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
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
欽定四庫全書
世宗憲皇帝上諭旗務議覆卷六
上諭聞得兵丁等於京通二倉支領米石時每因脚價之
費賣米充用致有不善謀生之人竝不計其米之接續
輙以賤價糶賣及至缺乏又以貴價糴買此甚無益於
兵丁者也現今旗下俱有官房或按八旗設立八局或
按滿洲蒙古漢軍旗分設立二十四局將兵丁欲賣之
米以時價買貯及其欲買則以平價賣給如此似於兵
丁大有裨益至於應𣲖何等人員管理需銀若干萬兩
及所得利息作何利濟兵丁之處著管理旗務王大臣
等公同詳議具奏特諭
管理旗務王大臣等將八旗設立米局及𣲖官管理
之處議奏奉
旨朕以八旗兵丁不善為生每至領米之後即賤價賣與
販米之人及至乏米又以貴價糴買徒令貿易之人得
利故特交管理旗務大臣等令將如何有益兵丁生計
之處詳悉議奏乃遲至兩三月之久始行具奏而所議
之事又自始至末俱屬錯謬若爾等不曽以事為事徒
應虚名未經留心猶可望爾等之悛改若謂已盡其心
才識止此則朕不但深以為憂即夜寐亦不寧矣朕嘗
降旨訓諭爾等凡事朕為爾等無不悉心籌畫爾等亦
宜盡其所能仰答朕恩且此事俱係爾等職分内當辦
之事朕如此指示交與爾等尚自漫不經心草率議奏
果爾則國家事務欲誰辦理乎爾等内如有一二人盡
心詳議此事亦斷不至此此皆係穆森等久染俗習之
人不以事為事互相推諉之所致爾等若不改此習仍
然如此必將數人置之於法以為臣工之戒以正爾等
之習此議甚屬錯謬著叧議具奏將㑹議此事之大臣
等所得養廉銀兩勒限兩月追回叅領係次大臣等辦
事之人伊等雖未與議此事但大臣等思慮不到之處
伊等理宜稟明乃竝不經心視國事與已無渉亦殊可
惡著將給過伊等之養廉銀兩亦行追回均匀賞給各
本旗之前鋒䕶軍等嗣後若大臣官員等仍不勉力行
走朕悉將此項銀兩賞賜兵丁欽此管理旗務王大臣
等尋議得伏惟
皇上厪念八旗兵丁不善謀生將所領米石賤價糶賣致
或不能接續又以貴價糴買
特命臣等詳議其宜均有禆益斯誠我
皇上愛養兵丁之至意也(臣)等請於八旗按滿洲蒙古漢
軍旗分設立二十四局通州按左右二翼設立二局
京師毎局給銀五千兩通州每局給銀八千兩其八
旗之二十四局於各旗官房内量其足用者揀用本
旗若無官房將别旗官房就近揀用其通州米局於
倉之附近處所有内務府官房揀擇二所應用八旗
米局每局揀選賢能官二員領催四名令其辦理通
州二局每翼委官四員領催八名辦理各局應用寫
算之人於兵丁内擇其能者臣等酌量𣲖委量米之
人於旗人内僱用通州所有二局每翼挨旗各承查
一年設立米局以後將在他處私行糶賣者嚴行禁
止毎旗各𣲖叅領一員令其稽查如有違禁買賣者
從重治罪或被旁人拏獲將稽查之叅領及都統等
一併議處領米之時著該旗𣲖出之叅領驍騎校等
將應賣之米賣於米局其管米局之官員等如有作
弊侵漁之處令該管大臣等嚴查治罪若果生息有
方於應陞處列名或該旗大臣等怠玩不以為事致
有虧折者將所折銀兩著落𣲖出之員賠補其有不
能完納者著落該管大臣賠補俟至一年將用過銀
兩及所得利銀數目算明具奏所得利銀除各項費
用外其餘銀兩作何利濟兵丁之處臣等叧議具奏
