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儀註彙補輔宏記
四教儀註彙補輔宏記
道。四果惑盡。名曰無學。文句八(四)云。研真斷惑名為
學。真窮惑盡名曰無學(文)。」
【【■記】此明四果三道之義也。初果名見道者。謂初果
人破八十八使見惑。最初見真諦偏空之理。故云
見道也。二三果名修道者。謂二三果人重起緣慮。
緣前所見之真。斷諸欲界思惑盡。進斷上地之思。
是乃帶果修因。故名修道也。四果名無學道者。謂
四果之人斷除三界惑盡。於諸所作。更無可學。故
名無學道也。文句下。證釋無學。謂正在空觀研真。
以一切智斷惑。正云斷妄。妄。猶惑也。真與妄有所
未窮。名之為學。即前三果也。若其所研之真巳窮。
所斷之惑巳盡。於諸學事。更無可學。故名無學也。
然此約當教以明學。若望後教。遠則遠矣。】
「【□註】然初果位。從世第一後心。苦忍真明。(或云苦忍明發。即欲界苦
諦下苦法忍也。明發。即苦法智也。謂真智明發也)於八諦下。發八忍八智。總
十六心。有門以十五心名見道。為初果向。十六心是
修道初果攝。㭊玄空門。以十六心名見道。為初果。二
果去方屬修道。宗計不同。不須和會。今家雖多用有
門。高麗師欲令易解。且準空門。註見道是初果也。」
【【■記】此明初果對見之意也。初三句。明初果所從於
諦。發十六心。而有二說。初謂苦忍真明者。即欲界
苦諦下苦法忍也。次謂苦忍明發者。即欲界苦諦
下苦法智也。然忍為因。智為果。此分忍智因果言
之。謂世第一後心。真智明發也。
【■備】辨訛曰。二果去
方屬修道句。當知空有二宗。只諍在一剎那間。而
空宗雖以十六心為見道。當知過此十六心仍屬
修道。豈二果去屬修道耶。私謂。註解本同。惟二果
去字面稍晦。故辨明之也。辨訛又曰。且准空門句。
當知觀師一往約果。判云初果。乃是見道。二果巳
去。乃是修道。非准空門也。私謂。此判既與空門同。
謂之準空亦可。】
「【□註】八忍八智者。俱舍頌云。前十五見道。見未曾見故。
世第一無間。即緣欲界苦。生無漏法忍。忍次生法智。
次緣餘界苦。生類忍類智。緣集滅道諦。各生二亦然。」
【此明十五心見道。未曾見也。謂見道所見之理。名
未曾見也。以從來不曾見。而今始見故也。若修道
修見之理。則可謂見中曾見過也。言無間者。有二
義。一者。以其剎那頃即入初果也。二者。唯繫緣于
無漏真空之理。不令餘念間入。故云無間也。言忍
次生智者。此十六心原在一時發起。有何次第。今
言次者。以無次第中而論次第也。
【■備】辨訛曰。各生
二亦然。準論二字。應四字。以苦諦下。有法忍智二。
類忍智二。集滅道三諦下。四種亦然。私謂。二四字
面雖異。而意則同。十五心見道者。論釋言。苦法智
忍為初。道類智忍為後。其中總十五剎那。皆見道
所攝。見未見諦。故至第十六道類智時。無一諦理
未見。今見如習曾見。故修道攝。此二句頌。本在後。
下世第一無間等句頌。本在前。無間者。論云。從世
第一善根無間。即緣欲界苦聖諦境。有無漏攝法
智忍生。又云。此忍無間。即緣欲苦。有法智生。如是
復於法智無間。緣餘界苦。有類智忍生。最初證法
真理。名法智。此後境智與前相似。故得類名。緣餘
三諦各四亦然。上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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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第一後心。任運緣於四諦。而生忍智。與前忍位
中作意緣四諦不同。蓋十六心。雖一時頓發。然忍
能斷惑。智能證理。亦必任運緣于四諦也。
【■補】言忍
因智果者。謂忍能斷惑。智能證理。由惑斷而理方
顯。故忍為因。智為果也。亦名無礙者。即無間道。謂
初果依八忍。能斷八諦下迷理之惑。此八忍不被
見惑之所間隔。名無間道。解脫道者。謂初果依八
智。能證八諦下無為之理。此八智巳離惑縛。名解
脫道也出㭊玄記。
【■備】苦法忍者。苦。謂欲界生死苦。
法。即真如理。忍。即忍可。亦印證義也。謂於煖頂忍
世第一中。因觀欲界生死之苦。至世第一後心。真
如理顯。生無漏法忍。是名苦法忍。苦類忍者。色無
色苦。是欲界流類。又觀上二界苦。是欲界流類。又
觀上二界苦。亦生無漏法忍。名苦類忍。苦法智者。
智。是能證真如之智。謂欲界生死之苦。真智明發。
證真如之理。名苦法智。苦類智者。又觀上二界諦。
真智明發。是欲界苦法智之流類。名苦類智。下集
等三諦可知。出三藏法數。苦法忍者。以行人迴光
返照。的向苦上研求落處。但見其空。無常無我。安
有苦相可得。即將不可得理。忍可於心。故名苦法
忍也。苦法智者。即以空觀研之既深。則真如之理
自得現前明了。故名苦法智也。上界言類忍類智
者。類者。比也。謂行人欲觀上界之苦。當須以欲界
之苦法。比類而知也。】
「【□註】七聖位。對三道四果及向。次第。超越。住果。勝進。委
如妙玄四教義明。今圖示之。」
【【■記】下詳辨四果位次名義。入道功能。今欲易明。故
先以圖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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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此圖但略示其對位名義。若欲具知。當閱玄文
四下。及四教義三。今略錄四教義文。以明之。如四
教義云。七聖位者。一隨信行。二隨法行。三信解。四
見得。五身證。六時解脫。七不時解脫。就此七聖位
分為三道。所謂見道。修道。無學道也。一見道者。即
是八正道見理。斷見諦惑。至十五心。如破石方便
也。二修道者。即是七覺分。隨觀諦一。所斷思惟。如
斷藕絲方便也。三無學道者。如前分別真智。見理
既極。三界正使巳盡。無惑可治。不須更學也。一明
信行位者。即鈍根入見道名也。言鈍者。謂非自智
熏。憑他生解故也。是在方便道。先雖有信。以未發
真。不名為行。行。以進趣為義。從得苦忍真明。十五
剎那進趣見真。名隨信行。乃至言是信行人見道。
十五心。亦名八人地。八忍具足。智少一分。即是須
陀洹向。亦名行中須陀洹也。二明法行位者。即利
根入見道名也。言利者。自以智熏。見理斷結故也。
本在方便道中。能自用觀智。觀四真諦法。但未發
真。不名為行。因世第一法。發苦忍真明。十五剎那。
進趣見真。故名法行。乃至云。但鈍根憑他生解。智
少觀察。若利根以自智多。觀察為異耳。三明信解
者。即信行入修道。轉名信解。鈍根憑他起信。進發
真解。故名信解也。此信解人。證果有三。一證須陀
洹果者。第十六道。比智相應即證也。若見使斷。略
說三結盡。廣說八十八使盡。名須陀洹。受生死七
返。終不至八生。二證斯陀含果者。有二種。一向。二
果。一向者。從初果後心。更修十六諦觀。七覺支菩
提行現前。即此世無漏。斷於煩惱。一品無礙。斷欲
界煩惱一品。二品無礙。斷煩惱二品。乃至五品。皆
是斯陀含向。亦名勝進須陀洹。約此說家家也。二
果者。若斷六品盡。證欲界第六品解脫。即斯陀含
果。三證阿那含者。亦二種。一向。二果。一向者。若斷
欲界七八品。皆名阿那含向。亦名勝進斯陀含。約
此說一種子也。二果者。以九無礙。斷欲界結。證第
九解脫。即阿那含果。復次須陀洹。有三種。一行中
須陀洹。即是須陀洹向。二住果。正是須陀洹果。三
勝進。即是勝進須陀洹。亦名家家。即斯陀含向也。
斯陀含。但二種。一住果。二勝進。勝進斯陀含。亦名
一種子。阿那含。亦二種。一住果。二勝進。勝進者。進
斷上五分結。即阿羅漢向也。阿羅漢。但一住果。若
據毗曇超越得果者。謂凡夫時。斷欲界六品。乃至
八品盡來。入見諦道。後發苦忍真明。十五心中。是
第二果向。十六心。即證第二果也。若在凡夫時。先
斷欲界第九品。乃至無所有處盡。後入見諦十五
心。名阿那含行。第十六心。即證三果。此是超越人。
不證前二果也。四明見得者。法行轉入修道。是名
見得。是人在思惟道中。次第證三果。超越得二果。
亦如信解中分別。但以利根。不藉聞法。不假眾具。
自能見法得理為異也。五明身證者。還是信解見
得二人。入思惟道。用無漏智。斷五下分結。故發四
禪四無色定。即用共念處。修八背捨。八勝處。十一
切處。入九次第定。三空定。事性兩障。先巳斷盡。又
斷非想事障。滅緣理心心數法。入滅盡定。得此定
故。名身證阿那含也。所以者何。以入滅盡定。似涅
槃法。安置身內。息三界一切勞務。身證受想滅。故
名身證也。若約初果解身證者。但以先於凡夫用
等智斷結。得四禪四無色定後。得見諦第十六心。
證第三果。即修共念處。還從欲界而修背捨。勝處。
一切處。入九次第定。成身證也。是阿那含乃有二
種。一住果。但是那含。二帶果行向。即是勝進阿那
含也。猶名那含行向故。即是羅漢向攝。故智論言。
那含有十一種。五種正是阿那含。六種阿羅漢向
攝。當知此身證阿那含。即是勝進阿那含。阿羅漢
向攝。五種般那含。七種般那含。皆但有上流般。八
種般那含。但有現般無色般也。如是阿毗曇。約信
解見得分別而數。乃至有一萬二千九百六十種。
廢說本旨。豈煩分別。六明時解脫羅漢。即信行鈍
根。待時及眾緣具。方得解脫。名時解脫。而有五種
不同。謂退法。思法。護法。住法。必勝進法也。彼得二
智。謂盡智。無學智等見也。若用金剛三昧。於非想
第九品惑盡。次一剎那。證非想第九解脫。成盡智。
次一剎那。得無學智等見也。彼或時退。故不說得
無生智。此五種羅漢是信種性。根鈍。因中修道。必
假衣食。牀具。處所。說法。及人隨順。善根增進。不能
一切時所欲進也。是五種羅漢。各有二種。不得滅
盡定。是慧解脫。得滅盡定。是俱解脫。若不得滅盡
定。是人因中偏修性念處觀。不修共念處觀。若得
滅盡定者。是人因中修性念處觀。亦修共念處觀。
若證果時。三明八解一時俱得。故名俱解脫也。七
明不時解脫阿羅漢者。即是法行利根。名不動法
羅漢也。言不時解脫者。不動法人。一向利根。因中
修道。能一切時中。隋其所欲。進修善業。不待眾具。
故名不時解脫。是人不為煩惱所動。故名不動。是
不退義。成就三智故。謂盡智。無生智。無學智等見。
能用重空三昧。擊聖善法。以定捨定。故言能擊也。
【■補】是不動阿羅漢。亦有二種不同。一。不得滅盡定。
名慧解脫。二。得滅盡定。即俱解脫。若聞佛說三藏
教門。修緣念處。即發四辯。名無疑解脫。是名波羅
蜜聲聞。能究竟具足一切阿羅漢功能也。問。時不
時二人。利鈍不同。云何並得俱解脫耶。答。此簡鈍
利明得有難易之殊。何關簡得與不得耶。此之七
聖。名奠沙門。沙門有二種。一者直言沙門。即因也。
二者。沙門那。即果也。沙門。有八十九。謂見諦八忍。
思惟八十。一無礙也。沙門那。亦八十九。謂見諦八
智。思惟八十。一解脫也。沙門那。復有二種。一有為
果。八十九有為果也。二無為身。八十九無為果也。
此二者約智斷而論也。約智德。明八十九有為果。
約斷德。明八十九無為果也。】
△二斷惑階梯四。初預流果。
「一須陀洹。此翻預流。此位斷三界八十八使見惑。見
真諦故。名為見道。又名聖位。
【□註】預流者。預入聖道法流。金剛云入流。或翻逆流。逆
生死流也。㭊玄下(八)名抵債。不受三途業債故。」
【【■記】此釋預流之義也。謂斷三界等者。約逆流而言。
即四流中逆見流也。得果證者。約入流而言。即入
八正道流也。故有二義。一者。生死流。須陀洹人。即
逆此流。惟眾生順之也。二者。道流。須陀洹人。順入
此流。眾生逆之。而未入也。㭊玄名抵債者。如羅漢
先直取道。未遑償業。故名抵債。優婆塞戒經云。若
負三寶物人。正事修道。欲求須陀洹。乃至阿羅漢
者。則不須償也。不學道。應急償也。準此。則知見道
聖人。了知業債本空。求其償處了不可得。故名抵
債也。】
「【□註】斷三界八十八使者。何故婆沙論云。二十八使見
道斷。餘六十使修道斷耶。先達云。有二種根性。若等
觀四諦者。見道斷八十使。若不等觀四諦者。見道中
唯斷三界苦諦下二十八使。餘三諦下見。隨修道斷。
乃是鈍根。」
【【■記】此釋斷見惑有二種不同也。註中舉婆沙意為
問者。以婆沙問云。何故波羅伽那。作如是說。八十
八是見道。十是修道斷。彼作是答。二十八決定是
見道斷。十是修道斷。六十不定者。於見道中而有
差別。波羅伽那說次第故。說八十八使是見道斷。
十是修道斷。是則註中乃舉其答意而為問端也。
今又舉古明有二種根性為答者。即二種根性。以
鈍根隨修道斷餘三諦下見惑。釋論意。以利根等
觀四諦。釋今斷三界八十八使見惑文也。
【■備】辨訛
曰。先達言一節。據舊婆沙四十末九十八使。二十
八使見道斷。十是修道斷。餘者。若凡夫修道斷。若
內教弟子。是見道斷。又四卷言。二十八法定見道
斷。六十不定。不定者。於見道中而有差別。既以凡
夫對佛弟子說。則佛弟子於見道中。頓斷八十八
使。修道斷餘六十也。舊婆沙指凡夫而說。信無疑
矣。】
△二一來果。
「二斯陀含。此云一來。此位斷欲界九品。思中斷前六
品盡。後三品猶在。故更一來。
【□註】此果斷欲界九品思惑前之六品。於初果之後此
果之前。須論家家。今先明欲惑潤七番生死。次通示
超次根性。後別釋家家之義。」
【【■記】此明二果所斷功行。名義不等。故須論之。先定
三意也。如金剛疏。釋此人名為一來者。謂從此死
後。一往天上。一來人間。得盡眾苦。大論言。息忌伽
彌。息忌。名一。伽彌。名來。四教義翻言薄。前斷巳多。
其未斷少。名薄。今文釋此。名同大論。義合四教。儀
註云。此果。斷欲界九品思中前之六品也。若準空
門位次。則應於初果斷見惑之後。二果斷六品思
之前。或斷四品。須三生二生家家。儀文雖略。今註
補出。是以先則通明欲界九品思惑。共潤七翻生
死。次則通示四果及佛。有超斷次斷之根性。然後
別出二生三生家家之義也。此先略標。下文逐一
解釋。】
「【□註】惑有麤細。故分九品。無漏智力。故經七生。所以須
七生者。如輔行成引論云。於七世中。無漏智熟。如服
酥法。七日病消。如歌羅邏。七日一變。如親族法。限至
七代。如七步蛇。四大力故。行至七步。蛇毒力故。不至
八步。惑力至七。道力非八。婆沙云。應云十四。何故云
七。答。中有。本有。數不出七。故但云七。乃至若總論生。
應云七人。七天。十四中有。合二十八生。且依前說。不
出七故。故但云七。」
【【■記】此釋上欲惑潤七番生死也。然惑潤多番生死
者為細。少者為麤。故以惑麤細成九品。而潤生死
成七番也。所以下出其須七生之故。輔行引成論
文者。即成論分別賢聖品云。極七有者。是人於七
世中。無漏智熟。如歌羅邏等。此言凝滑。狀如凝酥。
七日變成。又如服酥等。極至七日。堅病則消。如七
步蛇者。心地觀經云。或有菩薩。以彼五欲。而為恐
怖。譬七步蛇。當害人時。毒力熾盛。行過七步。即便
命終也。婆沙答文中言中有本有者。如人現前之
身。名本有身。死後即受中陰之身。名中有身。於中
有身中。投托父母。或生人間天上鬼畜之中。名後
有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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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輔行云。初果生死極至於七。定不至八。故名七
翻。不必一切盡至于七。楞伽云。下者至七。中者三
五。上者即生。而入涅槃。四教義云。須陀洹受生死
七返。終不至八生。集論云。極七返有者。謂即預流。
於人天生。往來雜受。極至七返。得盡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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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任斷下。即止觀引舊婆沙對超論次文。詳引在
後。次斷解下。次斷內前任斷經生。謂經七番生死。
而盡損惑。今次斷。則以一生中斷二必三斷五必
六。為斷惑損生也。
【■備】辨訛曰。任斷下引止觀對超
所論之次句。當知是次斷。非關任斷也。詳論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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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此次斷超斷二圖。示上所言次通示超次根性
之義也。本斷超下六行觀者。厭下苦麤障。欣上妙
勝離也。隨其品數多少。至無成根緣者。謂隨其本
在凡地時。以世智伏思惑品數。或多或少。今入十
六心。超果不同。若本斷五品四品。今但名初果。本
斷六品。今但二果向。本斷七八品。今名二果。本斷
九品。今超證三向。問。斷九品應證三果。何以只名
三向耶。答。以彼在凡地。用有漏智。智弱故。須抑退
一位。故但名三向也。雖本地斷上界惑得非想定。
應超證四果向。今但極至三果也。既以有漏智斷
惑。則無成根緣。以有漏智。不能成無漏根故。若無
成根緣。容或退歸見道等位。則不止三生矣。故闕
此緣。不論家家。
【■備】辨訛曰。斷超下無成根緣句。文
中既說入十六心。超果不同。可知亦有從十六心
後。緣四諦修。成無漏根。云何說無成根緣耶。私謂。
外道本性斷思後斷見。故入十六心時。即超證果
時。似不論十六心後也。故言無成根緣。辨訛又曰。
小超下乃至無學向果句。若超至無學。是大超。非
小超也。論解見下節。】
「【□註】任斷者。此人非全無觀行。但不及次斷勤加功行
耳。」
【【■記】此釋任斷名也。意明此任斷有少觀行。雖不及
次斷加功斷惑。亦能依觀任運除妄。故名任斷也。】
「【□註】次斷者。雖異任斷。乃對超斷。越次得名。」
【【■記】此釋次斷名也。意謂此人異乎前之任運斷惑
者。既然次斷之人。加功進行。斷惑損生。是乃對後
超斷人斷見惑時。即超證二三果。乃至四果。超其
次第。故今次斷人。得初果巳。雖云起大加行。斷二
必三。斷五必六。未能超越位次。故得次斷名也。】
「【□註】本斷超者。輔行六上(十)云。本得非想定。即是巳斷
下八地思。至十六心。應名阿羅漢向。但名阿那含者。
以凡地時。有漏智弱。但名那含。若本斷九品。今名三
向。若七八品。得名二果。斷六品等。名二果向。斷五四
等。但名初果。(文)須抑退者。意令此人。此生必定起無
漏聖道故。文出俱舍。」
【【■記】此釋本斷超名也。輔行下。引文釋明本斷超之
義。須抑退者下。出其抑退一位。所以意明抑之者。
實進之也。文出俱舍者。陳本第十七卷頌云。利鈍
根二人。于中信法行。若巳滅修惑。于初果道向。乃
