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禮通考
讀禮通考
欽定四庫全書
讀禮通考卷一百十四 刑部尚書徐乾學撰
喪制七
違禮一
匿喪
後漢書李燮傳燮為河南尹先是潁川甄邵諂附梁冀
為鄴令有同嵗生得罪於冀亡奔邵邵偽納而隂以告
冀冀即捕殺之邵當遷為郡守㑹母亡邵且埋尸於馬
屋先受封然後發喪邵還至洛陽燮行塗遇之使卒投
車於溝中笞捶亂下大署帛於其背曰諂貴賣友貪官
埋母乃具表其状遂廢錮終身
乾學案禮為君子而設若邵直禽獸耳非法
以制之尚可以為世乎故刑者聖人之不得
已所以維禮之窮也
晉書殷仲堪為荆州刺史桂陽人黄欽生父沒已乆詐
服衰麻言迎父喪府曹先依律詐取父母卒棄市仲堪
乃曰律詐取父母卒依歐詈法棄市原此之㫖當以二
親生存而横言死沒情事悖逆忍所不當故同之歐詈
之科正以大辟之刑今欽生父實終沒墓在舊邦積年
久逺方詐服迎喪以此為大妄耳比之於父存言亡相
殊逺矣遂活之
南史鄭鮮之傳兖州刺史滕怙為丁零翟所沒尸喪不
反怙子羡仕宦不廢論者嫌之桓𤣥在荆州使羣僚溥
議鮮之議曰名教大極忠孝而已至乎變通抑引每事
輙殊本而尋之皆求心而遺迹迹之所乗遭遇或異故
聖人或就迹以助教或因迹以成罪屈申與奪難可等
齊舉其阡陌皆可終言矣天可逃乎而伊尹廢君君可
脅乎而鬻拳見善忠可愚乎而箕子同仁自此以還殊
實而齊聲異譽而等美者不可勝言今如滕羡情事者
或終身隱處不關人事或升朝理務無譏前哲通滕者
則以無譏為證塞滕者則以隱處為美折其兩中則異
同之情可見矣大聖人立教猶言有禮無時君子不行
有禮無時政以事有變通不可宗一故耳
舊唐書崔損身居宰相姊為尼沒於近寺終喪不臨士
君子罪之
唐律不孝條(注/)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
䟽議依禮聞親喪以哭荅使者盡哀而問故父母之
喪創巨尤切聞即崩殞擗踊號天今乃匿不舉哀或
揀擇時日者並是
諸聞父母喪若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流二千里
䟽議父母之恩昊天莫報荼毒之極豈若聞喪婦人
以夫為天哀籲父母聞喪即須哭泣豈得擇日待時
若匿而不即舉哀者流二千里其適孫承祖者與父
母同
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徒一年大功以下尊長各
遞減二等卑幼各減一等
䟽議期親尊長謂祖父母曽髙父母亦同伯叔父母
姑兄姊夫之父母妾為女君此等聞喪即須舉發若
匿不舉哀者徒一年大功尊長匿不舉哀杖九十小
功尊長匿不舉哀杖七十緦麻尊長匿不舉哀笞五
十其於卑幼匿不舉哀各減當色尊長一等出降者
謂姑姊妹本服期出嫁九月罪同期親尊長科之其
服數止準大功之月餘親出降準此若有殤降為七
月之類亦準所降之月為服數之限罪依本服科之
其妻既非尊長又殊卑幼在禮及詩比為兄弟即是
妻同卑幼
問曰聞喪不即舉哀於後擇日舉訖事發合得何罪
荅曰依禮斬衰之哭徃而不返齊衰之哭若徃而返
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緦麻哀容可也準斯禮制
輕重有殊聞喪雖同情有降殺期親以上不即舉哀
後雖舉訖不可無罪期以上從不應得為重大功從
不應得為輕小功以下哀容可也不合科罪若未舉
事發者各從不舉之坐
五代㑹要後唐天成二年中書門下條奏據長定格選
人中有隱憂者遲五選伏以人倫之貴孝道為先既有
負於尊親定不公於州縣有傷風教須峻條章今後諸
色官員内有隱憂冒榮者勘責不虚終身不齒所有入
仕己未告敕並付所司焚燬從之
宋史李定傳定為監察御史裏行御史陳薦疏定頃為
涇縣主薄聞生母仇氏死匿不為服詔下江東淮浙轉
運使問狀奏云定嘗以父年老求歸侍飬不云持所生
母服定自辯言實不知為仇所生故疑不敢服而以侍
飬解官曽公亮謂定當追行服王安石力主之改為崇
政殿說書御史林旦薛昌朝言不宜以不孝之人居勸
講之地并論安石章六七上定不自安蘄解職
張端義貴耳錄夀皇以孝治天下有大理寺孫寺丞
失記其名匿服不丁母憂夀皇怒欲誅之奏知德夀
云孫某不孝欲將肆諸市朝德夀云莫也太甚遂黥
面配廣南數年得歸子兒時曽見之今之士大夫甚
至聞訃仕宦冒榮自若衰絰有不為著者食稻衣錦
女安則為之聖門之訓天理滅絶去禽獸㡬希
胡寅傳右正言章夏劾寅不持本生母服謫新州安置
(周密癸辛雜識明仲乃文定公之庶子將生欲不舉/適母夢大魚躍盆中急徃救之已溺將死遂抱以為)
(己子及貴顯不復為本生母持服嘗於謫所著讀史/管見其論漢宣帝哀帝晉出帝皆欲借以自解然持)
(論太過所謂欲蓋而彌彰前軰/蓋嘗評之固非敢輕議先儒也)
婁機傳機為吏部侍郎里人有故官吏部喪未舉而子
赴調者機謂彼既冒法禁而部胥不之問即撻數吏使
