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疏記科會

金剛經疏記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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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初中。七義句者。

【記】七義句者。論述歸敬偈巳。即云。成立七種義句

巳。此般若波羅蜜。即得成立。義句。揀文句也。既以

一義為一句。此經共有七義句也。七義句名。疏中

自有。於中。前六顯示菩薩所作究竟。第七顯示成

立此法門故。然此七句之文。教理行果。悉圓滿矣。

於中一二三四。是行也。五。理也。六果也。七。教也。齊

此懸判一科。唯依無著之名記之。

△二列釋七。初種性。二發起。三住處。四對治。五不

失。六地位。七立名。

初種性。

【疏】一。種性不斷。謂護念付囑。

【記】疏一種性不斷者。此非凡夫二乘及權教菩薩。

意明佛種性不斷也。

○謂護下。指經。便是釋意。謂

以小付大。囑大化小。展轉如是。寧有斷絕。如人父

母。付囑子孫。(云云)。此是空生之本意。故以此事讚

佛。引起問端也。

△二發起。

【疏】二。發起行相。謂申請讚許。

【記】疏二發起行相者。既欲種性不斷。故須發起修

行之相也。

○謂申下。指經。其實佇聽亦在此攝。

△三住處。

【疏】三。行所住處。謂十八住。從佛正說。直至經終。是

無相行所住處矣。

【記】疏三行所住處者。既有能發。必有所發也。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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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住名義。下文廣釋。

○從佛下。指經。

○是無下。釋

名義。此既相之無相。非一向之無相。略見行玄。為

順本宗。故標無相也。

△四對治。

【疏】四。對治。謂一一住處。皆具邪行。共見正行。二種

對治。

【記】疏四對治中。邪行。即不正行也。但不順佛道。皆

名邪行。

○共者。不一義。見者。分別情。正行者。即雜

見之正行。非純正之正行也。

○二種對治者。以正

行治邪行。是一對治。以無分別智治分別見。是二

對治。然邪即全治。共中即但治於見。不治正行。如

披砂揀金。而去砂不去金。今經中。但有能治。無所

治也。且如第一住處中。不度眾生為邪行。度眾生

為對治。於度眾生時。見有眾生是所度。見我是能

度。是分別見。度而無度為對治。此理實同時。義分

前後。初住既爾。餘可例知。故論云。行諸住處時。有

二種對治。

△五不失。

【疏】五。不失。謂由對治離增減二邊。不失中道。

【記】疏五不失中。謂由下。明意也。

○離增減者。謂執

有為增。執無為減。前墮此二。則失中道。今皆離之。

故得不失也。如經中。即非佛法。是勝義諦。遮增益

邊。是名佛法。是世俗諦。遮損減邊。其餘即非是名。

皆例之也。論最後結云。菩薩離此二邊故。於彼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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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不復更失。故名不失。

△六地位。

【疏】六。地位。謂由不失中道。成賢聖位。信行地。淨心

地。如來地。

【記】疏六地位中。謂由下。釋。以二邊邪僻。置之不論。

中道乃是大菩提路。故於此中。分立地位。如往帝

都。有三路異。兩邊皆非。中道即正。正路之中。方可

論於遠近遲速等也。法中亦爾。故經云。一切賢聖

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

○信行下。分位也。於十八

住中。前十六住是信行地。此當三賢。依信起行。故

名信行。亦名信解。依信起解故。第十七住是淨心

地。此當初地。離分別障。親證真如故。第十八住。從

第二地巳去乃至佛位。通名如來地也。

○又以諸

家明地位。或廣或略。廣則五十二位。略則泯之全

無。今則均於廣略。去其太甚。說三地五位矣。

△七立名。

【疏】七。立名。謂由前六。智慧堅利。位地濶狹。故名金

剛。

【記】疏七立名中。謂由下。釋。謂約三種法上。立金剛

名。一約般若體用名金剛。此如金剛堅利。二約地

位濶狹名金剛。此如金剛杵形。以信行一僧祗。淨

心只一剎那。佛地二僧祗。如金剛杵。初後濶。中間

狹故。三約文字名金剛。此如畫像也。以詮信行地

七紙餘經。佛地三紙餘文。淨心地五行經。如彼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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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亦初後濶。中間狹故。又此三者。法喻之上。皆展