至此項銀兩從何處支領俟
命下之日臣等欽遵施行
奏入於雍正六年二月十三日奉
旨依議銀兩由户部領取
鑲紅旗蒙古都統塞爾陳為補授
陵寢防禦帶領該處保題之觀音保引
見奉
上諭防禦一官竝非世職與盛京
陵寢防禦不同盛京
陵寢防禦㸔守
陵寢居住年久所以有令伊子承襲者觀音保之父係由京
城驍騎校補授前往之人乃照世襲之例題補於理不
合著交八旗都統將何等官員補授承襲之處㑹議具
奏特諭
八旗都統等議覆查兵部檔案康熙二十一年奉
聖祖仁皇帝諭旨從前㸔守
陵寢及山海關各省城章京缺出俱令伊等子弟承襲後遂
停止此例俱由京城補授近因凱旋朕往謁
永陵
福陵
昭陵所過地方細加查㸔道路遥逺往返維艱若章京缺出
由京城補授搬移家口無力之員甚屬拮据且將前任章
京之房地撤囘給與新任之章京則前任章京之妻子無
所倚靠不能囘京欲在彼居住又無房産難以度日其艱
難愈甚殊屬可憫嗣後㸔守盛京
陵寢及山海關等處章京缺出不必由京師補授著該管將
軍將伊等子弟内揀選賢能者帶領引見承襲以免來往
搬移之苦如伊等子弟内無可補授之人另行補授前往
者則另給産業不必撤囘前任章京之房産以為伊妻子
養贍之資著兵部等衙門會同詳議具奏欽此兵部等衙
門議覆遵行在案今(臣)等議得㸔守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四處之防禦俱由京師補授前往不便與
盛京
永陵
福陵
昭陵之官員子弟一體世襲除將㸔守
盛京
陵寢之防禦員缺遵照康熙二十一年定例補授外㸔守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之防禦相距京師不逺且原無承襲之例請將伊等子
弟不必令其襲替嗣後此四處
陵寢防禦缺出該總管等於彼處人員内揀選應行補授之
人竝原官之子弟擬以正陪咨送來京該旗亦揀一
員擬陪一併帶領引
見補授如無子弟亦無應補之人該總管將所出之缺行文
該旗於京師人員内揀選一人擬正一人擬陪帶領
引
見補授
奏入於雍正六年二月十七日奉
旨知道了
管理旗務王大臣吏部兵部大臣等奉
上諭旗人首重武藝即文員子弟亦不可棄而不學今鑲
白旗漢軍襲職家譜内開原任道員王希舜之子併伊
兄之子俱隨在伊任所夫有一人必需家人二三名以
供使令豢養許多家口如何能作清官不為私事所牽
罣耶且伊等子弟隨往任所亦惟圗安樂倚仗伊父伯
叔聲勢妄行擾害地方習為不肖而已何得成就上進
今漢軍内不得可用之人日流而下者皆由於此若年
幼子弟理宜帶往任所其十八嵗以上之子弟習武者
宜留在京師令其披甲習馬步射効力行走習文者當
令在官學讀書成就其材若將長成之子弟帶往任所
竝不教以文學武藝任其安閒怠惰習為不肖即使捐
納得官亦一無用廢材有何益處嗣後凡旗人赴外任
者將帶往族人之處永行禁止有願將十八嵗以上之
親子帶往者著將縁由呈明該都統具奏帶往再各省
驛丞典史等雜職於旗人不宜或係素有志量思竭忠
誠報効國家之人限於末員無由宣著反致遏抑或不
肖之徒規避旗差捐納雜職圗往外省其該管官以伊
係旗人故為寛容該旗大臣又因其外任不行查察兩
無管束伊得乘間久留在外甚屬無益可惜旗人徒致
廢棄著將文武雜職内幾品以上應用旗人幾品以下
應不用旗人之處議奏再漢軍旗下人丁衆多之佐領