之治葬而後來聞者韙之
元史諸職官父母亡匿喪者並罷不叙
明律十惡不孝條(注/)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 不
義條(注/)聞夫喪匿不舉哀
凡聞父母(若適孫承重/與父母同)及夫之喪匿不舉哀杖六十徒
一年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
㑹典凡官吏匿喪者正統七年令俱發原籍為民
喪中昬嫁(古制見變禮/喪中冠子條)
春秋莊公二十有二年冬公如齊納幣(何休公羊注不/譏喪娶者舉淫)
(為重也但榖梁范寗注公母喪未再期而圖昬𫝊/無譏文 譏親納幣者喪昬不待貶絶而罪惡見)
二程全書春秋喪昬無譏蓋日月自見不必譏也唯
哀姜以禫中納幣則重疊譏之曰逆婦曰夫人至恐
後世不以為非也他皆曰逆女此獨云婦而又不曰
夫人蓋已納幣則為婦違禮而昬則不可謂之夫人
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榖梁傳范寗注喪制/未畢而納幣書非禮)
公羊傳納幣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喪娶也娶在
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注據逆/在四年)三年之内不圖㛰(注/僖)
(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滿二十五月又禮先納采/問名納吉乃納幣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内故云爾)吉禘
于莊公譏然則曷為不於祭焉譏(注據吉禘于莊公譏/始不三年大事圖昬)
(俱不三年大事猶/從吉禘不復譏)三年之㤙疾矣(注疾/痛)非虛加之也以
人心為皆有之(注人心皆有/疾痛不忍娶)以人心為皆有之則曷為
獨於娶焉譏(注孝子疾痛吉事皆/不當為非獨娶也)娶者大吉也(注合二/姓之好)
(𫝊之於無窮/故為大吉)非常吉也(注與大/事異)其為吉者主於己(注主/於己)
(身不如祭祀尚/有念先人之心)以為有人心焉者則宜於此焉變矣(注/變)
(者變慟哭泣也有人心念親者聞有欲為己圖/昬則當變慟哭泣矣況乃至於納幣成昬哉)
春秋繁露春秋譏文公以喪娶難者曰喪者月不過
三年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今案經文公乃四十一月
乃娶娶時無喪出其法也矣何以謂之喪娶曰春秋
之論事莫重乎志今娶必納幣納幣之月在喪分故
謂之喪娶也且文公以秋祫祭以冬納幣皆失於太
蚤春秋不譏其前而顧譏其後必以三年之喪肌膚
之情也雖從俗而不能終猶宜未平於心今全無悼
逺之志反思念娶事是春秋之所甚疾也故譏不出
三年於首而已譏以喪娶也不别先後賤其無人心
也縁此以論禮之所重者在其志志敬而節具則君
子予之知禮志和而音雅則君子予之知樂志哀而
居約則君子予之知喪故曰非虚加之重志之謂也
乾學案變者不忍焉爾矣不忍於心則變於
外不忍有人心焉者也忍則無人心焉者也
有人心三字警切動人先王制禮此其本矣
春秋宣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子遂如齊逆女(注不譏喪/娶者不待)
(貶絶而罪/惡自見)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
穀梁傳其不言氏喪未畢故略之也
公羊傳夫人何以不稱姜氏貶曷為貶譏喪娶也喪娶
者公也則曷為貶夫人内無貶于公之道也内無貶于
公之道則曷為貶夫人夫人與公一體也
通典周喪不可嫁女娶婦議晉惠帝元康二年司徒王
渾奏曰前以冒喪昬娶傷化悖禮下十六州推舉今本
州中正各有言上太子家令虞濬有弟喪嫁女拜時鎮
東司馬陳湛有弟喪嫁女拜時上庸太守王崇有兄喪
嫁女拜時夏侯俊有弟子喪為息恒納婦恒無服國子
祭酒鄒湛有弟婦喪為息䝉娶婦拜時蒙有周服給事
中王琛有兄喪為息稜娶婦拜時并州刺史羊曁有兄
喪為息明娶婦拜時征西長史牽昌有弟喪為息彦娶
婦拜時湛職儒官身雖無服據為昬主案禮大功之末
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無齊衰嫁娶之文虧違
典憲宜加貶黜以肅王法請臺免官以正清議尚書符
下國子學處議國子助教呉啇議今之拜時事畢便歸
昬禮未成不得與娶婦者同也俊琛稜並以齊衰娶婦
娶妻所犯者重恒雖無服當不議而不爭亦禮所譏然
其所犯者猶輕於稜也湛身既平吉子雖齊衰義服之
末又不親迎吉凶别處所犯者輕濬曁為子拜時拜時
