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唐文 Quan Tang Wen
全唐文 Quan Tang Wen
闕名(十五)
** 請立皇太子疏(寶應二年五月宰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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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伏見儲貳未立。明兩虛位。累有陳請。愚誠不從。陛下以郊
壘多虞。羌戎侵軼。抑茲大典。姑務安邊。誠聖主憂勤謙讓
之心。非國家固本久遠之計。易曰。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
天下。書曰。一人元良。萬邦以貞。謹按歷代哲王。守邦建國。
未有不先定冢嗣。以叶㣥情。然後修禮文。緝刑政。於是諸
侯以秩進。戎狄以義敘。匕鬯以時主。監撫以事明。宗祀之
本。不可蹔闕。今大盜初滅。先零猖狂。時號艱虞。人懷底定。
而守嫡不建。繼體未孚。天下喁喁。實有所望。陛下固辭。未
免億兆搖心。伏願遠圖百代之謀。俯遂㣥臣之請。必冀四
夷向化。萬國歸誠。
** 請節哀親政疏(大歷元年五月宰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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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伏以華陽公主輟朝。又當夏至節假。臣等趨事。向隔旬時。
惶駭失圖。瞻跼若歲。仰惟公主夙成神悟。仁眷特鍾。嘗禱
必親。已承減膳。幽明遽間。倍軫慈衷。臣等微誠。無由感達。
伏惟陛下守累聖之公器。御㣥生之重畜。夷百戰之艱患。
撫四夷之傷殘。虜候為虞。戎師近警。一言萬務。裁成聖心。
得失謬於毫釐。安危存於晷刻。伏慮顧懷猶切。神志未和。
衆情之所以不寧。臣子之所宜兢悸。伏願抑周喪之私痛。
均品物於至公。下慰黔黎。上安宗社。天下幸甚。
** 請增添聞奏條令疏(長慶三年十一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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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伏以臺司奏報。並有舊條。昨因左巡奏疏闕。已准勅科罰
聞奏訖。臣今檢尋條件。本不該詳。事須添改。令可遵守。伏
請添一節文。應諸司科決人致死。雖不死而事異於常。稍
稍涉非理者。並准前條聞奏。禁城內不在此限。庶得從今
以後。免有闕遺。
** 請罰到任遲延疏(寶歷元年九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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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置刺史。赴官多違條限。請准舊制。不逾十日。常參
官及六品以下分司官。比來淹延。亦動經累月。自今以後。
常參官分司請勅下後二十日發。其六品以下分司官請
待臺牒到發。限外如妄稱事故不發。常參官奏聽進止。六
品以下官臺司舉罰兩月俸料。
** 請釐正託故不之任疏(寶歷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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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六品以下官。有不之任諸色事故勾留等。伏以任官
員數素定。奉公無分有常。一處闕人。庶務失本。法苟不舉。
獘恐滋深。今國計所須。江淮是賴。江淮州縣官俸料稍厚
處。勾留倍多。除准勅正額勒留人外。有事故離任者。每年
須部送兩稅左藏庫行綱。不知處差常務例置。以官糜費。
因緣所害甚廣。況勤勞責累。移在他人。俸祿資考。則為已
有。欲將求於致理。先是察其曠官。伏請起今。除元有勅額
勾留之司。及宰相節度使幼小子弟恩例一官不之任外。
縱有要籍。並須具事由聞奏。挾名勅下。即任離本官任。仍
當時牒報御史臺。有違請免所居官。并殿三選。其州府長
史。奏聽進止。
** 請置祗候屋宇疏(寶歷二年三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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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院御史盡入到朝堂。從前無止泊處。今請置祗候屋宇。
門下直省院西京兆府尹院東有官地。請准長慶元年八