至滅五品。向二滅九前。離欲上色界。則向第三果。
【■補】次斷與斷超何異。以次斷之人。斷見惑。得初果
巳後。次第進果。次第斷惑。三緣具足。論家家種子。
斷超之人。在凡夫時。見思全伏。至十六心滿。超果
不定。
【■備】有師標云。既得非想定。何故但斷下八地
思。不斷非想地思耶。以內弟子得其地定。即破其
地惑。外道先得其定。未破其惑。故雖得無想。止破
下地思也。又辨訛曰。此節文。雖出輔行。然違俱舍。
當知論中未起勝進道。名住果非向。不論超證次
斷。悉皆十五心名向。十六心名果。縱斷上地七十
一品。十六心時。但名阿那含果。以未起勝進道故。
是以止觀超次斷辨。則次斷名向。超斷不名向也。
問。若住果不名為向。則輔行若本斷九。今名三向。
斷六品等。名二果向。云何通。答。此是荊溪約抑退
意立名。俱舍婆沙。無此名目。讀者幸勿以辭害意。
私謂。止觀超次對辨。專指小超。其判本斷超中。有
隨以世智斷之多少句。則三向二向巳含於中。故
荊溪約意分判耳。】
「【□註】小超者。止觀六(九)云。若凡夫地未得禪。十六心滿。
超能兼除欲惑諸品。或三兩品。(輔行云。應云三四。或恐文誤。或婆沙不同)
即是家家一種子等。即是小超。(文)及前文云。超斷至
五品。名家家。乃至八品。名一種子(文)。」
【【■記】此重引止觀超斷。以釋少超。前文即上所引釋
少超之前文。
【■補】止觀中家家種子在前。故曰前文。
會本六上(二十)如超次對辨後明小超。故下言下文。
會本六上(四十)玉師。因宋代諸師錯執止觀中。小超
與次斷對辨之文。將謂小超一類。只能超至一種
子。故註家引輔行力辨小超。其類非一。亦有至無
學果也。】
「【□註】輔行六上釋云。今文中言超斷者只是下文小超
之人(此定止觀超斷屬小超也)。」
【【■記】此引輔行釋明重引止觀之文。而有三節。此一
節會超斷是小超。今文。即今重引止觀之文。下文。
即指上所引止觀正釋小超。若凡地未得禪等文。
以其在下。故指為下文。所以引輔行釋者。即釋超
斷至五品名家家。乃至八品。名一種子之文。今文
中言超斷者。即是下文明四超中小超之人也。下
文者。以止觀中明超斷之文在前。小超之文在後
故也。】
「【□註】本在凡地。未得色定。或修欲定。欲惑未斷。此人至
十六心超斷五品。名為家家。此之五品。同四品故(此文
別釋小超中斷五品惑論家家者。一種人也。不可據此之文。通定小超之人皆未得色定。如止觀云。若凡地未
得禪。若巳得禪。豈止三向。蓋小超人。其類非一)。」
【【■記】此一節文。輔行別釋小超中論家家。
【■備】五六共
潤一生。故超斷五品。退一位同四品也。】
「【□註】隨其本斷品之多少。而得名為家家種子。及以無
學向果等名(此文通釋少超。超果不定。蓋止觀文。明小超人至一種子義猶未盡。故此點云。隨其
本斷等也。蓋隨其小超本位斷惑。品數多少。則斷五品名家家。多則乃至極果。則知小超。不可惟局三果向也
故止觀云十六心後。即有一念超果至那含。或超至羅漢)。」
【【■記】此引輔行通釋小超超果不定意也。文中示其
超果不定。推知不局三向。故止觀下。證明超果不
定也。
【■備】辨訛曰。此引止觀文未恰。當知此論小超。
在十六心中。隨斷惑品多少論。不在十六心後。不
可將十六心後答超斷思惑之文。來證十六心中
也。私謂。此等超果之人。似應攝歸小超。否則遺漏。
存俟後定。】
「【□註】問。小超若超至四果者。止觀何故但云。若凡地未
得禪。超能兼除欲惑諸品。」
【【■補】除欲惑諸品。不過二三果而巳。何能至四果耶。】
「【□註】答。此據小超中未得色定者而言。故云若凡地未
得禪。超能兼除欲惑諸品。若之為言。乃不定之辭也。
況諸品之言。豈惟八品。故下即云。一種子等。」
【【■記】此料簡小超有四番問答。問中舉止觀何故釋
小超。只言超能兼除欲惑諸品。意明兼除欲惑諸
品。但可名小超為家家。或種子。及三向而巳。不得
超名無學向果也。答中先約未得色定小超。以釋
止觀之文。次以二意。釋推其辭。以明超得無學向
果。先以不定之辭釋若字。意明若得色無色定者。
則能超至無學向果。次以不一之義釋諸字。意明
兼除多品者。則能超至無學向果也。】
「【□註】問。或謂小超只至三向。乃判輔行隨其本斷品之
多少。謂雙點超次而得。名為家家種子。乃別點小超。
及以無學向果等名。乃別點次斷。如此可乎。答。止觀
雖超次對辨。輔行唯指小超。如云今文中言超斷者。
即是下文小超之人。乃至云此之五品。同四品故。隨
其本斷品之多少等。乃釋小超一連之文。豈可分擘
對當耶。」
【【■記】此料簡分文對當超次也。問中堅執巳意。乃分
輔行對當止觀超次。答中有縱有奪。縱之則明。止
觀以超次對辨。奪之則顯。輔行唯指小超。如云下。
示輔行唯指小超之文。豈可下。結責不應分文對
當。
【■備】止觀超次對辨者。文言。今且依修道斷一品
欲惑。次第至第五品盡。皆名斯陀含向。若超斷至
五品。名家家。次斷六品盡。名斯陀含果。超斷至六
品盡。名一往來。次斷第七品。至第八品。名阿那含
向。超斷至第八品。名一種子。次斷第九品盡。名阿
那含果。畢竟不復還來欲界。次斷初禪初品。至非
想第八品。凡七十一品。悉名阿羅漢向。六種那含。
位在其中。第九無礙道。斷非想第九惑盡。第九解
脫道證。名阿羅漢果是也。三緣具足。得論家家者。
輔行註云。今文中言超斷者。即是下文小超之人。
本在凡地。未得色定。或修欲定。欲惑未斷。此人至
十六心。超斷五品。名為家家。此之五品。同四品故。
隨其本斷品之多少。而得名為家家種子。及以無
學向果等名也。辨訛曰。此是紀要中語。其說本正。
不應破。私謂。此是小超之文。豈可分擘對當二語。
集註乃依文定斷。全不扭揑。可以依從。吾儕未具
毫末熏修。判位之處。虗衷仰信而巳。不敢以諍論
見長也。】
「【□註】問。止觀超次對辨。何故小超只至一種子耶。答。小
超一種子巳前。與次斷異。」
【【■補】一種子以前。次斷必須得初果巳後起加行。斷
二必斷三。斷五必斷六等。若小超見思同斷。超至
五品等。故異。】
「【□註】若三果後。與次斷同。故止觀不論也。」
【【■補】此料簡止觀超次對辨之意。謂斷欲界惑九品
盡。若次若超。同名三果。進斷上八地七十一品思。
若次若超。總名四向。七十二品斷盡。同名無學。
【■記】
答中有同有異。前異故。所以超次對辨。後同故。所
以不論小超至無學果向也。】
「【□註】問。或謂十六心後。一念超果至那含。屬本斷超。超
至羅漢。屬大超者。且小超何不預耶。答。本斷超人。豈
止那含。」
【【■記】本斷超有至四果向者。故不止那含。
【■補】有但名
那含向者。乃至斷欲三四品。但名初果者。豈止那
含一種而巳。
【■備】辨訛曰。既言十六心後。不在四超
中攝。若欲攝者。超至那含。可攝屬小超。若至羅漢。
或可附於大超。然與聞唱善來者不侔。當知凡言
超者。皆在十心論。不在十六後。私謂。後字須活看。
今言一念。時分甚促。未必經久方證也。且此等超
果。既不在四超之中。此後又不別論。則義有遺漏。
既與凡地聞唱者不同。則附入大超。亦非全合。莫
若今註。依無學向果一連之說。攝歸小超為妥。至
言超在十六心論者。則聞唱即證之流。何曾歷過
煖頂等耶。存俟後定。又本斷超。係外道斷思不斷
見。故極至非想。應名羅漢向。抑他一位。屬那含而
止。記解為順。】
「【□註】若大超人。凡地聞唱善來。即證羅漢。何得云十六
心後。」
【此料簡十六心後超果。是小超也。因有師謬將止
觀文中十六心後。一念超果至那含。判屬本斷超。
超至羅漢。判屬大超。故今問中舉他十六心後超
果所屬。以問小超不預超果之故。然此問意。謂既
有師如此之判。而小超不預十六心後超果之內
矣。云何前引十六心後超果。以證小超耶。
【■記】答中
意明。止觀所云。十六心後。一念超果至阿那含。乃
小超未得禪者。或至阿羅漢。即小超巳得禪者。正
屬小超證果不定。非屬本斷及太超也。】
「【□註】問。小超既至羅漢。與大超何別。答。以小超凡地修
觀。伏於見思。至十六心。超果不定。若大超人。凡地一
呼善來。直超四果。與小超自不侔矣。」
【【■記】此料簡大小二超遼然不同也。問中以小超超
至羅漢而問。與大超直至羅漢何別。答中明小超
在於凡夫地位。修觀之時。巳得伏惑。至十六心後。
或能超至羅漢。而與大超聞呼善來。即證羅漢逈
然有別也。所言一呼即證者。如輔行云。佛言。善來
比丘。自然得具足戒。當於言下。鬚髮自落。袈裟在
身。鉢盂在手。猶如五歲。知法比丘。如跋陀羅波楞
伽者是。以上釋通辨超次根性也。】
「【□註】次釋家家之義。家家者。受生處不一也。人中三洲。
張王不同。天上六欲。宮殿等別。故論天家家。人家家。
不等家家。平等家家。輔行六上(六)云。家家者。有二不
同。謂天。及人。天。謂欲天三二家生。而證圓寂。(此天家家)人。
謂人處或三二家。或三二洲。而證圓寂。(此人家家。巳上皆平等家
家也)若天三生。天三。人二。若天二生。天二。人一。(天不等家家)
人生三二。反此可知。(人不等家家。)故天家家。先於人中得
見道巳。若超若次。進斷三四。後於天中三二處生。人
中反此。天家家者。於最後生天中。餘殘結斷。名得圓
寂。人中家家。準此可知。」
【【■補】此引輔行釋上人天以論家家也。謂三家生而
證圓寂者。即是巳斷欲惑三品。則損四生。即有三
生在。故三生而證也。二家生而證圓寂者。乃欲惑
巳斷四品。則損五生。而有二生在。故二生而證也。
或純天上。或純人間。此所謂平等者也。故天家家
者。先於人中見道起生。最後於天上而證圓寂也。
人家家者。先於天上得見道。最後於人中而證圓
寂也。圓寂者。即小乘涅槃無為之理。圓見思之惑
寂也。瑜伽論曰。天家家者。謂於天上從家至家。若
往若來。證苦邊際。人家家者。謂於人間從家至家。
若往若來。證苦邊際是也。又天不平等者。天上起
生。天三人二。最後天上而得圓寂。是也。人中反此。】
「(然輔行云。三二生而證圓寂。即四果也。此是家家種性。不可作尋常斷九品惑。得三果釋也。)。」
【【■記】尋常釋。斷欲惑九品。只得三果。今證圓寂。指四
果也。
【■備】辨訛曰。玉師意謂。家家種性。故不生上界。
而得四果。若尋常次斷九品惑者。還生上二界。方
證四果。故言不可作尋常等。不知欲界經生聖者。
定不復生色無色界。以上二界。亦有長時之苦。同
於欲界故也。私謂。俱舍論言。若在聖位。經欲界生。
必不往生色無色界。由彼證得不還果巳。定於現
身。般涅槃故。若於色界經生聖者。容有上生無色
界義。然集註尋常二字。乃指斷九品惑。只得三果
者說。以明今證圓寂。是四果也。】
「【□註】俱舍頌云。欲斷三四品三二生家家(此二句正頌家家。斷三品。
則損四生。後三生在。論三生家家。若斷四品。則損五生。後二生在。論二生家家)。」
【【■記】此兩行小註。以釋論家家也。而本論釋曰。然復
應說三二生者。以有增進。於所受生。或少或無。或
過此故。何緣此無斷五品者。以斷第五。必斷第六。
非一品惑。能障得果。猶如一間。未越界故也。】
「【□註】斷五至二向(斷至五品。名二果向)。」
【【■記】論云即預流者。進斷欲界一品修惑。乃至五品。
應知轉名一來向果。】
「【□註】斷六一來果。」
【【■記】論云。若斷第六。成一來果。彼在天上。一來人間。
而般涅槃。名一來果。過此巳後。更無生故。此惑名
曰。薄貪嗔癡。唯餘下品貪嗔癡故。】
「【□註】斷七或八品。一生名一間(斷至七品或八品。猶有一生間隔。此據命終者)。」
【【■記】論云。即一來者。進斷餘惑。若三緣具。轉名一間。
一由斷惑。斷欲修惑。七八品故。二由成根。得能治
彼。無漏根故。三由受生。更受欲有。餘一生故。頌中
伹說初後斷惑受生二緣。不說成根緣。如何一品
惑。障得不還果。由彼若斷。便越界故。前說三時業
極為障。應知煩惱亦與業同。越彼等流。異熟地故。
間。謂。間隔。彼餘一生為間隔故。不得不還果。有一
間者。說名一間。華嚴疏言。有三緣具。名為一間。上
之二句。即是二緣。更有第三。得無漏根。以為能治。
易故不說。同前家家。以下三品。共潤一生。故斷七
八。餘第九在。亦有一生。而為間隔。故名一間。有一
品惑。不證不還。有一生在。不證圓寂。皆名一間。】
「【□註】此則第三向(此據不命終者。而向三果)。」
【【■記】本論言。即斷修惑七八品者。應知亦名不還果
向。先斷三四七八品惑。入見諦者。後得果時。乃至
未修後勝果道。仍不名曰家家。一間未成。治彼無
漏根故。華嚴疏言。即此一間。是不還向也。
【■備】辨訛
曰。原註分命。終不命終。準論並無此意。若命終名
一間。不命終名。向者如得二果。名一往來。亦應約
命終不命終論否。既二果可言現在。一間必定局
指命終也。且頌本是一意。不當分屬兩意也。】
「【□註】斷九不還果。」
【【■記】論釋云。若斷第九成不還果。必不還來生欲界。
故此惑名曰五下結斷。雖必先斷。或二或三。然於
此時。總集斷故。依不還位。諸契經中。以種種門。建
立差別。華嚴疏言。九品全斷。更不還生欲界。故云
不還果也。】
「【□註】巳上論頌。正頌加行次斷。備乎九種根性。」
【【■記】言九種根性者。即色界九種般。謂於色般合五
為三。謂有行。無行。皆生般攝。并中般。上流般為三。
即開三為九。見下文圖示九般也。
【■補】九種根性者
一。三生家家。二。二生家家。三。二果向。四。一來果。五。
斷七品一間。六。斷八品一間。七。斷七品第三向。八
斷八品第三向。九。不還果。然一間之名者。集論言。
謂即一來。或於天上惟受一有。得盡苦際。所以者
何。即一來果。進至不還果向。或於天上。惟受一有。
得般涅槃。故有一隙。容此一生。故名一間。約斷七
品。或八品而命終者。為兩種一間。以同是一生間
隔故。約斷七品。或八品而不命終者。則為兩種三
向。以同是近三果故。如四教義云。信解人證阿那
含。亦有二種。一向。二果。一向者。若斷欲界七品或
八品。皆是阿那含向。據此皆是之言。則斷七或八。
為兩種一間。等無謬矣。是為備乎九種根性也。
【■備】
節義曰。天平等家家。天不平等家家。人平等。不等。
共四位。并後五。二向。一來。一間。三向。不還。為九種。
集註問答解亦同宜依節義。】
「【□註】輔行問何緣無斷一品。二品及斷五品。名家家耶。
答。加行次人。斷二必三。斷五必六。必無不斷大品惑
盡。而命終者。輔行云。此次斷義與今文同。蓋指俱舍
加行次斷。與止觀所引婆沙小超是同。」
【【■記】此料揀無斷一二及五品惑。名家家義。問中問
其不名家家所以。答中約加行必斷大品惑盡命
終。出其緣由。斷二必三。斷五必六者。謂由聖者。起
大加行。必斷大品惑盡而命終者。如輔行云。大品
者。謂三品。離三成九。故三名大。若斷二。必至于三。
是斷初大品。若斷五。必六者。是第二大品。又無一
品能障於果。是故斷五必至于六。所以無斷一二。
及五品惑。名家家也。輔行云下。牒釋會文同義。俱
舍加行次斷。即上文所引二頌。婆沙小超之文。止
觀第六所引。此下註中有出。
【■補】與今文同者。玉師
恐人錯認輔行義。謂與止觀超次對辨之次斷是
同。故此牒而辨之。謂與今文超次對辨之超斷同。
不與次斷同也。以玉師意。止觀次斷。是經生損惑。
不論家家故。若超斷是斷惑損生。故論家家種子。
而與俱舍明加行次斷之論家家種子。其意正同。
伹止觀中只云超斷五品名家家一句。輔行引俱
舍次斷家家以釋之。故又會通云。此次斷文。與今
文同。此會義同若爾。若會釋止觀。應云此次斷人。
欲斷四品。名二生家家。與今超斷五品名家家是
同。以超斷五品。功齊四品故。此止觀言超斷。即是
小超。故註中言小超也。】
「【□註】問。次斷之人。必斷大品惑盡。何故斷四。不至五六
又斷八品。何不至九。答。斷初大品巳既有餘力。故更
進斷第四也。不至九者。以有得果越界。二義故。六唯
得果。無越界義。是故斷五。必至於六。」
【【■補】得果越界。有決定諸業為作留難。如婆沙四十
二。然論謂得四果。今借言之。】
「【□註】二三品中。全無二義。斷二必三。於理無疑。」
【【■記】此料揀斷二必三。五必至六義也。如輔行云。斷
九二義異三品。一者得果。二者越界。第九一品。以
有得果。及能越界。故斷至八有命終者。所以斷八
不九也。】
「【□註】問。還有斷一二品。論五四生家家否。答。既斷二必
三。豈惟一耶。」
【【■記】此料揀斷一二品不論家家也。問中由明斷欲
三四品。三二論家家。故發此問。以初大品之初。一
品潤二生。第二品潤一生。若斷此一二兩品。但損
三生。故有此問。答中舉無不斷大品惑盡而命終
之事。以顯斷二。既不論家家。惟斷一品。亦不論家
家也。
【■備】既斷二必三。加行人無有不斷至三品而
命終者。豈有斷一品而命終者乎。】
「【□註】問。還有斷六品論一生家家否。答家家者。受生處
不一。既唯一生。則不論也。」
【【■記】此料簡斷六品不論家家也。問中由斷前六品。
損六生。後三品未斷。猶有一生在。故有此問也。答
中舉受生不一。得名家家。既明一生。只一處。非家
家之義。故不論也。】
「【□註】問。斷五至二向。還可於此論功齊四品。論家家否。
答。加行次人。既斷五必六。不同小超也。」
【【■備】加行次人。雖有二向之名。然此生必證二果。故
與小超異。】
「【□註】三緣具足。方論家家。俱舍云。即預流者。進斷修惑。
若三緣具。轉名家家。一。斷惑緣。斷欲修惑。三四品故。
(此揀異任斷)。」
【【■補】目初果後。任運七生。】
「【□註】二。成根緣。得能治彼三四。成無漏根故(此揀異本斷超)。」
【【■補】在凡夫地。修四禪。用六行觀。以有漏智弱。不緣
四諦而修。成無漏根。故無成根緣。】
「【□註】三。受生緣。更受欲有。三二生故(此揀異大超)。」
【【■補】大超之人。在凡夫地。聞唱善來。即證羅漢。故無
受生緣。】
「【□註】頌中但說初後二緣者(斷欲三四品。即斷惑緣三二生家家即受生緣)論
中既云預流果後。進斷修惑。即是治彼三四。成無漏
根。義準巳成。故不具說。」
【意謂。若在預流果前。或屬小超。或屬本斷超。猶未
可定。今論既云。在預流果後。自屬加行次斷之人。
成無漏根。三緣具足。其義自可準知也。故頌中不
必具說也。】
「【□註】三緣缺一。非家家之義。若斷七八。亦具三緣。轉名
一間。此約次斷。若小超人。既論家家。三緣必具。」
【【■記】此料簡次斷之人。五品不論功齊四品家家也。
三緣具足下。示次斷之人論家家。俱舍下。引釋或
難。俱舍但明前後二緣。不說無漏一緣。故以論中
明指預流果後。則明屬加行次人。巳成無漏根。非
小超本斷超。可得混淆。不必更說也。若斷七八下。
帶示一間。雖亦具三緣。轉名一間。無家家義。若小
超下。兼示小超。若論家家。亦必具足三緣也。】
「【□註】輔行六上。若超若次。進斷三四。(文)得非小超亦至
三四品耶。彼釋家家。三二處生故。以五品功齊四品。
而總言耳。非謂小超至四品也。」
【【■記】此料簡小超。非止斷四品也。問中舉輔行。明超
次進斷三四之文。以問小超之人。止超三四。答中
約釋家家三二處義。中明輔行之文。乃釋超次。非
連及小超。亦止超三四也。】
「【□註】又復小超至五品。而不至六者。由得果義故。」
【【■記】此揀小超。超五不六名家家。恐伏難言。次斷根
