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儀註彙補輔宏記

四教儀註彙補輔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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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四果惑盡。名曰無學。文句八(四)云。研真斷惑名為

學。真窮惑盡名曰無學(文)。」

【【■記】此明四果三道之義也。初果名見道者。謂初果

人破八十八使見惑。最初見真諦偏空之理。故云

見道也。二三果名修道者。謂二三果人重起緣慮。

緣前所見之真。斷諸欲界思惑盡。進斷上地之思。

是乃帶果修因。故名修道也。四果名無學道者。謂

四果之人斷除三界惑盡。於諸所作。更無可學。故

名無學道也。文句下。證釋無學。謂正在空觀研真。

以一切智斷惑。正云斷妄。妄。猶惑也。真與妄有所

未窮。名之為學。即前三果也。若其所研之真巳窮。

所斷之惑巳盡。於諸學事。更無可學。故名無學也。

然此約當教以明學。若望後教。遠則遠矣。】

「【□註】然初果位。從世第一後心。苦忍真明。(或云苦忍明發。即欲界苦

諦下苦法忍也。明發。即苦法智也。謂真智明發也)於八諦下。發八忍八智。總

十六心。有門以十五心名見道。為初果向。十六心是

修道初果攝。㭊玄空門。以十六心名見道。為初果。二

果去方屬修道。宗計不同。不須和會。今家雖多用有

門。高麗師欲令易解。且準空門。註見道是初果也。」

【【■記】此明初果對見之意也。初三句。明初果所從於

諦。發十六心。而有二說。初謂苦忍真明者。即欲界

苦諦下苦法忍也。次謂苦忍明發者。即欲界苦諦

下苦法智也。然忍為因。智為果。此分忍智因果言

之。謂世第一後心。真智明發也。

【■備】辨訛曰。二果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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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屬修道句。當知空有二宗。只諍在一剎那間。而

空宗雖以十六心為見道。當知過此十六心仍屬

修道。豈二果去屬修道耶。私謂。註解本同。惟二果

去字面稍晦。故辨明之也。辨訛又曰。且准空門句。

當知觀師一往約果。判云初果。乃是見道。二果巳

去。乃是修道。非准空門也。私謂。此判既與空門同。

謂之準空亦可。】

「【□註】八忍八智者。俱舍頌云。前十五見道。見未曾見故。

世第一無間。即緣欲界苦。生無漏法忍。忍次生法智。

次緣餘界苦。生類忍類智。緣集滅道諦。各生二亦然。」

【此明十五心見道。未曾見也。謂見道所見之理。名

未曾見也。以從來不曾見。而今始見故也。若修道

修見之理。則可謂見中曾見過也。言無間者。有二

義。一者。以其剎那頃即入初果也。二者。唯繫緣于

無漏真空之理。不令餘念間入。故云無間也。言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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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生智者。此十六心原在一時發起。有何次第。今

言次者。以無次第中而論次第也。

【■備】辨訛曰。各生

二亦然。準論二字。應四字。以苦諦下。有法忍智二。

類忍智二。集滅道三諦下。四種亦然。私謂。二四字

面雖異。而意則同。十五心見道者。論釋言。苦法智

忍為初。道類智忍為後。其中總十五剎那。皆見道

所攝。見未見諦。故至第十六道類智時。無一諦理

未見。今見如習曾見。故修道攝。此二句頌。本在後。

下世第一無間等句頌。本在前。無間者。論云。從世

第一善根無間。即緣欲界苦聖諦境。有無漏攝法

智忍生。又云。此忍無間。即緣欲苦。有法智生。如是

復於法智無間。緣餘界苦。有類智忍生。最初證法

真理。名法智。此後境智與前相似。故得類名。緣餘

三諦各四亦然。上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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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第一後心。任運緣於四諦。而生忍智。與前忍位

中作意緣四諦不同。蓋十六心。雖一時頓發。然忍

能斷惑。智能證理。亦必任運緣于四諦也。

【■補】言忍

因智果者。謂忍能斷惑。智能證理。由惑斷而理方

顯。故忍為因。智為果也。亦名無礙者。即無間道。謂

初果依八忍。能斷八諦下迷理之惑。此八忍不被

見惑之所間隔。名無間道。解脫道者。謂初果依八

智。能證八諦下無為之理。此八智巳離惑縛。名解

脫道也出㭊玄記。

【■備】苦法忍者。苦。謂欲界生死苦。

法。即真如理。忍。即忍可。亦印證義也。謂於煖頂忍

世第一中。因觀欲界生死之苦。至世第一後心。真

如理顯。生無漏法忍。是名苦法忍。苦類忍者。色無

色苦。是欲界流類。又觀上二界苦。是欲界流類。又

觀上二界苦。亦生無漏法忍。名苦類忍。苦法智者。

智。是能證真如之智。謂欲界生死之苦。真智明發。

證真如之理。名苦法智。苦類智者。又觀上二界諦。

真智明發。是欲界苦法智之流類。名苦類智。下集

等三諦可知。出三藏法數。苦法忍者。以行人迴光

返照。的向苦上研求落處。但見其空。無常無我。安

有苦相可得。即將不可得理。忍可於心。故名苦法

忍也。苦法智者。即以空觀研之既深。則真如之理

自得現前明了。故名苦法智也。上界言類忍類智

者。類者。比也。謂行人欲觀上界之苦。當須以欲界

之苦法。比類而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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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七聖位。對三道四果及向。次第。超越。住果。勝進。委

如妙玄四教義明。今圖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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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下詳辨四果位次名義。入道功能。今欲易明。故

先以圖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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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此圖但略示其對位名義。若欲具知。當閱玄文

四下。及四教義三。今略錄四教義文。以明之。如四

教義云。七聖位者。一隨信行。二隨法行。三信解。四

見得。五身證。六時解脫。七不時解脫。就此七聖位

分為三道。所謂見道。修道。無學道也。一見道者。即

是八正道見理。斷見諦惑。至十五心。如破石方便

也。二修道者。即是七覺分。隨觀諦一。所斷思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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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藕絲方便也。三無學道者。如前分別真智。見理

既極。三界正使巳盡。無惑可治。不須更學也。一明

信行位者。即鈍根入見道名也。言鈍者。謂非自智

熏。憑他生解故也。是在方便道。先雖有信。以未發

真。不名為行。行。以進趣為義。從得苦忍真明。十五

剎那進趣見真。名隨信行。乃至言是信行人見道。

十五心。亦名八人地。八忍具足。智少一分。即是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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陀洹向。亦名行中須陀洹也。二明法行位者。即利

根入見道名也。言利者。自以智熏。見理斷結故也。

本在方便道中。能自用觀智。觀四真諦法。但未發

真。不名為行。因世第一法。發苦忍真明。十五剎那。

進趣見真。故名法行。乃至云。但鈍根憑他生解。智

少觀察。若利根以自智多。觀察為異耳。三明信解

者。即信行入修道。轉名信解。鈍根憑他起信。進發

真解。故名信解也。此信解人。證果有三。一證須陀

洹果者。第十六道。比智相應即證也。若見使斷。略

說三結盡。廣說八十八使盡。名須陀洹。受生死七

返。終不至八生。二證斯陀含果者。有二種。一向。二

果。一向者。從初果後心。更修十六諦觀。七覺支菩

提行現前。即此世無漏。斷於煩惱。一品無礙。斷欲

界煩惱一品。二品無礙。斷煩惱二品。乃至五品。皆

是斯陀含向。亦名勝進須陀洹。約此說家家也。二

果者。若斷六品盡。證欲界第六品解脫。即斯陀含

果。三證阿那含者。亦二種。一向。二果。一向者。若斷

欲界七八品。皆名阿那含向。亦名勝進斯陀含。約

此說一種子也。二果者。以九無礙。斷欲界結。證第

九解脫。即阿那含果。復次須陀洹。有三種。一行中

須陀洹。即是須陀洹向。二住果。正是須陀洹果。三

勝進。即是勝進須陀洹。亦名家家。即斯陀含向也。

斯陀含。但二種。一住果。二勝進。勝進斯陀含。亦名

一種子。阿那含。亦二種。一住果。二勝進。勝進者。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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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上五分結。即阿羅漢向也。阿羅漢。但一住果。若

據毗曇超越得果者。謂凡夫時。斷欲界六品。乃至

八品盡來。入見諦道。後發苦忍真明。十五心中。是

第二果向。十六心。即證第二果也。若在凡夫時。先

斷欲界第九品。乃至無所有處盡。後入見諦十五

心。名阿那含行。第十六心。即證三果。此是超越人。

不證前二果也。四明見得者。法行轉入修道。是名

見得。是人在思惟道中。次第證三果。超越得二果。

亦如信解中分別。但以利根。不藉聞法。不假眾具。

自能見法得理為異也。五明身證者。還是信解見

得二人。入思惟道。用無漏智。斷五下分結。故發四

禪四無色定。即用共念處。修八背捨。八勝處。十一

切處。入九次第定。三空定。事性兩障。先巳斷盡。又

斷非想事障。滅緣理心心數法。入滅盡定。得此定

故。名身證阿那含也。所以者何。以入滅盡定。似涅

槃法。安置身內。息三界一切勞務。身證受想滅。故

名身證也。若約初果解身證者。但以先於凡夫用

等智斷結。得四禪四無色定後。得見諦第十六心。

證第三果。即修共念處。還從欲界而修背捨。勝處。

一切處。入九次第定。成身證也。是阿那含乃有二

種。一住果。但是那含。二帶果行向。即是勝進阿那

含也。猶名那含行向故。即是羅漢向攝。故智論言。

那含有十一種。五種正是阿那含。六種阿羅漢向

攝。當知此身證阿那含。即是勝進阿那含。阿羅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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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攝。五種般那含。七種般那含。皆但有上流般。八

種般那含。但有現般無色般也。如是阿毗曇。約信

解見得分別而數。乃至有一萬二千九百六十種。

廢說本旨。豈煩分別。六明時解脫羅漢。即信行鈍

根。待時及眾緣具。方得解脫。名時解脫。而有五種

不同。謂退法。思法。護法。住法。必勝進法也。彼得二

智。謂盡智。無學智等見也。若用金剛三昧。於非想

第九品惑盡。次一剎那。證非想第九解脫。成盡智。

次一剎那。得無學智等見也。彼或時退。故不說得

無生智。此五種羅漢是信種性。根鈍。因中修道。必

假衣食。牀具。處所。說法。及人隨順。善根增進。不能

一切時所欲進也。是五種羅漢。各有二種。不得滅

盡定。是慧解脫。得滅盡定。是俱解脫。若不得滅盡

定。是人因中偏修性念處觀。不修共念處觀。若得

滅盡定者。是人因中修性念處觀。亦修共念處觀。

若證果時。三明八解一時俱得。故名俱解脫也。七

明不時解脫阿羅漢者。即是法行利根。名不動法

羅漢也。言不時解脫者。不動法人。一向利根。因中

修道。能一切時中。隋其所欲。進修善業。不待眾具。

故名不時解脫。是人不為煩惱所動。故名不動。是

不退義。成就三智故。謂盡智。無生智。無學智等見。

能用重空三昧。擊聖善法。以定捨定。故言能擊也。

【■補】是不動阿羅漢。亦有二種不同。一。不得滅盡定。

名慧解脫。二。得滅盡定。即俱解脫。若聞佛說三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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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門。修緣念處。即發四辯。名無疑解脫。是名波羅

蜜聲聞。能究竟具足一切阿羅漢功能也。問。時不

時二人。利鈍不同。云何並得俱解脫耶。答。此簡鈍

利明得有難易之殊。何關簡得與不得耶。此之七

聖。名奠沙門。沙門有二種。一者直言沙門。即因也。

二者。沙門那。即果也。沙門。有八十九。謂見諦八忍。

思惟八十。一無礙也。沙門那。亦八十九。謂見諦八

智。思惟八十。一解脫也。沙門那。復有二種。一有為

果。八十九有為果也。二無為身。八十九無為果也。

此二者約智斷而論也。約智德。明八十九有為果。

約斷德。明八十九無為果也。】

△二斷惑階梯四。初預流果。

「一須陀洹。此翻預流。此位斷三界八十八使見惑。見

真諦故。名為見道。又名聖位。

【□註】預流者。預入聖道法流。金剛云入流。或翻逆流。逆

生死流也。㭊玄下(八)名抵債。不受三途業債故。」

【【■記】此釋預流之義也。謂斷三界等者。約逆流而言。

即四流中逆見流也。得果證者。約入流而言。即入

八正道流也。故有二義。一者。生死流。須陀洹人。即

逆此流。惟眾生順之也。二者。道流。須陀洹人。順入

此流。眾生逆之。而未入也。㭊玄名抵債者。如羅漢

先直取道。未遑償業。故名抵債。優婆塞戒經云。若

負三寶物人。正事修道。欲求須陀洹。乃至阿羅漢

者。則不須償也。不學道。應急償也。準此。則知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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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人。了知業債本空。求其償處了不可得。故名抵

債也。】

「【□註】斷三界八十八使者。何故婆沙論云。二十八使見

道斷。餘六十使修道斷耶。先達云。有二種根性。若等

觀四諦者。見道斷八十使。若不等觀四諦者。見道中

唯斷三界苦諦下二十八使。餘三諦下見。隨修道斷。

乃是鈍根。」

【【■記】此釋斷見惑有二種不同也。註中舉婆沙意為

問者。以婆沙問云。何故波羅伽那。作如是說。八十

八是見道。十是修道斷。彼作是答。二十八決定是

見道斷。十是修道斷。六十不定者。於見道中而有

差別。波羅伽那說次第故。說八十八使是見道斷。

十是修道斷。是則註中乃舉其答意而為問端也。

今又舉古明有二種根性為答者。即二種根性。以

鈍根隨修道斷餘三諦下見惑。釋論意。以利根等

觀四諦。釋今斷三界八十八使見惑文也。

【■備】辨訛

曰。先達言一節。據舊婆沙四十末九十八使。二十

八使見道斷。十是修道斷。餘者。若凡夫修道斷。若

內教弟子。是見道斷。又四卷言。二十八法定見道

斷。六十不定。不定者。於見道中而有差別。既以凡

夫對佛弟子說。則佛弟子於見道中。頓斷八十八

使。修道斷餘六十也。舊婆沙指凡夫而說。信無疑

矣。】

△二一來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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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斯陀含。此云一來。此位斷欲界九品。思中斷前六

品盡。後三品猶在。故更一來。

【□註】此果斷欲界九品思惑前之六品。於初果之後此

果之前。須論家家。今先明欲惑潤七番生死。次通示

超次根性。後別釋家家之義。」

【【■記】此明二果所斷功行。名義不等。故須論之。先定

三意也。如金剛疏。釋此人名為一來者。謂從此死

後。一往天上。一來人間。得盡眾苦。大論言。息忌伽

彌。息忌。名一。伽彌。名來。四教義翻言薄。前斷巳多。

其未斷少。名薄。今文釋此。名同大論。義合四教。儀

註云。此果。斷欲界九品思中前之六品也。若準空

門位次。則應於初果斷見惑之後。二果斷六品思

之前。或斷四品。須三生二生家家。儀文雖略。今註

補出。是以先則通明欲界九品思惑。共潤七翻生

死。次則通示四果及佛。有超斷次斷之根性。然後

別出二生三生家家之義也。此先略標。下文逐一

解釋。】

「【□註】惑有麤細。故分九品。無漏智力。故經七生。所以須

七生者。如輔行成引論云。於七世中。無漏智熟。如服

酥法。七日病消。如歌羅邏。七日一變。如親族法。限至

七代。如七步蛇。四大力故。行至七步。蛇毒力故。不至

八步。惑力至七。道力非八。婆沙云。應云十四。何故云

七。答。中有。本有。數不出七。故但云七。乃至若總論生。

應云七人。七天。十四中有。合二十八生。且依前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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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七故。故但云七。」

【【■記】此釋上欲惑潤七番生死也。然惑潤多番生死

者為細。少者為麤。故以惑麤細成九品。而潤生死

成七番也。所以下出其須七生之故。輔行引成論

文者。即成論分別賢聖品云。極七有者。是人於七

世中。無漏智熟。如歌羅邏等。此言凝滑。狀如凝酥。

七日變成。又如服酥等。極至七日。堅病則消。如七

步蛇者。心地觀經云。或有菩薩。以彼五欲。而為恐

怖。譬七步蛇。當害人時。毒力熾盛。行過七步。即便

命終也。婆沙答文中言中有本有者。如人現前之

身。名本有身。死後即受中陰之身。名中有身。於中

有身中。投托父母。或生人間天上鬼畜之中。名後

有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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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輔行云。初果生死極至於七。定不至八。故名七

翻。不必一切盡至于七。楞伽云。下者至七。中者三

五。上者即生。而入涅槃。四教義云。須陀洹受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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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返。終不至八生。集論云。極七返有者。謂即預流。

於人天生。往來雜受。極至七返。得盡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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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任斷下。即止觀引舊婆沙對超論次文。詳引在

後。次斷解下。次斷內前任斷經生。謂經七番生死。

而盡損惑。今次斷。則以一生中斷二必三斷五必

六。為斷惑損生也。

【■備】辨訛曰。任斷下引止觀對超

所論之次句。當知是次斷。非關任斷也。詳論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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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此次斷超斷二圖。示上所言次通示超次根性

之義也。本斷超下六行觀者。厭下苦麤障。欣上妙

勝離也。隨其品數多少。至無成根緣者。謂隨其本

在凡地時。以世智伏思惑品數。或多或少。今入十

六心。超果不同。若本斷五品四品。今但名初果。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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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六品。今但二果向。本斷七八品。今名二果。本斷

九品。今超證三向。問。斷九品應證三果。何以只名

三向耶。答。以彼在凡地。用有漏智。智弱故。須抑退

一位。故但名三向也。雖本地斷上界惑得非想定。

應超證四果向。今但極至三果也。既以有漏智斷

惑。則無成根緣。以有漏智。不能成無漏根故。若無

成根緣。容或退歸見道等位。則不止三生矣。故闕

此緣。不論家家。

【■備】辨訛曰。斷超下無成根緣句。文

中既說入十六心。超果不同。可知亦有從十六心

後。緣四諦修。成無漏根。云何說無成根緣耶。私謂。

外道本性斷思後斷見。故入十六心時。即超證果

時。似不論十六心後也。故言無成根緣。辨訛又曰。

小超下乃至無學向果句。若超至無學。是大超。非

小超也。論解見下節。】

「【□註】任斷者。此人非全無觀行。但不及次斷勤加功行

耳。」

【【■記】此釋任斷名也。意明此任斷有少觀行。雖不及

次斷加功斷惑。亦能依觀任運除妄。故名任斷也。】

「【□註】次斷者。雖異任斷。乃對超斷。越次得名。」

【【■記】此釋次斷名也。意謂此人異乎前之任運斷惑

者。既然次斷之人。加功進行。斷惑損生。是乃對後

超斷人斷見惑時。即超證二三果。乃至四果。超其

次第。故今次斷人。得初果巳。雖云起大加行。斷二

必三。斷五必六。未能超越位次。故得次斷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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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斷超者。輔行六上(十)云。本得非想定。即是巳斷

下八地思。至十六心。應名阿羅漢向。但名阿那含者。

以凡地時。有漏智弱。但名那含。若本斷九品。今名三

向。若七八品。得名二果。斷六品等。名二果向。斷五四

等。但名初果。(文)須抑退者。意令此人。此生必定起無

漏聖道故。文出俱舍。」

【【■記】此釋本斷超名也。輔行下。引文釋明本斷超之

義。須抑退者下。出其抑退一位。所以意明抑之者。

實進之也。文出俱舍者。陳本第十七卷頌云。利鈍

根二人。于中信法行。若巳滅修惑。于初果道向。乃

至滅五品。向二滅九前。離欲上色界。則向第三果。

【■補】次斷與斷超何異。以次斷之人。斷見惑。得初果

巳後。次第進果。次第斷惑。三緣具足。論家家種子。

斷超之人。在凡夫時。見思全伏。至十六心滿。超果

不定。

【■備】有師標云。既得非想定。何故但斷下八地

思。不斷非想地思耶。以內弟子得其地定。即破其

地惑。外道先得其定。未破其惑。故雖得無想。止破

下地思也。又辨訛曰。此節文。雖出輔行。然違俱舍。

當知論中未起勝進道。名住果非向。不論超證次

斷。悉皆十五心名向。十六心名果。縱斷上地七十

一品。十六心時。但名阿那含果。以未起勝進道故。

是以止觀超次斷辨。則次斷名向。超斷不名向也。

問。若住果不名為向。則輔行若本斷九。今名三向。

斷六品等。名二果向。云何通。答。此是荊溪約抑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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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立名。俱舍婆沙。無此名目。讀者幸勿以辭害意。

私謂。止觀超次對辨。專指小超。其判本斷超中。有

隨以世智斷之多少句。則三向二向巳含於中。故

荊溪約意分判耳。】

「【□註】小超者。止觀六(九)云。若凡夫地未得禪。十六心滿。

超能兼除欲惑諸品。或三兩品。(輔行云。應云三四。或恐文誤。或婆沙不同)

即是家家一種子等。即是小超。(文)及前文云。超斷至

五品。名家家。乃至八品。名一種子(文)。」

【【■記】此重引止觀超斷。以釋少超。前文即上所引釋

少超之前文。

【■補】止觀中家家種子在前。故曰前文。

會本六上(二十)如超次對辨後明小超。故下言下文。

會本六上(四十)玉師。因宋代諸師錯執止觀中。小超

與次斷對辨之文。將謂小超一類。只能超至一種

子。故註家引輔行力辨小超。其類非一。亦有至無

學果也。】

「【□註】輔行六上釋云。今文中言超斷者只是下文小超

之人(此定止觀超斷屬小超也)。」

【【■記】此引輔行釋明重引止觀之文。而有三節。此一

節會超斷是小超。今文。即今重引止觀之文。下文。

即指上所引止觀正釋小超。若凡地未得禪等文。

以其在下。故指為下文。所以引輔行釋者。即釋超

斷至五品名家家。乃至八品。名一種子之文。今文

中言超斷者。即是下文明四超中小超之人也。下

文者。以止觀中明超斷之文在前。小超之文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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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也。】

