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儀註彙補輔宏記

四教儀註彙補輔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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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道標一教修行之人。及三乘位次。妙玄四(三十二)云。

為破行人增上慢心。為消經文引物希向。(文)釋籤五

(二十一)云。若無位次。將何以為見賢思齊。將何以越增

上慢罪(文)。」

【【■記】此釋通標人位也。蓋位者。為顯三乘行人修因

尅果有階差故。周易云。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

大寶曰位。如是則知。若非位次。無以引行人之希

向。如妙玄云。諸聖上位。非凡能測。豈可妄說。麤知

大意者。為破行人增上慢心。為消經文引物希向

也。見賢思齊。出論語。】

△二別釋三。初聲聞三。初標位分科。

「初明聲聞位。分二。初凡。二聖。凡又二。外凡。內凡。

【□註】凡有四門明位。一毗曇有門。明七賢七聖。二成論

空門。明二十七賢聖。三毗勒論明雙亦門。四車匿論

明雙非門。」

【【■記】此明位次有四門不同也。一毗曇有門。明七賢

七聖者。四教儀二云。一毗曇有門。即三藏教明正

因緣生滅之有。若稟此教。能破十六知見。見陰界

入一切有為之法。皆悉無常苦空無我。得世第一

法。發真無漏。因有見真。有。即第一義諦之門也。故

大集經云。甚深之理不可說。第一實義無文字。聲

聞弟子憍陳如。於諸法中得實義。此即毗曇論中

之所申也。二成論空門。明二十七賢聖位者。四教

義云。二成論空門。即三藏教明㭊正因緣假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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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滅入空。若稟此教。能破假實之惑。見假實空。發

真無漏。因空見真。空。即第一義之門也。故須菩提。

在石室中。觀生滅入空。因空得道。名見法身。恐此

是成論所申也。三毗勒論雙亦門者。四教儀云。三

明有空門。即三藏教明正因緣生滅之有空。若稟

此教。能破偏執有無之惑。見因緣有空。發真無漏。

因有空而見真。有空。即第一義之門也。此即迦旃

延因此入道。故作毗勒論還申此門也。四車匿論

雙非門者。四教義云。四明非有非空門。即三藏教

明正因緣生滅非有非無理。若稟此教。能破有無

邊邪之執。見因緣非有非無。發真無漏。因非有非

無見真。非有非無。即第一義之門也。惡口車匿。因

此入道。論文未來此土。有人言犢子阿毗曇申此

意也。彼論明我在第五不可說藏中。我非三世。即

是見非有。非無為法。即是見非空。此恐未可定用。

【■補】因門契理。出三界苦。門。以能通為義也。蓋有門。

則念念生滅。空門。則三假虗浮。雙亦。則有無從容。

雙非。則有無俱遣。隨依一觀。可以發真。】

「【□註】後二門大論雖指。論文未度。若空門二十七賢聖

者。學人十八。無學有九。四教義二(十七)云。賢人有二。聖

人有二十五。(文)凡位不備。今家不用。釋籤五(二十)具引。」

【【■記】大論云。智者入三種法門。觀一切佛語。皆是實

相。不相違背。何等是三門。一毗勒門。二阿毗曇門。

三空門。何名毗勒門。答毗勒有三百二十萬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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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時。大迦旃延所造。若佛滅度後。人壽轉減。憶

識力少。不能廣誦。諸得道人。撰為三十八萬四千

言。若人入此門。論議則無窮。其中有隨相門。對治

門等種種法門。乃至不得波羅密多。若入阿毗曇。

則墮有中。若入空門。則墮無中。若入毗勒。則墮有

無中。又佛垂滅時。阿難問車匿事。佛答惡性車匿。

吾涅槃後。心漸調伏。當為說陀那迦旃延經。即雙

非門也。然論文雖指後二門。而論文未度者。未過

來此土也。是則無位可憑。故不準此而明位也。如

四教義言。惡口車匿。因此得道。末見論文是也。空

門二十七賢聖者。成論第一分別賢聖品。廣明行

得。乃至後結云。如是九種名無學人。先十八學人。

及九無學。是二十七人。名為一切世間福田僧中

具足。如下所示。四教義言。次明三藏空門二十七

賢聖位者。信法二行即是兩賢。在方便道。空門發

真。斷見惑未盡。行即須陀洹向。見惑斷盡。名須陀

洹果。空解增明。斷欲界思一品。乃至五品。名斯陀

含向。斷六品。是斯陀含果。斷七八品盡。名阿那含

向。欲界九品思盡。是阿那含果。阿那含有十一種。

帶果行向。是阿羅漢向。進斷上二界思惟也。若非

想九品盡。即是阿羅漢。賢有二。聖有二十五。合有

二十七。成論詳載。】

「【□註】今依有門。明聲聞位者有三意。一凡聖位足。二佛

法根本。三符順教旨。佛法根本者。有門所說。世間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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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乃是無明。正因緣生。不同外道。邪無因緣生也。又

四教義云。大乘經論。破小用小。多取有門。少用空門。

故須略出毗曇有門佛法根本賢聖之位(文)。」

【【■記】此明今取有門明聲聞位。一。凡聖位足者。謂賢

位七。聖位七。二。佛法根本者。謂佛說世諦諸法。以

有門為根本故。三符順教旨者。謂聖教旨趣。允合

有門故也。佛法根本者下。別釋第二意。謂有門所

說陰入界諸法。乃是無明正因緣生者。謂真如為

因。無明為緣。無明為因。境界為緣。而有世間諸法

生也。不同外道邪無因緣生者。以諸外道。或計萬

法從梵天虗空等生故。又四教義下。是證釋有門

是佛法根本。第三卷中問云。兩門不度。不可懸判。

空門明義勝于毗曇。何故捨勝用劣。答。毗曇雖劣。

於空門是佛法根本。故佛去世後。流傳利物。且大

乘經論。破小用小。多取有門。少用空門。故須略出

毗曇有門。明賢聖之位次也。

【■備】四教義取有門意。

兼得符順教旨邊解。】

「【□註】又二(初)云三藏四門。雖俱入道。而諸經論。多用有

門。乃至圓教。多用非空非有門。」

【【■記】此證依有門明三藏位也。四教義云。隨教立義。

必須逐便。若是三藏四門。雖俱得入道。而諸經論。

多用有門。通教四門。雖俱得入道。而諸經論。多用

空門。別教四門。雖俱得入道。而諸經論。多用亦空

亦有門。圓教四門。雖俱得入道。而諸經論。多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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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非有門。然雖具舉四教四門皆可入道。而意別

證藏教以有門明位次也。

【■備】此正引證順教旨意。】

「【□註】今不列七聖。直作四果釋者。名義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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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明今文不作七聖列名。或謂既以有門明位。何

故但列七賢。不列七聖。直作四果耶。故此釋云。以

四果之名與義明顯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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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此是入假菩薩作四論申四門。授四藥。治諸病

也。今文為標三藏修行之與位次。註中具出明位。

凡有四門。故以圖示諸名相也。然有七賢四果名

相。下文逐一詳解。後二門論文未度。此不必言矣。

然空門二十七賢聖名相。似與論文少異。今記之。

對閱為便。謂成論二十七賢聖。開果向為三。謂信

行。法行。無相行。及初果為四。五。二果向。六。二果。七。

三果向。八。三果。於此果中。又開十二謂中。生。行。不

行。樂定。樂慧。轉世。現。信解。見得。身證。并前七。為學

人十八。開無學為九。謂退。護。住。思。死。不退。慧解脫。

俱解脫。不壞法也。

【■補】空門學人十八至上流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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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義云。通名學人。以皆研真斷惑故也。信行法行

者。初向也。薩婆多云。因聞入者為信行。因思入者

為法行。曇無德云。位在方便。自見法少。憑聞力多。

後時要須聞法得悟。名為信行。憑聞力少。自見法

多。後時還須思惟得悟。名為法行。天台遠討根源。

久劫聽學。久劫坐禪。得為信法種子也。信解。二向

也。以憑聞法信力。進趣真解故也。見得。三向也。以

思惟力。見法得理故也。身證。三果四向也。以現身

即證滅受想定。似涅槃法。故云身證也。家家者。受

生處不一。即二向也。一種子。三向也。以欲界九品

思惑巳斷八品。只一品未盡。而命終尚有一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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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一種子。若不命終。進斷一品。即證三果也。向初

果者。於十六心中。前十五心無間道時。斷見惑未

盡是也。得初果者。八忍八智具足。斷八十八使盡

見真諦也。向二果者。欲界思惑巳斷五品故。得二

果者。斷六品思惑故。向三果者。斷七八品而不命

終也。得三果者。欲界九品思斷盡故也。中般者。行

人于欲界命終。生到色界。未到之時。即於中陰身

發明聖道。而般涅槃。生般者。行人從欲界命終。生

於色界。即般涅槃。行般者。生色界巳。更能加功用

行。斷上界思惑七十一品俱盡。而般涅槃。不行般

者。生色界巳。不加功用行。自然得盡苦際。聖道現

前。而般涅槃。上流者。即流行之義。以次第上流色

界諸天受生。斷七十一品惑盡。方般涅槃。無學九

至俱解脫者。四教義云。無學以真窮妄盡故也。退

者。俱舍言。謂遇少違緣。便退所得。思者謂退失。恒

自思得。護者謂所得。善自防護。住者謂離勝退緣。

離勝加行。進者謂具加行。能速達不動。不動者。謂

不為煩惱所動。不退者。謂不退失所得。慧解脫者。

以緣空直入。不得滅定故。俱解脫者。即帶事兼修。

得滅盡定也。

【■備】有門明位見下。今錄空門明位備

考。

【■備】辨訛曰。圖中初果下。應添向字。以信法二行。

只在十五心。未到十六心故。應是初果向也。二三

果上應添初字。以信解見得真理。方名初果等故。

私謂。辨訛所說。合於四教義妙玄等文。然集註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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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俱舍。謂見道中有二聖者。一隨信行。二隨法行。

此至修道。別立二名。一信解。二見至。定判。至補中

所言信解二向。見得三向。俟再考定。】

「【□註】此依釋籤五(十八)列成論二十七賢聖。若輔行準俱

舍列。則無身證。故料揀云。何緣身證不預其數。答。無

漏三學。是聖者因。擇滅涅槃。是聖者果。滅定有漏。不

是依因。是故身證。不預其數。」

【【■記】蓋釋籤明教途。故準成論列位。有身證名。今文

依之列二十七賢聖也。若輔行明觀門。故凖俱舍

列位。則無身證名。如俱舍言。契經說有十八有學。

何緣於中不說身證。釋言。依因無故。何謂依因。謂

諸無漏三學及聖者果。依彼差別。立有學故。滅定

非學。非學果故。言三學者。無漏戒。即聲聞無作也。

無漏定。即根本淨禪。觀練熏修也。無漏慧。即四聖

諦理也。具此三學。方堪趣入聖位。乃是聖者之因

也。言涅槃者。此理相應。見思斷盡。而證真空涅槃。

乃是聖者之果。不依身證有漏為因也。是故身證

不預其數也。

【■補】滅定有漏者。此是小乘事定。受想

心滅。雖似涅槃。望四果猶為有漏。既屬有漏。則非

前三果所依之因。故不預學人數也。然輔行如此

揀者。欲學人緣理斷結。依無漏修。不可從事禪入

耳。若以無漏心修事相定。則無入而不自得。非此

論也。又此身證那含。非想思惑。猶未斷盡。正當入

此滅盡定時。前六識心心所。悉不現起。則不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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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觀智相應。而無斷惑證理之功。故屬有漏。非依

因也。擇滅。解前。又合響言。滅定似涅槃法。故非學

所攝。非真涅槃。故非無學攝。】

「【□註】中阿含三(十一)云。長者問佛。福田有幾。佛答同俱舍。

且據學無學二十七人是同。然福出經列身證。俱舍

則無也。」

【【■記】福田經佛言。世有二種福田。學人有十八。無學

人有九。十八學人。謂信行。法行。信解。見得。身證。家

家。一種子。向須陀洹。得須陀洹。向斯陀含。得斯陀

含。向阿那含。得阿那含。中般。生般。行般。無行般。上

流色究竟。九無學人。謂思法。升進法。不動法。退法。

不退法。護法。護則不退。退則不護。實住法。慧解脫。

俱解脫。是知經列身證也。俱舍則無者。論文言。學

人謂四向。三果。信行。法行。信解。見得。家家。一間。中。

生。行。不行。上流也。無學有九。謂退。護。思。住。進。不動。

不退。慧脫。俱脫。是知論文不列身證。

【■備】二十七是

同者。且據二十七數說。其相同。若身證有無。則異

也。】

「【□註】凡者。常也。亦名為賢。賢者。善直。亦曰鄰聖。分內外

者。相似見理名內。未得似解名外。」

【【■記】四教義云。此七位皆是非學。非無學。智。等智。似

解。能伏見惑。因此似解。能發苦忍真明。故言鄰聖

曰賢。今解名善直也。一切天魔凡夫。皆以愛著心

修。一切外道。皆以邪見心修。虗偽邪曲。不名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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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弟子七種。明識生滅四諦理。知愛論見論。皆邪

曲。伏此見愛邪曲心。用正信直心修諸善法。故名

善直。復此一切愛論所詮。皆有生滅四真諦理。天

魔眷屬。及諸凡夫。所不能見。故流轉生死。又一切

見論。所詮皆有生滅四真諦理。六師外道悉不能

見。故生死流轉。如涅槃云。我昔與汝等。不見四真

諦。是故久流轉。生死大苦海。今七種從聞生解。明

識此二種生滅四諦。故得信心正直。即是善直名

賢也。又四義揀。一隨愛見而破戒。非直非善。二持

戒禪定而生邪見。善而不直。三信心直見。而破戒

心亂。直而不善。均不名賢。四信解真正。得佛教意。

持戒清淨。修阿那般那不淨等觀。心得停住。乃名

善直。初賢之位。內凡。謂於四真諦理。依稀見解。如

未然者。名外凡也。】

△二釋所稟法二。初凡二。初明外凡二。初分科。

「釋外凡中自分三。」

△二列法二。初調心對治法二。初標數。

「初五停心。

【□註】停者。止義。住義。修此五法。止住五過。心者有四種。

一草木。二肉團。三積聚精要。四慮知。今是慮知心也。」

【【■記】草木。能隨時生落。亦名心。肉團。色法所攝積聚

精要者。如心經。是般若部旨要。戒本。名為戒心。是

結戒要文。荊溪十不二門。亦文心之列。慮知心。外

道多計之謂我。佛教判為緣慮心。教列八識。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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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識。為今修行觀法心也。】

