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訶止觀義例隨釋
摩訶止觀義例隨釋
駐意若此。言若法略喻廣至以壅喻文者。法略喻
廣。如妙經藥王品十喻歎教法只是一略也。十喻
歎之廣也。言則展法文與喻相稱者。如初喻云。譬
如一切川流江河諸水之中海為第一。喻也。此法
華經亦復如是。合也。於諸如來所說經中最為深
大(〔展法配喻也〕)。乃至第十如清涼池等。一一皆爾。此則
法略廣展於法而稱喻也。言法廣喻略者。如五佛
開權顯實。法廣也。如優曇華。喻略也。攢五佛施開
之廣。總為優曇華之難遇。即是攢聚廣法而從略
喻也。言或開喻對法如如意珠者。此初乘觀法不
思議境文末云。如如意珠。天上勝寶。狀如芥粟。有
大功能。淨妙五欲。七寶琳琅。非內蓄。非外入。不謀
前後。不擇多少。不作麤妙。稱意豐儉。降雨穰穰不
添不盡。葢是色法尚能如此。況心神靈妙寧不具
一切法耶(全文)。今謂舉此一喻總喻不思議境之三
境也。狀如芥粟。喻一念也。有大功能。歎一念也。淨
妙五欲七寶琳等。明所具也。此喻性德境也。非內
蓄。不自也。非外入。不他也。不共無因從而可知。此
喻修德境也。降雨穰穰等。喻化他境也。豈非開喻
對法耶。又復應知。不思議境雖有三境。只是最初
一乘觀法正在性境。修德化他為成性境。如何纂
者便以修德不思議境為唯識事觀耶。却令常坐
行人即便縱任三性耶。極為無狀。極為可笑。世有
以修德境為能觀者。尚未肯以為唯識觀。況正見
者乎。若辨此二之得失者。俱是亡羊之人。安足論
耶。言或法別喻總。如以大車喻於十乘。則彼總喻
以對十法者。乃十乘觀法文後總舉大車以譬十
法。此喻總也。若開總喻對十法者。如云其車高廣
不思議境也。幰葢等發心也。安置丹枕內枕休息
萬行巧安也。外枕動靜不常通塞也。乃至遊於四
方之前安忍離愛等。此開總喻以對十法。巳見上
文此不具引。言若以善畫勝堂為喻。不須開對但
略合而巳者。止觀第四生起十乘文後舉喻云。譬
如毗首羯磨造得勝堂。不疎不密間隟容綖等。非
拙匠所能揆則。又如善畫圖其匡郭寫像偪真等。
非填彩人所能點綴。次合譬云。此十重觀法。橫豎
收束微妙精巧。將送行人到薩婆若。非暗證禪師
誦文法師所能知也。言法喻俱總如以虗空喻於
法界。此自可見。若法喻俱別者。如以梯鄧喻漸次。
觀金剛寶珠置之日中喻不定觀。通者騰空喻圓
頓觀。此可見也。上所釋義引文但撮略舉要。廣則
太成繁芿。故止此耳。】
「二者法喻合。三互有互無。隨宜設用存沒適時。」
【釋曰。有法無喻合者有之。理義顯故。根性利故。有
法有喻合者有之。以法難曉。故舉喻曉之。喻曉法
未顯。故提法以合之。自有有法有喻而無合者。以
喻曉法。法巳顯故。故不須合。如舉三譬喻顯三止
觀等。有合無喻者。未之有也。存沒適時在此而巳。】
「三者開合自他。凡列章門。有對自開合。如五略對十
廣。有對他開合。如以十廣對五重玄義。有相攝開合。
如開上合下。有義立開合。如攝法等。開六開四等。不
出自他因果。及文四義二意唯在一。文相若盈若縮
多少適時。後數則必使至十。從義則賒促隨宜。」
【釋曰。開合自他凡列章門等者。此舉凡例也。對自
開合如五略十廣者。五略只在十廣中一。以大意
章開為五略。以此五略對下九廣。并是自行因果
化他能所。但有廣略之異。此對自開合也。若以十
廣對於妙玄五重玄義。是對他開合也。止觀釋名
當釋名也。體相當辨體也。攝法只是體所攝法。方
便正觀果報此當宗也。偏圓起教當教相也。彼為
消經談玄一向屬解。此乃依經作觀。故屬行也。言
相攝開合如開上合下者。止觀第一發心中先簡
其非。謂九縛一脫十皆非也。荊谿云。若心若道其
非甚多。略言十耳。開上合下者。若二乘為二。則合
修羅在鬼畜中。但五道也。此開上合下也。若合二
乘為一方便。則開修羅自為一道。則六趣也。雖此
上下開合不同。數法須十。言義立開合如攝法等。
開六開四乃至意唯在一者。開六即是攝一切理
惑智行位教。開四即指此六乃是自行因果化他
能所。自因果二。他因果二。故云四也。文四義二意
唯在一者。兩因果故。文四只是因果。故云義二。意
則唯在一實止觀所攝。故云在一。纂者云。文恐誤。
當為六字。此亦不然。在彼攝法既開六科。故云文
六等。在此既云開六開四。洎乎開合只約自他因
果而言。是故四也。應知在彼必須云六。在此應須
云四。非文誤也。文相若盈若縮多少適時後數必
須至十者。盈縮只是開合。盈開也。縮合也。或更多
更少亦在適時。至後結數必須至十。葢十者數之
法也。不忘大章之本也。纂者云。後字誤。當為從字。
此亦妄穿鑿耳。言從義則賖足隨宜者。意云數雖
必使至十。義則貴在隨宜無定局矣。】
「四者註云云者。若上文巳具。或餘部廣存。重展成繁。
或廣文非要。若消釋者。須委的處所撮略指示。若傳
寫者有闕須填。」
【釋曰。云云之義。輔行據廣雅.說文巳釋。於義可見
不復重引。上文巳具者。指大意章五略生起為顯
十廣生起次第。五略巳備。故至十廣不復再書次
第。故註云云。此上文巳具也。或他部廣存者。如止
觀第一以四種四諦橫豎對土。文下註云云者。此
指淨名疏及本宗諸部明土。此文則略。廣存在彼。
如此二文若重展者。文則成繁。故註云云。或廣文
非要者。此如發大心中文列十種發心。始於推理
終至見他受苦。於義略足。若更廣引諸經論中發
心之文。於義非要。是故乃註云云而巳。言若消釋
者須委的處所撮略指示者。此荊谿教為師傳授
者不可通漫。須一一指的撮文之要以示之。如上
文巳具指五略餘部廣存。如淨名疏等。廣文非要。
指十種發心之外。傳寫者有闕須填。如妙經文句
消釋經前五事中一時之文。約觀一釋文下闕註
云云。荊谿云。觀心下應注云云。此有闕須填也。】
「五者破立存沒。如破古師及破邪僻。其義壞巳不須
更存。縱存其名不用其義。或小有不當則有去有取。
若破偏破小。破巳必立為成一家不思議理。為逗一
代不思議化等。」
【釋曰。破立存沒者。謂破古立今存名沒義也。破古
師則可見。破邪僻如隨自意中斥邪僻師謬解無
行經中婬欲即是道之說。恣意毀犯如無禁捉蛇
之類。天台慇懃斥破其義。巳壞不須更存。縱使尚
存其名。不可更用其義。或小有不當則有去有取。
如光宅四一消經。天台有取其四一之名者。用義
則去其因一果一。自立理一行一教一人一。依而
用之。雖用其名。理趣永別。若破偏小者。破法偏文
也。破巳必立者。何獨破小四時三教。一切皆破靡
有存者。為成止觀不思議理。以麤顯妙是故立之。
又為成一代不思議化者。一期化導有權有實有
小有大。意在會歸法華。非權非實非小非大。方成
不思議化。是故立也。】
「六者長短不同。若大小法相。問答研覈。法喻對當。章
門開合。則隨文消釋無俟遠求。如不思議境等及破
法徧。必觀歷初後尋求中間。或結長就短或演短令
長。是故皆須遠騰文勢方可碎釋。碎釋文顯。必融碎
令全。使文理通暢。令一家行門歸趣有在。或總別二
釋則以總冠別。別釋義長則擥別歸總。」
【釋曰。長短不同者。舒而展之之謂長。卷而從要之
謂短。若大小法相乃至無俟遠求者。此如一家常
程釋義。但取文相顯煥。義稱詮旨。理無邪僻。能若
此者。於理巳足不須遠求。如不思議境等及破法
徧等者。意明此等文義不可率爾而消釋之。如初
不思議境一乘觀法。必須觀初後求中間。然後方
可擥而生解。解巳成觀。利他亦然。何者。以不思議
境始於的簡陰巳。造心修觀則體了一念即三千
三千即一念。性德境也。觀之不入瞥起四計。故用
四句推而撿之。修德境也。因茲推撿而又起執。云