「【□註】本在凡地。未得色定。或修欲定。欲惑未斷。此人至

十六心超斷五品。名為家家。此之五品。同四品故(此文

別釋小超中斷五品惑論家家者。一種人也。不可據此之文。通定小超之人皆未得色定。如止觀云。若凡地未

得禪。若巳得禪。豈止三向。蓋小超人。其類非一)。」

【【■記】此一節文。輔行別釋小超中論家家。

【■備】五六共

潤一生。故超斷五品。退一位同四品也。】

「【□註】隨其本斷品之多少。而得名為家家種子。及以無

學向果等名(此文通釋少超。超果不定。蓋止觀文。明小超人至一種子義猶未盡。故此點云。隨其

本斷等也。蓋隨其小超本位斷惑。品數多少。則斷五品名家家。多則乃至極果。則知小超。不可惟局三果向也

故止觀云十六心後。即有一念超果至那含。或超至羅漢)。」

【【■記】此引輔行通釋小超超果不定意也。文中示其

超果不定。推知不局三向。故止觀下。證明超果不

定也。

【■備】辨訛曰。此引止觀文未恰。當知此論小超。

在十六心中。隨斷惑品多少論。不在十六心後。不

可將十六心後答超斷思惑之文。來證十六心中

也。私謂。此等超果之人。似應攝歸小超。否則遺漏。

存俟後定。】

「【□註】問。小超若超至四果者。止觀何故但云。若凡地未

得禪。超能兼除欲惑諸品。」

【【■補】除欲惑諸品。不過二三果而巳。何能至四果耶。】

「【□註】答。此據小超中未得色定者而言。故云若凡地未

得禪。超能兼除欲惑諸品。若之為言。乃不定之辭也。

況諸品之言。豈惟八品。故下即云。一種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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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此料簡小超有四番問答。問中舉止觀何故釋

小超。只言超能兼除欲惑諸品。意明兼除欲惑諸

品。但可名小超為家家。或種子。及三向而巳。不得

超名無學向果也。答中先約未得色定小超。以釋

止觀之文。次以二意。釋推其辭。以明超得無學向

果。先以不定之辭釋若字。意明若得色無色定者。

則能超至無學向果。次以不一之義釋諸字。意明

兼除多品者。則能超至無學向果也。】

「【□註】問。或謂小超只至三向。乃判輔行隨其本斷品之

多少。謂雙點超次而得。名為家家種子。乃別點小超。

及以無學向果等名。乃別點次斷。如此可乎。答。止觀

雖超次對辨。輔行唯指小超。如云今文中言超斷者。

即是下文小超之人。乃至云此之五品。同四品故。隨

其本斷品之多少等。乃釋小超一連之文。豈可分擘

對當耶。」

【【■記】此料簡分文對當超次也。問中堅執巳意。乃分

輔行對當止觀超次。答中有縱有奪。縱之則明。止

觀以超次對辨。奪之則顯。輔行唯指小超。如云下。

示輔行唯指小超之文。豈可下。結責不應分文對

當。

【■備】止觀超次對辨者。文言。今且依修道斷一品

欲惑。次第至第五品盡。皆名斯陀含向。若超斷至

五品。名家家。次斷六品盡。名斯陀含果。超斷至六

品盡。名一往來。次斷第七品。至第八品。名阿那含

向。超斷至第八品。名一種子。次斷第九品盡。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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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含果。畢竟不復還來欲界。次斷初禪初品。至非

想第八品。凡七十一品。悉名阿羅漢向。六種那含。

位在其中。第九無礙道。斷非想第九惑盡。第九解

脫道證。名阿羅漢果是也。三緣具足。得論家家者。

輔行註云。今文中言超斷者。即是下文小超之人。

本在凡地。未得色定。或修欲定。欲惑未斷。此人至

十六心。超斷五品。名為家家。此之五品。同四品故。

隨其本斷品之多少。而得名為家家種子。及以無

學向果等名也。辨訛曰。此是紀要中語。其說本正。

不應破。私謂。此是小超之文。豈可分擘對當二語。

集註乃依文定斷。全不扭揑。可以依從。吾儕未具

毫末熏修。判位之處。虗衷仰信而巳。不敢以諍論

見長也。】

「【□註】問。止觀超次對辨。何故小超只至一種子耶。答。小

超一種子巳前。與次斷異。」

【【■補】一種子以前。次斷必須得初果巳後起加行。斷

二必斷三。斷五必斷六等。若小超見思同斷。超至

五品等。故異。】

「【□註】若三果後。與次斷同。故止觀不論也。」

【【■補】此料簡止觀超次對辨之意。謂斷欲界惑九品

盡。若次若超。同名三果。進斷上八地七十一品思。

若次若超。總名四向。七十二品斷盡。同名無學。

【■記】

答中有同有異。前異故。所以超次對辨。後同故。所

以不論小超至無學果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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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問。或謂十六心後。一念超果至那含。屬本斷超。超

至羅漢。屬大超者。且小超何不預耶。答。本斷超人。豈

止那含。」

【【■記】本斷超有至四果向者。故不止那含。

【■補】有但名

那含向者。乃至斷欲三四品。但名初果者。豈止那

含一種而巳。

【■備】辨訛曰。既言十六心後。不在四超

中攝。若欲攝者。超至那含。可攝屬小超。若至羅漢。

或可附於大超。然與聞唱善來者不侔。當知凡言

超者。皆在十心論。不在十六後。私謂。後字須活看。

今言一念。時分甚促。未必經久方證也。且此等超

果。既不在四超之中。此後又不別論。則義有遺漏。

既與凡地聞唱者不同。則附入大超。亦非全合。莫

若今註。依無學向果一連之說。攝歸小超為妥。至

言超在十六心論者。則聞唱即證之流。何曾歷過

煖頂等耶。存俟後定。又本斷超。係外道斷思不斷

見。故極至非想。應名羅漢向。抑他一位。屬那含而

止。記解為順。】

「【□註】若大超人。凡地聞唱善來。即證羅漢。何得云十六

心後。」

【此料簡十六心後超果。是小超也。因有師謬將止

觀文中十六心後。一念超果至那含。判屬本斷超。

超至羅漢。判屬大超。故今問中舉他十六心後超

果所屬。以問小超不預超果之故。然此問意。謂既

有師如此之判。而小超不預十六心後超果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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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云何前引十六心後超果。以證小超耶。

【■記】答中

意明。止觀所云。十六心後。一念超果至阿那含。乃

小超未得禪者。或至阿羅漢。即小超巳得禪者。正

屬小超證果不定。非屬本斷及太超也。】

「【□註】問。小超既至羅漢。與大超何別。答。以小超凡地修

觀。伏於見思。至十六心。超果不定。若大超人。凡地一

呼善來。直超四果。與小超自不侔矣。」

【【■記】此料簡大小二超遼然不同也。問中以小超超

至羅漢而問。與大超直至羅漢何別。答中明小超

在於凡夫地位。修觀之時。巳得伏惑。至十六心後。

或能超至羅漢。而與大超聞呼善來。即證羅漢逈

然有別也。所言一呼即證者。如輔行云。佛言。善來

比丘。自然得具足戒。當於言下。鬚髮自落。袈裟在

身。鉢盂在手。猶如五歲。知法比丘。如跋陀羅波楞

伽者是。以上釋通辨超次根性也。】

「【□註】次釋家家之義。家家者。受生處不一也。人中三洲。

張王不同。天上六欲。宮殿等別。故論天家家。人家家。

不等家家。平等家家。輔行六上(六)云。家家者。有二不

同。謂天。及人。天。謂欲天三二家生。而證圓寂。(此天家家)人。

謂人處或三二家。或三二洲。而證圓寂。(此人家家。巳上皆平等家

家也)若天三生。天三。人二。若天二生。天二。人一。(天不等家家)

人生三二。反此可知。(人不等家家。)故天家家。先於人中得

見道巳。若超若次。進斷三四。後於天中三二處生。人

中反此。天家家者。於最後生天中。餘殘結斷。名得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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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人中家家。準此可知。」

【【■補】此引輔行釋上人天以論家家也。謂三家生而

證圓寂者。即是巳斷欲惑三品。則損四生。即有三

生在。故三生而證也。二家生而證圓寂者。乃欲惑

巳斷四品。則損五生。而有二生在。故二生而證也。

或純天上。或純人間。此所謂平等者也。故天家家

者。先於人中見道起生。最後於天上而證圓寂也。

人家家者。先於天上得見道。最後於人中而證圓

寂也。圓寂者。即小乘涅槃無為之理。圓見思之惑

寂也。瑜伽論曰。天家家者。謂於天上從家至家。若

往若來。證苦邊際。人家家者。謂於人間從家至家。

若往若來。證苦邊際是也。又天不平等者。天上起

生。天三人二。最後天上而得圓寂。是也。人中反此。】

「(然輔行云。三二生而證圓寂。即四果也。此是家家種性。不可作尋常斷九品惑。得三果釋也。)。」

【【■記】尋常釋。斷欲惑九品。只得三果。今證圓寂。指四

果也。

【■備】辨訛曰。玉師意謂。家家種性。故不生上界。

而得四果。若尋常次斷九品惑者。還生上二界。方

證四果。故言不可作尋常等。不知欲界經生聖者。

定不復生色無色界。以上二界。亦有長時之苦。同

於欲界故也。私謂。俱舍論言。若在聖位。經欲界生。

必不往生色無色界。由彼證得不還果巳。定於現

身。般涅槃故。若於色界經生聖者。容有上生無色

界義。然集註尋常二字。乃指斷九品惑。只得三果

者說。以明今證圓寂。是四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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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俱舍頌云。欲斷三四品三二生家家(此二句正頌家家。斷三品。

則損四生。後三生在。論三生家家。若斷四品。則損五生。後二生在。論二生家家)。」

【【■記】此兩行小註。以釋論家家也。而本論釋曰。然復

應說三二生者。以有增進。於所受生。或少或無。或

過此故。何緣此無斷五品者。以斷第五。必斷第六。

非一品惑。能障得果。猶如一間。未越界故也。】

「【□註】斷五至二向(斷至五品。名二果向)。」

【【■記】論云即預流者。進斷欲界一品修惑。乃至五品。

應知轉名一來向果。】

「【□註】斷六一來果。」

【【■記】論云。若斷第六。成一來果。彼在天上。一來人間。

而般涅槃。名一來果。過此巳後。更無生故。此惑名

曰。薄貪嗔癡。唯餘下品貪嗔癡故。】

「【□註】斷七或八品。一生名一間(斷至七品或八品。猶有一生間隔。此據命終者)。」

【【■記】論云。即一來者。進斷餘惑。若三緣具。轉名一間。

一由斷惑。斷欲修惑。七八品故。二由成根。得能治

彼。無漏根故。三由受生。更受欲有。餘一生故。頌中

伹說初後斷惑受生二緣。不說成根緣。如何一品

惑。障得不還果。由彼若斷。便越界故。前說三時業

極為障。應知煩惱亦與業同。越彼等流。異熟地故。

間。謂。間隔。彼餘一生為間隔故。不得不還果。有一

間者。說名一間。華嚴疏言。有三緣具。名為一間。上

之二句。即是二緣。更有第三。得無漏根。以為能治。

易故不說。同前家家。以下三品。共潤一生。故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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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餘第九在。亦有一生。而為間隔。故名一間。有一

品惑。不證不還。有一生在。不證圓寂。皆名一間。】

「【□註】此則第三向(此據不命終者。而向三果)。」

【【■記】本論言。即斷修惑七八品者。應知亦名不還果

向。先斷三四七八品惑。入見諦者。後得果時。乃至

未修後勝果道。仍不名曰家家。一間未成。治彼無

漏根故。華嚴疏言。即此一間。是不還向也。

【■備】辨訛

曰。原註分命。終不命終。準論並無此意。若命終名

一間。不命終名。向者如得二果。名一往來。亦應約

命終不命終論否。既二果可言現在。一間必定局

指命終也。且頌本是一意。不當分屬兩意也。】

「【□註】斷九不還果。」

【【■記】論釋云。若斷第九成不還果。必不還來生欲界。

故此惑名曰五下結斷。雖必先斷。或二或三。然於

此時。總集斷故。依不還位。諸契經中。以種種門。建

立差別。華嚴疏言。九品全斷。更不還生欲界。故云

不還果也。】

「【□註】巳上論頌。正頌加行次斷。備乎九種根性。」

【【■記】言九種根性者。即色界九種般。謂於色般合五

為三。謂有行。無行。皆生般攝。并中般。上流般為三。

即開三為九。見下文圖示九般也。

【■補】九種根性者

一。三生家家。二。二生家家。三。二果向。四。一來果。五。

斷七品一間。六。斷八品一間。七。斷七品第三向。八

斷八品第三向。九。不還果。然一間之名者。集論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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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即一來。或於天上惟受一有。得盡苦際。所以者

何。即一來果。進至不還果向。或於天上。惟受一有。

得般涅槃。故有一隙。容此一生。故名一間。約斷七

品。或八品而命終者。為兩種一間。以同是一生間

隔故。約斷七品。或八品而不命終者。則為兩種三

向。以同是近三果故。如四教義云。信解人證阿那

含。亦有二種。一向。二果。一向者。若斷欲界七品或

八品。皆是阿那含向。據此皆是之言。則斷七或八。

為兩種一間。等無謬矣。是為備乎九種根性也。

【■備】

節義曰。天平等家家。天不平等家家。人平等。不等。

共四位。并後五。二向。一來。一間。三向。不還。為九種。

集註問答解亦同宜依節義。】

「【□註】輔行問何緣無斷一品。二品及斷五品。名家家耶。

答。加行次人。斷二必三。斷五必六。必無不斷大品惑

盡。而命終者。輔行云。此次斷義與今文同。蓋指俱舍

加行次斷。與止觀所引婆沙小超是同。」

【【■記】此料揀無斷一二及五品惑。名家家義。問中問

其不名家家所以。答中約加行必斷大品惑盡命

終。出其緣由。斷二必三。斷五必六者。謂由聖者。起

大加行。必斷大品惑盡而命終者。如輔行云。大品

者。謂三品。離三成九。故三名大。若斷二。必至于三。

是斷初大品。若斷五。必六者。是第二大品。又無一

品能障於果。是故斷五必至于六。所以無斷一二。

及五品惑。名家家也。輔行云下。牒釋會文同義。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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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加行次斷。即上文所引二頌。婆沙小超之文。止

觀第六所引。此下註中有出。

【■補】與今文同者。玉師

恐人錯認輔行義。謂與止觀超次對辨之次斷是

同。故此牒而辨之。謂與今文超次對辨之超斷同。

不與次斷同也。以玉師意。止觀次斷。是經生損惑。

不論家家故。若超斷是斷惑損生。故論家家種子。

而與俱舍明加行次斷之論家家種子。其意正同。

伹止觀中只云超斷五品名家家一句。輔行引俱

舍次斷家家以釋之。故又會通云。此次斷文。與今

文同。此會義同若爾。若會釋止觀。應云此次斷人。

欲斷四品。名二生家家。與今超斷五品名家家是

同。以超斷五品。功齊四品故。此止觀言超斷。即是

小超。故註中言小超也。】

「【□註】問。次斷之人。必斷大品惑盡。何故斷四。不至五六

又斷八品。何不至九。答。斷初大品巳既有餘力。故更

進斷第四也。不至九者。以有得果越界。二義故。六唯

得果。無越界義。是故斷五。必至於六。」

【【■補】得果越界。有決定諸業為作留難。如婆沙四十

二。然論謂得四果。今借言之。】

「【□註】二三品中。全無二義。斷二必三。於理無疑。」

【【■記】此料揀斷二必三。五必至六義也。如輔行云。斷

九二義異三品。一者得果。二者越界。第九一品。以

有得果。及能越界。故斷至八有命終者。所以斷八

不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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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問。還有斷一二品。論五四生家家否。答。既斷二必

三。豈惟一耶。」

【【■記】此料揀斷一二品不論家家也。問中由明斷欲

三四品。三二論家家。故發此問。以初大品之初。一

品潤二生。第二品潤一生。若斷此一二兩品。但損

三生。故有此問。答中舉無不斷大品惑盡而命終

之事。以顯斷二。既不論家家。惟斷一品。亦不論家

家也。

【■備】既斷二必三。加行人無有不斷至三品而

命終者。豈有斷一品而命終者乎。】

「【□註】問。還有斷六品論一生家家否。答家家者。受生處

不一。既唯一生。則不論也。」

【【■記】此料簡斷六品不論家家也。問中由斷前六品。

損六生。後三品未斷。猶有一生在。故有此問也。答

中舉受生不一。得名家家。既明一生。只一處。非家

家之義。故不論也。】

「【□註】問。斷五至二向。還可於此論功齊四品。論家家否。

答。加行次人。既斷五必六。不同小超也。」

【【■備】加行次人。雖有二向之名。然此生必證二果。故

與小超異。】

「【□註】三緣具足。方論家家。俱舍云。即預流者。進斷修惑。

若三緣具。轉名家家。一。斷惑緣。斷欲修惑。三四品故。

(此揀異任斷)。」

【【■補】目初果後。任運七生。】

「【□註】二。成根緣。得能治彼三四。成無漏根故(此揀異本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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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在凡夫地。修四禪。用六行觀。以有漏智弱。不緣

四諦而修。成無漏根。故無成根緣。】

「【□註】三。受生緣。更受欲有。三二生故(此揀異大超)。」

【【■補】大超之人。在凡夫地。聞唱善來。即證羅漢。故無

受生緣。】

「【□註】頌中但說初後二緣者(斷欲三四品。即斷惑緣三二生家家即受生緣)論

中既云預流果後。進斷修惑。即是治彼三四。成無漏

根。義準巳成。故不具說。」

【意謂。若在預流果前。或屬小超。或屬本斷超。猶未

可定。今論既云。在預流果後。自屬加行次斷之人。

成無漏根。三緣具足。其義自可準知也。故頌中不

必具說也。】

「【□註】三緣缺一。非家家之義。若斷七八。亦具三緣。轉名

一間。此約次斷。若小超人。既論家家。三緣必具。」

【【■記】此料簡次斷之人。五品不論功齊四品家家也。

三緣具足下。示次斷之人論家家。俱舍下。引釋或

難。俱舍但明前後二緣。不說無漏一緣。故以論中

明指預流果後。則明屬加行次人。巳成無漏根。非

小超本斷超。可得混淆。不必更說也。若斷七八下。

帶示一間。雖亦具三緣。轉名一間。無家家義。若小

超下。兼示小超。若論家家。亦必具足三緣也。】

「【□註】輔行六上。若超若次。進斷三四。(文)得非小超亦至

三四品耶。彼釋家家。三二處生故。以五品功齊四品。

而總言耳。非謂小超至四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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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此料簡小超。非止斷四品也。問中舉輔行。明超

次進斷三四之文。以問小超之人。止超三四。答中

約釋家家三二處義。中明輔行之文。乃釋超次。非

連及小超。亦止超三四也。】

「【□註】又復小超至五品。而不至六者。由得果義故。」

【【■記】此揀小超。超五不六名家家。恐伏難言。次斷根

性。斷五必六。得論斷第二大品惑盡。何故小超但

至五。不至六耶。故註中牒而釋之。以明第六有得

果義。若斷之。則成二果。不名家家也。今欲論家家。

故小超伹至五品也。】

「【□註】止觀六引婆沙云。次斷五品。名斯陀含向。超斷五

品。名家家。次斷六品。名斯陀含果。超斷六品。名一往

來。次斷七品八品。名阿那含向。超斷八品。名一種子。

(文)。」

【【■記】此舉止觀所引。意取超斷五品名家家一句。證

成上義。由上超次對明。謂超次之人。斷五必六。小

超之人。斷五不六。故引而證之。然雖全舉所引。意

取超斷五品名家家一句。證成上義。亦是起下文

料簡也。

【■補】此中次斷一品。乃至五品。皆名斯陀含

向者。以此是經生損惑。無斷惑緣。故斷三四品。不

得論家家。斷七八品。不得論一間也。是知此次。即

任斷之根性也。又云。此即止觀六上。超次對辨之

文。由次斷中。不論家家一種子。故玉崗師意。以此

中次斷為任斷也。俱舍論。以未起勝進道。名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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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向。不論超證。次證。悉皆十五心中名向。第十六

心名果。縱斷上地七十一品。十六心時。皆但名阿

那含果。未起勝進道。故。故止觀超次對辨。以次斷

名向。超斷不名為向。又。所云次斷。自屬加行次斷。

玉崗師似作任斷釋之。若任斷者。何必更論。且任

斷之人。至第七生中。得盡苦際。不往上二界受生。

諸經論中。具有明文。何得云六種那含。位在其中。

故知但約加行次斷說也。問。若云住果。不得名向。

則輔行明本斷超中。若本斷九品。今名三向。斷六

品等。名二果向。復云何通。答。此是荊溪大師。據抑

退之意。約意立名也。俱舍婆沙。無此名目。讀者幸

勿以辭害意也。

【■備】加行次斷。斷惑損生。勝於任斷。

似不應反生上界。受長時苦。當以根性不同。有現

般上流之異。仰信而巳。至止觀引婆沙判超次文。

輔行釋中有天家家。先於人中得見道巳。若超若

次。進斷三四等。此似指論家家之次斷。非任斷比。

辨訛亦曰。註師以此中次斷為任斷。然此中次斷。

玉崗師亦作加行次斷釋。唯前任斷圖中。所引對

超論次句。作任斷釋讀下。若任斷人結句。玉師業

經料簡。】

「【□註】問。次斷五品名二向。超斷五品名家家。又斯陀含

與一往來。阿那含向與一種子。其義無別。何分超次。

答。由命終不命終。經生不經生。異也。蓋次斷五品。名

二四者。此人既不命終。向二果也。超斷五品名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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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此既命終。雖斷五品。功齊四品以論家家。下二例

