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仁岳異說叢書

四明仁岳異說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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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妙性。一一妙性。盡是真源。若法若心。即金光明。

不思議法性。豈有如此鈍談法性之外。別更觀心

者。

釋曰。夫觀心者正論觀法。的示行門。乃立一念識心

為境。以三觀觀之。使性德開發。惑滅果成。豈可便不

論修觀。法華玄。縱文義浩博。而純談法性。所明法相。

一一皆至無作及不思議。復以二妙判後開之。豈非

法性之圓談。何故更立觀心。況了法華妙旨。須修止

觀成之。十種三法之後。安得不立觀心。應知前文雖

示三道。本來即理。諸法當體圓融。其如三惑浩然。二

死重積。若不研心作觀。何由親證如上諸法。若剛廢

此文。則絕眾生入理之門。趣果之路。深不可也。據彼

總立之意。全迷一家解行大旨。以驗後諸難詞。不足

可議。不能默巳。更復言之。文云心有四陰。何以棄三

觀一。答天下等(讀者應對本文。方彰其義。下去皆爾)。

彼難曰。既自難云。何以棄三觀一。及乎作觀。何得

展轉具觀。又何以將依正二法。對光明二字。而棄

金字。貴故觀之為金。斯言何在。況本為觀心。何以

反觀依正等者。

釋曰。此之問答。乃總示觀心顯理之要。未論修觀之

相。初問棄三觀一者。欲令答出一念識心是所觀境

故。即符止觀去尺就寸之文也。答中二意。初文唯示

識心是。顯金光明之境。故云貴故觀之為金。發智照

理名光。充益色等四陰為明。此指能充為明。非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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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故結云。心即明也。據此三義。唯從心顯。不關諸陰。

則深允其問。二從知心巳下。是預論觀成理顯。徧融

諸法之相。以釋伏疑。何者。恐人疑云。若唯觀識陰。顯

金光明。於一切法。安能融淨。是故釋云。又知心無心

為光。知想行無想行為明等。意云。若觀識陰。金光明

顯。則一切諸法。皆金皆光皆明。故以王數。心色實假

正依等諸法。從狹至廣。迭顯光明之德也。非初作觀。

便觀依正等法。此如止觀陰入境。初則唯觀識陰。後

亦徧歷一切陰入國土等。皆明三諦之相。何乖去尺

就寸之義。又義例云。修觀次第。必先內心。內心若淨。

以此淨心。徧歷諸法。任運㳷合。而此文唯示光明。不

言金者。斯由三法修性離合。隱顯相映。其意難明。致

使此文。人或謂謬。此中初文。約心顯金光明三法。所

顯既三。驗能顯必三。即修性各三之義。此文歷法。唯

論光明。能知二修既是光明。驗所知一性是金。豈非

修二性一之義。大乘觀行。知法無法之處。豈類小教

但空而巳。故十不二門云。色心體絕。唯一實性。既結

云。即觀心金光明。則知修性相對。三法巳足。不須致

惑。又觀三道。用王數為境。似非棄三觀一者。原其觀

心之文。具觀十種三法。後之九科。皆從所顯之德。其

體本融。故約一念識心為境。而修三觀。顯其三法。唯

此三道。是所破之障。迷惑之事。體本不融。若只約一

念識中。而示三境。境既叵分。觀難得就。故特兼通數

為三道境也。問若欲分明示三道境者。何不徧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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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為苦。三毒為煩惱。七支為業。何故但以心王慧數