累數百人有一生不得披甲者夫人丁繁衍衆多與其
將無産業之人留在旗下並無用處都統等即應奏請
或増編佐領或著於直隸營伍為緑旗兵丁即編入民
籍在彼安置如何令其得所之處俱當詳悉議及將此
交管理旗務王大臣等詳議再會同吏部兵部定議具
奏特諭
管理旗務王大臣等會同吏部兵部議覆
皇上愛恤旗人如同赤子屢沛
恩施優渥周至以漢軍旗分外官子弟帶至任所致妨學
業騷擾民人有累亷隅又以漢軍旗下户口繁衍欲
令咸各得所
特降諭旨洞徹周詳臣等欽遵
聖諭議得外任旗人無論大小文武官員永不准將族人
帶往任所若係親子十八嵗以上亦不准其帶往有
情願帶往者聲明縁由具呈該旗大臣等請
旨具奏其未至十八嵗年幼之子願帶往任所者禀明該
佐領叅領該旗大臣將年嵗註冊准其帶往俟至十
八嵗時仍送回該旗至現任外官有帶往族人及十
八嵗以上子弟者俱行文撤回俟文到日該督撫量
其路程逺近照例勒限著回京師習文者該旗送入
官學讀書習武者挑選披甲執事人令其當差行走
若另有情由願留任所者該督撫行文該旗請
旨具奏倘有違例帶往并隠瞞年嵗留在任所不勒令回
旗者或經該旗查出或被旁人出首將隠瞞官員不
行查出之該管官員交部一併治罪其滿洲䝉古旗
分之外任官員亦照此例行再外省文武雜職品級
卑㣲實不宜用旗人請將京城廵捕三營熱河等處
千把總各部院雜職官員仍照常補用外其外省文
職自縣丞以上武職自衛千總以上補用旗人其主
簿典史廵檢驛丞倉庫大使千把總等雜職除係
特旨補用外省千總外餘俱不准補用旗人其現任者照
舊留任缺出裁削俟
命下之日交部永為定例遵行再從前漢軍旗下所有之
佐領各旗多寡不同因而當差行走不均仰䝉
皇上諭令均齊現今當差人等甚屬均平查中樞政考漢
軍佐領下五人内挑甲一名每佐領挑至四十名爲
止以挑甲之數計之每人丁二百名編佐領一箇等
語今漢軍八旗之佐領共二百六十七分半各佐領
下所有人丁多寡不同或有閑散人丁自一百名至
三百名之多者亦有自十名至二十名之少者甚屬
不均現今八旗查送漢軍佐領之另戸分戸人數共
二萬八千九百二十九名計八旗均其數目每一佐
領得閑散人丁一百零八九名現今每佐領所有馬
甲歩甲執事人數七十餘名若合算均齊毎一佐領
可得一百八十餘名不滿二百名人數不便添編佐
領現今漢軍閑散人丁有挑巡捕營馬歩兵之例仍
照定例挑選此内隻身無産業人有情願入緑旗者
該旗大臣詳細查明數目將應送者具奏咨部轉送
直隸總督造入民籍挑為緑旗兵行走如此則佐領
内挑甲得人而閑散人等亦均沾
皇上洪恩矣
奏入於雍正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奉
旨現任外官有伊等子弟在任所者不必調回其外省主
簿典史巡檢驛丞倉庫大使千把等雜職俱著回旗其
中若有該督撫提鎮等保留者行文該部准其留任著
該部行文該旗彚題餘依議
上諭凡革職留任及降級留任官員其陞轉開列及停扣
俸禄之處自有定例但此等人員既留原任職掌班次
一切照常其朝服頂帶亦應仍照本任品級准其穿戴
以肅威儀著怡親王大學士九卿會議具奏特諭
怡親王大學士禮部等衙門議覆朝堂之冠服體統
攸關百職之威儀觀瞻所係我朝建制立法禮儀周
備凡文武大小臣工朝服朝冠各隨職掌班次俱已
畫一遵守惟是革職留任官員不穿補服其降級留
任者止照降級服色今奉
