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仁岳異說叢書
四明仁岳異說叢書
釋消伏毒害云。歷四教十法界。除三障也。又釋感應
為宗云。以此十法界。眾生三業為機等。又釋三番持
呪功能。皆約十種行人明之。又下文。備釋三乘得益
之相。何須俱約圓教判耶。故輔行云。方等經中。聞三
昧者。結得道益。通於三乘。及以四眾。即通於四教。又
云。但觀諸經。會末得道。則識所說共別之意。今經得
益。既有三乘。故知消伏。須通四教也。然則辨體。可簡
三教。剋就圓明。蓋觀音之自行也。若其論用。既是利
他。必該十界。倘唯從圓判。則拔苦不周也。又金光明
玄義。辨體則專取如來所游法性。論用則須通三乘
懺悔滅惡。何得麤暴云部通四教正意在圓耶。若云
以深收淺。斯乃指東攝西。應謂章疏無憑。是故胸臆
自撰。又引普門疏。釋水火等難。皆約五住。通釋四教。
證今五住。定知在圓者。此昏亂之言也。且彼文五住
既收四教。而却引證今文五住定知在圓。況彼經開
顯。尚收四教。豈今經方等。須定在圓耶。觀此等文。都
無所以。驗乎餘說。安可持論。今勉強書之。俾結乘種
耳。判屬理即。何謂修門。
疑曰。此中明理毒者。唯就諦理辨之。何者法界無
礙。無染而染。是全三德成三障。此由性具三障。起
三障用。是理之毒。非能非所。而指此毒。為所消故。
止觀云。法性即無明。無明非止非不止。喚無明為
不止。豈非理毒。是所消耶。此毒當體。即是法性。染
即無染。全障成德。故謂之理消伏用。此法性亦非
能非所。指此法性。為能消故。止觀云。無明即法性。
法性非止非不止。喚法性為止。既稱為止。豈非能
消伏耶。雖理體本然。亦由圓人名字。初心解了。方
知此毒。即理名字。巳上即屬約行用。一心三觀。破
五住煩惱。此從智斷以說。與前約理不同。雖有二
義。旨俱在圓。何者由有理毒故。有事毒行毒等。
止曰。取止觀文釋理消伏用。略有三失。一者彼是相
待。三止中文。荊谿判相待。為可思議麤。又云。義似於
別。唯一絕待。為不思議。妙獨在於圓。何得用彼麤義。
釋今圓理耶。雖云無明。即法性。法性即無明。而須喚
無明為不止。喚法性為止。既理惑之名對立故。圓妙
之義未成。今疏云。法界無礙。無染而染。即理性之毒。
是則全理成毒。全毒成理。理毒叵分。思議須絕。豈得
抑同相待用。理毒為所消。法性為能消耶。祇知對當。
名言不覺。翻為麤淺矣。二者止觀明三止之義。意成
一義。同時而修。若但取第三不止止義。釋理消伏。定
在理即。不涉智行。須以止息止停止。止義為約行消
伏。判屬名字巳上。此乃分擘三止同時之義。疋配理
行二種之談。相待三止。尚自殘缺。況絕待乎。三者既
唯約理即。涉智行為理消伏者。乃是以本覺之性為
能消。以本有之惑為所消。一切眾生。何甞不消伏耶。
若然則月蓋。延請觀音說呪。都無功用也。況疏文顯
示。十種行人。皆是修相。豈理消伏十種不收耶。且三
種消伏。明其力用。約理消伏。此義最妙。儻唯在理體。
不關修得。則都無力用。一疏精要。皆悉頓亡矣。然而
闍梨。親用圓師闡義鈔中消伏之說。而不知闡義全
塞大塗。可謂攀枯求力不覺人杌俱倒也。今問既三
種消伏。俱須在圓。未審約事攝屬何位。若但稱名誦
呪。不了諦理。何名圓人。若於稱名。兼了諦理。又成約
行。以云名字巳上。屬約行故。若無分齊。取便亂攝。則
無義語也。
疑曰。普門疏五住。既收四教。豈此文五住。而却在