并諸數。對三道耶。答今只於陰境。示三道相。以此王

數。常現前故。惑業本故。易顯理故。而不兼色者。恐心

外向故也。

問煩惱不獨慧數。業自屬思。何以作此對

耶。答慧別順違。方生愛恚故。慧是煩惱之根。諸數運

為乃成善惡故。諸數是業之本也。然觀心之法。但託

一處成觀。則諸法皆淨。不專對當名相。問此文對三

道。顯金光明。其義巳成。何故又約頭等六分。及身因

舉足等。為三道觀耶。答凡夫三障厚重。三法難明。雖

約王數觀之。尚恐執情未遣。故更託身之假實。三毒

重惑。身儀動作。麤顯之境。一一橫豎。約性約相。而徧

推之。皆令寂滅。而顯金光明妙理也。

彼又難云。若對三觀。空不成假不是中。又非等者。

釋曰。文初問答。乃示識心是顯金光明之境。若觀心

無心等文。是徧歷諸法。彰觀心之用。以釋伏疑。俱未

論其造修三觀之相。至正修十法觀中。引淨名三文。

再觀三道。乃是約身假實麤顯惑業推之。助成內觀。

故且明空。良由此觀。能治行者見愛重障故也。問觀

既在空。何得具以金光明三義結之。答圓人用空破

障。障破之處。妙理現前。故即以境智冥合。諸數寂滅。

而示金光明三法也。初約王數。為三道。顯金光明。乃

至三識巳下諸文。皆是一心三觀。文義顯然。何得云

三觀不成耶。

觀心文。初結前生後。文云。如上所說。專是聖人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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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非巳智分。如鸚鵡學語。似客作數錢。不能開發

自身寶藏。今欲論道。前凡夫地之珍寶。即聞而修

故。明觀心也。彼難此文。其詞稍繁。意云。上巳約六

即。明十種三法。其理通凡。不專是聖法也。又巳明

三德道前本有。豈可至此方論凡地珍寶。

釋曰。上明十種三法。橫周豎亘。乃順經文法性無量

甚深之義。而經文自云。如來所游過。諸菩薩所行清

淨。豈是凡夫境界。只可云。此理本徧該於道前。故明

性中三德。又寄六即位。論其法性甚深。實非行者修

觀之位。故知此理雖徧。若論親證。須是大聖。故云。專

是聖人聖寶。非凡夫已之智分。今明觀心。乃的示無

量甚深之理。在凡夫一念之中。即用觀慧觀察。克取

相應。故云今欲論道前凡夫地之珍寶。即聞而修。彼

乃固隱。即聞而修之語。但舉道前凡夫之言。用成難

勢。深不可也。又凡結前生後之文。皆是言其正意。如

止觀正修文初云。前六種依修多羅。以開妙解。今依

妙解。以立妙行。須知五略五章。雖談於行。意令開解。

十境十乘。縱含其解。意在成行。何不徵彼前文談行

之說。難生起不當。令止觀正修。亦成於謬。

彼又縱難曰。若言前觀行。即但是略示觀心之要。

猶未委歷法相而觀。恐人不解。所以至此。廣約十

法而觀者。斯亦不然。原夫聞略解廣者。智人也者。

釋曰。觀心本是妙行趣果之門。而云聞略解廣者。何

關於觀行乎。雖知金藏。而不耘除草穢。何益貧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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哉。若云聞略解廣。而不用研心作觀者。則止觀六章

之後。不假十境十乘修證也。又前談果證。法性甚深。

貫於六即。尚不標觀行之字。將何示觀心之要。蓋全

不知心法佛法之用差。又未了約教約觀之門別。既

昧此大體。何以評文相有無。何以定觀道存廢。以此

而驗。都是謬談矣。

彼又引例云。只如止觀。二十五方便。約觀心訶五

欲中。但廣約三觀四教訶色巳。皆云訶色既爾。餘

四亦然。此中觀心。若盈十紙之餘。彼一部止觀之

文。觀心為用幾十紙耶。

釋曰。覩茲一難。即知皆是謬言。以全不識觀心文義

故也。何者。止觀一部。正是法華三昧。約行觀心。但道

場諸儀。及方便近行。既多在事。恐起滯心。故此等文。

更立託事之觀。導其情著。若正修巳下。都是行門。於

境用觀。若知此意。終不輒云。一部止觀。為用幾紙觀

心也。豈非意謂十章十乘。合例訶色。各立觀門。而今

無者。但是文略。彼文既略。乃破此文。不合十種三法。

皆立觀心。立難若斯。定文可悉矣。

彼又難云。又於帝王之間。妄加慧字。今經首題。是

佛自唱。諸師翻譯。並無慧字。若約義權加。用對三

法為便者。解淨名題。或二或三四字。亦應加字。

釋曰。此文云今明帝王。應具三義。何曾加字。是知經

題。雖標二字。實含三義。蓋帝王者。合具神謀聖䇿。故

依三義重詮法性。無文有義。智人用之。斯之謂矣。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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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名經。三師譯題。初師五字。太繁。今家不用。次師二

