古之文法不可以
單言昆故連弟言之經中此類多矣不言適子者嫌
自為其子也
世佐案庶子猶衆子言庶者對適立文也適昆弟
謂其為父後者一人也立子以適不以長故容有
弟而為父後者其庶兄為之亦如斯例也若適妻
所生第二以下則否矣適妻所生第二以下為其
兄之為父後者與妾子為宗子同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註曰大夫雖貴不敢降其適重之也適子為庶昆弟
庶昆弟相為亦如大夫為之
疏曰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斬章父為長子是也云子
亦不敢降者於此服期是也案後經大夫為庶子降
服大功適子為庶昆弟庶昆弟相為並大功註曰如
大夫為之(從句讀/節本)
敖氏曰大夫之子於昆弟之屬或有所降者以從乎
其父而不得不降之耳若為其父之適及尊同者乃
其父之所不降者故已亦得遂其服焉非謂以其父
不降之之故欲降之而不敢降也凡後傳之言若此
者不復見之
世佐案父於長子三年庶子期昆弟相為亦期服
之正也大夫以尊故降庶子於大功而於長子自
若三年是父之所不降也大夫之庶子厭於父降
其庶昆弟於大功而於適昆弟自若期是子亦不
敢降也庶昆弟為適昆弟之服如此而適昆弟之
所以服之者亦大功則以大夫之適子得行大夫
禮故也且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
適孫
疏曰孫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謂適子死其適孫承重
者祖為之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孫婦
亦如之
註曰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
者也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孫婦亦如之適婦在亦
為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
疏曰云周道者以其殷道適子死弟乃當先立與此
不同也喪服小記云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
功註云謂夫有廢疾他故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
庶婦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
及將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衆子庶婦也然長子為
父斬父亦為斬適孫承重為祖斬祖為之期不報之
斬者父子一體本有三年之情故特為祖(祖字非/誤則衍)斬
祖為孫本非一體但以報期故不得斬也
敖氏曰祖於孫宜降於子一等而大功此期者亦異
其為適加隆焉爾非不降之謂也有適子者無適孫
孫婦亦如之皆謂適不可二也 案註云凡父於將
為後者非長子皆期者盖以斬衰章唯言父為長子
故也鄭言此者為適子死而無適孫者見之且明為
適孫亦期之意也適孫為祖父後服與子同
郝氏曰祖為孫大功常也以其繼體加隆焉若使適
子在等孫耳無適庶之異也其餘孫婦亦然無適子
有適孫乃有適孫婦不然孫婦等耳皆大功也(世佐/案庶)
(孫之婦在緦麻三月/章郝云皆大功誤)
顧氏曰冡子身之副也家無二主亦無二副故有適
子者無適孫唐髙宗有太子而復立大孫非矣
世佐案傳意葢謂孫為祖期祖亦當報之以期以
正尊故降之於大功而為適孫則在此章是不敢
降其適也云有適子者無適孫者謂適子在則適
子之子雖屬適長而祖視之無殊於庶孫也服之
皆大功云孫婦亦如之者如其有適婦者無適孫
婦也適子婦皆没以孫為後則為其婦小功(孫婦/為夫)
(之祖父母大功夫為祖後則其妻從服期若姑/在姑持重孫婦仍大功而已曽孫以下皆然)殊
之於庶也適子婦有一在則為孫婦緦無適庶之
别也註云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者所
以明祖不為適孫三年之義由是推之則祖於將
為後者非長孫其皆大功乎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雷氏曰據無所厭屈則期為輕言報者明子於彼則
名判於此故推之於無尊逺之以報服女雖受族於
人猶在父子之名故得加尊而降之
疏曰此謂其子後人反来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
後薄於本親抑之故次在孫後也若然既為本生不
降斬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報者既
深抑之使同本䟽往来相報之法故也
朱子曰如親生父母子合當安之到得立為伯叔父
後疑於伯叔父有不安者這也是理合當如此然而
自古却有大宗無子則小宗之子為之後這道理又
却重只得安於伯叔父母而不可安於所生父母喪
服則為所後父母服三年所生父母只齊衰不杖期
有問濮議曰歐公説不是韓公曽公亮和之温公
王珪議是范鎮吕誨范純仁吕大防皆彈歐公但温公又於
濮安懿王邉禮數太薄須於中自有斟酌可也歐公
之説斷然不可且如今有人為人後者一日所後之
父與所生之父相對坐其子来喚所後父為父終不
成又喚所生父為父這自是道理如此試坐仁宗於
此亦坐濮王於此英宗過焉終不成都喚兩人為父
只縁衆人道是死後為鬼神不可考胡亂呼都不妨
都不思道理不可如此先時仁宗有詔云朕皇兄濮
安懿王之子猶朕子也此甚分明當時只以此為據
足矣
黄氏震曰歐公被隂私之謗皆激於當日主濮議之
力公集濮議四卷又設為或問以發明之滔滔數萬
言皆以禮經為其父母一語謂未嘗因降服而不稱
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後者三年而於所生者降服則
尊無二上明矣謂所生父母者盖本其初而名之非
有兩父母也未為人後之時以生我者為父母已為
人後則以命我者為父母立言者於既命之後而追
本生之稱自宜因其舊以父母稱未必其人一時並
稱兩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辯而至於困辱危身哉况
帝王正統相傳有自非可常人比耶
敖氏曰言其以别於所後者也餘皆放此父母為攴
子服率降於為後者一等此支子出為人後者為其
父母期其父母亦報之以期而不復降者以其既為
所後者之子統不可二故不敢以正尊加之而報之
也
顧氏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此臨文之不得不然隋
書劉子翊云其者因彼之辭是也後儒謂以所後為
父母而所生為伯叔父母於經未有所考亦是尊無
二上之義也宋歐陽氏據此文以為聖人未嘗没其
父母之名辨之至數千言然不若趙曕之言辭窮直
書為簡而當也(宋史趙瞻傳中書請濮安懿王稱親/瞻爭曰仁宗既下明詔子陛下議者)
(顧惑禮律所生所養之名妄相訾難使彼明知禮無/兩父二斬之義敢裂一字之辭以亂厥真且文有去)
(婦出母者去已非婦出不為母辭窮直書豈足援以/斷大義哉臣請與之廷辨以定邪正 石林燕語濮)
(議廷臣旣皆欲止稱皇伯歐陽文忠力詆以為不然/因引儀禮及五服勅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則是雖)
(出繼而於本生猶稱父母也時未有能難之者司馬/君寔在誎院獨疏言為人後而言父母此因服立文)
(舎父母則無以為稱/非謂其得稱父母也)案經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
抵皆私親之辭 觀先朝嘉靖之事至於入廟稱宗
而後知聖人制禮别嫌明㣲之至也永叔博聞之儒
而未見及此學者所以貴格物 報謂所生之父母
報之亦為之服期也重其繼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何以不貳斬也持重於大宗
者降其小宗也
疏曰此問雖兼母答專據父故以斬而言案喪服小
記云别子為祖繼别為大宗謂若魯桓公適夫人文
姜生太子名同後為君次子慶父叔牙季友此三子
謂之别子别子者皆以臣道事君無兄弟相宗之法
與太子有别又與後世為始故稱别子也大宗有一
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别子之子適者為諸弟来宗之
即謂之大宗自此以下適適相承謂之百世不遷之
宗五服之内親者月算如邦人五服之外皆来宗之
為之齊衰齊衰三月章為宗子宗子之母妻是也小
宗有四者謂大宗之後生者謂别子之弟小記注云
别子之世長子兄弟宗之第二以下長者親弟来宗
之為繼禰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兄弟又從父昆
弟亦来宗之為繼祖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昆弟
従父昆弟又有従祖昆弟来宗之為繼曽祖小宗更
一世長者非直有親昆弟從父昆弟従祖昆弟来宗
之又有従曽祖昆弟来宗之為繼髙祖小宗也更一
世絶服不復来事以彼自事五服内繼髙祖以下者
也四者皆是小宗則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長者之小
宗雖家家盡有小宗仍世事繼髙祖已下之小宗也
是以上傳云有餘則歸之宗亦謂當家之長為小宗
者也
敖氏曰此一節釋所以服期之意為父固當斬衰然
父不可二斬不並行既為所後之父斬則於所生之
父不得不降而為期蓋一重則一輕禮宜然也大宗
者繼别子之後者也小宗者凡庶子之長子適孫之
屬皆是也此為大宗子矣乃復謂所生之家為小宗
者以其本為支子故也持猶主也
張氏曰持重於大宗謂旣為大宗服重服也 監本
正誤云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持誤作特
世佐案持猶守也重謂宗祀大宗謂其所後小宗
則其本宗也為人後者為其本宗父母昆弟之屬
皆降一等是降其小宗矣所以然者䘮三年不祭
既為大宗守宗廟祭祀之重則不得舎是而復以
尊服服其所生也
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
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
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大祖
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
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絶故族人以
支子後大宗也適子不得後大宗
註曰都邑之士則知尊禰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
始祖者感神靈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
由出謂祭天也上猶逺也下猶近也收族者謂别親
疎序昭穆大傳曰繫之以姓而弗别綴之以食而弗
殊雖百世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䟽曰云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案何休云小宗無
後當絶與此義同云曷為後大宗此問必後大宗之
意云大宗者尊之統也者明宗子尊統領族人有族
食族燕齒序族人之事是以須後不可絶也云禽獸
以下因上尊宗子遂廣申尊祖以及宗子之事也學
士謂鄉庠序及國之大學小學之學士雖未有官爵
以其習之四術閑之六藝知祖義父仁之禮故敬父
遂尊祖得與大夫之貴同也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
