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氏禮記集說補正
陳氏禮記集說補正
欽定四庫全書
陳氏禮記集說補正卷三十四
頭等侍衛納喇性徳撰
服問
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
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集說母死謂繼母死也其
母謂出母也鄭氏曰雖外親亦無二統
竊案此條眀母出母死為繼母黨服不服之事鄭注
本不誤集說以母死為繼母死是混母於繼母而以
下三句亦為母出之服矣不知母出而不為其母之
黨服此尊父之故非以繼母之存而然也繼母死豈
得即為其母之黨服而不為繼母之黨服乎故吳氏
曰母出謂己母被出而父再娶已母義絶子雖不絶
母服而母黨之恩則絶矣故加服繼母之黨與己母
之黨同也母死謂己母死而父再娶己母祔廟是父
之初配雖有繼母而子仍服死母之黨其服繼母之
服雖同己母而繼母之黨則不同於己母之黨故不
服也其義為當
傳曰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集說罰
重者附於上刑罪輕者附於下刑此五刑之上附下附
也大功以上附於親小功以下附於䟽此五服之上附
下附也等列相似故云列也
竊案鄭注列等比也孔䟽言罪之與喪其數雖多其
限同五其等列相似故云列也集說本之作如字讀
然釋文又云列徐音例注同本亦作例吳氏取以為
說曰罪多如墨辟千劓辟千剕辟五百宫辟三百大
辟二百之類喪多如儀禮喪服篇斬衰章為某人等
齊衰章為某人等之類言罪雖多而皆不出乎墨劓
剕宫大辟五者之刑喪雖多而皆不出乎斬衰齊衰
大功小功緦麻五者之服其或刑書所載不盡者以
例通之由輕而加重則附于在上之例由重而减輕
則附于在下之例通此二例則雖至多之罪至多之
喪而刑書中之五刑禮書中之五服足以該之而無
不盡者矣其說亦通
閒傳
閒傳集說鄭氏曰名閒傳者以其記喪服之閒輕重所
宜
竊案閒舊讀如字或曰當讀為閒厠之閒閒者厠于
其閒而非正也齊桓晉文為正覇秦穆楚荘非正覇
而厠于二正覇之閒則謂之閒覇青赤黃白黒為正
色緑紅騮碧紫非正色而厠于五正色之閒則謂之
閒色儀禮喪服正經自有正傳分釋各章經文此篇
總論哀情之發見非釋經之正傳而厠于喪服之正
傳者也故名閒傳云
苴惡貌也所以首其内而見諸外也集說首者標表之
義葢顯示其内心之哀痛于外也
竊案鄭注首其内而見諸外謂内有哀情則外有此
惡貌如物有頭首在内則其尾末見諸外也此説為
優
大功貌若止集說大功之喪雖不如齊斬之痛然其容
貌亦若有所拘止而不得肆者葢亦變其常度也
竊案鄭注止謂不動于喜樂之事吳氏云止謂止而
不動貌動者象春之生貌止者象秋之殺若止謂有
慘戚而無歡欣也非若有所拘止而不得肆之謂
小功緦麻容貌可也集說無觧
竊案吳氏云容貌謂貌如平常之容小功緦麻之服
雖輕然情之厚者貌亦畧變於常其或不能然而但
如平常之容則情不為厚而亦未至于甚薄可也云
者微不滿之之意其說甚眀
大功之喪三曲而偯小功緦麻哀容可也集說三曲一
舉聲而三折也偯餘聲之委曲也小功緦麻情輕雖偯
聲之從容亦可也
竊案集說皆本注䟽然鄭以偯為聲餘從容此以偯
為餘聲委曲小異若哀容之容乃容儀之容以從容
釋之恐未然吳氏云三曲而偯謂聲不質直而稍文
也哀容則聲彌文矣其說為得
斬衰唯而不對齊衰對而不言集說唯應辭也不對不
答人以言也不言不先發言於人也
竊案雜記云三年之喪對而不問皇氏以唯而不對
為親始死對而不問為在喪稍久故也愚則謂雜記
所云葢兼斬衰而言所聞與閒傳稍異耳且喪事有
不言而事行者亦有言而事行者似未可盡以不對
律之也據喪服四制鄭注唯而不對云侑者為之應
則閒傳所記乃人君之喪禮不言而事行者雜記所
云乃士大夫之喪禮言而後事行者歟
斬衰三日不食齊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功緦麻
再不食集說于後居處條總註云自上章唯而不對以
下至此有與雜記喪大記喪服小記之文不同者記者
所聞之異亦或各有義歟
竊案此條言食與孝經喪大記不無小異而集說不
詳其故案孔氏云三日不食謂三日之内孝經云三
日而食謂三日之外乃食也二日不食謂正服齊衰
喪大記云一不食再不食則再不食謂小功一不食
謂緦麻也
父母之喪居倚廬寝苫枕塊不稅絰帶齊衰之喪居堊
室苄剪不納集說于喪大記注云倚廬者于東門外東
墻下倚木為廬也堊室在中門外
