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唐文 Quan Tang Wen
全唐文 Quan Tang Wen
闕名(十四)
** 請修制配享獻享禮奏(乾祐元年六月太常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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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天福十二年六月中勅。追尊六廟。當司尋各牒所司。請
排比法物。修制冊寶。并衮龍服通天冠絳紗袍鎮珪等。所
司修制。並無次第者。伏緣當司勘造逐年四季祠祭晝日
內。正月上辛祈穀。四月孟夏雩祭。及夏至九月季秋大享
明堂。十一月冬至禋祀昊天上帝。夏至祀皇地祇。十月孟
冬神州地祇。皆以祀前二日。准禮例奏告太廟一室配座。
并四孟月及臘饗於太廟。伏以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晝日
無配座之儀。宗廟闕薦饗之禮。今詳典墳。有虧禮敬。伏乞
再下所司。申請修制。
** 條陳減選奏(乾祐二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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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天福八年四月一日勅。條舉前後勅文。內一件。准天福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勅。應州縣官書得十六考敘階至朝
散大夫者。并歷任內曾升朝及兩使判官者。准元勅一選
集。選期既近。理減尤難。不得援常選人例。妄乞減選。每一
任無遺闕者。候再除官。別與加恩。其曾任節度觀察推官
巡官防禦團練軍事判官并諸出選門官等。如卻授令錄
者。並依見任官選數赴集。若在任有考課准格合減選者。
並與理減。除此外今任合七選集者。特與減一選。八選已
上與減兩選。仍並合格日取解。赴所司磨勘。無違礙者。即
錄名送中書。
** 請朝拜睿陵奏(廣順元年正月宗正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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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諸陵。二仲差官朝拜。今鼎命歸周。不合管係。伏准赦
書。睿陵宮人職員。時日薦享如舊。二仲合差官朝拜。
** 請降階迎四廟冊案奏(廣順元年四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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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常禮院申。七月一日。皇帝御崇元殿。命使奉冊四廟。以
舊儀服衮冕即座。太尉引冊案入。皇帝降座。引立於御座
前南向。中書令奉冊案進。皇帝搢珪捧授冊使。使跪受轉
授舁冊官。其進寶授寶儀如冊案。恭以興王之始。稽古為
先。四方見尊祖之心。萬代傳敬親之道。臣等參詳。至時請
皇帝降階。
** 請勘尋選人失墜告牒事理奏(廣順元年六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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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司勳郎中許遜申。權主判吏部格式選人皆稱。值去年
十一月內。失墜告牒。雖尋舊式。有例檢行。竊緣官員上任
之日。只憑告勅籤符。罷秩之後。即藉解繇歷子。既失官牒。
得以檢其勅甲。若無解繇。難知真偽。欲請今後若無解繇
歷子考牒者。候牒本道州縣勘尋。有何殿最。候迴文與陳
狀官員事理同。即依牒申銓取保。再給憑繇。貴無踰濫之
人。免有徼求之倖。
** 請禁業主牙人陵弱商賈奏(廣順二年十二月開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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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賈及諸色人等訴稱。被牙人店主人引領百姓。賒買財
貨。違限不還其價。亦有將物去。便與牙人設計。公然隱沒。
又莊宅牙人。亦多與有物業人通情。重謺將店宅立契典
當。或虛指別人產業。或浮造屋舍。偽稱祖父所置。更有卑
幼骨肉。不問家長。衷私典賣。及將倚當取債。或是骨肉物
業。自已不合有分。倚強淩弱。公行典賣。牙人錢主。通同蒙
昧。致有爭訟。起今後欲乞明降指揮。應有諸色牙人店主。
引致買賣。並須錢物交相分付。或還錢未足。仰牙人店主
明立期限。勒定文字。遞相委保。如數內有人前卻。及違限
別無抵當。便仰連署契人同力填還。如諸色牙行人內有