說。故三緣具足。得受一間。正取命終一生間隔。三緣

不具。不受一間之名。伹名阿那含向。正取不經生者。

向三果也。」

【【■記】此料揀超斷次斷兩名有異。蓋下。別釋超次五

品異之所以。下二例說者。謂次斷六品名斯陀含

果者。此人斷五必六。大品惑盡力亦盡。住二果也。

超斷六品一往來者。此人雖超六品命終。猶須一

番往來。據此立名也。又次斷七八品名阿那含向

者。此人既不命終向三果也。超斷八品名一種子

者。此既命終。雖斷八品。猶有一生間隔。名一種子

也。上文引俱舍頌曰。斷七或八品。一生名一間。此

則第三向。而原註中既以命終不命終分釋。故此

結示之也。

【■補】此中次斷。皆約功立號。超斷。似約過

立名。但在功過邊著眼。其義自分。問。且如斯陀含。

與一往來。但唐梵不同。何分功過。答。名果名向。悉

是從功立號。但言一往來。即約生死過邊立名。餘

亦例爾。】

「【□註】然教門方便。論家家者。為令聖者。畏經生故。速得

證果。若任斷人。既經生損惑。故不說也。」

【【■記】此釋論家家之所以。或謂。佛祖教門。施設種種

方便論家家義。所以者何。故此釋云。為令超次聖

人。怖畏生死。速取寂滅道果故也。任斷既不起加

行。任運經于七生。故不論家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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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還果。

「三阿那含。此云不來。此位斷欲殘思盡。進斷上八地

思。

【□註】此果斷欲界下三品思盡。進斷上八地思。取證四

果。而般涅槃(此云滅度)。」

【【■記】此明儀文不來之義。如金剛疏云。是人欲界中

死。生色無色界。於彼漏盡。不復來生。大論名阿那

伽彌。阿那。名不。伽彌。名來。四教義翻為不還。又經

言。阿那含者。非數數來。又不還來二十五有。名阿

那含也。若更受身。名那含。不受身者。名阿那含。有

去來者。名曰那含。無去來者。名阿那含。今以斷惑

釋立名者。蓋欲惑乃潤生之因。既無其因。亦無其

果。故不還來欲界受生。名不來也。此三果人。巳斷

盡欲惑。更斷上二界惑。意在現生取證四果而般

涅槃。何期不遂本意。即於勝進時命終。則論般那

含也。】

「【□註】就此釋般那含。此名從略。乃是般涅槃之阿那含

也。舊對家家。稱為般般。義無所準。」

【【■補】般者。取也。以進斷上惑。般取涅槃。故言般涅槃。

但思惑未盡。仍屬勝進。故名阿那含。是知此般涅

槃之阿那含。乃約功能立名也。若約行名勝進阿

那含。約位。名阿羅漢向。雖有如此不同。只是那含

斷惑之位也。舊對下。斥舊。蓋舊師謂二果向。既斷

三四品。仍有三二處受生。可稱家家。今那含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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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惑。既有六種九種。亦可對家家稱般般。然家家

義。乃憑經論。今般般義。經論無憑。故言義無所準。】

「【□註】又此且論有餘涅槃。俱舍論云。般涅槃者。謂有餘

依。有餘師說。亦無餘依。此不應理。彼應捨壽。無自在

故。」

【【■補】若是無餘依者。即應自在捨壽入滅。今既果縛

猶存。須待報盡。方入涅槃。故無自在。顯宗論云。彼

捨壽中。無自在故。羅漢見思子縛巳斷。報身猶存。

為有餘。灰身滅智。為無餘。今仍有非想最後一品。

故且一往論有餘。若再往。即有餘亦不許也。彼應

捨壽。俱舍作彼於有餘依。即是有漏所依。八種依

中名最後邊依。謂其最後身依有餘涅槃而住也。

八種依。見法數。

【■備】辨訛曰。有餘涅槃的指無學。妙

句解便有涅槃音。謂陳如初得見諦。即斷見惑。分

證滅諦。亦是分得有餘涅槃等。此是今家順經意。

非論意。】

「【□註】止觀六(五)云。次斷初禪初品。至非想第八。品凡七

十一品。悉名阿羅漢向。六種那含。位在其中。」

【【■記】此引止觀明六種那含。在四向攝也。如釋論云。

那含有十一種。五種正是阿那含。六種阿羅漢向

攝。即今六種也。

【■補】任斷根性。而止觀名次斷者。如

俱舍云。若在聖位。經欲界生。必不往生色無色界。

由彼證得不還果巳。定於現身般涅槃故。可見須

陀洹人。至第七生。仍須先證三果。方證四果。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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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論次斷也。又三果前。超次對辨。三果後一切合

論。故得論六種那含。若任斷人。既是現般。不得復

論六種。】

「(此是任斷根性)。」

【【■補】此中次斷。與前所引次斷五品。名斯陀含向等。

是止觀一連之文。故知是任斷根性。此玉師之意

也。】

「【□註】輔行六上(六)引大論七種。一中般。二生般。三有行

般。四無行般。五上流般。(色界)六現般。(欲界)七無色般。俱舍

七種。前五如大論。第六却取無色般。(輔行脫一無字。乃云但取色般。

并五為六)第七方立現般。」

【【■記】然二論七般名同。但六七二般。列次先後互異

也。

【■補】輔行脫一無字。今考輔行會。本六上二十二

有無字。輔行云。無色般那含。於彼無色得有餘。名

為羅漢。唯有心智。而無色身。據此得有餘涅槃者。

名為羅漢。今言般那含者。仍舊名耳。】

「【□註】荊溪謂俱舍不立現般。指七種中。第六不立耳。非

謂論文不明現般。據二論六種。一立一不立。對釋止

觀六種那含。故有此言。」

【【■記】此明輔行荊溪所言不立現般之意。即輔行釋

止觀文言。六種那含。位在其中者。大論明五那含。

謂中。生。行。不行。上流。復有六種。五如上。加現般。復

有七種。六如上。加無色般。俱舍不立現般。但取無

色般并五為六。因有俱舍不立現般之言。今釋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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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不立現般之言。而引二意釋之。一者。荊溪尊者

乃指七種中。第六不立現般。故言俱舍不立。非謂

俱舍不明現般也。二者。乃據二論六種。一大論立。

一俱舍不立。對釋止觀六種那含。故有此俱舍不

立現般言也。

【■補】止觀六種。蓋準俱舍不立現般。而

取無色般。彼下文云。斷非想第九惑業盡。名阿羅

漢。現般。即屬四果中收。故不另立。】

「【□註】但諸文種數多少。今準俱舍三界七種圖示。然後

對揀。」

【【■記】此標揀取。以定今文也。揀者。諸文五七八九至

萬二千九百六十種。既多少不可定準。故當揀之。

取者。俱舍三界七種。名義周足準定。故當取之。】

「【□註】頌云此中生有行。無行般涅槃。上流若雜修。能往

色究竟。超半超徧沒。餘能往有頂。(餘字。指不雜修。有頂。非非想處)行

無色有四。住此般涅槃。」

【【■記】言住此者。即指欲界也。俱舍云。此不還者。總說

有七。且行色界。差別有五。一中般。二生般。三有行。

四無行。五上流。中般者。謂往色界。住中有位。便般

涅槃。生般者。謂生色界巳。不久便般涅槃。以具勤

修速進道故。此中所說般涅槃者。謂有餘依。有餘

師說。亦無餘依。此不應理。彼於捨壽無自在故。有

行般者。謂往色界生巳。長時加行不息。由多功用。

方般涅槃。此唯有勤修。無速進道故。無行般者。謂

往色界生巳。經久。加行懈怠。不多功用。便般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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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缺勤修速進道故。有說。此二有差別者。由緣有

為無為聖道。如其次第得涅槃故。然此說非理。大

過失故。然契經中先說無行。後說有行。般涅槃者。

如其次第與理相應。有速進道。無速進道。無行有

行。而成辦故。不由功用得。由功用得。故生般涅槃。

得最速進。最上品道。隨眠最劣。故生不久。便般涅

槃。言上流者。是上行義。以流與行。其義一故。謂欲

界沒。往色界生。未即於中能證圓寂。要轉生上。方

般涅槃。即此上流。差別有二。由因及果有差別故。

因差別者。此於靜慮。由有雜修。無雜修故。果差別

者。色究竟天。及有頂天。為極處故。謂若於靜慮樂

慧有雜修者。能往色究竟方般涅槃。即此復有三

種差別。全超。半超。遍沒。異故。全超者。謂在欲界。於

色靜慮巳具雜修。遇緣退失上三靜慮。以初靜慮。

愛味為緣。命終上生梵眾天處。由於先世慣習勢

方。復能雜修第四靜慮。從彼處沒。生色究竟。於梵

眾天。最初處沒。生色究竟。最後天中。頓越中間。是

全超義。言半超者。從彼漸次生五淨居。即無煩天

等。乃至中間能越一處。生色究竟。超非全故。名為

半超。聖必不生大梵天處。僻見處故。一導師故。言

遍沒者。從彼漸次。於一切處皆遍受生。最後方能

生色究竟。一切處死。故名遍沒。無不還者。於巳生

處。受第二生。由彼於生。容求勝進。非等劣故。即由

此故。不還義滿。必不還生。曾生處故。尚不生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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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有生於下應知此謂。二上流中。由有雜修。靜慮

因故。往色究竟般涅槃者。餘於靜慮無雜修。即樂

定不兼事而修者。能往有頂。方般涅槃。謂彼先無

雜修靜慮。由於諸定。愛味為緣。此沒遍生色界諸

處。唯不能往五淨居天。色界命終於。三無色次第

生巳。復生有頂。方般涅槃。二上流中。前是觀行。指

有雜修。後是止行。指無雜修。樂慧樂定。有差別故。

二上流者。於下地中。得般涅槃。見不違理。而言此

往色究竟天。及有頂天為極處者。由此過彼無行

處故。如預流者。極七返生。此五。名行色界者。若行

無色界者。差別有四。謂在欲界。離色界貪。從此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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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生於無色。此中差別。唯有四種。由生般涅槃有

差別故。此并前五。成六不還。復有不行。色無色界。

即住於此。能般涅槃。名現般。并前六為七也。】

「(輔行六上㭊玄具釋。論頌七種。先色次無色。後欲般。今圖順三界次第)。」

【【■記】此段小註指文釋頌。如輔行云。一。中般。謂欲界

沒。於色中陰。而般涅槃。二生般。生色界巳。而般涅

槃。三。有行。生色界巳。長時修行。方般涅槃。但有勤

修。無速進道。四。無行。生色界巳。不經久修。無功用

行。而般涅槃。勤修速進。二道俱無。五。上流。於色界

中。要轉經於四禪天處。方般涅槃。上流又二。一。雜

修。即樂慧是。二。無雜修。即樂定是。有雜修者。往色

究竟。無雜修者。往於有頂。頌中餘字。是不雜修。又

有三種。一。全超者。謂在欲界。於四禪中。巳遍雜修。

遇緣退失。從梵眾沒。生色究竟。中間盡越。名為全

超。二者。半超。梵眾沒巳。中間漸受十四天處。或超

一二。乃至十三。後乃方生色究竟天。皆名半超。非

全超故。通受半名。全不能超。名為遍沒。無雜修者。

生無色界。唯不能生。五淨居天。從廣果沒。生三無

色。後生有頂。方般涅槃。故此那含。縱生無色。猶屬

色攝。若欲界沒生無色。即無色攝。析玄釋者。未詳。

論頌下。明從列三界次序。今圖稍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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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雜修者。以其有時。修初禪慧。或有時修四禪慧。

交互修故。乃樂慧根性也。問。上流雜修何法。答。修

夾熏禪。初以一念無漏。一念有漏。又一念無漏。以

前後二念無漏。熏此一念有漏。共有三念。以為根

本。第二翻以前三念為加行。更引起三念。則有六

念。乃至第五色究竟天。則有十五心。由此有漏無

漏間雜而修。名為雜修。亦名夾熏禪。不雜修者。不

生五淨居也。以雜修者。修此夾熏禪故。故能生于

淨居天中。不雜修者。不修此禪。是故不生。既無其

因。云何有果。非唯全超。半超者不生。即遍沒者。亦

不生也。雖往非想無色。只是色般根性者。輔行云。

無雜修者。生無色界。唯不能生五淨居。從廣果沒。

生三無色。復生有頂。方般涅槃。此猶屬色般攝也。

【■備】辨訛曰。雖言遍沒。不必遍生。以有可生之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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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厭離。且作是說。但是具歷四禪。即可云遍沒也。

故大經明上流中。若受二身。名利根。受四身。名鈍

根也。】

「【□註】大論七種名同俱舍。列次小異。如下圖示。俱舍論

云。行無色者。差別有四。謂在欲界。離色界貪。從此命

終。生於無色。此并前五。成六不還。復有不行色無色

界。即住於此。欲界惑盡。現般涅槃。并前六為七。全超

者。謂在欲界於四禪中。巳徧雜修。即可生於色究竟

天。蓋由遇緣退失。故生梵眾。須從梵眾沒巳。然後生

于色究竟天。中間盡越。故名全超。」

【【■補】謂此人以初禪愛味為緣。故命終生梵眾。又由

先世慣習勢力能雜修第四禪。所以從梵眾沒。生

色究竟。名全超也。

【■備】集註問答。問。退失反得全超

何耶。答。準俱舍意。以遇違緣退失。則生畏懼。起大

加行。況在欲界先巳徧修。故得全超。不退者。不爾。

故但半超。及徧沒也。】

「【□註】半超(者。謂自)梵眾沒巳。中間漸受(梵輔。小光等不定。於此)十四

天中。或超一二。乃至十三。後乃方生。色究竟天。皆名

半超。非全超故。通受半名。」

【【■補】色界共十八天。梵眾。乃最初沒處。色究竟。乃最

後生天。中間大梵。我慢。無想。外道。此二天。聖人不

生。故言十四。於此中若超一天者。即超梵輔。超二

天者。即梵輔少光。乃至十三者。即超至善見。若至

十四。即是全超。故不論也。可見十四天中。如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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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不超。皆名半超也。】

「【□註】徧沒。全不能超。名為徧沒。色界徧沒。即十六天。大

梵。是天主我慢。無想。是外道所居。聖者不生此二天也。」

【【■備】華嚴大梵天王。寄配十地。此言聖者不生。如何

會通。須知大乘發明示現。當亦寄生。小乘實行聲

聞。不生也。】

「【□註】俱舍復有九種。即於色般。合五為三。有行及無行。

皆生般攝。即開三為九。頌云。行色界有九。謂三各分

三。業惑根有殊。致成三九別。」

【【■記】此示俱舍九種。以有行無行為生般一種。并前

中般。及後上流。是為合五為三也。論云。即行色界

五種不還。總立為三。各分三種。故成九種。何等為

三。謂中。生。上流。有差別故。云何三種。各分為三。且

中般涅槃。分為三種。速。非速。經久。得般涅槃。由三

火星喻所顯故。生般涅槃。亦分三種。生有行等。般

涅槃故。此皆生巳。得般涅槃。是故並應。名為生般

於上流中。亦分三種。超半超等。有差別故。然諸三

種。一切皆由速。非速。經久。得般涅槃。故更互相望。

無雜亂故。如是三種九種不還。由業惑根。有差別

故。有速。非速。經久。不同。且總成三。由造增長。順起

後生後業差別故。如其次第下中上煩惱現行有

差別故。及上中下根差別故。此三一一如其所應。

亦業根有差別故。因各有三。故成九種。謂初二三。

由惑根別。各成三種。非由業異後三。亦由順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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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有差別故。分成三種。故說如是行色不還。業惑

根殊。成三九別。

<img:>

【■記】此圖示大論七種。名同俱舍。列次小異。

【■補】言六

種那含位在其中者。意謂止觀六種那含。即同二

論之七種。何者。以依大論明六種。即是一中二生。

乃至第六現般。七種中。缺無色般也。若依俱舍明

六種。即是一中二生。乃至第六無色般。乃七種具

矣。故荊溪一立一不立。特指第六。以對止觀。則顯

止觀雖曰六種。即是七種。

<img:>

【■記】此圖示俱舍九種般也。釋籤引論言。中般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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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速。非速。久住。準俱舍論。總為九種。謂三各分

三。即中生上流也。有行無行。生色界巳。方般涅槃。

並生般攝。言中三者。謂速。非速。經久。如迸火星。以

喻三義。思之可知。並於中陰論速非速等。生有三

者。一生。約速立。二有行。約非速立。三無行。約經久

立。並生色界已。論速等也。上流三者。一全超。約速

立。二半超。約非速立。三徧沒。約經久立。從初色至

色末。始終有此三人不同。如是三九。由業惑根異。

言業異者。造順現業。成中般。造順生業。成生般。造

順後業。成上流般。言惑三者。下品惑。成中般。中品

惑。成生般。上品惑。成上流般。言根別者。上根。中般。

中根。生般。下根。上流般也。

【■補】中般速者。捨身未離

欲界。非速者。離欲界巳。經久者。至色界邊。生般速

者。生色界即般涅槃。非速者。生四五天不等。經久

者。至色究竟。上流速者。全超。非速者。半超。經久者。

遍沒。順現者。此人厭苦心切。三界如牢獄。在欲即

涅槃。順生者。其心疎。至色界。順於後者又疎。至色

究竟天。下品惑輕。至色界。中品重。至三四天。上品

又重。至色究竟天。上。謂中有。中。謂色界。下。至色究

竟。此依大經釋。

【■備】辨訛曰。中般下順現。論是順起。

所謂食香中有起。中有以香為食。故曰食香起。亦

是中有。故言順起。荊谿恐人未曉。改現字耳。】

「【□註】諸文或云五種。獨指色般。或云八種。三界七中。加

不定般(補註十四初引婆沙三界般中。遍有不定。進老。示不定相。乃約期心欲界。便般涅槃。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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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克。却生上界。而取證也。或期生上界。忽發宿習。欲界即證。色無色準說可知)。」

【【■記】此釋不定般也。色無色準說者。謂期心色界。便

般涅槃。或未能克。却生無色取證。或期生無色。色

界即證也。又期心無色。空處便般涅槃。或未能克。

却生識處。巳上諸天取證。或期生非非想天。乃空

處即證也。

【■補】進老。人名也。宋。崇進法師。有精英集

行世。以年道相若。故稱進老。舜江紀要中。頻有進

老之稱。】

「【□註】雜心論七種。妙玄所用。於色界五。初開中為三。(速非

速經久)并後四成七。」

【【■記】雜心七般。謂速般。非速般。經久般。生般。有行般。

無行般。上流般也。】

「【□註】毗曇有一萬二千九百六十種般。如釋籤第五具

示。」

【【■記】釋籤引雜阿毗曇云。阿那含者。或五。或七。或八。

五。謂中。生。有行。無行。上流。七。謂中般分三。如迸火

星喻。八。謂五如上。加現。無色。及不定。且從五種說。

謂色五種。從根分十五。謂上中下。各五故。約地成

二十。四禪各五故。約性有三十。謂退。思。護。住。進。不

動。謂種性各五故。處有八十。梵眾至尼吒。十六處。

各五故。每一種那含。有二千五百九十二。何者。約

六處。成十六人。約種性六。成六倍增之。合九十六。

約根有三。三倍增之。成二百八十八。更以九離欲

人。九倍問之。成二千五百九十二人。一人既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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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那含。又倍增之。成一萬二千九百六十種也。九

離欲人者。謂離欲界九品惑。以為九人也。】

「【□註】色界中般者。初離欲界。生色界時。厭苦心切。即在

中有。而般涅槃。故屬色攝。」

【【■補】此簡明色界中有。論般涅槃也。如大經迦葉問。

何故欲界有中般涅槃。佛言。善男子。是人觀欲界

煩惱因緣有二。一內。二外。色界無內外因緣。欲界

復有二種愛心。一欲。二食。觀是二愛。至心呵責。既

呵責巳。得入涅槃。是欲界中。能得呵責。諸麤煩惱。

謂慳貪嫉妬。無慙無愧。以是因緣。能般涅槃。又欲

界道。其性勇健。得向果故。故欲界有中涅槃。色界

中無。善男子。涅槃有三種。上者捨身。未離欲界。便

般涅槃。中者始離欲界。未至色界。便得涅槃。下者

離欲界巳。至色界邊。乃得涅槃。又婆沙問。如色界

有中般涅槃。欲界亦有耶。答。無。欲界是不定界。多

諸過失留難。住本有時。尚難得果。況住中有微劣

身耶。然大經言欲界有中般。婆沙云。欲界無中般

者不同。何也。蓋經據欲界命終。即受中陰。故云欲

界有。論據欲染。必進趣色界。方般涅槃。故云色界

有。言雖有別。其義一也。故此中言中有。屬色攝也。】

「【□註】若至色界。上生餘天。雖有中有。不得論般。為無宿

習厭苦力故。如㭊玄下。」

【【■記】㭊玄未詳。】

「【□註】無色不立中般者。指歸鈔十八云。經云。無色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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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有中陰者。毗曇法中說。除四空。餘一切處。定有中

