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通志

皇朝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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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通志卷七十六

 刑法畧(二/)

  刑制(律綱/)

  凡明刑敕法其文有二曰律曰例律以定罪例以

  輔律律編為六曰吏户禮兵刑工吏律二曰職制

  曰公式戶律七曰户役曰田宅曰婚姻曰倉庫曰

  課程曰錢債曰市㕓禮律二曰祭祀曰儀制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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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曰宫衞曰軍政曰闗津曰廏牧曰郵驛刑律十

  一曰賊盗曰人命曰鬭毆曰罵詈曰訴訟曰受贓

  曰詐偽曰犯姦曰雜犯曰捕亡曰斷獄工律二曰

  營造曰河防總律之大凡别為一編曰名例首列

  律目及律母八字之義曰以以者與實犯同(謂如/監守)

  (貿易官物無異正盗故以枉法論以/盗論並除名刺字罪至斬絞並全科)曰準準者與

  實犯有間(謂如準枉法準盗論但準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曰皆皆者不分首從一等科罪(謂如監臨主守職/役同情盗所監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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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物並贓論數/滿皆斬之類)曰各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謂如各/色人匠)

  (撥赴内府工作若不親自應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類)曰其其者

  變於先意(謂如論八議罪犯先奏請議/其犯十惡不用此律之類)曰及及者

  因類而推(謂如彼此皆罪之贓及/應禁之物則入官之類)曰即即者意盡

  而復明(謂如犯罪事發在逃者衆/證明白即同獄成之類)曰若若者文雖

  殊而㑹上意(謂如犯事未老疾事發時老疾以老/疾論若在徒年限内老疾者亦如之)

  (之/類)次列六贓納贖収贖五刑及獄具喪服諸圖次

  曰十惡一謀反二謀大逆三謀叛四惡逆五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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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義十内亂次曰八

  議一議親二議故三議功四議賢五議能六議勤

  七議貴八議賔凡應議者犯罪實封奏

聞取

㫖不許擅自勾問若奉

㫖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

聞取自

上裁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應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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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子孫犯罪亦如之若皇親國戚及功臣之外祖

  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壻兄弟之子若四

  五品官之父母妻及應合襲蔭子孫犯罪從有司

  依律追問議擬上請其犯十惡縁坐及姦盗殺人

  受財枉法者不用此律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

  倚勢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

  犯人不在奏請之律若各衙門追問之際占恡不

  發者並聴當該官司實封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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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區處凡已革宗室之紅帯已革覺羅之藍帯犯事治

  罪與旗人無異刑部照例枷號鎖禁完結其宗室

  覺羅犯事時身繋黄紅帯者依宗室覺羅例若繋

  藍帯及不繋帶者即照常人例治罪凡毆宗室覺

  羅者雖無傷杖六十徒一年傷者杖八十徒二年

  折傷以上本罪有重於杖八十徒二年者加凡鬭

  毆二等止杖一百徒三年緦蔴以上各逓加一等

  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除審明宗室覺羅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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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與人争較而常人尋釁擅毆者仍照律治罪外

  如輕入茶坊酒肆滋事召侮或與人鬬毆先行動

  手毆人者不論曾否腰繋黄紅帯其相毆之人即

  照尋常鬬毆律一體定擬其宗室覺羅應得罪名

  刑部按律定擬犯該軍流徒罪者照例鎖禁拘禁

  犯該杖笞應否折罰錢糧之處宗人府量其情節

  如情罪可惡者在宗人府的決不准折罰其應圏

  禁者即革去四品頂帯凡内外文武大小官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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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罪名所司開具事由實封奏請不許擅自勾

  問若許推問依律議擬奏

聞區處仍候覆准方許判決若所屬官被本管官司非

  理凌虐亦聴開具實蹟實封徑自奏陳官犯公罪

  應笞者一十罰俸一月二十三十各逓加一月四

  十五十各逓加三月應杖者六十罰俸一年七十

  降一級八十降二級九十降三級皆留任一百降

  四級調用吏典犯者笞杖決訖仍留役官犯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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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笞者一十罰俸兩月二十罰俸三月三十四十