若諸法不自他乃至不無因者。何故經論乃作自
他及無因說耶。此疑化他境也。為破此計乃云。諸
佛菩薩自行巳離四過。化他無妨四說。此乃深觀
於空破化他境。次乃結此自他以成三諦。次乃舉
三譬喻妙境。次乃明妙境之功能。次乃收攝諸法
以成三諦。故此七科從初至後方成不思議境一
乘觀法。故令如此觀歷初後尋求中間。遠騰文勢
方可碎釋。言或結長就短演短令長者。以不思議
境中先以次第顯不次第。故有此示。何者。先指一
心生起十界。始地獄終佛界。於一一界示因緣果
報等。此演一心之短。出差別十界因果等法。一心
頓具則成妙境。故謂之結長就短也。言不思議境
等者。等之一字乃是等於發菩提心巧安止觀兩
乘觀法。故下便云。及破法徧。纂者謬指前之六章
依修多羅而開妙解。等向前也。下文雖有等向於
前。在今文中故不可也。今文等字乃是等於下之
二乘觀法故也。今具出之發菩提心中演短令長
者。於一心中能起九縛。及以一脫具足十非。亦能
具發四菩提心。四種之是。若結長就短者。若是若
非擥歸一念。是非一如無非法界。為真菩提心也。
然揀非顯是雖在五略文中。荊谿既令遠騰文勢。
豈不然乎。又上文廣略有無中既以五略發大心
為顯數廣文相。略發大心中為文相廣顯數略。則
是廣略相顯共成一意。又何疑焉。巧安止觀中指
於一心不二止觀開出六十四番。一百二十八番。
為演短令長。總結一百二十八番不出一念圓頓
止觀。為結長就短也。破法徧中亦以非橫非豎不
二止觀以之為短。若演短令長者。則為豎為橫為
非橫豎。若結長就短者。則同歸一念非橫非豎而
橫而豎不可思議之止觀也。文義如此。纂者不見。
謬引輔行云。不思議境文異義一意非一異為結
長就短。開向三諦修性自他為演短令長。此非結
長演短之義。自是十乘之下皆有。此狂妄亂指。非
謬而何。破法徧中結長演短率皆妄謬。不能具引。
以總冠別擥別歸總。如諸文說。亦以可見不能具
記。】
「七者法喻隱顯。若法隱喻顯則求喻意以消法。若法
顯喻隱則求法意以消喻。喻望於合隱顯例然。是則
不失文旨上下相承。」
【釋曰。此一節文。荊谿教於學止觀者臨法喻合有
隱有顯。當須詳究。言法隨喻顯則求喻意以消法
者。此例亦多。今且舉一。如妙法難曉舉喻易彰。故
本迹二門施開廢會。此法幽隱人難了者。是故如
來舉蓮華喻。天台大師靈山親承此旨。故解釋云。
為蓮故華。華開蓮現。華落蓮成。以喻施開廢等三
也。本迹二門皆具三義。以喻消法此之謂也。若法
顯喻隱求法意以消喻者。止觀第四云。如猪揩金
山。眾流入海。此二喻止。喻文既隱。當求法意以顯
於喻。令喻從止。又薪熾於火。風益求羅。此二喻觀。
喻文既隱。當求法意以顯於喻。令喻從觀。言喻望
於合隱顯亦然。即喻顯而合隱求喻意以消合。若
喻隱而合顯求合意以消喻。用上法喻隱顯例之。
不繁文耳。】
「八者問答迷解。若迷問而不迷答則求答意以設問。
若迷答而不迷問則研問文以成答。或問從答生。或
孤然釋妨。或因答作並。或從答設難。或答順於問。或
答違於問。或答杜於問。或答開問端。」
【釋曰。迷問不迷答者。如止觀第一發心文後料簡
云。問。前簡非併言非。今顯是。何故併言是。答。所言
併是者皆非縳非脫。故言併是。言併是者。皆上求
下化。故輔行引製記之前有人釋此問答云。此中
問答。問前判是屬非文者。不然。若準彼為問。應云
前既是非俱非。今那是非俱是。準今答意意都不
爾。答意但答取三菩薩。何曾復云是非俱是。是故
問中通云併非。不云是非俱非。答中但云菩薩俱
是。不云九非俱是。若準他意。九非亦須俱是故也。
今謂天台問文雖隱答文甚顯。故可求答意以設
之於問。問自顯也。若如荊谿所引他人之釋。非伹
迷問亦乃迷答也。若迷答不迷問者。如序中問云。
教境名同相頓爾異。教同圓教境同實相相頓爾
異。有漸次等三種之異。此問可見。故不迷也。答中
云。然同而不同。不同而同。漸次中六善惡各三。無
漏總中三。凡十二不同。故言不定。言十二不同十
三不同者。今釋之曰。先修歸戒止火血刀三也。達
三善道三也。無漏一位即兩教二乘四也。足前成
十也。禪定止欲散一也。慈悲止徧空一也。常住止
二邊一也。此三無開合乃成十三不同也。常住是
所緣實相。不應數為不同之限。故言十二不同。其
無漏總中三一句。人多不曉。昔人作三觀解之。謂
無漏空觀。總字假觀。中字中觀。又有人云。無漏總
中三者。總三界也。如此解釋真可笑也。而不知是
舉總含開三位兼三。故云無漏總中三耳。故言不
定者。以不定止觀無別階位。是故寄於漸後結之
耳。問從答生。如序中問云。此章同大乘。同實相。同
名止觀。何故名辨差。記云。由前答異。將異問同。故
云問從答生。或孤然釋妨。如破法徧文末料簡云。
問。瓔珞云。第三觀成初地現前。今云何說八地或
在初住耶。答。借義相成。或借高成下故言八地。或
借下成高故言初住。以瓔珞經明別教義故耳。或
因答作並者。如不思議境文初章安十六番私料
簡中云。若爾煩惱亦是諸法之本。元為治惑。亦是
觀初。病身四大亦是事本。元為治病。亦是觀初。何
意不得亦通亦別。此文即是因答作並也。或從答
設難者。止觀第一問小乘亦是佛說。何意言非。若
言非者不應言漸。答。既分大小。小非所論。今言漸
者。從微至著之漸耳。小乘漸者。初後俱不知實相。
故非漸也。此即從答設難也。或答順於問。此如常
途不俟引證。或答違問。如魔事境後料簡問。魔動
竟。好法來。如寒過春來耶。答。未必併爾。此違問答
也。亦如諸文有答問。初云是義不然等。皆答違於
問也。或答杜於問者。塞其來難也。如止觀第三問
初從假入空觀有破有用名二諦觀。第二觀亦有
破有用。何不名二諦觀耶。答。前觀巳受二諦名。今
更從勝受名。名平等觀。又問。第三觀亦有破有用。
何不更從勝受名。答。前兩觀有滯。故更破更用。第
三觀無滯。伹從用受名。不得一例。此答杜於問也。
答開問端。如此文第二。然餘文亦多。不能備舉。】
「九者舉例消文。如六度之文。或語勢兼含。應以教定
之。使六文一類。若諦若緣諸法皆爾。」
【釋曰。止觀本文六度法相引用甚多。今略舉一二。
如隨自意歷諸善中及對治助開中并明六度語
勢兼含。應以教定之者。今謂唯三藏生滅事度義
非兼含。方等.般若自通教巳上義并兼含通教。兼
含者。通有因果俱通之六。有別圓入通之六。有藉
通開導之六。六度名同。即空之觀其義又同。不以
教定。義何所歸。得茲三義區矣。別教菩薩初心用
空亦同通教。但緣中道期心異故。然別無別部亦
有兼圓者。亦以義定。法無亂也。圓人初心用畢竟
空修六度法。是則六法無非法界。由是而知。有生
滅.無生.無量.無作之六度矣。使六文自為一類者。
不可布施生滅餘五無生也。四諦因緣但是開合
之異。準度可知矣。】
「十者以教定法。皆隨其教體以立義宗。或名偏意圓
從體以定。」
【釋曰。以教定法等者。法謂四諦.十二因緣.六度等
法。以教定此法者。謂三藏生滅乃至圓教無作。言
皆隨其教體者。藏隨生滅體乃至圓隨無作體。立
義宗者。當教之觀行也。或名偏意圓從體以定者。
如淨名.涅槃偏受解脫之名。般若偏受空寂之稱。
首楞嚴偏舉於止。法華偏舉於觀。斯皆名偏妙體
融具。問。此與第九何別。答。上明六度等兼含故。以
教定之。此伹直明以教定法。不無異也。】
「二者義體勢亦為十例。」
【釋曰。初文既云文體勢。能詮也。今云義體勢。所詮
也。然文非無義。義非無文。蓋從強而言之耳。】
「一者部體本意。凡欲釋義。先思部類。如法華玄。雖諸
義之下皆立觀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