諭旨准仍照本任品級穿戴令(臣)等會議具奏仰見我
皇上優待臣工整肅朝儀之至意臣等伏思革職降級官
員既䝉
特恩留任職掌班次一切照舊而惟朝服頂帶與職任不
相符合則班聨未昭畫一請嗣後凡文武大小官員
革職降級奉
旨留任者除陞轉開列及停扣俸禄之處俱照例遵行外
其朝服頂帶准其仍照本任品級穿戴庻班聨之内
威儀秩然體統昭而觀瞻肅矣俟
命下之日行文吏部兵部轉行八旗直隸各省文武衙門
永逺遵行
奏入於雍正六年四月十六日奉
旨依議
吏部因議處太常寺叅奏工部一案未經議及加級
紀録抵銷自行檢舉奉
上諭凡有加級紀録之官員准其抵銷降罰者所以朂勵
官常使之以功而補其過也今吏部議處工部一案將
尚書侍郎之有加級紀録可以抵銷者竟未查明檔案
遽行議處甚屬疎忽若非朕降旨詰問竟致錯誤夫以
部院堂官朝列大臣而議處之時尚錯誤若此則各省
降罰之文武官員有可以抵銷者其被司官忽畧遺漏
或胥吏作奸髙下其手以致屈抑不問可知矣嗣後部
中議處内外文武官員如八法軍政及定例不准抵銷
者著該部於本内聲明具奏其有加級紀録例應抵銷
而該部司官不行查明以致處分錯誤者若司官自行
檢舉則將司官照例處分倘司官不行檢舉許被屈之
員詳明該管上司咨部題叅將該司官嚴加議處如本
員有受屈之處隠忍不肻詳明由他處查出者除不准
抵銷外仍將該員議處如此則勸懲賞罰之例昭然畫
一可以杜司官胥吏疎忽䝉混之弊其如何詳悉定例
之處著吏兵二部議奏特諭
續於四月初七日奉
上諭官員等罰俸案件有紀録者例准抵銷無紀録者雖
有加級不准抵銷但紀録既可抵罰俸之案則所加之
級亦可改為紀録抵銷罰俸嗣後在京八旗武職官員
於罰俸案件如有情願將議叙所加之級改為紀録抵
銷罰俸者准其改抵惟特恩賞加之級不准改抵特諭
吏部兵部議覆(臣)等恭聆
聖諭仰見我
皇上體恤臣下鼓勵官常之至意查定例京察大計軍政
濫薦匪人越銜保題謊報開墾承造海船違例失察
礦犯隠匿偷礦及盜犯脫逃僉差不慎關廂失事限
滿不獲雖有加級薦紀俱不准抵銷又錢糧未完非
有軍功錢糧及
恩詔加級紀録及武官降級戴罪圗功非有軍功薦紀俱
不准抵銷等語其餘降級罰俸俱准以加級紀録抵
銷但從前議處内外文武各官(臣)部等部於不准抵
銷者雖援引定例並未將該員不准抵銷縁由於本
内聲明其例應抵銷而該司官忽畧遺漏不行檢舉
及受屈之員隠忍不行詳明者亦未定有處分之例
以致司官漫不經心遺漏錯誤或奸胥猾吏髙下其
手希圗䝉混亦未可定請嗣後議處内外文武官員
凡定例所載不准抵銷者俱於本内將該員原有加
級紀録與例載不准抵銷之處一併聲明其餘例應
抵銷者查明該員加級紀録槩行抵銷又(臣)等欽遵
本年四月初七日
諭旨請將在京八旗武職官員如遇議處罰俸案件除
特恩加級不准改抵外有情願將議叙所加之級改為紀
録抵銷罰俸者俱准其改抵至降級留任之例原係
虚降乃必俟三年無過開復不准以加級紀録抵銷
似屬未協嗣後凡係虛降之員除戴罪承追督催督
運完納賠補賠修及限年承緝督緝等案必俟本案
完結之日方准開復外其因公罣誤者查有加級紀
録俱應准其抵銷又雍正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奉
上諭嗣後降級留任官員遇有恩詔及議叙加級者俱准
以加一級抵銷降一級至降級後捐納加級者不准抵