  五十各逓加三月應杖者六十降一級七十降二

  級八十降三級九十降四級皆調用一百革職離

  任吏典犯者杖六十以上罷役凡任滿得代改除

  致仕等官與見任同封贈官與其子孫正官同婦

  人犯夫及義絶者得與其子之官品同犯罪者各

  依職官犯罪律擬斷無官犯罪有官事發公罪笞

  杖以上依律納贖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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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任事發公罪笞以下依律降罰杖一百以上依

  律科斷本案黜革笞杖以上折贖皆免若事干埋

  沒錢糧遺失官物雖屬公罪事須追究明白但犯

  一應私罪並論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各依

  本律科斷文武官犯私罪罷職不叙追奪

誥敕削去仕籍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經決罰

  者追収度牒並令還俗軍民竈户各從本色發還

  原藉當差定加減之法加者就本罪上加重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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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本罪上減輕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加者數

  滿乃坐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

  於死本係加入死者依本條凡同僚犯公罪者並

  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

  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若同僚官一人有私

  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

  人罪論若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誤上司不覺失錯

  準行者各逓減下司官吏罪二等若上司行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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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依錯施行者各逓減上司官吏罪三等亦各以

  吏典為首凡一人犯罪其於律應減者若為從減

  自首減過失減公罪逓減之類並得累減凡共犯

  罪以先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若一家人共

  犯罪止坐尊長尊長年在八十以上及篤疾則歸

  罪以次尊長如無以次尊長方坐卑㓜婦人有犯

  罪坐男夫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若共犯罪

  而首從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從論本條言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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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其同犯擅入

 皇城宫殿等門及同私越度闗同避役在逃及同犯

  姦者律雖不言皆亦無首從二人共犯罪而有一

  人在逃現獲者稱逃者為首更無證佐則決其從

  罪後獲逃者稱前獲者為首鞫問得實還將前人

  依首論通計前決之罪以充後問之數若犯罪事

  發而在逃者衆證明白或係為首或係為從即同

  獄成將來照提到官止以原招決之不須對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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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若

  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

  者更論之通計前所論決之罪以充後發之數其

  贓應入官物應賠償盗應刺字官應罷職罪止者

  各盡本法犯罪已發未論決又犯罪者從重論已

  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不在從

  重科斷之限其重犯流者三流並決杖一百於配

  所拘役四年若已徒而又犯徒者依後所犯杖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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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訖照徒年限應役亦總不得過四年又犯杖罪

  以下亦各依數決之其應加杖者亦如之本條别

  有罪名與名例不同者與本條科斷若本條雖有

  罪名其心有所規避罪重者自從所規避之罪論

  其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本應輕者

  聴從本法以五服㕘情法故具喪服圖凡親屬有

  得相容隠之條同居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皆

  是若别居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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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女壻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彼此

  得相為容隠奴婢雇工人為家長隠者皆勿論若

  漏洩其事及通報消息致令罪人隠匿逃避者亦

  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隠及漏洩其事者減凡人

  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

  律定讀律之凖凡律令垂為法令内外諸司百執

  事不得妄生意見變更成法嵗終各從上司考校

  有不能講解律義者論罰有差律中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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乗輿車駕御物者

 尚方服御之物並同稱

制者

懿㫖

 令㫖並同稱期親祖父母者曾髙同稱孫者曾元同

  適孫承祖與父母同縁坐者各依祖孫本法其適

  母繼母慈母養母與親母同稱子者男女同縁坐

  者女不同稱與同罪者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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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之人得減一等不在刺字斬絞之律若受財故

  縱與同罪者全科其故縱謀反叛逆者皆依本律

  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稱監臨者内外諸司統攝

  所屬文案相涉及别處駐劄衙門看管有兵糧水

  利之類雖非牧民官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

  主守者内外各衙門該管文案吏典專主掌其事

  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攅攔

  禁子並為主守其職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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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者皆是稱一日者以百刻計工者從朝至暮不

