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算全書

歷算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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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厯算全書卷四十八

             宣城梅文鼎撰

 句股闡微卷三

句股法解幾何原本之根

  句股羃與弦羃相等圖

甲乙丙句股形 乙辛大方為弦羃 弦羃内兼有句

股二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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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曰試於弦羃作對角之乙

          子線與甲丙股平行而等又

          作丙丁對角線與甲乙句平

          行與乙子線遇於子成十字

          正角則丙子與甲乙句相等

成乙子丙句股形與甲乙丙句股形等又作辛癸及庚

戊兩線皆與丙丁等亦與乙子等而皆與甲丙股等又

辛丁及癸庚及戊乙皆與丙子等即皆與甲乙句等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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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冪内所作四句股形皆與原設句股形等於是以丙

丁辛形移作乙壬庚以癸庚辛形移作甲乙丙成甲丙

          丁癸庚壬磬折形末引丁癸

          至巳截成大小二方形則丙

          巳方形即股幂癸壬小方即

          句幂也

          若先有丙巳股幂癸壬句幂

          則聯為磬折形而移乙壬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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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股補於丙丁辛之位移甲乙丙句股補於癸庚辛之

位即復成乙辛大方而為弦幂

  又法

甲乙丙句股形 乙丙弦 其幂乙戊丁丙

甲丙股其幂甲壬辛丙 甲乙句其幂乙庚癸甲

法於原形之甲正角作十字線分弦幂為兩長方(一為/丑子)

(丁/丙)凖股幂(一為丑/子戊乙)凖句幂又引之至己又自庚癸自壬

辛並引之至巳而成方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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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移甲丑丙句股補巳子丁虚形又移巳壬甲句股補

丁辛丙虚形即成股冪而與丑子丁丙長方等積

又移甲丑乙句股補己子戊虚形再移己卯戊句股補

戊癸寅虚形又移戊卯甲癸形補癸寅乙庚虚形即成

句幂而與丑子戊乙等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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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幾何二卷第五題 第六題

           甲丙為弦 丁丙為句

           丁甲句弦和 乙丁句弦

           較(丁甲同丁壬/甲癸並同)

           庚辛戊己弦幂也 己句

           幂也 戊庚辛較乗和之

           長方幂也

移戊補戊移庚辛補庚辛而弦幂内净多一己形即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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幂也故弦幂内有和較相乗之長方又有句幂也

論曰凡大小方形相減則其餘必為兩形邊和較相乗

之長方是故己形者句自乗之小方也戊庚辛句弦較

乗句弦和之長方也合之成戊庚辛巳形即弦自乗之

大方矣

幾何二卷第五題以倍弦為甲乙原線以甲丙弦為平

分之線以甲丁和乙丁較為任分之兩線以丁丙句為

分内線其理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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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題以子丁倍句為原線以丁丙句為平分線以句

弦較乙丁(即子/甲)為引増線以丁甲句弦和為全線其理

亦同

以數明之 甲丙弦八 丁丙句五 乙丁較三 丁

甲和十三 和較相乗三十九 句自乗二十五 以

句幂加和較長方共六十四與甲丙弦幂等

又論曰用股弦和較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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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幾何二卷第七題

           甲丁股幂(即甲乙元/線上方)子戊

           句幂(即甲乙方内所作已/辛方乃任分線甲丙)

           (上方/也)併之成癸寅弦幂(即/所)

           (謂兩直角/方形併也)

           弦幂内有戊甲股(即甲乙/原線)

           戊癸句(即任分之/甲丙線)相乗長

方形二(即己甲長方及丁辛長方亦/即甲乙偕甲丙矩形二也)及句股較乙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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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一(即壬丙小方亦即所/謂分餘線上方也)

何以明之曰試於戊癸線引長至丑令丑癸如已丁較

(即乙/丙)遂作子丑小長方(與丁/庚等)以益亥癸成亥丑長方(與/丁)

