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學鑰

數學鑰

KR3f0050_WYG_003-1a

欽定四庫全書

 數學鑰卷三凡例

            柘城杜知耕撰

凡例

  一則

設一數與甲乙兩率為同名與丙丁兩率為異名置所

 設之數為實以甲乘丙除曰同乘異除以丙乘甲除

 曰異乗同除以丙乘甲得數乘實曰異乘同乘(與以/丙乘)

KR3f0050_WYG_003-1b

 (復以甲/乘同)以丙乘甲得數除實曰異除同除(與以丙除/復以甲除)

 (同/)以丙乘丁除曰異乘異除以甲乘乙除曰同乘同

 除

  二則

設一數以一率除二率乘又以三率除四率乘又以五

 率除六率乘方得所求變為以四率乘二率復以六

 率乘之得數乘實以三率乘一率復以五率乗之得

 數除實即得所求亦曰同乘同除

  三則

KR3f0050_WYG_003-1b

凡用一率除二率乘者則變為先以二率乘後以一率

KR3f0050_WYG_003-2a

 除凡用一率除復用二率除者則變為以一率乘二

 率得數除實恐歸除多有畸零不盡之數也

  四則

設甲乙丙三率以甲乘乙以乙乘丙曰逓乘以甲乘乙

 以乙乘丙以丙復乘甲曰維乘以甲乘乙復以乙乘

 甲曰互乘以甲乘乙復乘丙曰遍

  五則

命分數曰母得分數曰子母數者子之本數子數者母

KR3f0050_WYG_003-2b

 之分數

  六則

設兩數一為法一為實以法除實得若干將法實任各

 若干倍之以倍法除倍實必仍得若干與原得數同

 若以倍法除元實則得數小于元得數之倍數即同

 元法小于倍法之倍數若以元法除倍實則得數大

 于元得數之倍數即倍實大于元實之倍數如元實

 為六十元法為五十以五十除六十得十二任三倍

 元實為一百八十亦三倍元法為一百五十以一百

KR3f0050_WYG_003-2b

 五十除一百八十亦得十二與元得數同以倍法一

KR3f0050_WYG_003-3a

 百五十除元實六十得四則四與元得數十二之比

 例若元法五十與倍法一百五十也以元法五十除

 倍實一百八十得三十六則三十六與元得數十二

 之比例若倍實一百八十與元實六十也

 

 

 

 

KR3f0050_WYG_003-3b

 

 

 

 

 

 

 

 數學鑰巻三凡例

KR3f0050_WYG_003-4a

欽定四庫全書

 數學鑰巻三上目録

            柘城杜知耕撰

 粟布

  一則糴糶一法

  二則糴糶二法

  三則糴糶三法

  四則糴糶四法

KR3f0050_WYG_003-4b

  五則糴糶五法

  六則糴糶六法

  七則糴糶七法

  八則糴糶八法

  九則撞換一法

  十則撞換二法

  十一則撞換三法

  十二則盤量倉窖

  十三則布帛

KR3f0050_WYG_003-4b

  十四則銀色一法

KR3f0050_WYG_003-5a

  十五則銀色二法

  十六則銀色三法

  十七則銀色四法

  十八則銀色五法

  十九則銀色六法

  二十則斤兩一法

  二十一則斤兩二法

  二十二則斤兩三法

KR3f0050_WYG_003-5b

  二十三則斤兩四法

  二十四則斤兩五法

  二十五則斤兩六法

  二十六則權重一法

  二十七則權重二法

  (増/)二十八則權重三法

 巻三下目録

 衰分

  一則合率差分

KR3f0050_WYG_003-5b

  二則折半差分

KR3f0050_WYG_003-6a

  三則四六差分

  四則三七差分

  五則二八差分

  六則逓減差分一法

  七則逓減差分二法

  八則逓減差分三法

  九則帶分子母差分一法

  十則帶分子母差分二法

KR3f0050_WYG_003-6b

  十一則互和逓減差分一法

  十二則互和逓減差分二法

  十三則匿價差分一法

  十四則匿價差分二法

  十五則二色差分

  十六則三色差分(四色五色六色附/)

  十七則貴賤和率差分

  十八則首尾和率差分

 附分法

KR3f0050_WYG_003-6b

  一則命分

KR3f0050_WYG_003-7a

  二則約分

  三則乗分

  四則課分

  五則通分

 

 

 

 

KR3f0050_WYG_003-7b

 

 

 

 

 

 

 

