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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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四庫全書

  世宗憲皇帝上諭旗務議覆卷六

  上諭聞得兵丁等於京通二倉支領米石時每因脚價之

費賣米充用致有不善謀生之人竝不計其米之接續

輙以賤價糶賣及至缺乏又以貴價糴買此甚無益於

兵丁者也現今旗下俱有官房或按八旗設立八局或

按滿洲蒙古漢軍旗分設立二十四局將兵丁欲賣之

米以時價買貯及其欲買則以平價賣給如此似於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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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大有裨益至於應𣲖何等人員管理需銀若干萬兩

及所得利息作何利濟兵丁之處著管理旗務王大臣

等公同詳議具奏特諭

  管理旗務王大臣等將八旗設立米局及𣲖官管理

之處議奏奉

  旨朕以八旗兵丁不善為生每至領米之後即賤價賣與

販米之人及至乏米又以貴價糴買徒令貿易之人得

利故特交管理旗務大臣等令將如何有益兵丁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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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處詳悉議奏乃遲至兩三月之久始行具奏而所議

之事又自始至末俱屬錯謬若爾等不曽以事為事徒

應虚名未經留心猶可望爾等之悛改若謂已盡其心

才識止此則朕不但深以為憂即夜寐亦不寧矣朕嘗

降旨訓諭爾等凡事朕為爾等無不悉心籌畫爾等亦

宜盡其所能仰答朕恩且此事俱係爾等職分内當辦

之事朕如此指示交與爾等尚自漫不經心草率議奏

果爾則國家事務欲誰辦理乎爾等内如有一二人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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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詳議此事亦斷不至此此皆係穆森等久染俗習之

人不以事為事互相推諉之所致爾等若不改此習仍

然如此必將數人置之於法以為臣工之戒以正爾等

之習此議甚屬錯謬著叧議具奏將㑹議此事之大臣

等所得養廉銀兩勒限兩月追回叅領係次大臣等辦

事之人伊等雖未與議此事但大臣等思慮不到之處

伊等理宜稟明乃竝不經心視國事與已無渉亦殊可

惡著將給過伊等之養廉銀兩亦行追回均匀賞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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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旗之前鋒䕶軍等嗣後若大臣官員等仍不勉力行

  走朕悉將此項銀兩賞賜兵丁欽此管理旗務王大臣

等尋議得伏惟

  皇上厪念八旗兵丁不善謀生將所領米石賤價糶賣致

或不能接續又以貴價糴買

  特命臣等詳議其宜均有禆益斯誠我

  皇上愛養兵丁之至意也(臣)等請於八旗按滿洲蒙古漢

軍旗分設立二十四局通州按左右二翼設立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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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毎局給銀五千兩通州每局給銀八千兩其八

旗之二十四局於各旗官房内量其足用者揀用本

旗若無官房將别旗官房就近揀用其通州米局於

倉之附近處所有内務府官房揀擇二所應用八旗

米局每局揀選賢能官二員領催四名令其辦理通

州二局每翼委官四員領催八名辦理各局應用寫

算之人於兵丁内擇其能者臣等酌量𣲖委量米之

人於旗人内僱用通州所有二局每翼挨旗各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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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設立米局以後將在他處私行糶賣者嚴行禁

止毎旗各𣲖叅領一員令其稽查如有違禁買賣者

從重治罪或被旁人拏獲將稽查之叅領及都統等

一併議處領米之時著該旗𣲖出之叅領驍騎校等

將應賣之米賣於米局其管米局之官員等如有作

弊侵漁之處令該管大臣等嚴查治罪若果生息有

方於應陞處列名或該旗大臣等怠玩不以為事致

有虧折者將所折銀兩著落𣲖出之員賠補其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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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完納者著落該管大臣賠補俟至一年將用過銀

兩及所得利銀數目算明具奏所得利銀除各項費

用外其餘銀兩作何利濟兵丁之處臣等叧議具奏

至此項銀兩從何處支領俟

  命下之日臣等欽遵施行

  奏入於雍正六年二月十三日奉

  旨依議銀兩由户部領取

  鑲紅旗蒙古都統塞爾陳為補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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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陵寢防禦帶領該處保題之觀音保引