「【□註】此五停心。通於四教。具如四念處明。妙玄五(三)以

五停心。對圓五品。禪門三(五)以停心名五門禪。義該

大小。通於凡聖。菩薩等修。今是三藏聲聞助道也。」

【【■記】藏教五停如下。若通家停心者。覺觀多者。當觀

入息不生。出息不滅。不生不滅。息即是空。無能觀

所觀。皆不可得。不可得即真。真。即心停也。多貪欲

者。當觀貪欲非垢。無貪非淨。非垢故不生。非淨故

不滅。不生不滅。即空。空即真。真。故心停。多嗔恚者。

當觀於慈慈。恚即不生。亦不滅。如上。著我多者當

觀其身。如屠牛四分。但見四大。六根。五陰。十二入。

十八界何處有我。即破我見。愚癡者。對因緣。觀三

世破斷常。二世破果報我。一世破性實。善用五治。

心即安住。得觀無生也。別停心者。前三藏數息不

淨等停心。疎遠事偽。通以觀息不生不滅停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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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而理近密真。今別教以持戒根本。若我住世。無

異此也。即佛。依此而住即僧。雖爾。望於三藏。是密

是真。望於實相。非近非密。非真非理。與前別後別。

居季孟之間。此義可知。能持五支諸戒。釋論十種

戒。于一一戒中。具足爾許法門。即是別停心。戒是

法本。道之根源。故以戒為停心也。圓以五停心對

五品。如下九卷圓教詳解。禪門以停心名五門禪

等者。文曰。五門雖少。而行通諸禪。一阿那波那門。

此通至根本。及特勝。通明等。諸禪三昧。二不淨觀

門。此通九想。背捨。超越。諸禪三昧。三慈心門。此通

四無量。等諸禪三昧。四因緣門。此通至十二因緣

四諦等慧行。諸禪三昧。五念佛門。此通至九種禪

及百八三昧。復次初數息門。是世間凡夫禪。次不

淨門。是出世間禪。聲聞所行。次慈心門。即是凡聖

二人為大福德。修慈入無量心。次因緣門。是支佛

所行。次念佛門。功德廣大。是眾菩薩所行。此略明

五門次第淺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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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貪等是境。不淨是觀。四教義二(四)云。心既調停。乃

可習觀。猶如密室之燈。入道根本。無過此五法也(文)。」

【【■記】此不淨觀思惟。於貪欲。名善對治法。於嗔恚病。

不名為善。非對治法。以觀身過失。名不淨觀。若嗔

恚觀身過失者。則增益嗔恚故。餘境觀例知。四教

義云。修安般念有三。一始習行二巳習行。三思惟

巳度。一數。是始習。二隨。而巳習。三觀。而巳度。復次

數。隨。觀。皆名始習。得三種欲界未到地定。名巳習。

發諸初禪。名巳度。餘不淨觀等。亦如是分別。心既

調停。乃可習觀。如密室燈。入道無過此五法也。】

「【□註】或云五停心觀。則從慧。或云五門禪。則從定。定慧

調適故名停心。

【□註】然上列次。㭊玄以不淨觀居初者。約三不善根次

第也。第四明㭊界觀者。約不善根後辨。第五明數息

者。散亂是隨煩惱。故於煩惱後辨。」

【【■記】三不善。即依貪嗔癡三根本煩惱故。首不淨。次

慈悲。三因緣。又約三不善根辨著我。故㭊界為第

四。而散亂既是隨煩惱。故數息觀於根本惑。後治

之也。】

「【□註】四教義等文。皆以數息居初者。順修禪人。必先攝

散入定故。四教義二云。今依禪門辨次第也。以病先

後隨人。不須定執前後次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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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四教義問。何不依數人說不淨觀為先。答。今依

禪門辨次第也。】

「【□註】又諸文專以不淨數息居初者。妙樂六(十)引俱舍

云。入道要二門。不淨觀數息。」

【【■記】俱舍言。入修要二門。不淨觀息念。貪尋增上者。

如次第應修。長行釋曰。正入修門。要者有二。一不

淨觀。二持息念。隨於何門。能正入修。如次應知。貪

尋增者。謂貪猛盛。數現在前。如是有情。名貪行者。

彼觀不淨。能正入修。尋多亂心。名尋行者。彼依息

念。能正入修。則知諸文。或以不淨。或以數息為初

者。隨病與藥也。】

「【□註】㭊界與念佛互存沒者。四教義二(四)問。此處何不

說念佛三昧為五種耶。答。開因緣出界方便代也。界

方便。與小乘念佛相同。亦破境界逼迫障(以二世因緣。與界方

便。皆破著我。能破雖異。所破是同。故聞二世因緣。以破著我却出界方便。代念佛也。且界方便何以能代念佛

耶。故下即釋出云。以界方便能破之相。與念佛所破境界之相是同。以皆不出六界十八界。故念佛破境界逼

迫障。界方便亦破也)。」

【【■補】此料揀析界與念佛二觀。或用此則廢彼意。今

先明四教義。以界方便摧著我。析界者。即分六界

十八界相。以顯無我也。四教義答問言。以二世因

緣破著我。出界方便。破逼迫障以代念佛。故不用

念佛也。是知析界可以摧著我。可以摧逼迫。如今

文開。分二世因緣摧著我。用念佛摧逼迫。故不須

界方便。可見界方便。退能代二世因緣。進能代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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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故四教義。四念處。存界方便。而沒念佛。妙玄。止

觀。今文。存念佛。而沒界方便也。又界方便與小乘

念佛相同者。以小乘念真空法身。則寂然無為。無

六凡境界逼相可得。析界則觀根塵識三。畢竟無

體。無十八界我相可得。故言相同也。

【■備】二世摧著

我。念佛摧逼障下。因緣念佛觀中廣解。要知著我

重者。專開界方便治。兼治逼障。若逼障重而著我

輕者。專開念佛對治。而以因緣中。二世因緣摧著

我。則著我攝入因緣觀破。此皆隨所宜也。】

「【□註】又四念處一問。此中何不云念佛停心。答。作五度

門。則不用。作六度門。則須用。因緣自對等分(性實。斷常。著我。

此三皆有。故云等分)念佛對逼迫障(文)。」

【【■記】此明念處存界方便。沒念佛意。原註等分。四教

義云。愚癡對因緣觀。以一世破性實。二世破果報

我。三世破斷常。故言自對等分。

【■補】此指愚癡為等

分。以性實。斷常。著我。三皆愚癡故。作六度用因緣

者。以病兼三種。故云等分。必須因緣也。】

「【□註】止觀七(十七)云。毗曇以界方便破我。(謂觀破六界十八界也)如

輔行七上。」

【【■記】輔行云。毗曇以界方便破我者。我及斷常。并性

實三。並屬癡故。初破我者。經論不同。雜阿毗曇說。

著見行者。以界方便。愚夫不了宿業煩惱。積聚五

陰。於緣計我。當於自身。以界方便觀察種種性。種

種業。種種相。謂地等六界。地界水潤。而不相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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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地持。故不流散。火界成熟。故不淤壞。風界動故。

而得增長。空界空故。食得出入。有識界故。有所造

作。由眾緣故。故知無我。又觀此身。不淨充滿。如吹

散積沙。於無色法。前後相續。如是觀者。得空解脫

門種子。於彼生厭。得無願解脫門種子。正向涅槃。

得無相解脫門種子。是名界方便。若大經說。著我

多者。為分㭊十八界法。此與六界總別之異論四

大界。是十色界半。論識界。是七心界半。但合色為

四。合心為一。更加空界。教門隨機。離合不定。今準

禪經。因緣破我。大集。亦以二世破我。為簡異故。故

俱列釋。】

「【□註】對治不同。今圖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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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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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止觀六種治者。一對治者謂一分煩惱。即有三

種。合成十二。對此亦有十二。如對宼設陣。名對治。

二轉治者。如不淨。是貪欲對治。而非其宜。應以淨

觀得脫。轉修慈心。念以淨法安樂。豈加穢辱。名轉

治。若嗔人教不淨。癡人教思惟邊無邊。掉散教用

智慧分別。此是疾不轉。而治轉。皆名轉治。若藥病

俱轉。亦稱轉治。亦是對治。三不轉治者。病雖轉。治

終不轉。但以此法。宜修此治。治轉不轉病。稱不轉

治。四兼治者。病兼藥亦兼。如貪欲兼嗔。不淨須帶

慈心。病兼一二。藥亦兼一二。是稱兼治。五具治者。

具用上法。共治一病。是謂小乘先用五治。後用諦

智得入真。大乘明治。非對非兼等。名第一義治。如

阿伽陀藥。此翻著去。著去一切眾病。小乘多用三

悉檀為治。大乘多用第一義治。四教義五治者。問

云。此五觀門。為對五人。為對一人。答。橫對五人。豎

為一人。隨病多少。對不定也。此五種觀法。對治五

不善法。即有五意。一對。二轉。三不轉。四兼。五亦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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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轉。亦不轉。亦兼。一對治者。覺觀多。修數息。貪欲

多。修不淨。嗔恚多。修慈心。愚癡多。修因緣觀。著我

多。修界方便。若行者覺觀等分。煩惱偏重。攀援不

住。當修數息。隨觀息對治相應。則三種覺觀煩惱

止息。心不動散。發諸禪定。定法持心。入出安隱。故

名停心。四念處云。此五停門。復有五意。謂對。轉。不

轉。兼。亦對亦轉。亦不轉。亦兼。對者。數息對覺觀。乃

至方便對我。因緣對癡。對治若成。煩惱不起。又發

禪定。禪定持心。安隱出入也。心既調停。方可習觀。

若對治未益。更須用後四種治之。行者善用四隨。

巧修五治。煩惱不能障。觀心停住。即入初賢位。具

如禪門廣說。又二卷云。善用五法治心。心則安住。

得觀無生。無生現前。即破煩惱。有直有善。名初賢。

三種解見下。】

△二列法五。初治貪觀法。

「一多貪眾生不淨觀。

【□註】六識妄心於順情境上。引起無厭。故言多貪。禪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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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明三種貪。一外貪。男女身分。互相貪著。用九想

觀治。(觀他身)九想者(一胮脹。二青瘀。三壞。四血塗漫。五膿爛。六噉。七散。八白骨。九燒)。」

【【■記】禪門明。行人當修定時。貪欲心生。若男緣女。若

女緣男。取其色貌姿容。威儀言語。即結使心生。念

念不住。此是外貪婬結使發相。用九想治者。法界

次第云。一䏺脹想。觀死人䏺脹。如革囊盛風。異於

本相也。二青瘀想。觀死人皮肉。黃赤瘀黑青黤也。

三壞想。觀死人風吹日曬。轉大裂壞在地也。四血

塗漫想。觀死人處處膿血。流溢汙穢塗漫也。五膿

爛想。觀死屍蟲血流出。皮肉壞爛。滂沱在地也。六

噉想。觀死屍蟲蛆唼食。鳥啄其眼。狐狗咀嚼。虎狼

抓裂也。七散想。觀死屍禽獸分裂。身形破敢。筯斷

骨離。頭手交橫也。八骨想。觀死人皮肉巳盡。但白

骨筋連。或分散狼藉。如貝如珂也。九燒想。觀死屍

為火所焚。爆烈煙臭。薪盡形滅。同於灰土。假令不

燒。亦歸磨滅也。又輔行言。此九通治六欲。若別治

者。死治威儀。言語。二欲。脹壞噉三。治形貌一欲。血

塗膿爛青瘀三。治色一欲。骨燒二。治細滑一欲。九

想又復通治所著人欲散。治人相欲。能動九十八

使山。故所治最強也。】

「【□註】二內外貪。於他己身。而起貪愛。用八背捨治(先觀內身

骨鎖故能治內)。」

【【■記】禪門云。行人於修定時。欲心發動。或緣外男女

身相色貌。姿態儀容。起於貪著。或復自緣巳身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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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摩頭拭頸。念念染著。起於貪愛。障諸禪定。此內

外貪欲發相。用八背捨治者。法界次第言。一內有

色相外觀色。謂內有色相者。不壞滅內色相也。外

觀色者。不壞滅外色相也。以是不淨心觀外色。所

以然者。行人為修流光。故不應初背捨中。壞滅內

身骨人。欲界結使難斷。故須以不淨心觀外色也。

此初背捨。位在初禪。能捨自他及下地。故名背捨。

二內無色相外觀色。謂內無色相者。壞滅內色相

也。外觀色者。不壞滅外色相也。以是不淨心觀外

色。所以然者。行人為入二禪內淨。故壞滅內骨人。

欲界結使難斷。故猶觀外不淨之相也。三淨背捨

身作證。謂淨者緣淨。故名淨。行者除外不淨相。但

於定中練八色光明。清淨皎潔。如妙寶色。名緣淨。

身作證者。以無受著心。而受三禪中徧身樂也。四

虗空處背捨。謂若滅根本四禪。及三背捨。四勝處

入一切處中色。一心緣無邊虗空而入定。即觀此

定。依陰入界故。有無常苦空無我。虗誑不實。心生

厭背。而不受著。深入不退。五識處背捨。若捨虗空。

一心緣識。入定時。即觀此定。依陰入界故。有無常

苦空無我。虗誑不實。心生厭背。而不受著。深入不

迴。六無所有處背捨。若捨識。一心緣無所有。入定

時。即觀此定。依陰入界故。有無常苦空無我。虗誑

不實。心生厭背。而不受著。深入不迴。七非有想非

無想背捨。若捨無所有處。一心緣非有想非無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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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定時。即觀此定。依陰入界故。有無常苦空無我。

