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算全書

歷算全書

KR3f0026_WYG_064-1a

欽定四庫全書

 厯算全書卷五十一

            宣城梅文鼎撰

 三角法舉要卷二

 算例

 三角形有三類

  一曰句股形

   即直角三邉形也有正方角一餘並銳角

KR3f0026_WYG_064-1b

  一曰銳角形

   三角並銳

  一曰鈍角形

   三角内有鈍角一餘並銳角

  以上三類總謂之三角形其算之各有術

KR3f0026_WYG_064-2a

句股形第一術 有一角一邉求餘角餘邉

 内分二支

  一先有之邉為弦

  一先有之邉為句(或先有/股亦同)

假如(壬癸丁/)句股形有丁角(五十七度/)壬丁弦(九十一/)

(丈八尺/)

求餘角餘邉

 一求癸丁邉

KR3f0026_WYG_064-2b

         術曰以半徑全數比丁角之餘弦

         若壬丁弦與癸丁句(半徑即丁乙/餘弦即甲丁)

         (以丁乙比甲丁/若壬丁比丁癸)

一率(原設/弦)半徑    一○○○○○為法

二率(原設/句)丁角(五十/七度)餘弦 五四四六四(相乘/)

三率(今有/弦)壬丁邉   九十一丈八尺(為實/)

四率(今所/求句)癸丁邉   五十丈   法除實得所求

 一求壬癸邉

KR3f0026_WYG_064-3a

  術曰以半徑比丁角之正弦若壬丁弦與壬癸股

一率(原設/股)半徑    一○○○○○ 為法

二率(原設/股)丁角(五十/七度)正弦 八三八六七 (相乗/)

三率(今有/弦)壬丁邉   九十一丈八尺 (為實/)

四率(今所/求股)壬癸邉   七十七丈  法除實得所求

 一求壬角

以丁角(五十七度/)與象限九十度相減得餘三十三度

爲壬角

KR3f0026_WYG_064-3b

 計開

先有之三件

 癸正方角(九十/度) 丁角(五十/七度) 壬丁弦(九十一/丈八尺)

今求得三件

 癸丁旬(五十/丈) 壬癸股(七十/七丈) 壬角(三十/三度)

    右例先得弦以求句股也是為句股形第一

    術之第一支

KR3f0026_WYG_064-4a

假如(壬癸丁/)句股形有丁角(六十二度/)癸丁句(二十四/)

(丈/)求餘角餘邉

 一求壬角

以丁角(六十二度/)與象限相減得餘二十八度為壬角

         (戊丙丁句股形以戊丙切線為/股丙丁半徑為句戊丁割線為)

         (弦是丁角/原有之線)

         (今壬癸丁句股形既/同丁角則其比例等)

 一求壬丁邉

KR3f0026_WYG_064-4b

  術為以半徑比丁角之割線若癸丁句與壬丁弦

一(原設/句)半徑     一○○○○○ 為法

二(原設/弦)丁角(六十/二度)割線 二一三○○五 (相乗/)

三(今有/句)癸丁邉    二十四丈   (為實/)

四(所求/弦)壬丁邉    五十一丈二尺 法除實得所求

 一求壬癸邉

  術為以半徑比丁角之切線若癸丁句與壬癸股

一(原設/句)半徑     一○○○○○為法

KR3f0026_WYG_064-5a

二(原設/股)丁角(六十/二度)切線 一八八○七三 (相乗/)

三(今有/句)癸丁邉    二十四丈   (為實/)

四(所求/股)壬癸邉    四十五丈一尺 法除實得所求

 計開

先有之三件

 癸正方角 丁角(六十/二度) 癸丁句(二十/四丈)

今求得三件

 壬角(二十/八度) 壬丁弦(五十一/丈一尺) 壬癸股(四十五/丈一尺)