  見奉

  上諭防禦一官竝非世職與盛京

  陵寢防禦不同盛京

  陵寢防禦㸔守

  陵寢居住年久所以有令伊子承襲者觀音保之父係由京

城驍騎校補授前往之人乃照世襲之例題補於理不

合著交八旗都統將何等官員補授承襲之處㑹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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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特諭

  八旗都統等議覆查兵部檔案康熙二十一年奉

  聖祖仁皇帝諭旨從前㸔守

  陵寢及山海關各省城章京缺出俱令伊等子弟承襲後遂

停止此例俱由京城補授近因凱旋朕往謁

  永陵

  福陵

  昭陵所過地方細加查㸔道路遥逺往返維艱若章京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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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京城補授搬移家口無力之員甚屬拮据且將前任章

京之房地撤囘給與新任之章京則前任章京之妻子無

所倚靠不能囘京欲在彼居住又無房産難以度日其艱

難愈甚殊屬可憫嗣後㸔守盛京

  陵寢及山海關等處章京缺出不必由京師補授著該管將

軍將伊等子弟内揀選賢能者帶領引見承襲以免來往

搬移之苦如伊等子弟内無可補授之人另行補授前往

者則另給産業不必撤囘前任章京之房産以為伊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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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贍之資著兵部等衙門會同詳議具奏欽此兵部等衙

  門議覆遵行在案今(臣)等議得㸔守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四處之防禦俱由京師補授前往不便與

  盛京

  永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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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陵

  昭陵之官員子弟一體世襲除將㸔守

  盛京

  陵寢之防禦員缺遵照康熙二十一年定例補授外㸔守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之防禦相距京師不逺且原無承襲之例請將伊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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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不必令其襲替嗣後此四處

  陵寢防禦缺出該總管等於彼處人員内揀選應行補授之

人竝原官之子弟擬以正陪咨送來京該旗亦揀一

員擬陪一併帶領引

  見補授如無子弟亦無應補之人該總管將所出之缺行文

該旗於京師人員内揀選一人擬正一人擬陪帶領

  見補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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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入於雍正六年二月十七日奉

  旨知道了

  管理旗務王大臣吏部兵部大臣等奉

  上諭旗人首重武藝即文員子弟亦不可棄而不學今鑲

白旗漢軍襲職家譜内開原任道員王希舜之子併伊

兄之子俱隨在伊任所夫有一人必需家人二三名以

供使令豢養許多家口如何能作清官不為私事所牽

罣耶且伊等子弟隨往任所亦惟圗安樂倚仗伊父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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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聲勢妄行擾害地方習為不肖而已何得成就上進

今漢軍内不得可用之人日流而下者皆由於此若年

幼子弟理宜帶往任所其十八嵗以上之子弟習武者

宜留在京師令其披甲習馬步射効力行走習文者當

令在官學讀書成就其材若將長成之子弟帶往任所

竝不教以文學武藝任其安閒怠惰習為不肖即使捐

納得官亦一無用廢材有何益處嗣後凡旗人赴外任

者將帶往族人之處永行禁止有願將十八嵗以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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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帶往者著將縁由呈明該都統具奏帶往再各省

驛丞典史等雜職於旗人不宜或係素有志量思竭忠

誠報効國家之人限於末員無由宣著反致遏抑或不

肖之徒規避旗差捐納雜職圗往外省其該管官以伊

係旗人故為寛容該旗大臣又因其外任不行查察兩

無管束伊得乘間久留在外甚屬無益可惜旗人徒致

廢棄著將文武雜職内幾品以上應用旗人幾品以下

應不用旗人之處議奏再漢軍旗下人丁衆多之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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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數百人有一生不得披甲者夫人丁繁衍衆多與其

將無産業之人留在旗下並無用處都統等即應奏請

或増編佐領或著於直隸營伍為緑旗兵丁即編入民

籍在彼安置如何令其得所之處俱當詳悉議及將此

交管理旗務王大臣等詳議再會同吏部兵部定議具

奏特諭

  管理旗務王大臣等會同吏部兵部議覆

  皇上愛恤旗人如同赤子屢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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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施優渥周至以漢軍旗分外官子弟帶至任所致妨學

