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觀輔行搜要記
止觀輔行搜要記
從今觀下。正舉煩惱。不同前三。次譬者。鐵如陰。火如
觀。習發異昔。故云赫然。
又報法下。辨難易。牒前三文與今對辨。故知前三非
過赫怒。故云尋常。
何者下。別釋異前。先法次譬。法中前是報法是故易
息。到想是癡。言死馬者。十誦初戒。魔為女人。引至馬
所隱形而去。以欲盛故所以不簡。
此惑下。更辨助緣。
此下次譬。並譬境發。復加外緣。次譬者。流水如陰。觀如
槩木。習如[泳-永+豹]起。漣漪者。風行而流水成文。亦重波也。
健人譬同。
煩惱下。合。如觸睡師子。亦顯前譬。若不下。
誡勸。非唯下。因境起過。
次正釋中。初釋相者。釋名二解。初合字解。次分字解。
並分別能所。
此一往下。辨利鈍。凡夫所起利亦屬鈍。蠕者。謂有識
能動者。舉𧑃等者。似蟹而一𧑃偏大。何異蟷蜋。𩬞。項
毛也。此舉劣況勝。
底下下。指鈍有利。五利下。明利中
有鈍。如外道三毒。若未發禪來等者。問。初果無禪。何
以斷見。答。今辨現起。不論冥伏。若諸外道。雖斷鈍使
見惑現行。況八十八使猶屬陰攝。若得禪後見。縱有
三毒亦同屬見。
如兩學人下。舉例。得語如鈍。得意如利。如二俱計我。
得禪者利。若發下。前亦雖具八十八。而在今境。
若利下。判根條。先徵起。若利中有鈍。斷利使時其鈍
應在。不爾非鈍。雖互相有。攝屬各別。由各攝故。身去
皆隨。
若開等者。次辨開合。今但觀合。八萬自推。
三毒下。明障不同。則無記不障。猶屬陰境。若為障者。
兩屬不同。謂發不發。巳如前簡。
經云下。引證無記即佛子等定所入散心。此依毗曇。
論人四分俱能障定。指相應癡。
若爾下。難成論人。相應癡中何惑不有。獨云癡耶。
今釋下。為通。言別有意者。指上蓋等隨人不同。故不
應列定中所起。今所論障豈應今耶。
但煩惱下。辨相為境。辨意在除。無暇委悉。故引法華。
今意可識。二十年者。見思也。見斷一無礙一解脫。思
斷九無礙九解脫。
若爾下。釋疑。先疑。為持下。釋。本從入道分別破外。任
持佛法。
復次下。正明此惑是十觀初。須辨通別不思議等。既
云各具。今但在鈍。故所發鈍是今所觀。初辨四分中
云合為四分者。為對前開為八萬故。今但云四分。界
外合。義同體別。思之可知。
若作相關等者。次辨思議
等。明向通別。隨教不同。相關即成別教義也。如樹根
條不可相即。若相即者。如氷水空華可以意得。故思
不思皆觀通惑。故今預下。辨。為下境本。故云若作因
緣。
有三如後者。習等三也。
起相下。列句辨相也。如前開合。不出深利。故此深利
異於陰等。
因緣下。正明因緣。習因為因。薰習相續為緣。意業為
因。身口為緣。魔行為因。十軍為緣。有此三故。今修道
品此三復發。故名為緣。初集可見。言道品者。只是正
觀。順流曰㳂。不觀陰故。順生死流。
若修道下。觀陰發習。逆流為泝。有即二十五有。如前
說。嵬謂崔嵬。高起㒵也。
次明業中。那者。何也。卓者。高
起也。業起名成就。則品位不立。譬中。陰如河靜。觀如
風起。惑發如波。縱身口如擲帆。失一心如放柂。行船
則敗。雖有於業。帆柂強正必至彼岸。次魔中云十軍
者。大論問。何處說煩惱為魔。答。如雜寶藏經。佛語魔
言。欲是汝初軍。乃至第十軍。自高魔令起。此故云攝
㩒。雖是煩惱。並屬魔攝。縱無前二。魔能擊動。若有此
等。非散善能制。云不可拒。唯寂照止觀。如專稱佛。火
譬如文。魔業下。簡二觀集。
次明治法大小不同。次約悉檀以判大小。小中先列。
次簡。示闕文處少治障道。一即下。業境中蔽及障不
障對治等五。具如助道中。此加不轉治一句。數准前
對中。言十二者。下十觀中第七對治中委釋其相。不
淨實觀亦道中說。假想如下禪境中說。修發別耳。慈
等亦如禪境中明。言病不轉治轉者。隨一治後轉用
餘三。言邊無邊者。此心沉沒故以思治。此是六十二
見中未來計相。本是邪思。今變成治。若對轉等。准前
可知。
次明大乘。一往奪小。非遍治相。應如隨自意觀貪欲
中。恐如前文師資之失。故誡云善取其意。
次小乘多用下。且依大論。蹔寄四悉。亦未通方。論文
且以大小相形以辨四悉。
次修止觀。自陰未觀法無別。從境別故。觀勢似殊。法
體無別。於中先正明十觀。次會異名。初境中先思議
