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仁岳異說叢書
四明仁岳異說叢書
非妙性。一一妙性。盡是真源。若法若心。即金光明。
不思議法性。豈有如此鈍談法性之外。別更觀心
者。
釋曰。夫觀心者正論觀法。的示行門。乃立一念識心
為境。以三觀觀之。使性德開發。惑滅果成。豈可便不
論修觀。法華玄。縱文義浩博。而純談法性。所明法相。
一一皆至無作及不思議。復以二妙判後開之。豈非
法性之圓談。何故更立觀心。況了法華妙旨。須修止
觀成之。十種三法之後。安得不立觀心。應知前文雖
示三道。本來即理。諸法當體圓融。其如三惑浩然。二
死重積。若不研心作觀。何由親證如上諸法。若剛廢
此文。則絕眾生入理之門。趣果之路。深不可也。據彼
總立之意。全迷一家解行大旨。以驗後諸難詞。不足
可議。不能默巳。更復言之。文云心有四陰。何以棄三
觀一。答天下等(讀者應對本文。方彰其義。下去皆爾)。
彼難曰。既自難云。何以棄三觀一。及乎作觀。何得
展轉具觀。又何以將依正二法。對光明二字。而棄
金字。貴故觀之為金。斯言何在。況本為觀心。何以
反觀依正等者。
釋曰。此之問答。乃總示觀心顯理之要。未論修觀之
相。初問棄三觀一者。欲令答出一念識心是所觀境
故。即符止觀去尺就寸之文也。答中二意。初文唯示
識心是。顯金光明之境。故云貴故觀之為金。發智照
理名光。充益色等四陰為明。此指能充為明。非指所
充。故結云。心即明也。據此三義。唯從心顯。不關諸陰。
則深允其問。二從知心巳下。是預論觀成理顯。徧融
諸法之相。以釋伏疑。何者。恐人疑云。若唯觀識陰。顯
金光明。於一切法。安能融淨。是故釋云。又知心無心
為光。知想行無想行為明等。意云。若觀識陰。金光明
顯。則一切諸法。皆金皆光皆明。故以王數。心色實假
正依等諸法。從狹至廣。迭顯光明之德也。非初作觀。
便觀依正等法。此如止觀陰入境。初則唯觀識陰。後
亦徧歷一切陰入國土等。皆明三諦之相。何乖去尺
就寸之義。又義例云。修觀次第。必先內心。內心若淨。
以此淨心。徧歷諸法。任運㳷合。而此文唯示光明。不
言金者。斯由三法修性離合。隱顯相映。其意難明。致
使此文。人或謂謬。此中初文。約心顯金光明三法。所
顯既三。驗能顯必三。即修性各三之義。此文歷法。唯
論光明。能知二修既是光明。驗所知一性是金。豈非
修二性一之義。大乘觀行。知法無法之處。豈類小教
但空而巳。故十不二門云。色心體絕。唯一實性。既結
云。即觀心金光明。則知修性相對。三法巳足。不須致
惑。又觀三道。用王數為境。似非棄三觀一者。原其觀
心之文。具觀十種三法。後之九科。皆從所顯之德。其
體本融。故約一念識心為境。而修三觀。顯其三法。唯
此三道。是所破之障。迷惑之事。體本不融。若只約一
念識中。而示三境。境既叵分。觀難得就。故特兼通數
為三道境也。問若欲分明示三道境者。何不徧取五
陰為苦。三毒為煩惱。七支為業。何故但以心王慧數
并諸數。對三道耶。答今只於陰境。示三道相。以此王
數。常現前故。惑業本故。易顯理故。而不兼色者。恐心
外向故也。
問煩惱不獨慧數。業自屬思。何以作此對
耶。答慧別順違。方生愛恚故。慧是煩惱之根。諸數運
為乃成善惡故。諸數是業之本也。然觀心之法。但託
一處成觀。則諸法皆淨。不專對當名相。問此文對三