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之所及逺也云大宗收族
已下論大宗立後之意云適子不得後大宗者以其
當主家事并承重祭祀之事故也註云大祖始封之
君者謂若魯之周公齊之太公之類後世不毁其廟
者也謂始感神靈而生若后稷契也及始祖所自出
謂祭天者案大傳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
配之是后稷感東方青帝靈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黒
帝汁光紀所生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於南郊還
以感生祖配周以后稷殷以契配之也天子始祖諸
侯及大祖並於親廟外祭之是尊統逺大夫三廟適
士二廟中下士一廟是卑者尊統近也若然此論大
宗子而言天子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見大宗子統
領百世而不遷又上祭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統逺小
宗子唯統五服之内是尊統近傳故言尊統逺近而
云大宗者尊之統也又云大宗者收族是大宗統逺
之事也引大傳者證周之大宗子統領族人序以昭
穆百世不亂之事
敖氏曰此一節承上文言所以後大宗之意尊之統
為尊者之統也小宗者族人之所尊而大宗又統乎
小宗故言尊之統見其至尊也大宗為尊者之統而
收族人故族人不得不為之立後諸侯言太祖天子
言始祖則始祖太祖異矣周祖后稷又祖文王白虎
通義云后稷為始祖文王為太祖此其徴也及謂祭
及之也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謂禘也始祖之所自出
若殷周之帝嚳也諸侯之太祖世世祭之天子不唯
世世祭其太祖又祭其始祖又祭其始祖之所自出
盖所祭者之尊不同故也尊者天子卑者諸侯此尊
統謂為祖禰之統者也尊統上天子始祖之所自出
者也尊統下諸侯之太祖也此與大宗為族人之尊
統者義不相闗意略相類故假此以發明之適子不
得後大宗則大宗亦有時而絶矣
郝氏曰凡繼繼宗也宗為大則所親為小故舉宗法
明之大宗自始祖以下適長世世相傳合族人共宗
之小宗謂始祖適子之第二子亦以適長世世相承
五服内宗之大宗百世不遷小宗歴髙曽祖考每四
世親盡則逓遷大宗繼祖小宗繼禰各同父以上各
以其四親為小宗同父之適為繼禰小宗同祖之適
為繼祖小宗同曽祖之適為繼曽祖小宗同髙祖之
適為繼髙祖小宗此外則五服窮而不復相統矣以
彼各有五服内繼髙祖下者自為統也族人各有四
宗又共事其始祖之大宗故大宗尤重大宗絶必擇
族人支子繼之大宗尊小宗親小宗輕大宗重也今
人但知親小宗不知尊大宗知親不知尊知父母不
知祖宗則禽獸鄉人而已學士大夫諸侯天子德愈
尊則統愈逺此尊親大小之分也諸侯之大祖謂始
受封之君天子始祖之所自出之帝如周人追祀帝
嚳之類尊者德隆卑者德薄故所統有逺近大宗不
可絶為族無統也絶則以支子後適子不得後大宗
各有所後也此見宗嗣至重為人子者不可輕為人
後既為人後則不得復遂其私也 案古立後唯宗
非宗不後非支不後人君子不樂為人後惡背親也
今世庶絶皆議後其謬者屈宗後庶其尤謬者一子
兩後一後兩子或獨子後人或無子争後利死者財
産詭道百出貪戾無恥莫斯為甚昔夫子射於矍相
之圃使子路延射曰敗軍之將亡國之大夫與為人
後者不入餘皆入夫為人後者至與敗軍亡國者比
志士仁人所以恥不為也(世佐案記所謂與為人後/者鄭註云與猶竒也後人)
(者一人而已既有為者而徃竒之是貪財也然則為/人後者與則不可若大宗無後身為支子廹於大義)
(而往後之固聖人所不禁也豈得/比之敗軍亡國哉郝氏之論過矣)
張氏曰大宗者尊之統謂其為族中尊貴之統緒也
爵尊者其尊統所及者逺天子諸侯是也爵卑者其
尊統所及者近大夫士是也上下雖不同凡為大宗
則其族中尊貴之統緒也凡為大宗皆以收合族人
使不乖睽者也故不可以絶故為之後者即降其本
宗適子不得後大宗以其自當主小宗之事故也
監本正誤云適子不得後大宗子誤作人
汪氏琬曰古者大宗而無後也則為之置後小宗則
否夫小宗猶不得置况支庶乎子夏曰為人後者孰
後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然則族
人而無後也其遂不祀矣乎曰不然也孔子曰凡殤
與無後者祭於宗子之家當室之白尊於東房是雖
不置後可也然則有大宗之家焉有小宗之家焉祭
者將奚從曰視其祖故曰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
與無後者従祖祔食此之謂也孔子曰宗子為殤而
死庶子弗為後也然則大宗遂絶乎曰如之何而絶
也弗後殤者而後殤者之祖禰則大宗故有後也傳
曰士之子為大夫則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
無子則為之置後然則大夫而非大宗也亦可以置
後乎曰非是之謂也公子有宗道焉大夫亦然庶姓
而起為大夫則得别於族人之不仕者禮别子為祖
繼别為宗大夫獨非大宗與然則大夫與公子若是
班乎曰然公子不敢援諸侯故公子為别子大夫之
族不敢援大夫故大夫亦為别子也如之何其可無
後也子夏曰適子不得後大宗然則莫尚於大宗矣
奚為不使嫡子後之也曰以其傳重也古人敬宗而
尊祖禰適子者繼祖禰也故不可以為人後也然則
無宗支適庶而皆為之置後今人之所行古人之所
禁也不亦大悖於禮與曰此禮之變也葢自宗法廢
而宗子不能收族矣宗子不能收族則無後者求祔
食而無所其母乃驅之為厲乎故不得已為之置後
也變也然則今之置後者必親昆弟之子次則従父
昆弟之子其於古有合與曰不然也禮同宗皆可為
之後也大夫有適子則後適子有庶子而無適子則
卜所以為後者如衛之石祁子是也况無子而為之
置後其有不聽於神乎吾是以知其不然也卜之則
勿問其孰為親孰為疏可也是可行於古亦可行於
今者也
世佐案自曷為後大宗以下皆論大宗不可絶族
人當以支子後之之義葢為小宗之支子者一旦
棄其本宗而為大宗後人子之心或有所不安於
此故以大義斷之而曰後大宗者即所以尊祖也
則族人皆知義之無所逃而不得以親疏易位為
嫌矣尊謂别子之為祖者也大宗者尊之統也者
謂祖之統在大宗也以母比父則父尊父在為母
期是也以禰比祖則祖又尊不以父命辭王父命
是也推而上之至别子之為祖者而尊止矣大夫
不得祖諸侯諸侯不得祖天子故諸侯宗廟之祭
得及其始受封之大祖天子禘祭得及其始祖之
所自出之帝祭之所及統之所自起也德有厚薄
爵有尊卑統亦有逺近要為不可絶其義一也重
言大宗者尊之統也者見士大夫之家以别子為
祖尊統雖近而以繼别者為正統所在則無異於
國耳統在足以收族統絶則族遂散而不可紀勢
必有一本之親視為行路者其去禽獸不逺矣此
族人必以支子後大宗之故也適子不得後大宗
者重絶人之祀也族人多矣寧必以其適為後哉
言此者亦所以杜争繼之釁也古之人惡背其親
廹於大義不得已而為之若是而後世乃有貪財
争後如郝氏所云者或無所利焉則聽大宗之絶
而莫之顧噫時代之升降逺矣又案始祖之所自
出當以敖説為正註疏本於緯書不足信
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
疏曰女子卑於男子故次男子後
敖氏曰此昆弟不言報是亦為之大功耳
張氏曰出嫁之女為本宗期者三父一母一昆弟為
父後者一
世佐案為其父母期以出降也為其昆弟之為父
後者亦期不敢降其宗也
傳曰為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貳斬者何
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従父既嫁従
夫夫死従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
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貳尊也
註曰従者従其教令
疏曰經兼言父母傳特問父不問母者家無二尊故
父在為母期今出嫁猶期但不杖禫而已未多懸絶
故不問案雜記云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是婦人為
夫并為君得二斬此云婦人不貳斬者在家為父斬
出嫁為夫斬此其常事彼為君不可以輕服服君非
常之事不得決此也婦人有三従所従即為之斬夫
死従子不為子斬者子為母齊衰母為子不得過齊
衰也
敖氏曰此一節釋為其父母也従者順其所為而不
違之所謂以順為正者也天者取其尊大之義人所
尊大者無如天以之為比
為昆弟之為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婦人雖在外必有歸
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馬氏融曰歸宗者歸父母之宗也昆弟之為父後者
曰小宗
註曰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為父後服重者不
自絶於其族類也曰小宗者言乃是小宗也小宗明
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為小宗各如其親之
服避大宗
王氏肅曰嫌所宗者唯大宗故曰小宗明各自宗其
為父後者也
疏曰云曰小宗故服期者欲見大宗子百世不遷宗
内丈夫婦人為之齊衰三月小宗父之適長者為之
婦人所歸不歸大宗歸此小宗遂為之期與大宗别
傳恐人疑為大宗故辨之註云父雖卒猶自歸宗者
若父母在嫁女自當歸寧父母何須歸宗子傳言婦
人雖在外必歸宗明是據父母卒者而言若然天子
諸侯夫人父母卒不得歸宗以其人君絶宗故許穆
夫人衛侯之女父死不得歸賦載馳詩是也云丈夫
婦人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者謂各如五服尊卑服
之無所加减大宗則齊衰三月五服外丈夫婦人皆
然五服内月算如邦人亦皆齊衰無大功小功緦麻
故云避大宗也
敖氏曰此一節釋為其昆弟之為父後者也歸宗者
所歸之宗也婦人雖外成然不可終忘其所由生故
以本宗為歸宗也歸云者若曰婦人或不安於夫家
必以此為歸然也經於為人後者特重以其為宗子
也以私親言之故曰小宗其昆弟雖繼别猶謂之小
所以别於夫家之宗也
郝氏曰適子後父則家之小宗也婦人有故則將歸
焉故為之期從其所親以殊於大宗之齊衰三月者
也
張氏曰婦人雖已嫁在外必有所歸之宗此昆弟之
為父後者即繼禰之小宗故為之服期也
世佐案女子子適人者謂其宗子為歸宗所以别
於夫家之宗也爾雅云謂姪之子為歸孫亦是此
意由繼禰之小宗推之則繼祖以上之小宗及繼
别之大宗此女服之亦與在室者同可知矣
繼父同居者
疏曰繼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
夫死不嫁終身不改詩共姜自誓不許再歸此得有
婦人將子嫁而有繼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貞女守志
亦有嫁者雖不如不嫁而聖人許之
敖氏曰繼父因母之後夫也其或從繼母而嫁者若
為其夫服亦如之
郝氏曰前夫子謂母再嫁之夫曰繼父同居則恩猶
父也雖非血屬死亦為期又曰婦人二夫女德虧矣
䘮服有繼父叔季委巷之禮非古聖經制議禮者不
可不思
世佐案俗之薄也栢舟之節未可槩諸凡人凱風
之歎時或興於孝子聖人慮後世失節之婦必有
棄其遺孤而莫之恤者故於齊衰杖期章為制繼
母嫁從之服而於此章又著繼父同居之文使之
相収相養而六尺之孤庶不至於轉於溝壑焉此
聖人之㣲權也疏以為許婦人改嫁誤矣郝又因
是而訾聖經是惡知禮意哉
傳曰何以期也傳曰夫死妻穉子㓜子無大功之親與
之適人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以其貨財為
之築宫廟歳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繼父之
道也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
然後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