月於中書南給官地起造。請度支給錢一千貫文臺。司自
勾當。便從便起造。
** 請推問臨決稱冤疏(太和元年十二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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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伏以京城囚徒。准勅科決者。臣當司准舊例。差御史一人
監決。如囚稱冤。即收禁聞奏。便令監決御史覆勘者。伏慮
監決之時。各懷疑憚。務求省便。難究寃辭。恐至無告屈之
人。失陛下好生之理。且臺司本定四推。以讞疑獄。六察職
事已重。不合分外領推。伏請自今以後。有囚稱寃者。監察
御史聞奏。勅下後便配四推。所冀獄無寃滯。事得論理。
** 請設官講明經義疏(天成四年十二月國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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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國家開設庠序。比要教授生徒。所以日就月將。知討
論之不廢。卜禘視學。明考較之有程。先生既以親臨學士。
豈宜他適。蓋以頃者監名雖補。各以私便無常。且居罔離
㣥。則學能敬業。終成孤陋。誰為琢磨。但希託迹為梯媒。只
以多年為次第。罔思蟻術。惟俟鶯遷。忍淹違養之時。徒積
觀光之歲。今國家化被流。沙漸海。政敷有截無疆。大扇素
風。恢張至道。是以重興數仞。分設諸官。教且有常。業成無
忒。而況時物甚賤。館舍尤多。諒無懸磬之虞。足待撞鐘之
問。但自學徒所好。可以教亦隨機。既欲成名。必須精業。如
有好春秋者。教之以屬辭比事。三體五情。尊王室而討不
庭。昭沮勸而起新舊。其所異同者。則引之以二傳也。如有
好禮者。則教之以恭儉莊敬。長幼尊卑。言揖讓而知獻酬。
明冠昏而重喪祭。其所沿革者。則證之以二禮也。如有好
詩者。則教之以溫柔敦厚。辨之以草木蟲魚。美盛德而刺
淫昏。歌風雅而察正變。如有好書者。則教之以疏通知遠。
釋之以訓誥典謨。思帝德而敬王言。稽古道而建皇極。如
有好易者。則教之以潔靜精微。戒之以躁動競進。體十翼
而分六爻。應吉凶而先擬議也。至於歷代子史。備述變通。
既屬異端。誠非教本。但以適當凝凍。將近試期。欲講小經。
以消短景。今已請尚書博士田畝講勘論語孝經。行莫大
於事親。道莫逾於務本。如有京中諸官子弟。及外道舉人。
況四門博士趙著見講春秋。若有聽人。從其所欲。顓俟放
牓。別啟諸經。既溫故而知新。惜寸陰而輕尺璧。顓經者若
能口誦。碩學者又得指歸。自然縻好爵以當仁。策科名而
得俊。幸不孤於選士。冀有益於化風。
** 請以壽星配社兩京立萬壽殿狀(開元二十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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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令云。八月日月會於壽星。居列宿之長。五者土之數。以
生為大。臣竊以壽者聖人之長也。土者皇家之德也。陛下
首出壽星之次。旅於土德之數。示五運開元之期。萬壽無
疆之應。請兩京各改一殿。以萬壽為名。至千秋節會。百寮
於此殿如受元之禮。每至八月社日配壽星祠。至於大社
壇享之。
** 奏兩監學生員額狀(元和二年國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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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見天寶以前國館學生。其數至多。並有員額。至永泰後。
西監五百五十員。東監近置一百員。未定每館員額。今謹
具定額如後。伏請下禮部准額補置。
** 請令常參官舉人自代及縣令犯罪坐舉主狀(元和六年十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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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建中元年勅。常參官授上訖。三日內上表讓一人以自
代者。伏以人臣拜職。皆有謝章。晉太尉劉實著崇讓論。請
因謝章。便有所讓。令主者掌此讓文。類其被舉最多者。有
官闕據此選用。如此則事不專於宰府。材須選於衆人。唐
虞僉諧。義實由此。臣請自今常參官舉人後。便選擇進具
所舉人。兼狀上中書門下。如官闕要人。先於所舉人中選
擇進擬。臣又聞周之㣥僕。委於伯冏。漢之多士。辟於有司。