則教正觀傍。託事興觀義立觀心教中。則以權實本
迹為主。常以五味八教以簡於權。并以世界塵數以
簡於迹。若本迹交雜教味疏遺。無以顯於待絕二妙。
餘味餘部以類求之則可知矣。若今止觀。縱用諸教。
意在十法以成妙觀。則觀正教傍。為顯實理傍通諸
教。復為生信傍引諸經。」
【釋曰。先思部類者。始自華嚴。終至法華.涅槃。各以
氣類自為部帙。故言部類。言如法華玄諸義之下
皆立觀心等者。此諸文之下託事興觀。義立觀心。
正意在於判釋法華出諸教上。是故謂之教正觀
傍。言教中者。既有教觀二途。故別指教。故云教中。
言則以權實本迹為主者。開權顯實開迹顯本為
一經主。天台為顯本迹之妙。故以五味八教豎判
橫釋。欲令人識味極醍醐。教絕眾典。是故慇勤抵
掌指示此迹門也。言并以世界塵數以簡於迹者。
此開迹顯本也。經舉喻云。譬如五百千萬億那由
他阿僧祇三千大千世界盡抹為塵。過於東方五
百千萬億那由他阿僧祇三千大千世界乃下一
塵。復過東方如許國土復下一塵。如是東行下盡
是塵。又以此下塵國土及不下之土盡以為塵。一
塵一劫。本地實成佛來。復過是數無量無邊。此顯
實成本也。若本迹交雜而不分。教味乖疏而遺漏。
本迹二門待絕二妙無以顯也。餘味餘部以類求
之則可知矣者。如華嚴頓部配初乳味。以兼別為
主。此中不可以法界為主。自有趣向故也。方等.般
若亦然。乃至方等部當漸中味配生酥。以彈斥為
主。般若漸末味配熟酥。以被加淘汰為主。故云餘
味餘部以類求之則可知矣。言若今止觀縱用諸
教意在十法以成妙觀則觀正教傍。為顯三千實
理以為觀法大體。是故傍通諸教。雖曰傍通。意成
妙觀功亦不淺矣。為令聞者行者起深信故。是故
傍引諸經諸論。】
「二者觀教同異。既約法華應須八教。教雖有八頓等
四教是佛化儀。藏等四教是佛化法。依法起觀觀則
有四。漸既異別更加不定。故觀法則有六。開權顯實
會藏等三。漸及不定元知圓極。故佛本意唯佛乘是。
如今文隨教。雖復若八若四。本意唯為成一佛乘。」
【釋曰。觀教同異者。觀教名同其體永異。故云同異。
如頓.漸.不定教在四時。頓在華嚴。漸在三味。不定
寄四時。雖與三種止觀名同。厥體異也。然今三種
止觀。通則通宗法華。別則各有所宗(巳見上文)。且從通
說。故云既約法華應須八教。所以須八教者。非八
教無以顯法華之妙。教雖有八等者。此語未開顯
前當分之義。頓等四教是佛化儀者。布措藏等令
稱適機宜也。藏等四教是佛化法。乃是化儀所用
之法。依法起觀觀則有四。所謂生滅.無生.無量.無
作之四觀也。天台漸觀既非三時。不定止觀非寄
四時。約開顯說會藏等三。漸及不定元知圓極。故
佛本意唯佛乘是。更無異途。此佛意也。如今文隨
教等者。指此摩訶止觀也。雖有八教四教者。以麤
顯妙。以思議顯不思議。部旨唯為成一佛乘三千
妙觀耳。】
「三者觀門準則。隨機逗物雖立四門。教法體度無生
為首。若消法相為成行解。斥奪比決上下交映。皆悉
結撮歸於一乘。」
【釋曰。準則者法度也。聖人化物隨機適時。不可一
槩。是故張之以教網。設之以四門。為著有病者說
止觀為治有之藥。空門也。為著空病者說止觀為
治空之藥。有門也。乃至為雙著病者說止觀為治
亦空有之藥。雙非門也。說雖若此。依門入道門門
皆融。無復四也。然一化大旨必以無生為首者。以
見思當情。著有眾生數極多故。是故止觀破法徧
中先列四門然後依無生破徧。若消法相為成行
解等者。此文教於學止觀者。若消四門法相。應知
三教四門是麤是權。唯圓四門是妙是實。消詳解
釋以成圓行之解。故云行解。言斥奪比決者。以有
斥無。以無斥有。雙亦雙非亦復如是。比決則空勝
於有。乃至雙非勝於雙亦。上下交映者。上有門也。
下雙非也。是則四門互相交入互相映顯。如此結
撮方歸三千一乘實相。】
「四者會異考同。若一切異名同入一實。名為通會。如
會隨入悉止觀異名等。名為別會。通別二會攝法罄
盡。則一家義勢攝法無窮。乃至法門亦具通別二會
之意。又如破徧度入名為通會。當教當門名為別會。
言考同者。如大小經論凡所立名。部帙雖殊名相不
別。豈以名同令法一槩。必以理簡而使甄分。如諸外
人尚為大自在天立三身名。豈此三名體同宗極。故
云不可尋通名而求別體。故用相簡之。是以考同出
異會異令同。若異若同同入一極。」
【釋曰。會異考同者。會異令同。考同出異。此文為二。
初會異。次考同。會異又二。初通會。二別會。通會者。
一切異名別說同入一實名為通會。此義可解。別
會如會隨入悉者。止觀第一發心中云。然四隨四
悉名異義同。四隨是大悲應(平聲)益。四悉是憐愍徧
施。蓋左右之異耳。譬如一物。人在物東謂物為右。
人在物西謂物為左。左右雖殊。物未嘗異。四隨四
悉亦復如是。又禪經謂之隨樂欲語。修因也。大論
謂之世界語。受報也。此二者因果不同耳。禪經謂
之隨便宜選法以擬人也。大論謂之為人觀人以
逗法也。此兩者欣赴不同耳。對治第一義。經論名
同故不須會。此會隨入悉也。止觀異名者。如諸經
論或名遠離。或名不住。或名不著。無為寂滅不分
別禪定等。此止之異名也。或名知見明識眼覺智
慧照了等。此觀之異名也。以由般若是一法。佛說
種種名。故會一切異名同名為觀。解脫亦爾。多諸
名字。故會一切異名同名為止。故云通別二會攝
法罄。盡一家義勢。攝法無窮也。言乃至法門亦具
通別二會之意者。蓋言不獨隨悉止觀。至於一切
法門亦具通別二會。法門者何。四諦.四念乃至八
正.三三昧.十二因緣.六度等。故云法門也。又如破
徧度入名為通會。當教當門名為別會。以無生門
十乘觀法度入餘門。不分門教之別。故云通會。當
教當門名為別會者。止觀置三教四門且依圓教。
此為當教。三門之中或度入有是當門。乃至或度
入非空非有此為當門。只破法徧自有通別二會。
亦是別中自有通別。言考同者。大小經論凡所立
名。部帙雖殊名相不別。豈以名同令法一槩。必以
理簡令法甄分。大小經論者。置大論小。如中阿含
諸比丘歎身子所說妙中之妙。又云。佛告比丘。莫
求欲樂為凡夫行。亦莫自苦。苦非聖行。離此二邊
則有中道。不可以此妙中之妙為不思議。當知此
妙乃是身子說於事忍方便不損他境耳。不可以
此中道為佛性中。此中道者但是離苦離樂名為
中道。故云以理簡也。如諸外人尚為大自在天立
三身名者。記第四云。塗灰外道亦計大自在天而
有三身。此偷竊佛經也。計云。法身充滿於法界。報
身三眼八臂。化身隨形六道。豈此三名體同宗極。
故云不可尋通名而求別體。故用相簡之。以教別
於邪正大小偏圓。唯圓方可名為有實。是以考同
為出於異。會異令異咸同。此結上二科也。若異若
同入一極者。泯前同異皆是非同非異方歸一極。
一極者。三千實相也。】
「五者以一例諸。如教證二道及一心具法。不同世人
取著一念可思議境立佛法界。前明可思議。後明不
可思議等。部內唯有一文說之。以此一文而均上下。
使處處文義通徹昭然。」
【釋曰。此一節文凡有五段。葢明天台大師說法。文
雖一處而義貫始終。不繁其文。故一以例諸耳。一
者如教證二道。止觀云。別教因中有教行證人果。
上但有其教無行證人。何以故。若破無明登初地
時。即是圓家初住。非復別家初地。記云。初地入住。
此為正文。於教道文不須疑也。二者一心具法。如
止觀第五不思議境初明一念心具足三千。而自
問云。一念具十法界。為作念具。為任運具。答。法性
自爾非作所成。故知凡聖法性皆悉自爾具足三
千。以此妙理為十乘本。以此而修名性德行。由此
而證名證性德。他宗不達此理。若解若行不墮於
邪即歸於偏。荊谿云。忽都未聞性惡之名。安能信