中。畜以無慚為本。故云王於。禮元在人。故云亡失人
種。亦慳他家者。兼慳他境。不欲人侵。鬼以諂為本。故
亦慳他。鴆陷等者。陷他如鴆。婚者昏也。昏時行禮故
曰也。娉者娶也。謂財趣間也。
又觀欲心下。弃如弃蓋
中。訶如訶欲中。由是發禪。雖勝難陀。尚未出色。又若
觀下。略舉六中初後二蔽。
次不思議中。初正釋。次消經帖釋。初依經立境。
次釋
中。初略明進否。次引淨名等釋初。以淨名釋無行者。
癡即無明。無明即明。不同二乘斷巳方脫。即不斷無
明起於三明。不斷癡愛起八解脫。於明於脫諸法具
足。故異凡小及教道菩薩。以不住釋淨名者。先列句。
所以下。釋。初准經開句。初四。次八。初四句者。初以經
斥過。經意正在菩薩。兼斥偏邪。今欲境。須先斥偏邪。
次正立妙境。故判凡小為初二句失。
次不斷下。斥邪住於三四句失。初斥凡中佷㑦者。佷。
爭訟也。㑦。由也。訓者調也。
二乘下。斥小。阿羅漢下。重
斥小失。
三界下。釋不調意。不同大乘故名不調。拙智斷惑。通
惑盡處分名不調。此之不調正名為調。燋種去。更斥
小失。
菩薩下。舉勝況劣以辨於得。先雙立。次雙釋。初釋有
勇。如華在泥等者。涅槃高原無大悲華。生死泥中乃
有華由。譬醫大同。
次釋不味中云如鳥等者。泥喻苦不汙。病喻集不染。
今不著道滅。此中正明不思議假。由行中道妙境故
也。驗引淨名。須在無作。真應自在。
不斷下。斥邪偽。初正斥不住第三第四句失。初中先
辨三四句失。次更辨第四句失。初文先標。出所迷相
以結前兼生後失。
今末代下。斥失。言刻核者。夫食菓者存核留種。菓甘
核苦。碎巳俱失。背佛方便如失菓。縱而不觀如失核。
此失第四句。謂不住於調不調也。聞故雙非。謂不礙
雙住。恣行非法即失第三意於第。雙住涅槃但住不
調。
此是下。結失。斥於無礙。惡空之人噉鹽太過者。不解
調停。唯專多食。故云太過。空調諸法。豈可唯空。
次更引無行證乖法失。次引大經以修往驗。
此人下。總斥。
復有下。重斥第四句人同於第二句失。
二俱不住。望求中道。但成住於第二句失。北方下。雙
具第三第四句失。文中雖結住第一二失。此失本從
第三四生。
又初學下。結失相。初結雙住失者。聖教無有。斷欲修
中巳非別圓。況恣行惡。
周家下。引事為驗。如隨自意
諸所引者。皆失第四。亦是住調等者。是住雙非及雙
住。失學修中者住調無益。謂不調益。謂雙不住但成
不調。并前乃成二種俱非。何關等者。斥雙非失。是名
大礙。斥前住於第四無礙之失。豈非俱失兩經之旨。
如是下。總結四句成第二失。故云不調。尚不成小豈
妙境耶。
次今言下八句。開柘前四以題妙境。先列兩四。何以
故下。先釋不住四句。初二可見。第三第四句者。只是
雙非雙照前兩。
次雖不下。明住四句。與前相即。住與不住各舉初二
等於餘二應先釋住。
次辨相即。為避煩文便明相即。
若准不住以釋於住。對三諦說亦應可見。問。住與不
住其義何殊。答。住論諦用。不住論體。俱用並體。思之
可見。既具八句。當知貪欲是法界大海。
何以故下。釋
法界。次由此結法界是體。隨由是由故方便教。凡夫
小偽咸攝在茲。依之說行無礙自在。
如是等者。寄能乘人釋八句得失。先得。次失。初明近
得不住益。云何下。釋。此住四句俱云益者。一一句中
具諸句故。不住住亦然。文無者略。
如喜根下。次明遠得。聞謗尚然況信修者。
巧觀下。結
得益相。近即居士聞得法忍。遠謂勝意久久方益。
若
不下。反以失結。自行不出於妙境。利他法身隨機乃
可。與八句相稱。
若一念下。正成妙境。譬樹影等者。初譬理性暗中有
明。次譬智障明中有暗。三譬神珠中道智光。三譬共
成明暗不二。即妙境也。初文大經迦葉難言。暗中有
樹而無有影。佛言有影但非肉眼之所能見。是則暗
亦有明方乃有影。如無明中非無法性。但非四眼之
所能見。智障下。明中有暗。二智雖明全是無明。今中
道法性全是煩惱。亦如下。更為智障作初燈譬。合意
可知。
如是下。觀明暗性。初喻中先立。何以故下。釋。體本相
即。寄二取理。指智障為無明。義云暗來。暗實不來。指
二智為無明。義云燈滅。亦指二智能破二惑。義云暗
去。暗實不去。求暗無暗下。正照體性。雖無去來下。合。
體雖不二。破障能蓋二義宛然。
不受等者。顯境行相。先列句。新起下。釋。中智為新。無
明為舊。理性為內。諸法為外。若世智去。以珠譬中。以