(辛等亦與/已甲等)

次於癸寅内作甲酉寅辰午未癸卯四線皆與甲乙股

等 自然有甲卯寅酉午辰癸未四線皆與戊癸句等

 又自有未卯卯酉等句股較與乙丙較等 即顯弦

幂内有句股形四較幂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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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於弦鼏内移午辰寅句股補癸戊甲之位成戊卯長

方(與己/甲等)又移癸未午句股補甲戌寅之位成戌酉長方

(與亥/丑等)而較幂未酉小方元與壬丙等又子丑小長方元

與丁庚等

合而觀之豈非丁甲股幂及子戊句幂併即與己甲亥

丑兩長方及壬丙小方等積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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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幾何二卷第八題

          庚甲乙句股形 取丁乙如

          庚甲句則丁甲為句股和

          和之幂為丁己大方(即元線/甲乙偕)

          (初分線上/直角方也)於大方周線取戊

          丑己子皆與庚甲句等即丑

丁戊子己庚皆與甲乙股等(即甲乙元線也/句線則初分線)

次作丑癸庚辛乙壬子卯四線皆與外周四股線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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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等

自有丑壬子癸庚卯乙辛四線皆與外周四句線平行

而等

又有壬癸癸卯卯辛辛壬四句股較線自相等(即分餘/線也)

丁已和幂内有長方形四皆句乗股之積(即元線偕初/分線矩内形)

(四/也)又有句股較自乗幂一即分餘線上方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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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幾何二卷第九題

           甲丙為股 丁丙為句

           丁甲句股和 乙丁句股

           較 壬庚為句幂 辛丙

           為股幂 丑丁較幂 丁

           癸和幂 戊巳線上方為

           句幂之倍 戊甲上方為

斜線上方倍於元方圖  股幂之倍併和較幂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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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句幂股幂之併古法倍弦幂内減句股和幂開方得

較若減較幂亦開方得和即其理也

            論曰己丁較上方與丁

            甲和上方併之即己甲

            上方也戊巳線上方與

            戊甲線上方併亦即巳

甲上方也 而戊巳為句幂斜線戊甲為股幂斜線凡

斜線上方形倍於原方故較幂併和幂亦倍大於句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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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幂之併也而句幂股幂併之即弦幂古人所以用倍

弦幂也

          此第十題與前題同法 甲

          丙即句 丁丙即股 丁甲

          全線即和 丁乙引増線即

          較

准前論丁庚(即丁/乙)較上方幂與丁甲和上方幂併成庚

甲線上幂而庚甲幂内原兼有丙丁股(即巳戊亦/即己庚)及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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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句二幂(己壬為股幂/辛丙為句幂)之倍數(庚戊為股斜線其幂必/倍於股幂戊甲為句斜)

(線其幂必/倍於句幂)故庚甲幂内能兼戊庚及戊甲二幂

          丙丙線皆弦也丙丙方弦幂

          也甲丙之長者皆股也(亦即/丙丁)

          (丁/)甲丙之短者皆句也(亦即/丙丁)

          丁丁線句股較也丁丁小方

較幂也甲丙甲句股和也甲甲大方和幂也

丁甲長方皆句股相乗即倍句股形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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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而觀之則弦幂内有句股積四及較冪一也和幂内

有句股積八及較幂一也 若倍弦幂則有句股積八

及較幂二也故以和幂減倍弦幂得較幂 若以較幂

減之亦得和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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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句股法解理分中末線之根

即幾何二卷第十一題 六卷第三十題四卷第十第十一題

 古法句弦較     癸庚弦 其鼏庚乙 丙癸

 乘句弦和開     句 其鼏丙戊

 方得股之圖     引庚甲弦至壬使甲壬如丙

           癸句則庚壬為句弦和丙庚

           原為句弦較 以較乗和成

           丙壬長方 長方内截甲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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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長方與戊辛等 其餘庚辛