性。斷五必六。得論斷第二大品惑盡。何故小超但
至五。不至六耶。故註中牒而釋之。以明第六有得
果義。若斷之。則成二果。不名家家也。今欲論家家。
故小超伹至五品也。】
「【□註】止觀六引婆沙云。次斷五品。名斯陀含向。超斷五
品。名家家。次斷六品。名斯陀含果。超斷六品。名一往
來。次斷七品八品。名阿那含向。超斷八品。名一種子。
(文)。」
【【■記】此舉止觀所引。意取超斷五品名家家一句。證
成上義。由上超次對明。謂超次之人。斷五必六。小
超之人。斷五不六。故引而證之。然雖全舉所引。意
取超斷五品名家家一句。證成上義。亦是起下文
料簡也。
【■補】此中次斷一品。乃至五品。皆名斯陀含
向者。以此是經生損惑。無斷惑緣。故斷三四品。不
得論家家。斷七八品。不得論一間也。是知此次。即
任斷之根性也。又云。此即止觀六上。超次對辨之
文。由次斷中。不論家家一種子。故玉崗師意。以此
中次斷為任斷也。俱舍論。以未起勝進道。名住果
非向。不論超證。次證。悉皆十五心中名向。第十六
心名果。縱斷上地七十一品。十六心時。皆但名阿
那含果。未起勝進道。故。故止觀超次對辨。以次斷
名向。超斷不名為向。又。所云次斷。自屬加行次斷。
玉崗師似作任斷釋之。若任斷者。何必更論。且任
斷之人。至第七生中。得盡苦際。不往上二界受生。
諸經論中。具有明文。何得云六種那含。位在其中。
故知但約加行次斷說也。問。若云住果。不得名向。
則輔行明本斷超中。若本斷九品。今名三向。斷六
品等。名二果向。復云何通。答。此是荊溪大師。據抑
退之意。約意立名也。俱舍婆沙。無此名目。讀者幸
勿以辭害意也。
【■備】加行次斷。斷惑損生。勝於任斷。
似不應反生上界。受長時苦。當以根性不同。有現
般上流之異。仰信而巳。至止觀引婆沙判超次文。
輔行釋中有天家家。先於人中得見道巳。若超若
次。進斷三四等。此似指論家家之次斷。非任斷比。
辨訛亦曰。註師以此中次斷為任斷。然此中次斷。
玉崗師亦作加行次斷釋。唯前任斷圖中。所引對
超論次句。作任斷釋讀下。若任斷人結句。玉師業
經料簡。】
「【□註】問。次斷五品名二向。超斷五品名家家。又斯陀含
與一往來。阿那含向與一種子。其義無別。何分超次。
答。由命終不命終。經生不經生。異也。蓋次斷五品。名
二四者。此人既不命終。向二果也。超斷五品名家家
者。此既命終。雖斷五品。功齊四品以論家家。下二例
說。故三緣具足。得受一間。正取命終一生間隔。三緣
不具。不受一間之名。伹名阿那含向。正取不經生者。
向三果也。」
【【■記】此料揀超斷次斷兩名有異。蓋下。別釋超次五
品異之所以。下二例說者。謂次斷六品名斯陀含
果者。此人斷五必六。大品惑盡力亦盡。住二果也。
超斷六品一往來者。此人雖超六品命終。猶須一
番往來。據此立名也。又次斷七八品名阿那含向
者。此人既不命終向三果也。超斷八品名一種子
者。此既命終。雖斷八品。猶有一生間隔。名一種子
也。上文引俱舍頌曰。斷七或八品。一生名一間。此
則第三向。而原註中既以命終不命終分釋。故此
結示之也。
【■補】此中次斷。皆約功立號。超斷。似約過
立名。但在功過邊著眼。其義自分。問。且如斯陀含。
與一往來。但唐梵不同。何分功過。答。名果名向。悉
是從功立號。但言一往來。即約生死過邊立名。餘
亦例爾。】
「【□註】然教門方便。論家家者。為令聖者。畏經生故。速得
證果。若任斷人。既經生損惑。故不說也。」
【【■記】此釋論家家之所以。或謂。佛祖教門。施設種種
方便論家家義。所以者何。故此釋云。為令超次聖
人。怖畏生死。速取寂滅道果故也。任斷既不起加
行。任運經于七生。故不論家家也。】
△三不還果。
「三阿那含。此云不來。此位斷欲殘思盡。進斷上八地
思。
【□註】此果斷欲界下三品思盡。進斷上八地思。取證四
果。而般涅槃(此云滅度)。」
【【■記】此明儀文不來之義。如金剛疏云。是人欲界中
死。生色無色界。於彼漏盡。不復來生。大論名阿那
伽彌。阿那。名不。伽彌。名來。四教義翻為不還。又經
言。阿那含者。非數數來。又不還來二十五有。名阿
那含也。若更受身。名那含。不受身者。名阿那含。有
去來者。名曰那含。無去來者。名阿那含。今以斷惑
釋立名者。蓋欲惑乃潤生之因。既無其因。亦無其
果。故不還來欲界受生。名不來也。此三果人。巳斷
盡欲惑。更斷上二界惑。意在現生取證四果而般
涅槃。何期不遂本意。即於勝進時命終。則論般那
含也。】
「【□註】就此釋般那含。此名從略。乃是般涅槃之阿那含
也。舊對家家。稱為般般。義無所準。」
【【■補】般者。取也。以進斷上惑。般取涅槃。故言般涅槃。
但思惑未盡。仍屬勝進。故名阿那含。是知此般涅
槃之阿那含。乃約功能立名也。若約行名勝進阿
那含。約位。名阿羅漢向。雖有如此不同。只是那含
斷惑之位也。舊對下。斥舊。蓋舊師謂二果向。既斷
三四品。仍有三二處受生。可稱家家。今那含斷上
界惑。既有六種九種。亦可對家家稱般般。然家家
義。乃憑經論。今般般義。經論無憑。故言義無所準。】
「【□註】又此且論有餘涅槃。俱舍論云。般涅槃者。謂有餘
依。有餘師說。亦無餘依。此不應理。彼應捨壽。無自在
故。」
【【■補】若是無餘依者。即應自在捨壽入滅。今既果縛
猶存。須待報盡。方入涅槃。故無自在。顯宗論云。彼
捨壽中。無自在故。羅漢見思子縛巳斷。報身猶存。
為有餘。灰身滅智。為無餘。今仍有非想最後一品。
故且一往論有餘。若再往。即有餘亦不許也。彼應
捨壽。俱舍作彼於有餘依。即是有漏所依。八種依
中名最後邊依。謂其最後身依有餘涅槃而住也。
八種依。見法數。
【■備】辨訛曰。有餘涅槃的指無學。妙
句解便有涅槃音。謂陳如初得見諦。即斷見惑。分
證滅諦。亦是分得有餘涅槃等。此是今家順經意。
非論意。】
「【□註】止觀六(五)云。次斷初禪初品。至非想第八。品凡七
十一品。悉名阿羅漢向。六種那含。位在其中。」
【【■記】此引止觀明六種那含。在四向攝也。如釋論云。
那含有十一種。五種正是阿那含。六種阿羅漢向
攝。即今六種也。
【■補】任斷根性。而止觀名次斷者。如
俱舍云。若在聖位。經欲界生。必不往生色無色界。
由彼證得不還果巳。定於現身般涅槃故。可見須
陀洹人。至第七生。仍須先證三果。方證四果。故亦
得論次斷也。又三果前。超次對辨。三果後一切合
論。故得論六種那含。若任斷人。既是現般。不得復
論六種。】
「(此是任斷根性)。」
【【■補】此中次斷。與前所引次斷五品。名斯陀含向等。
是止觀一連之文。故知是任斷根性。此玉師之意
也。】
「【□註】輔行六上(六)引大論七種。一中般。二生般。三有行
般。四無行般。五上流般。(色界)六現般。(欲界)七無色般。俱舍
七種。前五如大論。第六却取無色般。(輔行脫一無字。乃云但取色般。
并五為六)第七方立現般。」
【【■記】然二論七般名同。但六七二般。列次先後互異
也。
【■補】輔行脫一無字。今考輔行會。本六上二十二
有無字。輔行云。無色般那含。於彼無色得有餘。名
為羅漢。唯有心智。而無色身。據此得有餘涅槃者。
名為羅漢。今言般那含者。仍舊名耳。】
「【□註】荊溪謂俱舍不立現般。指七種中。第六不立耳。非
謂論文不明現般。據二論六種。一立一不立。對釋止
觀六種那含。故有此言。」
【【■記】此明輔行荊溪所言不立現般之意。即輔行釋
止觀文言。六種那含。位在其中者。大論明五那含。
謂中。生。行。不行。上流。復有六種。五如上。加現般。復
有七種。六如上。加無色般。俱舍不立現般。但取無
色般并五為六。因有俱舍不立現般之言。今釋俱
舍不立現般之言。而引二意釋之。一者。荊溪尊者
乃指七種中。第六不立現般。故言俱舍不立。非謂
俱舍不明現般也。二者。乃據二論六種。一大論立。
一俱舍不立。對釋止觀六種那含。故有此俱舍不
立現般言也。
【■補】止觀六種。蓋準俱舍不立現般。而
取無色般。彼下文云。斷非想第九惑業盡。名阿羅
漢。現般。即屬四果中收。故不另立。】
「【□註】但諸文種數多少。今準俱舍三界七種圖示。然後
對揀。」
【【■記】此標揀取。以定今文也。揀者。諸文五七八九至
萬二千九百六十種。既多少不可定準。故當揀之。
取者。俱舍三界七種。名義周足準定。故當取之。】
「【□註】頌云此中生有行。無行般涅槃。上流若雜修。能往
色究竟。超半超徧沒。餘能往有頂。(餘字。指不雜修。有頂。非非想處)行
無色有四。住此般涅槃。」
【【■記】言住此者。即指欲界也。俱舍云。此不還者。總說
有七。且行色界。差別有五。一中般。二生般。三有行。
四無行。五上流。中般者。謂往色界。住中有位。便般
涅槃。生般者。謂生色界巳。不久便般涅槃。以具勤
修速進道故。此中所說般涅槃者。謂有餘依。有餘
師說。亦無餘依。此不應理。彼於捨壽無自在故。有
行般者。謂往色界生巳。長時加行不息。由多功用。
方般涅槃。此唯有勤修。無速進道故。無行般者。謂
往色界生巳。經久。加行懈怠。不多功用。便般涅槃。
以缺勤修速進道故。有說。此二有差別者。由緣有
為無為聖道。如其次第得涅槃故。然此說非理。大
過失故。然契經中先說無行。後說有行。般涅槃者。
如其次第與理相應。有速進道。無速進道。無行有
行。而成辦故。不由功用得。由功用得。故生般涅槃。
得最速進。最上品道。隨眠最劣。故生不久。便般涅
槃。言上流者。是上行義。以流與行。其義一故。謂欲
界沒。往色界生。未即於中能證圓寂。要轉生上。方
般涅槃。即此上流。差別有二。由因及果有差別故。
因差別者。此於靜慮。由有雜修。無雜修故。果差別
者。色究竟天。及有頂天。為極處故。謂若於靜慮樂
慧有雜修者。能往色究竟方般涅槃。即此復有三
種差別。全超。半超。遍沒。異故。全超者。謂在欲界。於
色靜慮巳具雜修。遇緣退失上三靜慮。以初靜慮。
愛味為緣。命終上生梵眾天處。由於先世慣習勢
方。復能雜修第四靜慮。從彼處沒。生色究竟。於梵
眾天。最初處沒。生色究竟。最後天中。頓越中間。是
全超義。言半超者。從彼漸次生五淨居。即無煩天
等。乃至中間能越一處。生色究竟。超非全故。名為
半超。聖必不生大梵天處。僻見處故。一導師故。言
遍沒者。從彼漸次。於一切處皆遍受生。最後方能
生色究竟。一切處死。故名遍沒。無不還者。於巳生
處。受第二生。由彼於生。容求勝進。非等劣故。即由
此故。不還義滿。必不還生。曾生處故。尚不生本處。
況有生於下應知此謂。二上流中。由有雜修。靜慮
因故。往色究竟般涅槃者。餘於靜慮無雜修。即樂
定不兼事而修者。能往有頂。方般涅槃。謂彼先無
雜修靜慮。由於諸定。愛味為緣。此沒遍生色界諸
處。唯不能往五淨居天。色界命終於。三無色次第
生巳。復生有頂。方般涅槃。二上流中。前是觀行。指
有雜修。後是止行。指無雜修。樂慧樂定。有差別故。
二上流者。於下地中。得般涅槃。見不違理。而言此
往色究竟天。及有頂天為極處者。由此過彼無行
處故。如預流者。極七返生。此五。名行色界者。若行
無色界者。差別有四。謂在欲界。離色界貪。從此命
終。生於無色。此中差別。唯有四種。由生般涅槃有
差別故。此并前五。成六不還。復有不行。色無色界。
即住於此。能般涅槃。名現般。并前六為七也。】
「(輔行六上㭊玄具釋。論頌七種。先色次無色。後欲般。今圖順三界次第)。」
【【■記】此段小註指文釋頌。如輔行云。一。中般。謂欲界
沒。於色中陰。而般涅槃。二生般。生色界巳。而般涅
槃。三。有行。生色界巳。長時修行。方般涅槃。但有勤
修。無速進道。四。無行。生色界巳。不經久修。無功用
行。而般涅槃。勤修速進。二道俱無。五。上流。於色界
中。要轉經於四禪天處。方般涅槃。上流又二。一。雜
修。即樂慧是。二。無雜修。即樂定是。有雜修者。往色
究竟。無雜修者。往於有頂。頌中餘字。是不雜修。又
有三種。一。全超者。謂在欲界。於四禪中。巳遍雜修。
遇緣退失。從梵眾沒。生色究竟。中間盡越。名為全
超。二者。半超。梵眾沒巳。中間漸受十四天處。或超
一二。乃至十三。後乃方生色究竟天。皆名半超。非
全超故。通受半名。全不能超。名為遍沒。無雜修者。
生無色界。唯不能生。五淨居天。從廣果沒。生三無
色。後生有頂。方般涅槃。故此那含。縱生無色。猶屬
色攝。若欲界沒生無色。即無色攝。析玄釋者。未詳。
論頌下。明從列三界次序。今圖稍別。
<img:>
【■記】雜修者。以其有時。修初禪慧。或有時修四禪慧。
交互修故。乃樂慧根性也。問。上流雜修何法。答。修
夾熏禪。初以一念無漏。一念有漏。又一念無漏。以
前後二念無漏。熏此一念有漏。共有三念。以為根
本。第二翻以前三念為加行。更引起三念。則有六
念。乃至第五色究竟天。則有十五心。由此有漏無
漏間雜而修。名為雜修。亦名夾熏禪。不雜修者。不
生五淨居也。以雜修者。修此夾熏禪故。故能生于
淨居天中。不雜修者。不修此禪。是故不生。既無其
因。云何有果。非唯全超。半超者不生。即遍沒者。亦
不生也。雖往非想無色。只是色般根性者。輔行云。
無雜修者。生無色界。唯不能生五淨居。從廣果沒。
生三無色。復生有頂。方般涅槃。此猶屬色般攝也。
【■備】辨訛曰。雖言遍沒。不必遍生。以有可生之道。令
人厭離。且作是說。但是具歷四禪。即可云遍沒也。
故大經明上流中。若受二身。名利根。受四身。名鈍
根也。】
「【□註】大論七種名同俱舍。列次小異。如下圖示。俱舍論
云。行無色者。差別有四。謂在欲界。離色界貪。從此命
終。生於無色。此并前五。成六不還。復有不行色無色
界。即住於此。欲界惑盡。現般涅槃。并前六為七。全超
者。謂在欲界於四禪中。巳徧雜修。即可生於色究竟
天。蓋由遇緣退失。故生梵眾。須從梵眾沒巳。然後生
于色究竟天。中間盡越。故名全超。」
【【■補】謂此人以初禪愛味為緣。故命終生梵眾。又由
先世慣習勢力能雜修第四禪。所以從梵眾沒。生
色究竟。名全超也。
【■備】集註問答。問。退失反得全超
何耶。答。準俱舍意。以遇違緣退失。則生畏懼。起大
加行。況在欲界先巳徧修。故得全超。不退者。不爾。
故但半超。及徧沒也。】
「【□註】半超(者。謂自)梵眾沒巳。中間漸受(梵輔。小光等不定。於此)十四
天中。或超一二。乃至十三。後乃方生。色究竟天。皆名
半超。非全超故。通受半名。」
【【■補】色界共十八天。梵眾。乃最初沒處。色究竟。乃最
後生天。中間大梵。我慢。無想。外道。此二天。聖人不
生。故言十四。於此中若超一天者。即超梵輔。超二
天者。即梵輔少光。乃至十三者。即超至善見。若至
十四。即是全超。故不論也。可見十四天中。如有一
天不超。皆名半超也。】
「【□註】徧沒。全不能超。名為徧沒。色界徧沒。即十六天。大
梵。是天主我慢。無想。是外道所居。聖者不生此二天也。」
【【■備】華嚴大梵天王。寄配十地。此言聖者不生。如何
會通。須知大乘發明示現。當亦寄生。小乘實行聲
聞。不生也。】
「【□註】俱舍復有九種。即於色般。合五為三。有行及無行。
皆生般攝。即開三為九。頌云。行色界有九。謂三各分
三。業惑根有殊。致成三九別。」
【【■記】此示俱舍九種。以有行無行為生般一種。并前
中般。及後上流。是為合五為三也。論云。即行色界
五種不還。總立為三。各分三種。故成九種。何等為
三。謂中。生。上流。有差別故。云何三種。各分為三。且
中般涅槃。分為三種。速。非速。經久。得般涅槃。由三
火星喻所顯故。生般涅槃。亦分三種。生有行等。般
涅槃故。此皆生巳。得般涅槃。是故並應。名為生般
於上流中。亦分三種。超半超等。有差別故。然諸三
種。一切皆由速。非速。經久。得般涅槃。故更互相望。
無雜亂故。如是三種九種不還。由業惑根。有差別
故。有速。非速。經久。不同。且總成三。由造增長。順起
後生後業差別故。如其次第下中上煩惱現行有
差別故。及上中下根差別故。此三一一如其所應。
亦業根有差別故。因各有三。故成九種。謂初二三。
由惑根別。各成三種。非由業異後三。亦由順後受
業有差別故。分成三種。故說如是行色不還。業惑
根殊。成三九別。
<img:>
【■記】此圖示大論七種。名同俱舍。列次小異。
【■補】言六
種那含位在其中者。意謂止觀六種那含。即同二
論之七種。何者。以依大論明六種。即是一中二生。
乃至第六現般。七種中。缺無色般也。若依俱舍明
六種。即是一中二生。乃至第六無色般。乃七種具
矣。故荊溪一立一不立。特指第六。以對止觀。則顯
止觀雖曰六種。即是七種。
<img:>
【■記】此圖示俱舍九種般也。釋籤引論言。中般為三
者。謂速。非速。久住。準俱舍論。總為九種。謂三各分
三。即中生上流也。有行無行。生色界巳。方般涅槃。
並生般攝。言中三者。謂速。非速。經久。如迸火星。以
喻三義。思之可知。並於中陰論速非速等。生有三
者。一生。約速立。二有行。約非速立。三無行。約經久
立。並生色界已。論速等也。上流三者。一全超。約速
立。二半超。約非速立。三徧沒。約經久立。從初色至
色末。始終有此三人不同。如是三九。由業惑根異。
言業異者。造順現業。成中般。造順生業。成生般。造
順後業。成上流般。言惑三者。下品惑。成中般。中品
惑。成生般。上品惑。成上流般。言根別者。上根。中般。
中根。生般。下根。上流般也。
【■補】中般速者。捨身未離
欲界。非速者。離欲界巳。經久者。至色界邊。生般速
者。生色界即般涅槃。非速者。生四五天不等。經久
者。至色究竟。上流速者。全超。非速者。半超。經久者。
遍沒。順現者。此人厭苦心切。三界如牢獄。在欲即
涅槃。順生者。其心疎。至色界。順於後者又疎。至色
究竟天。下品惑輕。至色界。中品重。至三四天。上品
又重。至色究竟天。上。謂中有。中。謂色界。下。至色究
竟。此依大經釋。
【■備】辨訛曰。中般下順現。論是順起。
所謂食香中有起。中有以香為食。故曰食香起。亦
是中有。故言順起。荊谿恐人未曉。改現字耳。】
「【□註】諸文或云五種。獨指色般。或云八種。三界七中。加
不定般(補註十四初引婆沙三界般中。遍有不定。進老。示不定相。乃約期心欲界。便般涅槃。或未
能克。却生上界。而取證也。或期生上界。忽發宿習。欲界即證。色無色準說可知)。」
【【■記】此釋不定般也。色無色準說者。謂期心色界。便
般涅槃。或未能克。却生無色取證。或期生無色。色
界即證也。又期心無色。空處便般涅槃。或未能克。
却生識處。巳上諸天取證。或期生非非想天。乃空
處即證也。
【■補】進老。人名也。宋。崇進法師。有精英集
行世。以年道相若。故稱進老。舜江紀要中。頻有進
老之稱。】
「【□註】雜心論七種。妙玄所用。於色界五。初開中為三。(速非
速經久)并後四成七。」
【【■記】雜心七般。謂速般。非速般。經久般。生般。有行般。
無行般。上流般也。】
「【□註】毗曇有一萬二千九百六十種般。如釋籤第五具
示。」
【【■記】釋籤引雜阿毗曇云。阿那含者。或五。或七。或八。
五。謂中。生。有行。無行。上流。七。謂中般分三。如迸火
星喻。八。謂五如上。加現。無色。及不定。且從五種說。
謂色五種。從根分十五。謂上中下。各五故。約地成
二十。四禪各五故。約性有三十。謂退。思。護。住。進。不