地前耶。大師云。地前三十心。不能破無明。若言登
地。同圓自然。破第五住惑者。則此巳是理破。何名
約行中破耶。此一義甚為不便。乃至云。若謂對前
三教不即。唯圓即理。名為理消。有何不可。但約地
前。破五住義。稍不便。
止曰。夫欲評論章疏。須看文之寬狹。義之進否。豈見
名數相似。便謂旨趣全同。望聲釋義。斯之謂矣。且普
門疏。於業報之外。但明五住煩惱。即以五住。通收四
教。今疏既於事毒之外。立五住煩惱。又五住外。立理
性之毒。則知從麤至妙。自淺階深。三義不濫。豈得將
彼通收之義齊令別對之文。故予師判五住。盡別教
教道。理毒唯圓也。以約行中。不談即義。直云。五住煩
惱。有何所以。便屬圓教耶。至約理中。乃示法界無礙。
即理之毒。顯與前文甄簡有異。則知圓教。雖有五住。
以即理故。俱受理名。如妙玄以事理二惡。分別圓兩
教。釋籤解云。若即理說惑。謂惑為理。若離理說惑。謂
惑為事。又如普門玄義。章安用觀。修得善惡。性德善
惡。而起弘誓。論普不普。豈非觀修得善惡。屬乎偏教。
觀性德善惡。屬乎圓教。是知約行之毒。即理之毒。圓
別分之。頗符教意。又云。豈此文五住。却在地前等者。
此蓋不知教道之說。通登地巳上。如抉膜書廣辨。又
如今家明涅槃次第五行。荊谿云。證道同圓。則教道
唯別。豈非登地天行。及病兒行。俱屬教道耶。又復諸
部。顯有別教教道。破無明義。又說破塵沙惑。亦名無
明。故釋籤解善財入法界。皆破無明。云若於諸知識
所。但得俗諦三昧。則破無知。名為無明。若入實相。則
破障中。微細無明多分。並約教道不融。破無明惑(上皆
釋籤)。豈非地前破塵沙。亦名登地。破無明皆是教道耶。
尚未漁獵諸文。如何彈射他義。又應解了消伏之行。
不必專約惑滅理顯。方名消伏。如疏釋行人具楊枝
淨水。各表消伏二義。此令託事。便修觀法。豈可別教
初心行人。不表消伏五住煩惱耶。又疏明別人數息
之時。修於三觀。得非始行消伏無明。況復十信。通伏
五住。不帶消耶。至於住行向位。旁修中觀。若非消伏
無明。何須旁修中觀。此等豈非兩種教道。約伏約斷。
皆是約行。消伏無明耶。如何輒言。此一義甚為不便。
今見止疑。恐闍梨不便也。
予師云。應知三種毒害。捨旁從正。受名不同。如普門
蔬。分別火難等。相報火至初禪。豈此下諸有。全無業
惑。蓋苦報為正也。乃至煩惱火。通四教。豈三乘全無
業等。
疑曰。指火難似誤。且彼所明。果報之火。須依正分
之。依報之火。祇至初禪正報之義。通之可爾。又何
得言。豈三界無惑報乎。既言三界俱有惑報。意取
報火。通至上界。若然者。初禪之火。便須有旁燒上
界之義。乃至云。而更謂界外三乘聖人。有果報之
火。未知何時火災。能至界外。燒三乘聖人等。
止曰。且疏文火難。凡有三釋。初帖文釋。次舉事證。後
觀行釋。若帖文釋者。但順經文。設入大火之言。則唯
從外火。不兼正報故。舉謝敫傳應。驗事證之。後既就
於觀行解釋。顯以三障。分對三火。則知一切觀行之
人無不具。此三種火義。但有旁正。受名不同耳。如初
禪巳下。若依若正。俱論報火。故從果報行人。正受報
火之名也。二禪巳上。唯正報火。蓋修因行人。以報火
為旁。但盡下業火於上禪。是故正受業火之名也。若
四教人。非無此二。俱慮惑火燒於觀道。則業報為旁。
是故正立煩惱火名也。究論報火。須通三界。及以三
乘。何得偏執外火。為報火耶。若然則初禪之外。觀行
之人。若正報身。為屬何火。是故予師。通約三障言之。