註曰妻穉謂年未滿五十子㓜謂年十五以下子無
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也為之築宫廟於家門之外神
不歆非族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絶矣天不可
二此以恩服爾未嘗同居則不服之
疏曰子家無大功之内親繼父家亦無大功之内親
繼父以貨財為此子築宫廟使此子四時祭祀不絶
三者皆具即為同居子為之期思深故也三者若闕
一事則為異居假令前三者皆具後或繼父有子即
是繼父有大功内親則為異居矣如此則為之齊衰
三月而已若初與母往繼父家時或繼父有大功之
内親或已有大功内親或繼父不為已築宫廟三者
一事闕雖同在繼父家亦名不同居繼父全不服之
矣為之築宫廟於家門之外者以其中門外已有宗
廟則知此在大門外築之也隨母嫁得有廟者非必
正廟但是鬼神所居曰廟若祭法云庶人祭於寢也
杜氏佑曰大唐聖厯元年太子左庶子王方慶嘗書
問太子文學徐堅曰女子年㓜小而早孤其母貧窶
不能守志擕以適人為後夫之鞠養及長出嫁不復
同居今母後夫亡欲制繼父服不知可否人間此例
甚衆至於服紀有何差等前代通儒若為議論堅答
曰儀禮䘮服經繼父同居齊衰周謂子無大功之親
與之適人所適亦無大功之親而所適者以貨財為
之築宫廟歳時使之祀焉者也鄭康成曰大功之親
同財者也築宫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也以
恩服耳未嘗同居即不服也小戴禮記繼父服並有
明文斯禮經之正説也至於馬融王肅賀循等並稱
大儒達禮更無異文唯傅元著書以為父無可繼之
理不當制服此禮焚書之後俗儒妄造也袁准作論
亦以為此則自制父也亂名之大者竊以父猶天也
愛敬斯極豈宜靦貎繼以他人哉然而藐爾窮孤不
能自立既隨其母託命他宗本族無養之人因託得
存其繼嗣在生也實賴其長育及其死也頓同之行
路重其生而輕其死篤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豈
應如是故袁傅之駁不可為同居者施焉昔朋友之
死同爨之䘮並制緦麻詳諸經典比之於此盖亦何
嫌繼父之服宜依正禮今女子母擕重適人寄養他
門所適慈流情均膝下長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則笄
總之儀無不畢備與築宫立廟無異焉葢有繼父之
道也戴德䘮服記曰女子子適人者為繼父服齊衰
三月不分别同居異居梁氏集説亦云女子子適人
者服繼父與不同居者服同今為服齊衰三月竊為
折𠂻方慶深善此
敖氏曰傳之言若此則是子於繼父本無服特以三
者具且同居故為服此服若先同居後異居則降而
三月是又於三者之外以居之同異為恩之深淺而
定服之重輕也然則三者或闕其一雖同居亦無服
矣小記云同居異居者與此異更詳之
郝氏曰傳引舊傳明同居之義見所以為服非苟也
妻穉夫死子幼無親與子再適人非得已也子稱其
人為同居繼父非泛然同居也設使子有大功之親
則不得依他人為父使其人有大功之親則亦不得
養他人為子或私其財貨不與同利易其宗姓使不
得自奉其先祀或使其妻預既絶之禮使鬼神不享
有一於此則恩誼薄烏得稱父必是數者兼備又獨
父孤子終身相依如此真繼父矣然後可為齊衰期
年若三者備始同居而後異居則但可為齊衰三月
若初未嘗同居於前數者無一焉路人耳三月不可
况期年乎
顧氏曰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雖三王之世不能使
天下無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無再適人之婦且
有前後家東西家而為䘮主者矣假令婦年尚少夫
死而有三五歳之子則其本宗大功之親自當為之
收恤又無大功之親而不許之從其嫁母則轉於溝
壑而已於是其所嫁之夫視之如子而撫之以至成
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為何不得不稱為繼父矣
長而同居則為之服齊衰期先同居而後别居則齊
衰三月以其撫育之恩次於生我也為此制者所以
寓恤孤之仁而勸天下之人不獨子其子也若曰以
其貨財為之築宫廟此後儒不得其説而為之辭
張氏曰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前時三者具為同
居後三者一事闕即為異居乃為齊衰三月若初往
繼父家時三者即不具是未嘗同居全不為服 監
本正誤云異居則服齊衰三月也脱也字
汪氏琬曰此孤子隨母更適者也或為大宗之世適
與或支子與吾皆不能知也苟其為大宗之適也則
家必有廟無所事於更築在禮禰無廟則與祖同廟
為繼父者如之何其代為之築也且彼無大功之親
矣獨無小功以下諸親乎哉宗法而既行也舉族之
父兄子弟方推宗子而重焉有餘財則必歸之雖以
之立廟可也安有顛連而入繼父之家者又安有藉
繼父之財而始為宫廟者哉苟其支子而已則雖爵
為大夫士猶當於宗子之家而不當有廟况孤幼乎
為繼父者分之財賄可也遺之宫室什器車馬衣服
可也犯非禮而為之築宗廟此暱愛之私不可之甚
者也傳言所適者亦無大功云云喪服小記又言皆
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則是繼父無子者
也繼父無子其可撫妻之前子為子與語曰神不歆
非類民不祀非族制禮者宜禁之之不暇而顧倡此
説以𨗳之吾不信也吾嘗考春秋崔杼娶東郭姜姜
以其孤棠無咎入卒兆大亂於齊盖同居之禍如此
此亂宗之端敗家絶祀之所自昉後世宜以為鑒不
可以禮文藉口也嗟乎三禮惟儀禮最古然其説猶
有難信者况乎大小戴禮半為漢儒所附㑹哉葢古
書之錯亂不可知也久矣善哉傳元之言曰父無可
繼之理此禮焚書之後俗儒妄造也
姜氏曰穉當謂年未滿三十
世佐案同居則服齊衰期謂始終同居者也異居
則服齊服三月謂始同終異者也小記云繼父不
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
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正與此傳相發明皆無
主後即傳所謂子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亦無大功
之親也同財而祭其祖禰即傳所謂以其貨財為
之築宫廟歳時使之祀焉也三者具為同居一不
具即為異居云有主後者為異居舉一以例其餘
耳
為夫之君
疏曰此以從服故次繼父下但臣之妻皆禀命於君
之夫人不從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故臣妻
於夫人無服也
世佐案雜記云外宗為君夫人猶内宗也鄭註云
皆謂嫁於國中者也為君服斬夫人齊衰不敢以
其親服服至尊也外宗謂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
從母皆是也内宗五屬之女也其無服而嫁於諸
臣者從為夫之君嫁於庶人從為國君然則為夫
之君在此章者謂諸臣之妻本與君無服者耳不
服斬又不服夫人是其異於外宗内宗者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疏曰從服者以夫為君斬故妻從之服期也
郝氏曰臣為君斬臣妻為君期夫之所尊妻従服也
凡従服降正服一等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
疏曰此等親出適已降在大功雖矜之服期不絶於
夫氏故次義服之下女子子不言報者女子子出適
大功反為父母自然猶期不須言報姑對姪姊妹對
兄弟出適反為姪與兄弟大功姪與兄弟為之降至
大功今還相為期故言報也
敖氏曰為姑姊妹女子子出適者降為大功今以其
無主乃加於降服一等而為之期其姑姊妹於昆弟
姪亦不容不以其所加者服之云報者服期之義生
於已而不在彼故也女子子適人者為父母自當期
固不必言報矣然父母為已加一等而已於父母不
復加者其亦以婦人不能貳斬也與
郝氏曰姑於姪姊妹於昆弟女子子於父母適人死
父母昆弟姪為大功常也若無後為主則為期加憐
也姑姊妹於姪昆弟死無主亦然以報也有主姑姊
妹適人者為大功
世佐案此等皆期親因出而降于大功復因無主
而升於期者無主謂死而夫族無主其喪者也凡
因出而降者為其有受我而厚之者也既無主則
無受我而厚之者矣故不忍降也報謂姑姊妹之
無主者亦以期服報其姪與昆弟也由是推之則
姪與昆弟之無主者姑姊妹其亦為之服期
而相報與又案適人無主與被出而反在室
者大畧相似唯女子子之為父母服則異子
嫁反在室為父在斬衰章其無主者仍為父
母期而已
傳曰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也何以期也為其無祭主
故也
註曰無主後者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也
疏曰無主有二謂喪主祭主傳不言䘮主䘮有無後
無無主者若當家無䘮主或取五服之内親又無五
服親則取東西家若無則里尹主之今無主者謂無
祭主也註曰人之所哀憐者謂行路之人見此無夫復
無子而不嫁猶生哀愍况姪與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
之也除此之外餘人為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加
以其恩疏故也不言嫁而言適人者言適人即謂士
若言嫁乃嫁於大夫於本親又以尊降不得言報矣
敖氏曰祭主者夫若子若孫也死而無祭主尤可哀
憐故加一等大功之服乃得加一等者以其本服如
是也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疏曰此亦從服輕於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無主
故次之
敖氏曰祖父母尊也乃在下者見其為變服也孫於
祖父母其正服期
郝氏曰君凡有地者之通稱臣為君之父母與妻與
長子與祖父母皆期六者皆君至親君服臣從服
世佐案此君之父與祖父皆謂未嘗為君也若既
為君薨則臣當為之服斬不在此例矣君之母謂
卒於君之父之後者也君之祖母則又卒於君之
父若祖之後者也故君皆為之齊衰三年而臣從
服期若君之父在而母與祖母卒及父卒祖在而
祖母卒則君但為之期而臣不從服矣先言君之
父母妻長子而后言祖父母者盖君為祖父母三
年而臣從服期必其君之父先卒者也君之妻長
子之䘮則不因君之父之存没而異故其立言之
次如此又案服問云大夫之適子為君夫人大子
如士服然則君之妻長子之䘮其服及於大夫之
適子而君之父母與祖父母則否矣是亦其異也
所以異者以小君儲君臣下自應有服其他則從
君服而已見為臣則従未為臣則否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也
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註曰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䘮者謂始封之君也
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為君
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曽祖
疏曰云父母長子君服斬者欲見臣從君服期君之
母當齊衰而言斬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并言之
云妻則小君也者欲見臣為小君期是常非従服之
例註云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䘮者謂始封之君
也者始封之君非繼體容有祖父不為君而死君為
之斬臣亦從服期也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合立為
廢疾不立已當立是受國於曽祖若今君受國於祖
薨則羣臣為之服斬何得從服期故鄭以新君受國