  以百刻為限稱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稱人年者以

  籍為定稱衆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

  顯著明白者一人同二人之法稱道士女冠者僧

  尼同若於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贓有六項罪分

  四等曰監守盗曰常人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竊

  盗曰坐贓監守自盗最重常人盗枉法贓次之竊

  盗不枉法又次之坐贓為輕監守人盗所監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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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故曰自盗不分首從併贓論罪一兩以下杖八

  十毎二兩五錢加一等至流則毎五兩加一等逓

  加至三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雜犯三流總徒四

  年數滿四十兩斬雜犯準徒五年若盗漕糧入已

  滿六百石及盗倉庫錢糧入已一千兩以上者均

  擬斬候常人盗官之財枉法盗官之法情同而罪

  亦同一兩以下杖七十毎五兩加一等二十兩至

  四十兩俱五徒逓加至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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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常人盗雜犯三流總徒四年贓至八十兩絞雜

  犯凖徒五年枉法贓至八十兩有禄人實犯絞無

  禄人至一百二十兩亦實犯絞常人盗漕糧入已

  滿六百石並盗鞘餉至一百兩以上者始擬絞候

  不枉法與竊盗同科謂均非其有而取之故其罪

  同一兩以下杖六十毎十兩加一等逓加至一百

  二十兩以上絞不枉法贓無禄人减一等罪止杖

  一百流三千里有禄人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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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犯絞與竊贓滿貫分首從同坐贓致罪謂本非

  入已之贓而坐以致之一兩以下笞二十毎十兩

  加一等至徒罪則毎百兩加一等逓加至五百兩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監守盗常人盗皆不分首從

  併贓論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各計入已之數

  不枉法折半科罪各計入已之數竊盗贓以一主

  為重併贓論罪而分首從坐贓各主者通算折半

  科罪凡彼此俱罪之贓及犯禁之物則入官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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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不和用強生事逼取求索之贓並還主以贓入

   罪正贓見獲者官物還官私物給主已費用者若

   犯人身死勿徴餘皆徴之

   天聰七年

太宗文皇帝遣官頒欽定法律於科爾沁國土謝圖濟農

   十月復宣示外藩䝉古諸國

   順治元年定問刑衙門凖依明律問罪是年

世祖章皇帝詔法司會同廷臣詳繹明律㕘酌時宜詳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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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當以便裁定成書頒布天下二年

敕修律官㕘酌滿漢條例分别輕重差等彚集進呈四年

   律書成名曰

 大清律集解附例

御製序文為書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條十年特設督捕衙

   門專理緝逃捕盗事務十一年

敕法司仿古大誥之制擇用刑各𣢾重大者編緝成書頒

   告天下令有司於春秋暇日為民講説並令學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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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為士子講習十二年

諭帝王以徳化民以刑輔治故律例最宜詳慎苟輕重失

 則官胥得以任意出入欲政平訟理其道無由朕覧讞

 奏本章引用律例毎多未協爾部速將滿漢文律繕寫

 進呈朕將詳覧更定頒示遵行十七年校訂律例以

  盛京定例及歴奉

詔㫖並刑部衙門定例分析應入律各條欵錄成滿漢文

   冊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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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

   康熙六年

敇刑部酌定見行則例詳晰分欵陸續進覧九年刑部將

   律例繙繹滿文進

  呈十五年

諭兵部督捕衙門逃人事情闗繋旗下重大前恐百姓株

 連困苦故將條例屢行更改減定期於兵民兩益近見

 各該地方官奉行疎玩緝獲日少旗下民生深為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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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遣部院大臣㑹同爾衙門將新舊條例逐一詳定務

 俾永逺可行十八年

諭國家設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姦安全良善故律例繁簡

 因時制宜總期合於古帝王欽䘏民命之意向因人心

 滋偽輕視法網強暴之徒凌虐小民故於定律之外復

 嚴加條例俾其畏而知儆免罹刑辟乃近來犯法者多

 姦偽未見少止人命闗繫重大朕心惻然其定例之外

 所有條例如罪不至死而新例議死或情罪原輕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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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過嚴者應去應存著九卿詹事科道㑹同詳加酌定