乃云豈三界無惑報等也。那忽枉作初禪之火。旁燒
上界之義耶。又云。未知何時火災。能至界外燒三乘。
聖人者。是何言歟。況復三乘之人。若就下界果縛身。
說非無外火之義。如金光明。說十地菩薩。有虎狼等。
怖何不責云。未知。何時虎狼。能至界外。害十地聖人
耶。如此立難。識者聞之。必掩口而笑。予師云。理消伏
用。體是性惡。方得初心。即修中觀。故荊谿云。忽都未
聞。性惡之名。安能信有性德之行。性德非理耶。行非
消伏用耶。
疑曰。以性德為修。蓋以性善為性惡。既修性不分。
亦似未便。何者既明理消伏用。是從性起修。謂之
即理之行。此是修德三因。體是性善。如何却謂性
惡為體耶。
止曰。良由妄認性德之行。唯在理具。未涉修德。致茲
倒惑矣。今試引數文。證性德之行。即修而說。庶使闍
梨。止訛革弊。且妙玄明涅槃五行天行者。謂第一義
天。天然之理。由理成行故言天行。雖次第行指於登
地若。不次第行在乎初心。彼之理行。非性德行耶。又
云。涅槃五行。即一實相行。實相非性德耶。又云。法華
安樂行者。即涅槃行。涅槃非性德耶。又乃荊谿。有全
性成修之說。了性為行之文。何忽撥棄修德。敻指理
具。為性德之行。況復明云。性德之行。行即修德。正是
從性起修。即理之行。蔽度之不辨乎。又云。修德三因。
體是性善。如何却謂性惡為體者。深不可也。闍梨意
謂。所消是惡。能消是善。今問惡是九界否。善是佛界
否若。然者須以佛界之善為能消。九界之惡為所消。
正當緣理斷九之義。惑智確爾。增減宛然。一家即義。
乃成徒施也。當知予師。立理消伏用。體是性惡。實無
作行也。何哉以圓教初心行者。莫不現前。染惡之心
即了染惡。全是法界。理性之惡。惡既即性。無所斷故。
全用性惡。圓融之體。而為妙觀。故妙經疏云。陰入界
苦。即是法身。非顯現故。名為法身。障即法身。貪恚癡
即般若。非能明故。名為般若。無所可照。性自明了。業
行繫縛。皆名解脫。非斷縛得脫。亦無體可斷。亦無能
繫故。稱解脫。妙樂釋此文云。明觀體也。本觀理是。不
觀染除。染體自虗。本虗名滅。故妙體滅。不立除名。障
體即德。不待轉除(上皆記文)。此文豈非的用性惡。為觀體
耶。以其三障。全是三德故。三障體即。三觀體也。若不
指修染。即是性染。而為三德。焉得名為不觀。染除及
妙體滅。若別指性善。而為即德。乃是轉除也。故知性
惡之體。為理消伏。用與彼文旨。無少相違。誠謂震地
逸敷。而不聞不見矣。又復應知。若指修染。即是性染。
為消伏用。斷與不斷。二義俱成。如云染體自虗。本虗
名滅。此斷義也。障體即德。不待轉除。不斷義也。不即
不離。妙在其中矣。豈別取性善之體。為消伏用。是知
性惡。不具三德。性善方具三德。荊谿以三障即三德。
而為觀體。都無所用也。又如止觀問云。不思議境。但
明四聖。何法不攝。何必須明六道法耶。乃至答云。為
欲令知性惡法門遍故。且不思議境。即是觀也。豈非
觀體須用性惡耶。若據闍梨。所見灼然。祇合但明四
聖不須六道。以為觀體。唯是性善耳。又義例云。若無
十境。乘則無體。豈非以十境性惡之體。為十乘妙觀
之法耶。須了性惡之外。無別性善。蓋性是中道故。中
道非相待故。良以即佛界之九界。名為性惡。即九界
為佛界。名為性善。是故十界。俱是法界。若不用性惡
法界。而為觀體。別用性善法界。而為觀體。如避此空
求於彼空也。如斯之說。敢謂闍梨連代共迷。雖曰止
疑。其實破邪矣。
疑曰。若修德三因。以性惡為體者。若果上用惡法
