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唐文 Quan Tang Wen

全唐文 Quan Tang 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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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闕名(十二)

** 申明土貢奏(長興二年正月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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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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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當司所管天下合貢方物法。長興元年三月定。到七十餘

州。舊例冬至齊到。正仗前點檢。至元日於殿前排列。當司

引進。昨點檢今年正仗前七十州所貢方物。內六十七州

正仗前至。其餘二十州。自正月至三月方到京師。其江陵

府所貢胎白魚。臣勘本道進奏官狀稱。每年臘月裛造。至

正仗未堪貢進。固難及限。猶慮其餘州未曾嚴加告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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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便議刑名。請行勅命約束。如來年正仗前貢物不齊。其

本州錄事參軍及勾押官典。量定殿罰。又棣州合進蘿藦

子。本州稱無本色。折進價錢絹一匹。伏以任土作貢。必須

產在封疆。本色不供。價錢何取。兼恐顧茲名目。廣有科求。

其價絹請停。

** 請賜東丹王等姓名奏(長興二年三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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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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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東丹王突欲。遠泛滄波。來歸皇化。既服冠帶。難無姓名。兼

惕隱等頃以力助王都。罪同禿餒。爰從必死。并獲再生。每

預入朝。各宜授氏。庶使族編姓譜。世荷聖恩。允符前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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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永慰遠人之款。自突欲以下。請別賜姓名。仍准本朝蕃

官入朝例安排。

** 請編錄奏對公事奏(長興二年三月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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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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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當館應諸處及諸司關送到合編錄公事外。伏准舊制。國

朝有時政記并起居注。並合送館。以備纂修。近代已來。闕

行此事。只以每遇入閣。兼內殿起居。朝臣待制。轉對公事。

逐人抄送當館。如有顯具頒行。逐司關報到者。旋據逐件

一一於日歷收記。其有直下所司并行之事。當館無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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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若只憑本官供到所奏狀本。未免簡編不備。本末難窮。

已後待制轉對公事等。除顯具頒行關送到館外。應有直

下所司及不行未行之事。伏乞宣付當館。旋依次第編錄。

其時政記起居注。并內庭逐日合書日歷。亦乞相次逐旋。

** 朝臣丁憂乞頒賚布帛奏(長興二年四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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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尚書都官員外郎知制誥張昭遠丁母憂。伏以大臣枕。有

弔祭之恩。㣥寮寢苫。無慰問之例。高下之位有間。君臣之

事無偏。況卿士甚多。有父母者極少。固於孝道。上軫聖懷。

張昭遠望量與恩賜。自此朝臣或有丁憂。亦乞頒賚。其狀

尋已印出。今具官員等第支給數目如後。文班左右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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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諫議給事舍人諸部尚書太子賓客諸寺六卿監察御

史中丞國子祭酒詹事左右丞諸部侍郎。絹三十匹。布二

十匹。粟麥各二十五石。起居補闕拾遺侍御史殿中監察

御史左右庶子諸寺少卿國子監司業河南少尹左右諭

德諸部郎中員外郎太常博士。絹二十匹。布一十五匹。粟

麥各一十五石。國子博士五經博士兩縣令著作郎太常

宗正殿中丞諸局奉御大理寺太子中允洗馬左右贊善

太子中舍司天五官正。絹布各一十五匹。粟麥各一十石。

左右諸司大將軍左右諸衞將軍。絹二十匹。布一十五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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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麥各一十五石。左右率府副帥。絹布各一十五匹。粟麥

一十石。

** 議覆收買京城坊戶菜園條例奏(長興二年六月河南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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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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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准勅。京城坊市人戶菜園。許人收買。竊慮本主占佃年多。

以鬻蔬為業。固多貧窶。豈辦蓋造。恐資有力。轉傷貧民。

** 請申定官民喪葬儀制奏(長興二年十二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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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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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先奉勅前守亳州譙縣主簿盧茂謙進策內已事。竊見京

城內偶遭凶喪者。身不居於爵祿。葬有碍於條流。頃使鼈

甲車殯送者。事雖該於往制。勅已著於前文。或值炎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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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偶緣畱駐。利便須期於時日。貧窮旋俟於告投。停日既