字。又略。大師但對二身而巳。既自有後師。三義中當

故。依之廣釋。何須加添。以彼類此。殊不相當。

彼見帝王加慧義。對十種三法。乃難云。非唯唐梵

無據。而又能所不分。意以金光明三字。為所詮法

性。帝王經三字。為能詮教。不合將帝王等。重對十

種三法。則令詮旨不分也者。

釋曰。立此難者。蓋見諸家。凡解經題。即將經字。為能

詮教。餘字為所詮義。今帝王字。既連經字。便乃割截

三字。別屬能詮。若將帝等。重對三法。即是後人謬撰。

而不知諸家作此分釋。未為通見。豈經字全非所詮。

餘字全非能詮。故當宗凡解題目。以經字為通題。以

餘字為別題。乃約教行理。俱論通別。明經字則教通

行通理通。明餘字乃教別行別理別。若教通別。俱是

能詮。行理通別。俱是所詮也。得此意後。或時一往分

字。對教行理三。有何不可。但不得定執幾字為能詮。

見對所詮。便謂乖失。定執所詮亦爾。故文句。以三種

中道為經王。玄義。以諸經之王敘體。豈非以所詮為

經王。又云。唯王為教。即以能詮為經王。若能如此。通

方而解。豈覩帝等三義重對十種三法。便謂後人謬

添耶。況載以帝等三義。對上諸法。深有其由。何者。上

以金光明。詮乎所遊法性。巳彰十種三一圓融。體用

相即之義。今欲示此三一圓融十種之法。一一有貴

極雄略統攝之能故。乃重用帝等三義對之也。是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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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所相應。通別互顯。安得詮旨胡越。上下參商耶。

彼又難曰。將帝惠王以攝經論。則反同真諦彼破

之義也者。

釋曰。真諦分割三德。以一德對一經。又攝機偏局。故

被今破。今乃圓將三法。共攝一經。故以三解脫。攝淨

名。乃至三德。攝涅槃。蓋今家所明。一一三法。皆非縱

非橫。而高而廣。攝無不徧。名義俱融。但舉一種三法。

則攝一切三法盡也。對攝諸經。復有何失。如淨名以

解脫為目。大品用般若立稱。皆義至於三。則攝法罄

盡。故以為名。若如彼所解。應皆題為十種三法經也。

況前文以有此例。真諦分其三德。別對道前等三位。

大師委破之。後至自立法性甚深之義。復開十種三

法。豎對本有等三位。豈本有位。唯具三道三識。而不

具諸三法耶。蓋三法圓融。各各具攝諸法。得作是對。

請去情而思之。無執見而局之。

彼又難云。初不開章。以驗後人擅添者。

釋曰。開章多且隨便。不必盡備。斯例亦多。如法華境

妙。只標六境。至生起解釋開合。而足無諦成七。若將

不標科。驗是後人擅添者。既能添數紙之文。豈不能

添三二句科文。故不可將此為準。又當體章中。一重

問答文云。問舊人從喻。云何矯異。而依於文。答非今

就文而害於譬。若苟執譬。復害於文。義有二途。應須

兩存等。

彼難云。此文文義相反。亦謂後人妄添。而斥二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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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曉當體章意。二不曉附文章意。皆云因前譬