門化他。又將何為體耶。若謂性體不二。作此釋者。
性雖不二。對文用義不得不分。乃至云。若謂見思
王數。為發觀之始。便謂功在性惡者。未審。若無性
善所起之觀。此惡還自能發觀否。
止曰。所云若修得三因。以性惡為體者。若果上用惡
法門化他。又將何為體者。今試問之。若如闍梨。以惡
為所消。以善為能消。若果上用惡法門化他。又將何
為體耶。若言但消修惡。不消性惡者。未審性惡是德
耶是過耶。若是德者。何故不許為消伏體。若是過者。
莫不果上終須斷耶。又若謂性惡。雖是德不可用為
消伏體者。是則性惡自在一邊。別取性善一邊。為消
伏體。如此解義。大堪撫掌。須知圓人。祇由初心了惡
是性。即以性惡。而為觀體。故至果上。不斷性惡。還用
此體。設化無方矣。又云。性雖不二。對文用義不得不
分者。若曉前諸止詞。此等疑難。不攻自敗。今恐寱夢
難醒。更為言之。若夫專用性善為觀體者。智者何必
須師。南嶽何用三昧。發旋總持。但依諸師。以本具佛
性。善淨之法。為修中之智。行即足矣。良為諸家。不知
性具染惡之法。則妙境不立。圓觀不成。何者若唯性
善。不論性惡。眾生本性。為佛界十如是法。若明性惡。
乃名性具。十界十如是。既皆性具。則界界遍收。法法
無外。故成百界。千種如是。約三世閒。故有三千。若不
明性惡。百界之內。闕九十界。千法之中。則闕九百法
也。是則三千之數。準說可知。豈非妙境。由性惡立。此
之妙境。體是本覺。舉體而為始覺之智。是為圓頓十
乘觀體也。然雖善惡性本互融。其實不二。就人用觀。
不得不分。何者由名字人。三惑具存。見思熾盛。若但
敻指佛界性善。攝三千法。為觀體者。但增緣慮絕念
無由。若體六凡。見思性惡。攝三千法。為觀體者。修惡
即性。無所斷除觀。為誰施理非。別顯惑智既泯。修性
復三。唯一妙乘。不動而運。荊谿特示。須聞性惡。方有
性行。其在茲乎。又云。未審若無性善所起之觀。此惡
還自能發觀否者。意謂。須以性善起觀。照於修惡。方
即性惡。此則全昧一家圓修之意也。何哉良由性融
事局初心。既用第六王數。為發觀之始。此乃正以見
思之心。為能觀。觀智若其此心。不即性惡。如何攝得
七八九識。頓為妙觀。如何得名諦觀。名別其體不殊。
其中雖含第九菴摩性善之法。其如初心。正用第六
性惡為主也。所明性惡。特為建立。見思王數。為圓妙
觀。而却別取性善為觀。豈非全昧一家圓修之意耶。
師甞問云。闡提不斷性善。方有成佛之期。何謂修觀
功由性惡。予因答曰。若泛論眾生成佛之因。且約佛
界性善為語。若的論始行圓觀之境。就凡夫性惡。而
談達此。性惡具足三千。亦何闕於性善成佛之因耶。
誠由圓宗性善性惡。皆是佛性。不同偏指清淨真如。
故普門玄義問曰。緣了既具性德善。亦具性德惡否。
答具豈非善惡。皆是緣了佛性耶。今明圓人理消伏
用。須知理性之毒。即是緣了之體。正當即惑成智。全
性成修。方為實相之因。亦是如來之行。故知不了善
惡。皆是佛性。乃捨性惡。而取性善。為觀體者。何異敬
帝釋而毀憍尸耶。昔既迷一萬惑。今當解一千。從縱
未信受奉行。且莫驚疑怖畏。
疑曰。妙樂性德之行。正是性具之行。即指前文性
德緣了耳。正由例前一相之義。大師巳。作性德三
因釋之。荊谿又作性德緣了解之。後既例前。正是
例前。性德緣了。故云性德之行。荊谿云。緣了行性
由之能顯。故知性德之行。即緣了行性。其義一也。
止曰。記中性德之行。所釋之文。正為明於全性成修
中道之行也。疏文本約實教。釋如來說法一味之中