 數學鑰巻三目録

KR3f0050_WYG_003-8a

欽定四庫全書

 數學鑰巻三上

             柘城杜知耕撰

 粟布

  一則

糴糶一法

 設粟三十五石每石價銀二錢五分求共銀法曰置

 粟為實以價乘之得八兩七錢五分即所求

KR3f0050_WYG_003-8b

  二則

糴糶二法

 設粟三十五石賣銀八兩七錢五分求每石價法曰

 置銀為實以粟除之得二錢五分即所求

  三則

糴糶三法

 設粟每石價銀二錢五分今有銀八兩七錢五分求

 值粟法曰置銀為實以價除之得三十五石即所求

  四則

KR3f0050_WYG_003-8b

糴糶四法

KR3f0050_WYG_003-9a

 設銀八兩七錢五分共買粟三十五石求每銀一兩

 值粟若干法曰置粟為實以銀除之得四石即所求

 解曰凡以物交易或論箇論斛論斤論尺之類莫不

 有數有價以價乘共物則得共銀以價除共銀則得

 共物以共物除共銀則得每一物所值之價以共銀

 除共物則得每銀一兩或一錢或一分所值之物交

 易常用之法盡于此矣

  五則

KR3f0050_WYG_003-9b

糴糶五法

 設原有粟二石六斗賣銀六錢五分今有粟三十五

 石求值銀法曰置今粟為實以原價乘之(得二十二/兩七錢五)

 (分/)以原粟除之得八兩七錢五分即所求

 解曰此異乘同除也銀與粟異名以原銀乘今粟故

 謂異乘粟與粟同名以原粟除今粟故謂同除若以

 原粟除原價得每石價以乘今粟或先以原粟除今

 粟再以原價乘之俱未嘗不合但先用歸除恐遇竒

 零不盡之數難用乘法故變為先乘後除也

KR3f0050_WYG_003-9b

  六則

KR3f0050_WYG_003-10a

糴糶六法

 設原有銀三十兩零七錢五分買粟一百二十三石

 今有銀八兩七錢五分求值粟法曰置今銀為實以

 原粟乘之(得一千零七十/六兩二錢五分)以原銀除之得三十五石

 即所求

 解同前

  七則

糴糶七法

KR3f0050_WYG_003-10b

 設原銀五錢買米一石每米八斗五升換粟一石七

 斗今有銀八兩七錢五分求值粟法曰以今銀八兩

 七錢五分乘粟一石七斗(得一十四兩八/錢七分五釐)為實以米

 價五錢乘米八斗五升(得四錢二/分五釐)為法除之得三十

 五石即所求

 解曰米八斗五升粟一石七斗其價等法以米價乘

 米所得之四錢二分五釐既為八斗五升之米價亦

 一石七斗之粟價也以粟乘銀以價除之亦異乘同

 除法也

KR3f0050_WYG_003-10b

  八則

KR3f0050_WYG_003-11a

糴糶八法

 設粟一石七斗換米八斗五升每米一石價銀五錢

 今有粟三十五石求值銀法曰置米八斗五升以米

 價五錢乘之(得四錢二/分五釐)再以今粟三十五石乘之(得/一)

 (十四兩八錢/七分五釐)為實以粟一石七斗除之得銀八兩七

 錢五分即所求

 解同前

  九則

KR3f0050_WYG_003-11b

撞換一法

 設稻每石價六錢二分五釐粟每石價二錢五分今

 有稻一十四石換粟求粟數法曰置稻一十四石為

 實以稻價乘之(得八兩七/錢五分)以粟價除之得三十五石

 即所求

  十則

撞換二法

 設每菽三斗換黍二斗每黍四斗換稷三斗每稷五

 斗換稻四斗每稻六斗換麥五斗今有麥七斗換菽

KR3f0050_WYG_003-11b

 求菽數法曰以今麥七斗乘每稻六斗(得四石/二斗)再以

KR3f0050_WYG_003-12a

 每稷五斗乗之(得二十/一石)再以每黍四斗黍之(得八十/四石)

 再以每菽三斗乘之(得二百五/十二石)為實以換黍二斗乘

 換稷三斗(得六/斗)再以換稻四斗乘之(得二石/四斗)再以換

 麥五斗乘之(得一十/二石)為法除之得二石一斗即所求

 解曰若置麥七斗為實以換麥五斗除之以每稻六

 斗乘之得八斗四升為麥七斗應換之稻再以八斗

 四升為實以換稻四斗除之以每稷五斗乘之得一

 石零五升為麥七斗應換之稷再以一石零五升為

KR3f0050_WYG_003-12b

 實以換稷三斗除之以每黍四斗乘之得一石四斗

 為麥七斗應換之黍再以一石四斗為實以換黍二

 斗除之以每菽三斗乘之得二石一斗為麥七斗應

 換之菽凡四除四乘方得菽數今逓乘為實逓乘為

 法一次歸除即得所求非徒省力亦免遇畸零之數

 難於布算耳

  十一則

撞換三法

 設黍一石換菽三石每黍三石換麥一石今黍三十

KR3f0050_WYG_003-12b

 三石共換菽麥一十九石求菽麥各若干法曰列黍

KR3f0050_WYG_003-13a

              三石黍一石共黍

              三十三石于左列

              麥一石菽三石共

              菽麥一十九石于

              右先以右上互乘

 左中(仍得/一石)以左上互乘右中(得九/石)兩數相減(餘八/石)為

 長法次以左中互乘右下(仍得一/十九石)以右中互乘左下

 (得九十/九石)兩數相減(餘八/十石)以長法除之(得一/十石)為短法以

KR3f0050_WYG_003-13b

 麥一石乘短法仍得十石為麥數以黍三石乘短法

 得三十石為換麥黍數以麥數減共菽數餘九石為

 菽數以換麥黍數減共黍餘三石為換菽黍數(解見/三巻)

