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法眼懸判疏鈔
金剛經法眼懸判疏鈔
【△二釋三藏義三。一釋經藏名義三。初標名。】
「今初。修多羅藏者。梵語。」
【△二釋名義。】
「此云契經。謂上契二諦三諦四諦之理。下合異類眾
生之機。方名契經。即貫義.攝義.常義.法義。謂貫穿一
切義理。攝持所化眾生。常。即古今不易。法。即十界同
歸。」
【△三引餘名證。】
「更有雜心五義。或曰涌泉。注而無竭故。或曰出生。則
輾轉滋多義味故。或曰顯示。以佛聖教。顯示事理真
俗故。或曰繩墨。楷定邪正無偏曲故。或曰結蔓。能貫
能攝。如結蔓故。總上五義。不出貫攝常法。四義等故。
餘義等名。恐煩不引。」
【鈔。餘義等名者。西域更稱云席經。或曰線。或曰聖
教。古德見此儒墨。皆稱為經。遂借彼席經。以目聖
教雙含二義。俱順兩方。借義助名。更加契字。揀異
席經甚為允當。故曰恐煩不引。
△二釋律藏名義
三。初標名。】
「一毗奈耶藏者。梵語。」
【△二釋名義。】
「此名調伏。調練三業。通於止作.制伏。唯明于止。止。即
三業七支各各防非。作。是三業七支各各俱善。是以
不但永斷十惡而防非。轉更勤修十善而培德。即諸
惡莫作。眾善奉行之義也。」
【△三引餘名證。】
「或曰毗尼。此翻滅義。從因至果有滅義故。或云尸羅。
此翻清凉。除煩惱熱有清凉義故。或云波羅提木叉。
此翻別解脫。離諸過惡。有解脫義故。雖梵音楚夏。而
大旨無殊。悉調伏義故。」
【鈔。從因至果有滅義故。一滅業非。謂不殺盜等。故
律中云毗尼。二滅煩惱。是發業之本。故律云為調
伏貪等令盡。是故世尊制增戒學。三得滅。果即無
為果。故戒經云。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故前二
是因。後一是果。解脫者。梵語波羅木叉。此翻別解
脫。此就因得名。然有二義。一揀定道。名之為別。二
三業七支各各防非。故名為別。亦翻隨順解脫。此
據果立。隨順有為無為。二種解脫果故。亦云性善。
如十誦律。亦名守信。如昔所受實能持故。
△三釋
論藏名義三。一標名。】
「三阿毗達摩藏者。梵語。」
【△二釋名義。】
「此云對法。然法有二種。一勝義法。謂涅槃是善是常。
故名勝義法。二法相法。通四聖諦。相者。性也。狀也。二
俱名相。法既有二。對亦有二。一者對向。謂向前涅槃
故。二者對觀。觀前四真諦理故。其能對者。皆無漏淨
慧。及相應心所故。由對果對境。分二名故。故慧但是
對。而非是法。非所對故。舊譯為無比法。以詮勝慧故。」
【鈔。慧者。是五別境中慧。相應心所。即五徧行心所。
作意觸受想思。與八識心王相應故。由對果對境
下。謂涅槃為果。四諦為境。涅槃四諦二種為所對。
無漏淨慧為能對。故云。慧。但是能對屬心。而非是
果法及四諦境法為所對故。由斯淨慧心。能對果
境二法。而成論之義故。
△三引餘名證。】
「或曰優波提舍。此翻論義。賓主問答有往復故。或云
磨怛理迦。此翻本母。以教與義。為本母故。或曰磨夷。
此翻行母。以依教義而成行之母故。雖梵音不同。皆
屬對之義故。」
【鈔。教為能詮。義為所詮。為依教義而成諸乘行故。
△二攝屬所歸。】
「今此經者。正屬修多羅藏。兼律論。故文云。如來滅後。
後五百年。有持戒修福者。於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
為實。豈非般若之法。總以持戒而為其本。兼律義故。