 議奏遵

㫖將更改條例繕冊奏請刋布名曰見行則例二十八年

   九卿議凖律例内有襲前代舊文而於

  本朝法制絶不相蒙者如郡王將軍中尉親自赴京

   者罪如京操官輪操軍失於赴京者罪如近京民

   户滋生牧養如校尉緝事察訪皆屬前代弊政久

   革不行如安樂自在等州非見在流犯之地如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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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運甎等事非見在徒犯之役如吏典犯辟長官

   處決然後報部如在京軍民犯杖軍發别衞民發

   别郡如詭寄田地全家抄没如誤傷致死責賠一

   人之類見今明載律文實非通行令甲應請覈實

   刪除

報可三十四年定律文毎篇正文後增輯總注疏解律義

   酌定名例四十六條錄清漢文各六本進

  呈三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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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新纂律書名例朕已覽閲奏聞後又有更改之處發回

 刑部增入九卿詳閲具奏三十八年督捕衙門改隸刑

   部為督捕司先是督捕衙門隸兵部設侍郎一人

   理事官一人及郎中員外郎主事各官至是裁侍

   郎理事官餘仍舊制(互見職/官門)四十六年輯成

 大清律例四十二本繕寫清漢文進

  呈

   雍正元年奏準自康熙四十七年起至六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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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見在遵行定例一百十有五條内有應刪應改

   者令律例館總裁速行審定並前纂成之四十二

   本一併交與九卿㕘酌考訂三年

諭朕自臨御以來欽䘏刑獄毎遇法司奏讞必再三覆覈

 惟恐稍有未恊又念律例一書為用刑之本其中條例

 繁多若不考訂畫一有司援引斷獄得以意為輕重貽

 誤非小特命纂修官刻期告竣今據將所纂全藁進呈

 朕逐一詳覽其有應行駮正者已一一批示但明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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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弼教闗繫甚大著九卿㑹同細看務期斟酌盡善以

 副朕慎重刑名之意是年

御製序文頒行

 大清律集解附例凡三十卷律文凡四百三十有六條

   律有總注律後附例共八百十有五條分為三項

   曰原例(繫三百二累朝舊例/凡 十一條)曰增例(繫康熙年間/見行例凡二)

   (百九/十條)曰

欽定例(繫欽奉奏凡二上諭及内外/臣工條 百有四條)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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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律例舊文有八議之條歴代相沿已久我朝雖載其文

 而實未嘗行者葢有深意存焉夫刑罰之設所以奉天

 討罪至公至平無容意為輕重者也若於親故功賢等

 故為屈法以示優容則律無一定尚可謂之公平乎且

 此等或以効力宣勞為朝廷所倚眷或以勲門戚畹為

 國家所優榮其人既異於常人尤當秉禮守義以為士

 民倡率乃不自愛而罹於法尤非蚩蚩無知者比而執

 法者又曲為之宥何以懲惡而勸善乎如所犯果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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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有可原則臨時酌量加恩未為不可若豫著為令

 是於未有過之先即以不肖待之名為從厚實乃至薄

 也且使恃有八議之條任意為非必有自干大法而不

 止者是又以寛容之虚文特陷之於罪戾矣今修輯律

 例八議之條仍令載入特頒諭㫖俾天下曉然於此律

 之不可為訓親故人等亦各知所儆惕而重犯法是則

 朕欽䘏之至意也十三年

諭國家刑罰禁令之設所以詰姦除暴懲貪黜邪以端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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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以肅官方也然寛嚴之用又必因乎其時從前朕見

人情淺薄官吏營私相習成風罔知省改勢不得不懲

治整理以誡將來今人心共知警惕矣凡各衙門條例

有從前本嚴而朕改易從寛者此乃從前部臣定議未

協朕與廷臣悉心斟酌而後更定以垂永久者應照更

定之例行若從前之例本寛而朕改易從嚴者此乃整

飭人心風俗之計原欲暫行於一時俟諸弊革除之後

仍可酌復舊章此朕之本意也自後遇此等事件則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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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斟酌若有應照舊例者仍照舊例行是年十一月