轉而成。喻中。且根本是堅利金剛。因造以成其杵。

因畫以成其像。法中。根本是體用般若。因修以成

其位地。因詮以成其文字也。又此法喻各三事中。

一事即實。餘二皆虗。喻中。堅利金剛是實。杵形畫

像皆虗。法中。體用般若是實。位地文字皆虗。以此

三事。首末相似。故立金剛之名。然前一是佛本意。

餘二是菩薩及古德意也。

○由前六等者。於中。前

五堅利。第六濶狹。濶狹之中。含能所詮也。

△二總指後四。

【疏】後四但約第三句中十八住說。無別經文。

【記】疏後四下。二總指後四。

○應先問云。第三句內。

說盡經文。未知後四。如何配攝。故此云也。

○謂一

一住說對治故。於對治處。顯不失中道故。於不失

中。立位地故。於前六中道。立名故。(云云)。

△三廣釋第三三。初正辯十八住處。二重以八義

相攝。三更約地位配釋。初正辯十八住處二。初牒

標。二列釋。

初牒標。

【疏】十八住處者。

【記】疏十八下。三廣釋第三。三。一正辯十八住處。疏

中具列十八住名。略釋其義。兼明對治十二種障。

便指經文。令知科段所屬。

○然每住經文。疏但略

標三字五字。緣以經本科段首尾文勢稍重。恐言

涉相濫。故不標最初之字。但取其次異文。亦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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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齊至何處意在省約耳。向下隨文略敘首末。以

隔前後。

△二列釋十八。初發心住。二波羅蜜相應住。三欲

得色身住。四欲得法身住。五修道無慢住。六不離

佛世住。七願淨佛土住。八成熟眾生住。九遠離外

論住。十觀破色身住。十一給侍如來住。十二遠離

退失住。十三忍苦住。十四離寂靜味住。十五證道

離喜住。十六求佛教授住。十七證道住。十八求佛

地住。

初發心住。

【疏】一。發心住。經云應如是降伏其心所有一切等。

【記】一中發心者。謂發廣大第一等四種心也。

○經

文從佛告須菩提諸菩薩摩訶薩。應如是降伏其

心。乃至若菩薩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即非

菩薩。

○以大乘菩薩。最初法爾合發是心。故十八

住中。居其第一。

△二波羅蜜相應住。

【疏】二。波羅蜜相應行住。不住色布施等。

【記】二者。經從復次須菩提。於法應無所住行於布

施。乃至須菩提。菩薩但應如所教住。

○不住等者。

等有二意。一則等於餘文。如上所引。二則等於餘

義。謂等餘戒等五也。

○此則雖是指經。便兼釋義。

則波羅蜜是所應。戒等是能應。能所兩合。故云相

應。由是。但行施戒等。不能離相。或行離相。不行施

戒等。皆非相應行。直於行施戒等處離相。離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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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施戒等。方得名為相應行也。

△三欲得色身住。

【疏】三。欲得色身住。可以身相等。

【記】三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可以身相見如來

不。乃至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問。色身是相。

何以離相求之。答色身之相是影。法身無相是體。

欲得有相色身。須見無相法體。未見法體。不能現

相。是故先令見相無相。方得色相之身耳。此中意

在文外。故論以意科也。

△四欲得法身住。

【疏】四。欲得法身住。法身有二。一言說法身。頗有眾

生等。因言顯理故。二證得法身復有二。一智相。如

來得阿耨等。二福相。若人滿三千等。

【記】四中言說者。經從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乃至法

尚應捨。何況非法。

○問。法身非言說。何故以言說

為法身耶。故疏釋云因言顯理故。此有二意。一以

言說顯於法身。法身非言說。二文字性離。即是法

身。無別法身耳。

○智相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

如來得阿耨菩提耶。乃至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

而有差別。

○則以無相無為法為智相也。故起信

云。以智相無可見故。

○福相者。經從須菩提於意

云何。若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用布施。乃至

須菩提。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

○斯則以持說此

經。獲無漏福所感微妙色身。名為福相也。然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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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之福相。福相非法身。依主釋。