前後上下之文。全以賓主問答。往復窮通。斷疑生信。
兼論義故。」
【鈔。前五百年解脫堅固。第二五百年禪定堅固。第
三五百年持戒堅固。第四五百年多聞堅固。第五
五百年塔寺堅固。後五百歲者。近于鬪諍堅固。又
前兩個五百年。正是正法一千年。次兩個五百年。
乃像季一千年。次後兩個五百年。正是末法一萬
年初季。尚有持戒修福者。言此經有大根機而受
持者。總以多生劫來。即持戒定人為本基故。義兼
律儀故。須菩提謁而問之。世尊答而斷之。斯為賓
主往復問答。是為論義所攝故。以上三藏列名釋
義竟。
△二釋二藏文二。一正釋二藏名義。又二。初
標立名。】
「言二藏者。」
【△二釋義。又二。一示名義。】
「一聲聞藏。二菩薩藏。即前三藏之教。詮示聲聞理行
果故。名聲聞藏。詮示菩薩理行果故。名菩薩藏。」
【鈔。聲聞者。因聞若集滅道四諦法音。而依教奉行
修自利法。名為聲聞。行六度萬行等。修二利法。名
為菩薩。即前經律論三藏教典。詮示小乘生空理。
詮示小乘戒定慧行。詮示小乘偏真涅槃果德。由
斯詮示小乘教行理果四法。攝屬聲聞藏故。又前
教是能詮。理行果等為所詮。又菩薩藏中。教。即十
二分。理。即二空真如理。行。即六度妙行等。果。即是
無餘大涅槃果德。由斯四法。攝屬菩薩藏故。
△二
攝歸半滿。】
「又由緣覺之人。多不習教。出無佛世時。攝屬聲聞故。
但分為二。即大小半滿之不同耳。」
【鈔。緣覺有二。一聞十二因緣悟得果者。名為緣覺。
二出無佛世時。如釋迦往昔。為忍辱仙人。獨自了
明。名為獨覺。獨覺又二。一不發大乘者。自真獨覺。
二巳發大乘者。是假名獨覺。因由不籍教故。攝歸
聲聞藏。若巳發大乘者。攝歸菩薩藏。半滿之不同
耳者。一九部法為半。法花云。我此九部法。隨順眾
生說。二十二部法為滿字教。如華嚴等故。又古德
判一代時教。一有相教。二無相教。三同歸教。四常
住教。前有相教為半。後之三教為滿。又三教中。前
無相教為半。以無相者。未純顯中道義故。後之二
教為滿。以純顯常住中道了義故。是知半滿。未局
聲聞。故曰不同耳。
△二攝屬所歸。】
「今此經者。屬菩薩藏攝。文云。此經如來為發大乘等。
即菩薩藏攝故。」
【鈔。此般若法。是諸佛母。三藏之骨髓。萬行之本源。
菩薩之所歸。諸佛之所證。非菩薩藏攝而何。如來
為大乘等。等者。等下文故。經云。如來為發大乘說。
為發最上乘者說。又云。樂小法者。不能聽受讀誦。
為人分別解說等。故不屬聲聞藏。屬菩薩藏攝。以
願示大乘。二空真如。圓頓法故。
以上釋三藏二藏。
若名若義一科巳竟。
△二釋五教。文二。初釋五教
名義。分三。初標。】
「言五教者。」
【△二釋名義。文五。初釋小乘。又二。初立名。】
「一小乘者。」
【鈔。賢首大師。依華嚴經。判一代時教。立為五教。初
小乘法。即天台藏教。以天台立藏教名。故受招難。
以濫三藏名義。故賢首立小教名耳。
△二釋。】
「所說唯是人空。縱少說法空。亦不明顯。以依六識三
毒建立染淨根本。未盡法源故。」
【鈔。初小乘中四。一約法數多少。二約二空差別。三
約所依根本。四結成有餘。
今初言七十五法者。五
類法中。有多少故。
謂色法十一。俱舍頌云。色者。五
根.五境.及無表色。
二心法。一即是意識。
三心所有
法。共四十六。謂大地法有十。俱舍頌云。受想思觸
欲。慧念與作意。勝解三摩地。遍於一切心。大善地
法有十。頌云。信及不放逸。輕安捨慚愧。二根及不
害。勤唯遍善心。大煩惱六。痴.逸.怠.不信.昏掉.恒唯
染。大不善有二。謂無慚及無愧。小煩惱法有十。頌
云。忿覆懢嫉惱。害恨謟誑驕。如是類名為煩惱地