於曽祖若然則曽祖為君薨羣臣自當服斬若君之
祖薨君為之服斬則臣從服期也趙商問已為諸侯
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而為其祖服制度之
宜年月之斷云何答云父卒為祖後者三年斬何疑
趙商又問父卒為祖後者三年已聞矣所問者父在
為祖如何欲言三年則父在欲言期復無主斬杖之
宜主䘮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諸侯之䘮皆斬衰
無期彼志與此註相兼乃具也
朱子曰孫為祖承重頃在朝檢此條不見後歸家檢
儀禮疏説得甚詳正與今日之事一般乃知書多看
不辨舊来有明經科便有人去讀這般書註疏都讀
過自王介甫新經出廢明經學䆒科人更不讀書卒
有禮文之變更無人曉得為害不細(世佐案朱子此/書盖為紹熙五)
(年孝宗之䘮光宗有疾不能即位行禮寧宗以適孫/承重而發建炎以来朝野雜記云髙宗之䘮孝宗為)
(三年服及孝宗之䘮有司請於易月之外用漆紗淺/黄之制盖循紹興以前之舊朱文公後入不以為然)
(奏言今已往之失不及追改唯有將来啟攢發引禮/當復用初䘮之服則其變除之節尚有可議望明詔)
(禮官稽考禮律預行指定其官吏軍民方䘮之服亦/宜稍為之制勿使肆為華靡其後詔中外百官皆以)
(凉衫視事葢用此也方文公上議時門人有疑者文/公未有以折之後讀禮記正義䘮服小記為祖後者)
(條因自識於本議之末其畧云凖五服年月格斬衰/三年嫡孫為祖 法意甚明而禮經無文但專云)
(父没而為祖後者服斬然而不見本經未詳何據但/小記云祖父没而為祖母後者三年可以旁照至為)
(祖後者條下疏中所引鄭志乃有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䘮事之問而鄭答以天子諸侯之服皆)
(斬之文方見父在而承國於祖服向来入此文字時/無文字可檢又無朋友可問故大約且以禮律言之)
(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明白證驗但以禮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歸来稽考始見此説方無)
(疑乃知學之不講其害如此而禮經之文誠有闕畧/不無待於後人向使無鄭康成則事終未有斷决不)
(可直謂古經定制/一字不可増損也)
黄氏曰晉蔣萬問范宣適孫亡無後次子之後可得
傳祖重否宣答曰禮為祖後者三年不言適庶則通
之矣無後猶取繼况見有孫而不承之耶庶孫之異
於適者但父不為之三年祖不為之周而孫服祖父
不得殊也本朝皇祐兀年十二月十三日大理評事
石祖仁言先於八月十五日祖父太子大傅致仕中
立身亡叔國子博士從簡成服後於十月十五日身
亡祖仁是嫡長孫欲乞下太常禮院定奪合與不合
承祖父重服(世佐案石祖仁所言則宋時承重者必/無伯叔者也叔父在則適孫不承重矣)
(此似與禮/經不合)詔禮院詳定博士宋敏求議曰案子在父
䘮而亡嫡孫承重禮令無文通典徐邈嫡孫承重在
䘮中亡其從弟已孤未有子姪相繼疑於祭事邈答
曰今見有諸孫而事同無後甚非禮意禮宗子在外
則庶子攝祭可使一孫攝主而服本服期除則當應
服三年不可承天答曰既有次孫不得無服但次孫
先已制齊衰今不得更易服當須中祥乃服練裴松
之曰次孫本無三年之道無縁忽於中祥重制如應
為後者次孫宜為䘮主終三年不得服三年之服而
司馬操駮之謂二説無明據其服宜三年也自開元
禮以前嫡孫卒則次孫承重况從簡為中子已卒而
祖仁為適孫乎大凡外襄終事内奉靈席有練祭祥
祭禫祭可無主之者乎今中立之䘮未有主之者祖
仁名嫡孫而不承其重乃曰從簡已當之矣而可乎
且三年之䘮必以日月之久而服之有變也今中立
未及𦵏未卒哭從簡已卒是日月未久而服未經變
也焉可無所承哉或謂已服期今不當接服斬而更
為重制案儀禮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鄭康成
註謂遭䘮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以三年之
䘮受杜佑號通儒引其義附前問答之次况徐邈范
宣之説已為操駮之是服可再制明矣又舉𦵏必有
服今祖仁宜解官因其𦵏而制斬衰其服三年後有
如其類而已𦵏者用再制服通歴代之闕折𠂻禮文
以沿人情謂當如是請著為定式詔如敏求議熙寧
八年閏四月集賢校理同知太常禮院李清臣言檢
㑹五服年月勅斬衰三年加服條嫡孫為祖註謂承
重者為曾祖髙祖後者亦如之又祖為嫡孫正服條
註云有嫡子則無嫡孫又凖封爵令公侯伯子男皆
子孫承嫡者傳襲若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適
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
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曽孫以下凖此䆒尋禮令
之意明是適子先死而祖亡以適孫承重則禮無庶
叔不繫諸叔存亡其適孫自當服三年之服而衆子
亦服為父之服若無嫡孫為祖承重則須依封爵令
適庶逺近以次推之而五服年月勅不立庶孫承重
本條故四方士民尚疑為祖承重之服或不及上禀
朝廷則多致差悞欲乞特降㫖諸祖亡無適孫承重
依封爵令傳襲條子孫各服本服如此則明示天下
人知禮制祖得繼傳統緒不絶聖主之澤也事下太
常禮院拜定於是禮房看詳古者封建國邑而立宗
子故周禮適子死雖有諸子猶令嫡孫傳重所以一
本統明尊尊之義也至於商禮則適子死立衆子然
後立孫今既不立宗子又不常封建國邑則不宜純
用周禮欲於五服年月勅適孫為祖條修定註詞云
謂承重者為髙祖曽祖後亦如之適子死無衆子然
後適孫承重即嫡孫傳襲封爵者雖有衆子猶承重
從之今服制令諸適子死無兄弟則適孫承重若適
子兄弟未終喪而亡者適孫亦承重其亡在小祥前
者則於小祥受服在小祥後者則申心喪並通三年
而除(適孫為祖母及為曽髙祖/後者為曽髙祖 凖此)無嫡孫則嫡孫同母
弟無同母弟則衆長孫承重即傳襲封爵者不以嫡
庶長㓜雖有適子兄弟皆承重曽孫元孫亦如之
敖氏曰此先總言從服則夫人之服亦在其中矣以
其非從斬而期故復以小君别言之為小君亦謂之
從服者謂其得配於君乃有小君之稱故也為母齊
衰亦云斬者以皆三年而畧從其文耳父卒然後為
祖後者服斬則是父在而祖之不為君者卒君雖為
之後亦唯服期以父在故爾唯祖後於父而卒者君
乃為之斬也葢其斬與期唯以父之存没為制君服
斬然後臣從服期又此言為君之母與其祖母皆指
其卒於夫死之後者也其夫若在君為之期則臣無
服也案註云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䘮者謂始封
之君也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此總釋
國君有不為君之祖若父也註又云父卒者父為君
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曽祖此釋父卒然
後為祖後者服斬之文也夫君之無父而為祖後者
有二有君已即位而父先卒祖後卒者如註所云者
是也亦或有父為君而卒子既代立而祖乃卒者註
乃舉其一而遺其一意似未備
郝氏曰凡孫為祖期以有父為後也若孫無父後祖
亦服斬故君有以適孫繼祖服斬者臣亦從服期凡
從服降一等又曰鄭謂此始封之君其祖與父未嘗
為君故臣無服從君之服是也又謂父卒者為君之
孫宜嗣位早卒今君受國於曽祖非也父卒為祖後
服斬此禮不專為君設凡孫於祖皆然此因臣從服
君祖父母期明君所以服斬之故衛輒繼祖援此禮
但此祖父未嘗為君嘗為君則臣亦服斬矣
張氏曰註言繼體之君容有祖父之䘮者謂父有廢
疾不立而受國於祖或祖有廢疾不立父宜立而又
早卒受國於曽祖故身已為君而又有父若祖之䘮
皆為之三年其臣從服為之期也
汪氏琬曰禮父在為祖期父卒為祖後者服斬此䘮
服傳之明文也後儒若賀循徐廣之徒乃言父亡未
殯而祖亡嫡孫不敢服祖重謂父屍尚在不忍變於
父在也愚竊以為不然禮殯而後成服父既前卒則
先成父服而後成祖服當其成祖服之時父屍已殯
矣夫何不敢服重之有祖無適子而猥云不忍不忍
於父而忍於其祖則父之心能安父之目其能瞑耶
為長子傳曰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是父生存
已許其子傳祖父之重矣及其没也適孫顧不敢申
祖服然則主祖之䘮者當誰屬乎將遂無主乎抑别
立支子而為之主也其於傳重之義失之逺矣小記
父母之䘮偕先𦵏者不虞待後事雜記有父之䘮如
未殁䘮而母死其除父之䘮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䘮
服如三年之䘮則既顈其練祥皆行由是言之父卒
尚不得以餘尊厭母安有適孫為祖而不敢服重者
哉然後知賀徐皆妄説也庾蔚之言賀循所記謂大
夫士又非也為祖後者自天子達士庶皆同則其服
不得有異
姜氏曰父卒為祖斬父在君合為祖期且父雖有廢
疾服自可斬主䘮則君可攝也註背經立説盖失之
受國曽祖之説亦非註以受國於祖則臣當為君之
祖斬不當為之期故為此説耳如祖曽有廢疾傳位
於其父今父死嗣位而祖方卒則臣惟為君三年舊
君不得為三年也何疑於為君之祖期而背經為之
辭哉
世佐案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此適孫承重之
通例也言於此者明此為君之祖期者以君之父
先卒故也若君之父在君雖為祖後亦服期而臣
無服矣然此但指祖之不為君者而言耳若祖為
君而薨父雖在有廢疾不任䘮事則後祖而為君
者當與其臣同服斬也宋之寧宗是其例矣註云
今君受國於曽祖者見其父若祖二世皆不為君
也又案天子諸侯之禮宜與士大夫家異士大夫
之禮孫為祖期而已若天子諸侯則祖也而兼有
君之尊孫也而兼有臣之義禮族人不敢以其戚
戚君内宗外宗之女猶為其君服斬而况於孫乎
以此斷之孫為祖之為君者無論承重與否皆當
服斬不得以父在為嫌而父在為祖斬之義不待
趙商之問而自明矣曽元以下皆然
妾為女君
疏曰妾事女君使與臣事君同故次之
敖氏曰此服期與臣為小君之義相類
世佐案妾以夫為君故名夫之適妻為女君以其
與夫體敵故也
傳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
註曰女君君適妻也女君於妾無服報之則重降之
則嫌
疏曰婦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並后匹適傾覆之
階故抑之雖或姪姊使如子之妻與婦事舅姑同也
諸經傳無女君服妾之文故云無服云報之則重降
之則嫌者還報以期無尊卑降殺則太重若降之大
功小功則似舅姑為適婦庶婦之嫌故使女君為妾
無服也
敖氏曰禮夫妻體敵妾為君斬衰三年而為女君期
嫌其服輕故發問也妾之至尊者君也而女君次之
婦之至尊者夫也而舅姑次之二事相類故以為况
妾之事女君既與婦之事舅姑等則其為女君服亦
不宜過於婦為舅姑服但當期而已然妾於女君其
有親者或大功或小功緦麻乃皆不敢以其服服之
而必為之期又所以見其尊之也女君於妾不著其
服者親踈不同則其服亦異故也唯緦章見貴妾之
服彼盖主於士也若以士之妻言之乃為其無親者
耳若有親者則宜以出降一等者服之
郝氏曰鄭謂女君於妾無服非也既云妾事女君如
婦事舅姑則女君視妾如舅姑視婦可知舅姑於適
婦大功庶婦小功女君於妾亦然
張氏曰註服之則重二句解女君於妾無服之故嫌
謂嫌若姑為婦也
姜氏曰女君於妾猶君於臣臣雖無服葢亦有錫衰
緦衰疑衰弔服加麻之屬矣舊謂降之則嫌者非
世佐案女君為妾之服敖説得之
婦為舅姑
劉系之問子婦為姑既周綵衣耶荀訥答曰子婦為
姑既周除服時人以夫家有䘮猶白衣
疏曰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在下
欲使妾情先於婦故婦文在後也
張子曰古者為舅姑齊衰期正服也今斬衰三年從
夫也黄氏曰本朝乾德三年十一月秘書監大理寺
汝隂尹拙等言案律婦為舅姑服期儀禮䘮服傳開
元禮儀纂五禮精義續㑹要三禮圖等所載婦為舅
姑服期後唐劉岳書儀稱婦為舅姑服三年與禮律
不同然亦集勅行用請别裁定之詔百官集議尚書
省左僕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奏議曰謹案内則云
