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唐文 Quan Tang Wen
全唐文 Quan Tang Wen
闕名(十二)
** 申明土貢奏(長興二年正月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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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當司所管天下合貢方物法。長興元年三月定。到七十餘
州。舊例冬至齊到。正仗前點檢。至元日於殿前排列。當司
引進。昨點檢今年正仗前七十州所貢方物。內六十七州
正仗前至。其餘二十州。自正月至三月方到京師。其江陵
府所貢胎白魚。臣勘本道進奏官狀稱。每年臘月裛造。至
正仗未堪貢進。固難及限。猶慮其餘州未曾嚴加告諭。不
可便議刑名。請行勅命約束。如來年正仗前貢物不齊。其
本州錄事參軍及勾押官典。量定殿罰。又棣州合進蘿藦
子。本州稱無本色。折進價錢絹一匹。伏以任土作貢。必須
產在封疆。本色不供。價錢何取。兼恐顧茲名目。廣有科求。
其價絹請停。
** 請賜東丹王等姓名奏(長興二年三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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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東丹王突欲。遠泛滄波。來歸皇化。既服冠帶。難無姓名。兼
惕隱等頃以力助王都。罪同禿餒。爰從必死。并獲再生。每
預入朝。各宜授氏。庶使族編姓譜。世荷聖恩。允符前代之
規。永慰遠人之款。自突欲以下。請別賜姓名。仍准本朝蕃
官入朝例安排。
** 請編錄奏對公事奏(長興二年三月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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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當館應諸處及諸司關送到合編錄公事外。伏准舊制。國
朝有時政記并起居注。並合送館。以備纂修。近代已來。闕
行此事。只以每遇入閣。兼內殿起居。朝臣待制。轉對公事。
逐人抄送當館。如有顯具頒行。逐司關報到者。旋據逐件
一一於日歷收記。其有直下所司并行之事。當館無由得
知。若只憑本官供到所奏狀本。未免簡編不備。本末難窮。
已後待制轉對公事等。除顯具頒行關送到館外。應有直
下所司及不行未行之事。伏乞宣付當館。旋依次第編錄。
其時政記起居注。并內庭逐日合書日歷。亦乞相次逐旋。
** 朝臣丁憂乞頒賚布帛奏(長興二年四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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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尚書都官員外郎知制誥張昭遠丁母憂。伏以大臣枕。有
弔祭之恩。㣥寮寢苫。無慰問之例。高下之位有間。君臣之
事無偏。況卿士甚多。有父母者極少。固於孝道。上軫聖懷。
張昭遠望量與恩賜。自此朝臣或有丁憂。亦乞頒賚。其狀
尋已印出。今具官員等第支給數目如後。文班左右常
侍諫議給事舍人諸部尚書太子賓客諸寺六卿監察御
史中丞國子祭酒詹事左右丞諸部侍郎。絹三十匹。布二
十匹。粟麥各二十五石。起居補闕拾遺侍御史殿中監察
御史左右庶子諸寺少卿國子監司業河南少尹左右諭
德諸部郎中員外郎太常博士。絹二十匹。布一十五匹。粟
麥各一十五石。國子博士五經博士兩縣令著作郎太常
宗正殿中丞諸局奉御大理寺太子中允洗馬左右贊善
太子中舍司天五官正。絹布各一十五匹。粟麥各一十石。
左右諸司大將軍左右諸衞將軍。絹二十匹。布一十五匹。
粟麥各一十五石。左右率府副帥。絹布各一十五匹。粟麥
一十石。
** 議覆收買京城坊戶菜園條例奏(長興二年六月河南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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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准勅。京城坊市人戶菜園。許人收買。竊慮本主占佃年多。
以鬻蔬為業。固多貧窶。豈辦蓋造。恐資有力。轉傷貧民。