 (下十/七則)

  十二則

盤量倉窖

 設直倉底長七尺濶五尺髙八尺求容粟數法曰以

 底濶乘長(得三十/五尺)再以髙乘之(得二百/八十尺)為實取木板

 四塊如圖錯綜合之令縱廣及髙各一尺納粟于内

KR3f0050_WYG_003-13b

 令平以升量之假如一斗二升即以之為法乘實得

KR3f0050_WYG_003-14a

               三十三石六

               斗即所求

               解曰倉窖形

               狀不一求積

 法俱詳四巻

  十三則

布帛

 設原買布長四十尺濶二尺二寸價銀七錢五分今

KR3f0050_WYG_003-14b

 有布長三十六尺濶一尺八寸求價法曰置今布長

 三十六尺以濶一尺八寸乘之(得六十四/尺八寸)再以原價

 七錢五分乘之(得四十八/兩六錢)為實另置原布長四十尺

 以濶二尺二寸乘之(得八十/八尺)為法除實得五錢五分

 二釐二毫有竒即所求

  十四則

銀色一法

 設九三色銀一兩二錢傾銷足色求銀數法曰置銀

 一兩二錢為實以銀色九三乘之得一兩一錢一分

KR3f0050_WYG_003-14b

 六釐即所求

KR3f0050_WYG_003-15a

  十五則

銀色一法

 設足色銀一兩一錢一分六釐改傾九三色求銀數

 法曰置銀一兩一錢一分六釐為實以九三除之得

 一兩二錢即所求

  十六則

銀色三法

 設八五色銀五兩六錢改傾九五色銀求銀數法曰

KR3f0050_WYG_003-15b

 置銀五兩六錢為實以八五乘之(得四兩七/錢六分)再以九

 五除之得五兩零一分零五毫即所求

  十七則

銀色四法

 設足色銀七兩六錢五分傾成九兩求銀色法曰置

 銀七兩六錢五分為實以九兩除之得八五即所求

  十八則

銀色五法

 設足色銀三十五兩二錢改傾八八色銀求加銅數

KR3f0050_WYG_003-15b

 法曰置銀三十五兩二錢為實以八八除之(得四/十兩)與

KR3f0050_WYG_003-16a

 原銀相減餘四兩八錢即所求

  十九則

銀色六法

 設傾八八色銀用銅四兩八錢求用銀數法曰置銅

 四兩八錢為實以八八與一兩相減餘一錢二分為

 法除之(得四/十兩)與銅數相減餘三十五兩二錢即所求

  二十則

斤兩一法

KR3f0050_WYG_003-16b

 設物重一千四十兩求斤法曰置物重為實以斤法

 十六除之得六十五斤即所求

  二十一則

斤兩二法

 設物重六十五斤求兩法曰置物重為實以斤法十

 六乘之得一千四十兩即所求

  二十二則

斤兩三法

 設物重六十五斤四兩每斤價二錢五分求共價法

KR3f0050_WYG_003-16b

 曰先取四兩以斤法十六除之(得二/五)並六十五斤之

KR3f0050_WYG_003-17a

 下(成六五/二五)為實以價乘之得一十六兩三錢一分二

 釐五毫即所求

  二十三則

斤兩四法

 設物每斤價二錢五分今銀一十六兩三錢一分二

 釐五毫求值物重法曰置今銀為實以價為法除之

 得六十五斤二五取斤下二五以斤法十六乘之得

 四兩共六十五斤四兩即所求

KR3f0050_WYG_003-17b

  二十四則

斤兩五法

 設物每斤價四兩求每兩價法曰置每斤價為實以

 斤法十六除之得二錢五分即所求

  二十五則

斤兩六法

 設物每兩價二錢五分求斤價法曰置每兩價為實

 以斤法十六乘之得四兩即所求

  二十六則

KR3f0050_WYG_003-17b

權重一法

KR3f0050_WYG_003-18a

 設秤原錘重二十六兩遇重物不能勝另取一物重

 四十六兩八錢作錘秤之得一千零七十二兩求物

 重真數法曰置物重一千零七十二兩為實以借用

 作錘之四十六兩八錢乘之(得五萬零一百/六十九兩六錢)再以原

 錘二十六兩除之得一千九百二十九兩六錢即所

 求

 解曰借用之錘重于原錘若干倍則借用之錘所秤

 之物重亦重于原錘所秤之物重若干倍以原錘除

KR3f0050_WYG_003-18b

 借用之錘得一八是借用之錘重於原錘十分之八

 也則于借用錘所秤之一千零七十二兩以十分之

 八加之必得一千九百二十九兩六錢為原錘所秤

 之重法先乘後除者亦異乘同除也(本巻/五則)