KR3f0026_WYG_064-5b

    右例先得句以求弦及股也或先得股以求

    弦及句亦同是為句股形第一術之第二支

KR3f0026_WYG_064-6a

句股形第二術 有邉求角

 亦分二支

  一先有二邉

  一先不知正方角而有三邉(新増/)

假如(壬癸丁/)句股形有壬丁弦(一百零二丈二尺/)癸丁

句(四十八丈/)

求二角一邉

 一求丁角

KR3f0026_WYG_064-6b

          術為以壬丁弦比癸丁句若半

          徑乙丁與丁角之餘弦甲丁

一 壬丁邉  一百○二丈二尺 今有之弦為法

二 癸丁邉   四十八丈   今有之句(相乘/)

三 半徑   一○○○○○  原設之弦(為實/)

四 丁角餘弦  四六九六六  法除實得所求原設句

  依術求得丁角六十二度(以所得餘弦/撿表即得)

 一求壬角

KR3f0026_WYG_064-7a

以丁角(六十二度/)與象限相減得餘二十八度為壬角

 一求壬癸邉

  術為以半徑比丁角之正弦若壬丁弦與壬癸股

一 半徑     一○○○○○

二 丁角(六十/二度)正弦  八八二九五

三 壬丁邉    一百○二丈二尺

四 壬癸邉     九十丈○二尺三寸

 計開

KR3f0026_WYG_064-7b

先有之三件

 壬丁弦(一百○二/丈二尺) 癸丁句(四十/八丈) 癸正方角

今求得三件

 丁角(六十/二度) 壬角(二十/八度) 壬癸股(九十丈○/二尺三寸)

    右例以邉求角而先知方角故只用二邉也

    是為句股形第二術之第一支(此先有二邉/為弦與句故)

    (用正餘弦若先有者是句與股/則用切線其比例之理一也)

KR3f0026_WYG_064-8a

假如(壬癸丁/)三角形有壬丁邉(一百○六丈/)壬癸邉(九/)

(十丈/)癸丁邉(五十六丈/)求角

 一求癸角

        術以壬丁大邉與丁癸邉相加得(一/)

        (百六十二丈/)為總又相減得(五十/)

        (丈/)為較以較乗總得(八千一百丈/)

        為實以壬癸邉(九十丈/)為法除之

        仍得(九十丈/)與壬癸邉數等即知

KR3f0026_WYG_064-8b

癸角為正方角

  依術求得癸角為正方角定為句股形

 一求丁角

  術為以丁癸邉比壬癸邉若半徑與丁角之切線

一 丁癸句  五十六丈

二 壬癸股  九十丈

三 半徑   一○○○○○

四 丁角切線 一六○七一四

KR3f0026_WYG_064-9a

  依術求得丁角五十八度○六分(以所得切線/撿表即得)

 一求壬角

以丁角(五十八度○六分/)與象限相減得餘三十一度

五十四分為壬角

 計開

先有三邉

 壬丁邉(一百零/六丈) 壬癸邉(九十/丈) 癸丁邉(五十/六丈)

求得三角

KR3f0026_WYG_064-9b

 癸正方角 丁角(五十八度/零六分) 壬角(三十一度/五十四分)

    右例亦以邉求角而先不知其為句股形故

    兼用三邉是為句股形第二術之第二支

KR3f0026_WYG_064-10a

銳角形第一術 有兩角一邉求餘角餘邉

假如(乙丙丁/)銳角形有丙角(六十度/)丁角(五十度/)丙丁

邉(一百二十尺/)

 先求乙角

        術以丙角(六十度/)丁角(五十度/)相

        併得(一百一十度/)以減半周一百

        八十度餘七十度為乙角

 