動。謂種性各五故。處有八十。梵眾至尼吒。十六處。
各五故。每一種那含。有二千五百九十二。何者。約
六處。成十六人。約種性六。成六倍增之。合九十六。
約根有三。三倍增之。成二百八十八。更以九離欲
人。九倍問之。成二千五百九十二人。一人既爾。五
種那含。又倍增之。成一萬二千九百六十種也。九
離欲人者。謂離欲界九品惑。以為九人也。】
「【□註】色界中般者。初離欲界。生色界時。厭苦心切。即在
中有。而般涅槃。故屬色攝。」
【【■補】此簡明色界中有。論般涅槃也。如大經迦葉問。
何故欲界有中般涅槃。佛言。善男子。是人觀欲界
煩惱因緣有二。一內。二外。色界無內外因緣。欲界
復有二種愛心。一欲。二食。觀是二愛。至心呵責。既
呵責巳。得入涅槃。是欲界中。能得呵責。諸麤煩惱。
謂慳貪嫉妬。無慙無愧。以是因緣。能般涅槃。又欲
界道。其性勇健。得向果故。故欲界有中涅槃。色界
中無。善男子。涅槃有三種。上者捨身。未離欲界。便
般涅槃。中者始離欲界。未至色界。便得涅槃。下者
離欲界巳。至色界邊。乃得涅槃。又婆沙問。如色界
有中般涅槃。欲界亦有耶。答。無。欲界是不定界。多
諸過失留難。住本有時。尚難得果。況住中有微劣
身耶。然大經言欲界有中般。婆沙云。欲界無中般
者不同。何也。蓋經據欲界命終。即受中陰。故云欲
界有。論據欲染。必進趣色界。方般涅槃。故云色界
有。言雖有別。其義一也。故此中言中有。屬色攝也。】
「【□註】若至色界。上生餘天。雖有中有。不得論般。為無宿
習厭苦力故。如㭊玄下。」
【【■記】㭊玄未詳。】
「【□註】無色不立中般者。指歸鈔十八云。經云。無色眾生。
無有中陰者。毗曇法中說。除四空。餘一切處。定有中
陰。以無色界。無處所故(文)。」
【【■記】此簡明無色。不立中般。然鈔中指論釋經。無色
無中陰者。如雜阿毗曇心論言。中陰五者。中陰五
陰性有去來。故非雜色。有去來故。欲色界有中陰。
非無色界。色非分故。故知無色無中陰。不立中般
也。
【■補】淨覺師作彌陀疏。名指歸鈔。無色界無處所
者。顯揚論言。欲界居下方。色界居上方。無色界無
方處。俱舍明無色界無方處。謂於是處得彼定者。
命終即於是處生故。復從彼沒生欲色時。即於是
處。中有起故。無色既無方處。命終生彼。當處即是。
故無中陰。後來退墮。欲色界時。方有中陰現起。又
云此釋四空天無中陰之故。蓋中陰屬色。托胎必
假處所。四空天無有色陰。但依空等為處。依報之
色。既無。正報之質安有。是故無色界。無中陰也。】
「【□註】俱舍明隨於何處。得無色定。於命終時。即生無色。」
【【■記】此指論明以釋妨難。恐有難言。若無色界無中
陰者。當云何知得生無色。故此釋之。以明隨處得
定為因。命終即生無色為果。】
「【□註】圖中引五差者。(指五不還天。因中。有五種差別)謂下。中。上。上勝。上
極。輔行六(上三)㭊玄下(十三)委釋行相。由此五禪。生五淨
居。」
【【■記】此簡明圖引五差。初句標示。次指釋行相。輔行
云生五含者。然由修熏禪。有五階差。大品九定。通
熏九地。此中唯熏第四禪地。先修得巳。更以多念
無漏相續現起。從此引生多念有漏。從此復生多
念無漏。如是後後漸漸減少。乃至最後二念無漏。
次復引生二念有漏。無間復生二念無漏。名熏加
行成相。次唯一念無漏。次復唯有一念有漏。無間
復生。一念無漏。名根本成。故俱舍云。成由一念雜。
言五差者。謂下。中。上。上勝。上極。一品有三。後品兼
前。故第五品。合成十五。如是五品。如其次第。三六
九等。生五淨居。由此下。結釋引意。
【■補】圖中引五差
者。指前俱舍三界。七種那含圖也。差。階級也。乃指
圖中。所引雜修樂慧者。生五淨居天也。以未明雜
修五差之相。故此釋之。謂雜修下品。生無煩。乃至
雜修上極品。生色究竟。楞嚴文句云。初無煩天。即
雜修下品。謂行人先練人四禪定巳。於此定中。先
起多念無漏心相續現前。次起多念有漏心相續
現前。又起多念無漏心。相續現前。如是漸漸。減至
二念無漏。二念有漏。復二念無漏時。名雜修加行
成滿。次起一念無漏。一念有漏。一念無漏。至此名
為根本成滿。由此有漏無漏間雜。故名雜修。亦名
夾熏禪。以用無漏。夾熏有漏。色定轉明。果報轉勝。
由此資其故業。故從廣果沒。生無煩也。次無熱天。
即雜修中品。有六心。用前下三品心。為加行。更引
三心。一念無漏。有漏。無漏。為根本。資其故業。從廣
果沒。能起無煩。生無熱也。三善見天。即雜修上品。
有九心。用前六心為加行。更起三心為根本。資其
故業。從廣果沒。生善見也。四善現天。即雜修上勝
品。有十二心。用前九心為加行。更引三心為根本。
資其故業。能超三天。生善現也。五色究竟天。即雜
修上極品。有十五心。用前十二心為加行。更引三
心為根本。資乎故業。能超四天。生色究竟也。無漏
有漏者。如觀一切法。無實我無實法。直稱理而觀。
即此可以資熏本有無漏種子發起。謂之無漏。若
是不觀于理起。有執雜心。謂之有漏。蓋雜修亦爾。
先起多念無漏。次起多念有漏。後又起多念無漏。
如是乃至一念亦然。此但約定中而論。有漏無漏。
有云在定是無漏。出定是有漏者。非也。所謂定中
起有漏念者。即於定中貪著此為妙。是也。】
「【□註】又樂論議者。恐就下界修觀時說。非生淨居有論
議也。以二禪上。無語言故(文)。」
【【■記】此簡明淨居決無論議也。如相宗云。眼耳身三
二地居。則初禪尚不起舌識。何況二禪。二禪尚不
假語言。況五淨居。故知淨居必無議論。有謂那含
樂議論者。乃就下地修觀時說耳。
【■補】大經云。上流
般者。復有二種。一樂慧。二樂定。樂慧者。入五淨居。
樂定者。入無色界。如是二人。一樂論議。二樂寂靜。
樂寂靜者。入無色。樂論議者。生淨居。】
天台四教儀註彚補輔宏記卷六之上
天台四教儀註彚補輔宏記卷六之下
高麗沙門諦觀錄
南天竺沙門蒙潤集註
清比丘性權彚補輔宏記
清三寶弟子錢𠁼菴較訂
天台嫡裔比丘諦閑編科參梓
△四無生果。
「四阿羅漢。此云無學。又云無生。又云殺賊。又云應供。
此位斷見思俱盡。子縛巳斷。果縛猶在。名有餘涅槃。
若灰身滅智。名無餘涅槃。又名孤調解脫。
【□註】此位斷上八地七十二品思俱盡。四智巳圓。(我生巳盡。
梵行巳立。所作巳辦。不受後有)無法可學。名無學果。亦名究竟。如㭊
玄下。」
【【■記】色無色八地。每各九品思。八九七十二品思惑。
今此位淨盡無餘也。言智圓者。如大經云。一。我生
巳盡。羅漢斷見思惑盡。更不受三界生死。二。梵行
巳立。梵。即淨行。謂羅漢由戒定慧之行成就。得證
此果。三。所作巳辦。謂羅漢本求出離三界。今生死
既盡。更不受後有之身。又戒師云。曠劫生死。於今
始盡。故我生盡。無漏道品。巳階不退。故梵行立。四
沙門果。今巳克證。故所作辦。灰身泯智。永無來報。
故不受後有。又婆沙云。我生盡。說盡智。梵行立。說
道智。所作辦。說滅智。不受後有。說無生智。又我生
盡。是說集智。梵行立。說道智。所作辦。說滅智。不受
後有。說苦智。是為四智巳圓也。又此四句。亦名四
諦下行。亦如婆沙云。我生盡。集下四行。梵行立。道
下四行。所作辦。滅下四行。不受後有。苦下二行。謂
無常及苦也。又準勝鬘經云。於二種死中。無分段
死。故說阿羅漢辟支佛。我生巳盡。得有餘果證。故
說梵行巳立。凡夫人天。所不能辦。七種學人。先所
未作。虗偽煩惱斷。說所作巳辦。羅漢辟支佛所斷
煩惱。更不能受後有。故說不受後有也。故今以其
智圓行滿。而釋其名。謂研真斷妄。為有學。真窮惑
盡。名無學。又此無學。四智究竟圓。二惑究竟盡。名
究竟也。㭊玄未詳。
【■備】辨訛曰。儀文此云無學。應無
著。以無學乃位次。非翻名也。存考。】
「【□註】阿羅漢者。文句一云。或言無翻。含三義故。淨名疏
十引智論釋云。一殺賊。從破惡以得名。二不生。從怖
魔以受稱。三應供。因乞士以成德。(文)(因果對釋)多含不翻。
乃今家正意。以三義翻之。乃順古耳。」
【【■記】此明翻為三義者。謂無明糠脫。後世田中不受
生死果報故曰不生。九十八使煩惱盡。故名殺賊。
具智斷功德。堪為人天福田。故言應供。含此三義。
故存梵名。言無翻也。大論云。阿羅。名賊。漢。名破。一
切煩惱賊破故。復次阿羅漢。一切漏盡故。應得一
切世間諸天人之所供養。又阿。名不。羅漢。名生。後
世中。更不生故。淨名疏引而斷之也。因果對釋句。
申論意。】
「【□註】若釋比丘因名乞士等。對舉果名。蓋欲顯大比丘
之階位也(如法華文句及觀經疏)。」
【【■記】此明諸疏對果釋因之意。初二句。正明對果釋
因。蓋欲下。申意。謂如諸疏中。以釋比丘因名乞士。
怖魔。破惡。必對果名應供。無生。殺賊。以名之者。蓋
欲顯大比丘之階位。即是阿羅漢。故對果。以釋因
也。文句云。比丘者。肇師云。秦言淨命乞食。破煩惱。
能持戒。怖魔等。天竺一名。含此四義。秦無以翻。故
存本稱。什師云。始出妻子家。應以乞食。自資清淨
活命。終出三界家。必須破煩惱。持戒自守。具此二
義。天魔怖其出境也。釋論云。怖魔。破惡。乞士者。魔
樂生死。其既出家。復化餘人。俱離三界。乖於魔意。
魔用力制。翻被五繫。但愁懼而巳。故名怖魔。出家
人必破身口七惡。故言破惡。夫在家三種如法。一
田。二商。三仕。用養身命。出家人。佛不許此。唯乞自
濟。身安道存。福利檀越。三義相成。即比丘義也。涅
槃寶梁。皆舉破惡名比丘者。不具說也。今明此三
義。應通初後。如初出家時。白四羯磨。無作戒力。徧
一切境。翻無作惡。初修禪定。發定共戒。防伏意地。
貪嗔不起。初修觀慧。發相似道共戒。能伏煩惱初
心。亦稱破惡。何獨後心耶。怖魔者。初剃髮稟戒。巳
令魔愁。修定。欲伏煩惱。修慧。欲破煩惱。初心亦令
魔怖。何獨後心耶。乞士者。初離邪命。以乞自活。修
禪。歷境求定。修慧。緣理求無漏。皆是乞士。何況相
應而非乞士。具此義故。通名比丘。依經家皆歎後
心。比丘義必通初。證信必後。故今歎之。以通初後。
此皆三藏意也。引文句竟。觀經疏云。比丘者。因果
六義。因名乞士。怖魔。破惡。果號應供。殺賊。無生。又
疏謂乞士名清淨食。鈔云。常行乞食名乞士。至果
成應供德也。疏謂。怖魔者。若發心出家。地行夜叉
唱。飛行空中展轉乃至六天。魔王聞之。怖畏失人
眾也。鈔云。出家離染。趨向無生。是故魔王聞之。心
生恐怖。勤修三學。果證無生。疏謂破惡者。九十八
使悉皆破斷。鈔云修觀推窮。名為破惡。證智斷盡。
名為殺賊。
【■補】翻無作惡者。境是五欲六塵。若極淫
極殺。則時時淫殺現前。名無作惡。今受戒。翻淫殺
等為持戒心。則戒相現前也。】
「【□註】又前標聲聞。通凡聖位。若阿羅漢。局第四果。此位
修三昧。一名金剛。二名重空。三名電光(上二名如妙玄第四。電光
如止觀第九。電光義通初果。金剛通前五種羅漢。重空別在不動羅漢所修)。」
【【■記】此明阿羅漢所修三昧也。初列名。次指釋。末結
名通位。如玄文云。時解脫羅漢。五種得盡智無學
等見也。若用金剛三昧。於非想九品惑盡。次一剎
那。證非想第九解脫。成盡智。次一剎那。得無學等
見也。或彼遇違緣。有時退故。不說得無生智。又云
不時解脫羅漢。名不動法。成就三智。謂盡智。無生
智。無學等智。能用重空三昧。擊聖善法。以定捨定。
故言能擊。籤云。空空三昧。無相無相三昧。無作無
作三昧。空。是聖法。復修空。擊前聖法。名重空。然金
剛三昧。通前五種羅漢。重空三昧。別在不動羅漢
修也。止觀云。稱電光者。彼論云。七依定外。更有定
發無漏否。答。有欲界定。能發無漏。倐如電光。遺教
經云。若見電光。暫得見道。如阿難䇿心不發放心
取枕。即入電光。可見義通初果。
【■補】能斷非想難斷
之惑。故曰金剛。】
「【□註】此果別號。二種三種。六種九種。及果性退。不退義。
今歷示之。先明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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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慧解脫。既云緣空直入。而又通九想八念十想
者。如大論云。九想乃是得解觀。因修九想。生恐怖
故。更修八念除之。由心安無障。復修十想。轉心轉
想。以此為緣開三十七品。三十七品為緣。開涅槃
門。故雖修九想等。仍是緣空直入也。俱解脫帶事
兼修者。即指八背捨八勝處。十一切處等為事也。
不壞法來住骨想。八色流光者。義疏記云。即九想
中。於第八白骨。修八色流光。八色者。見地色。如黃
白淨潔之地。見水色。如深淵清澄之水。見火色。如
無烟清淨之火。見風色。無塵迴淨之風。見青。如金
精山。見黃。如簷葡華。見赤。如春朝霞。見白。如珂貝
雪。見色分明而無質礙是也。
【■記】㭊玄下未詳。圖中
妙玄四云。時解脫者。是信行鈍根。待時及緣具。方
得解脫。故名時也。不時解脫者。即是法行利根。此
人因中修道。能一切時。隨所欲進修善業。不待緣
具。故名不時解脫。又云不得滅盡定者。但是時慧
解脫。得滅盡定者。即是不時俱解脫也。止觀云。不
淨禪發者。一壞法人修九想。此人伹求斷苦。燒滅
骨人。急取無學。不欣事觀。既無骨人可觀。便無神
通變化。願智頂禪。雖然身滅。實有身在。乃至云即
是世智斷惑慧解人。若不壞法人。修九想。從初脹
想。來住第八骨想。不進第九燒想。得有流光。背捨。
勝處。觀。練。熏。修。神通變化一切功德具足。成俱解
脫人也。今準法界次第釋九想者。文云。六妙特勝
通明等。但是實觀。未有得解之觀。九想巳去。是得
解觀。於對治煩惱重病。力用為強。此九名想者。能
轉心轉想故。謂能轉不淨顛倒想。故此九法。皆名
想也。詳解。見五卷不淨觀。八念者。文云。若修九想
時。思惟死屍可惡。因此驚怖。㱇然毛竪。由是惡魔
惱亂。憂懼轉增。若存心八念。怖恐即除。言念者。內
心在憶異名也。專心存憶。八種功德。故名八念。何
者八念。謂一念佛。二念法。三念僧。四念戒。五念捨。
六念天。七念阿那。八念死也。十想者。文云。九想如
縛賊。十想如殺賊。大師云。若爾。即應次前九想。何
在八念之後。但為修九想時。若恐怖等障。既修八
念。離諸恐怖。則心安無障。是以於八念之後。當用
十想也。通言想者。能轉心轉想也。能轉計常樂等
諸顛倒等想。故名為想。前三想。為斷見諦惑說。中
四想。為斷思惟惑說。後三想。為修無學道者說。是
以壞法之人。修此十想。能斷三界結使。證無漏聖
果也。何者十想。謂一無常想。二苦。三無我。四食不
淨。五世間不可樂。六死。七不淨。八斷。九離想。十盡
想也。八背捨者。文云。前九想十想心。既是壞法。對
治觀門。則橫局而豎短。皆未具足。若證聖果。無三
明八解。諸大功德。若修此觀練諸禪定。證聖果時。
則成大力羅漢。具三明六通八解等諸功德。此八
通名背捨者。大論云。背是潔淨五欲。捨是著心。故
名背捨。若發真無漏慧。斷三界結業盡。即名解脫。
詳解。見五卷不淨觀。八勝處。亦名八除入。亦見五
卷。十一切處者。文云。從所觀境得名也。亦名十一
切入。一青一切處。二黃。三赤。四白。五地。六水。七火。
八風。九空。乃至第十識一切處。九次第定者。文云。
若入禪時。深心智慧深利。能從一禪入一禪。心心
相續。無異念間雜。故名次第。初禪次第定者。離諸
欲惡不善之法。有覺有觀。離生喜樂。入初禪定時。
是中初禪定觀均齊。自識其心。其心次第而入。無
有剎那雜念間入初禪定。是為初禪次第定。二禪
次第定者。若從初禪入二禪時。是中二禪定觀均
齊。自識其心。其心次第而入。無有剎那雜念間。入
二禪定。是為二禪次第定。三禪四禪次第定意。類
如初二禪中明。五空處。六識處。七無所有處。八非
有想非無想處次第定。俱如上初二禪中明。九滅
受想次第定者。若從非有想非無想入滅受想定
時。於是定前。自識其心。要期心利。心心次第而入。
無有剎那雜念間。入滅受想定。是為滅受想次第
定也。師子者。文云。菩薩依九次第。入師子奮迅三
昧。所言師子奮迅者。潛譬以顯法也。如世師子奮
迅。為二事故。一為奮却塵土。二能前走却走。捷疾
異於諸獸。此三昧亦爾。一則奮除障定細微無知
之惑。二能入出捷疾無間。異上所得禪定也。又有
二義。一者。入禪奮迅。師子奮迅入三昧者。離欲惡
不善法。有覺有觀。入初禪。如是次第。入二禪。三禪。
四禪。空處。識處。無所有處。非有想非無想處。滅受
想定。是為奮迅入也。二者。出禪奮迅。師子奮迅出
者。從滅受想定起。還入非有想非無想。從非有想
非無想起。還入無所有處。如是識處。空處。四三二
初禪。乃至出散心中。是為奮迅出也。超越者。文云。
菩薩依師子奮迅三昧。入超越三昧。名超越者。能
超過諸地。自在入出。故名超越。亦有三義。一者超
入三昧。云何名超入三昧。離諸欲惡不善之法。有
覺有觀。離生喜樂入初禪。從初禪起。超入非有想
非無想處。非有想非無想處起。入滅受想定。滅受
想定起。還入初禪。從初禪起。入滅受想定。滅受想
定起。入二禪。二禪起。入滅受想定。滅受想定起。入
三禪。三禪起。入滅受想定。滅受想定起。入四禪。四
禪起。入滅受想定。滅受想定起。入空處。空處起。入
滅受想定。滅受想定起。入識處。識處起。入滅受想。
滅受想定起。入不用處。不用處起。入滅受想。滅受
想定起。入非有想非無想。非有想非無想處起。入
滅受想定。是為菩薩超入三昧相。若聲聞但能超
入一。不能超入二。況能如上所明。自在超耶。是中
明超入有三種。一順入超。二逆入超。三順逆入超。
細心約義。自作可解。二者超出三昧。云何名超出
三昧。從滅受想起。入散心中。散心起。入滅受想定。
滅受想定起。還住散心中。散心起。入非有想非無
想。非有想非無想處起。住散心中。散心起。入無所
有處。無所有處起。住散心中。散心起入識處。識處
起。住散心中。散心起。入空處。空處起。住散心中。散
心起。入四禪。四禪起。住散心中。散心起。入三禪。三
禪起。住散心中。散心起。入二禪。二禪起。住散心中。
散心起。入初禪。是為佛菩薩超出三昧相。若聲聞。
但能超一禪出。而不能超二。何況能自在超出耶。
是中超出有三種。一順超出。二逆超出。三順逆超
出。足前三種超入。合為六種超越三昧。如來於此
六種三昧。而入涅槃也。齊此明三乘行行共禪竟。
觀練熏修者。止觀云。觀者。謂九想。八背捨。八勝處。
十一切處。通稱觀禪。九想。為破行人淫火。必須增
想純熟。能除世間貪愛。破六種欲。此九既除於欲。
亦薄嗔癡。九十八使山動。雖是不淨初門。能成大
事。背捨者。背淨潔五欲。捨離著心。故名背捨。修者。
持戒發誓。端身正心。諦觀足大指黑脹[黹*皮]起。進觀
從足至頭。唯見腫脹。心生厭離。復觀膿爛。次却皮
肉。諦觀白骨。八色流光。如是次第。乃至八背捨發
相。具如禪門。八勝處者。前背捨雖能背捨淨潔五
欲。既是初觀緣中轉變。不得自在。若欲得觀心純
熟。轉變自在。必須進修勝處。更深細觀察少多好
醜。悉使勝知勝見。如快馬能破陣。亦能自制其馬。
十一切處者。勝處雖能觀中轉變自在。而未普徧。
今以八色兩心。更相涉入。廣普徧滿。轉變無礙。大
論云。背捨。為初門。勝處。為中行。一切處。為成就。三