業騷擾民人有累亷隅又以漢軍旗下户口繁衍欲

令咸各得所

  特降諭旨洞徹周詳臣等欽遵

  聖諭議得外任旗人無論大小文武官員永不准將族人

帶往任所若係親子十八嵗以上亦不准其帶往有

情願帶往者聲明縁由具呈該旗大臣等請

  旨具奏其未至十八嵗年幼之子願帶往任所者禀明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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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領叅領該旗大臣將年嵗註冊准其帶往俟至十

八嵗時仍送回該旗至現任外官有帶往族人及十

八嵗以上子弟者俱行文撤回俟文到日該督撫量

其路程逺近照例勒限著回京師習文者該旗送入

官學讀書習武者挑選披甲執事人令其當差行走

若另有情由願留任所者該督撫行文該旗請

  旨具奏倘有違例帶往并隠瞞年嵗留在任所不勒令回

旗者或經該旗查出或被旁人出首將隠瞞官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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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查出之該管官員交部一併治罪其滿洲䝉古旗

分之外任官員亦照此例行再外省文武雜職品級

卑㣲實不宜用旗人請將京城廵捕三營熱河等處

千把總各部院雜職官員仍照常補用外其外省文

職自縣丞以上武職自衛千總以上補用旗人其主

簿典史廵檢驛丞倉庫大使千把總等雜職除係

  特旨補用外省千總外餘俱不准補用旗人其現任者照

舊留任缺出裁削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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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下之日交部永為定例遵行再從前漢軍旗下所有之

佐領各旗多寡不同因而當差行走不均仰䝉

  皇上諭令均齊現今當差人等甚屬均平查中樞政考漢

軍佐領下五人内挑甲一名每佐領挑至四十名爲

止以挑甲之數計之每人丁二百名編佐領一箇等

語今漢軍八旗之佐領共二百六十七分半各佐領

下所有人丁多寡不同或有閑散人丁自一百名至

三百名之多者亦有自十名至二十名之少者甚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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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均現今八旗查送漢軍佐領之另戸分戸人數共

二萬八千九百二十九名計八旗均其數目每一佐

領得閑散人丁一百零八九名現今每佐領所有馬

甲歩甲執事人數七十餘名若合算均齊毎一佐領

可得一百八十餘名不滿二百名人數不便添編佐

領現今漢軍閑散人丁有挑巡捕營馬歩兵之例仍

照定例挑選此内隻身無産業人有情願入緑旗者

該旗大臣詳細查明數目將應送者具奏咨部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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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總督造入民籍挑為緑旗兵行走如此則佐領

内挑甲得人而閑散人等亦均沾

  皇上洪恩矣

  奏入於雍正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奉

  旨現任外官有伊等子弟在任所者不必調回其外省主

簿典史巡檢驛丞倉庫大使千把等雜職俱著回旗其

中若有該督撫提鎮等保留者行文該部准其留任著

該部行文該旗彚題餘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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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諭凡革職留任及降級留任官員其陞轉開列及停扣

俸禄之處自有定例但此等人員既留原任職掌班次

一切照常其朝服頂帶亦應仍照本任品級准其穿戴

以肅威儀著怡親王大學士九卿會議具奏特諭

  怡親王大學士禮部等衙門議覆朝堂之冠服體統

攸關百職之威儀觀瞻所係我朝建制立法禮儀周

備凡文武大小臣工朝服朝冠各隨職掌班次俱已

畫一遵守惟是革職留任官員不穿補服其降級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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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者止照降級服色今奉

  諭旨准仍照本任品級穿戴令(臣)等會議具奏仰見我

  皇上優待臣工整肅朝儀之至意臣等伏思革職降級官

員既䝉

  特恩留任職掌班次一切照舊而惟朝服頂帶與職任不

相符合則班聨未昭畫一請嗣後凡文武大小官員

革職降級奉

  旨留任者除陞轉開列及停扣俸禄之處俱照例遵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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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朝服頂帶准其仍照本任品級穿戴庻班聨之内

