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通志

皇朝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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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通志卷七十七

 刑法畧(三/)

  刑制(聴斷/)

  凡聴斷刑獄立審結章程以専責守五城提督衙

  門審理案件除笞杖等輕罪自行完結若情節介

  在疑似及闗繫罪名出入者俱送刑部審擬不得

  率行自結其直省徒罪案件如有闗繫人命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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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軍流人犯解按察使審轉督撫専案咨部核覆

  仍令年終彚題其尋常徒罪各督撫批結後即詳

  叙供招按季報部查核凡刑部現審事件如竊盗

  三犯贓數不多改遣家奴喫酒行凶發遣及賭博

  擬流販私擬徒軍民相姦擬以枷責等項尋常罪

  犯於審結之日即行發落仍於彚題疏内聲明遇

  有

特交案件即審明無罪可科亦應覆奏如罪至斬絞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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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㑹同三法司核擬特題其他案件除杖罪竟行發

  落外犯該發遣軍流徒役及軍流徒折枷鞭等罪

  倘非尋常經見之事若犯罪文自監生以上武自

  驍騎校以上或本身雖白丁繫見任大臣子弟犯

  該斷决者仍照彚題之例詳叙招供文移不拘件

  數時日隨結隨題俟奉

㫖之日發落其有酌輕酌重案件即非生監驍騎校及

  大臣子弟亦視此仍於酌量改擬之處黏貼黄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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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呈

御覽各省每年題結斬絞重案刑部於次年開印後分

  類摘叙簡明事由奏

聞又定鞫獄之法凡鞫獄須依所告本狀推問若於本

  狀外别求他事摭拾被告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又鞫獄止將狀内有名人

  犯審擬如光棍案内夥黨人多仍行嚴拏究審無

  干牽連者即行釋放凡諸衙門鞫問刑名等項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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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寫及

  代寫招草增減情節致官司斷罪有出入者以故

  出入人罪論若犯人果不識字許令在官不干礙

  人依其親具招情代寫各有司讞獄時令招房書

  吏照供録寫當堂讀與兩造共聴果與所供無異

  方令該犯盡供該有司親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

  致滋出入情弊獄囚徒流死罪鞫獄官司各喚本

  囚及其家属到官具告所斷罪名仍責取囚服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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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狀以服其心若不服者聴其自行辯理更為詳

  審違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屬逺

  在三百里之外不及喚告者止取本囚服辯文狀

  不在具告家屬罪名之限如承審改造口供故行

  出入者革職故入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

  定案證據無憑枉入人罪者亦革職凡初次供招

  不許擅自刪改按察使亦不得借簡招之名故為

  刪節倘有意義不明序次不順與情罪並無干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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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即就近核正申轉將改本備案不得發換銷毁

  凡官司斷罪皆須具引律例違者笞三十若律有

  數事共一條止引所犯本罪者聴其

特㫖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律者不得援引為比若輒

  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承問各官審明定

  案須援引一定律例若先引一條復云不便照此

  例更引重例及加情罪可惡字様坐人罪者以故

  入人罪論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屬成案未經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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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為定例者毋得混率牽引致罪有出入又立斷

  决之凖凡盗公取竊取皆為盗器物錢帛之類須

  移徙已離盗所方謂之盗珠玉寳貨之類據入手

  隠藏縱在盗所未將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

  所勝雖移本處未䭾載間猶未成盗不得以盗論

  馬牛駝贏之類須出闌圏鷹犬之類須専制在已

  乃為盗其未成盗而有顯蹟證見者依已行而未

  得財科斷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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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造意論斬助毆傷重者方以加功論絞謀而已

  行人贓見獲者方與强盗同辟毋得據一言為造

  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虚贓為得財一㮣擬死若鬬

  毆及故殺人獨毆曰毆有從為同謀共毆臨時有

  意欲殺非人所知曰故其共毆人傷皆致命當時

  身死以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若當時未死而過

  後身死當究明何傷致死以傷重者坐罪若原謀

  共毆亦有致命重傷以原謀為首至亂毆不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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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輕重者有原謀則坐原謀為首無原謀則坐初

  鬬者為首以堪殺人之事為戲如比較拳棒之類

  因而殺傷人者為戲殺戲傷因鬬毆而誤殺傷旁

  人者為誤殺誤傷各以鬬毆殺傷論若耳目所不

  及思慮所不到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

  為過失殺傷依律收贖其鬬毆傷而未死者驗傷

  官親往不得舁傷者就驗驗明立限責令犯人保

  辜以手足他物傷人者限二十日刃及湯火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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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日打傷肢體及破骨墜胎者五十日正限二