KR3f0026_WYG_064-10b

 次求乙丁邉

  術為以乙角正弦比丙丁邉若丙角正弦與乙丁邉

一 乙角(七十/度)正弦 九三九六九

二 丙丁邉(即乙角/對邉) 一百二十尺

三 丙角(六十/度)正弦 八六六○三

四 乙丁邉(即丙角/對邉) 一百一十尺○六寸

 次求乙丙邉

  術為以乙角正弦比丙丁邉若丁角正弦與乙丙

KR3f0026_WYG_064-11a

  邉

一 乙角(七十/度)正弦 九三九六九

二 丙丁(乙角/對邉)   一百二十尺

三 丁角(五十/度)正弦 七六六○四

四 乙丙(丁角/對邉)    九十七尺八寸

 計開

先有之三件

 丙角(六十/度) 丁角(五十/度) 丙丁邉(一百二/十尺)

KR3f0026_WYG_064-11b

今求得三件

 乙角(七十/度) 乙丁邉(一百一十/尺零六寸) 乙丙邉(九十七/尺八寸)

    右例先有之邉在兩角之間也若先有之邉

    與一角相對亦同盖三角形有兩角即有第

    三角故無兩法

KR3f0026_WYG_064-12a

銳角形第二術 有一角兩邉求餘角餘邉

 此分二支

  一先有之角與一邉相對

  一先有之角不與邉相對

假如(甲乙丙/)銳角形有丙角(六十度/)甲丙邉(八千尺/)甲

乙邉(七千零三十四尺/)

 先求乙角

 

KR3f0026_WYG_064-12b

        術為以甲乙邉比甲丙邉若丙角

        正弦與乙角正弦

 

一 甲乙(丙角/對邉)   七千○三十四尺

二 甲丙(乙角/對邉)   八千尺

三 丙角(六十/度)正弦 八六六○三

四 乙角  正弦 九八四九六

  撿正弦表得乙角八十度○三分

KR3f0026_WYG_064-13a

 次求甲角

以丙角乙角相併得(一百四十度○三分/)以減半周餘

三十九度五十七分為甲角

 次求乙丙邉

  術為以乙角之正弦比甲角之正弦若甲丙邉之

  與乙丙邉

一 乙角(八十度○/三分)正弦 九八四九六

二 甲角(三十九度/五十七分)正弦 六四二一二

KR3f0026_WYG_064-13b

三 甲丙(乙角/對邉)     八千尺

四 乙丙(甲角/對邉)     五千二百一十五尺

 計開

先有之三件

 丙角(六十/度) 甲丙邉(八千/尺) 乙甲邉(七千○三/十四尺)

今求得三件

 乙角(八十度/○三分) 甲角(三十九度/五十七分) 乙丙邉(五千二百/一十五尺)

    右例有兩邉一角而角與一邉相對是為銳

KR3f0026_WYG_064-14a

    角形第二術之第一支

 

 

 

 

 

 

 

KR3f0026_WYG_064-14b

假如(甲乙丙/)銳角形有甲丙邉(四百尺/)乙丙邉(二百六/)

(十一尺○八分/)丙角(六十度/) 角在兩邉之中不與邉

對求甲乙邉

 先求中長線分為兩句股形

         術為以半徑比丙角正弦若甲

         丙邉與甲丁中長線

 

一 半徑     一○○○○○

KR3f0026_WYG_064-15a

二 丙角(六十/度)正弦 ○八六六○三

三 甲丙邉    四百尺

四 甲丁中長線  三百四十六尺四寸一分

 次求丙丁邉(即所分甲丁丙形之/句而甲丙為之弦)

  術為以半徑比丙角餘弦若甲丙邉與丙丁邉

一 半徑     一○○○○○

二 丙角(六十/度)餘弦  五○○○○

三 甲丙邉    四百尺

KR3f0026_WYG_064-15b

四 丙丁邉    二百尺

 次求乙丁邉(即所分甲丁乙形之/句而甲丁為之股)

以丙丁與丙乙相減餘六十一尺○八分為乙丁

 次求丁甲乙分角(即分形甲丁乙/句股之甲角)