威儀秩然體統昭而觀瞻肅矣俟

  命下之日行文吏部兵部轉行八旗直隸各省文武衙門

永逺遵行

  奏入於雍正六年四月十六日奉

  旨依議

  吏部因議處太常寺叅奏工部一案未經議及加級

紀録抵銷自行檢舉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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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諭凡有加級紀録之官員准其抵銷降罰者所以朂勵

官常使之以功而補其過也今吏部議處工部一案將

尚書侍郎之有加級紀録可以抵銷者竟未查明檔案

遽行議處甚屬疎忽若非朕降旨詰問竟致錯誤夫以

部院堂官朝列大臣而議處之時尚錯誤若此則各省

降罰之文武官員有可以抵銷者其被司官忽畧遺漏

或胥吏作奸髙下其手以致屈抑不問可知矣嗣後部

中議處内外文武官員如八法軍政及定例不准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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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著該部於本内聲明具奏其有加級紀録例應抵銷

而該部司官不行查明以致處分錯誤者若司官自行

檢舉則將司官照例處分倘司官不行檢舉許被屈之

員詳明該管上司咨部題叅將該司官嚴加議處如本

員有受屈之處隠忍不肻詳明由他處查出者除不准

抵銷外仍將該員議處如此則勸懲賞罰之例昭然畫

一可以杜司官胥吏疎忽䝉混之弊其如何詳悉定例

之處著吏兵二部議奏特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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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於四月初七日奉

  上諭官員等罰俸案件有紀録者例准抵銷無紀録者雖

有加級不准抵銷但紀録既可抵罰俸之案則所加之

級亦可改為紀録抵銷罰俸嗣後在京八旗武職官員

於罰俸案件如有情願將議叙所加之級改為紀録抵

銷罰俸者准其改抵惟特恩賞加之級不准改抵特諭

  吏部兵部議覆(臣)等恭聆

  聖諭仰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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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上體恤臣下鼓勵官常之至意查定例京察大計軍政

濫薦匪人越銜保題謊報開墾承造海船違例失察

礦犯隠匿偷礦及盜犯脫逃僉差不慎關廂失事限

滿不獲雖有加級薦紀俱不准抵銷又錢糧未完非

有軍功錢糧及

  恩詔加級紀録及武官降級戴罪圗功非有軍功薦紀俱

不准抵銷等語其餘降級罰俸俱准以加級紀録抵

銷但從前議處内外文武各官(臣)部等部於不准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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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者雖援引定例並未將該員不准抵銷縁由於本

内聲明其例應抵銷而該司官忽畧遺漏不行檢舉

及受屈之員隠忍不行詳明者亦未定有處分之例

以致司官漫不經心遺漏錯誤或奸胥猾吏髙下其

手希圗䝉混亦未可定請嗣後議處内外文武官員

凡定例所載不准抵銷者俱於本内將該員原有加

級紀録與例載不准抵銷之處一併聲明其餘例應

抵銷者查明該員加級紀録槩行抵銷又(臣)等欽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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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四月初七日

  諭旨請將在京八旗武職官員如遇議處罰俸案件除

  特恩加級不准改抵外有情願將議叙所加之級改為紀

録抵銷罰俸者俱准其改抵至降級留任之例原係

虚降乃必俟三年無過開復不准以加級紀録抵銷

似屬未協嗣後凡係虛降之員除戴罪承追督催督

運完納賠補賠修及限年承緝督緝等案必俟本案

完結之日方准開復外其因公罣誤者查有加級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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録俱應准其抵銷又雍正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奉

  上諭嗣後降級留任官員遇有恩詔及議叙加級者俱准

以加一級抵銷降一級至降級後捐納加級者不准抵

銷前案欽此欽遵凡官員降級留任以後除捐納加級

不准抵銷遇有

  恩詔加級及議叙加級俱行抵銷倘被議之員有加級紀

録應行抵銷而該司官遺漏失於抵銷者自行查出

檢舉應仍照定例罰俸兩個月如明知遺漏不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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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被該堂官查出或本員詳報上司咨叅者將該