有性德之行。性德之行正在於茲。比有本宗學者
依附昔人之說。尚謂三千是俗諦法。而斥法智云。
但將具法俗假之義。濫作空中理體而說。遂立三
諦皆有十界三千世間。播在筆舌以誘愚蒙。予謂
斯人非但不識三千。亦乃不識空中。固謂一念唯
具於假。必待空而亡之。中而非之。然後方具三諦。
空中之理不具三千。止觀一部並以三千而為指
南。全為虗。設天台妙說為爾所壞。何名贊揚祖道
也。是誰誘於愚叢。愚為是誰耶。以此知解用講說
為。用著述為。昔苕谿岳師嘗奉書于四明廣智。盛
言三千定是俗諦。既為所破。文義在彼不能備引。
三者不同世人取著一念。止觀九云。復次言一念
者。不同世人取著一異定相。一念乃是非一非異
而論一耳。今謂非一者非空也。非異者非假也。非
空非假之一念。乃是中道而為一念。中道一念即
圓陰也。此之一念方得名為一念即三千。三千即
一念。此乃止觀之骨隨也。若迷三千。則止觀一部
都為虗設。故章安序中云。天台智者說巳心中所
行法門。豈所行法門偏在俗耶。豈初緣實相造境
即俗耶。輔行云。大師於覺意三昧。觀心食法及誦
經法。小止觀等。諸觀心文唯以四句責於四心。並
不曾云一念三千。乃至觀心論中祇以三十六問
責於四心。亦未曾云一念三千。唯四念處略云觀
心十界而巳。故至止觀正明觀法。並以三千而為
指南。蓋是終窮至極之說。既云正明觀法並以三
千而為指南。豈非三千正是三諦三觀乎。安得云
唯是所具之俗諦耶。又復應知。達三千者即妙三
觀。而餘文中或云三千世間即空假中者。乃是鄭
重叮嚀之詞。或云三千是假者。乃是對於妙空妙
中分別而說。實無異體。寄語後學莫信狂言。狂言
誤人殃墜無間。可不驚乎。可不驚乎。四者思議境
立佛法界者。止觀第四(現行本也)十乘之初先明可思
議境。始從地獄終至佛界。先辨四趣因果。次明人
天二乘菩薩因果。後明佛界云。觀此佛法。能度所
度皆是中道實相。畢竟清淨。誰善誰惡。誰有誰無。
誰度誰不度。一切法悉如是。是佛法因果猶是思
議境。非今止觀所觀。今謂對九明佛隔偏圓也。即
九是佛真圓實也。應知先示一心生起十界之相。
歷辨因果毫𨤲不差。意在下文不思議境一念圓
具十界百界三千性相以為妙境。初乘觀法以生
顯具。斯之謂也。故知初乘觀法三千實相不可思
議。復為下九而為張本。是故十乘止觀並以三千
而為指南。如何淺學定謂三千而為所具俗假之
法耶。五者前明可思議境後明不思議等者。此文
恐誤。應云前明不可思議後明可思議。若前明可
思議後明不思議者。一部之內上下諸文皆以思
議釋不思議。及以次第顯不次第。豈得謂之唯有
一文說之耶。此之一文在止觀第四呵五欲中引
大品經一切法趣欲。初明有能趣所趣即俗諦。次
明欲不可得是真諦。後云云何當有趣非趣即是
中道。當知三諦祇在一欲事耳。此明不思議也。止
觀又云。今更廣明令義易解。去即明可思議也。故
知以思議釋不可思議唯此一文以均上下。是知
文云前明思議後明不可思議者誤矣。】
「六者名義通局。如置毒譬。經中唯譬五道不同佛性
不變。五味唯喻一代五時濃淡。濃淡雖殊皆從牛出。
今文從義處處徧入。或定不定。或行或人。或教或位。
或時或部。不可壅義而守其名。故用置毒則有兩種。
醍醐殺人。若用五味則有兩種乳不等。」
【釋曰。名義通局者。初依經則名義俱局。次從義則
名局義通。初名義俱局有二。一置毒譬。二五味譬。
初置毒者唯譬五道不同佛性不變。文在止觀第
三偏圓章中引大經云。置毒乳中徧於五味皆能
殺人。此譬不定教也。何者。經意以一切眾生正因
佛性如乳。了因佛性置毒。結緣下種時處不同。故
歷五味發則不定。發破無明故云殺人。無明未破
不名殺人。但可謂之發習而巳。故知發習義通。通
四教故。發毒義局。唯在於圓。問。玄文位妙引大經
云。譬如有人置毒乳中乳則殺人。乃至置於醍醐
醍醐殺人。今文何故伹云置毒乳中徧於五味皆
能殺人耶。曰。玄與今文理亦無別。但今文偏語五
道受身雖異。正因佛性曾無有殊。夙植了種而不
敗亡。是故伹云置毒乳中徧五味發。應知若不於
五味下。安得今日能徧發耶。若玄文中不語本有
正因。伹據夙種曾於華嚴下了因種。故云置毒乳
中乳則殺人。而此乳者乃譬華嚴頓說之教。故云
乳也。置毒酪則殺人。乃至醍醐亦復如是。今文與
彼彼此相映無以異也。置毒乳中者。過去之世曾
於華嚴下了因種。今聞頓說即破無明。如頓入法
界者。是此乳中殺人也。過去之世曾於鹿苑下了
因種。今聞生滅即破無明。如八萬諸天悟大道者。
是此酪中殺人也。方等.般若.法華.涅槃比說可知。
不能具引。問。正因性也。緣了修也。緣了必須下種。
正因還有下種義否。曰。有。止觀云。聞空觀即是下
了因種。聞假觀即是下緣因種。聞中觀即是下正
因種。文義如斯。豈非正因有下種之義耶。二五味
譬者。文云五味唯喻一代五時濃淡。濃淡雖殊皆
從牛出。予疑此文恐誤。應云五味唯喻一代五時
相生。相生雖殊。皆從牛出。是故經云。譬如從牛出
乳乃至醍醐。合譬云。譬從佛出十二部經。從十二
部經出九部教。乃至從摩訶般若出大涅槃等。由
此而知。譬於相生決無疑也。若譬濃淡者。則使華
嚴頓教反却為淡。鹿苑半小而却為濃。於義不便。
若譬人者。可云濃淡。二乘之人在華嚴座如聾如
瘂全生如乳。至鹿苑中革凡成聖如轉乳成酪。乃
至方等彈訶。般若淘汰。法華得記。此則可云五味
濃淡。應知相生喻教不同濃淡。濃淡喻人不同相
生。此乃一往且依經文名義俱局而說。今文從義
處處徧入。或定不定。或行或人。或教或位。或時或
部。不可壅義而守其名者。夫從義則不局於文。以
義統之無往而不通也。言處處徧入者。謂定不定
行人教位時部。用經置毒及以五味入此等處。故
云處處徧入。具如止觀偏圓文中引大經第六以
五味證藏。此五味入藏也。引第三十二經以五味
證通。此五味入通也。引第九經以五味證別。此五
味入別也。引二十七經以醍醐證圓。此五味入圓
也。問。醍醐證圓。如何是五味入圓耶。曰。勝必兼劣。
思之可見。此且一往為定教也。若證不定。如前所
引置毒乳中徧於五味皆能殺人者。是舉定不定。
則必有人。人必有行。行必稟教。教必有位。此人行
教位必歷五時。時必有部。除華嚴獨部之外。餘部
之內各有部別。是故荊谿原天台意。不在守名唯
義是從。故以置毒及五味譬徧此八法。故云今文
從義也。言故用置毒則有兩種醍醐者。謂約教約
行二種毒發也。故釋籤釋玄文置毒乳中。乃至醍
醐徧五味中。悉有殺義。云教行兩意相須而釋。歷
漸頓教。義之如教。一一教中隨行淺深毒發不定。
復名約行。是故今云置毒則有兩種醍醐殺人也。
不見彼文。此文難釋。然應了知。不獨醍醐而能殺
人。前之四味一一皆爾。舉後而例前耳。用五味則
有兩種乳不等者。謂華嚴會上利根凡夫聞圓頓
說即破無明顯法身者。教發毒也。若於此會隨行
淺深而能發者。行發毒也。故云兩種乳不等。餘之
四味亦能殺人。舉前例後爾。問。法華非秘密非不
定。今文如何舉五味醍醐之譬。以法華在不定中
耶。曰。對前四時人機未一。故以法華為顯為定。若
當部自論。不無祕密及以不定也。何者。如法說周
密聞大車。豈非祕密耶。同座異聞。豈非不定耶。但
以同一座席同一道味。故云非耳。問。發毒有四。今
文何故但言教行二耶。曰。舉教行二。自然攝得理
證之二。不備云耳。涉文甚多避繁且止。】
「七者開拓句法。或四或六。或三十六。乃至百千。隨其
文意應多應少。皆使徧在一代教門。一一皆令有名
有義。無得輙爾無義立名。」
【釋曰。句法開拓貴在適時。仍須有義。無義而開。虗
張法相何益於道耶。或四。如四種三昧而通四教。
今用唯圓。或六。如破法徧中引涅槃經不生生等