  二十七則

權重二法

 設秤失其錘止有原秤過輕重二物重者重一千九

 百二十九兩六錢輕者重四十六兩八錢以輕者作

 錘秤重者得一千零七十二兩求原錘重法曰置四

KR3f0050_WYG_003-18b

 十六兩八錢為實以一千零七十二兩乘之(得五萬/零一百)

KR3f0050_WYG_003-19a

 (六十九/兩六錢)以一千九百二十九兩六錢除之得二十六

 兩即所求

 解曰一千九百二十九兩六錢之與一千零七十二

 兩若四十六兩八錢之與原錘也故以之乘除得原

 錘之重

  二十八則

權重三法

 設秤失其錘有輕重兩物不知斤兩以輕者作錘秤

KR3f0050_WYG_003-19b

 重者得五十二兩以重者作錘秤輕者得一十三兩

 求原錘重法曰置兩數相乘(得六百七/十六兩)平方開之得

 二十六兩即所求

 解曰兩數之中率即原錘之重兩數相乘平方開之

 求中率之法也(二巻十/六則)○又法以等重二物一作錘

 一作物秤之所得之數即原錘之重○按以上三法

 用之于平星提索同居一位之秤雖有微差尚可得

 近似之數至于平星提索不同一位相去愈逺其差

 愈多甚至與真數懸絶留心此道者不可不知也

KR3f0050_WYG_003-19b

 數學鑰巻三上

KR3f0050_WYG_003-20a

欽定四庫全書

 數學鑰巻三下

             柘城杜知耕撰

 衰分(諸分/附)

  一則

合率差分

 設有銀一百二十一兩一錢七分五釐買稻麥菽三

 等糧買稻一分每斗價九分二釐麥二分毎斗價八

KR3f0050_WYG_003-20b

 分五釐菽三分每斗價三分六釐求三色糧各若干

 法曰置共銀為實另二因麥價(得一錢/七分)三因菽價(得/一)