禮輕當降也國子祭酒裴頠議以為吉凶之别禮之大
端子服在凶而行嘉禮非所以為訓雖父兄為主事由
己興此悉人倫大綱典章所慎也詔曰下殤小功不以
娶俊等簡忽喪紀輕違禮經皆宜如所正 司直劉隗
上言文學王籍有叔母服未一月納吉娶妻虧俗傷化
宜加貶黜輒下禁止妻父周嵩知籍有喪而成昬無王
孫耻奔之義失為父之道王廙王彬於籍親則叔父皆
無君子幹父之風應清議者任之鄉論主簿江啓曰夫
風節不振無以蕩弊俗禮義不備無以正人流籍以名
門擢登賓友不能率身正道公違典憲誠是愷悌垂恕
體例宜全(晉書王籍之為太子文學居叔母之喪而昬/丞相司直劉隗奏之帝下令云詩稱殺禮多)
(昬以㑹男女之無夫家者正今日之謂/也可一解禁止自今以後宜為其防)又東閣祭酒顔
含居叔父喪而遣女推尋舊事永康二年虞濬陳湛各
有弟喪嫁子拜時司徒王渾奏免竊謂弟喪不重於叔
父成昬之禮不輕含犯違禮典夫崇禮謂之有方之士
不崇禮謂之無方之人況虧淳創薄從俗棄禮請免官
禁止從事中郎謝潛議鄭𤣥以為女子成人逆降旁親
及將出者昔陳湛以女年過二十依鄭義不責遷任徐
州不為坐免乆為成比若含女未過二十宜如隗奏若
謂鄭𤣥說與禮違宜先除而後禁不宜制未下而責人
也主簿孔夷議鄭𤣥以未嫁成人降其旁親以明當及
時與不及時者同降若嫁有時而遭喪因喪而降之非
言齊衰之中可以嫁女學者多昧此㫖非獨在今含應
見原 王濛息叔仁兄十月亡至十二月詔其子與琅
邪王昬拜時叔仁以喪辭范尚書與㑹稽王牋為伸其
意㑹稽王荅曰既有所準情理可通故人主權而行之
自君作故古之制也古人墨絰從事豈情所安逼於君
命之所制奪於人臣之所屈乃至於此以今方之事情
輕重豈得同日而欲執違邪又今自拜時未為備禮暫
一致身交拜而已即之於情有何不可且今王氏情事
與國家正同王命既定事在必行太常王彪之與㑹稽
王牋曰王濛女有同生之哀計其日月當未絶哭豈可
成昏凡在君子猶愛人以禮況崇化之主邪以此為聖
朝故事寧可執訓當今𫝊流後裔沗備禮官情有不安
謹具白所懐
降服大功末可嫁姊妹及女議晉南陽中正張輔言司
徒府云故涼州刺史楊欣女以九月二十日出赴姊喪
殯而欣息俊因喪後二十六日強嫁妹與南陽韓氏而
韓就楊家共成昏姻韓氏居妻喪不顧禮義三旬内成
昏傷化敗俗非冠帶所行下品二等本品第二人今為
第四請正黄紙梁州中正梁某言俊居姊喪嫁妹犯禮
傷義貶為第五品(晉書張輔傳梁州刺史楊欣有姊喪/未經旬車騎長史韓預彊聘其女為)
(妻輔為中正貶/預以清風俗) 宋江氏問裴松之曰從兄女先尅此
六月與庾長史弟昏其姊蔡氏先三月亡葬送已畢從
兄無嗣兄子簡為後今與從妹同服大功大功末可以
嫁子不知無父而兄有大功服可復嫁妹不荅曰意謂
父有大功尚可嫁子兄在大功理無不可今所未了者
未知女身大功亦可得嫁不又降而在大功得與本服
九月者同不見宗濤荅范超伯問娶婦之與嫁子輕重
有一等之差己身小功可以娶妻女身大功何為不可
以嫁謂此言為是但其論降在大功者如為不盡吾以
為聘納禮重故探其本情適人差輕故以見服為斷禮
無降在大功不可嫁子之文不應於外生疑且有下殤
小功之喪過五月便可以娶降在九月者過三月而後
嫁計其日月亦一等之謂也荀伯子難裴曰本不謂父
可而兄反不可今所疑謂父兄及女身並不可爾案禮
小功之初不妨嫁子其末則可以娶妻下殤之小功則
不可本是周服故也今降在大功亦本是周服何容復
於降殺之内以行昏姻之禮邪禮大功之末可以嫁子
自是論本服耳所以不明降在大功不可者正以下殤
之小功足以包之若謂降與不降必其不殊者其兄弟
出後姊妹出適便再降為小功矣請問居此小功服在
始可即以嫁子乎三月卒哭又可以娶妻乎奚獨慈於
下殤而薄於出降之甚邪何承天通裴難荀曰昏禮吉
而非樂貴不失時元康中有犯喪者為憲司所糾都無
降服大功嫁女之彈彼豈輕犯周制重犯功服邪因於
禮自通不應致譏耳足下謂下殤小功不可娶足以包
降在大功不可娶夫徹樂興嗣親之感繼燭發離别之
悲唱行重於和從受禮輕於納娉既有一等之差本服
周者雖不得娶何疑得嫁邪若本降為大功不可嫁者
大功降為小功亦不可娶豈獨下殤小功而已乎斯不
然矣(宗炳稱何議降大功可嫁子為人所疑云要正以/下殤小功不可娶舉輕以包重謂長殤大功亦不)
(可嫁者意謂非也且子嫁降親生離恒山之苦禽鳥猶/哀況在人理其哀既深則吉實輕故情安於大功之末)
(娶納吉慶為重吉重故可於小功卒哭夫舉重之不可/何妨輕者仍自可乎而反云舉輕明重其義不例夫銜)
(孔懐之哀從釐降之命而與新昏者同其/不可㦲若使親喪脱有其例當斷其可乎) 李嵩為息
邃昏張康女未成禮而康有姊喪已葬二家昏皆務速
書問太常馮懐懐曰降服不與正服同者謂居處之節
耳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明冠宜時成嫁宜及時先
儒云末者服半之後也張氏所服既半將非所疑(嵩又/以父)