三相之義。一味即是實教。純一無雜。三相所謂解脫
相離相滅相。以此三相。而為修境。則成三德。對破三
道。豈非修得之相耶。故前文云。此三相則以為境界
緣。生中道之行。次文令將三相例作差無差義。記中
指前文。一相中說即無住本立一切法也。且記主於
前文。作四重立法。理則性德緣了。事則修得三因。迷
則三道流轉。悟則果中勝用。乃至隨緣不變。理在於
斯。起住二門。義準可識。染淨二類。具在十門。此蓋明
乎四重相。即修性一如也。今文既亦指同前說。須以
修性不二之旨來釋。此中三相之文。故知全是性德
緣了。成於中道之行。而此中道之行。即名性德之行。
若對四重立法。則屬修得三因。以今文正釋修得三
相故也。何得不看前後所釋之義。但取兩箇性德之
字對當而巳。若但俱例前性德緣了。是則三相。皆屬
理具。未涉修德。但是不變。未有隨緣。但是住門。未有
起門。但是染類。未有淨類。何名三相。為境界緣生中
道之行耶。記云。若不爾者。徒開浪會。虗說漫行。空列
一乘之名。終無一乘之旨。結云。忽都未聞。性惡之名。
安能信有性德之行。荊谿竟云。若不解前四重立法。
修性相即。權實無差。空列一乘之名。一乘是行否。莫
未涉修得耶。當知三道流轉。既是性惡。即是性德。三
因以此性。三起於修三。修性冥泯。不可分別。故名中
道之行。一乘之旨也。故修性不二門云。性指三障。是
故具三(即性德三因也)。修從性成。成三法爾(即修得三因也)。達無修
性。唯一妙乘(即一乘之旨也)。且置是事。今問何故須聞性惡
之名。方有性德之行耶。闍梨既謂。例前性德緣了。又
謂觀體但是性善。祇合云。忽都未聞。性善之名。安能
信有性德之行。何須性惡方有性行。又若謂蓋由性
中。本具九界之惡。故用佛界之善。以為消伏之行者。
且性惡何咎。而須消伏耶。性德善惡。皆是法界。不可
法界。消伏法界耶。須知若聞性惡。性外無修。則修惡
本寂故。所起之行。無修治之功。修既無功故。特以性
德名其行也。忽都未聞。談惡是性。安能信有以性為
行。此行不立。正是徒開浪會。虗說漫行。空列一乘之
名。終無一乘之旨也。吁荊谿本斥他宗。豈意子孫不
信乎。又引荊谿云。緣了行性由之能顯證性具緣了
者。且金錍此句正明修得緣了也。彼云。一乘十觀。即
法華三昧之正體也。普現色身之所依也。正因佛性。
由之果用。緣了行性。由之能顯。性德緣了。所開發也。
且一乘十觀者。須以三千妙法。為一乘十觀。故此三
千十乘。即法華之正體也。亦是果上。普現色身之所
依也。正因佛性。由之果用者。謂性德正因。由三千十
乘故。成果上之用也。緣了行性。由之能顯者。謂修得
緣了。由三千十乘故。有能顯之功。即十法成乘也。性
德緣了。所開發者。謂由緣了行性能顯之功故。得性
德緣了。所開發也。那忽認能顯之緣了。為所顯之緣
了耶。但見性字。便謂理具。而不知此。是修中二種佛
性。故云緣了行性也。況復圓師。顯性錄中。亦作修得
緣了釋之。焉得錯解教文。自違宗黨。又莫是性德之
行與緣了行性其義一耶。慧榮義墮。受伏鹿之嘲。明
深論傾。作變蛇之業。
予師引輔行云。非但所觀。無明法性。體性不二。能觀
觀智即無明。是若非理毒焉。即能觀故。一心三觀。圓
頓十乘。更非別修。皆理消伏也。
疑曰。引能觀觀智即無明。是此合正由性善之功。
何者所觀無明。即是法性之毒。此乃功由性惡矣。
且能消伏用。既是修得之善。則功由性善而起。雖
能觀觀智即無明。是蓋有能觀妙觀。方令所觀體
即。