銷前案欽此欽遵凡官員降級留任以後除捐納加級
不准抵銷遇有
恩詔加級及議叙加級俱行抵銷倘被議之員有加級紀
録應行抵銷而該司官遺漏失於抵銷者自行查出
檢舉應仍照定例罰俸兩個月如明知遺漏不自行
檢舉被該堂官查出或本員詳報上司咨叅者將該
司官照不行詳查例罰俸六箇月若司官遺漏抵銷
而本員明知受屈隱忍不行詳明被科道糾𠫭或該
管上司查明咨叅者將本員加級紀録不准於本案
抵銷仍照議處司官之例處分如此則各官咸知儆
惕而處分不致有疎忽遺漏之虞矣請以奉
旨之日為始載入例冊通行直隸各省督撫提鎮一體遵
奉施行
奏入於雍正六年五月初八日奉
旨依議
上諭䕶軍呉正額於三月初三日毆斃人命比時即應行
文提督捕緝今經十日該旗始具奏行文怠玩已極魏
臘著交部察議仍令開具逸犯形貌行文直隸總督及
提督衙門嚴行盤緝務獲嗣後凡係奉旨捕緝人犯及
此等毆斃人命或關繋要案人犯内如有脫逃著即行
文八旗竝提督衙門及五城察院令各竭力緝獲併諭
直𨽻總督行文附近京畿之涿州良鄉通州昌平河間
等處州縣官員將緝捕人等𣲖定預備倘各旗有應捕
人犯部文到日即行捕緝一面申報該督若有應捕人
犯俟行文總督而總督轉行屬員躭延時日必至有誤
著即行文刑部都察院一面轉行附近州縣嚴行盤緝
其獲犯藏匿何地及容隠情由一經審出該旗及地方
各官作何處分其緝獲之大臣官員作何議叙之處該
部議奏特諭
兵部等衙門議覆緝捕人犯務期迅速始能拏獲如
有逃逸必嚴行盤緝始不致逺颺向來附近京畿之
涿州良鄉通州昌平河間等處州縣衙門雖設有捕
役但未有專司難免承緝不力且應緝人犯行文直
督轉行所屬州縣又致需滯時日應行令直督轉飭
附近京畿之涿州等處州縣官員毎處揀選幹役四
名專管緝捕之事嗣後凡係奉
旨捕緝人犯及毆斃人命并關繫要案人犯該管衙門即
行文八旗歩軍統領及五城察院轉行所屬地方嚴
行緝拏并牌行附近京畿之涿州等處一體盤緝該
州縣即令捕役嚴行查訪另行申報總督再在京人
犯脫逃經管應捕地方文武各官俱照城内失事例
住俸勒限一年緝拏如限内不獲俱降一級調用仍
令接管官照案緝拏如一月之内有能拏獲者免其
議處若非經管之文武各官并該管上司大臣有能
將奉
旨捕緝人犯及毆斃人命并關繋要案之人犯於一月之
内拏獲者拏獲一名紀録二次於一月之外拏獲者
拏獲一名紀録一次其緝獲之捕役令該管地方官
分别賞給以示獎勵若遇此等人犯行文到日地方
各官不即行捕緝者或經告發或被糾叅將地方官
照不能察緝奸民例降二級調用如拏獲之犯審出
在何地藏匿不知情者將該旗佐領驍騎校并地方
官照兇犯不知情不行查出例降一級留任如係知
情容隠者將該旗佐領驍騎校并地方官照諱盜不
報例革職該管叅領上司降二級調用如此嚴定賞
罰捕緝必勤一應緊要人犯自不致於逃匿矣俟
命下之日載入例冊通行八旗歩軍統領都察院大宛二
縣直隸各省一體遵行
奏入於雍正六年六月初五日奉
旨依議
正白旗漢軍都統李國權將侵用入官銀兩之佐領
王羲叅劾具奏奉
上諭八旗乃各省之表率所關甚為重要其叅領佐領驍
騎校領催内之不肖者至將關係正項錢糧公處存貯
之銀及催追交庫銀兩往往侵蝕入已蔑視法紀是何
道理此等銀兩皆係伊等承辦之事乃敢自行偷用情
殊可惡在伊等之意必以事不發覺則可肥巳即或敗
露罪不至傷身命是以毫無畏懼而為之耳前於滿洲