法。不定有八。謂悔.眠.尋.伺.貪.嗔.并慢.疑。上之六類。
有四十六。
四者.不相應行法十四。一得.二非得.三
同分.四無想異熱.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命根.八
生.九住.十異.十二名.十三句.十四句文。故頌云。得
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及生住異滅。并名句文身。
五者.無為有三。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虗空。
總上五
類之法。合七十五法。
於此大乘欠二十五。次下當
明。今文中雖不云數。義含在內。所說唯是人空下。
二明二空差別。謂二乘人。以其根劣。未堪聞說二
空真理故。故智論三十一云。小乘弟子。鈍根故。為
眾說生空。起信論云。法我見者。依二乘根純故。如
來但為說人無我等。縱說二空。少未明顯。以依六
識三毒建立下。三明所依根本。
然小乘計生死根
本。雖有多種。略舉其三。
一計識心。如正理論第八
說經部師。以現在色心等。為染淨因。意云如大乘
中。第八為所熏故。
二者.三毒為因義。如大乘中。明
前七識為能熏故。令引阿含。但證三毒耳。而云等
者。謂以三毒為因緣故。起於三業。三業因緣故。起
於三界。是故一切法中。論十二因緣品云。眾生痴
所覆。為後起三行。以有此行故。識受六道身等。即
其義也。
三者.今取上二義。同有能所熏。熏方流轉
故。若爾。焉異大乘。然則以參經意而不同者。但六
識非第八為所熏縱說賴耶。伹有名字。能熏又非
七識。故全不同。
四者.未盡法源故者。謂由無為法
只有擇滅。非擇滅.虗空等三種。而未有真如等無
為。明二空故。所以未盡法源故耳。
△二釋始教。文
二。初列名。】
「二大乘始教。」
【鈔。大者。簡小為義。乘者。運載為義。由前小乘教中。
只能自利。今大乘中。而普運一切。故云為大。始者。
因對後巳盡之說。今此教中。未盡之說。故名為始
耳。
△二釋文二。一釋名義。】
「由第二時。但明于空。第三時。說三乘。不許定性闡提
成佛。未盡大乘至極之說。故名為始。有成佛。有不成
佛。復名為分。」
【鈔。第二時但明於空者。依智光論師判一代時教。
由前第一時小乘教中。明心境俱有。第二時為中
根人說法相大乘。境空心有。顯唯識道理。以中根
猶劣。未能全入平等真空。故今疏云。第二時。但明
于空。第三時。為最上根說無相大乘。辨心境俱空。
平等一味故。疏第三時說三乘不許下。非智光論
師第三時義。即單取戒賢大師依深密經中意云。
初小乘中說獨佛一人有大覺性。餘不說有。故皆
不成。次一向成。是第二時中。唯說一乘。一切眾生
皆得成佛。為一向成。若盡成。為太過。若盡不成。為
太不及。故皆為方便。並為不了。以初未堪聞大。一
向抑故。第二時勸令欣佛。一向揚故。第三時中。說
三乘依理正說。有性皆成佛。無性不成佛。非太過
也。故稱為了。以普發一切乘故。此依深密經中意。
是權說也。何則。夫深密中指第二時。云許一切眾
生成佛。是法華最上一乘之實說。焉可依深密中
云。第二時暗指法華為不了義乎。故清涼云。誰判
法華為不了義耶。又深密經中云。一切趣寂聲聞
種性。雖蒙諸佛教化。終不能當得阿耨菩提。斯皆
決定不許定性二乘。及無性闡提成佛。豈實說耶。
故云未盡大乘至極之說。故今取智光論師。第二
時判義。謂境空心有。法相大乘。及依深密經中第
三時教義。今賢首大師。總合一教。乃大乘之初門。