虗誑不實。心生厭背。而不受著。深入不迴也。八滅

受想背捨。背受滅想諸心心數法。是為滅受想背。

捨。所以者何。諸佛弟子。厭患散亂心。欲入定休息

以涅槃法。安著心中。故言身證而受想滅也。

【■補】大

論言。背是淨潔五欲。捨是著心。故名背捨。】

「【□註】三徧一切處貪。資生五塵等物。用大不淨觀治(即八

勝處。因於自身骨人觀成漸見十方依正。故能治自他貪欲)。」

【【■記】禪門言。此人愛著內外如前。復於一切五塵境

界。資生物等。皆起貪愛。或貪田園屋宅。衣服飲食。

即一切處貪發相。用大不淨觀治者。如大論治貪

欲飲食云。觀是食。從不淨因緣生。如肉從精血水

道生。是謂膿蟲住處。如酥乳酪。血變所成。與爛膿

無異。厨人垢汗種種不淨。若著口中。腦有爛涎。涎

道流下。與唾和合。然後成味。其狀如吐。從腹門入。

地持。水爛。風動。火煑。如釜熟縻。滓濁下沉。濁者為

屎。清者為尿。腰有三孔。風吹膩汁。散入百脈。與先

血和合。凝變為肉。從新肉。生脂骨髓。從是中。生身

根。從新舊肉合。生五情根。從此五根。生五識。五識

次第。生意識。分別取相。籌量好醜。然後生我。我所

心生等諸煩惱。及諸罪業。觀食如是本末因緣。種

種不淨。知內四大。與外四大無異。但以我見故。強

為我有。復次思惟此食。墾植耘除。收穫蹂治。舂磨

淘汰。炊煑乃成。用工甚重。計一鉢之飯。作夫流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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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量之。食少汗多。此食作之功重。辛苦如是。入

口食之。即成不淨。無所一值。宿昔之間。變為屎尿。

本是美味。人之所嗜。變成不淨。惡不欲見。行者自

思。如此弊食。我若貪者。當墮地獄。噉燒鐵丸。從地

獄出。當作畜生。牛羊駱駝償其宿債。或作豬狗。常

噉糞除。如是觀食。則生厭想。故於五欲皆厭。八勝

處者。法界云。一內有色相外觀色少。若好若醜。是

名勝知勝見。謂內有色相外觀色少者。緣少。故名

少。若觀道未增。故須觀少因緣。觀多畏難攝。轉變

不得隨心。如觀少。好醜法中不淨。轉變自在。通達

無碍。心無取捨。不起愛憎。是也。二內有色相外觀

色多。若好若醜。是名勝知勝見。謂內有色相外觀

色多者。觀多因緣。故名多。觀心既調。則觀多無妨。

若於多好醜不淨境中。轉變自在。通達無礙。心無

取捨不起愛憎。是也。三內無色相外觀色少。若好

若醜。是名勝知勝見。謂內無色相。如二背捨外觀

色少。若好若醜等。皆如初勝處也。四內無色相外

觀色多。若好若醜。是名勝知勝見。謂內無色相。如

二背捨。外觀色多若好若醜等。皆如二勝處也。五

青勝處。謂若觀青色。乃至照耀。勝於背捨。所見青

相。亦不起法愛。是轉變自在。少能多。多能少光色

名青勝處也。六黃勝處。七赤勝處。八白勝處。均類

如青勝處中分別。今用四色為勝處。依大論也。若

瓔珞經中。則以四大為四勝處也。因於自身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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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論言。譬如幻主。觀所幻物。知從己出。心不生著。

能不隨所緣。是時背捨。變名勝處。於淨觀雖勝。未

能廣大。是時行者。還取淨相。用背捨之力。及勝處

之力。故取淨地相。漸漸遍滿十方虗空。水火風亦

爾。取青相漸令廣大。亦遍十方虗空。黃亦白亦如

是。是時勝處。復變為一切處。是三事。一義轉變有

三名也。

【■補】名勝處者。以想心純熟。轉變自在。如人

乘馬。能破前陣。亦能制馬。名勝也。漸見依正者。見

依正皆不淨也。法數廣明。】

「【□註】㭊玄上(八)明四種。一顯色。謂青黃等。作青瘀想。二

形色。長短等形。作壞爛想。三妙觸。自他身分。細軟光

澤。作蟲蛆想。四供奉。祇承適意。用死想治也。此四望

大論六種。缺人相音聲姿態等。」

【【■記】大論言。是九想。能除人七種染著。或有人染著

色。若赤。若白。若赤白。若黃黑。或但染著形容。細膚。

纖指。修目。高眉。或伹染著威儀進止。坐起行住。禮

拜俯仰。揚眉頓𥇒。親近按摩。或但染著語言。輭聲

美辭。應意承旨。或但著細滑。柔膚軟肌。熱時身涼。

寒時體溫。或有人皆著五事。或有人都不著五事。

但著人相。如止觀言六欲。一色欲。二形貌。三威儀

姿態。四言語音聲。五細滑。六人相。言人相者。癡人

但染著人相。若男若女。雖見上五事。不得所著之

人猶無所解。若遇之。則能捨世所重。頓忘身命。而

隨其死。今引析玄四種望之。所缺人相音聲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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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之可見。】

「【□註】此不淨觀。與念處觀身有異。一正助不同。彼正。此

加。二自他境別。彼觀自身。此想他境。三假實觀異。彼

是實境。此是假想。」

【【■備】辨訛曰。自他境別句。當知九想內外俱觀。似不

應言此想彼境。彼觀內身外身內外身。似不應言

彼觀自身。私謂。彼五種。此九想等。彼統觀一期生

死。此專作死想觀也。】

△二治嗔觀法。

「二多嗔眾生慈悲觀。

【□註】於違情境上。忿恨不巳。名曰多嗔。佛令修慈悲觀

可以對治。」

【【■記】慈能與樂。悲能拔苦。尚欲與樂拔苦豈令墮苦

受惱。】

「【□註】若準禪門第四(二)義通大乘。境觀有三。一非理嗔。

(歘起嗔心不問何否)修眾生緣慈(一切眾生如巳眷屬)。」

【【■記】禪門明非理瞋發者。行人若修定時。嗔覺歘起。

無問是非。他犯不犯。無事而嗔。是為違理邪嗔發

相。修眾生緣慈者。觀一切眾生。如父母親想。智論

明生緣慈者。十方五道眾生。以一慈心視之。如父

母。兄弟。子姪。知識。常求好事。欲令利益安樂。如是

慈。名眾生緣。多在凡夫行。或學人未漏盡者。】

「【□註】二順理嗔。(人實來惱我)修法緣慈。見一切法。皆從緣生。」

【【■記】禪門明順理嗔發者。行人若修定時。外人實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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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觸。而生嗔覺。相續不息。亦如持戒之人。見非法

者。而生嗔恚。故摩訶衍說。清淨佛土中。雖無邪三

毒。而有正三毒也。法緣慈者。大經明。見一切法。皆

從緣生。智論明。諸漏盡阿羅漢。辟支佛。破吾我相。

滅一異相。故但觀從因緣相續。生諸欲心慈念眾

生時。從和合因緣相續生。但空五眾。即是眾生。念

是五眾。以慈念眾生。不知五陰是法空。而常一心

欲得樂。聖人憫之。令隨意得樂。為世俗法。故名法

緣慈也。】

「【□註】三諍論嗔。(著巳所解為是。謂他說行為非)修無緣慈(能所一體慈即無緣)。」

【【■記】禪門明諍論嗔發者。行人若於修禪時。著巳所

解之法為是。謂他所行所說為非。既不順巳。即生

惱心。世自有人。雖財帛相侵。猶能安忍。少諍義理。

即大嗔恨。名諍論嗔發相。無緣慈者。大經明。不住

法相。及眾生相。智論明。是慈但諸佛有。何以故。諸

佛不住有為無為性中。不依止三世。知諸緣不實。

顛倒虗誑。故心無所緣。佛以眾生。不知諸法實相。

往來五道。心著諸法。分別取捨。以是諸法實相。令

眾生得之。故名無緣慈也。】

「【□註】今是小乘助觀。當彼第一眾生緣慈。若法界次第。

則具明慈悲喜捨四無量心。今但慈悲。」

【【■記】法界言。此四通名無量者。從境得名。以所緣眾

生無量。故能緣之心亦無量。故悉受無量心名。慈

悲。巳解見前。喜者。慶他得樂。生欲喜心。名喜。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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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緣於他。無憎愛心。如證涅槃。名捨。廣解。如法界

次第。】

「【□註】㭊玄準俱舍論。七周行慈。輔行九下(五)依婆沙。明

九周行慈。而皆不出七境三樂。謂上親。(父母師長)中親。(兄弟

姊妹)下親。(朋友知識)中人。(非冤非親)下冤。(害下親者)中冤。(害中親者)上冤。(害上

親者)三樂者。㭊玄上(十一)謂諸佛。(上)菩薩。(中)諸天。(下)輔行

引婆沙云。三禪。(上)四事。(中)經行處(下)。」

【【■記】七九二周行慈。如上示。此所判七境。大經疏。境

有九品。冤親中人。各有三品。或謂。中人唯一。但七

耳。中人於我無冤親。不須開三。然中人不無愚智

貴賤之殊。故可分三。成九境。即有九慈。次修觀內

云。若全未修。伹欲與三親三樂。三冤三苦。三種中

人。不與苦樂。若初修慈。於三親中。與三品樂。於三

中人。與三品樂。於三冤人。上冤與下樂。中冤與中

樂。下冤與上樂。第二修時。上冤與中樂。中下兩冤

與上樂。第三修時。三冤並與上樂。未是親中三種

之樂。第四修時。以中人下樂。並與三冤。第五修時。

以中人中樂並與三冤。第六修時。以中人上樂。並

與三冤。第七修時。以三親下樂。並與三冤。第八修

時。以三親中樂並與三冤。第九修時。以三親上樂。

並與三冤。是名上冤。與增上樂。爾時名慈心成就。

又直取三品樂。與九種境。初觀時。三親與二樂。第

二時。中親。與上樂。下親與中樂。第三時。下親與上

樂。第四時。下中人與下樂。第五時。下中人與中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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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時。下中人與上樂。第七時。上冤與下樂。第八

時。上冤與中樂。第九時。上冤與上樂。是名慈心成

就。今欲知其與此有別。故具記之。】

「【□註】輔行九(五)引婆沙云。問。與眾生何處樂。答。有說與

三禪樂。樂中勝故。有說與四事樂。巳曾得故。有說與

經行處所有樂。至至住處。思惟令得(文)。」

【【■記】婆沙言。或有說者。與第三禪樂。以三禪樂。是一

切生死中最勝樂故。若作是說。不起第三禪者。則

不能起無量。復有說者。過去世曾得第三禪樂。以

第三禪定。念前世智。觀彼樂巳。以彼樂令眾生樂。

若作是說。若不得第三禪地。念前世智。則不能起

無量。復有說者。以近所更樂。如飲食樂。乘樂。衣裳

樂。臥具樂。以如是等樂。相令樂。尊者和順密說曰

眾生有樂者。以如是相。令眾生樂。若作是說。慈則

不能緣一切眾生。所以者何。一切眾生。不必有樂。

復次眾生有樂根。以如是相。令眾生樂。若作是說。

慈則不能緣一切眾生。所以者何。一切眾生。不能

於一切時起樂根現在前故。復次眾生。有飲食樂。

乘樂。衣裳樂。臥具樂。以如是樂相。令眾生樂。若作

是說。慈則不能緣一切眾生。所以者何。一切眾生。

不必盡得如是樂故。尊者佛陀提婆曰。以所知見

樂。取如是相。以憐愍心。令眾生樂。如本方便時。若

依村住。若依城住。以日前分乞食。見受樂諸人。或

乘象馬車與而行。或以種種瓔珞嚴身。或見純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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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者。如無衣裳飲食。執破瓦器。從他家乞取。如是

苦樂相。速還住處。洗足結跏趺坐。令身心柔輭。無

障礙觀。先所取相眾生樂者。常令得樂。眾生苦者。

令得先所見樂。則知輔行略取其三種也。】

「【□註】若㭊玄三樂。恐成過分。隨機之說。貴在治障。不可

概論。」

【【■記】蓋諸佛樂。乃無上菩提覺法樂。無上涅槃寂靜

樂。未得旨者。恐成過分。尊者和須密曰。不以住慈

故。令眾生樂。但以此法作方便。能制恚斷結。又尊

者佛陀提婆曰。此觀當言不顛倒。所以者何。與恚

相妨。則知行慈。貴在治障。不可概以與樂為論。

【■備】

俱舍亦有願。與諸佛等樂之說。以此作方便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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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㭊玄七周者。俱舍論云。云何修慈。謂先思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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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樂。或聞說佛菩薩聲聞獨覺等所受快樂便

作是念。願諸有情。一切等受如是快樂。若彼本來

煩惱增盛。不能如是平等運心。應於有情。分為三

品。所謂親友。處中。冤仇。親復分三。謂上。中。下。中品

唯一。冤亦分三。謂下。中。上。總成七品。分別品巳。先

於上親。發起真誠與樂勝解。此願成巳。於中下親。

亦漸次修如是勝解。於親三品。得平等巳。次於中

品。并下中上冤。亦漸次修如是勝解。由數習力故。

能於上冤。起與樂願。與上親等。修勝解脫。既得無

退。次於所緣。漸修令廣。謂漸運想思惟一邑。一國。

一方。一切界。與樂行相。無不遍滿。是謂修習慈無

量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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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輔行九周者。謂初修時。令上親人得於下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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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令上親得於中樂。中親得於下樂。次修令上親