喻故有兩章。何得却云舊人從喻立名。云何矯異。

而依於文。反令今師不從譬喻以釋者。

今詳此問答。本不相違。且問意者。蓋責何不依古。單

用譬喻釋題。何得更加附文等釋。乃成矯異。答意者。

非今就文而害於譬。則顯今家依文依譬兩義俱全

也。若苟執譬。復害於文。則却責古人單用於譬。顯義

不全也。乃結云。義有二途。應須兩存。循環如此。復何

相反。問既約附文設問。何故安於當體章末。又本問

附文答中。何故多論當體。答附文兼事用。當體唯法

性。雖有此別。而皆依經。故問附文即含兩意。既是自

設。遂乃知微。故使答中。先以附文對喻論。次以當體

對喻說。問答既兼二意。須居二章之後也。

彼又立當體章意云。因前譬喻故。今直示一念妄

心即理性。金光明非從譬喻。故云當體者。

評曰。如來自唱。此部題名。詮顯所遊。深廣法性。但為

古師不知此性本具眾德。故無諸名。世俗之法。既彰

事用。故有其名。遂計真諦無名。俗諦有名。故釋金光

明三字。唯是世間物象名義。只可以此名義比擬法

性。是故古師。但用譬喻釋題。更無附文。當體義也。若

天台大師。以三昧力。探量如來所遊法性。萬德天然。

究竟成就。一切名義。世俗之法。既皆虗妄。本無實義。

故乏其名。今有名者。乃是聖人。智證真法。則真名俗。

是故大師。特立俗諦無名。真諦有名。真既本有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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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金光明。非依世寶立稱。乃當真法之體。立此名也。

若今譬釋。蓋見諸師。用譬限局。故且立之。而能廣譬

十種三法及一切法門。此猶順古也。據今正意。唯在

附文當體耳。以知如來所遊無量甚深法性。體既尊

貴故。究竟名金。體既常照故。究竟名光。體既應物故。

究竟名明。是則譬喻當體。皆顯如來所證法性。此法

究竟離染清淨。過諸菩薩分證清淨。何故却云當體

直示一念妄心耶。玄文自云。真諦有名。又云。如理尊

重名寶。法性可貴名金。那得特違現文。曲指妄念。觀

心本研妄識。而云巳談真性。不用觀心。當體專顯果

源。却云直指妄念。斯由全迷。佛法在果。心法在因。教

為解真。觀本除妄。致茲謬破謬立。害已害他。今既得

知。無勞固執。

彼又難。此問答中。鈍人以譬擬法。利人即法作譬。

既云當體不從譬立。何得却云即法作譬者。

釋曰。章初立當體理云。俗本無名。隨真立名。又云。聖

人仰則真法。俯立俗號。故知。世聞金。若名若義。本從

法性金建立。反用世金比況法性。鈍人只能以世金。

比擬真法。故云。以譬擬法。利人懸解。乃知能譬之世

金。隨於真法建立。故云。即法作譬。何甞當體。再立於

譬。巳上釋奉先清師難畢。

次解靈光敏師難者。然此二師。同稟一見。難意無

殊。而前難猶略。此文稍廣。其間文義大同。及無大

損者。不復徵之。今就文義有異。及傷觀道者。略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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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釋之 彼難曰。初釋名章。開為五番。應各有約

觀一釋。今何獨就第三譬釋中。明觀心義。何故文

勢不連。越過附文。當體二番者。

釋曰。譬喻附文當體三釋。皆用金光明三字。雖從譬

從法不同。而所顯法性不別。於三釋中。譬釋法相最

廣。今欲於一念中遍觀諸法。故約所譬十種三法修

觀。此十義若顯。則一一皆符佛唱金光明。皆即當體

金光明也。何須一一明觀心。況前通別。翻譯二科。亦

是定其三字之義。若各立觀心。有何不可。今從義便。

故依所譬十義觀之。其例亦多。如此經疑念序出疑

人有四科。而只立一重觀心。亦跨越文相。故不可將

此義定其真偽也。

彼又難。三道觀中。云觀身假名。既如此觀。色受想

行識亦如是。前巳撿破實法。今何復云五陰。何繁

重乎者。

釋曰。凡夫所計。假名之人。皆依總相身起。故約頭等

六分。橫豎遍推。令性相皆寂。此乃正破假人。未推實

法。豈可見言六分。便是實法觀耶。空品云。是身虗偽。

大師指此。為生空境。故文句云。攬陰成身。計有我人

眾生壽命。故約身假。為生空境。故此文結云。觀身假

名。既如此。復須推破。五陰實法。畢竟皆空。故復例云。

觀色受想行識亦如是。此乃正合今經觀法。何所怪

焉。

彼又難云。凡作空觀。皆先破實法。次破假名。何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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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先破假名。後例實法耶。