  術為以甲丁中長線比乙丁分邉若半徑與甲分

  角切線

一 甲丁中長線 三百四十六尺四寸一分

二 乙丁分邉   六十一尺○八分

KR3f0026_WYG_064-16a

三 半徑    一○○○○○

四 甲分角切線  一七六三三

  撿切線表得一十度為甲分角

 末求甲乙邉

  術為以半徑比甲分角割線若甲丁中長線與甲

  乙邉

一 半徑      一○○○○○

二 甲分角(十度/)割線 一○一五四三

KR3f0026_WYG_064-16b

三 甲丁中長線   三百四十六尺四寸一分

四 甲乙邉     三百五十一尺七寸五分

 求甲全角

以丙角(六十度/)之餘角三十度(即分形甲丁/丙之甲分角)與求到甲

分角(一十度/)相併得四十度為甲全角

 求乙角

以甲分角(一十度/)減象限得八十度為乙角(或併丙甲/二角减半)

(周亦/同)

KR3f0026_WYG_064-17a

 計開

先有之三件

 甲丙邉(四百/尺) 乙丙邉(二百六十一/尺○八分) 丙角(六十/度)

今求得三件

 甲乙邉(三百五十一/尺七寸五分) 甲角(四十/度) 乙角(八十/度)

    右例有兩邉一角而角在兩邉之中不與邉

    對故用分形以取句股是為銳角形第二術

    之第二支

KR3f0026_WYG_064-17b

又術(新増/) 用切線分外角

假如(甲乙丙/)銳角形有甲丙邉(四百尺/)乙丙邉(二百六/)

(十一尺○八分/)丙角(六十度/) 此即前例但求甲角

        術以(甲丙/乙丙)兩邉相併為總相減為

        較又以丙角(六十度/)減半周得外

        角(一百二十度/)半之得半外角(六/)

        (十度/)撿其切線依三率法求得半

較角以減半外角得甲角

KR3f0026_WYG_064-18a

一 兩邉總   六百六十一尺○八分

二 兩邉較   一百三十八尺九寸二分

三 半外角切線 一七三二○五

四 半較角切線  三六三九七

  撿切線表得(二十度/)為半較角轉與半外角(六十/)

  (度/)相減得甲角四十度

 次求乙角

併甲丙二角共(一百度/)以減半周得餘八十度為乙角

KR3f0026_WYG_064-18b

 次求甲乙邉

一 甲角(四十/度)正弦 六四二七九

二 丙角(六十/度)正弦 八六六○三

三 乙丙邉    二百六十一尺○八分

四 甲乙邉    三百五十一尺七寸五分

KR3f0026_WYG_064-19a

銳角形第三術 有三邉求角

假如(甲乙丙/)銳角形有乙丙邉(二十丈/)甲丙邉(一十七/)

(丈五尺八寸五分/)乙甲邉(一十三丈○五寸/)

        術曰任以(乙丙/)大邉為底從甲角

        作甲丁虚垂線至底分為兩句股

        形

        一甲丁丙形以甲丙邉為弦丁丙

        為句

KR3f0026_WYG_064-19b

一甲丁乙形以甲乙邉為弦丁乙為句

兩弦相併為總相減為較 兩句相併(即乙丙/邉原數)為句總

 求兩句相減之數為句較

  術為以句總比弦總若弦較與句較也

一 兩句之總(即乙/丙) 二十丈

二 兩弦之總   三十丈○六尺三寸五分

三 兩弦之較   四丈五尺三寸五分

四 兩句之較(即丙/戊) 六丈九尺四寸六分

KR3f0026_WYG_064-20a

 求分形之兩句

以句較(六丈九尺/四寸六分)減句總(二十丈/即乙丙)餘乙戊(一十三丈○/五寸四分)