六句。或三十六。如辨三十六重感應。又如觀煩惱
境中三德各三十六句。乃至百千。如破見假則有
百千萬品等。無義立名。此斥觀師。巳見上文。】
「八者束散前後。凡諸寬文文中無結。或隨文勢。若逐
意便。或前結而後開。或前散而後束。所以釋者先須
撿括語意寬急所詣歸宗。使觀行有在。」
【釋曰。束結也。散開也。束散之說或前或後。蓋有二
途。或隨文勢之便在前在後。或隨意旨之便在前
在後。荊谿識其釋者先須撿括。語之與意有寬有
急。寬閑之文故不須結。故云文中無結。若急要之
文為成觀故。故須結之。如初乘觀法不思議境。先
辨可思議境。委明十界因之與果。散說甚廣。然後
擥此十界因果之法。總入一念以為三千妙境。豈
非先散而後束耶。又此妙境三番示之。謂性德境。
修德境。化他境。一一結成不思議境。總而結之都
歸一念三諦三千。豈非又成前散後束耶。夫如是
則歸宗三千無越一念。觀行有在者。十乘也。】
「九者行理交映。理有權實。行有親疎。親正疎傍。廢權
入實。理無種種。行有淺深。說理則泯彼階差。談行必
積功方達。以理融行。以行綜理。諸位無濫方可免失。」
【釋曰。此一節文凡有五段。一正明行理交映。二豈
可下。斥謬況正。必須行理相資。三故第下。引喻二。
初引四喻明解行交互。二一體下。重舉喻顯上喻
文體本不二。四然義下。誡為師者三。初未說之前
先窮妙境。二示為師者正說授時須通舉一部始
末。三次洮下。須洮鍊十乘以顯行相。五若不下。斥
不得意不可為師。初明行理交映云。理有權實。行
有親踈。親正踈傍等者。夫圓行圓理方論交映。若
非三千為行不能映理。若非三千為理不能交行。
應知全性起修行外無理。全修在性理外無行。此
理乃是三千實相本源之理。圓頓根性。從善知識
或從經卷聞而解之。解而明之。依而立行。是故行
理而論交映。然交映之言亦從指示而說。實而言
之。唯行則行絕。唯理則理絕。何交映之耶。言理有
權實者。若能詮教從於所詮。則有真中二理而為
權實。若所詮理從於能詮。則有生滅乃至無作四
種之理而為權實。行有親踈者。四教之行迭論親
疎。唯圓為親。餘三皆疎。廢權入實理無種種。唯一
三千實相理也。理既唯一。依理立行行豈殊途。雖
無殊途。圓實之行約六即判淺深。宛然無差別中
立差別也。言說理則泯彼階差者。寂滅真如有何
次位。談行必積功可達者。積功累德方入五品及
以十信。若能安忍離愛方達初住證無生忍。二住
巳上非今文意。以理融行者。以性泯修則諸行無
作。修無修也。以行綜理者。綜者綜錯也。則是以行
行理。行成入位。諸位無濫者。六即撿之方可免濫。
即故免於退屈之失。六故免於上慢之失。故云方
可免失也。】
「豈可尚深偏求一句。況以二十五法而為前導。十乘
十境以為正修。故知行理相融方有所至。」
【釋曰。此當第二斥謬況正必須行理相資。先斥謬
云。豈可尚深偏求一句。此斥僻師謬也。此師謂止
觀十境十乘乃是漸頓止觀。別指大意文中三止
觀結外用一止觀結。及安心文初總安心文謂為
頓頓。是故荊谿斥云。尚深偏求。不知智者聖師立
文始終之意。致茲謬謂也。次況正文云。以二十五
法而為前導。十乘十境以為正修。故知理行相融
方有所至者。此比況顯正斥僻解師。應知止觀一
部始終十章。前之六章委開妙解。解既依理開之。
故云理也。此理導行理行方融。節節撿較方有所
至。如何偏指一句為頓頓耶。】
「故第五云照潤導達交絡瑩飾。」
【釋曰。此當第三引喻解行交映二。初引四喻。二一
體下。重舉喻顯上喻文一體無二。初文云第五者。
即今現行第四文也。照潤導達者。此四喻文亦可
云三。則商人商主合而為一。開則能導所導分而
為二。所言照者。如日之照。陽德之明也。此譬解也。
潤者。雨之所霑。陰德之靜也。此譬行也。老子云。萬
物負陰而抱陽。闕一不可。照之以日。潤之以雨。照
潤均等萬物生焉。故知自行因果化他能所何莫
由於解行而建立耶。導商主也。善知川陸之路有
夷有險。善別風雲氣候可行可止。此譬解也。達者
商人之喻。以譬行也。到清涼池故云達也。或可五
品十信亦名為達。交絡者。解行相資之謂也。瑩飾
者。行得解故。如玉無瑕曰瑩。解得行故其行則嚴。
曰飾。祇是由解立行由行成解爾。】
「一體二手更互揩摩。」
【釋曰。此當第二重舉譬喻顯上喻文一體無二。上
舉四譬似如異體。恐謂解行其質有殊。故舉一體
二手更互揩摩不二而二。體手乍分二而不二。祇
是一身四大造色。學者應知。全性起修如體有二
手。全修即性如手不離身。四大造色。一身。正因性
也。二手。緣了二修也。左手緣也。右手了也。全性起
修如身揩二手。以修顯性如手摩身。行理交映於
茲可見。】
「然義解者。非消文時欲出文意。必須出沒開合。先令
妙境周圓。依境立願。願行相稱。正助無闕。不失次位。
是則可以斥偏邪。可以進圓行。可以顯異意。可以立
宗徒。」
【釋曰。此誡為師者有三。初未說之前先窮妙境。二
若消下。誡為師者正說授時必須通舉一部始末。
三次洮下。須洮鍊十乘以顯妙行。初文云。義解者。
即為師之人也。非消文時者。非為他說授時也。欲
出文意者。無越三千實相之妙境也。言出沒者。即
興廢也。如十如興則十二因緣廢。十二因緣興則
十如是廢。乃至一諦無諦興廢亦然。故云出沒。言
開合者。能詮之名有異故謂之開。所詮義理無別
故謂之合。如十如境即十二因緣。如緣名異故謂
之開。義理無別故謂之合。四諦三諦二諦一諦等
開合亦然。此開合義。如不二門。色心門。洎諸文說
避繁不引。如此出沒開合。妙境方乃周圓。言依境
立願願行相稱正助無闕不失次位等者。以由初
乘未入。非上達根必須依境發菩提心。此既未入。
必須巧安止觀。破法徧。識通塞。調道品。故云願行
相稱。行之一字含四乘觀法。願即發菩提心也。正
助無闕者。正該六乘。助唯第七。以正助無闕故次
位可階。故有五品十信初住等位。應知諸乘觀法。
竝以三千妙境而為本也。故為師者非消文時。先
須曉此三千妙境。斯為最也。是則可以斥偏邪。可
以進圓行。可以顯異意。可以立宗徒。言是則者。連
上綴下之詞也。意云能如是則可以斥偏邪。乃至
云能如是可以立宗徒。不如是者皆不可也。故知
妙解三千實相。則自別教教道巳還都為所斥。皆
為偏邪。竝為魔事矣。可以進圓行者。有三千妙解
則可以進三千妙行。若無此解行則邪倒。何以能
進耶。可以顯異意者。開權顯實。三千妙理為所觀。
境為能觀。觀不二境觀以為觀法。方顯此部之異
意也。若不爾者。何謂前代未聞耶。昔有本宗講者
尚謂性德三千而為所觀。修德四句以為能觀。固
執云若離四句無修觀處。若爾何以異於前代諸
師所說體心踏心等。章安何以特云前代未聞耶。
如何曉輔行正明觀法竝以三千而為指南耶。昔
人既謬。世有踵其說。比比執非為是。尤可悲也。可
以立宗徒者。必了三千實相境觀。方可以立宗徒。
言宗徒者。宗謂宗師。徒謂徒屬。聽法之人也。此乃
深誡為師之人。不以三千境觀示人。不得擅居師
位。纂者不知文意。閉眼穿鑿。謂徒字誤。應為此途
字。引金錍云。若不善余一家宗途。未可委究行門。
予謂此人不唯謬改文字。亦乃不曉文意。如此述
作。自誤誤他。罪莫大焉。次文當見此不委破。】
「若消文時。先鉤鎖文勢。一道豎進。」
【釋曰。此當第二示為師者正說授時也。若消文時
先鉤鎻文勢一道豎進者。謂一部十大章也。提前
舉後。鉤末鎻初。文義連環宛轉如繡。此略語十章
豎進如此。纂者以一道豎進為十乘生起者謬矣。
下文洮鍊方是十乘爾。】
「次洮鍊前後以顯行相。以一觀境冠於下九。以一弘
誓通及諸行。以一安心徧該始末。破徧祇是安心加