俱即不了。故立為始。復名為分。以有成佛。云有不
成佛故。乃立分耳。
△二釋教義。】
「所說則廣談法相。少及法性。其所云性。亦是相數。以
依八識建立生死。及涅槃因。諸義類故。」
【鈔。所說則廣談法相下。云大乘法相。有一百數。
謂
色法十一。心法有八。心所有五十一。心不相應行
有二十四。無為有六。故成百數。
於前小乘七十五
中。加二十五。謂心法加七。小乘唯一意識故。心所
加五。不相應行加十。無為加三。並如彼說。
疏少及
法性者。法相法有九十四數。而無為屬性。只得六
數。故少及法性云耳。其所云性。亦是相數。今無為
法。是法性義。尚以決擇分明。而有六數者。則可知
雖云其性。亦在名相數耳。疏以依八識下。謂小乘
法以第六意識為染淨因。今始教中以依第八識
而有涅槃。故云。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
諸趣。及涅槃證得。界即因義。謂種子等。疏云。諸義
類者。即總結始教中多義也。乃是疏中敝煩意耳。
若欲廣知。具如唯識論及花嚴玄談中說。
△三終
教。文二。初立名。】
「三大乘終教。」
【鈔。前大乘始教中。未盡之說。故此教中巳盡之說。
故名為終。若依智光論師判義。正是第三無相大
乘中義。雖後頓圓二教。亦在義中。少分攝耳。
△二
釋文二。初釋名義。】
「由出中道妙有。定性闡提皆當作佛。方盡大乘至極
之說。故名為終。稱實理故。復名實教。」
【鈔。由出中道妙有下。以實相離相。中道妙有。非色
非空。故虗相本盡。真性本現。一切眾生本來是佛。
豈以定性二乘及無性闡提。而無成佛者乎。前始
教中。有成佛有不成佛故。今此教中許一切眾生
悉當成佛。比前義勝。故云。方盡大乘至極之說。名
為終耳。由純顯實相妙理。故復名為實教。
△二釋
教義。】
「所說則多談法性。少及法相。其所云相。亦會歸于性。
以依如來藏。隨緣成立。諸義類故。」
【鈔。所說則多談法性下。以唯顯實相第一義故。其
所云相。亦會歸于性者。如說五蘊。五蘊即空。空即
法性。又華嚴云。三世五蘊法。說名為世間。彼滅非
世間。如是但假名。又云。有諍說生死。無諍說涅槃。
生死及涅槃。二俱不可得等。又如說心。心即離念。
即如此經。雖云行施度等行。皆歸離相妙行。是般
若性。故云其所云相。亦會歸于性耳。以依八識如
來藏。隨緣成立諸義類故者。如來藏隨緣成立。有
二義。起信論云。一者心真如門。二者心生滅門。是
二種門。皆名總攝一切法。心生滅者。依如來藏。故
有生滅心依。所謂依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非一
非異。一切眾生平等一性。俱是真如隨緣成立。依
他無性。即圓成故。一理齊平。故說生界不減。佛界
不增。如是義類。廣多無盡故。
△四頓教。文二。初立
名。】
「四頓教者。」
【鈔。由前小始終三教。總名為漸。今此中離言絕待。
對前漸教。故名為頓。以頓者。不立漸次義故。
△二
釋文義二。初釋名義。】
「總不出說法相。唯辨真性。一念不生。即名為佛。無漸
次故。說名為頓。」
【鈔。一念不生。即名為佛。以觸處逢真。無漸次義故。
立頓字名耳。
△二釋教義。】
「五法三自性俱無。八識二無我俱遣。訶教勸離。毀相
泯心。諸義類故。」
【鈔。一名.二相.三妄想.四正智.五如如。三自性者。一
徧計.二依他.三圓成。即三自性也。二無我。一者人
無我。二者法無我。訶教勸離者。以達摩西來不立
文字。以心印心。以法印法故。五法三自性。及八識