貧窮無信行者。恐已後誤業。即許衆狀集出。如是客旅自
與人商量交易。其店主牙行人。並不得邀難遮占。稱須依
行店事例引致。如有此色人。亦加深罪。其有典質倚當物
業。仰官牙人業主及四鄰人同署文契。委不是曾將物業
已經別處重謺倚當。及虛指他人物業。印稅之時。於稅務
內納契日。一本務司點檢。須有官牙人鄰人押署處。及委
不是重謺倚當錢物。方得與印。如違犯。應關連人並行科
斷。仍徵還錢物。如業主別無抵當。只仰同署契牙保鄰人
均分代納。如是卑幼不問家長。便將物業典賣倚當。或雖
是骨肉物業。自已不合有。輒敢典賣倚當者。所犯人重行
科斷。其牙人錢主並當深罪。所有物業。請准格律指揮。如
有典賣莊宅。准例房親鄰人合得承當。若是親鄰不要。及
著價不及。方得別處商量。和合交易。只不得虛撎價例。蒙
昧公私。如有發覺。一任親鄰論理。勘責不虛。業主牙保人
並當科斷。仍改正物業。或親戚實自不便承買。妄有遮吝
阻滯交易者。亦當深罪。
** 請孟冬祫祭奏(廣順三年七月太常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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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禮。宗廟之祀。三年一祫以孟冬。五年一禘以孟夏。所以
別尊卑審昭穆也。四時之祭。薦其常事。故禘祫之月。則不
行時饗。恭惟追尊四廟。經今三年。准禮合改十月孟冬薦
享為祫。
** 迎太廟神主儀注奏(廣順三年九月禮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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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廟神主將至前一日。儀仗出城。掌次於西御莊。東北設
神主行廟幄幕。面南。其日放朝。㣥臣早出西門。皇帝常服
出城詣行宮。㣥臣起居畢就次。神主將至。㣥臣班定。皇帝
立於班前。神主至。太常卿請皇帝再拜。㣥臣俱拜。神主就
行廟幄幕。坐設常饌。㣥臣班於神幄前。侍中就次。請皇帝
謁神主。既至。㣥臣再拜。皇帝進酒畢再拜。㣥臣俱拜。皇帝
還幄。㣥臣先赴太廟門外立班。俟皇帝至起居。俟神主至。
㣥臣班於廟門外。皇帝立於班前。太常卿請皇帝再拜。㣥
臣俱拜。皇帝還幄。㣥臣就次。宮闈令安神主於本室訖。㣥
臣班於廟庭。太常卿請皇帝於四室奠饗。逐室皇帝。再拜。
㣥臣俱拜。四室祔饗畢。皇帝還宮。前件儀注。望付中書門
下宣下。
** 量定郊祀璧幣制度奏(廣順三年九月禮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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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祀珪璧制度。准禮。祀上帝以蒼璧。祀地祇以黃琮。祀五
帝以珪璋琥璜。其玉各依本方正色。祀日月以珪璋。祀神
州以兩珪有邸。其用幣。天以蒼色。地以黃色。配帝以白色。
日月五帝各從本方之色。皆長一丈八尺。其珪璧之狀。璧
圓而琮八方。珪上銳而下方。半珪曰璋。琥為虎形。半璧曰
璜。其珪璧琮璜皆長一尺二寸四。珪有邸。邸本也。珪著於
璧而四出也。日月星辰以珪璧五寸。前件珪璧。雖有圖樣。
而長短之說或殊。按唐開元中元宗詔曰。禮神以玉。取其
精潔。比來用珉。不可行也。如或以玉難辦。寧小其制度。以
取其真。今郊廟所修珪璧。量玉大小。不必皆從古制。伏請
下所司修製。
** 請祀郊廟用祝版奏(廣順三年九月禮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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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文字皆書於冊。而有長短之差。魏晉郊廟祝文書於
冊。唐初悉用祝版。帷陵廟用玉為冊。元宗親祭郊廟。用玉
為冊。德宗朝博士陸淳議。准禮用祝版。祭已燔之。可其議。
貞元六年親祭。又用竹冊。當司准開元禮。并用祝版。梁朝
依禮行之。至明宗郊天。又用竹冊。今詳酌禮例。祝版為宜。
** 請定起居舍人朝班先後奏(廣順三年十一月中書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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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除起居舍人邊珝任徹。其邊珝已謝。任徹奉使未回。任
徹自左補闕除授。邊珝自右補闕除授。任徹舊宮已在邊
珝之上。今任徹自勅頭。近日同制授官。多以先謝為上。伏
慮任徹使回。行立班次難定。
** 請刪定法書奏(顯德四年五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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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宣法書。行用多時。文意古質。條目繁細。使人難會。兼前
後勅格。互換重謺。亦難詳定。宜令中書門下並重刪定。務
