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何原本

幾何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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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幾何原本卷五之首

             西洋利瑪竇譯

  界説十九則

 前四卷所論皆獨幾何也此下二卷所論皆自兩以

  上多幾何同例相比者也而本卷則總説完幾何

  之同例相比者也諸卷中獨此卷以虚例相比絶

  不及線靣體諸類也第六卷則論線論角論圜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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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類及諸形之同例相比者也今先解向後所用

  名目為界説十九

 第一界

分者幾何之幾何也小能度大以小為大之分

     以小幾何度大幾何謂之分曰幾何之幾

     何者謂非此小幾何不能為此大幾何之

     分也如一㸃無分亦非幾何即不能為線

     之分也一線無廣狹之分非廣狹之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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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不能為靣之分也一靣無厚薄之分非厚薄之幾

 何即不能為體之分也曰能度大者謂小幾何度大

 幾何能盡大之分者也如甲為乙為丙之分則甲為

 乙三分之一為丙六分之一無贏不足也若戊為丁

 之一即贏為二即不足己為丁之三即贏為四即不

 足是小不盡大則丁不能為戊己之分也以數明之

 若四于八于十二于十六于二十諸數皆能盡分無

 贏不足也若四于六于七于九于十于十八于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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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諸數或贏或不足皆不能盡分者也本書所論皆

 指能盡分者故稱為分若不盡分者當稱幾分幾何

 之幾如四于六為三分六之二不得正名為分不稱

 小度大也不為大幾何内之小幾何也

 第二界

若小幾何能度大者則大為小之幾倍

 如第一界圖甲與乙能度丙則丙為甲與乙之幾倍

 若丁戊不能盡己之分則己不為丁戊之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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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界

比例者兩幾何以幾何相比之理

 兩幾何者或兩數或兩線或兩靣或兩體各以同類

 大小相比謂之比例若線與靣或數與線相比此異

 類不為比例又若白線與黒線熱線與冷線相比雖

 同類不以幾何相比亦不為比例也

 比例之説在幾何為正用亦有借用者如時如音如

 聲如所如動如稱之屬皆以比例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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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兩幾何相比以此幾何比他幾何則此幾何為前

 率所比之他幾何為後率如以六尺之線比三尺之

 線則六尺為前率三尺為後率也反用之以三尺之

 線比六尺之線則三尺為前率六尺為後率也

 比例為用甚廣故詳論之如左

 凡比例有二種有大合有小合以數可明者為大合

 如二十尺之線比十尺之線是也其非數可明者為

 小合如直角方形之兩邉與其對角線可以相比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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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數可明者是也

 如上二種又有二名其大合線為有兩度之線如二

 十尺比八尺兩線為大合則二尺四尺皆可兩度之

 者是也如此之類凡數之比例皆大合也何者有數

 之屬或無他數可兩度者無有一數不可兩度者若

 七比九無他數可兩度之以一則可兩度之也其小

 合線為無兩度之線如直角方形之兩邉與其對角

 線為小合即分至萬分以及無數終無小線可以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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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能度兩率者是也(此論詳見/十卷末題)

 小合之比例至十卷詳之本篇所論皆大合也

 凡大合有兩種有等者如二十比二十十尺之線比

 十尺之線是也有不等者如二十比十八比四十六

 尺之線比二尺之線是也

 如上等者為相同之比例其不等者又有兩種有以

 大不等如二十比十是也有以小不等如十比二十

 是也大合比例之以大不等者又有五種一為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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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二為等帶一分三為等帶幾分四為幾倍大帶一

 分五為幾倍大帶幾分

 一為幾倍大者謂大幾何内有小幾何或二或三或

 十或八也如二十與四是二十内為四者五如三十

 尺之線與五尺之線是三十尺内為五尺者六則二

 十與四名為五倍大之比例也三十尺與五尺名為

 六倍大之比例也倣此為名可至無窮也

 二為等帶一分者謂大幾何内既有小之一别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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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此一分或元一之半或三分之一四分之一以至

 無窮者是也如三與二是三内既有二别帶一一為二

 之半如十二尺與九尺之線是十二内既有九别帶

 三三為九三分之一則三與二名為等帶半也十二

 尺與九尺名為等帶三分之一也

 三為等帶幾分者謂大幾何内既有小之一别帶幾

 分而此幾分不能合為一盡分者是也如八與五是

 八内既有五别帶三一每一各為五之分而三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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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合而為五之分也他如十與八其十内既有八别

 帶二一雖每一各為八之分與前例相似而二一却

 能為八四分之一是為帶一分屬在第二不屬三也

 則八與五名為等帶三分也又如二十二與十六即

 名為等帶六分也四為幾倍大帶一分者謂大幾何

 内既有小幾何之二之三之四等别帶一分此一分

 或元一之半或三分四分之一以至無窮者是也如

 九與四是九内既有二四别帶一一為四之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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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九與四名為二倍大帶四分之一也

 五為幾倍大帶幾分者謂大幾何内既有小幾何之

 二之三之四等别帶幾分而此幾分不能合為一盡

 分者是也如十一與三是十一内既有三三别帶二

 一每一各為三之分而二一不能合而為三之分也

 則十一與三名為三倍大帶二分也

 大合比例之以小不等者亦有五種俱與上以大不

 等五種相反為名一為反幾倍大二為反等帶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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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為反等帶幾分四為反幾倍大帶一分五為反幾

 倍大帶幾分

 凡比例諸種如前所設諸數俱有書法書法中有全

 數有分數全數者如一二三十百等是也分數者如

 分一以二以三以四等是也書全數依本數書之不

 必立法書分數必有兩數一為命分數一為得分數

 如分一以三而取其二則為三分之二即三為命分

 數二為得分數也分一為十九而取其七則為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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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七即十九為命分數七為得分數也

 書以大小不等各五種之比例其一幾倍大以全數

 書之如二十與四為五倍大之比例即書五是也若

 四倍即書四六倍即書六也其反幾倍大即用分數

 書之而以大比例之數為命分之數以一為得分之

 數如大為五倍大之比例則此書五之一是也若四

 倍即書四之一六倍即書六之一也

 其二等帶一分之比例有兩數一全數一分數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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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恒為一其分數則以分率之數為命分數恒以一

 為得分數如三與二名為等帶半即書一别書二之

 一也其反等帶一分則全用分數而以大比例之命

 分數為此之得分數以大比例之命分數加一為此

 之命分數如大為等帶二之一即此書三之二也又

 如等帶八分之一反書之即書九之八也又如等帶

 一千分之一反書之即書一千○○一之一千也

 其三等帶幾分之比例亦有兩數一全數一分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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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數亦恒為一其分數亦以分率之數為命分數以

 所分之數為得分數如十與七名為等帶三分即書

 一别書七之三也其反等帶幾分亦全用分數而以

 大比例之命分數為此之得分數以大比例之命分

 數加大之得分數為此之命分數如大為等帶七之

 三命數七得數三七加三為十即書十之七也又如

 等帶二十之三反書之二十加三即書二十三之二

 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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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四幾倍大帶一分之比例則以幾倍大之數為全

 數以分率之數為命分數恒以一為得分數如二十

 二與七二十二内既有三七别帶一一為七分之一

 名為三倍大帶七分之一即以三為全數七為命分

 數一為得分數書三别書七之一也其反幾倍大帶

 一分則以大比例之命分數為此之得分數以大之

 命分數乘大之倍數加一為此之命分數如大為三

 帶七之一即以七乘三得二十一又加一為命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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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二十二之七也又加五帶九之一反書之九乘五

 得四十五加一為四十六即書四十六之九也

 其五幾倍大帶幾分之比例亦以幾倍大之數為全

 數以分率之數為命分數以所分之數為得分數如

 二十九與八二十九内既有三八别帶五一名為三

 倍大帶五分即以三為全數八為命分數五為得分

 數書三别書八之五也其反幾倍大帶幾分則以大

 比例之命分數為此之得分數以大比例之命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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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大之倍數加大之得分數為此之命分數如大為

 三帶八之五即以八乘三得二十四加五為二十九

 書二十九之八也又如四帶五之二即書二十二之

 五也

 以上大小十種足盡比例之凡不得加一減一

 第四界

兩比例之理相似為同理之比例

 兩幾何相比謂之比例兩比例相比謂之同理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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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甲與乙兩幾何之比例偕丙與丁