△五修道無慢住三。初正示此文。二通敘後段。三

別結對治。

初正示此文。

【疏】五。於修道得勝中無慢住須陀洹等。

【記】五於下。文三。初正示此文。

○經從須菩提於意

云何。須陀洹能作是念我得須陀洹果不。乃至是

樂阿蘭那行。

○得勝者。以小乘四果。勝於四向等

故。對劣彰勝也。此即以小況大也。小人尚猶無過。

君子豈合有𠍴。由無慢故。方得證果。故經皆言。我

不作是念。我得須陀洹果等。

△二通敘後段。

【疏】從此至十六住。如次對治十二種障。意明欲求

色身法身。須離是障。障盡故。入十七證道住。

【記】從此下。二通敘後段。

○意明等者。敘次第之意

也。先問云。前之四住。何不言離障耶。故云也。意云

凡欲修進。先須發心。發心巳。則修行。故有第一第

二。發心修行。本求佛果。佛果之內。唯有二身。麤細

之間。先色後法。故有第三第四。前修勝行。恐有慢

心。障入聖位。故說小果以況大乘。今離障。進入十

迴向位也。故從第五。方說離障也。

○然此十二障。

每至一住。皆須躡前。以辨來意。如云。雖得無慢。猶

自少聞。故於第六住中。對治少聞障。他皆倣此。以

此諸障。皆在地前。能障見道。非是地上。故云障盡

入證道也。然障是所治。文在經外。住是能治。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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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若相望說之。理則明矣。

△三別結對治。

【疏】今當對治第一慢障。

【記】今當下。三別結對治。

○然準五蘊論說。慢有七

九二種。但開合之異。此約入道人說。七者。論云。一

慢。於劣謂勝。於相似謂等。二過慢。於相似謂勝。於

勝謂等。三慢過慢。謂於勝巳計勝彼。四邪慢。巳實

無德。計巳有德。五我慢。謂於五取蘊。計我我所。六

增上慢。謂於勝妙法中。未得謂得。七卑劣慢。於多

分勝。計巳少分劣。今所離者。即五六也。以證我空

故。取自果故。

△六不離佛世住。

【疏】六。不離佛世時住。昔在然燈等。離第二少聞障。

不離佛世。則具多聞。

【記】六者。經從佛告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昔在燃

燈佛所。乃至實無所得。

○云何離障得成住耶。疏

次云離第下。所離障。不離下。結成住義。於中。上句

成住。下句離障也。若離佛世。不名住處。無佛說法。

則是少聞。便成其障。若不離佛世。乃成住處。常遇

佛說法。則具多聞。便離障也。

○然凡是修行。智慧

為本。欲得智慧。必須多聞。故依佛住。離少聞障也。

故經云。多聞增智慧。勤問第一方。

○問。若然者。據

今經云。於法實無所得。豈成多聞。答。此是聞而無

聞。得而無得。無得而得。是真得。無聞而聞。是實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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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成此住。

△七願淨佛土住。

【疏】七。願淨佛土住。菩薩莊嚴佛土不等。離小攀緣

作念修道障。緣形相土則小。無緣則大。契法界故。

【記】七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菩薩莊嚴佛土不。

乃至應無所住而生其心。

○離小下。所離障。攀緣

即是作念。葢一義耳。

○緣形等者。意云。若取色聲

等相為土。即有分限。故名小也。以不如法身故。若

不取相。分別不生。心境兩忘。竟何分限。故云大也。

契法下。釋所以也。意令忘懷嚴法性土。不令生心

嚴法相土也。故經云。不應住色等生心。應無所住

而生其心。偈釋云。智習唯識通。如是取淨土。非形

第一體。非嚴莊嚴意。

△八成熟眾生住。

【疏】八。成熟眾生住。人身如須彌等。離捨眾生障。若

見大小。不能濟物。

【記】八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譬如有人。身如須

彌山王。乃至是名大身。

○成熟者。即由教化令眾

生成種。根熟有所悟證。

○離捨下。所離障。若捨眾

生。即不能教化。故令離障。方成住也。

○若見大小

下。反釋所以。意言能濟物者。葢為不見大小也。故

經云。佛說非身。是名大身。豈存大小。若見大小。則

有高下親疎憎愛。心既不等。寧曰大悲。縱使化生

但成愛見。憎者則去。便捨眾生。云何成熟。反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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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則物無有遺。遲速之間。皆能成熟。