合而觀之是弦鼏内兼有句弦較乗和之積及句鼏

夫弦鼏内原有句股二鼏而今以句弦較乗和之積可

代股鼏是句弦較乗和即同股鼏也

  句弦和及股    用法

  及句弦較為    有句弦和 有句弦較

  連比例圖     求股法以較乗和開方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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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有股有句弦和求句求

           弦法以股自乗為實以句

           弦和除之得較以較減和

           半之得句句加較得弦若

先有較以除股鼏亦得和矣

如圖 丙戊丁句股形 丙丁弦與丁乙等(亦與丁庚等/)

丁戊句 亥戊為倍句 乙戊為句弦較與庚亥等

戊庚為句弦和與亥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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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亥巳為句股和乗句弦較之

          積與戊癸等

          丙戊股 其方鼏甲丙

          准前論甲丙方與亥巳長方

等積(戊癸/亦同)則庚戊和與丙戊股若丙戊股與戊乙較也

一 句弦和 庚戊

二 股   丙戊

三 股   丙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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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句弦較 戊乙

以戊乙較減亥乙和餘亥戊倍句折半為句(丁戊或/丁亥)或

戊乙較與丙戊股若丙戊股與庚戊和也

一 句股較 戊乙

二 股   丙戊

三 股   丙戊

四 句股和 庚戊

又論曰以二圖合觀之凡倍句加句弦較即句弦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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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句減句弦和餘即句弦較

此不論句小股大如前圖或句大股小如後圖並同

此可以明倍句與句弦較必為句弦和之兩分線故以

句弦和為全線則其内兼有倍句及句弦較之兩線矣

 但倍句有時而大於較有時而小於較故不能自為

連比例而必藉股以通之

今於句弦和全線内取倍句如股則先以股線為和較

之中率者今以如股之倍句當之而倍句原係句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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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線之大分於是和與倍句之比例若倍句與較亦即

為全與大分若大分與小分此理分中末線所由出也

下文詳之

丙戊線上取理分中末線

先以丙戊線命為股 以丙戊折半成丁戊命為句

取丙丁弦與丁乙等則戊乙為句弦較

 變股為倍句成   亥戊倍句與丙戊股等 以

 理分中末線圖   加較成亥乙即句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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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亥巳為和較相乗積與丙亥

          股鼏等(丙亥為丙戊股之方/即為亥戊倍句之方)

          准前論亥乙和與丙戊股

          若丙戊股與戊乙較

          今亥戊即丙戊則又為亥乙

和與亥戊倍句若亥戊倍句與戊乙較也

夫亥乙者全線也亥戊其大分戊乙其小分也合之則

是全線與其大分若大分與其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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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此以丙戊股線為理分中末之大分而求得其全

線亥乙與其小分戊乙也而大分與小分之比例原若

 理分中末線    全線與大分故即可以丙戊

 比例圖      大分為全線而以小分戊子

          (即戊/乙也)為大分則子丙自為小

          分矣

          以亥乙為全線(亥戊大分即/丙戊亦即乙)

(甲即戊乙小/分 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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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乙與乙甲(即亥戊/大分)若亥戊與子戊也(即亥戊/與戊乙)

 理分中末線    此用亥乙甲大句股比亥戊

 相生不窮圖    子小句股

          若丙戊為全線

          則又戊子為大分(亦即/子巳)子丙

          為小分(亦即/巳甲)為亥戊與戊子

(即丙戊/與戊子)若子巳與巳甲也(即子戊/與子丙)

此用亥戊子大句股比子巳甲小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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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戊與戊乙若戊子與子丙又相視之理也

又若子巳為全線

則子庚又為大分 庚巳又為小分

其法但於大分子巳内截取子庚如小分丙子作丙庚

小方則戊子(即子/巳)與子丙若子庚與庚巳

似此推之可至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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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幾何三卷第二十七題