得於上樂。中親得於中樂。下親得於下樂。次修令

中親得於上樂。下親得於中樂。中人得於下樂。次

修令下親有於上樂。中人有於中樂。下冤有於下

樂。次修令中人有於上樂。下冤有於中樂中冤有

於下樂。次修令下冤有於上樂。中冤有於中樂。上

冤有於下樂。次修令中冤得於上樂。上冤得於中

樂。次修令上冤得於上樂。是名輔行九周。行人修

慈心觀成就之相也。】

「【□註】先親後冤者。從易至難。順心成觀。」

【【■備】蓋以樂與其親。則其觀易成。若以樂與其冤。則

其觀難就。此人情之常事也。故今以親在於前觀。

而先與其樂。以冤在乎後觀。而後與其樂。是謂順

眾人之心而成其所觀之慈也。】

「【□註】若㭊玄。第六觀方與上親下樂。第七上親中樂。中

親下樂者。一者次第修觀。未暇與故。二者順七周次

第。每一番用觀。先與上樂。中下非要。故在後時。與雖

前後。境境皆三。使冤親平等。以破嗔障。」

【【■記】此別明㭊玄第六觀所與境樂。謂有二意。一者

謂據次第修觀。則應初觀中。當以上樂。與上親。中

樂與中親。下樂與下親。乃至第七觀中。以上樂與

上冤。中樂與上親。下樂與中親。如前圖說。是故據

次第修觀。當在六七周中。與上親中親境。下樂中

下樂也。二者。謂順七周次第。皆以上樂與人。則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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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應以上樂與上親。二周以上樂與中親。三周以

上樂與下親。乃至七周以上樂與上冤。亦如前圖

說。是則中下二樂非要。故於六七周中。以下樂中。

下樂與上親中親境也。然與樂雖有前後。而七境

皆得三樂。且如上親。於初一周得上樂。至第六周

得下樂。第七周得中樂。乃至上冤。於第五周得下

樂。第六周得中樂。第七周得上樂。上品親冤。皆得

三樂。中下冤親。及其中人。皆得有此三樂也。如此

行慈。能使冤親平等。以破嗔障也。】

「【□註】輔行開為九周者。一順從親至冤。次第與樂。不待

六七。却緣前親。」

【【■記】此別明輔行九周行慈。謂順從親至冤。次第與

樂。則初周與上親下樂。二周與上親中樂。三周與

上親上樂。乃至第七與上冤下樂。第八與上冤中

樂。第九與上冤上樂。是則一二三周。即與上親三

品樂矣。豈待六七周。却緣前之上中親境。方與下

樂中下樂乎。是以輔行依婆沙。開為九周也。】

「【□註】又復前境。為得不得。蓋為破障。且爾運心。其實前

人。實未得樂。故析玄上云。問自身有樂。可施於他。忽

若自身無樂。將何施與。答。自身若無樂可施。即運心

將餘諸天菩薩等樂而惠施之。願彼冤親平等。眾生

得受如是等樂故。又涅槃疏云。雖欲拔苦。實未拔苦。

皆是虗言。雖欲與樂。實未得樂。此是假說。」

【【■備】辨訛曰。又涅槃乃至此是假說一節。似不須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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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知此中正意。在運慈悲平等之心。功力不可思

議。彼釋乃反顯之文。意謂二乘雖修慈悲。亦只是

自巳離苦得樂。不能利他。故曰此是假說。及虗言

等。正顯菩薩方能利他也。私謂。此恐後人不知。便

謂慈悲虗設故明之。】

「【□註】又行者用觀。當念冤讎如過去父母等。方能冤親

平等與樂。廣如析玄上。(云云)。」

△三治散觀法。

「三多散眾生數息觀。

【□註】攀緣思慮。與定相違。故名多散。息有四相。止觀八

(十七)云。有聲曰風。守之則散。結滯曰氣。守之則結。出入

不盡曰喘。守之則勞。不聲不滯。出入俱盡曰息。守之

則定。(文)數者。從一至十。不多不少。令心不散。禪門第

五(二)有四師。第一師數出息。不急不脹。身則輕利。易

入三昧。二師數入息。隨息內斂。三師出入無在。但取

所便而數。」

【【■補】心浮。繫心丹田。數入息。昏沉。繫心鼻端。數出息。】

「【□註】四師依四時用數。」

【【■補】春夏發生。數出息。秋冬收斂。數入息。】

「【□註】今家正依第三師。又不許出入俱數。恐生病故。」

【【■記】禪門有四師明數息。一師教繫心數出息。則氣

不急。身不脹滿。身心輕利。易入三昧。有師教數入

息。有五意。一易入定。隨息內斂故。二斷外境故。三

易見內三十六不淨物故。四身力輕盛故。五內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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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貪恚故。有如是勝利。應數入息。有師教數入出

無在。但取便而數。無得偏用。隨人心安入定。無過

即用。三師所論。皆不許出入一時俱數。何以故。以

有息遮病。生在喉中。猶如草葉。吐則不出。咽則不

入。此患生故。又有師依四時用數。今所未詳。今依

第三師法也。】

「【□註】梵語阿那波那。此云遣來遣去。入息出息。即是三

世諸佛。入道初門。通於三乘四教。」

【【■記】翻譯名義云。阿那。亦曰安那。此云遣來。入息也。

般那曰遣去。出息也。安般守意經言。安為身。般為

息。安為生。般為滅。安為念道。般為解結。所以先數

入者。外有七惡。內有三惡。用少不能勝靈。先數入

也。入道初門者。提婆云。佛說甘露門。名阿那波那。

於諸法門中。第一安隱道也。】

「【□註】又用息明六妙門。謂數隨止觀還淨。攝心在息。從

一至十。名之為數。細心依息。知入知出。故名為隨。息

心靜慮。名之為止。分別推析。名之為觀。轉心返照。名

之為還。心無所依。妄波不起。名之為淨。如法界次第

上。今是小乘助道。但名數息。」

【【■記】法界言。六法次第相通。能至真妙泥洹。故言妙

門。一家所明。有十種六妙門。今但略出次第相生

一科。六門以為次者。此六門。既是亦有漏亦無漏

禪。於餘亦有漏亦無漏禪中。淺而且局。故以為次

也。一數息門。攝心在數。從一至十。名數。修無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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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先須調心入定。欲界麤散難攝。非數不治。故須

善調身息。從一至十。則麤亂靜息。心神淨住。為入

定之要。故數為門。二隨息門。細心依息。知入知出。

曰隨。雖因數息心住。禪定未發。若猶存數。則心有

起念之失。故放數修隨。心依於息。入時知入。出時

知出。長短冷煖悉知之。若心安明淨。則諸禪自發。

故隨為門。三止門。息心靜慮。曰止。雖因隨息。心安

明淨。而定猶未發。若心隨。則微有起想之亂。澄淳

安隱。莫若於止。故捨隨修止。多用凝心止也。凝心

寂慮。心無波動。則諸禪定自然開發。故止為門。四

觀門。分別推析曰觀。雖因止證諸禪定。解慧未發。

若住定。則有無明味著之乖。須推尋檢析。證諸禪

定。多用實觀四念處也。觀心分明。則知五陰虗誑。

破四顛倒。及我等十六知見。顛倒既無。無漏方便

因此開發。故觀為門。五還門。轉心返照曰還。雖修

觀照。而真明未發。若計有我能觀析。破於顛倒。則

計我之惑。還附觀生。同於外道。故曰外道計著觀

空觀智慧。不得解脫。若覺此患。即當轉照能觀之

心。若知能觀心虗誑無實。即附觀執我之倒自亡。

因是無漏方便。自然而朗。故還為門。六淨門。心無

所依。妄波不起。曰淨。修還之時。雖破觀倒。若真明

未發。而住無能所。即是受念。故令心智穢濁。覺知

此巳。不住不著。泯然清淨。因此真明開發。即斷三

界結使。證三乘道。故言其清淨。得一心者。則萬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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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矣。以淨為門。意在此也。

【■備】辨訛曰。今是小乘助

道二句似局。當知六妙。前三是定方便。後三是慧

方便。修至第三得定巳。即觀四念處。後三亦可屬

四念處攝。既屬定慧。不可但言助道數息也。私謂

此中乃停心方便。專以數息。判助道亦可。】

天台四教儀註彚補輔宏記卷五之上

天台四教儀註彚補輔宏記卷五之下

高麗沙門諦觀錄

南天竺沙門蒙潤集註

清比丘性權彚補輔宏記

清三寶弟子錢𠁼菴較訂

天台嫡裔比丘諦閑編科參梓

△四治癡觀法。

「四愚癡眾生因緣觀。

【□註】迷倒不了。撥無因果。故曰愚癡。須知著我。及計斷

常。并執性實。三皆迷倒。」

【【■記】三種迷倒。禪門謂之三癡。一計有無。謂我及陰

等。有耶無耶。如是乃至非有非無耶。此著我也。二

計斷常。謂過去諸法為滅而有耶。現在諸法。不滅

而有耶。推尋三世。若滅即斷。不斷取常。此計斷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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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三計世性。謂由有微塵。乃有實法及四大。由有

四大。乃有假名眾生世間因茲思念而行邪道。此

執性實也。】

「【□註】因緣者。法界次第中(十七)云。展轉感果為因。互相由

藉為緣。(文)如無明為因。能與行支為緣。乃至生支為

因。能與老死為緣。」

【【■記】法界言。是中略說煩惱業苦三事。更互為因緣。

是煩惱業因緣。業苦因緣。苦苦因緣。苦煩惱因緣。

煩惱業因緣。業苦因緣。苦苦因緣。是為展轉更互

為因緣。如無明下舉例。則知因緣有二法。如言因

親緣疎。因如種子緣如雨露。故以親能感果為因。

疎而助發為緣。今就一支法上。論因緣也。】

「【□註】四教義二(十八)云。十二因緣有三種不同。一者。三世

十二因緣。過去二支因。現在五支果。現在三支因。未

來二支果。二者。二世十二因緣。現在有十。未來有二。

三者。一念十二因緣。此約現在。隨一念心起。即具十

二因緣。三世破斷常。二世破著我。一念破性實也(文)。」

【【■記】四教義言。過去二因。謂無明。行。現在五果。謂識。

名色。六入。觸。受。現在三因謂愛。取。有。未來二果。謂

生。老死憂悲苦惱。是為三世合明十二因緣。從無

始來。生死不絕。不修觀智。未來流轉。無有邊際。若

修觀智。則無明滅。乃至老死憂惱皆滅。名因緣覺

也。二世因緣者。備具大集經。佛為求辟支人說。現

在十。未來二。有解現在九。未來三。現在十者一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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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集言。何謂觀於無明。先觀中陰入父母所。先

貪愛心。愛因緣故。四大和合。精血二滴。合成一滴。

名歌羅邏。是有三事。一命。二識。三煖。過去世中。業

緣感果。無有作者。及以受者。初息出入。是名無明。

有三種道。謂隨母氣息上下。七日一變。息入出。名

壽命。是名風道。不臭不爛。名煖。是中心意。名識。二

行者。復觀三受因緣。五陰。十二入。十八界。云何為

觀。隨於念心。觀息出入。觀於內身皮膚肌肉。筯骨

髓腦。如空中雲。是身內風亦如是。有風能上。有風

能下。有風能滿。有風能燋。有風增長。故息之出入。

名身行。以出入息。從覺觀生。名意行。和合出聲。名

口行也。三者識。三行因緣。則有識生。名識。四名色

者。著識因緣。則有四陰。及色陰。名名色。五六入者。

五陰因緣。識行六處。名六入。六觸者。眼色相對。名

觸。乃至意法亦如是。七受者。觸因緣故。念色至法。

名受。八愛者。貪色。乃至於法。名愛。九取者。愛因緣

故。四方求覔。名取。十有者。取因緣故。受於後身。名

有。此下二因緣。屬未來也。十一生者。有因緣故。有

生名生。十二老死。生因緣故。則有老死種種諸苦。

是名陰。入。界。十二因緣之大樹。若聞此發真無漏

亦名因緣覺也。一念因緣者。約現在。一念起。即具

十二因緣。亦出大集。為辟支人說。經云。眼見色生

愛名無明。為愛造業。名行。至心專念。名識。識色共

行。名名色。六處生貪。名六入。因入求愛。名觸。念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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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法。名受。若心貪著。名愛。求是等法。名取。此等法

生。名有。次第不斷。名生。次第斷故。名死。生死因緣。

眾苦逼迫。名惱。乃至意法生貪亦如是。若聞此心

意開解。發無漏慧。亦名因緣覺也。】

「【□註】輔行七上(末)云。三世破斷常者。三世相續。故不斷。

三世迭謝。故不常。又過去破常。未來破斷。現在雙破

斷常。二世破我者現未二世。具十二因緣。於父生愛。

於母生嗔。名為無明。父遺體時。謂是巳有。名之為行。

從識支去至老死支。與三世同。(文)輔行八上(十一)云言

一念者。非謂極促一剎那時。謂善惡業成。名為一念。

異於三世。二世。連縛等相。故名一念。皆是無常。故無

性實。(文)如妙玄二(十六)禪門三(九)。」

【【■記】三世破斷常者。謂過引現在。現引未來。相續不

斷。又過去巳滅。未來未生。現在念念遷謝。事不恒

常。此三世總破斷常。又以三世別治者。謂前前滅

故。破計常。或曰過去巳往。不至現在。故破常。後後

相續。故破斷。或言未至。雖未至。猶待接續。故破計

斷。現在則非過去。故破斷計。非未來。故破常計。是

為現在雙破斷常也。二世破我者。以二世十二支

推之。俱非實有我體。是為二世摧著我也。言一念

者。謂善惡業成。此正示具足十二因緣之一念。如

言善心纔舉。天宮寶殿生成。惡念始萌。地獄火輪

巳具是也。連縛等相者。等乎分位遠續也。如輔行

言。俱舍婆沙委論。具有四種十二因緣。一剎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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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縛。三分位。即對歲而論是也。四遠續。如支佛觀

