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唐文 Quan Tang Wen

全唐文 Quan Tang 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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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闕名(十三)

** 請優經學出身選任奏(應順元年閏正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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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天成二年十二月詔曰。長定格應文學出身人。一任三

考。許入下縣令下州縣錄事參軍。亦入中下州錄事參軍。

兩任四考。許入中下縣令中州錄事參軍。兩任五考。許入

中縣令上州錄事參軍。兩任六考。許入上縣令及繁州錄

事參軍。凡為進取。皆有因依。或少年便授好官。或暮齒不

離卑任。況孤貧舉士。纔年四十。始得經學及第。八年合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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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受一官。於初任之中。多不成三考。第二選漸向蹉跎。有

一生終不至令錄者。若無改革。何以發揚。自此經學出身。

請一任兩考。許入中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

** 准勅修凌煙閣奏(應順元年閏正月集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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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勅書修創凌煙閣。尋奉詔問閣高下等級。謹按凌煙閣。

都長安時。在西內三清殿側。畫像皆北面。閣有中隔。隔內

北面寫功高宰輔。南面寫功高諸侯王。隔外面次第圖畫

功臣題贊。自西京板蕩。四十餘年。舊日主掌官吏及畫像

工人。並已淪喪。集賢院所管寫真官畫真官。人數不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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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後廢職。今將起閣。望先定佐命功臣人數。請下翰林院

豫令寫真本。及下將作監興功。次序間架修建。

** 諫親送葬奏(應順元年二月山陵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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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山陵四月二十七日掩元宮。以御札皇帝親奉靈駕

至園陵。有司量事供備。臣等伏見累朝故事。人君無親送

葬之儀。蓋承繼事大。非薄於送終。

** 請定刺史選舉軍州判官條例奏(清泰元年七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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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二月後。諸州奏軍州判官九人行之。擬新詳定勅

文。慮在外未知詔。軍事判官宜令本州刺史自選擇舉奏。

初且除本職。未得與官。或與刺史連任相隨。顯有勞能。許

本刺史以聞。量與獎賞。仍不許橫有奏薦。其三月後九人。

且與施行。

** 請修奉列聖陵寢奏(清泰元年十一月宗正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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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臺轉報。百司各抄六典令式內本司事。舉行職典。宗

廟陵園。列聖陵寢。多在關西。梁季為賊臣盜發。同光初。曾

差供奉官李說工部郎中李途往關西巡陵祭告。屬朝廷

有故不行。明宗天成初。差丞李郁檢較。又長興四年詔。掩

閉無主墳墓。况列聖陵寢。伏遇中興。雖有修奉之言。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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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閉之實。乞差官檢討修奉。置陵令一員。應屬陵之四封。

各乞寺司管係。

** 請加吳山封號奏(清泰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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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寶十載正月。封吳山為成德公。與沂山會稽醫無閭同

制封公。至德二年十二月。改吳山為嶽。祠享官屬視五嶽。

今國家以靈應告祥。宜示殊等。

** 覆奏程遜等陳時務奏(清泰元年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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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學士程遜學士和凝張礪等上十三事。其一。前代帝

王。親觀風俗。訊民利病。其後不暇親行。亦遣使巡行風俗。

唐朝於十道置採訪使一員。請如舊制。亦冀民病蘇舒。其

二。天成已來。久不括田。自水旱累年。民戶疾苦不均。今歲

夏秋。或稔於常歲。請行檢括。庶獲均輸。其三。中原邊上。率

多閒田。可令近下軍都。興起屯田。舊時銅冶鐵冶。亦令軍

人興置。不費於民。其四。人君求理。欲廣視聽。須㣥臣上言。

然則人才有短長。智畧有能否。其於聽用之間。乞留睿鑒。

伏恐失人。其五。朝野官吏。人數衆多。若不行黜陟之科。何

以察其能否望准考課令。凡中外官歲終較考。以行進退。

其六。古人得位相讓。所冀不掩賢能。得其髦俊。請依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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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㣥官受命後。舉人自代。其七。治道既知損益。務實去