          甲乙丙句股形 以乙丙句

          折半於巳 作已戊線與股

          平行平分甲丙弦於戊 又

          作戊庚線與句平行平分甲

乙股於庚成巳庚長方此即半句乗半股為句股積之

半也

凡句股形内依正角作長方惟此為大 若於形内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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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長方皆小(皆不及句/股半積也)

今仍作卯丁形則小於巳庚何以知之曰試作丑戊線

與丙巳半句平行而等又作丑丙線與戊巳半股平行

而等又引壬辰至寅引壬卯至午即顯壬丑形與壬巳

形等又乙辰原與巳寅等則以巳寅加壬丑而成丑午

壬辰巳之磬折形即亦與卯丁形等矣夫磬折形在丑

巳方形内而缺午辰之一角即相同磬折之卯丁形以

較已庚半積方形亦缺戊未之一角也葢丑巳等巳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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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缺之午辰小方亦等戊未也 准此言之即凡作

長方於丙戊界内者皆小於巳庚半積形也

又作子癸形則亦小於巳庚何以知之曰試作戊乙對

角線引之至酉即顯癸未形與卯未形等即卯丁形與

子癸形亦等而其小於巳庚形為所缺之戊未小方亦

等矣 准此言之即凡作長方於甲戊界内者皆小於

巳庚半積形也

又知句股内容方之積亦皆小於半積惟句股相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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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方者容方即為半積

論曰此磬折形依弦線而成葢即幾何所謂有闕依形

也所闕之小方午辰及戊未皆與丑巳形相似而體勢

等以有弦線為之對角也然以句股解之殊簡

又論曰若壬角在弦線上去戊角更逺則所缺之午辰

小方亦更大而其形皆相似而體勢等辛角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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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幾何三卷三十五題

              甲丙乙句股形 以

              甲乙弦為半徑作員

              則甲丙股為正弦

              丙乙句為餘弦

              己丙矢為句弦較丁

              丙大矢為句弦和

依句股法 較乗和開方得甲丙股而丙戊亦甲丙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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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乗丙戊與巳丙乗丁丙等積也

幾何三卷第三十五題言員内兩線相交則其各分之

線相乗等積即此理也

              巳丁過員心線

              有庚壬斜線相交

              於丙(分丙巳及丙/丁又丙庚及)

              (丙/壬)皆分為兩法自

              員心乙作十字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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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辛平分庚壬為兩(辛庚/辛壬)皆斜線之半

辛庚半線内又分辛丙為小線

以辛丙減辛庚餘庚丙為較以辛丙加辛壬成丙壬為

以大小二方相較之理言之庚辛方内有庚丙較乗丙

壬和之積及辛丙方

乙辛庚句股形以乙庚為弦弦幂内兼有庚辛及乙辛

句股二幂即兼有庚丙乗丙壬之積及辛丙乙辛二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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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乙辛丙小句股形以乙丙為弦則乙丙方内兼有辛

乙辛丙二方而甲丙乙句股形以同庚乙之甲乙為弦

弦幂内兼有甲丙及乙丙二方 此兩弦者既等其幂

必等而其所兼之辛丙乙辛二方又與乙丙方等則各

減等率而其所餘之庚丙乗丙壬積亦必與甲丙方等

而已丙乗丙丁原與甲丙方等則巳丙乗丙丁亦必與

庚丙乗丙壬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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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戊線 庚壬線

              相交於丙則戊丙

              乗丙辛與庚丙乗

              丙壬亦等

              何以知之曰試作

              一丁巳過心線與

兩線交於丙凖前論戊丙乗丙辛之積及庚丙乗丙壬

之積皆能與丁丙乗乙丙之積等則亦必自相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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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巳員徑 有

               庚壬斜線相交

               於丙則庚丙乗

               丙壬與巳丙乗

               丙丁等

               如法作乙辛及

乙庚線成乙辛庚句股 又成乙辛丙小句股以丙辛

句減庚辛句餘庚丙為較 以同丙辛句之辛戊加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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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句成庚戊為和(即丙/壬)

