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算全書
歷算全書
欽定四庫全書
厯算全書卷五十一
宣城梅文鼎撰
三角法舉要卷二
算例
三角形有三類
一曰句股形
即直角三邉形也有正方角一餘並銳角
一曰銳角形
三角並銳
一曰鈍角形
三角内有鈍角一餘並銳角
以上三類總謂之三角形其算之各有術
句股形第一術 有一角一邉求餘角餘邉
内分二支
一先有之邉為弦
一先有之邉為句(或先有/股亦同)
假如(壬癸丁/)句股形有丁角(五十七度/)壬丁弦(九十一/)
(丈八尺/)
求餘角餘邉
一求癸丁邉
術曰以半徑全數比丁角之餘弦
若壬丁弦與癸丁句(半徑即丁乙/餘弦即甲丁)
(以丁乙比甲丁/若壬丁比丁癸)
一率(原設/弦)半徑 一○○○○○為法
二率(原設/句)丁角(五十/七度)餘弦 五四四六四(相乘/)
三率(今有/弦)壬丁邉 九十一丈八尺(為實/)
四率(今所/求句)癸丁邉 五十丈 法除實得所求
一求壬癸邉
術曰以半徑比丁角之正弦若壬丁弦與壬癸股
一率(原設/股)半徑 一○○○○○ 為法
二率(原設/股)丁角(五十/七度)正弦 八三八六七 (相乗/)
三率(今有/弦)壬丁邉 九十一丈八尺 (為實/)
四率(今所/求股)壬癸邉 七十七丈 法除實得所求
一求壬角
以丁角(五十七度/)與象限九十度相減得餘三十三度
爲壬角
計開
先有之三件
癸正方角(九十/度) 丁角(五十/七度) 壬丁弦(九十一/丈八尺)
今求得三件
癸丁旬(五十/丈) 壬癸股(七十/七丈) 壬角(三十/三度)
右例先得弦以求句股也是為句股形第一
術之第一支
假如(壬癸丁/)句股形有丁角(六十二度/)癸丁句(二十四/)
(丈/)求餘角餘邉
一求壬角
以丁角(六十二度/)與象限相減得餘二十八度為壬角
(戊丙丁句股形以戊丙切線為/股丙丁半徑為句戊丁割線為)
(弦是丁角/原有之線)
(今壬癸丁句股形既/同丁角則其比例等)
一求壬丁邉
術為以半徑比丁角之割線若癸丁句與壬丁弦
一(原設/句)半徑 一○○○○○ 為法
二(原設/弦)丁角(六十/二度)割線 二一三○○五 (相乗/)
三(今有/句)癸丁邉 二十四丈 (為實/)
四(所求/弦)壬丁邉 五十一丈二尺 法除實得所求
一求壬癸邉
術為以半徑比丁角之切線若癸丁句與壬癸股
一(原設/句)半徑 一○○○○○為法
二(原設/股)丁角(六十/二度)切線 一八八○七三 (相乗/)
三(今有/句)癸丁邉 二十四丈 (為實/)
四(所求/股)壬癸邉 四十五丈一尺 法除實得所求
計開
先有之三件
癸正方角 丁角(六十/二度) 癸丁句(二十/四丈)
今求得三件
壬角(二十/八度) 壬丁弦(五十一/丈一尺) 壬癸股(四十五/丈一尺)
右例先得句以求弦及股也或先得股以求
弦及句亦同是為句股形第一術之第二支
句股形第二術 有邉求角
亦分二支
一先有二邉
一先不知正方角而有三邉(新増/)
假如(壬癸丁/)句股形有壬丁弦(一百零二丈二尺/)癸丁
句(四十八丈/)
求二角一邉
一求丁角
術為以壬丁弦比癸丁句若半
徑乙丁與丁角之餘弦甲丁
一 壬丁邉 一百○二丈二尺 今有之弦為法