從節要。所貴天下易為詳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銜勒。
救弊之斧斤。故鞭扑不可一日弛之於家。刑法不可一日
廢之於國。雖堯舜淳古之代。亦不能捨此而致理矣。今奉
制旨。刪定律令。有以見聖君欽恤明罰勅法之意也。竊以
律令之書。政理之本。經聖賢之損益。為古今之章程。歷代
以來。謂之彞典。今朝廷之所行用者一十二卷。律疏三十
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開成格一十卷。大中統類一十二
卷。後唐以來至漢末編勅三十二卷。及皇朝制勅等。折獄
定刑。無出於此。律令則文辭古質。看覽者難以詳明。格勅
則條目繁多。檢閱者或有疑誤。加以邊遠之地。貪猾之徒。
緣此為姦。寖以成弊。方屬盛明之運。宜伸畫一之規。所冀
民不陷刑。吏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聖旨施行。仍差侍御
史知雜事張湜太子右庶子劇可久殿中侍御史帥汀職
方郎中鄧守中倉部郎中王瑩司封員外郎賈玭太常博
士趙礪國子博士李光贊大理正蘇曉太子中允上伸等
一十人。編集新格。勒成部帙。律令之有難解者。就文訓釋。
格勅之有繁雜者。隨事刪除。止要諧理省文。兼且直書易
會。其中有輕重未當。便於古而不便於今。矛盾相違。可於
此而不可於彼。盡宜改正。無或牽拘。候編集畢日。委御史
臺尚書省四品以上及兩省五品以上官參詳可否。送中
書門下議定。奏取進止。
** 條陳考課事例奏(顯德五年閏七月考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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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新勅起今年正月一日後。授官並以三周年為月限。閏
月不在其內者。當司所書較內外六品下赴選官員考第。
今後以一周年較成一考。如欠日不在計限。滿三周年較
成三考。如考滿後未有替人。在任更一周年。與成第四考。
如欠日不在計限。兼逐年須具到任年月日。自上以來。課
績功過。第二考須具經考後課績。不得重謺計功。其未考
須具得替年月日。比類升降。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授官
到任者。欲准格例三十個月書較三考。今年正月一日後
來授官到任者。准新勅三周年為月限。每一周年書較一
考。閏月不在其內。所有諸道州府較考申發考帳及當司
較奏。各依前後格勅施行。應諸司諸色流內出身人等。准
格並須待附申考。近年不經奏考。便至參選。頗啟倖門。應
在司見役人等。自今後逐年起六月初一日後。正身於所
司投狀。請申較勞考。省司據狀。却牒本司勘會。補奏年月
日勅甲頭姓名見掌案分公事。牒報省司。將元狀檢勘同。
即與准例申較。仍自此後須逐年九月以前較奏了畢。不
在更與隔年併書之限。其考牒本無綾紙書寫勅例。今後
每年奏下。逐人給省牒一紙。使大張紙書。不在使綾紙及
併年都給限。據省較勅之日。有公事在外差出不虛。即本
司雜事。須具在職功過。及出外事繇。牒報考功。不得有妨
逐年書較。如不與申牒。其雜事令史量情科決。仍殿一選。
如無故自不經省投狀請奏較。不在論訴之限者。當司緣
新勅促期限。慮恐較考遲違。今後應合較考人。請起自五
月一日。正身投狀。限十日畢。至七月三十日以前較奏了
畢。餘依元格施行。
** 請定文武官朝參不到罰例奏(顯德五年閏七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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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D: QTWTIT1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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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百官每日赴朝參不到。如是常朝不到。於本官料錢
上每貫罰錢十五文。如是內殿起居。入閤行香。出城衆集。
及非時慶賀。御殿(闕)行參不到。並是倍罰。臺司先牓幕次。
曉示本官。限三日外即牒三司剋折。如有故曾陳牒。即將
領由呈驗。又十六愆條。准元和二年十二月內御史臺奏。
文武常參官准乾元元年三月勅。如有朝堂相弔慰相跪
拜。待漏行立失序。談笑諠譁。入衙內執笏不端。行立遲慢。
至班列行立不正。趨拜失儀。拜跪不俯伏。舒脚穿班伏。出
門不即就班。無故離位。廊下食行坐失儀。拜起無度。抵夜
退朝不從正衙門出。非公事入中書。每犯者奪一月俸。今
商量比舊條各減一半。如所由指揮。尚或抵拒。即准舊例
錄奏貶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