故凡稱大寮。皆得進善。陛下善念黎元之困。設令長之科。
㣥寮舉知。四海蒙福。然薦延相繼。沮勸未行。苟或容私。則
慮害政。伏請所舉縣令到任後。刑罰寃濫。及有贓犯者。其
舉薦官削階。及停見任。書下考。
** 奏得古釜狀(元和九年八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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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綏銀節度使今月八日因取土修城。於西北角近倉掘
得釜大小共計二百五十四。並容六㪷以下五㪷以上。俱
無破損。如新器物者。伏以人天所資。粒食為本。錡釜之用。
火化是因。今大軍方興。此物自出。則知向時藏瘞。蓋神誘
其衷。今之彰呈。豈天有所助。聖作物感。一何昭然。望付史
館。
** 奏姚中立高鍇考試狀(太和三年三月御史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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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吏部分察姚中立稱。准勅考試別頭進士明經等官。考
功員外郎高鍇考試禮部關送到進士鄭齊之李景素兩
人。明經王淑等十八人。並及第。放牓之後。㣥議沸騰。職當
分察。不敢緘默。及得高鍇狀。伏以進士明經。並先無格限。
其所送進士二人。文藝並堪與及第。明經比年所送不過。
三五人。今年禮部開送十一人。及考試帖義。十一人並堪
與及第。
** 奏鄧琬等禁繫狀(太和五年十月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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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屯田郎中唐扶鄧州內鄉行市黃潤兩場倉督鄧琬等。
先主掌貞元二年湖南江南運到糙米至浙江。於荒野中
權造囤盛貯。差鄧琬等交領。除支用外。六千九百四十五
石。多年壞爛。已成灰塵。准度支牒。徵原主掌所由。從貞元
二十年以後。所由鄧琬父子兄弟至元孫。相承禁繫。經今
二十八年。前後禁死九人。追孫及元孫等四人。見枷禁。
** 奏酌量增減諸司食利錢狀(會昌元年六月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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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正月九日勅文。放免諸司食利錢。每年別賜錢三萬貫
文。充諸司公用。今准赦文。酌量閑劇。率配如後。准長慶三
年十二月九日勅。賜諸司食利本錢共八萬四千五百貫
文。四分收利一年。祇當四萬九百九十二貫文。今據赦文
所賜錢三萬貫文。若據舊數率配。即欠一萬九百九十二
貫不足。今請落下徵錢驅使官每貫二百文課。並更請於
合給錢內四分中落一分。均攤分配。長慶三年得新賜錢
三十二司外。更有剩錢五百四貫八百文。使將此錢均給
東都臺省等一十四司。祇用新賜錢三萬貫文。並得充足。
諸司雖落下一分錢。緣置驅使官員。於人戶上徵錢。皆被
延引。或人逃散失落。常不得足。雖有四分收利之名。而無
三分得利之實。今新賜錢入日。便請更無懸欠。用即可足。
繁劇司比有官錢出放。欠亦侵用本錢。今既無本錢。支料
須足。伏緣中書門下公事。不同諸司。恐不可落下一分。及
徵錢人課。今請每月並舊錢添至三百貫文。其御史臺頻
得報牒稱。本錢數多。支用處廣。雖有諸道贓罰。公用常不
充足。今請每月合得利錢數外。每月更添至三百貫文。內
侍省據自司報牒稱。省內公用稍廣。利錢比於諸司最多。
今請於合得錢外。亦添至三百貫文。兵部吏部尚書等銓
一十一司。緣有舊本錢准勅放免。又有公事。今請每月共
與一百五十貫文。并中書門下御史臺及兵吏部諸銓。每
年共當六千八百二十九貫六百文。伏緣三萬貫文均給
諸司已盡。臣今於新賜外更請添賜上件錢。所費不廣。所
利至多。則內外諸司。永得優足。伏望聖恩允臣所奏。其諸
司分配賜錢。若據諸司牒報見收利多少分配。或以人戶
逃散。經恩放免。見在本錢。所存無幾。其間有三五司自方
圓致本。數即稍多。事例不同。難於均一。人吏得以欺隱。實
數不可交尋。今請依長慶三年十二月九日均賜錢勅額。
分配新賜錢三萬貫。事有根柢。亦得均平。酌量閑劇。皆有
所據。其逐日錢數多少。續具子細分析聞奏。
** 條奏鹽法狀(大中元年閏三月鹽鐵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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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兩池榷鹽使狀。應舊鹽法勅條內。有事節未該。及准去
年赦文。合再論理事件等。一曰。准貞元元和年勅。如有姦