異前二。故云常明。意明煩惱即是妙境。故總結煩惱
等。准上等者。指陰為例。
如是下。發心。還約明暗為弘誓境。明暗各對二弘誓
故。明暗一念四誓同時。
為滿下。安心。先寄次第。次善巧下。示總別安。若眼下。
破遍。文相多略。於即空下。通塞。言飜搆者。正當別相
通塞之意。
又觀下。道品。若遮下。對治。文闕合行。外貪等一十二
治。前文所指。即此文是。四分各三故有十二。觀他身
故九想成外背捨。觀自故知治內勝處。勝前故能俱
治違法。嗔者嗔他。順法故觀眾生順法。嗔者嗔他。違
法故須觀空戲論。嗔者由迷一實。故觀無緣二緣。二
世三世。具如第七。言一念者。謂造善惡。最後剎那於
一念中因果具足。故計性實。俱舍四種十二因緣。一
念者。剎那是也。
未開頃下。次位。鼠唧等者。鼠恠聲也。亦如恠鳥作空
空聲。徒云唧空都無實體。叨。貪也。
若內外下。安忍。得是下。離亦愛。以大車譬之。如前節
節譬之。或者尚昧。是名下。結。亦名下。會向觀法種種
異名。
廣說下。去煩從要。略示此三。又依本論云。若如法觀
佛般若與涅槃。是三即一相。三即三德。先展淨名不
斷煩惱而入涅槃一句為三十六句。而言三十六者。
且約一種根本為言。准初列文。須兩根本。故初根本
但作入名。至出涅槃方作出句。問。何故列兩根本。答。
能所別故。若欲立一根本句者。則出入相參為一四
句。若兩根本。出入各為四句故也。然兩根本各在出
入四四句題。故知實句但三十二。
次別釋中細尋易見。今仍恐迷。稍難見者。薄出相狀。
初四句中。並以凡夫具縛以為不斷。第二四句去。以
體為不斷。第二四句中兩亦兩兼。一者體折相對。二
者巳斷名斷。餘名不斷。所言入者。分得有餘。亦可折
體無學。恐此文悞。雙非約理。冥真名入。第三四句中。
第一句者不得准前作兩兼釋。先將兩亦為體折竟。
次以折未斷惑以為兩亦。餘三准例。第四四句者。例
前第二四句兼兩釋之。十六句中凡云入者。並是入
空為成句法。蹔以外凡為初四句。是空所破。後出句
者亦為成句。對入空說。然此空假且在藏通。義兼圓
別。後文當述。然出入根本各自釋竟。至下更釋者。為
示同故。
次明出者。第一四句中第三句者。約中根大亦斷故
不出。能出故亦出第二四句中。初句者約小義立。第
三四句中初句者。體門兼折為斷兩亦者。初未能出。
為亦不出。後方能出。為亦出。折法非正。故云兼也。二
乘亦爾。第三句中亦約折體以為兩亦。並是二乘。故
云不出。第四句中。理必雙非。初句應云折體理真。云
體法者略。下之三句皆應云理。中下從理。上根緣理。
第三第四准說可知。
次問答中云意通者。通三教故。對折成四。義通圓別。
故更約之。則以界外折體消之。一一准前。但以別圓
替之比說。
次於一一下。從門開門以成十六。及以四悉隨義應
知。且如空門。體惑故不斷。未斷故不入。餘之三悉不
斷義同。為人中。善生故入治中。是治故入。非治不入。
第一義理准說可知。餘三門悉意同。若以門對門。如
前根本四句中說。根本與所開雖同空等。以空等句
一一各有空等義故。故成十六。亦可對於不斷等四。
界內界外門義自成。入謂詣理必然。不入即理無所
入。第三以理雙照。第四以理雙非。並以三德而為真
也。出即起用。入謂冥理。斷及不斷四義同前。出中亦
應更對四悉。文無者略。次此則下。復以別圓該通。通
藏出人。折體名同故也。
次三十六句般若者。雖依論問。乃以名異義同為答。
此以大品色至種智不生般若生一句。開為三十六
句。般若諸法意皆長遠。般若即智。諸法即諦。故今相
對各開為三。更互相生。若作名異義同。伹以諸法替
煩惱。般若替涅槃。智斷既殊。義勢各異。故更明之。況
復諸法十六。各攝前來三十六句。此乃句句從圓說
也。若從次第。即以小衍相對。衍中含三。故前料簡方
出別圓。根本開合准前可知。於中先明互發一十六
句。次明互照一十六句。所言發者則有二義。一不思
議。二者發習。又若境互發智。可論宿習。智互照境。又
有二別。若轉智互照不論發習。逐境互照即是發習。
又空假互照通三教菩薩。中互照二唯在別圓。似通
被接。是故應約。諸教諸位。諦智高下。權實有無。次不
次等。自在說之。總論只是妙智妙境互照互發。
次釋三十六身。准論問答同異如前。不別而別即法
身德。故直約身為三十六。化應報法為四根本。言出
入者。約化興化息。問。但聞三從法起。不聞法從化起。