行。通塞祇是上二細門。以一道品調停陰入。正助祇
是助開前四。次位通為上之七門以除濫過。安忍離
愛上八功能。入初住時轉名十大。良有以也。」
【釋曰。此當第三示為師者洮鍊十乘以顯妙行。言
洮鍊者。謂洮汰鍛鍊去執滯砂簡妄情鑛。使此十
乘融通無滯故云也。言以一觀境冠於下九者。以
不思議境一念三千。為下九乘而作張本。稱本修
九方堪入位。故發菩提心乃至離愛。對事雖殊觀
體無非三千實相。故得云冠於下九也。以一弘誓
通及諸行者。上至不思議境。下及安心乃至離愛。
不離慈悲上求下化。是故云通及諸行。以一安心
徧該始末者。始不思議境。末離法愛。無不用於妙
止妙觀以安妄心。對事強邊別立巧安之名。其實
十乘無非安心也。破法祇是安心加行者。加添巧
安止觀之行業也。豎破橫破橫豎不二。六處示妙
等。故云加行。通塞祗是上二細門者。但是破徧安
心二門之中委細研窮。蕩滌於通起塞麤過。故云
細門。以一道品調停陰入者。十乘無非觀於陰入。
夫道品者。略則戒定慧。廣則三十七品。豈十乘法
離戒定慧耶。正助祇是助開前四者。亦可云助開
前六。云前四者從合說耳。以破法徧是安心加行
故。通塞是上二細門故。是故但云助開前四。今謂
四者。一不思議境。二發菩提心。三巧安止觀。四調
道品。破徧通塞合在前二。如向所辨。問。初乘觀法
不思議境。上根一觀即登初住。或內外凡安用助
耶。若用助者。如何三根配十乘耶。曰。上根雖利。留
難若起必須用於第一義治。如修德境四句推撿
者。是但不同下根之人具用六蔽六度而為治耳。
然今文中諸乘互通意則不爾。如不思議境具十
乘者。祇由於境能發心故。祇由於境巧安心故。祗
由於境能破徧故。祇由於境識通塞故。祇由於境
道品調故。祇由於境不叨濫故。祇由於境能安忍
故。祇由於境離法愛故。是故即得入於初住。或內
外凡初乘既爾。餘一一乘互通皆爾。乃十乘配三
根者。此乃從於一期生起分對而說。若修入者。一
一莫不皆具十乘。何獨具助道耶。次位通為上之
七門以除濫過者。從此巳下。三乘觀法祇是乘之
所歷。雖但所歷功莫大焉。輔行云。既用前七以為
所修。二世善發入位不定。或未入位未得謂得。恐
極下根生重罪故。故須明位。令行者識之。免於上
慢之過。安忍離愛上八功能者。安忍祇是忍於五
品位中違順二境。令入六根清淨之位。離愛祗是
離於六根相似法愛。入初住時轉名十大者。由於
十信約豎論橫。位位之中修十乘故。菩薩戒疏以
十乘觀法豎對十信。復以十乘入一一信。故至初
住十法圓發轉名十大。言十大者。一理大。二願大。
三莊嚴大。四智斷大。五徧知大。六道大。七用大。八
權實大。九利益大。十無住大。以此十大用對於十
乘。義亦可見。良有以者。意云實有所以也。何者。謂
由善修止觀者乘乘自然具於十法。雖橫具十。無
妨生起十法宛然。故至五品。品品具十。至入十信。
信信具十。至入初住。十法圓成轉成十大。故云良
有以也。】
「若不得意徒勞生起。說行說理未足可師。何者。越次
則傷文。專文則損理。」
【釋曰。此當第五斥不得意不可為師。言不得意者。
謂不得上文行理交映之意。不得上文出沒開合
先令妙境周圓之意。不得上文洮鍊前後以顯行
相之意。不得如此等意。徒勞生起說行說理。十大
章是一部生起。十乘是妙行生起。若一向依於生
起則成專文。專文則損理。乃是損於行理交映洮
鍊前後以顯行相也。若越次則傷文者。則一家建
立生起次第率皆紊亂。得前二科之意。終日生起
不礙融通。終日融通不礙生起。所謂差別即無差
別。無差別即差別也。纂者於此一段之文不措一
詞。但云文皆可見。足見於解不明。謬有所釋。荊谿
上文示義解者必須出沒開合。先令妙境周圓。依
此立願行等。得此意巳可以斥偏邪。乃至云可以
立宗徒。今文斥失。是斥其不得上文之意者。故云
未足可師。文旨一貫。如何輙改立宗徒字為途道
字耶。又上二文應須云誡。誡為師之人非消文時
及正消文時。纂者云勸。勸輕誡重。是不知荊谿之
意也。】
「十者教觀折攝。」
【釋曰。標文可見。】
「教折攝者。若權若實適時而用。或攝權折實。或歎實
折權。理事因果四門四悉。隨教隨機。約人約部。若密
若顯。若現若當。為熟為種逆化順化。不出一折一攝
意也。」
【釋曰。此文有四。初教折攝。二觀折攝。三故此下。結
教觀折攝。四此四下。總結第三文義消釋例。初教
折攝者。若淨名疏云。室外以四教彈呵。室內以三
觀攝受者。此乃以教為折。以觀為攝。今文教觀各
論析攝。非彼類也。教折攝云。或攝權折實者。如鹿
苑中宜攝以權。不宜用實。故謂之為折實也。經云。
若但讚佛乘。眾生沒在苦。此謂之折也。或歎實折
權者。如方等會上彈斥聲聞。是斥權也。褒揚菩薩。
是歎實也。般若會上轉教被加。空生身子說大品
般若。又成攝也。鄙斥聲聞智如螢火。又成折也。法
華大會一時開顯。都攝受也。此約部約人論折攝
也。言事理因果四門四悉者。攝之以權理。折之以
實理攝。之以實理。折之以權理。攝之以思議事。折
之以不思議事。攝之以不思議事。折之以可思議
事。配對求義良亦可見。因果折攝其義亦然。言四
門折攝者。用有門則是攝也。不用三門則是折也。
四悉亦然。如用世界則是攝也。不用三悉則是折
也。凡此權實折攝乃至四悉折攝。或密教用。或顯
教用。或現在用。或當世用。或為熟機緣用。或為脫
機緣用。或為下種而用。或逆化用。若順化用。並皆
不出一折一攝。故知折攝之化。該五時亘三世。乃
是如來適時之用也。纂者不了文旨唯事引文。至
竟於所解文不能曉會。而又指於逆化而為折伏。
何其謬也。夫逆化者。有折有攝。多是現於異類之
形先同後異。先同豈非同事攝耶。後異非折惡歸
善耶。如舍利弗諸大聲聞散影餘家。豈非先以同
類攝耶。後以大智大神通伏。豈非折耶。如何纔言
逆化便是析耶。應知逆化順化皆具折攝。方是文
旨。】
「觀折攝者。觀一境。歷一心。或折為無常。或融為理性。
宜治樂厭。止觀智斷苦樂。縱奪順逆體折。如是等相。
皆亦不出折攝二意。」
【釋曰。此當第二觀折攝也。三觀相望自有一番折
攝。且如空觀為攝。假觀為折。空假為折。中觀為攝。
此乃一期為折攝爾。若乃究而言之。三觀當體各
有折攝。如空觀為攝。攝所宜故。故謂之為攝。空觀
力用能斷見思。故謂之折也。假觀為攝。攝菩薩故。
故謂之攝。假觀力用能斷塵沙。故謂之折。中觀為
攝。攝佛界機。故謂之攝。中觀雙遮故謂之折。雙照
二邊復謂之攝。如此辨別。方盡三觀之折攝爾。言
觀一境歷一心者。境之為言則通。通色心故。為顯
止觀正觀心故。且言歷一心。一心即境也。其實一
色亦可為境。隨機宜故。歷即觀也。心非無常。以無
常觀。故名為折。如對治助開中用藏為治。或用不
淨無我等觀。皆名為折也。或融為理者。一切無常
一無常(空也)。一無常一切無常(假也)。非一非一切(中也)。助
道即正道。故云融為理性。此即攝也。言宜治樂厭
者。宜。攝也。治。折也。樂。攝也。厭。折也。止觀智斷苦樂
縱奪順逆體析等者。或止折觀攝。或觀折止攝。苦
樂縱奪順逆體析折攝亦然。準上可知不能具記。
故云皆不出折攝也。】
「故此教觀攝二者。以理觀之。使元意有在。」
【釋曰。此當第三總結教觀折攝也。荊谿示於學止
觀者。不可忘於宗元本意。故令以三千實理觀之。
教觀折攝不離三千。即空假中。故云元意有在。纂
者不達妙旨。伹云理謂道理。元意有在者。元者本
也。在者存也。如此解釋義理在何。謬哉謬哉。】
「此四十條略知大概。餘不盡者準此可知。」
【釋曰。此總結第三文義。消釋一例有四十條。一詳
究文義有十。二詳究文相有十。三文體勢有十。四