釋曰。亦如文句解空品。乃先推生空。次觀法空。不順

本經。更依何法。又觀音別行玄義云。始覺人空。終覺

法空。何得言凡作空觀。皆先實。次假耶。況今此文。正

是託於麤顯色心。修空破障。助成內觀。眾生我見尤

重。故先觀也。

彼又難。三佛性觀中云。觀五陰稱五陰實相。觀假

名稱假名實相。觀心數實相。豈五陰外。別有心數

耶。約何道理。對三佛性等者。

釋曰。其實五陰。巳攝諸數。今以假實。用對三因。故於

無記陰外。別出善惡之數也。如云五陰之舍。心王居

之。荊谿亦指善惡王。居無記舍。若匪記文。釋出彼文。

幾亦成謬。約此對三佛性者。無記陰既非善惡。即正

因種諸數。有資成之功。是緣因種假名。能生十六知

見。即了因種。圓理具德。即德為障。即障顯德。復三一

體融。故於報障具顯三性。皆稱實相者。即實相般若

經意。彼經假實諸法。皆即實相般若波羅蜜也。初於

一念。具示三性。今重釋中。復以假實。兼善惡數。共示

三因。各有所以也。

又文中。以帝等三字。攝地持等諸論。彼乃難云。且

經王之名。是佛自唱。人師解釋。蓋釋出佛意。豈佛

世便有此等諸論耶。

釋曰。今明攝教者。乃以所詮。攝能詮也。蓋經論所詮。

不出十種三法。而隱顯旁正少別。今從顯□正。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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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脫。攝淨名。乃至三識。攝地持攝論等也。問若然

者。但攝法門。自攝諸教。何乃別論攝教耶。答若唯攝

法門。恐不了者。謂此諸法門。或一經一論所說。謂諸

經諸論。別有所詮。故今總示諸教。更無別法。故論攝

教也。若云經王。是佛自唱。只應釋出佛意。又云。佛世

未有諸論。不可云攝者。今問諸論。還合佛意否。經王

外別有論所詮耶。況諸論皆宗大乘經造。今解大乘

經還攝諸論。有何失耶。

彼又難觀心明位中云。心但有名。為名字即是。何

言與者。

釋曰。心雖具足一切功德。初心行人。未見心體。未得

心用。何聞心名。故云心但有名。為名字即也。深有其

致。何遽非之。

彼又難云。收得舊本。元無觀心等文。驗現行本。是

後人妄加者。

釋曰。廣本略本。孰偽孰真。廣本既疑妄添。略本亦應

謬削。難將文定。須以義求。且夫此教興來。年月𥨊遠。

中間傳者。見解淺深。或昧觀行功能。或迷法相融妙。

既多壅塞。遂輒刪除。致有略文。存於一處。必在究其

深致。無得守其舊文。又大師說授隨機。有廣有略。門

人記錄不定。或缺或圓。今之講人。獲廣本者。未可忽

其略文。守略文者。豈得非其廣本。噫去彼取此。知道

者。孰不云非擔麻弃金。執迷者自猶論是。儻袪情著。

吾何言哉。知禮稽首。恭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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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宗傳教諸碩德。仰惟以光闡

佛日為心。扶樹教宗為志。特迴

視聽。同決是非。儻小道之可觀。覬大巫之作證(知禮)。

近以同門學友。激而勉之。俾定觀心等義。巽讓之詞。

見諸前序。輒以管見。旁附本宗教文。敷折厥旨。寫錄

如前。無非用佛法評論。詎敢以人情穿鑿。若也可裨

妙觀。則願垂諸後昆。若也稍損大綱。則願置諸煨燼。

幸甚幸甚。

沙門 知禮 謹白

釋難扶宗記(終)

端平乙未台州白蓮比丘宗峴將鬻教乘息錢重

新開板用廣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