二從應起。法從報起。答。施故從勝起劣。開故從劣起
勝。應以玄文三十六句感應對之。法身冥。三身顯。亦
可報身。自用故冥。化他用故顯。
次釋病患境者。初略明權實。實中四虵以譬四大。於
中復以性昇者如風火。性潛者如地水。藪者。此處無
人唯聚水草。譬苦主眾法合成。具如大經。四國等者。
重譬四大近而復遠。虗者弱也。乘者接便也。休者美
也。否者衰也。
諸佛問訊等者。病有二下。次分權實。初若偃下。權疾
也。國王長者。凡俗眾也。斥小如弟子品。呵大如菩薩
品。何所因起。問因也。因茲復為廣說。因疾寄滅談常
者。因佛唱滅。大眾請住。故佛因斯廣談常理。實疾者。
眾生實或。權疾者。高位示現。如是一切非今所觀。
今觀下。判。雖是實疾。仍須發得。不發而病自陰境。上
智等者。譬前陰境巳入六根。不須至此。故前文云不
須餘九。如躃大樹等者。躃。倒也。根鈍重。須委論觀法。
夫長病等者。通舉能障。今此何必要須長遠。發巳障
禪即須由觀。下文結云四悉者。初文。世界經云下。為
人。三乘字義當生善意也。起耶下。辨失。以顯得即生
善義。復次下。對治。又下。第一義。
正釋五門。初病者。先略辨脉所以中。[言*示]者候也。今略
明之者。脉者血氣所行道也。脉經云。文中易了而指
下難明。老醫尚迷。非此可具。今文五藏相者。非相生
相剋。但當藏太增。如木性雖直。今太洪直。火等准知。
相剋則依五行可知。
面無光澤下。藏當體減。故使成病。木主肝故。若無光
澤如木無潤。火等准木思之可知。
肝上有白物去。相刻病故。由六氣以治五藏。治法如
下治法中明。對稍便故。預列來此。後不復列。然亦不
得全取字體。但調其聲與音相當。即是其相。既屬五
行。隨其相生即治五藏。今文對藏所出者。是即本藏
之氣。助養本藏。何者。既刻他藏。呼令皈本。其病鬼如
竈君者。只是黑色。腎被脾害即成腎病。病鬼還隨病
藏之色。故第一本具列五色為五藏鬼。文次應在病
因緣中。便故寄此。釋脾云其色籠桶者。黃籠桶也。
從又多昏昏下。六神病相。且准俗法。各守一藏。各主
一根。陰是身本通於根藏。經律異相亦借俗喻各伐
其功。六根六神各諍其德。
次病因緣又自有六。次食不節者。如愽物誌云。若雜
食者。百病妖邪之所鍾。
次明損益相云從腰三孔等者。大論云。腰有三孔。風
次膩汁散入百脉。與先血合。凝變為肉。從此生者名
為身根。乃至生於五情諸根。重如沉下等者。八觸相
也。
此八觸下。對息辨觸。若順四大即順八觸。五常五行。
相生相尅。主對各別。如白虎通.博物誌。具以五方.五
帝.五佐.五神.五獸.五音.五星.五味.五氣。一一主對。故
此九五皆有相生相尅之相。五聲亦爾。呼喚屬木。語
言屬火。笑屬金。吟屬水。歌屬土。五觸者。木實火煖以
對四大。西方屬風故輕。此准大集。五氣如前。嬰兒者。
釋名云。初生曰嬰。嬰胸前也。接之嬰前。以乳養之。如
國王等者。拱手者。合手也。亦張華治李子預病。病鬼
在膏盲。不肯治之。華乃逃走。俗方亦明有鬼病也。鬼
病亦為八毒所瀉。鬼亦不漫病人下。明鬼病由。由邪
念故。兜醯鬼。即前文中五色鬼也。
五魔病中。初辨別。次有病之由。
六業病中。若煞等罪者。具如前文。五戒主五藏故。各
病其根藏。治亦隨之。若其持戒以動病習。亦隨根察
之。若用治者。即觀心治。
次明治法。初明同異中云不可等者。若失所者。如操
刀失柄。反傷其手。怐者均也。帶奚在臍者。胎中母臍
注於子臍。食從臍入以資於子。氣息亦爾。胎中母息
而通子息。心多上緣等者。上熱下冷。上氣助之。故食
易調下。分屬陰少火。故蔣吳毛者。蔣添文.吳明徹.毛
喜。並陳朝要官。皆稟息法脚氣獲除。具如百錄。
次引皇帝五行者。從金化下相生。從火得下相尅。水
遇土而不行。行字(戶郎反)取聲讀耳。
如金尅木下。正用治法。若覺有病。知其藏巳。皆悉止
心。於能尅藏。以制其強。
又用止下。治四大病。各違其性。不令其增。言平常吐
納者。常儀坐禪。先吐除麤氣。納取安息。言依息者。依
於報息而兼假想。如嗔故息麤。靜則息細。假想亦爾。
辨師者。第一本云。高麗人。用想治癭。想如蜂房子去。
咳空漸漸令破。如患癥等。想針攻之。癥破病差。阿含
用蘇者。想蘇於頂。流注一身。乃至骨髓。日久勞差。如
吞虵者。如人食中悞見虵影。謂為實虵。因之致患。他
人知巳。令服下藥。先著死虵於下盆中。報云虵出。病