      兩幾何之比例其理相似為同理之比

      例又若戊與己兩幾何之比例偕己與

      庚兩幾何之比例其理相似亦同理之

 比例

 凡同理之比例有三種有數之比例有量法之比例

 有樂律之比例本篇所論皆量法之比例也量法比

 例又有二種一為連比例連比例者相續不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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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與前後兩率逓相為比例而中率既為前率之後

 又為後率之前如後圖戊與己比己又與庚比是也

 二為斷比例斷比例者居中兩率一取不再用如前

 圖甲自與乙比丙自與丁比是也

 第五界

兩幾何倍其身而能相勝者為有比例之幾何

 上文言為比例之幾何必同類然同類中亦有無比

 例者故此界顯有比例之幾何也曰倍其身而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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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勝者如三尺之線與八尺之線三尺之線三倍其身

 即大于八尺之線是為有比例之線也又如直角方

 形之一邉與其對角線雖非大合之比例可以數明

 而直角方形之一邉一倍之即大于對角線(兩邉等/三角形)

 (其兩邉并必大于/一邉見一卷二十)是亦有小合比例之線也又圜之

 徑四倍之即大于圜之界則圜之徑與界亦有小合

 比例之線也(圜之界當三徑七分徑/之一弱别見圜形書)又曲線與直線

 亦有比例如以大小兩曲線相合為初月形别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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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角方形與之等(六卷三十三/一増題今附)即曲直兩線相視有

 大有小亦有比例也又方形與圜雖自古至今學士

 無數不能為相等之形然兩形相視有大有小亦不

 可謂無比例也又直線角與曲線角亦有比例如上

 圖直角鈍角鋭角皆有與曲線角等者若第一圖甲

    乙丙直角在甲乙乙丙兩直線内而其間設

    有甲乙丁與丙乙戊兩圜分角等即于甲乙

    丁角加甲乙戊角則丁乙戊曲線角與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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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直角等矣依顯壬庚癸曲線角與己庚辛

    鈍角等也又依顯卯丑辰曲線角與子丑寅

    鋭角各减同用之子丑丑辰内圜小分即兩

    角亦等也此五者皆疑無比例而實有比例

    者也他若有窮之線與無窮之線雖則同類

 實無比例何者有窮之線畢世倍之不能勝無窮之

 線故也又線與靣靣與體各自為類亦無比例何者

 畢世倍線不能及靣畢世倍靣不能及體故也又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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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圜角與直線鋭角亦無比例何者依三卷十六題所

 説畢世倍切邉角不能勝至小之鋭角故也此後諸

 篇中每有倍此幾何令至勝彼幾何者故備著其理

 以需後論也

 第六界

四幾何若第一與二偕第三與四為同理之比例則第

 一第三之幾倍偕第二第四之幾倍其相視或等或

 俱為大俱為小恒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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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幾何曷顯其能為比例乎上第五界所説是也兩

 比例曷顯其能為同理之比例乎此所説是也其術

        通大合小合皆以加倍法求之如

        一甲二乙三丙四丁四幾何于一

        甲三丙任加幾倍為戊為己戊倍

 甲己倍丙其數自相等次于二乙四丁任加幾倍為

 庚為辛庚倍乙辛倍丁其數自相等而戊與己偕庚

 與辛相視或等或俱大或俱小如是等大小累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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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如是即知一甲與二乙偕三丙與四丁為同理之

 比例也

 如初試之甲幾倍之戊小于乙幾倍之庚而丙幾倍

 之己亦小于丁幾倍之辛又試之倍甲之戊與倍乙

 之庚等而倍丙之己亦與倍丁之辛等三試之倍甲

        之戊大于倍乙之庚而倍丙之己

        亦大于倍丁之辛此之謂或相等

        或雖不等而俱為大俱為小若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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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一差即元設四幾何不得為同理之比例如下第

 八界所指是也

 下文所論若言四幾何為同理之比例即當推顯第

 一第三之幾倍與第二第四之幾倍或等或俱大俱

 小若許其四幾何為同理之比例亦如之

 以數明之如有四幾何第一為三第二為二第三為

 六第四為四今以第一之三第三之六同加四倍為

 十二為二十四次以第二之二第四之四同加七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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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十四為二十八其倍第一之十二既

      小于倍第二之十四而倍第三之二十

      四亦小于倍第四之二十八也又以第

      一之三第三之六同加六倍為十八為

      三十六次以第二之二第四之四同加

 九倍為十八為三十六其倍第一之十八既等于倍

 第二之十八而倍第三之三十六亦等于倍第四之

 三十六也又以第一之三第三之六同加三倍為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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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十八次以第二之二第四之四同加二倍為四為

 八其倍第一之九既大于倍第二之四而倍第三之

 十八亦大于倍第四之八也若爾或俱大俱小或等

 累試之皆合則三與二偕六與四得為同理之比例

 也

 以上論四幾何者斷比例之法也其連比例法倣此

 但連比例之中率兩用之既為第二又為第三視此

 異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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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界

同理比例之幾何為相稱之幾何

       甲與乙若丙與丁是四幾何為同理之

       比例即四幾何為相稱之幾何又戊與

       己若己與庚即三幾何亦相稱之幾何

 第八界

四幾何若第一之幾倍大于第二之幾倍而第三之幾

 倍不大于第四之幾倍則第一與二之比例大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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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與四之比例

 此反上第六界而釋不同理之兩比例其相視曷顯

       為大曷顯為小也謂第一第三之幾

       倍與第二第四之幾倍依上累試之

       其間有第一之幾倍大于第二之幾

 倍而第三之幾倍乃或等或小于第四之幾倍即第

 一與二之比例大于第三與四之比例也如上圖甲

 一乙二丙三丁四甲與丙各三倍為戊己乙與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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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倍為庚辛其甲三倍之戊大于乙四倍之庚而丙

 三倍之己乃小于丁四倍之辛即甲與乙之比例大

 于丙與丁也若第一之幾倍小于第二之幾倍而第

 三之幾倍乃或等或大于第四之幾倍即第一與二

 之比例小于第三與四之比例如是等大小相戾者

 但有其一不必再試

 以數明之中設三二四三四幾何先有第一之倍大

 于第二之倍而第三之倍亦大于第四之倍後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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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之倍大于第二之倍而第三之倍

      乃或等或小于第四之倍即第一與二

      之比例大于第三與四也若以上圖之

      數反用之以第一為二第二為一第三

      為四第四為三則第一與二之比例小

 于第三與四

 第九界

同理之比例至少必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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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理之比例必兩比例相比如甲與乙

      若丙與丁是四率斷比例也若連比例

      之戊與己若己與庚則中率己既為戊

      之後又為庚之前是以三率當四率也

 第十界

三幾何為同理之連比例則第一與三為再加之比例

 四幾何為同例之連比例則第一與四為三加之比

 例倣此以至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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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丁戊五幾何為同理之連比例其甲與乙若

 乙與丙乙與丙若丙與丁丙與丁若丁與戊即一甲

      與三丙視一甲與二乙為再加之比例

      又一甲與四丁視一甲與二乙為三加

      之比例何者甲丁之中有乙丙兩幾何

 為同理之比例如甲與乙故也又一甲與五戊視一

 甲與二乙為四加之比例也若反用之以戊為首則

 一戊與三丙為再加與四乙為三加與五甲為四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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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

 下第六卷二十題言此直角方形與彼直角方形為

 此形之一邉與彼形之一邉再加之比例何者若作

 三幾何為同理之連比例則此直角方形與彼直角

 方形若第一幾何與第三幾何故也以數明之如此

 直角方形之邉三尺而彼直角方形之邉一尺即此

 形邉與彼形邉若九與一也夫九與一之間有三為

 同理之比例則九三一三幾何之連比例既有三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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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比例又以九比三三比一為再加之比例也則

 彼直角方形當為此形九分之一不止為此形三分

 之一也大畧第一與二之比例若線相比第一與三

 若平靣相比第一與四若體相比也(第一與五若筭/家三乘方與六)

 (若四乘方與七若五/乘方倣此以至無窮)

 第十一界

同理之幾何前與前相當後與後相當

 上文己解同理之比例此又解同理之幾何者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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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之兩幾何有前後而同理之兩

       比例四幾何有兩前兩後故特解言

       比例之論常以前與前相當後與後

       相當也如上甲與乙丙與丁兩比例

 同理則甲與丙相當乙與丁相當也戊己己庚兩比

 例同理則己既為前又為後兩相當也如下文有兩

 三角形之邉相比亦常以同理之兩邉相當不可混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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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文第六第八界説幾何之幾倍常以一與三同倍