陰。以無色界。無處所故(文)。」

【【■記】此簡明無色。不立中般。然鈔中指論釋經。無色

無中陰者。如雜阿毗曇心論言。中陰五者。中陰五

陰性有去來。故非雜色。有去來故。欲色界有中陰。

非無色界。色非分故。故知無色無中陰。不立中般

也。

【■補】淨覺師作彌陀疏。名指歸鈔。無色界無處所

者。顯揚論言。欲界居下方。色界居上方。無色界無

方處。俱舍明無色界無方處。謂於是處得彼定者。

命終即於是處生故。復從彼沒生欲色時。即於是

處。中有起故。無色既無方處。命終生彼。當處即是。

故無中陰。後來退墮。欲色界時。方有中陰現起。又

云此釋四空天無中陰之故。蓋中陰屬色。托胎必

假處所。四空天無有色陰。但依空等為處。依報之

色。既無。正報之質安有。是故無色界。無中陰也。】

「【□註】俱舍明隨於何處。得無色定。於命終時。即生無色。」

【【■記】此指論明以釋妨難。恐有難言。若無色界無中

陰者。當云何知得生無色。故此釋之。以明隨處得

定為因。命終即生無色為果。】

「【□註】圖中引五差者。(指五不還天。因中。有五種差別)謂下。中。上。上勝。上

極。輔行六(上三)㭊玄下(十三)委釋行相。由此五禪。生五淨

居。」

【【■記】此簡明圖引五差。初句標示。次指釋行相。輔行

云生五含者。然由修熏禪。有五階差。大品九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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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九地。此中唯熏第四禪地。先修得巳。更以多念

無漏相續現起。從此引生多念有漏。從此復生多

念無漏。如是後後漸漸減少。乃至最後二念無漏。

次復引生二念有漏。無間復生二念無漏。名熏加

行成相。次唯一念無漏。次復唯有一念有漏。無間

復生。一念無漏。名根本成。故俱舍云。成由一念雜。

言五差者。謂下。中。上。上勝。上極。一品有三。後品兼

前。故第五品。合成十五。如是五品。如其次第。三六

九等。生五淨居。由此下。結釋引意。

【■補】圖中引五差

者。指前俱舍三界。七種那含圖也。差。階級也。乃指

圖中。所引雜修樂慧者。生五淨居天也。以未明雜

修五差之相。故此釋之。謂雜修下品。生無煩。乃至

雜修上極品。生色究竟。楞嚴文句云。初無煩天。即

雜修下品。謂行人先練人四禪定巳。於此定中。先

起多念無漏心相續現前。次起多念有漏心相續

現前。又起多念無漏心。相續現前。如是漸漸。減至

二念無漏。二念有漏。復二念無漏時。名雜修加行

成滿。次起一念無漏。一念有漏。一念無漏。至此名

為根本成滿。由此有漏無漏間雜。故名雜修。亦名

夾熏禪。以用無漏。夾熏有漏。色定轉明。果報轉勝。

由此資其故業。故從廣果沒。生無煩也。次無熱天。

即雜修中品。有六心。用前下三品心。為加行。更引

三心。一念無漏。有漏。無漏。為根本。資其故業。從廣

果沒。能起無煩。生無熱也。三善見天。即雜修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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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九心。用前六心為加行。更起三心為根本。資其

故業。從廣果沒。生善見也。四善現天。即雜修上勝

品。有十二心。用前九心為加行。更引三心為根本。

資其故業。能超三天。生善現也。五色究竟天。即雜

修上極品。有十五心。用前十二心為加行。更引三

心為根本。資乎故業。能超四天。生色究竟也。無漏

有漏者。如觀一切法。無實我無實法。直稱理而觀。

即此可以資熏本有無漏種子發起。謂之無漏。若

是不觀于理起。有執雜心。謂之有漏。蓋雜修亦爾。

先起多念無漏。次起多念有漏。後又起多念無漏。

如是乃至一念亦然。此但約定中而論。有漏無漏。

有云在定是無漏。出定是有漏者。非也。所謂定中

起有漏念者。即於定中貪著此為妙。是也。】

「【□註】又樂論議者。恐就下界修觀時說。非生淨居有論

議也。以二禪上。無語言故(文)。」

【【■記】此簡明淨居決無論議也。如相宗云。眼耳身三

二地居。則初禪尚不起舌識。何況二禪。二禪尚不

假語言。況五淨居。故知淨居必無議論。有謂那含

樂議論者。乃就下地修觀時說耳。

【■補】大經云。上流

般者。復有二種。一樂慧。二樂定。樂慧者。入五淨居。

樂定者。入無色界。如是二人。一樂論議。二樂寂靜。

樂寂靜者。入無色。樂論議者。生淨居。】

天台四教儀註彚補輔宏記卷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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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四教儀註彚補輔宏記卷六之下

高麗沙門諦觀錄

南天竺沙門蒙潤集註

清比丘性權彚補輔宏記

清三寶弟子錢𠁼菴較訂

天台嫡裔比丘諦閑編科參梓

△四無生果。

「四阿羅漢。此云無學。又云無生。又云殺賊。又云應供。

此位斷見思俱盡。子縛巳斷。果縛猶在。名有餘涅槃。

若灰身滅智。名無餘涅槃。又名孤調解脫。

【□註】此位斷上八地七十二品思俱盡。四智巳圓。(我生巳盡。

梵行巳立。所作巳辦。不受後有)無法可學。名無學果。亦名究竟。如㭊

玄下。」

【【■記】色無色八地。每各九品思。八九七十二品思惑。

今此位淨盡無餘也。言智圓者。如大經云。一。我生

巳盡。羅漢斷見思惑盡。更不受三界生死。二。梵行

巳立。梵。即淨行。謂羅漢由戒定慧之行成就。得證

此果。三。所作巳辦。謂羅漢本求出離三界。今生死

既盡。更不受後有之身。又戒師云。曠劫生死。於今

始盡。故我生盡。無漏道品。巳階不退。故梵行立。四

沙門果。今巳克證。故所作辦。灰身泯智。永無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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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受後有。又婆沙云。我生盡。說盡智。梵行立。說

道智。所作辦。說滅智。不受後有。說無生智。又我生

盡。是說集智。梵行立。說道智。所作辦。說滅智。不受

後有。說苦智。是為四智巳圓也。又此四句。亦名四

諦下行。亦如婆沙云。我生盡。集下四行。梵行立。道

下四行。所作辦。滅下四行。不受後有。苦下二行。謂

無常及苦也。又準勝鬘經云。於二種死中。無分段

死。故說阿羅漢辟支佛。我生巳盡。得有餘果證。故

說梵行巳立。凡夫人天。所不能辦。七種學人。先所

未作。虗偽煩惱斷。說所作巳辦。羅漢辟支佛所斷

煩惱。更不能受後有。故說不受後有也。故今以其

智圓行滿。而釋其名。謂研真斷妄。為有學。真窮惑

盡。名無學。又此無學。四智究竟圓。二惑究竟盡。名

究竟也。㭊玄未詳。

【■備】辨訛曰。儀文此云無學。應無

著。以無學乃位次。非翻名也。存考。】

「【□註】阿羅漢者。文句一云。或言無翻。含三義故。淨名疏

十引智論釋云。一殺賊。從破惡以得名。二不生。從怖

魔以受稱。三應供。因乞士以成德。(文)(因果對釋)多含不翻。

乃今家正意。以三義翻之。乃順古耳。」

【【■記】此明翻為三義者。謂無明糠脫。後世田中不受

生死果報故曰不生。九十八使煩惱盡。故名殺賊。

具智斷功德。堪為人天福田。故言應供。含此三義。

故存梵名。言無翻也。大論云。阿羅。名賊。漢。名破。一

切煩惱賊破故。復次阿羅漢。一切漏盡故。應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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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世間諸天人之所供養。又阿。名不。羅漢。名生。後

世中。更不生故。淨名疏引而斷之也。因果對釋句。

申論意。】

「【□註】若釋比丘因名乞士等。對舉果名。蓋欲顯大比丘

之階位也(如法華文句及觀經疏)。」

【【■記】此明諸疏對果釋因之意。初二句。正明對果釋

因。蓋欲下。申意。謂如諸疏中。以釋比丘因名乞士。

怖魔。破惡。必對果名應供。無生。殺賊。以名之者。蓋

欲顯大比丘之階位。即是阿羅漢。故對果。以釋因

也。文句云。比丘者。肇師云。秦言淨命乞食。破煩惱。

能持戒。怖魔等。天竺一名。含此四義。秦無以翻。故

存本稱。什師云。始出妻子家。應以乞食。自資清淨

活命。終出三界家。必須破煩惱。持戒自守。具此二

義。天魔怖其出境也。釋論云。怖魔。破惡。乞士者。魔

樂生死。其既出家。復化餘人。俱離三界。乖於魔意。

魔用力制。翻被五繫。但愁懼而巳。故名怖魔。出家

人必破身口七惡。故言破惡。夫在家三種如法。一

田。二商。三仕。用養身命。出家人。佛不許此。唯乞自

濟。身安道存。福利檀越。三義相成。即比丘義也。涅

槃寶梁。皆舉破惡名比丘者。不具說也。今明此三

義。應通初後。如初出家時。白四羯磨。無作戒力。徧

一切境。翻無作惡。初修禪定。發定共戒。防伏意地。

貪嗔不起。初修觀慧。發相似道共戒。能伏煩惱初

心。亦稱破惡。何獨後心耶。怖魔者。初剃髮稟戒。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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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魔愁。修定。欲伏煩惱。修慧。欲破煩惱。初心亦令

魔怖。何獨後心耶。乞士者。初離邪命。以乞自活。修

禪。歷境求定。修慧。緣理求無漏。皆是乞士。何況相

應而非乞士。具此義故。通名比丘。依經家皆歎後

心。比丘義必通初。證信必後。故今歎之。以通初後。

此皆三藏意也。引文句竟。觀經疏云。比丘者。因果

六義。因名乞士。怖魔。破惡。果號應供。殺賊。無生。又

疏謂乞士名清淨食。鈔云。常行乞食名乞士。至果

成應供德也。疏謂。怖魔者。若發心出家。地行夜叉

唱。飛行空中展轉乃至六天。魔王聞之。怖畏失人

眾也。鈔云。出家離染。趨向無生。是故魔王聞之。心

生恐怖。勤修三學。果證無生。疏謂破惡者。九十八

使悉皆破斷。鈔云修觀推窮。名為破惡。證智斷盡。

名為殺賊。

【■補】翻無作惡者。境是五欲六塵。若極淫

極殺。則時時淫殺現前。名無作惡。今受戒。翻淫殺

等為持戒心。則戒相現前也。】

「【□註】又前標聲聞。通凡聖位。若阿羅漢。局第四果。此位

修三昧。一名金剛。二名重空。三名電光(上二名如妙玄第四。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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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止觀第九。電光義通初果。金剛通前五種羅漢。重空別在不動羅漢所修)。」

【【■記】此明阿羅漢所修三昧也。初列名。次指釋。末結

名通位。如玄文云。時解脫羅漢。五種得盡智無學

等見也。若用金剛三昧。於非想九品惑盡。次一剎

那。證非想第九解脫。成盡智。次一剎那。得無學等

見也。或彼遇違緣。有時退故。不說得無生智。又云

不時解脫羅漢。名不動法。成就三智。謂盡智。無生

智。無學等智。能用重空三昧。擊聖善法。以定捨定。

故言能擊。籤云。空空三昧。無相無相三昧。無作無

作三昧。空。是聖法。復修空。擊前聖法。名重空。然金

剛三昧。通前五種羅漢。重空三昧。別在不動羅漢

修也。止觀云。稱電光者。彼論云。七依定外。更有定

發無漏否。答。有欲界定。能發無漏。倐如電光。遺教

經云。若見電光。暫得見道。如阿難䇿心不發放心

取枕。即入電光。可見義通初果。

【■補】能斷非想難斷

之惑。故曰金剛。】

「【□註】此果別號。二種三種。六種九種。及果性退。不退義。

今歷示之。先明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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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慧解脫。既云緣空直入。而又通九想八念十想

者。如大論云。九想乃是得解觀。因修九想。生恐怖

故。更修八念除之。由心安無障。復修十想。轉心轉

想。以此為緣開三十七品。三十七品為緣。開涅槃

門。故雖修九想等。仍是緣空直入也。俱解脫帶事

兼修者。即指八背捨八勝處。十一切處等為事也。

不壞法來住骨想。八色流光者。義疏記云。即九想

中。於第八白骨。修八色流光。八色者。見地色。如黃

白淨潔之地。見水色。如深淵清澄之水。見火色。如

無烟清淨之火。見風色。無塵迴淨之風。見青。如金

精山。見黃。如簷葡華。見赤。如春朝霞。見白。如珂貝

雪。見色分明而無質礙是也。

【■記】㭊玄下未詳。圖中

妙玄四云。時解脫者。是信行鈍根。待時及緣具。方

得解脫。故名時也。不時解脫者。即是法行利根。此

人因中修道。能一切時。隨所欲進修善業。不待緣

具。故名不時解脫。又云不得滅盡定者。但是時慧

解脫。得滅盡定者。即是不時俱解脫也。止觀云。不

淨禪發者。一壞法人修九想。此人伹求斷苦。燒滅

骨人。急取無學。不欣事觀。既無骨人可觀。便無神

通變化。願智頂禪。雖然身滅。實有身在。乃至云即

是世智斷惑慧解人。若不壞法人。修九想。從初脹

想。來住第八骨想。不進第九燒想。得有流光。背捨。

勝處。觀。練。熏。修。神通變化一切功德具足。成俱解

脫人也。今準法界次第釋九想者。文云。六妙特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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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明等。但是實觀。未有得解之觀。九想巳去。是得

解觀。於對治煩惱重病。力用為強。此九名想者。能

轉心轉想故。謂能轉不淨顛倒想。故此九法。皆名

想也。詳解。見五卷不淨觀。八念者。文云。若修九想

時。思惟死屍可惡。因此驚怖。㱇然毛竪。由是惡魔

惱亂。憂懼轉增。若存心八念。怖恐即除。言念者。內

心在憶異名也。專心存憶。八種功德。故名八念。何

者八念。謂一念佛。二念法。三念僧。四念戒。五念捨。

六念天。七念阿那。八念死也。十想者。文云。九想如

縛賊。十想如殺賊。大師云。若爾。即應次前九想。何

在八念之後。但為修九想時。若恐怖等障。既修八

念。離諸恐怖。則心安無障。是以於八念之後。當用

十想也。通言想者。能轉心轉想也。能轉計常樂等

諸顛倒等想。故名為想。前三想。為斷見諦惑說。中

四想。為斷思惟惑說。後三想。為修無學道者說。是

以壞法之人。修此十想。能斷三界結使。證無漏聖

果也。何者十想。謂一無常想。二苦。三無我。四食不

淨。五世間不可樂。六死。七不淨。八斷。九離想。十盡

想也。八背捨者。文云。前九想十想心。既是壞法。對

治觀門。則橫局而豎短。皆未具足。若證聖果。無三

明八解。諸大功德。若修此觀練諸禪定。證聖果時。

則成大力羅漢。具三明六通八解等諸功德。此八

通名背捨者。大論云。背是潔淨五欲。捨是著心。故

名背捨。若發真無漏慧。斷三界結業盡。即名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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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見五卷不淨觀。八勝處。亦名八除入。亦見五

卷。十一切處者。文云。從所觀境得名也。亦名十一

切入。一青一切處。二黃。三赤。四白。五地。六水。七火。

八風。九空。乃至第十識一切處。九次第定者。文云。

若入禪時。深心智慧深利。能從一禪入一禪。心心

相續。無異念間雜。故名次第。初禪次第定者。離諸

欲惡不善之法。有覺有觀。離生喜樂。入初禪定時。

是中初禪定觀均齊。自識其心。其心次第而入。無

有剎那雜念間入初禪定。是為初禪次第定。二禪

次第定者。若從初禪入二禪時。是中二禪定觀均

齊。自識其心。其心次第而入。無有剎那雜念間。入

二禪定。是為二禪次第定。三禪四禪次第定意。類

如初二禪中明。五空處。六識處。七無所有處。八非

有想非無想處次第定。俱如上初二禪中明。九滅

受想次第定者。若從非有想非無想入滅受想定

時。於是定前。自識其心。要期心利。心心次第而入。

無有剎那雜念間。入滅受想定。是為滅受想次第

定也。師子者。文云。菩薩依九次第。入師子奮迅三

昧。所言師子奮迅者。潛譬以顯法也。如世師子奮

迅。為二事故。一為奮却塵土。二能前走却走。捷疾

異於諸獸。此三昧亦爾。一則奮除障定細微無知

之惑。二能入出捷疾無間。異上所得禪定也。又有

二義。一者。入禪奮迅。師子奮迅入三昧者。離欲惡

不善法。有覺有觀。入初禪。如是次第。入二禪。三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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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禪。空處。識處。無所有處。非有想非無想處。滅受

想定。是為奮迅入也。二者。出禪奮迅。師子奮迅出

者。從滅受想定起。還入非有想非無想。從非有想

非無想起。還入無所有處。如是識處。空處。四三二

初禪。乃至出散心中。是為奮迅出也。超越者。文云。

菩薩依師子奮迅三昧。入超越三昧。名超越者。能

超過諸地。自在入出。故名超越。亦有三義。一者超

入三昧。云何名超入三昧。離諸欲惡不善之法。有

覺有觀。離生喜樂入初禪。從初禪起。超入非有想

非無想處。非有想非無想處起。入滅受想定。滅受

想定起。還入初禪。從初禪起。入滅受想定。滅受想

定起。入二禪。二禪起。入滅受想定。滅受想定起。入

三禪。三禪起。入滅受想定。滅受想定起。入四禪。四

禪起。入滅受想定。滅受想定起。入空處。空處起。入

滅受想定。滅受想定起。入識處。識處起。入滅受想。

滅受想定起。入不用處。不用處起。入滅受想。滅受

想定起。入非有想非無想。非有想非無想處起。入

滅受想定。是為菩薩超入三昧相。若聲聞但能超

入一。不能超入二。況能如上所明。自在超耶。是中

明超入有三種。一順入超。二逆入超。三順逆入超。

細心約義。自作可解。二者超出三昧。云何名超出

三昧。從滅受想起。入散心中。散心起。入滅受想定。

滅受想定起。還住散心中。散心起。入非有想非無

想。非有想非無想處起。住散心中。散心起。入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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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處。無所有處起。住散心中。散心起入識處。識處

起。住散心中。散心起。入空處。空處起。住散心中。散

心起。入四禪。四禪起。住散心中。散心起。入三禪。三

禪起。住散心中。散心起。入二禪。二禪起。住散心中。

散心起。入初禪。是為佛菩薩超出三昧相。若聲聞。

但能超一禪出。而不能超二。何況能自在超出耶。

是中超出有三種。一順超出。二逆超出。三順逆超

出。足前三種超入。合為六種超越三昧。如來於此

六種三昧。而入涅槃也。齊此明三乘行行共禪竟。

觀練熏修者。止觀云。觀者。謂九想。八背捨。八勝處。

十一切處。通稱觀禪。九想。為破行人淫火。必須增

想純熟。能除世間貪愛。破六種欲。此九既除於欲。

亦薄嗔癡。九十八使山動。雖是不淨初門。能成大

事。背捨者。背淨潔五欲。捨離著心。故名背捨。修者。

持戒發誓。端身正心。諦觀足大指黑脹[黹*皮]起。進觀

從足至頭。唯見腫脹。心生厭離。復觀膿爛。次却皮

肉。諦觀白骨。八色流光。如是次第。乃至八背捨發

相。具如禪門。八勝處者。前背捨雖能背捨淨潔五

欲。既是初觀緣中轉變。不得自在。若欲得觀心純

熟。轉變自在。必須進修勝處。更深細觀察少多好

醜。悉使勝知勝見。如快馬能破陣。亦能自制其馬。

十一切處者。勝處雖能觀中轉變自在。而未普徧。

今以八色兩心。更相涉入。廣普徧滿。轉變無礙。大

論云。背捨。為初門。勝處。為中行。一切處。為成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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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觀足。即是觀禪體成就。具如禪門。練者。即九次

第定也。上來所明之禪。雖體用具足。並是觀禪。未

明練熟調柔之相。今欲純熟。則從初淺。及至後深。

次第而入。中間無有垢滓間穬。令不次第者次第。

故名次第。亦是無漏練於有漏。除諸間穬。故名練

禪。熏者。即師子奮迅三昧也。前是次第無間入。今

亦是次第無間入。亦能次第無間出。除麤雜及法

愛味塵。猶如師子能却能進。奮諸塵土。修者。超越

三昧也。近遠超入。近遠超出。近遠超住。是功德最

深。故名頂禪。於諸法門。自在入出也。[黹*皮]音減。皮起

也。穬音棍。芒粟也。八念等。法界初門備載。】

「【□註】初時不時。從緣得名。」

【【■記】言從緣得名者。謂須待時及緣具。方得解脫。名

時。若能於一切時。隨所樂欲。進修善業。不待緣具。

而得解脫。名為不時。故以從緣得名也。】

「【□註】次慧俱。約觀立號。」

【【■記】言約觀者。謂因中修性念處。唯觀空理。果上只

證偏真。名慧脫。因中修共念。兼觀於事。果具三明

八解。名俱脫。】

「【□註】三壞不壞。依境受稱也。」

【【■記】言依境者。謂因中修九想。燒滅骨人。壞其觀境。

名壞法。若修九想。不進燒骨人。不壞其境。名不壞

法也。】

「【□註】或準正理論。以時不時敵對慧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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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正理論云。契經說。若有五根。增上猛利。極圓滿