  十三十日者餘限十日正限五十日者餘限二十

  日正限内因傷身死者擬抵餘限内因本傷死者

  擬死罪奏請其原毆傷輕又非致命之處正限内

  因風身死者將毆打之人擬流如當致命處而傷

  輕或傷重而非致命處因風身死必在十日外方

  准聲請改流其致命重處及雖非致命傷至骨斷

  骨損即身死在十日之外仍擬絞抵若因患病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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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與本傷無涉者雖在正限内各依本毆傷法惟

  僧人逞凶斃命有致命重傷者雖在限外十日之

  内不得輕擬寛減又定治寃獄之法凡内外問刑

  衙門辯明寃枉須開具所枉事蹟實封奏

聞委官追問得實被誣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問

  官吏以故失入罪論若罪囚事本無寃朦混辯明

  者杖一百徒三年所誣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所辯之罪人知情與同罪如原犯重止從重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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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者不坐法司凡遇一應稱寃調問及各衙門奏

  送人犯如有寃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與辯理

  具奏發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寃枉不與辯理者以

  故入人罪論遇有重囚稱寃原問官輒難辯理者

  許該衙門移文三法司堂上官辯理果有寃枉及

  情可矜疑者奏請

上裁凡獄囚決問明白追勘完備軍流徒罪各從府州

  縣决配至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議在外聴督撫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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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録無寃依律議擬法司覆勘定議奏

聞回報其公同審録之際若犯人自行翻異原招或家

  人代訴親寃審録官即便再與推鞫事果違枉同

  原問原審官吏通問改正若囚犯明稱寃抑審録

  官不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罪故失論又嚴刑訊

  之條凡强竊盗人命及情罪重大案件正犯及干

  連有罪人犯或證據已明再三詳究不吐實情或

  先已成招後復翻異者方凖夾訊其别項小事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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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許濫用夾棍若將案内不應夾訊之人濫用夾

  棍及雖應夾之人因夾致死並恣意叠夾致死者

  將問刑官題㕘治罪若有别項情節從重論内而

  法司外而督撫按察使正印官許酌用夾棍其餘

  大小衙門㮣不許擅用其應入八議之人及老㓜

  廢疾者並不合用刑拷訊皆據衆證定罪凡用刑

  衙門一切刑具不照題定式様造用致有一二三

  號不等者用刑官照酷刑例治罪上司各官不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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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㕘照徇庇例治罪又定承審限期以免拖累凡

  在京衙門承審事件限一個月審結被證在外者

  以到齊日為始内外移咨行查者以文到日為始

  催文至三無覆者題㕘刑部行文八旗内務府五

  城順天府提人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拘送或人犯

  有他故不到即具情由報明違者將該管官㕘處

  倘犯人已至而胥役勒索不行放入經司務㕔察

  出照例嚴加治罪如徇隠不究察出或被首告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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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司務刑部見審事件應㑹三法司者限一個月

  杖責等罪限十日發遣軍流等罪限二十日完結

  案内有應行提質及患病之犯以提到及病愈之

  日為始仍將應行扣限及三法司㑹審日期並於

  科道衙門註銷内聲明倘該司員任意因循或三

  法司不即㑹審以致逾限書役得以乘機舞弊嚴

  加治罪其承審司員及㑹審遲延之堂司官並分

  别議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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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部等事件直省督撫俱以文到日為始限四個月具

  題總督轄兩省者隔省事件限六個月具題陜西

  總督所屬之甘肅兩廣總督所屬之瓊州亦照隔

  省例福建之臺灣府限十個月其湖廣衡州等府

  所屬有苗民之二十六州縣距省寫逺者凡命盜

  案件俱於定限外各展限兩個月新任及署印官

  原限内難於完結凖分别展限原限四個月者展

  兩月原限六個月者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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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凖題請展限若監臨科場按日扣限隔省提人

  凖到日扣限凡㕘審之案督撫於其題後即提人

  犯要證赴省其無闗𦂳要之證佐及被害人等止

  令州縣録供保候俟奉

㫖到日率同在省司道審理限期視舊限減半總督則

  限四個月具題如果案情繁重實有不能依限完

  結者先期據實奏明請

㫖展限若盗犯已獲祗須闗取隔省人證等口供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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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犯可審者均照