二 癸丁邉 四十八丈 今有之句(相乘/)
三 半徑 一○○○○○ 原設之弦(為實/)
四 丁角餘弦 四六九六六 法除實得所求原設句
依術求得丁角六十二度(以所得餘弦/撿表即得)
一求壬角
以丁角(六十二度/)與象限相減得餘二十八度為壬角
一求壬癸邉
術為以半徑比丁角之正弦若壬丁弦與壬癸股
一 半徑 一○○○○○
二 丁角(六十/二度)正弦 八八二九五
三 壬丁邉 一百○二丈二尺
四 壬癸邉 九十丈○二尺三寸
計開
先有之三件
壬丁弦(一百○二/丈二尺) 癸丁句(四十/八丈) 癸正方角
今求得三件
丁角(六十/二度) 壬角(二十/八度) 壬癸股(九十丈○/二尺三寸)
右例以邉求角而先知方角故只用二邉也
是為句股形第二術之第一支(此先有二邉/為弦與句故)
(用正餘弦若先有者是句與股/則用切線其比例之理一也)
假如(壬癸丁/)三角形有壬丁邉(一百○六丈/)壬癸邉(九/)
(十丈/)癸丁邉(五十六丈/)求角
一求癸角
術以壬丁大邉與丁癸邉相加得(一/)
(百六十二丈/)為總又相減得(五十/)
(丈/)為較以較乗總得(八千一百丈/)
為實以壬癸邉(九十丈/)為法除之
仍得(九十丈/)與壬癸邉數等即知
癸角為正方角
依術求得癸角為正方角定為句股形
一求丁角
術為以丁癸邉比壬癸邉若半徑與丁角之切線
一 丁癸句 五十六丈
二 壬癸股 九十丈
三 半徑 一○○○○○
四 丁角切線 一六○七一四
依術求得丁角五十八度○六分(以所得切線/撿表即得)
一求壬角
以丁角(五十八度○六分/)與象限相減得餘三十一度
五十四分為壬角
計開
先有三邉
壬丁邉(一百零/六丈) 壬癸邉(九十/丈) 癸丁邉(五十/六丈)
求得三角
癸正方角 丁角(五十八度/零六分) 壬角(三十一度/五十四分)
右例亦以邉求角而先不知其為句股形故
兼用三邉是為句股形第二術之第二支
銳角形第一術 有兩角一邉求餘角餘邉
假如(乙丙丁/)銳角形有丙角(六十度/)丁角(五十度/)丙丁
邉(一百二十尺/)
先求乙角
術以丙角(六十度/)丁角(五十度/)相
併得(一百一十度/)以減半周一百
八十度餘七十度為乙角
次求乙丁邉
術為以乙角正弦比丙丁邉若丙角正弦與乙丁邉
一 乙角(七十/度)正弦 九三九六九
二 丙丁邉(即乙角/對邉) 一百二十尺
三 丙角(六十/度)正弦 八六六○三
四 乙丁邉(即丙角/對邉) 一百一十尺○六寸
次求乙丙邉
術為以乙角正弦比丙丁邉若丁角正弦與乙丙
邉
一 乙角(七十/度)正弦 九三九六九
二 丙丁(乙角/對邉) 一百二十尺
三 丁角(五十/度)正弦 七六六○四
四 乙丙(丁角/對邉) 九十七尺八寸
計開
先有之三件
丙角(六十/度) 丁角(五十/度) 丙丁邉(一百二/十尺)
今求得三件
乙角(七十/度) 乙丁邉(一百一十/尺零六寸) 乙丙邉(九十七/尺八寸)
右例先有之邉在兩角之間也若先有之邉
與一角相對亦同盖三角形有兩角即有第
三角故無兩法
銳角形第二術 有一角兩邉求餘角餘邉
此分二支
一先有之角與一邉相對
一先有之角不與邉相對
假如(甲乙丙/)銳角形有丙角(六十度/)甲丙邉(八千尺/)甲
乙邉(七千零三十四尺/)
先求乙角