華。伏見自中興以來。或於邊境權立州縣名目。戶口不多。

虛張吏員。枉費祿食。其權置名目。望一切停省。以賑邊軍。

臣伏見徐宿州管內。有泗濱院徐山院市邱院白土務。所

管人戶共數千家。請罷廢名額。其戶稅請還州縣。其八。請

止游惰。勸農桑。減冗食之員。停不急之務。其九。君上置諫

諍之官。此期聞過。況聞官給諫紙。虛佇讜言。時政有所不

便。請諫官陳論。詔書有所依違。請給事中封駁。其十。國朝

承平時。諸監鑄錢不輟。尚不能給。今國家所鑄絕少。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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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銷錢。貴賣銅器。累行止絕。尚未知禁。伏乞嚴下條法。其

銅除鏡鞍轡腰帶外。不許市賣銅器。犯者以贓論。其十一。

沿邊鎮戍。請明斥堠。習戰陣。謹烽候。令夷狄知懼。戰必有

功。其十二。每年給散蠶鹽不敷斤兩。雜之以硝土。請給散

之時。命清強官止絕。其十三。伏聞關西河東。人民饑饉。殍

殕者多。其城市鄉村積粟之家。望令官司通指姓名。俾令

出糶。以濟飢民。中書門下覆奏程遜等十三事。其置採訪

使。難擇公清之吏。[:#AS-9BF8:⿰去⻏]生僥倖之門。問疾苦則未能。勞供須

則轉費。况刺史廉使。自合訪求。不勞別置。其累年水旱。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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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檢田。以均勞逸。今年夏苗已多災旱。秋稼今未及時。諸

下三司。可否聞奏。其屯田治務。興造之初。所費不少。今國

力未辦。可俟佗時。其受官舉代。劉鼎近已上聞。其餘九件。

並可施行。擇良善為心腹。㣥官書考。併省州縣。止游惰。勸

耕桑。諫官論事。給事封奏。斷用銅器。邊城習武備。差官散

蠶鹽。均糶以濟飢民等事。

** 請改廟諱偏旁奏(清泰二年五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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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天成元年正月十六日勅。本朝列聖及四廟諱。近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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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表疏。偏旁文字。皆闕點畫。凡當出諱。止避正呼。儻迴避

於偏旁。則虧闕於文字。宜從樸素。庶便公私。凡廟諱但迴

避正文。其偏旁文字不在減少點畫。今定州節度使楊壇

檀州金壇縣等名。酌情制義。並請改之。

** 請改定枉法贓罪奏(清泰二年五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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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位列公侯。縣令為人父母。祇合倍加乳哺。豈合自致

瘡痍。一昨張宗裔胥吏訟論。合當極典。法司據律。罪止徒

流。向來此法極嚴。纔可存其軀命。即一二十年不復還鄉。

却緣近日赦宥稍頻。遷易頗數。致其兇物。不顧嚴刑。臣竊

惟立法稍嚴。則人不敢犯。其見行法律。望下所司。再加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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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

** 請定朝官除任月限奏(清泰二年八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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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卿監五品升朝官西班將軍。皆在任許滿二十五月。

如衝替已經二十月。即別任用。少卿監舊例三任四任方

入大卿監。五品三任四任方入少卿監。今後並祇三任。逐

任須月限滿無殿責者。便入此官。西班將軍罷任一年許

求官。舊例三任四任方入大將軍。今祇無殿責。或曾任金

吾將街使藩鎮刺史。特勅並不拘此例。諸道除兩使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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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書記以下。任自辟請。應朝官除外任。罷任後一年。方許

陳乞。諸道賓席未曾升朝者。若官兼三院御史。即除中下

縣令。兼大夫中丞祕書少監郎中員外郎。與清資初任升

朝官。檢校官至尚書常侍祕書監庶子。升朝便與少卿監。

諸州防禦團練判推官。並請本州奏辟。中書不更除授。應

出選門官帶三院御史供奉裏行及省銜。罷任後周年許

陳乞。諸州別駕不除令錄。仍守本官月限。得替後一年許

陳乞。長史司馬因攝奏正。未有官者送名。

** 議臣寮居喪終制除授奏(清泰二年十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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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長興二年四月五日勅。朝臣居喪終制。委御史臺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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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奏。諸道幕府職事。除喪後宜行恩命。州縣官纔授官及