竊案此初喪居處之異然斬衰居倚廬齊衰居堊廬
論其正爾亦有斬衰不居倚廬者雜記云大夫居廬
士居堊室是士服斬衰而居堊室也齊衰亦有不居
堊室者喪服小記云父不為衆子次于外注云自若
居寝也集說不詳載䟽文未免漏略吳氏申其義曰
士斬衰不居倚廬乃臣為君服父為衆子服齊衰不居
堊室者乃尊者為卑者服也
斬衰三升齊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
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十五升去其半集說毎一
升凡八十縷斬衰正服三升義服三升半齊衰降服四
升正服五升義服六升大功降服七升正服八升義服
九升小功降服十升正服十一升義服十二升緦麻降
正義同用十五升布去其七升半之縷
竊案此與喪服記小異集說不言案孔氏曰此眀五
服精粗之異案喪服記云齊衰四升此云四升五升
六升多五升六升二等記云大功八升若九升此云
七升八升九升多七升一等記云小功十升若十一
升此云十升十一升十二升多十二升一等喪服之
禮主于受服者而言以大功之殤無受服不列大功
七升喪服父母為主欲其文相值故畧而不言喪服
既畧故記者于是極列衣服之差所以多于喪服記
也此言冣為明晰
斬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為母䟽衰
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集說五服惟斬衰齊衰大
功有受者葬後以冠之布升數為衰服如斬衰冠六升
則葬後以六升布為衰齊衰冠七升則葬後以七升布
為衰也謂之成布者三升以下之布麄踈之甚若未成
然六升以下則漸精細與吉服之布相近故稱成也
竊案集說無可疑但未明其義晉賀氏之說可以參
觀賀氏云斬衰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夫服縁情
而制故情降則服輕旣虞哀殺是故以細代粗以齊
代斬爾若猶斬之則非殺也若謂以斬衰命章便謂
受猶斬者則䟽衰之受復可得猶用䟽布乎是以斬
衰之名本生于始死之服以名其衰爾不謂其月日
皆不變也
兼服之服重者則易輕者也集說兼服者服後麻兼服
前葛也服重者即上章重者特之說也易輕者即輕者
包是也
竊案集說葢本注䟽張子則以舊注為不可用曰此
為三年之喪以上而言故作記者以斬衰及大功眀
之若斬衰既練齊衰旣卒哭則首帶皆葛又有大功
新喪之麻則與齊衰之首絰麻葛兩施之兼服之名
得諸此蓋既不敢易斬衰之輕以斬葛大於大功之
麻也又不敢以易齊首之重輕者方敢易去則重者
固當存故麻葛之絰兩施于首若大功既葬則服齊
首之葛不服大功之葛所謂兼服之服重者則變輕
者正謂此爾若齊麻未葛則大功之麻亦止于當免
則經之而已如此則喪變雖多一用此例而前後禮
文不相乖戾
三年問
三年之喪何也曰稱情而立文因以飾羣别親踈貴賤
之節而弗可損益也集說人不能無羣羣不可無别立
文以飾之則親踈貴賤之等眀矣弗可損益者中制不
可不及亦不可過
竊案因問三年之喪并及期九月五月三月諸服輕
重之差羣謂服五服之衆人言喪之五服各稱哀情
之輕重而立隆殺之禮文也其禮文之或隆或殺因
以表飾五服衆人哀戚輕重之情而分别所為服者
之或輕或重與夫喪服者或貴而有絶有降或賤而
無降各有品等之節也其親而服重或賤而無降者
不可損之而减輕其踈而服輕或貴而有降者不可
益之而加重也集說畧而未詳且不言五服似祇答
三年之問矣
故先王焉為之立中制節壹使足以成文理則釋之矣
集說謂無分君子小人皆使之遵行禮節以成其飾羣
之文理則先王憂世立教之心遂矣故曰釋之也
竊案君子小人不同或失之過或失之不及先王為
之立中人之制以為年月限節服以三年君子小人
皆齊一使足以成文章義理則釋除其服矣釋鄭氏
謂猶除去也集說以為先王憂世立教之心遂恐非
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
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使弗及也集說焉語辭猶云所
以也
竊案鄭注焉猶然也山隂陸氏云焉是也春秋傳晉
鄭焉依國語焉作是然與是相近二說可以參觀檀
弓穆公召縣子而問然先儒作焉字解則此正宜為
然義
陳氏禮記集説補正卷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