致死滿洲之案另定法律兇惡之人俱知警戒似此侵
盜在官銀兩之人亦不可不叧定法律相應如何定罪
之處著管理旗務王大臣公同詳議具奏再定法後曉
諭八旗或自今年某月奉行或自明年奉行之處一併
議奏特諭
管理旗務王大臣等議覆凡旗下在官交官銀兩該
叅領佐領驍騎校領催等俱有承管承追之責乃敢
自行侵用不法實甚若不嚴定法律則不肖匪類莫
知戒懼惡習何由悛改嗣後凡一應應交官銀兩關
係錢糧公貯銀兩若侵蝕三百兩以上者即處斬侵
蝕一百兩以上者即絞侵蝕四十兩以上者枷號三
個月鞭一百發黒龍江侵蝕十兩以上者枷號三個
月鞭一百侵蝕十兩以下者枷號兩個月鞭八十侵
蝕銀兩著落犯人家産嚴查變價勒限半年全完逾
限不完者將家産照例入官若無家産不能賠補者
將罪犯之妻子入辛者庫至侵蝕銀兩而該管官不
行查出者將都統副都統降二級罰俸二年將不能
管束又不能查出之上司官員革職其罪犯應賠銀
兩若不能全完即著落大臣等賠補如此庶不肖匪
𩔖皆知畏懼不敢干犯法紀而該管大臣官員亦各
謹慎職守矣俟
命下之日載入律内通行曉諭八旗於本年九月起一體
遵行
奏入於雍正六年七月十一日奉
旨依議
鑲藍旗䝉古都統秦布將拏獲賭博一案具奏奉
上諭拏獲此等違禁之人及拏獲逃人者俱當獎賞爾等
旗下拏獲賭博之時移取刑部刑具在爾各該旗衙門
將伊等賭具紙牌係從何人購買根由審訊若供出賣
牌之人爾等毋以所供為實輕率捉拏倘伊不將實賣
之人供出誣賴素有仇隙者則事至煩擾爾等另行詳
細訪明賣牌情實再行拏審著八旗王大臣會同内務
府王大臣將拏獲逃人賭博偷賣賭具及違禁之人量
其事之大小輕重作何分析等第獎賞之處詳悉議奏
特諭
管理旗務王大臣及管理内務府事務王大臣等議
覆該(臣)等議得嗣後凡拏獲奉部傳拏之人為首編
造謡言煽惑衆心之人銷毁制錢之人容留犯法之
人在家不行出首之人偷取官銀官物之人將拏獲
之兵賞銀二十兩官員紀録一次
拏獲作紙牌骰子之人所賣之牌至一千張以上骰
子至五十個以上及職官賭博坐地虎光棍隱匿入
官財物之人將拏獲之兵賞銀十兩拏獲二次者官
員紀録一次
拏獲從發遣處逃回之人殺牛賣肉之人僭越職銜
放引馬之人兵丁閑㪚賭博之人當典軍器之人藏
賣牌骰之人將拏獲之兵賞銀五兩
拏獲賣牛肉之人婚喪違禁過用之人違禁擅用黄
銅之人頑鵪鶉鬭鷄蟋蟀賭錢之人民人旗奴賭博
將拏獲之兵賞銀三兩
拏獲逃人至五次者其原拏獲之兵賞銀三兩以上
各欵之獎賞俱賞給為首拏獲之官兵其賞給官員
之紀録著奏
聞由兵部照例賞給其賞給兵之銀兩著將各旗収貯之
公銀賞給其賞給銀兩數目於嵗底入冊奏銷如有
不肖官兵借此詐賴好人或將犯法之人拏獲賄縱
等弊該管大臣嚴查叅奏將詐賴平人者照誣告例
治罪將犯法之人拏獲賄縱者照枉法受贓例治罪如
各該大臣不將此等情弊查叅或被旁人告出或被廵
查侍衛叅領御史等叅劾將該管大臣等罰俸一年
奏入於雍正六年七月二十日奉
旨依議
上諭初九日城内徹夜放爆竹而兩翼之大臣不下百員
竝無一人奏聞朕因降旨都統髙其佩奏稱臣聞放爆
竹欲傳本旗之兵柵欄不肻開放而臣處又未備有兵
丁竊思或有捕緝使令之事傳集兵丁如何方能速赴
無誤臣再三籌度茫無所見等語朕思八旗都統及所
管兵丁俱各分處如有𦂳急事倉猝之間傳集斷然不
能無誤朕欲嗣後八旗無論前鋒䕶軍馬甲内府佐領
下官兵有與某大臣同街居住者將附近居住之官員