者。名俱解脫阿羅漢果。若有五根漸劣。名慧解脫。

當知論云根利者名俱。即是以不時對俱人也。根

劣者名慧。即是以時對慧也。】

「【□註】若準妙玄四(二十六)及四教義二(十六)信行法行各二。

不得滅盡定者。但是慧解脫。得滅盡定者。名俱解脫。」

【【■記】玄文明時解脫。即是信行鈍根。而有五種。謂。退

思護住進。是也。是五種羅漢。各有二種。不得滅盡

定者。但慧人。得滅盡定者。即俱人。不時解脫。即是

法行利根。名不動羅漢。亦有二種。一。不得滅盡定。

但慧解脫。二。得滅盡定。即俱解脫也。四教義引雜

心偈云。慧解脫當知。不得滅盡定。若得滅盡定。當

知俱解脫。則知時不時二種。各有慧俱二種也。】

「【□註】舊云。敵對。乃從正從多。各對。則旁正兼舉。以信行

亦有帶事兼修。法行。亦有緣空直入。」

【【■記】此舉舊釋對敵二意。初句釋正理意。次句。釋妙

玄四教義意。以下二句。釋旁正兼舉也。】

「【□註】若壞法不壞法。與慧俱同。」

【【■記】此明壞不壞敵對各對義。既與慧俱同。則當以

意知。不必更論。故下但揀判慧俱二種也。謂以時

不時。對壞不壞。亦可敵對各對慧俱相同也。】

「【□註】舊約五義。揀判慧俱。」

【【■補】此總標舊以五義。揀判慧俱。舊字。即指湛法師

之假名集。以集中約十義揀判慧俱。謂十義。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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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義。以分之成十。合之成五。但有隻雙不同。故今

引文曰五義。】

「【□註】一。約性共。慧人修性念處。俱人修共念處(四教義)。」

【【■記】此別示性共揀。四教義明別相四念處位。有三

種根性不同。若慧解脫根性。於別相四念處。伹修

性念處。若俱解脫根性。亦修共念處。若無疑解脫。

俱修三種念處。今但指揀慧俱二種也。】

「【□註】二。約正助。慧人正道斷結。俱人兼修助道(光明句中四教

義二)。」

【【■記】此別示正助揀。光明句云。亦名慧行。行行。緣空

直入。名慧行。帶事兼修。名行行。亦正道助道。小乘

修正道斷結。名慧脫。修助道斷結。名俱脫。四教義

問。性念處但說慧數羸弱。云何能斷結。答。慧數不

獨起。豈不能斷結。又問。若諸數隨起。即是共義。答。

諸數隨起。有三種。一。但是緣理之慧。諸數任運隨

起。此說性念處。二。修諸數作助道善法。故說共念

處斷結。故佛說善法積聚屬共念處。助道與正道

共斷結故。雜心偏說共念處能斷結。然利鈍根人。

用性念處。非不斷結也。】

「【□註】三。約事理。直緣真理。名慧解脫。帶事兼修。名俱解

脫。」

【【■備】此別示事理揀也。有師標曰。有二無漏。直緣理。

名緣理無漏。觀等四。為對治無漏。出舊婆沙。】

「【□註】事者。一帶根本四禪。俱人亦依世禪。修六行觀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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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帶無漏禪。慧人但至觀禪。俱人具修觀練薰修。(止觀

第九。婆沙亦有少分慧脫。全分慧脫。此有三根。全無四禪下根也。能修一禪至四禪。中根也。能修無漏禪。至九

想十想。上根也。俱人能修一二三禪。下根也。具足四禪。中根也。修觀練薰修。上根也。妙樂二云。四禪一切羅漢

並得。次觀等四。俱解脫人方乃具足)三得滅盡定。如妙玄四(二十六)巳上

三事。俱人兼得也。」

【【■記】先以事理分約慧俱。事者下。轉釋。俱人所兼修

事有三。一下。明兼修根本四禪。六行觀者。即厭下

苦麤障。欣上淨妙離也。二下。明兼修無漏禪。意明

慧人上根。但修九想八念十想之觀禪。若俱人上

根。又能修九次第定之練禪。師子奮迅三昧熏禪。

超越三昧修禪也。原註止觀第九者。即觀禪定境

中。詳明此慧俱二種所修無漏禪也。婆沙少分全

分者。第八十一之(五)文云。若慧解脫阿羅漢。能起

根本禪現在前者。云何經說。蘇尸摩問諸比丘。云

何起諸禪現在前。諸比丘答蘇尸摩。當知我等是

慧解脫人耶。答曰。慧解脫有二種。一是少分。二是

滿分。少分慧脫者。能起一禪二禪三禪現在前。滿

分者。乃至不能起一禪現在前。此中說少分慧脫。

經中說滿分慧脫。是故二俱善通。此有三根下。釋

明慧俱並有三根。先明慧人以修觀禪者為上根。

俱人以具修觀練熏修者。為上根也。三下。明得滅

盡定。妙玄云。得滅盡定者。即俱解脫人。末結俱人

兼得也。】

「【□註】四。約神變。慧人十四變化。俱人十八變。文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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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此別示神變揀。言十四十八變者。如文句云。十

四變化者。初禪二變化。一。初禪化。二。欲界化。二禪

三變化。一。二禪化。二。初禪化。三。欲界化。三禪四變

化。加一三禪化。四禪五變化。再加一四禪化。無而

歘有。曰變。有而歘無。名化。四禪俱有上能化下。下

不能化上。故至數增滅十四種色。謂五根。四大。五

塵也。十八變化者。出彌勒瑜伽論。一震動。二熾然。

三流布。四示現。五轉變。六往來。七卷。八舒。九眾像

入身。十同類往越。十一隱。十二顯。十三所作自在。

十四制他神通。十五能施辯才。十六能施憶念。十

七能施安樂。十八放光普動一切界也。又有人註

云。一普動一切界。二身上出火身下出水。三流光

遍照。四隨所欲示佛土惡趣。五於地起冰。解令成

水。於火亦然。六山石中往來無礙。七八能舒卷雪

山王等。九以現前大眾大地內巳身中。十能往彼

同其色類。十一十二或隱或顯皆不可得。十三往

來去住無礙。十四他現通悉能制伏。十五能與一

切有情辯才。十六有情於法失念者能與之。十七

令聽法人身心安樂。十八身放光明作諸佛事。如

此對之。依四禪十四變化。依觀練熏修十一切無

漏事禪。能作十八變。又此十四變化。法界次第亦

具明。十八變者。瑜伽論有頌。而以後三種為能變

也。】

「【□註】五。約三明八解。俱人則具。慧人則無。若輔行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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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於六。明。唯局三。天眼。宿命。漏盡三也。諸羅漢皆能

得之。(文)此有闕具之義。婆沙云。若有一明二明。名慧

解脫。(文)準知俱人。三明具足。」

【【■記】此別示明解揀。言三明者。謂天眼明。宿命明。漏

盡明。然通大小乘。今是小乘三明。與大有異。大論

云。三乘雖得三明。明不滿足。佛悉滿足。是為異也。

言八解者。一。內有色觀外色解脫。二。內無色觀外

色解脫。此二背。棄色愛心。三。淨勝解身作證具足

住。此一背。棄不淨心。四。超一切色想。滅有對想。不

思惟種種想。入無邊空處具足住。此一背。棄下地

法。五。超一切空無邊處。入識無邊處定具足住。六。

超一切識無邊處。入無所有處定具足住。七。超一

切無所有處。入非想非非想處定具足住。此三背。

棄下地法。八。超一切非想非非想處入滅受想定

具足住。此一背。棄一切有緣心。是為八解也。今以

此三明八解。揀判慧俱。謂俱人則具。以其因中具

修性共念處。果上三明八解一時俱得。慧人則無

者。以其因中但修性念處。果上唯證無學故也。若

輔行下。恐謂慧人若無三明者。何以輔行說三明

六通。諸羅漢皆能得耶。故此斷有闕具之義。意謂

具足三明者。即俱人。其有缺者。乃慧人也。婆沙下。

別證慧缺。又有三家贊定慧。第一家贊慧者。作如

是說。若有三明。不具八解脫者。名三明。若有三明

具八解脫者。亦名三明。具八解脫。無三明者。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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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解脫。若有一二明者。是名慧解脫。所以者何。慧

勝滅定故。第二家贊定者。作如是說。若具八解脫。

無三明者。是名俱解脫。若具八解脫。有三明者。亦

名俱解脫。若有三明。不具解脫者。是名三明。若有

一二明。名慧解脫。所以者何。滅定勝慧故。第三家

云。此二所說。俱唐捐其功。於文義無益。以三明或

得滅定。或不得滅定故。若得者。名俱脫三明。若不

得者。名慧脫三明。今註引第二贊嘆定者之文。以

證三明有缺者。是慧人。準之則知具足三明者。是

俱人也。是則所謂慧人無三明者。亦據贊定者初

意也。然上所出輔行文云。通。通於六。明。唯局三。蓋

顯通明之用有異。如大論問。神通與明有何等異。

答。直知過去宿命事。名宿命通。兼知過去因緣行

業名明。直知死此生彼。名天眼通。兼知行因緣際

會不失。名明。直知盡結使。不知更生不生。是名漏

盡通。若知漏盡更不復生。名明。則通明有淺深異

也。又六通中三立明。餘三不立明者。婆沙云。身通

是工巧法。天耳聞聲而巳。他心緣別相法。此三明

能隨順厭離法。能棄生死。隨順善法。能到涅槃。何

者。以宿命念前世智證。明見過去世事。生大厭離。

天眼觀生死智證。明見未來世事。生大厭離。以厭

離故。漏盡智證明。能作正觀。斷煩惱故也。又天眼

通。但知眾生死此生彼。明則兼知造業差別。宿命

通。伹知過去受生。明則兼知姓名差別。漏盡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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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煩惱斷盡。明則兼知永不復生也。】

「【□註】次明三種。

<img:>

(性念處者亦名自性念處緣理斷結除自性過共念處者正

助合修緣念處者緣佛三藏及世間文字所緣處廣也具如

四念處一四教義二俱舍亦有三種羅漢各論三念處)。」

【【■補】緣理斷結者。謂緣無生空理。發真無漏智。斷見

思之結惑也。除自性過者。謂除於身受心法之上。

常樂我淨自性過也。又身受心法。其性本來是無

常。苦。空。無我。不淨。不可改易。故名性也。

【■記】四念處

云。阿毗曇明三種念處。謂性。共。緣。對破三外道。有

人釋性念處。謂觀無生淺。名為生。深細觀無生。見

細法皆生死苦諦。名性念處。有人專用慧數。緣無

生空理。發真斷結。得慧解脫羅漢。對破邪因緣。無

因緣顛倒執性一切智外道也。共念處者。以禪定

助道。正助合修。亦名事理共觀。發得無漏三明。六

通。八解。成俱解脫羅漢。對破根本愛慢得五通外

道也。緣念處者。緣佛三藏十二部文言。及一切世

間名字。所緣處廣。了達根性。善知四辯。堪集法藏。

成無疑大羅漢。對破世間韋陀。星文地理。文字鄙

狹。當知邪正真偽。猶金比鐵。故大經云。於諸想中。

無常為最。於諸耕中。秋耕為最。於諸跡中。象跡為

最。無常譬性。耕譬神通。跡譬文字也。經云。諸優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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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善解諸法對治之門。所謂常無常等。故知心行

理外。未入正真也。四教義云。三種念處成三羅漢

者。性念處。即是緣理之智慧。念處相應。發真無漏。

成慧解脫羅漢。共念處。共善五陰成就背捨。乃至

超越三昧。願智頂禪。如此助道。共正道合。發真無

漏。得三明六通。具八解脫。成俱解脫羅漢。若緣念

處。即緣佛言教。所詮一切陰界入。性共二種念處。

能觀所觀名義。若在禪定。觀此名義。即發四無礙

辯。名無疑解脫大羅漢也。又云。所言自性念處者。

說不顛倒慧也。如佛說修身觀。身觀者。是慧。念處

者。所作事不妄受緣故。除自性過。故說念處。南嶽

云。亦名慧行。亦名實觀。緣理斷結之正要也。所言

共念處者。與慧相共法。如佛說。此比丘善法積聚。

謂四念處是為正說也。南嶽云。亦名行行。亦名得

解脫。是對治事中善法。共正道斷結。色及諸數也。

又能發諸禪神通也。所言緣念處者。一切法也。如

佛所說。比丘一切法。四念處。是為正攝受具足故。

及略緣故。南嶽云。還是性共二種念處。能觀智。所

觀境。合辨具一切法義也。若能分別觀察。即發四

無礙辯也。又云。佛說四念處教。出過三種六師之

說。故能破一切外道也。一切智六師者。初心見理。

發於邪智。辯才無礙也。神通六師者。得世間禪定。

發五神通。亦有慈悲忍力。刀割香塗。心無憎愛。皆

是根本十二門禪力用也。韋陀六師者。即是博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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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聞。通四韋陀。十八大經。世間吉㐫。天文地理。醫

方卜相。無所不知也。若此六師。內則有邪發一切

慧。外則便能神通轉變。知世吉㐫。通四韋陀。及十

八大經。無不知曉。十六大國。敬之如佛。為欲破此

三種六師。故說三種念處。一性念處破一切智者。

外人皆依身邊二見。發一切智。謂得涅槃。常樂我

淨。此則如蟲食木。偶得成字。蟲亦不知是字非字

也。今性念處觀。破此身邊二見。不生四見。六十二

見等顛倒。是故破一切智六師也。二共念處破神

通者。外人但於根本四禪發五神通。定既淺近。兼

無不淨觀。神力轉變。蓋不足言。今共念處。即能發

背捨。勝處。一切處。九次第定。師子奮迅超越三昧。

發諸神通。禪定既深。觀行力大。所發神通。無礙自

在。變化無方。摧諸外道。易如反掌。是以身子降伏

勞度差。目連。化河溺諸外道。皆是共念處觀所成

神通也。次緣念處觀破韋陀外道者。四韋陀十八

大經。皆明世間人天愛論。見論。淺近之論。佛說出

世三藏。若名與義。而彼經書所不記。載佛說緣念

處觀。緣佛所說三藏教門。出世名義。法門道理。相

對比並。豈是外人之所聞見。故緣念處觀。破韋陀

外道也。俱舍亦有三種羅漢。各論三念處者。即論

明四念住體中云。此四念住。體各有三。自性相雜。

所緣別故。自性念住。以慧為體。此慧有三種。謂聞

思修等所成。即此亦名三種念住。相雜念住。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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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餘俱有為體。所緣念住。以慧所緣諸法為體。寧

知自性。是慧非餘。經說於身住循身觀。名身念住。

餘三亦然。諸循觀名唯自慧。非慧。無有循觀用故。

何緣於慧立念住名。毗婆沙師說。此品念增故。是

念力持。慧得轉義。如斧破木由楔力持。理實應言。

慧令念住。是故於慧。立念住名。隨慧所觀。能明記

故。由此無滅。作如是言。若有能於身住循身觀。緣

身念得住。乃至廣說。世尊亦說。若有於身住循身

觀者。念便住不謬。然有經言。此四念住。由何故集。

由何故滅。食觸名色作意集故。如次令身受心法

集。食觸名色作意滅故。如次令身受心法滅。應知

彼說所緣念住。以念於彼得安住故。又念住別名

隨所緣緣。自他共相續異故。一一念住。各有三種。

【■備】華藏說四念住。即身受心法四念處。於一念中。

又具三種。謂自性相雜所緣。何以為自性念住。如

觀身不淨。以觀不淨之慧數為體。內又分三。謂聞

思修慧也。何以為相雜念住。如觀身不淨。是本慧。

其受心法等。即其所餘。今觀受心法等。是謂所餘

俱有為體也。何以為所緣念住。即指所緣之身受

心法為體。食觸名色。推說諸法也。何以念住別名

隨所緣緣。自緣。他緣。自他共相續之不同也。】

「【□註】慧俱略如上。」

【【■記】此指如上略釋慧俱得名。即所謂約觀立號也。】

「【□註】無疑者三藏教法。四韋陀典。天文地理。一切通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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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曰無疑。」

【【■記】此釋無疑名義也。三藏教法。即小乘經律論。言

四韋陀典者。一。阿毗陀。此云方命。謂養生繕性。二。

殊夜陀。諸祭祀祈禱。三。婆夜摩陀。謂禮經占卜。軍

陣兵法。四。阿達婆陀。謂異能技數。禁呪醫方。摩登

伽經載。初人。名梵天造一韋陀。次人名白淨。變一

為四。謂讀誦。祭祀。歌咏。禳災也。廣而言之。仰觀天

文。俯察地理。乃至一切五通仙。所有經書呪術。智

慧技能。自然通達。所謂六鴦伽呪術。知日月五星

經。原夢經。地動。鬼語。鳥語。獸語。四足獸鬼著人語。

國王占相豐儉。日月五星。鬬相醫藥。章算數卜。歌

舞妓樂。如是等工巧技術諸經。盡知明達。故得名

為無疑也。】

「【□註】四教義二云。問。不應別說無疑。九種羅漢。無此名

目。答。此出智度論明。欲結集法藏。集千羅漢。皆得共

解脫。無疑解脫也。(文)既是大論開出。在佛世時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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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攝。佛世且明自行入道。是故諸文只云慧俱。」

【【■記】此明無疑之名有祖。故得別說成三種也。】

「(六種九種。皆無此名。若集論明六種中有無疑法者。與不動法名異義一。非今無疑)。」

【【■記】此揀集論無疑也。集論謂利根不動。於法無疑。

妙玄謂本住不動。不為煩惱所退動故。名雖異而

義一也。】

「【□註】釋籤五(十九)云。得滅盡定。但名俱解脫人。以未修緣

念處。終非無疑解脫也。(文)故知無疑。乃俱人中勝者

耳。小大言之。慧俱並小。無疑乃名大阿羅漢。妙樂一

(三十一)引中阿含。舍利弗問。五百比丘。幾三明。幾俱解

脫。幾慧解脫。佛言。九十人三明。九十三俱解脫。餘但

慧解脫。荊溪云。三明者。即無疑解脫。(文)須知三明。是

俱人得。取其勝者。復云無疑也。」

【【■記】此證無疑。即三明中之勝人也。】

「【□註】後明六種。附揀七種。及列九種。然後約六種明果

性退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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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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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第一退下㭊玄云者。文雖失詳。準意乃釋退之

所以得名也。籤云等者。釋所退法。婆沙云。經說尊

者瞿醯迦。是時解脫阿羅漢。六返退失。第七返還

得時解脫身作證。以刀自害而死。問。彼尊者瞿醯

迦為是退性。為是憶性。若是退性者。何故以刀自

害。若是憶性者。何故六返退耶。答。是退法性。以厭

患退故。用刀自害。若不退以是自害者。是憶法性

也。又新譯問。彼為是退。為刀思耶。若是退法。何緣

自害。若是思法。何故退耶。答。若退法彼厭故。以刀

自害。又彼是退法。練成思法。仍恐退故。以刀自害。

故知以刀自害。通二種也。思法下。婆沙亦云者。明

六種羅漢中第二憶法。釋云。心生厭憶。持刀欲自

害也。成論稱死法者。釋云。此死相者。根有小勝。深

厭諸有。是人不得三昧。故無漏智慧。難得現前。設

得善失。故求死也。論稱死相此謂死法也。舊婆沙

云憶法者。即北涼時所譯之名也。舊俱舍名自害

法者。即陳譯俱舍。釋論明六種羅漢。其第二種稱

自害法也。集論名念法者。考唐譯論六。亦稱思法。

不名念法。或舊有譯稱念法者。未可知也。然諸文

名雖不同。其義一也。護法下。舊俱舍稱守護法者。

陳本俱舍釋論六種中第三名守護法也。住法下。

舊俱舍稱者。陳本六種中第四名住不動法也。顯

揚云者。即第三卷中。明無學果中。第四種稱住不

動。謂成就如是善根。雖不思自害。及行放逸。然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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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不能練根。不能發起勝品功德。是則非今六

種中最後之不動明矣。進法下。新俱舍稱堪達法

者。出唐譯。集論稱分別法者。唐本無此名。以六種

中第五名堪達。或此準舊譯稱也。不動法下。舊俱

舍稱不壞法者。亦即陳本。顯揚。第三稱不動法。謂

從先來自性。成就利根。此人於諸善根。不為退法

之所搖動。亦不為發勝功德。及上練根之動搖。故

說名為不動法也。則註云不退法者。誤也。集論名

無疑法者。唐本六種。亦無此名。以第六種同今名

為不動法。或註準舊譯名也。

【■補】此六種皆前破七

十一品思。後更斷最後一品。此處明重玄門。又果

縛未亡。聖所難過。故六種生焉。

<img:>

【■記】北涼時譯婆沙明六種。謂退法。憶法。護法。等住

法。能進法。不動法。於第六不動羅漢中。云有二種。

謂有從時解脫至不動。有性不動。從時解脫至不

動者。中上。本性不動者。上下也。正理論云。退法種

性。必是先有思法等五。亦有後得。謂有先來是思

法性。乃至不動。有先退法。練根成思至不動等。多

種差別。如理應思是。婆沙及正理。既皆開不動為

二。足成七種。故此中釋之。以明七不出六。不復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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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但附明而巳。