 (錢零/八釐)與稻價並(共三錢/七分)為法除實得三十二石七斗

 五升為稻數二因稻數得六十五石五斗為麥數三

 因稻數得九十八石二斗五升為菽數

 解曰稻一麥二菽三共六衰而稻為六分之一麥為

 六分之二菽為六分之三二因麥價者令麥二倍于

 稻也三因菽價者令菽三倍于稻也合二與三得五

 是麥菽得五而稻得一則稻為六分之一矣故並價

KR3f0050_WYG_003-20b

 除實即得稻數也麥原二倍于稻故二因稻數得麥

KR3f0050_WYG_003-21a

 數菽原三倍于稻故三因稻數得菽數○如求各銀

 數則以各價乘各數即得

  二則

折半差分

 設銀六百七十二兩令甲乙丙三等人折半納之求

 各應納銀數法曰置共銀為實定丙為一衰乙倍丙

 為二衰甲倍乙為四衰並之共七衰為法除實得九

 十六兩為丙數二因丙數得一百九十二兩為乙數

KR3f0050_WYG_003-21b

 二因乙數得三百八十四兩為甲數

 解曰所謂折半者令乙半於甲丙半於乙以一為丙

 衰倍一得二為乙衰乙倍于丙即丙半於乙也倍二

 得四為甲衰甲倍于乙即乙半于甲也並之共得七

 衰而丙為七分之一故以七除實得丙數餘同前解

  三則

四六差分

 設銀八百一十二兩五錢令甲乙丙丁四等人四六

 納之求各應納銀數法曰置共銀為實先定丁為四

KR3f0050_WYG_003-21b

 衰以一五乘四得六為丙衰再以一五乘六得九為

KR3f0050_WYG_003-22a

 乙衰再以一五乘九得十三衰五分為甲衰並之共

 三十二衰五分為法除實得二十五兩為一衰之數

 四因二十五兩得一百兩為丁數六因二十五兩得

 一百五十兩為丙數九因二十五兩得二百二十五

 兩為乙數以十三衰五分乗二十五兩得三百三十

 七兩五錢為甲數

 解曰定衰之法當六乘四除今用一五乘何也葢四

 之于六若一與一五也以一五乘四得六乘六得九

KR3f0050_WYG_003-22b

 乗九得十三五而十三五之與九九之與六皆若六

 之與四也並四數共三十二衰半除實所得銀數即

 原銀三十二分五釐之一而丁應納者則三十二分

 五釐之四故四因一衰之數得丁數也餘同前解

  四則

三七差分

 設有銀一千九百七十五兩令甲乙丙三等人三七

 納之求各應納銀數法曰置共銀為實先定丙為九

 衰七因三歸得二十一為乙衰再七因三歸得四十

KR3f0050_WYG_003-22b

 九為甲衰並之共七十九衰為法除實得二十五兩

KR3f0050_WYG_003-23a

 為一衰之數九因之得二百二十五兩為丙數以二

 十一乘之得五百二十五兩為乙數以四十九乘之

 得一千二百二十五兩為甲數

 解曰不以三為丙衰而以九為丙衰者以三為丙衰

 則不能得甲衰也何也試定三為丙衰七為乙衰七

 因三歸則得一六三三不盡定九為丙衰正為甲衰

 地也若甲乙丙丁四位則九又不可為丁衰必三倍

 之得二十七為丁衰若五位又三倍二十七得八十

KR3f0050_WYG_003-23b

 一為戊衰位多者倣此

  五則

二八差分

 設有銀一千零五十兩令甲乙丙三等人二八納之

 求各應納銀數法曰置共銀為實先定二為丙衰四

 因二得八為乙衰四因八得三十二為甲衰並之共

 四十二衰為法除實得二十五兩為一衰之數二因

 之得五十兩為丙數八因之得二百兩為乙數三十

 二乘之得八百兩為甲數

KR3f0050_WYG_003-23b

 解曰逓以四因定衰者以八四倍于二也

KR3f0050_WYG_003-24a

  六則

逓減差分一法

 設米一千一百三十四石令五等人户逓減納之一

 等二十四戸二等三十三戸三等四十二戸四等五

 十一戸五等六十户求毎等及毎戸應納銀數法曰

 置共米為實先定五等六十戸為六十衰二因四等

 戸數得一百零二衰三因三等戸數得一百二十六

 衰四因二等戸數得一百三十二衰五因一等戸數

KR3f0050_WYG_003-24b

 得一百二十衰五數並共五百四十衰為法除實得

 二石一斗為第五等每戸納數以五等六十戸乘之

 得一百二十六石為第五等共納數以二因二石一

 斗得四石二斗為第四等毎戸納數以四等五十一

 戸乘之得二百一十四石二斗為第四等共納數以

 三因二石一斗得六石三斗為第三等毎戸納數以

 三等四十二戸乘之得二百六十四石六斗為第三

 等共納數以四因二石一斗得八石四斗為第二等

 每户納數以二等三十三戸乗之得二百七十七石

KR3f0050_WYG_003-24b

 二斗為第二等共納數以五因二石一斗得十石零

KR3f0050_WYG_003-25a

 五斗為第一等每戸納數以一等二十四戸乘之得

 二百五十二石為第一等共納數

 解同本巻一則

  七則

逓減差分二法

 設有米二百四十石令甲乙丙丁戊五人納之定甲

 乙二人納數與丙丁戊三人納數等求各應納米數

 法曰置共米為實先以一為戊衰二為丁衰三為丙

KR3f0050_WYG_003-25b

 衰四為乙衰五為甲衰次並戊一丁二丙三得六並

 乙四甲五得九以六減九餘三于每人衰數各増三

 戊得四衰丁得五衰丙得六衰乙得七衰甲得八衰

 並之共三十衰為法除實得八石為一衰之數四因

 之得三十二石為戊數五因之得四十石為丁數六

 因之得四十八石為丙數七因之得五十六石為乙

 數八因之得六十四石為甲數

 解曰若六位令丙丁戊己四人與甲乙二人納數等

 則並己一戊二丁三丙四共十並乙五甲六共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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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數相減餘一為實另以甲乙二人與丙丁戊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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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相減餘二人為法歸之得五各加入每人衰數己

 得一五戊得二五丁得三五丙得四五乙得五五甲

 得六五若七位令丙丁戊己庚五人與甲乙二人納

 數等並庚一己二戊三丁四丙五共十五並乙六甲

 七共十三是四人衰數反多于二人衰數前法不行

 矣則置各衰自乘庚得一己得四戊得九丁得十六

 丙得二十五並之共五十五乙得三十六甲得四十

 九並之共八十五兩數相減餘三十為實另以甲乙

KR3f0050_WYG_003-26b

 二人與丙丁戊己庚五人相減餘三人為法歸之得

 十各加入每人衰數庚得十一己得十四戊得十九

 丁得二十六丙得三十五乙得四十六甲得五十九

 餘倣此

  八則

逓減差分三法

 設米二百六十五石令三等人戸納之上等二十戸

 每戸多中等七斗中等五十戸每戸多下等五斗下

 等一百一十戸求各應納米數法曰置共米為實並

KR3f0050_WYG_003-26b

 七斗五斗(共一石/二斗)乘上等尸數(得二十/四石)以五斗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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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尸數(得二十/五石)兩數並(共四十/九石)減實餘二百一十六