△九遠離外論住。

【疏】九。遠離隨順外論散亂住。如恒河中所有沙等。

離樂隨外論散亂障。恒沙寶施。不及持經。如何外

學。不修正法。

【記】九者。經從須菩提。如恒河中所有沙。乃至如來

無所說。

○離樂下。所離障。然隨順外論。即是散亂

但能遠離。即成住也。即儒墨文筆。除佛教外。皆外

論也。以外論之事。是名利源。既若求名。豈得心無

散亂。況得之則樂。失之則苦。苦之則憂。樂之則溢。

由斯業累。世世沉淪。反推其本。皆由隨順外論耳。

○恒沙下。舉持經福多以責外學。意云。持經者功

德若此而不修行。名利之源。是輪迴苦本。如何隨

順。却乃修學。

△十觀破色身住。

【疏】十。色及眾生身摶取中觀破相應行住。三千世

界所有微塵等。離破影像相中無巧便障。既離散

亂。與定相應。以細末不念二種方便。破麤至細。泯

細至空。則除影像之相想。

【記】十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三千大千世界所

有微塵是為多不。乃至是名世界。

○色是依報。即

外四大。身是正報。即內五蘊。摶取者。即和合義也。

但秦魏譯異爾。然摶取約法。相應兼人。二事相望。

總有三對。一。內身色蘊。及外器界。但合微塵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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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摶取。見有身器為依正執取等。即是相應。二

受等四蘊。但合心心所法而成。名為摶取。見有苦

樂受等。即是相應。三。色心和合以成此身。名為摶

取。見有心色。即是我人相應。行即遷流造作之義。

觀破之義。如下所明。

○影像相者。謂色心等法。是

法界中之影像。亦可是業識之影像。離破下。所離

障。無巧便者。由無善巧方便。不能破此影像。乃名

為障。若有巧便破之。則成其住也。巧便之相。彰在

次文。

○既離下。躡於前住以為方便之本。由無散

亂。則成其定。從定方能發慧。觀而破之。

○以細下。

正示二種方便。巧便之相也。然破色具二。破心唯

一。除細末也。以心心所法。不可析破故。麤色顯著。

難忘執情。析至極微。易祛妄念。故須具二。如下文

說。

○相想。即心境也。心境兩忘。故云除。

△十一給侍如來住。

【疏】十一。供養給侍如來住。可以三十二相見如來

不等。離福資糧不具障。不以相見。常見法身。名為

給侍。福無邊矣。

【記】十一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可以三十二相

見如來不。乃至是名三十二相。

○離福下。所離障。

欲入聖道。須福資糧。如人遠行。豈可空往。佛為至

聖。是福之因。供養給侍。無不獲福。即以此福。為其

資糧。若供養得福。即是住非障。反之則是障非住

也。

○不以下。或問。文云不以相見如來。如來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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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見。云何給侍耶。故此釋也。此即但以智慧隨順