又以乙丙弦(即乙子亦/即乙癸)減庚乙弦餘子庚為較 又兩

弦相加成庚癸為和(即子/丑)以庚子較乗庚癸和與庚丙

較乗丙壬和之積必等(詳後/條)而巳丙即庚子丙丁即子

丑(亦即/庚癸)故巳丙乗丙丁與庚丙乗丙壬亦等

又大小方相減之理 庚乙方内兼有庚子乗庚癸之

積及乙子方即如兼有庚丙乗丙壬之積及乙丙方也

(乙丙即/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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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同庚乙之甲乙弦幂内原兼有甲丙方及乙丙方此

庚乙甲乙兩積内各減去乙丙方則所存者一為庚丙

乗丙壬之積一為甲丙自乗積此所餘兩積亦必相同

可知矣

又巳丙乗丙丁之積原與甲丙方等則亦與庚丙乗丙

壬等矣

先解兩方相減

寅辛大方内減子巳小方(寅辰為兩方邊之較卯/辰為兩方之和即子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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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小方邊(乙/子)為度于大方邊截取(乙長/乙戊)作辰午線及

               戊未線成辰戊

               小方與巳子等

               為減去之積其

               餘為寅午長方

               (即二方較線寅/長乗大方邉之)

               (積/)及未辛長方

               (即較線午未乗/小方邉之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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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取未辛長方移補丑卯之位成卯寅長方(即較乗/和之積)

又庚甲大方内減己癸小方(丁辛為兩方較已辛/為兩方和亦即辛丙)

如法作丁壬癸戌二線減去丁癸小方與已癸等其餘

辛壬壬癸兩長方又移癸壬為丙壬成丁丙長方即較

乗和之積也

凖此論之凡大小二方相減其所餘者必皆為較乗和

之積

次解兩句股形相減 凡兩句股同髙即可相加減(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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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同/也)

乙庚辛句股内減乙庚丁句股 則以丁庚句減辛庚

句餘(辛/丁)為兩句之較 又以同(丁/庚)之巳庚句加辛庚句

成辛已為兩句之和 和乗較成丁丙長方

又以乙丁弦減辛乙弦餘辛戊為兩弦之較 又兩弦

相加成辛子為兩弦之和(戊乙子乙/並同丁乙) 和乗較成卯寅

長方

此兩長方者其積必等(無論乙為正角或/鈍角或鋭角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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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明其然也曰依句股法乙辛弦上方兼有乙庚庚

辛上二方又乙巳弦上方兼有乙庚庚巳上一方今既

以乙巳上方減乙辛上方則各所兼之乙庚方巳相同

而減盡故乙辛上方之多於乙巳上方者即是庚辛上

方多於庚巳上方之數也

又所用者是兩分之乙庚辛句股及乙庚已句股(即乙/庚丁)

故不論乙角銳鈍其法悉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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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幾何三卷三十六三十七題

           甲乙丙句股形 以丙乙

           句為半徑作員 則甲丙

           股為切線 甲乙弦為割

           線

           甲乙割線内減丁乙半徑

則甲丁為句弦較 甲乙割線加戊乙半徑成甲戊為

句弦和 和較相乗平方開之得甲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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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何三卷第三十六題三十七題之理葢出於此

若割員線不過乙心 如甲庚 則以他句股明之

法自乙心向割員線作乙巳為十字正交線則割線之

           在員内者平分為兩(子巳/巳庚)

           並為員内線子庚之半

           又作乙子半徑成子巳乙

           小句股則子乙小弦上方

           幂兼有子巳小股乙巳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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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兩幂又甲庚總線既分於巳則甲巳大線内減子巳