 二與四同倍則以第一第三為兩前第二第四為兩

 後各同理故

 第十二界

有屬理更前與前更後與後

       此下説比例六理皆後論所需也

       四幾何甲與乙之比例若丙與丁今

 更推甲與丙若乙與丁為屬理 下言屬理皆省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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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

 此論未證證見本卷十六

 此界之理可施于四率同類之比例若兩線兩靣或

 兩靣兩數等不為同類即不得相更也

 第十三界

有反理取後為前取前為後

      甲與乙之比例若丙與丁今反推乙與

      甲若丁與丙為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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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見本篇四之系

 此界之理亦可施于異類之比例

 第十四界

有合理合前與後為一而比其後

     甲乙與乙丙之比例若丁戊與戊己今合

     甲丙為一而比乙丙合丁己為一而比戊

     己即推甲丙與乙内若丁己與戊己是合

     兩前後率為兩一率而比兩後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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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見本卷十八

 第十五界

有分理取前之較而比其後

     甲乙與丙乙之比例若丁戊與己戊今分

     推甲乙之較甲丙與丙乙若丁戊之較丁

     己與己戊

     證見本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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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界

有轉理以前為前以前之較為後

     甲乙與丙乙之比例若丁戊與己戊今轉

     推甲乙與甲丙若丁戊與丁己

     證見本卷十九

 

 第十七界

有平理彼此幾何各自三以上相為同理之連比例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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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之第一與三若彼之第一與三又曰去其中取其

       首尾甲乙丙三幾何丁戊己三幾何

       等數相為同理之連比例者甲與乙

       若丁與戊乙與丙若戊與己也今平

 推首甲與尾丙若首丁與尾己

 平理之分又有二種如後二界

 第十八界

有平理之序者此之前與後若彼之前與後而此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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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他率若彼之後與他率

       甲與乙若丁與戊而後乙與他率丙

       若後戊與他率己是序也今平推甲

       與丙若丁與己也(此與十七界同重/宣序義以别後界)

 (也/)

 證見本卷二十二

 第十九界

有平理之錯者此數幾何彼數幾何此之前與後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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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與後而此之後與他率若彼之他率與其前

       甲乙丙數幾何丁戊己數幾何其甲

       與乙若戊與己又此之後乙與他率

       丙若彼之他率丁與前戊是錯也今

 平推甲與丙若丁與己也(十八十九界推法于十七/界中通論之故兩題中不)

 (再著/也)

 證見本卷二十三

  増一幾何有一幾何相與為比例即此幾何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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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彼幾何相與為比例而兩比例等一幾何有一幾

  何相與為比例即必有彼幾何與此幾何為比例

  而兩比例等(比例同理省/曰比例等)

      甲幾何與乙幾何為比例即此幾何丙

      亦必有彼幾何如丁相與為比例若甲

      與乙也丙幾何與丁幾何為比例即必

  有彼幾何如戊與此幾何丙為比例若丙與丁也

  此理推廣無礙于理有之不必舉其率也舉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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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備見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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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幾何原本卷五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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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幾何原本卷五

             西洋利瑪竇撰

 第一題

此數幾何彼數幾何此之各率同幾倍于彼之各率則

 此之并率亦幾倍于彼之并率

    解曰如甲乙丙丁此二幾何大于戊己彼二

    幾何各若干倍題言甲乙丙丁并大于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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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亦若干倍

    論曰如甲乙與丙丁既各三倍大于戊與己

    即以甲乙三分之各與戊等為甲庚庚辛辛

    乙又以丙丁三分之各與己等為丙壬壬癸

    癸丁即甲乙與丙丁所分之數等而甲庚既

    與戊等丙壬既與己等既于甲庚加丙壬于

 戊加己其甲庚丙壬并與戊己并必等依顯庚辛壬

 癸并辛乙癸丁并與戊己并各等夫甲乙與丙丁之

KR3f0047_WYG_005-27a

 分三合于戊己皆等(本卷界/説二)則甲乙丙丁并三倍大

 于戊己并

 第二題

六幾何其第一倍第二之數等于第三倍第四之數而

 第五倍第二之數等于第六倍第四之數則第一第

 五并倍第二之數等于第三第六并倍第四之數

 解曰一甲乙倍二丙之數如三丁戊倍四己之數又

 五乙庚倍二丙之數如六戊辛倍四己之數題言一

KR3f0047_WYG_005-27b

      甲乙五乙庚并倍二丙之數若三丁戊六

      戊辛并倍四己之數

      論曰甲乙丁戊之倍于丙己其數等則甲

      乙幾何内有丙幾何若干與丁戊幾何内

 有己幾何若干其數亦等(本卷界/説二)依顯乙庚丙有丙

 若干與戊辛内有己若干亦等次于甲乙丁戊兩等

 數率每加一等數之乙庚戊辛率則甲庚丁辛兩幾

 何内之分數等而一五并之甲庚内有二丙若干與

KR3f0047_WYG_005-28a

 三六并之丁辛内有四己若干亦等

  注曰若第一第三兩幾何之數與第二第四兩幾

  何之數各等而第五倍第二之數等于第六倍第

  四之數或第一倍第二之數等于第三倍第四之

  數而第五第二兩幾何之數與第六第四兩幾何

          之數各等俱同本論如上二

          圖甲庚為第一第五之并率

          其倍二丙之數與丁辛為第

KR3f0047_WYG_005-28b

  三第六之并率其倍四己之數等也(甲庚内有丙/若干與丁辛)

  (内有己若干/等故同理)他若第一第三兩幾何之數第五第

  六兩幾何之數與第二第四兩幾何之數各等此

  理更明何者第一第五并之倍第二若第三第六

  并之倍第四俱兩倍故

 第三題

四幾何其第一之倍于第二若第三之倍于第四次倍

 第一又倍第三其數等則第一所倍之與第二若第

KR3f0047_WYG_005-29a

 三所倍之與第四

      解曰一甲所倍于二乙若三丙所倍于

      四丁次作戊己兩幾何同若干倍于甲

      于丙題言以平理推戊倍乙之數若己倍丁

      論曰戊與己之倍甲與丙其數既等試

      以戊作若干分各與甲等為戊庚庚辛

      辛壬次分己亦如之為己癸癸子子丑

      即戊内有甲若干與己内有丙若干等

KR3f0047_WYG_005-29b

 (本卷界/説二)夫戊庚與甲己癸與丙既等而甲之倍乙與

 丙之倍丁又等則戊庚倍乙若己癸倍丁也依顯庚

 辛辛壬各所倍于乙若癸子子丑各所倍于丁也夫

 一戊庚之倍二乙既若三己癸之倍四丁而五庚辛

 之倍二乙亦若六癸子之倍四丁則一戊庚五庚辛

 并之倍二乙若三己癸六癸子并之倍四丁也(本篇/二)

 又一戊辛之倍二乙既若三己子之倍四丁而五辛

 壬之倍二乙亦若六子丑之倍四丁則一戊辛五辛

KR3f0047_WYG_005-30a

 壬并之倍二乙若三己子六子丑并之倍四丁也辛

 壬子丑以上任作多分皆倣此論

 第四題(其系爲反理/)

四幾何其第一與二偕第三與四比例等第一第三同

 任為若干倍第二第四同任為若干倍則第一所倍

 與第二所倍第三所倍與第四所倍比例亦等

 觧曰甲與乙偕丙與丁比例等次作戊與己同任若

 干倍于一甲三丙别作庚與辛同任若干倍于二乙

KR3f0047_WYG_005-30b

               四丁題言一甲

               所倍之戊與二

               乙所倍之庚偕

               三丙所倍之己

               與四丁所倍之

               辛比例亦等

 論曰試以戊己二㡬何同任倍之為壬為癸别以庚

 辛同任倍之為子為丑其戊之倍甲既若己之倍丙

KR3f0047_WYG_005-31a

 而壬之倍戊亦若癸之倍己即壬之倍甲亦若癸之

 倍丙也(本篇/三)依顯子之倍乙亦若丑之倍丁也夫甲

 與乙偕丙與丁之比例既等而壬癸所倍于甲丙子

 丑所倍于乙丁各等即三試之若倍甲之壬小于倍

 乙之子則倍丙之癸亦小于倍丁之丑矣若壬子等

 即癸丑亦等矣若壬大于子即癸亦大于丑矣(本卷/界説)