到任一考前丁憂。服闋並與除授。依長定格自有節文。應

州縣官新授及到任一考前丁憂服闋。准格取文解南曹

磨勘。申中書門下。當與除授。不得經堂陳狀。

** 請更定朝班奏(清泰二年十一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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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月二日。班入遇雨。移班廊下。知班臺吏董瑾引僕射在

中丞三院御史以下。僕射誥問。董瑾稱准常例。臺司刺都

省請簡討舊儀。都省稱國朝以端揆之重。師長百僚。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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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司。皆為統屬。且左右僕射常朝不在中丞之下。赴宴廊

飧。並在中丞之上。况中丞有公參之理。避路之儀。詳其道

理。自有等降。臺司又堅稱李琪盧質任僕射日。班亦如此。

又引通事舍人在一品班上。尋申中書門下。奉宰臣判。令

廊下使重定班位。廊下使言今後遇雨移班廊下。欲請依

殿前塼位次第。二品在三品前一品後。若中丞大夫俱置。

即大夫在中丞前。其西班准此。謹聞。

** 請定內外官吏對見條例奏(清泰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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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官吏對見例。應諸州差判官軍將貢奉到闕。無例朝

見。以名銜奏。放門見賜酒食。得迴詔進牓子。放門辭。臣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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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欲祇令朝見。餘依舊規。應諸道兩使判官推官巡官無

例中謝。奏過放謝辭。如得替歸京。無例朝見。臣欲今後除

兩使判官許中謝門辭。其書記已下新除授及得替。並依

舊規。應文武朝官除授。文五品武四品以上並中謝。以下

無例對謝。以天成四年正月勅。凡升朝官新授並中謝。欲

准此例。應諸道節度使差判官軍將進奉到闕朝見。得迴

詔下牓子。奏過令門辭。應諸道都押衙馬步都虞侯鎮將

得替到京。無例見。或在京授任。無例中謝。進牓子放謝辭。

應諸道商稅鹽麴諸色務官在京差補。亦放謝辭。得替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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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亦無例見。在京商稅鹽麴兩軍巡使即許中謝。應新除

令錄並中謝。次日放門辭。兼有只宣誡勵。應文武兩班差

弔祭使及告廟祠祭。祇於正衙辭見。不赴內殿。諸道差進

奏官到闕得見後請假得替。進牓子放門辭。已前六件望

准舊例施行。

** 覆冊四廟奏(天福二年三月尚書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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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今月十三日再於尚書省集百官詳議。夫王者祖武

宗文。郊天祀地。故有追崇之典。以申配饗之儀。竊詳太常

禮院議狀。准立七廟四廟。即並通其理。其他所論。並皆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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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七廟者。按禮記王制云。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

廟而七。鄭元注云。此周制也。詳其禮經。即是周家七廟之

定數。四廟者。謂高曾祖禰四世也。按周本紀及禮記大傳。

皆云武王即位。追王太王王季文王。以后稷為堯稷官。故

追尊為太祖。此即周武王初有天下。追尊四廟之明文也。

故自漢魏以降。迄於周隋。創業之君。追諡不過四世。約周

制也。此禮行之已久。事在不疑。今參詳都省前議狀。請立

四廟外。別引始祖取裁。未為定議。續准勅。據御史中丞張

昭遠奏。請創立四廟之外。無別封始祖之文。備引古今。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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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沿革。合前王之茂典。是歷代之通規。况國家禮樂刑名。

皆約唐典宗廟之制。須據舊章。請依唐朝追尊獻祖宣皇

帝。懿祖光皇帝太祖景皇帝代祖元皇帝故事。追尊四廟

為定。臣等考詳典禮。上奉聖明。雖共竭於懇誠。實倍慙於

淺近。

** 請准舊式賜食儀制奏(天福二年三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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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令式南衙常參官文武百寮。每日朝退。於廊下賜食。

謂之堂食。自唐末亂離。堂食漸廢。仍於入閣起居日賜食。

每入閣禮畢。閣門宣放仗。㣥臣俱拜。謂之謝食。至偽主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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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元年中。入閣禮畢。更差中使至正衙門口宣賜食。百官

立班重謝。此則交失唐朝賜食之意。於禮實為太煩。臣恐

因循漸失根本。起今後入閣賜食。望不差中使口宣。准唐

明宗朝事例處分。

** 行朝起居依在京事體奏(天福二年四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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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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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百寮。每五日一度內殿起居。在京城時。百官於朝堂