(在大功則子應小功父服在末則子服除者可也今降/服在末而子未除以疑問丁纂纂曰服末情殺可行吉)
(事/) 又魏放之問孔琳之曰降在大功當得嫁女不荅
曰吾意降者似不得昏記稱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
之末可以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案如此文唯云降
者不可娶妻不云不可嫁子此便是得嫁也傅都官駮
孔議曰娶妻嫁子雖為不同然可以例求也何者小功
絶哭之後可以娶妻至於下殤之小功則不可也本服
重而降在小功既不得同小功而娶妻本服周而降在
大功豈可同大功而嫁子乎孔荅曰娶妻事重嫁子事
輕今若云不可納婦容可以嫁子為難耳既不明不以
嫁子而獨明不可以娶妻事重非其類矣傅難曰今舉
重以明輕何以謂之不類孔荅曰傅意謂本周而在大
功小功者則不得冠子嫁子納婦娶妻四事夫冠嫁納
婦三事皆子身之吉事事不在己娶妻一事非在他人
親己身之吉事在子則輕在身則重輕故可行之於服
末重必卒哭而後可以降殺之明義亦既差降則事何
必齊今若欲徴其文觀於輕者則知重者應明輕者猶
不可則重者不言自彰而今獨言小功之殤不可以娶
妻是指言重者不可也重者自不可輕者自可有差何
得輕必從重邪(傅曰案禮葬後卒哭之與服末固是一/語直辭異耳孔荅曰以葬後便為末虞)
(畢乃卒哭且末與卒哭若果實同而名異者則當疊言/小功之末可以納婦娶妻如大功之末疊言可以冠子)
(嫁子何以别更起條云己雖小/功卒哭可以娶妻邪推文明矣) 宋庾蔚之曰昔為禮
記略解已通此議大功重而嫁輕小功輕而娶重故大
功之末可以嫁小功之末可以娶也所以然者下殤小
功本周親者以其殤折之痛既人情所哀不可以娶者
長殤大功鄰於成人大功接於齊衰猶周親之内於情
差申冠嫁之事可同於成人之大功故不言長殤大功
之不嫁也
大功末可為子娶婦議晉御史中丞髙崧有從弟喪在
服末欲為子昏書訪尚書范汪曰禮有大功之末可以
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下章云已雖小功既卒哭可
以娶妻已有小功喪則父便應有大功喪以義例推之
小功卒哭可以娶妻則大功卒哭可以娶婦邪(有舅姑/曰婦無)
(舅姑/曰妻)范荅曰案禮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於子己
為無服也以己尚在大功喪中猶未忍為子娶婦近於
歡事也故於冠子嫁子則可娶婦則不可矣己有緦麻
之喪於祭亦廢昏亦不通矣況小功乎崧又曰禮己雖
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則父有大功已既小
功卒哭可娶妻則父大功卒哭可娶婦將不嫌邪汪曰
五服之制各有月數月數之内自無吉事故曰衰麻非
所以接弁冕也春秋左氏傳齊侯使晏子請繼室於晉
叔向對曰寡君之願也衰絰之中是以未敢請(時晉侯/有少姜)
(之喪/耳)禮貴妾緦而叔向稱在衰絰之中推此而言雖輕
喪之麻猶無昏姻之道也而敦本敬始之義每於冠昏
見之矣雜記曰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
婦(案大功之末猶未忍為子娶/婦小功之末乃為子娶耳)而下章云己雖小功卒
哭可冠娶妻也二文誠為相代尋此㫖為男女失時或
繼嗣未立者耳非通例也禮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至於仲春㑹男女便云於此時也奔者不禁此亦是權
禮非經常之典也崧又訪於江彪彪荅曰案大功之末
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又己小功卒哭可以娶
妻此悉是明文正例當不如范語為此議者皆於為昏
之主也娶婦則父為主娶妻則己為主故父大功之末
不得行此嘉禮至於己小功之末則可行之又禮稱娶
妻則是無父之正文謂大功之末娶婦於禮例猶尚不
安今所為者重所虧者輕又準時人由來之比自不致
嫌於是崧依議為兒昏
周服降在小功可嫁女娶妻議晉范朗問蔡謨曰甲有
庶兄乙為人後甲妹景已許嫁而未出今乙亡如鄭𤣥
意已許嫁便降旁親者景今應為乙服小功本是周親
甲今於禮可得嫁景不蔡荅曰案禮大功之末可以嫁
子不言降服復有異也兄在大功嫁降服小功之妹猶
父在大功嫁小功之女也謂甲今嫁景於禮無違范難
曰禮小功不稅降而小功則稅之又小功不易喪之練
冠而長殤中殤之小功則變三年之葛又小功之末可
以娶妻而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據此數事則明降服正
服所施各異今子同之其禮何居蔡荅曰夫服有降有
