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觀輔行搜要記

止觀輔行搜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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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觀下。正舉煩惱。不同前三。次譬者。鐵如陰。火如

觀。習發異昔。故云赫然。

又報法下。辨難易。牒前三文與今對辨。故知前三非

過赫怒。故云尋常。

何者下。別釋異前。先法次譬。法中前是報法是故易

息。到想是癡。言死馬者。十誦初戒。魔為女人。引至馬

所隱形而去。以欲盛故所以不簡。

此惑下。更辨助緣。

此下次譬。並譬境發。復加外緣。次譬者。流水如陰。觀如

槩木。習如[泳-永+豹]起。漣漪者。風行而流水成文。亦重波也。

健人譬同。

煩惱下。合。如觸睡師子。亦顯前譬。若不下。

誡勸。非唯下。因境起過。

次正釋中。初釋相者。釋名二解。初合字解。次分字解。

並分別能所。

此一往下。辨利鈍。凡夫所起利亦屬鈍。蠕者。謂有識

能動者。舉𧑃等者。似蟹而一𧑃偏大。何異蟷蜋。𩬞。項

毛也。此舉劣況勝。

底下下。指鈍有利。五利下。明利中

有鈍。如外道三毒。若未發禪來等者。問。初果無禪。何

以斷見。答。今辨現起。不論冥伏。若諸外道。雖斷鈍使

見惑現行。況八十八使猶屬陰攝。若得禪後見。縱有

三毒亦同屬見。

如兩學人下。舉例。得語如鈍。得意如利。如二俱計我。

得禪者利。若發下。前亦雖具八十八。而在今境。

若利下。判根條。先徵起。若利中有鈍。斷利使時其鈍

應在。不爾非鈍。雖互相有。攝屬各別。由各攝故。身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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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隨。

若開等者。次辨開合。今但觀合。八萬自推。

三毒下。明障不同。則無記不障。猶屬陰境。若為障者。

兩屬不同。謂發不發。巳如前簡。

經云下。引證無記即佛子等定所入散心。此依毗曇。

論人四分俱能障定。指相應癡。

若爾下。難成論人。相應癡中何惑不有。獨云癡耶。

今釋下。為通。言別有意者。指上蓋等隨人不同。故不

應列定中所起。今所論障豈應今耶。

但煩惱下。辨相為境。辨意在除。無暇委悉。故引法華。

今意可識。二十年者。見思也。見斷一無礙一解脫。思

斷九無礙九解脫。

若爾下。釋疑。先疑。為持下。釋。本從入道分別破外。任

持佛法。

復次下。正明此惑是十觀初。須辨通別不思議等。既

云各具。今但在鈍。故所發鈍是今所觀。初辨四分中

云合為四分者。為對前開為八萬故。今但云四分。界

外合。義同體別。思之可知。

若作相關等者。次辨思議

等。明向通別。隨教不同。相關即成別教義也。如樹根

條不可相即。若相即者。如氷水空華可以意得。故思

不思皆觀通惑。故今預下。辨。為下境本。故云若作因

緣。

有三如後者。習等三也。

起相下。列句辨相也。如前開合。不出深利。故此深利

異於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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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緣下。正明因緣。習因為因。薰習相續為緣。意業為

因。身口為緣。魔行為因。十軍為緣。有此三故。今修道

品此三復發。故名為緣。初集可見。言道品者。只是正

觀。順流曰㳂。不觀陰故。順生死流。

若修道下。觀陰發習。逆流為泝。有即二十五有。如前

說。嵬謂崔嵬。高起㒵也。

次明業中。那者。何也。卓者。高

起也。業起名成就。則品位不立。譬中。陰如河靜。觀如

風起。惑發如波。縱身口如擲帆。失一心如放柂。行船

則敗。雖有於業。帆柂強正必至彼岸。次魔中云十軍

者。大論問。何處說煩惱為魔。答。如雜寶藏經。佛語魔

言。欲是汝初軍。乃至第十軍。自高魔令起。此故云攝

㩒。雖是煩惱。並屬魔攝。縱無前二。魔能擊動。若有此

等。非散善能制。云不可拒。唯寂照止觀。如專稱佛。火

譬如文。魔業下。簡二觀集。

次明治法大小不同。次約悉檀以判大小。小中先列。

次簡。示闕文處少治障道。一即下。業境中蔽及障不

障對治等五。具如助道中。此加不轉治一句。數准前

對中。言十二者。下十觀中第七對治中委釋其相。不

淨實觀亦道中說。假想如下禪境中說。修發別耳。慈

等亦如禪境中明。言病不轉治轉者。隨一治後轉用

餘三。言邊無邊者。此心沉沒故以思治。此是六十二

見中未來計相。本是邪思。今變成治。若對轉等。准前

可知。

次明大乘。一往奪小。非遍治相。應如隨自意觀貪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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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恐如前文師資之失。故誡云善取其意。