人損壞壕籬。及放火延燒。捉賊不獲。本令合當殿罰。皆已
有條制。今見施行。但未該地界所繇。及無捉賊期限。伏以
鹽池提禁。只仰壕籬。如有放火延燒故損壞。本縣分一周
年內十月度同捉得五斗以上私鹽。先准元和十二年六
月三日勅。與減一選。即所酬殊寡。難使盡心。若必遣縣令。
須令賞罰相稱。伏請從今以後。其縣本界內。若五度捉得
私鹽。每度捉得一斗以上兼賊同得者。不限歲內歲外。但
數足後。即與減一選。如累捉得。亦請累減。減至三選即止。
如是別色現任正官員前官差攝縣令。亦准正縣令處分。
如是散試官差攝縣令無選可減者。亦得年五度捉得私
鹽并賊同得者。即請別賞見錢五十貫。累捉得亦請累賞。
如兩畿令及赤縣令無選可減者。在任之日。但界內捉得
私鹽件數與勅文相當。檢勘別無異同。即請申中書門下。
秩滿後便與依資除官。如此則必心悉心奉法。不失罪人。
其餘即請各准元勅處分。一曰。應捉獲越界私鹽。并刮鹻
盜兩池鹽賊。與劫奪犯鹽囚徒頭首關連人等。推勘是合
抵
死刑者。承前並各准元勅極法處分者。伏以本制鹽法。束
勒甚嚴。近年以來。稍加寬令。又准會昌六年五月五日赦
文。靈武振武天德三城封部之內。皆有良田。緣無居人。遂
絕耕種。自今以後。天下囚徒各處死刑情非巨蠧者。特許
全生。并家口配流。強盜鹽賊蹤入界。各許本州界一月內
捉賊送使。如過限不到。即是私存慢易。搜索未精。其元勅
內所罰縣令課科。便請准勅文牒本州府。當日據數徵剋
送使。又弓矢射所繇等。晝夜只於池內檢巡。其壕籬外面。
山林掩映。村柵相次。每有姦人興心結構。必須與村人相
熟。乃敢下手。若或無人勾致。即遠賊不敢自來。亦緣從來
未立科條。以此沿池所由。都無稟束。伏請從今後。如有姦
人損動壕籬。及放火延燒。并有盜竊蹤跡。其地界保社所
繇村正居停主人等。如有自擒捉得賊。每捉得賊一人。推
勘得實。所捉人當日以官中諸色見錢一十貫文充賞。如
漏網及不覺察到。並請追就便各決脊杖十五。如推勘與
賊知情。即請准所犯人條例處分。如是所繇及別色人等
捉得。亦請准前給賞。其餘並請各准元勅處分。一曰。諸州
府應捉搦販賣私鹽及刮鹻煎賊等。伏請前後勅節文。本
界縣令如一周年內十度同捉獲私鹽五斗已上者。本縣
令減一選。如每年如此。即與累減者。伏以私鹽厚利。煎竊
者多。巡院弓矢力微。州縣人烟遼敻。若非本界縣令。同立
隄防。煎販之徒。無繇止絕。其縣令本界漏網私鹽。據石斗
各有元勅。並請依舊條處分。如縣令若侍本此三道者。當
時應緣鹽法。捉獲前件賊等。並是固違勅文。挾持弓刀棒
杖。皆非殺人調致。巨蠧兇惡。情狀難原。如或詐有生全。則
必欺偷轉甚。別無其法可以畏之。今伏請捉獲此色賊。推
勘得實。合寘極刑者。並請各准奏處分。以前戶部侍郎判
度支盧宏正奏。臣又得兩池榷茶使檢較司封郎中兼侍
御史司空輿狀。自領職以來。披尋捉鹽條制。其間有此三
節。須重奏論。伏以鹽法條制。須是嚴刑。稍似寬容。則姦人
無懼。招收榷課數闕。伏望聖慈許依司空輿所請。即冀私
鹽杜絕。榷課增加。
** 立二王三恪狀(開平二年十二月南郊禮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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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稱有客。書載虞賓。實因禪代之初。必行興繼之命。俾之
助祭。式表推恩。兼垂恪敬之文。別示優崇之典。徵於歷代。
襲用舊章。謹按唐朝以後魏元氏子孫韓國公為三恪。以
周宇文氏子孫為介國公。隋朝楊氏子孫為酅國公。為二
王後。今伏以國家受禪。封唐朝子孫李從為萊國公。今參
詳合以介國公為三恪。酅國公萊國公為二王後。
** 覆論周知微奏狀(長興二年四月中書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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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微踐楊華省。獻納明廷。所貢讜言。深符治道。蓋慮細
微之物。便為贓賄之名。遂致刑章。過行深刻。須知撙節。務
守廉隅。或是監臨之司。或因公事之際。凡關取與。便涉阿
私。物若顯屬貨財。並宜為贓罪。其餘不是監臨。不因公事。
不在此限。應推斷科條。不得有違格律。
** 奏忌辰前後日不坐朝狀(清泰元和十一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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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日明宗忌。㣥臣奉慰行香。固有常禮。恭以陛下初
遇忌辰。合存降殺。仰惟追感。難抑孝思。固於茲時。不同常