相應。名為給侍。然非謂棄却相身。別侍無相之佛。

但了相即非相。不生執著。乃曰相應。凡所供養親

近恭敬。皆名給侍。若生執著。不順於理。雖常見佛

不名為見。如下文云。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

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華嚴云。若人百千劫。常隨

於如來。不了真實義。盲瞑不見佛。又如佛昔三月

昇忉利天為母說法。後降閻浮。有蓮華色比丘尼

欲先見佛。化作轉輪王隊仗。往至佛所。佛乃訶之

具陳上事。時須菩提。在於山中。亦欲見佛。尋復思

念。空無相理。是真法身。何用見色相。言巳復坐。竟

不往見。於是佛告蓮華色言。須菩提先見我竟。汝

巳在後。故知執相迷真。對面千里。虗心體物。天地

一家。故古人云。肝膽雖近。情生則隔。江山雖緬。道

契則隣。是知通達妙理。方真給侍。若斯給侍。是侍

真佛。故所獲福。無有邊際。

△十二遠離退失住。

【疏】十二。遠離利養及疲乏熱惱故不起精進及退

失住。恒河沙身命布施等。離樂味懈怠利養障。恒

沙命施。猶劣受持。豈為一身。躭著利養。身疲心惱

而懈怠耶。

【記】十二者。經從須菩提。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以恒

河沙等身布施。乃至是名第一波羅蜜。

○離樂下。

是所離障。然障名有所闕略。若取周備。不過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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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樂味成障。遠離成住。且約為障起過。有其五重。

一為身求利。二由求利養。令身疲乏。此復有二。一

由放逸。令身疲乏。二求不得。身亦疲乏。三由身疲

故。令心熱惱。四由心熱惱故。不起精進。五由不精

進故。退失功德。

○恒沙命施下。釋成對治經苦較

量。意令改革。以見大利故。不求小利。既不求利。身

則不疲。身既不疲。心則不惱。心既不惱。則起精進。

既起精進。則能受持。獲無邊福。故知經意。為治此

障。成其住也。

○一身者。一報身也。意云。豈為一報

之身。終日求名求利。求之不足。未始稱情。縱使多

財。死為他物。持經功德無量無邊。盡未來際。用之

不竭。利害若此。人何不然。無常經云。眷屬皆捨去。

財寶任他將。但持自善根。險道充糧食。

△十三忍苦住。

【疏】十三。忍苦住。忍波羅蜜割截身等。離不能忍苦

障。無我等相。累苦能忍。

【記】十三者。經從須菩提。忍辱波羅蜜。乃至如人有

目。日光明照見種種色。

○離不下。所離障。此但不

忍為障。忍之成住也。

○無我下。出忍之所以也。斯

有兩意。所謂通別。通則由無我相。雖累遭割截。常

能忍受。別則由無我故忍。由累苦故能忍也。

△十四離寂靜味住。

【疏】十四。離寂靜味住。當來之世。若有人能於此經

受持讀誦等。離智資糧不具障。日三時捨身。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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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數。不及信經。如何唯專禪定。耽寂靜味。闕於智

慧。而不持說。

【記】十四者。經從須菩提。當來之世。若有善男子善

女人。能於此經受持讀誦。乃至果報亦不可思議。

○離智下。所離障。若躭寂無智即是障非住。若離

寂修智。即是住非障。

○日三時下。指經對治。意云

欲證聖性。非智不階。經苦較量。意在䇿發。此同革

嚴經中訶勸之相。彼云。法性真常離心念。二乘於

此亦能得。不以此故為世尊。但以甚深無閡智。

然此是對治之別意。故須一向而言。令人捨定修

慧。若據究竟通論。必須定慧等學。涅槃經中說。定

慧不等。不見佛性。無明邪見。自此而生。前第十一

住。便是定門。對治不同。故須然也。修習之者。須兼

行之。

△十五證道離喜住。

【疏】十五。於證道時遠離喜動住。云何住降等。離十

一不自攝障。我能住降。心生喜動。動則不能自攝。

【記】十五者。經從爾時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乃至實

無有法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

○離十一下。

所離障。謂動不自攝。則是障非住。若自攝不動。則

是住非障也。論中則云自取障。

○我能下。釋。意云

由計我故。遂起降住勝能之心。不覺喜動。故不自

攝。今經既云無一眾生得滅度。無法得菩提則不

計勝能。故能對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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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求佛教授住。