婦事舅姑如事父母即舅姑與父母一也古禮有期
年之説雖於義可稽書儀著三年之文實在禮為當
葢五服制度前代損益已多只如嫂叔無服唐太宗
令服小功曽祖父母舊服三月増為五月嫡子婦大
功増為期衆子婦小功増為大功父在為母服周髙
宗増為三年婦人為夫之姨舅無服明皇令從夫而
服又增舅母服緦麻又堂姨舅服袒免迄今遵行遂
為典制伏况三年之内几筵尚存豈可夫衣麤衰婦
襲紈綺夫婦齊禮哀樂不同求之人情實傷至治况
婦人為夫有三年之服於舅姑而止服周是尊夫而
卑舅姑也且昭憲皇太后䘮孝明皇后親行三年之
服可以為萬代法矣十二月丁酉始令婦為舅姑三
年齊斬一從其夫今服制令婦為舅斬衰三年夫為
祖曽髙祖後者其妻從服亦如之
呉氏澄曰女子子在室為父斬既嫁則為夫斬而為
父母期葢曰子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
所天於夫則降其父婦人不貳斬者不貳天也降已
之父母而期為夫之父母亦期期之後夫未除服婦
已除服而居䘮之貫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實三
年也豈必從夫服斬而後為三年哉
顧氏曰婦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於期而不貳斬
也然而心䘮則未嘗不三年矣故曰與更三年䘮不
去
何孟春餘冬序錄引唐李涪論曰䘮服傳婦為舅姑
齊衰五升布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
禫後門庭尚素婦服素縑衣以俟夫之終䘮習俗以
婦人服青縑謂其尚在䘮制故因循亦同大夫之䘮
紀再周而後吉貞元十一年河中府倉曺參軍蕭據
狀稱堂兄至女適李氏壻見居䘮今時俗婦為舅姑
服三年恐為非禮請禮院詳定下詳定判官前太常
博士李岧議曰開元禮五服制度婦為舅姑及女子
適人為其父母皆齊衰不杖期盖以為婦之道專一
不得自達必繫於人故女子適人服夫以斬而降其
父母䘮服篇曰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傳曰為父
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貳斬者何也婦人
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
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
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先聖格言歴代不敢易以此論
之父母之䘮尚止周歳舅姑之䘮無容三年今之學
者不本其義輕重紊亂寖以成俗開元禮元宗所脩
布在有司頒行天下伏請正牒以明典章李岧之論
可謂正矣宋朝詒謀錄乾德三年詔舅姑之䘮婦從
其夫齊斬三年遂為定制宋人葢未講服青縑之服
故也
汪氏琬曰或問禮為舅姑齊衰期故為本生舅姑大
功今律文既易期為三年斬矣而獨於夫本生如故
其降等不太甚與曰不然也兄弟之子服伯叔父母
期則為人後者服本生父母如之兄弟之子之婦服
夫之諸父諸母大功則夫為人後者服夫本生亦如
之此固相凖而制服者也律文未嘗與禮異也何降
等太甚之有
或問禮無繼姑之服何也曰非無服也先儒謂子當
以父服為正父若服以為妻則子亦應服之此可類
而推也傳曰婦人既嫁從夫夫者婦之天也夫既以
為母矣婦其敢不以為姑乎然則從夫而服又何惑
焉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疏曰本是路人與子判合得體其子為親故重服為
其舅姑也
敖氏曰子為父母三年加隆之服也妻從其加服故
降一等而為期然則從服者唯順所從者之重輕而
為之耳不辨其加與正也餘不見者放此
郝氏曰夫所至尊至親妻從夫服也匪夫則路人耳
誼雖戚不得不謂從
夫之昆弟之子
註曰男女皆是
疏曰義服情輕故次在下
敖氏曰世母叔母服之也其女子子在室亦如之
世佐案此唯謂男子也女子子則異於是其未成
人者以殤降成人而未嫁者逆降其旁親旁親亦
當逆降之矣女子嫁者未嫁者為世叔母在大功
章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陳氏詮曰從於夫者宜服大功今乃期者報之
疏曰二母與子本是路人為配二父而有母名為之
服期故二母報子還服期
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
疏曰二妾為其子應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敖氏曰二妾之子為母之服異於衆人嫌母為其子
亦然故以明之公國君也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
註曰此言二妾不得從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與
君一體唯為長子三年其餘以尊降之與妾子同也
雷氏曰夫人與君同體以尊降其子也公子與君同
體以厭其親也妾無夫人之尊故不降其子無公子
之厭故得遂其親也而事隣於體君跡幾於不遂故
每以不體得遂為言也
疏曰諸侯絶旁期為衆子無服大夫降一等為衆子
大功其妻體君皆從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賤皆不得
體君君不厭妾故自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
敖氏曰公與大夫於其子有以正服服之者有以尊
降之若絶之者其妻與夫為一體而從之故不問已
子與妾子其為服若不服亦然二妾於君之子亦從
乎其君而為之其為服若不服皆與女君同唯為其
子得遂獨與女君異者則以不得體君故也葢母之
於子本有期服初非因君而有之故不得體君則此
服無從君之義是以得遂也
女子子為祖父母
馬氏曰不言女孫言女子子者婦質者親親故繫父
言之出入服同故不言在室適人也
疏曰章首已言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據成人之女
此言女子子謂十五許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
此也
敖氏曰斬衰章曰女子子在室為父對適人者言之
也此惟云女子子而已所以見其在室適人同也然
章首已見祖父母則是服亦在其中可知矣必復著
之者嫌出則亦或降之如其為父母然也
郝氏曰前為祖父母則男女包舉矣此復舉為女子
子有適人者也不言適人何也嫌異於在室者也專
言女子子明適人在室同也
姜氏曰章首為祖父母據男子子此言女子子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
註曰經似在室傳似已嫁明雖有出道猶不降
孔氏倫曰婦人歸宗故不敢降其祖
陳氏詮曰言雖已嫁猶不敢降也駮鄭康成曰經似
在室失其㫖也在室之女則與男同已見章首何為
重出言不敢降者明其已嫁
疏曰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親祖父母正
期故不敢降也經直云女子子無嫁文故似在室傳
言不敢則是雖嫁而不敢降祖故似已嫁經傳互言
之欲見在室出嫁同不降也
敖氏曰傳以經意為主於適人者而發故云然女子
子適人不降其祖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此
不敢降之語與大夫為祖父母之傳意同皆失之也
説見於後
郝氏曰祖至尊也以適人降則大功與昆弟等昆弟
可降祖不可降也然則父母何以降父母降與祖同
猶可祖降與昆弟同不可
姜氏曰經但言女子子為祖父母期而不分已嫁未
嫁之服故傳以不敢降其祖釋之非經與傳不相貫
也
世佐案女子子在室與男子同為祖父母期其理
易明故傳唯據已嫁者釋之
大夫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
女子子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
註曰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
夫則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為者凡六命夫六命
婦
疏曰此言大夫之子為此六命夫六命婦服期不降
之事其中雖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餘並是應降而不
降故次在女子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親一等此男
女皆合降至大功為作大夫與已尊同故不降還服
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適士又降至小功
今嫁大夫雖降至大功為無祭主哀憐之不忍降還
服期也註云命爵九等者大宗伯及典命文六命夫
謂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
之子六也六命婦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
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
敖氏曰大夫之子從其父亦降旁親一等世叔父母
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大夫命婦與其父尊同故不降
而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服亦本期也其在室者則
以大夫之尊厭降為大功若適士則又以出降為小
功今以其為命婦故不復以尊降唯以出降為大功
若又無祭主乃加一等而為期大夫之妻謂之命婦
者君命其夫為大夫則亦命其妻矣此於其子不别
適庶以父在故爾傳曰有適子者無適孫是也是章
有大夫為適孫為士者之服則此昆弟之子為其父
之適孫者雖不為大夫已亦不降之也又姑姊妹女
子子云無主則是夫先卒也夫為大夫而先卒其妻
猶用命婦之禮焉以此推之則嘗為大夫而已者亦
用大夫之禮可知
郝氏曰大夫之子厭於父凡旁期以下不得自遂父
所降子不得不降至於父所不降子安敢降也然則
何不直言大夫言大夫子盖子之世叔亦即父之昆
弟也其世叔父之子亦即父之昆弟之子也其昆弟
即父之衆子也其姑即父之娣妹也其姊妹即父之
女子子也其倫同其為服可互見也禮為世叔父母
昆弟昆弟子皆期大夫降為大功而死者皆大夫貴
敵則皆從期其世叔父母之子已謂從兄弟大功常
也在父謂昆弟之子以彼為大夫父既為期矣子之
昆弟子貴者不降又可降父之昆弟子貴者乎故亦
為期父為衆子期已昆弟即父衆子以彼其貴父且
不降子兄弟貴同者又可降乎此傳所謂男子之為
大夫父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其婦人之為命婦者
世母叔母見前父之姊妹曰姑女兄曰姊女弟曰妹
與已所生女子子四婦者適人死為大功常也大夫
降為小功以彼為命婦貴敵則仍大功又以其無後
加隆為期大夫姑姊妹女子如此大夫子於姑姊妹
女子亦然此傳所謂婦人之為大夫妻者父不降子
亦不敢降也凡服人而人以其服反服之曰報世叔
父母與子昆弟昆弟子姑姊妹皆以此服報之爵同
親同無後同則其當降不降加等同也唯女子既適
人者於父母不杖期定禮不論貴賤有後無後不在
報例
張氏曰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降其旁親一等此十
二人皆合降至大功以其為大夫為命婦尊與已同
故不降唯子不報者子為父母三年女子適人自當
服期不得言報餘人則皆報也
姜氏曰經文無主者在為大夫命婦者之上而傳文
先釋為大夫命婦者次釋無主者葢以為大夫命婦
者句總承上文而言故先釋之也世叔父子昆弟昆
弟子為大夫一類世叔母為命婦又一類姑姊妹女
子子無主者而又為命婦又一類故大夫之子並以