 石並三等尸數(共一百/八十戸)為法除之得一石二斗為下

 等納數加五斗共一石七斗為中等納數再加七斗

 共二石四斗為上等納數以每等納數乘每等戸數

 得每等共納數

 解曰共米内減去上中兩等多于下等米數所餘即

 一百八十戸均平公納之米除實得一石二斗即

 每戸均納之數均納之數即下等每戸應納之數也

KR3f0050_WYG_003-27b

 故加五斗得中等每戸納數再加七斗得上等每戸

 納數

  九則

帶分子母差分一法

 設甲乙丙三人納銀令乙納甲數六分之五丙納甲

 數四分之三乙多丙納銀八兩求共銀及各應納銀

 數法曰列母四子三于左母六子五于右右上互乘

 左下得十八左上互乘右下得二十左上右上相乘

 得二十四以十八減二十餘二為法另以乙多丙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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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乘二十四(得一百九/十二兩)以法除之得九十六兩即甲

KR3f0050_WYG_003-28a

           數以八兩乘二十(得一百/六十兩)

           以法除之得八十兩即乙

           數以八兩乘十八(得一百/四十四)

           (兩/)以法除之得七十二兩

           即丙數並之得二百四十

 八兩即共銀數

 解曰此借比例以求真數也二十四與二十六分之

 五也二十四與十八四分之三也六分之五之二十

KR3f0050_WYG_003-28b

 較四分之三之十八多二六分之五之乙數較四分

 之三之丙數却多八兩則二十四之與甲數二十之

 與乙數十八之與丙數其比例必皆若二與八也故

 八乘二除各得真數也

  十則

帶分子母差分二法

 設布一十二萬四千四百八十五疋給散軍士每三

 名給襖布七疋每四名給褲布五疋求軍數法曰列

 三名七疋于右四名五疋于左右上互乘左下(得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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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上互乘右下(得二/十八)並之(共四/十三)為法另以左上右上

KR3f0050_WYG_003-29a

           相乘(得一/十二)以乘共布(得一/百四)

           (十九萬三千/八百二十疋)以法除之得

           三萬四千七百四十名即

           所求

           解曰十二為三名者四當

 給襖布二十八疋為四名者三當給褲布一十五疋

 是毎軍士十二名給布四十三疋也反之每給布四

 十三疋得軍士一十二名也故十二乘四十三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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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數也

  十一則

互和逓減差分一法

 設米一百八十石令甲乙丙三人逓減納之定甲多

 丙米三十六石求各應納米數法曰置共米以人數

 歸之得六十石為乙數另置甲多丙數折半(得一十/八石)

 加乙數得七十八石為甲數減乙數得四十二石為

 丙數

 解曰甲多于乙數必為甲多于丙數之半丙少于乙

KR3f0050_WYG_003-29b

 數亦必為丙少于甲數之半兩相折凖是甲丙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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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二而乙自得三分之一故三歸之得乙數加

 減之得甲與丙數也

  十二則

互和逓減差分二法

 設令甲乙丙丁四人逓減納銀定甲納六十九兩丁

 納五十一兩求乙丙應納數及共銀數法曰以丁數

 減甲數(餘一十/八兩)三歸之得六兩加丁數得五十七兩

 為丙數加丙數得六十三兩為乙數並之共二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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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兩為共銀數

 解曰甲多于乙乙多于丙丙多于丁三數並與甲多

 于丁數等故三歸得每率逓差之數凡四位以上皆

 取首尾兩數相減五位則四歸之六位則五歸之七

 位則六歸之即得每率逓差之數餘同前

  十三則

匿價差分一法

 設銀一百八十兩零二錢五分買麥六十五石菽二

 十五石麥每石多菽價一兩零七分求各價法曰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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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以麥多菽價乗之(得六十九兩/五錢五分)以減元銀(餘一百/一十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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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七/錢)並麥菽兩數除之得一兩二錢三分即菽價加

 麥多菽價得二兩三錢即麥價

 解曰減去麥多菽價餘銀即菽九十石之共價故以

 九十石歸之得菽價

  十四則

匿價差分二法

 設稻一十八石稷二十二石其值適等交換五石則

 兩率差銀一兩六錢二分五釐求各價法曰置一兩

KR3f0050_WYG_003-31b

 六錢二分五釐以交換五石歸之得三錢二分五釐

 以乗稻一十八石(得五兩八/錢五分)另以稻一十八石減稷

 二十二石餘四石為法除之得一兩四錢六分二釐

 五毫即稷價另以三錢二分五釐乗稷二十二石(得/七)

 (兩一錢/五分)以前法除之得一兩七錢八分七釐五毫即

 稻價

 解曰交換五石兩率相差一兩六錢二分五釐則一

 兩六錢二分五釐必稻五石多稷五石之價也以五

 歸之得三錢二分五釐即稻稷每石相差之價稻稷

KR3f0050_WYG_003-31b

 既每石相差三錢二分五釐則一十八石必差五兩

KR3f0050_WYG_003-32a

 八錢五分矣今稷多稻四石而價適等是稷四石之

 價必五兩八錢五分也故四歸之得稷價又稻與稷

 價之比例原若十八與二十二既以三錢二分五釐

 乗稻一十八石得稷每四石之價則以三錢二分五

 釐乗稷二十二石必得稻每四石之價無疑矣故四

 歸之得稻價

  十五則

二色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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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銀六十七兩五錢共買稻菽一百石稻毎石價八