止曰。迷義猶可恕之。固意誠堪罪也。且能觀觀智即
無明。是與理消伏。用體是性惡。莫不太相合耶。荊谿
顯以無明。為能觀觀智。而須別以性善。為能觀觀智。
輔行此語如何消耶。況復直云。無明不兼惡字。今云。
性惡巳妙無明。豈責無明。而賤性惡耶。闍梨意謂。性
惡祇能。起於修惡。性善祇能。起於修善。今謂。若未修
圓觀之人。可作斯說。何者凡曰起心。必屬一界。或善
或惡。並由理具。方有事用。此則性善。祇起修善。性惡
祇起修惡。蓋非局而局也。若其圓人。創心修觀。既知
性惡。具足性善。即以性惡。起於修善。蓋即惑成智也。
如此修善。方名圓修。是生理善。若不爾者。皆屬別修。
終成事善。然應復了。十界善惡。迭論不定。或四趣為
惡。五乘為善。或六凡為惡。四聖為善。九界為惡。佛界
為善。圓教多用後義分之。故止觀十境。三障四魔。莫
非是惡。當知凡夫縱起善心。但是善之少分。剋論現
前所起之心。未離第六王數。故發觀之始。以此為要。
一家圓行。何莫由斯。今為委明。切須精究。倘染指而
知味。當刻骨以懷恩。
予師。引普門疏火難。例三種毒害。事毒在欲界。行毒
從色界。至別教教道。理毒唯圓教。
疑曰。引例不齊。既引彼例。此祇應言。果報毒在欲
界。業毒通三界。煩惱毒通四教。
止曰。若依闍梨引例。既闕理毒之例。又加業毒之名。
談何容易耶。予師。但取彼三種火。有捨旁從。正受名
不同耳。且如三乘之人。但受煩惱火名。豈無業報之
火。蓋煩惱是對治故。以煩惱為正也。例而圓教。但受
理毒之名。豈無事行之毒。蓋事行即理故。以理毒為
正也。何必須例三界分齊。四教通局。其猶引雪山喻
象。而須求於尾牙矣。
予師云。若所迷法界。不具三障染。故有於三障。縱說
一性隨緣。亦乃惑染自住毒害。有作屬前別教等。
疑曰。談別太過別教。不立隨緣之義。乃至云。妙樂
真如在迷。能生九界。楞伽如來為善不善。因大論
云。池水珠象之喻。一往觀文。似如尊者所說。若觀
真如在迷之語。荊谿自以覆理。無明為九界因等。
止曰。闍梨謂。談別太過。予今謂。談別太屈隨緣之義。
星列諸文。蓋蒙瞽目而不見耳。巳在抉膜書備解。又
若謂真如在迷。能生九界。自是無明。為九界因者。則
須真如無知無覺。凝然不變。但齊八識業相。為諸法
生起之本。若爾則金錍明別教。依迷示迷云。能造是
佛性。如何解耶。佛性非真如覺知義耶。何得執無明
為因一句。便奪於真如生法之義。祇如起信宗立隨
緣者。蓋由馬鳴。談乎真如覺照義。故立隨緣。且論文
又云。當知無明。能生一切染法。何不責藏師。云論中
自以無明生法。安得立真如隨緣耶。故知不得柄者。
操刀傷手。況復荊谿顯云。真如能生九界。而須抑作
不隨緣義。豈非談別太屈耶。頃載永嘉。繼齊嘉禾子
玄天台元㯋等輩。不諳吾教。斐然成章。背斥指要。立
斯名義。予甞有十門析難。斥彼狂言。盡為破滅。請尋
看讀。稍決是非。若復專固舊情。未生深信。斯實下愚。
不可移也。所立上之十段。於中理毒之義。性行之文。
特是吾祖頴悟之說也。所痛闍梨。一時迷惑。矯亂而
解。妙理既亂。圓乘且頹。夫如是則山家遺塵。掃地而
盡。將何以光闡大教。發明後昆。豈唯無利人之功。將
恐有謗法之罪。今故再三濡翰。數四解紛。考于師之
言。無非典據。檢闍梨之義。盡是臆談。諒達者之所觀。
必昭然之可別。庶因良導。共踐夷塗。方名見善則遷。
所謂有耻且革。當須肉袒。用表心降勸勉之。私造次
于是。不宣。四明山客 (仁岳) 白。
附法智遺編止疑書(終)