幕次。自文明殿門入。穿文明殿庭入東上閣門。至天福殿

序班。今隨駕百官。自到行朝。每遇起居日。於幕次東出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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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門。與諸色人排肩雜進。自外繚繞。方入內門。臣竊見升

龍門外庭宇不寬。人徒大集。或是諸司掌事。或是諸道使

臣。方集貢輸。不可止約。若令與衣冠雜進。朝士並趨。則恐

有壞天官。見輕朝序。權時之義。事理難安。起今後每遇百

官赴內殿起居日。請依在京事體。百官於幕次自正衙門

入東出橫門。既協京國常儀。兼在行朝便穩。

** 請復舊制廊下賜食奏(天福二年四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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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百寮。每月朔望入閣禮畢。賜廊下食。在京時祇於朝

堂幕次兩廊下。今在行朝於正衙門外權為幕次。房廊湫

隘。間架絕少。伏恐五月一日朝會禮畢。准例賜食。即於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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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難為排比。伏見唐明宗時。兩省官於文明殿前廊下賜

食。今未審每遇入閣日。權於正衙門兩廊下排比賜食。為

復別有處分者。

** 進苑恕策奏(天福二年十月詳定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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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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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洺州雞澤縣主簿苑恕進策五件。可行者有二。其一云。

伏見諸道行遣公事。皆有前後通規。定知後所繇置遞符

脚力。每遇緩急。嘗遣往來。既有嚴程。孰敢慢事。近日州使

多差牽攏散從承符步探官等下縣追督公事。始發一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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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人。又致續催使者。事則一件兩件。使乃五人七人。非唯

剝削蒸黎。實為撓煩縣邑。及官吏無暇區分庶事。唯當祇

奉專人。如此弊訛。特望條貫。若令佐稍虧職分。或後公期。

顯有憲章。請行法典。其二曰。自前兩稅徵賦。已立三限條

流。官員懼殿罰之威。節級畏科懲之罪。苟非水旱。敢怠區

分。未嘗有不了之州。何處是不前之縣。臣今覩諸道省限

未滿。州使先追。仍勒官員。部領胥徒。云與倉庫會探。務行

誅剝。因作瘡痍。全無軫恤之心。但恣貪求之意。外邑所繇

等。不免牽費。非理盤纏。例總破家。皆聞逃役。自今之後。伏

乞只憑倉庫納數點算。便即委知。仍取縣司申聞勘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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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同異。若實違省司期限。請依常典指揮。會探之名。特乞

停寢者。臣等參詳苑恕所陳事件。要絕煩苛。當務息民。以

裨求理。誠為允當。望賜施行。

** 進竇溫顏策奏(天福二年十月詳定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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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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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隰州蒲縣令竇溫顏進策一十一件。可行者有二。其一

曰。伏見所在縣令。有差配百姓紙筆及課錢戶者。朝廷付

以宰字。貴要撫綏。支給料錢。合專慎守。逐日紙筆之用。所

費不多。隨處等力之名。皆有定數。多是擅放。甚為貪汚。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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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降以嚴條。除其宿弊。伏慮州縣官逐月所給正俸。皆無

見錢。使府給配之時。皆是虛頭計算。伏請州縣官所給料

錢雜物。准折一依逐處時估者。臣等參詳。凡關課戶。皆是

強名。縣宰將治凋疲。不合別生差配。據茲條件。請賜改更。

所給料錢。難議條理。

** 分別常參官奏(天福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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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97

:PERSID: qtw-d1e25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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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唐貞元二年九月五日勅。文官充翰林學士及皇太子

諸王侍讀。武官充禁軍職事。並不常朝參。其在三館等諸

職事者。並朝參訖。各歸所務者。自累朝以來。文武在內廷

充職。兼判三司。或帶職額及六軍判官等。例不赴常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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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勅。准近勅。文武職事官未升朝者。按舊制並赴朔望

朝參。其翰林學士侍讀三館諸職事。望准元勅處分。其在

內廷諸司使等。每受正官之時。來赴正衙謝後。不赴常朝。

大朝會不離禁廷位次。三次職官免常朝。唯赴大朝會。其

京司未升朝官員。祇赴朔望朝參。帶諸司職事者不在此

例。文官除端明殿翰林學士樞密院學士中書省知制誥

外。有兼官兼職者。仍各發遣本司供事。

** 請改正漏刻奏(天福三年二月司天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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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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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刻經云。漏刻之制。起自軒轅。所以上揆天時。下著人事。