百千萬世等。如今生造惡。來生未必受報。直待後

後世。方受故名也。後三只是三世因緣。以約能順

生後等受。故開三耳。又論云。連縛者如品類足論。

謂遍有十二支位。所有五蘊。皆分位攝。即此懸遠

相續無始。說為連縛。華嚴鈔言。連縛要因果無間。

相連起也。若情非情。皆有生滅念念相續。故剎那

連縛。遍一切有為也。分位緣者。要約順生受業。及

不定業。三世十二支。五蘊分位。若遠續者即前分

位遠相續耳。順正理論言。遠續緣者。謂前後際。有

順後受業。及不定業。無始流轉。如說無明有愛本

際不可知等。連縛緣者。取相連接。相繫不斷。彼疏

釋言。遠續。唯隔越。連縛。唯無間也。皆是無常。此結

一念破性實也。

【■備】天溪備簡補遺引妙玄二者文

言。十二因緣支。二是過去。則止常。二是未來。則止

斷。現在。則顯中道。推現在三因。則說未來二果。推

現在五果。則說過去二因。三世皆有十二支。為推

因果。故作如是說。又言。一剎那。十二緣者。若以貪

心殺生。彼相應愚。是無明。相應思。是行。相應心。是

識。起有作業。是名色。起有作業。必有六入。彼相應

觸。為觸。彼相應受。為受。貪。即是愛。彼相應纏為取。

彼身口作業。是有。如此諸法生。是生。此諸法變是

老。此諸法壞。是死也。禪門三者文言。一明三世十

二因緣善根發者。欲界未到定心中。忽然覺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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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推尋三世。過去無明以來。不見我人無明等法。

不斷不常。能破六十二種諸邪見網。二明果報十

二因緣善根發者。亦欲界未到定心中。忽覺識心

明利。尋思我初生時。攬父母身分以為巳有。名歌

邏羅。名曰無明。歌邏羅時。但有三事和合。無人無

我。三事不實。今無明等十二因緣諸法。竟何所依。

若不見無明等諸法是有者。豈是無耶。如是念時。

破有無二見。慧解開發。三明一念十二因緣善根

發者。亦欲界未到定心中。忽覺剎那之心無人無

我。性本無實。以一念起時。必藉因緣。言因緣者。即

具十二因緣。緣無自性。一念起定有實。若不得一

念之實。即破世性邪執。心與正定相應。智慧開發

也。】

「【□註】然此三種因緣破愚癡者。著我在內。準大集禪經

說。若毗曇大經。乃以界方便破著我。此皆隨機宜樂

也。」

【【■補】大集云。十二因緣。能破愚癡。禪經云。佛所說緣

起。令諸修行功德增益。滅除愚癡。觀察緣起。遠離

斷常二邊諸想。輔行釋止觀曰。今準禪經因緣破

我。大集亦以二世破我。

【■記】毗曇以界方便者。雜阿

毗曇云。以愚惑故。於緣起所作中計我作等諸邪

見縛。或時修行。近善知識。得聞正法。起正思惟巳。

能於此身界方便。觀此身種種自性。種種業。種種

相。謂地等六界。彼地界為水界潤。故不相離。水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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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地界持。故不流散。火界成熟。故不淤壞。風界動

搖。故得增長。空界空故。食等入出。識界合故。有所

造作。又觀此身。從足至頂。種種不淨。穢惡充滿。觀

察此色。如猛風飄散積沙。於無色法。先後相續。異

分觀察。如是觀者。得空解脫門種子。於彼生死。厭

離不樂。得無願解脫種子。於生死不樂巳。正向涅

槃。得無相解脫門種子。若於此得不作想覺巳。觀

一切有為皆悉散壞。是名界方便滿。是即破著我

文也。大經以界方便破著我者。經云。著我多者。則

為分別十八界法是也。】

「【□註】若束十二為三道。輪轉相生者。俱舍云。三煩惱二

業。七事亦名果(雖有十二而二三為性三為惑業事二謂因果)。」

【【■記】性。類也。論云。無明愛取。煩惱為性。行及有支。以

業為性。餘識等七以事為性。如是七事。即亦名果。

義準餘五。即亦名因。以煩惱業為自性故。】

「【□註】略果及略因。由中可比二(後際略果。前際略因。中間廣說。可比知也。此準

俱舍缺略義。若準婆沙。前際略果。後際略因。乃全略義。補注十二引論具釋)。」

【【■記】俱舍缺略義者。論言。由中際廣。可以比度前後

二際。廣義巳成。故不別說。意明現在既望過未成

十二。當知過未。亦自相望。各有未過。故玄文云。推

現三因。則說未來二果。推現五果。則說過去二因。

三世推之。皆有十二支因果也。補註失詳。

【■補】前際

伹說無明行因。則略去果。後際但說生死果。則略

去因。此是婆沙全略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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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又云。從惑生惑業。從業生於事。從事事惑生。有支

理惟此。」

【【■記】此頌是論釋難。論先難言。若緣起支唯十二者。

不說老死果。生死應有終。不說無明因。生死應有

始。或應更立餘緣起支餘後更有餘支成無窮失。

不應更立。然無前過。此中世尊由義巳顯。云何巳

顯。故舉此頌明之。】

「(十二因緣通名有支。道理惟若此也。此名束十二輪為三道。以能通義與輪轉義同。廣如輔行三下(十四)釋)。」

【【■記】論釋頌言。從惑生惑。謂愛生取。從惑生業。謂取

生有。及無明生行。從業生事。謂行生識。及有生生。

從事生事。謂從識生名色。觸生受。及生支生死。從

事生惑。謂受生愛。由立有支。其理唯此。巳顯老死。

為事惑果。及顯無明。為事惑因。無明老死。事惑性

故。豈假更立。餘緣起支。故經言。如是純大苦蘊集。

若不爾者。此言何用。如輔行釋者。文云。束十二緣。

以為三道。十二因緣。輪轉相生。是故三道。亦輪轉

相生。大論十二因緣論。婆沙十地經等並同。餘俱

舍及論釋。與此記錄是同。故不重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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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記】束為三道者。從三煩惱。生於二業。謂從一無明。

出行業。從愛取二。出有業。又從二業生七苦。謂從

一行。出識等五。從一有。出生老死二也。七復生三

者。識等五。出愛取二。生死二。出無明。淨意菩薩偈

云。煩惱初八九。業二與十支。餘七說為苦。三攝十

二法。從三故生二。從二故生七。從七復生三。是故

如輪轉。一切世間法。惟因果無人。但從諸法空。還

生於空法。名重城者。取困厄義。棘園。取難脫義。牽

連。取繫縛義。十二苦事。取逼迫意。十二輪取流轉

義也。三世十二因緣。詳釋六卷。

<img:>

(釋籤云若俱舍中因緣五因性成論以所作因即是增上故不

別立但立報因即生因是自分因即習因是共因即依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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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三因四緣。出成實論二。釋籤中。但會通俱舍大

論。以明成論三因四緣。此圖依釋籤立。

【■備】生因者。

善惡報法生時。能與其善惡因。如業相應。故為報

因。

【■補】習因者即自種因。如前念習善惡。後念善惡

得相續起。依因者。如眼識必依九緣得生等。謂依

第八識。依第七意根。六意識。五眼識。眼根。空。明。色。

作意。解出唯識論此中不明九緣。但依色香等。因

緣者。具足生習依三因。若準唯識。彼局此寬。唯識

伹約親義。取種生種。種子生現。現行熏種。乃是因

緣。今小乘因親緣疎。親疎合論。故三因皆名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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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緣者。前心心所。開導於後。後心心所。即聞處

起。成論言。如以前心法滅。故後心法得次第生也。

緣緣者。新譯為所緣緣。以能緣之心。緣所緣之境。

境引心生。心因境有。成論言。若從緣生法。如色能

生眼識。大論言。心心數法。緣塵故生。是以境為所

緣。此緣有為生識之緣。故名緣緣。增上緣者。有四。

謂逆。順。親。疎。泥水。為草木順增上。霜雪。為草木違

增上。觀自巳根塵而生眼識。為親。觀他人之根塵。

為疎。諸餘緣者。謂三緣之外。其餘皆屬增上攝。若

俱舍中因緣五因性等。乃明成論三因四緣。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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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曇六因四緣。但立下會通毗曇之名。有言報因

等。此非會通。大論所立。記中悞也。以妙玄中。全無

大論之語。籤內豈捨毗曇。而反會大論之名。然集

註中具明因緣者。以因緣義佛法根本。故廣示會

通。自分因。毗曇所立。即大論自種因。存參。

【■備】辨訛

問言。大論俱舍俱六。何以成論立三。答。宗旨不同

耳。當知成論不別立心數。但約前念起為心。後念

起為數。故無相應。及徧行。徧行。乃染心所攝。所作

即增上緣。故只立三因。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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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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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輔行言。新譯次第緣。名等無間緣。緣緣。名所緣

緣。餘二名同。然龍樹立名。什公翻譯。雖少不同。應

非全失。以大論是一家承用。名字稍同。故且依之。

然以四緣攝六因者。如俱舍頌曰。說有四種緣。因

緣五因性。等無間非後。心心數巳生。所緣一切法。

增上即能作。所以輔行明之者。謂今明於事度事

蔽。善惡相發。是六因中。四因所攝。四緣之中。多少

不同。故略明四緣。及以六因也。而六因四緣名義。

詳釋如論。今圖伹會通俱舍成論義耳。

【■補】大論六

因四緣者。所作因。謂能為一切所生法作因。不遮

礙於他法。亦云能作因者。謂能為一切諸法作生

起之因。即法生時。諸法於他不為障礙。且與其力。

如眼根於識。飲食於身。佛於眾生等。皆是能作也。

二相應因者。解言。心心數法。同相同緣。以心心數

法。共相應故。如眼識心王。與受想等同一能緣行

相。同一所緣塵境。以心王與心數法相應而起。王。

即以數為相應因。若心數法與心相因而起。數即

以王為相應因。眼識既爾。餘耳識等亦然。此因惟

屬心。心數法。不通餘法。如親友知識和合成事者。

若依唯識。如眼識緣色。心王生起。定有五種徧行

心所。五種別境心所。或善則有善十一種心所。或

惡則有根隨二十六種煩惱心所。如此心心數法。

同一能緣行相。同一所緣之境。善則同善。惡則同

惡。必相應起。故如親友等和合成事也。三共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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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眼識生起。必藉多緣。謂空。明。根。境。作意。分別依

等。更相佐助而得生起。名共生因。俱舍亦名俱有

因者。註言。一切有為法。名共生因。如四大種。更互

相望。為俱有因。地大。待水火風等為因。乃至風大。

待地水火等為因。此四大種。要異類和集。方有功

能而造色故。有如受想等。與心王。決定同時而起。

亦是更互為俱有因。又色心相依。亦是更互為俱

有因。又生住異滅能相。與色心等所相。亦是更互

為俱有因。故此俱有因。通一切法也。大論云。一切

有為法。各有共生因。輔行云。一切有為法。各各共

生因。是也。四自種因者。以一切法。皆從自種生故。

如眼識生時。或善或惡。定從惡去善惡親種子生

起。善種。自生善心心所現行。惡種。自生惡心心所

現行。至未來生起亦然。亦即習因者。謂過去所習

善種。與現在善法為因。現在所習善種。與未來善

法為因。不善無記亦如是。五徧行者。謂邪見所起

身語意業。能招不可愛果。則此邪見。徧為染污業

果之因。無明等亦爾。又如迷苦諦所起身見。徧為

邪見等惑之因。又能引起餘諦下惑。則此身見。徧

為五部煩惱之因。無明等亦爾。此是徧因也。六報

因者。行善惡因。得善惡報名報因。俱舍名異熟因

者。以因通善惡。果惟無記。異性而熟。名異熟也。四

緣前解。

【■備】節義云。圖中二相應因下。心心數法以

心相應為因句。第一心字。多贅。此句心數法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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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去率彼心王同巳作事。成相應因。凡成一事。決

無不相應而能成就者。理之必然。故成論不立不

對耳。註中善法惡無記法。法字。作種字解。徧因。乃

利鈍使。亦遍諸法之中。故成論不立不對。】

「【□註】輔行引俱舍云。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徧行并

異熟。許因為六種。今且依大論。略出六因相。以大論

是一家承用。名字稍同。故且依之。」

【【■記】不依俱舍六因者。古有斥為異計故也。如無著

菩薩顯揚論云。有一異計。立六種因。謂同類。遍行。

俱有。相應。異熟。能作。如是六種。除異熟因。餘五因

性。有三種過失。如同類因。有三過。若言同類之因。

名同類因。有巳成過。何以故。若善等法。善等體性。

先巳成就。彼何用因。若言同類即因。名同類因。是

即無果。有不定過。何以故。不示其果。是誰因耶。又

非決定因體同類。不相似法。亦為因故。若言非同

類即因。亦非同類之因。是即名言。有虗設過。同類

因言。無有所主。浪施設故。如是於餘四因。三種過

失。亦應如理廣說。是則俱舍六因。雖可會通大論

既為菩薩所斥。故今且依大論。略出六種因相。況

大論是一家承用。又與俱舍立名稍同也。

【■備】辨訛

曰。許因為六種。為字准論應唯字。私謂。今依大論。

亦不因記中無著斥俱舍之故也。】

「【□註】乃至云。復次心。心數法。從四緣生。無想滅定從三

緣生。除於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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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二定除緣緣。非能緣故。由因緣者。謂由二因。一