歲。臣等商量。請於忌辰前後各一日不坐。
** 奏請避諱狀(天福三年二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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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經云。禮不諱嫌名。二名不偏諱。注云。嫌名謂音相近。若
禹與雨。邱與區也。二名不偏諱。謂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
不稱徵。言徵不稱在。此古禮也。唐太宗二名並諱。元宗二
名亦同。人姓與國諱音聲相近。是嫌名者。亦改姓氏。與古
禮有異。廟諱平聲字。即不諱餘三聲。諱側聲。不諱平聲字。
所諱字玉文及偏旁闕點畫。望依令式施行。
** 奏李自倫孝義狀(天福四年正月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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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司功參軍李自倫六世義居。奉勅准格處分。按格勅
節文。孝義旌表。苟存虛濫。不可襃稱。必在累世同居。一門
和睦。尊卑有序。財食無私。遐邇欽承。鄉閭推伏。州縣親加
按驗。狀迹殊尤。簡覆既同。准令申舉。方得旌表。當司當本
州審到鄉老呈言等。自倫高祖訓。訓生燦。燦生財。財生忠。
忠生自倫。自倫生光厚。六從弟兄。同居不妄。
** 奏定高祖郊壇配坐狀(天福七年十月中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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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常禮院狀申。高祖十二月二十日祔饗於太廟禮畢。合
定逐年四季郊壇配坐。准禮例逐年勘造祠祭晝日及編
附令式。伏請奏聞宣下者。靖祖孝安皇帝配冬至祀昊天
上帝。
** 請量留太谷令李殷狀(天福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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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釐務公廉。以德化下。獄無囚繫。刑無鞭撲。薪水之事。不
擾於民力。賦輿之數。不失於公程。三時勸農。躬行田井。乾
餱曝饊。裹行而食。一邑熙熙。長幼有序。流者歸復。如戀父
母。今考秩垂滿。衆情願留。敢希明恩。重令治任。
** 張嗣宗不受代狀(開運二年開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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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宗先被百姓趙覺直論訟不公。法寺定罪。合徒一年半。
以官收贖贖銅三十斤。府司尋科放訖。據新除襄邑令王
允昇狀申。稱張嗣宗不肯交割縣務。稱未考滿者。
** 除宰相劉昫兼判三司擬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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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伏以劉昫經國才高。正君志切。方屬體元之運。實資謀始
之規。宜注宸衷。委司判計。漸期富庶。永贊聖明。臣等商量。
望授依前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充
集賢殿大學士兼判三司。散官勳封如故。未審可否。如蒙
允許。望付翰林降制處分。謹錄奏聞。
** 投宰相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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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今兵寇在興。民力凋獘。所望明公弼成大化。彌綸紀綱。
舉賢任能。以光庶事。俾萬物各得其理。百姓日用不知。損
不急之官。杜私門之請。如此則刑清俗富。天下自無窮人。
不宜專政廟堂。方行小惠。昔子產以已車濟人於溱洧。君
子謂不知為政。不如以時修橋梁。惟明公察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