種觀足。即是觀禪體成就。具如禪門。練者。即九次
第定也。上來所明之禪。雖體用具足。並是觀禪。未
明練熟調柔之相。今欲純熟。則從初淺。及至後深。
次第而入。中間無有垢滓間穬。令不次第者次第。
故名次第。亦是無漏練於有漏。除諸間穬。故名練
禪。熏者。即師子奮迅三昧也。前是次第無間入。今
亦是次第無間入。亦能次第無間出。除麤雜及法
愛味塵。猶如師子能却能進。奮諸塵土。修者。超越
三昧也。近遠超入。近遠超出。近遠超住。是功德最
深。故名頂禪。於諸法門。自在入出也。[黹*皮]音減。皮起
也。穬音棍。芒粟也。八念等。法界初門備載。】
「【□註】初時不時。從緣得名。」
【【■記】言從緣得名者。謂須待時及緣具。方得解脫。名
時。若能於一切時。隨所樂欲。進修善業。不待緣具。
而得解脫。名為不時。故以從緣得名也。】
「【□註】次慧俱。約觀立號。」
【【■記】言約觀者。謂因中修性念處。唯觀空理。果上只
證偏真。名慧脫。因中修共念。兼觀於事。果具三明
八解。名俱脫。】
「【□註】三壞不壞。依境受稱也。」
【【■記】言依境者。謂因中修九想。燒滅骨人。壞其觀境。
名壞法。若修九想。不進燒骨人。不壞其境。名不壞
法也。】
「【□註】或準正理論。以時不時敵對慧俱。」
【【■記】正理論云。契經說。若有五根。增上猛利。極圓滿
者。名俱解脫阿羅漢果。若有五根漸劣。名慧解脫。
當知論云根利者名俱。即是以不時對俱人也。根
劣者名慧。即是以時對慧也。】
「【□註】若準妙玄四(二十六)及四教義二(十六)信行法行各二。
不得滅盡定者。但是慧解脫。得滅盡定者。名俱解脫。」
【【■記】玄文明時解脫。即是信行鈍根。而有五種。謂。退
思護住進。是也。是五種羅漢。各有二種。不得滅盡
定者。但慧人。得滅盡定者。即俱人。不時解脫。即是
法行利根。名不動羅漢。亦有二種。一。不得滅盡定。
但慧解脫。二。得滅盡定。即俱解脫也。四教義引雜
心偈云。慧解脫當知。不得滅盡定。若得滅盡定。當
知俱解脫。則知時不時二種。各有慧俱二種也。】
「【□註】舊云。敵對。乃從正從多。各對。則旁正兼舉。以信行
亦有帶事兼修。法行。亦有緣空直入。」
【【■記】此舉舊釋對敵二意。初句釋正理意。次句。釋妙
玄四教義意。以下二句。釋旁正兼舉也。】
「【□註】若壞法不壞法。與慧俱同。」
【【■記】此明壞不壞敵對各對義。既與慧俱同。則當以
意知。不必更論。故下但揀判慧俱二種也。謂以時
不時。對壞不壞。亦可敵對各對慧俱相同也。】
「【□註】舊約五義。揀判慧俱。」
【【■補】此總標舊以五義。揀判慧俱。舊字。即指湛法師
之假名集。以集中約十義揀判慧俱。謂十義。只成
五義。以分之成十。合之成五。但有隻雙不同。故今
引文曰五義。】
「【□註】一。約性共。慧人修性念處。俱人修共念處(四教義)。」
【【■記】此別示性共揀。四教義明別相四念處位。有三
種根性不同。若慧解脫根性。於別相四念處。伹修
性念處。若俱解脫根性。亦修共念處。若無疑解脫。
俱修三種念處。今但指揀慧俱二種也。】
「【□註】二。約正助。慧人正道斷結。俱人兼修助道(光明句中四教
義二)。」
【【■記】此別示正助揀。光明句云。亦名慧行。行行。緣空
直入。名慧行。帶事兼修。名行行。亦正道助道。小乘
修正道斷結。名慧脫。修助道斷結。名俱脫。四教義
問。性念處但說慧數羸弱。云何能斷結。答。慧數不
獨起。豈不能斷結。又問。若諸數隨起。即是共義。答。
諸數隨起。有三種。一。但是緣理之慧。諸數任運隨
起。此說性念處。二。修諸數作助道善法。故說共念
處斷結。故佛說善法積聚屬共念處。助道與正道
共斷結故。雜心偏說共念處能斷結。然利鈍根人。
用性念處。非不斷結也。】
「【□註】三。約事理。直緣真理。名慧解脫。帶事兼修。名俱解
脫。」
【【■備】此別示事理揀也。有師標曰。有二無漏。直緣理。
名緣理無漏。觀等四。為對治無漏。出舊婆沙。】
「【□註】事者。一帶根本四禪。俱人亦依世禪。修六行觀故。
二帶無漏禪。慧人但至觀禪。俱人具修觀練薰修。(止觀
第九。婆沙亦有少分慧脫。全分慧脫。此有三根。全無四禪下根也。能修一禪至四禪。中根也。能修無漏禪。至九
想十想。上根也。俱人能修一二三禪。下根也。具足四禪。中根也。修觀練薰修。上根也。妙樂二云。四禪一切羅漢
並得。次觀等四。俱解脫人方乃具足)三得滅盡定。如妙玄四(二十六)巳上
三事。俱人兼得也。」
【【■記】先以事理分約慧俱。事者下。轉釋。俱人所兼修
事有三。一下。明兼修根本四禪。六行觀者。即厭下
苦麤障。欣上淨妙離也。二下。明兼修無漏禪。意明
慧人上根。但修九想八念十想之觀禪。若俱人上
根。又能修九次第定之練禪。師子奮迅三昧熏禪。
超越三昧修禪也。原註止觀第九者。即觀禪定境
中。詳明此慧俱二種所修無漏禪也。婆沙少分全
分者。第八十一之(五)文云。若慧解脫阿羅漢。能起
根本禪現在前者。云何經說。蘇尸摩問諸比丘。云
何起諸禪現在前。諸比丘答蘇尸摩。當知我等是
慧解脫人耶。答曰。慧解脫有二種。一是少分。二是
滿分。少分慧脫者。能起一禪二禪三禪現在前。滿
分者。乃至不能起一禪現在前。此中說少分慧脫。
經中說滿分慧脫。是故二俱善通。此有三根下。釋
明慧俱並有三根。先明慧人以修觀禪者為上根。
俱人以具修觀練熏修者。為上根也。三下。明得滅
盡定。妙玄云。得滅盡定者。即俱解脫人。末結俱人
兼得也。】
「【□註】四。約神變。慧人十四變化。俱人十八變。文句一。」
【【■記】此別示神變揀。言十四十八變者。如文句云。十
四變化者。初禪二變化。一。初禪化。二。欲界化。二禪
三變化。一。二禪化。二。初禪化。三。欲界化。三禪四變
化。加一三禪化。四禪五變化。再加一四禪化。無而
歘有。曰變。有而歘無。名化。四禪俱有上能化下。下
不能化上。故至數增滅十四種色。謂五根。四大。五
塵也。十八變化者。出彌勒瑜伽論。一震動。二熾然。
三流布。四示現。五轉變。六往來。七卷。八舒。九眾像
入身。十同類往越。十一隱。十二顯。十三所作自在。
十四制他神通。十五能施辯才。十六能施憶念。十
七能施安樂。十八放光普動一切界也。又有人註
云。一普動一切界。二身上出火身下出水。三流光
遍照。四隨所欲示佛土惡趣。五於地起冰。解令成
水。於火亦然。六山石中往來無礙。七八能舒卷雪
山王等。九以現前大眾大地內巳身中。十能往彼
同其色類。十一十二或隱或顯皆不可得。十三往
來去住無礙。十四他現通悉能制伏。十五能與一
切有情辯才。十六有情於法失念者能與之。十七
令聽法人身心安樂。十八身放光明作諸佛事。如
此對之。依四禪十四變化。依觀練熏修十一切無
漏事禪。能作十八變。又此十四變化。法界次第亦
具明。十八變者。瑜伽論有頌。而以後三種為能變
也。】
「【□註】五。約三明八解。俱人則具。慧人則無。若輔行云。通。
通於六。明。唯局三。天眼。宿命。漏盡三也。諸羅漢皆能
得之。(文)此有闕具之義。婆沙云。若有一明二明。名慧
解脫。(文)準知俱人。三明具足。」
【【■記】此別示明解揀。言三明者。謂天眼明。宿命明。漏
盡明。然通大小乘。今是小乘三明。與大有異。大論
云。三乘雖得三明。明不滿足。佛悉滿足。是為異也。
言八解者。一。內有色觀外色解脫。二。內無色觀外
色解脫。此二背。棄色愛心。三。淨勝解身作證具足
住。此一背。棄不淨心。四。超一切色想。滅有對想。不
思惟種種想。入無邊空處具足住。此一背。棄下地
法。五。超一切空無邊處。入識無邊處定具足住。六。
超一切識無邊處。入無所有處定具足住。七。超一
切無所有處。入非想非非想處定具足住。此三背。
棄下地法。八。超一切非想非非想處入滅受想定
具足住。此一背。棄一切有緣心。是為八解也。今以
此三明八解。揀判慧俱。謂俱人則具。以其因中具
修性共念處。果上三明八解一時俱得。慧人則無
者。以其因中但修性念處。果上唯證無學故也。若
輔行下。恐謂慧人若無三明者。何以輔行說三明
六通。諸羅漢皆能得耶。故此斷有闕具之義。意謂
具足三明者。即俱人。其有缺者。乃慧人也。婆沙下。
別證慧缺。又有三家贊定慧。第一家贊慧者。作如
是說。若有三明。不具八解脫者。名三明。若有三明
具八解脫者。亦名三明。具八解脫。無三明者。是名
俱解脫。若有一二明者。是名慧解脫。所以者何。慧
勝滅定故。第二家贊定者。作如是說。若具八解脫。
無三明者。是名俱解脫。若具八解脫。有三明者。亦
名俱解脫。若有三明。不具解脫者。是名三明。若有
一二明。名慧解脫。所以者何。滅定勝慧故。第三家
云。此二所說。俱唐捐其功。於文義無益。以三明或
得滅定。或不得滅定故。若得者。名俱脫三明。若不
得者。名慧脫三明。今註引第二贊嘆定者之文。以
證三明有缺者。是慧人。準之則知具足三明者。是
俱人也。是則所謂慧人無三明者。亦據贊定者初
意也。然上所出輔行文云。通。通於六。明。唯局三。蓋
顯通明之用有異。如大論問。神通與明有何等異。
答。直知過去宿命事。名宿命通。兼知過去因緣行
業名明。直知死此生彼。名天眼通。兼知行因緣際
會不失。名明。直知盡結使。不知更生不生。是名漏
盡通。若知漏盡更不復生。名明。則通明有淺深異
也。又六通中三立明。餘三不立明者。婆沙云。身通
是工巧法。天耳聞聲而巳。他心緣別相法。此三明
能隨順厭離法。能棄生死。隨順善法。能到涅槃。何
者。以宿命念前世智證。明見過去世事。生大厭離。
天眼觀生死智證。明見未來世事。生大厭離。以厭
離故。漏盡智證明。能作正觀。斷煩惱故也。又天眼
通。但知眾生死此生彼。明則兼知造業差別。宿命
通。伹知過去受生。明則兼知姓名差別。漏盡通。但
知煩惱斷盡。明則兼知永不復生也。】
「【□註】次明三種。
<img:>
(性念處者亦名自性念處緣理斷結除自性過共念處者正
助合修緣念處者緣佛三藏及世間文字所緣處廣也具如
四念處一四教義二俱舍亦有三種羅漢各論三念處)。」
【【■補】緣理斷結者。謂緣無生空理。發真無漏智。斷見
思之結惑也。除自性過者。謂除於身受心法之上。
常樂我淨自性過也。又身受心法。其性本來是無
常。苦。空。無我。不淨。不可改易。故名性也。
【■記】四念處
云。阿毗曇明三種念處。謂性。共。緣。對破三外道。有
人釋性念處。謂觀無生淺。名為生。深細觀無生。見
細法皆生死苦諦。名性念處。有人專用慧數。緣無
生空理。發真斷結。得慧解脫羅漢。對破邪因緣。無
因緣顛倒執性一切智外道也。共念處者。以禪定
助道。正助合修。亦名事理共觀。發得無漏三明。六
通。八解。成俱解脫羅漢。對破根本愛慢得五通外
道也。緣念處者。緣佛三藏十二部文言。及一切世
間名字。所緣處廣。了達根性。善知四辯。堪集法藏。
成無疑大羅漢。對破世間韋陀。星文地理。文字鄙
狹。當知邪正真偽。猶金比鐵。故大經云。於諸想中。
無常為最。於諸耕中。秋耕為最。於諸跡中。象跡為
最。無常譬性。耕譬神通。跡譬文字也。經云。諸優婆
塞。善解諸法對治之門。所謂常無常等。故知心行
理外。未入正真也。四教義云。三種念處成三羅漢
者。性念處。即是緣理之智慧。念處相應。發真無漏。
成慧解脫羅漢。共念處。共善五陰成就背捨。乃至
超越三昧。願智頂禪。如此助道。共正道合。發真無
漏。得三明六通。具八解脫。成俱解脫羅漢。若緣念
處。即緣佛言教。所詮一切陰界入。性共二種念處。
能觀所觀名義。若在禪定。觀此名義。即發四無礙
辯。名無疑解脫大羅漢也。又云。所言自性念處者。
說不顛倒慧也。如佛說修身觀。身觀者。是慧。念處
者。所作事不妄受緣故。除自性過。故說念處。南嶽
云。亦名慧行。亦名實觀。緣理斷結之正要也。所言
共念處者。與慧相共法。如佛說。此比丘善法積聚。
謂四念處是為正說也。南嶽云。亦名行行。亦名得
解脫。是對治事中善法。共正道斷結。色及諸數也。
又能發諸禪神通也。所言緣念處者。一切法也。如
佛所說。比丘一切法。四念處。是為正攝受具足故。
及略緣故。南嶽云。還是性共二種念處。能觀智。所
觀境。合辨具一切法義也。若能分別觀察。即發四
無礙辯也。又云。佛說四念處教。出過三種六師之
說。故能破一切外道也。一切智六師者。初心見理。
發於邪智。辯才無礙也。神通六師者。得世間禪定。
發五神通。亦有慈悲忍力。刀割香塗。心無憎愛。皆
是根本十二門禪力用也。韋陀六師者。即是博學
多聞。通四韋陀。十八大經。世間吉㐫。天文地理。醫
方卜相。無所不知也。若此六師。內則有邪發一切
慧。外則便能神通轉變。知世吉㐫。通四韋陀。及十
八大經。無不知曉。十六大國。敬之如佛。為欲破此
三種六師。故說三種念處。一性念處破一切智者。
外人皆依身邊二見。發一切智。謂得涅槃。常樂我
淨。此則如蟲食木。偶得成字。蟲亦不知是字非字
也。今性念處觀。破此身邊二見。不生四見。六十二
見等顛倒。是故破一切智六師也。二共念處破神
通者。外人但於根本四禪發五神通。定既淺近。兼
無不淨觀。神力轉變。蓋不足言。今共念處。即能發
背捨。勝處。一切處。九次第定。師子奮迅超越三昧。
發諸神通。禪定既深。觀行力大。所發神通。無礙自
在。變化無方。摧諸外道。易如反掌。是以身子降伏
勞度差。目連。化河溺諸外道。皆是共念處觀所成
神通也。次緣念處觀破韋陀外道者。四韋陀十八
大經。皆明世間人天愛論。見論。淺近之論。佛說出
世三藏。若名與義。而彼經書所不記。載佛說緣念
處觀。緣佛所說三藏教門。出世名義。法門道理。相
對比並。豈是外人之所聞見。故緣念處觀。破韋陀
外道也。俱舍亦有三種羅漢。各論三念處者。即論
明四念住體中云。此四念住。體各有三。自性相雜。
所緣別故。自性念住。以慧為體。此慧有三種。謂聞
思修等所成。即此亦名三種念住。相雜念住。以慧
所餘俱有為體。所緣念住。以慧所緣諸法為體。寧
知自性。是慧非餘。經說於身住循身觀。名身念住。
餘三亦然。諸循觀名唯自慧。非慧。無有循觀用故。
何緣於慧立念住名。毗婆沙師說。此品念增故。是
念力持。慧得轉義。如斧破木由楔力持。理實應言。
慧令念住。是故於慧。立念住名。隨慧所觀。能明記
故。由此無滅。作如是言。若有能於身住循身觀。緣
身念得住。乃至廣說。世尊亦說。若有於身住循身
觀者。念便住不謬。然有經言。此四念住。由何故集。
由何故滅。食觸名色作意集故。如次令身受心法
集。食觸名色作意滅故。如次令身受心法滅。應知
彼說所緣念住。以念於彼得安住故。又念住別名
隨所緣緣。自他共相續異故。一一念住。各有三種。
【■備】華藏說四念住。即身受心法四念處。於一念中。
又具三種。謂自性相雜所緣。何以為自性念住。如
觀身不淨。以觀不淨之慧數為體。內又分三。謂聞
思修慧也。何以為相雜念住。如觀身不淨。是本慧。
其受心法等。即其所餘。今觀受心法等。是謂所餘
俱有為體也。何以為所緣念住。即指所緣之身受
心法為體。食觸名色。推說諸法也。何以念住別名
隨所緣緣。自緣。他緣。自他共相續之不同也。】
「【□註】慧俱略如上。」
【【■記】此指如上略釋慧俱得名。即所謂約觀立號也。】
「【□註】無疑者三藏教法。四韋陀典。天文地理。一切通達。
故曰無疑。」
【【■記】此釋無疑名義也。三藏教法。即小乘經律論。言
四韋陀典者。一。阿毗陀。此云方命。謂養生繕性。二。
殊夜陀。諸祭祀祈禱。三。婆夜摩陀。謂禮經占卜。軍
陣兵法。四。阿達婆陀。謂異能技數。禁呪醫方。摩登
伽經載。初人。名梵天造一韋陀。次人名白淨。變一
為四。謂讀誦。祭祀。歌咏。禳災也。廣而言之。仰觀天
文。俯察地理。乃至一切五通仙。所有經書呪術。智
慧技能。自然通達。所謂六鴦伽呪術。知日月五星
經。原夢經。地動。鬼語。鳥語。獸語。四足獸鬼著人語。
國王占相豐儉。日月五星。鬬相醫藥。章算數卜。歌
舞妓樂。如是等工巧技術諸經。盡知明達。故得名
為無疑也。】
「【□註】四教義二云。問。不應別說無疑。九種羅漢。無此名
目。答。此出智度論明。欲結集法藏。集千羅漢。皆得共
解脫。無疑解脫也。(文)既是大論開出。在佛世時俱人
所攝。佛世且明自行入道。是故諸文只云慧俱。」
【【■記】此明無疑之名有祖。故得別說成三種也。】
「(六種九種。皆無此名。若集論明六種中有無疑法者。與不動法名異義一。非今無疑)。」
【【■記】此揀集論無疑也。集論謂利根不動。於法無疑。
妙玄謂本住不動。不為煩惱所退動故。名雖異而
義一也。】
「【□註】釋籤五(十九)云。得滅盡定。但名俱解脫人。以未修緣
念處。終非無疑解脫也。(文)故知無疑。乃俱人中勝者
耳。小大言之。慧俱並小。無疑乃名大阿羅漢。妙樂一
(三十一)引中阿含。舍利弗問。五百比丘。幾三明。幾俱解
脫。幾慧解脫。佛言。九十人三明。九十三俱解脫。餘但
慧解脫。荊溪云。三明者。即無疑解脫。(文)須知三明。是
俱人得。取其勝者。復云無疑也。」
【【■記】此證無疑。即三明中之勝人也。】
「【□註】後明六種。附揀七種。及列九種。然後約六種明果
性退否。
<img:>」
【【■記】第一退下㭊玄云者。文雖失詳。準意乃釋退之
所以得名也。籤云等者。釋所退法。婆沙云。經說尊
者瞿醯迦。是時解脫阿羅漢。六返退失。第七返還
得時解脫身作證。以刀自害而死。問。彼尊者瞿醯
迦為是退性。為是憶性。若是退性者。何故以刀自
害。若是憶性者。何故六返退耶。答。是退法性。以厭
患退故。用刀自害。若不退以是自害者。是憶法性
也。又新譯問。彼為是退。為刀思耶。若是退法。何緣
自害。若是思法。何故退耶。答。若退法彼厭故。以刀
自害。又彼是退法。練成思法。仍恐退故。以刀自害。
故知以刀自害。通二種也。思法下。婆沙亦云者。明
六種羅漢中第二憶法。釋云。心生厭憶。持刀欲自
害也。成論稱死法者。釋云。此死相者。根有小勝。深
厭諸有。是人不得三昧。故無漏智慧。難得現前。設
得善失。故求死也。論稱死相此謂死法也。舊婆沙
云憶法者。即北涼時所譯之名也。舊俱舍名自害
法者。即陳譯俱舍。釋論明六種羅漢。其第二種稱
自害法也。集論名念法者。考唐譯論六。亦稱思法。
不名念法。或舊有譯稱念法者。未可知也。然諸文
名雖不同。其義一也。護法下。舊俱舍稱守護法者。
陳本俱舍釋論六種中第三名守護法也。住法下。
舊俱舍稱者。陳本六種中第四名住不動法也。顯
揚云者。即第三卷中。明無學果中。第四種稱住不
動。謂成就如是善根。雖不思自害。及行放逸。然皆
不退。不能練根。不能發起勝品功德。是則非今六
種中最後之不動明矣。進法下。新俱舍稱堪達法
者。出唐譯。集論稱分別法者。唐本無此名。以六種
中第五名堪達。或此準舊譯稱也。不動法下。舊俱
舍稱不壞法者。亦即陳本。顯揚。第三稱不動法。謂
從先來自性。成就利根。此人於諸善根。不為退法
之所搖動。亦不為發勝功德。及上練根之動搖。故
說名為不動法也。則註云不退法者。誤也。集論名
無疑法者。唐本六種。亦無此名。以第六種同今名
為不動法。或註準舊譯名也。
【■補】此六種皆前破七
十一品思。後更斷最後一品。此處明重玄門。又果
縛未亡。聖所難過。故六種生焉。
<img:>
【■記】北涼時譯婆沙明六種。謂退法。憶法。護法。等住
法。能進法。不動法。於第六不動羅漢中。云有二種。