司官照不行詳查例罰俸六箇月若司官遺漏抵銷

而本員明知受屈隱忍不行詳明被科道糾𠫭或該

管上司查明咨叅者將本員加級紀録不准於本案

抵銷仍照議處司官之例處分如此則各官咸知儆

惕而處分不致有疎忽遺漏之虞矣請以奉

  旨之日為始載入例冊通行直隸各省督撫提鎮一體遵

奉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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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入於雍正六年五月初八日奉

  旨依議

  上諭䕶軍呉正額於三月初三日毆斃人命比時即應行

文提督捕緝今經十日該旗始具奏行文怠玩已極魏

臘著交部察議仍令開具逸犯形貌行文直隸總督及

提督衙門嚴行盤緝務獲嗣後凡係奉旨捕緝人犯及

此等毆斃人命或關繋要案人犯内如有脫逃著即行

文八旗竝提督衙門及五城察院令各竭力緝獲併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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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𨽻總督行文附近京畿之涿州良鄉通州昌平河間

等處州縣官員將緝捕人等𣲖定預備倘各旗有應捕

人犯部文到日即行捕緝一面申報該督若有應捕人

犯俟行文總督而總督轉行屬員躭延時日必至有誤

著即行文刑部都察院一面轉行附近州縣嚴行盤緝

其獲犯藏匿何地及容隠情由一經審出該旗及地方

各官作何處分其緝獲之大臣官員作何議叙之處該

部議奏特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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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部等衙門議覆緝捕人犯務期迅速始能拏獲如

有逃逸必嚴行盤緝始不致逺颺向來附近京畿之

涿州良鄉通州昌平河間等處州縣衙門雖設有捕

役但未有專司難免承緝不力且應緝人犯行文直

督轉行所屬州縣又致需滯時日應行令直督轉飭

附近京畿之涿州等處州縣官員毎處揀選幹役四

名專管緝捕之事嗣後凡係奉

  旨捕緝人犯及毆斃人命并關繫要案人犯該管衙門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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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八旗歩軍統領及五城察院轉行所屬地方嚴

行緝拏并牌行附近京畿之涿州等處一體盤緝該

州縣即令捕役嚴行查訪另行申報總督再在京人

犯脫逃經管應捕地方文武各官俱照城内失事例

住俸勒限一年緝拏如限内不獲俱降一級調用仍

令接管官照案緝拏如一月之内有能拏獲者免其

議處若非經管之文武各官并該管上司大臣有能

將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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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捕緝人犯及毆斃人命并關繋要案之人犯於一月之

内拏獲者拏獲一名紀録二次於一月之外拏獲者

拏獲一名紀録一次其緝獲之捕役令該管地方官

分别賞給以示獎勵若遇此等人犯行文到日地方

各官不即行捕緝者或經告發或被糾叅將地方官

照不能察緝奸民例降二級調用如拏獲之犯審出

在何地藏匿不知情者將該旗佐領驍騎校并地方

官照兇犯不知情不行查出例降一級留任如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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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容隠者將該旗佐領驍騎校并地方官照諱盜不

報例革職該管叅領上司降二級調用如此嚴定賞

罰捕緝必勤一應緊要人犯自不致於逃匿矣俟

  命下之日載入例冊通行八旗歩軍統領都察院大宛二

縣直隸各省一體遵行

  奏入於雍正六年六月初五日奉

  旨依議

  正白旗漢軍都統李國權將侵用入官銀兩之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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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羲叅劾具奏奉

  上諭八旗乃各省之表率所關甚為重要其叅領佐領驍

騎校領催内之不肖者至將關係正項錢糧公處存貯

之銀及催追交庫銀兩往往侵蝕入已蔑視法紀是何

道理此等銀兩皆係伊等承辦之事乃敢自行偷用情

殊可惡在伊等之意必以事不發覺則可肥巳即或敗

露罪不至傷身命是以毫無畏懼而為之耳前於滿洲

致死滿洲之案另定法律兇惡之人俱知警戒似此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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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在官銀兩之人亦不可不叧定法律相應如何定罪