是故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長短。以黃道去極之度。而求漏

刻日移之變。夫中星晝夜一百刻。分為十二時。每時有八

刻三分之一。假令符天以六十分為一刻。一時有八刻二

十分。四刻十分為正前。四刻十分為正後。二十分中必為

時正。上古以來。皆依此法。自唐室將季。黃巢犯京。既失舊

經。漏刻無准。伏以見行漏刻。自午初四刻。元稱已時。已入

未時。猶打午正。若不改更。終成錯誤。今欲每時初打一刻。

至四刻後正時正牌。打八刻終一時。後一時却從初起。即

上同往古。下驗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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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勅改定漏刻奏(天福三年二月司天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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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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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據諸家歷數。及太霄論漏刻等經。皆以晝夜百刻。分

為十二時。每時有八刻三分之一。凡一時以打一刻起於

時初。八刻終於時正。近取到水秤較驗。方知見行漏刻差

誤。假令以午時為例。從午時五刻上行作午時一刻。侵至

未時四刻始滿八刻。方終午時。此則午未兩時中。各取半

合為一時也。自日出後至日入以來。時刻皆如此例相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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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乞改正。從時初打一刻。至四刻後進正牌。八刻終為一

時。後時却從初起。時辰自正。晷漏無差。

** 進盧燦策奏(天福三年三月詳定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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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守洪洞縣主簿盧燦進策云。伏以刑獄至重。朝廷所難。

尚書省分職六司。天下謂之會府。且諸道決獄。若關人命。

即刑部不合不知。欲請州府凡決大辟罪人。請逐季具有

無申報刑部。仍具錄案款事節。并本判官馬部都虞候司

法參軍法直官馬部司判官名銜申聞。所貴或有案內情

繇不圓。刑部可行覆勘。如此則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輕議

刑書。非唯免有銜寃。抑亦勸其立政者。臣等參詳。伏以人

命至重。而國法須精。雖載舊章。更宜條理。誠為允當。望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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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

** 進李祥疏奏(天福三年三月宰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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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祥才光鳳閣。志奉龍圖。聰明有作誥之方。名器無假人

之理。以茲留意。爰具上章。乃是大綱。且非小善。既叶聖人

之教。可嘉君子之言。所奏節度刺史州衙前職員等事。望

賜施行。

** 請准段禺修齋壇屋宇奏(天福三年四月詳定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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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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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常博士段禺進封事云。臣竊見雒京四面所有祠祭諸

壇等。自近年以來。相次官員祭告。不住芟薙掃除。漸似低

平。久虧增飾。今乞下太常寺。牒河南雒陽兩縣。應有管係

壇所。方以農務未興之時。各勒逐近量差三十人功。添補

修泥。須及元格尺丈高。其齋宮慮有經費。據難修營。稍候

秋登。亦望條理。自然百靈允集。萬福攸歸。臣等參詳。大凡

祀祭。事在敬恭。惟於齋壇。最宜崇飾。

** 請詳定明宗朝勅制奏(天福三年六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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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ID: qtw-d1e25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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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覩天福元年十月勅節文。唐明宗朝勅命法制。仰所在

遵行。不得更易。今諸司每有公事。見執清泰元年十月十

四日編勅施行。稱唐明宗朝勅除編集外。盡已封鏁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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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等商量。望差官將編集及封鏁前後勅文。並再詳定。其

經文可行條件。別錄聞奏施行。

** 請建慶昌宮奏(天福四年二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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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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陛下應天順人。握圖御宇。電遶虹流之地。既煥禎符。出潛

離隱之鄉。宜光稱謂。其太原潛龍莊。望建為慶昌宮。使相

望鄉改為龍飛鄉。都尉里望改為神光里。

** 乞御史照舊例分判事宜奏(天福四年三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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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405

:PERSID: qtw-d1e25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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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六典侍御史。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居上者判臺知公

廨雜事。次知西推贓贖三司受事。次知東推理匭。伏乞今

後准故事施行。

** 日食救護奏(天福四年六月司天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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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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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一日。太陽有虧。缺於北。極於東。復於南。未盈而沒。太