【疏】十六。求佛教授住。於然燈佛所。有法得菩提不

等。離十二無教授障。欲入初地。須佛教授。故約遇

佛得無所得。而證道矣。

【記】十六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於然燈佛所。

有法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不。乃至是故名一

切法。

○離十二下。若無教授。即是障非住。若得教

授。即是住非障。

○欲入下。釋成住義。雖三賢位中。

亂修六度。經一無數劫欲入聖道。要佛䇿發。故於

資糧位後。立加行名。其猶鑽火。火欲出時。倍加功

力。遇佛。然燈佛也。得無所得者。即然燈與善慧授

記。當得作佛。號釋迦牟尼。非佛與法。故云無得。

問。此說善慧得記。進入八地。何故將此配地前耶。

答。欲入初地。須學八地用心。方可得入。若學初地。

竟不能入。如人學射。可知。又將證八地。猶須教授。

欲入見道。豈得不然。

○然從第五。至此住中。每住

對治一障。此障障於見道。今則加行位極。對治巳

盡。故云而證道矣。

△十七證道住。

【疏】十七。證道住。人身長大等。攝種性智。證徧行真

如。成法報身。故長大矣。

【記】十七者。經從須菩提譬如人身長大。乃至佛說

一切法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

○攝種性下。釋

成住義。智體即觀照般若。是能證也。即妙平二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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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分別也。以得此智。生如來家。決定紹佛種故。斯

則地前加行之智。至於初地。轉受此名。

○證徧等

者。體即實相般若。是所證也。以徧在一切法中故。

唯識云。由此真如。二空所顯。無有一法而不在故。

論中則名平等智。然有五種平等因緣。一麤惡平

等。二法無我平等。三斷相應平等。四無希望心平

等。五一切菩薩證道平等。有是五種因緣。故名平

等智。故論云。入證道時。得二種智。一攝種性智。二

平等智也。然所證是理。今云智者。斯有兩意。一準

起信論云。依此法身。說名本覺。二則理智冥合。能

所不殊。如珠與光。不相捨離。

○成法報身者。攝種

性智至果得成報身。平等智至果得成法身。

○故

長大者。論即云妙大。妙即報身。以萬行功德所莊

嚴故。大即法身。真如實理。徧一切故。

△十八求佛地住二。初標六種具足。二列六種具

足。

初標六種具足。

【疏】十八。上求佛地住。於中復有六種具足。

【記】十八者。自此巳下。皆求佛地。於中復有六種具

足。具足者。圓滿義。謂轉捨二障。轉得菩提涅槃。攝

轉具足也。

△二列六種具足六。初國土具足。二無上見智淨

具足。三無上福具足。四無上身具足。五無上語具

足。六無上心具足。

【記】既證聖性。生如來家。須示佛果功德。令其欣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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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其果德雖多。以要言之。不出依正二報。二報之

內。先明所依。若無所依。能依何立。正報之內。不踰

福智。智引福故。先智後福。然後別顯三業。依次所

明。

△初國土具足。

【疏】一。國土淨具足。我當莊嚴佛土等。此教二地巳

上諸大菩薩。

【記】一。經從須菩提。若菩薩作是言。我當莊嚴佛土。

是不名菩薩。乃至若菩薩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

名真是菩薩。

○此教下指位。即從二地至於等覺。

當修道位。謂莊嚴之時。離能所相。名之為淨。稱周

法界。故云具足。故經云。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

真是菩薩。

△二無上見智淨具足。

【疏】二。無上見智淨具足。有肉眼不等。此下皆唯佛

果。故云無上。無上之言。貫通下四。

【記】二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如來有肉眼不。乃

至未來心不可得。

○見淨者。即五眼也。見即無見。

名之為淨。無所不見。名為具足。

○智淨者。即悉知

諸心等。知即無知。名之為淨。無所不知。名為具足。

以智見不別。故當一處。

○此下等。即指位。揀非修

道。即無學位也。

○下之四段。皆合有無上之言。故

云貫通下四。

△三無上福具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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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三。福自在具足。若人滿三千界七寶等。