俱有因。謂生等相。二同類因。謂前巳生同地善法。

等無間緣。謂入定心及相應法。如是二定心等。引

生礙心等起。故與心等。但為等無間。非等無間緣

也。唯識以二定屬不相應。故不屬因緣。而此大論

釋從三緣生。以知大論寬。唯識狹也。】

「【□註】諸餘心數不相應行。及色。從二緣生。」

【【■補】大論無數字。對前無想滅盡定。二不相應而論。

【■備】此中添數字亦無妨。意謂二定尚可許與心相

應。其餘心心數不相應之諸行。及色等。但從二緣

生也。心數下。不可逗斷讀。】

「【□註】除次第緣。及緣緣。餘有為法劣。故無有從於一緣

生者。」

【【■補】如名句文等。依語音分位立。即以語音為因緣。

以無障礙故。得成名句文。即增上緣。既非心之分

位。則無漸次引起之力。除次第緣。以次第必約心

法論故。又無緣境之能。除緣緣。色。可知。】

「【□註】報生心心數法。從五因生。除於徧因。」

【【■補】指一分無記異熟乃酬往業生。故曰報生。無記

非善惡。故除染污之徧因。】

「【□註】無漏心心數法。從三因生。謂相應共。及無障礙。」

【【■補】無漏智起時。必王所相應而起。故從相應因。又

無漏王所。生則共生。故從共因。又以無障礙故得

生。故從無障礙之所作因。除自種因者。以未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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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所熏習者。但有漏善根。初見道時。所發無漏心

心數。不可謂從自種因生。若修道中。亦有自種因

也。此中三學是無漏。是淨。故除有漏之報因。染污

之徧因。

【■記】此引大論明四緣六因。具減生法。以論

三十二言。一切有為法。皆從四緣生。因緣者。相應

共生。自種。徧。報。五因明因緣。又一切有為法。亦明

因緣。次第緣者。除阿羅漢。過去現在末後心心數

法。諸餘過去現在心心數法。能與次第。名次第緣。

緣緣。增上緣者。一切法。乃至是心。共生心數法。所

謂受想思等。是心數法。同相同緣。故名為相應。心

以心所法相應為因。心數法。以心相應為因。是名

相應因。相應者。如親友知識和合成事。共生因者。

一切有為法。各有共生因。以共生故。更相佐助。如

兄弟共生。故互相成濟。自種因者。過去善種。為現

未善法因。過現善種。為未來善法因。不善無記。亦

如是徧因者。苦諦集諦所斷結使。一切垢法因。是

名徧因。報因者。行業因緣。故得善惡果報。是五名

因緣。心心數法。次第相續無間。故名次第緣。心心

數法。緣塵故生。名緣緣。諸法生時。不相障礙。是增

上緣。巳上四緣六因名義。圖中巳略點示。此中引

論料簡。係與圖中一連之論。故此中於一切法下。

以乃至二字接之。而具記之也。復次下。正示四緣

具減生法。毗曇心論謂。心心數法四緣生者。謂心

心數法。從自種子生。為因緣。前念開導力故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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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緣。境界。是彼緣緣。除其自巳。餘一切法。是彼

增上緣。無想。滅定。從三緣生者。於中入定心。是次

第緣。於中自地前生功德。是因緣。及彼俱生。生住

異滅。亦彼因緣。增上緣。如前。所謂二正受從三。離

彼餘心所。諸餘心數不相應行。及色。從二緣生者。

因緣。及增上緣。餘有為法劣。故無從一緣生者。次

明六因從減生法。報生心心所法從五因生。除徧

因者。大論言。以其不隱沒。無記。非垢法。故除徧因。

論又明。諸煩惱。亦從五因生。除報因。何以故。諸煩

惱是隱沒。報是不隱沒。故除報因。報生色及心不

相應諸行。從四因生。非心心數。故除相應因。不隱

沒無記。故除徧因染污色及心不相應諸行。從四

因生。非心心數法。故開相應因。垢故。除報因。諸餘

心心數法。除初無漏心。皆從四因生。開報因。徧因。

所以者何。非無記。故除報因非垢故開徧因。諸餘

不相應法。謂色心不相應諸行。若有自種因則從

三因生。除相應因。報因徧因。若無自種因。則從二

因生。共生因。無障因。今注並略之。無漏心心數法。

從三因生者。相應因。共生因。無障因。又大論云。是

初無漏心中。色及心不相應諸行。從二因生。共生

因。無障因。無有法從一因生。若六因生。是名四緣

生也。】

「【□註】淨名記云。十二秖是四六而巳。故知但是離合說

也。且如無明。秖是行家之能通也。即同類因。行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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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即俱有也。行中五部。亦同類也。(見歷四諦思歷一諦)無明行

中心心數法。共行共感。所作必同。行有必招識等異

熟。此行心有徧行五部之惑。若四緣中。論云增上即

能作因緣五因性。比六因說。可知。」

【【■記】荊溪淨名記云。十二因緣。秪是四緣六因。離之

名十二因緣。合之名六因四緣。又離之名六因。合

之名四緣也。且如下。會十二緣。只是俱舍六因。謂

無明。既能通行。是同類。而行既有生住異滅四相。

是俱有。又行中既有歷苦集滅道見惑。及歷真諦

一部思惑。亦同類因。又此無明及行二支中。心心

數法。既皆共行共感則其所作必同。是能作因。而

行有支既屬業道。則業牽識走。故行有必招識等

異熟。是異熟因。又此行中。既有徧行五部惑。即徧

因也。若四緣下。會大論四緣。即俱舍六因。謂大論

既以諸法生時。不生障礙。名增上緣。即是能作。以

能作因緣。不礙於他也。又大論以五因性。名為因

緣。則因緣一種。即相應等五因。以上圖中示大論

六因。會通俱舍六因。故言比說可知。

【■補】蓋以無明

為因。而起染分思數。及諸邊邪等惑。而造於業。無

明既能通行。是同類也。行與四相俱生。則以四相

為因。而有於行。以行為因。而有四相。既同時有。即

俱有也。行中所起五部惑同。染污為性。亦是同類。

五部謂見歷四諦。思歷真諦。或隨立一諦。為一部

也。共行即同類因。共感。即俱有因。所作必同。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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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因。又無明心數起時。與染分心王相應而起。是

相應因。行中心心數法作業之時無有障礙。即所

作因。異熟見前。

【■備】此節乃會四緣六因。合十二因

緣也。辨訛曰。此節六行文未妥。今更釋之。且如無

明起時。必有王所並起。是相應。無明與行。和合而

起。即俱有。無明中思種引起行。即同類。起染污行。

即徧行。行緣識等。即異熟。識緣名色。且屬能作。名

色緣六入。亦同類。入緣觸。是所緣。觸緣受。是等無

間。取緣有。亦同類。有緣生等。亦異熟。生緣老死。亦

同類。增上。能作。支支皆具。略論如此。問。舊引論言。

增上即能作。因緣五因性。二緣巳會。餘二若何。答。

如無明滅。引起行支。即等無間。行能反緣無明。是

所緣緣也。餘例知。然十二支。但是有情相續。六因

四緣。通一切法。私謂。辨訛意。以註未暢發。而更釋

之。若果全未妥。應一一指出。至無明滅句。此中約

三世果報言。無明屬癡。行是造作。當以心心不住。

為等無間。無明托所行境為所緣。此行境又為生

無明之緣。是緣緣義。辨訛又曰。此行必有徧行惑

句。與論有礙。前言報生心心數法。從五因生。唯除

徧因。此中明招異熟之行。而言必有徧行。又異熟。

即是報生。翻譯不同耳。又凡言行者。必須具善惡

無記三種。若論惡行。容有徧因。於中含有善與無

記。豈可槩言徧因耶。私謂。心境法。於四因六緣。有

增減不同。四六合十二。未可支支全合。似不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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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招後識異熟。難行當分徧因也。至徧因。至見疑

癡等。凡染污善法。凡外皆具足也。並存以俟後定。】

「【□註】輔行八上(十一)云。大論問。佛說因緣。甚為難解。云何

令於癡人觀耶。答。非如牛馬等。禪門伹云聰明利根。

分別籌量。不得正慧。邪心取理。名為愚癡(文)。」

【【■記】大論云。愚癡者。非如牛馬等愚癡。是人欲求實

道。邪心觀故。生種種邪見。是愚癡人。當觀因緣。名

善治法。禪門下。重證。】

「【□註】此因緣觀。與支佛何異。今是助道破障。略論三世。

支佛正觀破惑。必須逆順兩緣。百千萬世因緣等。」

【【■記】支佛逆順兩緣。至百千萬世因緣等者。四教義

云。一觀屬愛十二因緣。二觀屬見十二因緣。初者

即為二義。一推尋。二觀破。一推尋者。若聞正因緣

生滅法。信解分別。覺一切屬愛煩惱。皆十二因緣。

觀因緣入定。欲息心達本源。求自然慧。樂獨善寂。

修習定心。得諸禪定。住此定中。知屬愛煩惱。即是

無明。逆順推尋。即見十二因緣。云何逆推。此愛因

何生。即知因受。受。因觸。觸。因六入。六入。因名色。名

色。因識。識。因行。行。因無明。過去一切煩惱也。復順

推此愛。愛能生取。因取。則有業。因有業。則有生。因

生。有老死憂悲苦聚。輪轉無際。若因停心觀。入深

禪定。如是逆推尋。或時見歌羅邏初受生。乃至見

過去身起業煩惱。乃至二生。百生。千生也。順尋取

有。若因禪定力。或見未來一生。二生。乃至百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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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見過未事。其心悲感。道心轉增也。二觀破者。即

性念處。歷別觀十二因緣也。性念處觀。略如前說。

所以者何。若觀愛。即污穢五陰性念處。若觀愛。觸。

六入。名色識。即觀果報無記五陰性四念處。若觀

行。即善不善五陰性四念處。若觀無明。即過去污

穢煩惱五陰性四念處。若觀取。即現在污穢五陰

性四念處。若觀有。即善不善五陰性四念處。若觀

未來生老死。即報生無記性四念處。是則用念處

逆順觀察。破四顛倒。顛倒若滅。即無明一切煩惱

滅。以無明滅。故行滅。乃至老死滅。是名性四念處。

歷別觀屬愛煩惱因緣觀也。次者亦二意。一推尋。

二觀破。一推尋者。若見神我及世間。常。無常。亦常

亦無常。非常非無常。是則現在生身邊四見。因此

身邊四見。生十四難。六十二見。此身邊四見。即四

取。逆順推尋。此取。因四愛。愛。因四受。乃至四行。因

四無明。復順尋四取。能生四有。此有。即受一切二

十五有。生老死憂悲苦惱。若因停心觀。得深禪定。

或見過去未來生事。具如前說。觀二破。因性念處

觀。觀四取身邊四見。如是次第。乃至無明。破過去。

如去。不如去。亦如去。亦不如去。非如去。非不如去。

身邊二見。污穢五陰也。復順觀四取有。乃至生死。

破未來。有邊。無邊。亦有邊。亦無邊。非有邊。非無邊。

身邊二見。污穢五陰也。若能如是用性念處。破三

世身邊二見之四見。即破十四難。六十二見。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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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見煩惱。一時皆滅。是名無明滅。即行滅。乃至老

死滅。若屬見煩惱滅。即還用前觀愛十二因緣性

念處觀。破欲色無色愛皆滅。是則三界煩惱業道

滅者。名為有餘涅槃。若苦道滅者。即是無餘涅槃。

是名因性念處智慧。觀十二因緣入涅槃也。乃至

言共念處。緣念處。助觀十二因緣。類前可知。】

△五治障觀法。

「五多障眾生念佛觀。

【□註】止觀云。睡障念處。乃云逼迫障。禪門第四明三種

障。念三身治。(彼通大乘。今且明小乘助道)障。即惡業。三種者。一。昏

沉暗塞障。(昏睡無記)念應身三十二相治。二。惡念思惟障。

(欲作五逆十惡等事)念報身力無畏等治。三。境界逼迫障。(身忽卒痛。

或見無手足火焚水溺等也)念法身空寂無為治(文)今明小乘助

道。」

【【■記】睡障云。逼迫者。相宗明睡眠以昧略為性。障觀

為業。念以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睡與念。體用

相反。故念則睡破。睡強。則念障。應知昏睡強勝。如

山麤重。壓逼身心。受逼難過。故曰逼迫障。今以念

佛觀治之。禪門用三身治三障法。今具記之云。念

應佛者。於三十二相中。隨取一相。或先取毫相。閉

目而觀。若懸作不成。當對一端嚴形像。一心取相。

緣之入定。若不明了。開眼更觀。復更閉目。如是取

一相明了。次第徧觀眾相。使心眼開明。即破沉暗。

念報佛者。以正念緣佛十力。四無所畏。十八不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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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種智圓照法界。常寂不動。普現色身。利益一

切。功德無量。如是念時。即是對治。念法佛者。即觀

法性平等。不生不滅。無有形色。空寂無為。無為之

中。既無境界。何者是逼相。知境界空。即是對治。若

念三十二相。即非對治。何以故。是人未緣相時。巳

為境界惱亂。而更取相者。多因此著魔狂亂。此乃

通大乘觀。今是小乘助觀。唯念應身佛也。】

「【□註】據四教義云。破境界逼迫障。合念真空法身。」

【【■記】此出四教義念佛破逼迫障。然意與禪門較異

也。

【■補】真空法身者。小乘所證真空五分法身也。阿

含言。佛法身者即空。故約小乘當分言之。即以丈

六相為應。從因感果為報。五分為法身也。】

「【□註】若以身對教。如輔行一下(七)云。前之三教。各念一

身。謂生。應。報。圓念法身。諸身具足(文)。」

【【■記】藏。念劣應生身。通。念勝應應身。別。念報身。圓。念

法身。以法佛體圓。具足諸身。故念法身。即具足生

應報也。】

△二立觀定境法二。初別。

「二別相念處(如前四念處是)。

【□註】妙玄四(二十三)云。五障既除。觀慧諦當。能觀四諦。而

正以苦諦為初門。作四念處觀。破四顛倒(文)。」

【【■記】聲聞根鈍。正以苦諦為初門。觀不淨苦無常無

我也。】

「【□註】析玄上(二十)云。別。謂各別。身受心法不同故。相。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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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觀此四法作不淨等行相故。言念觀者。然觀體非