欽部事件例州縣分限兩個月府司督撫共限兩個月

  完結不得照承審盗案全限例扣展其鄰境闗提

  人犯照各省闗查口供之例展限兩個月又定羈

  保之法以清囹圄凡刑部發城取保犯證原繫五

  城送部之案仍交原城司坊官取保其餘各衙門

  移送之案則發該城司坊官其由外州縣提到人

  證令其自舉親識交城就近發保仍将保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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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部查核其並無親識者酌量交城看守又定檢

  驗之法以雪沈寃遇告訟人命有自縊自戕及病

  死而妄稱身死不明意在圖賴詐財者究問明確

  不得一㮣發檢以啟弊竇其果繫鬬殺故殺謀殺

  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馬司京縣知縣在

  外委州縣正印官務須於未檢驗之先即詳鞫屍

  親證佐凶犯人等令其實招以何物傷何致命之

  處立為一案隨親詣屍所督令仵作如法報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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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要害致命去處細驗其圓長斜正青赤分寸果

  否係某物所傷公同一干人衆質對明白各情輸

  服然後成招或死久發變青赤色亦須詳辨不得

  聴憑仵作混報擬抵其仵作受財增減傷痕扶同

  屍狀以成寃獄審實贓至滿數者依律從重科罪

  額設仵作大縣三名中縣二名小縣一名仍於額

  外再募一二人跟隨學習毎名發洗寃録一部選

  委明白刑書一人與仵作逐細講解(洗寃録凡四/卷除總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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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屍格屍圖外共二十六/條幷續增檢骨圖格二篇)又定審斷出入之法以

  儆官邪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

  論若於罪不致全入但增輕作重於罪不致全出

  但減重作輕以所增減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斷

  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並以

  吏典為首若囚未决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故

  出入失出入各聴減一等凡官吏懐挾私讐故禁

  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絞監候提牢及司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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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典獄卒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減一等不知

  者不坐若因該問公事干連平人在官誤禁致死

  者杖八十如所干連事方訊鞫有文案應繫者雖

  致死勿論若官吏懐挾私讐故勘平人雖無傷杖

  八十折傷以上依凡鬬傷論因而致死者斬監候

  同僚官及獄卒知情共勘者與同罪至死減一等

  不知情而共勘及雖共勘而但依法拷訊者雖致

  死不坐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鞫問及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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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人贓仗證佐明白而干連之人為之相助匿

   非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邂逅致死者勿

   論

   天命元年

諭凡事一人獨斷必致生亂國人有事當訴于公所五日

 一聴斷之有私訴於諸臣之家者必當執送其私行聴

 斷者治罪二年

諭生殺之際不可不慎聴斷之官必詳審始末而後定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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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事有未協勿挾忿争競庶能得情五年

諭凡有下情不得上達者書訴牒懸諸木朕據其辭之顛

 末以便審鞫其令竪二木于門外

   天聰五年定凡訐告諸貝勒者向例凖其離主嗣

   後定之以條款一除八分外訐告私行採獵及告

   私行隠匿出征所獲者一私殺人命者繫原告及

   被害人近支兄弟一姦滛属下婦人者繫原告及

   本夫近支兄弟一所属從征効力戰士訐告隠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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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報乃以私人濫薦者一本旗人欲行互訐而貝

   勒控制不許申訴有告發者皆凖離主仍罰貝勒

   銀有差此外凡以細事訐訴者不凖離主但視事

   之輕重審斷至諸貝勒審事枉斷人死罪者罰銀

   六百両枉斷人杖罪牘罪及私遣人出境交易怠

   忽職業擅取民間財物馬匹将本旗女子不行報

   出短價私買者皆罰銀二百兩又奉

諭司刑諸臣審理民事于兩造未陳當先拘見證同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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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鞫庶有實據若不速問見證致兩造知覺潛相嘱託支

 飾規避則審斷安得公平自今以後不先取見證口供

 致事有寃抑者即按事之大小治以罪六年

諭凡訐告諸貝勒者斷離本主與否悉照前議其餘彼此

 訐告者務皆從實如告二事以上重者審實輕者審虚

 免其坐誣仍凖離主如告數款輕重相等審實一款亦

 免坐誣如所告多實及虚實相等者原告凖其離主所

 告多虚者不凖訐告兩事以上而輕者實重者虚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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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而情輕訴重者除實欵應坐被吿外其誣吿之欵