二無我理。一切俱掃。以言語道斷故。如是義類。廣
如楞伽.金剛等經諸妙義故。
△五圓教。文二。初立
名。】
「五圓教者。」
【鈔。由前以漸而立頓名。以頓而立漸名。以漸而立
頓名者。即小始終三教。以是法不可示。言辭相寂
滅故。是名為頓也。以頓而立漸名者。一切聖賢皆
以無為法而有差別。故名為漸也。是以頓不礙漸。
即行布次第故。漸不礙頓。即觸處圓成故。由是頓
漸無礙。得入圓宗。故今第五。立圓教名也。
△二釋
文義二。初釋名義。】
「統該前四。圓滿具足。得名為圓也。」
【鈔。統該前四者。即小始終頓四義。攝歸圓故。如海
百川。以普同一味。名圓滿具足也。是以圓信.圓解.
圓修.圓行.圓證。以因該果海。果徹因圓。得名為圓
義也。
△二釋教義。】
「所說唯是無盡法界。性海圓融。緣起無礙。相即相入。
帝網重重。主伴交參。無盡無盡故。」
【△三結五教名義。】
「以上五教之義。廣如華嚴玄談中辨。恐煩不引。」
【鈔。恐煩不引者。指略在廣。義有所陳。
△二攝屬所
歸。文三。初正屬所歸。】
「今此經者。正屬于終。兼通于頓。義該小始。」
【△二引證。分三。初證終教義。】
「文云如來者。即諸法如義。又云。若見諸相非相.即見
如來。又云。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等。
斯為事理圓融。二諦無礙。特顯中道。即法華諸法實
相之妙義也。又云。信心清淨。即生實相。攝終教義也。」
【△二證頓教義。】
「又云。離一切相。即名諸佛。即頓教毀相泯心之旨也。
又云。以無我等四相。修一切善。即得阿耨菩提等。亦
頓教義也。」
【△三證始教示顯性義。】
「又云。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不者。斯借小乘心外有
法。以探尊者。是該小教義也。尊者領意。即轉破云。不
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者。破相顯性。即借始教之義
也。然此經者。雖借小始二門之用。攝歸終頓之源。直
指一乘無二法故。」
【△三釋通妨難。】
「問。何得不攝歸圓教。答。但屬圓教少分。以不陳之。故
賢首大師。判華嚴為圓教一乘。有二義故。一同教一
乘。二別一乘。同教一乘者。則同頓同終。別教一乘者。
則不可思議。今此經者。即華嚴同教一乘所攝。非別
教一乘攝也。」
【△三釋十二分。文三。初列名。】
「言十二分者。一契經.二應頌.三授記.四孤起.五因緣.
六無問自說.七本事.八本生.九方廣.十未曾有.十一
譬喻.十二論議。」
【△二攝屬所歸。】
「今此經者。以屬八分所攝。此經既屬修多羅藏。豈非
契經所攝故。尊者因請而說。即因緣所攝故。若以色
見我及一切有為法等偈。即孤起所攝故。歌利王割
截身體。即本事所攝故。如來為發大乘者說。即方廣
所攝故。我從昔來。所得慧眼。未曾得聞如是之經。即
未曾有所攝故。如夢幻泡影等。即譬喻所攝故。賓主
往復問答。即論議所攝故。雖文中過去然燈授記及
五百世作忍辱仙人俱屬本事所攝。非授記及本生
所攝故。至於應頌文義全無。故非所攝。是以十二分
中。惟屬八分之所攝故。」
【△三總結。】
「以上第二藏教分攝一科巳竟。」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懸判疏鈔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