小線其餘甲子在員外者為較 以小線巳庚加大線

甲巳成甲庚總為和

凡大小二方相較則大方内兼有較乗和及小方之積

           則是甲巳幂内必兼有甲

           子乗甲庚之長方及子巳

           方也

           又甲巳乙亦句股形其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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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弦内原兼有甲巳及乙已句股二幂即是兼有甲子

乗甲庚之長方及子巳方與乙巳方也而子巳及巳乙

二方原合之成一子乙方子乙即丙乙也是合丙乙方

與甲子成甲寅之長方而成甲乙方也

又甲丙乙句股形 同以甲乙為弦原合丙乙方與甲

丙方而成甲乙方

兩形之甲乙方内各去其相等之丙乙方則其餘積一

為甲子乗甲寅之長方一為甲丙自乗方是二者不得

KR3f0026_WYG_061-28a

不等矣

用法

凡測平員形 既得甲丙切線 自乗為實 以甲丁

之距為法除之得甲戊之距以甲丁距減之得丁戊員

若欲測庚物之在員周者亦以甲丙切線自乗為實以

甲子為法除之即得甲庚之距

又法用兩句股相加減

KR3f0026_WYG_061-28b

甲乙丙句股形 以乙丙句為半徑作員 又以甲乙

弦為半徑作外員 自外員任取甲㸃作過心員徑至

戊 又任作一不過心斜線入内員至庚 則以兩員

            間距線乗其全線皆與

            股幂等而亦自相等

            如以甲丁乗甲戊或甲

            壬乗甲庚其積皆等又

            皆與甲丙切線上方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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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兩句股相加減

先自乙心作乙辛十字正線平分壬庚線於辛成乙辛

甲句股

又作乙壬乙庚二線成乙辛壬小句股與乙辛庚等

法以辛壬與甲辛相減餘甲壬為兩句之較

又相加成甲庚全線為兩句之和則以甲壬乗甲庚為

句之較乗和也

又以乙壬與甲乙相減餘甲丁為兩弦之較

KR3f0026_WYG_061-29b

亦相加成甲戊全線為兩弦之和則以甲丁乗甲戊為

弦之較乗和也

此句與弦之和較相乗兩積必等

而甲丁乗甲戊原與甲丙自乗等(以甲丙乙句/股言之也)故三積

俱等

凖此論之凡自甲㸃任作多線入内員其法並同 不

但此也但於外員周任作線入内員亦同如於丑作丑

戊線則丑卯乗丑戊亦與甲丙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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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知之曰試於丑作丑寅過心線即諸數並同甲戊

矣而丑卯戊之於丑辰寅猶甲壬寅之於甲丁戊故也

KR3f0026_WYG_061-31a

簡法

           庚壬斜線交丁巳員徑於

           丙 如法作乙辛線 成

           乙辛庚句股形及乙辛丙

           小句股形

又以丙辛小句與辛庚大句相減得庚戊較又相加成

庚丙和

再以乙丙小弦(即乙癸亦/即乙子)與庚乙大弦相減得子庚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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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相加成癸庚和

依大小兩句股相加減法庚戊較乗庚丙和與子庚較

乗庚癸和同積

而壬丙原同庚戊又巳丙原同子庚而丁丙亦同癸庚

則壬丙乗庚丙亦必與巳丙乗丁丙同積矣

又簡法

壬庚線斜交已丁員徑於丙 依法作乙辛又作乙壬

線 成乙辛壬句股及乙辛丙小句股皆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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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自庚别作一過乙心線如

          庚戊則乙辛庚與乙辛壬成

          相同之兩句股即顯壬丙為

          大小兩句之較而丙庚為其

          和

又顯戊癸為兩弦之較而與巳丙等則巳丙亦較也

又癸庚為兩弦之和而與丙丁等則丙丁亦和也

是故壬丙乗丙庚較乗和也已丙乗丙丁亦較乗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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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積必等

 

 

 

 

 

 

  厯算全書卷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