 (六/)夫戊己之倍為壬癸也庚辛之倍為子丑也不論

 㡬許倍其等大小三試之恒如是也則一戊所倍之

KR3f0047_WYG_005-31b

 壬與二庚所倍之子偕三己所倍之癸與四辛所倍

 之丑等大小皆同類也而戊與庚偕己與辛之比例

 必等(本卷界/説六)

 一系凡四㡬何第一與二偕第三與四比例等即可

 反推第二與一偕第四與三比例亦等何者如上倍

 甲之壬與倍乙之子偕倍丙之癸與倍丁之丑等大

 小俱同類而顯甲與乙若丙與丁即可反説倍乙之

 子與倍甲之壬偕倍丁之丑與倍丙之癸等大小俱

KR3f0047_WYG_005-32a

 同類而乙與甲亦若丁與丙(本卷界/説六)

 二系别有一論亦本書中所恒用也曰若甲與乙偕

 兩與丁比例等則甲之或二或三倍與乙之或二或

 三倍偕丙之或二或三倍與丁之或二或三倍比例

 俱等倣此以至無窮

 第五題

大小兩㡬何此全所倍于彼全若此全截取之分所倍

 于彼全截取之分則此全之分餘所倍于彼全之分

KR3f0047_WYG_005-32b

 餘亦如之

     解曰甲乙大㡬何丙丁小㡬何甲乙所倍

     于丙丁若甲乙之截分甲戊所倍于丙丁

     之截分丙己題言甲戊之分餘戊乙所倍

     于丙巳之分餘巳丁亦如其數

 論曰試作一他㡬何為庚丙今戊巳之倍庚丙若甲

 戊之倍丙巳也(本卷界/説増)甲戊戊乙之倍丙巳庚丙其

 數等即其兩并甲乙之倍庚巳亦若(甲/)戊之倍丙巳

KR3f0047_WYG_005-33a

     也(本篇/一)而甲乙之倍丙丁元若甲戊之倍

     丙己則丙丁與庚己等也次毎減同用之

     丙巳即庚丙與巳丁亦等而戊乙之倍巳

     丁亦若戊乙之倍庚丙矣夫戊乙之倍庚

     丙既若甲戊之倍丙己則戊乙為甲戊之

     分餘所倍于巳丁為丙巳之分餘者亦若

     甲乙之倍丙丁也

     又論曰試作一他㡬何為庚甲令庚甲之

KR3f0047_WYG_005-33b

 倍己丁若甲戊之倍丙巳(本説界/説二十)即其兩并庚戊之

 倍丙丁亦若甲戊之倍丙巳也(本篇/一)而甲乙之倍丙

 丁元若甲戊之倍丙巳是庚戊與甲乙等矣次毎減

 同用之甲戊即庚甲與戊乙等也而庚甲之倍己丁

 若甲乙之倍丙丁也則戊乙之倍巳丁亦若甲乙之

 倍丙丁也

 第六題

此兩㡬何各倍于彼兩㡬何其數等于此兩㡬何毎減

KR3f0047_WYG_005-34a

 一分其一分之各倍于所當彼㡬何其數等則其分

 餘或各與彼㡬何等或尚各倍于彼㡬何其數亦等

     觧曰甲乙丙丁兩㡬何各倍于戊巳兩㡬

     何其數等毎減一甲庚丙辛甲庚丙辛之

     倍戊巳其數等題言分餘庚乙辛丁或與

 戊巳等或尚各倍于戊巳其數亦等

 論曰甲乙全與其分甲庚既各多倍于戊則分餘庚

 乙與戊其或等或尚㡬倍必矣何者庚乙與戊不等

KR3f0047_WYG_005-34b

     不㡬倍其加于甲庚不成為戊之多倍也

     然則庚乙與戊等曷為辛丁與巳亦等試

     作壬丙與己等其一甲庚之倍二戊既若

 三丙辛之倍四己而五庚乙之等二戊又若六壬丙

     之等四巳則第一第五并之甲乙所倍于

     二戊若第三第六并之壬辛所倍于四巳

     也(本篇/二)而甲乙之倍戊元若丙丁之倍己

     即壬辛與丙丁亦等次毎減同用之丙辛

KR3f0047_WYG_005-35a

 即壬丙與辛丁必等是辛丁與己亦等矣然則庚乙

 之倍戊曷為與辛丁之倍己等試作壬丙其倍己若

 庚乙之倍戊依前論甲乙之倍戊若壬辛之倍己(本/篇)

 (二/)而壬辛與丙丁等壬丙與辛丁亦等是辛丁之倍

 己亦若庚乙之倍戊矣

 第七題(二/支)

此兩幾何等則與彼幾何各為比例必等而彼幾何與

 此相等之兩幾何各為比例亦等

KR3f0047_WYG_005-35b

     解曰甲乙兩幾何等彼幾何丙不論等大

     小于甲乙題言甲與丙偕乙與丙各為比

     例必等又反上言丙與甲偕丙與乙各為

     比例亦等

     論曰試作丁戊兩率任同若干倍于甲乙

     即丁與戊等别作己任若干倍于丙其丁

     戊既等即丁視己與戊視己或等或大或

     小必同類矣夫一甲三乙所倍之丁戊偕

KR3f0047_WYG_005-36a

 當二又當四之丙所倍之己其等大小既同類(本卷/界説)

 (六/)則一甲與二丙之比例若三乙與四丙矣反説之

 當一當三之丙所倍之己偕二甲四乙所倍之丁戊

 其等大小既同類則一丙與二甲之比例若三丙與

 四乙矣

 後論與本篇第四題之系同用反理如甲與丙若乙

 與丙反推之丙與甲亦若丙與乙也

 第八題

KR3f0047_WYG_005-36b

大小兩幾何各與他幾何為比例則大與他之比例大

 于小與他之比例而他與小之比例大于他與大之比例

     解曰不等兩幾何甲乙大丙小又有他幾

     何丁不論等大小于甲乙于丙題言甲乙

     與丁之比例大于丙與丁之比例又反上

     言丁與丙之比例大于丁與甲乙之比例

 論曰試于大幾何甲乙内分甲戊與小幾何丙等而

 戊乙為分餘次以甲戊戊乙作同若干倍之辛庚庚

KR3f0047_WYG_005-37a

 己而庚己為戊乙之倍必令大于丁辛庚為甲戊之

     倍必令大于丁或等于丁若不足以倍加

     之也其庚己辛庚之倍于戊乙甲戊既等

     即辛己之倍甲乙若辛庚之倍甲戊矣(本/篇)

     (一/)甲戊即丙也次作一壬癸為丁之倍令

 僅大于辛庚兩倍不足三之又不足任加之己大勿

 倍也次于壬癸截取子癸與丁等即壬子必不大于

 辛庚何者向作壬癸為丁之倍元令僅大于辛庚若

KR3f0047_WYG_005-37b

 壬子大于辛庚者何必又倍之為壬癸也故僅大之

 壬癸截去子癸者必不大于辛庚也則壬子或等或

 小于辛庚矣夫庚己既大于丁而子癸與丁等即庚

 己必大于子癸又辛庚不小于壬子(或大/或等)即辛己亦

 大于壬癸也夫辛己辛庚同若干倍于第一甲乙第

 三丙也而壬癸之倍于當二之丁當四之丁又同一

 率也則第一所倍之辛己大于第二所倍之壬癸而

 第三所倍之辛庚不大于第四所倍之壬癸(辛庚元/小于壬)

KR3f0047_WYG_005-38a

 (癸/)是一甲乙與二丁之比例大于三丙與四丁矣(本/卷)

 (界説/八)次反上説一丁所倍之壬癸(反説則丁當一當/三丙二甲乙四)

 大于二丙所倍之辛庚而三丁所倍之壬癸不大于

 四甲乙所倍之辛己(壬癸必小/于辛己)是一丁與二丙之比

 例大于三丁與四甲乙矣(本卷界/説八)

 第九題(二支/)

兩幾何與一幾何各為比例而等則兩幾何必等一幾

 何與兩幾何各為比例而等則兩幾何亦等

KR3f0047_WYG_005-38b

   先解曰甲乙兩幾何各與丙為比例等題言甲

   與乙等

   論曰如云不然而甲大于乙即甲與丙之比例

 宜大于乙與丙(本篇/八)何先設兩比例等也故比例等

 則甲與乙等

 後解曰丙幾何與甲與乙各為比例等題言甲與乙等

 論曰如云不然而甲大于乙即丙與乙之比例宜大

 于丙與甲(本篇/八)何先設兩比例等也

KR3f0047_WYG_005-39a

 第十題(二/支)