念。觀是其慧。推求觀察。知不淨等故。乃至處。謂處所。

謂身受心法。是念所緣住止處故(文)。」

【【■記】身。聚集義。受。領納義。心。了別義。法。有二。想。以取

相為義。行以遷流為義。今名念者。四念處言。為初

學用念持慧。不妄受異緣。念為增上。故從念受名

也。】

「【□註】於五陰境。修四念處。為破四倒。合五為四。受則六

根對六塵。義兼內外。故獨為一。想行一向居內。故合

為一。」

【【■記】四念處云。人於色。起淨倒。受。起樂倒。想行。起我

倒。心。起常倒。破四倒故。合五為四也。若意根對法

塵受。名內受。眼等五根對色等。名外受。然境雖內

外。而領納非二。故受獨為一。而想則取相在心。行

則念念不住。一向居內。合為一也。】

「【□註】又此念處。別名屬慧。通亦有定輔行三下(十七)云。四

境止心。故名為定(文)。」

△二總。

「三總相念處。一觀身不淨。受心法皆不淨。乃至觀法

無我。身受心亦無我。中間例知(巳上三科名外凡。亦名資糧位)。

【□註】此有四句。四念處(一)云。一境別觀別。正是別相念

處。二境別觀總。三境總觀別。此二是總相之方便。四

境觀俱總。是總相念處。(文)初則一藥對一倒。中間二

句。觀心漸熟。或別於一境。總用四觀。或別用一觀。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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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四境。第四境觀純熟。舉一俱得也。」

【【■記】以不淨治身倒。乃至以無我破我倒。如上別念。

是為境別觀別。或別於一境。總用四觀者。如觀身

不淨。乃至以是苦。無常。無我。是為第二境別觀總

也。或別用一觀總觀四境者。如舉一不淨觀。非但

觀身。亦復觀受。觀心。觀法。皆是不淨。是為第三境

總觀別也。第四舉一俱得者。如舉身念處一境。而

受心法俱在其中。若舉不淨一觀。而苦無常無我

皆在其中。是為第四境觀俱總也。】

「【□註】若析玄準俱舍疏。前三皆別相攝。第四句方是總

相位。」

【【■記】陳譯俱舍疏言。四中三種。唯不雜緣。第四所緣

通雜不雜。若唯觀法。名不雜緣。若於身等二三。或

四。總緣而觀察。名為雜緣。今此指之者。意在所揀

也。】

「【□註】今依妙玄四念處。初句是別。後三皆總。今此正當

境總觀別。謂別用一觀。總觀四境。」

【【■記】今依妙玄。判初為別。後三皆總。今此下。正判儀

文是第三句。如言觀身不淨。受心法皆不淨。是也。】

「【□註】又上停心破障。四念處。惟觀苦諦。至內凡位。方觀

四諦。妙玄四(三十三)云。七賢位人。明識四諦。此約解說。」

【【■記】惟觀苦諦。謂總別念處所觀身受心法。惟約苦

諦也。如言正以苦諦為初門也。至妙玄云。天魔外

道。愛見流轉。不識四諦。七位明識四諦者。此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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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如大經言。我昔與汝等。不見四真諦。見四諦者。

識屬愛四諦。識屬見四諦。皆能明了。若解四諦。則

所見真正。無有邪曲。則知七賢但約解也。辨訛云。

唯觀苦諦句太局。若言苦諦為初門。則可以念處

所觀身受心法。即苦。所對破常樂我淨即集。念處

觀即道。所滅。即滅諦。不可局言唯觀苦也。私謂唯

觀者。乃專注在苦。非謂只觀苦諦。餘三諦便不觀

也。詳論。見下圖中。】

「【□註】心行理外。名外凡。資糧者。從喻也。欲越三有。此為

資糧。」

【【■記】莊子言。適百里者。宿舂糧。適千里者。三月聚糧。

資糧不充。罔克前進。欲越三有。非此不能發足前

進。故名資糧。

【■補】妙玄言。前巳別相念。破四倒。今深

細觀慧總破。能生正勤。如意覺道。疾入後法也。】

△二明內凡。

「二明內凡者有四。謂煖。頂。忍。世第一(此四位為內凡。亦名加行位。又

名四善根位)。

【□註】漸見法性。心遊理內。身居有漏。聖道未生。故名內

凡。以定資慧。加功用行。故名加行。」

【【■備】法性指偏空理也。

【■記】定慧缺一。不可前進。外凡

有觀少定。今內凡勇猛增進。加以禪定資乎觀慧。

名加行。】

「【□註】聖道根本。亦曰善根。」

【【■記】根有出生之義。此四能發覺支之華。聖道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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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果善法。由此而生。又名善根。】

「【□註】煖從喻。妙玄四(二十四)云。以別總念處觀。緣四諦境。

能發似解。伏煩惱惑。得佛法氣分。如鑽燧先煙。春陽

煖發。以慧鑽境。發相似解。解。即喻煖。(此喻慧行)又如春夏

積集花草。自有煖生。以四諦慧。習眾善法。善法熏積。

慧解得起。故名煖也(此喻行行)。」

【【■記】大經疏迦葉品。亦有此文義。釋名煖。】

「【□註】頂。妙玄四(二十四)云。似解轉增。得四如意定。十六諦

觀。轉更分明。在煖之上。如登山頂。觀矚四方。悉皆明

了。故名頂法(文)。」

【【■記】解慧增長。復加定持。處煖之極。所以喻登山頂。

覺慧了了分明也。妙玄又言。如山頂之道。人不久

住。若無難。必過此到彼。行者住頂不久。若無難。必

到忍。若有難。退還於煖也。】

「【□註】忍。妙玄四(二十四)云。亦是似解增長。五種善法增進

成根。於四諦中。堪忍樂欲。(文)亦忍可義。」

【【■記】忍位復有似解根增。故所有煖位積集信進念

定慧五種善法。增進成根。便能於四諦境中。堪忍

樂欲。以是得名忍也。又忍者。以四諦境。忍可於心。

心中了了。吐露不出。名忍。】

「【□註】世第一。釋籤(五)四云。此是有漏。故名世間。於中最

勝。故云第一(文)。」

【【■記】玄文云。此心心所法。於餘法為最。為勝。為尊。為

上。亦分勝。亦都勝。謂分勝彼煖頂忍法。分勝煖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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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一切凡夫所得禪。無量。解脫。除入也。除入。即勝

處。又都勝者。非謂都勝一切事業。但以能開聖道

門故。彼見諦等。不能開聖道門。以世第一法。開聖

道門。彼見諦等法得修。見諦等法得修者。皆世第

一法功用。是知從功能立名也。是第一法名義者。

最勝義。是第一義。得妙果。是第一義。如高幢頂。更

無有上。是第一義也。】

「【□註】此四位觀行者。俱舍頌云。從此生煖法(從總相後生煖善根)。」

【【■記】論解云。修習總緣共相法念住。漸次成熟。乃至

上上品。從此念住後。有順決擇分初善根生。此法

如煖。立煖法名。是能燒惑薪。聖道火前相。如火前

相。故名曰煖。】

「【□註】具觀四聖諦。修十六行觀(四諦為所緣。十六行為能緣。釋籤謂煖八諦十

六行相。有解八字字恐誤。或約上二界四諦體同。通解云八耳。其實只觀欲界四諦。此位有三品)。」

【【■記】論具釋云。此煖善根分位長。故能具觀察四聖

諦境。及能具修十六行相。十六行。如後解。三品者。

妙玄云。煖有三。謂下下。下中。下上也。

【■備】辨訛云。遍

觀上下四諦。故言具觀。及籤云八諦耳。非外凡唯

觀苦。至煖位方具觀也。故荊溪特曰八諦。詳論見

下。】

「【□註】次生頂亦然(用觀同前亦有三品)。」

【【■記】論曰。此煖善根。下中上品。漸次增長。至成滿時。

有善根生。名頂。此轉勝故。更立異名。動善根中。頂

為最勝。如人頂故。或由此是進退兩際。如山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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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名為頂。此亦如煖。具觀四諦及能具修十六行

相。妙玄云。頂有三種。謂中下。中中。中上。是也。】

「【□註】下中忍同頂(下忍徧觀八諦。中忍縮觀明滅緣行。今皆云同頂者。下忍雖上下徧觀。不

出四諦。中忍難滅緣行。約初觀說)。」

【【■記】論具云。此頂善根。下中上品。漸次增長。至成滿

時。有善根生。名忍。於諦理。能忍可中。此最勝故。又

此位忍無退墮。故名忍。此忍善根。安足增進。皆法

念住。與前有別。然此有上下。上中。上上。下中二忍

與頂同。謂具觀四諦。及具修十六行相。上品有異。

唯觀欲苦。與世第一相鄰接。故有此義。準煖等善

根。皆能具緣三界苦等。義巳成立。無簡別故。謂瑜

伽師。於色無色。對治道等一一聖諦行相。所緣漸

減。漸減。乃至但有二念。作意思惟。欲界苦聖諦境

齊此。以前名中忍位。

【■補】籤云。此中忍位。未減道時。

雖減行相。未減道故。故得具觀四種諦也。頌云。下

中忍同頂。約此而說。若此中忍減道諦時。但修十

二行。既減彼道。心無欣慕。故彼道下四行。亦不得

起。由此道理。減滅諦時。伹修八行。除道滅下。各修

四行故。減集諦時。但修四行。故中忍具修十六。十

二。八。四行相。是也。】

「【□註】上惟觀欲苦。一行一剎那(此上忍合有一行二剎那心。言一剎那。此據滿

說)。」

【【■記】論釋云。從此位無間。起勝善根。一行一剎那。名

上品忍。此善根起。不相續故。

【■補】籤謂上忍惟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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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及一行一剎那。名上忍。又云於上忍中亦修四

行。雖起一行一剎那心。以觀苦故起。能得修彼苦

下四行相故。問於上忍位減彼三行。何故修彼所

減行耶。答。雖減彼行。不減諦故。欣慕心故。故得修

彼所減行相。於中忍位。修所減行。準望可知。留苦

下一行者。擬入見道。故須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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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世第一亦然(上忍位中有二剎那。一剎那盡。餘一剎那在。名上心滿。即入世第一。今一

剎那引入無漏。故云亦然也)。」

【【■記】釋論云。上品忍無間。生世第一法。如上品忍。緣

欲界苦諦。修一行相。唯一剎那。此有漏故。名為世

間。是最勝故。名為第一。有士用力。離同類因。引聖

道生。故名最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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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辨訛曰。圖中唯觀(欲界)苦句似局。如修六妙發色

定。即以色定為所觀。豈局在欲界。且俱舍二十六

明四念具攝十智。豈但觀苦耶。又復但觀欲界四

諦句。亦似局。加新婆沙七明煖加行位中。即具觀

上下八諦。俱舍二十三云。煖等善根。皆能具緣三

界苦等之文。且煖善根。多從色定發。下惑巳伏。上

方生。上定既生。上惑隨起。豈可有病無藥乎。釋籤

四云。從煖善根去至世第一成。或遍觀上下。或捨

上緣下。非但觀欲界也。私謂。俱舍論云。緣總雜法

念住中。總觀所緣身等四境。修四行相。所謂非常。

苦。空。非我。修此觀巳。生煖善根。又言。故唯有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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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不減。集註據此。故判外凡。唯觀苦諦。論又云。傳

說在定。以極微剎那。各別觀身。名身念住滿。雖不

指定欲界。然外凡尚不暇觀欲界集等。似不及。於

色苦。集註之說。非無因也。辨訛所引念攝十智。似

不必引。立意不同。至煖頂能緣三界。玉師非不知

之。而判觀欲界想。從多分言之。存俟後定。

【■記】妙玄

問。世第一有三品否。答。一人無。多人有。身子上。目

連中。餘皆下。就佛。支佛。聲聞。為三品也。】

「【□註】中忍減緣行者。若遍觀八諦。修三十二行。名下忍

位。若初依欲界苦。修四行。次例觀上二界苦。亦四行。

又觀欲集四行。次上二界集四行。乃至上二界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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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最後乘之一行。名為一周減一行也。」

【【■記】此明一周。減上界道諦下乘之一行。】

「【□註】復從前觀。從後減。至第四番。減上二界道諦下道

之一行。到此能緣之行既無。所緣之諦亦減。此道行

與道緣同名。亦與緣同減。故云減緣必減行。(據初一行)減

行未必減緣(據後三行)。」

【【■記】此明至四周緣行同減也。釋籤云。一一諦下。各

有一行。與緣名同。亦與緣同減。是也。所言緣行同

減。據初一行者。即指道減行。據後三行者。即指正

迹乘也。】

「【□註】第五番減欲界道諦下乘行。乃至最初欲界苦下

空行。總有三十一周減緣減行。皆名中忍。唯留一行。

并所緣苦境。入上忍位。」

【【■記】釋籤云。緣之與行。皆從後減。故使欲界最後留

苦行。都有三十一周。減緣減行。後但有一行二剎

那心。觀於欲苦。名中忍滿。唯有一行一剎那心。觀

於欲苦。名上忍成就。是則能緣所緣。同一苦名。故

同留之。入上忍位也(此位所留一行。隨行者所宜。如釋籤第四云云)。

【■記】釋

籤言。隨緣一行一剎那不住。故似見道。所以者何。

行人有二種。一愛行。二見行。愛有二。一我慢。二懈

怠。見亦有二。謂我。及我所。著我慢者。修無常入世

第一法。懈怠增者。修苦入。著我者。修無我入。著我

所者。修空入。故知所留一行。不必定之一種。但隨

行人所宜一種。即當留之。以入世第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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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是則上四下三七緣。與初行同名。行與緣同減。故

釋籤四(四)云。七周減緣。二十四周減行。」

【【■記】故釋籤下。示分周減緣行。謂上下八諦名緣。是

所緣故。各十六行故。三十二名行。能緣行故。應知

七周減緣。二十四周減行。謂一一諦下。各有三行。

與緣名異。亦不與緣同減。從行為名。故三八二十

四周減行。又一一諦下。各有一行與緣名同。亦與

緣同減。但從緣為名。故名七周減緣。是則上界四

諦。下界留苦。唯減三緣。上四下三。名七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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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辨訛曰。圖列空下不淨。準婆沙。俱舍。瑜伽。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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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空。無不淨名。故知非新譯之不同。輔行中。荊溪