【記】三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若人滿三千大千

世界七寶。以用布施。乃至以福德無故。如來說得

福德多。

○問。前巳頻說施福。與此何別。答。前所說

者。皆是較量不及受持之福。今此說者。乃是無住

稱性之福。非能較量。故不同也。

○問。佛是果。布施

是因。云何果中即說因行。答。凡是果德。皆彼因成

舉彼無住之因。以彰稱性之福也。

○言自在者。揀

有漏之福不自在也。

○若準論中。此與智淨合為

一段。意明福智不相離故。則於身中開之為二。謂

色身具足。亦盈六數。今則合後開前者。意云。福之

與智。迢然不同。配攝因果。五六有異。異須開也。相

之與好。同是一身。兼對下語意以成三業。故須合

也。

△四無上身具足。

【疏】四。身具足。佛可以具足色身等。

【記】四者。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佛可以具足色身

見不。乃至是名諸相具足。

○此明如來真應具足。

如經云即非具足色身。明真身也。是名具足色身。

明應身也。即非諸相具足。明真身也。是名諸相具

足。明應身也。

△五無上語具足。

【疏】五語具足。汝勿謂如來說法等。

【記】五者。經從須菩提。汝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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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說法。乃至是名說法。

○說而無說。無說之說。是

真說法。

○具足者。無法可說無所不說是名說法。

△六無上心具足。

【疏】六。心具足。佛得阿耨菩提。為無所得耶。乃至應

作如是觀。

【記】六者。然於心中。復有六種。一念處。二正覺。三施

設大利益。四攝取法身。五不住生死涅槃。六行住

淨。化度眾生。大悲為本。故先明念處。自未成佛焉

能度他。故次明正覺。自利既滿。即合利他。故次明

施設大利益。猶恐滯相。故次明攝取法身。又恐住

空有。故次明不住生死涅槃。又恐執施化跡。故次

明行住淨也。以此六義。別對經文。廣如彼論。避煩

不敘。

△二重以八義相攝二。初標。二配。

初標。

【疏】又十八住。略為八種。亦得滿足。

【記】又十下。二重以八義相攝。

△二配二。初以六攝十八。二以二攝十八。初以六

攝十八四。初以二攝二。二以一攝二。三以一攝十

二。四以二攝二。

初以二攝二。

【疏】一。攝住處二。波羅蜜淨住處。一二次配。

【記】一者。

○是籠羅包納之義。即以普度眾生。現無

違反。是故配同第一發心住也。

○二者。淨與相應。

葢一義耳。是故配同第二住也。

△二以一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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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三。欲住處攝三及四。

【記】三者。雖三色四法。皆是欲得。由此配同三四二

住也。

△三以一攝十二。

【疏】四。離障礙住處。即前十二障也。從五至十六。

【記】四者。可知。

△四以二攝二。

【疏】五。淨心住處。六。究竟住處。上二次配十七十八。

【記】五者。正當淨心地。故同此住。

○六者。正當究竟

位。故同此住。

○雖通修道。就多故說。

△二以二攝十八。

【疏】七。廣大住處。八。甚深住處。上二各攝十八住處。

一一住中。皆深皆廣。

【記】一一下。明各攝義。如第一住中。普度四生。廣也。

令入無餘涅槃深也。實無眾生得滅度者。廣也。菩

薩無我人等相者。深也。初住既爾。餘則例知。若五

百生忍。廣也。並無我人。深也。

○若細言之。前以六

住攝十八住。後以二住攝十八住。皆得滿足。

△三更約地位配釋二。初標。二配。

初標。

【疏】十八住文。配位地者。

【記】十八住文下。三更約地位配釋。

○然諸教中。所

說地位。或有或無。如楞伽經云。十地即為初。二地

即為入。乃至無所有何地。此明無也。仁王纓絡等

經。即是說地位。是明有也。然此有無。皆隨機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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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華嚴。行布萬差。圓融一際。有無無閡。斯則稱性