** 請申定官民喪葬儀制奏(長興二年十二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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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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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先奉勅前守亳州譙縣主簿盧茂謙進策內已事。竊見京
城內偶遭凶喪者。身不居於爵祿。葬有碍於條流。頃使鼈
甲車殯送者。事雖該於往制。勅已著於前文。或值炎鬱所
拘。偶緣畱駐。利便須期於時日。貧窮旋俟於告投。停日既
多。塋園又遠。伏乞特付所司。別令詳定。權免鼈甲車送葬
者。奉勅。送葬之儀。雖防越制。令文之設。亦許便時。其或候
歷炎天。事從遠日。停畱既久。遷送有期。車中便苦於撼搖。
陌上可量於凶穢。人情所病。物議僉同。宜在酌中。應成惻
隱。應喪葬自五品已下至庶人。自春夏秋。宜並許第等置
轝。其餘儀式。一切仍舊。兼喪車亦不全廢。如要令陳於靈
輿之前。其轝大小制度。及結絡遮蔽。所使匹帛顏色。并擎
舁人數次第。仍令御史臺詳核。據品秩等級。士庶高低。各
定規制施行。兼空城內舊制比無居人。近日許人戶逐便
居止。或有喪死。旋須遷送。其出時並舁遣次第。亦可穩便
制置。務在得宜者。今臺司准勅。追到兩市葬作行人白望
李溫等四十七人。責得狀稱。一件。於梁開平年中。應京城
海例不以高例。及庶人使錦繡車轝。並是行人自將狀於
臺巡判押。一件。至同光三年中。有勅著斷錦繡。祇使常式
素車轝。其轝稍有力百姓之家。十二人至八人。魂車虛喪
車小轝子不定人數。或是貧下。四人至兩人。迴使素紫白
絹帶額遮幃。轝上使白粉掃木珠節子。上使白絲。其引魂
車小轝子。使結麻網幕。後至天成三年中。有勅條流庶人
斷使轝。祇令別制造鼈甲車載。亦是紫油素物。至今行內
見使者。今臺司按葬作行人李溫等通到狀。并於令內及
天成四年六月勅內詳穩便喪置定制。五品至八品升朝
官六品至九品不升朝官等及庶人喪葬儀制。謹具逐件
如後。五品至六品升朝官。使二十人舁轝。車竿高七尺。長
一丈三尺。五尺。以白絹全幅為帶額。婦人以紫絹為帶額。
並畫雲氣。周迴遮蔽。上安白粉掃木珠節子二十道。魂車
一。小香轝子一。並使結麻網幕。魌頭車一。挽歌八人。練布
深衣披引鐸翣各一。不得著錦繡。明器三十事。四神十二
時在內。四神不得過一尺。餘不得過七寸。園宅一方三尺。
其明器物不得以金銀毛髮裝飾。共置八轝。內許兩箇[:#AS-FEEB:●]
[:#AS-FBED:●]戶羅。已上並不得使結
絡錦繡裝飾。如事力不辦。任自取便。七品至八品升朝官。
使一十六人舁轝。車竿高七尺。長一丈三尺。五尺。以白絹
全幅為帶額。婦人以紫絹全幅為帶額。周迴遮蔽。上安白
粉掃木珠節子二十道。魂車香轝子各一。並使結麻網幕。
魌頭車一。明器二十事。以木為之。四神十二時在內。四神
不得過一尺。餘不得過七寸。不
得使金銀雕鏤帖毛髮裝飾。園宅一方二尺五寸。共置六
轝。挽歌一十六人。練布深衣披引鐸翣各一。已上並不得
著錦繡結絡裝飾。如事力不辦。任從所便。六品至九品不
升朝官。使一十二人舁轝。車竿高六尺。長一丈一尺。四尺。
以白絹全幅為帶額。婦人以紫絹為帶額。周迴遮蔽。上安
白粉掃木珠節子一十六道。魂車一。香轝子一。並使結麻
網幕。明器一十五事。並不得過七寸。以木為之。不得使金
銀雕鏤帖毛髮裝飾。共置五轝。挽歌四人。練布深衣鐸翣
各一。不得著錦繡及別有結絡裝飾。如事力不辦。任自取
便。檢校兼試官並依此例。庶人使八人舁轝。車竿高五尺
五寸。長一丈。四尺。男子以白絹半幅為帶額。婦人以紫絹
半幅為帶額。周迴遮蔽。魂車一。香轝子一。使結麻網幕。明
器一十四事。以木為之。不得過五寸。共置五轝。不得使紗
籠金銀帖毛髮裝飾。除此外。已上不得使結絡錦繡等物
色。如人戶事力不辦。八人已下。任自取便。其喪轝車已准
勅不全廢。任陳靈轝之前者。已上每有喪葬。行人具所供
行李單狀。申知臺巡。不使別給判狀。如所供賃不依狀內。
及踰制度。仍委兩巡御史勒驅使官與金吾司并門
司所由。同加覺察。如有違犯。追勘行人。請依天成二年六
月三十日勅文。行人徒二年。喪葬之家即不問罪者。皇城
內近已降勅命指揮。每有喪葬。以色服蓋身。出城外任自
逐便。如迴來不得立引魂旛子。却著孝衣入皇城內者。今
請再降旨命指揮。皇城內此後每有人戶喪葬。令至晚淨
後取便出門。不得取內外諸色趨朝官右。謹具定到五品
至八品升朝官六品至九品不升朝官及檢校兼試官并
庶人喪葬儀制如右。
** 定衣服制度奏(長興三年正月太常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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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制度。准貞觀四年八月十四日詔曰。冠冕制度。已備
令丈。彞常服飾。未為差節。於是三品已上服紫。四品五品
已上服緋。六品七品以綠。八品九品以青。婦人從夫之色。