彼此兩幾何此幾何與他幾何之比例大于彼與他之

 比例則此幾何大于彼他幾何與彼幾何之比例大

 于他與此之比例則彼幾何小于此

   先解曰甲乙兩幾何復有丙幾何甲與丙之比

   例大于乙與丙題言甲大于乙

   論曰如云不然甲與乙等即所為兩比例宜等

 (本篇/七)何先設甲與丙大也又不然甲小于乙即乙與

KR3f0047_WYG_005-39b

 丙之比例宜大于甲與丙(本篇/八)何先設甲與丙大也

 後解曰丙與乙之比例大于丙與甲題言乙小于甲

   論曰如云不然乙與甲等即所為兩比例宜等

   (本篇/七)何先設丙與乙大也又不然乙大于甲即

   丙與甲之比例宜大于丙與乙何先設丙與乙

 大也

 第十一題

此兩幾何之比例與他兩幾何之比例等而彼兩幾何

KR3f0047_WYG_005-40a

 之比例與他兩幾何之比例亦等則彼兩幾何之比

 例與此兩幾何之比例亦等

     解曰甲乙偕丙丁之比例各與戊己之比

     例等題言甲乙與丙丁之比例亦等

     論曰試于各前率之甲丙戊同任倍之為

     庚辛壬别于各後率之乙丁己同任倍之

     為癸子丑其一甲與二乙之比例既若三

     戊與四己即三試之若倍一甲之庚小于

KR3f0047_WYG_005-40b

     倍二乙之癸即倍三戊之壬亦小于倍四

     己之丑矣若庚癸等即壬丑亦等若庚大

     于癸即壬亦大于丑矣(本卷界/説六)依顯壬之

 視丑若辛之視子其等大小亦同類矣此三前三後

 率任作幾許倍其等大小皆同類也(本卷界/説六)則甲與

 乙之比例若丙與丁也

 第十二題

數幾何所為比例皆等則并前率與并後率之比例若

KR3f0047_WYG_005-41a

 各前率與各後率之比例

 解曰甲乙丙丁戊己數幾何所為比例皆等者甲與

     乙若丙與丁丙與丁若戊與己也題言甲

     丙戊諸前率并與乙丁己諸後率并之比

     例若甲與乙丙與丁戊與己各前各後之

     比例也

     論曰試于各前率之甲丙戊同任倍之為

     庚辛壬别于各後率之乙丁己同任倍之

KR3f0047_WYG_005-41b

     為癸子丑即庚辛壬并之倍甲丙戊并若

     庚之倍甲也癸子丑并之倍乙丁己并若

     癸之倍乙也(本篇/一)夫一甲與二乙既若三

 丙與四丁又若三戊與四己則庚之倍一甲與癸之

 倍二乙或等或大或小偕辛壬之倍三丙戊與子五

 之倍四丁己等大小同類也又各前所倍庚辛壬并

 與各後所倍癸子丑并其或等或大或小亦偕各前

 所自倍與各後所自倍其等大小必同類也(本卷界/説六)

KR3f0047_WYG_005-42a

 則一甲與二乙之比例若三甲丙戊并與四乙丁己

 并矣

 第十三題

數幾何第一與二之比例若第三與四之比例而第三

 與四之比例大于第五與六之比例則第一與二之

 比例亦大于第五與六之比例

 解曰一甲與二乙之比例若三丙與四丁而三丙與

 四丁之比例大于五戊與六己題言甲與乙之比例

KR3f0047_WYG_005-42b

     亦大于戊與己

     論曰試以甲丙戊各前率同任倍之為庚

     辛壬别以乙丁己各後率同任倍之為癸

     子丑其甲與乙既若丙與丁即三試之若

     倍甲之庚大于倍乙之癸即倍丙之辛必

     大于倍丁之子矣若庚癸等即辛子亦等

     若庚小于癸即辛亦小于子矣(本卷界/説六)次

     丙與丁既大于戊與己又三試之即倍丙

KR3f0047_WYG_005-43a

 之辛大于倍丁之子而倍戊之壬不必大于倍己之

 丑也或等或小矣(本卷界/説八)夫庚癸與辛子等大小同

 類則壬丑不類于辛子者亦不類于庚癸也故甲與

 乙之比例亦大于戊與己(本卷界/説八)

  注曰若三丙與四丁之比例或小或等于五戊六

  己則一甲與二乙之比例亦小亦等于五戊六己

  依此論推顯

 第十四題

KR3f0047_WYG_005-43b

四幾何第一與二之比例若第三與四之比例而第一

 幾何大于第三則第二幾何亦大于第四第一或等

 或小于第三則第二亦等亦小于第四

     解曰甲與乙之比例若丙與丁題言甲大

     于丙則乙亦大于丁若等亦等若小亦小

     先論曰如甲大于丙即甲與乙之比例大

 于丙與乙矣(本篇/八)夫一丙與二丁之比例既若三甲

 與四乙而三甲與四乙之比例大于五丙與六乙即

KR3f0047_WYG_005-44a

 一丙與二丁之比例亦大于五丙與六乙(本篇/十三)是丁

     幾何小于乙也(本篇/十一)

     次論曰如甲丙等即甲與乙之比例若丙

     與乙(本篇/七)夫甲與乙之比例元若丙與丁

 而又若丙與乙是丙與丁之比例亦若丙與乙也(本/篇)

 (十/一)則乙與丁等也(本篇/九)

 後論曰如甲小于丙即丙與乙之比例大于甲與乙

 矣(本篇/八)夫一丙與二丁之比例既若三甲與四乙而

KR3f0047_WYG_005-44b

     三甲與四乙之比例小于五丙與六乙即

     一丙與二丁之比例亦小于五丙與六乙

     也(本篇/十三)是乙小于丁也(本篇/十)

 第十五題

兩分之比例與兩多分并之比例等

 解曰甲與乙同任倍之為丙丁為戊己題言丙丁與

 戊己之比例若甲與乙

 論曰丙丁之倍甲既若戊己之倍乙即丙丁内有甲

KR3f0047_WYG_005-45a

   若干與戊己内有乙若干等次分丙丁為丙庚

   庚辛辛丁各與甲分等分戊己為戊壬壬癸癸

   己各與乙分等即丙庚與戊壬若甲與乙也(丙/庚)

   (與甲等戊壬與乙/等故見本篇七)庚辛與壬癸辛丁與癸己皆

   若甲與乙也(本篇/十一)則等甲之丙庚與等乙之戊

 壬定若丙丁全與戊己全而丙丁全與戊己全若甲

 與乙矣(本篇/十二)

 第十六題(更/理)

KR3f0047_WYG_005-45b

四幾何為兩比例等即更推前與前後與後為比例亦等

     解曰甲乙丙丁四幾何甲與乙之比例若

     丙與丁題言更推之甲與丙之比例亦若

     乙與丁

     論曰試以甲與乙之任倍之為戊為己别

     以丙與丁同任倍之為庚為辛即戊與己

     若甲與乙也(本篇/十五)庚與辛若丙與丁也夫

 甲與乙若丙與丁而戊與己亦若甲與乙即戊與己

KR3f0047_WYG_005-46a

 亦若丙與丁矣依顯庚與辛若丙與丁即戊與己亦

 若庚與辛也(本篇/十一)次三試之若戊大于庚則己亦大

 于辛也若等亦等若小亦小任作幾許倍恒如是也

 (本篇/十四)則倍一甲之戊倍三乙之己與倍二丙之庚倍

 四丁之辛其等大小必同類也而甲與丙若乙與丁

 矣

 第十七題(分/理)

相合之兩幾何為比例等則分之為比例亦等

KR3f0047_WYG_005-46b

     解曰相合之兩幾何其一為甲乙丁乙其

     一為丙戊己戊比例等者甲乙與丁乙若

     丙戊與己戊也題言分之為比例亦等者

     甲丁與丁乙若丙己與己戊也

     論曰試以甲丁丁乙丙己己戊同任倍之

     為庚辛辛壬為癸子子丑即庚壬之倍甲

 乙若庚辛之倍甲丁也亦若癸子之倍丙己也(本篇/一)

