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欽定四庫全書
明㑹典卷一百二十九
刑部四
祭祀
明律
祭享
凡大祀及廟享所司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門
者笞五十因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
誤者罪坐失誤之人 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問疾
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錢一月其知有緦
麻以上喪或曽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
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
戒人員散齋不宿凈室罰俸錢半月致齋不宿本司者
罰俸錢一月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
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
奉大祀犧牲主司喂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
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餘條/准此)
毁大祀丘壇
凡大祀丘壇而毁損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門減二等
若棄毁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遺失及誤毁
者各減三等
致祭祀典神祗
凡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載
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祗所在有司置立牌面開寫神號
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掛依時致祭至期失誤祭
祀者杖一百其不當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
歴代帝王陵寢
凡歴代帝王陵寢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墳墓不許於
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違者杖八十
䙝瀆神明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焼夜香燃㸃天燈七燈䙝瀆神明
者杖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齋設醮而拜
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還俗 若有官及軍
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罪坐夫
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
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禁止師巫邪術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呪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
師婆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㑹一應
左道亂政之術或隠藏圗像燒香集衆夜聚暁散佯修
善事扇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撃鼓迎神賽㑹者杖一百罪坐
為首之人 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 其民間春
秋義社不在禁限
儀制
明律
合和御藥
凡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醫人杖一百料
理揀擇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厨子杖一
百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揀擇不精者杖六十
不品嘗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厨子罪二等
若監臨提調官及厨子人等誤将雜藥至造御膳處
所者杖一百所将雜犯就令自喫門官及守衛官失於
搜檢者與犯人同罪 並臨時奏聞區處
乗輿服御物
凡乗輿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進御差失
者笞四十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堅完者杖
八十 若主守之人將乗輿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轉借
與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棄毁者罪亦如之
遺失及誤毁者各減三等 若御幸舟船不堅固者工
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杖
六十並罪坐所由監臨提調官各減工匠罪二等 並
臨時奏聞區處
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
凡私家收藏𤣥象器物天文圖䜟應禁之物及歴代帝
王圗像金玉符璽等物者杖一百若私習天文者罪亦
如之並於犯人名下追銀一十兩給付告人充賞
御賜衣服
凡御賜百官衣服使臣不行親送轉付他人給與者杖
一百罷職不叙
失誤朝賀
凡朝賀及迎接詔書所司不預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
承吿示而失誤者罪亦如之
失儀
凡祭祀及謁拜園陵若朝㑹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俸
錢半月 其糾儀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
奏對失序
凡在朝侍從官貟特承顧問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
次進對若先後失序者各罰俸錢半月
朝見留難
凡儀禮司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即
引見者斬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從
五軍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區處及聽監察御史提刑按
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隠 若内外大小官員但有
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實封進呈取自上裁
若知而不言茍延嵗月者在内從監察御史在外從按
察司紏察 若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直
至御前奏聞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門但有阻
當者鞫問明白斬 其陳言事理並要直言簡易每事
各開前件不許虚飾繁文 若縱横之徒假以上書巧
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 若稱訴寃枉於軍民官
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逓者借者及借與者皆斬
見任官輒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跡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
妄稱已善申請于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經過若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
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
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凡公差人員在外不循禮法欺陵守禦官及知府知州
者杖六十附過還役歴過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
十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服舍違式
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𩔖各有等第若違式僣用有
官者杖一百罷職不叙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工匠
并笞五十 若僣用違禁龍鳳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
三年工匠杖一百連當房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
違禁之物並入官 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 若工
匠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
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 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
絹布疋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
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喪
凡聞父母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喪
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叅領筵宴者杖八十若
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未終釋
服從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
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叙無
喪詐稱有喪或舊喪詐稱新喪者罪同有規避者從重
論 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 其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逺方丁憂
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别無以次侍丁而
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
八十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
樂者罪亦如之
喪葬
凡有喪之家必須依禮安𦵏若惑于風水及託故停柩
在家經年暴露不𦵏者杖八十 其從尊長遺言将屍
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並減二等若亡歿遠
方子孫不能歸𦵏而焼化者聴從其便 其居喪之家
修齋設醮若男女溷雜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僧道
同罪還俗
鄉飲酒禮
凡鄉黨序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
人命
明律
謀殺人
凡謀殺人造意者斬從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殺訖乃坐 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從而加
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
謀而己行未曽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各杖一
百但同謀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
者不行減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財者同强盜不分首
從論皆斬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
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戸百戸若吏卒謀殺本
部五品以上長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絞
殺者皆斬
謀殺祖父母父母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
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謀殺緦麻
以上尊長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
皆斬 其尊長謀殺卑幼已行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己
巳傷者減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 若奴婢及雇工人
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親者
罪與子孫同
殺死姦夫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
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
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本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若
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
謀殺故夫父母
凡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舅姑罪
同 若奴婢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
殺一家三人
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遲處死財産斷
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為從者斬
採生拆割人
凡採生拆割人者凌遲處死財産斷付死者之家妻子
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為從者斬若
已行而未曽傷人者亦斬妻子流二千里為從者杖一
一百三千里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
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造畜蠱毒殺人
凡造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者斬造畜者財産入官
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蠱
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
者不在流逺之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
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若造魘魅符書呪
詛欲以殺人者各以謀殺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殺法
欲令人疾苦者減二等其子孫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
工人於家長者各不減 若用毒藥殺人者斬買而未
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鬬毆及故殺人
凡鬬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 故殺者斬
若同謀同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
絞原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各杖一百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之
之物而傷人者杖八十致成殘廢疾者杖一百徒三年
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財産一半給付
篤疾之人養贍至死者絞 若故用蛇蝎毒蟲咬傷人
者以鬬毆傷論因而致死者斬
戯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凡因戲而殺傷人及因鬬毆而誤殺傷傍人者各以鬬
殺傷論 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傍人者以故殺論
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舡朽漏不
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誑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亦
以鬬殺傷論 若過失殺傷人者各准鬬殺傷罪依律
收贖給付其家
夫毆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死者杖一
百 若夫毆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
殺子孫及奴婢圗賴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圗賴人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孫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
雇工人将家長身屍圗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
長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緦麻各逓減一等 若尊
長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圗賴人者杖八十 其告
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依誣告平人律論罪 若因而詐
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搶去財物者准白晝搶奪論免
刺各從重科斷
弓箭傷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石者
笞四十傷人者減凡鬭傷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
車馬殺傷人
凡無故於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減凡鬬傷
一等死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於鄉村無人曠野地
内馳驟因而傷人致死者杖一百並追埋𦵏銀一十兩
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為人用藥鍼刺誤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
别醫辨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
不許行醫 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財物者計贓
准竊盗論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
窩弓殺傷人
凡打捕户於深山曠野猛獸往来去處穿作阬穽及安
置窩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傷人者
減鬬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徴埋𦵏
銀一十兩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
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並追埋𦵏銀一十兩
若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大功以下逓減一等 若
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
尊長為人殺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
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
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三年大功以下各逓減一等其卑
幼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減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
之婦奴婢雇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家長私和者杖
八十受財者計贓准竊盜論從重科斷 常人私和人
命者杖六十
同行知有謀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䕶及被害之
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明㑹典卷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