兵丁即編給某大臣逐人寫一名牌為記令其収貯遇
有傳集之事官員兵丁各携名牌齊集編給之大臣處
呈遞若有無大臣居住之街著於䕶軍叅領或叅領内
立一街長照此編給再火班處附近居住之官員兵丁
即令齊集該火班之大臣處呈遞名牌聽其指示遵行
内府佐領之官兵亦照此編給有不將名牌呈遞者即
為違誤至九門雖有官兵㸔守俱在城内居住其城外
竝無㸔守之官兵城外亦甚緊要或於弔橋附近空閒
之處修造營房派兵數百名居住㸔守甚屬嚴𦂳有益
著議政王大臣管理旗務王大臣會同詳議具奏特諭
議政王大臣管理旗務王大臣等議覆嗣後八旗及
内府佐領之官兵不論旗分不論滿洲䝉古漢軍有
與某大臣同街居住者即編給某大臣逐人編寫名
牌至僻街小巷所居之官兵視與某街相近即編給
某街居住之大臣著編給之大臣街長分給名牌畫
押為記令其収貯其編給之數目著各大臣家記檔
備查夜間遇有傳集之事各將名牌呈與編給之大
臣若檔案有名之人不呈名牌者即為違誤其火班
處附近居住之官兵照此編給該火班之大臣内府
佐領之官兵亦照此編給如有無大臣居住之街於
前鋒䕶軍驍騎叅領内立一街長照此編給若無前
鋒叅領等官於武員内視其人去得者立一街長再
大臣等所編給人内或大臣或官員擇其人去得能
管轄者一人令為副街長若遇該大臣街長奉差他
往即令副街長承辦將此交八旗都統副都統等將
某街係某大臣某官員某旗之人或係兵丁居住之
處詳察各該旗街道繪圗合編備造清冊各旗存貯
徧諭所屬如編給之大臣街長内有外任陞轉降革
移居等故將編給官兵之名冊送至本地方之管旗
務大臣另行派人管理如官兵内有移居等故稟知
原編給之大臣削去名牌報明新移居處之大臣街
長編給管理如遇緝拏賊盜等事㸔守堆子之步兵
有所聞知即稟明章京報於該處之大臣若事有可
疑該處大臣差屬下人探聽的實酌量施行至㸔守
九門之滿洲兵丁俱在城門之内㸔守今城外添兵
㸔守甚屬有益除正陽門外有巡捕營官兵㸔守不
必令旗兵㸔守外崇文門等八門外於沿河空閒處
修造房屋各滿洲䝉古漢軍三旗派章京四員驍騎
校四員馬甲二百名挈家移住所派之章京四員該
旗帶領引
見揀選一員管總其馬甲著大臣等挑選於二十人内令
一人為長將旗下拴養之官馬每旗分出二匹給伊
等拴養以備巡查等事騎用至出場時將此馬入於
佐領下餵養數内其房屋章京八間驍騎校五間兵
丁二間於城門附近修造堆子八間令官兵等輪替
該班毎班章京驍騎校共二員兵五十名其兵丁等
不該班之日於附郭等處不時巡查賊盜與園居之
匪𩔖如有為盜作惡者報知該管官拏送本旗都統
衙門處分仍著各旗都統副都統等𣲖叅領等不時
出城巡查如有虚報妄拏借端誣賴等弊將該兵丁
送部嚴究重處其該管官指名題叅交部嚴加議處
若以該班不到等情題叅者仍照例治罪
奏入於雍正六年八月初四日奉
旨依議
上諭逃人狗兒沈國良既自行投回而該旗送部發遣部
内即議以發遣均屬錯誤似此自行投回之逃人仍擬
以發遣則在逃人等孰肻自行投回嗣後將逃人在外
曽否為非并伊在逃月日次數之多寡應如何酌量分
别治罪之處著刑部會同旗下大臣定例議奏特諭
刑部會同八旗大臣等議覆前將出逃自行投回之
閒散滿洲狗兒閒散壯丁沈國良該旗送部發遣經
部分别擬以發遣具奏仰䝉
皇上睿慮周詳立法務期明允
特頒諭旨令(臣)等將逃人在外曽否為非并伊逃走次數