次小乘多用下。且依大論。蹔寄四悉。亦未通方。論文

且以大小相形以辨四悉。

次修止觀。自陰未觀法無別。從境別故。觀勢似殊。法

體無別。於中先正明十觀。次會異名。初境中先思議

中。畜以無慚為本。故云王於。禮元在人。故云亡失人

種。亦慳他家者。兼慳他境。不欲人侵。鬼以諂為本。故

亦慳他。鴆陷等者。陷他如鴆。婚者昏也。昏時行禮故

曰也。娉者娶也。謂財趣間也。

又觀欲心下。弃如弃蓋

中。訶如訶欲中。由是發禪。雖勝難陀。尚未出色。又若

觀下。略舉六中初後二蔽。

次不思議中。初正釋。次消經帖釋。初依經立境。

次釋

中。初略明進否。次引淨名等釋初。以淨名釋無行者。

癡即無明。無明即明。不同二乘斷巳方脫。即不斷無

明起於三明。不斷癡愛起八解脫。於明於脫諸法具

足。故異凡小及教道菩薩。以不住釋淨名者。先列句。

所以下。釋。初准經開句。初四。次八。初四句者。初以經

斥過。經意正在菩薩。兼斥偏邪。今欲境。須先斥偏邪。

次正立妙境。故判凡小為初二句失。

次不斷下。斥邪住於三四句失。初斥凡中佷㑦者。佷。

爭訟也。㑦。由也。訓者調也。

二乘下。斥小。阿羅漢下。重

斥小失。

三界下。釋不調意。不同大乘故名不調。拙智斷惑。通

惑盡處分名不調。此之不調正名為調。燋種去。更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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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失。

菩薩下。舉勝況劣以辨於得。先雙立。次雙釋。初釋有

勇。如華在泥等者。涅槃高原無大悲華。生死泥中乃

有華由。譬醫大同。

次釋不味中云如鳥等者。泥喻苦不汙。病喻集不染。

今不著道滅。此中正明不思議假。由行中道妙境故

也。驗引淨名。須在無作。真應自在。

不斷下。斥邪偽。初正斥不住第三第四句失。初中先

辨三四句失。次更辨第四句失。初文先標。出所迷相

以結前兼生後失。

今末代下。斥失。言刻核者。夫食菓者存核留種。菓甘

核苦。碎巳俱失。背佛方便如失菓。縱而不觀如失核。

此失第四句。謂不住於調不調也。聞故雙非。謂不礙

雙住。恣行非法即失第三意於第。雙住涅槃但住不

調。

此是下。結失。斥於無礙。惡空之人噉鹽太過者。不解

調停。唯專多食。故云太過。空調諸法。豈可唯空。

次更引無行證乖法失。次引大經以修往驗。

此人下。總斥。

復有下。重斥第四句人同於第二句失。

二俱不住。望求中道。但成住於第二句失。北方下。雙

具第三第四句失。文中雖結住第一二失。此失本從

第三四生。

又初學下。結失相。初結雙住失者。聖教無有。斷欲修

中巳非別圓。況恣行惡。

周家下。引事為驗。如隨自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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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所引者。皆失第四。亦是住調等者。是住雙非及雙

住。失學修中者住調無益。謂不調益。謂雙不住但成

不調。并前乃成二種俱非。何關等者。斥雙非失。是名

大礙。斥前住於第四無礙之失。豈非俱失兩經之旨。

如是下。總結四句成第二失。故云不調。尚不成小豈

妙境耶。

次今言下八句。開柘前四以題妙境。先列兩四。何以

故下。先釋不住四句。初二可見。第三第四句者。只是

雙非雙照前兩。

次雖不下。明住四句。與前相即。住與不住各舉初二

等於餘二應先釋住。

次辨相即。為避煩文便明相即。

若准不住以釋於住。對三諦說亦應可見。問。住與不

住其義何殊。答。住論諦用。不住論體。俱用並體。思之

可見。既具八句。當知貪欲是法界大海。

何以故下。釋

法界。次由此結法界是體。隨由是由故方便教。凡夫

小偽咸攝在茲。依之說行無礙自在。

如是等者。寄能乘人釋八句得失。先得。次失。初明近

得不住益。云何下。釋。此住四句俱云益者。一一句中

具諸句故。不住住亦然。文無者略。

如喜根下。次明遠得。聞謗尚然況信修者。

巧觀下。結

得益相。近即居士聞得法忍。遠謂勝意久久方益。

不下。反以失結。自行不出於妙境。利他法身隨機乃

可。與八句相稱。

若一念下。正成妙境。譬樹影等者。初譬理性暗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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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次譬智障明中有暗。三譬神珠中道智光。三譬共

成明暗不二。即妙境也。初文大經迦葉難言。暗中有

樹而無有影。佛言有影但非肉眼之所能見。是則暗

亦有明方乃有影。如無明中非無法性。但非四眼之

所能見。智障下。明中有暗。二智雖明全是無明。今中

道法性全是煩惱。亦如下。更為智障作初燈譬。合意

可知。

如是下。觀明暗性。初喻中先立。何以故下。釋。體本相

即。寄二取理。指智障為無明。義云暗來。暗實不來。指

二智為無明。義云燈滅。亦指二智能破二惑。義云暗

去。暗實不去。求暗無暗下。正照體性。雖無去來下。合。

體雖不二。破障能蓋二義宛然。

不受等者。顯境行相。先列句。新起下。釋。中智為新。無

明為舊。理性為內。諸法為外。若世智去。以珠譬中。以

異前二。故云常明。意明煩惱即是妙境。故總結煩惱

等。准上等者。指陰為例。

如是下。發心。還約明暗為弘誓境。明暗各對二弘誓

故。明暗一念四誓同時。

為滿下。安心。先寄次第。次善巧下。示總別安。若眼下。

破遍。文相多略。於即空下。通塞。言飜搆者。正當別相

通塞之意。

又觀下。道品。若遮下。對治。文闕合行。外貪等一十二

治。前文所指。即此文是。四分各三故有十二。觀他身

故九想成外背捨。觀自故知治內勝處。勝前故能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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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違法。嗔者嗔他。順法故觀眾生順法。嗔者嗔他。違