術為以甲乙邉比甲丙邉若丙角
正弦與乙角正弦
一 甲乙(丙角/對邉) 七千○三十四尺
二 甲丙(乙角/對邉) 八千尺
三 丙角(六十/度)正弦 八六六○三
四 乙角 正弦 九八四九六
撿正弦表得乙角八十度○三分
次求甲角
以丙角乙角相併得(一百四十度○三分/)以減半周餘
三十九度五十七分為甲角
次求乙丙邉
術為以乙角之正弦比甲角之正弦若甲丙邉之
與乙丙邉
一 乙角(八十度○/三分)正弦 九八四九六
二 甲角(三十九度/五十七分)正弦 六四二一二
三 甲丙(乙角/對邉) 八千尺
四 乙丙(甲角/對邉) 五千二百一十五尺
計開
先有之三件
丙角(六十/度) 甲丙邉(八千/尺) 乙甲邉(七千○三/十四尺)
今求得三件
乙角(八十度/○三分) 甲角(三十九度/五十七分) 乙丙邉(五千二百/一十五尺)
右例有兩邉一角而角與一邉相對是為銳
角形第二術之第一支
假如(甲乙丙/)銳角形有甲丙邉(四百尺/)乙丙邉(二百六/)
(十一尺○八分/)丙角(六十度/) 角在兩邉之中不與邉
對求甲乙邉
先求中長線分為兩句股形
術為以半徑比丙角正弦若甲
丙邉與甲丁中長線
一 半徑 一○○○○○
二 丙角(六十/度)正弦 ○八六六○三
三 甲丙邉 四百尺
四 甲丁中長線 三百四十六尺四寸一分
次求丙丁邉(即所分甲丁丙形之/句而甲丙為之弦)
術為以半徑比丙角餘弦若甲丙邉與丙丁邉
一 半徑 一○○○○○
二 丙角(六十/度)餘弦 五○○○○
三 甲丙邉 四百尺
四 丙丁邉 二百尺
次求乙丁邉(即所分甲丁乙形之/句而甲丁為之股)
以丙丁與丙乙相減餘六十一尺○八分為乙丁
次求丁甲乙分角(即分形甲丁乙/句股之甲角)
術為以甲丁中長線比乙丁分邉若半徑與甲分
角切線
一 甲丁中長線 三百四十六尺四寸一分
二 乙丁分邉 六十一尺○八分
三 半徑 一○○○○○
四 甲分角切線 一七六三三
撿切線表得一十度為甲分角
末求甲乙邉
術為以半徑比甲分角割線若甲丁中長線與甲
乙邉
一 半徑 一○○○○○
二 甲分角(十度/)割線 一○一五四三
三 甲丁中長線 三百四十六尺四寸一分
四 甲乙邉 三百五十一尺七寸五分
求甲全角
以丙角(六十度/)之餘角三十度(即分形甲丁/丙之甲分角)與求到甲
分角(一十度/)相併得四十度為甲全角
求乙角
以甲分角(一十度/)減象限得八十度為乙角(或併丙甲/二角减半)
(周亦/同)
計開
先有之三件
甲丙邉(四百/尺) 乙丙邉(二百六十一/尺○八分) 丙角(六十/度)
今求得三件
甲乙邉(三百五十一/尺七寸五分) 甲角(四十/度) 乙角(八十/度)
右例有兩邉一角而角在兩邉之中不與邉
對故用分形以取句股是為銳角形第二術
之第二支
又術(新増/) 用切線分外角
假如(甲乙丙/)銳角形有甲丙邉(四百尺/)乙丙邉(二百六/)
(十一尺○八分/)丙角(六十度/) 此即前例但求甲角
術以(甲丙/乙丙)兩邉相併為總相減為
較又以丙角(六十度/)減半周得外
角(一百二十度/)半之得半外角(六/)
(十度/)撿其切線依三率法求得半
較角以減半外角得甲角
一 兩邉總 六百六十一尺○八分
二 兩邉較 一百三十八尺九寸二分