 夫癸子之倍丙己亦若癸丑之倍丙戊即庚壬之倍

KR3f0047_WYG_005-47a

 甲乙亦若癸丑之倍丙戊也次别以丁乙己戊同任

 倍之為壬寅為丑卯其一辛壬之倍二丁乙既若三

 子丑之倍四己戊而五壬寅之倍二丁乙亦若六丑

 卯之倍四己戊即辛寅之倍丁乙亦若子卯之倍己

 戊也(本篇/二)夫一甲乙與二丁乙之比例既若三丙戊

 與四己戊而一與三二與四各所倍等即三試之若

 一甲乙所倍之庚壬大于二丁乙所倍之辛寅即三

 丙戊所倍之癸丑亦大于四己戊所倍之子卯也若

KR3f0047_WYG_005-47b

     等亦等若小亦小也(本卷界/説六)如庚壬小于

     辛寅而癸丑小于子卯者即每減一同用

     之辛壬子丑其所存庚辛亦小于壬寅而

     癸子亦小于丑卯矣依顯庚壬等辛寅而

     癸丑等子卯者即庚辛等壬寅而癸子等

     丑卯矣庚壬大于辛寅而癸丑大于子卯

 者即庚辛大于壬寅而癸子大于丑卯矣夫庚辛為

 甲丁之倍癸子為丙己之倍壬寅為丁乙之倍丑卯

KR3f0047_WYG_005-48a

 為己戊之倍而甲丁丙己之所倍視丁乙己戊之所

 倍其等大小皆同類則甲丁與丁乙若丙己與己戊

 也(本卷界/説六)

 第十八題(合理/)

兩幾何分之為比例等則合之為比例亦等

      解曰甲丁丁乙與丙己己戊兩分幾何其

      比例等者甲丁與丁乙若丙己與己戊是

      也題言合之為比例亦等者甲乙與丁乙

KR3f0047_WYG_005-48b

      若丙戊與己戊也

      論曰如前論以甲丁丁乙丙己己戊同任

      倍之為庚辛辛壬為癸子子丑(本篇/二)次别

  以丁乙己戊同任倍之為壬寅為丑卯即庚壬之倍

  甲乙若癸丑之倍丙戊也(本篇/一)而辛寅之倍丁乙若

  子卯之倍乙戊也(本篇/二)夫一甲丁與二丁乙既若三

  丙己與四己戊而一與三二與四各所倍等即三試

  之若一甲丁所倍之庚辛小於二丁乙所倍之壬寅

KR3f0047_WYG_005-49a

     即三丙己所倍之癸子亦小於四己戊所

     倍之丑卯也若等亦等若大亦大也(本卷/界説)

     (六/)如庚辛小於壬寅而癸子亦小於丑卯

     即每加一辛壬子丑其所并庚壬亦小於

     辛寅而癸丑亦小於子卯矣依顯庚辛等

     壬寅而癸子等丑卯即庚壬等辛寅而癸

 丑等子卯矣庚辛大於壬寅而癸子大於丑卯即庚

 壬大於辛寅而癸丑大於子夘矣夫一甲乙所倍之

KR3f0047_WYG_005-49b

 庚壬與二丁乙所倍之辛寅偕三丙戊所倍之癸丑

 與四己戊所倍之子夘其等大小皆同類則甲乙與

 丁乙若丙戊與己戊也(本卷界/説六)

 第十九題(其系為轉理/)

兩幾何各截取一分其所截取之比例與兩全之比例

 等則分餘之比例與兩全之比例亦等

 解曰甲乙丙丁兩幾何其甲乙全與丙丁全之比例

 若截取之甲戊與丙己題言分餘戊乙與己丁之比

KR3f0047_WYG_005-50a

   例亦若甲乙與丙丁

   論曰甲乙與丙丁既若甲戊與丙己試更之甲

   乙與甲戊若丙丁與丙己也(本篇/十六)次分之戊乙

   與甲戊若己丁與丙己也(本篇/十七)又更之戊乙與

   己丁若甲戊與丙己也(本篇/十六)夫甲戊與丙己元

   若甲乙與丙丁則戊乙與己丁亦若甲乙與丙

 丁矣

 一系從此題可推界説第十六之轉理如上甲乙與

KR3f0047_WYG_005-50b

 戊乙若丙丁與己丁即轉推甲乙與甲戊若丙丁與

 丙己也何者甲乙與戊乙既若丙丁與己丁試更之

 甲乙與丙丁若截取之戊乙與己丁也(本篇/十六)即甲乙

 全與丙丁全又若分餘之甲戊與丙己矣(本/題)又更之

 則甲乙與甲戊若丙丁與丙己也(本篇/十六)此轉理也

  注曰凡更理可施於同類之比例不可施於異類

  若轉理不論同異類皆可用也依此系即轉理亦

  頼更理為用似亦不可施於異類矣今别作一論

KR3f0047_WYG_005-51a

  不頼更理以為轉理明轉理可施於異類也

    論曰甲乙與丙乙若丁戊與己戊即轉推甲

    乙與甲丙若丁戊與丁己何者甲乙與丙乙既

    若丁戊與己戊試分之甲丙與丙乙若丁己與

  己戊也(本篇/十七)次反之丙乙與甲丙若己戊與丁己也

  (本篇/四)次合之甲乙與甲丙若丁戊與丁己也(本篇/十八)

 第二十題(三支/)

有三幾何又有三幾何相為連比例而第一幾何大於

KR3f0047_WYG_005-51b

 第三則第四亦大於第六第一或等或小於第三則

 第四亦等亦小於第六

     先解曰甲乙丙三幾何丁戊己三幾何其

     甲與乙之比例若丁與戊乙與丙之比例

     若戊與己而甲大於丙題言丁亦大於己

     論曰甲既大於丙即甲與乙之比例大於

 丙與乙矣(本篇/八)而甲與乙之比例若丁與戊即丁與

 戊之比例亦大於丙與乙矣(本篇/十三)又丙與乙之比例

KR3f0047_WYG_005-52a

 若己與戊(乙與丙若戊與己反之/則丙與乙若己與戊)即丁與戊之比例

 大於己與戊矣是丁大於己也(本篇/十)

     次解曰若甲丙等題言丁己亦等

     論曰甲丙既等即甲與乙之比例若丙與

     乙矣(本篇/七)而甲與乙之比例若丁與戊即

     丁與戊之比例亦若丙與乙矣(本篇/十一)又丙

 與乙之比例若己與戊(反/理)即丁與戊之比例亦若己

 與戊矣是丁己等也(本篇/九)

KR3f0047_WYG_005-52b

     後解曰若甲小於丙題言丁亦小於己

     論曰甲既小於丙即甲與乙之比例小於

     丙與乙矣(本篇/八)而甲與乙之比例若丁與

     戊即丁與戊之比例亦小於丙與乙矣又

 丙與乙之比例若己與戊(反/理)即丁與戊之比例小於

 己於戊矣是丁小於己也(本篇/十)

 第二十一題(三支/)

有三幾何又有三幾何相為連比例而錯以平理推之

KR3f0047_WYG_005-53a

 若第一幾何大于第三則第四亦大于第六若第一

 或等或小于第三則第四亦等亦小于第六

     解曰甲乙丙三幾何丁戊己三幾何相為

     連比例不序不序者甲與乙若戊與己乙

     與丙若丁與戊也以平理推之若甲大于

 丙題言丁亦大于己

 論曰甲既大于丙即甲與乙之比例大于丙與乙(本/篇)

 (八/)而甲與乙若戊與己即戊與己之比例亦大于丙

KR3f0047_WYG_005-53b

 與乙也又乙與丙既若丁與戊反之即丙與乙亦若

 戊與丁也(本篇/四)則戊與己大于戊與丁也是丁大于己也

 (本篇/二十)

     次解曰若甲丙等題言丁己亦等

     論曰甲丙既等即甲與乙之比例若丙與

     乙(本篇/七)而甲與乙若戊與己即丙與乙之

 比例亦若戊與己也又乙與丙既若丁與戊反之即

 丙與乙亦若戊與丁也(本篇/四)則戊與己若戊與丁也

KR3f0047_WYG_005-54a

 是丁己等也(本篇/九)

     後解曰若甲小于丙題言丁亦小于己

     論曰甲既小于丙即甲與乙之比例小于

     丙與乙(本篇/八)而甲與乙若戊與己即戊與

 己之比例小于丙與乙也又乙與丙既若丁與戊反

 之即丙與乙若戊與丁(本篇/四)則戊與己小于戊與丁

 也是丁小于己也(本篇/十)

 第二十二題(平理之序/)