月日之多寡分别治罪之處詳議定例具奏查定例
逃人初次逃走者左面刺字鞭一百二次逃走者右
面刺字鞭一百三次逃人發往寧古塔烏拉給披甲
人為奴若另戸著當差内務府所管另户人發遣打
牲烏拉為打牲人又定例凡逃人逃走十日内拏獲
者免刺字鞭一百不算逃走次數過十日者鞭刺另
戸䕶軍兵丁及閒散人逃走者免刺字鞭一百又逃
人自行投回者免其鞭刺等語除拏獲之逃人其初
次及三次逃走者仍照定例遵行外其二次逃走拏
獲者除右面刺字鞭一百外再加枷號一個月其自
行投回之逃人有犯强竊盜案致死人命誘騙人口
等罪及在外為匪者雖自行投囘刑部究審明白仍
照本律科斷外自己酉年正月起凡叧户及旗下家
人初次逃走一年以内投囘者免罪至一年以外投
囘者鞭六十二次逃走若六個月内投囘者免罪至
六個月以外投囘者鞭八十三次逃走若三個月内
投囘者免罪至三個月以外投囘者鞭一百均免刺
字三次後逃走是無改悔之念若仍不究治終無以
止其逃走之心嗣後三次後仍復逃走者雖自行投
囘即比照初次拏獲逃人例治罪若有竊騎馬騾持
帶器械逃走者其投囘時刑部審明雖無為匪之處
無論年月多寡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免刺其有經刑
部發落之後復在該旗吃酒行兇者仍行送部發遣
再該旗圈銷逃檔文内務將投囘逃犯在外有無為
匪及逃走次數月日多寡之處聲明咨部再定例以
前逃走者應令八旗順天府直隸各省等處地方官
遍行曉諭勒限一年之内或向地方官出首或自行
投回准其仍照舊例免罪倘一年之外始行首告者
照例分别治罪如此則法紀明允寛嚴得中而逃人
亦不敢久覊在外矣俟
命下之日通行八旗并各省將軍駐防處一體遵行
奏入於雍正六年八月初五日奉
旨依議
上諭致祭
陵寢𣲖舁桌張之官兵係自何年𣲖起毎次需用官兵若干
著八旗都統等會同該部查明具奏特諭
管理旗務王大臣等議覆查祭
陵寢𣲖舁桌張之官兵其始自何年之處厯年既久俱無檔
案可查至現今𣲖舁桌張之官兵係禮部擬定桌張
數目交光禄寺預備兵部據光禄寺擬定舁桌官兵
之數轉行八旗𣲖往查光禄寺檔案毎次應用舁桌
之章京十三員領催二十三名馬甲三百六名(臣)等
將此咨查
陵寢處總管衙門據回稱
陵寢處所有禮部之執事人及馬甲在執事人處行走者於
舁桌張敷用竝不乏人等語請嗣後將由京城𣲖官
兵前往之處應請停止
奏入於雍正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奉
旨依議
上諭大閱兵丁當鼔令前進時與其徒然聲喊而前莫如
人各攜帶骲頭或五枝或十枝射箭以進似壯軍容將
此著八旗都統前鋒統領䕶軍統領公同㑹議具奏特
諭
八旗都統等議覆大閱兵丁當鼓噪前進時因其馬
有馴劣之不同恐或不甚整齊是以未令射箭但馬
步箭乃滿洲人之要務(臣)等欽遵
皇上指授操演兵丁於騎射之道俱可嫻習請嗣後毎逄
大閱鼓噪前進時令其射箭以進如此則操演有法
而軍容益加整肅矣
奏入於雍正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奉
旨著操演試㸔
世宗憲皇帝上諭旗務議覆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