之處著管理旗務王大臣公同詳議具奏再定法後曉

諭八旗或自今年某月奉行或自明年奉行之處一併

議奏特諭

  管理旗務王大臣等議覆凡旗下在官交官銀兩該

叅領佐領驍騎校領催等俱有承管承追之責乃敢

自行侵用不法實甚若不嚴定法律則不肖匪類莫

知戒懼惡習何由悛改嗣後凡一應應交官銀兩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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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錢糧公貯銀兩若侵蝕三百兩以上者即處斬侵

蝕一百兩以上者即絞侵蝕四十兩以上者枷號三

個月鞭一百發黒龍江侵蝕十兩以上者枷號三個

月鞭一百侵蝕十兩以下者枷號兩個月鞭八十侵

蝕銀兩著落犯人家産嚴查變價勒限半年全完逾

限不完者將家産照例入官若無家産不能賠補者

將罪犯之妻子入辛者庫至侵蝕銀兩而該管官不

行查出者將都統副都統降二級罰俸二年將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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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束又不能查出之上司官員革職其罪犯應賠銀

兩若不能全完即著落大臣等賠補如此庶不肖匪

𩔖皆知畏懼不敢干犯法紀而該管大臣官員亦各

謹慎職守矣俟

  命下之日載入律内通行曉諭八旗於本年九月起一體

遵行

  奏入於雍正六年七月十一日奉

  旨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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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鑲藍旗䝉古都統秦布將拏獲賭博一案具奏奉

  上諭拏獲此等違禁之人及拏獲逃人者俱當獎賞爾等

旗下拏獲賭博之時移取刑部刑具在爾各該旗衙門

將伊等賭具紙牌係從何人購買根由審訊若供出賣

牌之人爾等毋以所供為實輕率捉拏倘伊不將實賣

之人供出誣賴素有仇隙者則事至煩擾爾等另行詳

細訪明賣牌情實再行拏審著八旗王大臣會同内務

府王大臣將拏獲逃人賭博偷賣賭具及違禁之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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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事之大小輕重作何分析等第獎賞之處詳悉議奏

特諭

  管理旗務王大臣及管理内務府事務王大臣等議

覆該(臣)等議得嗣後凡拏獲奉部傳拏之人為首編

造謡言煽惑衆心之人銷毁制錢之人容留犯法之

人在家不行出首之人偷取官銀官物之人將拏獲

之兵賞銀二十兩官員紀録一次

  拏獲作紙牌骰子之人所賣之牌至一千張以上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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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至五十個以上及職官賭博坐地虎光棍隱匿入

官財物之人將拏獲之兵賞銀十兩拏獲二次者官

員紀録一次

  拏獲從發遣處逃回之人殺牛賣肉之人僭越職銜

放引馬之人兵丁閑㪚賭博之人當典軍器之人藏

賣牌骰之人將拏獲之兵賞銀五兩

  拏獲賣牛肉之人婚喪違禁過用之人違禁擅用黄

銅之人頑鵪鶉鬭鷄蟋蟀賭錢之人民人旗奴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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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拏獲之兵賞銀三兩

  拏獲逃人至五次者其原拏獲之兵賞銀三兩以上

各欵之獎賞俱賞給為首拏獲之官兵其賞給官員

之紀録著奏

  聞由兵部照例賞給其賞給兵之銀兩著將各旗収貯之

公銀賞給其賞給銀兩數目於嵗底入冊奏銷如有

不肖官兵借此詐賴好人或將犯法之人拏獲賄縱

等弊該管大臣嚴查叅奏將詐賴平人者照誣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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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罪將犯法之人拏獲賄縱者照枉法受贓例治罪如

各該大臣不將此等情弊查叅或被旁人告出或被廵

查侍衛叅領御史等叅劾將該管大臣等罰俸一年

  奏入於雍正六年七月二十日奉

  旨依議

  上諭初九日城内徹夜放爆竹而兩翼之大臣不下百員

竝無一人奏聞朕因降旨都統髙其佩奏稱臣聞放爆

竹欲傳本旗之兵柵欄不肻開放而臣處又未備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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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竊思或有捕緝使令之事傳集兵丁如何方能速赴