KR3f0047_WYG_005-54b

有若干幾何又有若干幾何其數等相為連比例則以

 平理推

          解曰有若干幾何甲乙丙又

          有若干幾何丁戊己而甲與

          乙之比例若丁與戊乙與丙

          之比例若戊與己題言以平

          理推之甲與丙之比例若丁

 與己

KR3f0047_WYG_005-55a

 論曰試以甲與丁同任倍之為庚為辛别以乙與戊

 同任倍之為壬為癸别以丙與己同任倍之為子為

 丑其一甲與二乙既若三丁與四戊即倍甲之庚與

          倍乙之壬若倍丁之辛與倍

          戊之癸也(本篇/四)依顯一乙與

          二丙既若三戊與四己即倍

          乙之壬與倍丙之子若倍戊

          之癸與倍己之丑也是庚壬

KR3f0047_WYG_005-55b

 子三幾何辛癸丑三幾何又相為連比例矣次三試

 之若庚大于子即辛必大于丑也(本篇/二十)若等亦等者

 小亦小也則倍一甲之庚倍三丁之辛與倍二丙之

 子倍四己之丑等大小皆同類也是甲與丙若丁與

 己也(本卷界/説六)其幾何自三以上如更有丙與寅若己

 與卯亦依顯甲與寅若丁與卯也何者上既顯甲與

 丙若丁與己而今稱丙與寅若己與卯即以甲丙寅

 作三幾何以丁己卯作又三幾何相為連比例依上

KR3f0047_WYG_005-56a

 推論亦得甲與寅之比例若丁與夘也自四以上可

 至無窮依此推顯

 第二十三題(平理/之錯)

若干幾何又若干幾何相為連比例而錯亦以平理推

          解曰甲乙丙若干幾何丁戊

          己若干幾何相為連比例而

          錯者甲與乙若戊與己乙與

          丙若丁與戊也題言以平理

KR3f0047_WYG_005-56b

 推之甲與丙之比例亦若丁與己

 論曰試以甲乙丁同任倍之為庚辛壬别以丙戊己

 同任倍之為癸子丑即甲與乙若所自倍之庚與辛

          (本篇/十五)而甲與乙既若戊與己

          即庚與辛亦若戊與己(本篇/十一)

          戊與己又若所自倍之子與

          丑即庚與辛亦若子與丑(本/篇)

 (十/一)依顯一乙與二丙既若三丁與四戊即倍一乙之

KR3f0047_WYG_005-57a

 辛與倍二丙之癸若倍三丁之壬與倍四戊之子也

 (本篇/四)是庚辛癸三幾何壬子丑三幾何又相為連比

 例而錯矣次三試之若庚大于癸即壬亦大于丑若

 等亦等若小亦小(本篇/廿一)則一甲三丁所倍之庚壬與

 二丙四己所倍之癸丑等大小皆同類也是一甲與

 二丙若三丁與四己(本卷界/說六)如三以上既有甲與乙

 若己與夘乙與丙若戊與己又有丙與寅若丁與戊

 亦顯甲與寅若丁與卯何者依上論先顯甲與丙若

KR3f0047_WYG_005-57b

 戊與夘次丙與寅又若丁與戊即以甲丙寅作三幾

 何丁戊夘作又三幾何相為連比例而錯依上論亦

 得甲與寅若丁與夘四以上悉依此推顯

 第二十四題

凡第一與二幾何之比例若第三與四幾何之比例而

 第五與二之比例若第六與四則第一第五并與二

 之比例若第三第六并與四

 解曰一甲乙與二丙之比例若三丁戊與四己而五

KR3f0047_WYG_005-58a

   乙庚與二丙若六戊辛與四己題言一甲乙五

   乙庚并與二丙若三丁戊六戊辛并與四己

   論曰乙庚與丙既若戊辛與己反之丙與乙庚

   若己與戊辛也(本篇/四)又甲乙與丙既若丁戊與

 己而丙與乙庚亦若己與戊辛平之甲乙與乙庚若

 丁戊與戊辛也(本篇/廿二)又合之甲庚全與乙庚若丁辛

 全與戊辛也(本篇/十八)夫甲庚與乙庚既若丁辛與戊辛

 而乙庚與丙亦若戊辛與己平之甲庚與丙若丁辛

KR3f0047_WYG_005-58b

 與己矣(本篇/廿二)

  注曰依本題論可推廣第六題之義作後増題(第/六)

  (題言幾倍後增題不/止言倍其義稍廣矣)

  増題此兩幾何與彼兩幾何比例等于此兩幾何

  每截取一分其截取兩幾何與彼兩幾何比例等

  則分餘兩幾何與彼兩幾何比例亦等

  解曰如上圗甲庚丁辛此兩幾何與丙己彼兩幾

  何比例等者甲庚與丙若丁辛與己也題言截取

KR3f0047_WYG_005-59a

  之甲乙與丙若丁戊與己則分餘之乙庚與丙亦

  若戊辛與己

  論曰甲乙與丙既若丁戊與己即反之丙與甲乙

  若己與丁戊也(本篇/四)又甲庚與丙既若丁辛與己

    而丙與甲乙亦若己與丁戊即平之甲庚與

    甲乙若丁辛與丁戊也(本篇/廿二)又分之乙庚與

    甲乙若戊辛與丁戊也(本篇/十七)夫乙庚與甲乙

    既若戊辛與丁戊而甲乙與丙若丁戊與己

KR3f0047_WYG_005-59b

  即平之若戊辛與己也(本篇/廿三)

 第二十五題

四幾何為斷比例則最大與最小兩幾何并大于餘兩

 幾何并

 解曰甲乙與丙丁之比例若戊與己甲乙最大己最

 小題言甲乙己并大于丙丁戊并

 論曰試于甲乙截取甲庚與戊等于丙丁截取丙辛

 與己等即甲庚與丙辛之比例若戊與己也亦若甲

KR3f0047_WYG_005-60a

   乙與丙丁也夫甲乙全與丙丁全既若截取之

   甲庚與丙辛即亦若分餘之庚乙與辛丁也(本/篇)

   (十/九)而甲乙最大必大于丙丁即庚乙亦大于辛

   丁矣又甲庚與戊丙辛與己既等即于戊加丙

 辛于己加甲庚必等而又加不等之庚乙辛丁則甲

 乙己并豈不大于丙丁戊并

 第二十六題

第一與二幾何之比例大于第三與四之比例反之則

KR3f0047_WYG_005-60b

 第二與一之比例小于第四與三之比例

    解曰一甲與二乙之比例大于三丙與四丁

    題言反之二乙與一甲之比例小于四丁與

    三丙

    論曰試作戊與乙之比例若丙與丁即甲與

 乙之比例大于戊與乙而甲幾何大于戊(本篇/十)則乙

 與戊之比例大于乙與甲也(本篇/八)反之則乙與戊之

 比例若丁與丙(本篇/四)而乙與甲之比例小于丁與丙

KR3f0047_WYG_005-61a

 第二十七題

第一與二之比例大于第三與四之比例更之則第一

 與三之比例亦大于第二與四之比例

   解曰一甲與二乙之比例大于三丙與四丁題

   言更之則一甲與三丙之比例亦大于二乙與

   四丁

   論曰試作戊與乙之比例若丙與丁即甲與乙

 之比例大于戊與乙而甲㡬何大于戊(本篇/十)則甲與

KR3f0047_WYG_005-61b

 丙之比例大于戊與丙也(本篇/八)夫戊與乙之比例既

 若丙與丁更之則戊與丙之比例亦若乙與丁(本篇/十六)