法故須觀空戲論。嗔者由迷一實。故觀無緣二緣。二

世三世。具如第七。言一念者。謂造善惡。最後剎那於

一念中因果具足。故計性實。俱舍四種十二因緣。一

念者。剎那是也。

未開頃下。次位。鼠唧等者。鼠恠聲也。亦如恠鳥作空

空聲。徒云唧空都無實體。叨。貪也。

若內外下。安忍。得是下。離亦愛。以大車譬之。如前節

節譬之。或者尚昧。是名下。結。亦名下。會向觀法種種

異名。

廣說下。去煩從要。略示此三。又依本論云。若如法觀

佛般若與涅槃。是三即一相。三即三德。先展淨名不

斷煩惱而入涅槃一句為三十六句。而言三十六者。

且約一種根本為言。准初列文。須兩根本。故初根本

但作入名。至出涅槃方作出句。問。何故列兩根本。答。

能所別故。若欲立一根本句者。則出入相參為一四

句。若兩根本。出入各為四句故也。然兩根本各在出

入四四句題。故知實句但三十二。

次別釋中細尋易見。今仍恐迷。稍難見者。薄出相狀。

初四句中。並以凡夫具縛以為不斷。第二四句去。以

體為不斷。第二四句中兩亦兩兼。一者體折相對。二

者巳斷名斷。餘名不斷。所言入者。分得有餘。亦可折

體無學。恐此文悞。雙非約理。冥真名入。第三四句中。

第一句者不得准前作兩兼釋。先將兩亦為體折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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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以折未斷惑以為兩亦。餘三准例。第四四句者。例

前第二四句兼兩釋之。十六句中凡云入者。並是入

空為成句法。蹔以外凡為初四句。是空所破。後出句

者亦為成句。對入空說。然此空假且在藏通。義兼圓

別。後文當述。然出入根本各自釋竟。至下更釋者。為

示同故。

次明出者。第一四句中第三句者。約中根大亦斷故

不出。能出故亦出第二四句中。初句者約小義立。第

三四句中初句者。體門兼折為斷兩亦者。初未能出。

為亦不出。後方能出。為亦出。折法非正。故云兼也。二

乘亦爾。第三句中亦約折體以為兩亦。並是二乘。故

云不出。第四句中。理必雙非。初句應云折體理真。云

體法者略。下之三句皆應云理。中下從理。上根緣理。

第三第四准說可知。

次問答中云意通者。通三教故。對折成四。義通圓別。

故更約之。則以界外折體消之。一一准前。但以別圓

替之比說。

次於一一下。從門開門以成十六。及以四悉隨義應

知。且如空門。體惑故不斷。未斷故不入。餘之三悉不

斷義同。為人中。善生故入治中。是治故入。非治不入。

第一義理准說可知。餘三門悉意同。若以門對門。如

前根本四句中說。根本與所開雖同空等。以空等句

一一各有空等義故。故成十六。亦可對於不斷等四。

界內界外門義自成。入謂詣理必然。不入即理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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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第三以理雙照。第四以理雙非。並以三德而為真

也。出即起用。入謂冥理。斷及不斷四義同前。出中亦

應更對四悉。文無者略。次此則下。復以別圓該通。通

藏出人。折體名同故也。

次三十六句般若者。雖依論問。乃以名異義同為答。

此以大品色至種智不生般若生一句。開為三十六

句。般若諸法意皆長遠。般若即智。諸法即諦。故今相

對各開為三。更互相生。若作名異義同。伹以諸法替

煩惱。般若替涅槃。智斷既殊。義勢各異。故更明之。況

復諸法十六。各攝前來三十六句。此乃句句從圓說

也。若從次第。即以小衍相對。衍中含三。故前料簡方

出別圓。根本開合准前可知。於中先明互發一十六

句。次明互照一十六句。所言發者則有二義。一不思

議。二者發習。又若境互發智。可論宿習。智互照境。又

有二別。若轉智互照不論發習。逐境互照即是發習。

又空假互照通三教菩薩。中互照二唯在別圓。似通

被接。是故應約。諸教諸位。諦智高下。權實有無。次不

次等。自在說之。總論只是妙智妙境互照互發。

次釋三十六身。准論問答同異如前。不別而別即法

身德。故直約身為三十六。化應報法為四根本。言出

入者。約化興化息。問。但聞三從法起。不聞法從化起。

二從應起。法從報起。答。施故從勝起劣。開故從劣起

勝。應以玄文三十六句感應對之。法身冥。三身顯。亦

可報身。自用故冥。化他用故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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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釋病患境者。初略明權實。實中四虵以譬四大。於