仍通服黃。至五年七月一日勅。七品以上服龜甲雙巨十
花綾。其色綠。九品以上服絲布及雜小綾。其色青。又咸通
五年五月十日勅。如聞在外軍人百姓。有不依令式。遂於
袍衫之內。著朱紫青綠等色短衫襖子。或在閭野。公然露
服。貴賤莫辨。有蠧彞倫。自今已後。衣服上下。各依品秩。上
得通下。下不得僭上。仍令所司。嚴加禁斷。又武德四年七
月十六日制。三品已上服大料細綾及羅。其色紫。五品已
上服小料細綾及羅。其色朱。六品已上服絲布雜小綾交
梭。其色黃。七品八品九品流外庶人服細綾絁布。其色黃
白者。又永徽三年八月十四日詔。魚袋之制。恩榮所加。本
緣品命。帶魚之法。事章要重者。臣今詳酌。本非朝命。不得
輒懸魚袋。內外臣僚所衣朱紫服飾。降於近代。不越時宜。
將健衣裝。各立軍號。當司從來無例檢詳。其經商百姓等。
則不得著色樣綾羅及紫皂雜色衣服金色帶。亦不載短
長制度。
** 定使相班位奏(長興三年正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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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任宰臣四員外。其餘諸使兼侍中中書令平章事。並是
使相。向來班序。皆在見任宰臣之下。今緣秦王從榮是親
王。新加兼中書令。與諸使相不同。每遇排班及到中書位
次。今特商議。伏以政事之權。雖崇四輔。周行之列。亦長諸
王。宜顯奉於本枝。固不同於異姓。今後望請親王官至兼
侍中中書令。則與見任宰臣分班定位。宰臣居左。諸王兼
侍中中書令居右。如親王及諸使守侍中中書令。亦並是
使相。既不知印不署勅。亦分行居右。其餘使相。請依舊規。
** 重定三京諸道州府地望次第奏(長興三年四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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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奉勅重定三京諸道州府地望次第者。據十道圖舊制。以
王者所都之地為上。本朝都長安。遂以關內道為上。今宗
廟宮闕現都洛陽。請以河南道為上。關內道第二。河東道
第三。餘依舊制。又本朝都長安。以京兆府為上。今都洛陽。
請以河南府為上。其五府按十道圖。以關內道為上。遂以
鳳翔府為首。河中成都江陵興元為次。中興初升魏博為
興唐府。鎮州為真定府。皆是創業興王之地。不與諸府雷
同。今望以興唐真定二府升在五府之上。合為七府。餘依
舊制。
** 請更定諸州貢人朝拜儀制奏(長興三年十二月禮部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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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准會要。長壽二年七月十日。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
比年以來。天下諸州所貢方物。至元日皆陳在御前。惟貢
人獨於朝堂列拜。伏請貢人至元日列在方物之前。以備
充庭之禮。制曰可。近年直至臨鏁院前。赴應天門外朝見。
今後請令舉人復赴正仗。仍緣今歲已晚。貢士未齊。欲且
據見到人點引。牒送四方館。至元日請令通事舍人一員。
引押朝賀。列在貢物之前。或以人數不少。即請祇令諸科
解頭一人就列。其餘續到者。候齊日別令朝見。如蒙允許。
當司即於都省點別習儀。
** 請下兩浙荊湖購募野史奏(長興三年十二月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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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72
:PERSID: qtw-d1e259397
:END:
當館昨為大中以來迄於天祐。四朝實錄。尚未纂脩。尋具
奏聞。謹行購募。勅命雖頒於數月。圖書未貢於一編。蓋以
北土州城。久罹兵火。遂成滅絕。難可訪求。竊恐歲月漸深。
耳目不接。長為闕典。過在攸司。伏念江表列藩。湖南奧壤。
至於閩越。方屬勳賢。戈鋋自擾於中原。屏翰悉全於外府。
固多奇士。富有㣥書。其兩浙福建湖廣。伏乞詔旨委各於
本道采訪宣宗懿宗僖宗昭宗以上四朝野史。及逐朝日
歷。銀臺事宜。內外制詞。百司沿革簿籍。不限卷數。據有者
抄錄上進。若民間收得。或隱士撰成。即令各列姓名。請議
爵賞。