多。塋園又遠。伏乞特付所司。別令詳定。權免鼈甲車送葬

者。奉勅。送葬之儀。雖防越制。令文之設。亦許便時。其或候

歷炎天。事從遠日。停畱既久。遷送有期。車中便苦於撼搖。

陌上可量於凶穢。人情所病。物議僉同。宜在酌中。應成惻

隱。應喪葬自五品已下至庶人。自春夏秋。宜並許第等置

轝。其餘儀式。一切仍舊。兼喪車亦不全廢。如要令陳於靈

輿之前。其轝大小制度。及結絡遮蔽。所使匹帛顏色。并擎

舁人數次第。仍令御史臺詳核。據品秩等級。士庶高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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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規制施行。兼空城內舊制比無居人。近日許人戶逐便

居止。或有喪死。旋須遷送。其出時並舁遣次第。亦可穩便

制置。務在得宜者。今臺司准勅。追到兩市葬作行人白望

李溫等四十七人。責得狀稱。一件。於梁開平年中。應京城

海例不以高例。及庶人使錦繡車轝。並是行人自將狀於

臺巡判押。一件。至同光三年中。有勅著斷錦繡。祇使常式

素車轝。其轝稍有力百姓之家。十二人至八人。魂車虛喪

車小轝子不定人數。或是貧下。四人至兩人。迴使素紫白

絹帶額遮幃。轝上使白粉掃木珠節子。上使白絲。其引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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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小轝子。使結麻網幕。後至天成三年中。有勅條流庶人

斷使轝。祇令別制造鼈甲車載。亦是紫油素物。至今行內

見使者。今臺司按葬作行人李溫等通到狀。并於令內及

天成四年六月勅內詳穩便喪置定制。五品至八品升朝

官六品至九品不升朝官等及庶人喪葬儀制。謹具逐件

如後。五品至六品升朝官。使二十人舁轝。車竿高七尺。長

一丈三尺。五尺。以白絹全幅為帶額。婦人以紫絹為帶額。

並畫雲氣。周迴遮蔽。上安白粉掃木珠節子二十道。魂車

一。小香轝子一。並使結麻網幕。魌頭車一。挽歌八人。練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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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衣披引鐸翣各一。不得著錦繡。明器三十事。四神十二

時在內。四神不得過一尺。餘不得過七寸。園宅一方三尺。

其明器物不得以金銀毛髮裝飾。共置八轝。內許兩箇[:#AS-FEEB:●]

[:#AS-FBED:●]戶羅。已上並不得使結

絡錦繡裝飾。如事力不辦。任自取便。七品至八品升朝官。

使一十六人舁轝。車竿高七尺。長一丈三尺。五尺。以白絹

全幅為帶額。婦人以紫絹全幅為帶額。周迴遮蔽。上安白

粉掃木珠節子二十道。魂車香轝子各一。並使結麻網幕。

魌頭車一。明器二十事。以木為之。四神十二時在內。四神

不得過一尺。餘不得過七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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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使金銀雕鏤帖毛髮裝飾。園宅一方二尺五寸。共置六

轝。挽歌一十六人。練布深衣披引鐸翣各一。已上並不得

著錦繡結絡裝飾。如事力不辦。任從所便。六品至九品不

升朝官。使一十二人舁轝。車竿高六尺。長一丈一尺。四尺。

以白絹全幅為帶額。婦人以紫絹為帶額。周迴遮蔽。上安

白粉掃木珠節子一十六道。魂車一。香轝子一。並使結麻

網幕。明器一十五事。並不得過七寸。以木為之。不得使金

銀雕鏤帖毛髮裝飾。共置五轝。挽歌四人。練布深衣鐸翣

各一。不得著錦繡及別有結絡裝飾。如事力不辦。任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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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檢校兼試官並依此例。庶人使八人舁轝。車竿高五尺

五寸。長一丈。四尺。男子以白絹半幅為帶額。婦人以紫絹

半幅為帶額。周迴遮蔽。魂車一。香轝子一。使結麻網幕。明

器一十四事。以木為之。不得過五寸。共置五轝。不得使紗

籠金銀帖毛髮裝飾。除此外。已上不得使結絡錦繡等物

色。如人戶事力不辦。八人已下。任自取便。其喪轝車已准

勅不全廢。任陳靈轝之前者。已上每有喪葬。行人具所供

行李單狀。申知臺巡。不使別給判狀。如所供賃不依狀內。

及踰制度。仍委兩巡御史勒驅使官與金吾司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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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由。同加覺察。如有違犯。追勘行人。請依天成二年六