 錢菽毎石價三錢求稻菽各若干法曰以菽價乗共

 一百石(得三/十兩)以減原銀(餘三十七/兩五錢)為實以兩價相減

 (餘五/錢)為法除之得七十五石即稻數以減共一百石

 餘二十五石即菽數

 解曰原銀為稻菽共百石之價以菽價乗百石為菽

 百石之價兩率不等者以稻貴于菽也今稻毎石多

 菽價五錢是兩率毎相差五錢百石内必有稻一石

 兩率相減餘銀三十七兩五錢凡為五錢者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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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得稻七十五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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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則

三色差分(四色五色/六色附)

 設銀十兩零五錢共買稻麥菽一十八石稻每石價

 八錢麥每石價六錢菽毎石價三錢求三色各若干

 法曰置共糧以三歸之得六石為麥數以麥價因之

 得三兩六錢為麥共價另以麥數減共糧(餘一十/二石)以

 菽價因之(得三兩/六錢)另以麥共價減原銀(餘六兩/九錢)兩數

 相減(餘三兩/三錢)為實稻菽兩價相減(餘五/錢)為法除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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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石六斗為稻數以稻麥兩數減共糧餘五石四斗

 為菽數

 解曰若四色則四歸共物得若干即第二色數亦即

 第三色數以第二色價乗之得第二色共價以第三

 色價乗之得第三色共價以兩數減共物兩共價減

 原銀餘依二色差分法求之五色則五歸六色則六

 歸之倣此○按三色以上亦可與共物共價相合無

 差然實非一定不易之數即前三色論之設稻九石

 共價七兩二錢麥二石共價一兩二錢菽七石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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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兩一錢亦與原銀共糧共價皆合而與上法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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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色之數不同

  十七則

貴賤和率差分

 設銀一百二十七兩五錢共買稻麥一百零八石毎

 稻三石價四兩毎麥四石價三兩五錢求二色數及

 價各若干法曰列稻三石麥四石共稻麥一百零八

 石于右次列稻價四兩麥價三兩五錢原銀一百二

 十七兩五錢于左以右上互乘左中(得十兩/零五錢)以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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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乘右中(得一十/六兩)兩數相減餘五兩五錢為長法次

              以右中互乗左下

              (得五百/一十兩)以左中互

              乗右下(得三百七/十八兩)

              兩數相減(餘一百/三十二)

              (兩/)以長法除之得

 二十四為短法以稻三石乗短法得七十二石即稻

 數以稻價乗短法得九十六兩即稻共價以稻數減

 共稻麥一百零八石餘三十六石即麥數以稻共價

KR3f0050_WYG_003-34b

 減原銀一百二十七兩五錢餘三十一兩五錢即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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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價

 解曰此與前二色差分同但彼數齊此數不齊耳凡

 數之不齊者必假一數以齊之今稻三石麥四石則

 以十二齊之何為必齊之十二也十二為四倍稻三

 石三倍麥四石之數也以稻三乗麥價即得麥十二

 石之價以麥四乗稻價即稻十二石之價兩數相減

 為長法者即稻十二石多于麥十二石之銀數亦即

 稻四石多于麥四石之價又三倍之之數也以麥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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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乗共稻麥一百零八石即麥四百三十二石之價亦

 即一百零八石盡皆為麥而又四倍其價之數也以

 麥四乗原銀即稻麥四百三十二石之共價亦即稻

 麥一百零八石之原價而又四倍之之數也兩數相

 減之餘即麥四百三十二石少于稻麥共四百三十

 二石之價實即稻七十二石多于麥七十二石之價

 又四倍之之數也以之為實若以稻四石多于麥四

 石之價除之必得稻七十二石今稻四石多于麥四

 石之價不可得止得稻十二石多于麥十二石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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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長法除實得二十四二十四者即為稻三石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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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也(十二石三倍多于四石二十四三倍少于七/十二石葢法増若干倍得數即減若干倍也)

 故為短法以稻三石乗之得稻數以稻價乗之得共

 稻價○若欲先得麥數則以稻三石乗元銀以稻價

 乗共稻麥數兩數相減以長法除之得數為短法以

 麥四石乗之得麥數以麥價乗之得共麥價(解同/前)○

 按此條當列稻三石價四兩共稻麥一百零八石于

 右列麥四石價三兩五錢共銀一百二十七兩五錢

 于左以左上互乗右中(得一十/六兩)以右上互乗右中(得/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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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零/五錢)兩數相減(餘五兩/五錢)為法次以左上右上相乗(得/一)

              (十二/石)以乗左下(得/一)