便差也。觀心治者。如南岳患瘇。唯專止觀。不受不着。
病自消除。
方術中治咽怖之自差。治齒者。第一本云。向北斗云
互疼。北斗治之即差。如捻大指等者。五指各主一藏。
大主肝。頭主肺。中主心。無名主脾。小主腎。呪具四悉。
如法華疏。今多對治。命出入息者誦此呪時。仍須口
云阿那波那。痛打等者。自居浙東。多見此事。
次明損益者。心利病輕頓益。心利病重漸益。心鈍病輕
漸損。心鈍病重頓損。然心雖鈍。若善觀法損亦成益。
世間傷歎庸者等者。庸。常也。韻高等者。如匠伯輟釿
於郢人。伯牙絕弦於子期。鍾期不可遇。誰辨曲中音。
治法既妙。故信者希。
軫者。枕也。
若修四三昧者。凡諸用治。具四必差。一道力。二冥加。
三治法。四亡身。陳鍼是大師俗兄。開善寺藏法師。舉
人證事。陳鍼有相者云。死在晦朔後。時大師令行方
等懺。見天堂牌云。陳鍼之堂。加十五年壽。
如帝釋堂下。引例勇進之心。如帝釋別行道場。如釋
堂道場神。護如輔將。小橫諸非如小鬼。城主等者。恇。
性也。身如城。心如主。守者如身。神與身同生。雖常護
人。必假心固。神守乃強。故護道場亦假精進。大論鬼
黏五處等者。有人山行遇羅剎鬼。被鬼黏其手足及
頭。鬼問伏未。答云死亦不伏。鬼訝悉放之。
次明修觀者。思議中文甚略。比前說之。怖畏生死者。
因病加怖。加修無常等。如婆沙中。佛令諸比丘看差
摩比丘病。語云。能觀五陰得阿羅漢果不。又觀病去。
支佛界。恐請難尋。須分為五。初推現果知往因。次推
現因知現果。三狂渴下。觀現果息現因。四若不下。現
因息故十二息。五既不得下。結成支佛。初如文。次又
二。初觀有至名色。次觀此下。推名色至識。初如文。次
又二。先推色。次推識。初又二。初推色從緣生故無自
性。次椎色從心生故無自性。初又二。初推五行。次推
五藏。初又二。先橫。次竪。五藏亦先橫次竪。次從心亦
先橫次竪。初橫者。四大從心是故不壞。以心持故。四
大似心。次此之下。竪推心次第相生。故無自性。次識
從下。推識從業。
次推現果息現因中。先譬推。次亦復下。譬息。南走。合
推。如是下。合息。若不下。因息。既不下。十二息。異於漸
破。名為不得。藏出聲聞。通出緣覺。如因緣中各互出
耳。
又觀下。三藏菩薩。先六蔽。次願行。於中先願次行。願
即四弘。行即六度。通別如文。
次不思議境中云直聞等者。彼治病品云。爾時流水
長者見城邑病苦。遍至城中作如是言。我是醫師。直
聞是言。病者皆差。譬聞妙境。即入初住。言初觀者。初
觀境也。
復有下。譬下九法。經云。復有眾生。病苦深重難除差
者。至長者所。授以妙藥亦得平復。下九過巳。亦可入
住。六根清淨巳如前說。
一切下。發心。先明發相。先寄次第三觀。其文各四。初
以誓自調。次慈悲現生。三現生得益。四結教觀名。
如是下。結成一心。唯彼下。引人。依病起誓。義同淨名。
住常寂光。化現三土。法身菩薩一切悉然。唯彼文殊
等。自非相隣焉能扣機。承旨往問。先傳佛旨。次述疑
端。答云下。居士答。初答因起。眾生下。答久如。眾生病
下。答云何滅。初發大悲。與疾同有故疾。無始大悲亦
然。疾既若斯。瘉無先後。夫眾生下。以所顯能。方丈等
者。皆由昔誓。故成道巳有斯勝能。茅城等者。俱尸城
也。為欲唱滅。先示背痛。以病為由。具如前文因病說
力中說。
誓願去。初後不二。後心方滿。慈悲下。誓功能。法喜等
者。章安私語。第一本云。發心真實。隨念即除。若望差
者名不真實。喜禪師與二十七人同發光州。於弟子
中喜師最老。若發心下。判得失。要三寶等。即不真也。
自無專精。推加仰佛。故要君者無上。心若真實。尚得
初住何況病差。
次安心中。體解等者。先令了境。依境起誓。方論安心。
故明發心。更牒前二。體解境也。發心誓也。先正觀。次
六十四番。大藥者。第一義治。不須對轉兼具。
次破遍中。先推病由心。次今觀下。正明用觀。初破因
成。次不得下。破相續相待中其文並略。初因成云非
地等者。由心故非地。病身故不離地。餘三亦然。是故
此病非身心合。通塞可見。
次道品下。中意亦同前。非淨等者。約破到說。有真等
者。約諦境說。我及眾生病皆如是。亦是觀病中道合。
此中說空假等約觀。枯榮等約所表。具如前文陰境
道品後說。
助道中云略修止觀者。即境等六為正行也。障若不
除。當借止觀氣息術等六正助合行。當入初住。況四