中復以性昇者如風火。性潛者如地水。藪者。此處無

人唯聚水草。譬苦主眾法合成。具如大經。四國等者。

重譬四大近而復遠。虗者弱也。乘者接便也。休者美

也。否者衰也。

諸佛問訊等者。病有二下。次分權實。初若偃下。權疾

也。國王長者。凡俗眾也。斥小如弟子品。呵大如菩薩

品。何所因起。問因也。因茲復為廣說。因疾寄滅談常

者。因佛唱滅。大眾請住。故佛因斯廣談常理。實疾者。

眾生實或。權疾者。高位示現。如是一切非今所觀。

今觀下。判。雖是實疾。仍須發得。不發而病自陰境。上

智等者。譬前陰境巳入六根。不須至此。故前文云不

須餘九。如躃大樹等者。躃。倒也。根鈍重。須委論觀法。

夫長病等者。通舉能障。今此何必要須長遠。發巳障

禪即須由觀。下文結云四悉者。初文。世界經云下。為

人。三乘字義當生善意也。起耶下。辨失。以顯得即生

善義。復次下。對治。又下。第一義。

正釋五門。初病者。先略辨脉所以中。[言*示]者候也。今略

明之者。脉者血氣所行道也。脉經云。文中易了而指

下難明。老醫尚迷。非此可具。今文五藏相者。非相生

相剋。但當藏太增。如木性雖直。今太洪直。火等准知。

相剋則依五行可知。

面無光澤下。藏當體減。故使成病。木主肝故。若無光

澤如木無潤。火等准木思之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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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上有白物去。相刻病故。由六氣以治五藏。治法如

下治法中明。對稍便故。預列來此。後不復列。然亦不

得全取字體。但調其聲與音相當。即是其相。既屬五

行。隨其相生即治五藏。今文對藏所出者。是即本藏

之氣。助養本藏。何者。既刻他藏。呼令皈本。其病鬼如

竈君者。只是黑色。腎被脾害即成腎病。病鬼還隨病

藏之色。故第一本具列五色為五藏鬼。文次應在病

因緣中。便故寄此。釋脾云其色籠桶者。黃籠桶也。

從又多昏昏下。六神病相。且准俗法。各守一藏。各主

一根。陰是身本通於根藏。經律異相亦借俗喻各伐

其功。六根六神各諍其德。

次病因緣又自有六。次食不節者。如愽物誌云。若雜

食者。百病妖邪之所鍾。

次明損益相云從腰三孔等者。大論云。腰有三孔。風

次膩汁散入百脉。與先血合。凝變為肉。從此生者名

為身根。乃至生於五情諸根。重如沉下等者。八觸相

也。

此八觸下。對息辨觸。若順四大即順八觸。五常五行。

相生相尅。主對各別。如白虎通.博物誌。具以五方.五

帝.五佐.五神.五獸.五音.五星.五味.五氣。一一主對。故

此九五皆有相生相尅之相。五聲亦爾。呼喚屬木。語

言屬火。笑屬金。吟屬水。歌屬土。五觸者。木實火煖以

對四大。西方屬風故輕。此准大集。五氣如前。嬰兒者。

釋名云。初生曰嬰。嬰胸前也。接之嬰前。以乳養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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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等者。拱手者。合手也。亦張華治李子預病。病鬼

在膏盲。不肯治之。華乃逃走。俗方亦明有鬼病也。鬼

病亦為八毒所瀉。鬼亦不漫病人下。明鬼病由。由邪

念故。兜醯鬼。即前文中五色鬼也。

五魔病中。初辨別。次有病之由。

六業病中。若煞等罪者。具如前文。五戒主五藏故。各

病其根藏。治亦隨之。若其持戒以動病習。亦隨根察

之。若用治者。即觀心治。

次明治法。初明同異中云不可等者。若失所者。如操

刀失柄。反傷其手。怐者均也。帶奚在臍者。胎中母臍

注於子臍。食從臍入以資於子。氣息亦爾。胎中母息

而通子息。心多上緣等者。上熱下冷。上氣助之。故食

易調下。分屬陰少火。故蔣吳毛者。蔣添文.吳明徹.毛

喜。並陳朝要官。皆稟息法脚氣獲除。具如百錄。

次引皇帝五行者。從金化下相生。從火得下相尅。水

遇土而不行。行字(戶郎反)取聲讀耳。

如金尅木下。正用治法。若覺有病。知其藏巳。皆悉止

心。於能尅藏。以制其強。

又用止下。治四大病。各違其性。不令其增。言平常吐

納者。常儀坐禪。先吐除麤氣。納取安息。言依息者。依

於報息而兼假想。如嗔故息麤。靜則息細。假想亦爾。

辨師者。第一本云。高麗人。用想治癭。想如蜂房子去。

咳空漸漸令破。如患癥等。想針攻之。癥破病差。阿含

用蘇者。想蘇於頂。流注一身。乃至骨髓。日久勞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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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虵者。如人食中悞見虵影。謂為實虵。因之致患。他

