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法眼懸判疏鈔

金剛經法眼懸判疏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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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淨名云。觀身實相。觀佛亦然。」

【鈔。淨名云。爾時世尊問維摩詰。汝欲見如來。為以

何等觀如來耶。維摩詰言。如自觀身實相。觀佛亦

然。我觀如來。前際不來。後際不去。今則不住。不觀

色.不觀色如。不觀色性。不觀受想行識。不觀識如。

不觀識性等文(斯取文義。指觀五蘊身而即實相真如般若之妙理故)。

△四

引本經明法空。】

「此經云。信心清淨。即生實相等。是般若義故。仁王亦

說佛性。名為般若。」

【△五引般若明法空。】

「大品云。欲得聲聞乘。當學般若波羅蜜。欲得緣覺乘。

(當學)般若波羅蜜。欲得菩薩乘。當學般若波羅蜜。是以

三獸度河。各說清淺。分河飲水。自有千差。故爾如來

法隨機便。則教有乘殊。細推根源。惟一法耳。」

【鈔。大品云。欲得聲聞下。以般若智水而入三乘故。

是故下智得聲聞菩提。中智得緣覺菩提。上智得

無上菩提。是以三獸度河下。一兔.二鹿.三馬。以兔

過河。云水太深。以鹿過河。云水却好。以馬過河。云

水太淺。故云各說深淺。分河飲水。自有千差者。云

西竺有河名恒河。如此方秦淮河之類。謂各人門

口飲水。清濁不等。味有差殊。斯則二喻。水喻般若。

水性無二。機有深淺。諍惡不同。故爾如來法隨機

便下。合上二喻。法及機宜。云細推根源。唯一法耳

者。言般若性水無二別也。

△六引法華明法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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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云。十方佛土中。惟有一乘法。無二亦無三。除佛方

便說。一乘法者即般若法也。」

【鈔。引法華一乘實相。而分別說三。今直示本法。無

二亦無三故。若有三說。自隨他意語。方便說也。

三釋通妨難二。初問難。】

「問。既惟般若一法。何用初說華嚴。終唱涅槃。」

【△二釋通答難。分二。初從本起末。】

「答。華嚴為直示最上大根眾生。其奈中下未授。故于

一佛乘。分別說三。」

【△二攝末歸本。】

「循循善誘。引人般若大乘空慧。先所出納。是子所知。

以至法華會上。仍將般若空慧。委付家財。三乘俱稟

授記作佛。法王大寶。自然而至。攝末歸本。流入薩婆

若故。是知法華若無般若之法。將何付耶。」

【鈔。循循善誘者。即阿含時。廣說天人因果小教。以

循循善誘。引迷流而得入涅槃故。二引入般若大

乘空慧者。即方等會上。以談法相大乘故。三先所

出納。是子所知者。如來將般若空慧法財。命須菩

提.迦葉.富樓那等化諸菩薩故。故曰是子所知。四

以至法華會上。仍將般若空慧委付家財下。雖法

華授記作佛者。以般若法而付囑之。方能流入一

切智故。五是知下結歎云。是知若無般若以心印

心。以法即法者。決不能授記作佛耳。

△四示般若

流入諸法。文五。初指般若即法界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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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般若之法。在華嚴為一真法界。眾藝修之。令入

般若波羅密門。」

【鈔。善財先近。徧友一言不示(表法男徧一切處故)。指歸眾藝

童子。唱四十二字陀羅尼門。先阿後茶。表示菩薩。

入四十二位賢聖真菩提路。總依般若波羅密法

門而修之故。

△二指般若即實相義。】

「在諸大乘經為實相般若。」

【鈔。如來一代時教。皆依實相為本。離此實相外。無

法可酬故。

△三指般若即金剛性。】

「在此經為金剛般若。」

【鈔。經云。尊者問佛。此經我等云何奉持。佛告須菩

提。是經名為金剛般若波羅蜜。以是名字。汝當奉

持。所以者何。佛說般若波羅蜜。即非般若波羅蜜

等。

△四指般若即覺藏義。】

「在法華為本源覺藏。覺藏者。即般若義也。」

【鈔。本源者。即真如自性也。覺藏者。即般若智也。是

故起信論云。從本以來。自性滿足。一切功德。所謂

自體有大智慧光明義故。徧照法界義故。真實知

識義故。自性清淨心義故。常樂我淨義故。清凉不

變自在義故。具足如是過於恒沙。不離不斷不異

不思議佛法乃至滿足無所少義。故名為如來。亦

名如來法身。

論又問曰。上說真如。其體平等。離一

切相。云何復說體有差別。如是種種功德。答曰。雖

實有此諸功德義。而無差別之相。等同一味。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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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如。此義云何。以無分別。離分別相。是故無二。

五指般若即涅槃性二。初正示名目。】

「在涅槃為常住妙性。亦般若義也。」

【△二引經證成。】

「故世尊將入潛輝云。我以摩訶般若之力。徧觀三界。

諸山大海大地含生。如是三界。根本離性。畢竟寂滅。

同虗空相等。」

【鈔。大覺世尊將入涅槃時。頓示三摩禪那。三摩鉢

底。反復三次。出定告眾云。我以摩訶般若之力至

同虗空相等者。以示諸佛如來成道轉法輪入涅

槃等。皆以般若之力。而成就故。若無般若自性。將

何為本耶。

△五名別義同。】

「是知名雖有異。而妙旨無殊。豈非般若而為諸法之

本哉。」

【△六賢聖同依。】

「故三賢之所依。十地之所證。十方三世諸佛。皆依般

若。故得阿耨菩提者。以一體同觀無二法故。」

【鈔。般若既為三世諸佛之母。豈以三賢十地而不

依此法之所修哉。故三賢為解行般若。十地為修

證般若。諸佛為究竟般若。是以從因至果。無非般

若性力而巳矣。

△三結。】

「以上第三會餘部文義一科巳竟。」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懸判疏鈔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