<img:>

【■記】釋籤所引福田經九種。出中阿含三十卷。大品

福田經。詳見五卷。輔行引成論九種無學者。謂退

相。守相。死相。住相。可進相。不壞相。慧解脫相。俱解

脫相。不退相。據今所記守相。即註是護。可進相。即

註是思。是則名次有少未同。而思死原是為二。或

註與今所記。有新舊譯異也。而經論次異。可會同

也。

【■補】退者。退失三昧。智慧難得現前。守者。根少勝

故。以守護三昧。不得退失。勝於退法。雖護亦退。故

名為守。死者。無漏智難得現前。設得恐失。故求死

也。住者。得三昧巳。不進不退。進者。得三昧巳。轉深

增益。不壞者。得三昧巳。無能敗壞。慧俱者。因滅盡

定。故有二人。得滅盡名俱。未得名慧。不退者。所作

功德無退失故。】

「【□註】六種。約根性。慧俱。約觀行。九種。乃根性觀行兼舉

耳。」

【【■記】六種約根性者。釋籤云。盡智。有五種。無生。唯一

種。即不動。此即從根。又云。以有五種性故羅漢有。

種。并法行一人名不動。共六種也。慧俱約觀行者。

如前釋云。慧人。緣空直入。俱人。帶事兼修。是也。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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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則雙約二義可知。】

「【□註】又九是空門二十七賢聖中之無學。為答福田長

者所問顯福田之多。赴機生善故。又六種明二加行

差別。如㭊玄下二十九(一者。恒時加行。即勤修行。二者尊重加行。即猛利修行。六

種羅漢。前二種俱無加行。第三護法。惟有恒時無尊重。第四住法。惟尊重無恒時。第五第六。皆具二加行也)。

【■補】正理論云。初二闕恒時尊重。然至無學。思法少勤。

護法。唯有恒時加行。安住法。唯有尊重加行堪達具

二。而是鈍根。不動具二。而是利根。」

【【■記】此約兩種加行。揀分六種也。初一句標。次一句

指載。小註中先列配二種加行。六種羅漢下。分四

句料簡。以前二後二。各為一句。中間二種。各為一

句也。】

「【□註】果性退否者。俱舍頌云。阿羅漢有六。退法至不動。

前五信解生。(信行轉入修道名信解)總名時解脫。後不時解脫。

從前見至生(見得亦名見至。亦是法行轉入之名)。」

【【■記】論釋云。經說有六種羅漢。一退法。遇少違緣。便

退所得故。二思法。懼退失恒思自害故。三護法。於

所得善。自防護故。四安住法。無勝退緣。雖不自護。

亦能不退。無勝加行。亦不增故。五堪達法。堪能好

修練根。速達不退故。六不動法。不為煩惱所退動

故。前五動性。從於學位信解性生。總名時解脫。以

要待時。方得入定。及心解脫。其所待時有六。一衣。

二食。三臥具。四處所。五好說法師。六好同學也。後

不動性。名不時解脫者。謂是利根。以不待時。便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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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定。及心解脫。故從於學位見至生也。然此從信

解見至名者。論云。第十六心。隨三向住果。名信解

見至。亦由鈍利有別。論者釋云。隨三向人而住三

果。利鈍二根。得名不同。若鈍根。名信解。若利根。名

見至。前隨信行。今名信解。謂由信故。勝解相顯。前

隨法行。今名見至。謂由向見。得至果見。此二聖者。

信慧互增。故有信解見至名別。】

「【□註】有是先種性。有後練根得(六種羅漢。有先世種性定者。有後來修練根性

轉劣成勝者。如本是退法。練成思法。乃至不動。或思練成護。乃至進練成不動。唯初退法。是先動性。無練根者。

又練根通資加修三位。唯除見道。以時速。不能轉根故)。」

【【■記】此釋先有後得二義。文中初二句標示先後二

種。如本是下。釋練根。唯初下。釋先有。又練根下。明

練根所通之位。唯除下。明練根不通之位。以見道

第十六一剎那心速。不能轉劣成勝故也。然論文

解頌有異。以論釋云。退法種性。必是先有思法等

五。亦有後得。謂有先來是思法性。有退法性。後練

根成思。乃至不動。隨文當說。茲有具記。又云。退法

種性。非定退也。乃至堪達。非必能達。但約容有建

立此名。故六阿羅漢。通三界皆有。若執退者。必定

應退。乃至堪達。必能達者。彼執欲界具足有六。色

無色界中。唯安住不動。彼無退失自害自防及修

練根故。唯此二句。知與此解頌有同異也。

【■備】小註

中自六種羅漢至無練根者。與論正解全同。論解

增出退非定退。及三界六種具缺。今小註中。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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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根。通資加修三位。皆增出意耳。

【■補】練根通三位

者。正理云。非唯無學有增進根。有學異生亦有此

義。唯見道位。無容起加行故。

【■備】辨訛曰。有先世種

性。世字未協。按頌中先字。通指學有位中。頌中後

字。須的無學果後。】

「【□註】四從種性退(第一退法。最下無處可退。第六利根不退。唯中間四種根性有退。如第二。

退為第一。乃至第五。退為第四。又此退性。乃是練根。非先定根性也)。」

【【■記】此一句頌。明從種性退也。小註釋明。初二句。明

初後不退之故。次三句。明中間四種有退。末二句。

明練根有退也。然與論釋頌同。論云。不動種性。必

無退理。前之五種。皆有退義。於中後四。有從性退。

退法一種。無退性理。由此種性。最居下故。】

「【□註】五從果非先(前五種從無學果。退居學位。第六則不退也。亦是練根論退。非先種性也。

非先二字。總頌果性二種退者)。」

【【■補】此一句頌。明前五種從果退也。非先二字。乃總

頌前性退果退二種。以四從種性退者。乃謂練入

根性有退。非先種性有退也。五從果退者。亦是先

退法。及從退練入思等之果有退。非先思等種性

有退也。若欲易明。非先之上應加一先字。如約性

明先非先以論退不退。則先性不退。練入非先種

性有退。若約果。明先非先論退不退。則先思性等

不退。惟從退練入四位。及退一位論退也。以先種

性。即先天根本。故不退。非先。乃今生學知工夫。故

有退耳。

【■備】此有二種。謂性退果退也。性中論四。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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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退法性羅漢。練成思法。退時。仍退至退法。或

本是住法性。練成進法。退時。但退至住法。或是退

法性。練成住法。進法。退時。仍退。至退法。是謂性退。

以退性最下。無處可退。故不論之。若先是思護住

進四種性。決不退至退法。故曰非先也。果退論五。

其退法一種。本是退性。至思護住進四性。亦必須

由退練入者。方從而并退。若先是思護住進四種

性。決不退至有學果故。亦曰非先也。性退。單就五

種無學四果論。果退。則從五種四果。退至有學。初

二三果論。如此。庶與本論及析玄解稍合。後賢詳

之。】

「(若析玄辨果退非先中云。如第三護法。若先是退法。至果練成護法。則有果退。若先是思法。後練成護法。則無

果退。乃至結云。即知果退。惟約先是退法。若先是思法等四性。必無果退。(文)此似即就退法根性論之)。」

【【■記】此段小註釋明前五從果退也。初二句。正釋前

五果非六。次二句。重明是根非性退。次二句。明非

先意含二退也。析玄下。辨果退非先義。此似下。註

家斷意。然與論不無同異。論云。五種皆有從果退

義。雖俱有退。然並非先。謂諸無學。先於學位中所

住種性。彼從此性。必無退理。學無學道。所成堅故。

若諸有學。先凡位中所住種性。彼從此性。亦無退

理。世出世道。所成堅故。若住此位。後修練根所得

思等四種種性。彼從此性。容有退理。而先位中住

四等性。必無退理。此所得果。先退法。有退果義。又

亦無退先所得果。後所得果。容有退義。是故定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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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預流果。由此應知。果退法有三。一。增進根。二。退

住學。三。住自位而般涅槃。思法有四。三如前說。更

加一種退住性。餘三如次。有五六七。應知後一。後

一增故。思法等四。退住學位時。還住退非餘。若異

此者。得勝種性故。應是進非退。何緣定無退先果

者。以見所斷。依無事故。謂有身見依我處轉。見所

斷惑。此見為根。我體既無。名依無事。以無事故。必

無退理等也。】

「【□註】非先有退者。伹據餘四說。」

【【■補】此二句。是析玄釋。非論文。玉師引以解上二句

義耳。】

「(此釋伏疑也。蓋上云五從果非先。然於退法。本先種性。何故併云五從果非先。故即釋云。非先有退等也。則果

退雖在前五。若論非先。唯中間四。第一退法。雖無練根。不論性退。亦論果退。思護住進。若退法練入。尚論果退。

況本是退法。豈不退耶)。」

【【■記】此段小註。明釋意也。初一句。斷文。蓋上云下。出

伏疑意。故即下。出今釋辭。則果退下。明非退法論

性退。第一下。明退法亦論果退。思護下。約中間四。

例初退法有果退。】

「【□註】不動盡智後。必起無生智。」

【【■補】此二句頌。明第六羅漢起無生智也。盡智。是解

脫道智。即我知苦巳。我斷集巳等。無生智。一切煩

惱更不再生。即我知苦巳。不復更知等。故前五雖

得盡智巳。或遇違緣即便退失。今煩惱永不復生

無有退失。故曰不復更知更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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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於盡智後。能起無生智。所以果性皆不論退。餘五有退。以不起無生智故。本住不動。練根不動。皆無

退義)。」

【【■記】此段小註釋頌明不退義。先明第六不動義。次

明前五有退義。後明第六本住練根皆無退義。論

釋云。不動種性諸阿羅漢。盡智無間起無生智。非

更有盡智無學正見生也。】

「【□註】餘盡或正見(五種盡智後。或但起正見)。」

【【■記】此釋與論同。論云。除不動法。餘阿羅漢。盡智無

間有盡智生。或即引生無學正見。非無生智後。容

有退故。】

「【□註】此應果皆有(盡智後正見。六種應果皆有)。」

【【■記】此釋與論。辭異義同。論云。前不動性。無正見生。

即有正見生。而不說者。一切應果。皆有此故。謂不

動法。無生智後。有無生智起。或無學正見前說四

果。是誰果耶。應知此四。是沙門果也。

【■補】正見者。一

切羅漢皆有。皆知我是羅漢。】

「【□註】巳上頌語。取析玄意略註。且羅漢見思巳盡。巳證

無學。所以有退者。考論祖誥。妙玄四(十六)止觀九上(十二)

輔行九上(十五)。」

【【■記】此考祖文明羅漢有退所以。妙玄云。隨信行。生

退思護住升進等法。得盡智無學等見。若用金剛

三昧。於非想九品惑盡。次一剎那。證非想第九解

脫。成盡智。次一剎那。得無學等見。或彼遇違緣有

時退故。不說得無生智。此五種是信種性鈍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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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修道。必假衣食等善根增進。不能一切時所欲

進也。止觀云。初從麤住。訖至非想。通有四分。謂退

護住進。退。又二。一。任運退。二。緣觸退。緣有內外。外。

諸方便二十五種吐納失所。是外緣觸退。內。於靜

心中三障四魔。而生憂愛。是內緣觸退。後或更修

得。或修不得。此人甚多。護分者。以內外方便。將護

定心不令損失。住分者。或因守護安隱不失。或任

運自住。即是住分。進分者。或任運進。或勤䇿進。各

有橫豎。橫豎各有頓漸。若十二門一一而進。名漸

進。若一時具足。名頓進。特勝通明品品而發。名橫

漸。一時具發。名橫頓。又於四分。分分皆有四分。具

如修證中說。輔行云。言退者。有因緣退。名緣觸退。

無因緣退。名任運退。二十五種等吐納失所。即去

取失宜。是外緣觸退。於靜心下。是內緣觸退。又云

禪門謂退分中退分者。從九品至初品併失也。退

住者。至初品便住也。退進者。至初品巳。更能䇿進

至二品。乃至九品。亦能更進。退護者。退巳將護。使

從初品。以至九品。弗使更退。餘之三分。例說可知。】

「【□註】蓋信行慧解脫人。不修事禪。不得滅盡定。或世智

斷惑。但得盡智。不得無生智。遇著違緣。還起煩惱。故

有退也。

(違緣者。一長病。二遠行。三諫諍。四營事。五多讀誦。又大經明五緣。一樂多事。二樂說世事。三樂睡眠。四樂近在

家。五樂多遊行)。」

【【■記】此玉師出其退之所以。然取止觀文意釋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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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觀云。一壞法人修九想。但求斷苦。燒滅骨人。急

取無學。不欣事觀。既無骨人可觀。便無神通變化。

願智頂禪。雖言燒滅。實有身在。例如滅受想。而身

作證。此人好退。乃至云若然。即是世智斷惑。慧解

脫人。故得有退。非無漏智。斷一品惑。進一品解。而

有退也。

【■補】隨願而了。名為願智。】

「【□註】又析玄謂。非先種性者。但是無學一道所成。不得

堅固。故有退。若是先種性。由學無學二道資(堅固。故無退)。」

【【■記】一道所成。指緣空直入者。二道所成。指帶事兼

修者。

【■補】一道所成者。或謂是本斷超人。初依有漏

智。斷上八地思。至十六心滿。即超無學。不從二三

果資加修而入者。名一道。若內弟子。必學無學二

道入者。故堅固無退也。若準俱舍意。非先種性者。

本是退法。至果練成護住等。此是無學一道所成。

故有退。若先是護住等種性。或於學位練成護住

等種性。此是學無學二道資持。故無退也。準俱舍

及正理論。無學位中。所練根性。名一道所成。若先

世所種。若有學位中。所練至無學位。皆名二道所

成。正理云。無學位從退法種性。修練根行。轉成思

等。此四皆有退性果義。退法種性。雖必先得而是

退法。故容退果。諸學位中。從退法性。修練根行。轉

成思等。及得學果。皆容退失。諸無學者。先學位中。

所住種性。彼從此性。必無退理。學無學道。所成堅

故。諸有學者。先凡位中。所住種性。彼從此性。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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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理。世出世道。所成堅故。】

「(彼文更有果退性不退等四句分別)。」

【【■補】析玄云。一。果退性不退。即先學位是退法。至果

亦是退法是也。二。性退果不退。即練思成護。練護

成住。練住成進者是也。三。性果俱退。即先是退法。

後練成思等四法是也。四。果性俱不退。則前二道

所成。及第六不動法是也。

<img:>

【■備】有師標云。此六種中。約練性練果。云何分別。初

時方始轉根。名練性。所修巳成。名練果。以退法是

先性。故不退。餘四是練性。故皆退。不動得無生智。

性果俱不退。又云若據圖中論乎四句。於六種中

退法。是果退性不退。如思練護。護練住。住練進。約

性是退。約果是不退。是為性退果不退也。若退練

為思。乃至退練成進。約性是退。約果亦退。則是性

果俱退。若二不動。性果俱不退。顯揚論明前三退

思。護。則有退失。四住進不動。則無退想。抑揚隨機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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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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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然前五種。未必全退。有遇違緣者。故有退耳。故輔

行九上(十五)云。然慧解脫。亦不併退。有退義故。故說有

退(文)。」

【【■記】此申五種不全果退也。然者。領上之詞。由上文

明五從果退。故此領之。以明遇違緣者退。不遇者

不退。輔行下。引證上義。】

「【□註】又退者。非久。輔行問。退經幾時。答。經少時。乃至自

不知退。若自知退。當脩勝進方便。復次彼煩惱現在

前時。心生慙愧。速作方便。如明眼人。晝日平地顛蹶。

尋即還起。(文)釋籤云。此生之中。必得無疑。極至臨終。

亦得無學故也(文五十九)。」

【【■記】此明退者不久。即還得果也。初一句標示退果

不久。輔行下。引證。準阿含明三果人。退戒還家。毀

失律儀。不失道共。俗人生謗。言無聖法。佛言欲飽

起厭。不久當還更求出家。故知退即還起也。釋籤

下。轉明退即還證道果。此是略引。今具記之。文云。

若退果者。牽於斯那。二果亦失。至初果住。法爾然

也。此生之中。必得無疑。猶如勝人。平地顛墜。四顧

遙望。不有他人。見我倒否。即能自起。極至臨終。亦

得無學也。】

「【□註】或曰。前時不時。各有慧俱。不動既從時解脫生。得

非六種皆有退義耶。」

【【■記】此問意謂時慧兩種有退。既時不時。各有慧俱。

則不時中。慧解脫人。應亦有退。練根不動。既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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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脫生。應亦不免于退也。豈非六種皆有退義耶。】

「【□註】答慧人未必一向論退。恐只鈍根有漏智斷。遇違

緣者退。」

【【■記】此科簡利根不退也。問中舉前義。而問六當有

退。答中指鈍者逢違緣有退若無違緣。即鈍亦不

退。況利者乎。況俱人不動者乎。如阿含中阿難問

佛。大德。是學退。無學退。佛言。無學退。則知世智斷

惑。慧解脫人。故得有退。非無漏智斷惑一品。進一

品解。而有退也。

【■補】不動者。乃問練根不動。謂退法

是時解脫。從退練成不動。亦時解脫。前五既有慧。

後一亦應有慧。前五中慧解脫若退。則後一不動

中慧解脫亦應有退。故問曰。得非六種皆有退義

耶。然此由前釋退所以中云慧人有退。非先種性

亦有退。故據此問曰練根不動中慧人應有退義

耶。答中謂前五慧解脫人亦不一向必退。但有漏

智遇緣方論果退耳。若五位慧人。無漏智亦不退

矣。豈有不動慧人。尚論退哉。此斷定不動不退之

義也。】

「【□註】今復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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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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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此點示六種羅漢各有慧俱。四教義明。唯退只

是先種性。餘皆有練根性。故約性退。惟除退法。

【■記】

圖中以利鈍分判時不時者。且一往說。其實互有

利鈍。止觀云。若論根利鈍者。法行利。內自觀法故。

信行鈍。藉他聞法故。又信行利。一聞即悟故。法行

鈍。歷法觀察故。或俱利俱鈍。信行聞慧利。修慧鈍。

法行修慧利。聞慧鈍。是也。】

「【□註】六種論退。局第四果。通辨四果退不退者。㭊玄引

三家。一。薩婆多云。初果不退。後三果退。二。大眾部云。

前三果退。第四不退。三。經部宗云。初四兩果不退。中

間二果有退(廣如彼文)。」

【【■記】此通辨四果退不退義。析玄下。指所引宗計不

同。】

「【□註】彼但註云。三師難定。今恐成諍。略為和融。輔行九

上(十五)引婆沙云。阿羅漢退。牽二三果退。猶如井沙。上

下有甎。中間唯沙。上甎若頹。從上至下。其中間沙。豈

得不頹。四果如上甎。二果如中沙。初果如底下。乃至

初果之前。更無有退。若彼退時。更無住處。(文)不可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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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為凡夫也。合彼初師。然見道既有不等觀四諦。如

婆沙云。二十八使見道斷。餘六十使修道斷(先斷三界苦下

見惑)見既分盡。果理未圓。例如身子六住尚退。又後三

果中斷惑之智。通漏無漏。是則四果俱退俱不退。三

師之說。皆無妨礙。」

【【■記】此約義融收三宗也。初二句。指析玄註辭。次二

句。明今和融。輔行下。舉所引斷合。然茲略舉所引。

今具記之。謂婆沙中問。阿羅漢退。不應二三果亦

退。答云。羅漢退。牽二果退。猶如沙井。上下有甎。中

間唯沙。上甎若頹。從上至下。其中間沙。豈得不頹。

四果如上甎。二果如中沙。初果如底下。若至底竟

不復得去。問。若至初果。亦應言退第二第三。答。如

人墮於三層之屋。彼亦如是。雖不言退二三。二三

實退。復次二三是第四因。其果既退。其因亦退。若

爾。初果亦四果因。亦應說退。答。初果之前。更無有

果。若彼退時。更無住處。若許初退。則有多妨。本是

見諦。今非見諦。本是得果。今非得果。本是決定。今

非決定。本是聖人。今非聖人。離如是過。故不說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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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不可以聖退為凡也。如金出鑛。豈更為

鑛乎。則知此論。合彼薩婆多宗說也。然見道下。融

初果亦有退義。如婆沙云者。如上註云。先達言。有

二種根性。若等觀四諦者。見道斷八十八使。若不

等觀四諦者。見道中唯斷三界苦諦下二十八使。

餘三諦下之見。隨修道斷。乃鈍根也。見既分盡。果

理未圓。猶鏡垢未盡去。光不全現也。例如身子六

住尚退者。舍利弗于六十劫中。行菩薩道。證別六

住。欲渡布施河時。有人乞眼。舍利弗言。眼無所用

何以索之。若須我身及財物者。當以相與。答言。不

須汝身及以財物。唯欲得眼。若汝實行檀者。以眼

見與。時舍利弗出一眼與之。乞者得眼。于尊者前

齅之嫌臭。唾而棄地。又以脚踏。舍利弗思惟言。眼

實無用。而強索之。既得而棄。又以脚踏。何弊之甚。

如此人輩不可度也。不如自調。早脫生死。思惟是

巳。於菩薩道退。迴向小乘。是則身子尚退。況小乘

初果聲聞。豈有觸違緣得不退乎。妙樂云。六心中

退者。準纓絡意。身子於十住中。第六心退。恐是爾

前。見思俱斷。至六心時。見猶未盡。六心尚退。故云

例如也。又後下。融後三果有退不退。如論家云。無

漏不退。但禪定退。修得欲界電光之定。此定難促。

有時退失名退。無漏無退。又阿含云。世智斷惑。慧

解脫人。故得有退。非無漏智。斷一品惑。進一品解。

而有退也。是則下。結成四果退不退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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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子縛者。見思煩惱。果縛者。五陰報質也。灰身即滅