半之得丁乙(即戊/丁)六丈五尺二寸七分為(甲丁乙/)分形

之句

又以戊丁(六丈五尺/二寸七分)加句較(六丈九尺四寸/六分 即戊丙)得丁丙一

十三丈四尺七寸三分為(甲丁丙/)分形之句

 求丙角

  術為以甲丙弦比丁丙句若半徑與丙角之餘弦

KR3f0026_WYG_064-20b

一 甲丙邉  一十七丈五尺八寸五分

二 丁丙分邉 一十三丈四尺七寸三分

三 半徑   一○○○○○

四 丙角餘弦  七六六一六

  撿餘弦表得丙角四十度

 求甲角

  術先求分形大半之甲角

以丙角(四十度/)減象限餘五十度為(丁甲丙/)分形之甲角

KR3f0026_WYG_064-21a

  次求分形小半之甲角

  術為以甲乙弦比丁乙句若半徑與分形甲角之正弦

一 甲乙邉   一十三丈○五寸

二 丁乙分邉   六丈五尺二寸七分

三 半徑    一○○○○○

四 甲分角正弦  五○○一五

  撿正弦表得三十度為(丁甲乙/)分形之甲角

併分形兩甲角(先得五十度/後得三十度)得共八十度為甲全角

KR3f0026_WYG_064-21b

 求乙角

倂丙甲二角共(一百二十度/)以減半周得餘六十度為乙角

 計開

先有三邉

 甲丙邉(一十七丈五/尺八寸五分) 乙丙邉(二十/丈)乙甲邉(一十三丈/○五寸)

求得三角

 丙角(四十/度) 甲角(八十/度) 乙角(六十/度)

KR3f0026_WYG_064-22a

鈍角形第一術 有兩角一邉求餘角餘邉

假如(乙丙丁/)鈍角形有丙角(三十六度半/)乙角(二十四/)

(度/)丁乙邉(五十四丈/)

 先求丁角

        術以丙乙二角併之共(六十度半/)

        以減半周得餘一百一十九度半

        為丁鈍角

 

KR3f0026_WYG_064-22b

 次求乙丙邉

  術為以丙角正弦比丁角正弦若乙丁邉與乙丙

  邉

一 丙角(三十六度/二十分)正弦 五九四八二

二 丁角(一百十九/度三十分)正弦 八七○三六

三 乙丁邉      五十四丈

四 乙丙邉     七十九丈○一寸

  右所用丁角正弦即六十度半正弦以鈍角度減

KR3f0026_WYG_064-23a

  半周用之凡鈍角並同

 求丁丙邉

  術為以丙角正弦比乙角正弦若乙丁邉與丁丙

  邉

一 丙角(三十六度/三十分)正弦 五九四八二

二 乙角(二十四度/)正弦 四○六七四

三 乙丁邉     五十四丈

四 丁丙邉     三十六丈九尺二寸

KR3f0026_WYG_064-23b

 計開

先有之三件

 丙角(三十六/度半) 乙角(二十/四度) 丁乙邉(五十/四丈)

今求得三件

 丁鈍角(一百一十/九度半) 乙丙邉(七十九丈/○一寸) 丁丙邉(三/十)

 (六丈九/尺二寸)

KR3f0026_WYG_064-24a

鈍角形第二術 有一角兩邉求餘角餘邉

 亦分二支

  一先有對角之邉

  一先有二邉皆角旁之邉而不對角

假如(甲乙丙/)鈍角形有乙角(九十九度五十七分/)甲丙

對邉(四千尺/)甲乙邉(三千五百一十七尺/)

 求丙角

 

KR3f0026_WYG_064-24b

         術為以甲丙對邉比甲乙邉若

         乙角正弦與丙角正弦

 

一 甲丙邉      四千尺

二 甲乙邉      三千五百一十七尺

三 乙角(九十九度/五十七分)正弦 九八四九六(即八十度/三分正弦)