常禮官詳舊制。日有變。天子素服避殿。太史以所司救日

於社。陳五兵五鼓。麾東㦸南矛。西弩北盾。中央置鼓。服從

其位。百職廢務。素服守司。重列於庭。每等異位。向日而立。

明復而罷。今所司法物。咸不能具。去歲正旦日有食之。唯

謹藏兵仗。皇帝避正殿。尚素食。百官守司而已。

** 請定公主出降儀奏(天福四年八月中書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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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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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常禮院定來歲長安公主出降儀。太僕寺供厭翟二馬

車。殿中省備圓方偏扇各十六。行障三。坐障二。繖一。大扇

一。團大扇二。今車障傘扇。是同光年皇后法物。欲雅飾牙

使厭翟之車。后以四馬。權去二馬用之。

** 請定唐廟制度奏(天福四年十一月太常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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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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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廟制度。請以至德宮正殿隔為五室。室三分之南。去地

四尺。以石為埳。中容二主。廟之南一屋三門。門㦸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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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一屋一門。門無棨㦸。四仲之祭。一羊一豕。如其中祠。

幣帛牲牢之類。光祿主之。祠祝之文。不進不署。神厨之具。

鴻臚督之。五帝五后凡十主。未遷者六。未立者四。未諡者

三。高祖太宗與其后暨莊宗凡六主。在清化里之寢宮。祭

前一日。以殿中繖扇二十。迎置新廟。以行饗禮。閔帝莊宗

明宗二后及魯國孔夫人神主四座。請修製祔廟。及三后

請定諡法。

** 請定官品奏(天福七年五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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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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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檢尋長興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勅。準官品令。侍中中

書令正三品。按會要。太歷二年十一月升為正二品。左右

常侍從三品。按會要。廣德二年五月升為正三品。門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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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侍郎正四品。大歷二年十一月升為正三品。諫議大夫

正五品。按續會要。會昌二年十二月升為正四品。以備中

書門下四品之闕。御史大夫從三品。會昌二年十二月升

為正三品。御史中丞正五品。亦與大夫同時升為正四品。

** 點檢起居官奏(天福七年五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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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屬炎蒸。事宜簡省。應五日百官起居。即令押班宰臣一

員押百官班。其轉對官兩員封事付閣門使引進。本官起

居後。隨百寮退。不用別出謝恩。其文武內外官寮。乞假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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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搬家。及婚葬病損。並門見門辭。諸道進奉物等。不用殿

前排列。引進使引至殿前。奏云。某等進奉。奏訖其進奉物

便出。其進奉專使朝見日。班首一人致詞。都附起居。州刺

史并行軍副使諸道馬步軍都指揮使以下差人到闕。並

門見門辭。州縣官謝恩日。甲頭一人都致詞。不用逐人告

官。其供奉官殿直等。如是當直。及於合殿前排列者。即入

起居。如不當直排列者。不用每日起居。委宣徽院專切點

檢。常須整齊。

** 據乞賜院額奏(開運二年六月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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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郎山招收指揮使孫方簡狀。當山有僧院。地居山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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扼鄉閭。自蕃戎騷動以來。邊界驚移之後。多聚強壯。自辦

戈矛。每遇賊軍。皆獲勝捷。其郎山為易州之中路。滿縣之

鄰封。通此往來。最為要害。乞賜院額者。

** 請定僕射入朝儀注奏(開運二年八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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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和凝新除右僕射入朝就列儀注。責得臺吏喬得威

狀稱。新除僕射正衙朝謝後。次日中丞率三院御史到僕

射廳公參。相次文武百官公參。趨朝時不序班。入在中丞

之前。兼舊例除拜御史大夫趨朝。退出在兩省之前。僕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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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在大夫之前。近年以來。入朝祇在中丞之前。朝退僕射

出却在兩省之後。銀臺司遂檢唐朝舊儀。伏見元和七年

二月七日勅。所定僕射趨朝出入儀注甚重。今後欲請常

朝序班。候御史中丞㣥官先入。以次東宮保傅入。次兩省

入。次僕射入。及朝退。僕射先出。以次兩省官出。東宮保傅

出。次御史中丞百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