人知巳。令服下藥。先著死虵於下盆中。報云虵出。病

便差也。觀心治者。如南岳患瘇。唯專止觀。不受不着。

病自消除。

方術中治咽怖之自差。治齒者。第一本云。向北斗云

互疼。北斗治之即差。如捻大指等者。五指各主一藏。

大主肝。頭主肺。中主心。無名主脾。小主腎。呪具四悉。

如法華疏。今多對治。命出入息者誦此呪時。仍須口

云阿那波那。痛打等者。自居浙東。多見此事。

次明損益者。心利病輕頓益。心利病重漸益。心鈍病輕

漸損。心鈍病重頓損。然心雖鈍。若善觀法損亦成益。

世間傷歎庸者等者。庸。常也。韻高等者。如匠伯輟釿

於郢人。伯牙絕弦於子期。鍾期不可遇。誰辨曲中音。

治法既妙。故信者希。

軫者。枕也。

若修四三昧者。凡諸用治。具四必差。一道力。二冥加。

三治法。四亡身。陳鍼是大師俗兄。開善寺藏法師。舉

人證事。陳鍼有相者云。死在晦朔後。時大師令行方

等懺。見天堂牌云。陳鍼之堂。加十五年壽。

如帝釋堂下。引例勇進之心。如帝釋別行道場。如釋

堂道場神。護如輔將。小橫諸非如小鬼。城主等者。恇。

性也。身如城。心如主。守者如身。神與身同生。雖常護

人。必假心固。神守乃強。故護道場亦假精進。大論鬼

黏五處等者。有人山行遇羅剎鬼。被鬼黏其手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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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鬼問伏未。答云死亦不伏。鬼訝悉放之。

次明修觀者。思議中文甚略。比前說之。怖畏生死者。

因病加怖。加修無常等。如婆沙中。佛令諸比丘看差

摩比丘病。語云。能觀五陰得阿羅漢果不。又觀病去。

支佛界。恐請難尋。須分為五。初推現果知往因。次推

現因知現果。三狂渴下。觀現果息現因。四若不下。現

因息故十二息。五既不得下。結成支佛。初如文。次又

二。初觀有至名色。次觀此下。推名色至識。初如文。次

又二。先推色。次推識。初又二。初推色從緣生故無自

性。次椎色從心生故無自性。初又二。初推五行。次推

五藏。初又二。先橫。次竪。五藏亦先橫次竪。次從心亦

先橫次竪。初橫者。四大從心是故不壞。以心持故。四

大似心。次此之下。竪推心次第相生。故無自性。次識

從下。推識從業。

次推現果息現因中。先譬推。次亦復下。譬息。南走。合

推。如是下。合息。若不下。因息。既不下。十二息。異於漸

破。名為不得。藏出聲聞。通出緣覺。如因緣中各互出

耳。

又觀下。三藏菩薩。先六蔽。次願行。於中先願次行。願

即四弘。行即六度。通別如文。

次不思議境中云直聞等者。彼治病品云。爾時流水

長者見城邑病苦。遍至城中作如是言。我是醫師。直

聞是言。病者皆差。譬聞妙境。即入初住。言初觀者。初

觀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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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有下。譬下九法。經云。復有眾生。病苦深重難除差

者。至長者所。授以妙藥亦得平復。下九過巳。亦可入

住。六根清淨巳如前說。

一切下。發心。先明發相。先寄次第三觀。其文各四。初

以誓自調。次慈悲現生。三現生得益。四結教觀名。

如是下。結成一心。唯彼下。引人。依病起誓。義同淨名。

住常寂光。化現三土。法身菩薩一切悉然。唯彼文殊

等。自非相隣焉能扣機。承旨往問。先傳佛旨。次述疑

端。答云下。居士答。初答因起。眾生下。答久如。眾生病

下。答云何滅。初發大悲。與疾同有故疾。無始大悲亦

然。疾既若斯。瘉無先後。夫眾生下。以所顯能。方丈等

者。皆由昔誓。故成道巳有斯勝能。茅城等者。俱尸城

也。為欲唱滅。先示背痛。以病為由。具如前文因病說

力中說。

誓願去。初後不二。後心方滿。慈悲下。誓功能。法喜等

者。章安私語。第一本云。發心真實。隨念即除。若望差

者名不真實。喜禪師與二十七人同發光州。於弟子

中喜師最老。若發心下。判得失。要三寶等。即不真也。

自無專精。推加仰佛。故要君者無上。心若真實。尚得

初住何況病差。

次安心中。體解等者。先令了境。依境起誓。方論安心。

故明發心。更牒前二。體解境也。發心誓也。先正觀。次

六十四番。大藥者。第一義治。不須對轉兼具。

次破遍中。先推病由心。次今觀下。正明用觀。初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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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次不得下。破相續相待中其文並略。初因成云非