不杖期服之
世佐案大夫之子兼適庶而言也言大夫之子則
大夫可知矣此等皆厭於父當降者以其尊同故
仍服期世叔父父之庶昆弟也若父之嫡昆弟雖
不為大夫亦不降於衆子也不言衆文省若適長
雖不為大夫而大夫之適子服之當斬上斬章云
父為長子是也父以子在無適孫子不以父在無
適子敖云此於其子不别適庶以父在故非郝以
是為世叔父之子尤非世叔父之子禮經謂之從
父昆弟在大功章大夫之子當降服小功若以尊
同不降大功可矣豈及増之為服期乎昆弟亦謂庶
昆弟也適昆弟本當服期不必其為大夫也昆弟
之子父之庶孫也姑姊妹女子子無主者服見上
此亦以其為命婦故不降也若為士妻而無主及
為命婦而有主者則皆服大功與凡此應降不降
之意與父同而服則各視其親踈不必同也世叔
父於父為昆弟昆弟於父為衆子姑於父為姊妹
姊妹於父為女子子此四命夫一命婦父子皆服
期子昆弟之子於父皆為庶孫服大功世叔母於
父為昆弟之妻無服女子子於父為女孫出適者
降服小功若適士又當降為緦而卿大夫絶緦是
無服也今以尊同不降仍服小功不以其無主而
加服者祖於女孫之情疏也此二命夫三命婦父
子服之各異也自子而外彼十人者於此大夫之
子本當服期必云報者嫌其或以命夫命婦故降
此大夫之子也大夫之庶子相為大功今亦報以
期者尊與父同故得遂也
傳曰大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命婦者其婦人之
為大夫妻者也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何以言唯
子不報也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言
其餘皆報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
夫曷為不降命婦也夫尊於朝妻貴於室矣
註曰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女子子也其
有祭主者如衆人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傳唯據
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為不降命婦據大夫於姑
姊妹女子子既已出降大功其適士者又以尊降在
小功也夫尊於朝與已同婦貴於室從夫爵也
疏曰註云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女子子
者經六命婦中有世母叔母故鄭辨之以其世母叔
母無主有主皆為之期故知唯據此四人而言其有
祭主者自為大功矣云惟子不報男女同不報者以
其男女俱為父母三年父母唯為長子斬其餘降何
得言報故知子中兼男女傳惟據女子子失之矣案
曲禮云四十強而仕五十艾服官政為大夫何得大
夫子又為大夫又何得為弟之子為大夫者五十命
為大夫自是常法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豈待五
十乃命之乎是以殤小功有大夫為其昆弟之長殤
大夫既為兄弟殤明是幼為大夫舉此一隅不得以
常法相難也(從續通/解節夲)
敖氏曰經言惟子不報謂男子為父三年與期服異
也傳以女子子釋之似失之矣女子子適人者為其
父母自當期乃不在不報中者以與其餘報服同故
略言之也又世父母叔父母昆弟昆弟之子為大夫
命婦乃於大夫之子亦報之者葢以其父之故不敢
以降等者服之亦貴貴之意也唯父卒乃為如衆人
大夫曷為不降命婦承父之所不降者而問也此不
降命婦據大夫於其姑姊妹女子子也大夫為此四
命婦或大功或小功皆不以尊降之唯以出降耳問
者葢怪其無爵而不降之夫尊於朝則妻貴於室言
其夫妻一體同尊卑也是以不降之尊於朝謂為大
夫貴於室謂為内子
世佐案唯子不報經兼男女傳唯據女子子言者
以男子為父斬不在報中明矣女子子適人者為
其父之服與其餘十人同嫌亦在報中故辨之鄭
譏傳失葢未達斯意也上經云姑姊妹女子子適
人無主者姑姊妹報而不及女子子是女子子不
在報中之證大夫曷為不降命婦以下泛論夫妻
體敵命婦得與大夫尊同之義凡親屬中有為命
婦者大夫皆不得以尊降之而為命婦者亦得降
其旁親也註惟據姑姊妹女子子言敖惟據子之
姑姊妹女子子言皆未備
大夫為祖父母適孫為士者
疏曰祖與孫為士卑故次在此也
敖氏曰此祖父適孫為士也乃合祖母言之所謂妻
從夫爵者也上已見祖父母適孫矣此復著大夫之
禮則經凡不見為服之人者雖曰通上下言之而實
則主於士也明矣
世佐案大夫為祖父母謂父在者也父卒而不為
祖後者亦存焉父卒為祖後者服斬祖父卒為祖
母後者三年此禮通乎上下適孫為適子早卒者
也必云為士者見其雖賤不降也
傳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與適也
註曰不敢降其祖與適則可降其旁親也
敖氏曰大夫於為士者之服則降之此亦為士也乃
不降者以其為祖與適也大夫所以降其旁親而不
降祖與適者聖人制禮使之然也非謂大夫之意亦
欲降此親但以其為祖與適故不敢降之也此傳之
言似有害於義理
世佐案凡傳所云不敢降者皆原制禮之故禮縁
人情而制者也人情所不敢降者而故降之則是
强世而行不可以久故聖人於此權其輕重之宜
定為隆殺之等而無一毫造作於其間也敖氏之
言失傳意矣
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
馬氏曰公謂諸侯其間有卿大夫妾故言以及士妾
疏曰以出嫁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
敖氏曰此章云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則是服已
在其中矣復言此者嫌為人妾者屈於其君則為其
私親或與為人妻者異故以明之云公妾以及士妾
又以見是服不以其君之尊卑而異也
郝氏曰此與前妾為子期義同舉國君及士見凡為
妾者皆得為父母期也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
註曰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春秋之義雖
為天王后猶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傳
似誤矣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是嫌不自服其父
母故以明之
陳氏詮曰以妾卑賤不得體君又嫌君之尊不得服
其父母故傳明之卑賤不得體君
雷氏曰今明妾以卑賤不得體君厭所不及故得為
其父母遂也
疏曰傳意盖謂公子為君厭為已母不在五服又為
已母黨無服公妾既不得體君君不厭故妾為其父
母得遂也鄭欲破傳義故據傳云妾不得體君得為
其父母遂也然則女君體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
與與猶不正執之辭也云春秋之義者桓九年傳文
云禮妾従其女君而服其黨者雜記文也鄭既以傳
為誤故自解之一則以女君不可降其父母二則經
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專據公子以决父母乎是以
傳為誤也
敖氏曰傳意蓋謂妾於其父母亦本是自有服非因
君而服之故不得體君則為之得遂然妾以不得體
君之故而遂其服者唯自為其子耳若其私親則無
與於不體君之義蓋女君雖體君亦未見有重降其
私親者傳義似誤也
郝氏曰鄭謂父母期雖女君不得降以傳體君之説
為誤非也傳未嘗謂女君可降其父母也謂妾之父
母君同凡人妾自為重服違君自遂似乎不可耳今
以國君之貴尚不厭妾此父母之䘮所以為重傳安
得誤鄭之紕繆如此其引春秋紀季姜義皆後儒強
作春秋未可如此讀千古鐡障無人能破
世佐案經重出此條嫌其或在厭降例也傳之此
言所以明君不厭妾之義與經合後儒皆錯㑹其
意故指為誤耳士妾亦有厭降之嫌者妾謂夫為
君通上下之辭也
右齊衰不杖期
疏衰裳齊牡麻絰無受者
註曰無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輕服受之不著月數
者天子諸侯𦵏異月也小記曰齊衰三月與大功同
者繩屨
譙氏曰齊衰三月不居堊室(世佐案不居堊室宜與/大功同有帷帳也亦於)
(中門外/為之)
䟽曰此章以其義服日月又少故在不杖章下此及
下傳(傳當是殤/字之誤)大功皆不言冠帶者以其輕故畧之
至正大功言冠見其正猶不言帶緦麻又直言緦麻
餘又畧之註云不以輕服受之者凡變除皆因𦵏練
祥乃行此服至𦵏即除無變服之理天子七月𦵏諸
侯五月𦵏為之齊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𦵏更服之
𦵏後乃除
敖氏曰受者以輕衰受重衰也成人齊衰之服而無
受則唯三月可知故不復見月數
郝氏曰此齊衰之義服也親不足而尊有餘故為三
月齊衰處之不言冠帶屨與不杖同也不言三月言
無受三月可知也禮三月既𦵏以初䘮冠布易故衰
曰受受接也我服稍輕三月即除故無受 案疏衰
重於大功大功九月而疏衰及三月何也重其衰所
以隆尊也减其日月所以殺恩也疏衰三月者分尊恩
輕大功九月者分卑而恩重也
張氏曰大夫士三月𦵏故以三月為主
姜氏曰案下文各傳皆言齊衰三月故經雖不著月
而疏以三月言之然其服雖三月而為王侯服者皆
不即除而藏以待𦵏服故傳雖言三月而經不著其
月也蓋經傳互文相足之義類如此
寄公為所寓
註曰寓亦寄也為所寄之國君服
疏曰此章論義服故以疏者為首
傳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為所寓服齊衰三
月也言與民同也
註曰諸侯五月而𦵏而服齊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
服至𦵏又更服之既𦵏而除之
䟽曰失地君者謂若禮記射義貢士不得其人數有
讓黜爵削地盡君則寄在他國也云言與民同者以
客在主國得主君之恩故報之與民同三月也
敖氏曰經傳不見諸侯相為服之禮是無服也寄公
已失國則異於諸侯又寓於他邦之地則不可不為
其君服然非臣也故但齊衰三月而與民同國君五
月而𦵏此為之服者則止於三月以齊衰之輕者唯
有此耳故不以其𦵏月為節也不特制為國君服者
辟天子也諸侯之大夫為天子繐衰既𦵏除之特制
之服也
世佐案禮為邦國闕失地則同於民者賤之也不
臣之者客也庶人為國君亦在此章故曰與民同
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
註曰婦人女子子在室及嫁歸宗者也宗子繼别之
後百世不遷所謂太宗也
疏曰此與大宗同宗親於寄公為所寓故次在此
敖氏曰丈夫者男子之與大宗絶屬者也婦人者謂
絶屬之女子子在室者及宗婦也丈夫婦人於宗子
宗子之母妻若在嫂叔之列者則不服之蓋親者且
無服疏者可知
世佐案傳云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是婦人不以
出降其宗明矣此婦人内亦當兼有宗女出嫁也
者族人為宗子之母妻服猶臣服君之母妻之義
也此服因宗而生不因嫂叔而生故丈夫於宗子
之母妻婦人於宗子雖或有在嫂叔之倫者無不
服也敖説非與大宗絶屬者如此若在五服内月
算如邦人亦皆齊衰無大功小功緦麻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
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
疏曰祖謂别子為祖百世不遷者當祭之日同宗皆
来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大宗者宗之統故同宗
敬之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
也者謂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齊衰
之事不與則母七十亦不與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