 而甲與丙之比例大于乙與丁矣

 第二十八題

第一與二之比例大于第三與四之比例合之則第一

 第二并與二之比例亦大于第三第四并與四之比

 例

 解曰一甲乙與二乙丙之比例大于三丁戊與四戊

KR3f0047_WYG_005-62a

    己題言合之則甲丙與乙丙之比例亦大于

    丁己與戊己

    論曰試作庚乙與乙丙之比例若丁戊與戊

 己即甲乙與乙丙之比例大于庚乙與乙丙而甲乙

 幾何大于庚乙矣(本篇/十)此二率者每加一乙丙即甲

 丙亦大于庚丙而甲丙與乙丙之比例大于庚丙與

 乙丙也(本篇/八)夫庚乙與乙丙之比例既若丁戊與戊

 己合之則庚丙與乙丙之比例亦若丁己與戊己也

KR3f0047_WYG_005-62b

 (本篇/十八)而甲丙與乙丙之比例大于丁己與戊己矣

 第二十九題

第一合第二與二之比例大于第三合第四與四之比例

 分之則第一與二之比例亦大于第三與四之比例

    解曰甲丙與乙丙之比例大于丁己與戊己

    題言分之則甲乙與乙丙之比例亦大于丁

    戊與戊己

    論曰試作庚丙與乙丙之比例若丁己與戊

KR3f0047_WYG_005-63a

 己即甲丙與乙丙之比例亦大于庚丙與乙丙而甲

 丙幾何大于庚丙矣(本篇/十)此二率者每減一同用之

 乙丙即甲乙亦大于庚乙而甲乙與乙丙之比例大

    于庚乙與乙丙也(本篇/八)夫庚丙與乙丙之比

    例既若丁己與戊己分之則庚乙與乙丙之

    比例亦若丁戊與戊己也(本篇/十七)而甲乙與乙

    丙之比例大于丁戊與戊己矣

 第三十題

KR3f0047_WYG_005-63b

第一合第二與二之比例大于第三合第四與四之比

 例轉之則第一合第二與一之比例小于第三合第

 四與三之比例

 解曰甲丙與乙丙之比例大于丁己與戊己題言轉

 之則甲丙與甲乙之比例小于丁己與丁戊

   論曰甲丙與乙丙之比例既大于丁己與戊己

   分之即甲乙與乙丙之比例亦大于丁戊與戊

   己也(本篇/廿九)又反之乙丙與甲乙之比例小于戊

KR3f0047_WYG_005-64a

 己與丁戊矣(本篇/廿六)又合之甲丙與甲乙之比例亦小

 于丁己與丁戊也(本篇/廿八)

 第三十一題

此三幾何彼三幾何此第一與二之比例大于彼第

 一與二之比例此第二與三之比例大于彼第二

 與三之比例如是序者以平理推則此第一與三之

 比例亦大于彼第一與三之比例

 解曰甲乙丙此三幾何丁戊己彼三幾何而甲與乙

KR3f0047_WYG_005-64b

     之比例大于丁與戊乙與丙之比例大于

     戊與己如是序者題言以平理推則甲與

     丙之比例亦大于丁與己

     論曰試作庚與丙之比例若戊與己即乙

     與丙之比例大于庚與丙而乙幾何大于

     庚(本篇/十)是甲與小庚之比例大于甲與大

 乙矣(本篇/八)夫甲與乙之比例元大于丁與戊即甲與

 庚之比例更大于丁與戊也次作辛與庚之比例若

KR3f0047_WYG_005-65a

 丁與戊即甲與庚之比例亦大于辛與庚而甲幾何

 大于辛(本篇/十)是大甲與丙之比例大于小辛與丙矣

 (本篇/八)夫辛與丙之比例以平理推之若丁與己也(本/篇)

 (廿/二)則甲與丙之比例大于丁與己也

 第三十二題

此三幾何彼三幾何此第一與二之比例大于彼第二

 與三之比例此第二與三之比例大于彼第一與二

 之比例如是錯者以平理推則此第一與三之比例

KR3f0047_WYG_005-65b

 亦大于彼第一與三之比例

 解曰甲乙丙此三幾何丁戊己彼三幾何而甲與乙

 之比例大于戊與己乙與丙之比例大于丁與戊如

      是錯者題言以平理推則甲與丙之比

      例亦大于丁與己

      論曰試作庚與丙之比例若丁與戊即

      乙與丙之比例大於庚與丙而乙㡬何

      大于庚(本篇/十)是甲與小庚之比例大于

KR3f0047_WYG_005-66a

 甲與大乙矣(本篇/八)夫甲與乙之比例既大于戊與己

 即甲與庚之比例更大于戊與己也次作辛與庚之

 比例若戊與己即甲與庚之比例亦大于辛與庚而

 甲幾何大于辛(本篇/十)是大甲與丙之比例大于小

 辛與丙矣(本篇/八)夫辛與丙之比例以平理推之

 若丁與己也(本篇/廿三)則甲與丙之比例大于丁與

 己也

 第三十三題

KR3f0047_WYG_005-66b

此全與彼全之比例大于此全截分與彼全截分之比

 例則此全分餘與彼全分餘之比例大于此全與彼

 全之比例

   解曰甲乙全與丙丁全之比例大于兩截分甲

   戊與丙己題言兩分餘戊乙與己丁之比例大

   于甲乙與丙丁

   論曰甲乙與丙丁之比例既大于甲戊與丙己

   更之即甲乙與甲戊之比例亦大于丙丁與丙

KR3f0047_WYG_005-67a

   己也(本篇/廿七)又轉之甲乙與戊乙之比例小于丙

   丁與己丁也(本篇/三十)又更之甲乙與丙丁之比例

   小于戊乙與己丁也(本篇/廿七)戊乙與己丁分餘也

   則分餘之比例大于甲乙全與丙丁全矣依顯

   兩全之比例小于截分則分餘之比例小于

 兩全

 第三十四題(三支/)

若干幾何又有若干㡬何其數等而此第一與彼第一

KR3f0047_WYG_005-67b

 之比例大于此第二與彼第二之比例此第二與彼

 第二之比例大于此第三與彼第三之比例以後俱

 如是則此并與彼并之比例大于此末與彼末之比

 例亦大于此并減第一與彼并減第一之比例而小

 于此第一與彼第一之比例

 解曰如甲乙丙三幾何又有丁戊己三幾何其甲與

 丁之比例大于乙與戊乙與戊之比例大于丙與己

 題先言甲乙丙并與丁戊己并之比例大于丙與己

KR3f0047_WYG_005-68a

    次言亦大於乙丙并與戊己并後言小于甲

    與丁

    論曰甲與丁之比例既大于乙與戊更之即

    甲與乙之比例大于丁與戊也(本篇/廿七)又合之

    甲乙并與乙之比例大于丁戊并與戊也(本/篇)

 (廿/八)又更之甲乙并與丁戊并之比例大于乙與戊也

 (本篇/廿七)是甲乙全與丁戊全之比例大于減并乙與減

 并戊也既爾即減餘甲與減餘丁之比例大于甲乙

KR3f0047_WYG_005-68b

    全與丁戊全也(本篇/卅三)依顯乙與戊之比例亦

    大于乙丙全與戊己全即甲與丁之比例更

    大于乙丙全與戊己全也又更之甲與乙丙

    并之比例大于丁與戊己并也(本篇/廿七)又合之

    甲乙丙全與乙丙并之比例大于丁戊己全

 與戊己并也(本篇/廿八)又更之甲乙丙全與丁戊己全之

 比例大于乙丙并與戊己并也(本篇/廿七)則得次解也又

 甲乙丙全與丁戊己全之比例既大于減并乙丙與

KR3f0047_WYG_005-69a

 減并戊己即減餘甲與減餘丁之比例大于甲乙丙

 全與丁戊己全也(本篇/卅三)則得後解也又乙與戊之比

 例既大于丙與己更之即乙與丙之比例大于戊與

 己也(本篇/卄七)又合之乙丙全與丙之比例大于戊己全

 與己也(本篇/卄八)又更之乙丙并與戊己并之比例大于

 丙與己也(本篇/卄七)而甲乙丙并與丁戊己并之比例既

 大于乙丙并與戊己并即更大于末丙與末己也

 則得先解也

KR3f0047_WYG_005-69b

       若兩率各有四幾何而丙與己之比

       例亦大于庚與辛即與前論同理

       盖依上文論乙與戊之比例大于乙丙庚

       并與戊己辛并即甲與丁之比例更

       大于乙丙庚并與戊己辛并也更之

       即甲與乙丙庚并之比例大于丁與

       戊己辛并也(本篇/十八)又合之甲乙丙庚

       全與乙丙庚并之比例大于丁戊

KR3f0047_WYG_005-70a

 己辛全與戊己辛并也又更之甲乙丙庚全與丁戊

 己辛全之比例大于乙丙庚并與戊己辛并也(本篇/廿七)

 則得次解也又甲乙丙庚全與丁戊己辛全之比例

 既大于減并乙丙庚與減并戊己辛即減餘甲與減

 餘丁之比例大于甲乙丙庚全與丁戊己辛全也(本/篇)

 (卅/三)則得後解也又依前論顯乙丙庚并與戊己辛并

 之比例既大于庚與辛而甲乙丙庚全與丁戊己辛

 全之比例大于乙丙庚并與戊己辛并即更大于末

KR3f0047_WYG_005-70b

 庚與末辛也則得先解也自五以上至于無窮俱倣

 此論可顯全題之㫖

 

 

 

 

 

 幾何原本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