謂有從時解脫至不動。有性不動。從時解脫至不
動者。中上。本性不動者。上下也。正理論云。退法種
性。必是先有思法等五。亦有後得。謂有先來是思
法性。乃至不動。有先退法。練根成思至不動等。多
種差別。如理應思是。婆沙及正理。既皆開不動為
二。足成七種。故此中釋之。以明七不出六。不復別
示。但附明而巳。
<img:>
【■記】釋籤所引福田經九種。出中阿含三十卷。大品
福田經。詳見五卷。輔行引成論九種無學者。謂退
相。守相。死相。住相。可進相。不壞相。慧解脫相。俱解
脫相。不退相。據今所記守相。即註是護。可進相。即
註是思。是則名次有少未同。而思死原是為二。或
註與今所記。有新舊譯異也。而經論次異。可會同
也。
【■補】退者。退失三昧。智慧難得現前。守者。根少勝
故。以守護三昧。不得退失。勝於退法。雖護亦退。故
名為守。死者。無漏智難得現前。設得恐失。故求死
也。住者。得三昧巳。不進不退。進者。得三昧巳。轉深
增益。不壞者。得三昧巳。無能敗壞。慧俱者。因滅盡
定。故有二人。得滅盡名俱。未得名慧。不退者。所作
功德無退失故。】
「【□註】六種。約根性。慧俱。約觀行。九種。乃根性觀行兼舉
耳。」
【【■記】六種約根性者。釋籤云。盡智。有五種。無生。唯一
種。即不動。此即從根。又云。以有五種性故羅漢有。
種。并法行一人名不動。共六種也。慧俱約觀行者。
如前釋云。慧人。緣空直入。俱人。帶事兼修。是也。九
種。則雙約二義可知。】
「【□註】又九是空門二十七賢聖中之無學。為答福田長
者所問顯福田之多。赴機生善故。又六種明二加行
差別。如㭊玄下二十九(一者。恒時加行。即勤修行。二者尊重加行。即猛利修行。六
種羅漢。前二種俱無加行。第三護法。惟有恒時無尊重。第四住法。惟尊重無恒時。第五第六。皆具二加行也)。
【■補】正理論云。初二闕恒時尊重。然至無學。思法少勤。
護法。唯有恒時加行。安住法。唯有尊重加行堪達具
二。而是鈍根。不動具二。而是利根。」
【【■記】此約兩種加行。揀分六種也。初一句標。次一句
指載。小註中先列配二種加行。六種羅漢下。分四
句料簡。以前二後二。各為一句。中間二種。各為一
句也。】
「【□註】果性退否者。俱舍頌云。阿羅漢有六。退法至不動。
前五信解生。(信行轉入修道名信解)總名時解脫。後不時解脫。
從前見至生(見得亦名見至。亦是法行轉入之名)。」
【【■記】論釋云。經說有六種羅漢。一退法。遇少違緣。便
退所得故。二思法。懼退失恒思自害故。三護法。於
所得善。自防護故。四安住法。無勝退緣。雖不自護。
亦能不退。無勝加行。亦不增故。五堪達法。堪能好
修練根。速達不退故。六不動法。不為煩惱所退動
故。前五動性。從於學位信解性生。總名時解脫。以
要待時。方得入定。及心解脫。其所待時有六。一衣。
二食。三臥具。四處所。五好說法師。六好同學也。後
不動性。名不時解脫者。謂是利根。以不待時。便能
入定。及心解脫。故從於學位見至生也。然此從信
解見至名者。論云。第十六心。隨三向住果。名信解
見至。亦由鈍利有別。論者釋云。隨三向人而住三
果。利鈍二根。得名不同。若鈍根。名信解。若利根。名
見至。前隨信行。今名信解。謂由信故。勝解相顯。前
隨法行。今名見至。謂由向見。得至果見。此二聖者。
信慧互增。故有信解見至名別。】
「【□註】有是先種性。有後練根得(六種羅漢。有先世種性定者。有後來修練根性
轉劣成勝者。如本是退法。練成思法。乃至不動。或思練成護。乃至進練成不動。唯初退法。是先動性。無練根者。
又練根通資加修三位。唯除見道。以時速。不能轉根故)。」
【【■記】此釋先有後得二義。文中初二句標示先後二
種。如本是下。釋練根。唯初下。釋先有。又練根下。明
練根所通之位。唯除下。明練根不通之位。以見道
第十六一剎那心速。不能轉劣成勝故也。然論文
解頌有異。以論釋云。退法種性。必是先有思法等
五。亦有後得。謂有先來是思法性。有退法性。後練
根成思。乃至不動。隨文當說。茲有具記。又云。退法
種性。非定退也。乃至堪達。非必能達。但約容有建
立此名。故六阿羅漢。通三界皆有。若執退者。必定
應退。乃至堪達。必能達者。彼執欲界具足有六。色
無色界中。唯安住不動。彼無退失自害自防及修
練根故。唯此二句。知與此解頌有同異也。
【■備】小註
中自六種羅漢至無練根者。與論正解全同。論解
增出退非定退。及三界六種具缺。今小註中。增出
練根。通資加修三位。皆增出意耳。
【■補】練根通三位
者。正理云。非唯無學有增進根。有學異生亦有此
義。唯見道位。無容起加行故。
【■備】辨訛曰。有先世種
性。世字未協。按頌中先字。通指學有位中。頌中後
字。須的無學果後。】
「【□註】四從種性退(第一退法。最下無處可退。第六利根不退。唯中間四種根性有退。如第二。
退為第一。乃至第五。退為第四。又此退性。乃是練根。非先定根性也)。」
【【■記】此一句頌。明從種性退也。小註釋明。初二句。明
初後不退之故。次三句。明中間四種有退。末二句。
明練根有退也。然與論釋頌同。論云。不動種性。必
無退理。前之五種。皆有退義。於中後四。有從性退。
退法一種。無退性理。由此種性。最居下故。】
「【□註】五從果非先(前五種從無學果。退居學位。第六則不退也。亦是練根論退。非先種性也。
非先二字。總頌果性二種退者)。」
【【■補】此一句頌。明前五種從果退也。非先二字。乃總
頌前性退果退二種。以四從種性退者。乃謂練入
根性有退。非先種性有退也。五從果退者。亦是先
退法。及從退練入思等之果有退。非先思等種性
有退也。若欲易明。非先之上應加一先字。如約性
明先非先以論退不退。則先性不退。練入非先種
性有退。若約果。明先非先論退不退。則先思性等
不退。惟從退練入四位。及退一位論退也。以先種
性。即先天根本。故不退。非先。乃今生學知工夫。故
有退耳。
【■備】此有二種。謂性退果退也。性中論四。謂
本是退法性羅漢。練成思法。退時。仍退至退法。或
本是住法性。練成進法。退時。但退至住法。或是退
法性。練成住法。進法。退時。仍退。至退法。是謂性退。
以退性最下。無處可退。故不論之。若先是思護住
進四種性。決不退至退法。故曰非先也。果退論五。
其退法一種。本是退性。至思護住進四性。亦必須
由退練入者。方從而并退。若先是思護住進四種
性。決不退至有學果故。亦曰非先也。性退。單就五
種無學四果論。果退。則從五種四果。退至有學。初
二三果論。如此。庶與本論及析玄解稍合。後賢詳
之。】
「(若析玄辨果退非先中云。如第三護法。若先是退法。至果練成護法。則有果退。若先是思法。後練成護法。則無
果退。乃至結云。即知果退。惟約先是退法。若先是思法等四性。必無果退。(文)此似即就退法根性論之)。」
【【■記】此段小註釋明前五從果退也。初二句。正釋前
五果非六。次二句。重明是根非性退。次二句。明非
先意含二退也。析玄下。辨果退非先義。此似下。註
家斷意。然與論不無同異。論云。五種皆有從果退
義。雖俱有退。然並非先。謂諸無學。先於學位中所
住種性。彼從此性。必無退理。學無學道。所成堅故。
若諸有學。先凡位中所住種性。彼從此性。亦無退
理。世出世道。所成堅故。若住此位。後修練根所得
思等四種種性。彼從此性。容有退理。而先位中住
四等性。必無退理。此所得果。先退法。有退果義。又
亦無退先所得果。後所得果。容有退義。是故定無
退預流果。由此應知。果退法有三。一。增進根。二。退
住學。三。住自位而般涅槃。思法有四。三如前說。更
加一種退住性。餘三如次。有五六七。應知後一。後
一增故。思法等四。退住學位時。還住退非餘。若異
此者。得勝種性故。應是進非退。何緣定無退先果
者。以見所斷。依無事故。謂有身見依我處轉。見所
斷惑。此見為根。我體既無。名依無事。以無事故。必
無退理等也。】
「【□註】非先有退者。伹據餘四說。」
【【■補】此二句。是析玄釋。非論文。玉師引以解上二句
義耳。】
「(此釋伏疑也。蓋上云五從果非先。然於退法。本先種性。何故併云五從果非先。故即釋云。非先有退等也。則果
退雖在前五。若論非先。唯中間四。第一退法。雖無練根。不論性退。亦論果退。思護住進。若退法練入。尚論果退。
況本是退法。豈不退耶)。」
【【■記】此段小註。明釋意也。初一句。斷文。蓋上云下。出
伏疑意。故即下。出今釋辭。則果退下。明非退法論
性退。第一下。明退法亦論果退。思護下。約中間四。
例初退法有果退。】
「【□註】不動盡智後。必起無生智。」
【【■補】此二句頌。明第六羅漢起無生智也。盡智。是解
脫道智。即我知苦巳。我斷集巳等。無生智。一切煩
惱更不再生。即我知苦巳。不復更知等。故前五雖
得盡智巳。或遇違緣即便退失。今煩惱永不復生
無有退失。故曰不復更知更斷等。】
「(第六於盡智後。能起無生智。所以果性皆不論退。餘五有退。以不起無生智故。本住不動。練根不動。皆無
退義)。」
【【■記】此段小註釋頌明不退義。先明第六不動義。次
明前五有退義。後明第六本住練根皆無退義。論
釋云。不動種性諸阿羅漢。盡智無間起無生智。非
更有盡智無學正見生也。】
「【□註】餘盡或正見(五種盡智後。或但起正見)。」
【【■記】此釋與論同。論云。除不動法。餘阿羅漢。盡智無
間有盡智生。或即引生無學正見。非無生智後。容
有退故。】
「【□註】此應果皆有(盡智後正見。六種應果皆有)。」
【【■記】此釋與論。辭異義同。論云。前不動性。無正見生。
即有正見生。而不說者。一切應果。皆有此故。謂不
動法。無生智後。有無生智起。或無學正見前說四
果。是誰果耶。應知此四。是沙門果也。
【■補】正見者。一
切羅漢皆有。皆知我是羅漢。】
「【□註】巳上頌語。取析玄意略註。且羅漢見思巳盡。巳證
無學。所以有退者。考論祖誥。妙玄四(十六)止觀九上(十二)
輔行九上(十五)。」
【【■記】此考祖文明羅漢有退所以。妙玄云。隨信行。生
退思護住升進等法。得盡智無學等見。若用金剛
三昧。於非想九品惑盡。次一剎那。證非想第九解
脫。成盡智。次一剎那。得無學等見。或彼遇違緣有
時退故。不說得無生智。此五種是信種性鈍根。因
中修道。必假衣食等善根增進。不能一切時所欲
進也。止觀云。初從麤住。訖至非想。通有四分。謂退
護住進。退。又二。一。任運退。二。緣觸退。緣有內外。外。
諸方便二十五種吐納失所。是外緣觸退。內。於靜
心中三障四魔。而生憂愛。是內緣觸退。後或更修
得。或修不得。此人甚多。護分者。以內外方便。將護
定心不令損失。住分者。或因守護安隱不失。或任
運自住。即是住分。進分者。或任運進。或勤䇿進。各
有橫豎。橫豎各有頓漸。若十二門一一而進。名漸
進。若一時具足。名頓進。特勝通明品品而發。名橫
漸。一時具發。名橫頓。又於四分。分分皆有四分。具
如修證中說。輔行云。言退者。有因緣退。名緣觸退。
無因緣退。名任運退。二十五種等吐納失所。即去
取失宜。是外緣觸退。於靜心下。是內緣觸退。又云
禪門謂退分中退分者。從九品至初品併失也。退
住者。至初品便住也。退進者。至初品巳。更能䇿進
至二品。乃至九品。亦能更進。退護者。退巳將護。使
從初品。以至九品。弗使更退。餘之三分。例說可知。】
「【□註】蓋信行慧解脫人。不修事禪。不得滅盡定。或世智
斷惑。但得盡智。不得無生智。遇著違緣。還起煩惱。故
有退也。
(違緣者。一長病。二遠行。三諫諍。四營事。五多讀誦。又大經明五緣。一樂多事。二樂說世事。三樂睡眠。四樂近在
家。五樂多遊行)。」
【【■記】此玉師出其退之所以。然取止觀文意釋也。如
止觀云。一壞法人修九想。但求斷苦。燒滅骨人。急
取無學。不欣事觀。既無骨人可觀。便無神通變化。
願智頂禪。雖言燒滅。實有身在。例如滅受想。而身
作證。此人好退。乃至云若然。即是世智斷惑。慧解
脫人。故得有退。非無漏智。斷一品惑。進一品解。而
有退也。
【■補】隨願而了。名為願智。】
「【□註】又析玄謂。非先種性者。但是無學一道所成。不得
堅固。故有退。若是先種性。由學無學二道資(堅固。故無退)。」
【【■記】一道所成。指緣空直入者。二道所成。指帶事兼
修者。
【■補】一道所成者。或謂是本斷超人。初依有漏
智。斷上八地思。至十六心滿。即超無學。不從二三
果資加修而入者。名一道。若內弟子。必學無學二
道入者。故堅固無退也。若準俱舍意。非先種性者。
本是退法。至果練成護住等。此是無學一道所成。
故有退。若先是護住等種性。或於學位練成護住
等種性。此是學無學二道資持。故無退也。準俱舍
及正理論。無學位中。所練根性。名一道所成。若先
世所種。若有學位中。所練至無學位。皆名二道所
成。正理云。無學位從退法種性。修練根行。轉成思
等。此四皆有退性果義。退法種性。雖必先得而是
退法。故容退果。諸學位中。從退法性。修練根行。轉
成思等。及得學果。皆容退失。諸無學者。先學位中。
所住種性。彼從此性。必無退理。學無學道。所成堅
故。諸有學者。先凡位中。所住種性。彼從此性。亦無
退理。世出世道。所成堅故。】
「(彼文更有果退性不退等四句分別)。」
【【■補】析玄云。一。果退性不退。即先學位是退法。至果
亦是退法是也。二。性退果不退。即練思成護。練護
成住。練住成進者是也。三。性果俱退。即先是退法。
後練成思等四法是也。四。果性俱不退。則前二道
所成。及第六不動法是也。
<img:>
【■備】有師標云。此六種中。約練性練果。云何分別。初
時方始轉根。名練性。所修巳成。名練果。以退法是
先性。故不退。餘四是練性。故皆退。不動得無生智。
性果俱不退。又云若據圖中論乎四句。於六種中
退法。是果退性不退。如思練護。護練住。住練進。約
性是退。約果是不退。是為性退果不退也。若退練
為思。乃至退練成進。約性是退。約果亦退。則是性
果俱退。若二不動。性果俱不退。顯揚論明前三退
思。護。則有退失。四住進不動。則無退想。抑揚隨機
也。
<img:>】
「【□註】然前五種。未必全退。有遇違緣者。故有退耳。故輔
行九上(十五)云。然慧解脫。亦不併退。有退義故。故說有
退(文)。」
【【■記】此申五種不全果退也。然者。領上之詞。由上文
明五從果退。故此領之。以明遇違緣者退。不遇者
不退。輔行下。引證上義。】
「【□註】又退者。非久。輔行問。退經幾時。答。經少時。乃至自
不知退。若自知退。當脩勝進方便。復次彼煩惱現在
前時。心生慙愧。速作方便。如明眼人。晝日平地顛蹶。
尋即還起。(文)釋籤云。此生之中。必得無疑。極至臨終。
亦得無學故也(文五十九)。」
【【■記】此明退者不久。即還得果也。初一句標示退果
不久。輔行下。引證。準阿含明三果人。退戒還家。毀
失律儀。不失道共。俗人生謗。言無聖法。佛言欲飽
起厭。不久當還更求出家。故知退即還起也。釋籤
下。轉明退即還證道果。此是略引。今具記之。文云。
若退果者。牽於斯那。二果亦失。至初果住。法爾然
也。此生之中。必得無疑。猶如勝人。平地顛墜。四顧
遙望。不有他人。見我倒否。即能自起。極至臨終。亦
得無學也。】
「【□註】或曰。前時不時。各有慧俱。不動既從時解脫生。得
非六種皆有退義耶。」
【【■記】此問意謂時慧兩種有退。既時不時。各有慧俱。
則不時中。慧解脫人。應亦有退。練根不動。既從時
解脫生。應亦不免于退也。豈非六種皆有退義耶。】
「【□註】答慧人未必一向論退。恐只鈍根有漏智斷。遇違
緣者退。」
【【■記】此科簡利根不退也。問中舉前義。而問六當有
退。答中指鈍者逢違緣有退若無違緣。即鈍亦不
退。況利者乎。況俱人不動者乎。如阿含中阿難問
佛。大德。是學退。無學退。佛言。無學退。則知世智斷
惑。慧解脫人。故得有退。非無漏智斷惑一品。進一
品解。而有退也。
【■補】不動者。乃問練根不動。謂退法
是時解脫。從退練成不動。亦時解脫。前五既有慧。
後一亦應有慧。前五中慧解脫若退。則後一不動
中慧解脫亦應有退。故問曰。得非六種皆有退義
耶。然此由前釋退所以中云慧人有退。非先種性
亦有退。故據此問曰練根不動中慧人應有退義
耶。答中謂前五慧解脫人亦不一向必退。但有漏
智遇緣方論果退耳。若五位慧人。無漏智亦不退
矣。豈有不動慧人。尚論退哉。此斷定不動不退之
義也。】
「【□註】今復圖示。
<img:>」
【【■補】此點示六種羅漢各有慧俱。四教義明。唯退只
是先種性。餘皆有練根性。故約性退。惟除退法。
【■記】
圖中以利鈍分判時不時者。且一往說。其實互有
利鈍。止觀云。若論根利鈍者。法行利。內自觀法故。
信行鈍。藉他聞法故。又信行利。一聞即悟故。法行
鈍。歷法觀察故。或俱利俱鈍。信行聞慧利。修慧鈍。
法行修慧利。聞慧鈍。是也。】
「【□註】六種論退。局第四果。通辨四果退不退者。㭊玄引
三家。一。薩婆多云。初果不退。後三果退。二。大眾部云。
前三果退。第四不退。三。經部宗云。初四兩果不退。中
間二果有退(廣如彼文)。」
【【■記】此通辨四果退不退義。析玄下。指所引宗計不
同。】
「【□註】彼但註云。三師難定。今恐成諍。略為和融。輔行九
上(十五)引婆沙云。阿羅漢退。牽二三果退。猶如井沙。上
下有甎。中間唯沙。上甎若頹。從上至下。其中間沙。豈
得不頹。四果如上甎。二果如中沙。初果如底下。乃至
初果之前。更無有退。若彼退時。更無住處。(文)不可聖
退為凡夫也。合彼初師。然見道既有不等觀四諦。如
婆沙云。二十八使見道斷。餘六十使修道斷(先斷三界苦下
見惑)見既分盡。果理未圓。例如身子六住尚退。又後三
果中斷惑之智。通漏無漏。是則四果俱退俱不退。三
師之說。皆無妨礙。」
【【■記】此約義融收三宗也。初二句。指析玄註辭。次二
句。明今和融。輔行下。舉所引斷合。然茲略舉所引。
今具記之。謂婆沙中問。阿羅漢退。不應二三果亦
退。答云。羅漢退。牽二果退。猶如沙井。上下有甎。中
間唯沙。上甎若頹。從上至下。其中間沙。豈得不頹。
四果如上甎。二果如中沙。初果如底下。若至底竟
不復得去。問。若至初果。亦應言退第二第三。答。如
人墮於三層之屋。彼亦如是。雖不言退二三。二三
實退。復次二三是第四因。其果既退。其因亦退。若
爾。初果亦四果因。亦應說退。答。初果之前。更無有
果。若彼退時。更無住處。若許初退。則有多妨。本是
見諦。今非見諦。本是得果。今非得果。本是決定。今
非決定。本是聖人。今非聖人。離如是過。故不說退。
總而言之。不可以聖退為凡也。如金出鑛。豈更為
鑛乎。則知此論。合彼薩婆多宗說也。然見道下。融
初果亦有退義。如婆沙云者。如上註云。先達言。有
二種根性。若等觀四諦者。見道斷八十八使。若不
等觀四諦者。見道中唯斷三界苦諦下二十八使。
餘三諦下之見。隨修道斷。乃鈍根也。見既分盡。果
理未圓。猶鏡垢未盡去。光不全現也。例如身子六
住尚退者。舍利弗于六十劫中。行菩薩道。證別六
住。欲渡布施河時。有人乞眼。舍利弗言。眼無所用
何以索之。若須我身及財物者。當以相與。答言。不
須汝身及以財物。唯欲得眼。若汝實行檀者。以眼
見與。時舍利弗出一眼與之。乞者得眼。于尊者前