正此禮之常也若其所施必皆不同則當舉其一例無
為復說稅與娶也今而然者明其所施有同有異不可
以一例舉故隨事而言之也鄭君以為下殤小功不可
娶者本齊衰之親也案長殤大功亦齊衰親而禮但言
下殤不可以娶而不言長殤不可以嫁明殤降之服雖
不可娶而可嫁也所以然者陽唱隂和男行女從和從
者輕唱行者重二者不同故其制亦異也范又難曰禮
舉輕以明重下殤猶不可娶則長殤大功何可以嫁知
禮所謂大功末者唯正服大功末耳蔡荅曰下殤不可
娶妻者謂己身也吾言長殤可以嫁子者謂女父也身
自行之於事為重但施於子其理差輕然則下殤之不
娶未足以明長殤之不嫁也 東晉臺符廬陵公主薨
琅邪東海二王於禮為應得昏與不(太學博士袁矯之/等案公主於二王)
(屬為姑二王出為人後主又出適今應降服小功然本/是周親雖降而為疎本親情重始薨方當制服而疑可)
(昏與/不)太常王彪之曰二王出後二國禮為人後降本親
一等又云為姑姊妹適人者小功二王應制小功之服
禮小功絶哭可以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先儒之說
本齊衰之親故除喪而後可昏今二王雖以出後降服
本亦齊衰之親情例如禮不應成昏(彪之與㑹稽王牋/曰王者君臨萬國)
(以禮義聲教也今若皇子獨違規矩恐遐邇之譏必不/許也且自元康以來朝臣之家犯禮昏者不見重責故)
(尚書僕射裴頠當代名士於時以兄弟子喪末為息拜/時其息服除也議者父子並應貶責兄弟子下流之喪)
(不同於姑古者諸侯絶周而卿大夫之喪在殯猶不舉/樂不以本周喪未葬行嘉禮也況廬陵長公主於禮不)
(應絶服況/今未葬乎) 宋庾蔚之謂禮云下殤之小功則不可而
不云再降之小功則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
祖無服父有服可娶婦嫁女議晉劉嗣問徐野人曰嗣
去年十二月有周慘欲用六月昏兒服蚤已除大人本
無服便是一家主想無復異徐荅曰此議本據祖為孫
兒昏自平吉可得娶妻不計兒之有慘也嗣弟損又重
問野人曰諸賢唯云祖尊一家得為昏主若便昏損疑
速也徐荅曰今歸重於王父理無取於遲速損重問曰
禮云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得
不有輕不又大功之末可以嫁女則男不得昏向家是
嫁女今是己子昏男女詎無異邪(向家亦是祖無服而/父有周慘得嫁女)
徐荅曰秉燭寢樂居然輕重故嫁娶殊品至於今事理
本分塗唯取歸重極尊而不别異男女一也 宋向歆
問何承天曰父有伯母慘女服小功祖尊統一家年未
可得嫁孫女不何荅曰吾謂祖為昏主女身又小功服
不嫌於昏鄭尚書曰祖為昏主女父不與昏事意謂可
昏周續之曰禮已雖小功可以冠娶妻則女身雖有服
謂出門無嫌也伯母義服而祖為家主於理可通徐野
人曰禮許變通記所稱父大功者當非有祖之家又公
羊傳云不以父命辭王父命推附名例義在尊無二上
容或可通理邪
降服喪已除猶在本服月内可嫁議晉謝琰問車𦙍曰
人有妹喪降服已除本服未周可得嫁不荅曰禮小功
不稅降在小功者則稅是推本情不計見服也時人有
以此昏嫁者僕常疑之孫騰荅人有卜日除服便以昏
況降服已除禮有大斷此都無疑
晉書載記石勒既僭稱趙王下書禁國人不得於喪中
昏嫁
南齊書禮志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僕射王晏等
奏伏尋御服文惠太子期内不奏樂諸王雖本服期而
儲皇正體宗廟服者一同釋服奏樂姻娶便應並通竊
謂二等誠俱是嘉禮輕重有異娶婦思嗣事非全吉三
日不樂禮有明文宋世期喪降在大功者昏禮廢樂以
申私戚通以前典詔依議
隋書禮儀志梁武帝大同六年皇太子啓謹案下殤之
小功不行昏冠嫁三嘉之禮則降服之大功理不得有
三嘉今行三嘉之禮竊有小疑帝曰禮云大功之末可
以冠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娶婦己雖小功既
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晉代蔡謨謝沈
丁纂馮懐等遂云降服大功可以嫁女宋代裴松之何
承天又云女有大功之服亦得出嫁范堅荀伯子等雖
復率意致難亦未能折太始六年虞龢立議大功之末
乃可娶婦於時博詢咸同龢議齊永明十一年有大司
馬長子之喪武帝子女同服大功左丞顧杲之議云大
功之末非直皇女殯降無疑皇子娉納亦在非硋凡此
諸議皆是公背正文務為通耳徐爰王文憲並云期服
降為大功皆不可以昏嫁於義乃為不乖而又不釋其
意天監十年信安公主當出適而有臨川長子大功之
慘具論此義粗已詳悉太子今又啓審大功之末及下
殤之小功行昏冠嫁三吉之事案禮所言下殤小功本
是期服故不得有三吉之禮況本服是期降為大功理
當不可人間行者是用鄭𤣥逆降之義雜記云大功之