之說卷。然依華嚴有無無閡。方為了義。以約法即

無。約人即有。人法既不相離。有無故合均齊。然其

行人。念念須冥佛境。反窮果海。自然階降不同。若

預等級用心。畢竟障於證入。故華嚴疏云。修則頓

修。位分因果。況此經宗無相。豈合列位淺深。但約

情惑漸薄而位地轉高。義相稍同。故略配攝也。

△二配三。初配資糧。二配加行。三配三道。初配資

糧三。初十住。二十行。三十迴向。

初十住。

【疏】第一。十住。

【記】第一十住者。十住。謂第一發心住。二治地。三修

行。四生貴。五方便具足。六正心。七不退。八童真。九

法王子。十灌頂。

○今配十住者。與彼初住名同。故

配之也。

○問。此但云一。如何配十。答。以初攝後故。

○問。何故不言十信位耶。答。亦攝入十住位中也。

以前之十住。通名信行地故。亦同華嚴合前開後

也。故發心一住。前攝十信。後攝餘九耳。

△二十行三。初前六。二第七。三後三。

初前六。

【疏】第二十行中前六。

【記】第二十行等者。十行。即一歡喜行。二饒益。三無

瞋恨。四無盡。五離癡亂。六善現。七無著。八尊重。九

善法。十真實。

○前六者。十中前六行也。以配此中

第二住處。以此住處。說六度故。即布施配歡喜行。

持戒配饒益行忍辱配無嗔恨行。精進配無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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禪定配離癡亂行。智慧配善現行。心離分別。善巧

示現故。

△二第七。

【疏】三第七行。

【記】三第七行者。不以相見如來。即無著也。

△三後三。

【疏】四。後三行。

【記】四後三行者。配第四住中三種法身。

○謂言說

法身。配尊重行。於佛言教。生尊重故。

○智相法身。

配善法行。以真如無為。是真善法故。

○福相法身

配真實行。以持經之福無漏真實故。

△三十迴向。

【疏】五至十四。如次配十迴向。

【記】五至十四配十迴向者。一救獲一切眾生離眾

生相迴向。二不壞。三等一切佛。四至一切處。五無

盡功德藏。六隨順堅固善根。七等心隨順一切眾

生。八真如相。九無縛無著解脫。十法界無量。

○五

配第一。離慢即是離眾生相也。

○六配第二。遇佛

多聞。信解行等不壞。

○七配第三。諸佛離相。既不

住色。即等佛也。

○八配第四。既見大身非身。是真

如際。方至一切處。

○九配第五。不隨外論。受持此

經。即得無盡功德。

○十配第六。觀破五蘊。與定相

應。善根堅固。

○十一配第七。既不取相即於眾生

等隨順之。

○十二配第八。經云。離一切相。即名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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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即真如相也。

○十三配第九。割截不瞋。即無縛

無著也。

○十四配第十。經云無有邊不可思議功

德。即是法界功德也。

△二配加行二。初前二位。二後二位。

【記】十五煖等者。配四加行位也。

○然此四位。由三

賢菩薩。巳經一無數劫。修集福智資糧。為入見道。

故復加行。

○煖頂二位以四尋伺觀。觀所取名等

四法。假有實無。即所取空。

○忍世第一。以四如實

智。通觀能所名等皆空。然忍有三品。謂下中上。下

品即所取空。中品順能取空。上品印能取空。世第

一二空俱印。然皆滯相。未能證實。故唯識云。現前

立少物。謂是唯識性。以有所得故。非實住唯識。

△初前二位。

【疏】十五。煖頂。

【記】若配經文。即十五住經云。實無有法發阿耨菩

提心者。以菩提能發所取。既言實無。即所取空。當

煖頂二位。

△二後二位。

【疏】十六。忍世第一。

【記】十六住中云經。佛於然燈佛所。不得菩提。是印

所取空。當下品忍。

○次云如來者即諸法如義。即

順能取空。然猶未說後時不得。即知未能印持。故

當中品忍。

○次云實無有法佛得阿耨菩提。此明

後時畢竟不得。即印能取空。當上品忍。

○次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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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所得法此法無實無虗。乃至即非一切法。即雙

印二空。當世第一位也。

△三配三道二。初前一道。二後二道。

初前一道。

【疏】十七。初地。

【記】十七初地者。如前疏云攝種性智證徧行真如

等。故當初地。

△二後二道。

【疏】十八。從二地乃至佛地。

【記】十八等者。於中合有二。

○謂此住中。初國土淨

具足。當修道位。故前疏云。此教二地巳上諸大菩

薩。

○從無上見智淨具足巳下。皆究竟位。故前疏

云。此下皆唯佛果也。

【記】是則十八住中。前十四資糧。十五十六加行。十

七見道。十八中初一具足修道。餘即無學道也。

【記】懸判竟。】

金剛經疏記科會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