 反坐原吿若子吿父妻告夫同胞兄弟相吿者果繫反

 叛逃亡等罪許其訐吿其餘有訐吿者誣吿照常擬外

 原吿罪亦如之不凖離主

   順治十年

諭帝王化民以徳齊民以禮因姦人為惡害及善良所以

 不得已而用刑然必情罪允孚斯加者無悔而受者無

 怨故法者天下之平朕亦不得任喜怒為輕重也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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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犯事朕即有意見不肯遽自裁斷必下部議者意以

 士師之任責在明允而膺斯任者又皆親信大臣必能

 仰體朕心審察得情不致寃濫今該部私心揣度以為

 事經上發若從輕擬恐以情面生疑庇䕶為咎不如重

 擬以作自全之計甚至所犯事情不就事論事而反引

 已結舊案文致重法如此舛謬大不合理朕于政事最

 重刑獄奏讞本章必再三覆閲每有改正但恐日有萬

 幾或一時不及致詳竟批依議死者不可復生誤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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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復改此悔彼怨咎將誰歸以後問刑衙門議事大臣

 問擬人罪務要詳審真情引用本律一切鉤索羅織悉

 宜痛革如情罪重大憲典具存又不得藉口故出以致

 漏網務平心守法使人不寃以幾刑措之治

   康熙二十年

諭帝王以徳化民以刑弼教所闗最重近覽法司章奏議

 决重犯甚多愚民無知或由教化未孚或為飢寒所迫

 以致身罹法網深可憫惻凡問刑各官審理重案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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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未諸定擬失當草率完結者有膠執成見改竄供招

 深文羅織者有偏私索賄受囑徇情顛倒是非者有一

 於此民枉何由得伸兹特嚴加申飭務期持㢘秉公痛

 改積習加意祥刑以副朕尚徳好生之至意二十二年

諭刑部問刑衙門期于審鞫精詳讞獄平允而後民情悦

 服寃抑畢伸近見爾部審理大小事件每多草率因循

 瞻徇舛錯如聽訟之時兩造是非自應分别定案因意

 有偏私往往不問曲直勒令和息或逼撤原狀含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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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以致奸頑倖免良善含寃至於審員膠執已見聽斷

 不公或更改口詞圗遂私意或恐嚇犯證不令直供或

 妄肆株連稽延月日或怠玩疎忽苟且吿竣此等弊端

 難以枚舉嗣後堂司各官俱著洗心滌慮一切刑名事

 務令情法允協無枉無縱以副委任之意二十五年

諭刑曹民命攸闗國典所繫必以中正之心行平恕之道

 使法蔽其辜毋縱毋枉必得真情始免寃抑若惟以深

 文為能事鍜鍊為盡職及獄辭既具奏牘已成即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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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詳欲求其更生之路亦甚難矣朕于爾諸臣章疏有

 情可矜疑罪未允協者皆駮令覆審嗣後其各體朕懐

 殫心竭慮矢慎矢明以副祥刑之意三十九年

諭州縣取原供時雖不得情亦必飾辭具詳上司覆覈然

 後達部即有寃抑刑部何由周知凡承問官初審未得

 實情及上司批駮後果能審出不妨改正若明知已誤

 又復隠諱則寃抑莫伸矣各宜虚衷詳鞫務得實情

   雍正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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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朕惟直省大小獄訟民命所闗國家各設按察司以専

 察之一切州縣申詳至爾司成獄督撫題達由爾司定

 案任豈不重歟國家定律所以弼教非以厲民故嚴立

 爰書防其或罹于法及于斷獄又條分縷析思以曲全

 其生今或情例相違牽合文法以納民於網或有兩例

 並見輒上下其手以自遂其私安得無寃獄哉夫折獄

 憑口供而平反憑案卷今法吏不求得情惟求完結州

 縣案卷之申詳于爾司者多鍜鍊口供附于律例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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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爾司之駮詰爾司之詳督撫督撫之揭部院又加文致

 焉口供案卷如是寃抑何從平反咎在聽斷之初心原

 非欲必得其情也今宜釐剔宿弊歸于明允毋得因循

 故事自墮姦欺至納賄出入人罪於法尤重爾司其正

 已率下使法無枉撓庶幾刑措之風二年

諭朕覽命案奏牘如故殺謀殺尚少而以鬬毆傷人者甚

 多或因口角相争或因微物起釁揮拳操戈一時殞命

 及至抵罪雖悔何及此皆愚民不知法律所致殊可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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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惻古有月吉讀法之典