末可以冠子嫁子此謂本服大功子則小功踰月以後
於情差輕所以許有冠嫁此則小功之末通得娶婦前
所云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是簡出大功之身不
得娶婦後言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非直子得冠嫁
亦得娶婦故有出沒昏禮國之大典宜有畫一今宗室
及外戚不得復輒有干啓禮官不得輙為曲議可依此
以為法
梁書賀琛傳普通中皇太子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
女琛駮之曰令㫖以大功之末可得冠子嫁女不得自
冠自嫁推以記文竊猶致惑案嫁冠之禮本是父之所
成無父之人乃可自冠故稱大功小功並以冠子嫁子
為文非闗惟得為子己身不得也小功之末既得自嫁
娶而亦云冠子娶婦其義益明故先列二服每明冠子
嫁子結於後句方顕自娶之義既明小功自娶即知大
功自冠矣蓋是約言而見㫖若謂縁父服大功子服小
功小功服輕故得為子冠嫁大功服重故不得自嫁自
冠者則小功之末非明父子服殊不應復云冠子嫁子
也若謂小功之文言己可娶大功之文不言己冠故知
身有大功不得自行嘉禮但得為子冠嫁竊謂有服不
行嘉禮本為吉凶不可相干子雖小功之末可得行冠
嫁猶應須父得為其冠嫁若父於大功之末可以冠子
嫁子是於吉凶禮無礙吉凶禮無礙豈不得自冠自嫁
若自冠自嫁於事有礙則冠子嫁子寧獨可通今許其
冠子而塞其自冠是琛之所惑也又令㫖推下殤小功
不可娶婦則降服大功亦不得為子冠嫁伏尋此㫖若
謂降服大功不可冠子嫁子則降服小功亦不可自冠
自娶是為凡厥降服大功小功皆不得冠娶矣記文應
云降服則不可寧得唯稱下殤今不言降服的舉下殤
實有其義夫出嫁出後或有再降出後之身於本姊妹
降為大功若是大夫服士又以尊降則成小功其於冠
嫁義無以異所以然者出嫁則有受我出後則有傳重
並欲薄於此而厚於彼此服雖降彼服則隆昔實期親
雖再降猶依小功之禮可冠可嫁若夫期降大功大功
降為小功止是一等降殺有倫服末嫁冠故無有異唯
下殤之服特明不娶之義者蓋縁以幼穉之故天喪情
深既無受厚他姓又異𫝊重彼宗嫌其年穉服輕頓成
殺略故特明不娶以示本重之恩是以凡厥降服冠嫁
不殊唯在下殤乃明不娶其義若此則不得言大功之
降服皆不可冠嫁也且記云下殤小功言下殤則不得
通於中上語小功則不得兼於大功若實大小功降服
皆不冠嫁上中二殤亦不冠嫁者記不得直云下殤小
功則不可恐非文意此又琛之所疑也遂從琛議
北史李業興傳業興聘梁梁朱异問曰洛中委粟山是
圓丘邪南郊邪曰是圓丘异曰郊丘異所是用鄭義我
此中用王義曰然异曰若然女子逆降旁親亦從鄭不
曰此之一事亦不盡從若卿此間用王義除禫應用二
十五月何以王儉喪禮禫用二十七月也异遂不荅
(附/)女子逆降旁親說儀禮喪服大功章大夫之妾為
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
姊妹 鄭注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及將出
者明當及時也 賈公彦疏女子子十五已後許嫁
笄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雖未出即逆降世父已
下旁親也云當及時者謂女子子年十九後年二月
冠子娶妻之月其女當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喪
若依本服期者過後年二月不得及時逆降在大功
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則於二月得及時而嫁是以云
明當及時也
乾學案儀禮經文自大夫之妾至姑姊妹舊
讀合為一章蓋言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以
下數等人皆服大功也鄭氏錯解經文分大
夫之妾為君之庶子為一章而以其下别為
一章因疑女子子嫁者為世叔父母姑姊妹
固合降在大功今未嫁者與己嫁者同降服
大功非服之正因有逆降旁親之説不知經
之本文明謂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及女子
子嫁者未嫁者服大功之服何嘗言女子子
未嫁者為世叔父母姑姊妹服大功之服乎
經文本無可疑而鄭氏妄為分割反疑未嫁
者不應與己嫁者同服而乃剏為逆降之説
不亦大可異乎夫鄭氏割裂經文而設此無
稽之說不過解經之謬猶可言也乃後之議
禮者不悟鄭氏之謬而遂以此為不易之典
制豈非悖禮傷教之甚乎後世喪禮盡廢女
子身有期服而出嫁者固已多矣然未聞因