戒身定身。解脫身。解脫知見中半分。滅智。即滅慧身。

解脫知見中半分。則五分法身俱滅也。」

【【■記】此釋出有餘無餘二涅槃體。然就小乘宗。自有

二義。一者有宗曰。涅槃體一。約時不同。得二名宇。

言體一者。於此宗中。煩惱業思。以道力故。應起不

起。擇滅無為。是涅槃體。此體是一。約對身智。得二

名字。身智未盡。說前涅槃。以為有餘。身智盡竟。向

前涅槃。轉名無餘。非身智滅。即名涅槃。以此身智。

起巳謝滅。是無常故。若斷因故。令後不起。是非擇

滅。故非涅槃也。二依成實。涅槃體二。生死因盡。名

一涅槃。生死果盡。名二涅槃。由有宗中。要道親斷。

方稱擇滅。身口二業。及生死果。非道親斷。故不取

之。成實。由斷煩惱。餘不起故。見道斷故。亦得擇滅。

故名涅槃。今合有宗義也。

【■補】解脫者。於無明心俱

解脫。無有餘習。永不退轉。故名解脫。解脫知見者。

能於一切斷結道中。念念悉知。又知眾生。深心所

念。如應說法。令得解脫。故能於一切眾生。一切解

脫道中。知見具足。又五分法身者。分。即分齊。法。謂

戒定慧諸法。身者。聚也。聚集諸法。以成其身也。諸

法指五陰。戒身。戒法成就。證得此身。因修無漏定

禪。得定身。修無漏慧。得慧身。心智斷有漏煩惱。名

有為解脫。煩惱滅盡。證得無為真理。名無為解脫。

由二種解脫證得。名解脫身。知以智知。見以眼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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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智眼。於一切法。知覺照了。當體即空。悉皆如

幻。得證此身。名解脫知見身。文出三藏法數。又戒

身等者。光明記云。謂無學道共戒。滅盡定。無生慧。

有餘解脫。照解脫智眼。知名為見。謂自知是初果。

乃至四果也。是則前三。並在於果。方名法身。若入

無餘。則五分滅。灰身。則戒定有餘解脫滅。滅智。則

慧及知見滅也。又解脫者。肇云。縱任無癡。塵累不

能拘。解脫也。釋云。變化如意。於法自在。解脫無礙。

故名解脫。又云。心得自在。不為不能所縛。故名解

脫。淨名疏云。一真性。二實慧。三方便。此當初真性

也。解脫知見者。如大論問。但言知。何以復言見。答。

言知言見。事得牢固。譬如繩。二合為一。則得牢堅。

復次若但說知。則不攝一切慧。如阿毗曇所說。慧

有三種。一。有知非見。二。有見非知。三。有亦知亦見。

有知非見者。盡智無生智。五識相應智。有見非知

者。八忍世間正見。五邪見。有亦知亦見者。餘殘諸

慧。若說知。則攝見。若說見。則不攝知。故說知見。則

具足。

【■備】辨訛曰。將解脫知見分。半分屬身。半分屬

智。據經論祖誥。並無此意。又解脫身。即盡智。解脫

知見。即無生智。若論身者。五俱身。論智。五俱智。不

可半半分對也。又灰身者。乃滅報質身。不可指五

分法身。存考。】

「【□註】然身子入滅。而均提答佛。何云五分法身不滅耶。

釋籤十云。無作之業。至未來世。名為不滅。非常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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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也。(文)無作業者。乃功勳耳(云云)。」

【【■記】此料簡五分法身滅義。問中舉事。以明滅而不

滅。然均提乃身子弟子。身子既入涅槃。弟子均提

攜師衣鉢來至佛所。佛即問言。汝師五分法身滅

耶。均提答佛。不滅。今釋無餘涅槃。五分法身俱滅

故舉其事。問彼云何不滅。反明彼若不滅者為是。

此則何以言俱滅耶。釋籤下。引答以明其不滅者。

乃延留未來之不滅。非互古今湛然常住之不滅

也。蓋無作業。即小乘戒定慧也。所以但至未來世

者。如律疏云。無作之業。至未來世。戒是有為色法。

定是有為心法。命朽之時。形俱無作。戒體雖謝。無

作戒業得得不滅。以隨業道至未來故。由諸事定

能伏結惑。如蟲殘藏。由伏故斷。如蟲害命。以無漏

慧。得初果已。慧道勢分。流至未來。經於七生。以滅

盡惑。是則均提所言不滅。終歸乎滅。以無作之業。

乃功勳故耳。故此無餘涅槃。必須五分法身俱寂

滅也。

【■補】若約凡夫及有學人。可云是業至未來。羅

漢不受後有。只可作功勳邊論。】

「【□註】孤調解脫者。輔行三上(十一)云。灰身。故無身。滅智。故

無智。獨一解脫。故曰孤調。妙玄取獨滅義。亦名孤調。

涅槃名獨滅者。輔行引大論云。小乘戒為自調。禪為

自淨。慧為自度(文)。」

【【■記】此釋孤調解脫義也。謂此小乘解脫。不同大乘

必具身智。所謂直解脫。非解脫。解脫必具法身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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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故也。小乘以身為大患。以智為勞形。故灰其身。

滅其智。以取解脫。是為孤然一解脫也。輔行云。若

入滅定等者。既有身在。名為法身。受想心所識智

不行。名無般若。故云無智羅漢。在無色等者。無色

般含。於彼無色。得有餘般。名為羅漢。唯有心智。而

無色身。似有般若。而無法身。若入無餘等者。灰身

故無身。滅智。故無智。獨一解脫。故曰孤調。妙玄下。

指義示明。輔行引大論釋妙玄獨滅名義者。謂是

中說勝因緣。是二乘福德。皆為自調自淨自度。持

戒是自調。修禪是自淨。修慧是自度。又自調者。正

語。正業。正命。自淨者。正念。正定。自度者。正見。正思

惟。正方便。此亦不出戒定慧意。今取自私自利之

行。不行利他之業。以釋獨滅義也。

【■補】妙玄取獨滅

義。應妙樂四卷二十九。】

「【□註】然斷欲九品。立二三果。上八地思惟一無學者。止

觀六(七)云。如險處多難。多須城壁。欲界多難。多果休

息也。(文)故知上界定地少難。惟立一果。」

【【■記】此釋伏問也。或問教中依斷惑立果證。則應依

品數寬狹立果位多少。何以欲界唯九品惑。多立

二三兩果。而上界八地。有七十二品惑。唯立一果

耶。故此牒而釋之。以明欲界多難。人有八苦。天有

五衰。所具之惑。能潤七番生死。既有多種患難。故

二三兩果與之休息。以下例上。則知定地。縱然有

難。難亦不多。是故唯立一無學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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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若爾。七聖中二為見道。(信行法行)二為修道。(信解見得)二為

無學道。(時解脫不時解脫)復以身證對四果向者。何耶。有云。

位鄰無學。將斷非非想惑。特立此位。如別圓之有等

覺也。今謂空有二論。設位不等。教門方便。多少隨宜

耳。」

【【■記】此釋躡問也。或躡上問云。若上界定地少難。惟

立一果者。何以教門七聖對三道。復以身證對四

果向耶。答中有二。初舉舊答。意明別人將斷十二

品無明。證妙覺果時。必立一位等覺。圓人將斷四

十二品證妙覺果時。亦立一位等覺。蓋以別圓兩

教。意在等覺。運起金剛觀智。斷盡一分障果無明。

藏人亦然。欲運金剛觀智。斷盡非非想最下一品

輭惑。故須立此身證一位也。今下。是註家融會。意

明身證一位。成論所有。毗曇所無。且教門隨機施

設。不必定執也。】

「【□註】妙玄明身證得滅盡定。約似證也。成論云。不得滅

盡定名身證者。對四果真證。奪而言之。」

【【■記】此二文明身證滅定。有得不得之別。妙玄第四

下。明身證云。入滅盡定者。身證此定。受想心滅。成

論明若得滅盡。而不能入諸禪定。名慧脫。若能入

諸禪定。而不得滅盡。名身證。若二俱得。名俱解脫。

是則二文身證滅定。有得不得之別。故此釋明妙

玄。乃約似證而與之。成論。乃對真證而奪之。

【■補】成

論以滅盡定為羅漢果。引經若比丘能入滅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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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事訖。若滅定非羅漢果。不應說一切事訖。經中

說學人得九次第定。不說得滅盡。行者。若得滅盡。

而不能入諸禪定。名慧解脫。若能入諸禪定。而不

得滅盡。名身證。若二俱得名俱解脫。】

△三結明位竟。

「略明聲聞位竟。」

△二支佛三。初合標。

「次明緣覺。亦名獨覺。

【□註】輔行九下(十五)引大論二十一云。迦羅此翻緣覺。亦

名獨覺。(文)四教義二(十八)標云。辟支迦羅。此翻緣覺。釋

中開二。謂緣覺獨覺。」

【【■記】四教義云。辟支迦羅。此翻緣覺。此人宿世福德

神根勝利。學十二因緣以悟道也。大論云。緣覺有

二種。一。獨覺。若佛不出世。佛法巳滅。是人先世因

緣。能獨出世。不從他聞。自以智慧得道。故名獨覺。

二名因緣覺者。是人道根淳熟。藉小因緣。而能覺

悟。如見林壞。因此覺悟。成辟支佛。大論意似用此

名因緣覺。是為標示華梵一名。而釋為二也。今明

因緣覺者。因聞十二因緣以悟也。皆四教義文。】

「【□註】新譯華嚴音義云。二名各有梵語。畢勒支底迦。此

名各各獨行。佛者覺也。鉢羅底迦。此翻緣覺(翻譯名義亦開

二名)。」

【【■記】此出靜苑師音義。又曰畢勒支底迦。舊翻獨覺。

正得其義。或翻緣覺者。譯人之謬。以梵語鉢羅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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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此翻緣覺。故智論十八通上二類也。】

「【□註】辟支迦羅。名通二種。若畢勒支底迦。局在獨覺。此

皆梵音賖切故也。(除通二名。切局獨覺)緣覺者。觀內因緣。稟佛

教法。獨覺者。觀外因緣。無師自悟。文句四(七)引大論

云。獨覺者。出無佛世。緣覺者。願生佛世(文)。」

【【■記】此正釋二名。言緣覺觀內者。如云。過去二支因。

現在五支果。現在三支因。未來二支果。又云。二因

既非其業。五果之報何酬。愛取有既巳無疵。生老

死亦何所累。如此觀察十二因緣。流轉還滅。是出

有佛世。稟佛教法者也。獨覺觀外者。如云。秋觀黃

葉落。春見百華開。覩物變以悟無常。鑑時遷而入

真道。是出無佛世。無師自悟者也。文句引大論。是

證成意。】

「【□註】俱舍明獨覺。自有二種。一麟喻。二部行(如析玄上)。

【■補】一麟喻者。唯欲自度。全無度他之心。譬如麒麟。唯

有一角。獨行無偶。二部行者。兼能利他。謂部黨共行。

對前各各獨行而言。此人得初果巳。未值佛世。七番

生死後。證餘支佛。教中如鹿行走。亦能並馳並顧也。

【□註】巳上名義各釋。」

【【■記】此結上文緣覺獨覺各釋名義也。自此以下。約

名義通釋。】

「【□註】若集解云。慈恩基師。引仁王經列獨覺眾。又云釋

迦出世。五百獨覺從山中來。至於佛所。學者如何消

釋此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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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此引集解為通釋之本。集解神智義師。釋四教

儀之書也。】

「【□註】補註六亦引而釋云。本是聲聞根性。以緣悟菩提。

故名支佛(文)。」

【【■記】此引輔註以聲聞根性。通釋獨覺。輔註神智義

師釋三大部之書也。】

「【□註】然仁王經初。本無獨覺之名。但云復有八百萬億

大仙緣覺。慈恩意以緣覺一眾。諸經兼聲聞而列之。

若二乘別列。如仁王也。然經云緣覺。慈恩稱獨覺者。

蓋根性不異名義互通。如緣覺稱獨覺者。雖值於佛。

樂獨善寂故。即慈恩所云是也。獨覺稱緣覺者。雖無

師教。觀外因緣故。如光明經云。或不恭敬。緣覺菩薩。

智者科為懺無佛世。敬田惡業是也。」

【【■記】此會通基師。引經列眾之意。然仁王經下。領上

列獨覺眾意來。謂經初本無其名。但有大仙緣覺

之語。而基師列為獨覺者。意列諸經。以獨覺攝在

聲聞眾中。乃以大仙緣覺之語。列為獨覺眾。所謂

若聲聞獨覺。二乘別列。則如仁王經也。然經云下。

釋明基師以經中緣覺稱獨覺意。謂根性不異。故

同為小乘。而名義互通。故可交互相稱。雖值於佛

下。示緣覺之名義通獨覺。謂值佛聞因緣入道。名

緣覺。而志樂離羣孤寂。故義通獨覺也。如慈恩所

云一句。證慈恩所指獨覺是其人也。無師教示下。

示獨覺名亦通緣覺。謂無師教示。而觀外因緣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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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道。故名通也。如光明經下。指證其人。即經懺悔

品云。或不恭敬。緣覺菩薩。如是等罪。悉皆懺悔。而

大師文句中。科為懺無佛世敬田惡業。是則科名

無佛世敬田。即是獨覺。而經言緣覺者。當是獨覺

名為緣覺也。

【■補】懺敬田惡業者。田有三種。一。卑田。

亦名悲田。即眾生是。二。敬田。即父母佛菩薩是。謂

緣覺菩薩。出無佛世。乃眾生之福田。既不恭敬福

田。即成惡業矣。故當懺悔之。既無佛世。而有緣覺。

則知獨覺。亦稱緣覺矣。若不孝養父母。則為恩田

惡業。不濟貧苦眾生。則為悲田惡業。今不崇三寶。

故云敬田惡業也。】

「【□註】又獨覺亦通見佛。文句四(七)引華嚴等。獨覺有三

類。一者知佛出世。即先入滅。或佛神力。徙於他土。二

者出無佛世。三者雖生佛世。願見佛故。不即捨壽。亦

不被移。(文中義具此三)五百獨覺從山來者。即第三類。」

【【■記】此人云通五百獨覺。來至佛所也。初一句。標。文

句下。舉文證釋。一者下。即華嚴所云。菩薩下兜率。

放光照之。覺即捨身。不覺。則佛以神力而徙之。二

者下。即中論所云支佛出世。佛法巳滅。此是獨覺

人也。三者下。謂此人先得初果。十四生未滿。若值

佛。即成羅漢。不值佛。即成獨覺。其既值佛。亦不捨

壽。亦不被移。願見佛故。二果三果例然。文中義具

此三者。此句指今儀文。通具三類獨覺。或是文句

指經通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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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通義雖爾。別釋如前。又二辟支。各有大小。準輔行

九下(十五)有三義。一具相名大。不具名小。二兩大中現

通者大。無通者小。三現通中說法者大。不說者小。又

四教義四。宿世偏修性念處者小。兼修共念處者大。

又先達立漸頓二義。如輔行等。七生初果後方極證

為小。頓證為大。」

【【■記】輔行三義者。引大論云。若七生初果。值無佛世。

名小。百劫種相。名大。種相不同。或三十相。二十九

八。乃至一相。此獨覺大小也。又七生盡。植佛出世。

名小。種相修福。遇佛聞教。名大。此緣覺大小也。又

兩大中。各有現通不現通現通者大。不現通者小。

現通說法者大。不說法者小也。四教義云。今此小

大二種獨覺。辟支迦羅。宿植不同。或於前世。若偏

修性念處。觀十二因緣。善根淳熟。生無佛世。因於

遠離。自然獨覺。成小辟支迦羅也。若修性共二種

念處。理事善根淳熟。獨覺自悟。具足三明八解脫。

及六神通。成大辟支迦羅也。又先達立頓漸指如

輔行等者。

【■備】意謂七生方證辟支果。為漸為小。不

待七生而證者。為頓為大。此以加行損生為大也。】

「【□註】若與聲聞對辨者。如文句七(二十六)云。二乘六義同。

十義別。同出三界。同盡無生。同斷正使。同得有餘無

餘。同得一切智。同名小乘。別開十義者。行因久近。六

十劫百劫故(一)。根利鈍(二)。從緣獨悟(三)。無悲鹿羊。(四。聲

聞如羊。驚絕奔走。支佛如鹿。並馳並顧)有相無相(五)。觀廣略(六)。能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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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果法。不能說法得煖法。(七。有云支佛能說法。令人得四果。聲聞不能說法。不

能令人得煖法)在佛世不在佛世(八)。頓證漸證(九)。多現通。少

說法。聲聞不定(十)。」

【【■記】此示聲聞與支佛對辨。而有六同十別之異。言

二乘六同者。一同出三界。即梵行巳立。二同盡無

生。即我生巳盡。三同斷正使。即所作巳辦。四同得

有餘無餘。即不受後有。五同得一切智。即人空般

若。六同名小乘。即喻如羊鹿二車也。言十別者。一

聲聞行因六十劫。支佛行因百劫。二支佛根利。聲

聞根鈍。三聲聞從師。支佛獨悟。四聲聞如羊。驚絕

奔走。支佛如鹿。並馳並顧。五支佛有相聲聞無相。

六支佛廣觀內外因緣。聲聞略觀四諦。七支佛能

說法。令人得四果。聲聞不能說法。不能令人得煖

法。八聲聞在有佛世。支佛不在佛世。九支佛無分

果。故能頓證。聲聞有分果。故但漸證。十支佛不樂

說法。假神力以化他。聲聞或時現通。或時說法。之

不定也。

【■補】言能說得四果法者。如本行經云。辟支

佛者。理無說法。唯以神通。而用化物。不以餘法。四

念處云。支佛出無佛世。不稟佛教。但作神通。以悅

眾生。不能說法。此中小註有悞。當是聲聞能說。支

佛不能說耳。縱能說法。既出無佛之世。安得有四

果者乎。

【■備】上曰現通中說法者大。此中小註指支

佛當能說法。令得四果者。似指支佛說法功用。顯

其用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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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文中六十劫百劫者。析玄上(一)明修行。聲聞利者

三生。鈍者六十劫。支佛利者四生。鈍者百劫。(文)然則

聲聞勝支佛耶。聲聞但入見道。支佛極證無學。還以

支佛為勝。

【■補】此牒釋行因久近。意明二乘各有利鈍。

而上文乃就二乘鈍者。論行因久近也。次料簡勝劣。

問中舉行因久近。故以聲聞為勝。答中約所證淺深。

故顯支佛為勝也。言三生者。聲聞順解脫分。外凡為

一生。四善根順決擇分。內凡為一生。見道入聖位為

一生。俱舍云。極速三生得解脫。謂初生起順解脫分。

二生起順決擇分。三生入聖乃至得解脫。婆沙問。順

解脫分善根。在有情身。其相微細。巳種未種。云何可

知。答。以相故知。彼有何相。謂聞善友說法。身毛為豎。

悲泣流淚。厭離生死。欣樂涅槃。於法。法師。深生愛敬。

當知決定巳種順解脫分善根。若不爾者。當知未種

也。支佛四生者。三生見道。得初果巳。出無佛世。證無

學果。故為四生。

【□註】又有相者支佛。無相者聲聞。分別功德論五卷。初

謂字函云。身子有七相。目連有五相。阿難二十相。獨

難陀有三十相。難陀金色。阿難銀色。(文)是則聲聞亦

有相耶。須知元是聲聞根性。不論種相。若是支佛轉

為聲聞。不妨有相。四教義二云。迦葉舍利弗等。皆是

辟支根性人也。(文)若文句解形色憔悴。謂二乘不修

相好。此以大形小。不可為並。」

【【■記】此相有相無相義別。初二句。指釋。論下。引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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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四教義下。指人顯根性也。如四教義云。若生佛

世。聞生滅十二因緣教。即發四辯。還名羅漢。在聲

聞數。如迦葉舍利弗等。皆是辟支根性人也。亦名

辟支佛。若不爾者。那得次為求支佛乘。說十二因

緣。設不值佛。亦自得道。據此。則知身子等聲聞。是

支佛根性。故亦有相也。】

「【□註】又根利鈍者。別對支佛是法行。聲聞是信行。通論

各有信法二行。文句五(三十一)妙樂六(二十八)。」

【【■記】文句云支佛求自然慧者。辟支是法行人。從他

聞法少。自推義多。故取譬鹿。鹿不依人故也。自然

慧者。從十二因緣門入。此門本自有之。非佛天人

所作也。妙樂云。是法行人者。一往。且對聲聞憑教

所以。支佛自思為法。然支佛必自證。聲聞信法。信

法具如止觀第五記。引婆沙等文。聞法少者。支佛

或聞教。墮在聲聞者。亦是因信。但云聞少。是則文

句證成別對妙樂證成通論。各有利鈍也。】

「【□註】諸文更有侵習不侵習。亦由根利鈍故。」

【【■記】此重約利鈍釋也。謂支佛根利。故斷正使更能

侵習。而聲聞根鈍。故雖盡正使不能侵習也。】

「【□註】支佛不制分果。四教義二。釋小獨覺云。本是學人

在人間生。或須陀沍。七生既滿。不受八生。自悟成道。

(輔行亦云七生初果)此是聲聞根性。出無佛世。後證支佛。是故

云爾。非分果也。」

【【■記】此明支佛。不立分果也。初一句。直標。次四教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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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引示。文云。本是學人。在人間生。爾時無佛。佛法