齅之嫌臭。唾而棄地。又以脚踏。舍利弗思惟言。眼
實無用。而強索之。既得而棄。又以脚踏。何弊之甚。
如此人輩不可度也。不如自調。早脫生死。思惟是
巳。於菩薩道退。迴向小乘。是則身子尚退。況小乘
初果聲聞。豈有觸違緣得不退乎。妙樂云。六心中
退者。準纓絡意。身子於十住中。第六心退。恐是爾
前。見思俱斷。至六心時。見猶未盡。六心尚退。故云
例如也。又後下。融後三果有退不退。如論家云。無
漏不退。但禪定退。修得欲界電光之定。此定難促。
有時退失名退。無漏無退。又阿含云。世智斷惑。慧
解脫人。故得有退。非無漏智。斷一品惑。進一品解。
而有退也。是則下。結成四果退不退義。】
「【□註】子縛者。見思煩惱。果縛者。五陰報質也。灰身即滅
戒身定身。解脫身。解脫知見中半分。滅智。即滅慧身。
解脫知見中半分。則五分法身俱滅也。」
【【■記】此釋出有餘無餘二涅槃體。然就小乘宗。自有
二義。一者有宗曰。涅槃體一。約時不同。得二名宇。
言體一者。於此宗中。煩惱業思。以道力故。應起不
起。擇滅無為。是涅槃體。此體是一。約對身智。得二
名字。身智未盡。說前涅槃。以為有餘。身智盡竟。向
前涅槃。轉名無餘。非身智滅。即名涅槃。以此身智。
起巳謝滅。是無常故。若斷因故。令後不起。是非擇
滅。故非涅槃也。二依成實。涅槃體二。生死因盡。名
一涅槃。生死果盡。名二涅槃。由有宗中。要道親斷。
方稱擇滅。身口二業。及生死果。非道親斷。故不取
之。成實。由斷煩惱。餘不起故。見道斷故。亦得擇滅。
故名涅槃。今合有宗義也。
【■補】解脫者。於無明心俱
解脫。無有餘習。永不退轉。故名解脫。解脫知見者。
能於一切斷結道中。念念悉知。又知眾生。深心所
念。如應說法。令得解脫。故能於一切眾生。一切解
脫道中。知見具足。又五分法身者。分。即分齊。法。謂
戒定慧諸法。身者。聚也。聚集諸法。以成其身也。諸
法指五陰。戒身。戒法成就。證得此身。因修無漏定
禪。得定身。修無漏慧。得慧身。心智斷有漏煩惱。名
有為解脫。煩惱滅盡。證得無為真理。名無為解脫。
由二種解脫證得。名解脫身。知以智知。見以眼見。
因此智眼。於一切法。知覺照了。當體即空。悉皆如
幻。得證此身。名解脫知見身。文出三藏法數。又戒
身等者。光明記云。謂無學道共戒。滅盡定。無生慧。
有餘解脫。照解脫智眼。知名為見。謂自知是初果。
乃至四果也。是則前三。並在於果。方名法身。若入
無餘。則五分滅。灰身。則戒定有餘解脫滅。滅智。則
慧及知見滅也。又解脫者。肇云。縱任無癡。塵累不
能拘。解脫也。釋云。變化如意。於法自在。解脫無礙。
故名解脫。又云。心得自在。不為不能所縛。故名解
脫。淨名疏云。一真性。二實慧。三方便。此當初真性
也。解脫知見者。如大論問。但言知。何以復言見。答。
言知言見。事得牢固。譬如繩。二合為一。則得牢堅。
復次若但說知。則不攝一切慧。如阿毗曇所說。慧
有三種。一。有知非見。二。有見非知。三。有亦知亦見。
有知非見者。盡智無生智。五識相應智。有見非知
者。八忍世間正見。五邪見。有亦知亦見者。餘殘諸
慧。若說知。則攝見。若說見。則不攝知。故說知見。則
具足。
【■備】辨訛曰。將解脫知見分。半分屬身。半分屬
智。據經論祖誥。並無此意。又解脫身。即盡智。解脫
知見。即無生智。若論身者。五俱身。論智。五俱智。不
可半半分對也。又灰身者。乃滅報質身。不可指五
分法身。存考。】
「【□註】然身子入滅。而均提答佛。何云五分法身不滅耶。
釋籤十云。無作之業。至未來世。名為不滅。非常住不
滅也。(文)無作業者。乃功勳耳(云云)。」
【【■記】此料簡五分法身滅義。問中舉事。以明滅而不
滅。然均提乃身子弟子。身子既入涅槃。弟子均提
攜師衣鉢來至佛所。佛即問言。汝師五分法身滅
耶。均提答佛。不滅。今釋無餘涅槃。五分法身俱滅
故舉其事。問彼云何不滅。反明彼若不滅者為是。
此則何以言俱滅耶。釋籤下。引答以明其不滅者。
乃延留未來之不滅。非互古今湛然常住之不滅
也。蓋無作業。即小乘戒定慧也。所以但至未來世
者。如律疏云。無作之業。至未來世。戒是有為色法。
定是有為心法。命朽之時。形俱無作。戒體雖謝。無
作戒業得得不滅。以隨業道至未來故。由諸事定
能伏結惑。如蟲殘藏。由伏故斷。如蟲害命。以無漏
慧。得初果已。慧道勢分。流至未來。經於七生。以滅
盡惑。是則均提所言不滅。終歸乎滅。以無作之業。
乃功勳故耳。故此無餘涅槃。必須五分法身俱寂
滅也。
【■補】若約凡夫及有學人。可云是業至未來。羅
漢不受後有。只可作功勳邊論。】
「【□註】孤調解脫者。輔行三上(十一)云。灰身。故無身。滅智。故
無智。獨一解脫。故曰孤調。妙玄取獨滅義。亦名孤調。
涅槃名獨滅者。輔行引大論云。小乘戒為自調。禪為
自淨。慧為自度(文)。」
【【■記】此釋孤調解脫義也。謂此小乘解脫。不同大乘
必具身智。所謂直解脫。非解脫。解脫必具法身般
若故也。小乘以身為大患。以智為勞形。故灰其身。
滅其智。以取解脫。是為孤然一解脫也。輔行云。若
入滅定等者。既有身在。名為法身。受想心所識智
不行。名無般若。故云無智羅漢。在無色等者。無色
般含。於彼無色。得有餘般。名為羅漢。唯有心智。而
無色身。似有般若。而無法身。若入無餘等者。灰身
故無身。滅智。故無智。獨一解脫。故曰孤調。妙玄下。
指義示明。輔行引大論釋妙玄獨滅名義者。謂是
中說勝因緣。是二乘福德。皆為自調自淨自度。持
戒是自調。修禪是自淨。修慧是自度。又自調者。正
語。正業。正命。自淨者。正念。正定。自度者。正見。正思
惟。正方便。此亦不出戒定慧意。今取自私自利之
行。不行利他之業。以釋獨滅義也。
【■補】妙玄取獨滅
義。應妙樂四卷二十九。】
「【□註】然斷欲九品。立二三果。上八地思惟一無學者。止
觀六(七)云。如險處多難。多須城壁。欲界多難。多果休
息也。(文)故知上界定地少難。惟立一果。」
【【■記】此釋伏問也。或問教中依斷惑立果證。則應依
品數寬狹立果位多少。何以欲界唯九品惑。多立
二三兩果。而上界八地。有七十二品惑。唯立一果
耶。故此牒而釋之。以明欲界多難。人有八苦。天有
五衰。所具之惑。能潤七番生死。既有多種患難。故
二三兩果與之休息。以下例上。則知定地。縱然有
難。難亦不多。是故唯立一無學果也。】
「【□註】若爾。七聖中二為見道。(信行法行)二為修道。(信解見得)二為
無學道。(時解脫不時解脫)復以身證對四果向者。何耶。有云。
位鄰無學。將斷非非想惑。特立此位。如別圓之有等
覺也。今謂空有二論。設位不等。教門方便。多少隨宜
耳。」
【【■記】此釋躡問也。或躡上問云。若上界定地少難。惟
立一果者。何以教門七聖對三道。復以身證對四
果向耶。答中有二。初舉舊答。意明別人將斷十二
品無明。證妙覺果時。必立一位等覺。圓人將斷四
十二品證妙覺果時。亦立一位等覺。蓋以別圓兩
教。意在等覺。運起金剛觀智。斷盡一分障果無明。
藏人亦然。欲運金剛觀智。斷盡非非想最下一品
輭惑。故須立此身證一位也。今下。是註家融會。意
明身證一位。成論所有。毗曇所無。且教門隨機施
設。不必定執也。】
「【□註】妙玄明身證得滅盡定。約似證也。成論云。不得滅
盡定名身證者。對四果真證。奪而言之。」
【【■記】此二文明身證滅定。有得不得之別。妙玄第四
下。明身證云。入滅盡定者。身證此定。受想心滅。成
論明若得滅盡。而不能入諸禪定。名慧脫。若能入
諸禪定。而不得滅盡。名身證。若二俱得。名俱解脫。
是則二文身證滅定。有得不得之別。故此釋明妙
玄。乃約似證而與之。成論。乃對真證而奪之。
【■補】成
論以滅盡定為羅漢果。引經若比丘能入滅定。一
切事訖。若滅定非羅漢果。不應說一切事訖。經中
說學人得九次第定。不說得滅盡。行者。若得滅盡。
而不能入諸禪定。名慧解脫。若能入諸禪定。而不
得滅盡。名身證。若二俱得名俱解脫。】
△三結明位竟。
「略明聲聞位竟。」
△二支佛三。初合標。
「次明緣覺。亦名獨覺。
【□註】輔行九下(十五)引大論二十一云。迦羅此翻緣覺。亦
名獨覺。(文)四教義二(十八)標云。辟支迦羅。此翻緣覺。釋
中開二。謂緣覺獨覺。」
【【■記】四教義云。辟支迦羅。此翻緣覺。此人宿世福德
神根勝利。學十二因緣以悟道也。大論云。緣覺有
二種。一。獨覺。若佛不出世。佛法巳滅。是人先世因
緣。能獨出世。不從他聞。自以智慧得道。故名獨覺。
二名因緣覺者。是人道根淳熟。藉小因緣。而能覺
悟。如見林壞。因此覺悟。成辟支佛。大論意似用此
名因緣覺。是為標示華梵一名。而釋為二也。今明
因緣覺者。因聞十二因緣以悟也。皆四教義文。】
「【□註】新譯華嚴音義云。二名各有梵語。畢勒支底迦。此
名各各獨行。佛者覺也。鉢羅底迦。此翻緣覺(翻譯名義亦開
二名)。」
【【■記】此出靜苑師音義。又曰畢勒支底迦。舊翻獨覺。
正得其義。或翻緣覺者。譯人之謬。以梵語鉢羅底
迦。此翻緣覺。故智論十八通上二類也。】
「【□註】辟支迦羅。名通二種。若畢勒支底迦。局在獨覺。此
皆梵音賖切故也。(除通二名。切局獨覺)緣覺者。觀內因緣。稟佛
教法。獨覺者。觀外因緣。無師自悟。文句四(七)引大論
云。獨覺者。出無佛世。緣覺者。願生佛世(文)。」
【【■記】此正釋二名。言緣覺觀內者。如云。過去二支因。
現在五支果。現在三支因。未來二支果。又云。二因
既非其業。五果之報何酬。愛取有既巳無疵。生老
死亦何所累。如此觀察十二因緣。流轉還滅。是出
有佛世。稟佛教法者也。獨覺觀外者。如云。秋觀黃
葉落。春見百華開。覩物變以悟無常。鑑時遷而入
真道。是出無佛世。無師自悟者也。文句引大論。是
證成意。】
「【□註】俱舍明獨覺。自有二種。一麟喻。二部行(如析玄上)。
【■補】一麟喻者。唯欲自度。全無度他之心。譬如麒麟。唯
有一角。獨行無偶。二部行者。兼能利他。謂部黨共行。
對前各各獨行而言。此人得初果巳。未值佛世。七番
生死後。證餘支佛。教中如鹿行走。亦能並馳並顧也。
【□註】巳上名義各釋。」
【【■記】此結上文緣覺獨覺各釋名義也。自此以下。約
名義通釋。】
「【□註】若集解云。慈恩基師。引仁王經列獨覺眾。又云釋
迦出世。五百獨覺從山中來。至於佛所。學者如何消
釋此耶(文)。」
【【■記】此引集解為通釋之本。集解神智義師。釋四教
儀之書也。】
「【□註】補註六亦引而釋云。本是聲聞根性。以緣悟菩提。
故名支佛(文)。」
【【■記】此引輔註以聲聞根性。通釋獨覺。輔註神智義
師釋三大部之書也。】
「【□註】然仁王經初。本無獨覺之名。但云復有八百萬億
大仙緣覺。慈恩意以緣覺一眾。諸經兼聲聞而列之。
若二乘別列。如仁王也。然經云緣覺。慈恩稱獨覺者。
蓋根性不異名義互通。如緣覺稱獨覺者。雖值於佛。
樂獨善寂故。即慈恩所云是也。獨覺稱緣覺者。雖無
師教。觀外因緣故。如光明經云。或不恭敬。緣覺菩薩。
智者科為懺無佛世。敬田惡業是也。」
【【■記】此會通基師。引經列眾之意。然仁王經下。領上
列獨覺眾意來。謂經初本無其名。但有大仙緣覺
之語。而基師列為獨覺者。意列諸經。以獨覺攝在
聲聞眾中。乃以大仙緣覺之語。列為獨覺眾。所謂
若聲聞獨覺。二乘別列。則如仁王經也。然經云下。
釋明基師以經中緣覺稱獨覺意。謂根性不異。故
同為小乘。而名義互通。故可交互相稱。雖值於佛
下。示緣覺之名義通獨覺。謂值佛聞因緣入道。名
緣覺。而志樂離羣孤寂。故義通獨覺也。如慈恩所
云一句。證慈恩所指獨覺是其人也。無師教示下。
示獨覺名亦通緣覺。謂無師教示。而觀外因緣境
悟道。故名通也。如光明經下。指證其人。即經懺悔
品云。或不恭敬。緣覺菩薩。如是等罪。悉皆懺悔。而
大師文句中。科為懺無佛世敬田惡業。是則科名
無佛世敬田。即是獨覺。而經言緣覺者。當是獨覺
名為緣覺也。
【■補】懺敬田惡業者。田有三種。一。卑田。
亦名悲田。即眾生是。二。敬田。即父母佛菩薩是。謂
緣覺菩薩。出無佛世。乃眾生之福田。既不恭敬福
田。即成惡業矣。故當懺悔之。既無佛世。而有緣覺。
則知獨覺。亦稱緣覺矣。若不孝養父母。則為恩田
惡業。不濟貧苦眾生。則為悲田惡業。今不崇三寶。
故云敬田惡業也。】
「【□註】又獨覺亦通見佛。文句四(七)引華嚴等。獨覺有三
類。一者知佛出世。即先入滅。或佛神力。徙於他土。二
者出無佛世。三者雖生佛世。願見佛故。不即捨壽。亦
不被移。(文中義具此三)五百獨覺從山來者。即第三類。」
【【■記】此人云通五百獨覺。來至佛所也。初一句。標。文
句下。舉文證釋。一者下。即華嚴所云。菩薩下兜率。
放光照之。覺即捨身。不覺。則佛以神力而徙之。二
者下。即中論所云支佛出世。佛法巳滅。此是獨覺
人也。三者下。謂此人先得初果。十四生未滿。若值
佛。即成羅漢。不值佛。即成獨覺。其既值佛。亦不捨
壽。亦不被移。願見佛故。二果三果例然。文中義具
此三者。此句指今儀文。通具三類獨覺。或是文句
指經通具也。】
「【□註】通義雖爾。別釋如前。又二辟支。各有大小。準輔行
九下(十五)有三義。一具相名大。不具名小。二兩大中現
通者大。無通者小。三現通中說法者大。不說者小。又
四教義四。宿世偏修性念處者小。兼修共念處者大。
又先達立漸頓二義。如輔行等。七生初果後方極證
為小。頓證為大。」
【【■記】輔行三義者。引大論云。若七生初果。值無佛世。
名小。百劫種相。名大。種相不同。或三十相。二十九
八。乃至一相。此獨覺大小也。又七生盡。植佛出世。
名小。種相修福。遇佛聞教。名大。此緣覺大小也。又
兩大中。各有現通不現通現通者大。不現通者小。
現通說法者大。不說法者小也。四教義云。今此小
大二種獨覺。辟支迦羅。宿植不同。或於前世。若偏
修性念處。觀十二因緣。善根淳熟。生無佛世。因於
遠離。自然獨覺。成小辟支迦羅也。若修性共二種
念處。理事善根淳熟。獨覺自悟。具足三明八解脫。
及六神通。成大辟支迦羅也。又先達立頓漸指如
輔行等者。
【■備】意謂七生方證辟支果。為漸為小。不
待七生而證者。為頓為大。此以加行損生為大也。】
「【□註】若與聲聞對辨者。如文句七(二十六)云。二乘六義同。
十義別。同出三界。同盡無生。同斷正使。同得有餘無
餘。同得一切智。同名小乘。別開十義者。行因久近。六
十劫百劫故(一)。根利鈍(二)。從緣獨悟(三)。無悲鹿羊。(四。聲
聞如羊。驚絕奔走。支佛如鹿。並馳並顧)有相無相(五)。觀廣略(六)。能說得
四果法。不能說法得煖法。(七。有云支佛能說法。令人得四果。聲聞不能說法。不
能令人得煖法)在佛世不在佛世(八)。頓證漸證(九)。多現通。少
說法。聲聞不定(十)。」
【【■記】此示聲聞與支佛對辨。而有六同十別之異。言
二乘六同者。一同出三界。即梵行巳立。二同盡無
生。即我生巳盡。三同斷正使。即所作巳辦。四同得
有餘無餘。即不受後有。五同得一切智。即人空般
若。六同名小乘。即喻如羊鹿二車也。言十別者。一
聲聞行因六十劫。支佛行因百劫。二支佛根利。聲
聞根鈍。三聲聞從師。支佛獨悟。四聲聞如羊。驚絕
奔走。支佛如鹿。並馳並顧。五支佛有相聲聞無相。
六支佛廣觀內外因緣。聲聞略觀四諦。七支佛能
說法。令人得四果。聲聞不能說法。不能令人得煖
法。八聲聞在有佛世。支佛不在佛世。九支佛無分
果。故能頓證。聲聞有分果。故但漸證。十支佛不樂
說法。假神力以化他。聲聞或時現通。或時說法。之
不定也。
【■補】言能說得四果法者。如本行經云。辟支
佛者。理無說法。唯以神通。而用化物。不以餘法。四
念處云。支佛出無佛世。不稟佛教。但作神通。以悅
眾生。不能說法。此中小註有悞。當是聲聞能說。支
佛不能說耳。縱能說法。既出無佛之世。安得有四
果者乎。
【■備】上曰現通中說法者大。此中小註指支
佛當能說法。令得四果者。似指支佛說法功用。顯
其用勝也。】
「【□註】文中六十劫百劫者。析玄上(一)明修行。聲聞利者
三生。鈍者六十劫。支佛利者四生。鈍者百劫。(文)然則
聲聞勝支佛耶。聲聞但入見道。支佛極證無學。還以
支佛為勝。
【■補】此牒釋行因久近。意明二乘各有利鈍。
而上文乃就二乘鈍者。論行因久近也。次料簡勝劣。
問中舉行因久近。故以聲聞為勝。答中約所證淺深。
故顯支佛為勝也。言三生者。聲聞順解脫分。外凡為
一生。四善根順決擇分。內凡為一生。見道入聖位為
一生。俱舍云。極速三生得解脫。謂初生起順解脫分。
二生起順決擇分。三生入聖乃至得解脫。婆沙問。順
解脫分善根。在有情身。其相微細。巳種未種。云何可
知。答。以相故知。彼有何相。謂聞善友說法。身毛為豎。
悲泣流淚。厭離生死。欣樂涅槃。於法。法師。深生愛敬。
當知決定巳種順解脫分善根。若不爾者。當知未種
也。支佛四生者。三生見道。得初果巳。出無佛世。證無
學果。故為四生。
【□註】又有相者支佛。無相者聲聞。分別功德論五卷。初
謂字函云。身子有七相。目連有五相。阿難二十相。獨
難陀有三十相。難陀金色。阿難銀色。(文)是則聲聞亦
有相耶。須知元是聲聞根性。不論種相。若是支佛轉
為聲聞。不妨有相。四教義二云。迦葉舍利弗等。皆是
辟支根性人也。(文)若文句解形色憔悴。謂二乘不修
相好。此以大形小。不可為並。」
【【■記】此相有相無相義別。初二句。指釋。論下。引證可
知。四教義下。指人顯根性也。如四教義云。若生佛
世。聞生滅十二因緣教。即發四辯。還名羅漢。在聲
聞數。如迦葉舍利弗等。皆是辟支根性人也。亦名
辟支佛。若不爾者。那得次為求支佛乘。說十二因
緣。設不值佛。亦自得道。據此。則知身子等聲聞。是
支佛根性。故亦有相也。】
「【□註】又根利鈍者。別對支佛是法行。聲聞是信行。通論
各有信法二行。文句五(三十一)妙樂六(二十八)。」
【【■記】文句云支佛求自然慧者。辟支是法行人。從他
聞法少。自推義多。故取譬鹿。鹿不依人故也。自然
慧者。從十二因緣門入。此門本自有之。非佛天人
所作也。妙樂云。是法行人者。一往。且對聲聞憑教
所以。支佛自思為法。然支佛必自證。聲聞信法。信
法具如止觀第五記。引婆沙等文。聞法少者。支佛
或聞教。墮在聲聞者。亦是因信。但云聞少。是則文
句證成別對妙樂證成通論。各有利鈍也。】
「【□註】諸文更有侵習不侵習。亦由根利鈍故。」
【【■記】此重約利鈍釋也。謂支佛根利。故斷正使更能
侵習。而聲聞根鈍。故雖盡正使不能侵習也。】
「【□註】支佛不制分果。四教義二。釋小獨覺云。本是學人
在人間生。或須陀沍。七生既滿。不受八生。自悟成道。
(輔行亦云七生初果)此是聲聞根性。出無佛世。後證支佛。是故
云爾。非分果也。」
【【■記】此明支佛。不立分果也。初一句。直標。次四教義
下。引示。文云。本是學人。在人間生。爾時無佛。佛法
亦滅。或須陀沍。七生既滿。不受八生。自悟成道。是
人不名為佛。亦非羅漢。伹名小辟支也。若論其道
力。或有不如舍利弗等大羅漢也。輔行亦云。若七
生初果。值無佛世。名小迦羅。此是下。釋非分果義
也。】
「【□註】若般若經。明獨覺向。(此則無妨)大乘同性經。明支佛十
地(此乃兼說耳)。」
【【■記】如大品云。辟支佛辟支佛道。當知支佛道。即獨