三 半外角切線 一七三二○五
四 半較角切線 三六三九七
撿切線表得(二十度/)為半較角轉與半外角(六十/)
(度/)相減得甲角四十度
次求乙角
併甲丙二角共(一百度/)以減半周得餘八十度為乙角
次求甲乙邉
一 甲角(四十/度)正弦 六四二七九
二 丙角(六十/度)正弦 八六六○三
三 乙丙邉 二百六十一尺○八分
四 甲乙邉 三百五十一尺七寸五分
銳角形第三術 有三邉求角
假如(甲乙丙/)銳角形有乙丙邉(二十丈/)甲丙邉(一十七/)
(丈五尺八寸五分/)乙甲邉(一十三丈○五寸/)
術曰任以(乙丙/)大邉為底從甲角
作甲丁虚垂線至底分為兩句股
形
一甲丁丙形以甲丙邉為弦丁丙
為句
一甲丁乙形以甲乙邉為弦丁乙為句
兩弦相併為總相減為較 兩句相併(即乙丙/邉原數)為句總
求兩句相減之數為句較
術為以句總比弦總若弦較與句較也
一 兩句之總(即乙/丙) 二十丈
二 兩弦之總 三十丈○六尺三寸五分
三 兩弦之較 四丈五尺三寸五分
四 兩句之較(即丙/戊) 六丈九尺四寸六分
求分形之兩句
以句較(六丈九尺/四寸六分)減句總(二十丈/即乙丙)餘乙戊(一十三丈○/五寸四分)
半之得丁乙(即戊/丁)六丈五尺二寸七分為(甲丁乙/)分形
之句
又以戊丁(六丈五尺/二寸七分)加句較(六丈九尺四寸/六分 即戊丙)得丁丙一
十三丈四尺七寸三分為(甲丁丙/)分形之句
求丙角
術為以甲丙弦比丁丙句若半徑與丙角之餘弦
一 甲丙邉 一十七丈五尺八寸五分
二 丁丙分邉 一十三丈四尺七寸三分
三 半徑 一○○○○○
四 丙角餘弦 七六六一六
撿餘弦表得丙角四十度
求甲角
術先求分形大半之甲角
以丙角(四十度/)減象限餘五十度為(丁甲丙/)分形之甲角
次求分形小半之甲角
術為以甲乙弦比丁乙句若半徑與分形甲角之正弦
一 甲乙邉 一十三丈○五寸
二 丁乙分邉 六丈五尺二寸七分
三 半徑 一○○○○○
四 甲分角正弦 五○○一五
撿正弦表得三十度為(丁甲乙/)分形之甲角
併分形兩甲角(先得五十度/後得三十度)得共八十度為甲全角
求乙角
倂丙甲二角共(一百二十度/)以減半周得餘六十度為乙角
計開
先有三邉
甲丙邉(一十七丈五/尺八寸五分) 乙丙邉(二十/丈)乙甲邉(一十三丈/○五寸)
求得三角
丙角(四十/度) 甲角(八十/度) 乙角(六十/度)
鈍角形第一術 有兩角一邉求餘角餘邉
假如(乙丙丁/)鈍角形有丙角(三十六度半/)乙角(二十四/)
(度/)丁乙邉(五十四丈/)
先求丁角
術以丙乙二角併之共(六十度半/)
以減半周得餘一百一十九度半
為丁鈍角
次求乙丙邉
術為以丙角正弦比丁角正弦若乙丁邉與乙丙
邉
一 丙角(三十六度/二十分)正弦 五九四八二
二 丁角(一百十九/度三十分)正弦 八七○三六
三 乙丁邉 五十四丈
四 乙丙邉 七十九丈○一寸
右所用丁角正弦即六十度半正弦以鈍角度減
半周用之凡鈍角並同
求丁丙邉
術為以丙角正弦比乙角正弦若乙丁邉與丁丙
邉
一 丙角(三十六度/三十分)正弦 五九四八二
二 乙角(二十四度/)正弦 四○六七四
三 乙丁邉 五十四丈
四 丁丙邉 三十六丈九尺二寸
計開
先有之三件