今上諭古者刑不上大夫葢以維國體而勵臣節國體

 不維則無尊卑上下之辨臣節不勵則大臣擁髙爵

 大官而有徒隸無恥之心此賈誼所以諄切辨論也

 朕欲風勵天下使人各自愛共敦節行尤宜自大臣

 始大臣有不自愛者朕仍設㢘恥以養之庶㡬動其

 天良激勵鼓舞嗣後三品以上大員身罹罪譴即奉

 㫖革職拏問者法司亦不得遽加夾訊如有不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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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者亦必請㫖將此永著為例

  乾隆元年部臣奏準修輯律例又覆準督撫臬司

  等各有刑名之責儻有所見據實敷陳

敕交該館以資採擇五年

御製序文頒行

大清律例凡四十七卷律文仍舊本刪律總注其注内

  有於律義有所發明實可補律所不逮者則竟别

  立一條著為成憲例千有四十二條以次附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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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後刪原例增例各名目又奏凖乾隆四年十二

  月以前之例已經逐條奏凖通行其乾隆五年以

  後之例有陸續增修之處仍定三年一次編輯頒

  行直省永著為例六年

諭律例一書原係提綱絜領立為章程俾刑名衙門有

 所遵守至於情偽無窮而律條有限原有不能纎悉

 必到全然該括之勢惟在司刑者體察案情隨時詳

 酌於無枉無縱則可不可以一人一事而改成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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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朝大清律周詳明備近年以來又命大臣等斟酌

 重修朕詳加釐定見在刋刻頒行而新任之臬司科

 道等條陳律欵者尚屬紛紜至於奉天府府丞竟奏

 請酌改三條夫以已定之數章欲以一人之臆見妄

 思變易䆒竟不能盡民間之情弊而朝更夕改徒有

 乖於政體嗣後無得輕議紛更如果所言實屬有當

 該部亦止可議載冊籍不得擅改成書八年奏凖督

  捕則例自康熙十五年編纂以來閲今七十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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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經修輯其間先後更定律例刪定為一百三條

  名曰督捕則例於律例外别為一集分上下二卷

  并輯三流道里表告成將館務移歸刑部(先是纂/修則例)

  (皆是始歸特簡大臣/至 刑部纂辦)又纂修刑例共五十四條計

  二卷毋庸纂二十四條十一年續增例四十九條

  修改二十一條毋庸纂十四條自是以後凡欽奉

上諭及内外臣工條奏皆五年一修十六年續纂刑例

  七十四條酌改十二條更正五條計二卷刪除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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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條毋庸纂二十七條二十年修訂三流道里表

  二十一年續纂刑例五十三條增輯二條酌改八

  條更正二條計二卷刪除四條毋庸纂十二條是

  年

諭向來枷號人犯祗於熱審時蹔行保釋並無隆冬保

 釋之例此等生事不法之人隨時懲治庶人心共知

 警惕若姑息市恩適足養姦縱暴非國家明罰敕法

 之道刑部竟行編入條例頒發殊屬不合所有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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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犯著仍照舊例行二十六年續纂刑例一百十三

  條毋庸纂二十七條三十二年大修續纂刑例一

  百四十條修改百有三條刪除五十一條計二十

  卷毋庸纂十九條嗣又補纂十五條修改二十九

  條刪除十一條是年聲明共計例千四百五十六

  條又續纂督捕則例六條修改八條刪除四條毋

  庸纂三條三十七年續纂刑例五十條修改四十

  九條刪除七條毋庸纂十七條四十二年續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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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九十六條修改五十六條刪除六條又續纂督

  捕則例五條修改五條毋庸纂七條四十七年續

  纂刑例六十條修改十一條刪除二條毋庸纂八

  條四十九年修輯三流道里表繕成黄冊十九本

  進

 呈刋刻頒行此律例之大綱也其逐條之次第節目

  俱具載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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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通志卷七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