義體勢有十。此四十條略知大綱而巳。有不盡者。
準四十條中推窮自可知矣。】
「○第四大章總別例者」
【釋曰。此標名也。云第四者。七例之中此當四也。言
大章者有二說焉。一以大意等十以為大章。二以
下文既列三十。故知十境十乘亦名大章。以對小
為言耳。或可但舉十大章即收。】
「十章.十境.十乘。離合同異。立意等別。」
【釋曰。此當第二略列章也。十章之謂總別。十境之
謂離合。十乘之謂立意。言離合者。名異故離。體同
故合。言總別者。亦離合耳。例如釋名一章總含三
法。故謂之合。體宗用三別開三法。故謂之離。故知
離合總別綺互其文耳。十乘不言離合者。以立意
為正故也。若例立者。亦可十乘為離。三觀為合。又
亦可三千為總。十乘為別。寧缺離合總別耶。】
「初十立大章。言大章者。準分別中十門不同。具如大
意與九而辨同異。初釋大意既云五略。對下即是廣
略二門。」
【釋曰。此當第三正釋有六。初正釋。二若爾下。明廣
中有開不開及例禪門。三若欲下。明中八開十。四
如五下。以合例開。五彼為下。明彼此意。六今存下。
明依文為十。初文言十者。文既列於十章.十境.十
乘。今釋十章乃初十也。言準分別中十門不同者。
止觀第一分別云。今十章幾真。幾俗。幾非真俗。乃
至第九門云。幾廣。幾略。幾非廣略。第十門云。幾橫。
幾豎。幾非橫豎。言幾真俗者。前之七章及第九章
是即俗而真。第八果報是即真而俗。第十旨歸是
非真非俗。第九云幾廣略幾非廣略者。大意一章
是略。餘八章是廣。第十旨歸非略非廣。同異之相
於茲見矣。言初釋大意等者。乃止觀中自釋大意。
彼文既云五略。對下則是廣略二門。故知撮下九
廣以為五略。生起五略以顯九廣。亦以可見。】
「若爾亦可釋名巳去更開十章。如法華玄釋十妙文。
今此為對旨歸非廣非略。文勢便故。故以大意共為
十章。禪門亦爾。」
【釋曰。此當第二明於廣中有開不開及例禪門。此
明準例。故可從釋名下自開十章。然玄文中只於
釋名一章而開十玅。今文自於中間八章而開十
章。甚不相類。而引作並者以皆有開合之義。是故
引例耳。言今此為對旨歸非廣非略。文勢便故。故
以大意共為十章者。雖可除前去後中間八章自
開為十。依章安再治定本義必詳審。故以大意之
略。中八之廣。對於旨歸非廣非略文勢便故。是故
仍舊。禪門亦爾者。法慎禪師所集禪波羅蜜十章
亦然。彼開章云。一大意。二釋名。三明門。四詮次。五
心法。六方便。七修證。八果報。九起教。十旨歸。雖三
四五三名少差。義亦無失。今文十章與彼十章名
既大同。故得引類也。】
「若欲開者則開。顯體出眼智教相。則中間八章自離
為十。」
【釋曰。此當第三明於中八自開為十。上文既云亦
可釋名巳去更開十章。故今示於更開之相。止觀
第三體相文中凡有四科。一者教相。二者眼智。三
者境界。四者得失。教相眼智自屬能詮。乃是止觀
之教相也。眼智乃是止觀之果也。因名止觀。果名
眼智。境界正屬於體。得失乃是證體之是非也。眼
智教相既是能詮。是故開出足成十章。】
「如五重玄義亦是合於中八而為五章。合攝法入體
相中。義當顯體。合方便.正觀.果報共為一宗起教。義
當於用。偏圓義當判教。」
【釋曰。此當第四以合例開。上文既以中八開為十
章。今於中八合為五章。合八為五宛如符契。然應
了知。今文合八為五重。乃是名目與五相符。故此
對當。一一文下皆云義當。世有不曉此旨。便謂止
觀立五重玄義。若立五義。應用釋題耶。若不釋題。
用立五為。昔孤山圓師解金剛錍。於釋題中立五
重玄義。予嘗破云。唯釋佛經首題可用五義。附孤
山者為救此義。乃引止觀合八為五而謂止觀亦
立五重。此不知文意之甚也。具破斯義如予金錍
要義錄中。此不具引。】
「彼為釋經。此為成觀。故有少別爾。」
【釋曰。此當第五明彼此之意。彼為釋經。故立五重
玄義以釋首題。一一文下皆以四教八教五味判
而釋之。開權顯實。開迹顯本。令識法華超八教表。
意在開解。此立十章。在依解以立妙行。解目行足。
故謂之少別也。】
「今存十數。故離五為八。更加初後。則數整足。」
【釋曰。此當第六依文為十。離合八之五。却為八章。
復加前之大意。後之旨歸。十數整足在文可見。】
「十境離合者。」
【釋曰。第二。十境離合者。標文可見。】
「互發正意只有九雙。亦為成十數。故加三障四魔一
雙。故此十境。若非三障即是四魔。」
【釋曰。此正釋文有三。初約橫論離存十。二又下。約
豎論離存十。三故下。引證橫豎存十。初文云十境
互發者。十境交互而發故云互發。此乃行者䇿進
有功將入品位。故有如此境界現前。若妙觀無力
多為所退。若行力堅強決有所獲。故云若觀若發
入品非遙。豈悠悠之徒而能發耶。問。十境互發者。
餘九待發方觀。陰常現前。何以亦言發耶。答。自有
觀陰而發三千陰解。此名通觀。通發故陰有發義
也。若發下九。乃名通觀別發。若觀煩惱發下諸境。
乃名別觀別發。故云互發有十也。只有九雙者。次
不次。雜不雜。具不具。作意不作意。成不成。益不益。
久不久。難不難(去聲)。更不更(去聲)。三障四魔。九雙七隻。
此之十雙前九有對。故云只有九雙。三障四魔無
對。故云七隻。三四亦可自為一雙。故知十境體相
若非三障即是四魔。故以魔障收攝十境。其相如
何。止觀云。陰入病患即是報障。煩惱見慢是煩惱
障。業魔禪二乘菩薩是業障。配對既爾。義亦可見。
陰入正是陰魔業相。禪定二乘菩薩是行陰魔。煩
惱見慢等是煩惱魔。病患是死魔。病是死因故也。
魔事是天子魔。若釋義者是亦可見。予謂此文是
約橫論離者。以十境相望各有次不次。乃至更不
更三障四魔等。是故云也。】
「又十境者。亦是為成十數。故具示爾。」
【釋曰。此當第二約豎論離。文寄生起次第以明十
境。即豎論離義存十數。故云也。】
「故下章安問云。法若塵沙。境何定十。」
【釋曰。此當第三引證境必須十。引此文者。意明止
觀立所觀境必須至十。若廣則令智退。略則義不
周。以處中故。故但至十。而況十者乃是天地生成
之數。是故建章立門必至於十。言故下者。乃是天
台正說十境之文。荊谿指章安私料簡中十六番
問答中第一番問。總問諸境何故但十。今文不引
答殊。】
「今於十內若更合者。二乘菩薩但合為一方便境。則
但有九。若以煩惱入於六蔽習因相中。則但有八。若
以煩惱及業并陰入境為三道境。則但有七。或依前
八復以慢入煩惱境中。亦但成七。若以見慢入世禪
攝。則伹有六。又以病患入陰入攝則但有五。四三者。
如四魔三障。若但以發不發相對。則但成二。若但以
一所觀為言。則伹有一。開合雖爾。今明發相氣類不
同。是故為十。以陰對九。陰非發得。是故別立二乘菩
薩。雖同方便。發心異故。煩惱起重。習因輕微。展轉互
通故名為道。此諸發得三皆現起。慢與煩惱濫無濫
別。禪中未必一向發見。病雖是陰。陰不必病。病雖有
業。非業相現。病雖有魔。巳屬魔境。二及三四發相頗
分。況伹為一最為通漫。」
【釋曰。答殊安可合一。煩惱起重習因輕微者。煩惱
者。總而言之貪嗔癡也。止觀云。生來雖嗔。諫之則
曉。今所發者咆勃可畏。生來倒想乍起乍滅。今所
發者鬱然不去。生來貪色抑制可停。今所發者不
簡死馬況匹類乎。此煩惱起重也。習因輕微者。止
觀云。內心苦痛是殺習。內心沈重是盜習。內心煩
躁是婬習。習因輕微如此。安可與煩惱合為一耶。
展轉互通故名為道。此諸發得三皆現起者。此明
煩惱業陰三。不可合為一三道境。此諸發得者。指
惱與業也。三道之境常自現前。是現起故。現起者
現行也。不同惱等是觀發得。故云此諸發得三皆
現起。不可合故。纂者不知文意。却言三皆現起是