道。顯金光明。其義巳成。何故又約頭等六分。及身因
舉足等。為三道觀耶。答凡夫三障厚重。三法難明。雖
約王數觀之。尚恐執情未遣。故更託身之假實。三毒
重惑。身儀動作。麤顯之境。一一橫豎。約性約相。而徧
推之。皆令寂滅。而顯金光明妙理也。
彼又難云。若對三觀。空不成假不是中。又非等者。
釋曰。文初問答。乃示識心是顯金光明之境。若觀心
無心等文。是徧歷諸法。彰觀心之用。以釋伏疑。俱未
論其造修三觀之相。至正修十法觀中。引淨名三文。
再觀三道。乃是約身假實麤顯惑業推之。助成內觀。
故且明空。良由此觀。能治行者見愛重障故也。問觀
既在空。何得具以金光明三義結之。答圓人用空破
障。障破之處。妙理現前。故即以境智冥合。諸數寂滅。
而示金光明三法也。初約王數。為三道。顯金光明。乃
至三識巳下諸文。皆是一心三觀。文義顯然。何得云
三觀不成耶。
觀心文。初結前生後。文云。如上所說。專是聖人聖
實。非巳智分。如鸚鵡學語。似客作數錢。不能開發
自身寶藏。今欲論道。前凡夫地之珍寶。即聞而修
故。明觀心也。彼難此文。其詞稍繁。意云。上巳約六
即。明十種三法。其理通凡。不專是聖法也。又巳明
三德道前本有。豈可至此方論凡地珍寶。
釋曰。上明十種三法。橫周豎亘。乃順經文法性無量
甚深之義。而經文自云。如來所游過。諸菩薩所行清
淨。豈是凡夫境界。只可云。此理本徧該於道前。故明
性中三德。又寄六即位。論其法性甚深。實非行者修
觀之位。故知此理雖徧。若論親證。須是大聖。故云。專
是聖人聖寶。非凡夫已之智分。今明觀心。乃的示無
量甚深之理。在凡夫一念之中。即用觀慧觀察。克取
相應。故云今欲論道前凡夫地之珍寶。即聞而修。彼
乃固隱。即聞而修之語。但舉道前凡夫之言。用成難
勢。深不可也。又凡結前生後之文。皆是言其正意。如
止觀正修文初云。前六種依修多羅。以開妙解。今依
妙解。以立妙行。須知五略五章。雖談於行。意令開解。
十境十乘。縱含其解。意在成行。何不徵彼前文談行
之說。難生起不當。令止觀正修。亦成於謬。
彼又縱難曰。若言前觀行。即但是略示觀心之要。
猶未委歷法相而觀。恐人不解。所以至此。廣約十
法而觀者。斯亦不然。原夫聞略解廣者。智人也者。
釋曰。觀心本是妙行趣果之門。而云聞略解廣者。何
關於觀行乎。雖知金藏。而不耘除草穢。何益貧窮者
哉。若云聞略解廣。而不用研心作觀者。則止觀六章
之後。不假十境十乘修證也。又前談果證。法性甚深。
貫於六即。尚不標觀行之字。將何示觀心之要。蓋全
不知心法佛法之用差。又未了約教約觀之門別。既
昧此大體。何以評文相有無。何以定觀道存廢。以此
而驗。都是謬談矣。
彼又引例云。只如止觀。二十五方便。約觀心訶五
欲中。但廣約三觀四教訶色巳。皆云訶色既爾。餘
四亦然。此中觀心。若盈十紙之餘。彼一部止觀之
文。觀心為用幾十紙耶。
釋曰。覩茲一難。即知皆是謬言。以全不識觀心文義
故也。何者。止觀一部。正是法華三昧。約行觀心。但道
場諸儀。及方便近行。既多在事。恐起滯心。故此等文。
更立託事之觀。導其情著。若正修巳下。都是行門。於
境用觀。若知此意。終不輒云。一部止觀。為用幾紙觀
心也。豈非意謂十章十乘。合例訶色。各立觀門。而今
無者。但是文略。彼文既略。乃破此文。不合十種三法。
皆立觀心。立難若斯。定文可悉矣。
彼又難云。又於帝王之間。妄加慧字。今經首題。是