** 新立條件奏(長興四年二月禮部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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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73
:PERSID: qtw-d1e259397
:END:
一。九經五經。明經呈帖經之時。試官書通不後。有不及格
者。唱落後請置筆硯。將所納由分明却令自看。或是試官
錯書通不。當與改正。如懷疑者。使許請本經書面前檢對。
如實是錯誤。即更於帖上書名而退。一。五科常年駁牓出。
多稱屈塞。今年並明書所對經書墨義。云第幾道不。第幾
道粗。第幾道通。任將本經書疏照證。如考試官錯書不粗。
請別將狀陳訴。當再加考較。如實錯誤。妄陳文狀。當行嚴
斷。一。今年舉人有抱屈落第者。許將狀披訴貢院。當與重
試。如貢院不理。即詣御史臺論訴。請自試舉人日。令御史
臺差人受舉人訴屈文狀。并引本身勘問所論事件。或知
貢舉官及考試官已下。取受貨賂。昇擢親情。屈塞藝能。應
副囑託。及不依格去畱。一事有違。請行朝典。一。懷挾書策。
舊例禁止。請自今年後。入省門搜得文書者。不計多少。准
例扶出。殿將來一舉。上鋪後搜得文書者。准例扶出。殿將
來兩舉。一。遙口授人。迴授試處。及抄義題帖。書時諸般相
救。准例扶出。請殿將來三舉。一。自是藝業未精。准格落下
出外。及見駁牓後。羞見同人。妄扇屈聲。擬為將來基址。及
別人帖對過塲數多者。便生誣玷墜陷。或羅織毆罵者。並
當收禁。牓送御史臺。請賜勘窮。如知貢舉官及考試官事
涉徇私。屈塞藝士。請行朝典。若虛妄者。請痛行科斷。牒送
本道重處色役。仍永不得入舉場。同保人亦請連坐。各殿
三舉。
** 請量減選數奏(長興四年一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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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諸道州府官甚有闕員。前資官皆拘選限。其間有朝廷選
擇。侯伯薦揚。得者無多。餘難驟進。或病跧於陋巷。或老謝
於窮途。宜開振滯之門。雅合推恩之道。今等第減選者。一
選者無選可減。親公事得資考者宜優與處分。不得資考
者准格施行。兩選三選者減一選。四選五選者減兩選。六
選七選者減三選。八選九選者減四選。十選十一選者減
五選。十二選者減六選。千牛進馬童子齋郎挽郎。宜准元
和處分。
** 詳斷盧嵩等奏(長興四年五月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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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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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關威力之條。合處殺人之罪。但以情非巨蠧。事准格文。
爰該免死之科。式表好生之德。盧嵩准格配流天德。曳撲
人王光祚配流登州。
** 定私鹽科罪奏(長興四年五月鹽鐵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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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76
:PERSID: qtw-d1e259397
:END:
應食課鹽。州府省司。各置榷糶折博場院。應是鄉村。並通
私商興販。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戶蠶鹽。並不許將帶一斤
一兩入城。侵奪榷糶課利。如違犯者。一兩已上至一斤。買
賣人各決臀杖一十三放。一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決
臀杖十五放。三斤已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三放。
五斤已上至十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七放。十斤已上不
計多少。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有犯鹽人隨行錢物
驢畜等。並納入官。所有元本家業田莊。如是全家逃走者。
即行典納。仍許般載脚戶經過店主人脚下人力等糾告。
等第支與優給。如知情不告。與買賣人同罪。其犯鹽人經
過處地分門司廂界巡檢節級所繇并諸色關連人等。不
專覺察。即據所犯鹽數。委本州臨時科斷訖報省。如是門