惱業等。何其謬耶。慢與煩惱濫別者。釋上或依前
八復以慢入煩惱。故今釋云慢與煩惱濫別。慢有
八種。七種輕微。增上慢其一體重。別故別為一境。
若以慢法併入煩惱。則惱濫別上慢。故不可合。禪
中未必一向發見者。釋上見慢入世禪攝。夫以名
利心修得未到定或四禪等。此多發見。或發上慢。
若以真正心修得未到等定未必見及以上慢。故
見慢境不可合入世禪中攝。病雖是陰陰未必病
者。釋上病患入陰入攝。何者。有人於陰一生無病。
如薄拘羅尊者一生尚無頭痛之病。況餘病耶。故
云陰不必病。故不可合病入陰入也。病雖有業非
業相現者。夫言病者。自有惡業之病。雖名為業。非
如業相境中諸業現前。病雖有魔。巳屬魔境。若屬
魔境。必須[怡-台+阜]愓時婿魔羅。若非此三非屬魔事。病
中辨業魔二者。因便故來。非上開合也。二及三四
發相頗分。況但為一更為通漫者。此釋上文發與
不發伹為二境。何者為發。何者不發。三障四魔只
是收攝十境。若非三障即是四魔。通途為言耳。若
但為一所觀者。為是於何大行垛弓。有何準的。故
云發相頗分。頗字恐誤。應作此叵。叵不可也。故知
前雖約義縱之令合。今一一奪。還歸於開。存十境
數為定準也。】
「是故隨相必須開十。」
【釋曰。此當第三結必須十。言隨十境各有相狀。相
狀既別不可混𢛘。聖師建立其在茲乎。】
「次明十乘立意者。」
【釋曰。第三明十乘立意二。初標文可見。二釋四。初
引文為立意張本。二今探下。正釋。三今搜下。明附
文立例之意。四正立例二。】
「下文云。橫豎該羅十觀具足。」
【釋曰。此引下文為立意張本也。今文正明十乘立
意。而云下文者。荊谿既釋此止觀文。故以能釋釋
於所釋。故指所釋以為下文。纂者云。十境離合文
畢即明十乘。故云下文。今謂十乘立意巳自標章。
不應却以十境離合為上。此文為下也。言張本者。
為此五釋而為根本。故總別釋乃至永異。不出十
乘橫豎。故云張本也。】
「今探文意。總為五釋。一者總釋。二者別釋。三者橫豎
四句釋。四者附文來意法相釋。五者與他所立永異
釋。」
【釋曰。此當第二正釋三中敘意分科也。此之五科。
荊谿尊者探取十觀之意不出此五。具在記文。故
今一一引彼記文略申釋之。言總釋者。在一一位
十自相望。名之為橫。一一各自當分高深。名之為
豎。此第一總釋橫豎也。別釋者。如不思議境云窮
實相底名豎。包十法界名橫。發心云。上求名豎。下
化名橫。又上求下化名豎。依境發誓名橫。安心徹
理名豎。六十四番名橫。乃至無著入住名豎。離似
三法名橫。此即第二別釋橫豎也。橫豎四句者。以
圓望偏教十乘名橫名豎。亦如橫豎顯非橫豎。若
不思議非橫非豎能作橫豎而云橫豎。此即第三
四句釋橫豎也。】
「總別二釋。橫豎四句。具如記中。」
【釋曰。此當第二正釋。略指記文。此三科文。記文巳
具不復再出。略如今文所引者是。】
「附文者。十法生起又名為豎。一一法中各含多意。又
名為橫。生起如文各有多意。具如本文隨義別釋。」
【釋曰。此當第三敘今所釋。言附文生起法相者。附
十乘之文。生起次第之法。各有相狀。又名為豎。此
豎十法各含多意。復名為橫故。故言豎乃是約橫
論豎。言橫即是約豎論橫。言生起如文者。如止觀
之本文。故云如文。彼文云。既自達妙境。即起誓悲
他。次作行填願。願行既巧破無不徧。徧破之中精
識通塞。令道品進行。又用助開道。道中之位巳他
皆識。安忍內外榮辱。莫著中道法愛。故得疾入菩
薩之位。此即生起如文之文也。即是約橫論豎也。
一一法中各含多意又名為橫者。乃是約豎而論
橫也。各有多意具如本文隨義別釋者。如初不思
議境文有七科。一性德境。二修德境。三化他境。四
結自他事理以成三諦。五舉如意珠等喻。六明功
能。七明收入一心總為觀境。此初乘中隨義別釋
發菩提心乃至離愛。一一皆有各含多意。具在本
文不能具引。此即約豎論橫也。】
「今搜文意擥略知廣。雖有小小多少不同。今於十法
各例為五。故立斯十。」
【釋曰。此當第三正釋明附文立例之意。言今搜文
意者。乃是搜索附文之中橫豎之意。故云今搜也。
擥略知廣者。令學止觀者擥五例之略。知十乘之
廣。雖有小小多少不同者。荊谿意云。今五例文與
十乘本文。不無小小多少之異。故於十法各為五
例。以此五例用扶十乘耳。第四正立例二。初於十
乘各立五例。二次明下。出所立異於諸家。初又二。
初十乘各五。二結十例五意兼正。】
「妙境五者。一為示三千在一念故。二為示極理異後
乘故。三為欲開顯思議境故。四為利根者開悟理故。
五為下九法作所依故。」
【釋曰。此當妙境立五例也。言示三千在一念者。夫
在之一字。乃是指示之詞。既云三千即一念。一念
即三千。豈有能在所在之異。示無以表示三千妙
境之所。是故云三千在一念耳。又復應知。今文為
成摩訶止觀觀心法故。故示三千在一念心。若論
法法互具互趣。何但三千在一念耶。是則若色若
香若味若觸若巳若他若生若佛若依若正。一一
無不皆具三千。伹隨機宜發觀。觀內觀外三千妙
境處處皆爾。學者應知。妙境三千乃一部之樞要。
十乘之綱骨。正當修觀。唯此一法。故云初緣實相
造境。即中無不真實。故知三千乃是中道妙觀。任
運攝得空假二邊。以由中道雙遮為體。雙照為用
故也。又金錍云。而此三千。性是中道。不當有無。有
無自爾。祖師之意。文之與義明如白日。如何纂者
苦謂三千定在假法而無空中真性。自不相融。是
故釋此三千在一念文。廣引諸文曲成巳見。欲令
三千定在假者。終不可得。易云。中心疑者其詞支。
空自散引。徒自釋之。欲遮平昔之過。豈可得耶。然
此錯解。其源起於岳師嘉禾.湛師承岳之說。纂者
附於湛師。所謂學不師安。詞不中難。斯之謂也。雖
多撰述。其誰信爾邪倒之說耶。予亦細詳纂者之
意。分明自知巳。非以我慢故固不肯改。實欲蔽塞
後昆耳目故如此說。當當來世謗法罪報。何由可
脫。上文巳破不能具引。二為示極理異後乘者。極
理即是三千妙境。異後乘者。自發心去。約修門說。
少帶於事。唯有妙境直以心性為能觀法。如天台
釋金光明中。直聞是言病即除愈。為初乘觀法。至
長者所為合湯藥。乃對發心巳去下九乘法。故知
直以極理為觀。異後乘也。纂者由謂三千定是差
別之俗。故釋此文。欺心礙口。遂不敢言三千妙境
以為極理。遂乃遮掩過非。漫指三轉讀十法界文
而為三諦。謂為極理。若以三諦而為極理釋法華
前經。何嘗不以三諦為釋。豈可皆是終窮極說耶。
纂者又云。一念三千乃是複俗差別之法。今試問
之。未審此俗是不思議否。若不思議。與真何別。而
須更待同一中真在一念總方為指南。若爾。三千
非指南也。須待即中方為指南。此與止觀之文。荊
谿之記。敵體相違。真為學語之流。心無所得說惑
無識。可罪可罪。三為欲開顯思議境故者。以由觀
心是不思議境。此境難說難解。是故先明可思議
境。識思議巳。故開思議成不思議。應知不思議法
全思議是。以生顯具。妙無過也。四為利根者開悟
理故者。上根一觀或登初住或內外凡。故不思議
境被上根也。發心乃至助開。被中根也。次位安忍.
離愛。被下根也。開悟理者。開悟三千實相之理。此
之開悟。應知有三五品。觀行開悟。六根相似開悟。
初住分真開悟。五為下九法作所依故者。初乘觀
法既以三千而為觀體。下之九乘無異於此。是故
發心依三千發。巧安止觀依三千安。乃至離愛依
三千離。並以三千而為指南。斯言得矣。纂者解此。
即不敢言三千作所依法。但言妙境三諦。何欺心
如此耶。】
止觀義例隨釋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