佛自唱。諸師翻譯。並無慧字。若約義權加。用對三
法為便者。解淨名題。或二或三四字。亦應加字。
釋曰。此文云今明帝王。應具三義。何曾加字。是知經
題。雖標二字。實含三義。蓋帝王者。合具神謀聖䇿。故
依三義重詮法性。無文有義。智人用之。斯之謂矣。若
淨名經。三師譯題。初師五字。太繁。今家不用。次師二
字。又略。大師但對二身而巳。既自有後師。三義中當
故。依之廣釋。何須加添。以彼類此。殊不相當。
彼見帝王加慧義。對十種三法。乃難云。非唯唐梵
無據。而又能所不分。意以金光明三字。為所詮法
性。帝王經三字。為能詮教。不合將帝王等。重對十
種三法。則令詮旨不分也者。
釋曰。立此難者。蓋見諸家。凡解經題。即將經字。為能
詮教。餘字為所詮義。今帝王字。既連經字。便乃割截
三字。別屬能詮。若將帝等。重對三法。即是後人謬撰。
而不知諸家作此分釋。未為通見。豈經字全非所詮。
餘字全非能詮。故當宗凡解題目。以經字為通題。以
餘字為別題。乃約教行理。俱論通別。明經字則教通
行通理通。明餘字乃教別行別理別。若教通別。俱是
能詮。行理通別。俱是所詮也。得此意後。或時一往分
字。對教行理三。有何不可。但不得定執幾字為能詮。
見對所詮。便謂乖失。定執所詮亦爾。故文句。以三種
中道為經王。玄義。以諸經之王敘體。豈非以所詮為
經王。又云。唯王為教。即以能詮為經王。若能如此。通
方而解。豈覩帝等三義重對十種三法。便謂後人謬
添耶。況載以帝等三義。對上諸法。深有其由。何者。上
以金光明。詮乎所遊法性。巳彰十種三一圓融。體用
相即之義。今欲示此三一圓融十種之法。一一有貴
極雄略統攝之能故。乃重用帝等三義對之也。是則
能所相應。通別互顯。安得詮旨胡越。上下參商耶。
彼又難曰。將帝惠王以攝經論。則反同真諦彼破
之義也者。
釋曰。真諦分割三德。以一德對一經。又攝機偏局。故
被今破。今乃圓將三法。共攝一經。故以三解脫。攝淨
名。乃至三德。攝涅槃。蓋今家所明。一一三法。皆非縱
非橫。而高而廣。攝無不徧。名義俱融。但舉一種三法。
則攝一切三法盡也。對攝諸經。復有何失。如淨名以
解脫為目。大品用般若立稱。皆義至於三。則攝法罄
盡。故以為名。若如彼所解。應皆題為十種三法經也。
況前文以有此例。真諦分其三德。別對道前等三位。
大師委破之。後至自立法性甚深之義。復開十種三
法。豎對本有等三位。豈本有位。唯具三道三識。而不
具諸三法耶。蓋三法圓融。各各具攝諸法。得作是對。
請去情而思之。無執見而局之。
彼又難云。初不開章。以驗後人擅添者。
釋曰。開章多且隨便。不必盡備。斯例亦多。如法華境
妙。只標六境。至生起解釋開合。而足無諦成七。若將
不標科。驗是後人擅添者。既能添數紙之文。豈不能
添三二句科文。故不可將此為準。又當體章中。一重
問答文云。問舊人從喻。云何矯異。而依於文。答非今
就文而害於譬。若苟執譬。復害於文。義有二途。應須
兩存等。
彼難云。此文文義相反。亦謂後人妄添。而斥二失。
一不曉當體章意。二不曉附文章意。皆云因前譬
喻故有兩章。何得却云舊人從喻立名。云何矯異。
而依於文。反令今師不從譬喻以釋者。
今詳此問答。本不相違。且問意者。蓋責何不依古。單
用譬喻釋題。何得更加附文等釋。乃成矯異。答意者。
非今就文而害於譬。則顯今家依文依譬兩義俱全
也。若苟執譬。復害於文。則却責古人單用於譬。顯義