丙角(三十六/度半) 乙角(二十/四度) 丁乙邉(五十/四丈)
今求得三件
丁鈍角(一百一十/九度半) 乙丙邉(七十九丈/○一寸) 丁丙邉(三/十)
(六丈九/尺二寸)
鈍角形第二術 有一角兩邉求餘角餘邉
亦分二支
一先有對角之邉
一先有二邉皆角旁之邉而不對角
假如(甲乙丙/)鈍角形有乙角(九十九度五十七分/)甲丙
對邉(四千尺/)甲乙邉(三千五百一十七尺/)
求丙角
術為以甲丙對邉比甲乙邉若
乙角正弦與丙角正弦
一 甲丙邉 四千尺
二 甲乙邉 三千五百一十七尺
三 乙角(九十九度/五十七分)正弦 九八四九六(即八十度/三分正弦)
四 丙角 正弦 八六六○三
撿表得丙角六十度
求甲角
併乙丙二角(共一百五十九度五十七分/)以減半周得
餘二十度○三分為甲角
求乙丙邉
術為以乙角之正弦比甲角之正弦若甲丙對邉
與乙丙邉
一 乙角(九十九度/五十七分)正弦 九八四六九
二 甲角(二十○度/三分)正弦 三四二八四
三 甲丙邉 四千尺
四 乙丙邉 一千三百九十二尺
計開
先有之三件
乙鈍角(九十九度/五十七分) 甲丙邉(四千/尺) 甲乙邉(三千五/百一十)
(七/尺)
今求得三件
丙角(六十/度) 甲角(二十度/○三分) 乙丙邉(一千三百/九十二尺)
右例有兩邉一角而先有對角之邉是為鈍
角形第二術之第一支
假如(乙丁丙/)鈍角形有乙丁邉(一千零八十尺/)乙丙邉
(一千五百八十二尺/)乙角(二十四度/) 角在兩邉之中
不與邉對
術先求形外之虚垂線補成正方角
從不知之丙角作虚垂線於形外
如丙戊亦引乙丁線於形外如丁
戊兩虚線遇於戊成正方角
術為以半徑比乙角正弦若乙丙邉
與丙戊
一 半徑 一○○○○○
二 乙角(二十/四度)正弦 四○六七四
三 乙丙邉 一千五百八十二尺
四 丙戊邉(即虚/垂線) 六百四十三尺
又以半徑比乙角之餘弦若乙丙邉與乙戊
一 半徑 一○○○○○
二 乙角(二十/四度)餘弦 九一三五五
三 乙丙邉 一千五百八十二尺
四 乙戊邉(即乙丁/引長線) 一千四百四十五尺
以原邉乙丁(一千○/八十尺)與引長乙戊邉相減得丁戊
(三百六/十五尺)為形外所作虚句股形之句(則先得丙戊/垂線為股而)
(原邉丁丙/為之弦)
求丁丙邉
依句股求弦術以丙戊股自乗(四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九尺)丁戊句
自乗(一十三萬三千/二百二十五尺)併之得數(五十四萬六千/六百七十四尺)為實平
方開之得弦七百三十九尺為丁丙邉
求丙角
術為以丁丙邉比丁乙邉若乙角正弦與丙角正
弦
一 丁丙邉 七百三十九尺
二 丁乙邉 一千○八十尺
三 乙角(二十/四度)正弦 四○六七四
四 丙角 正弦 五九四四二
撿表得丙角三十六度二十九分
求丁角
併乙丙二角共(六十度二十九分/)以減半周得餘一百
一十九度三十一分為丁鈍角
計開
先有之三件
乙丁邉(一千零/八十尺) 乙丙邉(一千五百/八十二尺) 乙角(二十/四度)
今求得三件
丁丙邉(七百三/十九尺) 丙角(三十六度/二十九分) 丁鈍角(一百一/十九度)
(三十/一分)
右例有兩邉一角而兩邉並在角之兩旁不
與角對是為鈍角形第二術之第二支