己將嫁而先為其世叔父母姑姊妹服大功
之服也此不特先王無是禮即後代之議喪
服者亦未嘗制是禮可見鄭氏之為妄説矣
此非但有關於昏禮并有闗於喪禮故不可
以不辨若夫他家駮正之說已詳見於大功
篇大夫之妾條此不重載云
唐律不孝條(注/)居父母喪身自嫁娶
䟽議身自嫁娶皆謂首從得罪者若其獨坐主昏男
女即非不孝所以稱身自嫁娶以明主昏不同十惡
故也其男女居喪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喪
為妾得減妻罪三等並不入不孝 問曰居喪嫁娶
合徒三年或恐喝或强各合加至流罪得入不孝流
以否答曰恐喝及强無非不孝加至流罪非是正刑
律貴原情據理不合
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
知而共為昏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
䟽議父母之喪終身憂戚三年從吉自為逹禮夫為
婦天尚無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喪謂在二十七月
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各徒三年妾減三等若
男夫居喪娶妾妻女作妾嫁人妾既許以下姓為之
其情理賤也禮數既别得罪故輕各離之謂服内嫁
娶妻妾並離知而共為昏姻者謂壻父稱昏妻父稱
姻二家相知是服制之内故為昏姻者各減罪五等
得杖一百娶妾者合杖七十不知情不坐
若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減二等妾不坐
䟽議若居期親之喪嫁娶謂男夫娶婦女嫁作妻各
杖一百卑幼減二等雖是期服亡者是卑幼故減二
等各杖八十妾不坐謂期服内男夫娶妾女婦作妾
嫁人並不坐
唐書于志寧傳髙宗時衡山公主既公除將下嫁長孫
氏志寧以為禮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
固知遇喪須終三年春秋魯莊公如齊納幣母喪未再
期而圖昏二家不譏以其失禮明也今議者云公除從
吉此漢文創制為天下百姓耳公主身服斬衰服可以
例除情不可以例改心喪成昏非人情所忍於是詔公
主待服除乃昏
(邵寳曰志寧之言其知漢文之所以為詔者矣漢文/之詔其大指蓋為吏民而諒闇之制初未之及簡禮)
(者樂於便已踵而行之遂使漢文負大罪於名教誰/與議禮能為志寧言者自昏而推之凡不係於吏民)
(者皆可以己此志寧所謂心喪也則於孝乎何/損之有晉武帝魏孝文宋孝宗獨不聞漢詔乎)
舊唐書張茂宗傳茂宗以父孝忠䕃累官至光禄少卿
貞元三年許尚公主拜銀青光禄大夫本官駙馬都尉
以公主㓜待年十三屬茂宗母亡遺表請終嘉禮德宗
念孝忠之勲即日授雲麾將軍起復授左衛將軍駙馬
都尉諫官蔣乂等論曰自古以來未聞有駙馬起復而
尚公主者上曰卿所言古禮也如今人家徃徃有借吉
為昏嫁者卿何苦固執又奏曰臣聞近日人家有不甚
知禮教者或女居父母服家既貧乏且無强近至親即
有借吉以就親者至於男子借吉昏娶從古未聞今忽
令駙馬起復成禮實恐驚駭物聽況公主年幼更俟一
年出降時既未失且合禮經太常博士韋彤裴堪曰伏
見駙馬都尉張茂宗猶在母喪聖恩念其亡母遺表所
請許公主出降仍令茂宗即吉就昏者伏以夫婦之義
人倫大端所以關雎冠於詩首者王化所先也天屬之
親孝行為本所以齊斬五服之重者人道之厚也聖人
知此二端為訓人之本不可變也故制昏禮上以承宗
廟下以繼後嗣至若墨衰奪情事縁金革若使茂宗釋
衰服而衣冕裳去堊室而為親迎雖云輟哀借吉是亦
以凶瀆嘉伏願抑茂宗亡母之請顧典章不易之義待
其終制然後賜昏德宗不納竟以義章公主降茂宗
(范祖禹曰委巷鄙慝之禮法之所當禁也乃引以為/比不亦惑乎今士大夫之家以喪昏者衆矣非獨委)
(巷為然此失禮之尤不/可不戒故著此義焉)
東都事略英宗在殯有言宗室可嫁娶者宋敏求以為
不可既踰年又有言者敏求言宗室義服變服而練可
以嫁娶矣以前後議異降秩一等出知絳州
厯代名臣奏議宋元祐八年蘇軾奏曰臣伏見元祐五
年秋頒條貫諸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人供侍
子孫居喪者聽尊長自陳驗實昏嬰右臣伏以人子居
父母喪不得嫁嬰人倫之正王道之本也孟子論禮色
之輕重不以所重徇所輕喪三年為二十五月使嫁娶
有二十五月之遲此色之輕者也釋喪而昏㑹鄰於禽
犢此禮之重者也先王之政亦有適時從宜者矣然不
立居喪嫁娶之法者所害大也近世始立女居父母及
夫喪而貧乏不能自存並聽百日外嫁娶之法既已害
禮傷教矣然猶或可以從權而冒行者以女弱不能自