覺向也。無妨者。以獨覺向。但是伏惑之類。非是分
斷惑果。故雖明。而不妨也。大乘同性經。明諸佛十
地。聲聞十地巳有菩薩。名海妙深持。問佛。支佛地
復有幾許。佛言。支佛地。有十種。一。苦行具足地。二。
自覺甚深十二因緣地。三。覺了四聖諦地。四。甚深
利智地。五。八聖道地。六。覺了法界虗空界眾生界
地。七。證寂滅定地。八。六通地。九。微秘密地。十。習氣
漸薄地。是名十種支佛地。是知同性明支佛十地。
乃因問之便兼說耳。言兼說者。謂此經正明菩薩
聲聞十地。約行證境智。而明支佛十地者。乃兼說
耳。】
「【□註】別行疏云。支佛侵習為淺處。通教菩薩正習盡名
彼岸。(文。此以三藏支佛。與通菩薩共論。)疏記上云。支佛修行。不立分
果。深觀緣起。九種三多。(作福。供佛。聞法)福慧既隆。預侵二習。
(預。進也。此釋支佛侵習之所以也。不可竟作斷習看。而連下文作難)雖未發真(真無漏智)四
流莫動。(欲。有。見。無明)名得淺處。(支佛向中伏惑)頓證極果。名到彼
岸。(此以支佛向。與支佛自論)通教菩薩。正盡。得淺處。習盡。到彼岸
(文。此約通菩薩正盡習盡自論)。」
【【■記】此別行疏明水難中文。疏以三藏支佛。與通菩
薩共論淺處彼岸。記中各論二人淺處彼岸。可解。
二習。即煩惱習。業習。以其福隆。故進侵業習。以其
慧隆。故進侵煩惱習也。與支佛自論者與。支佛果
自論也。】
「(舊謂支佛必須發真。方侵習氣。別行疏記云。預侵二習。復云。雖未發真。此謂難也。須知疏中以三藏。支佛與通
菩薩共論淺處彼岸。記中義開二人各論。不可謂記文正釋疏中支佛侵習為淺處。以預侵二習連下雖未發
真。而作難也。若如上註釋。則無妨矣)。」
【【■記】此段小註。正上記文句義。先出引舊并疏記文
作難。次誡示疏記共論各論義別。不可下。遮其以
文作難。若如下。指依上釋為妥。】
△二分釋二。初明緣覺稟教四。初正明所稟教法。
「值佛出世。稟十二因緣教。所謂一無明(煩惱障煩惱道)。
【□註】過去一切煩惱。皆是無明。體。即是癡。迷闇為性。無
所明了。故曰無明。」
【【■記】此指無明名體也。初二句。指名。如法界次第云。
過去一切煩惱。通是無明。以過去未有智慧光明。
則一切煩惱得起。是以過去煩惱。悉是無明也。次
一句。出體。如唯識論云。癡惑於諸理事。迷闇為性。
當知癡。即無明也。又云。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
迷無我理。故名我癡。若敵體指之。亦如唯識云。此
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惑後世善惡業者是也。末二
句。謂無智照之明於諸事理。無所明了故。】
「【□註】注云煩惱障煩惱道者。輔行三下(十四)云。能蔽聖道
故名為障。展轉互通。故名為道。並從過患功能立名
(文)。」
【【■記】此釋無明。即名障道。蓋障者。遮障遮蔽為義。道
者道路能通為義。而此無明。能遮蔽聖道真明。能
互通有漏業果。是故以三障論之。為煩惱障。以三
道論之。為煩惱道也。】
「二行(業障。業道。此二支。屬過去)。
【□註】造作名行。於過去世。造作諸業也。」
【【■記】此釋行業名義。如法界云。從無明生業。業即是
行。以善不善業。能作世界果故。故名為行。妙玄云。
行時過去諸行時。唯識論云。即彼無明所發。名行
也。既行以造作為義。能引為支故於三障。為業障。
於三道。為業道。此即過去二支因也。
【■備】辨訛曰。標
記云。三障。與三道不同。數數現起者。名煩惱障。餘
惑名煩惱道。五逆惡業。名業障。餘業但名業道。北
洲無想及善惡趣名為報障。餘報。但名苦道。分道
障者。修行之切要也。】
「三識(托胎一分氣息)。
【□註】既有惑業。以生垢心。故父母交會時。意識妄念投
托母胎。一剎那間。有了別義。名之為識。」
【【■記】此釋識名惑業者。即無明與行。為能生垢心。即
顛倒垢染之心為所生。由此所生垢心。於父母交
會根境研磨之時而起妄念。或愛母而憎父。或愛
父而憎母。認其所遺。以為巳有。即此三緣和合。名
為投胎。所謂流愛為種。納想為胎也。一剎那間有
了別義名之為識者。法相宗以集起名心。思量名
意。了別名識。蓋明八七六識次第得名也。今指第
六名識支。又法界云。從行生垢心。初身因。如犢子
識母。自相識故。名識。即是父母交會托胎時名。】
「【□註】托胎一分氣息。止觀九(二十一)云。初托胎。名歌羅邏。
此時即具三事。一命。二煖。三識。是中有報風。依風。名
為命。精血不臭不爛。名為煖。是中心意。名為識。(文)此
時便隨母氣息上下出入也。」
【【■記】此引止觀之文釋托胎也。如輔行云。初入母胎
如風雨入舍。入巳。若不壞者。七日一變。初七名歌
羅邏。此云凝滑。狀如薄酪。是中有報風依風名命
者。輔行云。壽名風息。初投胎時。有一毫氣。但根未
具時。隨母氣息。根具氣分。名為兒息。由有息故。連
持此身。從能持說。故息名壽也。精血名煖者。輔行
云。煖。即是身。以由煖故。精血不壞。從功熊說也。心
意名識者。輔行云。識。即是心。從當體說。
【■補】報風依
風。亦名報息依息。依息者。依心而起。如嗔欲時。氣
息隆盛。初入母胎。即有報息。隨母氣息。兒漸長成。
風路滑成。兒息出入。不復隨母。生在異處。各各有
息。名曰報息。】
「四名色(名是心色是質)。
【□註】從托胎後。五個七日。名形位。生諸根形。四支差別
故。雖有身根。及意根。未有眼等餘四根故。六處未圓。
皆是名色躡。」
【【■記】此釋名色也。初一句。示胎中第五位。以教中明
初七名歌羅邏。翻凝滑。二七名頞部曇。翻皰。三七
名蔽尸。翻凝結。四七名羯南。翻凝厚。五七名鉢羅
奢佉。翻形位也。雖有下。明成及未成各根。妙玄云。
巳受生相續。未生四種色根也。】
「【□註】名是心色是質者。四蘊是心。一蘊是色。質礙曰色。
心但有名也。」
【【■記】名者。緣慮之氣。但有其名。而無其實。法界云。從
識生非色四陰。及所住色陰。是為名色也。】
「五六入(六根成此胎中)。
【□註】從名色後至第六七日。名髮毛爪齒位。七七日名
具根位。五根圓滿故。」
【【■記】妙玄云。六入巳生。四種色根具足也。法界云。從
名色中生眼等六情。名六入。從五皰初開巳來。即
是六入名也。】
「【□註】六根成者。輔行四下(二十一)云。十九七日。諸根具足。
(文)此胎中總有名色六入。皆胎中位故。輔行(八)云。三
十八個七日。皆胎中位。」
【【■記】此結示胎中位也。初總示。次引證。輔行引阿難
問經。佛為廣說胎相。初七名阿羅邏。如薄酪。二七
名阿浮陀。如厚酪。三七名閉手。如短小藥杵。四七
名伽那。如溫石。五七名波羅奢呵。五皰開張。六七
現膝相。七七現手足相。八七手指相。九七眼耳鼻
口。大小便道相。十七堅實有風門。吹胎如囊。十一
七七孔開徹。母性改常。十二七生大小腸如絲綖。
有三支節。一百孔穴。十三七生飢渴想。十四七生
九脈交絡纏繞。十五七生二十脈派一邊各十。又
四十脈派。八萬名。十六七氣息通。十七七眼得光。
十八七諸根明。十九七諸根具。二十七生諸骨。二
十一七生肉。二十二七生血。二十三七生皮。二十
四七生膚。二十五七血肉長。二十六七生髮。二十
七七以業力故。分別端醜。男居母左。女居母右。男
面向內。女面向外。皆手掩面。蹲踞而坐。二十八七
生八種想。謂牀榻園林等。二十九七生光潤。五色
別異。三十七長髮爪。三十一七至三十五七。人相
具足。三十六七生厭離想不樂。三十七七生穢獄
想。三十八七風力所轉。頭向產門。申兩臂。出產門。
每於一七。各有一風。吹令變易。風各有名。具如彼
經。生巳。八萬戶蟲。從方而生。縱橫飲噉。左右各五
百諸節。各有若干蟲戶。長大衰老。常與蟲居。是則
乃至三十八七。計日成二百六十六。計成九月。所
以少四日者。以半小月故也。問。世教及經。並云十
月。何故唯九。答九即十也。如月初一受胎者。定唯
九月。二日巳去。日數滿時。即跨至十。又羅云六年。
脅尊者六十。亦有減者。乃至五月者。雖謂增減不
同。而壽煖息必具。此不可以常論。】
「六觸(出胎)。
【□註】出胎巳後。至三四歲。由根對塵。情塵識合。然於違
順中庸差別境上。未能了知生苦樂捨。是名為觸。」
【【■記】此釋觸名體也。先出體。謂人生三四歲時。眼等
五根。對色等五塵。中有識生。以此情塵識三。和合
而成觸體。故法界云由入對塵。情塵識合。是名為
觸。然於下。示觸名。謂一切境緣。並有媸妍。見有好
醜。皆出自心。故人於違境生苦。順境生樂。非違順
中庸境。生捨。今尚未起苦樂等見。名之為觸也。】
「七受(領納前境好惡等事。從識至受。名現在五果)。
【□註】從五六歲至十三歲。因六塵。觸六根。即領納前境。
於三受違順中庸境上。巳能了別。然未能起淫貪之
心。故名受也。」
【【■記】妙玄云。能分別苦樂。避危害事。能生貪愛。不起
淫欲。於一切相。不生染着。是時名受。此上識等五。
以三世因果言之。同是現果。即現在五支果也。】
「八愛(愛色男女金銀錢物等事)。
【□註】從十四五歲。至十八九歲。貪於種種勝妙資具。及
淫欲等境。然猶未能廣遍追求。不名為取。皆是愛支
所攝。」
【【■記】此釋愛名用也。先明業用。謂貪勝妙資具。乃愛
資生塵境。及貪淫欲。乃愛男女情境。法界云。從受
中心著。名愛。謂於領受中心心渴愛也。然未能廣
遍追求。如衝虎穴。過龍津。不顧危亡。唯以欲求。乃
名為取。今既未能。故是愛攝。】
「九取(凡見一切境。皆生取著心。此二未來因。皆屬煩惱。如過去無明)。
【□註】即從二十歲巳後。貪欲轉盛。於五塵境。四方馳求。
名之為取。」
【【■記】以釋取名也。謂二十巳後。正當強壯。血氣方剛。
較前淫欲。愈覺轉盛是以戴月披星。梯山航海。適
越投楚。走北奔南。深染塵欲。名之為取。妙玄云。以
貪境故。四方追求。是時名取也。此取與愛。以三世
因果言之。同是未來生死因。以三障三道言之。如
過去無明同煩惱障。煩惱道。即無明愛取三煩惱
也。惟無明發業。愛取潤生。有殊耳。】
「十有(業巳成就。是未來因。屬業道。如過去行)。
【□註】體即是業。謂馳求諸境。起善惡業。積集牽引。當生
三有果。故名為有。注云是未來因者。雖屬現在。却為
未來苦果之因也。」
【【■記】此釋有名體也。初指體次釋名。取為能起。善惡
業為所起。即此所起善惡業為牽引因。成三有之
異熟果。是則有因有果。因果不忘。名有。法界云。從
取。則後世業因成。名有。又因能有果。故名為有。注
指儀文原解。業巳成就是未來因者。雖云現在三
支因。實為未來苦果之因也。又以三道言之。而此
有支。與過去行支。同是業道。即行有二支屬業道
也。然有少別。以行惟善惡二性。有。通善無覆無記
也。】
「十一生(未來受生事)。
【□註】從有還受後世五眾之身。是名生。所謂四生六道
中受生也。」
【【■記】此釋生名也。初正釋名。謂由現在有支為正感
生死之因。故受未來生身之果。五眾。即五蘊也。所
謂下。示生處。先德云鑽馬腹。入驢胎。塗炭經曾幾
度回。適從帝釋殿前過。又向閻君鍋裏來。是也。四
生六道。乃善惡者。受生之處也。】
「十二老死。
【□註】從五眾之身熟壞。是名老死。」
【【■記】此釋老死名也。如唯識云。老死。猶云衰變敗壞。
住世衰變。總為老名。身毀命終。最後敗壞。乃得死
名也。而老死同一支者。唯識又云。老非定有。附死
立支也。此老死支。與上生支。同為未來苦果。即未
來二支果也。又此未來二果。及現在五果。於三道。
即苦道。於三障。即報障也。】
「此是所滅之境。
【□註】以能滅之觀。順推此境。故此十二。即所滅境也。」
【【■記】此釋結名也。言所滅之境者。如法界云。若正觀
諸法實相清淨。則無明盡。無明盡。故行盡。乃至眾
苦和合皆盡。是為以觀順推。此境滅盡。名所滅境。】
「【□註】不立病支者。妙玄二(十六)云。問。何不說病為支。答。一
切時。一切處。盡有者立支。自有人從生無病。如薄拘
羅生來不識頭痛。況餘病也。是故不立。問。憂悲是支
否。答。非也。以終顯始耳。如老死。必憂悲(文)。」
【【■記】此節料簡有二。先明病不立支。問以生老病死
為四大山。皆能逼害於人。既三種立支。何獨病不
立支耶。答中不徧時處。故不立支。如瑜伽論云。十
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而病不遍一切處。不
定一切時。故不立支。又唯識論云。薄拘羅。年百六
十歲。無病無夭。由昔持不殺戒。九十一劫命不中
夭。昔施僧一訶黎勒果。故身常無病。欲界眾生尚
有如薄拘羅者。況色無色。故不以病為支也。次明
憂悲不立支。如有老死。必有憂悲。故婆沙云。老死
有果。謂憂悲。老死為憂悲因。名始。憂悲為老死果
名終。憂悲既苦。老死亦苦。故云以終顯始耳。】
「【□註】釋籤三(三)云。問。愛取何別。答。愛增廣。名取。(文)然上
一往似論三世。在支佛逆順兩緣。百千萬世觀因緣
等。」
【【■記】因緣有三世。二世。一念。三種。隨修一種。即證緣
覺果故。今但論三世也。支佛逆順兩緣。百千萬世
等觀。巳記前。】
△二諦緣開合殊異三。初標顯殊異。
「與前四諦開合之異耳。
【□註】止觀一(十二)云。總說名四諦。別說名十二因緣。」
△二徵釋開合。
「云何開合。謂無明。行。愛。取。有。此之五支。合為集諦。餘
七支。為苦諦也。
【□註】苦。是識。名色。六入。觸。受。生。老死。七支。集。是無明。行。
愛。取。有。五支。道。是對治因緣方便。滅。是無明滅。乃至
老死滅。(文)輔行一下(十)云。離苦集為十二支。觀因緣
智以為道諦。十二支滅。以為滅諦。(文)文句七(二十一)云。
十二因緣者。還是別相細觀四諦耳。約苦集。即有無
明老死。約道滅。即有無明滅。乃至老死滅也(文)。」
【【■備】此對聲聞四諦判。】
△三殊異所以。
「既名異義同。何故重說。為機宜不同故。
【□註】聲聞總觀四諦。緣覺別觀十二因緣。」
【【■記】根有鈍利。所謂機宜不同也。】
△三境觀逆順研推。
「緣覺之人。先觀集諦。所謂無明緣行。行緣識。乃至生
緣老死。此則生起。若滅觀者。無明滅。則行滅。乃至生
滅。則老死滅。
【□註】緣覺之人。等者。此觀十二因緣生。若滅觀者等。此
觀十二因緣滅。」
【【■記】此順推流轉還滅二門也。】
「【□註】諸文更有逆順等異。如阿含明始無明。終老死。名
順觀。始老死。終無明。名逆觀。又止觀禪境。以有支在
初。推因。知果也。釋籤先從受支起觀。此推果知因也
(此如輔行。又四念處約十二支。觀愛觀見。明推尋觀破之義也文)。」
【【■記】此指諸文推境推觀。阿含明逆順觀者。但作此
觀自滅諸惑也。止觀以有支在初者。文云。思惟心
所緣處。或緣善心惡心。能緣所緣。即是有支。有能
含果。此有由取。以取善惡。而得有有。若不取者。亦
無此有。故知有從取生。復知取從愛起。如愛色故
取。不愛。則不取。愛因受生。由領受善惡。故愛生。若
無領納。愛則不生。又觀受由觸。六塵來觸六根。故
得有受。無觸。則無受。經云。六觸因緣生諸受。又知
觸由入。若無六陰統六根。則不能涉入諸塵而生
觸。入由名色。色心合故。則有于入。當知入由名色。
名色由初托胎識。故有凝酥薄酪。六皰開張。名色
和合。當知名色由識。識由過去善惡業行。行由無
明癡愛。造作眾行。使識流轉。從過去來今。從今愛
取緣有。有能含果。招未來生死。是知以有支在初。
以欲推因知果也。釋籤先從受支起觀者。文云如
諸觀法。皆從受起。若支佛自起觀者。應如阿含。生
滅各有逆順觀境。伹作此觀。自滅諸惑。今大小偏
圓。共為觀法。況四諦因緣。名異義同。四諦。觀苦為
初門。故今觀因緣。亦初起苦道。如四四諦。苦並居
初。故四觀緣。咸從受起。知苦斷集。次第不殊。用四
種智。見理各異。須分此四也。是知從受支起觀。乃
欲推果知因也。此如輔行者。文云觀十二緣。凡有
二種。一。推果知因。如先推受。以至無明。既知無明。
生於受等。則不起愛等。起於當果。具如玄文。釋因
緣境。二推因知果。即如今文。文明發得。還寄修辯。
於定心中。所緣善惡能所和合。得名為業。業必招
果。故名為含。業即有因。故有能含果。次推此業。還
由於取。取於善惡。乃至無明。故息現因。令滅當果
也。四念處文。巳記前五卷因緣觀中不錄。】
△四結顯悟理受名。
「觀十二因緣。覺真諦理。故言緣覺。
【□註】因觀十二等。以觀因緣生滅。覺悟真空。而結名也。」
【【■記】此釋結名也。意謂因緣和合。諸法有生。因緣別
離。諸法有滅。是知生滅本自因緣。而諸法體寂然
不動。真空之理。從茲別觀。細察自悟。是故得名因
緣覺也。】
△二明獨覺自悟。
「言獨覺者。出無佛世。獨宿孤峯。觀物變易。自覺無生。
故名獨覺。
【□註】觀外因緣。無師自悟。未必一向。獨宿孤峯。如國王
花飛釧動等(如釋籤七二十一云)。」
【【■記】此別釋獨覺也。花飛者。如大論云。有一國王。出
國遊戲。清旦見樹林花果鬱茂。甚可愛樂。時王食
巳。即便偃臥。王諸女。採花毀樹。時王覺巳。見林
毀壞。思惟一切。悉皆無常。無漏開發。斷結成辟支
佛果。釧動者。如禪經云。有國王。令宮女摩身。為鐶
釧鬧。令漸漸減。乃至唯一。則不復聲。因思此聲。從
因緣生。悟證辟支佛果。等者。如獼猴見支佛坐禪。
後於餘處。見諸外道。種種苦行。乃教外道。跏趺而
坐。捻其口。合其眼。外道歎云。必有勝法。外道受教。
皆證支佛是也。】
△三同異二。初明兩種自揀行位無殊。
「兩名不同。行位無別。
【□註】雖緣覺獨覺之異。而同修因緣之行。同證侵習之
果。」
△二與聲聞對揀斷侵有異。
「此人斷三界見思。與聲聞同。更侵習氣。故居聲聞上。
【□註】習氣者。慣習氣分。如氣中香。其香雖盡。餘氣尚存。
統論諸文。有三家二即。今是見思家習耳。」
【【■記】三家。謂見思塵沙無明三家習也。二即謂塵沙
即習。無明即習。
【■補】無明亦分正習。而言即者。菩薩
斷無明時。至等覺位。必斷其習。無留習者。故言無
明即習。若聲聞伹斷正使。則正習條然不同。故不
即也。
【■備】集註問答云。通名三家。別稱二即。何耶。答。
見思最麤。正使外別有習氣體。故聲聞斷正。支佛
侵習不盡。菩薩方盡。塵沙無明惑細。習無別體。只
附於正。正斷。習亦斷。是知二無別體。故即。三各不
同稱家耳。】
「【□註】大經云。我衣我鉢。見習也。舍利弗嗔。畢陵伽慢。思
習也。」
【【■記】大經云。聲聞緣覺。有煩惱習氣。謂我身我衣等。
又疏云。二乘猶有我衣我鉢。是見習也。大論佛言。
舍利弗往昔為蛇。曾害國王。醫人收蛇。令吸毒氣。
若不吸者。即須入火。蛇思之云。我毒巳放。云何更
吸。即入火死。以由善惡不相妨故。故得聖果。猶餘
嗔也。又畢陵伽。一日渡河。因其水急。叱曰。小婢駐
流。河神詣佛白言。畢陵慢我。佛令懺悔。畢陵喚云。
小婢來。我與汝懺悔。眾笑。懺而更罵。佛問神。見畢
陵合掌未。曰。見。佛言。懺巳無慢。當知此人。五百世
作婆羅門。又見河神。宿生曾為己婢。常自高傲口
言而巳。是思習也。】
天台四教儀註彚補輔宏記卷六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