              (千五百/三十兩)以左中十

              兩零五錢乗右下

              (得一千一百/三十四兩)兩數

              相減(餘三百九/十六兩)為

 實以法除之得七十二石即稻數似較舊法更捷○

 舊法以十二倍之法除四倍之實故止得二十四以

 稻三石乗之方得稻數後法以十二倍之法除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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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倍之實故一除即得稻數無須再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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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則

首尾兩和差分

 設十人挨次逓減納銀甲乙丙三人共納一十三兩

 八錢庚辛壬癸四人共納一十三兩求各應納銀數

              法曰列三人于右

              上定甲九衰乙八

              衰丙七衰共二十

              四衰列于右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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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納數列于右下

 次列四人于左上定庚三衰辛二衰壬一衰共六衰

 列于左中四人納數列于左下先以右上徧乗左行

 (中得一十八衰下/得三十九兩六錢)次以左上徧乗右行(中得九十六/衰下得五十)

 (五兩/二錢)以兩下對減(餘一十五/兩六錢)為實兩中對減(餘七十/八衰)

 為法除之得二錢(為十人挨次/逓減之數)另以右上歸右下得

 四兩六錢為乙數加乙二錢得四兩八錢為甲數减

 乙二錢得四兩四錢為丙數減丙二錢得四兩二錢

 為丁數以下各逓減二錢得應納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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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曰首三人尾四人兩數不齊不可相減以求首尾

KR3f0050_WYG_003-38a

 相差之數故互乗以齊之夫左下尾四人共納之銀

 數也以右上三人乗之得三十九兩六錢即三倍尾

 四人為一十二人之納數右下首三人共納之銀數

 也以左上四人乘之得五十五兩二錢即四倍首三

 人亦為一十二人之納數對減之餘即首十二人多

 于尾十二人之納數故以為實左中尾四人之衰數

 以右上三人乗之得十八即三倍尾四人為一十二

 人之衰數右中首三人之衰數以左上四人乗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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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六即四倍首三人亦為一十二人之衰數對減

 之餘即首十二人多于尾十二人之衰數故以為法

 以法除實所得非一衰之銀數而何一衰之銀數即

 十人挨次逓減之數也以右上三人歸右下納數即

 得乙數何也葢乙多于丙者即甲多于乙者也減甲

 之多補丙之少則成三平數乙居甲丙之中故三歸

 之得平數即得乙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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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學鑰巻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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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數學鑰巻三附

             柘城杜知耕撰

 分法

  一則

命分

 設銀四十兩三人分之求毎人應分銀數法曰置銀

 為實以人數除之得一十三兩餘一不盡則以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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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母以不盡之一為分子命為一十三兩又三分兩

 之一

 解曰三分兩之一即三錢三分三三不盡

  二則

約分

 設以九十八為法除實不盡者四十二求約若干法

 曰以子四十二減母九十八(餘五/十六)再減之餘一十四

 復以母十四減子四十二(餘二/十八)再減之亦餘一十四

 謂之子母相同即以十四為法除母九十八得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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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四十二得三即命為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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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曰母數九十八是七箇十四子數四十二是三箇

 十四九十八之與四十二若七之與三也故命為七

 分之三遇不可約之數直以本數命之如母九十七

 子四十二此數之不可約者也直命為九十七之四

 十二

  三則

乘分

 設一十八人分銀毎人分得三百七十六兩又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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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之六求共銀法曰置三百七十六兩為實以母九

 因之(得三千三百/八十四兩)加入子六(共三千三/百九十兩)以人數乘之

 (得六萬一千/零二十兩)再以母九歸之得六千七百八十兩即

 所求

 解曰不以母因實則不能加入子數故因實以就子

 也

  四則

課分

 設有布二疋又九分疋之五用過一疋又六分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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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求餘布法曰置用過布一疋以母六因之(仍得/六)加

KR3f0050_WYG_003-41a

 入子一(共/七)又以原布母九因之(得六/十三)另置原布二疋

 以母九因之(得一/十八)加入子五(共二/十三)又以用過布母六

 因之(得一百/三十八)兩數相減(餘七/十五)為實以兩母(謂九/與六)相乘

 (得五/十四)為法除之得一疋零二十一以約分法約之得

 十八之七即命為餘布一疋又十八分疋之七

 解曰兩數各帶子母不得不兩因之兩因之不得不

 兩歸之法以兩母相乘除實者與兩歸得數同也

  五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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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分

 設粟四十五石毎七分石之五值銀八分兩之六求

 共銀法曰置粟為實以粟母七乘銀子六(得四/十二)為法

 乘實(得一千八/百九十)另以銀母八乘粟子五(得四/十)為法除

 之得四十七兩二錢五分即所求

 解曰原當置粟為實以粟母七乘之粟子五除之求

 得共粟七分之五再以銀子六乘之銀母八除之即

 得銀數然既以粟母七乘之又以銀子六乘之不如

 以粟母七乘銀子六以乘之也既以粟子五除之又

KR3f0050_WYG_003-41b

 以銀母八除之不如以銀母八乘粟子五以除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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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學鑰巻三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