地等者。由心故非地。病身故不離地。餘三亦然。是故

此病非身心合。通塞可見。

次道品下。中意亦同前。非淨等者。約破到說。有真等

者。約諦境說。我及眾生病皆如是。亦是觀病中道合。

此中說空假等約觀。枯榮等約所表。具如前文陰境

道品後說。

助道中云略修止觀者。即境等六為正行也。障若不

除。當借止觀氣息術等六正助合行。當入初住。況四

大病。

次次位中。如彼瑠璃等者。水清故見。深故未得。可約

六即辨得始終。不免眾灾者。若三小灾。果身尚在。故

應未離。若俱無分。豈可濫稱大車可見。

次業境者。今修等者。止觀如日光。業相如萬像。

次釋疑。初引二經證大小相。次引法華證十界相。淨

名亦然。大小俱有何以云無。

次別解者。初因緣者。先示內外緣。初內中云心漸等

者。亦可云明靜。明靜兩字以對止觀。善惡各有生滅

者。以由二世。惡有輕重。善有邪正。兼修止觀動昔善

惡。人由止觀善惡生滅者。因觀故見非由此生。故舉

譬云。如境被磨。理性如鏡。暗散如塵。止觀如磨。業現

如像。

次明外緣者。佛菩薩也。文雖各說。義必相成。即有機

應。冥顯四句。眾生等者。若有四悉。方能感應。禪力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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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名善惡禪。所見顯了。如華示人。今但等者。立境所

以。

次正明業發。言六意者。只是二法。初二單發。三四互

明。五俱六雜。下一一文皆具六意。至下釋中伹辨二

相。餘但例云前從。俱雜可以意知。於中先明習因習

果。

次釋報因報果。習果報因。文雖不立。有二義故。亦須

釋之。一者對辨。二互受名。是故今引二論通釋。言習

因是自分因等者。新名同類。俱舍云。能作及俱有。同

類與相應。遍行并異熟。許因唯六種。論中委釋。若大

論中云。所作共自分。並遍相應報。付公飜譯。足可師

承。況復大論。今家所用。況復二論。仍是舊名。今且依

文略申大旨以備發得。

云何下。先釋。次辨發相。初文先釋次判。性言依果者。

依習因故。即等流果。約剎那故。次此義下。判性。亦從

剎那。若始終說。即無漏果。不通三性。次論家下。與上

相及。次報因報果者。既合二習共為報因。是則名四

義但有三。習中云果。望報成因。次就今下。論家復以

隔世習續方名習果。

數家下。判二果異。判雖少別。釋義不殊。數依毗曇。論

准前釋。又今下。論家異釋二因二果。悉皆隔世。約業

成否以判兩因。隔世所起方為習果。酬前報因方名

報果。此之四名則有四義。

若坐禪下。次明現相。初明報果。相現中云互受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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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之上得因果二名。由曾作因故今名果。報在來

世復得名因。又能下。此相現時為報作因。今但下。判。

於坐中下。習因相現。亦云互受名者。望前名果。望後

名因。言互受名。皆約相現得作此說。故與毗曇釋義

不同。

善相眾多下。別判六度相現不同。然六度相。但便類

例。為六所攝。若習若報以用辨發。且如施中物。互現

皆得表。報唯內心起方名為習。言法門者。於過於現

或單分別。或為施故簡此施心。皆名習因。下五皆然。

次戒中云十師者。且寄中國。第一本云。陳留有人因

禪發習。自能講律。智相中云菩薩境。以三菩薩望圓

皆事。別除登地。餘皆事収。

六度下。勸誡。前登文云慎之懃之等。諸方等師下。明

判須償不同。貸字應作貣(他得反)。從他求物也。曾於三

寶未還。小乘自為猶許未償。大乘利他本期濟物。專

為入道並許未還。舊雖然終無新造。發大心巳即須

惠彼。豈現侵彼名為大乘。觝字應作抵。拒也。次明六

蔽相者。初慳中云蝃者。疲也。詬(許豆反)。耻辱也。

破戒中唯七支性及一酒遮。嗔故乃煞。貪故有婬。此

二并盜及口四過。即七支也。若口為一即是五戒。

復次內心下。略舉四分習因之相。餘略不論。

次料簡者。先以四句料簡障否。次判中。初約事生滅

判。次約三諦判。言初善者。以有漏對三諦故。有漏在

初。次約作無作。言性與無作者。習因約心。心則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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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果憑相。相則難辨。若善惡下。正判性無作。作必假

心。與事俱故。相現時心事俱現。作後無作。一形恒有。

故相現時不假於心。此約形俱。作俱同性。故亦難判。

但是違教及違本或。本要字有。名違無作。故無作後。

復以十法三相往撿。

復次下。約三時判。文云初嗔後喜是惡滅相。例應更

立喜嗔等三句。以判善滅惡生等相。

夫發心下。約解行簡。若自正下。約師證簡。簡他不易。

故以證驗。所言自非親感。以自驗他也。未曾親感。卒

無師氏。應以此文及禪門中驗善惡相。及以口決比

附判之。不然但以第一義治而通蕩之。一切諸障無

如之何。即如向文觀解者是。所以頻誡者。恐無識倚

傍自悞悞他。古人從師為姓。故云師氏。

問下。簡現相疑。問中本問諸惡相現。答意。其事實爾。

業是實責。非神所護。虞候者。軍中遊羅伺過之官。虞

者專也。覘亦候也。

復次下。釋闕略疑。言互闕者。毗曇少觀法。中論闕業

相。今備二義。自行有餘。望彼二家。雖未同彼毗曇法

相。約法成觀彼論疎遺。

次正明修觀。初思議中。六界文略。次總結云招於色

心者。色六界。聲聞緣覺准例可知。並無菩薩者。觀法

通故。

不思議中。初重比決。引法華者。下文既云依正二報。

若作正報。表十即十界也。若作依報。三千不出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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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也。