不全也。乃結云。義有二途。應須兩存。循環如此。復何
相反。問既約附文設問。何故安於當體章末。又本問
附文答中。何故多論當體。答附文兼事用。當體唯法
性。雖有此別。而皆依經。故問附文即含兩意。既是自
設。遂乃知微。故使答中。先以附文對喻論。次以當體
對喻說。問答既兼二意。須居二章之後也。
彼又立當體章意云。因前譬喻故。今直示一念妄
心即理性。金光明非從譬喻。故云當體者。
評曰。如來自唱。此部題名。詮顯所遊。深廣法性。但為
古師不知此性本具眾德。故無諸名。世俗之法。既彰
事用。故有其名。遂計真諦無名。俗諦有名。故釋金光
明三字。唯是世間物象名義。只可以此名義比擬法
性。是故古師。但用譬喻釋題。更無附文。當體義也。若
天台大師。以三昧力。探量如來所遊法性。萬德天然。
究竟成就。一切名義。世俗之法。既皆虗妄。本無實義。
故乏其名。今有名者。乃是聖人。智證真法。則真名俗。
是故大師。特立俗諦無名。真諦有名。真既本有眾名。
故金光明。非依世寶立稱。乃當真法之體。立此名也。
若今譬釋。蓋見諸師。用譬限局。故且立之。而能廣譬
十種三法及一切法門。此猶順古也。據今正意。唯在
附文當體耳。以知如來所遊無量甚深法性。體既尊
貴故。究竟名金。體既常照故。究竟名光。體既應物故。
究竟名明。是則譬喻當體。皆顯如來所證法性。此法
究竟離染清淨。過諸菩薩分證清淨。何故却云當體
直示一念妄心耶。玄文自云。真諦有名。又云。如理尊
重名寶。法性可貴名金。那得特違現文。曲指妄念。觀
心本研妄識。而云巳談真性。不用觀心。當體專顯果
源。却云直指妄念。斯由全迷。佛法在果。心法在因。教
為解真。觀本除妄。致茲謬破謬立。害已害他。今既得
知。無勞固執。
彼又難。此問答中。鈍人以譬擬法。利人即法作譬。
既云當體不從譬立。何得却云即法作譬者。
釋曰。章初立當體理云。俗本無名。隨真立名。又云。聖
人仰則真法。俯立俗號。故知。世聞金。若名若義。本從
法性金建立。反用世金比況法性。鈍人只能以世金。
比擬真法。故云。以譬擬法。利人懸解。乃知能譬之世
金。隨於真法建立。故云。即法作譬。何甞當體。再立於
譬。巳上釋奉先清師難畢。
次解靈光敏師難者。然此二師。同稟一見。難意無
殊。而前難猶略。此文稍廣。其間文義大同。及無大
損者。不復徵之。今就文義有異。及傷觀道者。略舉
而釋之 彼難曰。初釋名章。開為五番。應各有約
觀一釋。今何獨就第三譬釋中。明觀心義。何故文
勢不連。越過附文。當體二番者。
釋曰。譬喻附文當體三釋。皆用金光明三字。雖從譬
從法不同。而所顯法性不別。於三釋中。譬釋法相最
廣。今欲於一念中遍觀諸法。故約所譬十種三法修
觀。此十義若顯。則一一皆符佛唱金光明。皆即當體
金光明也。何須一一明觀心。況前通別。翻譯二科。亦
是定其三字之義。若各立觀心。有何不可。今從義便。
故依所譬十義觀之。其例亦多。如此經疑念序出疑
人有四科。而只立一重觀心。亦跨越文相。故不可將
此義定其真偽也。
彼又難。三道觀中。云觀身假名。既如此觀。色受想
行識亦如是。前巳撿破實法。今何復云五陰。何繁
重乎者。
釋曰。凡夫所計。假名之人。皆依總相身起。故約頭等
六分。橫豎遍推。令性相皆寂。此乃正破假人。未推實
法。豈可見言六分。便是實法觀耶。空品云。是身虗偽。
大師指此。為生空境。故文句云。攬陰成身。計有我人