月三十日勅文。行人徒二年。喪葬之家即不問罪者。皇城

內近已降勅命指揮。每有喪葬。以色服蓋身。出城外任自

逐便。如迴來不得立引魂旛子。却著孝衣入皇城內者。今

請再降旨命指揮。皇城內此後每有人戶喪葬。令至晚淨

後取便出門。不得取內外諸色趨朝官右。謹具定到五品

至八品升朝官六品至九品不升朝官及檢校兼試官并

庶人喪葬儀制如右。

** 定衣服制度奏(長興三年正月太常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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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衣服制度。准貞觀四年八月十四日詔曰。冠冕制度。已備

令丈。彞常服飾。未為差節。於是三品已上服紫。四品五品

已上服緋。六品七品以綠。八品九品以青。婦人從夫之色。

仍通服黃。至五年七月一日勅。七品以上服龜甲雙巨十

花綾。其色綠。九品以上服絲布及雜小綾。其色青。又咸通

五年五月十日勅。如聞在外軍人百姓。有不依令式。遂於

袍衫之內。著朱紫青綠等色短衫襖子。或在閭野。公然露

服。貴賤莫辨。有蠧彞倫。自今已後。衣服上下。各依品秩。上

得通下。下不得僭上。仍令所司。嚴加禁斷。又武德四年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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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十六日制。三品已上服大料細綾及羅。其色紫。五品已

上服小料細綾及羅。其色朱。六品已上服絲布雜小綾交

梭。其色黃。七品八品九品流外庶人服細綾絁布。其色黃

白者。又永徽三年八月十四日詔。魚袋之制。恩榮所加。本

緣品命。帶魚之法。事章要重者。臣今詳酌。本非朝命。不得

輒懸魚袋。內外臣僚所衣朱紫服飾。降於近代。不越時宜。

將健衣裝。各立軍號。當司從來無例檢詳。其經商百姓等。

則不得著色樣綾羅及紫皂雜色衣服金色帶。亦不載短

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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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使相班位奏(長興三年正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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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見任宰臣四員外。其餘諸使兼侍中中書令平章事。並是

使相。向來班序。皆在見任宰臣之下。今緣秦王從榮是親

王。新加兼中書令。與諸使相不同。每遇排班及到中書位

次。今特商議。伏以政事之權。雖崇四輔。周行之列。亦長諸

王。宜顯奉於本枝。固不同於異姓。今後望請親王官至兼

侍中中書令。則與見任宰臣分班定位。宰臣居左。諸王兼

侍中中書令居右。如親王及諸使守侍中中書令。亦並是

使相。既不知印不署勅。亦分行居右。其餘使相。請依舊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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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定三京諸道州府地望次第奏(長興三年四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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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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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奉勅重定三京諸道州府地望次第者。據十道圖舊制。以

王者所都之地為上。本朝都長安。遂以關內道為上。今宗

廟宮闕現都洛陽。請以河南道為上。關內道第二。河東道

第三。餘依舊制。又本朝都長安。以京兆府為上。今都洛陽。

請以河南府為上。其五府按十道圖。以關內道為上。遂以

鳳翔府為首。河中成都江陵興元為次。中興初升魏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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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唐府。鎮州為真定府。皆是創業興王之地。不與諸府雷

同。今望以興唐真定二府升在五府之上。合為七府。餘依

舊制。

** 請更定諸州貢人朝拜儀制奏(長興三年十二月禮部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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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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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准會要。長壽二年七月十日。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

比年以來。天下諸州所貢方物。至元日皆陳在御前。惟貢

人獨於朝堂列拜。伏請貢人至元日列在方物之前。以備

充庭之禮。制曰可。近年直至臨鏁院前。赴應天門外朝見。

今後請令舉人復赴正仗。仍緣今歲已晚。貢士未齊。欲且

據見到人點引。牒送四方館。至元日請令通事舍人一員。

引押朝賀。列在貢物之前。或以人數不少。即請祇令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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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頭一人就列。其餘續到者。候齊日別令朝見。如蒙允許。

當司即於都省點別習儀。

** 請下兩浙荊湖購募野史奏(長興三年十二月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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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72

:PERSID: qtw-d1e259397

:END:

當館昨為大中以來迄於天祐。四朝實錄。尚未纂脩。尋具

奏聞。謹行購募。勅命雖頒於數月。圖書未貢於一編。蓋以

北土州城。久罹兵火。遂成滅絕。難可訪求。竊恐歲月漸深。

耳目不接。長為闕典。過在攸司。伏念江表列藩。湖南奧壤。

至於閩越。方屬勳賢。戈鋋自擾於中原。屏翰悉全於外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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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多奇士。富有㣥書。其兩浙福建湖廣。伏乞詔旨委各於

本道采訪宣宗懿宗僖宗昭宗以上四朝野史。及逐朝日

歷。銀臺事宜。內外制詞。百司沿革簿籍。不限卷數。據有者

抄錄上進。若民間收得。或隱士撰成。即令各列姓名。請議

爵賞。

** 新立條件奏(長興四年二月禮部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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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73

:PERSID: qtw-d1e259397

:END:

一。九經五經。明經呈帖經之時。試官書通不後。有不及格

者。唱落後請置筆硯。將所納由分明却令自看。或是試官

錯書通不。當與改正。如懷疑者。使許請本經書面前檢對。

如實是錯誤。即更於帖上書名而退。一。五科常年駁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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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稱屈塞。今年並明書所對經書墨義。云第幾道不。第幾

道粗。第幾道通。任將本經書疏照證。如考試官錯書不粗。

請別將狀陳訴。當再加考較。如實錯誤。妄陳文狀。當行嚴

斷。一。今年舉人有抱屈落第者。許將狀披訴貢院。當與重

試。如貢院不理。即詣御史臺論訴。請自試舉人日。令御史

臺差人受舉人訴屈文狀。并引本身勘問所論事件。或知

貢舉官及考試官已下。取受貨賂。昇擢親情。屈塞藝能。應

副囑託。及不依格去畱。一事有違。請行朝典。一。懷挾書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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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例禁止。請自今年後。入省門搜得文書者。不計多少。准

例扶出。殿將來一舉。上鋪後搜得文書者。准例扶出。殿將

來兩舉。一。遙口授人。迴授試處。及抄義題帖。書時諸般相

救。准例扶出。請殿將來三舉。一。自是藝業未精。准格落下

出外。及見駁牓後。羞見同人。妄扇屈聲。擬為將來基址。及

別人帖對過塲數多者。便生誣玷墜陷。或羅織毆罵者。並

當收禁。牓送御史臺。請賜勘窮。如知貢舉官及考試官事

涉徇私。屈塞藝士。請行朝典。若虛妄者。請痛行科斷。牒送

本道重處色役。仍永不得入舉場。同保人亦請連坐。各殿

三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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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量減選數奏(長興四年一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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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74

:PERSID: qtw-d1e259397

:END:

諸道州府官甚有闕員。前資官皆拘選限。其間有朝廷選

擇。侯伯薦揚。得者無多。餘難驟進。或病跧於陋巷。或老謝

於窮途。宜開振滯之門。雅合推恩之道。今等第減選者。一

選者無選可減。親公事得資考者宜優與處分。不得資考

者准格施行。兩選三選者減一選。四選五選者減兩選。六

選七選者減三選。八選九選者減四選。十選十一選者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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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十二選者減六選。千牛進馬童子齋郎挽郎。宜准元

和處分。

** 詳斷盧嵩等奏(長興四年五月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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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75

:PERSID: qtw-d1e259397

:END:

既關威力之條。合處殺人之罪。但以情非巨蠧。事准格文。

爰該免死之科。式表好生之德。盧嵩准格配流天德。曳撲

人王光祚配流登州。

** 定私鹽科罪奏(長興四年五月鹽鐵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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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76

:PERSID: qtw-d1e259397

:END:

應食課鹽。州府省司。各置榷糶折博場院。應是鄉村。並通

私商興販。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戶蠶鹽。並不許將帶一斤

一兩入城。侵奪榷糶課利。如違犯者。一兩已上至一斤。買

賣人各決臀杖一十三放。一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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臀杖十五放。三斤已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三放。

五斤已上至十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七放。十斤已上不

計多少。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有犯鹽人隨行錢物

驢畜等。並納入官。所有元本家業田莊。如是全家逃走者。

即行典納。仍許般載脚戶經過店主人脚下人力等糾告。

等第支與優給。如知情不告。與買賣人同罪。其犯鹽人經

過處地分門司廂界巡檢節級所繇并諸色關連人等。不

專覺察。即據所犯鹽數。委本州臨時科斷訖報省。如是門

司關津口舖捉獲私鹽。即依下項等第支給一半賞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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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已上至十斤。支賞錢二十貫文。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