又術(新增/) 用切線分外角
假如(乙丙丁/)鈍角形有丁乙邉(五百四十尺/)丙乙邉(七/)
(百九十一尺/)乙角(二十四度/) 角在兩邉之中不與邉對
求丙角
以(丁乙/丙乙)兩邉相併為總相減為較又以乙角(二十/)
(四度/)減半周得外角(一百五十六度/)半之得半外
角(七十八度/)撿其切線得四七○四六三
術為以邉總比邉較若半外角切線與半較角切
線
一 兩邉之總 一千三百三十一尺
二 兩邉之較 二百五十一尺
三 半外角切線 四七○四六三
四 半較角切線 八八七一九
撿表得半較角(四十一度三十五分/)以轉減半外
角(七十八度/)得餘三十六度二十五分為丙角
求丁角
併乙丙二角共(六十度二十五分/)以減半周得一百一
十九度三十五分為丁鈍角
求丁丙邉
術為以丙角正弦比乙角正弦若乙丁邉與丁丙
邉
一 丙角(三十六度/二十五分)正弦 五九三六五
二 乙角(二十四度/)正弦 四○六七四
三 乙丁邉 五百四十尺
四 丁丙邉 三百六十九尺九寸八分
計開
先有之三件
丁乙邉(五百四/十尺) 丙乙邉(七百九/十一尺) 乙角(二十/四度)
今求得三件
丙角(三十六度/二十五分) 丁鈍角(一百一十九/度三十五分) 丁丙邉(三/百)
(六十九尺/九寸八分)
鈍角形第三術 有三邉求角(新式/)
假如(乙丙丁/)鈍角形有乙丙邉(三百七十五尺/)乙丁邉
(六百○七尺/)丁丙邉(三百尺/)
術自乙角作虚垂線至甲又引丁
丙線横出遇於甲而成正方角則
成乙甲丁句股形
又引横線至辛使甲辛如丙甲成
乙甲辛句股形則丁辛為兩句之
總而所設丁丙邉為兩句之較
又乙丁邉為大形(乙甲/丁)之弦乙丙邉為小形(乙甲/辛即)
(乙甲/丙)之弦兩弦相併為總相減為較
術為以句較比弦較若弦總與句總
一 句較(即丁/丙邉) 三百尺
二 弦較(即乙丁内减/乙丙之餘) 二百三十二尺
三 弦總(即乙丁乙丙/二邉相併) 九百八十二尺
四 句總 七百五十九尺四寸
以句較(三百/尺)減所得句總(七百五十/九尺四寸)餘數(五百二/十九尺)
(四/寸)為大形之句甲丁
求丁角(用乙甲/丁大形)
術為以乙丁弦比丁甲句若半徑與丁角之餘弦
一 乙丁弦 六百○七尺
二 甲丁句 五百二十九尺七寸
三 半徑 一○○○○○
四 丁角餘弦 八七二六五
撿表得丁角二十九度一十四分
求丙角(用乙甲/丙小形)
術為以甲丙句比乙丙弦若半徑與丙角之割線
一 甲丙句 二百二十九尺七寸
二 乙丙弦 三百七十五尺
三 半徑 一○○○○○
四 丙角割線 一六三二五六
撿表得丙角(五十二度一十四分/)為本形之丙外
角以減半周得丙鈍角一百二十七度四十六分
求乙角
併丁丙二角所得度分(共一百五十七度/)以減半周得
餘二十三度為乙角
計開
先有三邉
乙丙邉(三百七/十五尺) 乙丁邉(六百/七尺) 丁丙邉(三百/尺)
求得三角
丁角(二十九度/一十四分) 丙鈍角(一百二十七/度四十六分) 乙角(二十/)
(三度/)
右例鈍角形三邉求角作垂線於形外徑求
鈍角乃新式也若以大邉為底從鈍角分中
長線同銳角第三術
厯算全書卷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