次正明中。先出境。次引證。問。前引證別。與今圓何別。

答。語同意別。前取能生所生。今取地性具足。況互中

堅即是地堅。能生所生無非法界。

既深達下。發心為從業義。皆約善惡。亦先以次而顯

不次。安心亦爾。善順惡息。止觀異名。

次破遍中。雖引各計。共成三世以為觀境。今觀下。能

觀亦先次第。三世為堅。

次若言下。於過現中以時與者相對為橫。皆推四句。

復名為橫。三世下。空。而言下。假。所以下。中。

次通塞中四句者。初有漏。次空。次假。後中。撿挍能所。

具如陰境。

次道品中。從成論至身念處。即念處也。意業單起是

心。意得實法是受。想得假名是想。行則巳下。是行想

行共成法念處也。并身口業成身念處。經部前後得

作此說。毗曇如文。從今觀去。無作念處。言同類者。十

界色等名同故也。

次助道者。念佛治障。障即是業。三十二相及報功德。

共破習因惡業者。即惡習因。惡故加色。習因心故。須

念報佛。故單習因不假色相。若善報果。報是色法。故

但念色。善惡報果應唯惡習因。俱念色報。獨云法門

者。是從勝說。又法門之言。義兼色報。言惡業障轉者。

善惡俱障。且從重說。

次明魔境。言魔事者。天魔正以退菩提嫉眷屬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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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開於魔。魔以此遮。故云魔事。大論魔事品中廣明。

初來意中具有四悉。修三昧者。牒前通修。惡將欲謝。

牒前三境。事惡將謝。理善欲生。魔恐出境作損境事。

故有此來。出境者。破世界意。

次又當去。破為人意。次又慮去。破對治意。得通止也。

大慧觀也。恐此等成。故預壞之。言壞善根者。善順菩

提故通忌之。言當界者。遠防非想。近遏欲天。的知順

有。仍生親相。戍者遏也。經云下。大品魔事品文。因魔

生罪故云也。如經(云云)。知魔界如下。第一義意。二理

不二。如楞嚴經。佛化魔女竟。魔言我自眷屬不得自

在。魔女示怯弱相而宣妙理。而白魔言。我等今者不

出汝界。何以故。魔界如。佛界如。不離此界即佛界故。

次別釋中。先辨同異。闕對業境。然四倒者。與煩惱辨。

如前十軍。具足四倒。故倒望四但是煩惱。若前十軍。

是魔所置。復是魔攝。

若界外下。約界辨別。大經雖以無常等四為界外魔。

通途之言。非今境攝。且依大經以魔言之。四倒對於

天子等三。則內外各七。故須料簡天子等三。所言異

者。伹不得以四對於四。乃至等覺三魔巳過等者。此

教道也。從實須齊。無第六等者。既依實說。四俱具足。

豈有天子。故須釋云。但是二十五三昧中他化天赤

色三昧。三諦未滿。餘一品惑。名未究竟。

次引經辨者。彼經離世間品有十種魔。一陰。二煩惱。

三業。四心。五死。六天。七善根。八三昧。九善知識。十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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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法智通。論通界內外。即以十名通內外釋。若別論

者。六內餘通六中一。及五六界內三魔。第二三四界

內煩惱。餘通如前。故與界內四名同者。則從別釋。名

異者。通釋。

次發相中。初民主。次開釋中啾㗫者。虫鳴也。

次時媚中。大集十二時獸者。五行云有十二似。似彼

故也。大集中各辨住山高下。窟名獸居。嚴神為侍。一

一各有二羅剎女及五百眷屬。隨其方面各自供養。

其獸皆云修法緣慈。一獸日夜遞巡閻浮。餘者修慈。

今下文中云惱人者。支流之輩。

若邪下。正明發相。今欲下。以時驗獸。此九屬東木等

者。九中三正。故以三正對孟仲季。言前後者。孟在初

故正獸居後。仲居中故正獸處中。季在末故正獸居

初。餘方皆爾。欲使孟仲季座均等故也。餘五行文皆

伹十二。唯六住式具列三十六。彼文云。巳有三蟬鱓

虵。恐今文悞。餘名同式。既防其來。須略辨相。𢦖。大足

狢。應作𧳊(胡名反)。爾雅云。雌者曰𧴎(乃步反)。今江東人呼

㹧㹬。羭字從豸。猰貐類貙(刃株反)。虎爪食人迅走。更開

一百八者。恐時間寬。故各開三。還同本獸。但稱三十

六名。百八自去。夫鬼神法懼人知名。況今識形呼其

其名。不敢為非。

次魔罪發中。初明破意及以破法。今是近屬。餘二遠

屬。故難於前。二善二惡者。四弘為巳善。諸行為未善。

見思為巳惡。無明為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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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論下。引證。華箭等者。論問。何名為魔。答。破慧命。壞