無誤臣再三籌度茫無所見等語朕思八旗都統及所

管兵丁俱各分處如有𦂳急事倉猝之間傳集斷然不

能無誤朕欲嗣後八旗無論前鋒䕶軍馬甲内府佐領

下官兵有與某大臣同街居住者將附近居住之官員

兵丁即編給某大臣逐人寫一名牌為記令其収貯遇

有傳集之事官員兵丁各携名牌齊集編給之大臣處

呈遞若有無大臣居住之街著於䕶軍叅領或叅領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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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一街長照此編給再火班處附近居住之官員兵丁

即令齊集該火班之大臣處呈遞名牌聽其指示遵行

内府佐領之官兵亦照此編給有不將名牌呈遞者即

為違誤至九門雖有官兵㸔守俱在城内居住其城外

竝無㸔守之官兵城外亦甚緊要或於弔橋附近空閒

之處修造營房派兵數百名居住㸔守甚屬嚴𦂳有益

著議政王大臣管理旗務王大臣會同詳議具奏特諭

  議政王大臣管理旗務王大臣等議覆嗣後八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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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府佐領之官兵不論旗分不論滿洲䝉古漢軍有

與某大臣同街居住者即編給某大臣逐人編寫名

牌至僻街小巷所居之官兵視與某街相近即編給

某街居住之大臣著編給之大臣街長分給名牌畫

押為記令其収貯其編給之數目著各大臣家記檔

備查夜間遇有傳集之事各將名牌呈與編給之大

臣若檔案有名之人不呈名牌者即為違誤其火班

處附近居住之官兵照此編給該火班之大臣内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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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領之官兵亦照此編給如有無大臣居住之街於

前鋒䕶軍驍騎叅領内立一街長照此編給若無前

鋒叅領等官於武員内視其人去得者立一街長再

大臣等所編給人内或大臣或官員擇其人去得能

管轄者一人令為副街長若遇該大臣街長奉差他

往即令副街長承辦將此交八旗都統副都統等將

某街係某大臣某官員某旗之人或係兵丁居住之

處詳察各該旗街道繪圗合編備造清冊各旗存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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徧諭所屬如編給之大臣街長内有外任陞轉降革

移居等故將編給官兵之名冊送至本地方之管旗

務大臣另行派人管理如官兵内有移居等故稟知

原編給之大臣削去名牌報明新移居處之大臣街

長編給管理如遇緝拏賊盜等事㸔守堆子之步兵

有所聞知即稟明章京報於該處之大臣若事有可

疑該處大臣差屬下人探聽的實酌量施行至㸔守

九門之滿洲兵丁俱在城門之内㸔守今城外添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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㸔守甚屬有益除正陽門外有巡捕營官兵㸔守不

必令旗兵㸔守外崇文門等八門外於沿河空閒處

修造房屋各滿洲䝉古漢軍三旗派章京四員驍騎

校四員馬甲二百名挈家移住所派之章京四員該

旗帶領引

  見揀選一員管總其馬甲著大臣等挑選於二十人内令

一人為長將旗下拴養之官馬每旗分出二匹給伊

等拴養以備巡查等事騎用至出場時將此馬入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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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領下餵養數内其房屋章京八間驍騎校五間兵

丁二間於城門附近修造堆子八間令官兵等輪替

該班毎班章京驍騎校共二員兵五十名其兵丁等

不該班之日於附郭等處不時巡查賊盜與園居之

匪𩔖如有為盜作惡者報知該管官拏送本旗都統

衙門處分仍著各旗都統副都統等𣲖叅領等不時

出城巡查如有虚報妄拏借端誣賴等弊將該兵丁

送部嚴究重處其該管官指名題叅交部嚴加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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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該班不到等情題叅者仍照例治罪

  奏入於雍正六年八月初四日奉

  旨依議

  上諭逃人狗兒沈國良既自行投回而該旗送部發遣部

内即議以發遣均屬錯誤似此自行投回之逃人仍擬

以發遣則在逃人等孰肻自行投回嗣後將逃人在外

曽否為非并伊在逃月日次數之多寡應如何酌量分

别治罪之處著刑部會同旗下大臣定例議奏特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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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部會同八旗大臣等議覆前將出逃自行投回之

