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服制通釋
內外服制通釋
欽定四庫全書
内外服制通釋卷五 宋 車垓 撰
大功九月
正服
為從父兄弟姊妹
伯父 子女
祖 父 已身
叔父 子女
釋曰從父兄弟姊妹既親堂伯叔之子女
所謂堂兄弟姊妹也堂兄弟與親兄弟一
間耳既為親兄弟服期則宜為堂兄弟服
大功也
為衆孫男女
祖身 子 孫(女在/室者)
釋曰自嫡孫外皆謂之衆孫也身既為衆
子服期故宜為衆孫服大功也
降服
為女適人者
父母身 女適人者
釋曰女在室父母為正服不杖期既適人
則為降服大功也
為伯叔父及兄弟及兄弟之子為人後者
伯父 姪
祖 父 已身
叔父 姪(已上皆/為人後)
釋曰已於伯叔父及兄弟及兄弟之子本
皆不杖期親也今彼既出為人後則與已
又踈逺矣故為之降服大功也若為親伯
叔父後則不降
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適人者
長姑 兄弟 姪
祖 父 已身
少姑 姊妹(已上皆/適人者)
釋曰已于在室姑姊妹及兄弟之女本皆
不杖期親也今既適人則為他家婦矣故
為之降服大功也
為人後者為伯叔父姑姊妹兄弟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姪
本生祖 本生父 已身(為人/後)
姑(在室/者) 姊妹(在室/者)
釋曰已于伯叔父姑姊妹兄弟姪本皆不
杖期親也今已既為人後則以所後之宗
為重矣故於此數親皆降服大功也
女適人者為伯叔父姑姊妹及兄弟之子
伯叔父 兄弟 姪
祖 父母 女身(適人/者)
姑(在室/者) 姊妹(在室/者)
釋曰女在室于伯叔父姑姊妹兄弟姪本
皆不杖期親也既已適人則所重在夫家
矣故于此數親皆降服大功也
女適人者為嫁母出母
母(嫁母/出母) 女身(適人/者)
釋曰嫁女于母本降服不杖期母或為父
弃出或父卒再嫁則又降為大功也
嫁母出母為女適人者
母身(嫁母/出母) 女(適人/者)
釋曰母為嫁女服大功正也母雖為父弃
出及父卒再嫁服亦同也或曰嫁女于嫁
母出母服有降而嫁母出母於嫁女則無
所降者何也葢女為母服由父而推母被
出再嫁則非父之妻而失母之道矣故先
王特降其服若母之于女則義無所從殺
也故不降
義服
為衆子婦
甲(長子妻/為嫡孫)
舅姑身 乙(餘皆衆/子婦)
丙
釋曰自嫡子婦外皆衆子婦也舅姑為嫡
婦不杖期故為衆婦服大功也(周制庶婦/小功唐貞)
(觀十四年侍中魏徵奏衆子婦舊服小功/今請與凡弟子婦同為大功宋朝因之)
為兄弟子之婦
兄 姪婦
父 已身
弟 姪婦
釋曰已為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則為其
妻宜服大功也
為夫祖父母
夫祖父母 夫父母 妻身
釋曰孫于祖父母正服齊衰不杖期而其
妻則止服大功也葢孫于祖父母親也其
妻于夫之祖父母則義也故服不從于夫
若夫以嫡孫承祖父母重而其妻亦從服
者此則重嫡孫故也
為夫伯叔父母
夫伯父母
夫祖 夫父母 妻身
夫叔父母
釋曰夫為伯叔父母服不杖期矣則妻宜
為之服大功也
為夫兄弟之子婦
夫兄 子婦
夫父 妻身
夫弟 子婦
釋曰婦人既為夫兄弟之子服不杖期矣
則宜為其妻服大功也此則俗所謂伯叔
母為姪婦服也
夫為人後其妻為本生舅姑
夫本生父母 夫為人後 妻身
釋曰夫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降服不杖
期矣則其妻為本身舅姑宜又降為大功
也
為人後及女適人者為伯叔母
伯母
祖 父母 已身(為人後者/女適人者)
叔母
釋曰已于伯叔母本不杖期親也今已既
為人後既已適人則為伯叔母降服大功
也
為夫兄弟之子為人後及女適人者
夫兄弟 子女(為人後/適人者)
夫父 妻身
夫兄弟 子女(為人後/適人者)
釋曰伯叔母于夫之兄弟之子女本不杖
期親也今彼既為人後既已適人則伯叔
母為之降服大功也
内外服制通釋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