一時便寫耳。準大論不淨觀。是初入門。淨顛倒故。

生淫欲。為破淨故。言不淨。是得解脫。非實觀。故不

淨。不入十六行數。存考。

【■記】恐人不解從上例下。自

前至後。順觀四諦。復自上還下。從後至前。逆次漸

減緣行。故以圖示令易曉也。

【■補】俱舍言。如荷重擔。

故苦。內離士夫。故空。非究竟。故非常。不自在。故非

我。又等現理。故集。如種理。故因。成辦理。故緣。相續

理。故生。如泥團輪繩木等眾緣和合。成辦瓶等。又

牽引義。故因。出現義。故集。滋產義。故生。為依義。故

緣。又不續相續斷。故滅。離三有為相。故靜。勝善義。

故妙。極安穩。故離。又言通行義。故道。契正理。故如。

正趣向。故行。能永超。故出。】

「【□註】十六行義。如輔行三下(十七)及析玄上具釋。」

【【■記】此釋十六行之義。如輔行云。苦下四行。無常苦

空無我。觀因緣生。念念生滅。故無常。為無常所逼。

故苦。一相異相不可得。故空。我我所不可得。故無

我。集下四行。集因緣生。有漏和合能招苦果。名集。

觀於六因能生苦果。名因。觀於四緣能生苦果。名

緣。還受後有苦。名生。滅下四行。滅盡妙離。諸煩惱

滅。名滅。一切苦盡。名盡。一切第一。名妙。超過生死。

名離。道下四行。道正迹乘。能至涅槃。名道。非顛倒

法。名正。聖人行處。名迹。運至三脫。名乘。】

「【□註】又上二界合一四諦者。同一定地故。以欲界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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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上而觀故。析玄五義備釋。(云云)此則伏三界四諦

下惑至發真時。故上二界同名比法忍智等。」

【【■補】析玄云。上二界四諦有五義同。故得合觀。一者

同一天趣。二者。同一定地。三者。同一化生。四者。同

一煩惱性。五者。同能引生無漏。】

「【□註】又十六行。只是觀門。涅槃疏名十六諦者。取諦審

觀察義故。」

【【■記】涅槃迦葉品云。十六行者。即十六諦。亦是苦法

忍。苦法智。苦比忍。苦比智。等。此中既未斷惑。故知

仍取諦審觀審之義。】

「【□註】又此減緣行。妙玄三(八)合作八番者。以行從緣。但

約八諦為八周也。四教義二(十二)云。中忍作十番縮觀

者。約後七諦。以行從緣為七周。開欲界苦下所減三

行。為三周。總為十番。妙玄八(八)云。三番縮觀。進成上

忍者。以三界不出四諦。亦以行從緣。減後三諦。故曰

三番。諸文詳略不同。蓋赴機異耳。」

【【■記】妙玄八番者。文言。忍法觀者。正觀欲界苦。色無

色苦。欲界行集。色無色行集。欲界行滅。色無色行

滅。斷欲界行道。斷色無色行道。如是三十二心。名

為下忍。行者後時。漸漸減損行及緣。復更正觀欲

色無色苦。乃至觀斷欲界行道。除觀斷色無色行

道。從是中。名中忍。復更正觀欲界苦。觀色無色苦。

乃至觀色無色行滅。除道一切道。復正觀欲苦。色

無色苦。乃至觀欲界行滅。除色無色行滅。復正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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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界苦。乃至觀色無色行集。除滅一切滅。并除欲

界滅。復正觀欲苦。乃至觀欲界行集。除色無色行

集。復正觀欲界色無色界苦。除一切集。復正觀欲

界苦。除色無色苦。復正觀欲界苦。常。相續不斷。不

遠離。如是觀時。深生厭患。復更減損。但作二心觀

於一行。如是苦法忍。苦法智。如是中觀。名中忍。復

以一心。觀欲界苦。名上忍。復次生世第一法後。次

生苦法忍。今此以行從緣釋之。合作八番意也。四

教義十番縮觀者。文云。下忍於十六行。作法諦觀

中忍十番縮觀。上忍但觀欲界苦下四行。今但明

中忍也。又妙玄明中忍三番縮觀。今此亦以行從

緣釋。明三番意也。】

「【□註】四善根勝利者。俱舍頌云。煖必至涅槃。頂終不斷

善(釋籤四云。忍位是進。煖位是退。頂位是進退兩際。猶如山頂。(文)四教義二云。煖頂退者。何云性地。答此人

雖造惡墮地獄。一入受罪。不復重入。有性地善根故。能得聖果。(文)且必至涅槃。與終不斷善。有何異耶。蓋煖雖

造惡入獄。終不久留。後必生人天。證涅槃果。若到頂位。雖退。入惡。必不起大邪見。斷善根故。但有明昧淺深之

殊。其善根一也)。」

【【■記】四教義言。若通論四善根。亦名四忍。但忍法不

退。別受忍名。若煖法。遇惡因緣退。能造五逆。謗方

等經。作一闡提。墮無間獄。若頂法。遇惡因緣退。雖

不斷善。猶作五逆等。故復有此問也。答意明雖造

惡墮苦。後罪畢脫苦。不但不復造惡。又能承善證

聖。且下。辨煖頂善根異相。答明二位雖同造惡墮

苦。而有起見不起見。斷善不斷善異。論釋言。四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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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中。若得煖法。雖有退。斷善根。造無間業。墮惡趣

等。而無久流轉。必至涅槃故。若爾。何須順解脫分。

若無障礙。去見諦近。此與見道行相同故。若得頂

法。雖有退等惡增。畢竟不斷善根。

【■備】煖頂。是藏內

凡。性地。是通內凡。以內凡位同。故煖頂判性地。性

地。解見七卷。】

「【□註】忍不墮惡道。(四教義二十二云。下中二忍。雖起煩惱惡業。而不受三途。猶生人天。百千

萬生。若上忍成。但有人天七生業在)。」

【【■記】四教義云。於四諦堪忍欲樂。名忍位。於頂法位。

用正方便。勤修增進頂法善根。依六地定。若頂法

善根增進。即生柔順忍。亦緣四諦十六行。爾時信

等五種善法。並得成根。以慧根故。於四聖諦堪忍

樂欲。名忍法。今此智強惑弱。諸惡所不能動。以忍

力大故。一切惡心。非數緣滅。如獅子王。餘獸遠避。

故不墮惡道也。論釋云。若得忍時。雖命終捨住異

生位。而進無退。不造無間。不墮惡趣。然頌但說不

墮趣。準義巳知不造無間業。無間業者。必墮惡趣

故。忍位無退。如前辨。此位不墮諸惡趣者。巳遠趣

彼業煩惱故。若至忍位。於少處生身。有惑中得不

生法故。趣。謂諸惡趣。生。謂卵溼生。處。謂無想北俱

盧大梵處。身。謂扇𢮎半擇迦二形身。有。謂第八等

有。惑。謂見所斷惑。此於上下忍隨所應而得。謂下

忍。得惡趣不生。所餘不生。至上忍方得。

【■補】扇𢮎者。

生而男根不滿。半擇迦。翻變。今生變作。出法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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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第一入離生(此一剎那即入見道故同見道離四趣生)。」

【【■記】論釋言。世第一法。雖住異生位。而能趣入正性

離生。頌雖不言離命終捨。既無間入正性離生。準

義巳成無命終捨。何緣唯此能入離生。巳得異生。

非擇滅故。能知無間道。捨異生性。故此四善根。各

有三品。由聲聞等種性別故。

【■補】婆沙云。世第一法。

與苦法智忍作等無間緣。無有一法速疾迴轉過

於心者。可與爾時能作障礙。令不得入聖諦現觀。

是知此法決定不退。入於正性離四趣生。】

「【□註】問。前中忍中玄文云。但作二心。觀於一行。釋籤何

云彼四心同一行一緣耶。答。中忍二心。似於忍智二

心也。以由忍智二心。雖在世第一後心發真而得。今

中忍位有此似解。故云如似。約一行說。但有二心。故

云但作二心。觀於一行。若釋籤云四心者。緣行各二。

故云彼四心同一行一緣也。」

【【■記】此料揀中忍位中觀心也。問以玄文二心觀一

行。而問釋籤四心同一緣行。答中先明玄文所言。

如似苦法忍苦法智。如是正觀。是名中忍之意。故

直以似於世第一法忍智二心。標答妙玄。此節全

文。見本卷六十紙。以由下。出其如似之由。此問中

未敘明。答中補出也。約一行說下。方示玄文言二

心之意。若釋籤下。約緣行各二。以等四心同一行

一緣意也。

【■補】四心同一行一緣者。婆沙云。減至苦

法忍後心。得正決定。彼四心同一行一緣。所謂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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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忍。如似世第一法中。苦法忍苦法智二心同緣。

是也。又忍智二心。雖於世第一後心。引生無漏發

真方得。今中忍位中。有此忍智二心相似之解。故

玄文云。如似苦法忍苦法智也。

【■備】辨訛曰。緣行各

二句。似不可能所分開。當知籤中云四心者是指

中忍位中相似忍智二心。上忍位一剎那心。世第

一一剎那心也。存考。】

「【□註】釋籤四引論明修煖法。從欲界至無所有八地各

九品并一具縛。總七十三人。是則煖法通於三界。涅

槃經何云如是煖法。是色界法非欲界有。(文)須知能

修之人通於三界。所發煖法依色界定發也。釋籤引

評家云。盡是色界法住定地法。(文)涅槃疏作三義釋

云。一多用定發煖法觀。從多為言。二據中間。三界皆

能發於煖法。而色界居中。故言色有。三據處為語。色

發煖法易。欲界則難(文)。」

【【■記】此明料揀煖法七十三人。涅槃疏明三解。一莊

嚴云。欲界十善相應心。名電光定。時得時失。故此

人名具煩惱性。不開品數。若論方法。定有九品。惑

亦九品。以九定。斷九惑。足電光一人。成十。色界四

禪。無色三空。皆九品惑。九品定。七九六十三。足前

十人。合七十三。二開善云。無別電光異方法。亦無

方法異電光。只電光定。對九品惑成九定。初一品

定。只是實法。未賴於假。猶是惑抗行。未能伏惑。第

二品定。與初品作相續假共為力用。方伏初品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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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品惑。伏第二品惑。乃至九品定。伏第八品惑。

餘有欲界第九一品惑在。牽於初禪一品定起。共

伏之。并四禪三空。一一皆九惑九定。乃至不用處

九品定。伏八品惑。餘第九品惑在。更將非想定。伏

不用處第九品惑。八九七十二。復將非想定足之。

合七十三。三數人解者。二不同。一事障未來者。分

九品解。一品解。對斷一品惑。復有十善相應心。即

具煩惱性人。足前成十也。具煩惱人與初品定。共

斷一品惑。後去一品解。對斷一品惑。四禪三空一

一九定九惑。成七十三。二性障根本者。未來禪。九

品定。斷欲界九品惑。取欲界具煩惱性一人。足此

九品成十。如是十人。皆有未來禪。二禪未來定。斷

初禪九品惑。三禪未來九品定。斷二禪九品惑。乃

至非想未來定。斷不用處九品惑。亦七十三。故疏

問云。前明煖是色界法。何得通於三界。作七十三

人。答。初學之人。須依四禪。據後利時。則通三界。又

昔在凡外。曾得七十三定。今入佛法。作煖法觀。是

也。涅槃經迦葉言。佛說壽煖識三法。和合名眾生。

若從是義。眾生應先有煖。云何說煖法因善友生。

佛言。如我今說煖法。要因方便乃得。本無今有。如

是煖法。是色界法。非欲界有。因善友者。依善友教

示修行始得也。今註為別明煖法。所通界地。故引

籤文中之問為問。答中謂據能修煖法之人。故言

煖通三界。而所修煖法。必依色界定發也。引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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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以玄文云。頂法者。色界善根。有動不動。住不住。

難不難。斷不斷。退不退。就動至退有二。下是煖。上

是頂。彼不動至不退為二。下是忍。上是世第一。籤

云。此文同論。以論云。有說欲界善根有二。下者煖。

上者頂。色界善根有二。下是忍。上是世第一。評家

曰。不應作是說。應曰。盡是色界法。住定地法。聖行

法好。今依評家。故言色界。此等只是判四善根。以

有動等之異。對四不同故也。動乃至退分二。不動

至不退分二。雖同在色界。由善根深淺異故。致使

差降不同。動。謂猶為外緣所動。住。謂久住煖頂。難。

謂煖頂有難。斷。謂斷於善根。退。謂退為五逆等。不

動等。反是。巳上籤文。涅槃疏。作三義釋。如文可知。

【■補】毗婆沙言。欲界十種。謂一具縛凡夫。二除一品

結。乃至九品盡者。初禪有九。或有除一品結乃至

九品。初禪無具縛人。即欲界說故。如是乃至無所

有處九。雖頂忍世第一。亦如是。總七十三人。有言

以非非想。著禪定最深。不能修煖法。故除非想一

地。評家。清涼疏鈔云。婆沙是諸羅漢集。而有四大

羅漢。為評家正義。一世友。二妙音。三法數。四覺天。

聖行法。即煖頂等。非凡夫行故。

【■備】辨訛曰。能修通

三界等。大約發煖法。多分在欲界得上地定而發。

註引涅槃是色界法。當知是佛破迦葉難問壽煖

識三。眾生有煖之辭。故佛答如是煖法等也。後言

色發煖法易。欲界則難。正顯修欲界定。發煖法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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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修色界定。發煖法方易也。存考。】

△三結顯異名。

「上來內凡外凡。總名凡位。亦名七方便位。

【□註】以此七位。為入聖道之方便。諸文或云五方便者。

蓋停心破障。故不論。總別念處。伹合為一(文)。」

【【■備】以停心非正觀故。】

天台四教儀註彚補輔宏記卷五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