立恐有流落不虞之患也今又使男子為之此何義也
哉男年至於可娶雖無兼侍亦足以飬父母矣今使之
釋喪而昏娶是誠使民以色廢禮耳豈不過甚矣哉春
秋禮經記禮之變必曰自某人始使秉直筆者書曰男
子居父母喪得娶妻自元祐始豈不為當世之病乎臣
謹案此法本因卭州官吏妄有啓請當時法官有失考
論便為立法臣備位秩宗前日又因邇英進讀論及此
事不敢不奏伏望聖慈特降指揮削去上條稍正禮俗
元史諸遭父母喪忘哀拜靈成昏者杖八十仍離之有
官者罷之仍沒其聘財婦人不坐 諸服内定昏各減
服内成親罪二等仍離之聘財沒官
明律凡居父母喪及夫喪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
子居喪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
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奪並離異知而共為昏姻者各減
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而
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 生員居喪娶妻妾事理重者
直隷南直隷發充國子監膳夫各布政司充鄰近儒學
膳夫齋夫滿日原藉為民廩膳仍追廩米
明太祖實錄洪武四年九月丙辰冊故元太傅中書右
丞相河南王王保保女弟為秦王樉妃時妃有父喪上
命廷臣議之禮部尚書陶凱奏大功以下雖庶人亦可
成昏況王妃無服上遂令中使及女史徃諭妃家行納
徴禮
乾學案妃既有父喪禮所宜避陶凱身為禮
臣不能規正三年之喪逹於天子乃云王妃
無服何忍心悖禮一至此也宋度宗將册封
美人楊氏為淑妃妃有父喪趙順孫奏美人
乃寳章閣待制纘之女纘以六月初三日上
遺表内批特贈四官曽未半月而進封之命
下稽諸古典四妃秩視三公其未被受則有
辭免之禮既被受則有正謝之禮服以褕翟
飾以佩綬此皆禮之所不可闕者不用此非
所以成禮用此非所以教孝欲望聖慈稍緩
降制之日俾妃德無慙亦無使天下後世得
以議聖朝之虧禮宗社幸甚疏入度宗遣中
使宣諭欲以百日為期順孫復奏以期年為
請由此言之凱媿順孫多矣
世宗實錄嘉靖二年七月永福長公主于歸時孝惠皇
太后尚未小祥給事中安磐等上言昔唐衡山公主適
長孫氏時太宗之服未除于志寧以為不可髙宗從之
今孝惠皇太后几筵未徹是髙宗能以禮處其妹陛下
不能以禮處其姊也閭閻小民有期之喪其女猶不敢
冒禮而昏況聖人以禮治天下作極四方垂憲萬世者
乎臣等區區之私不欲聖朝有一闕美請俟終期然後
下嫁不聽
(西園聞見錄林俊字待用莆田人成化戊戌進士歴/官刑部尚書年十七祖病劇祖母欲為之娶堅辭勿)
(肯明年祖母復病强之娶以祖未大祥/固辭不肯君子已知其志之不凡矣)
(顧湄曰古者居父母喪而昏娶見於經傳者唯魯宣/公一人所謂不待貶絶而罪惡見也其他禮記所載)
(通典所議咸以期功之喪尚為非禮唐韋彤裴堪爭/張茂宗昏娶詞嚴義正宋時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
(老疾無人侍奉子孫居喪聽尊長自陳驗實方許昏/娶亦未有居然冒喪易吉而昏娶者今人反以送死)
(為緩唯以借親為急父母死未即入棺乃禁家人舉/哀棄親喪之禮而講合卺之儀此異類所不忍為而)
(世俗樂為之雖衣冠之族/間亦有之不以為非何哉)
鎮國中尉多炘瑞昌王府奉國將軍拱枘之庶子也拱
枘性至考父母疾刲股二次多炘年七嵗父病嘗糞十
歳刲股愈父病及長將昏㑹生母象氏卒哀痛廢寢食
宗老援壓適之説呈廵按批準期年服闋成昏多炘堅
執終喪啓於樂安王奉王令㫖庶子於生母之喪壓適
之説第以服色黲澹不敢行悲哀也今多炘終喪而後
成昏所請甚善可以厚人倫敦化源宜依所請嘉靖末
廵撫胡松具題敕遣官奬諭
乾學案明制庶子於所生母不論父與適母
存亡俱服斬三年孝慈錄㑹典大明律皆然
也何故有壓適之説宗老固不知祖制矣御
史亦有期年服闋之批何其闇於禮律也為
御史而不知本朝之制何以當官涖政乎不
可曉也
(陳用揚曰金章宗朝嘗定祖父母喪昏娶聽離異又/定妻亡服内昏娶定離異法此兩節最足以敦彞倫)
(正風俗未可以餘分閏位格之也然妻亡更娶又當/訖其子服不當止以夫服論故儀禮喪服𫝊曰父必)
(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是已)
(姺翼家規通俗編男子年十六女子年十四以上身/及父母無期以上喪及同居大功既葬方可行之)
(世有喪中納徴畢喪而親迎者此雖不犯王法/而忘親一也須除喪改月而後行事則庶㡬耳)
讀禮通考卷一百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