聖祖仁皇帝上諭有講法律以警愚頑一條葢欲使民知

 法不可犯律無可寛畏懼猛省遷善而逺過也爾部可

 摘取毆殺人命數條疏解詳明令各省地方官刊布曉

 諭俾知鬬毆律尚如此則故殺謀殺罪更可知互相講

 論時存警惕以化其好勇鬬狠之習庶命案可以漸少

 矣六年

諭律例之設乃詳察情理揆度至當而後定者也審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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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之時應引某條則引之斷無輕重任意或介兩可之

 理常見奏章内往往有先引一條復云不便照此治罪

 更引重罪以治之此乃臣下營私之陋習或欲以嚴刻

 之名歸之于上或冀法外之恩巧于開脱均非明允之

 道以後外省本章有兩引條例者駮回將情由㕘奏若

 當引輕律而故坐重罪亦難逃朕之洞鑒内外執法臣

 工各宜凛遵

   乾隆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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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諭朕聞姦宄不鋤不可以安善良風俗不正不可以興

  教化閭閻之大惡有四一曰盜賊三代聖主不待教

  而誅者也二曰賭博干犯公令貽害父兄以視周官

  之罷民未麗于法而繫諸嘉石收之圜土者罪有甚

  矣三曰打架即周官所謂亂民孟子所謂賊民也四

  曰娼妓則自周以前人類中未嘗有此此四惡者劫

  人之財戕人之命傷人之肢體破人之家敗人之徳

  為善良人之害者莫大于此是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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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考愛民之深憂民之切嚴申科禁積嵗月之久然後道

  路少響馬老瓜賊而商旅已寧賭博及造賭具者漸

  次改業而家室以安聚黨打架者斂跡而城市鄉鎮

  鮮聞鬬囂娼妓逺藏不敢淹留客店此

皇考十有三年政教精神所貫注而海内臣民顯見其功

  效實享其樂利者也朕嗣位以來増廣赦條惠保良

  民使得從容休息而無識諸臣誤謂朕一切寛容不

  事稽察民間訛言諸禁已開風聞直省四惡皆微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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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端倪是守土之官敢悖

世宗憲皇帝之明㫖墮十有三年之成功而戕賊善良傷

  敗風俗也自後州縣官有政令廢弛使四惡復行于

  境内者該督撫即行嚴㕘督撫司道郡守有不能董

  率州縣殫心捕治者必以溺職治罪與通苞苴受賄

  賂者等决不輕貸五年

 諭朕聞直𨽻山東江南河南等省頗有行客單少不能

  禦侮被匪類邀截于路强取銀錢行李而走者又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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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進香之人乞丐之類以肆其搶奪者在本人失物

  無多未必盡行報官而地方希圖省事或隠諱不發

  或緝捕不力以致宵小無所懲儆此風不可漸長著

  該省督撫等嚴行申飭不時稽察倘有仍蹈故轍者

  必加以㕘處毋得寛縱又

 諭朕聞各省聨界之處多有積窩巨匪久慣豢盗殃民

  隔省往拏必須赴地方官掛號添差稽遲時日又或

  地方官不能上𦂳協拏以致要犯風聞逺遁盗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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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懸不結向䝉

世宗憲皇帝深悉其弊

特降諭㫖凡地方失事探實贓盗之處無論隔縣隔省一

  面差役執持印票即行宻拏一面移文闗㑹

聖諭煌煌實為息盗安民之良法及近年各省督撫奉行

  不力以致被盗之省辦理掣肘嗣後凡有鄰省聨界

  地方積窩逃盗訪實之後或徑行差捕或知㑹宻拏

  庶盗案易結盗源易清而鄰境彼此均受其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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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等仍以為具文岐視怠忽經朕訪聞必于該督撫

  是問二十七年

 諭刑名案件情偽㣲曖變幻百出若事事曲為逆億雖

  日定一例豈能遍給乎惟在司刑憲者臨事詳察案

  情參酌令典期于平允徒鰓鰓然各逞己見議改議

  增適以變舊章而滋紛擾于讞獄之道有何禆益著

  傳諭中外問刑衙門知之

 皇朝通志卷七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