母自與祭母死宗人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則宗
子妻得與祭宗人乃為宗子妻服也必為宗子母妻
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
婦於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為之服也
敖氏曰别子為祖繼别為宗祖者已之所自出也尊
之重本也然其尊祖之誠無由自盡故於敬宗見之
蓋敬其為别子之後者乃所以尊别子也故曰敬宗
者尊祖之義也此為宗子與其母妻服皆敬宗之事
故傳言之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者謂族
人於宗子之妻其服與否唯以其母之在不在為節
則宗子之母雖老而妻代主家事若先其母而卒族
人亦不為此服蓋其母尚在故也此義與宗子不孤
而死族人不以宗子服之者意實相類
顧氏曰正義謂母年未七十尚與祭非也祭統曰夫
祭也者必夫婦親之是以舅没而姑老(内/則)明其不與
祭矣(夫人亞祼母不可以/亞子故老而傳事)雖老固嘗為主祭之人而
禮無二敬故為宗子之母服則不為妻服 杜氏通
典有夫為祖曽祖髙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一條云
孔瑚問虞喜曰假使元孫為後元孫之婦從服期曽
孫之婦尚存纔緦麻近輕逺重情實有疑喜答曰有
嫡子者無適孫又若為宗子母服則不服宗子婦以
此推之若元孫為後而其母尚存元孫之婦猶為庶
不得傳重傳重之服理當在姑矣宋庾蔚之(唐志庾/蔚之註)
(䘮服要/記五卷)謂舅没則姑老是授祭事於子婦至於祖服
自以姑為適與此條之意互相發明
姜氏曰案内則舅殁則姑老則姑雖年未七十亦不
主亞獻之禮其亞獻禮皆應宗子之妻佐宗子行之
至其服則不為宗子之妻服者猶有適子無適孫之
意以一宗無二服故也由是推之則服與祭義各有
主不得牽連為義疏殆未之考與
為舊君君之母妻
疏曰舊君舊蒙恩深以對於父今雖退歸田野不忘
舊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為舊君有二一則致仕
二則待放未去此則致仕者也
敖氏曰君亦謂舊君也在國而云舊君者明其不見
為臣也此服大夫士同之
郝氏曰舊君舊嘗仕於其國非故家世官也偶見用
而遂去之恩輕誼薄如中下士庶人在官軰與民未
逺今不仕與民同服君之母謂民為本國君之母夫
人服也君之妻謂民為本國君夫人服也國人皆稱
小君與君同尊故皆為齊衰三月非謂舊仕者也
顧氏曰與民同者為其君齊衰三月也不與民同者
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嘗仕者獨為之服也古之卿大
夫有見小君之禮(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復/命公享之穆姜出于房再拜是也)
而妻之爵服則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無服
世佐案章内言舊君者三此則凡為舊君之通禮
也君謂有地者也臣為君服斬今降在此者以不
在其國故也不在其國而猶為之服者子思所謂
進以禮退以禮孟子所謂三有禮焉者也臣為君
之母妻在不杖期章此亦以去位降也郝云民為
小君服非
傳曰為舊君者孰謂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齊衰三
月也言與民同也君之母妻則小君也
註曰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為小
君服者恩深於民
虞氏喜曰或問曰䘮服經傳為舊君謂仕焉而已者
鄭註曰仕焉而已謂老若廢疾而致仕者也今致仕
與廢疾理得同不喜正之曰廢疾沉淪罔同人伍不
淪臣道齊衰三月可也老而致仕臣禮既全恩紀無
替自應三年不得三月傳言仕焉而已者謂既仕而
去義同人伍耳
殷泉源問天子諸侯臣致仕服有同異范宣答云夫
禮制殘缺天子之典多不全具唯國君之體往往有
之臣之致仕則為舊君齊衰三月天子之臣則亦然
矣天子之與國君雖名號差異至於臣子奉之與主
者無殊矣
䟽曰此經上下臣為舊君有二故發問云仕焉而已
者傳意以下為舊君是待放之臣以此為致仕之臣
也云何以服齊衰三月者怪其舊服斬衰今服三月
也言與民同也者以本義合今義已斷故抑之使與
民同也下文庶人為國君無小君是恩淺此為小君
是恩深於民也
敖氏曰已猶止也鄭氏以為致仕是也此嘗仕矣今
又在國其服宜異於民乃亦齊衰三月者蓋不在其
位則不宜服斬以同於見為臣者而臣於君又無期
服故但齊衰三月而不嫌其與民同也然又為小君
服則亦異於民矣
世佐案已猶罷也論語云三已之是也仕焉而已
者即孟子所謂有故而去也檀弓云仕而未有祿
者違而君薨弗為服也以其恩淺也雜記云違諸
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謂其君
尊卑異也非是二者則無不為舊君反服者矣唯
其身已去國而猶為服本國民之服所以見古人
之厚若其身尚在本國但以老疾不任職致政而
退蒙几杖之錫循懸車之典則是受恩深重善始
善終者矣而乃曰同於民不已薄乎且是臣未嘗
罷黜何得云義斷而抑之使與民同也註疏之説
似有害於名教故不得不辨然則經何以不著致
仕之臣之服也曰其禮與見為臣者同斬衰章曰
君已足以蔽之矣抑記有之八十齊衰之事不與
又云有疾則飲酒食肉此等年老廢疾之人不能
責其如禮故不復見之與若以罪黜者則如庶人
記又云大夫廢其事終身不仕死以士𦵏之此則
所謂義斷者也
庶人為國君
註曰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内
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疏曰云庶人在官者謂府史胥徒經言庶人兼在官
者而言之云天子畿内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
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以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則畿内
千里專屬天子亦如諸侯之境内也又曰無傳者已
於寄公與上下舊君釋訖故不言也
問儀禮諸侯為天子斬衰三年庶人為國君齊衰三
月註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自古無有通天
下為天子三年之制前軰恐未之考朱子曰後世士
庶人旣無本國之君服又無至尊服則是無君亦不
可不云其變如今凉衫亦不害此亦只存得些影子
或問有官人嫁娶在袝廟後朱子曰只不可帶花用
樂少示其變耳君之䘮士庶亦可聚哭但不可設位
敖氏曰庶人此服夫妻同之王畿之民其服天子亦
當如此乃不著者則此經唯主為侯國而作益可見
矣
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
註曰在外待放已去者
鄭氏昕曰禮為夫之君期今夫雖在外妻尚未去恐
或者嫌猶宜期故言與人同則生國無服可知也所
以别言之者明夫旣去位妻便同於人耳
疏曰此大夫在外不言為本君服與不服者案雜記
云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以
其尊卑不敵若所仕敵乃反服舊君則此大夫已去
他國不言服者以其君尊卑不敵不反服也是以直
言其妻長子為舊國君
敖氏曰此承庶人之下故但據其妻與長子言之云
舊國君明妻子亦在外也大夫於舊君恩深故雖去
國而於已服之外妻子又為之服也去國且若是則
在國可知大夫在位與其長子俱為君服斬妻服期
去位則皆為之齊衰三月而已又為君之母妻若去
國則不服其母妻也士之異於此者長子無服若去
國則夫妻亦不服之矣
世佐案大夫在外為舊君服已見上矣此則主為
其妻長子言也其妻長子亦與大夫俱去者不曰
舊君而曰舊國君見不在其國也大夫妻為君服
在不杖期章服問云大夫之適子為君如士服今
皆降在此者亦以其去國故也唯云大夫則士之
妻長子去國者無服矣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妻言與民同也長子言未去
也
註曰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婦人歸宗往
来猶民也春秋傳曰大夫越境逆女非禮君臣有合
離之義長子去可以無服
敖氏曰其為服之意若但如是而已則士之在外者
妻與長子亦宜然也何必大夫乎傳似失之
郝氏曰大夫奔他國擕其妻子去妻嘗為命婦去則
與國人同其宗族在舊國其長子或不去則與民同
去則無服 鄭謂古者大夫不外娶婦人歸宗往来
猶民鑿説也所引春秋傳非經義先王封建小者不
過五十里若大夫皆限境内婚同姓又不通則女亦
不足矣
世佐案妻舊命婦也已去而猶同之於民以其受
恩深也云長子言未去也者謂此長子是大夫在
國時所生故為舊國君反服若生於去國之後則
無服矣聖人不為恩義所不及者制服也言此則
妻亦在國時所娶可知於妻言與民同於長子言
未去文互見也傳意本如此後人錯㑹意乃以未
去為留在國者夫身居其國即庶人尚為國君有
服寧獨故大夫之長子乎倘庶子遂無服耶且在
國者亦不得目其君為舊國君也以是數者推之
註疏之誤顯然矣然則大夫在外其長子留在國
於君宜何服曰大夫以罪去國長子雖留亦與民
同以其意已斷故也又案古者君臣一體適子旣
冠則奠摯見於君死則赴於君士禮且然矧大夫
乎大夫雖無世及之義而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
則其受君寵眷深矣故其父在位則亦為君服斬
已去猶與民同服所以報也留在國者亦無加焉
抑之也若大夫致仕者之長子則仍如士服矣
繼父不同居者
註曰嘗同居今不同
疏曰此則期章云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也無傳
者已於期章釋訖是以不言也
敖氏曰為繼父同居者期而為異居者不降一等為
大功乃服此服者恩同於父不敢以卑服䙝之也繼
父於子同居異居皆不為服知不為服者二章無報
文且齊衰三月不可用於卑者也
郝氏曰不同居謂繼父續生子使其妻前夫之子别
居昔嘗同居恩深故為齊衰三月
汪氏琬曰或問律文繼父同居而兩有大功親者為
之齊衰三月借令一有大功以上親一無大功以上
親則如之何曰小記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為
同居有主後為異居疏謂此子有子亦為異居也然
則律文雖與禮不同而其義即皆有主後者也或問
果應服乎曰父不當繼繼父亦不當同居而禮與律
有同異居之别此服制之變末世之不得已也亦為
人子者之不得已也
曽祖父母
袁氏准曰案䘮服云為曽祖父母齊衰三月自天子
至於士一也祖期則曽祖大功髙祖小功而云三月
者此通逺祖言之也今有彭祖之壽無名之祖存焉
爾雅有来孫雲孫仍孫昆孫有相及者故也十代之
祖在堂則不可以無服也郯子曰我髙祖少皥摯之
立也非五代祖也蒯瞶禱康叔自稱曽孫非四代之
曽孫然則髙逺也無名之祖希及之矣故不復分别
而重言之也
䟽曰髙曽本合小功加至齊衰故次繼父之下此經
直云曽祖不言髙祖案族祖父以髙祖之孫而緦麻
則髙祖有服明矣故此註兼髙祖而説也經不言者
見其同服可知
問魏徴加服朱子曰觀當時所加曽祖之服仍為齊
衰而(闕一/字)五月非降為小功也今五服格遵用之雖於
古為有加然恐亦未為不可也
沈氏括曰䘮服但有曾祖曽孫而無髙祖𤣥孫或曰
經所不言則不服是不然曽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曽
祖也自孫而下者皆曽孫也雖百世可也苟有相逮
者則必為服䘮三月故雖成王之於后稷亦稱曽孫
而祭禮祝文無逺近皆曰曽孫
黄氏曰唐貞觀十四年侍中魏徴奏謹案髙祖曽祖
舊服齊衰三月請加為齊衰五月 開元禮為曽祖
父母齊衰五月髙祖父母齊衰三月 今服制令為
曽祖父母齊衰五月為髙祖父母齊衰三月(女適/人同)
敖氏曰曽猶重也謂祖之上又有祖也