道法者是。引人生著故名華。損五根故名箭。破佛法

善故名魔羅。五根各一剎那者。隨覩塵時。生一念著。

即為得便。如婆沙中。佛乞食時尚為魔惱。問佛言。汝

何處去。佛知是魔而語之言。我到彼無六觸處。便作

是念。沙門知我是魔。故今文中。外扇檀越亦不出六。

今云五者。五轉入意。五壞意壞。

復次下。廣釋外來。初令墮惡。次令墮善。本是出世高

士得作此說。本是散人元皆屬魔。如是之人何所論

墮。次令墮二乘。次令墮無方便空等者。惡空假也。不

觀性計。迷於四性。不解性相。徒生空解。名無方便。愛

見尚在。名無方便假。況此本非為利眾生。但非從空

皆名為偏。

阿難下。舉深況淺。佛涅槃時。尚為六萬四千億惱。況

常人乎。意明小乘非善辨魔。非調魔者。寧免自他等

者。一根有三。各轉入意。故有十八。魔自作惱。兼扇檀

越。合三十六。

若知下。正約理調。由迷實際見魔佛異。若見實際則

魔佛等。如前楞嚴天女所說。小乘斷惑故說調魔。如

毱多等。體如法界故無所調。說楞嚴時自縛非調。

次妨亂中。對十法簡。今文望正。皆云太過。准禪境中。

更加不及。

次結數中云三百邪者。且約外來。并度入意三百六

十。故文云初因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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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𢟋愓中云偷﨟等者。私增法歲。規利避役。﨟者歲

也。自漢至今。吉支者。此鬼名也。本因破戒。聞戒猶慚。

況戒神護。破戒鬼去。

治魔羅云一切莫受者。無所得觀即空觀也。其遍六

根。非空不治。阿含云。魔有五力。所謂五塵。佛聖弟子

一力能治。謂不放逸。大論云。云何令魔不能得便。所

謂修空。

次明修觀三惡者(云云)。言他屬者。凡有所施。令他屬

我。大經云。為他屬故而行布施。墮於惡道。今屬三善。

且據事邊。墮惡從心。雖生善道等者。既行魔業。世世

屬魔。經云下。大品文。阿難問佛。魔為都惱一切菩薩。

亦有不惱者耶。佛言。不信深般若語。他人言。我尚不

知其底。汝何用學更有多事(云云)。是人則為魔所惱

也。若無是事魔則不惱。

次不思議境中云一魔一切佛等者。魔既即理。理攝

一切。如此下。妙觀功也。故此即名治魔顯理。緣修等

者。持世地前未能寂照。有出入觀。為魔所謀。謂帝釋

來。故善慰之。故復誡言。當觀無常以求善本。魔以女

飾用壞其心。不因淨名。魔幾得便。淨名高位。豈待澄

心。故語持世。非帝釋也。魔去發心也。慈與魔知佛界

之樂。悲拔佛即魔界之苦。故慈無量。佛悲無量。魔欲

滿去。安心且寄事釋。故約悉達。次下結成行人用安

心相。

隨魔下。破遍。初總。次歷。教中初三藏伏四。至坐道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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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破煩惱魔。名菩提道。入無餘後名法性身。方能破

陰。由得此二。永破生死。故云共破。故有永餘身在。不

名破於陰死二魔。得不動等者。如大集中。初令諸軍。

次令太子。次遣三妃。既不能壞。後自領軍退散顛墜。

冠蓋劒三各墮一處。此並大集。今文通至後三教釋。

通教見位與三藏伏同。至第六地同三藏斷。兩教聲

聞不破天子。故為所惱。得通雖伏。亦不名斷。教中全

無赤色之名。別從教道。故前後斷。豈斷通惑伏別惑

而不破魔。圓教實道無復前後。須約六即以辨淺深。

初住俱破八魔十魔者。初住分破。餘如前說。

於上一一下。通塞。道品如文。門若未開下。助道。此之

六種。於魔成度。於道成蔽。今以依理而斥事度。以此

事六治於魔六。前之四度灼然生死。所得禪定與鬼

交通。所學般若不離見著。言正度者。不出四教。具如

助道攝法中明。言兼治者。魔中兼二。故須借用。若雜

煩惱。如前兩境中治。雜業借念二佛者。色及法門。有

惡故念色。有善故念法門。聞慧者。四教外凡。圓在五

品。黜者退也。貶也。准有大車。文無者略。

復次通用一意下。結觀通別。以陰境觀。用通下九。故

云通只是一觀。離對十法。先了通巳。相別可知。故引

中論通別為例。

次料簡中。問如文。答先違問答。故云緣別。次引論文。

即順問答。雖有順義不可一向。故不同於寒去春來。

大論樂法梵志於十二年求法叵得。世無有佛。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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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有婆羅門云。我有聖法一偈。若實樂法當以與

汝。答言實樂。語言。若實樂者。以皮為紙。以骨為筆。以

髓為水。當以與。即如其言書得佛偈。偈云。如法應修

行。非法不應行。今世若後世。行法者安穩。有云。當剝

皮時。魔便隱去。

止觀輔行搜要記卷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