眾生壽命。故約身假。為生空境。故此文結云。觀身假
名。既如此。復須推破。五陰實法。畢竟皆空。故復例云。
觀色受想行識亦如是。此乃正合今經觀法。何所怪
焉。
彼又難云。凡作空觀。皆先破實法。次破假名。何獨
此文。先破假名。後例實法耶。
釋曰。亦如文句解空品。乃先推生空。次觀法空。不順
本經。更依何法。又觀音別行玄義云。始覺人空。終覺
法空。何得言凡作空觀。皆先實。次假耶。況今此文。正
是託於麤顯色心。修空破障。助成內觀。眾生我見尤
重。故先觀也。
彼又難。三佛性觀中云。觀五陰稱五陰實相。觀假
名稱假名實相。觀心數實相。豈五陰外。別有心數
耶。約何道理。對三佛性等者。
釋曰。其實五陰。巳攝諸數。今以假實。用對三因。故於
無記陰外。別出善惡之數也。如云五陰之舍。心王居
之。荊谿亦指善惡王。居無記舍。若匪記文。釋出彼文。
幾亦成謬。約此對三佛性者。無記陰既非善惡。即正
因種諸數。有資成之功。是緣因種假名。能生十六知
見。即了因種。圓理具德。即德為障。即障顯德。復三一
體融。故於報障具顯三性。皆稱實相者。即實相般若
經意。彼經假實諸法。皆即實相般若波羅蜜也。初於
一念。具示三性。今重釋中。復以假實。兼善惡數。共示
三因。各有所以也。
又文中。以帝等三字。攝地持等諸論。彼乃難云。且
經王之名。是佛自唱。人師解釋。蓋釋出佛意。豈佛
世便有此等諸論耶。
釋曰。今明攝教者。乃以所詮。攝能詮也。蓋經論所詮。
不出十種三法。而隱顯旁正少別。今從顯□正。故以
三解脫。攝淨名。乃至三識。攝地持攝論等也。問若然
者。但攝法門。自攝諸教。何乃別論攝教耶。答若唯攝
法門。恐不了者。謂此諸法門。或一經一論所說。謂諸
經諸論。別有所詮。故今總示諸教。更無別法。故論攝
教也。若云經王。是佛自唱。只應釋出佛意。又云。佛世
未有諸論。不可云攝者。今問諸論。還合佛意否。經王
外別有論所詮耶。況諸論皆宗大乘經造。今解大乘
經還攝諸論。有何失耶。
彼又難觀心明位中云。心但有名。為名字即是。何
言與者。
釋曰。心雖具足一切功德。初心行人。未見心體。未得
心用。何聞心名。故云心但有名。為名字即也。深有其
致。何遽非之。
彼又難云。收得舊本。元無觀心等文。驗現行本。是
後人妄加者。
釋曰。廣本略本。孰偽孰真。廣本既疑妄添。略本亦應
謬削。難將文定。須以義求。且夫此教興來。年月𥨊遠。
中間傳者。見解淺深。或昧觀行功能。或迷法相融妙。
既多壅塞。遂輒刪除。致有略文。存於一處。必在究其
深致。無得守其舊文。又大師說授隨機。有廣有略。門
人記錄不定。或缺或圓。今之講人。獲廣本者。未可忽
其略文。守略文者。豈得非其廣本。噫去彼取此。知道
者。孰不云非擔麻弃金。執迷者自猶論是。儻袪情著。
吾何言哉。知禮稽首。恭白
同宗傳教諸碩德。仰惟以光闡
佛日為心。扶樹教宗為志。特迴
視聽。同決是非。儻小道之可觀。覬大巫之作證(知禮)。
近以同門學友。激而勉之。俾定觀心等義。巽讓之詞。
見諸前序。輒以管見。旁附本宗教文。敷折厥旨。寫錄
如前。無非用佛法評論。詎敢以人情穿鑿。若也可裨
妙觀。則願垂諸後昆。若也稍損大綱。則願置諸煨燼。
幸甚幸甚。
沙門 知禮 謹白
釋難扶宗記(終)
端平乙未台州白蓮比丘宗峴將鬻教乘息錢重
新開板用廣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