大病。
次次位中。如彼瑠璃等者。水清故見。深故未得。可約
六即辨得始終。不免眾灾者。若三小灾。果身尚在。故
應未離。若俱無分。豈可濫稱大車可見。
次業境者。今修等者。止觀如日光。業相如萬像。
次釋疑。初引二經證大小相。次引法華證十界相。淨
名亦然。大小俱有何以云無。
次別解者。初因緣者。先示內外緣。初內中云心漸等
者。亦可云明靜。明靜兩字以對止觀。善惡各有生滅
者。以由二世。惡有輕重。善有邪正。兼修止觀動昔善
惡。人由止觀善惡生滅者。因觀故見非由此生。故舉
譬云。如境被磨。理性如鏡。暗散如塵。止觀如磨。業現
如像。
次明外緣者。佛菩薩也。文雖各說。義必相成。即有機
應。冥顯四句。眾生等者。若有四悉。方能感應。禪力故
示。名善惡禪。所見顯了。如華示人。今但等者。立境所
以。
次正明業發。言六意者。只是二法。初二單發。三四互
明。五俱六雜。下一一文皆具六意。至下釋中伹辨二
相。餘但例云前從。俱雜可以意知。於中先明習因習
果。
次釋報因報果。習果報因。文雖不立。有二義故。亦須
釋之。一者對辨。二互受名。是故今引二論通釋。言習
因是自分因等者。新名同類。俱舍云。能作及俱有。同
類與相應。遍行并異熟。許因唯六種。論中委釋。若大
論中云。所作共自分。並遍相應報。付公飜譯。足可師
承。況復大論。今家所用。況復二論。仍是舊名。今且依
文略申大旨以備發得。
云何下。先釋。次辨發相。初文先釋次判。性言依果者。
依習因故。即等流果。約剎那故。次此義下。判性。亦從
剎那。若始終說。即無漏果。不通三性。次論家下。與上
相及。次報因報果者。既合二習共為報因。是則名四
義但有三。習中云果。望報成因。次就今下。論家復以
隔世習續方名習果。
數家下。判二果異。判雖少別。釋義不殊。數依毗曇。論
准前釋。又今下。論家異釋二因二果。悉皆隔世。約業
成否以判兩因。隔世所起方為習果。酬前報因方名
報果。此之四名則有四義。
若坐禪下。次明現相。初明報果。相現中云互受名者。
一相之上得因果二名。由曾作因故今名果。報在來
世復得名因。又能下。此相現時為報作因。今但下。判。
於坐中下。習因相現。亦云互受名者。望前名果。望後
名因。言互受名。皆約相現得作此說。故與毗曇釋義
不同。
善相眾多下。別判六度相現不同。然六度相。但便類
例。為六所攝。若習若報以用辨發。且如施中物。互現
皆得表。報唯內心起方名為習。言法門者。於過於現
或單分別。或為施故簡此施心。皆名習因。下五皆然。
次戒中云十師者。且寄中國。第一本云。陳留有人因
禪發習。自能講律。智相中云菩薩境。以三菩薩望圓
皆事。別除登地。餘皆事収。
六度下。勸誡。前登文云慎之懃之等。諸方等師下。明
判須償不同。貸字應作貣(他得反)。從他求物也。曾於三
寶未還。小乘自為猶許未償。大乘利他本期濟物。專
為入道並許未還。舊雖然終無新造。發大心巳即須
惠彼。豈現侵彼名為大乘。觝字應作抵。拒也。次明六
蔽相者。初慳中云蝃者。疲也。詬(許豆反)。耻辱也。
破戒中唯七支性及一酒遮。嗔故乃煞。貪故有婬。此
二并盜及口四過。即七支也。若口為一即是五戒。
復次內心下。略舉四分習因之相。餘略不論。
次料簡者。先以四句料簡障否。次判中。初約事生滅
判。次約三諦判。言初善者。以有漏對三諦故。有漏在
初。次約作無作。言性與無作者。習因約心。心則易知。
報果憑相。相則難辨。若善惡下。正判性無作。作必假
心。與事俱故。相現時心事俱現。作後無作。一形恒有。
故相現時不假於心。此約形俱。作俱同性。故亦難判。
但是違教及違本或。本要字有。名違無作。故無作後。
復以十法三相往撿。
復次下。約三時判。文云初嗔後喜是惡滅相。例應更
立喜嗔等三句。以判善滅惡生等相。
夫發心下。約解行簡。若自正下。約師證簡。簡他不易。
故以證驗。所言自非親感。以自驗他也。未曾親感。卒
無師氏。應以此文及禪門中驗善惡相。及以口決比
附判之。不然但以第一義治而通蕩之。一切諸障無
如之何。即如向文觀解者是。所以頻誡者。恐無識倚
傍自悞悞他。古人從師為姓。故云師氏。
問下。簡現相疑。問中本問諸惡相現。答意。其事實爾。
業是實責。非神所護。虞候者。軍中遊羅伺過之官。虞
者專也。覘亦候也。
復次下。釋闕略疑。言互闕者。毗曇少觀法。中論闕業