支賞錢三十貫文。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貫文。應食末

鹽地界州府縣分。並有榷糶場院。久來內外禁法。即未有

一概條流。應刮鹻煎鹽。不計多少斤兩。並處極法。兼許四

鄰及諸色人等陳告。等第支與賞錢。欲指揮此後。犯一兩

已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決臀杖十三放。一斤已上至二斤。

買賣人各決臀杖十五放。二斤已上至三斤。買賣人各決

脊杖十六放。三斤已上至五斤。買賣人各決脊杖十七放。

五斤已上。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如是收到鹻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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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即委本處煎煉鹽數。准條流科斷。或有已曾違犯。不至

死刑。經斷後公然不懼條流再犯者。不計斤兩多少。所犯

人並處極法。其有榷糶場院員寮。節級人力。煎鹽池各竈

戶。般鹽船綱押綱將軍衙官稍工等。具知鹽法。如有公然

偷盜官鹽。或將貨賣。其買賣人及窩般主人。知情不告。並

依前項刮鹻例。五斤已上處死者。其諸色關連人等。並各

支賞錢。即准雒京邢鎮州條流事例指揮。顆末青黃等鹽。

元不許界分參雜。其顆鹽先許通商之時指揮。不得將帶

入末鹽地界。如有違犯。一斤一兩。並處極法。所有隨行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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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除鹽外一半納官。一半與捉事人充優賞。其餘鹽色。未

有畫一條流。其雒京并鎮定邢州管內。多有北京末鹽入

界捉獲。並依雒京條流科斷。欲指揮此後。但是顆末青白

諸色鹽。侵界參雜捉獲。並准雒京條例施行。慶州青白榷

稅。元有透稅條流。所有隨行驢畜物色。一半支與捉事人

充優賞。其餘一半并鹽並納入官。欲並且依舊。一斗已上

至三斗。決臀杖十五放。三斗已上至五斗。決脊杖十三放。

五斗已上處死。安邑解縣兩池榷鹽院。河府節度使兼判

之時。申到畫一事件條流等。准勅牒。兩池所出鹽。舊日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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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榜文。如擅將一斤一兩。准元制條。並處極法。其犯鹽人

應有錢物。並與捉事人充優賞者。切以兩池禁棘峻阻。不

通人行。四面各置場門弓射。分擘鹽池地分居住。並在棘

圍內更不別有遣差。祇令巡護鹽法。如此後有人偷盜官

鹽一斤一兩出池。其犯鹽人並准元勅條流處分。應有隨

行錢物。並納入官。其捉事人依下項定支優給。若是巡檢

弓射池場門子。自不專切巡察。致有透漏到棘圍外。被別

人捉獲。及有糾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陳告人亦

以捉事人支賞。應知情偷盜官鹽之人。亦依犯鹽人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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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斷。其不知情關連人。臨時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弓

射及池場門子。如是透漏出鹽十斤已下。決脊杖十五放。

一十斤已上。與犯鹽人同罪科斷。一斤已上至十斤。支賞

錢一十貫文。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貫文。五十

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貫文。一百斤已上。支賞錢

五十貫文。前項所定奪到鹽法條流。其應屬州府捉獲抵

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檢條流科斷訖申奏。別報省司。其屬

省院捉到犯鹽之人。干死刑者即勘情申上。候省司指揮。

不至極刑者。便委務司准條流決放訖申報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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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雪寃超資條例奏(長興四年五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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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長興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書節文。州縣官在任

日雪得寃獄。許非時參選。超資注官。仍賜章服。今詳勅命。

凡云寃獄者。所司推鞫。定罪不平。迴曲作直。已成案牘。或

經長吏慮問。或是家人訴寃。重結推訊。始見情實。迴死為

生。始名雪寃。仍須元推官典。招伏情罪。本處檢案牘事節。

給與公憑。更於考牒內署出。候本官滿日。便准近勅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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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若活得一人。超一資注官。二人已上加章服。已有章

服加檢較官。如在任除雪寃獄外。限內徵科了絕。減得一

選已上。或招添戶口至一分已上。並許酬獎。如加官至五

品已上。許奏聽勅旨。如雖雪得寃獄。徵科違限不了。合殿

選者。亦待殿選滿日。與敘雪寃之賞。或逃却戶口。亦據降

等敘官。如本司小小刑獄。未經別司。縱能處斷。不得援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