四 丙角    正弦 八六六○三

  撿表得丙角六十度

KR3f0026_WYG_064-25a

 求甲角

併乙丙二角(共一百五十九度五十七分/)以減半周得

餘二十度○三分為甲角

 求乙丙邉

  術為以乙角之正弦比甲角之正弦若甲丙對邉

  與乙丙邉

一 乙角(九十九度/五十七分)正弦 九八四六九

二 甲角(二十○度/三分)正弦 三四二八四

KR3f0026_WYG_064-25b

三 甲丙邉      四千尺

四 乙丙邉      一千三百九十二尺

 計開

先有之三件

 乙鈍角(九十九度/五十七分) 甲丙邉(四千/尺) 甲乙邉(三千五/百一十)

 (七/尺)

今求得三件

 丙角(六十/度) 甲角(二十度/○三分) 乙丙邉(一千三百/九十二尺)

KR3f0026_WYG_064-26a

    右例有兩邉一角而先有對角之邉是為鈍

    角形第二術之第一支

 

 

 

 

 

 

KR3f0026_WYG_064-26b

假如(乙丁丙/)鈍角形有乙丁邉(一千零八十尺/)乙丙邉

(一千五百八十二尺/)乙角(二十四度/) 角在兩邉之中

不與邉對

       術先求形外之虚垂線補成正方角

        從不知之丙角作虚垂線於形外

        如丙戊亦引乙丁線於形外如丁

        戊兩虚線遇於戊成正方角

       術為以半徑比乙角正弦若乙丙邉

KR3f0026_WYG_064-27a

與丙戊

一 半徑     一○○○○○

二 乙角(二十/四度)正弦  四○六七四

三 乙丙邉    一千五百八十二尺

四 丙戊邉(即虚/垂線)   六百四十三尺

  又以半徑比乙角之餘弦若乙丙邉與乙戊

一 半徑     一○○○○○

二 乙角(二十/四度)餘弦  九一三五五

KR3f0026_WYG_064-27b

三 乙丙邉    一千五百八十二尺

四 乙戊邉(即乙丁/引長線) 一千四百四十五尺

  以原邉乙丁(一千○/八十尺)與引長乙戊邉相減得丁戊

  (三百六/十五尺)為形外所作虚句股形之句(則先得丙戊/垂線為股而)

  (原邉丁丙/為之弦)

 求丁丙邉

依句股求弦術以丙戊股自乗(四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九尺)丁戊句

自乗(一十三萬三千/二百二十五尺)併之得數(五十四萬六千/六百七十四尺)為實平

KR3f0026_WYG_064-28a

方開之得弦七百三十九尺為丁丙邉

 求丙角

  術為以丁丙邉比丁乙邉若乙角正弦與丙角正

  弦

一 丁丙邉     七百三十九尺

二 丁乙邉    一千○八十尺

三 乙角(二十/四度)正弦 四○六七四

四 丙角  正弦 五九四四二

KR3f0026_WYG_064-28b

  撿表得丙角三十六度二十九分

 求丁角

併乙丙二角共(六十度二十九分/)以減半周得餘一百

一十九度三十一分為丁鈍角

 計開

先有之三件

 乙丁邉(一千零/八十尺) 乙丙邉(一千五百/八十二尺) 乙角(二十/四度)

今求得三件

KR3f0026_WYG_064-29a

 丁丙邉(七百三/十九尺) 丙角(三十六度/二十九分) 丁鈍角(一百一/十九度)

 (三十/一分)

    右例有兩邉一角而兩邉並在角之兩旁不

    與角對是為鈍角形第二術之第二支

 

 

 

 

KR3f0026_WYG_064-29b

又術(新增/) 用切線分外角

假如(乙丙丁/)鈍角形有丁乙邉(五百四十尺/)丙乙邉(七/)

(百九十一尺/)乙角(二十四度/) 角在兩邉之中不與邉對

 求丙角

 

 

 

  以(丁乙/丙乙)兩邉相併為總相減為較又以乙角(二十/)