司關津口舖捉獲私鹽。即依下項等第支給一半賞錢。一
斤已上至十斤。支賞錢二十貫文。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
支賞錢三十貫文。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貫文。應食末
鹽地界州府縣分。並有榷糶場院。久來內外禁法。即未有
一概條流。應刮鹻煎鹽。不計多少斤兩。並處極法。兼許四
鄰及諸色人等陳告。等第支與賞錢。欲指揮此後。犯一兩
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決臀杖十三放。一斤已上至二斤。
買賣人各決臀杖十五放。二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決
脊杖十六放。三斤已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七放。
五斤已上。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如是收到鹻土鹽
水。即委本處煎煉鹽數。准條流科斷。或有已曾違犯。不至
死刑。經斷後公然不懼條流再犯者。不計斤兩多少。所犯
人並處極法。其有榷糶場院員寮。節級人力。煎鹽池各竈
戶。般鹽船綱押綱將軍衙官稍工等。具知鹽法。如有公然
偷盜官鹽。或將貨賣。其買賣人及窩般主人。知情不告。並
依前項刮鹻例。五斤已上處死者。其諸色關連人等。並各
支賞錢。即准雒京邢鎮州條流事例指揮。顆末青黃等鹽。
元不許界分參雜。其顆鹽先許通商之時指揮。不得將帶
入末鹽地界。如有違犯。一斤一兩。並處極法。所有隨行色
物。除鹽外一半納官。一半與捉事人充優賞。其餘鹽色。未
有畫一條流。其雒京并鎮定邢州管內。多有北京末鹽入
界捉獲。並依雒京條流科斷。欲指揮此後。但是顆末青白
諸色鹽。侵界參雜捉獲。並准雒京條例施行。慶州青白榷
稅。元有透稅條流。所有隨行驢畜物色。一半支與捉事人
充優賞。其餘一半并鹽並納入官。欲並且依舊。一斗已上
至三斗。決臀杖十五放。三斗已上至五斗。決脊杖十三放。
五斗已上處死。安邑解縣兩池榷鹽院。河府節度使兼判
之時。申到畫一事件條流等。准勅牒。兩池所出鹽。舊日若
無榜文。如擅將一斤一兩。准元制條。並處極法。其犯鹽人
應有錢物。並與捉事人充優賞者。切以兩池禁棘峻阻。不
通人行。四面各置場門弓射。分擘鹽池地分居住。並在棘
圍內更不別有遣差。祇令巡護鹽法。如此後有人偷盜官
鹽一斤一兩出池。其犯鹽人並准元勅條流處分。應有隨
行錢物。並納入官。其捉事人依下項定支優給。若是巡檢
弓射池場門子。自不專切巡察。致有透漏到棘圍外。被別
人捉獲。及有糾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陳告人亦
以捉事人支賞。應知情偷盜官鹽之人。亦依犯鹽人一例
處斷。其不知情關連人。臨時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弓
射及池場門子。如是透漏出鹽十斤已下。決脊杖十五放。
一十斤已上。與犯鹽人同罪科斷。一斤已上至十斤。支賞
錢一十貫文。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貫文。五十
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貫文。一百斤已上。支賞錢
五十貫文。前項所定奪到鹽法條流。其應屬州府捉獲抵
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檢條流科斷訖申奏。別報省司。其屬
省院捉到犯鹽之人。干死刑者即勘情申上。候省司指揮。
不至極刑者。便委務司准條流決放訖申報奏。
** 核定雪寃超資條例奏(長興四年五月中書門下)
:PROPERTIES:
:TITID: QTWTIT19377
:PERSID: qtw-d1e259397
:END:
准長興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書節文。州縣官在任
日雪得寃獄。許非時參選。超資注官。仍賜章服。今詳勅命。
凡云寃獄者。所司推鞫。定罪不平。迴曲作直。已成案牘。或
經長吏慮問。或是家人訴寃。重結推訊。始見情實。迴死為
生。始名雪寃。仍須元推官典。招伏情罪。本處檢案牘事節。
給與公憑。更於考牒內署出。候本官滿日。便准近勅非時
參選。若活得一人。超一資注官。二人已上加章服。已有章
服加檢較官。如在任除雪寃獄外。限內徵科了絕。減得一
選已上。或招添戶口至一分已上。並許酬獎。如加官至五
品已上。許奏聽勅旨。如雖雪得寃獄。徵科違限不了。合殿
選者。亦待殿選滿日。與敘雪寃之賞。或逃却戶口。亦據降
等敘官。如本司小小刑獄。未經別司。縱能處斷。不得援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