亦滅。或須陀沍。七生既滿。不受八生。自悟成道。是

人不名為佛。亦非羅漢。伹名小辟支也。若論其道

力。或有不如舍利弗等大羅漢也。輔行亦云。若七

生初果。值無佛世。名小迦羅。此是下。釋非分果義

也。】

「【□註】若般若經。明獨覺向。(此則無妨)大乘同性經。明支佛十

地(此乃兼說耳)。」

【【■記】如大品云。辟支佛辟支佛道。當知支佛道。即獨

覺向也。無妨者。以獨覺向。但是伏惑之類。非是分

斷惑果。故雖明。而不妨也。大乘同性經。明諸佛十

地。聲聞十地巳有菩薩。名海妙深持。問佛。支佛地

復有幾許。佛言。支佛地。有十種。一。苦行具足地。二。

自覺甚深十二因緣地。三。覺了四聖諦地。四。甚深

利智地。五。八聖道地。六。覺了法界虗空界眾生界

地。七。證寂滅定地。八。六通地。九。微秘密地。十。習氣

漸薄地。是名十種支佛地。是知同性明支佛十地。

乃因問之便兼說耳。言兼說者。謂此經正明菩薩

聲聞十地。約行證境智。而明支佛十地者。乃兼說

耳。】

「【□註】別行疏云。支佛侵習為淺處。通教菩薩正習盡名

彼岸。(文。此以三藏支佛。與通菩薩共論。)疏記上云。支佛修行。不立分

果。深觀緣起。九種三多。(作福。供佛。聞法)福慧既隆。預侵二習。

(預。進也。此釋支佛侵習之所以也。不可竟作斷習看。而連下文作難)雖未發真(真無漏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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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莫動。(欲。有。見。無明)名得淺處。(支佛向中伏惑)頓證極果。名到彼

岸。(此以支佛向。與支佛自論)通教菩薩。正盡。得淺處。習盡。到彼岸

(文。此約通菩薩正盡習盡自論)。」

【【■記】此別行疏明水難中文。疏以三藏支佛。與通菩

薩共論淺處彼岸。記中各論二人淺處彼岸。可解。

二習。即煩惱習。業習。以其福隆。故進侵業習。以其

慧隆。故進侵煩惱習也。與支佛自論者與。支佛果

自論也。】

「(舊謂支佛必須發真。方侵習氣。別行疏記云。預侵二習。復云。雖未發真。此謂難也。須知疏中以三藏。支佛與通

菩薩共論淺處彼岸。記中義開二人各論。不可謂記文正釋疏中支佛侵習為淺處。以預侵二習連下雖未發

真。而作難也。若如上註釋。則無妨矣)。」

【【■記】此段小註。正上記文句義。先出引舊并疏記文

作難。次誡示疏記共論各論義別。不可下。遮其以

文作難。若如下。指依上釋為妥。】

△二分釋二。初明緣覺稟教四。初正明所稟教法。

「值佛出世。稟十二因緣教。所謂一無明(煩惱障煩惱道)。

【□註】過去一切煩惱。皆是無明。體。即是癡。迷闇為性。無

所明了。故曰無明。」

【【■記】此指無明名體也。初二句。指名。如法界次第云。

過去一切煩惱。通是無明。以過去未有智慧光明。

則一切煩惱得起。是以過去煩惱。悉是無明也。次

一句。出體。如唯識論云。癡惑於諸理事。迷闇為性。

當知癡。即無明也。又云。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

迷無我理。故名我癡。若敵體指之。亦如唯識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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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惑後世善惡業者是也。末二

句。謂無智照之明於諸事理。無所明了故。】

「【□註】注云煩惱障煩惱道者。輔行三下(十四)云。能蔽聖道

故名為障。展轉互通。故名為道。並從過患功能立名

(文)。」

【【■記】此釋無明。即名障道。蓋障者。遮障遮蔽為義。道

者道路能通為義。而此無明。能遮蔽聖道真明。能

互通有漏業果。是故以三障論之。為煩惱障。以三

道論之。為煩惱道也。】

「二行(業障。業道。此二支。屬過去)。

【□註】造作名行。於過去世。造作諸業也。」

【【■記】此釋行業名義。如法界云。從無明生業。業即是

行。以善不善業。能作世界果故。故名為行。妙玄云。

行時過去諸行時。唯識論云。即彼無明所發。名行

也。既行以造作為義。能引為支故於三障。為業障。

於三道。為業道。此即過去二支因也。

【■備】辨訛曰。標

記云。三障。與三道不同。數數現起者。名煩惱障。餘

惑名煩惱道。五逆惡業。名業障。餘業但名業道。北

洲無想及善惡趣名為報障。餘報。但名苦道。分道

障者。修行之切要也。】

「三識(托胎一分氣息)。

【□註】既有惑業。以生垢心。故父母交會時。意識妄念投

托母胎。一剎那間。有了別義。名之為識。」

【【■記】此釋識名惑業者。即無明與行。為能生垢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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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倒垢染之心為所生。由此所生垢心。於父母交

會根境研磨之時而起妄念。或愛母而憎父。或愛

父而憎母。認其所遺。以為巳有。即此三緣和合。名

為投胎。所謂流愛為種。納想為胎也。一剎那間有

了別義名之為識者。法相宗以集起名心。思量名

意。了別名識。蓋明八七六識次第得名也。今指第

六名識支。又法界云。從行生垢心。初身因。如犢子

識母。自相識故。名識。即是父母交會托胎時名。】

「【□註】托胎一分氣息。止觀九(二十一)云。初托胎。名歌羅邏。

此時即具三事。一命。二煖。三識。是中有報風。依風。名

為命。精血不臭不爛。名為煖。是中心意。名為識。(文)此

時便隨母氣息上下出入也。」

【【■記】此引止觀之文釋托胎也。如輔行云。初入母胎

如風雨入舍。入巳。若不壞者。七日一變。初七名歌

羅邏。此云凝滑。狀如薄酪。是中有報風依風名命

者。輔行云。壽名風息。初投胎時。有一毫氣。但根未

具時。隨母氣息。根具氣分。名為兒息。由有息故。連

持此身。從能持說。故息名壽也。精血名煖者。輔行

云。煖。即是身。以由煖故。精血不壞。從功熊說也。心

意名識者。輔行云。識。即是心。從當體說。

【■補】報風依

風。亦名報息依息。依息者。依心而起。如嗔欲時。氣

息隆盛。初入母胎。即有報息。隨母氣息。兒漸長成。

風路滑成。兒息出入。不復隨母。生在異處。各各有

息。名曰報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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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色(名是心色是質)。

【□註】從托胎後。五個七日。名形位。生諸根形。四支差別

故。雖有身根。及意根。未有眼等餘四根故。六處未圓。

皆是名色躡。」

【【■記】此釋名色也。初一句。示胎中第五位。以教中明

初七名歌羅邏。翻凝滑。二七名頞部曇。翻皰。三七

名蔽尸。翻凝結。四七名羯南。翻凝厚。五七名鉢羅

奢佉。翻形位也。雖有下。明成及未成各根。妙玄云。

巳受生相續。未生四種色根也。】

「【□註】名是心色是質者。四蘊是心。一蘊是色。質礙曰色。

心但有名也。」

【【■記】名者。緣慮之氣。但有其名。而無其實。法界云。從

識生非色四陰。及所住色陰。是為名色也。】

「五六入(六根成此胎中)。

【□註】從名色後至第六七日。名髮毛爪齒位。七七日名

具根位。五根圓滿故。」

【【■記】妙玄云。六入巳生。四種色根具足也。法界云。從

名色中生眼等六情。名六入。從五皰初開巳來。即

是六入名也。】

「【□註】六根成者。輔行四下(二十一)云。十九七日。諸根具足。

(文)此胎中總有名色六入。皆胎中位故。輔行(八)云。三

十八個七日。皆胎中位。」

【【■記】此結示胎中位也。初總示。次引證。輔行引阿難

問經。佛為廣說胎相。初七名阿羅邏。如薄酪。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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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阿浮陀。如厚酪。三七名閉手。如短小藥杵。四七

名伽那。如溫石。五七名波羅奢呵。五皰開張。六七

現膝相。七七現手足相。八七手指相。九七眼耳鼻

口。大小便道相。十七堅實有風門。吹胎如囊。十一

七七孔開徹。母性改常。十二七生大小腸如絲綖。

有三支節。一百孔穴。十三七生飢渴想。十四七生

九脈交絡纏繞。十五七生二十脈派一邊各十。又

四十脈派。八萬名。十六七氣息通。十七七眼得光。

十八七諸根明。十九七諸根具。二十七生諸骨。二

十一七生肉。二十二七生血。二十三七生皮。二十

四七生膚。二十五七血肉長。二十六七生髮。二十

七七以業力故。分別端醜。男居母左。女居母右。男

面向內。女面向外。皆手掩面。蹲踞而坐。二十八七

生八種想。謂牀榻園林等。二十九七生光潤。五色

別異。三十七長髮爪。三十一七至三十五七。人相

具足。三十六七生厭離想不樂。三十七七生穢獄

想。三十八七風力所轉。頭向產門。申兩臂。出產門。

每於一七。各有一風。吹令變易。風各有名。具如彼

經。生巳。八萬戶蟲。從方而生。縱橫飲噉。左右各五

百諸節。各有若干蟲戶。長大衰老。常與蟲居。是則

乃至三十八七。計日成二百六十六。計成九月。所

以少四日者。以半小月故也。問。世教及經。並云十

月。何故唯九。答九即十也。如月初一受胎者。定唯

九月。二日巳去。日數滿時。即跨至十。又羅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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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尊者六十。亦有減者。乃至五月者。雖謂增減不

同。而壽煖息必具。此不可以常論。】

「六觸(出胎)。

【□註】出胎巳後。至三四歲。由根對塵。情塵識合。然於違

順中庸差別境上。未能了知生苦樂捨。是名為觸。」

【【■記】此釋觸名體也。先出體。謂人生三四歲時。眼等

五根。對色等五塵。中有識生。以此情塵識三。和合

而成觸體。故法界云由入對塵。情塵識合。是名為

觸。然於下。示觸名。謂一切境緣。並有媸妍。見有好

醜。皆出自心。故人於違境生苦。順境生樂。非違順

中庸境。生捨。今尚未起苦樂等見。名之為觸也。】

「七受(領納前境好惡等事。從識至受。名現在五果)。

【□註】從五六歲至十三歲。因六塵。觸六根。即領納前境。

於三受違順中庸境上。巳能了別。然未能起淫貪之

心。故名受也。」

【【■記】妙玄云。能分別苦樂。避危害事。能生貪愛。不起

淫欲。於一切相。不生染着。是時名受。此上識等五。

以三世因果言之。同是現果。即現在五支果也。】

「八愛(愛色男女金銀錢物等事)。

【□註】從十四五歲。至十八九歲。貪於種種勝妙資具。及

淫欲等境。然猶未能廣遍追求。不名為取。皆是愛支

所攝。」

【【■記】此釋愛名用也。先明業用。謂貪勝妙資具。乃愛

資生塵境。及貪淫欲。乃愛男女情境。法界云。從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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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著。名愛。謂於領受中心心渴愛也。然未能廣

遍追求。如衝虎穴。過龍津。不顧危亡。唯以欲求。乃

名為取。今既未能。故是愛攝。】

「九取(凡見一切境。皆生取著心。此二未來因。皆屬煩惱。如過去無明)。

【□註】即從二十歲巳後。貪欲轉盛。於五塵境。四方馳求。

名之為取。」

【【■記】以釋取名也。謂二十巳後。正當強壯。血氣方剛。

較前淫欲。愈覺轉盛是以戴月披星。梯山航海。適

越投楚。走北奔南。深染塵欲。名之為取。妙玄云。以

貪境故。四方追求。是時名取也。此取與愛。以三世

因果言之。同是未來生死因。以三障三道言之。如

過去無明同煩惱障。煩惱道。即無明愛取三煩惱

也。惟無明發業。愛取潤生。有殊耳。】

「十有(業巳成就。是未來因。屬業道。如過去行)。

【□註】體即是業。謂馳求諸境。起善惡業。積集牽引。當生

三有果。故名為有。注云是未來因者。雖屬現在。却為

未來苦果之因也。」

【【■記】此釋有名體也。初指體次釋名。取為能起。善惡

業為所起。即此所起善惡業為牽引因。成三有之

異熟果。是則有因有果。因果不忘。名有。法界云。從

取。則後世業因成。名有。又因能有果。故名為有。注

指儀文原解。業巳成就是未來因者。雖云現在三

支因。實為未來苦果之因也。又以三道言之。而此

有支。與過去行支。同是業道。即行有二支屬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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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然有少別。以行惟善惡二性。有。通善無覆無記

也。】

「十一生(未來受生事)。

【□註】從有還受後世五眾之身。是名生。所謂四生六道

中受生也。」

【【■記】此釋生名也。初正釋名。謂由現在有支為正感

生死之因。故受未來生身之果。五眾。即五蘊也。所

謂下。示生處。先德云鑽馬腹。入驢胎。塗炭經曾幾

度回。適從帝釋殿前過。又向閻君鍋裏來。是也。四

生六道。乃善惡者。受生之處也。】

「十二老死。

【□註】從五眾之身熟壞。是名老死。」

【【■記】此釋老死名也。如唯識云。老死。猶云衰變敗壞。

住世衰變。總為老名。身毀命終。最後敗壞。乃得死

名也。而老死同一支者。唯識又云。老非定有。附死

立支也。此老死支。與上生支。同為未來苦果。即未

來二支果也。又此未來二果。及現在五果。於三道。

即苦道。於三障。即報障也。】

「此是所滅之境。

【□註】以能滅之觀。順推此境。故此十二。即所滅境也。」

【【■記】此釋結名也。言所滅之境者。如法界云。若正觀

諸法實相清淨。則無明盡。無明盡。故行盡。乃至眾

苦和合皆盡。是為以觀順推。此境滅盡。名所滅境。】

「【□註】不立病支者。妙玄二(十六)云。問。何不說病為支。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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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時。一切處。盡有者立支。自有人從生無病。如薄拘

羅生來不識頭痛。況餘病也。是故不立。問。憂悲是支

否。答。非也。以終顯始耳。如老死。必憂悲(文)。」

【【■記】此節料簡有二。先明病不立支。問以生老病死

為四大山。皆能逼害於人。既三種立支。何獨病不

立支耶。答中不徧時處。故不立支。如瑜伽論云。十

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而病不遍一切處。不

定一切時。故不立支。又唯識論云。薄拘羅。年百六

十歲。無病無夭。由昔持不殺戒。九十一劫命不中

夭。昔施僧一訶黎勒果。故身常無病。欲界眾生尚

有如薄拘羅者。況色無色。故不以病為支也。次明

憂悲不立支。如有老死。必有憂悲。故婆沙云。老死

有果。謂憂悲。老死為憂悲因。名始。憂悲為老死果

名終。憂悲既苦。老死亦苦。故云以終顯始耳。】

「【□註】釋籤三(三)云。問。愛取何別。答。愛增廣。名取。(文)然上

一往似論三世。在支佛逆順兩緣。百千萬世觀因緣

等。」

【【■記】因緣有三世。二世。一念。三種。隨修一種。即證緣

覺果故。今但論三世也。支佛逆順兩緣。百千萬世

等觀。巳記前。】

△二諦緣開合殊異三。初標顯殊異。

「與前四諦開合之異耳。

【□註】止觀一(十二)云。總說名四諦。別說名十二因緣。」

△二徵釋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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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開合。謂無明。行。愛。取。有。此之五支。合為集諦。餘

七支。為苦諦也。

【□註】苦。是識。名色。六入。觸。受。生。老死。七支。集。是無明。行。

愛。取。有。五支。道。是對治因緣方便。滅。是無明滅。乃至

老死滅。(文)輔行一下(十)云。離苦集為十二支。觀因緣

智以為道諦。十二支滅。以為滅諦。(文)文句七(二十一)云。

十二因緣者。還是別相細觀四諦耳。約苦集。即有無

明老死。約道滅。即有無明滅。乃至老死滅也(文)。」

【【■備】此對聲聞四諦判。】

△三殊異所以。

「既名異義同。何故重說。為機宜不同故。

【□註】聲聞總觀四諦。緣覺別觀十二因緣。」

【【■記】根有鈍利。所謂機宜不同也。】

△三境觀逆順研推。

「緣覺之人。先觀集諦。所謂無明緣行。行緣識。乃至生

緣老死。此則生起。若滅觀者。無明滅。則行滅。乃至生

滅。則老死滅。

【□註】緣覺之人。等者。此觀十二因緣生。若滅觀者等。此

觀十二因緣滅。」

【【■記】此順推流轉還滅二門也。】

「【□註】諸文更有逆順等異。如阿含明始無明。終老死。名

順觀。始老死。終無明。名逆觀。又止觀禪境。以有支在

初。推因。知果也。釋籤先從受支起觀。此推果知因也

(此如輔行。又四念處約十二支。觀愛觀見。明推尋觀破之義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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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此指諸文推境推觀。阿含明逆順觀者。但作此

觀自滅諸惑也。止觀以有支在初者。文云。思惟心

所緣處。或緣善心惡心。能緣所緣。即是有支。有能

含果。此有由取。以取善惡。而得有有。若不取者。亦

無此有。故知有從取生。復知取從愛起。如愛色故

取。不愛。則不取。愛因受生。由領受善惡。故愛生。若

無領納。愛則不生。又觀受由觸。六塵來觸六根。故

得有受。無觸。則無受。經云。六觸因緣生諸受。又知

觸由入。若無六陰統六根。則不能涉入諸塵而生

觸。入由名色。色心合故。則有于入。當知入由名色。

名色由初托胎識。故有凝酥薄酪。六皰開張。名色

和合。當知名色由識。識由過去善惡業行。行由無

明癡愛。造作眾行。使識流轉。從過去來今。從今愛

取緣有。有能含果。招未來生死。是知以有支在初。

以欲推因知果也。釋籤先從受支起觀者。文云如

諸觀法。皆從受起。若支佛自起觀者。應如阿含。生

滅各有逆順觀境。伹作此觀。自滅諸惑。今大小偏

圓。共為觀法。況四諦因緣。名異義同。四諦。觀苦為

初門。故今觀因緣。亦初起苦道。如四四諦。苦並居

初。故四觀緣。咸從受起。知苦斷集。次第不殊。用四

種智。見理各異。須分此四也。是知從受支起觀。乃

欲推果知因也。此如輔行者。文云觀十二緣。凡有

二種。一。推果知因。如先推受。以至無明。既知無明。

生於受等。則不起愛等。起於當果。具如玄文。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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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境。二推因知果。即如今文。文明發得。還寄修辯。

於定心中。所緣善惡能所和合。得名為業。業必招

果。故名為含。業即有因。故有能含果。次推此業。還

由於取。取於善惡。乃至無明。故息現因。令滅當果

也。四念處文。巳記前五卷因緣觀中不錄。】

△四結顯悟理受名。

「觀十二因緣。覺真諦理。故言緣覺。

【□註】因觀十二等。以觀因緣生滅。覺悟真空。而結名也。」

【【■記】此釋結名也。意謂因緣和合。諸法有生。因緣別

離。諸法有滅。是知生滅本自因緣。而諸法體寂然

不動。真空之理。從茲別觀。細察自悟。是故得名因

緣覺也。】

△二明獨覺自悟。

「言獨覺者。出無佛世。獨宿孤峯。觀物變易。自覺無生。

故名獨覺。

【□註】觀外因緣。無師自悟。未必一向。獨宿孤峯。如國王

花飛釧動等(如釋籤七二十一云)。」

【【■記】此別釋獨覺也。花飛者。如大論云。有一國王。出

國遊戲。清旦見樹林花果鬱茂。甚可愛樂。時王食

巳。即便偃臥。王諸󳼶女。採花毀樹。時王覺巳。見林

毀壞。思惟一切。悉皆無常。無漏開發。斷結成辟支

佛果。釧動者。如禪經云。有國王。令宮女摩身。為鐶

釧鬧。令漸漸減。乃至唯一。則不復聲。因思此聲。從

因緣生。悟證辟支佛果。等者。如獼猴見支佛坐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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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於餘處。見諸外道。種種苦行。乃教外道。跏趺而

坐。捻其口。合其眼。外道歎云。必有勝法。外道受教。

皆證支佛是也。】

△三同異二。初明兩種自揀行位無殊。

「兩名不同。行位無別。

【□註】雖緣覺獨覺之異。而同修因緣之行。同證侵習之

果。」

△二與聲聞對揀斷侵有異。

「此人斷三界見思。與聲聞同。更侵習氣。故居聲聞上。

【□註】習氣者。慣習氣分。如氣中香。其香雖盡。餘氣尚存。

統論諸文。有三家二即。今是見思家習耳。」

【【■記】三家。謂見思塵沙無明三家習也。二即謂塵沙

即習。無明即習。

【■補】無明亦分正習。而言即者。菩薩

斷無明時。至等覺位。必斷其習。無留習者。故言無

明即習。若聲聞伹斷正使。則正習條然不同。故不

即也。

【■備】集註問答云。通名三家。別稱二即。何耶。答。

見思最麤。正使外別有習氣體。故聲聞斷正。支佛

侵習不盡。菩薩方盡。塵沙無明惑細。習無別體。只

附於正。正斷。習亦斷。是知二無別體。故即。三各不

同稱家耳。】

「【□註】大經云。我衣我鉢。見習也。舍利弗嗔。畢陵伽慢。思

習也。」

【【■記】大經云。聲聞緣覺。有煩惱習氣。謂我身我衣等。

又疏云。二乘猶有我衣我鉢。是見習也。大論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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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利弗往昔為蛇。曾害國王。醫人收蛇。令吸毒氣。

若不吸者。即須入火。蛇思之云。我毒巳放。云何更

吸。即入火死。以由善惡不相妨故。故得聖果。猶餘

嗔也。又畢陵伽。一日渡河。因其水急。叱曰。小婢駐

流。河神詣佛白言。畢陵慢我。佛令懺悔。畢陵喚云。

小婢來。我與汝懺悔。眾笑。懺而更罵。佛問神。見畢

陵合掌未。曰。見。佛言。懺巳無慢。當知此人。五百世

作婆羅門。又見河神。宿生曾為己婢。常自高傲口

言而巳。是思習也。】

天台四教儀註彚補輔宏記卷六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