KR3f0026_WYG_064-30a

  (四度/)減半周得外角(一百五十六度/)半之得半外

  角(七十八度/)撿其切線得四七○四六三

  術為以邉總比邉較若半外角切線與半較角切

  線

一 兩邉之總  一千三百三十一尺

二 兩邉之較   二百五十一尺

三 半外角切線 四七○四六三

四 半較角切線  八八七一九

KR3f0026_WYG_064-30b

  撿表得半較角(四十一度三十五分/)以轉減半外

  角(七十八度/)得餘三十六度二十五分為丙角

 求丁角

併乙丙二角共(六十度二十五分/)以減半周得一百一

十九度三十五分為丁鈍角

 求丁丙邉

  術為以丙角正弦比乙角正弦若乙丁邉與丁丙

  邉

KR3f0026_WYG_064-31a

一 丙角(三十六度/二十五分)正弦 五九三六五

二 乙角(二十四度/)正弦 四○六七四

三 乙丁邉      五百四十尺

四 丁丙邉      三百六十九尺九寸八分

 計開

先有之三件

 丁乙邉(五百四/十尺) 丙乙邉(七百九/十一尺) 乙角(二十/四度)

今求得三件

KR3f0026_WYG_064-31b

 丙角(三十六度/二十五分) 丁鈍角(一百一十九/度三十五分) 丁丙邉(三/百)

 (六十九尺/九寸八分)

KR3f0026_WYG_064-32a

鈍角形第三術 有三邉求角(新式/)

假如(乙丙丁/)鈍角形有乙丙邉(三百七十五尺/)乙丁邉

(六百○七尺/)丁丙邉(三百尺/)

        術自乙角作虚垂線至甲又引丁

        丙線横出遇於甲而成正方角則

        成乙甲丁句股形

        又引横線至辛使甲辛如丙甲成

        乙甲辛句股形則丁辛為兩句之

KR3f0026_WYG_064-32b

總而所設丁丙邉為兩句之較

  又乙丁邉為大形(乙甲/丁)之弦乙丙邉為小形(乙甲/辛即)

  (乙甲/丙)之弦兩弦相併為總相減為較

  術為以句較比弦較若弦總與句總

一 句較(即丁/丙邉)    三百尺

二 弦較(即乙丁内减/乙丙之餘) 二百三十二尺

三 弦總(即乙丁乙丙/二邉相併) 九百八十二尺

四 句總      七百五十九尺四寸

KR3f0026_WYG_064-33a

  以句較(三百/尺)減所得句總(七百五十/九尺四寸)餘數(五百二/十九尺)

  (四/寸)為大形之句甲丁

 求丁角(用乙甲/丁大形)

  術為以乙丁弦比丁甲句若半徑與丁角之餘弦

一 乙丁弦  六百○七尺

二 甲丁句  五百二十九尺七寸

三 半徑   一○○○○○

四 丁角餘弦  八七二六五

KR3f0026_WYG_064-33b

  撿表得丁角二十九度一十四分

 求丙角(用乙甲/丙小形)

  術為以甲丙句比乙丙弦若半徑與丙角之割線

一 甲丙句  二百二十九尺七寸

二 乙丙弦  三百七十五尺

三 半徑   一○○○○○

四 丙角割線 一六三二五六

  撿表得丙角(五十二度一十四分/)為本形之丙外

KR3f0026_WYG_064-34a

  角以減半周得丙鈍角一百二十七度四十六分

 求乙角

併丁丙二角所得度分(共一百五十七度/)以減半周得

餘二十三度為乙角

 計開

先有三邉

 乙丙邉(三百七/十五尺) 乙丁邉(六百/七尺)  丁丙邉(三百/尺)

求得三角

KR3f0026_WYG_064-34b

 丁角(二十九度/一十四分) 丙鈍角(一百二十七/度四十六分) 乙角(二十/)

 (三度/)

    右例鈍角形三邉求角作垂線於形外徑求

    鈍角乃新式也若以大邉為底從鈍角分中

    長線同銳角第三術

 

 

 厯算全書卷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