閒散滿洲狗兒閒散壯丁沈國良該旗送部發遣經

部分别擬以發遣具奏仰䝉

  皇上睿慮周詳立法務期明允

  特頒諭旨令(臣)等將逃人在外曽否為非并伊逃走次數

月日之多寡分别治罪之處詳議定例具奏查定例

逃人初次逃走者左面刺字鞭一百二次逃走者右

面刺字鞭一百三次逃人發往寧古塔烏拉給披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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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奴若另戸著當差内務府所管另户人發遣打

牲烏拉為打牲人又定例凡逃人逃走十日内拏獲

者免刺字鞭一百不算逃走次數過十日者鞭刺另

戸䕶軍兵丁及閒散人逃走者免刺字鞭一百又逃

人自行投回者免其鞭刺等語除拏獲之逃人其初

次及三次逃走者仍照定例遵行外其二次逃走拏

獲者除右面刺字鞭一百外再加枷號一個月其自

行投回之逃人有犯强竊盜案致死人命誘騙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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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罪及在外為匪者雖自行投囘刑部究審明白仍

照本律科斷外自己酉年正月起凡叧户及旗下家

人初次逃走一年以内投囘者免罪至一年以外投

囘者鞭六十二次逃走若六個月内投囘者免罪至

六個月以外投囘者鞭八十三次逃走若三個月内

投囘者免罪至三個月以外投囘者鞭一百均免刺

字三次後逃走是無改悔之念若仍不究治終無以

止其逃走之心嗣後三次後仍復逃走者雖自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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囘即比照初次拏獲逃人例治罪若有竊騎馬騾持

帶器械逃走者其投囘時刑部審明雖無為匪之處

無論年月多寡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免刺其有經刑

部發落之後復在該旗吃酒行兇者仍行送部發遣

再該旗圈銷逃檔文内務將投囘逃犯在外有無為

匪及逃走次數月日多寡之處聲明咨部再定例以

前逃走者應令八旗順天府直隸各省等處地方官

遍行曉諭勒限一年之内或向地方官出首或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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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回准其仍照舊例免罪倘一年之外始行首告者

照例分别治罪如此則法紀明允寛嚴得中而逃人

亦不敢久覊在外矣俟

  命下之日通行八旗并各省將軍駐防處一體遵行

奏入於雍正六年八月初五日奉

  旨依議

  上諭致祭

  陵寢𣲖舁桌張之官兵係自何年𣲖起毎次需用官兵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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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八旗都統等會同該部查明具奏特諭

  管理旗務王大臣等議覆查祭

  陵寢𣲖舁桌張之官兵其始自何年之處厯年既久俱無檔

案可查至現今𣲖舁桌張之官兵係禮部擬定桌張

數目交光禄寺預備兵部據光禄寺擬定舁桌官兵

之數轉行八旗𣲖往查光禄寺檔案毎次應用舁桌

之章京十三員領催二十三名馬甲三百六名(臣)等

將此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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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陵寢處總管衙門據回稱

  陵寢處所有禮部之執事人及馬甲在執事人處行走者於

舁桌張敷用竝不乏人等語請嗣後將由京城𣲖官

兵前往之處應請停止

  奏入於雍正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奉

  旨依議

  上諭大閱兵丁當鼔令前進時與其徒然聲喊而前莫如

人各攜帶骲頭或五枝或十枝射箭以進似壯軍容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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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著八旗都統前鋒統領䕶軍統領公同㑹議具奏特

  八旗都統等議覆大閱兵丁當鼓噪前進時因其馬

有馴劣之不同恐或不甚整齊是以未令射箭但馬

步箭乃滿洲人之要務(臣)等欽遵

  皇上指授操演兵丁於騎射之道俱可嫻習請嗣後毎逄

大閱鼓噪前進時令其射箭以進如此則操演有法

而軍容益加整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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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入於雍正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奉

  旨著操演試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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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宗憲皇帝上諭旗務議覆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