顧氏曰禮記祭法言適子適孫適曽孫適𤣥孫適来
孫左傳王子虎盟諸侯亦曰及而𤣥孫無有老㓜(僖/公)
(二十/八年)𤣥孫之文見於記傳者如此(史記孟嘗君傳孫/之孫為何曰為元)
(孫/)然宗廟之中並無此稱詩維天之命駿惠我文王
曽孫篤之鄭氏箋曰曽猶重也自孫之子而下事先
祖皆稱曽孫禮記郊特牲稱曽孫某註謂諸侯事五
廟也於曽祖以上稱曽孫而已(信南山正義自曽祖/以至無窮皆得稱曽)
(孫/)左傳哀公二年衛太子禱文王稱曽孫蒯瞶晉書
鍾雅傳元帝詔曰禮事宗廟自曽孫以下皆稱曽孫
義取於重孫可歴世共其名無所改也曽祖父母齊
衰三月而不言曽祖父之父母(後人謂/之髙祖)非經文之脱
漏也蓋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孫相見其得至於五
世者鮮矣壽至八九十而後可以見曽孫之子百有
餘年而曾孫之子之子亦可見矣人之壽以百為限
故服至五世而窮苟六世而相見焉其服不異於曽
祖也經於曽祖以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晉徐農/人問殷)
(仲堪謂假如𤣥孫持髙祖重来孫都無服及賀/循傳謂髙祖以上五世六世無服之祖者並非)觀於
祭之稱曽孫不論世數而知曽祖之名統上世而言
之矣
世佐案爾雅云曽祖王父之考為髙祖王父曽祖
王父之妣為髙祖王母(註髙者言/最在上)然則髙祖之名
非起於後人矣爾雅又云曽孫之子為𤣥孫(註𤣥/者言)
(親屬㣲/昧也)𤣥孫之子為来孫(註言有往/来之親)来孫之子為
晜孫(註晜/後也)晜孫之子為仍孫(註仍亦/重也)仍孫之子為
雲孫(註言輕逺/如浮雲)自𤣥孫而下五世各有名稱而宗
廟之中自孫之子而下皆稱曽孫者不惟義取於
重且以𤣥来等皆踈逺之名故不稱也異其名者
所以别世數同其稱者見其事先之情如一也然
爾雅孫之名及於八世而祖之名止於四世髙祖
父之父母其謂之何曰自髙祖王父之考以上統
謂之祖而已祭法云王立七廟一壇一墠曰考廟
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所謂祖
考者即髙祖王父之考也而直云祖考則自此以
上都無異名可知䘮服經但著曽祖父母之服而
髙祖以上畧而不言以其相及者鮮且自曽祖而
推之可知也顧云苟六世而相見焉其服不異於
曽祖是也云曽祖之名統上世而言之則非矣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足
弟之服服至尊也
註曰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則髙祖宜緦麻曽
祖宜小功也據祖期則曽祖大功髙祖宜小功也髙
祖曽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曽孫𤣥孫為之服同也重
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
疏曰三年問云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又云然
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是本為父母期而加
隆至三年若謂為父母期則為祖宜大功曽祖宜小
功髙祖宜緦麻若為父加隆三年則為祖宜期曽祖
宜大功髙祖宜小功是髙祖曽祖皆有小功之差也
曽祖中既兼有髙祖是以兼云曽孫𤣥孫服同也(從/楊)
(氏圖/節本)
敖氏曰兄弟之服大功以下皆是也小功者據當為
曽祖之本服言也曽祖本小功以其為兄弟之服不
宜施於至尊故服以齊衰三月焉此其日月雖减於
小功而衰麻之屬實過於大功且專為尊者之服是
以日月之多寡有所不計禮有似殺而實隆者此之
謂與曽祖之父本服在緦麻若以此傳義推之則亦
當齊衰而經不言之者盖髙祖𤣥孫亦鮮有相及者
也
郝氏曰五服論布斬衰三升齊衰四升繐衰四升半
大功八升九升小功緦麻十升十一升其繐衰唯諸
侯之大夫為天子服餘五服父斬母齊祖大功曽祖
小功髙祖緦麻此常數應爾然大功從兄弟之服也
故不以服祖而以齊衰期年小功尤從祖兄弟之服
也豈可以服其曽祖乎故為之齊衰三月此謂不敢
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然則髙祖又可以緦麻之服
服乎亦齊衰可知案齊衰三月專為尊者之義服功
為兄弟之服緦為外親之服大較似此
大夫為宗子
疏曰大夫尊降旁親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
雖尊不降宗子為之三月宗子旣不降母妻不降可
知
敖氏曰亦與宗子絶屬者也前條云丈夫婦人為宗
子宗子之母妻大夫此服既如衆人則命婦亦宜然
也此但云大夫為宗子不云命婦又不云宗子之母
妻各見其尊者爾
郝氏曰前言丈夫婦人為宗子此又言大夫疑大夫
貴可降耳大夫不降則宗子重可知
世佐案唯云宗子則宗子之母妻蓋無服矣此則
其異於衆人者也下文言舊君而不及君之母妻
意亦類此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敖氏曰言不敢降則是宗子為士也絶屬者且不降
則有親者亦服之如邦人可知矣
世佐案大宗不降則四小宗皆不降可知
舊君
註曰大夫待放未去者
雷氏曰經前已有為舊君今復有此舊君傳所以知
前經是仕焉而已後經是待放未去者蓋以兼服小
君知恩有深淺也仕焉而退君臣道足恩義既施恩
及母妻今被放而去名義盡矣若君不能掃其宗廟
則但不為戎首而已以其猶復未絶故得同於人庶
適足以反服於君不獲及其親也
䟽曰舊君以重出故次在此
敖氏曰此即在外之大夫為之也子思子曰古之君
子進人以禮退人以禮故有舊君反服之禮孟子曰
諫行言聽膏澤下於民有故而去則君使人導之出
疆又先於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後收其田里此之
謂三有禮焉如此則為之服矣為舊君之義二説盡
之
郝氏曰前言舊君謂嘗仕焉而已者此則仕而貴為
大夫者也
世佐案此亦大夫為之也何大夫之謂乎去而復
仕於他國者也上已言舊君矣此復著之者嫌其
或以後貴而降也舊君諸侯之被廢者也下文云
為士者即其人矣諸侯被廢不必又為士而用士
禮終其身故亦以為士者言之記言諸侯失國而
死祭以士禮尸服以士服此之謂也經大夫為宗
子舊君曽祖父母為士者如衆人十七字宜作一
句讀其義自見四人之服皆已見於上而重出者
上為衆人言此謂大夫服之亦如是也四人者三
為士一為士妻而大夫服之無少異不敢以已貴
而降其君與宗與祖也經文本是連貫自後儒以
傳文散屬其下而經文遂裂舊君二字上無所承
下無所屬註家嫌其重出則以大夫待放未去者
為解而經義失矣夫以傳散入經文之下本欲學
者㝷省易了而孰知其弊乃至於此安得大儒如
朱子者出而以周易本義之例正之使復古經之
舊哉又案周之盛時諸侯黜陟之權操於天子廵守
述職貢士諸大典皆所以考察其賢否而誅賞之
也如王制射義所言則其時固有貶爵削地而無
所姑息者矣故寄公為所寓大夫為舊君為士者
皆為制服列之於經此諸侯所以不敢放恣也以
後事證之黎侯之於衛君是寄公為所寓也百里
奚之於虞公是大夫為舊君為士者也
傳曰大夫為舊君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去君掃其
宗廟故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何大夫之謂乎言
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絶也
註曰以道去君謂三諫不從待放於郊未絶者言爵
祿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妻子自若民也
疏曰不言士者此主為待放未絶大夫有此法士無
待放之法不言公卿及孤者詩云三事大夫則三公
亦號大夫(從楊氏/圖節本)
敖氏曰云君掃其宗廟見猶望其復反之意所謂猶
未絶者此也然則已絶者其不為此服乎亦似與經
意異矣
郝氏曰歸其宗廟謂故家世族誼無可絶以禮致仕
非奔放之比前舊君服言與民同者無官削籍本與
民同此與民同者致臣而去退自處於編氓者也故
傳設言何大夫以明之
張氏曰此章言為舊君者三為舊君及其母妻此昔
仕今已在其故國者也大夫在外此其身已去其子
尚在本國者也此言舊君則大夫去而未絶孟子所
謂三有禮者也埽其宗廟謂使宗族為之祭祀爵祿
有列謂舊位仍在出入有詔於國䟽以為兄弟宗族
猶存吉凶書信相告不絶 監本正誤云大夫去君
埽其宗廟掃誤作歸
世佐案傳云大夫為舊君蒙上文大夫而言也然
經所陳乃去而復仕之大夫傳以去而未絶者釋
之亦少異矣云君埽其宗廟者謂使族人攝祭糞
除其宗廟也郝云歸其宗廟盖為監本所誤今以
儀禮圖集説諸本校之定從張氏以道去君見不
以罪逐也未絶者言君臣之義猶未斷此傳與子
思孟子之言相類葢汎論舊君反服之義耳於經
大夫為舊君為士者之意似未發明
曽祖父母為士者如衆人
張氏曰此上三節並承大夫為三字
世佐案為士者統謂宗子舊君曽祖父母也如衆
人言大夫為此四人服不異於衆人之齊衰三月
也言此者嫌其當以尊降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疏曰經不言大夫傳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曽祖為
士者故知對大夫為之服
敖氏曰經言大夫為宗子舊君曽祖父母為士者葢
連文也故傳於此以大夫言之非專取為士之文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曽祖父母
䟽曰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曽孫下也但未嫁者同
於前為曽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有下似脱/一未字)嫁
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
敖氏曰此不降之服似不必言未嫁者經蓋顧大功
章立文耳女子子之適人者降其父母一等乃不降
其祖與曽祖者葢尊服止於齊衰三月其自大功以
下則服至尊者不用焉故父母之三年可降而為齊
衰期而祖之齊衰期不可降而為大功曽祖之齊衰
三月又不可降而無服此所以二祖之服俱不降也
郝氏曰前言為曽祖父母則女子在其中矣此疑旣
嫁與未嫁異特舉之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
也何以服齊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
註曰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成人謂年二
十已笄醴者也此著不降明有所降
䟽曰雖尊猶不降則適士者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謂
年二十已笄以醴禮之若十五許嫁亦笄為成人但
鄭據二十笄者而言云此著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
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叔父母如此類是有
所降也
敖氏曰傳意謂嫁於大夫者雖尊猶不敢降其祖然
則大夫妻亦有降其本族之旁親與士妻異者乎又
所謂成人而未嫁者與不敢降之意尤不相通傳似
失其㫖矣
郝氏曰傳知為大夫妻者承上大夫言唯大夫妻有
降服未嫁不降人知之已嫁不降人不知成人乃備
禮故曰其成人未嫁者也
世佐案女子子嫁者於其旁親皆降一等以出降
也若為命婦則於其旁親之為士者又降一等以
尊降也(義見上章大夫之子為姑/姊妹無主者為命婦者)唯於祖父母曽
祖父母則各以本服服之二者之降皆無焉正尊
故也云成人而未嫁者女子子在室與男子同不
待言也成人則有出道嫌或有所降故傳據此言
之
右齊衰三月
儀禮集編卷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