相。今備二義。自行有餘。望彼二家。雖未同彼毗曇法
相。約法成觀彼論疎遺。
次正明修觀。初思議中。六界文略。次總結云招於色
心者。色六界。聲聞緣覺准例可知。並無菩薩者。觀法
通故。
不思議中。初重比決。引法華者。下文既云依正二報。
若作正報。表十即十界也。若作依報。三千不出十方
故也。
次正明中。先出境。次引證。問。前引證別。與今圓何別。
答。語同意別。前取能生所生。今取地性具足。況互中
堅即是地堅。能生所生無非法界。
既深達下。發心為從業義。皆約善惡。亦先以次而顯
不次。安心亦爾。善順惡息。止觀異名。
次破遍中。雖引各計。共成三世以為觀境。今觀下。能
觀亦先次第。三世為堅。
次若言下。於過現中以時與者相對為橫。皆推四句。
復名為橫。三世下。空。而言下。假。所以下。中。
次通塞中四句者。初有漏。次空。次假。後中。撿挍能所。
具如陰境。
次道品中。從成論至身念處。即念處也。意業單起是
心。意得實法是受。想得假名是想。行則巳下。是行想
行共成法念處也。并身口業成身念處。經部前後得
作此說。毗曇如文。從今觀去。無作念處。言同類者。十
界色等名同故也。
次助道者。念佛治障。障即是業。三十二相及報功德。
共破習因惡業者。即惡習因。惡故加色。習因心故。須
念報佛。故單習因不假色相。若善報果。報是色法。故
但念色。善惡報果應唯惡習因。俱念色報。獨云法門
者。是從勝說。又法門之言。義兼色報。言惡業障轉者。
善惡俱障。且從重說。
次明魔境。言魔事者。天魔正以退菩提嫉眷屬為事。
宿開於魔。魔以此遮。故云魔事。大論魔事品中廣明。
初來意中具有四悉。修三昧者。牒前通修。惡將欲謝。
牒前三境。事惡將謝。理善欲生。魔恐出境作損境事。
故有此來。出境者。破世界意。
次又當去。破為人意。次又慮去。破對治意。得通止也。
大慧觀也。恐此等成。故預壞之。言壞善根者。善順菩
提故通忌之。言當界者。遠防非想。近遏欲天。的知順
有。仍生親相。戍者遏也。經云下。大品魔事品文。因魔
生罪故云也。如經(云云)。知魔界如下。第一義意。二理
不二。如楞嚴經。佛化魔女竟。魔言我自眷屬不得自
在。魔女示怯弱相而宣妙理。而白魔言。我等今者不
出汝界。何以故。魔界如。佛界如。不離此界即佛界故。
次別釋中。先辨同異。闕對業境。然四倒者。與煩惱辨。
如前十軍。具足四倒。故倒望四但是煩惱。若前十軍。
是魔所置。復是魔攝。
若界外下。約界辨別。大經雖以無常等四為界外魔。
通途之言。非今境攝。且依大經以魔言之。四倒對於
天子等三。則內外各七。故須料簡天子等三。所言異
者。伹不得以四對於四。乃至等覺三魔巳過等者。此
教道也。從實須齊。無第六等者。既依實說。四俱具足。
豈有天子。故須釋云。但是二十五三昧中他化天赤
色三昧。三諦未滿。餘一品惑。名未究竟。
次引經辨者。彼經離世間品有十種魔。一陰。二煩惱。
三業。四心。五死。六天。七善根。八三昧。九善知識。十菩
提法智通。論通界內外。即以十名通內外釋。若別論
者。六內餘通六中一。及五六界內三魔。第二三四界
內煩惱。餘通如前。故與界內四名同者。則從別釋。名
異者。通釋。
次發相中。初民主。次開釋中啾㗫者。虫鳴也。
次時媚中。大集十二時獸者。五行云有十二似。似彼
故也。大集中各辨住山高下。窟名獸居。嚴神為侍。一
一各有二羅剎女及五百眷屬。隨其方面各自供養。
其獸皆云修法緣慈。一獸日夜遞巡閻浮。餘者修慈。
今下文中云惱人者。支流之輩。
若邪下。正明發相。今欲下。以時驗獸。此九屬東木等
者。九中三正。故以三正對孟仲季。言前後者。孟在初
故正獸居後。仲居中故正獸處中。季在末故正獸居
初。餘方皆爾。欲使孟仲季座均等故也。餘五行文皆
伹十二。唯六住式具列三十六。彼文云。巳有三蟬鱓
虵。恐今文悞。餘名同式。既防其來。須略辨相。𢦖。大足
狢。應作𧳊(胡名反)。爾雅云。雌者曰𧴎(乃步反)。今江東人呼
㹧㹬。羭字從豸。猰貐類貙(刃株反)。虎爪食人迅走。更開
一百八者。恐時間寬。故各開三。還同本獸。但稱三十
六名。百八自去。夫鬼神法懼人知名。況今識形呼其
其名。不敢為非。
次魔罪發中。初明破意及以破法。今是近屬。餘二遠
屬。故難於前。二善二惡者。四弘為巳善。諸行為未善。
見思為巳惡。無明為未惡。
大論下。引證。華箭等者。論問。何名為魔。答。破慧命。壞
道法者是。引人生著故名華。損五根故名箭。破佛法
善故名魔羅。五根各一剎那者。隨覩塵時。生一念著。
即為得便。如婆沙中。佛乞食時尚為魔惱。問佛言。汝
何處去。佛知是魔而語之言。我到彼無六觸處。便作
是念。沙門知我是魔。故今文中。外扇檀越亦不出六。
今云五者。五轉入意。五壞意壞。
復次下。廣釋外來。初令墮惡。次令墮善。本是出世高
士得作此說。本是散人元皆屬魔。如是之人何所論
墮。次令墮二乘。次令墮無方便空等者。惡空假也。不
觀性計。迷於四性。不解性相。徒生空解。名無方便。愛
見尚在。名無方便假。況此本非為利眾生。但非從空
皆名為偏。
阿難下。舉深況淺。佛涅槃時。尚為六萬四千億惱。況
常人乎。意明小乘非善辨魔。非調魔者。寧免自他等
者。一根有三。各轉入意。故有十八。魔自作惱。兼扇檀
越。合三十六。
若知下。正約理調。由迷實際見魔佛異。若見實際則
魔佛等。如前楞嚴天女所說。小乘斷惑故說調魔。如
毱多等。體如法界故無所調。說楞嚴時自縛非調。
次妨亂中。對十法簡。今文望正。皆云太過。准禪境中。
更加不及。
次結數中云三百邪者。且約外來。并度入意三百六
十。故文云初因五根。
治𢟋愓中云偷﨟等者。私增法歲。規利避役。﨟者歲
也。自漢至今。吉支者。此鬼名也。本因破戒。聞戒猶慚。
況戒神護。破戒鬼去。
治魔羅云一切莫受者。無所得觀即空觀也。其遍六
根。非空不治。阿含云。魔有五力。所謂五塵。佛聖弟子
一力能治。謂不放逸。大論云。云何令魔不能得便。所
謂修空。
次明修觀三惡者(云云)。言他屬者。凡有所施。令他屬
我。大經云。為他屬故而行布施。墮於惡道。今屬三善。
且據事邊。墮惡從心。雖生善道等者。既行魔業。世世
屬魔。經云下。大品文。阿難問佛。魔為都惱一切菩薩。
亦有不惱者耶。佛言。不信深般若語。他人言。我尚不
知其底。汝何用學更有多事(云云)。是人則為魔所惱
也。若無是事魔則不惱。
次不思議境中云一魔一切佛等者。魔既即理。理攝
一切。如此下。妙觀功也。故此即名治魔顯理。緣修等
者。持世地前未能寂照。有出入觀。為魔所謀。謂帝釋
來。故善慰之。故復誡言。當觀無常以求善本。魔以女
飾用壞其心。不因淨名。魔幾得便。淨名高位。豈待澄
心。故語持世。非帝釋也。魔去發心也。慈與魔知佛界
之樂。悲拔佛即魔界之苦。故慈無量。佛悲無量。魔欲
滿去。安心且寄事釋。故約悉達。次下結成行人用安
心相。
隨魔下。破遍。初總。次歷。教中初三藏伏四。至坐道場。
方破煩惱魔。名菩提道。入無餘後名法性身。方能破
陰。由得此二。永破生死。故云共破。故有永餘身在。不
名破於陰死二魔。得不動等者。如大集中。初令諸軍。
次令太子。次遣三妃。既不能壞。後自領軍退散顛墜。
冠蓋劒三各墮一處。此並大集。今文通至後三教釋。
通教見位與三藏伏同。至第六地同三藏斷。兩教聲
聞不破天子。故為所惱。得通雖伏。亦不名斷。教中全
無赤色之名。別從教道。故前後斷。豈斷通惑伏別惑
而不破魔。圓教實道無復前後。須約六即以辨淺深。
初住俱破八魔十魔者。初住分破。餘如前說。
於上一一下。通塞。道品如文。門若未開下。助道。此之
六種。於魔成度。於道成蔽。今以依理而斥事度。以此
事六治於魔六。前之四度灼然生死。所得禪定與鬼
交通。所學般若不離見著。言正度者。不出四教。具如
助道攝法中明。言兼治者。魔中兼二。故須借用。若雜
煩惱。如前兩境中治。雜業借念二佛者。色及法門。有
惡故念色。有善故念法門。聞慧者。四教外凡。圓在五
品。黜者退也。貶也。准有大車。文無者略。
復次通用一意下。結觀通別。以陰境觀。用通下九。故
云通只是一觀。離對十法。先了通巳。相別可知。故引
中論通別為例。
次料簡中。問如文。答先違問答。故云緣別。次引論文。
即順問答。雖有順義不可一向。故不同於寒去春來。
大論樂法梵志於十二年求法叵得。世無有佛。亦無
佛法。有婆羅門云。我有聖法一偈。若實樂法當以與
汝。答言實樂。語言。若實樂者。以皮為紙。以骨為筆。以
髓為水。當以與。即如其言書得佛偈。偈云。如法應修
行。非法不應行。今世若後世。行法者安穩。有云。當剝
皮時。魔便隱去。
止觀輔行搜要記卷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